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08 14: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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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哲學之永恒主題與難解之迷。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道德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法律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于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于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于意志范疇,那么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一國范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范,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一)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二)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胺ɡ韺W”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薄?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薄?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薄?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1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2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2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倍ɡ韺W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薄杜=蚍纱筠o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爱敃r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2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W確實是一門科學?!薄?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薄?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梢哉f,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近四十年來,在歐美學界逐漸興起一門新的學科,即法律理論或者法理論。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名稱由來已久,但將它用于表示法學的一個特別學科應不超過四十年。”〔34〕依照波蘭法學家Opalek的說法,法律理論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學實證主義的影響下,起源于俄國。這種法律理論強調的是經驗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學。〔35〕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學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般法的學說”就跟今天所說的“法律理論”雖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胺衫碚摗弊鳛橐婚T特定的學科則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德國學界圍繞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分合之辨析。從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經談到“法哲學更關注內容,而法律理論對形式尤為看重?!钡瞧渫瑫r也認為,“由于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6〕在過去的四十年間,法哲學中的一些特殊主題被分離出來,而被放到“法律理論”中來討論:如法律規范理論、法律論證理論、法律判決理論,此外還有法律方法論、法律語義學、法律詮釋學、法律詞序學、法律修辭學、純粹法學、法律的科學理論、系統理論、分析法學理論、法律語言理論和立法理論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凱爾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創辦的學術期刊《法律理論》,就帶有如下的副標題:“一份法邏輯、法方法論、法模控學及法社會學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法哲學中被視為重點的自然法論、正義理論等則在“法律理論”中不再被明顯地提及。不過,上述“法律理論”問題依然屬于法哲學,因為至今尚未有一個可將它們區別開來的標準。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顏厥安曾嘗試厘清法哲學與法律理論的關系:“(1)法理論的兩大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及實證社會科學,因此其理論進路上就有別于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之法哲學;(2)法理論主要集中心力于有關于‘實證法’的理論,在此點上有別于‘哲思’方法探討自然法,理性法及正義問題的法哲學;(3)在上述方法與對象兩面向的條件下,法理論卻不一定接受‘法實證主義’的立場?!薄?7〕而德國學者魏德士在其編寫的法學教材中認為,法理學要認知與表達法本身及其在各個法律系統中的實際作用過程;法哲學強調的是對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應當如何”。〔38〕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學家們曾對法律理論的學科性質及其與法哲學的區分進行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看法?!啊ㄕ軐W’可能與‘法律理論’相反,然而‘法律理論’也可能被認為是‘法哲學’的一部分,‘法理學’可能是‘法哲學’的同義詞,或者‘法哲學’可能構成‘法理學’的一部分。”〔39〕總之,法律理論和法哲學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法律理論只是出于自立門戶的緣故,才與法哲學有別。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高校已經不再單純進行理論知識的教學,而是走與實踐相結合的路線,因而大學生兼職成為潮流也就不難理解。對于涉世不深的大學生來講,他們剛剛半只腳踏入社會的大門,對于外界的防范意識不強,這就造成對兼職大學生的各種侵權事件層出不窮。根據調查,大學生從事兼職時,只有16.3%的人與用人單位于簽訂書面合同。有將近一半的學生在兼職時遇到權益受損的現象,主要表現為被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要求大學生超時工作但無法得到相應報酬或從事無安全保障措施的工作。通過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其一,財產權利受侵害。如拖欠、克扣大學生的工資,都直接侵犯了大學生的財產權利。其二,人身權利受侵害。一些用人單位不考慮大學生的人身安全的保護,給大學生的工作環境十分惡劣甚至存在危險行,如在無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下從事于化學相關的工作等”,甚至有女性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遭受性騷擾、犯的事件發生。由此可見兼職大學生群體的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急需決的社會問題,需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二、大學生兼職中權益受損的保護
從調查中得到的情況看,在大學生兼職的過程中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大約有80%的人維權意識淡薄,極少采取維權措施,一般是自認倒霉;還有一部分是自己有維權的意愿,但是不知該如何進行,不知道應該向什么機構進行投訴。大學生權益受到侵犯與其本人關系最為密切,只有大學生自身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大學生平時留在學校的時間最長,與學校關系關系也極為密切,學校應重視這方面的管理,由學校對于大學生進行相關的培訓,學??梢蚤_設相關課程,這樣無論是對于兼職大學生還是將來大學生就業都有很大幫助。學??梢耘c一些正規的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為大學生提供幫助。大學生兼職權益受到侵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大學生個人聲音太過弱小,可以有學校牽頭,組織一個兼職大學生自己的機構,當大學生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上報機構,有機構出面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以集體的力量來進行維權。
無論是大學生提高自身維權意識,還是高校加強對于大學生相關方面的教育,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在校大學生兼職權益被侵犯的問題。我國法律對于大學生兼職的行為定位模糊,而據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但法律只是不承認,在校大學生兼職的行為是就業,但卻并沒有排除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利,是因為“就業”與“存在勞動關系”這兩者之間并不等價。既然兼職大學生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那就應該歸屬于民法的一般調整,或是適用教育部有關的規定,如《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就目前來講,我國法律中對于大學生兼職的定性身份模糊,而兼職大學生又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調整,或者教育部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大學生兼職無論是假期工還是平時兼職,都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每條條款的意思,特別是工資、勞動時間及勞動環境等,是否存在潛在的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都應做出事前的確認及防范,也可以為以后的侵權訴訟準備證據。
三、總結
科技大學按照教育現代化要求,堅持以學生為本的理念,所有的過程都從學習者的需求開始,實行專業、課程結構、學習方式設計等來促進學生的職業發展,力求做到學生自主、多次、多樣性、開放性選擇。對此,基礎課要根據學生的實際特點和需要進行課程設計,關注學生的發展,生活和生命。首先,優化契合學生發展的教學內容。針對統編教材內容的重復性問題,對其進行解構和整合,甄選出符合學生具體現實需求的教學內容,可以結合不同專業、不同學科門類學生的思想和心理特點凸顯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可以結合學生關注的熱點焦點凸顯教學內容的生活性,可以結合市場和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凸顯教學內容的實效性,對內容進行不斷的豐富和更新,堅持個性化培養、差異化培養,以構建出基礎課對市場適用,對學生管用的教學內容體系。其次,創新觸動學生知行的教學方法。針對簡單灌輸的教學形式,對其進行多元化拓展,尋求激發學生思考的教學方法,通過邏輯論證的理路引起學生的興趣探究,形成正確的職業態度和職業價值觀;針對重理論輕實踐的傳統教學觀念,構建以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為核心的實踐教學鏈,引導學生體驗生活、社會、職業崗位、注重情感體驗和道德體驗的內化,讓學生知榮明恥,培養他們的道德思維和價值判斷能力。最后,探索激發學生進取的考核方式。針對以考為本的應試教育模式,對其進行多樣化的開放考察,可以增加過程管理成績的比重,采取閉卷和開卷相結合的考試方式;可以把成績納入學生的思想政治表現評價中,同選優評優、選拔學生干部等評等定級相聯系;可以把實踐能力納入考核指標,單獨設置學分,使學生變被動為主動,充分調動學習熱情和積極性。因此,切合應用科技大學“以學生為本”理念的基礎課課程設計在本著掌握基本理論的同時,要加強實踐環節,突出職業性特點,在教學內容上實現職業性與科學性結合,教學方法上探索感性體悟與理性思辨結合,在考核方式上兼顧理論性和實踐性結合,這樣才能體現出從學生的實際生活出發,保證大學生對基礎課的認可,形成適用于應用科技大學的基礎課教學課程體系設計。
二、基于區域特色發展的協同合作應用
科技大學致力于服務地方區域發展,是校企協同創造,產業機構和教育結構同步演進的發展模式。對此,基礎課要深入企事業單位調研,與當地的區域發展特點相結合,形成學校、企業、地方協同推進的改革合力。第一,開展與企業專項科研合作?;A課科研方向要緊密聯系企業技術發展與變革,服務于實踐教學和學生未來職業需要,同時學校可設立科研轉換機構,使教師教學成果向企業市場需求轉化,以實現科研效果的針對性。第二,構建與企事業單位聯合培養模式。針對封閉式的課堂教學形式,基礎課應加強與行業企業的密切合作,探索開放式教學模式,實現職業和學生的直接對接,企業和學校的聯合培養??梢云刚埰髽I的相關專家定期給學生做講座,實行面對面、手把手的案例講授,激發學生對角色轉變過程中所應該具有的道德素質和法律常識的重視;可以設立校內外聯合培養基地,基礎課的老師可帶領學生到合作的基地中進行參觀、調研、實習,讓學生直觀的感知到走入工作領域不僅僅需要專業的技術才能,更關鍵的是要具備職業道德和職業法律規范等等,達到合作育人的目的。
三、基于教師隊伍的特殊訴求
(一)職業教育說
法學職業教育以法律職業為基點,是一種重點培養法律職業倫理與基本技能的實務性法學教育。其目標定位于培養與當代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等各方面發展相適應的職業法律人才。
(二)素質教育說
法學素質教育又稱之為通識教育,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知識、思維模式、共同職業信仰和處理實際問題的技能等職業品質的教育。其目標定位于培養部分擁有較強的法律素質的法律通才。一般地,理論界關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定位主要集中于“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兩個方面。
二、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的反思
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定位是法學教育發展的基礎與核心,它不僅提供了課程設置的思路與方向,還會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方向產生直接影響。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教育目標的定位應與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21世紀是集素質、能力與知識于一體的時代,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知識、素質與能力全面發展的高層次人才,這就決定了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既要注重素質教育,也要注重職業教育,要有機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使其培養的人才體現為“通才”與“專才”的結合。一方面,法學教育肩負著培養具備基礎法學知識扎實、專業面寬、能力強和素質高的現代化法律人才的歷史使命,該使命決定了其培養目標應定位為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各個區域尤其是廣大西部地區急需社會管理型的通用法律人才,因此,地方院校要有機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將普及化與大眾化教育向培養政府與學術精英轉變。
三、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措施
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將國際法律教育與中國法律教育進行有機的結合,需要更新和轉變教學理念,設置科學、完善的人才培養課程體系,并建立科學、靈活地法學培養教學制度和教育評價機制,具體的改革措施體現在以下三點:
(一)轉變教學理念,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一方面,地方院校應依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把培養具備應對國家司法資格教育的綜合素養和職業能力、并為市場輸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作為本科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另一方面,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核心環節,因此要不斷完善司法考試制度,要改革司法考試的內容與題型以科學考察學生的思維方式、邏輯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等,采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查學生對法律條文與知識的理解程度以及運用法律條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構建綜合素養高和專業技能強的優秀法學教學團隊
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需要建立一支既擁有合理的學歷、年齡、職稱與學緣結構,又具備團隊協作精神和聯合作戰能力的優秀法學教學團隊。團隊中的每一位法學教師都要具備良好的師德、淵博的法學理論知識、過人的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辯論能力和人際交往技能等。要建立教師、司法實務部人員和法律研究人員三者之間的合理流動機制以強化法學教學團隊的師資力量,不斷提升教學的質量與水平,進而促進教學培養目標的實現。
(三)設置科學、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課程體系
當前我國法學理論課程主要由憲法、法理學和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是選修課。其中,法理學主要教授學生關于法的概念、特征與本質等等基礎法學理論知識以奠定后續法學學習的基礎,中國法制史則主要讓學生了解和掌握我國法制的演變發展歷程以推進現代法律知識的學習。但是,當前我國法律制度大多是舶來品,因此,在開設法學理論課程時有必要添加德國民法典、英美法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羅馬法的課程以了解這些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為了保證法學本科畢業生進入法院、監察員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后能適應處理案件和各種法律事務的需要,地方院校應增加法律實踐課程以培養學生的收集、審查、判斷與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能力。一般地,學??梢越M織大一學生到法院旁聽和訪談,組織大二、大三學生參加模擬審判、法律案件評析、書寫法律文書等比賽來鍛煉其處理具體案件的能力、語言表達和書寫能力以及人際溝通能力,針對大四學生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和畢業實習的方式將其培養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士。此外,地方院校還應開設法律職業倫理道德教育、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與哲學等相關學科,從而使學生具備作為未來法律人士所必須擁有的職業精神和自律意識,強化學生深入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小結
一、非法學專業法律教學課程設計的三個層次
即使通過經濟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關市場經濟行為的法律,單單這一門法律課程仍嫌不足。因為在學習經濟法律制度之前,學生需要對法律的一般理論,經濟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律責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等問題均需有基礎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設置應當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礎課程?;A課程主要介紹法的一般理論、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構造、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及訴訟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及其基本內容。課程教學目標在于讓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基本體系與內容有個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礎培養基本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為全民法治觀念,要將法治教育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從中小學即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據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礎法律課程將成為高校所有專業的必修課程。目前,各高校經管類大多僅開設《經濟法》一門法律課,很少未開設專門的法律基礎課程。盡管思政類課程中涉及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教學內容的側重點并不在于基礎法律知識的介紹和法律理念的培養,而是將法律作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來對待的,其側重點在于尊法守法意識的樹立,與作為專業類法律課程的基礎以及十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相差較遠。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基礎類課程中的《經濟法學》課程的講授缺乏必要的基礎法律知識背景,仍需先行介紹法律的基礎知識,從而嚴重影響了《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實現。第二層次即經濟法律制度。該課程屬于學科基礎類課程,其內容主要介紹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說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主要在于認知和理解,經濟法律制度的教學目標則應適當增加法律的具體應用能力。第三層次為專業類課程。這類課程是根據具體專業方向的需要而有針對性地開設的課程。經濟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領域十分龐雜,只能側重于基礎,而難以具體和深入。更為深入的內容只能就不同的專業方向有針對性地另行開設。比如人力資源方向,需要專門開設勞動法,工程管理專業需要開設建筑工程法,物流專業方向需開設物流法規,而對外貿易專業方向則需要進一步了解海商法的專業法律知識。這一層次的法律課程由于是針對具體的專業方向需要而特別開設的,故在教學目標上應更加注重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課程,經濟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對于法律基礎課程,它已經較為偏向專業需要,是對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的進一步深入。但相對不同專業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屬于經管類的基礎類課程。
二、非法學專業法律課程設計與創業教育之協調
我國高校傳統的”旅游法學”教學主要是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教學模式,即前蘇聯教育家凱洛夫提出的“填鴨式”教學。教師從主觀意愿和教學進度出發,不考慮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接受能力,把學生看作消極、被動的客體,向學生灌輸知識,要求學生死記硬背[2]。從而導致學生“知其然不知其所然”,探究創新能力不夠,學習的興趣和好奇心不足,兩極分化嚴重,極大地挫傷了學生學習的興趣與積極性。本文介紹了DJP教學模式的內涵與特征,分析了”旅游法學”的課程特征和教學需求,提出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旅游法學”教學活動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并給出解決之道。
2DJP教學模式的內涵與特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指出: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3]。傳統的教學模式把學生作為被動接受的客體,認為是消極的接受者,忽略了學生的積極性,已經不再滿足現代教學的需求。為了提高各學科的教學質量,教學模式的創新迫在眉睫,DJP教學模式應運而生。
2.1DJP教學模式的內涵
DJP教學是指學生利用學案的引導和幫助,在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內容、建構知識意義的基礎上,通過同伴之間的交流和師生共同的評析,使學生獲得對知識的深入理解,最終達到學會學習、學會交流、學會思考、學會探究、學會評價的目的[4]。DJP教學模式顛覆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是對教學方式的創新,也是現代化教學的需求。它是對教學模式的一種成功探索,同時也為現代化的教學提供了一種新的操作模式。“導學”、“講解”和“評價”是導學講評式教學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主要的教學環節。因此,取“導”、“講”、“評”漢語拼音的首個大寫字母“D”、“J”、“P”,簡稱導學講評式教學為“DJP教學”。其基本理念是:導學結合,以學定教;思啟結合,以啟促思;講評結合,以評促化。DJP教學的基本模式有以下五個環節:學案導學-交流討論-講解評析-練習鞏固-反思拓展[4]。DJP教學模式旨在調動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充分發掘學生內心的學習欲望和內在的驅動力。該教學模式在有效的課堂時間內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主導作用,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學質量,為高校課程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2DJP教學模式的特征
DJP教學模式有以下三大特征:主動性、合作性和高效性。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個體,DJP教學模式的宗旨就是發掘個體的學習潛能,并調動其主動學習的欲望。主動性(initiative)是指個體由自我原則和價值觀的推動,按照個人設定的目標,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務,實現個人愿景。DJP教學模式鼓勵學生利用學案的引導和幫助,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內容、建構知識框架,這就是主動性的一大表現,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合作性(cooperative)是指學生之間為達到共同目標相互幫助和支持。DJP教學模式通過同伴之間的交流解決學生在自主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有效解決困難的同時,也為學生相互學習、取彼之長補己之短提供了條件。高效性(efficiency)是指學生超額完成學習任務,最終實現學習目標。DJP教學模式使學生獲得對知識的深入理解,最終達到學會學習、學會交流、學會思考、學會探究、學會評價的目的,突出體現了高效性這一特征?,F代教學論認為,學生是學習和發展的主體,教師必須堅定不移地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觀念,一切教學活動必須以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努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千方百計地引導學生主動學習,積極思考,不斷實踐,使學生能主動地獲取知識,和諧自主地發展[5]。DJP教學模式認真貫徹現代教學論,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促進學生相互合作,提高學生自主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最終實現了學生的自主發展。
3“旅游法學”的課程特征及教學需求
隨著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市場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旅游法學人才,”旅游法學”教學因此受到高校的高度重視。如何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成為每一個”旅游法學”教育者探討的問題?!甭糜畏▽W”作為高校教學的重要課程,具有本學科獨特的課程特征和教學需求。針對”旅游法學”的課程特征和教學需求、應用適當的教學模式開展”旅游法學”教學,才能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
3.1“旅游法學”的課程特征
“旅游法學”作為高校教學的重要課程,是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基礎科目和必修科目。與旅游專業同類型的其他課程相比,”旅游法學”具有難度大、理論性強、對學生知識結構要求高等特點[1]。第一,難度大。這一特征取決于”旅游法學”的跨學科性。作為旅游專業和法學的交叉學科,”旅游法學”不僅要求有旅游專業的扎實基本功,還要求具有法律的基本知識?!甭糜畏▽W”的教學目標就是培養既懂旅游又懂法律的旅游專業復合型人才,利用法律知識解決旅游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糾紛[6]。第二,理論性強。龐大的理論是”旅游法學”的骨架,現實案例是”旅游法學”的新鮮血液。因此,學好理論是”旅游法學”的基礎。而理論的學習往往是枯燥乏味的。就如小威廉姆E.多爾所說“枯燥乏味扼殺我們的活力,遏止我們的創造力和靈氣,使我們的課程暮氣沉沉,使我們的教育對象成了塞在象牙嘴里的牡蠣”[7]。所以,理論的講授是”旅游法學”教學的一大難點。第三,對學生的知識結構要求高。所謂合理的知識結構,就是既有精深的專門知識,又有廣博的知識面,具有事業發展實際需要的最合理、最優化的知識體系。”旅游法學”顧名思義不僅需要旅游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法律的知識。因此,對學生的知識結構要求高?!奥糜畏▽W”的課程特征,是其他學科不具有的。這些課程特征為”旅游法學”教學者提供了教學依據,也對”旅游法學”教育者提出了新的挑戰。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這種需求,這就要求有特別的教學模式滿足其教學需求。
3.2“旅游法學”的教學需求
為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實現”旅游法學”的教學目標,”旅游法學”教育者必須研究本學科的教學需求,按照教學需求合理的安排”旅游法學”的教學活動。本文認為”旅游法學”的教學需求有以下三點:第一,培養學習”旅游法學”的興趣。愛因斯坦曾經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眰€人一旦對某事物有了濃厚的興趣,就會主動去求知、去探索、去實踐,并在求知、探索、實踐中產生愉快的情緒。在”旅游法學”教學中,一旦激發學生研究的興趣,學生就會去主動探求知識,難度越大,成就感就會越強。第二,理論聯系實際?!甭糜畏▽W”的理論難度大,這是”旅游法學”教學的一大難題。利用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把理論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利用理論解決現實的案例,不僅能降低理論難度,而且可以調動學生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第三,鼓勵學生相互交流。閉門造車已經不再適應現代教學和研究的需要。相互交流不僅能克服難題,而且可以取彼之長、補己之短?!奥糜畏▽W”教育者按照以上三點教學需求合理的安排教學活動,可以充分調動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
4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既可以充分發揮DJP教學模式的優勢,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實現”旅游法學”的教學目標。這是”旅游法學”教學的需要,也是DJP教學模式發展的需要。
4.1必要性
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是市場、教學和學生等多方面的需求。而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恰巧可以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這是”旅游法學”教學的需求。
4.1.1市場的需要
伴隨旅游業的爆發式增長,旅游活動中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市場急需具有旅游知識和法律基礎的旅游法學人才,這就需要高校高度重視”旅游法學”的教學和旅游法學人才的培養。而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恰巧能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為培養”旅游法學”專業人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4.1.2教學的需要
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的教學中,鼓勵旅游專業學生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內容和建構完整的知識框架,通過同伴之間的交流和師生共同的評析,最終達到學會學習、學會交流、學會思考、學會探究、學會評價的目的。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的教學中,提高了”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實現了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教學中的教學目標,是”旅游法學”教學的需要。
4.1.3學生的需求
學生作為教學活動的接受者和受益者,迫切需要鍛煉自己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識素養。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活動中,調動了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也鍛煉了學生演講等方面的能力,充分發掘了學生學習的潛力。DJP教學模式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方法,調動了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提高了”旅游法學”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DJP教學模式的特征與”旅游法學”的教學目標不謀而合[8],也為市場培養越來越多的旅游法學專業人才。
4.2可行性
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的教學中,可以使學生系統學習”旅游法學”,掌握”旅游法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實現”旅游法學”教學目標。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的教學中,提高了”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符合高校課程改革的要求和目標。
4.2.1DJP教學模式日漸成熟
DJP教學模式已經在國內教學活動中取得良好的效果,為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的教學中提供了現實的成功范例,這使得將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中的可行性大大增強。根據”旅游法學”的學科特征和教學需求,正確運用DJP教學模式,必定會達到“旅游法學”的教學目標。
4.2.2符合高校課程改革的要求
將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教學中不僅能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而且還可以提高學生的知識素養,這與高校課程改革的要求不謀而合。
4.2.3DJP教學模式與”旅游法學”的優勢、劣勢互補
DJP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深度發掘學生的學習潛力。而”旅游法學”的最大難點就是學生的學習興趣不高,難以提高學生研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教學活動中,可以解決”旅游法學”教學的這些難點。因此,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既可以充分發揮DJP教學模式的優勢,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學”的教學質量,實現”旅游法學”的教學目標。這是”旅游法學”教學的需要,也是DJP教學模式發展的需要。市場、教學和學生的需要,可操作的實例決定了DJP教學模式在”旅游法學”教學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的難點及解決之道
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可以調動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充分發掘學生內心的學習欲望和內在的驅動力。但是,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也有一些難點和困難。
5.1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的難點
DJP教學模式使”旅游法學”教學在有效的課堂時間內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主導作用,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學質量。但是,將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也有以下難點:其一,學生講解質量參差不齊。由于學生的基礎和知識的廣度不同,每一個學生對同一知識點的理解也不一樣,因此呈現給大家的知識量各不相同。教師很難把握學生的講解質量。其二,課堂時間有限。課時制限制了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的教學,DJP教學分為五大環節,課堂上需要進行講解評析、練習鞏固和反思拓展三個環節,有限的課堂時間不能保證三大環節的高質量進行。其三,不能保證每個同學都有鍛煉的機會。DJP教學模式應用到”旅游法學”教學并不能保證每個學生都有成為講解者的機會,這就造成機會不均等,打擊部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出現上述難點是不可避免的,要將DJP教學模式完美的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就需要克服這些難點,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
5.2解決之道
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并不是無法克服的。針對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的難點,本文提出以下解決辦法:第一,充分發揮教師的作用。教師可以從普通同學的角度出發,將可能忽略或希望學生重點學習的知識點呈現在學案上,學生的講解以學案為基礎,盡量在學案的基礎上提高和升華。對于忽略的知識點教師可以在講評階段加以補充,從而保證課堂的教學質量。第二,合理控制課堂內容和時間。一方面,講解者可以著重講授重點和難點,普通知識點一帶而過,因為學案導學和交流討論階段會為學生提供本章的基本知識;另一方面,教師應該發揮課堂的主導作用,宏觀上把握每個環節的進展,既關注時間又把握好質量,既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又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質量。第三,給予每個學生平等的機會。教師可以采取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時互換的原則,保證每個學生都有成為講解者、點評者的機會,從而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時互換不僅能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而且還能活躍課堂氣氛??傊?,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雖然有一些難點,但是也有解決的辦法。按照解決辦法進行”旅游法學”教學,調動了學生自我研究的興趣和積極性,提高了教學質量。DJP教學模式應用于”旅游法學”教學中是對”旅游法學”教學模式的一次成功探索。
6結論與展望
一、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多元法律文化語境
我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入WTO以來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當中,但對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掌握卻相對滯后。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各大學、研究所都開設了國際經濟法課程,但由于該課程內容的龐雜性和學科的交叉性以及極強的實踐性和鮮明的國際性,使得我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往往差強人意。
實際上,國際經濟法教學不同于其他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當事人開展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的行為規范,因此,國際經濟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國家基于地理環境、經濟方式、社會結構、民眾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傳統等因素產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在當今全球化時代,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不斷進行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接觸與互動也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盡管經濟全球化浪潮帶來了法律的國際化趨向,即法律的非國家化,也就是通過締結全球的多邊貿易協定來統一國際經貿游戲規則,但各國法律文化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經濟法律的國際化始終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經過長時間,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演變和發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創造出了一整套能夠有力支持市場經濟、工業文明、民主政治發展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而這些內容是很難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發展出來的。因此,我國的學生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時,往往因為缺乏文化背景而對相關規則不能透徹理解,并將之應用于國際經貿實踐。
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2.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滲透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
國際經濟法所具有的鮮明的國際性和任意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課程本身貫穿了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跨文化交流的過程,因此,對于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而言,就必須將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作為其教學的核心目標,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必須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圍繞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過各種教學法的綜合應用,提高學生對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同時,通過案例、問答、角色扮演和辯論等方式,讓學生在與實際相似的情景中逐漸體會、認知和運用跨文化交流能力,從而為國際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