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20 04:30: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國有企業監事履職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要淡化行政色彩
雖然國資委不屬于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但由于代表國家出資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職能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身份,使得國資委具有比較濃厚的行政色彩。作為一個行政性出資人,其性質就不適合介入企業經營性活動。因此,行政性出資人必須有權力邊界和行為邊界。如果這個邊界不清晰就會越位,造成對企業的行政干預。
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國資委組建的時候就意識到了:國資委不能當婆婆加老板,國資委不能批項目。遺憾的是最后并沒有完全約束住,其原因是機構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未來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們應該時時把握一個度: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展緩慢,內部監管不力,作為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資人,階段性地超常規監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職行為。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后,這種超常規監管依然沒有改變,甚至嚴重影響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這就需要我們重視解決自身的管理問題。如果習慣于超常規監管,或者因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棄超常規監管,甚至回歸到行政性、命令式監管,則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要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
國資委應嚴格執行《公司法》,進一步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通過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機構落實好出資人職責。
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制度
在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權、法人產權、經營控制權及監督權相互分離且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企業內部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等法人治理結構。國資委應進一步督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企業內部治理機構運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牢固的基礎,也為國資委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規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的股東定位來開展。國資委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要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不干預其監管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本所有權和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分離。具體表現為:國資委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制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免、資本增減等渠道行使所有權,監管公司戰略方向、重大投資和公司績效;通過公司治理體系的構建來提高所有權監管的效率,堅持董事會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使董事會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可問責性,凡屬于董事會的權責,交給董事會行使,國資委不應陷入企業日常管理。
加強監事會建設
選派監事是國家法律賦予出資人的法定權利。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向所監管的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職責。國資委必須加強監事會的建設,提高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工作水平,滿足社會各界對監事會工作所寄予的期許,否則即是失職甚至瀆職。
監事會的工作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狀況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企業負責人提出獎懲、任免建議。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制度建立以來,對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規范企業管理、糾正違規經營、防止決策失誤和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監事會做出了很大成績。
實踐證明,監事會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與審計、紀檢及巡視監督機制相比,監事會制度有不同的特點。一是監督的獨立性。監事均由國資委直接委派,與企業沒有任何人事與經濟上的關聯,較為徹底地實現了監督職能與經營職能的分離,從而保證了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權威性。監事會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國家副部級干部,專職監事主要由司、處級國家公務員組成,這種高規格的人員配置,使監事會具有很強的權威性。三是長期性。監事會一個任期為三年,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連續地觀察企業的運營,判斷企業的依據較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監事會可以深入企業總部、基層、項目等各個領域進行調查了解,參加各種會議,調閱各種資料,因此判斷企業的依據比較切合實際。五是綜合性。監事會出具的報告不僅僅是會計報表數字,而是全面關注企業戰略、企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政策環境、經濟周期、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綜合地反映企業發展的真實狀況,因此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派駐監事會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產生的,當然應該根據客觀實際加以調整。外派監事會當初主要是針對出資人單一的國有獨資企業設計的。目前,很多國有企業經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股權多元化,特別是有些國有企業已經整體上市,性質轉變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因此,根據企業所有權性質不同,監事會的產生方式、職責權限與工作方式也將有所調整。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國資委可以直接派駐監事會;對于國有控股企業,國資委要通過股東會履行程序,依法選舉監事會;對于國有參股公司,要依據占股比例推選監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選,仍可以采用股東審計的方式,當然股東審計的工作范圍與工作方式將會不同。
要逐步調整職能范圍
關鍵詞:高管薪酬;公司治理;問題;研究
本研究受江蘇省教育廳“青藍工程”項目資助;江蘇省教育廳哲社項目(07SJD630051)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難題,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趨同、股權分置已經完成、股票激勵瓶頸已經突破的現代經濟環境下,進一步探討高管薪酬治理途徑及其解決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現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與普通員工收入均值差異顯著擴大。根據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國,2000年最大公司的經理與員工工資比是785倍,而1936年時只是54倍。另據美世咨詢公司的調查,全球前350強企業的CEO的直接薪酬總額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資福利卻只增加了3.2%。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中,也存在對高管薪酬與普通員工收入差距的質疑。吳定富也曾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說,部分高管薪酬高達500萬元,一般業務員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
(二)高管激勵效果不佳,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并不相關,更為離奇的是,在公司發生重大價值損失或巨額虧損下,高管依然獲得了高額的回報。如,顧雛軍時代的科龍電器高管最高年薪達450萬元,連續幾年雄踞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身價排行榜之首,而科龍電器的業績每況愈下,2004年底時這些高管們甚至交出虧損6,416萬元的業績報告。不久前,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調查報告》指出,當前廣東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總體上處于無序和失控狀態,有的企業以強調“經營者個人貢獻”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高管幾年間獲得幾千萬元、甚至幾億元報酬,而企業卻在虧損。
可見,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的高管薪酬,都存在類似的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問題
(一)高管薪酬決定機制問題。由于完善的市場經濟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健全與有效,致使我國企業高管薪酬的決定其實并不規范。主要表現在:1、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尤其是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國有企業,由于體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場化進程中,依然保留了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層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體系、對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還沒有一個完全市場化的薪酬定價模式,董事會在高管薪酬制定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2、董事會運作并不有效。一是受關鍵人的控制,即董事長一人大權在握,薪酬的確定由一個人說了算;二是在國有控股企業中,往往表現為決策機制不健全,薪酬決定沒有程序,隨意性比較大。根據我們研究,樣本企業中有53.18%的企業沒有設置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說明半數以上的企業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獨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現象。
(二)高管薪酬結構問題。薪酬結構,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薪酬結構主要指通過契約明確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組合,這種組合通常稱為“薪酬包”。這種“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獎勵、福利計劃和股票期權構成,其目的就是為了有效激勵經理人行為。據研究,美國企業的高管薪酬結構中長期激勵占總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業高管薪酬中,長期激勵也占33%。
據我們對樣本公司的統計,平均高管持股254萬股,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2,500萬股,其中有351家(占樣本總數28.63%)高管層沒有持股。說明作為長期激勵機制,股票及股票期權還沒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廣義薪酬結構是顯性薪酬與隱性薪酬的比例關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顯性薪酬。隱性薪酬是高管因擔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約無法明確但可由高管所享受與支配那部分隱性收益,如在職消費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貨幣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種手段獲取隱性收益。這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激勵結構中的主要問題。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問題。對高管薪酬信息是否應當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問題,在我國有一個從不披露到披露,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但仍存在許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沒有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1998年開始,中國證監會開始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對高管報酬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了修改。
通過比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盡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決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該程序的文件名稱,并沒有較詳細的薪酬決策的標準與依據。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區間(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個人的年薪與持股情況),但沒有披露年薪計算依據、沒有關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為高管購置的住房、購買的保險等)等信息。
3、理論上,年薪應當既包括基本工資也包括基本獎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標實現而得到的獎金呢?我們不得而知。如果該年度報酬包括了對高管的獎金,顯然這應當在年度報告審計完畢確認收益情況后才能兌現。但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為。也則,如果年度報酬包括了全部的資金,那么其獎勵制度存在問題,因為它不應當出現在當年的財務報告中,但至少應當出現在次年的董事會報告或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中。我們沒有發現此情況。許多研究已經發現,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潤影響,ROE的實現并不顯著影響高管薪酬,我們有理由懷疑,公司對高管短期激勵或年度獎金部分并沒有披露。更沒有披露各個公司高管的薪酬結構及其內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勵有效性問題。實證研究已經為高管的激勵有效性提供了經驗證據(魏剛,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結論并沒有一致。
1、高管貨幣薪酬與公司業績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資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業績考核所得的獎金,因此無法反映出對業績的激勵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勵的成分,但結果證明確實沒有達到預期的激勵效果。筆者認為,無論哪一種情況發生,對公司治理以及監管者而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與公司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性,說明給予高管持股確實起到預期的正向激勵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們還沒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權制度,大面積的高管持股激勵還沒有發生。
3、控制權私人收益存在負激勵效應。在高管貨幣薪酬不具有業績相關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較少)的情況下,面對越來越市場化的環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繼續受托經營呢?陳冬華等(2005)研究發現,高管會以過度的在職消費方式來對低貨幣性報酬的替代。但是,這個替代的邏輯依據是什么?作為監督者的董事會或大股東又為何“允許”這種替代呢?顯然,這抑制了激勵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對策
應當說,高管薪酬治理問題將一直是企業及其股東首要關注的問題。立足中國實踐和前文分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解決: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由誰來決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問題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即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它涉及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1、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看擬簡單,其實不然。當然,無需爭議的是,在我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條或者第107條(2006版)就規定高管報酬由董事會決定,決定權在公司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但是,當董事會成員兼任高管時,或高管本身是董事會成員時,到底誰來決定呢?許多批評者認為,在現行的公司高管薪酬決定機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現象。因此,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體現報酬決定的公平原則,我們認為在董事會下應當強制設置以獨立董事為主要組成人員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期更客觀、公正地設計高管薪酬。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運作――價值導向的薪酬政策。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為此,美世咨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員會針對高管薪酬進行合理決策的最佳實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設計的總目標應當是以價值為導向的薪酬計劃,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融合,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顯性薪酬對公司價值正向激勵效應,抑制隱性薪酬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獲得空間。
(二)合理設計高管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不合理,顯性貨幣薪酬激勵效果不理想,而隱性收益的激勵則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應當合理設計其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充分挖掘顯性薪酬的正向激勵功能。
1、股票激勵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向合理化發展。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僅在少數公司執行。因此,從我們的統計結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隨著2005年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為各上市公司調整高管薪酬結構、優化薪酬結構中的短期與長期激勵比例鋪平了道路。
2、改革職務消費制度,使隱性收益顯性化。針對長期以來,難以控制的國有企業高管在職消費,中央國資委已于2006年出臺《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并于2007年開始執行予以規范。《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現有的職務消費進行認真清理,依據法律、法規及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研究、制定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范圍及費用標準(額度)、企業內部審核與監督程序、違規處罰及其他要求等。
對經常發生、用途明確、標準易定的職務消費,可以探索實行貨幣化改革。職務消費貨幣化的標準,應根據企業實際和職位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企業的做法,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統籌考慮,合理確定,不得高于貨幣化改革前的費用支出,不得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總體薪酬水平。
通過這些改革,促進了高管薪酬結構優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長期利益,也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公開化。
(三)改進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東對高管薪酬的監督。改進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東了解高管人員薪酬契約是否有效、是否與股東利益緊密聯系,從而有助于股東對高管人員報酬進行監督,避免高管人員通過報酬形式來損害股東利益。因此,眾多發達國家認為應當加強市場力量在高管人員報酬方面發揮的作用,向股東提供更易于理解并與投票和投資決策更為相關的薪酬信息,使股東有更多的機會對報酬決定表達他們的觀點。基于國外經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計劃、津貼、福利、保險、住房等,披露內容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應付職工薪酬》所界定的內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其他董事、公司經理與其他副總經理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董事長、總經理單獨提供薪酬匯總,其他董事、監事、高管可以匯總反映。
2、提交薪酬委員會報告,詳細披露對高管人員(含董事、監事)的薪酬設計狀況、考核與評價情況,對公司的報酬政策以及高管報酬水平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做出解釋,以便投資者比較與判斷。這樣,也可促使公司的報酬政策向業績相關的方向轉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另外,薪酬委員會報告還應說明本年度高管人員報酬與上一年度相比的變化情況,對重大變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說明。薪酬委員會成員不應當被追究薪酬委員會報告的個人責任,以免影響成員的自由發表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績效。
3、詳細披露公司高管在關聯單位履職領薪情況。高管是否在關聯單位領取薪酬,是判斷該高管是否存在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判斷關聯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的年度報告僅說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領取報酬,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過于簡單化、形式化。高管人員在何處領取報酬是個重要問題,因為這些人員往往在關聯公司中任職,同時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務,當上市公司與此類企業發生利益的沖突時,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更多地偏向關聯公司,從而損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議對高管在關聯公司中領取的報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這有利于提高我國高管報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變更董事、監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況。(1)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資者比對前后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薪酬變化、增長率、差距;(2)披露變更前的董事、監事、高管的領取薪酬情況,也有利于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判斷,尤其是對歷史形成的關聯交易后果,投資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況。因為變更行為一般發生于年度中間,如果僅披露變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況,導致信息失真與遺漏。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會計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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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參照美國的《薩班斯法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了我國首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作為《規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還同時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規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企業培訓等準備工作沒有做完等原因,這一規范的實施范圍當時被縮小至境外上市的企業,境內上市企業的實行時間則推遲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近日表示,監管部門今年將加大力度,推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脫胎于國有企業或者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而且是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著手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的價值導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主要應對監管要求,流于形式,這使得在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中本來十分重要的審計委員會淪為了花瓶委員會,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薩班斯法案》將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層的職能轉移給了審計委員會,提高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動了審計委員會制度邁向成熟。與《薩班斯法案》類似,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三個配套文件(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也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內控規范體系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與國際標準協調,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準框架,有效地解決了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與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類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定位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審查、監督和評價者,賦予了審計委員會在聘請獨立審計師和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方面的權威地位,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與之相呼應,《規范》的三個配套指引性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和運作流程進行了更加翔實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套詳細規定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首次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地位。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須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利。《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這是我國的法規性文件首次將審查、監督、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
其次,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在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出臺之前的系列法規文件中雖然都涉及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涵蓋范圍也較廣,包含了財務報告審查和披露、合規與內控監督、外部審計師聘用、內外審計師溝通等多項職責,但都語焉不詳,這導致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模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本來就缺乏內在推動力,這樣模糊的規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則較好地克服了這個問題,對于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評價和審計中的職責與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審查和監督內部控制。除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對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的監督等外,還增加了對業務外部事項的審查、對企業合并分立情形的審查、對衍生工具業務相關業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對接受財務舞弊舉報投訴機制等的具體規定。
2.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內控規范體系規定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與管理層共同行使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職責,并且審計委員會應聘用企業外部獨立的、合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對內部審計質量的考核與評價,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3.聘用并與外部審計師溝通。內控規范體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獨立審計師,有權確定獨立審計師的報酬、聘用條件。并且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并確認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預先批準聘請獨立審計師為公司提供審計和其他法律允許的非審計服務,以保證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
再次,對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做了特別規定。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各委員會中最具有實質性作用、業務最繁忙的委員會,因此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至關重要。在之前法規的基礎上,內控規范體系特別規定了主任委員的任職資格,要求主任委員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最后,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進。內控規范體系中,不僅詳細列示了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控鑒證工作的監督職責,還突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這是與以往法規相比一個重大的改進。由于內部環境對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的內部環境。在評價內部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并履行對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責任。文件還特別指出審計委員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可能表明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確了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
審計委員會制度進一步改進的方向
誠然,雖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突出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畢竟不是直接針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法規文件,因此,如何構建完備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需認真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體系,并且學習借鑒國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除了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之外,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可從以下方面加強職能:
第一,要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源和權利,以使其責權利對等。譬如,要保證委員會擁有對公司人員、記錄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詢調查權;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經費,以支付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聘請顧問的報酬和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應該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名是董事會認定的財務專家,且所有議案必須經過該專家審閱,其他成員要有必要的財務知識。
第三,要在組織設計上為審計委員會履職創造良好的條件。譬如,審計委員會可借鑒國際經驗成立由一到兩名委員組成的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可以無限期連任,確保審計委員會及內審部門相對于管理層的獨立性;建立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各方單獨或秘密溝通的機制,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根據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可以把企業合規和倫理監控納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審查公司對各個方面規則的遵守情況,譬如稅收問題、欺詐和營運損失問題、反洗錢監控問題、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商業倫理規范問題。
第五,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工作關系。監事會是作為董事會的制衡機制而出現的,其職責的重點是對董事會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的監督,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職能。而審計委員會則可以通過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通過直接督導內部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以及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把監督機制引入到公司的決策層面上來。這是兩者在功能設計上的主要區別。當然,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一部分,其運行必須接受監事會的監督,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工作,一般來說,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監事會,監事也可以列席審計委員會的會議。
概括起來,董事會秘書的職能有三大業務板塊,一是公司治理業務,要保證公司治理的合規合法性;二是信息披露業務;三是投資者關系業務,包括證券市場維護和投資者關系管理。
作為連接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的紐帶和橋梁,董秘是否能依法獨立判斷,是否能堅持原則,不唯任何一方的指令是從,是這個公司能否規范運作的關鍵所在。董秘作為公司中最專業化的市場發言人,應以法為本,堅持從客觀角度協調各方事務,以原則來引導各方,以規定來規范各方,以權威來要求各方,并通過主動的協調、溝通,搭建各方順暢的交流平臺,營造和諧、融洽的決策氛圍。
首先,要善于溝通、協調。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是董秘的一項基本素質要求,這也是其諸多工作的關鍵所在。在公司內部,董秘不僅要將董事會的決策和意圖轉達至經理層,協助經理層更好地融會貫通,嚴格貫徹和執行;同時,也肩負著將經理層的初步規劃和決策上傳至董事會,確保董事會深刻理解經理層的經營思路。在對外關系處理上,董秘還須融洽地處理公司與投資者的關系,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往往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種種情形,這就要求作為溝通紐帶和橋梁的董事會秘書憑借其積累的經驗和敏銳的感知,于紛雜的關系中切中問題的肯綮,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調配一切資源,保障各方可以充分地交流和溝通,實現共同利益。
董秘要深入了解公司業務。作為上市公司的董秘,不僅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全面的宏觀經濟知識,還要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理念,熟悉公司的各個產品及產品的市場等,這樣才能很好地貫徹并執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思路和決策,同時作為公司對外的“發言人”,做到與市場、與投資者的對接,從而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一、財務總監職業化發展的客觀性
1、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治理結構上,不設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目前,國有企業的監督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工會、黨委、職代會、監事會、審計、財務總監、稽查特派員、以及委派會計人員等,在這眾多的監控方式中,絕大多數都是事后的、暫時的監控,唯有由董事會(或派出機構)派出的財務總監是長期坐鎮于企業,強調出資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監控,加之與總經理的聯簽制度,能夠較好地對企業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財務控制。因此,實行財務總監制符合我國《公司法》和《會計法》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監管的原則,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2、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協調不同利益主體財務關系的客觀保證
企業價值最大化雖反映了所有者及其債權人、經營者和職工的權利與利益、風險與報酬諸多方面的關系,但更多的是反映了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直接利益關系不大。
對所有者來說,他們追求剩余要求權,而經營者所得是所有者付出的成本。對于經營者來說,他們追求“享受成本”,希望在提高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同時,改善工作環境,提高成本。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是相對獨立的個體,二者的利益并不總是相同的,經營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與所有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存在人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為此,所有者有必要委托財務總監共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協助經營者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所面臨的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性,除了自身應該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外,還要求企業提供客觀、真實的財務信息。但目前會計信息失真,企業盲目貸款、投資、提供擔保,轉移國有資產,攜款外逃等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給所有者造成巨大損失,也使債權人遭受巨大損失,所以,債權人要求企業財務總監出面審核貸款擔保事項,提供真實會計信息,有效防范和抵御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債權人的風險。
此外,財政、稅務部門以及與企業有經濟關系的其它單位和個人,也要求企業出具財務總監審核的客觀、公正、真實的會計信息,為宏觀經濟預測和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數據,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
3、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對經營者的客觀保護和支持
財務總監依照《會計法》賦予的職權開展工作,通過參與經濟過程,參與企業重大財務預測和決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金融風險和財務風險,代表所有者履行其對經營者的保護和監督職能。監督既是對所有者權益的保護,又是對經營者的保護。缺乏監督產生的腐敗例子屢見不鮮,而腐敗的惡果是一批國有資產被流失。財務總監通過審核聯簽會計報表,審核擔保事項,參與對外投資論證,糾正違規操作事項,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二級企業管理等活動參與企業經營過程,客觀上幫助經營者充分認識、有效規避和防范來自各方面的風險。一方面,從效益與風險方面協助經營者實現企業目標,規避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在經營者自覺不自覺地向不法利益伸手時,隨時向經營者發現警示信號,規避道德風險,防患于未然,是對經營者的最大保護。一個優秀經營者的成功,一半在于身邊有一個精明的財務人,財務總監是CEO的最好參謀和得力助手。
二、財務總監的職業特點
財務總監職業化發展的客觀性,決定了財務總監具有以下特點:
獨立性。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項以產權關系為紐帶,既具有監督職能,又具有內部管理和服務職能,與經營者都是作為者參與企業經營過程,突出為產權主體服務的財務監控制度。財務總監的一切利益關系都獨立于企業,他們的薪酬、業績考核、續聘與解聘權等人事檔案管理由委派機構決定,所以,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性,不受經營者的權利和企業的利益所左右。
權威性。從委派財務總監開始,委托人就賦予了財務總監以特殊的權利。主要表現在:①知情權。財務總監有權參加企業重要的經營管理會議,知曉企業重大的經營管理舉措。②聯簽權。企業重大的財務事項必須經財務總監與總經理聯簽后,方可有效。③建議權。財務總監有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財務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對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出資人利益等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④檢查權。有權對企業財務及重大資產進行檢查。
雙向負責性。財務總監在企業中是行政副總,其職能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來監督、控制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防止“內部人”現象。財務總監在行政上服從總經理的領導,對總經理負責;在業務上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為保證財務總監職能的順利實施,應賦予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系統中的關鍵部門和管理人員有足夠的管理權力。
專業性和經常性。外派監事會制度旨在強化企業外部監督,但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也不插手對企業的內部微觀管理。與監事會的監督相比較,派駐企業的財務總監有著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財務管理能力,精通財務和審計業務,他們參與企業全方位、全過程的經營活動,在其履行管理與監督職能的同時,努力營造一個健康的內部理財環境,寓監督于管理之中,可見,財務總監的監督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經常性。
三、財務總監的定位
沒有確切的定位,財務總監的職能就無處體現,也就失去了委派的意義。
1、財務總監與企業總經理是同等的委托――關系
從委托――理論分析,總經理是受所有者委托負責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職業經理階層;財務總監是受所有者委托、保護所有者權益的職業監管階層。從這一點分析,所有者與企業總經理和財務總監都是以產權為紐帶的委托――關系,都是在同一個企業共事,二者各負其責,各為其主,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為了保證財務總監順利履行職責,在其人事管理上,由派出機構負責獨立于企業和經營者之外。
2、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
生產經營活動決定企業財務活動,財務活動影響和制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生產經營活動與財務活動的關系,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財務總監是企業財務的職業監管人,財務總監管理與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是以相應的職務和必要的權力作保證的。所謂行政副職待遇,是一個沒有內容的虛職,無法保證財務總監正常行使其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3、由財務總監取代企業的總會計師崗位,避免職權重疊,從組織上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責本質上并無多大區別,都是對企業財務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高層管理人員。總會計師是由企業廠長經理提名的,其各種利益關系在企業,在行政和業務上都受到企業和經營者的約束,在對待和處理企業的一些違規違紀的財務活動和不正確的經營決策時,會受到許多限制,絕大多數表現為無力或不便制止,財務監管弱化。而財務總監由公司董事會(或派出機構)聘任,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在財務管理和監督上有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能起到制衡經營者(總經理)和維護所有者權益的作用,這些正是總會計師力所不及的。由財務總監取代總會計師的職務,財務總監主管財務和審計兩個部門,具體的財務活動的組織、管理、日常控制由部門的業務主管負責,才能使財務總監職務到位。這樣,一方面給財務總監一個具體業務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沒有了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矛盾和摩擦。經財務總監聯簽的各項財務事項及會計信息要具有法律效率,財務總監對其真實性及可靠性負有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種適應多種產權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的財務監控模式,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需要,是對總會計師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積極探索突出重點不斷推進財務總監委派》,上海市財務總監委派辦法。
2、《企業監控的有效形式――財務總監委派制》, 深圳市財務總監委派辦法。
內部人控制表現為經營層決定金融機構的發展、經營、分配等重大決策,還會出現個人獨斷、短期化的經營行為、過分的在職消費以及工資、獎金收入過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現象。又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存在許多薄弱環節,致使各種金融案件屢屢發生。如商業銀行經理人員和下級行員工事實上掌握著銀行資產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又無需承擔財產風險,所以,他們常利用職務之便,獨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內外勾結作案,為個人牟取利益。2007年銀監會對2006年的銀行業商業賄賂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情況通報結果是:2006年銀行業共發生商業賄賂案件113件,涉案金額2608萬元,涉案人員164人。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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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破產;管理人;重整;勞動債權
一、新破產法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一)適用范圍
在舊破產法體系中,不同的所有制企業破產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破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新破產法統一了企業法人破產的法律依據,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甚至金融機構,企業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破產清算的,也可以參照適用新破產法,政策性破產將于2008年底退出歷史舞臺,今后國有企業只能依據新破產法,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二)引進管理人制度
針對舊破產法中清算組和企業財產監管組缺乏有效制約、容易侵犯債權人利益、遠離市場化操作等弊端,新破產法借鑒國際經驗,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設專章對管理人進行了規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產申請就要指定管理人。
(三)設立重整制度
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不僅在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時可以啟動,而且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時候就可以啟動,使債務人獲得挽救的時機大大提前。
2 提起重整的主體多元化,除了債務人、債權人外,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 重整程序處于最優先的地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請而無需進入破產程序,重整程序一經啟動,即使擔保物權的行使也將受到限制。
4 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不僅重整計劃草案對所有債權人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而且當全部表決組沒有一致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法院強制批準。如果所有當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法院可以作出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決定。
5 重整計劃可由債務人自己制定并執行。新破產法規定,企業的重整計劃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制定,并由債務人自行執行。
6 重整期間對債權人的保護措施:一是在重整期間,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二是限制債務人出資人的收益分配權和債務人董事、監事、高管的股權轉讓權。三是規定了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和條件。
(四)明確了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
新破產法第109條明確了擔保債權優先的原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未受償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第132條對勞動債權采取了階段性的保護措施,規定新破產法公布之日前(2006年8月27日)發生的勞動債權,優先于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五)規制破產不當行為
針對當前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行為的嚴峻現實,新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等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對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且不受時效限制。
同時,新破產法在破產責任方面強化了破產賠償責任。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無償轉讓財產等可撤銷行為、個別清償行為、隱匿財產等無效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突出債權人會議地位
新破產法更加重視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自治,在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都體現了債權人會議的地位和作用,并增設了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常設機構,賦予了債權人會議更廣泛的職權。同時,賦予了擔保債權人有限制的表決權,對與其利益相關的事項如債權調查、決定是否重整、是否繼續債務人營業、監督管理人等應享有表決權。
新破產法第6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負責行使日常的監督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實施處分財產、借款、設定擔保、履行合同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七)規定跨境破產
新破產法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上述規定將有利于保護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和開展跨國破產合作。
二、新破產法對銀行的主要影響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對原破產法清算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將整個破產運作交由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化人士來處理,在理想狀態下,能夠確保破產程序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礎上順利進行和完成。但如何加強對管理人的監管,防止管理人與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侵害銀行利益,也成為債權人面對的新課題。由于債權人無權干預管理人對企業的管理,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職,債權人只能通過債權人會議要求法院更換,實際上并無特別有效的制約手段。
(二)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為債權人提高受償額帶來了希望,對于雖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有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意愿的企業,債權銀行同意其執行重整計劃,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債權。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債務人有為期半年至九個月的時間擬定重
整計劃草案,在這期間債權人基本上無權參與,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破產企業或其股東將重新獲得企業掌控權,有可能為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提供機會。最終的重整方案,即使債權人不同意,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法院也有權裁定強行通過。在企業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何加強對重整企業的監管,保護擔保債權的安全,防范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也是銀行將要面臨的新挑戰。
(三)擔保債權優先于勞動債權受償的例外
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是新破產法中對銀行有利的最為關鍵的條款。以往國有企業實行政策性破產的,銀行貸款即使有足額的抵押物也往往無濟于事,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包括抵押財產都要優先用于支付勞動債權,使得銀行的抵押擔保失去了應有的擔保貸款償還的作用。在確立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原則的同時,新破產法為新法公布前發生的勞動債權提供了豁免,使其優先于擔保債權受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勞動債權在破產企業的債務總額所占的比例將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因此,新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使銀行的抵押擔保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保障貸款安全的作用。但勞動債權例外優先受償的規定,有可能使國有企業編制虛假的新破產法公布前發生的勞動債權,一來降低銀行的受償額度,二來即使銀行提出異議,債權核查的難度也會相當大。
(四)對不當破產行為的規制有可能制約銀行維護債權
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發生的關于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新增加財產擔保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規定擴大了此類可撤銷的財產擔保的范圍,使得銀行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設定財產擔保的風險加大,增加了銀行清轉不良貸款的難度。
根據新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銀行的債權如果從破產企業獲得清償,即使是正常償債行為,只要其他債權人沒有同時受償,破產企業管理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償還行為,要求銀行返還已償還的款項,該規定將導致銀行可能被迫退還正常清收的貸款。
(五)跨境破產制度有助于銀行提高受償額
新破產法首次規定了跨境破產制度,破產裁定的效力將及于破產企業的境外財產,這對銀行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具有積極意義。當前,很多大型企業都通過境外投資來實現企業發展戰略和規避風險,但跨國投資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境外法律與國內法律的沖突適用等因素,也為企業逃避境內債務提供了方便之門。跨境破產制度為債權人追索破產企業的境外財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對策與建議
(一)積極參加債權人委員會,加強對破產程序的監督
在破產案件中,債權銀行要力爭成為債權委員會的成員,利用新破產法賦予債權人委員會的各項監督職權,加強對債務人、管理人的監督,尤其是對管理人處理破產財產等履職情況的監督,對不盡職的管理人堅決申請更換,對損害債權銀行利益的破產程序要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切實維護自身的利益。
(二)做好債權核查工作
債權核查包括對銀行自身債權的核查和對其他債權人所申報債權的核查。在核查自身債權方面,要確保申報債權數額準確、計算有據、文件齊備,保證債權合法有效,防止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時出現瑕疵,這就要求在貸款審批、發放、貸后管理過程中做到依法合規操作,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妥善保管債權資料。對于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要著重從合同、債權憑證的效力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方面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有異議,應及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訴訟。對于無需申報的勞動債權,債權銀行除核對職工名冊、歷年工資支出明細及財務報表以外,還要注意核查債務人處理有關工傷事故、勞動糾紛等事務的文件。
(三)靈活運用撤銷權和無效行為制度,防范惡意破產逃廢債務
債權銀行如發現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等行為,以及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應立即要求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發現企業有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以及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應立即向法院主張該行為無效。對于其他人因上述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督促管理人追回并列入破產財產按規定進行分配。
(四)充分利用賠償權,減少債權損失
對于企業有無償轉讓財產等可撤銷行為、個別清償行為以及隱匿財產等無效行為的,銀行可以要求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而給債權銀行造成損失的,銀行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重視企業重整,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債權銀行要對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其可行性以及能否對債權帶來良性影響,密切關注和了解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進度,并與債務人和管理人充分溝通、談判,衡量因企業重整而作出的讓步是否有意義,且必須使重整計劃公平對待自身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要密切關注計劃執行情況,隨時了解重整進度,對債務人經營、轉讓財產、兼并重組的監管要比通常的貸后管理更為嚴密,防止債務人借機逃廢債務。
(六)把握訴訟時機,力爭在企業破產前執行完畢
債權銀行進一步加強貸后管理,隨時、全面地掌握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情況,要特別關注新破產法公布前的勞動債權情況,對企業現有人員、財產狀況、其他債權人動向、是否涉及其他訴訟、是否欠繳稅款等情況必須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合理把握訴訟時機。一旦,要同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速戰速決,力爭在企業申請破產之前執行完畢。
(七)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質)押擔保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如果抵(質)押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瀕臨破產,則其提供的抵(質)押擔保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因此,對于原來是信用或保證貸款的企業,如果已經出現風險,銀行就應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質)押擔保,防范擔保被撤銷的風險。如果接受新增擔保,接受之前必須深入了解債務人是否存在被申請破產的可能。
[關鍵詞]食品行業;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預算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35.151
1 食品行業的企業會計內部控制基本現狀及問題
1.1 重視程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
在我國現有的經濟體系下,存在這部分的食品公司在對內控機制進行合理的構建時,所注重的基本要點存在很大的缺陷,只是對宏觀層面進行一定的全面覆蓋,卻對一些比較細小的方面,比如在采購、安全以及銷售等層面存在著很大的忽視。在實際的管控中,所涉及的方面也是比較有限的,其整體的重點方面只是在于對內部成本的合理控制,其他方面涉及很少。上述這種基本的重視偏差已經嚴重制約了食品企業的良性發展,在整個宏觀上對業內的基本內控水準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即使是伊利集團等大企業,內控機制也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問題。
1.2 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比較零散
對于一些大規模的上市公司,其根據具體的經營規模和建設情況,規定了基本的制度規范文件,通過這些文件性的設定能夠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光明乳業在這方面做的也是非常突出,甚至制定出了內控相關的細則文件,不過這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只是限于基本的形式。一部分的食品企業在對基本文件規定的制定方面考慮的還不是很充分,所以文件規定的內容并不是很完善。在對于一些發生頻率比較低的業務,企業內部控制文件規定并沒有相關的專業規范來進行標明,同時在一些風險比較大的方面,防范也出現了不利的現象,存在一定的盲區;同時在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中,系統性存在不健全的現象,帶有很明顯的拼湊的現象。在對新出現的問題,某些食品企業并沒有進行合理的改進和創新,還是按照傳統的其他企業的相關方式,缺乏實際的科學性和適應性。所以基于此,部分食品企業的相關制度規定存在很大的問題,隨意性太大,造成不穩定性,就對企業的高效會計內部控制造成了很大的弊端。
1.3 企業內部的預算管理沒有能夠實現體系化的構建
經濟的發展促進企業的進步,除了部分的少數上市公司,相當大部分的食品企業并沒有對全面的預算體系進行合理的構建。在整個系統的構建過程中,企業內部在章程中都是有比較籠統的規定,但是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從基本的編制和審查工作,從方案的基本執行,然后進行合理的結算,所有這些基本的程序,基本的流程都是缺乏一些具體明確的規范和說明,能夠做到基本要求的公司很少,只有一部分的公司擁有預算管理的專門性的文件。
1.4 企業內部資金的管理需要進行合理的改善
部分食品企業在資金管理的基本流程設置中,沒有考慮周全,造成整個設置流程比較粗糙,在比較關鍵性的結點,沒有給予高度的重視,同時也沒有很好地進行合理界定;同時企業內部管控存在對賬戶的基本管控能力不足的現象,實際的工作效率不高,還存在部分的部門對于賬戶的處理不當的現象,甚至會出現多個賬戶這種比較嚴重的問題,基于此,財務的統一性管理基本原則和基本的理念就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在進行合理的收賬管理過程中,部分的企業存在賬款額度過大的現象,同樣就會導致整個壞賬的比重增加,對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管控造成很大的不利影響。
2 制約食品行業企業會計內控機制健全和完善的因素
2.1 內部管控治理方面的基本因素
在企業內部的整體治理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制約因素,最為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內部人控制的相關問題,存在很多的食品企業在基本的發展過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其背后都是存在著家庭或者家族的特定痕跡或者結構,很多的成員都是根據家庭成員的存在,或者依據同學緣以及朋友圈等途徑,進入企業的內部管控機制,這就使得這些工作人員與董事會成員具有很大的重合度,在整個企業的管控過程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一部分的企業董事長在進行權利的執行過程中,甚至兼任著總經理或者總裁的職位,這就使得內部管控存在很大的弊端,權力過于集中,在實際的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就不會得到高效的效果,這種基本現狀是內部人控制形態的一個背景性的因素。
2.2 人力資源方面的基本因素
存在很大部分的食品企業,僅僅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等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基本的要求,在基本的財會人員進行聘用以及績效管理方面也是深入了很多的基本環節。但是盡管這種現狀非常明顯,也沒有得到企業內部的重視,沒有給出充分的強調,這對于中層的管理人員,或者以上的角色,人力資源的相關變動并沒有很好地實現,這種基本的現狀就會對內部的會計控制造成很大的不利影響。
3 完善食品行業企業會計內控機制的基本策略
3.1 對理念成熟化進行合力推動,優化頂層設計
根據實際的工作現狀,再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相關的文件,對企業內部的會計控制制定系統合理的內容,同時要結合實務層面的基本進展,對《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相關的文件進行合理的完善和豐富,通過這種基本的完善形式對內部會計進行合理的設置,對每一章的基本內容進行合理的說明,同時形成一種比較獨立化的專屬性文件,來對企業的會計內部管控進行比較合理的豐富完善。同時應該根據實際的企業性質和基本規模,對會計的相關形式和內容進行合理的完善和說明,對大一統的基本思想要進行合理的避免。
3.2 推動治理結構的完善及健全
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特點,對特定的食品行業企業的發展歷程進行合理的尊重以及認同,對于企業存在的背后家族痕跡不能夠進行非常急切的否定,應該慎重思考,對基本的優化途徑進行合理的探析,可以根據實際的企業發展現狀,對外部董事成員的比重進行合理的分析和確定,通過這種確定的工作,能夠實現對企業內部的消極性進行糾正。可以對董事長以及總經理的人力資源管理進行相關的遵循,同時一定要合理設置,對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現象進行合理的避免。根據企業的基本發展現狀,對董事的基本問責制度進行合理的建立,同時要嚴格地執行,這樣就能夠使得領導部門能夠激發盡職盡責的積極性。同時應該對監事會的基本工作進行合理的強化,設置比較嚴密的科學履職程序,進而能夠增加獨董所占的比例。
3.3 對制度建設的整體化及系統性進行合理的提升
參照《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相關的指引,進行合理的組織結構,對系統內部的財產安全、內部報告以及相關的風險管控進行良好的調控,確保整個信息流程的完整高效性。在整個的完善過程中,應該對內部的審計制度以及會計的管控方法進行合理的審視,對基本的內部邏輯以及方式進行糾偏,同時對包含的拼湊的粘貼痕跡進行整改,通過這樣的基本改進方式能夠實現內部會計控制的整體性以及系統性,最終能夠實現內部控制的基本邏輯嚴密性。
3.4 整改人力資源管理政策
對于既有在崗人員,應該靈活地開展各種教育培訓活動,將內部會計控制的理念、業內典型案例、素質要求、注意事項等滲透到員工內在素質機構中,并且轉化為其實務工作推進的良好習慣。對于新招錄員工,在選聘環節,應該將相關要求納入職位要求說明中,在入職培訓中強化對相關事項的強調。對于治理層及高級管理層,財務總監等相關崗位人員,應該設法引導他們強化對內部會計控制的關注度及重視程度,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提升他們在這方面的具體而到位的認知。
3.5 強化落實全面預算管理
在重塑、整合、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體系的過程中,應該強化對預算管理的關注度,確保在制度層面上構建形式上健全完善的全面預算體系,形成全面預算管理的基本構架。應該重視全面預算管理在實務層面的落實,從編制到審查,從方案到執行,從分析到決算,等環節均確保落地實施,在編制審查、執行差異分析、調整審查、結果考核等多個方面均切實推進全面預算分析。
4 結 論
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推進,我國的社會經濟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升,食品行業的整體安全機制要求也是越來越高。在食品行業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機制發揮著巨大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就當前的基本現狀來看,企業內部的會計控制機制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已經對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對食品行業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機制存在的基本問題及現狀進行合理的探析,同時對于完善和構建內部管控機制,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和意見,希望能夠對食品行業的企業內部財會管控機制的發展和完善起到很好的促進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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