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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虛假廣告論文

虛假廣告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8-20 19:48:0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虛假廣告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虛假廣告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 虛假廣告 監管 法律措施

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廣告違法案件6.18萬件,其中虛假廣告案件就有1.66萬件。2008年,三鹿奶粉被曝嚴重質量問題,奶粉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2011年,天材教育、復旦名師精品課程等教育培訓機構,在廣告中虛構師資,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處。2012年,修正藥業等9家藥廠13個批次的膠囊重金屬鉻超標,廣告宣傳的“良心藥、放心藥”受到質疑。可見,近年來,虛假廣告層出不窮,人們對商業廣告產生極大的不信任。虛假廣告蔚然成風,亟需完善立法,加強監管,大力整治虛假廣告,重塑消費者對商業廣告的信心。

一、完善立法

(一)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法規體系

對虛假廣告的治理,依靠的不僅僅是《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一系相關法律法規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有著同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群”,使針對虛假廣告的法律監督和處罰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條款規定相協調。例如: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與《廣告法》的調整對象不盡相同,調整《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使之與《廣告法》協調。例如,在《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中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的表述則為:“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以上兩條都是對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進行規范的,表述卻不盡相同,法律、法規間的協調性未得到體現。

第二,處罰措施互補。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查處過程中,按照情節不同,應對廣告參與者采取罰款、賠償、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類型的處罰措施。《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類似條款中可以看出,關于罰款這一類處罰措施的規定是明確的,但經濟賠償以及刑事處罰方面的規定卻十分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兩大難題:第一,由于罰款金額與廣告費掛鉤,而未與違法所得接軌,造成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收益的現狀,不高于廣告費用5倍的罰款對犯罪嫌疑人威懾力不足。第二,除罰款外的其它處罰措施由于條文中的規定過于籠統,操作難度過大,造成形同虛設的現狀。因此,立法中需要細化與各類處罰措施相關的條款,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各類處罰措施的配合使用,才能對虛假廣告參與者起到震懾作用。

(二)明確對虛假廣告的界定

目前,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針對虛假廣告沒有系統而明確的定義,只有少量與之相關的條款分散于各類法律、法規中,導致在實踐中難以對虛假廣告做出認定。因而,司法上對虛假廣告的處理存在較大爭議。只有在相關的廣告法律、法規中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才能解決虛假廣告認定難的問題。鑒于此,建議從以下四方面入手對虛假廣告進行系統、明確的界定。

第一,從內容界定,內容不真實的廣告一定是虛假廣告。《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可見,《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廣告內容應涉及到廣告商品的哪些方面呢?《廣告法》卻未能明確,只是在第九條中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從以上條款可以推論出:凡是廣告內容中涉及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價格等相關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虛構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均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第二,從形式界定,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多樣,以下幾種形式均可界定為虛假廣告。第一,無中生有,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存在。第二,夸大事實,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描述中,言過其實。第三,語言模糊,此類廣告的內容可能是真的,但廣告中利用語言技巧使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第四,編造獲獎信息,在廣告中編造獲獎情況,利用權威機構或組織的肯定和表彰,提高產品知名度及公信力。第五,利用名人虛假宣傳,此種形式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利用名人特有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進行虛假宣傳;另一類是冒用名人名義或形象進行虛假宣傳。第六,不公正的宣傳,在廣告中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當然,虛假廣告的形式還很多,一一列舉存在難度,《廣告法》中可考慮將較典型的形式寫入條文。

第三,從目的性界定,虛假廣告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可見,我國現行的《廣告法》所調整的范圍僅限于商業廣告,而對帶有商業目的的公益廣告,科普廣告等并沒有納入其調整范圍之內。因此,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治理時,范圍也被局限于商業廣告,治理其他類型的虛假廣告則是無法可依。近年來,眾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這一漏洞,大肆進行虛假宣傳。因此,在定義虛假廣告時不應該僅限于商業廣告,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哪怕是公益廣告、科普廣告、醫療廣告、招聘廣告都應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

第四,從后果界定,判斷廣告是否虛假廣告,不要拘泥于廣告的內容本身是否虛假,只要其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與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錯誤印象,那么它即構成虛假廣告,內容真實但卻引人誤解的廣告同樣屬于法律所規制的虛假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只要廣告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誤解,那么此廣告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三)明確廣告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將廣告代言人列入廣告活動參與者。《廣告法》第二條僅僅提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遵守《廣告法》。顯然當前的《廣告法》只將以上三類人列為廣告活動參與者。當前,廣告代言人為賺取代言費,不核實廣告商品信息,說假話誤導消費者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將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參與者進行規制確有必要。2010年10月,時任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的劉凡曾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雖然此修訂稿尚未通過,但至少印證了讓明星、名人承擔代言虛假廣告的相應責任已是立法的大勢所趨。

第二,明確各廣告參與者應盡的義務。廣告主應提供廣告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商品信息來誤導消費者,欺騙廣告設計者和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在設計、制作、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者在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文件,掌握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等,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代言人在進行商品代言時,除了查看廣告商品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保證廣告詞的真實性。

第三,明確廣告參與者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相關責任。其中,廣告主的責任很明確,但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為明知或應知,即過錯責任。然而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者是否在主觀上對虛假廣告明知或應知。鑒于此,建議《廣告法》中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歸責條款進行修訂。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的責任改為過錯推定責任。只要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不能證明其制作、的虛假廣告沒有過錯,即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廣告法》中還應增加關于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二、加大監管及執法力度

(一)嚴格執行廣告審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有廣告監督管理司,該司的職責包括,“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2012年11月,廣告監督管理司了“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整治虛假廣告工作的通知”。可見,工商行政部門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是重視的,相關的廣告審批制度也是健全的,只需要遵照相關制度,嚴格執法,積極做好事前監督。

(二)加強行業內部的審查制度

中國廣告協會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應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好行業內部對廣告的審查工作。例如在美國就有很多獨立的非盈利廣告協會通過制定嚴格的廣告規約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倡導廣告誠實化運動。

(三)建立虛假廣告舉報制度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在虛假廣告的治理中,消費者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筆者建議消費者協會面向社會,接受消費者對虛假廣告的舉報,并定期向工商行政部門上報,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實對虛假廣告的監督工作。

第2篇

論文關鍵詞 名人代言 虛假廣告 民事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廣告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但是,名人代言有時也超越了真實廣告的界限,成為虛假廣告,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從法律的角度,通過民事責任加以規制。

一、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爭議

《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范范圍,將要承擔連帶責任”。但自《食品安全法》開始實施以來,關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卻一直爭議不斷。

(一)堅決反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

一些明星認為,如果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電視臺、新聞媒體、國家質檢等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他們認為這個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負責,那所有的質檢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

(二)法律責任性質爭議

一些學者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其所侵害的對象是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具體權利主體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來保護,因此,除少數情節極其惡劣、理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應承擔行政責任。多數人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歸責原則爭議

從《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來看,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不管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即采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些學者認為應設計為過錯責任更適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為雖然隱含著一定的危險,但這種危險并不屬于高度危險,因而不適宜納入無過錯責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義等。也有人對無過錯責任持支持意見,認為“對于名人代言食品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作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此外,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一般來看,產品責任首先是產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廣告代言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仍有其依據。

(一)名人代言應遵守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

名人代言廣告,是行使私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私權的行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名人代言廣告,應當顧及而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類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廣告必須維護這類公共利益,不能濫用自己的私權。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名人代言應履行注意義務

名人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強的示范效應,基于此,消費者會購買名人代言產品或者產生購買的沖動。也就是說,消費者基于對名人的信賴,購買了產品,名人代言實際上有鼓勵購買,甚至說服購買的實質作用。名人對消費者施加了影響,就應履行一般的注意義務。而“一個行為只要違背了注意義務的一般要求就(已經是不法的)”,就構成了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源于共同侵權

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并不能單獨或直接侵犯消費者權益,是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共同侵權有意思聯諾說、共同過錯說、關聯共同說、折中說。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明確采納哪種學說,但立法者認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故意與過失相結合。從共同侵權的構成來看,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侵權一般是生產者、銷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過失相結合。因果關系上,產品缺陷或質量問題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二者也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所以在因果關系上形成了“關聯共同”。違法性和損害自不待言。當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同樣要承擔責任,后文詳述。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探討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在責任的具體認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從立法來看,2009年初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2009年底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內容,那是否就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從法律適用上明確了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特別法的關系,承認其他特別法的效力。相關立法者也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所適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關于無過錯責任的具體規定”。據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從法理來看,不少學者否認無過錯責任是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與企業發展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的,代言行為并不具備這樣的基礎,而且按無過錯責任會限制代言人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過錯責任更合適。然而,不管學術怎么爭論,《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者也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是共識。而且,食品安全關系廣大民眾的健康和生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另外,無過錯責任理論之一是“報償責任論”,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一般會獲得巨額報酬,損害消費者權益,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是為了免除消費者證明名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更容易獲得賠償。

同時,無過錯責任并不意味著名人要承擔絕對責任。比如,某些產品缺陷連專業人員或設備都很難檢測,甚至是“國家免檢”產品。名人如果盡到注意義務,可以向法官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二)確立連帶責任的理由

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與產品生產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一些情況是名人代言不存在過失,代言只是為產品缺陷侵害消費者權利創造了條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據此認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實際上,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重合。“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與承擔連帶責任并不矛盾。事實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源于共同侵權,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傳統民法,而屬于經濟法領域。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嚴重影響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離社會正義理念,從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性格出發,必須要從嚴控制。連帶責任對侵權人來說較為嚴重,但它的制度價值恰恰在于被侵權人更容易得到救濟,更容易得到全額賠償。這契合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在“報償責任論”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承擔責任的賠償能力,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連帶責任的規定并不會妨礙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著所有產品侵權會通過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來解決,這只是為消費者提供一條救濟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連帶責任的規定是為了促使名人代言時更審慎、更嚴謹,履行好注意義務,是對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講,名人即使承擔了連帶責任,還可以根據連帶責任內部追償制度或者與商家的代言合同獲得補償,并不會背離公平正義。

第3篇

【論文摘要】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倫理基礎,但“誠信缺失”現象在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極為常見。基于這一現狀,如何重識誠實信用原則,構建并完善我國的市場信用體系,是一個緊迫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誠信;市場;信用體系

一、市場誠信缺失之現狀

“人無信而不立”,誠實信用歷來被古人視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準則。“言而無信”是小人行徑,為君子所不齒。然時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場經濟洪流,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成為許多人的行為動機與終極目標。為了贏利,惘顧誠信,泯滅良知,損人利己,這些現象屢見不鮮。

每天我們周圍充斥著各種各樣天花亂墜的廣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我們眼花繚亂,無所適從。“百草減肥茶”搖身一變,搭上神秘的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虛假宣傳之后,成就了銷售神話;成本五六十塊的鋁合金鍋,一番包裝,成了擁有數十項國際國內專利的“胡師傅”無油煙鍋,價格扶搖直上599元……舉不勝舉的看上去、聽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過是精心編造的謊言與陷阱。

言之鑿鑿,無一實話;言之確確,無一可信。企業的誠信、媒體的誠信、個人的誠信,在金錢面前化為烏有。我們的市場充斥著唯利是圖、彌天大謊成家常便飯的商家,更有鋪天蓋地的媒體廣告助紂為虐,結果是每個消費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難躲過重重謊言編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們還能相信什么。如此這般信用存在嚴重危機的市場不是健康的市場,也不是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所需要的市場,更不是和諧社會所期盼的市場。那我們該如何重現一言九鼎的誠信社會?

二、誠實信用原則之重識

誠實信用這樣一個古老的道德準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為何我們要從法律的視角去審視它,重新認識它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乃至建立經濟和諧社會的意義?筆者以為,誠實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場經濟中,每一個主體都試圖通過交易以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價交換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訴求。然契約是否公正,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取決于一個前提,即信息獲取渠道的暢通以及雙方信息的準確提供,但實際上,由于諸多的制約因素,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是常態,交易中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導致交易天平的嚴重失衡。隨著產品的極大豐富與專業技術含量的提高,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反而越發突出,作為買方,對于產品的選擇判斷,主要依賴賣方所提供的信息。這時,市場的公平交易,依賴于人們合作的誠意和對自身信用的珍視。信任,成為了交易實現的道德基礎,也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手段。但,或許正如哈特在談到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的時候所說,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來說,并不是由提供積極的服務,而是由消極克制構成的。這種克制通常是以作為禁令的否定形式來表達的,人們確實可能從不同的動機出發來服從,……另一方面,無論是對長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樣具有的……”正因為道德約束的脆弱性,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誠實信用,不可能僅靠道德倡導來實現,甚至僅停留在法律原則層面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面對誠信缺失的市場,也有些蒼白無力。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構建社會信用體系。信用體系的建立必將推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在此意義上,市場是道德的市場,信用體系是關聯著社會秩序的問題。而我們對此的理解,首先從對誠實信用本身的理解開始。

誠實,是道德規范的要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以誠實信用為經營基本原則和理念,遵守職業道德,提倡誠實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準則,這樣才能使市場經濟在良性的軌道上運行,企業和個人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建立良好的社會關系。信用,則主要是指社會應該建立起一個剛性的信用約束機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機制與應用技術,來達到經濟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目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Hl在于: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抱著善意、誠實、不欺詐的主觀心理狀態對待他方當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方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當事人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在不損害他方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對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一切市場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誠實信用原則是商品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一經立法者規定為法律規范之后,即獲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極為概括抽象,其內涵和外延具有不確定性,是法律中的“彈性條款”,具有較強的伸縮性,這實質上是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性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動具有創造性和能動性四。一方面該原則是法院解釋契約、解釋其他意思表示,從而干預生活,調整當事人利益沖突的依據和指導原則;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進法律、填補法律漏洞的依據和指導原則。

三、市場信用體系之建構

要建立一個誠信的市場,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僅憑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建立全面客觀的市場信用監督體系,才是現實有效的辦法。這一點,國外經驗可資借鑒。

(一)國外市場誠信體系之經驗

第一,由商業性信用機構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其代表國家—美國,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記制度、信用評級制度、信用預警制度、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等,美國的企業、征信公司、追賬公司等從盈利目的出發,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協會等著名商業性征信公司為主體的美國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以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代表國家一日本,有“全國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郵購系統的“CIC”以及消費系統的“全國信用信息聯合會”,其信息來源主要通過會員提供客戶的貸款情況、賬戶和信用卡使用等情況,供會員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代表國家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該系統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的網絡系統,信息主要是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

(二)我國市場誠信體系之建構

借鑒國外經驗,立足本國實際,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媒體廣告、個人進行有效的信用監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業信用監督體系。

目前,我國銀行體系內部已建立了企業的信貸記錄,并在各個金融機構間共享,減少放貸風險的同時,也促使企業信守貸款協議,按時還貸,否則,無論在哪個金融機構,該企業都很難申請到新的貸款。但是,這一小范圍的信用監督體系遠遠不能滿足市場對企業信用的要求。眾多的欺詐,始于企業信用制度的缺失。從對產品的虛假宣傳到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構巨額交易欺騙股東等等行為,我們不難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業信用監督體系,才導致有的企業肆意欺詐、為所欲為。建立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為每一個企業建立信用檔案,根據其經營、納稅、履行債務等情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為了及時、有效掌握企業的信用狀況,工商、稅務、金融機構應及時將企業的不誠信行為披露給信用評價機構,如經營中存在欺詐、偷逃稅款、長時間欠貸不還、虛假廣告等行為,以便于信用評價機構客觀公正的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在對各類企業的信用監督中,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特別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實性的監管,對于虛假財務報告、虛構重大交易等欺詐行為,應作為永久信用瑕疵記錄,并給予最低信用等級;同時,主管部門對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股民的利益。

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進行權威的評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的信用等級,對于維護市場和諧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使社會公眾了解該企業的信用狀況,作為選擇交易對象的重要參考;另一方面,對企業本身也是積極的督促,使企業注重維護自己的信譽,誠信經營,從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

第二,建立媒體廣告信用體系。

現代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廣告無孔不入,已經深刻影響著每個人、每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有的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獲勝,無所不用其極,利用廣告夸大宣傳,虛構事實欺騙社會公眾,是其常用的辦法。

筆者認為,虛假廣告之所以會大行其道,屢禁不止,與廣告的媒體信用缺失密切相關。廣告的媒體只顧獲取廣告費,對廣告內容疏于審查,甚至根本不審查,給廣告費就行;而等到東窗事發,撤了廣告了事,對于虛假廣告的媒體責任的疏于追究或是無關痛癢的罰款了事,根本無法制止虛假廣告之囂張?因為,在巨額廣告費的誘惑面前,那點小小的罰款根本無濟于事。

基于現狀,一方面建立媒體廣告信用體系,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媒體所廣告的真賣陛情況,予以媒體廣告信用度評級,并予以公告,使那些嚴重失實的虛假廣告的媒體,失信于社會公眾,誠信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也不在這樣的媒體廣告。如此一來,媒體為了自己的信譽與生存,必然會加強對廣告的審查,不會輕易冒險虛假廣告,因為這將攸關其是否能在市場上立足。另一方面,對虛假廣告的媒體,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還應課以民事責任,例如,對因虛假廣告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應由制作虛假廣告的廠商承擔賠償責任,而虛假廣告的媒體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全面記載個人信用狀況,如重大考試信用記錄、金融信用記錄等,并據此綜合評定個人信用等級,作為能否獲得相關金融服務的依據,同時還可以作為招工、入學(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參考。目前,雖然銀行系統已建立個人金融信用記錄,作為銀行為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參考與風險預計,但其僅僅是個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個人綜合信用狀況。因此,由獨立的信用評價機構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試信用、交易信用等,綜合評價個人信用等級十分必要。

對于惡意透支、惡意欠貸、騙保、重大考試作弊、欺詐等行為,應對個人信用作瑕疵記錄,并且信用記錄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如會計、律師、國家公務員等。唯有把個人信用與其個人的前途發展與切身利益密切聯系起來,真正形成“人無信而不立”的氛圍,才能促使每個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誠信至上”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信念。

第4篇

一、虛假宣傳有沒有外部性

外部性問題是公共經濟學中的重要問題,也是政府參與資源配置、調整市場失靈等活動的重要理論依據。

(一)從概念角度看虛假宣傳不具有外部性

如《分析》一文中所引,一般將外部性定義為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市場行為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這里有三個層次的意義。首先是某些企業或消費者的行為影響了其他企業或消費者。第二是受影響的消費者或企業未參與該項交易的任何決策,第三是施加影響的任何人都沒有為其行為的結果承擔應有的成本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負外部性指的就是應該由交易雙方承擔而卻輸出給第三方的交易成本。也叫做外部成本。

從上述概念我們可知,交易雙方的行為稱為內部,因交易行為而受到影響的第三方稱外部。以文中所舉制革企業污染為例,制革企業的“生產一銷售”與皮革消費者“購買一使用”是內部行為,排污影響到的下游人們是外部(第三方),而造成的醫療、農業治理費用是外部成本。《分析》一文中談到,生產廠家沒有付出提高產品質量的成本,但仍得到了相當的產量,消費者仍會購買,導致企業收益增加。同時,認為正是消費者承擔了本應該由生產者承擔的成本,導致了社會成本的增加,從而認定虛假宣傳具有外部性。筆者對此有以下兩點不同看法:

首先,虛假宣傳未對第三方產生影響。企業虛假宣傳所取得的收益是因消費者的購買行為而產生的,不達成交易則無收益,同理,不達成交易也不存在消費者成本。而制革企業生產行為無論形成交易與否都會對下游產生污染,但虛假宣傳無交易則不產生消費者成本。《分析》一文中提到:“生產者的成本稱其為私人成本,加上受到虛假宣傳影響去購買的消費者付出的虛假宣傳成本,兩部分和稱其為社會成本。”其中也只談到企業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兩個方面,并沒有提到受到影響的第三方。雖然,美國第一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薩繆爾森在定義外部性時,將交易行為對生態環境等與社會福利有關的一切生物或非生物影響都稱作外部性,但若把社會經濟秩序、企業誠實信用定義為外部的話,就將外部性概念過于泛化,反而使其解釋力降低。

第二,虛假宣傳未產生溢出價格。外部性即未在價格中得以反映的經濟交易成本或效益,也稱溢出價格。文中提到是消費者負擔了企業本應付出用以提高產品質量的成本。這也就是說,正是由于消費者對被虛假宣傳的商品的效用產生了高估,因而在購買時對虛假宣傳付出了對應價格。這一價格中包含了全部企業私人成本。即包括本應該“由生產者承擔”的假設應用于提高產品質量的成本在內。虛假宣傳的成本全部都在價格中得以反映,并沒有產生溢出的價格,因此也就不存在外部性的問題。

(二)從負外部性市場均衡分析模型看虛假宣傳不具有外部性

仍用制革工業的負外部性得出市場均衡模型如下:

在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皮革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其社會成本。不加干預的皮革市場均衡在A點實現。在這一點上。“私人成本=社會效益”(用消費者所付的價格衡量)。A點所決定的產量Q不是最佳的。因為存在外部成本,且資源配置效率的實現條件應是“社會成本=社會效益”,而不是“私人成本=社會效益”。這就意味著。有效的均衡就當在B點實現。這一點上,包括了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在內的社會成本恰好同社會效益相等:“社會效益=私人成本+外部成本=社會成本”

A點決定的O的供給量缺乏效率是因為在這一產量水平上,社會成本為P2(如G點所示)而其社會效益只有P(如A點所示)。社會成本大于社會效益,其結果必然是皮革以高于最佳產量的水平在市場上出售。隨著產量由Q降至Q1,即B點所決定的供給量水平,社會將會因此而獲得相當于BGA大小的社會凈效益。這時,皮革的價格也將由P升到P1,以促使消費者將消費量從Q降到Q10。因為在這一產量水平上“社會成本=社會效益”,因此Q2是最佳產量水平,P1是最佳價格。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存在負外部性時,皮革的銷售將會呈現過多的狀態,也就是說由于給第三方造成的傷害(外部成本)未補計人交易價格,造成生產者可以生產更多的皮革制品,消費者也可以用更低的價格購買使用皮革制品。

《分析》文中圖表2認為,“虛假宣傳成本D”拉高供給曲線,因而使社會成本曲線在供給曲線之上,即社會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并由此而得出了Q產量是更多的產量的結論。從外部性均衡的意義上講,社會成本應該等于生產者私人成本與外部成本之和。圖表2中的需求曲線(私人價值)實指消費者所付價格,或說商品在消費者眼中的價值,這歸根結底是一種效用評價,通俗地講就是消費者愿不愿意買,愿意花多少錢買。嚴格地講,這一曲線應被稱作消費者收益,即用價格來衡量的消費者從一組商品和服務之中獲得的滿足。由于在這一交易中(如化妝品交易)購買使用者是全部消費者,因此,這一曲線也可以視作社會收益。

文中將生產者的成本(私人成本),加上受到虛假宣傳影響去購買的消費者付出的虛假宣傳成本,兩部分和稱為社會成本。這實際上是將消費者意愿提升而愿意付出的更高于生產者成本的那部分價格定義為外部成本,顯然是說不通的。因為正如上面分析的一樣。這一部分雖然是受騙而多付的錢,實則已包含在交易價格內,此時“消費者收益=企業私人成本=社會成本”。圖表2中供給曲線(社會成本)與供給瞌線(私人成本)應該是重合的,即不存在過多產量的問題,以及C0點(消費者以更高價格購買商品,生產者以較低產量供給1的均衡的情況。

這里應當說明的是:1、上述關于外部性均衡分析通過運用帕累托標準才能得出“社會成本=社會效益”為最佳資源配置情況:2、成本與收益應該使用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的概念:3、需求曲線=社會效益,是假定消費者私人價值即是社會效益。為了簡便

起見,《分析》一文中皆未加詳述,但并不影響概念的本質,故在本文中亦仍使用以上語境進行討論。

二、虛假宣傳的另一種均衡分析

根據常識,虛假宣傳讓消費者確實多付了錢,既然外部性不能解釋這一點,那么我們同樣可以用一個供給與需求均衡分析模型來理解這一現象。如下圖:

這模型與《分析》文中圖表2使用的方法相同。

在某種既定價格水平下,任何一種增加消費者購買意愿的變動都會使需求曲線向右移動。虛假宣傳就起到了這個作用。即使消費者過高評價該產品的效用。從而使需求曲線從D移動到D1,這就引起均衡價格從P上升到P1,而均衡數量從Q上升到Q1。這就比較好地解釋了,為什么經虛假宣傳的商品,雖然質量并不好卻能在欺騙了消費者的情況下,大量地投入市場并賣出較高的價格。這種例子不只化妝品,在保健品、醫療等商品和服務交易中屢見不鮮。現實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在Q不變的情況下,價格抬高到F點并形成均衡。

通過以下三個公式:1 消費者剩余=買者的評價一買者的實際支付;2 生產者剩余=賣者得到的收入-賣者的實際成本:3 總剩余=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買者的評價一賣者的實際成本。我們可以看到,總剩余較之誠信狀況下的A點均衡情況擴大了,但由于賣者實際成本仍處在A點情況,所以生產者剩余由于消費者剩余仍保持在A點狀態,因而擴大了。

形象地說,口OPAQ是誠信情況下的企業收益,口OP1BQ1及口0P2FQ是虛假宣傳下的企業收益。很顯然,后兩者的面積都大于口OPAQ,也就是說,被拉高至的均衡點B與F的情況仍是均衡形態,只不過是因為企業未付出相應的成本,而導致面積的增加量全部都被企業侵占為生產者剩余,而這其中本來有一部分應該是消費者剩余。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虛假宣傳下市場可以是效率的,但不是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虛假宣傳行為實質上是企業通過虛假信息的手段,使消費者對該產品產生虛高評價,從而導致購買行為,其扭曲的是交易行為的本身,即等價交換的原則;而并沒有影響資源配置,即沒有產生由第三方承擔的外部成本。

三、檸檬市場與虛假宣傳

由于在經濟學供需平衡分析中只考慮產品的價格(price)和數量(quantity),而不考慮質量(quality),因此,在這種價格與質量明顯不符的供需關系中,用均衡分析來解釋虛假宣傳,其解釋力度是有限的。筆者認為使用“檸檬市場”的概念能夠更好地解釋虛假宣傳的機理與結果。

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爾洛夫在其論文《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和市場機制》中提出了“檸檬市場”也稱次品市場的概念,意指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即在市場中,產品的賣方對產品的質量擁有比買方更多的信息。在極端情況下。這種市場會逐步萎縮,直到消亡。這就是信息經濟學中的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劣幣逐好幣是這一現象最典型例證。

阿克爾洛夫指出:次品模型可以用來解釋不誠實的成本。以如下市場為例,在該市場中賣主誠實或不誠實地銷售物品:對物品質量的說明可能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誤導性的。當然,買主的問題就是辨別產品的質量。市場中存在著愿意銷售劣質產品的人可能使市場不復存在――就像次品車的情況一樣。這種可能性就是不誠實的主要成本――因為不誠實的交易可能將誠實的交易擠出市場。在適當的價格范圍內,優質產品的潛在購買者和銷售者都有可能存在:但是,由于存在著希望以次充好的人,合理的交易將不復存在。因此,不誠實的成本不僅體現在買主被欺騙的金額上,而且還必定包括因合理的交易不復存在而導致的損失。

虛假宣傳符合阿克爾洛夫所提出的理論框架。在這一理論框架的意義上,虛假宣傳給那些誠實交易者造成成本。而這一成本,是競爭者意義上成本,是以弱勢競爭者的損失來衡量的,比如,利潤下降和沉沒成本。無論是誠實的還是不誠實的賣主都是這個市場交易的參加者。任何一個賣者都具有選擇誠實或不誠實的決策權,當然正是因為具有了這種選擇權。才使這種反復博弈使得誠實賣家越來越少,消費者損失越來越大,最終導致了整個市場的崩潰。

虛假宣傳之所以帶來如此惡果,癥結所在就是“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ic)”,商家比消費者擁有更多關于其物品和服務的質量、特性、效能等層面的信息和交易經驗,從而導致了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力量的不平衡。生產者總是有組織的集中的機構,可以動用規模性力量。當面臨外來力量的沖擊時,可以進行組織協調,可以有條不紊制定策略,展開應對。消費者則是分散存在的,很難對生產者采取集體行動,即使生產者對消費者采取了明顯的損害行為,消費者或者期待自己可以幸免,或者等待他人采取行動自己可以坐享其成。同時,消費者對虛假宣傳的甄別提高了其交易成本。由于處于信息劣勢,消費者如果想要對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做出全面、客觀的了解,就必須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進行“信息搜尋”(information searehing)。特別是面對種類煩多的商品時,消費者往往會陷入“決策混沌”,此時,針對消費者的心理并在措辭中盡量滿足消費者的情感訴求的宣傳往往會導致消費者的購買決策,虛假宣傳就以此為生,并獲得了不菲的利潤。而消費者得知自己上當受騙后,又由于投訴成本和追償成本過高。使他們在權衡得失后通常選擇忍氣吞聲,既不會使侵權行為公諸于眾,也不會促進產生矯正行為。這將會造成信息不對稱的進一步惡化,引起市場的逆向選擇,甚至出現“次品驅逐正品”的現象。

四、虛假宣傳的治理

需要說明的是。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一定是以虛假廣告的形式來。它還包括諸如新聞會、新產品或服務推介會、商品信息會、展銷會、促銷活動、雇用他人或向他人進行銷售誘導(俗稱“托兒”)、利用大眾傳媒作引人誤解的報道(以非商業廣告的方式如通過播放新聞、采訪、發表文章等對商品進行宣傳報道)、介紹新產品或服務的專題報告、講座或座談會等等其他宣傳形式。但是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影響面最廣,也是最為主體形式,本文將集中討論虛假廣告的治理。

在虛假廣告的治理上,增加企業虛假廣告違法成本,加重虛假廣告的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單位實施連帶責任追究等措施。是經常被提及的治理方式。但這些都是事后的救濟手段,包括保證金制度,其重點也是在事后救濟。綜合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對廣告規則和虛假廣告等方面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歸納為:消息虛假、品質虛假、功能虛假、價格虛假、證明材料虛假。生產者通過專業知識優勢、夸大強調部分信息、隱瞞關鍵性負面信息等手段來達到引人誤解和刺激購買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加大對虛假廣告行為懲罰力度的同時,也應從及早發現和識別廣告中的虛假信息人手,打破信息壁壘,促進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信息均衡,給消費者理性選擇的機會。主要有以下四個途徑:

(一)驗證性監測

目前的廣告監測主要以絕對化語言、保健品使用藥品用語、使用消費者名義專家名義推薦產品等為主要內容。隨著電子化監測系統的推廣,廣告監測自動化水平得到提高,保證了工作效率,也產生了形式化的傾向。同時,生產者也會想方設法規避形式化監測。因此,監管部門有必要兼顧對廣告內容的驗證性監測,即對廣告傳遞出的產品或服務效果信息進行事實驗證。1、顧客訪談法。對諸如“不開刀,不住院”,“今天作手術,明天就上班”,“想瘦哪里,瘦哪里”等廣告。通過對接受過此項服務的顧客進行訪談,驗證其信息的真實性。2、情景重現法。對諸如“克服七大頑固污漬”、“一抹清除油污”、“凈味全效”等廣告,可以按照其廣告所示方式進行試驗,從而甄別其內容有無夸大誤導成份。3、現場偵查法。對諸如“促銷活動期間購物,買100送20”、“免費體驗”、“沒有效果全額退款”、“全外教授課”等廣告,可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進行實地詢問,全面了解是否有其他約束性條件未在廣告中說明,以判定其是否違反《廣告法》第9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格式化

自1999年前后,工商部門就已經開始了對廣告特別是醫療、征婚等廣告實施格式化管理的實踐探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1 醫療機構第一名稱;2 醫療機構地址;3 所有制形式;4 醫療機構類別:5 診療科目;6 床位數;7 接診時間。

這一規定,筆者理解是對廣告實施格式化管理實踐的一種確認。格式化管理有效地抑制了廣告中虛假信息的可能性,使廣告作為邀約的一種形式更加規范而清晰,便于確認責任與義務。但格式化也同時抑制了廣告創意,限制了產品與服務的差異化表達。因此必須有條件、有限地用于與消費者切身利益特別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上,不可過于寬泛。

(三)專業性辨別

為追求在廣告中表現其產品和服務與其他競爭者的差異,企業往往在其廣告中通過強調產品和服務通過某種認證、運用某種技術、含有某種特殊成份等信息,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在此類廣告行為中,由于消費者不是專業買家,因而企業具有壓倒性的信息優勢,從而易造成誤導或虛假的問題。對此,管理部門有責任努力消除這種不平等狀態,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1、證明材料審查。對于含有“綠色、純天然”、“全國馳名商標”。以及“××協會推薦”、“××機構認可”等信息的廣告。應查驗其證明材料的真偽,調查認證機構的權威性,以避免“全國牙防組”事件的再度發生。2、核心技術解釋。對于“含有××抑菌成份”、“含有去屑因子”、“添加了××”,以及“不含××”、“非油炸”等明顯與主流產品加工方式不同的信息之廣告。要規定企業有提供相應解釋說明的義務。如添加物質的正式化學或生物學名稱為何、替代主流加工方式的技術為何等,并通過專業檢驗檢測機構核實這些信息的真實性,以證實其廣告信息的真實程度。

(四)權威渠道公布

建立關于廣告審查、虛假廣告查處,以及(三)中的重要廣告信息的公布平臺,使消費者可以方便的查找到廣告關鍵信息,輔助其進行判斷。這一平臺,首先要權威。可以非政府組織進行運作,但政府部門應該適當參與,以保證其公信力。第二要簡便,可以互聯網網站為主,建立交互性、可查詢、全天候的信息平臺。第三要開放。要對于消費者關注和舉報的廣告有快速的反應,進行跟蹤式的檢查。第四要依法。由于廣告內容所涉及的技術有的屬于商業秘密。不宜公開,所以只要求企業公布其真實情況即可,對于技術詳情則不應要求其公開。

第5篇

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9月1日起實施。《意見》 規定了20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包括能用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能證明的14項: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以及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辦理、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的6項證明。親屬關系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9項證明,則明確由派出所開具。

住房公積金新規 公積金提取手續“瘦身”

9月1日起,國管公積金的提取流程開始簡化。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需要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書》申報信息并作出承諾,凡是可以通過相關部門獲取信息進行聯網審核的,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職工,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就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此外,繳存國管公積金的職工如果在北京購買二手房,只需要通過身份驗證就可以辦理業務。

互聯網廣告新規 搜索廣告再遭限定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明確了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未經審查,不得;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形式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旅游局公布新規 老年游客出行有保障

國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從9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旅行社不得對游客年齡進行限制、不得拒絕老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參團;75歲以上的老年旅游者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最好由成年家屬陪同;包機、包船、旅游專列、百人以上老年團應配隨團醫生;老人出游連續乘車時間不應超2小時。

首部《慈善法》出臺 慈善組織稅收有優惠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國首部《慈善法》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范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產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突出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公開募捐周期超過6個月的,至少每3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第6篇

一、從傳統與現實看誠信的意義

從傳統來看,誠信既是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中華傳統文化中的重要思想內核之一,例如儒家的創始人孔子就非常看重誠信二字。《論語》中有一段孔子與其弟子子貢的對話:“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顏淵篇第十二》)在這段話中,一方面孔子把“信”視做為政者治理國家不可或缺的根本,強調只有統治者取信于民,方能贏得民心,這樣才有國家政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另一方面,孔子還從一般意義上把“信”視為做人不可或缺的根本――民無信不立!

從現實來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誠信已成為既無國界,又不分社會制度的共同準則,是社會的道德底線,對于維系社會穩定、家庭和睦、人格尊嚴,起著基石的作用。尤其是在已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今中國社會,誠信更是維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際關系和諧的基本原則。

二、當今大學生誠信缺失的突出表現

當今中國社會,大學生誠信缺失的突出表現為:

(一)學習方面――考試作弊,論文抄襲。考試是檢驗和衡量學生學習效果的一種手段,然而在高校的各級各類考試過程中,作弊現象突出,卻屢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并且呈現出“群體化”“、職業化”“、科技化”等特點。還有在撰寫畢業論文時,東拼西湊、抄襲他人已發表的論文,更有甚者干脆直接把他人論文換成自己的名字。

(二)經濟方面――拖欠學費,借貸不還。惡意拖欠學費是部分大學生在經濟方面不誠信的突出表現,他們將本應上交的學費用于購買奢侈品和高消費;不按時歸還國家的助學貸款,給學校的信用指數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騙取特困生獎學金,目前國家和許多高校對特貧困生有優待政策,某些大學生就千方百計弄假證明謊稱特困,騙取特貧困生獎學金。

(三)就業方面――虛假包裝,頻繁跳槽。為了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取勝,不少畢業生往往刻意包裝自己,在個人簡歷上下工夫,避實就虛,夸大其詞。或是偽造就業材料,虛構在校期間任職情況和社會經歷,以此來吸引用人單位。還有的畢業生工作后,不能愛崗敬業,而是這山望著那山高,隨意違約,頻繁更換工作。

三、大學生誠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學生誠信缺失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社會大環境的影響。社會大環境是促使大學生誠信形成、維持和改變的基本依據。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出現了誠信危機現象。政治領域中個別領導干部、,經濟領域中的制假販假活動猖獗、假冒偽劣商品泛濫、虛假廣告隨處可見以及商業欺詐,文化領域中媒體的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學歷上的“注水”文憑、學術上的“學者”論文的粗制濫造、抄襲剽竊等等不誠信現象,都對大學生群體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二)學校的原因。學校教育缺乏正確的誠信評估、監督體系,是誠信缺失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大多數高校在教育的方式上重灌輸、輕引導,重說教,輕情感。在教育的內容上雖然不斷強調教師要“教書育人”,但往往是只注重“教書”而忽視“育人”,只教授書本知識,而不傳授做人的道理。

(三)教育者的原因。首先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啟蒙老師,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與鄰里、朋友、同事交往過程間存在的不誠信行為,都會對孩子誠信品質的養成產生深刻影響。其次是教師個人的誠信素養的影響。不少教師自身誠信意識就缺乏,如在評獎、評職稱中弄虛作假,有的甚者接受學生的賄賂以提高學生的考試成績等。種種與教育工作者形象大相違背的事實,影響了被教育者誠信缺失。

(四)大學生自身的原因。當代大學生絕大多數是獨生子女,有相當部分的大學生在其成長過程中形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意識。這種思想意識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功利主義相結合,對大學生的精神世界產生了嚴重沖擊,致使他們雖然也崇尚誠實守信,卻又在關系到自己的利益如考試、評獎、畢業、求職等面前,不自覺的放棄了誠信的原則,從而造成誠信的缺失。

四、建構大學生誠信評價監督體系,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

大學生是國家重要的人才資源,更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誠信度如何,不僅對其本身的人際交往和事業發展有直接影響,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和人際關系的和諧。因此大力開展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大學生誠信品質的養成,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靠空對空的誠信教育是無濟于事的,必須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用制度來規范約束大學生的行為追求。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建構大學生誠信評價監督體系,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檔案要詳細反映大學生個人在校期間的信用記錄,根據檔案定期對大學生的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評估,并依據個人檔案作為學生評優獲獎、就業的一個重要指標,以此強化對大學生的誠信監督。

參考文獻

[1]陽瑞珍,呂耀懷.誠信:為人之本,立業之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

第7篇

關鍵詞:認識; 人員素質; 合作雙贏; 采編審讀

  在科技發展快速的今天,科技期刊事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遇到更嚴峻的挑戰。科技期刊的生存與發展 ,已由原來單一依靠發行量,轉變為以廣告收入為主的新的經營模式[1]。優秀的科技期刊廣告的收入已經處于相對穩定的水平。在科技期刊的廣告中刊登與科技期刊內容相關的科技產品,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學科的進展動態,是讀者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不僅提高了期刊社的經濟效益,美化了版面,而且作為科技信息,也豐富了科技期刊的內容,增加了信息量[2]。然而,也出現了一些片面追求廣告經濟效益,刊登質量低劣甚至虛假廣告,影響了科技期刊的質量及廣告業務的健康發展[3]。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根據多年的期刊廣告編審工作經驗,就科技期刊廣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1 科技期刊廣告存在的問題及形成原因

1.1 主要問題

廣告在科技期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科技期刊的健康發展[4-5]。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在科技期刊刊登虛假廣告;(2)刊登的廣告內容與期刊內容不協調、封面設計與期刊的辦刊宗旨相脫節;(3)只注重版面的美觀投計,不注重文字編排,用詞不準確;(4)夸大產品的功效,濫用廣告語;(5)廣告文字排版不規范、廣告詞特色不明顯、不能體現企業產品的品牌等等。這些問題,制約著期刊廣告業務的健康發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1.2 形成原因

(1)認識上的偏差。不能準確把握科技期刊與廣告主輔分清、相互依存的辯證關系,片面追求廣告經濟效益,出現廣告內容與期刊主題相脫節,這類廣告的出現,短期內可能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從長遠看,會削弱了了期刊的可信度和影響力,期刊知名度和發行量的下降發過來又會使廣告效益的下降。不能形成廣告與期刊業務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2)缺乏廣告經營、采編人才。廣告業務是科技期刊近年來發展較快的一項業務,不少期刊社相對于論文編輯人員來說,存在著廣告經營、采編人才比較缺乏的問題,制約著廣告業務的拓展。(3)廣告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科技期刊的廣告內容與辦刊宗旨及期刊論文內容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廣告業務人員不僅需要較高的廣告業務知識和技能,而且需要一定的相關專業的技術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廣告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往往是造成廣告內容把握不準確甚至出現差錯、夸大、虛假廣告的原因之一。(4)采編、審讀質量不高,文字及編排格式不規范。期刊廣告業務往往存在重美工、圖文版面設計效果,輕文字編審的傾向,有時會出現內容失實,文字表達不準確,格式不規范,削弱了廣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可信性,影響了廣告效果,對期刊和廣告企業都會帶來負面影響。

2 解決途徑與措施

2.1 準確把握期刊與廣告兩者的辨證關系

第一、廣告和期刊的關系。科技期刊作為一種傳播媒介,其作用不僅在于直接系統地傳播科技知識和創新成果,為科技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務,更重要的在于引導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活動和科研方向,在于利用自己獨特的品牌優勢和輻射優勢,延伸自己的服務范圍,直接介入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甚至介入成果的研究。科技期刊是辦給讀者看的,只有有了穩定的讀者群,才有發展科技期刊廣告的條件。在科技期刊刊登廣告,能有效地增加信息量,提高信息傳播的可信度;以更加新穎、直觀的方式表述新設備、新器材、新技術的特點,提高期刊技術觀點的宣傳力度。科技期刊開展廣告經營,包括產品信息、技術需求信息,是發揮企業帶頭作用與引導職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拓寬自己的服務領域,擴大社會影響,贏得更多讀者的重要途徑。

第二、期刊和廣告企業的關系。借助知名期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實現經濟而有效的廣告宣傳;通過科技期刊在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建立起廣泛的聯系扭帶和橋染,促進產品銷售與推廣。如在《棉紡織技術》上刊登廣告,由于其自身的權威性,增加了產品信息傳播的可信度,不僅是企業實力與形象的體現,更是擴大企業經營業績的最有效途徑期。

第三、廣告內容與期刊主題保持一致。廣告內容要與科技期刊讀者的需求范圍相一致,這有利于增強科技期刊廣告信息的傳播效果。準確把握技術發展方向與熱點問題,來吸引廣告客戶。《棉紡織技術》是最早刊登廣告的科技期刊之一,是報道棉紡織行業生產、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內容的期刊,將期刊的服務對象定位于量大面廣、工作在各個層面的技術人員,由于辦刊宗旨明確,發展品牌企業作為長期客戶,廣告信息可以讓更多的紡織工程技術人員了解最新的設備信息和設備制造廠的技術進步,并擴大對企業產品的推廣,同時也積極引導紡織企業了解和認識新型紡織原料的特點,使廣告客戶得到利益,期刊再從廣告客戶那里得到支持。

第四、擺正期刊與廣告兩者的主次關系。科技期刊必須堅持正確的辦刊宗旨,以辦好刊物為主,廣告業務為輔。防止并糾正片面追求廣告效益,忽視辦刊質量的不良傾向。廣告應做到適宜、適量,不宜過多。良好的期刊廣告不僅可以為期刊提供有效的經濟支持,而且有利于增強期刊影響力,擴大發行量,促進期刊的健康發展。

2.2 努力提高廣告業務人員素養

優秀科技期刊都有明確的定位。廣告業務人員要認真了解科技期刊的專業導向,了解專業對公司、對產品、對科技的背景,對科技專業知識更是要熟知,仔細選擇所的廣告信息,避免廣告內容與期刊內容不協調對廣告效果的干擾和影響。多年來,《棉紡織技術》廣告業務人員為讀者提供與本刊宗旨相符的廣告信息。結合期刊有針對地發展客戶,非常清晰的知道潛在客戶是那個行業居多,充分挖掘廣告客戶資源。近幾年,每期廣告數量平均在140家左右,經營業績好,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2.3 與廣告主進行有效合作力爭雙贏

由于科技期刊的廣告主大部分是企業,應與企業建立長期合作戰略伙伴 關系,相互支持幫助,實現期刊與企業“合作、共贏”。這是保持科技期刊廣告業務保持長久不衰的一條重要途徑。如《棉紡織技術》期刊,是一種典型的紡織類科技期刊,服務于紡織工程技術人員,主要廣告客戶是紡織設備的生產制造廠家及新型紡織原料的生產廠家,廣告人員通過期刊、技術交流會、網絡等與企業建立起了良好的、信任的、相互合作的共同體。對于不成熟的企業,幫助建立廣告客戶檔案,將收集到的有關設備、技術改造的信息及時反饋到廣告客戶,并幫助聯系有關專家對設備使用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幫助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對于品牌企業積極倡導“合作、雙贏”,使廣告客戶得到利益,然后期刊再從廣告客戶那里得到支持,樂于將自己更多的產品技術信息通過本刊進行。

2.4 提高采編、審讀質量

(1)精心策劃,準確表達廣告信息,增強服務質量。科技期刊的廣告通過文字、色彩、圖形將信息準確的表達出來,好的廣告創意可以讓廣告在眾多期刊的廣告中脫穎而出,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6]。隨著時代的發展,期刊的版式設計呈現出更加多元化的取向,使讀者即潛在客戶對廣告產品有較多的了解,更好地滿足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審美需要,吸引更多的目標人群訂閱雜志或閱讀雜志。如《棉紡織技術》的廣告一般與企業合作,多年來,廣告設計人員堅持站在客戶的立場,準確表達客戶的信息,精心設計客戶的服務內容,與客戶溝通技術細節,為客戶提供有效的宣傳策劃方案。

(2)設計好封面。廣告封面的設計,不僅要滿足客戶的要求,還要兼顧期刊的辦刊理念。《棉紡織技術》期刊的封面廣告要求形象廣告,為了有效突出期刊特色,經常更換期刊的封頁廣告給人耳目一新的感官,但刊登封面廣告要有品牌意識,盡量選擇知名品牌的企業作為封面廣告,使期刊與企業實現共贏。《棉紡織技術》2011年有一期的封面廣告客戶,是一家知名的紡機制造企業,開始要求在封面上刊登機械設備和機械零件,把封面設計的非常飽滿,全是產品介紹,給人以凌亂無章的感覺,當時我們要求客戶調整廣告方案,反復與美術編輯協商這期的廣告方案,并把設計好的形象廣告提供給他們,強調封面廣告必須是形象廣告,經過協商溝通,再給他們一個前插3版位來介紹機械產品,這樣做滿足了企業需求,增加了期刊的收入,也得到了廣告客戶的認可和讀者的好評。

(3)加強廣告審讀,為提高科技期刊質量服務。隨著期刊知名度的提高,在科技期刊刊登廣告的企業越來越多,廣告審讀就顯出他的重要和不可忽視性。科技期刊刊登廣告要有法制意識,廣告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的管理細則,是把握審讀導向的重要依據。科技期刊要嚴格按照《廣告法》審核廣告稿,杜絕出現虛假廣告。廣告文字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期刊在廣告信息的內容上,在廣告審讀中執行《廣告語言文字暫行管理規定》,期刊中的廣告與期刊內容相容度高,其內容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如在《棉紡織技術》2011年第11期的廣告中,有一家介紹紡織用集棉器廣告是這樣寫的:“本產品采用進口POM和不銹鋼合制而成,在原集棉器選用進口技術,在下前羅拉與塑料緊密吻合,上下升降左右滑動,由緊密紡至功能在CV值明先下降、棉結、細結大幅度減少、試用方法裝入前皮輥,特別紡高尖端棉紗是最佳產品” 該廣告語言表述不清,有錯白字,專業術語不準確、標點符號使用也不規范,讓人難以讀懂廣告的含義,還有個別過度形容的極端詞匯出現,不符合廣告用詞有關法規。經廣告審讀人員認真閱讀改為“本產品采用進口POM和不銹鋼加工成,在原集棉器上采用進口技術,前羅拉與塑料件緊密吻合,集棉器可上下升降左右滑動,有緊密紡之功效。可使條干CV值明顯下降,細節、棉結大幅度減少。該裝置裝入前即可使用,特別適紡高檔棉紗。”廣告客戶非常滿意,也避免了在廣告語中出現“最佳、最好、最高”一類極端詞匯。在廣告終審工作中經常能發現有的單位的廣告更換單位名稱,產品一樣,單位地址一樣,有時電話傳真都一樣,就是單位名稱不一樣。這時就一定要企業的更名啟事,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避免出現虛假廣告。

為了體現期刊的整體質量,一定要規范廣告格式,隨著電腦的普及,大多數企業都自己設計廣告,廣告格式五花入門,特別是說明單位信息的表達方式各不相同,如電話區號的表達,有的是括號“()”表示,有的用“-”,電子郵箱有的用英文“E-mail”或“e-mail”,有的直接用中文“電子郵箱”非常不規范。要制定符合自己期刊的廣告格式,規范廣告格式。

《棉紡織技術》廣告終審人員對每一個廣告檢查是否手續齊全、符合法律規定,在廣告的文字編排中,如果發現有不符合《棉紡織技術》規范的文字,盡量和廣告客戶溝通,糾正過來,杜絕不符合《棉紡織技術》編排格式規范的事例,對《棉紡織技術》刊登的廣告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及《棉紡織技術》編排格式規范;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符合法律規定,刊登準確無誤。對一些不能登的廣告, 堅決不登, 對一些夸大其詞或缺少根據的語句、提法, 堅決刪除或修改。這樣做,既是維護期刊本身的信譽,維護讀者即廣告對象的利益, 也是維護廣告客戶的長遠利益。

3 結束語

科技期刊廣告在期刊發展的市場化戰略中,已經處于十分顯著和重要的地位,無論是在版面上的占有量,還是內容題材的廣泛性,都能體現出科技期刊的自身素質、服務意識和開拓精神,成為期刊生存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做好期刊廣告,首先應準確把握期刊與廣告兩者的辨證關系,科技期刊廣告沒有完全的獨立性,廣告的內容與科技期刊的內容要協調一致;應加強廣告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抓好培訓,努力提高文化業務素質,特別相關專業技術素質;改進期刊廣告經營思路和廣告人員的思維模式,延伸期刊的服務范圍,實現期刊與廣告企業雙贏;應加強廣告的采編與審讀,不僅要形式生動新穎,同時要做到內容真實可信,語言表達準確,文字編排規范,從而促進科技期刊廣告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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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姜朝暉,劉勇.淺淡我國科技期刊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今傳媒,2011(4):113-114.

第8篇

[論文摘要]高等教育具有較強的外部性、排他性和競爭性,這種準公共產品的性質使得高等教育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提供服務我國高等教育機構在當前的市場競爭中已經出現名稱混同、虛假招生宣傳、賄賂、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及不正當的人才引進等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規制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制度嚴重缺失,而且現有的規制立法層次較低鑒于我國立法的現狀,可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地位.以行為定主體,將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該法規制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全面涵蓋各類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滿足法律規制的普適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調整該類行為的立法層次,滿足規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

一、高等教育與競爭

(一)高等教育的定位

由于高等教育傳統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費非競爭性,一直被視為“純公共產品”,主要由財政支付教育服務:不過,在各同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教育運作模式,如非營利性(non proift)教育、營利性(for proift)教育和可營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漸成為可以依據支付能力選擇購買的服務…。同時,根據WTO規則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j條的規定,除南各國政府徹底資助的教學活動之外,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于教育貿易服務范疇,陔協定將教育服務作為全球十二大類服務貿易的第五類,認定教育可以作為一種“商業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為在商業運作機制下被消費者購買的服務。這樣就為教育屬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正因如此,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前校長密爾頓·艾森豪威爾這樣說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賴的。一個需要資金培養有教養的公民.另一個需要有教養的公民創造財富”。總的來說.高等教育產品屬于準公共產品,即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產品,它具有以下特點:

1.較強的外部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公共產品的性質。外部性是指人們的經濟行為對他人或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利益或成本影響。個人獲得高等教育之后,不僅個人受益,而且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特別是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今天,一個國家的振興發展主要得益于知識創新的推動,而高等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就更為突出。高等教育的這一特點使得其市場提供者所能獲得的個人效用,將由于利益外溢而小于他所應得的利益總量。

2.排他性和競爭性 這是高等教育作為私人產品的性質。排他性是指每一個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憑借這種消費給自己帶來效用更多的就業機會、較高的收入等,但這種資源是稀缺的,一旦被某一個人占有,就不能被其他人占有。即一個人享用某種服務后,就會減少甚至排除其他人對該服務的享用。同時,提供教育的機構有可能把這種有限的資源分割開來,提供給最需接受教育的人,而他們每提供一定數量的資源,邊際成本一般來講大于零,且按產品單位付費,誰享用誰付費,誰不享用誰不付費,多享用多付費,少享用少付費,此即高等教育的競爭性。顯然,排他性和競爭性決定了高等教育不僅是商品,而且是私人商品。

(二)競爭對于高等教育的獨特價值

1.競爭對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性從規模上看,我國高等教育行業近些年發展態勢快速,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2311所,同比增長11.3%,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超過2500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2%。全圈接受各種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249.56萬人次,高等教育入學率為22%,高等教育大眾化已經形成。從質上看,隨著社會經濟多元化出現,社會需求多樣化使得不同素質的人們不僅對普通高等教育的需求強勁,而且對成人教育、自學、培訓等教育方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高等教育正朝著多樣化發展。為滿足這種巨大的市場需求,高等教育機構有必要引進市場機制,加強競爭,增加不同種類的供給,通過市場調節供求和優化資源配置,以滿足個人對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樣性。

2.高等教育的競爭性提供具有可行性 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決定了既能以政府供給方式生產出一般“公共產品”,又能以市場方式生產出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而事實上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市場早已形成,且近年來競爭態勢更加明顯,不僅民辦與公辦高校、專業培訓機構與傳統高校、國外與國內高校競爭激烈,如香港大學等高校也擴大了在內地的招生,直接與內地高校進行競爭。這一切顯示出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日漸開放、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競爭的概念對于任何一個高等教育機構而言,無論是在大眾化之前,還是在大眾化之后,都是無法回避的。僅有的差別,或許只在于以前的市場競爭遠沒有現在來的直接和劇烈。

二、我國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其實就是不斷培育教育市場的競爭格局,但在這一格局的形成過程中也出現了惡性競爭情形,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稱混同行為 公立高校與民辦高校在學校名稱上的嚴格界線為二者打上了競爭力迥異的“商標”。于是一些民辦高校就在名稱上動手腳,欺騙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未經合法程序擅自改動校名的行為。如“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和“西安思源職業學院”為提高自身的“檔次”,擅自將核定名稱做了更改,去掉了“職業”二字。這樣改動后,考生和家長根本分辨不出這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學校,甚至還以為是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傍名校行為。名牌高校在廣大學生和家長心中代表了過硬的教學質量和便利的就業機會,一些民辦機構利用學生和家長的這一心理,在名稱上制造與名校混同的效果。例如在全國擁有多處培訓點的北大青鳥集團是北京大學下屬大型高科技企業,與北京大學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法人,但在名稱上卻使很多學生和家長誤認為與北大有辦學方面的聯系,這種借用名牌高校提升自己優勢的行為就屬于典型的“傍名牌”。

2.虛假招生宣傳行為 一些高等教育機構為在招生大戰中處于優勢,不惜采用虛假廣告或其他方式吸引學生和家長。具體表現為:(1)模糊辦學資格。如只能進行考試培訓的機構謊稱能招生全日制學員,只有專科教育資格的學校謊稱能招收本科生等。(2)隱瞞文憑性質等重要信息。如刻意對發放的文憑性質含糊其詞,只說是頒發國家統一承認的文憑,對其是屬于自考性質,還是只能參加成人高考卻刻意隱瞞。(3)夸大辦學條件。一些高校在招生簡章中大肆渲染辦學條件,對學校的師資、設施、校園環境和教學質量等進行虛假宣傳。(4)假承諾。一些競爭力較弱的高校為吸引學生,打出諸如包分配、百分之百就業等廣告。

3.賄賂行為 (1)招生回扣。一些學校與生源學校私下達成協議,或組織“招生”,承諾每向招生學校輸送一名學生,招生學校給予輸送者一定數額的金錢回報,或提供其他報酬。(2)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時下想要爭取到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的學校很多,但數量有限,因此一些學校專門撥出“公關費”,給評審專家請客送禮,賄賂評審專家,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促成自己學校在申報中獲得成功。

4.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行為 捏造、散布其他學校辦學條件惡劣或教學質量低下等虛假事實,使競爭對手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5.不正當的人才引進行為 師資力量在高校競爭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部分高校為在短時期內解決人才短缺問題,提升師資質量,出現一些不正當的人才競爭現象,具體表現為:(1)檔案優惠政策。人事檔案制度是人才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轉遞和流動。但部分機構為吸引人才,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如不要人事檔案、為引進人才重建檔案等,變相縱容違法跳槽行為,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2)集體跳槽。集體跳槽不能簡單定性為道德問題,從競爭法的角度,這類行為的背后是接受人才的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挖走競爭對手的全部或大部分專業人才,導致競爭對手的相關專業陷于崩潰,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性。如發生在2005年的北京某高校刑法研究基地大部分教師集體跳槽,加盟另一高校,致使該高校的學科建設遭受重創即是典型一例。(3)虛假承諾。有的高校為引進人才,在其簽約前許以優惠待遇,但后來承諾并未兌現,侵犯了人才的合法權益,也造成原單位人才的不正當流失。

四、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當前法律規制的缺陷

目前對于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制度缺失嚴重我國高等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國家完全壟斷,根本不存在競爭的前提。受此桎梏,改革后出現的高等教育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直也未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這一規定,高等教育機構因其營利性特征而備受質疑,能否適用該法也成為一個問題。其他專門立法如《教育法》(1995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對此也未作任何規定。目前對此進行調整的立法僅見于《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第62條,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以及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該條也只規定了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未涵蓋上述所有已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規制高等教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基本處于缺失狀態。

2.立法層次較低現有的規制立法多以規章形式存在,如《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意見》(2002年)、《教育部關于加強獨立學院招生丁作管理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審查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緊急通知》(2006年)、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等。由于這類規章的制定在程序上不如法律嚴格,權威性不夠,無法強有力地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這類違法行為愈演愈烈。

(二)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鑒于我國立法現狀,筆者認為應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本法的地位,將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該法規制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全面涵蓋各類高等教育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滿足法律規制的普適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調整該類行為的立法層次,滿足規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其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并非該法適用范圍的唯一依據,該法總則中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立法宗旨,分則中將經營者以外的行政機關、公用企業和第三人同樣都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因此,應當轉變看法,改“以主體定主體”為“以行為定主體”,即行為凡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無論行為人是誰,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應受該法的規制。這樣,無論是具有營利性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和培訓機構,還是不具備營利性的公立高校,因其參與高等教育領域市場競爭的行為特征,都應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1.對名稱混同行為的法律規制名稱混同行為是采用欺騙性標識引人誤解的行為,如民辦高校假冒公立高校的名稱標識,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假冒名牌機構的名稱標識,或故意將自己的名稱標識做成與其他競爭者極為相似的名稱,或打著與名校聯合辦學的招牌傍名睥等對這類名稱混同行為,完全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給與相應的行政處罰,并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對虛假招生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塒虛假招生宣傳行為除將其明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圍之外,還應注意:(1)界定虛假招生宣傳行為。虛假招生寅傳行為包括欺騙性虛假招生宣傳和誤導性虛似招牛宜傳。前者是指宣傳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如對提供的教育進行吹噓性或夸大性宣傳、虛構客觀上不存在的辦學條件的詐騙性宣傳等:后者是指宣傳內容并非虛構,但存在表達瑕疵,故意采用引人誤解的表達方式,使學生和家長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如隱瞞影響學生和家長正確選擇的關鍵信息的隱瞞性廣告,或使用雙關語或模糊性語言規避對自己不利信息的歧義性宣傳。這兩類虛假宣傳行為中,欺騙性虛假宣傳認定較為容易,為認定標準客觀,而對誤導性虛假宣傳行為在認定上就并不容易,因為對其認定的標準具有很大的主觀性,某些宣傳的內容雖然是真實的,但仍有可能產生引人誤解的后果。2)全面適用廣告審查制度。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廣告審查制度只適用于民辦高校,但事實上,公立高校也開始采用廣告等方式招生,獨立學院更是常用虛假宣傳方式招生,屋害考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在高等教育領域全面適用廣告審查,促進該領域競爭秩序的健康發展。(3)擴大虛假招生宣傳民事責任的種類。從目前追究虛假招生宣傳的民事責任種類來看,立法者只采取退同所交學費一種形式。但根據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受害人還有權要求相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對賄賂行為的法律規制對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回扣行為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規制:“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而對于學科建設和科研活動中的賄賂行為,雖然一些地方政府規章早已作出規定,如江蘇省教育廳在2005年l2月的《關于開展“十一五”期間江蘇省重點學科遴選工作的通知》中就規定:“加強行風、學風建設,禁止請客送禮,游說評審專家等不正之風。若發現申報材料嚴重失實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省教育廳將取消有關學科的申報資格”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該省,規制力度有限。事實七不正當的賄賂行為擠占了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得的資源,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同。

4.對詆毀競爭對手辦學聲譽行為的法律規制競爭市場的本質是它的非個人特征。在競爭的條件下,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聲譽一日_形成,就具有嚴格的人身特定性和明確的指向性,能形成學生及其家長和高等教育機構的“人合關系”。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聲譽是其擁有的獨有社會資源,對其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需要指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將詆毀僅限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存在規制范圍過窄的缺陷,因為有些說法盡管建立在一定客觀事實基礎上,不是嚴格意義的失真和虛構,但其表達要么真實而不全面,要么陳述不當,如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等,也具有“貶損”的意義,仍應歸入詆毀聲譽行為。例如某民辦高校在對外宣傳自己的就業率時,將自己就業最好的專業就業率作為該校的就業率與另一高校就業最差專業的就業率進行比較,這種比較雖然客觀但卻是通過不適當的說法來提升自己辦學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受到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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