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11 2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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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強制性、具體性、可訴性、限權性、從屬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種類型是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第三種類型是一般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通過立法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特征類型規范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筆者試圖根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理,結合我國已有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對行政強制措施做以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涵義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出于維持社會管理秩序的需要,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人。
人民法院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而且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裁定凍結、劃撥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通知單位必須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財產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員必須造具清單。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一般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六大法律特征:
(一)強制性。強制性是作為國家公權利體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共同特性,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法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是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相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強、更直接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主要表現在當行政主體實施某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時,被強制人負有容忍和配合的義務;被強制人違反這一容忍義務,將不得不承擔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其行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必然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可訴性。因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它具有可訴性,在法律救濟上可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四)限權性。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限權行為,而不是賦權行為。就被執行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對其是不利的,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如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財務執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無法使用這部分財物了,這顯然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當然,這里所說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不利性”,是從行為對相對人的直接影響方面來說的。從社會整體利益而言以及從相對人的長遠利益來說,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安全有威脅的醉酒狀態中的醉酒人,公安機關可強行約束其到酒醒為止。從該強制約束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但無論是從安全角度考慮,無論是對醉酒者本人還是對不特定的他人,這一強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結果發生。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處分行為。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與處分性的行政決定不同,它只是限制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而沒有剝奪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如扣押財物),而不是對其權利的一種強制處分(如沒收財物)。
(五)從屬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來說就是為保障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做出或實現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如扣押、凍結等,只是為了防止行政相對人轉移財物,以保證相關行政決定的順利做出與實施。
(六)非制裁性。行政強制措施不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為實現某一具體行政目標。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須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它可以針對違法的當事人做出,也可針對合法的當事人做出。如果說行政強制措施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聯系,那也只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而不是制裁違法。制裁違法是行政處罰的任務。
從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與行政執法過程是緊密聯系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采取的一類強制性手段,也常常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它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救濟的渠道和途徑也因此有了許多的差異。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有些學者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當然,也有人將執行性強制措施直接的就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有學者就認為,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強制措施最基本的類型之一就是行政強制執行,并將行政強制執行同即時強制和行政調查并列置于行政強制措施之下,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類別而存在。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等同于執行性強制措施,并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而且是基本類型的一種來看的。但也有學者反對這種看法,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實現具體義務的程序性活動,屬于某個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即執行程序部分;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以某種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相互交叉和包容的關系,沒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可能就很難實現,但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又僅只是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很明顯,這種觀點則是把行政強制措施看作是可以應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就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其實也不然,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且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筆者認為,應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而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將其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即時性強制措施決定的做出與行為的實施往往同時做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先后。也就是說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行動,有關相對人能感知到的僅是限制或影響其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行政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在實際效果上行政即時性強制措施也確實與行政即時強制區別不大。但是在理論上,我們仍然應該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應區分于行政即時強制。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1.一般性強制措施的概念
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并沒有為被強制的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的目標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或是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為了行政強制執行而設,也不是為了應對緊急事態而設,其應用的時間和條件,分別是在行政機關做出最終行政處理決定之前,和行政機關在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情況尚不清楚,或情況雖已清楚,但為了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和有效實現,仍需要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場合。采取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純粹是為了查明情況或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做出。其功能主要是限制、控制、制止和防范。由于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應用范圍較廣,使用頻率較高,法律對其規范的程度較低,行政機關采用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隨意性較大,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引起了立法機關、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以致于人們在談到行政強制措施時,往往主要指這一類。
2.一般性強制措施的分類
根據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和適用場合的不同,可將一般性強制措施劃分為行政強制檢查措施、行政強制預防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和行政強制保障或輔助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查清事實,依職權對有關公民采取的傳喚、留置盤問和對相關場所、行駛車輛進行強制性檢查等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不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通常適用于事實尚不清楚的場合。行政強制預防措施是行政機關對可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或是物實行強制控制,以防止危害發生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對人,為制止其危害行為而對其人身自由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超速車輛的扣留,海關法規定的強制帶離現場等措施都屬此類。行政強制制止措施適用于危害正在發生而尚未結束的場合,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的擴大。行政強制保障或輔措施,是為保障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能正常有效地進行或者輔助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而實施的強制措施。沒有該強制措施的保障或輔助,行政管理工作可能就無法或很難有效進行,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無法實施或很難有效的實施。行政執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檢查等措施即屬此類。行政強制保障或者輔措施多適用于懲罰性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前,而相對人又有明顯逃避懲罰跡象的場合,其目的是保證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并保障其內容落到實處。
無論哪一種一般性強制措施,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不是為實現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采取的,也不是出于事態緊急而實施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某些行政機關進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類手段或辦法,通常是在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或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就現有的規定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采取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和情勢范圍尚不很明確,在這一方面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適用場合和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不同的種類或不同的形態。不同種類和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許多差別,但不能因此就人為地將某些種類和形態的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強制辦法和手段,既可以在強制實現義務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中運用,也可以在行政即時強制中運用,還可以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為查明情況或有效控制違法危害狀態而使用。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也是學者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由此可見,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這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概括性規定。
可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和制止性強制行為以及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者如強制治療某種疾病,對酒醉司機的某種約束等,后者如強制劃撥、扣繳、拆除違章建筑、強制銷毀違禁物品等。相對人對強制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應是強制措施本身侵權,如相對人認為強制措施所執行的行政決定違法,則不能以強制執行措施為訴訟客體,而只能以原具體行政行為為客體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案受案范圍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限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所列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應包括所有行政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的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
由此可見,可以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它可以適用于不同的場合,所追求目標的也各不相同,從我國現行法對它的規定來看,也有很大的差異。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是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扣款、、強行拍賣等等。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立法通過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來規范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法律規定哪些機關通過什么形式可以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何種機關可以在什么條件下,按何種程序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限制相對人權利可以限制到何種程度,以及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采用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如何尋求救濟和救濟的途徑等。通過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上述規定,可以排除未經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也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能受到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控制,還可以為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標準和依據。因此,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研究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值得我們探討。
參考文獻資料:
1.《警察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余凌云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第122-1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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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42-148頁;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在檔案學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筆者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概念的陳述,對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界定。
1.1 《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頒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二條對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第二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其第三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法》既將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合二為一’(合稱為‘行政強制’),又在同一法中將它們‘一分為二’(分別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之所以將它們“合一”,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其行政行為上的共性;之所以將它們“分二”,是基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在法律設定和法律適用中的嚴格區別。[1]
1.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陳述。《行政強制法》頒布前,檔案學界對檔案行政強制的研究非常少,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的定義只有兩個。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為實現法律規定的狀態或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對義務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2]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及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強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檔案行政行為。”[3]兩個概念共同點在于:檔案行政強制是檔案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強制性行政行為,是為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不同點:一是李建芳認為,檔案行政強制是為了“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采取的“具體檔案行政行為”,二是認為,實施檔案行政強制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由檔案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與《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的規定相比較,上述概念明顯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與模糊等問題。
1.3 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界定。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關檔案行政強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筆者認為,檔案行政強制包括: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檔案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檔案違法行為、防止檔案實體損毀、避免危害檔案實體事件的發生、控制檔案實體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檔案實體或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檔案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2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
2.1 《行政強制法》中有關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行政強制法》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對行政強制執行給予了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簡單地講,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
2.2 已有文獻中有關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陳述。李建芳1998年時認為:“我國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的檔案行政強制體現在《檔案法》第十六條,即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4]
2003年認為:檔案行政強制的幾種主要情形包括“1.《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集體……征購。’這里就是強制保管和強制收購或征購。2.《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或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其中第一款第四項指‘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第一款第五項指‘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這里是強制征購。3.《檔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這里是強制沒收。4.《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在第二十九條又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里是滯納金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人身強制等”。[5]
徐廣虎2012年認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強制職權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這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集體……征購”。[6]
綜上所述,關于檔案行政強制的設定,已有文獻中的表述意見相同的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集體……征購”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李建芳、兩位先生沒有對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徐廣虎先生在文章中雖然使用了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措施兩個概念,但同樣沒有就檔案行政強制措施與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區別。
意見不統一的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屬于檔案行政強制,且先生也沒有就這兩個條款規定的內容屬于檔案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屬于檔案行政強制執行進行說明。
存在疑問的是《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由于《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沒有設定行政強制的權限,這一條能否成為設定檔案行政強制的依據值得推敲。
2.3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構想。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可以對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作如下推論。
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且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具備資格的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強制執行的,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定檔案行政強制措施。按照上述檔案行政強制措施和檔案行政強制執行設定的推論,依據《行政強制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認為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制要有1項: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檔案行政強制執行。同樣根據上述推論,依據《行政強制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制執行有兩項:第一項是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收購或者征購;第二項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必要時,可以征購。
一、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
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強制隔離、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強制拆除,強行拍賣等等。這種形式的規定,既是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強制手段提供依據,又是對行政執法實踐的總結和對行政執法實踐需要的回應。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離行政執法實踐活動越近,對行政執法實際感知越深的法規和規章制定者,越容易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此相反中央級國家機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相對比較審慎。
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1990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也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這種規定形式是對單行法規定的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手段的綜合概括,其初衷或目的是實現對單行法規定的這類強制性手段進行設定上的和復議、訴訟上的制約,并對其違法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國家賠償。
綜合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其意義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強制性手段的規定或認可,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也與加強行政執法的總體政策思路相吻合,并且符合強制實現法律的方式本身對力度的要求。從更廣泛的意義上分析,行政執法是實現法律內容的方式之一,行政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擁有足以排隊各種抵抗或妨礙的強制手段,否則,行政執法將不會形成任何權威,也無法實現行政執法預期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單行規律賦予行政主體采取強制性手段的權力也是必須的。
第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使用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性手段,從屬性和特征上被統一到一類“行為”之中,并被置于“行政強制措施”名下,解決了理論上和方法上對該類強制性手段難以窮盡列舉的困難,也解決了列舉的煩瑣和不周延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還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重授權,疏監督的漏洞,將這類強制性手段置于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經常性監督之下。
第三,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相結合,使顯得散亂的眾多強制性手段有了明確的類別歸屬,也使《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概括、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有現實的依托。兩種規定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相得益彰的效果。
綜上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也可以發現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作為具體強制措施的實際所指應是行政機關“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1],這種強制性手段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它或者服務于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或者服務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實現,或者服務于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即時強制的狀態,也可能為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服務。”[2]。正是這種強制性手段的服務性,使其容易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相混淆,因為在許多時候,這種強制性手段及其使用是某一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完整過程的組成部分。從作為方式,方法的強制性手段,到對眾多強制性手段概括和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如何實現從方法,手段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轉化的?現有法律規定和現有理論的解說都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這也是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眾多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既然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眾多行政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括和統合,那么,從邏輯上講,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是對眾多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念抽象。對強制性方法、手段抽象概括而成的概念?——行政強制措施,同被抽象概括的實務原型——強制性方法、手段,在根本屬性上應該是同一的,如果不同一,就犯了邏輯錯誤。學界存在的關于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認識[3],與上述邏輯環節上的處理不當有關,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原模糊認識也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第三,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強制性方法或手段,多數重授權,疏規范和監督。《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重事后監督或救濟,而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建設,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使二者的銜接常常出現問題:法院審理以行政強制措施為訴訟標的案件,常常因為缺少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而難以作出判決,這就給加快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立法提出了非常現實的要求。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研究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已解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給人的印象也是,相對人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實,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
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我國學界因對行政強制措施范圍理解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把行政機關采取的預防性、制止性、保全性、執行性強制措施及即時性強制措施,統統歸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并且認為所有上述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4]。另一種觀點首先把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預防性措施、制止性措施和執行性措施,其中預防性措施和制止性措施具有可訴性,而執行性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無別,是一種執行行為,故不具有可訴性[5]。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比較相似,但兩者并非同一概念。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持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6]。
上述三種觀點對本書所講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和即時性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的認識是一致的,其分歧點集中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上。對此,第一種觀點認為可訴,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訴,第三種觀點認為胡的可訴,有的不可訴,可訴與不可訴由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為相對人增設了新的義務決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7]。從一般意義上講,具有獨立性和成熟性,并影響或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具有可訴性。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分別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個獨立的、實實在在的處置相對人權益的斷然行動,實施終了的行政即時強制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顯然也同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因此它具有可訴性。
與一般性行政強制不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以行政主體預先為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在相對人不發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并超過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產生延能動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法定情形時,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采取的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純粹是為了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從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考察,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也有兩種效果:一種效果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減少相對人的權益,也不增加或減少相對人的義務,即不對相對人權益產生損害后果。因此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具有可訴性。另一種效果是,行政強制招待措施的采取,是通過為相對人增加義務的“制裁性”方式,來實現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督促,并期待義務內容的實現。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在現行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為一個獨立、完整和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這需要我們大家進一步的繼續研究。
【注釋】
[1]應松年: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2000年北京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材料
[2]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209頁。
[3]應松年:《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4-75頁。
[4]蔡小雪著:《行政審判中的合法性審查》,第296頁以下。
[5]胡建淼著:《行政法學》第322、362頁。
原告:李爾芳,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瀏陽市古港鎮環城路二號。
被告:湖南省瀏陽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羅洪改,局長。
1999年3月17日晚,李爾芳與鄰居鄧紹許、鄒金連等人在家打十元和二十元一局的帶莊麻將,被瀏陽市公安局下屬東區公安分局抓獲,并被傳喚到古港派出所和東區公安分局進行訊問。經訊問,李爾芳等人承認了賭博事實,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當晚,瀏陽市公安局女干警對李爾芳人身進行了搜查,并收繳了李爾芳現金250元。次日,瀏陽市公安局又對李爾芳住宅進行了搜查。李爾芳被傳訊留置期間,瀏陽市公安局于3月17日、3月18日分別辦理了《留置審批表》、《延長留置審批表》。3月18日,瀏陽市公安局提出要對李爾芳處以3500元罰款、并沒收賭資250元。3月19日,李爾芳托他人交滿了罰款,瀏陽市公安局即釋放了李爾芳。3月26日,瀏陽市公安局辦理了《治安處罰審批表》并作出了第534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對李爾芳處以罰款3000元,沒收賭資250元的處罰,并由瀏陽市官渡信用社開具了代收罰款收據。李爾芳不服,于1999年4月6日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于4月8日將處罰決定書和罰款收據送達原告,并退還原告50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該處罰決定書申請復議,在5月13日開庭審理時,才增加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被告無任何法律手續,對我實施傳喚、留置、搜查等行政強制措施,并在沒有依法裁決的情況下,強令我交納現金3500元,才將我放回,被告的違法行為給我身心造成極大的損害。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非法超時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認定被告非法搜查我人身和住宅的行為違法,確認被告補辦的處罰裁決書無效,返還罰款,賠償因關押造成我財產和精神損失共計20000元,并向我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原告賭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原告賭博被現場抓獲,對其進行檢查符合法律規定,我局代原告向信用社交納罰款是一種幫助行為,我局辦案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我局的行政行為。
「審判
瀏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他人一起打麻將賭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屬違法行為。原告等人賭博被被告工作人員抓獲,被告工作人員將原告傳喚去公安機關進行訊問、留置二十四小時,因審查必要,經領導批準延長留置至四十八小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但被告工作人員將原告帶到公安機關后,未辦任何合法手續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沒有法律根據,是違法的,被告認為屬現場檢查行為,與事實不符。被告在沒有對原告賭博行為裁決的情況下,扣押原告人民幣350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是違法的,其扣押款應予返還;被告稱其為幫原告交款的行為,與事實不符。被告傳喚并留置原告屬合法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被傳喚、留置而造成的損失,并賠禮道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被告1999年3月26日作出的第534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故原告對該處罰裁決書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院已裁定駁回起訴。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2、3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二)項的規定,該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判決:
一、維持瀏陽市公安局對李爾芳采取的傳訊留置措施。
二、撤銷瀏陽市公安局收取李爾芳扣押款3500元(已返還500元)和搜查人身時收繳現金25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由瀏陽市公安局將以上款返還給李爾芳。
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20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內部控制 強化 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成為了實現現代化管理的一個重要前提,而內部管理的規范離不開內部控制的強化,只有強化內部控制,才能夠保證單位的廉政建設,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我們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斷增強內部控制的意識,明確內部控制責任,規范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內部控制監督,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行政事業單位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1 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體現在如下幾點上:(1)有助于強化事業單位廉政建設,避免腐敗現象的滋生,保障事業單位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有助于減少事業單位腐敗行為的發生。(2)有助于加強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水平,保護事業單位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可保障單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準確性,防止出現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并且在內部控制中采用一系列的監督和管理手段,有助于保障事業單位財產的完整性。(3)推動事業單位的穩定有序發展。當前我國各大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普遍不健全,所以違法亂紀、管理混亂等情況經常出現。由此可見,行政事業單位加大力度進行內部控制管理十分重要、刻不容緩。
2 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措施
2.1 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無論什么類型的控制,都是需要人來執行的,唯有具有高素養和高水平的人員才能有效的實施內部控制管理。想要符合內部控制管理需求,不但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而且還要提高他們的綜合素養。因此,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大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讓他們明確掌握會計法、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加強他們的業務水平,從而適應新時代下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同時,由于單位負責在實際管理中處于主導位置,進一步加強負責人的內部控制管理意識尤為關鍵,讓員工從多方面上意識和了解到內部控制既涉及到財務部門,也涉及到其他部門,需要各個部門一起承擔和努力,才能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作用。
2.2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
當前,結合實際情況而言,我國政府并未頒布與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有關的規范體系,單位需要結合自身業務實際情況,在確定各級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制定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四個方面,即:管理模式、機構設置、內部核算體系和職能劃分,同時還需要建立起會計系統控制制度、授權審批制度等,并且各個部門都要積極的、主動的參與控制活動中。綜合來講,單位內部控制體系需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上:(1)職能職責的規范和劃分,防止出現一人從事多崗位的情況,不相容的崗位應分離,避免出現其他方面的問題;(2)對費用支出、資金預算等規范管理,明確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確定科學的、有效的報銷審批程序,避免出現的情況,按照具體程序審批重大事項,對內控制度進行完善,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作用,進而推動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2.3 強化內部控制的執行力
首先,強化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內部控制審計部門唯有真正的獨立,才能結合行業業務特征,進而實施各種內部審計,進一步規劃內部控制、有效的執行內部控制和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其次,對經濟活動有關的信息制度進行完善,結合我國有關規定,確定信息內部公開方式、公開程序等,并公示出監測結果,強化社會公眾的監督。最后,加強監督和獎懲,注重執行制度和落實制度,嚴格審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沒有落實的制度應及時落實。對一些不執行制度的行為必須要嚴厲懲罰,不斷提高制度的公開化和執行力;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健全考核方法,根據具體規定追究有關行為人的責任,做到獎懲分明,對于表現優異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形式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這樣可提高工作人員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開展和進行。同時,將制度執行狀況與責任人的利益相關,從而加強督查的整體效能,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提高責任人的責任心,唯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在工作中才會本本分分、兢兢業業的工作,這對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現實的意義。
3 結束語
總之,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并且還需要與時俱進的更新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唯有做到這樣,才能符合事業單位發展的要求。在新形勢下,行政事業大內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起與之相符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關鍵字】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裂縫;施工;質量控制
一、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裂縫的部位及其特征
當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在住宅工程中開始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在住宅中最常看到的裂縫是頂層縱橫墻交接處有階梯形裂縫產生;在屋面與墻體交接處或梁底與墻體間有水平裂縫產生;在底層窗臺下有豎向裂縫產生;各個樓層的窗臺兩角和頂層外墻窗口四角處有斜裂縫存在;在鋼筋混凝土柱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填充墻的相結處有豎向裂縫存在;在砌塊周邊產生裂縫。
二、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裂縫的成因
由于混凝土空心砌塊濕漲干縮和熱脹冷縮的自身變形,以及自身干縮率大和干縮時間長等特點。導致這類墻體很容易產生裂縫,產生墻體裂縫的原因很多,既有砌塊自身的內在原因,也有設計、施工等方面的外在原因。
1、砌塊墻體與柱交界處縱向裂縫
墻體與柱間隙過大;砌塊與柱間灰縫不飽滿;砌塊齡期不到28d,含水率大造成砌塊后期收縮變形大;砌筑砂漿及抹灰層的干縮;不同材料的變形率不同;未按規范規定設置拉結筋。
2、砌塊墻體與粱交界處水平裂縫
斜砌塊未頂緊梁底;砌塊沉縮過大;墻梁交界處灰縫砂漿不飽滿;墻體日砌筑高度超過1.5m;斜砌塊未按規定與墻體砌筑停歇間隔大于7d。
3、砌塊墻體中部裂縫
墻體過長未設置構造柱,因砌體自身干縮產生內應力,當形成的集中應力大于墻體的抗拉強度時,便產生裂縫。
4、門窗洞口邊角裂縫
門窗洞口是整體性最差的部位,砌塊干燥收縮產生的墻體內應力很容易集中在此造成墻體裂縫。
三、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裂縫的產生機理
1、溫度變化的線脹系數差距過大
混凝土空心砌塊的溫度線脹系數為lO×lO-6/℃;普通抹灰砂漿的溫度線脹系數為lO×lO-5/℃左右,即線脹系數相差10倍。研究表明,建筑外墻最大日溫差一般可達18℃,據此可以計算出抹灰層與基層將產生1.62mm/m的相對漲縮差異。普通抹面砂漿變形量大于混凝土砌塊的變形量,導致混凝土砌塊墻面與抹灰砂漿之間、混凝土砌塊與砌筑砂漿之間產生溫度應力。當溫度應力大于砂漿的抗拉強度時。不可避免地出現抹灰層空鼓并導致開裂。
2、抹灰砂漿與混凝土砌塊干縮性能相差過大
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干縮是由于砌體蒸發逸出多余水分引起的。干縮率的大小除與砌塊上墻時的含水率有關外,也與砌筑砂漿、面層材料、時間、環境溫濕度、體積、尺寸等因素有關。砌塊砌體的干縮率為2.35×10-4~4.25×10-4.而普通抹面砂漿只有0.03mm/m,如取砌塊平均干縮率為3.3×10-4,據此可以計算出抹灰層與基層將產生約0.3mm/m的相對漲縮差異。混凝土砌塊的變形量大于普通抹面砂漿的變形量,導致混凝土砌塊墻面與抹灰砂漿之間、混凝土砌塊與砌筑砂漿之間產生收縮應力。當混凝土收縮應力大于混凝土砌塊自身的抗拉強度和砌體與砂漿之間的粘結強度時,也會產生裂縫。
3、抹灰砂漿和混凝土砌塊彈性模量差異
混凝土砌塊的彈性模量在1.6×104MPa左右,而普通抹面砂漿的彈性模量為2.3×10-4~2.6×10-4MPa,較混凝土砌塊大。二者相比混凝土砌塊變形能力較抹面砂漿大。若遇到荷載作用時,由于二者變形量不一致,抗變形能力也不同。極易在應力集中處產生開裂、空鼓現象。
四、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塊墻體裂縫的防治措施
1、設計方面
為防止或減輕房屋墻體裂縫,在設計時可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構造措施:
(1)增大基礎圈梁剛度。
(2)為防止地基不均勻沉降引起墻體開裂,首先應處理好軟土地基和不均勻地基,但在書寫地基加固和處理方案時,又應將地基處理和上部結構處理結合起來考慮使其能共同工作。
(3)住宅建筑的平面宜規則,避免平面形狀突變;除規范規定外,房屋長度大于40米時,宜設置變形縫:變形縫應貫通女兒墻或天溝。
(4)砌體結構房屋頂層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
2、施工環節的措施
(1)嚴格控制砌塊28d后才能出廠和上墻砌筑,保證混凝土砌塊保養期。混凝土砌塊建筑的干縮裂縫對建筑物影響很大。而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是要控制好混凝土砌塊本身原有的含水率。除了生產企業提高砌塊本身內在質量包括控制其最大吸水率以外,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保證混凝土砌塊的28d齡期再上墻,從實踐來看,保證砌塊齡期一個月以上上墻效果更佳。
(2)混凝土砌塊砌體應采用砌塊專用砂漿砌筑,砌筑砂漿須采用和易性好、粘結力強、稠度控制在50mm以下的混合砂漿,嚴禁用水泥砂漿砌筑。
(3)墻體水平灰縫和豎縫必須飽滿,水平縫灰漿飽滿度達到90%,豎縫灰漿飽滿度應達到80%,嚴禁砌體出現瞎縫和透明縫。
(4)嚴禁雨后砌筑墻體和浸水、受潮砌塊上墻砌筑。
(5)保證墻砌體材料質量,同時保證砌筑用砂漿強度和飽滿度,增加砌體灰縫接觸面,才能保證墻體的剛度。
(6)為了避免新砌體壓縮變形過大,嚴格控制日砌高度,外墻日砌高度在2m左右為宜。
(7)保證頂層或最上兩三層的砌體砂漿強度,增加墻體的抗剪抗拉能力,保證墻體的整體剛度。
(8)外墻內側設有暗管暗線時,應使用同種材料帶縱槽或橫槽的異型輔助砌塊,施工時要密切和水電施工人員配合,砌墻時確保預留管、線槽位置的正確,禁止在外墻砌好后鑿槽、鑿孔等。另外外墻砌體不宜吊掛重物,設計上應考慮用跳板、陽臺等安放空調設備。
(9)可在窗臺下砌體中增加配筋或砌筑反拱,抵抗基礎的反作用。
(10)墻體與混凝土構造接應采用“馬牙搓”連接工并加設拉接筋。因空心砌塊壁薄.水平灰縫接觸面小、故應選用能保證設計強度。且塑性好的砂漿砌筑。砌筑時,砌塊底面朝上,鋪灰飽滿,豎向灰縫應滿灌,擠壓嚴密.搭接合理。
3、抹灰環節的防裂措施
(1)其基本原理是,各構造層滿足允許變形與限制變形相統一的原則,各層材料的性能滿足隨時分散和消解變形應力,各層彈性模量變化指標相匹配逐層漸變,外層的柔韌變形量高于內層的變形量;按照這一原理建立的柔性漸變抗裂體系,能夠有效地吸收和消納應力變形,能夠解決外墻表面易出現有害裂縫的技術難題。
(2)外墻抹灰宜待房屋結構封頂15天后進行,以使墻體有一個干縮穩定的過程,避免日后粉刷開裂;頂層內抹灰應待屋面保溫、隔熱架空板施工完后再進行,以減少溫差效應:外墻抹面宜從次頂層開始往下,最后抹頂層。這對防止干縮裂縫的產生頗有效果。實踐證明,采用這種抹灰工藝,對于防止墻體開裂有非常好的效果。
五、結束語
墻體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產生的裂縫、滲漏是目前施工中普遍存在的疑難問題。根據實踐經驗,只要在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GB50203-200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認真做好每一個施工步驟和施工程序,并采取相應的防治、解決措施,墻體裂縫及外墻滲漏問題是可以得到控制和解決的。
參考文獻
關鍵詞:市政工程 項目 成本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9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etition is intense, municip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survive or seek growth, in the management of which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And the cost management is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ctivities eternal theme. Strengthen the cost management is a municipal construction unit priority and to maximize the profit of the key. This paper, from the necessity of the cost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strengthen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measures
引言:工程成本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貫穿于企業整個經營過程,是衡量企業生產耗費和供給的尺度,是決定價格的基礎;工程成本體現了企業管理的綜合水平,是提高企業競爭力、應變能力和開拓能力的關鍵。企業要想在強手如林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實現近期求生存、長期謀發展的目標, 就必須強化成本管理,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一、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在保證工程質量,工期等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對施工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通過成本預測、計劃、實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資料與編制成本報告等活動實現預定成本目標的一種管理活動。
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是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把成本控制目標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施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效果。因此,施工企業進行工程項目成本管理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程項目經濟效益,在有限成本控制下,建造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獲取更多經濟利潤。因此,施工企業加強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控制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二、市政工程成本管理的幾大要點
1、合同方面
以施工圖,承包合同為依據,根據合同要求的工程項目質量、進度等指標,詳細地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以此作為制定計劃成本的基礎。對合同中的暫定項目和存在變更的分項工程,及時申報。盡可能的增加工程收入。用合同賦予的權利合理的增加收入,減少支出。
2、技術、質量和安全方面
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科學規劃施工現場的布置,減少浪費,節約開支;依據自身的技術優勢,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開展提高合理化建議活動,近可能的擴大成本控制的范圍和深度;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辦事,減少和杜絕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各種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3、財務方面
財務部門是成本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審核各項費用的支出,平衡調度資金以及建立各項輔助記錄和配合經理部對各部門成本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等手段,對工程進行全方位的成本分析,并及時反饋到決策部門,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來糾正項目成本的偏差。
三、加強工程項目管理控制的幾點措施
1、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成本實時監督
1.1強化施工現場管理,有效組合有限的工程資源
施工現場是指建筑產品的施工場地,是確定項目生產要素(即人力、工程物資、機械設備、臨時設施)的各自空間位置。施工現場管理就是通過對項目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和安全運行來確保項目施工過程互不干擾、有序施工,達到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二次搬運費用,保證施工進度,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1.2建立規范、統一、標準的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
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模式和體制,應遵循民主集中原則和標準化、規范化的原則進行建立。施工項目經理部是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施工企業成本管理的主體是施工項目經理部,施工項目經理部成本管理的主體是項目全體管理人員及施工隊全體施工人員,這樣形成了一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成本管理體系。有章可循,有據可查,使項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形成一個完整的成本管理體系,便于形成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便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便于大家共同為項目成本管理獻計獻策。
1.3強化全員成本管理意識教育,完善項目成本管理制度
一方面要通過學習培養員工成本意識,強化責任教育,另一方面完善相關責任制度,要把項目成本目標逐項分解并落實到項目班子、項目成本員及全體職工中,讓其每一單項工程都有成本費用降低標準,每一項工作要制定費用標準,節獎超罰,用制度來完善員工素質的不足。通過對全體員工培訓教育和制度的約束來達到人人具有經濟觀念,效益觀念,增強成本意識,控制成本增長和促進成本降低的觀念的目的。
2、加強合同管理
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另一有效途徑是合同管理。施工企業采用合同措施控制工程項目成本時,合同措施應貫穿整個合同周期,即從合同談判開始到合同終結全過程進行成本控制,進而降低成本,完成成本控制目標。
一方面,施工企業優先采用自身設計的格式化結構合同,避免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潛在不利因素,顯然對施工企業自身有利。例如,在合同條款中應詳細分析一切可能影響成本和效益的各項因素,尤其需要關注潛在的各種可能風險損失。通過對可能引起成本變動的風險因素加以識別、分析和預測,采取必要的風險應對對策有助于控制成本在目標范圍內,此規避可能的風險與損失。
另一方面,在合同執行期間,合同管理措施不僅要關注對方合同執行的情況,同時也要關注自身合同履行情況,以防止被對方索賠,通過合同措施保障施工企業自身合理經濟利益不受損失。
3、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和加強材料管理
加強材料管理是項目成本控制的重要環節。一般工程項目,材料成本占造價的60%左右,控制工程成本,材料成本尤其重要,如果忽視材料管理,項目成本管理就無從談起。材料管理必須是全方位、監督力度,培養他們的責任感,全過程管理。首先,工程從中標后,公司和項目部組織施工技術人員編制施工預算,經過審批后的施工預算可作為項目部編制材料需求量計劃的依據,同時也是項目部對操作層限額領料的依據。施工預算報材料部門,由材料部門根據項目部編制的采購計劃和企業的資金情況采購材料,如施工過程中發現超額用料,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核查原因,如屬工程變更造成,必須有工程變更證明材料方可領用,以強化材料計劃的嚴格性。公司材料采購實施招投標,各項目部的施工預算中的主要材料由公司材料采購部門采購,其他材料則由項目部自行采購,采購時采用“總量訂貨,分批采購”,以避免積壓和浪費。材料的采購量和單價要有專門機構監控。
4、做好項目成本核算
4.1 建立嚴密的成本核算組織體系,各業務人員均應承擔成本核算責任,并應處理好項目的成本核算與承包班子的成本核算、施工班組的核算的關系,實行分級核算和分口核算。
4.2 要把項目的成本核算基礎扎在業務核算上,首先做好實物核算,做好原始記錄,保證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4.3 分期搞好施工“三算”,開工前搞好預算,以便預測盈虧,確定項目的責任成本;施工中搞好會計核算、工程價款結算和內部承包結算,確保收入兌現;竣工后搞好項目的成本竣工結算。
4.4 要為成本核算創造良好的外部和內部條件,良好的外部條件包括明確定價方式、承包方式、價格狀況及經濟法規等;良好的內部條件包括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定額、計量、信息流通體系等基礎工作,健全的指標體系,嚴明的考核方法,建立完整的成本臺帳等。
三、總結
因此,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成本管理貫穿整個項目的施工期,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企業只有逐步建立并完善工程項目施工成本的各種制度,盡最大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加強經濟核算,努力控制成本,才能實現企業的目標利潤,使工程項目的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公安 行政強制法 原則
一、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
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可見實施程序法定在規范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
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可見,繼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行政強制法》第2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既要體現行政強制措施的強制性,又有貫徹教育被執行對象自覺守法的精神,實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行政強制法》第6條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強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執法領域,許多法律、法規均體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如《戒毒條例》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治療、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在社區戒毒中,規定了戒毒知識輔導等措施,又如《關于嚴禁**的決定》中規定因**備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的,實行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有本法第67條、第68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既勞動教養。可見,勞動教養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確認。行政強制的實施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結果是對人身、財產等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正因為這樣強制措施不能夠濫用,應當從構建和諧社會保障人權的高度,盡量避免強制行為的運用因此,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發揮教育引導的作用,把行政強制行為更好的作為一種補充備用的行為。把教育與強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說首先進行教育,當教育行為不能達到目的時才運用別的強制措施。而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并不意味著就是要片面的減少強制措施的使用,教育與強制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依存的,經教育仍無效的,應當實施行政強制。其實本質上強制本來就是一種教育,強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為人能夠改正錯誤,所以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對公安行政執法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