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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制度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29 02:34:5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市場管理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市場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條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出版產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總發行,是指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統一包銷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批發,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展銷,是指在固定場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時間內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國家實行出版物發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審批依據。

第二章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以出版物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五)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第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

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企業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五)有與連鎖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六)總部及其門店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批準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開店計劃;(五)總部和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八)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五條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無需審批。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設立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

第十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是具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三)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交通、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限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市場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場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市場的管理機構、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場經營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五)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六)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的證明材料。

批發市場超出新聞出版總署規定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第二十條出版單位的發行部門改制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但須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批發、零售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報發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兼并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超過批準部門行政區域變更地址,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其他登記事項,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后,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單位因歇業、被撤銷、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須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

第二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章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第二十六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五)不得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七)《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涂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出借、出租、轉讓。

第二十七條出版單位對本版出版物具有總發行權。

出版單位委托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須將出版物樣本報送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報送審驗的出版物樣本必須與所銷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

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出版單位、總發行單位、省級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跨省專業性或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單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托承辦全國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第三十條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

舉辦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3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

舉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單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2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該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半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同時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一條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第三十二條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和銷售。

第三十三條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其中發行進口報紙、期刊的,必須從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第三十四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倉儲地址、面積、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倉儲地址、面積、管理人員情況如有變更,須在變更之日起15天內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非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單位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活動,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從事出版物投遞活動,須經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并按照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從事出版物的儲存、運輸、投遞活動。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和國家規定的有關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指定的數據庫管理單位提供有關數據。

第三十九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在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須吊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未經法定方式確定而發行中小學教科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三)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四)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的;

(六)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七)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八)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二)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擅自涂改、復制許可證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

(六)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推擅自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按照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主辦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按照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活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各級工商、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管理。

第五條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提高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水平。

第六條建筑市場實行公平競爭和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或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加強對建筑市場各主體信用體系和評價機制的建設,逐步把建筑市場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二章施工許可

第八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需拆遷的應有拆遷許可證:

(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五)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

(六)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經理證書;

(七)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八)銀行資金證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的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一)——(九)項證明文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資料齊全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跟蹤管理。施工單位應將施工許可證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施工許可證上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條必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應在取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期滿30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三章從業資格

第十三條下列單位必須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質審查,確定其承擔任務的范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定其經營范圍,取得營業執照,在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企業,建筑裝飾設計企業;

(二)建筑業企業(含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門窗制作企業)、裝飾裝修企業、房屋拆除企業、發電設備檢修企業;

(三)工程監理企業;

(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檢測(試驗)機構;

(五)施工圖審查、建筑技術綜合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外省、外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成建制建筑勞務隊伍、工程檢測單位、招標機構等來我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持相關文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項目經理和施工、質檢、安全、預算、材料等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和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咨詢機構在建筑市場中的守法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定期向社會。施工企業應按期如實報送統計報告,逾期不報或報送不實的,在資質年檢中扣除企業相應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的施工,均應實行招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監理。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建設單位具有相應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可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招標機構。

第二十條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進入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承發包交易,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第二十一條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確定中標單位,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與資質等級范圍內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投標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壓低標價,不得與建設單位及其人串通,排擠競爭對手。

第二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評委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評標專家評委庫。評標小組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評委庫內隨機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

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業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積極開展爭創省、市級安全文明工地活動。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對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實行“三驗一總評”的監督管理。

(一)施工企業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并在工程開工前必須申請辦理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手續,經審查驗收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主體工程進行三分之一時,安全文明監督人員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驗,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繼續施工。

(三)工程竣工驗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驗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三次驗收結果及日常管理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評定,總評結果公開通報。

第二十八條建筑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術規范”等工程建筑強制性規范標準。

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渣土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施工場地。

第三十條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當地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當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安全事故,施工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期限應涵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

第六章墻改、散裝水泥

第三十四條各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劃,并核定到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報上一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嚴格執行省市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區縣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實行建設工業產品準入登記備案制度。

第七章質量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建筑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建設單位須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申請書》,由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報告》頒發《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施工現場進行工程質量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一)未取得規劃、消防、市容、環保、城建檔案等部門認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質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時,未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對質量監督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所指出的問題,沒有整改完畢的;

(六)發生質量事故后,沒有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處理或者處理后沒有驗收的。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個月內,將工程圖紙及竣工資料等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保存。

第八章工程監理

第四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城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設工程;

(三)政府及集體投資建設的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建設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等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分階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但每個階段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四十七條在施工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必須向工程監理單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項權限:

(一)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權;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審查建議權;

(三)工程施工質量否決權;

(四)工程施工進度簽認權;

(五)工程價款支付簽認權;

(六)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監督權;

(七)撤換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的建議權;

(八)應當授予的其他權利。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內容通知施工承包單位。

第四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攬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業務;

(二)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建筑機械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或指定供應商;

(三)出借或轉讓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第四十九條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工程監理人員只能在注冊單位任職,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師必須常駐施工現場,全面負責委托的監理工作,并不得同時承擔3個以上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也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三條必須招標的工程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肢解轉讓他人違法分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設備的;

(六)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未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糾正,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

(二)使用無資格證件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五十六條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行政權限審批、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三)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違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的;

(五)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第十章附則

第3篇

第二條各鄉、鎮(不含城關鎮)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縣規劃局審批,限額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規劃局備案。限額以上項目包括:二層以上(不含二層)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公共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報經縣規劃局規劃許可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管線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均在縣有形建筑市場(*招標局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已被批準;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對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30%。招標人應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已經批準;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所需的施工圖及其他技術資料,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各類投資建設的房地產、裝飾裝修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必須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業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采取以下方式,并擇優選擇中標者:

(一)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凡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招商引資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限額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下列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直接發包:

(一)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

(二)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與外商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且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投資額不超過主體工程款項10%),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縣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設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實驗、保密等建設工程。

直接發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后,向縣招投標管理局提出直接發包申請,并同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直接發包工程符合有關規定。

直接發包活動應當在*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單位工程應采用整體發包,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應公開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審計部門將重點予以審計。

第十二條發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規程的活動;

(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發包工程成本價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帶資、墊資或變相墊資等不合理條件承包工程,不得簽訂“陰陽合同”;

(四)將應當招標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與承包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

(五)泄露標底或者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投標人;

(六)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合格進行施工招標;

(八)強行要求承包人購置其指定的生產廠家、供應商的產品;

(九)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凡我縣轄區內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行最高限價(攔標價)招標,最高限價(攔標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承包。

第十五條凡在*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持有《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外地進入*的施工企業,必須先到縣建設局注冊備案,辦理《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后方可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業務。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掛靠行為。

(一)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承包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掛靠行為,是指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單位、個人或低資質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包工程任務的行為。其判定條件:

1、相互之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財產的;

2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3、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工程時,必須在本企業選派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名單和資質證書報縣建設局備案,實施壓證施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經理,一個項目經理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主體已完工,臨近竣工階段且經建設單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凡進入*的外地項目經理必須在《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中備案登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項目經理在*的施工資格:

(一)項目經理越級或無證上崗;

(二)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進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動的;

(三)施工信用實績未達到投標承諾或施工承包合同內容的。

第十九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二)中標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安徽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與提供勞務的企業或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報酬的有關條款,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企業禁止使用無資質的勞務企業和個體包工頭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無資質勞務企業或包工頭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申報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

(三)施工圖紙、勘察報告及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四)施工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六)已簽訂的施工合同;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八)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九)監理合同;

(十)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公用事業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連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條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工程竣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對工程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號文件規定,經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后方能結算工程款。

綜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落實情況、監督監理情況、資料情況、質量情況、消防情況、各種建設手續完備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終身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工程建設達不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或法定檢測機構認定。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使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應有合格證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凡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不達標的嚴禁施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九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縣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申報工程安全監督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經理、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五)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鼓勵施工企業積極創建文明工地,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對獲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優、市優工程獎勵的,行政許可條件下在其投標時可予適當加分。

第三十二條凡在*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按規定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個人)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縣土地管理部門填寫的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書;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縣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需要拆遷的,應當提供由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人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出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證明;

(五)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的提供直接發包批準書);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業選派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九)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已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管理手續;

(十)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主管部門吊銷。

第三十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保存,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辦公室懸掛許可證復印件備查。許可證中有關工程項目的內容應在工地圍墻顯著位置予以標注,并公布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聯系電話,便于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實行巡查制度。定期對在我縣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人員進行巡查,建立巡查臺帳,將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的企業及人員將中止其進入我縣建筑市場,直至全面整改結束,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并審批后,方可進入建筑市場,參加工程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稽查執法力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堅持經常深入工地巡回檢查,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開發區、創業園及偏遠鄉鎮等的非法建設項目要重點進行檢查治理,對違反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第三十八條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含民營企業)或者個人(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其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發包手續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承包的人;

(五)將應當招標發包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采取隱瞞建設規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

(六)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在建筑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的標準、規范、規程的;

(七)強行要求承包人購買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產廠、供應商提品的;

(八)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辦理工程監理的;

(九)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轉包工程的;

(三)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四)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五)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承接工程業務的;

(六)串通投標、哄抬或者壓低標價,或者采用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業務的;

(七)不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文件施工,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工種和特殊作業工種人員的;

(九)不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未取得工程項目承建證的;

(十)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未取得工程項目安全條件認證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形為之一,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許可范圍承接中介業務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接中介業務的;

(三)非法轉讓中介業務的;

(四)縣外中介機構進入縣內承攬中介業務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五)同時接受多家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相關業務委托的;

(六)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違法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資料的;

(七)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

(九)監理企業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為切實解決民工工資問題,有力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對縣內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惡意拖欠民工工資,而引發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將分責任,依法追究各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按照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4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體育市場,是指以體育服務為宗旨,體育經營為手段,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門市場。

第三條體育市場管理包括下列范圍:

(一)營業性的體育健身、娛樂;

(二)營業性的體育競賽、表演;

(三)營業性的體育培訓;

(四)營業性的體育技術信息;

(五)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

(六)其他體育集資、贊助和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體育市場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體育市場的管理,應當遵循放開搞活、培育扶持、正確引導、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興辦體育產業。

鼓勵和支持體育市場經營者培育優秀體育人才和開辦觀賞性強、群眾喜聞樂見的體育活動項目。對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做出突出貢獻的體育市場經營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從事體育市場活動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備;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保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保條件的適宜場所,體育場地、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體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設施和器材標準;

(三)有經過崗位培訓,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四)經營內容有益健康;

(五)對于射擊、探險、攀巖、登山、熱氣球、游泳、滑稽體育表演等體育項目的經營者必須提供詳細的可行性報告,并接受對場地、器材設施、通訊、安全、人員等情況的嚴格審查,以確保活動的安全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體育市場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分級、分項目管理的原則。

分級、分項管理的具體體育項目,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省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予以公布。

第九條辦理體育經營項目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從事經營活動的備案報告書;

(二)有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的文字說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有關合同、協議書副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行辦理的其他證件。

申辦射擊、射箭、探險、攀巖等技術性強、安全保護難度較大的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除報送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詳細的可行性報告,并接受對場地器材、人員安全、保障設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備案報告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體育市場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已備案的體育項目進行經營。需要變更的,應到原備案部門變更備案。終止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體育行政部門撤回備案;

(二)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欺騙體育消費者;

(三)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培訓、輔導;咨詢、裁判、安全救護等專業技術工作;

(四)應當做好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安全、衛生和正常使用;

(五)不得使用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核準的場地、設施、器材;

(六)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應當就其安全要求、器械設備的使用作出說明,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具有防止危害發生的有效措施;

(七)未成年人不宜參與的項目,不得準許參與;

(八)體育經營活動中,嚴禁渲染暴力,嚴禁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利用體育比賽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第十二條舉辦經營性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其使用場所不得超過規定的人員容量限制。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納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體育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統一認定的經紀人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體育經紀活動。

第十五條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性物品進入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第十六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為體育市場經營者提供經營信息咨詢和體育專業知識,指導制定體育競賽、表演規程,在體育經營場所建設、器材購置和使用方面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體育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應當持有行政執法檢查證件;不持證檢查的;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體育市場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設施和器材,不得侵占其合法擁有的無形資產,不得要求體育市場經營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形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營內容的;

(二)聘用未經體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的人員從事體育培訓、輔導、咨詢、裁判、安全救護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場地、設施和器材的;

(四)體育經營場所超過人員容量限制的;

(五)接納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從事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渲染暴力、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動、利用體育比賽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第6篇

(一)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定義

移動電子商務是指依靠收集、掌上電腦等無線終端,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的一種商務活動,完成商務活動中的交易、支付等所需過程均通過移動終端。

(二)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移動電子商務到目前為止經歷了三次革新。第一次是移動電子商務的出現,表現為以短信為基礎,開展查詢、收費等業務。這種方式的電子商務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響應速度太慢,因此很難滿足大部分商貿的需求。第二次是在WAP出現之后,移動終端(主要是手機)可以訪問WAP網頁,實現了實時查詢,這是第一代所不能做到的,但是這一訪問技術不夠便捷靈活,還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也逐漸被革新取代。第三次革新就是在SOA架構基礎上,通過結合3G網絡技術、智能移動手機等多種技術的移動商務,這就是目前我們廣泛使用的通過手機APP完成的查詢、支付、反饋商務活動。

(三)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分類

目前,根據市場主體,大概可以將移動電子商務市場分為無線網絡服務、系統平臺、應用平臺和應用服務四類。無線網絡服務是中國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商,系統平臺是移動終端的系統,如安卓、ios等,應用平臺即傳統的電商平臺,如商城、社交網絡等,而應用服務則是數量最為眾多的APP終端服務。

(四)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特點

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到第三代,相比之前已經覆蓋了幾乎所有的人群和所有的行業,其影響范圍之廣前所未有,涵蓋的信息量也是十分巨大,并且實現了24小時不間斷使用,移動終端也越來越智能。這就意味著安全性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未來發展前景也會越來越廣闊。

二、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多維機制

(一)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重要性

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隨之帶來的不只是經濟上的發展、使用上的便利,同時還有很多亟待解決和加以預防的問題。

1.安全性受到挑戰

互聯網的可連接性強同時也帶來了眾多安全方面的隱患,不法分子可以利用這些端口非法傳播不良信息,盜取用戶隱私,竊取用戶財產,并且將這些信息進行收集散布,侵犯到用戶的個人隱私和個人財產安全。而在使用過程中,用戶又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這些信息,這就對使用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方便用戶使用的前提下又能夠最大程度的組織不法分子的從數據庫中竊取信息,這就需要有關部門的有效監管能夠跟上。

2.內容的積極性需要核查

在第一代移動電子商務運維模式下,對于有害垃圾信息,在匯總和傳送階段,可以直接將其屏蔽或者刪除,在到達用戶終端時的信息能夠保持準確健康,能夠完全阻斷不良信息的傳播。而到了第三代,交互性的提高,傳播空間變得更加寬廣,管理的難度也在加大,這些垃圾信息的傳播會危害社會安全,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十分需要建立一個監管的體系,來控制這些不良信息對社會大眾造成不良影響。

我國對于這種移動電子商務的監管還非常薄弱,一方面由于市場的自由性,監管存在不便利之處,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較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再者,由于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足,這也使得我國監管采用的一些手段是比較落后低效的。種種因素使得市場監管還需要更加完善,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安全。

(二)電子商務市場監管的幾種類型

縱觀全球的電子商務市場,市場監管主要可以劃分成三種類型。

第一,不把經營一方當作特殊主體進行監管,但是針對電子商務本身進行專門立法。比如美國、德國、澳大利亞、中國香港、菲律賓、印度等國,就是頒布了一些的法律法案,來對交易的進行了規則制定,但是政府卻盡可能的不進行干預,而是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對經營者進行無形克制。一旦發生問題,通過消費者協會和各種自發組織進行調節教育,對于其他的出格行為上報法院制裁。

第二,經營一方設立專門的法規監管,同時也對電子商務或電子交易專門立法。比如韓國、英國、新加坡、中國臺灣等,就在對電子商務做出管控要求之外,還設立了一系列的法規,來規范經營一方的合理合法性。通過立法來對經營主體的資質進行了審查,確保經營主體有合格的條件來進行電子商務活動,并且對于交易活動中的種種情況負責。

第三,完全不區分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非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全部按照某一法律法規進行管控和約束。如瑞士、日本等,這些國家按照電子商務平臺的完成的整個過程對每個環節進行規定,嚴格審查各個服務點。

(三)國內外監管機制的差異

1.國外的監管機制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監管體系具有顯著的特點。首先,這些地區的政府沒有設立專門的管控機構,而是將警察局、稅務局、法院等部門機構進行資源整合;第二,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把電子商務經營個人的監管放在較為重要的位置,有著非常強大的信用審查體系,通過信用來控制市場行為,而很少去對市場準入門檻進行特別規定;最后,對于在市場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是“零容忍”的態度,對于這些行為的制裁十分嚴格,起到了一定震懾作用。

國外對電子商務市場的治理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的原則,一方面政府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通過市場的力量使電子商務市場發展不斷優化,如美國的Apple、Google、Facebook等公司在自由競爭推動了移動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同時,第三方主體在網絡安全和企業身份、信用等級的認證等方面促進了電子商務的行業自律。

2.國內的監管機制

國內的電子商務監管模式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來實現。

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商業行為立法的開始,2005年以后,各種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并且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行了不斷修訂。立法立規是我國對市場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近年來移動電子商務的運營平臺發生轉移,很難再通過運營商來監管整個市場,因此,監管的中心逐漸下放到各個互聯網平臺,采用了層級管理制度,電子商務平臺對其所運營的各個業務進行規范監管,這樣一來盡管在整體上得到了一定的管控,但是對于下一層級的具體內容卻無法繼續深入,因此還是會有很多垃圾信息的存在得不到及時的清理。

行業自律也是重要的管理機制之一。最具代表性的表現就是各個系統平臺的審查,一些應用商店對所上架的應用進行審查,將一些不良應用排除在外,這要求這些應用平臺能最大程度上保持公正自律,不因為一時的利益就放寬要求,讓不良應用進入市場,進行傳播。

三、針對管理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前期的市場法律法規

1.借鑒國外優秀的立法經驗,完善法律條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條文基礎上,對法律法規進行細化要求,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法律條文,結合我國的國情,對現有的法律進行完善和重編寫,使立法更加完善、具體。同時還可以借鑒立法的過程,推進立法機構的工作效率,確保所有行為都有法可依。

2.加強監管力度,規范審核標準。在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設立監管機構,加大監管力度,實時監控調整,建立完備的體系。對應用商城、移動終端、傳播途徑進行審核,提高規定準入門檻,建立完備的檢測認證標準,及時更新監管信息,防止經營主體通過軟件升級等修改信息,編著不良信息。

(二)加強經營主體的自律

良好的市場需要經營主體的自我約束。加強經營主體的自律,不只是要求對經營一方的自律,更有用戶方的自我約束。

1.提高用戶自身對市場監督的積極性。移動電子商務最核心的還是用戶,用戶是連接經營者和監管部門的一條紐帶,經營者需要根據用戶需求來進行推廣,監管部門也需要根據用戶反饋來調整監管措施。用戶在市場監督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是發現市場監管漏洞的重要來源,加強溝通,能夠讓市場監管更加完善。

2.大力培育與扶持社會化專業化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在監管環節中是重要的輔助,他們如果擔負起市場監管的責任感,不僅能夠減輕政府監管負擔,更更能夠幫助確立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他們由于第三方監管的身份,也容易為用戶接受,與經營方和用戶的溝通會更順暢。

3.建設移動電子商務的信用環境。明確信用在移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鼓勵個體和平臺進行信用認證,同時加強信用審查制度,防止假信用的出現,樹立群體對于信用交易的認可,并且自覺維護信用建設。在信用環境下的交易會更加便捷,也更加安全。

4.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移動電子商務市場是在一定的平臺上建立起來的,那么對于這些基礎平臺的建設和管控則更為重要,加強這個基礎平臺的社會責任感,讓這個基礎的運營商擔負起旗幟作用,保障源頭的公正透明,傳播優秀的文化,并能夠為市場負責。

(三)對各個環節的進行審查和管控

除了上述的對基礎平臺的和交易個體的約束之外,也要防范一些不良競爭導致的不良信息,因此對各個環節的審查和管控是尤其不能放松的。特別是應用商城的審核和管控,所上架的應用是否包含不良信息,程序是否盜用用戶隱私,是否存在不良廣告等等,均應該納入審查范圍,應用的每一次更新也不可以放松審查,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保證市場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四)設立市場管控底線

1.保障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是不可消除的,要想使市場能夠持續發展,在管控之內,鼓勵市場多樣化發展,鼓勵良性競爭,豐富市場內容,消除壟斷,不僅能夠帶來更高的經濟發展,同時也促進電子商務的不斷改進和優化。

2.確保安全底線

市場安全是市場監管的最后底線。它包括用戶的信息安全,經營主體的經營安全,基礎平臺的通信安全等眾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戶的信息安全。移動電子商務企業獲取了大量的用戶隱私信息,用于開展盈利性的商業分析,一方面為用戶提供了個性化的便捷的商業服務,促進了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繁榮與發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用戶信息安全隱患。用戶信息安全的保護,不僅需要市場本身來強化經營主體的對用戶信息安全的保護,更需要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力度,來對用戶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四、結語

移動電子商務市場在發展的同時,監管也是我們值得注意的重要方面,完善市場管理機制,提高市場自律,未來的電子商務市場將會獲得更科學、更合理、更有益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龔秀芳.移動電子商務的現狀和發展前景分析[J].電子商務,2013(11).

[2]吳勇毅.移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尚不成熟[J].IT時代周刊,2013(Z2).

[3]黃江玲,陳福集.我國移動電子商務安全問題文獻綜述[J].知識管理論壇,2013(08).

[4]陳志剛,陳健.淺析移動電子商務產業鏈的整合[J].湖北工業大學學報,2013(03).

[5]周嬌.移動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與趨勢分析[J].互聯網天地,2013(05).

[6]許志遠.移動智能終端發展進入窗口期帶動產業深度整合[J].世界電信,2013(Z1).

[7]張曉琴.我國移動支付監管策略研究[J].時代金融,2013(03).

[8]謝劍超.流量運營,運營商須“拋棄”更多[J].通訊世界,2012(09).

[9]杜春娥,孫會.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媒介特點與受眾分析[J].計算機與網絡,2012(13).

[10]冉俊.移動支付的監管策略[J].武漢金融,2012(07).

(作者單位:湖北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7篇

【關鍵詞】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裝飾工程的現場管理是施工企業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嚴格意義上來說,現場管理能力水平,決定了企業的真實管理水平,也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建設能力的綜合表現。因此,裝飾施工企業應該內抓現場,外抓市場,以市場督促現場,用現場爭市場,并在此基礎之上,不斷優化現場管理。

1工程概述

在我公司剛完工的某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裝修工程的現場管理中,我們在施工現場進行規范化管理并取得了一些經驗,對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裝修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規范化管理。

2施工現場全封閉作業

封閉作業有兩層意思:一是精裝修展開施工時,將整個建筑封閉,由精裝修單位統一管理;二是將各施工作業區、樓層在規定時間封閉。實行封閉后,只留施工過程中必要的出入口,其余通道用臨時設施封閉,使用指定的通道、員工電梯,服從保安人員的指導和安排,并在出入口設立保安人員,嚴格控制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本單位的施工人員全部穿戴統一的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工作卡。來現場參觀的人員,必須持有現場負責人簽發的臨時工作卡,領出并戴好安全帽后,方可進入工地。相關工種配合作業時,由其單位管理人員到裝修單位辦理進出門證,憑證出入,并由出入口的保安人員登記,并記錄在現場停留的起止時間。這樣,施工現場可形成有序的施工管理,保障工地上各類材料、工具無浪費、無遺失,成品、半成品無破壞,同時,還可與其他施工隊伍進行密切有效的配合。

3劃分開料作業區

大型的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需要的材料復雜繁多。材料進場后,要按具體尺寸開料加工。在開料加工時工具各不相同,同時又產生許多廢料、灰塵和噪聲,極易給施工造成紊亂,甚至發生事故。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材料、消除事故隱患,應在施工前劃分開料作業區,即在同一承包施工的區域內,按施工的實際情況,將在現場制作加工的材料合理劃分作業區開料。具體可分為:木工區、電焊區電工區和材料庫。各工種的工人在劃定的互不干擾的區域內開料,不僅有寬敞安全的工作場所,而且減少材料的浪費,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消除了發生事故的誘因,還為各類材料管理創造了有利條件,使材料供應部門對材料的使用情況了如指掌,能減少材料供應過剩或供應不足的現象。

4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4.1公司下屬工地現場文明施工事關企業形象,每一個員工都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4.2施工現場所有員工必須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或獲得上崗證者也嚴禁上崗,否則,對施工隊長每人次罰款100元。

4.3上崗者必須嚴格按照工藝流程,工藝質量和材料規范要求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優良,進度符合要求。

4.4上崗者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條例》,嚴禁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4.5現場原材料必須分門別類碼放整齊,專人下料,合理用材,提高材料利用率,邊角余料嚴禁亂扔。

4.6搞好現場文明衛生工作,穿戴好工作服,注意施工安全,戴好防護用品。嚴禁有非施工垃圾存在,每天必須清掃施工現場,嚴禁往地上亂倒茶,水,不準造成地面積水,木制品浸水或管道堵塞。

4.7愛護業主財物,嚴禁用電炒菜或取暖,嚴禁使用業主的電話和空調,不準在業主的洗臉盆,洗菜盆,浴缸中泡衣,洗衣,洗澡,不準在指定點外亂晾衣服,違者每次罰款50元。

4.8施工隊長應合理安排員工生活,搞好員工伙食,做飯,吃飯定點定位,生活垃圾當即清理,日常生活一切行為嚴禁污染室內材料,地面和所有物件。

4.9各工地依據具體情況,報請業主同意,方可使用住宅衛生間大小便,但大便一定要用衛生紙并及時沖水,違者如造成便器堵塞,由施工隊承擔一切責任,并罰款100元。

5文明施工

5.1 施工現場需劃分材料區、開料區、垃圾區、休息或吸煙區,嚴格按區域功能使用,經常保持場地整齊、清潔。不準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班后立即清理現場。

5.2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應到休息或吸煙區)。不準袒胸露背、不準穿拖鞋上班。做到節約用電、用水、要習慣人離關燈、關水閘、關門窗。

5.3 現場施工人員不準醉酒,不準講粗言低級趣味,不準損壞客戶物品,不準損壞工具,不準浪費材料,保護好已完工的項目和成品。

6安全工作

6.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喝酒。

6.2易燃物品入漆類、膠類、稀釋劑類等,容器要蓋嚴。設專門存放區域,設專人管理。

6.3施工用臨時配電盤嚴禁一閘多機,電動機具體操作完畢,不惜隨時拔掉插銷,切斷電源,任何電動機具,使用中嚴禁以裸線頭直接插入插座進行作業,木工作業時留下鋸末等易燃物要隨時清理,嚴禁現場無序堆放。

6.4責任專人管理房間鑰匙,負責對無人和風雪的門窗關閉檢查。

6.5從我做起:安全用電、拉接電線要規范,電拖板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插座完好,對室外高壓線路要有防護措施,電工,焊工要持證上崗。

6.6 施工人員上梯、上柵架、上天臺作業要有人協助,施工人員使用電動工具,做到操作要規范,精神要集中,不使用殘缺漏電的工具,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施工人員高空作業,做到佩戴安全帶、頭戴安全帽,腳穿膠底鞋

7施工現場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7.1建立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制度,并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7.2建立技術交底制度。向各專業用電人員介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總體意圖、技術內容和注意事項,并應在技術交底文字資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簽字手續,注明交底日期。

7.3建立安全檢測制度。從臨時用電工程竣工開始。定期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檢測,以監測臨時用電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檢測記錄。 四、建立電器維修制度。加強日常和定期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并建立維修工作記錄。

7.4建立竣工工程臨電拆除制度,建立工程竣工后,臨時用電工程大的拆除應有統一的組織和指揮,并在規定拆除時間、人員、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和防護措施等。

8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管理制度

8.1確定治安負責人,建立治安組織,并擬定制度和責任制,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8.2 必須擬定治安保衛方案及措施。

8.3 施工現場嚴禁賭博、酗酒、非法留宿,不準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和電爐子。

8.4 加強“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止丟失,加強對貴重物品、現金、票據的管理,要放在安全地點,防止

丟失。

8.5 現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傷害事故,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當地派出所和上級保衛部門。

8.6 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設倉庫、專業管理,設明顯標志,嚴格執行領取、使用、回收制度。

8.7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經常對職工進

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加強防范意識,做到管理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

8.8認真貫徹執行“誰做主、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一方平安。

9結束語

綜上所述,現場管理優化水平,代表了企業的管理水平,也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建設的綜合表現。因此,施工企業應該內抓現場,外抓市場,以市場促現場,用現場保市場,并在此基礎之上,不斷優化現場管理,同時對施工現場進行規范化管理。

參考文獻

[1]《施工項目管理規劃》

[2]《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

[3]《家庭裝飾工程規范》(QB/T6016-97)

第8篇

(試    用)

    根據八百弓聯校教師工作常規管理制度,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八百弓中心小學教師工作常規管理制度。

一、教師實行坐班制,每天記教師考勤。教師應按時上、下班,坐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病有事需請假辦好手續。半天病事假要事先調好課,經教導處同意;半天以上病事假要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長批準并辦好請假或續假手續,并按規定扣請假者每天花板0元(病假視情況而定)。遲到、早退每次扣3元;曠工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坐班時間上午8:20——11:00,下午第一節課開始至第二節課下課結束為止。

二、全體教師必須按時參加學校每次例會,按時參加聯校、學校、黨政、工會等召開的各種會議,按時參加每次的政治業務學習,做到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遲到、早退每次扣3元,請假扣5元(公差、函授、婚喪假除外),曠會扣10元。開會時,組織者要事先認真準備,緊湊有序;聽會者要尊重他人勞動,不做其他事情,認真聽會,必要時做好筆記,自覺端正會風,原則上不準帶小孩入會,期末學校組織檢查會議記錄和政治業務學習記錄。

三、每周星期天晚上至星期四晚上不準超過晚上11:00點娛樂,發現一次,每人罰款20元,校長罰款50元。更不準打牌賭錢。

四、各科教師必須熟悉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熟悉并掌握所教年級的目的要求、重點、難點,并根據教學班的實際,在開學前制定全期教學計劃。

各科教師必須認真鉆研教材,認真備課,書寫教案。不準抄襲教案,不準用原有教案代替。教案規范,應有“目的要求”、“教具準備”、“重點難點”、“教學過程”、“作業布置”、“板書設計”等部分。能隨時接受行政抽查和定期檢查。

五、堅決杜絕不備課進課堂,不嚴格執教的現象。不準隨意出教室,不準坐著講課(只有考試除外),不準上課做私事。升旗儀式,全校性集合全體教師必須參加,課間操班主任必須到位督查,一日兩次眼保健操由任課教師進堂組織。

六、作業份量要適當,克服重復性和機械性。注意靈活性和創造性。教完新課及時練習鞏固,及時講評,訂正錯誤。更不準私自為學生訂購資料,增加學生負擔。

各科教師應在期末考試前一周結束新課,認真搞好總復習,組織迎考。

七、強化德育工作,各科教師均要教書育人,寓德育于各科教學的教學內容和教學過程的各個環節之中。各科教師要配合班主任做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全體學生,關心、愛護后進生,嚴禁一切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

八、實行家訪制。每學期班主任進行普訪,經常與家長取得聯系,以便配合教育。提倡各科老師配合班主任做家訪工作。

九、教師辦公室應保持安靜,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集中精力備課,批閱作業;不得高聲喧嘩,扯閑談。研究教學,處理學生問題或接待家長應盡量輕聲,以免影響他人工作。

十、各科教師認真參加教研活動,全期校長教導主任聽課不少于20節,其他校委會成員不少于是5節,教師每月聽課2節,全期不少于10節。

十一、環境衛生是一所學校的“面子菜”,學校保持環境潔凈靠全體師生共同努力,強化環境育人。住宿區垃圾必須倒在垃圾坑中,亂倒了發現一次罰款50元。教師必須為人師表,清掃好門前屋后,保持干凈,同時內務要整理好,擺放有序,以身家示范,學生打掃環境區要確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思想,確立“責任制”,確立獎懲兌現,弘揚先進,鞭策后進。教室早、中、晚適量灑水,保持濕潤。早晨、中午部分清掃,放學徹底清掃,及時關閉門片、窗戶,按時上鎖。損壞玻璃及時追查原因,加強教育,負責賠償。環境區每天早、晚清撿一次,每周星期四放學清掃一次。教室什物必須擺放好,垃圾要倒在指定位置。

十五、學校行政和教師因公外出開會,搞活動,必須自己安排課務,調好課,不得隨便缺課。因特殊情況需要代課,要經教導處同意,否則不安排代課還要追究責任。

 

 

                                 八百弓中心小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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