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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債權轉股權論文

債權轉股權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8-22 14:32: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債權轉股權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債權轉股權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債轉股;治理結構;資產管理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8-0068-02

一、債轉股的背景

債權股權即債轉股。在我國具體做法為:由國家組建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企業與銀行間的債務關系轉換為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的控股和被控股關系。目前我國成立了4家此類資產管理公司,即長城、華融、東方、信達。我國首次實施債轉股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處置了4 000億銀行不良資產,效果良好。目前,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上升,利潤水平下降,處置不良資產又一次成為當務之急。面對這些壓力,我國準備再一次實施債轉股,并將規模擴大至1萬億左右。債轉股是一項直接對公司治理結構產生影響的經濟行為,其對于公司治理和債轉股實施效果影響重大。

二、債權、股權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一)債權、股權是公司治理結構形成的基礎

企業的融資結構就是指企業各項資金的來源構成,其中包括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主要包括:向各種金融機構借款、融資租賃和向對外發行公司債券;股權融資包括:來源于企業留存收益的內源融資和以對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資金的外源融資。其實質反映著企業所有者、債權人和經理之間的契約關系。因此,威廉姆森認為,股本和債務與其說是融資工具,不如說就是控制和治理結構。

1.債權、股權構成決定了企業所有權的配置。企業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配置,因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而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當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債務人有權通過資產重組或破產清算等方式介入企業經營,取得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同時將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也轉移到債權人手中。因此,不同融資模式形成的資本結構背后隱藏著企業所有權配置的機制。

2.債權、股權構成決定著公司治理的目標。(1)以股權為主要融資模式的治理目標。以股權融資為主要融資模式時,股東占公司治理的主要地位,股東既是公司治理的主體,也同時享有公司主要利益。在此情況下,公司治理就是約束和激勵經理人,最大限度地使股東與經理人目標函數一致,確保股東獲得最大程度的回報。治理目標被稱為股東至上目標。(2)以非股權融資為主要融資模式的治理目標。Blair(1995)實際承擔企業風險的人就應當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以所有權為基礎來談論公司治理是不恰當的,應當以實際權力、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為公司治理的基礎。剩余風險的承擔者不僅有股東、工人、債權人,供應商也是潛在的剩余風險承擔者。股權融資為非主要融資模式時,剩余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承擔。顯然,不能由股東利益最大化推出相關者利益最大化,股東至上的治理目標不再成立。公司的治理目標應更多地保護利益相關者,并賦予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更多的治理權。

(二)債權、股權具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1.債權融資的治理方式。(1)債務契約內含經營權的轉移方式。不完全契約理論指出,當企業破產時,負債會發揮其重組功能,剩余索取權將向債權人轉移,債權人同時獲得更多的經營權。(2)負債對自由現金流量的約束。詹森(1996)指出,負債對于企業有較強的償還壓力,經理人能隨意使用的自由現金流量將減少,從而降低股東和經理之間的利益沖突所帶來的成本。這種治理機制對于現金流量大的企業尤為重要。(3)債務是擔保經理人努力工作的機制。由于企業經理人得到的一切好處,都是建立在其職位基礎之上,而職位又依托于企業的生存。經理人需要在較高的個人收益與破產導致喪失全部好處的高風險間權衡,債務融資就可以緩和股東與經理人的利益沖突,它可以作為一種激勵機制。

2.股權融資的治理方式。(1)內部控制方式。內部控制方式也通俗地稱為“用手投票”。由于股東具有投票權和表決權,股東會通過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尋找合適的經營者,并授予經營者日常的經營決策權。在經營者不能良好地完成受托責任時,股東可以通過董事會及時更換經營者。(2)外部控制方式。外部控制方式也通俗地稱為“用腳投票”。在資本市場相對較發達,股權相對分散且具有較強流動性的條件下,企業的經營狀況達不到股東預期時,他們可以賣出股票。當大量的股東選擇拋售股票時,股票將因為供大于求導致股價下跌。反之,股東也可能對公司經營十分滿意,將手中股票視若珍寶,非高價不出售手中股票。股東通過這種機制向經理人員傳遞滿意或不滿意的信號。當股價低于真實價值時,新的投資者將進入獲取控制權,通過董事會成員的更換,間接更替公司管理層或直接更替管理層,從而介入公司治理行為。

三、債權轉股權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分析

(一)對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影響

1.對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國有企業的影響。債轉股實施的前提是根據債轉股后債務所轉換成為的股份份額和比例可計量。所以,轉股企業必須是股份制企業,不是股份制的企業必須首先進行公司制改革。

2.對已進行公司制改革的國有企業的影響。參考以往債轉股的經驗,針對已進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一個普遍接受的做法是,資產管理公司和轉股企業的部分優良資產進行重新組合,新設一個公司。新公司與被轉換企業相比,新公司的投資主體更為多元化,并且可以有效降低國有股權一股獨大的狀況,從而使得股權結構得以優化。

(二)對公司利益機制的影響

參考資產管理公司的債轉股條款,其針對不同轉股企業有以下共同條款:第一,售后回購條款,即在一定時間內承諾回購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第二,被轉換公司承諾提供固定回報率;第三,引入地方政府為重組方案做擔保。

由此可以看出,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具有優先股的屬性,并且風險與債務工具接近。基于利益的獲得方式,資產管理公司會表現出與債權人類似的治理動機,從而對企業提出資產流動性的要求,厭惡高風險回收期較長的投資項目,投資更注重短期收益和風險適中。

(三)資產管理公司對公司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

1.積極方面。首先,資產管理公司會對轉股企業實行嚴格監控,以確保企業的償付能力,這有助于成本的降低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其次,資產管理公司的定期退出決定了其關注短期利益實現,而非企業長期發展。最后,資產管理公司的引入導致了較硬的預算約束,這對于經理人的業績考評有積極作用。

2.消極方面。由于資產管理公司屬于國有獨資的政策性企業,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存在委托下的激勵問題。首先,資產管理公司人員主要來源于國有商業銀行,對于公司治理和企業經營沒有經驗,難以真正有效盤活被轉換企業資產,增強企業盈利能力。其次,由于資產管理公司與地方政府存在利益沖突,各主體必然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博弈,這反而將導致企業治理結構的弱化。最后,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難以評估,而且資產管理公司也不用對產生的損失負責,將使資產管理公司治理動機減弱,同樣對治理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四、對策和建議

(一)出臺債轉股整體規劃

此次債轉股已是我國第二次實施債轉股,第一批已經實施過債轉股的企業,其中部分企業當前又一次面臨負債率較高的問題,國家是否又將把其納入債轉股實施企業范圍?轉股企業是否會對債轉股形成依賴?債轉股是否會淪為政策兜底行為?倘若果真如此,此種依賴必然使得,企業完善治理結構的動機大大削弱,甚至破壞企業生存規律,從而抑制市場經濟發展。因此,政策制定者應當出臺債轉股整體規劃,規劃中應當明確以下幾個重點問題:債轉股對象企業的篩選標準;轉股企業破產辦法;債轉股業績獎懲措施。從制度上對轉股企業的依賴心理進行震懾,不對債轉股抱有僥幸心理,使企業真正以債轉股為契機,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企業經營業績。

(二)明確債轉股目標定位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動力參與公司管理,因此,若僅關注債轉股企業表面、暫時的賬面扭虧,此種形式的債轉股必然導致企業治理結構的弱化。只有明確把債轉股目標定位于債轉股企業的治理結構改善與完善,才能實現企業真正扭虧,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引入社會資本組建債轉股運作主體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扮演著階段性持股股東和國家資本監督者的雙重角色,因此,擁有剩余索取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與債轉股企業的關系是可能存在合謀行為的委托關系。為了防止處置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和利益輸送,應當引入社會資本,使運作主體更加市場化和多元化。

(四)強化資產管理公司治理職能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臨時股東角色,使得股東在公司權利易被架空。此外,資產管理公司對具體經營決策參與較少,使得諸多權利形同虛設。只有明確資產管理公司在人事、重大決策、收益分配方面的具體職能,才能使資產管理公司確實發揮其作用,從而真正改善轉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

參考文獻:

[1] 課題組.債轉股對企業治理結構的影響及其前景分析[J].管理世界,2001,(5).

[2] 黃翠.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效率評價及實證研究――基于治理機制組合角度分析[D].衡陽:南華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第2篇

[論文關鍵詞]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 限制 效力 法律關系

一、股權轉讓的概念及法律依據

(一)概念

股權又稱股東權利,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利和管理參與權。股權既是財產權,又是社員權;既是請求權也是支配權。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法定程序將自己的股份轉讓與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投資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伴隨股份的一切權利也隨之轉移。

股權的轉讓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形式,對內及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轉讓,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對外轉讓是指向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權,為了確保股東權利及公司的正常運轉,對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

(二)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原則及限制

(一)基本原則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這是我國公司關于股權轉讓自由原則的體現,只有賦予股東股份轉讓權,才能保證公司資產的連續性和公司的長遠發展規劃,對股轉加以限制相對于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來說只能是例外情況。

股權轉讓的另一原則是概括原則,即股份一旦轉讓,則屬于股東權的權利、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這是股權轉讓的題中之義,這意味著股東權的轉讓不能像物權或債權的轉讓那樣,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或權利。

(二)限制

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以及加強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東忠實地履行義務,反壟斷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國家經濟安全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分為股權對內轉讓(即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限制和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兩方面。

1.對內轉讓的限制

(1)導致股東人數為一人的股權轉讓

對于股權對內轉讓可能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減少為一人,公司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將會產生股權變動以外的其他法律問題,比如公司性質的改變,債權人法益保護,稅收及其他管理政策等問題的出現,此時股權轉讓效力將涉及諸多利益主體,目前通說是不因導致股東為一人而認定股權轉讓無效。對此解決方案理論與實踐有兩種不同見解,審判實務傾向于責令一人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將股權對外轉讓一部分或變更公司形式為私營獨資企業。理論界則主張引入一人公司制度來解決此問題。

(2)股東權的平等保護

這是從《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四款延伸出來的原則,該規定體現了當多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同時主張受讓股權時,主張按意思自治原則,允許股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平等地按持股比例受讓股權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份控制權的平衡。同時公司章程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

2.對外轉讓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鑒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對股東以外的第三轉讓股權主要限制主要是股東的同意,優先購買權及強制買賣。

三、法律關系

只有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各種法律關系有了清晰的認識,才能夠確定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關系:

(一)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關系

股權轉讓的本質與一般權利轉讓相同,是轉讓雙方就股權這一標的發生的買賣關系,由債權法調整,但因股權的財產及人身屬性,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又受公司法調整。故,股權轉讓雙方的受到多方法律的調整。

(二)轉讓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的雙重屬性,是資本聚合與相互信賴的集合體,而股東具有投資選擇自由,為了平衡股東的獨立人格和公司的整體持續發展,對轉讓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通過“同意條款”、“優先購買條款”予以規定。

(三)受讓人與其他股東、公司之間的關系

股權轉讓從另一個角度審查即是股東的變更,受讓人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并行使相應的權利。新舊股東的變更將產生新股東身份的確認問題,轉讓股權雙方的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后,進入履行階段,這就產生受讓人與其他股東、公司就權利與身份確認的法律關系。

(四)股權變動過程中,相關人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由于股權轉讓的一般及特殊的雙重性質,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人合性要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相關人員包括轉讓股東、受讓人、其他股東等。股權的對內、對外轉讓有所不同,具體問題參考相關規定。

四、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考察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

前文已述,股權轉讓合同在權利買賣這個層面與一般合同無異。首先,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按現代合同法理論,作為事實判斷,合同的成立只要求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作為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即只要合同雙方就股權轉讓的標的、價款等主要事項達成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告成立。

(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影響因素

1.一般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欲發生的法律效果。有別于合同成立的事實判斷,生效反映法律的價值判斷及追求,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合同產生按照當事人訂立時意欲發生的效果。既是價值判斷,必有取舍,特殊的情況下法律會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諸如要式、要物、附停止條件等方面的規定。法律僅明確規定了特殊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如:在國有法人股的轉讓中,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也必須報經審批機關批準和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此要求。

2.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外轉讓限制的同意和有限購買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合同的效力如何,眾說紛紜,理論界主要有以下觀點:

﹙1﹚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從成立時生效,法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對合同生效沒有影響;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和放棄優先購買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

﹙3﹚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和放棄優先夠買權等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4﹚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等程序,股權轉讓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5)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等程序,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響股權轉讓的實體權利,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的性質,筆者認為其屬于強制性規定,一從文字表述看“應當”,體現立法強制之意。二,從價值選擇和取舍,即立法目的看,“同意條款”和“優先購買條款”是為了限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故,若作任意規定,恐有違公司法的價值追求。

其次,股權轉讓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如何定位?

第一,合同法嚴格控制無效合同的范圍,只有在侵害國家、社會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才否認合同的效力,而且如果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予以修正,原則上還是不主張直接認定無效的。

第二,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未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確實存在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可能,但這種損害并不是直接或必然的,不宜以未履行相應程序而否定其效力。

第三,實際操作中,許多股權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履行相應的程序,但事后各方都無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還認定無效,沒有任何意義。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要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盡管最高法院的意見是可撤銷,但比較研究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兩種制度后,筆者主張效力待定制度。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單方面進行補正,再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可撤銷,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構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1)從適用范圍看:前者主要適用于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行為影響或侵害到了第三人的權利,第三人的態度對他們行為的態度有待進一步明確;后者主要是對當事人在合同成立時未發現的瑕疵進行救濟,當事人或第三人對行為一般情況下持否定態度。

(2)從設立目的看:前者是賦予相關權利人選擇權,或追認或拒絕,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其中側重使相關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促成合同生效;后者則是賦予相關人撤銷業已發生效力的合同,旨在否定合同效力。賦予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效力前選擇。

(3)從設立效果看:前者可以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要么以使之無效,要么追認使之生效,經過短暫的催告期間,法律關系能及時確定下來;后者合同已經生效,卻還要面臨時刻被撤銷的可能。

此外因撤銷權的期限較長,法律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否定生效并履行了的合同,在實際中亦存在種種問題。從權利行使看:前者的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根據權利人的意志,單方面作出決定,權利的行使快捷、經濟;后者則需要通過法院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較前者繁瑣,不利于權利的行使。

故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即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等程序,股權轉讓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除名權 公司僵局 人合性

    一、股東除名制度的定義

    (一)美國對股東除名制度的定義1996年,美國首次在《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確立了股東除名制度。該法第602條規定:“1.股東根據經營協議被除名。2.符合下列條件,經其他股東投票一致同意可將股東除名:(1)繼續與該股東共同經營公司構成違法;(2)股東全部實質分配權利已被轉讓;(3)在股東已注冊申報了的解散證書或類似文件或其特許證已經被撤銷,或法人已被中止其從事商業經營權利的情況下,公司向該股東發出將其除名的通知之日起90日內,該股東仍未撤回解散證書,或未能獲新的許可證,又或未能重新獲得從事商業經營的授權;(4)股東已被解散并處于清算之中。3.符合下列條件,經公司或其股東申請,股東可以被法院裁定除名:(1)股東實施了對公司營業不利并具有實質性影響的不正當行為;(2)股東持續、故意嚴重違反經營協議或本法規定的股東對公司或其他成員的義務;(3)股東所做出與公司營業相關的行為,使得繼續與該股東共同經營在情理上已經不可行。”豍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的除名制度是指股東在不履行經營協議義務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約定或者法定的程序,股東可以被開除的制度。

    (二)我國對股東除名制度定義我國的股東除名制度的定義的學說眾說紛紜,但仍未形成通說。目前主要的定義如下:第一,“……社員因社團一方之意思表示,而被動地被剝奪其社員資格時,則為開除(除名)。”“……除名是股東被迫德脫離公司,其基本理念乃在于藉由除名,以確定公司存在額價值及其他股東繼續經營公司的權益,所以,公司除名權,可說是股東集體性的防衛權。”第二,“股東除名是指股東在不履行股東義務,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該股東從股東名冊中刪除,強制其退出公司,終止其余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關系,絕對喪失其在公司的股東資格的法律制度。”第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指基于法定的事由,將有限責任公司某一股東開除出公司,它是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公司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做出的強制性決定。”豑但是,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為《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將股東除名定義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東除名制度產生和背景

    (一)美國股東除名制度的產生和背景美國是個信用制度很完善的國家,相對應的,公司法的規定也遵從自律、自主的原則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相對于德國嚴謹的公司法來說,美國公司法的強制性較弱。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公司法律在公司股東退股這一問題上,一直采取的是反對的態度。如果股東要退出公司,只能是轉讓股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才可以。而且當時對于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要求非常的嚴格,只有達到相當的困境才可提起。因為美國崇尚的是股東本位,以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在股東除名制度未規定之前,股東只能采取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方式來推出公司,保全自己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產生了股東除名制度。并于1996年,美國首次在《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確立了股東除名制度。

    (二)我國股東除名制度的產生和背景在2011年2月之前,股東除名制度仍然處于真空狀態。甚至是2005年公司法也只是修訂了股東的股權轉讓制度、股權回購制度以及公司強制解散制度,但是。學界對于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的相關研究也比較少,同是也有不少學者認為這種制度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三原則”,不利于維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是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雖然我們法律未規定,但是我們現實的司法實踐當中,“股東除名問題”卻是非常常見。“法學發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來源,必定是法律的實踐和社會現實”,法律沒規定不代表就不需要!正是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學界也沒有統一的說法,以至于司法實務中的判決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嚴重的司法的威信。現在,我國的股東除名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源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公司法解釋(三)》和國內學者的學說、以及國外的股東除名法律制度。

    三、股東除名制度的意義及作用

    股東除名制度的意義就在于它具有獨有的、區別于其他的(股權轉讓制度、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和股權強制執行制度)適用范圍和領域。它是公司僵局之后,在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前的唯一有效的保護其他股東、公司和債權人利益的措施。

    (一)股東除名制度與股權轉讓制度比較股權轉讓可以分為部分股權轉讓和全部股權轉讓。當轉讓全部股權的時候,其產生的效果就如同股東除名制度的效果一樣,都是徹底的離開公司。但是,股東除名制度與股權轉讓制度有著明顯的不同之處。第一,從股東的意愿上來說,股東轉讓其股權都是在其自愿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而股東除名制度則是完全相反,股東除名的決定權的主體是公司,被除名股東是被公司剝奪其股東資格,處于被動的地位,是非自愿的。第二,從限制條件來說,股權轉讓制度較為自由。股東可以內部自由轉讓,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讓給外部的第三人;而股東除名制度則是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才可以。只有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才能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第三,從制度效果上來看,股權轉讓制度不會產生減資的效果;而股東除名制度則是有可能產生減資的后果。股東除名之后,該股東的股權由公司內部股東認繳,如果無人認繳,那公司也只能依法進行減資程序。

    (二)股東除名制度與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比較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和股東除名制度都是以部分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保全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代替公司解散制度的措施,都能產生使股東喪失股東資格的效力的法律后果。但是這兩種制度之間也存在的巨大的差異:第一,從發生場合上來說,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發生于股東對股東(大)會的重大決議有異議時才能行使的權利;而股東除名制度則是在公司僵局的時候,為了不解散公司所不得已而為之的制度。第二,從保護的利益上來說,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保護的是小股東或者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是為了避免受到資本多數決的迫害。而股東除名制度則主要保護的是公司、除被除名股東之外的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從股東的意愿上來說,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是股東自愿、主動實施的行為;而股東除名制度則是完全相反,股東除名的決定權的主體是公司,被除名股東是被公司剝奪其股東資格,處于被動的地位,是非自愿的。第四,從形式權利的主體上來說,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是由異議股東來行使權利的;而股東除名制度的行使主體則為公司。第五,從權利屬性上來說,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屬于請求權;而股東除名權則是形成權。公司股東被除名,只需要公司以股東會決議方式,即大部分股東的意思表示,無需被除名股東的同意,決議一經通過即生效。所以,股東除名權是形成權。

    (三)股東除名制度與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比較第一,從法律后果上來說,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1條和第183條的規定,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最徹底解決公司僵局的有效的措施。但是這也是最為嚴厲的措施,一旦公司解散,公司將不可逆轉的消亡。雖然也能產生于股東除名的效果,其犧牲是巨大的,犧牲了所有的股東和整個公司。而股東除名制度僅僅是消滅一個或者少數股東的股東資格。第二,從權利行使的主體上來說,一般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主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而除名權的行使主體一般是由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提出,并且經由股東會表決才能生效。第三,從權利屬性上來說,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屬于請求權;而股東除名權則是形成權。第四,從行使權利的原因上來說,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是公司僵局,而股東除名的原因卻不只是是公司僵局,還有其他法定的事由,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全部出資等。

第4篇

[論文摘要]我國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之處,缺乏規范運作的公司治理結構。本文從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方面探討了完善治理模式的建議,主張建立一個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并行不悖、相互補充的治理機制。

一、內部治理模式的完善

1.優化股權結構

(1)國有資本退出競爭性領域。在一些充分競爭、營利性行業,國有資本完全退出,讓位給民營資本或外資;在其他競爭性行業,國有資本也應有選擇地退出。

(2)減持國有股比例。存量減持與增量減持同時進行,縮小國有股與流通股數量之間的比例差距、縮小國有股與流通股認股價之間的差距。可以通過國有股配售、回購等途徑降低國有股持股比重。

(3)逐步實現股權全流通。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是當前中國證券市場面臨的重大問題,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均衡,特別是對流通股股東“潛在的”資產損失進行補償和如何實現股市穩定發展的問題,其核心是定價和確定轉讓對象問題。將上市公司存量非流通股以合適的價格配售給流通股股東,將會是一個兼顧各方利益的可行方案。對于新上市公司,原則上應在確定國有股減持方案后一定時期內,直接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新上市公司所有股份以全流通方式上市,并可考慮同時引人禁售期制度等。

(4)扶持機構投資者。引進國內外非國有的機構投資者,如發展退休基金、醫療基金、住房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積極推動各類金融中介投資機構的發展,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對其他企業投資,形成前兒名股東擁有較高比例的股權,但彼此相差不大的既相對集中,又相對分散的股權格局。只有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才能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這既有利于實現公司的長遠目標,又可以有效控制小股東只追求短期利益的行為,從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2.創新董事會功能與職責

(1)結構創新。改變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之間的比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執行董事比例過高,形成執行董事占優,導致內部人控制;非執行董事大多代表大股東利益,成為核心所有者監控經營者的主要手段,但比例過高也會形成大股東操縱局面。而獨立董事的引人將成為制約經營權,擺脫大股東操縱的重要力量。但要使其真正成為專業化的、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群體,就必須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一定比例并賦予其較大的決策權。

(2)功能創新。主要是建立董事會的內部專職委員會,包括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與執行委員會等.并在各專職委員會內合理分配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強化董事會的執行功能。同時,應使其成為以獨立董事為主的行權機構。通過對獨立董事充分授權,發揮其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制約作用。

3.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的協調

在我國“二元制”的《公司法》體制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并存,使二者必須選擇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新型關系。二者雖均負有監督職責,但側重點應有所不同。監事會以違法性監督為主,如監督公司管理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獨立董事則以合規性監督為主,如監督董事會經營計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等。獨立董事的引人,使得公司對董事會的監督由監事會的外部監督轉人內部監督,二者應內外配合,共同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監督。

4.建立有效的高層經理人員激勵機制

(1)實行激勵性的年薪報酬制度。雖然具體的激勵性年薪報酬方案多種多樣,但從報酬結構分析,可以分為單一報酬結構和多元報酬結構。前者是指完成經營者目標后一次性給予一定數額的報酬,這類報酬的數量主要取決于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后者是指經營者的報酬由多個不同性質的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基薪收人,這部分收人不宜過高;另一部分是與經營業績相關的風險收人,這部分收入又可分為當期收人(如當年的獎金)和遠期收人(如股票、股票期權收人)。

(2)初步引人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股票期權是指公司給予被授予者,即股票受權人按約定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購買股票的權利,它屬于一種長期激勵范疇。如果在約定的行權期股票市價高于約定價(行權價),股票期權持有人就會向公司購買股票(行權),從而獲得價差收人;如果所購股票的市價在行權后繼續上升,受權人還可以通過股票轉售獲得股票增值轉讓收人。行權價差收人和轉售增值收人的合計就是受權人獲得的股票期權收入。在股票市價低于行權價時可以不購買股票。薪酬價值的多少與股票價值掛鉤,有利于被授予者即高級經理人員與股東形成共同的利益和價值偏好。

二、外部治理模式的完善

1.完善控制權市場

(1)完善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在使股權多元化、分散化的基礎上,做到同股同權同價。規范股票市場運作,減少行政干預。盡快推進公司控制權的市場化,比如公司的高級經理要通過內部競爭或通過外部市場來選拔,鼓勵上市公司采用MBO(即管理者收購)形式,但要注意到采用M$0后一個普遍的問題,即收購后經營者背上了很多債務,也許會對上布公司有不良的影響,所以在這方面要加以完善。

(2)從外部來看,隨著流通股比例的增大和通過流通市場進行接管限制的放松,應鼓勵那些有實力的公司通過敵意接管和善意接管方式在資本市場展開收購活動。通過公司控制權的市場化,建立促使信息對稱的環境,推進控制權與處于風險狀態的投資者和有知識、有信息的人的結合。

2.推進銀行法人的股東化進程,強化銀企聯系

中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銀行機構和企業投資,這本身是對銀行投資的限制,銀行不能發揮投資者的作用,只有在企業遇到危機時才可以介人。因此,必須積極發展銀行對企業的投資。

首先,銀行具有參與公司監控的能力。銀行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者,作為放貸人,為了確保放款的安全性,銀行股東自然要對公司進行監控,特別是銀行常常可以通過向企業提供貸款而獲得公司的經營信息,在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了如指掌的情況下,銀行可以積極地介人企業運營,對企業運營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治理。其次,銀行集股東與債權人身份于一身,有利于對公司經理階層進行監督與控制。股權與債權是公司治理的兩個基石,但二者處于分離狀態,往往難以構成對經理人員的強有力控制。單純的股權控制受股份比例、信息量大小及決策能力的影響較大,控制效應差;單純的債權控制具有隨意性,不利于對企業進行持續、深人的監控。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控制應是最佳的,它可以發揮兩種手段的優勢,彌補各自的不足,從而對公司的經理層形成有力的控制。最后,銀行持股有助于加快國有企業的改組。通過債權換股權對國有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可以一舉兩得: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緩和企業的償債壓力,為企業集中精力強化內部管理,努力開拓市場提供機遇;另一方面,通過債權換股權,銀行由企業的債權人變為持股人,銀行的股東身份得以確立,銀行能夠從自身最大利益考慮,積極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

3.改善公司治理的法制環境

公司治理從其表現形式上看是一個法律制度體系,它包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內部機構的分權制衡機制和影響公司制衡關系的外部環境的法律規定。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依照《公司法》建立的,但是由于《公司法》必須服務于轉軌企業的特點,其本身也表現出一種過渡性和矛盾性,既吸收了國外《公司法》的一些通用規則,又在某些方面不夠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對于股東大會參會人數缺少明確規定,導致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少,流于形式;在國有股占主要地位的情況下,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無法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等。所以,我國的《公司法》還需要根據實施中的問題和改革的狀況進一步修訂。總體來看,我國公司治理發揮效用所需的法律環境已初步形成,但是如何針對實施中暴露出的不足和新的需要進行及時的調整和補充,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提供相應的法律框架,是我國轉軌期法律環境建設的重要問題。

4.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公司股權過度分散,將導致股東監控能力不足,監控成本上升。由數個適當身份的大股東適度集中地持有公司股權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改進,所以轉換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身份至關重要。

第5篇

關鍵詞:財務控制,財務風險,財務重整

 

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在籌資、投資、資金回收及收益分配等各項財務活動過程中,由于各種難以或無法預料、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業的實際財務收益與預計收益發生偏離,因而蒙受經濟損失的機會和可能性。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防范與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如果財務風險不能有效控制,就會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和獲利能力。所以,要用科學的方法分析企業財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時刻面臨著各種財務風險,除了因負債而產生的狹義財務風險外,還有遇到許多對于企業財務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它一些風險。如企業投資風險、企業財產風險、資金運作風險、企業市場經營風險等等,這些可以統稱之為廣義的財務風險。也就是說,凡是可能對企業的最終財務成果或企業財務狀況構成影響的風險都可稱為財務風險。如因投資失誤或因投資不能形成預期的收益使投資收不回或不能按時收回的可能;在經營過程中因市場環境變化使產品銷售狀況趨壞的可能,等等。這些都會從不同側面影響著企業的財務成果,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并構成企業的財務風險。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在關注財務風險時,既要關注狹義的財務風險,更要關注廣義的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任何一項風險的發生都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財物損失,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和經營。所以,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在理財過程中,必須樹立財務風險意識,加強風險的管理和防范,經常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風險分析,盡可能防止各項財務風險的發生和將風險的影響減少至最小程度。

一、企業存在的財務風險

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應該密切關注本企業的財務動向,以防止發生意想不到的危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檢查企業財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1.檢查企業投資、投資回收與資金是否平衡。要使企業成長壯大,必須先投資。投資主要是設備投資,包括采購機器、現代化設備和興建工廠等。這種設備投資一步走錯就可能導致經營狀況急劇惡化。一般在投資前要進行充分的市場研究調查,由于設備投資而增加的經費開支,包括設備本身和維護修理、利息、折舊等費用,要按照這些開支與企業資金投放對資金狀況的影響和投資回收、回收期的比較,再決定是否投資。怎么籌集資金也是一個問題。一般是長期貸款或增加資本,但有時也利用短期貸款。經營不好的企業,又不得不使用短期貸款的,則可能招致資金沖擊的危險。論文參考網。更增大經營惡化的可能性。執意進行設備投資,可銷售額卻沒能按照預想的那樣提高,從而造成設備閑置,資金呆滯,于是那些資金不雄厚的企業,就會面臨倒閉的命運。

2.檢查企業不良債權的可能性。為了防止大額不良債權的出現,對每位客戶都要規定信任限度,應該控制不超過這一限度的債權。例如,決定A企業在五萬元以內,則應經常檢查是否在這一范圍內。沒有風險的買賣是不存在的,必須在充分調查客戶的經營狀況和財務內容的基礎上,決定信任范圍,將風險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另外在結算方式和銷售比率上也要加以控制,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采取現金交易和購銷相抵結算,一家企業的銷售控制在企業銷售總量的一定比率以下等方法。

3.檢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增長傾向。如果對經費開支管理不嚴格,費用就會增加。經費的增加是在不知不覺中進行的,所以,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隨時都要注意檢查經費是否出現增長現象。首先要看經費的增長率是否高于銷售額的增長率,如果經費增長率高于銷售額增長率,說明經費增長并未對銷售額的增長做出實質性的貢獻。如果出現這樣的經費增長態勢,就應檢查經費開支內容,查清什么原因使經費開支不斷增加,然后努力削減。其次要特別警惕諸如交際費、會議費等經費開支的浪費,浪費是經營的大敵,必須消除。最后應該關注可控制經費的管理和節約(如節約用電、節約用油)。

4.檢查企業資金總額的變化。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必須查閱資產負債表填寫的資產總額每年是如何變化的。若發生增長過多或資產膨脹,就應引起警覺。特別應注意不合理的拖欠貨款,庫存積壓和機器設備等投資的閑置。資產膨脹會帶來經營停滯,同時,資金的周轉也會隨之惡化,資產效率也會下降。所以,管理上必須想辦法使全部資產都運轉起來,不發生資產膨脹化現象。

二、企業財務風險防范方法

(一)加強財務控制,防止企業衰落

要提前發現問題,盡早解決問題,企業陷入衰落后當然有可能走出困境,但最好的做法是在衰落跡象顯露之前捕捉到企業衰落的預兆。

1.自由資金不足是企業衰落的預兆之一。企業經營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但在獲得利益之前,企業需要墊付大量資金,這些資金主要來自于自由資本和借入資金。商品出售之后,有時需要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后才能收回貨款,在這期間,企業墊付的資金有時相當可觀。有原材料貨款的支出,有工資薪酬的支出,有促銷費用的支出,還有其他雜費的支出。如果收支同期吻合的話,企業經營的難度就小的多。但一般來說支出的期限比收入的期限快。也就是說,等不到有收入,就先要支付的情形居多。在這個復雜的過程中,充足的自有資金是應付這一收支期限不平衡的最安全的方法。所以,在業務蓬勃向上之際,不能忘記增加自有資金。

2.企業應收賬款不合理的增加是影響資金周轉的重要因素,也是企業衰落的前兆。應收賬款不合理增加意味著企業的銷貨政策有問題,更可能的是反映出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的減弱。一般說來,暢銷產品回籠貨款都較及時,就如80年代的彩電業。論文參考網。但當產品競爭力下降之后,為了穩定或增加銷售,企業就不得不忍受延長付款期限銷售貨款被擠占的痛苦。所以管理者發現應收賬款增加過快時,首先得了解銷售部門盡力與否,若銷售部門卻已盡力,那就意味著應該早點想辦法推出新產品了。論文參考網。

3.企業存貨的超常增長也是應該注意的預兆。存貨的過度增加引致的增長只是“虛”的增長,只有當存貨轉化為商品,銷售出去了才證明商品的價值得到確認。由于存貨是企業占相當比重的資金占用,在經濟不景氣之時,更為明顯,經濟低迷會造成銷售不暢,從而導致存貨過剩,資金拮據,資金周轉不暢。

4.設備的過度投資也可能導致企業衰落。審視企業的資金周轉是否良好,有一種簡單實用的方法,即將固定資產的總額與自有資本比較,若固定資產的比重過大,一般說來,資金周轉就會感到吃力。這是因為經濟高漲之時,不少企業會依賴銀行借入大量資金進行設備投資,但是一般經濟高漲過后就會出現經濟衰退,這時,企業容易面臨銷售量下降,開工不足,收益達不到預期目標的困境,而設備借款的還本付息將成為一個沉重的負擔。可以說設備的過度投資是企業衰落的預兆之一。

5.缺乏科學周密的資金計劃。擬定資金計劃,也就是立足現在,預測未來收支的大概情形,考慮應付資金不足的對策,利用各種靈活的周轉方法,維持資金余裕。若果擬計劃質量不高,那后果要么資金閑置痛失獲利之機,要么事到臨頭手足無措,使周轉方陷入進退維艱的地步,進而帶來全方面的衰落。所以,無科學周密的資金計劃也是企業衰落的預兆之一。

(二) 擺脫財務困境,進行財務重整

日常風險控制和完善的預警系統都不能完全避免財務失敗的發生。每個企業在其經營過程中,都必須考慮一旦發生財務困難或財務失敗時,如何處理企業的財務事宜,如何保護各相關主體的利益,通過財務重整緩解危機并化險為夷。重整按是否通過法律程序分為非正式財務重整和正式財務重整。

非正式財務重整。當企業只是面臨暫時性的財務危機時,債權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業聯系,幫助企業恢復和重新建立較堅實的財務基礎,以避免因進入正式法律程序而發生的龐大費用和冗長的訴訟時間。重整的方法之一是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所謂債務展期即推遲到期債務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債務和解則是債權人自愿同意減少債務人的債務,包括同意減少債務人償還的本金數額,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將一部分債權轉化股權,或將上述幾種選擇混合使用。在企業經營過程發生財務困難時,有時債務的延期或到期債務的減免都會為財務發生困難的企業贏得時間,調整財務,避免破產。而且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均屬非正式的挽救方法,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既方便又簡捷。雖然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會使債權人暫時無法收回賬款而發生一些損失,但是,一旦債務人從困境中恢復過來,債權人不僅能如數收取賬款,進而還能給企業帶來長遠效益。所以,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

重整的方法之二是實施準改組。如果企業長期虧損,留存收益出現巨額紅字,而且資產的賬面價值嚴重不符合實際。如果通過撤換管理部門,實施新的經營方針,可望在將來扭虧為盈。為此,企業便可以通過減資來消除虧損,并采取一些旨在使將來成功經營的方法。例如,企業可以出售多余的固定資產,對有些固定資產或其它長期資產進行重新估計,并以較低的公允價格反映,為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建立新的基礎,以減少計入將來期間的折舊費用和攤銷費用。準改組不需要法院參與,也不解散企業,只要征得債權人和股東同意不立即向債權人支付債務和向股東派發股利,便可有效地實施準改組。

正式財務重整則是將上述非正式重整的做法按照規范化的方法進行,它是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案件一定時期內,經債務人及其委托人申請與債權人合議達成理解協議,對企業進行整頓重組的制度。

重整制度的設置對債權人、瀕臨破產企業和整個社會經濟都有重要意義。利益與權利各方均應樹立重在挽救的指導思想,想法使有條件的企業繼續生產,使無條件存續的企業盡量減少損失。通過財務重整的挽救方法,瀕臨破產企業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夠重新振作起來,擺脫破產厄運,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防范企業眼前的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1]約翰·韋伯.財務審計案例示范[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2]朱柯.資產評估[M].大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第6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利潤,影響

 

新會計準則運用于我國市場經濟中有著很多積極意義,不僅可以促進會計信息質量的提升,維護社會群眾的根本利益,還能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讓我國經濟在國際舞臺上綻放光彩。與舊的會計準則相比,可以發現,新準則是我國會計審計史上新的里程碑,其不僅繼承了傳統會計準則的優勢,還實現了會計制度的創新。諸多會計政策的調整使得公路企業會計活動出現了很大的變動。筆者結合實際經驗,從利潤的角度對新會計準則對公路企業造成的影響全面剖析,其主要影響包括以下幾點:

一、控制企業利潤調節的空間范圍

1.資產減值準備是新會計準則中的重要內容,其規定了企業部分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一旦調整后則不得改變,這明顯限制了企業調整利潤的方式。舊準則規定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及損失能夠在以后經營中恢復,這就給企業的利潤調整留下足夠空間,大部分企業常在利潤大的時期利用計提大量的資產減值以降低利潤,但后期在利潤下降期間的轉回則會把潛在的利潤全部收回,減值準備成為了企業在各個時期控制利潤的常用方式。新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后不允許轉回,這一規定則大大限制了企業的運用。而政府補助、所得稅規定調整能擴大企業利潤,但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企業的利潤。

2.新會計準則中的取消存貨方式,限制了企業采取發出存貨計價手段改進利潤的策略。舊的準則中規定企業能夠自行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對會計政策間接調整,尤其是遇到市場物價出現變化時,則能利用不同的選擇對利潤總額進行調整。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的并存時,當市場物價出現持續性增長后,企業則可把先進先出法轉為后進先出法,這樣則能保證近期的產品成本與實際物價水平保持一致,夯實真正的利潤則能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在新準則中提出了取消后進先出法,僅保存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這就導致企業無法綜合先進先出法和后進先出法兩種方式調整利潤,大大縮小了調整的空間。

3.企業合并中合并范圍的變化指的是,母公司需把其所有子公司規定到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內,而不是按照舊規定中的以股權比例法劃定節點,這就防止了一些企業利用把規模大的子公司分離為若干子公司以減少持股份額,或把經營狀況較差的分部門等方式從企業合并范圍中消除,這就很好的改善了企業利潤收益情況。

二、影響企業利潤形成的相關準則內容

1、固定資產方面。固定資產使得棄置費用的核算增多,這就需要企業經營過程要遵循法律規定,自覺承擔環境保護和生態維護的責任。而在一些特殊行業的固定資產規劃時,棄置費用則是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需要重視的方面,如果計入入賬成本則在之后的經營中應攤銷增加折舊金額,影響了企業的利潤形成。

2.資產減值方面。論文寫作,利潤。在新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做出的規定是,其減值損失一旦確認后則不禁止轉回。早期所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盡可以資產處置、出售、擴大投資、債務償還時才能轉出,這調整了舊準則中減值準備在計提后能在之后的會計期間在原計提金額的范圍內轉回且計入當期損益的規定,此規則的改變將嚴重影響了企業利潤調節活動。

3.所得稅方面。新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改變了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方法。主要是將應付稅款法變為了資產負債表發下的債務法,相關差異歸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中,尤其在現實工作里會出現可抵扣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擴大,降低了相應的所得稅費用,是企業的利潤增多。

4.存貨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的第1號存貨內容提到:“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而這種方案的實施一個途徑則是要把后進先出法取消,顯然會對企業利潤帶來影響。

5.借款費用方面。在該費用的規定上做出的調整,主要是資本化方面。原準則中對借款費用資本化規定為已用于固定資產購建的專門借款的利息費用,而一般借款的利息費用未包含在內。而新準則把僅固定資產這一范圍擴大為需要滿足特定條件的存貨并擴大了資本化利息費用的范圍和金額,不管專門借款的利息費運用情況,均能進行資本化,若果僅僅占用一般借款期利息同樣也能資本化,這就提高了企業的利潤。

6.政府補助的規定由原來先暫時作為負債處理等相關項目結束后轉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調整到可以將其在一定期間內作為收益確認,這將使企業的利潤增加。

7.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變化較大,新準則改變了原來將支付的對價與重組債務的差額應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而是將用以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分為現金、非現金、債權轉股權等清償方式)與債務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將原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差額轉到利潤表中,進而對企業的利潤產生影響。

三、擴大企業調節利潤空間的相關內容

1.對無形資產開發時期的研發費用于特殊環境時能實現資本化的規定,這就擴大了企業調整利潤的空間。而企業的研發過程是一種內部管理活動,其應該由企業自行辨別。而且其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有很大的選擇性,企業有很大的自主權決定具體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間和金額,這很可能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又一個方式。固定資產準則中棄置費用的引入可以以折舊的方式在以后期間減少利潤,但是對企業調節利潤的行為影響較小。

2.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新準則下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兩個準則中并對企業的利潤產生較大影響。債務人在新的債務重組準則中能夠確認重組收益,債權人能夠確認重組損失,在以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時,能把債務的賬面價值和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合理對比,債務人能夠確認債務重組利收益、債權人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且將具體的金額歸為當期損益。這不僅提高了債務人的利潤收益,同時也降低了債權人的利潤金額,其增減情況則由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大小而定,且公允價值大小主要由市場環境下交易雙方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而定,期主觀因素較強,而制定標準的非客觀性則增大了企業調整利潤的空間。

3.借款費用范圍的擴大為企業調整利潤增加了可能性。論文寫作,利潤。論文寫作,利潤。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大到了一般借款、全部的專門借款(包括使用的和未使用的)以及固定資產外的特定存貨,這樣使得房地產公司以及生產周期較長的飛機等企業可以通過增加專用借款或者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等方式來將利息大量資本化進而調高利潤。論文寫作,利潤。論文寫作,利潤。

四、結語

綜上所言,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而利潤調整則是影響最大的一項內容。論文寫作,利潤。但不管是舊會計準則時期,還是現代會計準則時期,企業單單憑借會計準則來進行利潤調整是不夠的,還需要綜合社會組織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力量全面實施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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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艷萍,章潔倩.新會計準則下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分析[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3.

第7篇

論文摘要:傳統計劃經濟的軟預算約束、經濟衰退、基礎法律的缺乏是波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政府通過制定企業銀行重組計劃、完善法律、成立獨立的監督機構、聘請外部審計、重置銀行資本、銀行私有化等,為不良資產重組創造良好制度環境。銀行按債務人是否有生命力,使其分別進入銀行和解與法庭和解或破產與清算通道。企業銀行重組計劃缺陷:實體經濟運行機制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債權轉股權或債權出售難以發揮作用,破產清算法律有缺陷。啟示:銀行主導的企業重組使所有參與人都有積極性;改革法規體系、強化債務手段對債務人企業的可控制性和硬約束機制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前提;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須同企業改組結合;要解決不良資產,必須對國有銀行進行民營化或改組;漸進改革優于“休克療法”,但也有成本。

與其它國家相比,波蘭對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相當的獨創性:將銀行重組與企業重組結合起來,在國家對銀行進行再資本化的基礎上,由銀行牽頭處置自己的不良貸款,并負責對債務人企業進行處理。本文分析了波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處置方式、效應評價及啟示。

一、波蘭銀行不良資產的狀況及形成原因

一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積累。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通常由中央銀行承擔商業信貸的責任,造成債務的配置也往往帶有政治動機,所貸的資金總是被配置到許多只有在人為及中央計劃經濟下才具有償債能力機構或單位。1991年9家國有銀行被商業化,繼承了央行的歷史遺留壞賬和傳統經營體制,隨著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這些壞賬和體制弊端逐漸顯現出來。

二是衰退的經濟環境導致資產狀況進一步惡化。90年代初,波蘭經濟經歷了一次嚴重的衰退,這使許多結構薄弱的公司受到沖擊,而它們正是銀行信貸存量的主要客戶。到1992年底,63%的國有企業已不能正常履行其還本付息責任,銀行壞賬大量增加。

三是缺乏必要的基礎法律保障制度。轉軌中的波蘭在許多問題上還缺乏相應的完備的法律基礎,貸款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受到完全保護。

二、政府為銀行不良資產的重組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一)制定重組計劃

政府積極參與設計、制定重組計劃,建立新的有利于債權人實施重組計劃的激勵約束體系。企業銀行重組由銀行牽頭處置自己的不良資產,并負責把債務人企業,或者推向重組過程,或者迫使其退出市場。

(二)完善法律框架

1993年,波蘭制訂《銀行與企業法(草案)》、《關于對企業和銀行實行重組的法律》等新法規,加上已有的傳統法律規定,如《商業通則》中關于破產、清算、和解程序的規定以及1996年底全面改革的《抵押貸款法》,強化了債權人通過債務手段對企業的可控制性。新法規實行了市場經濟的債務清償程序,授予銀行臨時特權,對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采取非正式的庭外調解方式;新法律賦予銀行在調解過程中的準司法權力,銀行只要取得擁有違約債務人未償債務總額50%的債權人的同意,就有權代表所有債權人通過談判最終使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銀行主導調解協議,并由銀行監督實施;政府建立了嚴格監管制度,規定了明確的資本和變現能力標準、信用集中度限制、有關貸款分類和壞賬準備的國家標準。

(三)成立專門機構,聘請外部審計

波蘭政府在財政部下專門設立了一個非政府專業人員占很大比例監督委員會,監督銀行處理呆賬的工作計劃、實施情況,對銀行企業重組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并實施將9個國有商業銀行全部私有化的計劃。同時,重組計劃要求各銀行邀請國際性會計公司做外部審計,主要工作包括貸款分類、不良資產轉移、銀行資本審計等。

(四)重置銀行資本

再資本化是任何銀行處理其不良資產的必要前提。1993年9月,財政部以重組債券的形式向7家銀行注資7.5億美元,使7家銀行在提足準備金之后的資本充足率平均達到了12%,重組債券的期限為15年,其利息由波蘭銀行私有化基金支付。

(五)銀行私有化

在世界銀行的資助下,波蘭政府推出了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配對的姊妹銀行計劃(TwinningProgram),波蘭銀行一方面可以吸取先進的經驗、技術,另一方面還可以在合作中有效推進銀行股份的民營化。

三、銀行主導的企業重組

在銀行再資本化的基礎上,企業銀行重組法要求各牽頭銀行對進入其基礎資產組合的債務人企業作出處理。按照這一法律,在1994年4月底之前,銀行對有關債務人企業的處理必須進入以下5條重組通道(ResolutionAgreement)之一:(1)簽訂銀行和解協議(BankCon-ciliation)或法庭和解協議(CourtCon-ciliation);(2)債務人已經全面履行還本付息義務達3個月以上;(3)債務人宣告破產;(4)債務人已經開始按照私有化法或國有企業法開始清算;(5)債務人的債務已經被在二級債務市場上出售。

在上述5條通道中,銀行和解與法庭和解是為那些有生命力的困難企業提供的通道,破產和清算則是那些已經失去生命力的企業退出市場的通道。企業銀行重組計劃可能基本上實現對有生命力的企業和失去生命力的企業的分離。相對獨立的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保證了企業分離的科學性。

(一)法庭和解協議

法庭和解是波蘭破產法中規定的重組程序,其目的是在清算程序之外為那些經過重組可以恢復競爭力的企業提供一條通道,其重點是為債務人減債。

(二)銀行和解協議

銀行和解協議(BCA)是整個企業銀行重組計劃的重點措施。銀行和解協議在功能上與法庭和解協議是相同的,之所以在法庭和解程序之外又設計了銀行和解程序,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避開法庭和解程序的諸多缺陷,給那些有重組價值的債務人企業在清算程序之外再開辟一條通道。銀行和解程序是一個臨時性的重組程序,只在1996年3月18日之前有效,同時也是一個局部性的重組程序,只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原理上,銀行和解程序類似于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重組程序,但它是一個沒有法庭參加的庭外和解程序。簽訂銀行和解協議的申請由債務人向牽頭銀行提出,其中包括對企業進行全面重組的計劃。申請提出后,牽頭銀行組織債權人與債務人企業談判。在與債務人的談判中,債權人可以被分成不同的小組,為了在法庭不參與的情況下保護小額債權人的利益,同一小組的債權人必須得到相同的待遇,沒有包括牽頭銀行的那些小組的債權人得到的待遇不能比牽頭銀行差。

(三)破產

所謂破產(Bankruptcy)是指資不抵債的企業按1934年破產法對債務人企業進行清算。按照這一法律,銀行和其他非政府債權人很難指望得到多少賠償。資產處置的收入首先要用于支付相當于其債權額5.13%的清算費用,然后要支付職工安置費,此后要首先支付政府債權人,如稅務局、社會保險機構,最后才是銀行和非銀行債權人。

(四)清算

所謂清算是指按1981年通過的波蘭國有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對國有企業進行清算。按照這一法律,債權人可以向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清算申請,主管部門自己也可以在獲得私有化部和財政部的批準后決定對企業進行清算。按照規定,只有那些資產大于債務的企業才可以進入這一程序。企業進入這一程序后,創辦單位任命一個清算人主持清算過程,實際上得到任命的經常就是被清算企業的經理。由于實際上已經資不抵債,很多進入這一程序的企業被轉到了1934年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

(五)債權出售或轉換

在波蘭的實踐中,債權出售或轉換可能是一條最不成功的通道,進入破產通道后,企業的平均規模處于中等水平,盈利水平比進入退出通道的企業好,比進入銀行和解和法庭和解通道的企業差。

(六)歸還債務

進入這一通道的企業首先歸還了牽頭銀行的債務,所用的資金部分來自新的貸款,部分來自出售資產、政府幫助和自有利潤。這些企業銷售額、營業利潤、人均工資有所上升,而債務額、職工人數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評價

從總體上看,波蘭的企業銀行重組計劃基本上是成功的。在銀行重組方面,通過一次性再資本化,避免了可能發生的銀行危機,國有銀行的財務狀況恢復到了可以私有化的水平;在企業重組方面,計劃比較成功地分離了那些有生命力的企業和失去生命力的企業,并使占債務總額近1/3的企業開始歸還債務。銀行不良貸款對貸款總額比率由1993年的30%左右下降至1997年的10%,所付出的成本占GDP的5.7%。但是,該計劃在執行中、特別是在企業重組中也有一些缺陷。(一)實體經濟運行機制未發生實質性改變

進入銀行和解和法庭和解通道的企業僅僅進行了債務沖銷和延期,對企業的運行未能進行實質性的重組。進入法庭和解通道的10家企業及62家進入銀行和解通道的企業,在波蘭整體經濟狀況好轉的同時,其經濟效益不升反降,這說明其生產經營機制未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進行實質性重組。

(二)債權轉股權或債權出售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企業銀行重組計劃的設計者本來期望債權轉股權或債權出售成為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主要手段和硬化約束的有效途徑,借此在銀行私有化的基礎上實現困難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但在實踐中,只有很少一部分銀行債權轉成了股權。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府私有化部從中阻攔,私有化部代表國家持有所有國有企業的股權,銀行債權轉股權意味著對部分國有企業的控制權將被轉移到已或將私有化的銀行。另外,在債權人方面,稅收政策和清算程序不利于非政府債權人,債權出售的損失不能相應扣減稅收,而在其他形式的重組中發生的損失可以扣減;另一個障礙是債權銀行擔心強迫出售會損害自己和債務人企業的關系;另外牽頭銀行可能并沒有足夠的動機和能力迫使債務人企業啟動實質性的重組。對于潛在的購買者由于缺乏債權出售的市場機制,債權轉換或出售程序煩瑣、時間太長,他們很難在理想的時間和價位內購得看中的資產,這樣,不良債權對他們很難有什么商業價值。

(三)破產清算法律法規仍有缺陷

一是破產清算執行不徹底。進入破產和清算通道的企業未能比較快地、退出市場,多數企業仍在繼續消耗社會資源。國有企業清算程序在實踐中已成為債務人企業的管理層繞開1934年破產法,繼續對企業資產的處置進行控制的一個途徑。由于困難企業既沒有進行實質性的重組,也沒有真正退出市場,債務沖銷和延期就變成了對企業的一種優惠,實際上軟化了預算約束。二是非政府債權人清償率低。波蘭政府沒有利用這個實行企業銀行重組計劃的機會對其相關法律框架、尤其是破產法進行修改,是一個代價昂貴的失誤。

五、啟示

(一)相對分散的決策模式與充分發揮責任人的積極性

波蘭銀行主導的企業重組實際上是一種相對分散的決策模式,它保證了所有參與人都有積極性。債權銀行是直接責任人,對不良債權狀況最為了解,它的積極參與有利于不良債權的化解。波蘭銀行被賦予了臨時準司法權力等充分的自,使其在重組過程中起著主導性的作用,銀行能夠有效地控制與監督企業,不將企業債務都甩給政府,同時盡量從陷入困境的企業回收貸款,不僅避免過度使用破產程序,減輕了政府的融資與參與負擔,而且通過擴大債權銀行的自主性、積極性降低了銀行的系統風險。政府在銀行企業重組中不過多干預,只創造必要的環境,除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外,還給予積極的配合與參與。在重組中,政府不僅同意適用于其它債權人的任何債權削減,而且同意改變政府債權的優先級,將優先債降一個等級;為協助銀企雙方盡快達成協議,政府還從財政上拿出一部分逾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其他債權人,以作為補償;最重要的,政府通過發行債券承擔了國有銀行壞賬和重要大中型企業的終極債務。此外,政府在對銀行進行資本重置、發行債券、引進外資和先進經驗,以至于為銀企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等基礎設施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改革完善法規體系是轉軌國家有效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前提

轉軌國家傳統上以行政命令替代市場規則,因而轉軌國家的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完備。因此,改革、完善傳統的法律框架、司法程序和建立有利于債權人的激勵機制,強化市場競爭秩序下債務手段對債務人企業的可控制性和硬約束機制,是順利進行資產處置的前提。

(三)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必須同企業改組相結合

各國政府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時,通常采取大力扶持銀行的態度,而對企業則主要采取優勝劣汰的態度。轉軌國家的不良債務主要體現為國有企業的不良債務,因此,轉軌國家主要采取企業重組的形式,以避免國有企業大規模破產對財政產生巨大壓力,波蘭銀行主導企業重組的五條通道也體現了這一點。但國有資產的重組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督約束機制,以避免道德風險形成更大的損失,如波蘭企業拖延清算、破產。

(四)明確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根本目標

這些目標至少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改善銀行資產負債表,使其恢復到合理的水平;二是改善銀行經營機制,防范不良資產再度出現。從根源上講,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真正根源在于計劃經濟下的國有體制,要徹底解決不良資產問題,就不僅要對銀企債務重組,還要確定明確的私有化目標,對大的國有銀行進行民營化或改組,這就需要政府在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重組的同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開放度,創造充分的市場與競爭環境。

第8篇

【關鍵詞】房地產上市公司,資本結構,效益

一、研究背景

房地產行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是一個高度關聯性產業,對其他相關產業發展,擴大就業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它對國民經濟、社會進步的作用和影響也日益擴大。房地產業的良性發展將有利于促進相關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房地產行業融資渠道單一,企業偏好負債融資,房地產企業資產負債率相對較高,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短期借款比重大于長期負債。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良蕎不齊,隨著房地產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開發貸款門檻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條日趨緊張,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將會引發市場風險,更將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的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處于目前這樣一種困境,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對房地產上市公司的高效運營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房地產公司的融資現狀分析

(一)融資渠道單一。銀行貸款至今仍然是我國房地產公司最主要的融資渠道,這種融資方式給我國銀行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隨著經濟形勢和行業市場的變化,用以調控形勢的房地產和金融等相關政策的不斷出臺,如銀行準備金率、利率的提高等往往會給房地產金融和房地產市場帶來強烈的沖擊。

(二)股權結構失衡。國有公司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出現內部人控制度等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對風險比較厭惡,股權結構以及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的嚴重滯后等原因使得公司管理效率不高,股權融資額大大高于債務融資額,所以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對外部資金依賴性較高,且有逐年遞增趨勢。

(三)資產負債率高。據央行的《房地產業的發展與金融的支持》分析,我國在土地購置和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都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銀行業,房地產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偏高,近幾年來負債都保持在60%左右。較高的負債會造成企業財務狀況的惡化,從而經營效率下降。維持適當的負債比率,對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將有重要意義。

(四)深受政策影響。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融資問題除了受到一些傳統行業因素的影響外,還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關于住房、信貸等調控政策的出臺和變更直接對金融市場、房地產開發商融資產生重大的影響,這在最近幾年的政策調控影響效果能夠看的出來。

三、資本結構影響因素

(一)宏觀經濟要素與企業資本結構關系

1.宏觀經濟的基本狀況。宏觀經濟狀況反映了一國經濟的發展趨勢,宏觀經濟狀況的變化會影響到國家經濟的各個方面。企業的融資環境主要受到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對宏觀經濟狀況最有解釋力的指標就是GDP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GDP增長率作為一個宏觀經濟狀況高度概括性的指標。其波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經濟周期性波動的情況。從理論上看,企業的財務杠桿與GDP增長率呈同向關系。通貨膨脹通過扭曲相對價格作為經濟活動的調節器,造成了市場效率的降低和資源的非優化配置。理論上企業財務杠桿與通貨膨脹率呈反向關系。

2.資本市場狀況。資本市場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來源。根據市場擇時理論,在非理性的股票市場,當公司股價被過分高估時,理性的管理者可能發行更多的股票以利用投資者的過度投機熱情,相應的公司融資杠桿較低;反之當股票價格被過分低估時,管理者可能回購股票,相應的公司的融資杠桿卻比較高。市盈率指標是反映股票價格是被高估還是低估的重要指標。當市盈率高時,企業價值是被高估的,企業會發行更多的股票,降低財務杠桿。反之當市盈率較低時,企業價值被低估,企業可能回購股票,增加財務杠桿。因此,理論上來看企業財務杠桿與市盈率呈反向關系。

3.宏觀經濟政策。財政政策方面,主要體現在政府投資方面,若政府投資增加,說明國家正在實施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企業將面臨更多的投資、成長機會。為避免喪失成長機會,企業更趨向于權益融資,降低資產負債比。貨幣政策手段主要體現在調控利率和控制貨幣供給量上。債務融資的成本主要是取證券期決于貸款的利率,當實際貸款利率上升時,意味著貸款的成本上升,企業此時會更多地采用股權融資和較低的財務杠桿比率。因此貨幣政策的取向會對企業選擇融資方式產生影響,進而會使得企業的資本結構發生變化。

(二)微觀經濟要素與企業資本結構關系

1.公司盈利能力。按照優序融資理論,內源融資由于成本最低而會被優先選擇,其次是利用債務,最后是選擇股權融資。這樣盈利能力強的公司應有較少的債務即較低的杠桿率,從而公司盈利能力應該與其負債率負相關。有關企業績效與資本結構的實證研究,國外研究的結果大都表明,企業價值與財務杠桿之間呈正相關關系。也有少數研究發現企業獲利能力與資產負債率呈正相關關系。

2.公司償債能力。償債能力:財務杠桿運用不當可能引起的財務風險,甚至造成企業破產,公司的償債能力受到特別關注。當企業擁有較高的償債能力的時候,表明著其現金流是充足的,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所以當企業想再次進行債務融資的時候,其融資難度就會降低。因此認為償債能力和資本結構存在正相關關系。但優序融資理論認為,企業在需要資金時,對籌資方式的選擇有偏好順序,即按照內部留存收益、發行債券、發行股票的順序籌資。根據該理論,償債能力越強也即產生內部所需資金能力越強的公司,其資產負債率往往也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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