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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26 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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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論文

第1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特征比較對策

一、選題背景與目的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從問世以來在海內外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關注和迅猛發展。美國的共同基金自1924年成立“馬薩諸塞投資信托基金”,至今已有80多年的發展歷程。1996年美國的共同基金就已超過商業銀行業的資產規模,成為全美第一大金融產業。我國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98年,規范基金的發展歷史只有10年,在很短的時間里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取到了跨躍式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基金的數量、資產規模在高速增長。根據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成為近兩年金融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金融子行業。2003年~2006年間,我國銀行儲蓄存款的平均增長率為15%,保險業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為32%,而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卻高達65%。2007年8月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資產規模已超越保險業而成為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

開放式基金始終要面臨投資者的不確定贖回要求,如果投資者缺乏成熟和理性,在“羊群效應”下集中要求贖回,就會引發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基金紛紛拋售重倉股,加重基金凈值的縮水和股價的走低,加重市場的恐慌氣氛和贖回潮。因此優化基金持有人結構,引導投資者行為不僅關系到基金的收益水平和穩定程度,更關系到金融市場乃至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穩定。

二、持有人特征比較

1.我國個人投資者比例高,投資經驗不足,易導致流動性風險

從2005年到2007年,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中個人比例大幅上升。統計顯示,2005年個人投資者占比僅有59%,但2007年中報這一比例已經飆升至86%。在偏股型基金當中,這一比例高達90%。由于我國基金投資者多以個人為主,抗風險的能力較低,投資經驗缺乏,介入的成本高。一旦市場大幅調整、基金凈值大幅縮水或長期滯漲,容易做出非理性的決策。羊群行為通常會助長追漲殺跌,將導致基金投資的短期化。

2.我國機構投資者中養老保險和社保基金所占比例低

美國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人壽保險、養老保險等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非常大,這類投資者的投資周期長,承受短期風險的能力強。美國共同基金中大約40%的份額由退休資金持有,其中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和來源于401k的退休計劃大約各占一半。401K計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所能拿到的退休金數額取決于該賬戶投資資本市場中的資產增值情況。而我國基金中養老保險和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規模遠遠低于美國等成熟市場,2006年的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所占比例不足2%,機構投資者主要以保險公司和其他一般機構為主,機構投資者介入資本市場特別是持有基金的規模非常有限。

3.持有周期短,年贖回率高,投資行為短期化

我國基金持有人的持有周期呈現明顯的“短期化特征”:2004年我國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到63%,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為1.6年。2006年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85%,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不到1.2年。美國基金持有周期也明顯縮短,持有人逐漸“從長期投資走向中期投資”:20世紀50年~60年代美國股票基金的年度贖回率僅為6%左右,相當于基金持有周期長達16年。

第2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股東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不斷引進新的機構投資者,如證券投資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業年金、保險基金等,這些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所持有的份額越來越大。根據2004年的數據顯示,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投資股票的資金達1602.52億元,整體機構投資基金規模接近2500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占機構投資比重的64%,2004年滬深兩市股票流通市值約為10630.52億元,證券投資基金持股市值占滬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見,機構投資者(尤其是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上是一股非常活躍的投資力量。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目前最大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狀況進行分析,闡明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礙,進而提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徑與程度有待提高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徑是行使作為股東的投票權:(1)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上的投票否決,如2003年基金聯盟對抗招行發行百億可轉換債券的風波、2002年中興發行H股計劃風波和2000年深萬科B股增發停發事件中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的干預;(2)對于股權之爭,基金可以通過公開征集授權委托權反映小股東的意見(如勝利股份股權之爭)這種方式參與公司的治理;(3)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否決。我國未施行流通股東分類表決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總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東是無法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同權”表決權來維護自己的投資利益;在實施了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東表決制度②之后,其中對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東通過的要求要達到參會流通股2/3以上,雖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東,但根據截止到目前的資料來看,基金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方案投贊成票占絕大多數,基金在參與公司治理中對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對票甚少(持股基金對上市公司三愛富的股權分置方案的表決中投了反對票,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對而被否決的上市公司)。③我國上市公司仍然存在著一些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項不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等等,由此可見,我國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程度和制衡機制上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對基金在參與公司治理中障礙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對上市公司的實施有效的監控。基金參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對上市公司實行一種有效制衡的機制(股東與董事會、管理層、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則取決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規模效應,市場環境和基金的投資目標的實現是否允許長期持股,是否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有利益沖突。然而,在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確存在多方面障礙因素。

1.我國股市的市場環境欠缺,阻礙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影響了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不高,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資者只能通過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統性風險。投資者持股的主要依據是上市公司的業績以及是否具有成長性,但由中聯財務顧問和國資委有關專家對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進行的一份上市公司業績評估調查顯示,中石化一家的凈利潤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凈利潤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總數不到7%的前90戶上市公司,其凈利潤占全部上市公司凈利潤的90%④。業績集中表明投資者只有通過精選個股來長期持有,但由于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規模效應無法體現,投資者只能通過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統性風險。(2)市場沒有做空機制、沒有指數期貨、指數期權等產品有效的防范系統性風險,整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無法進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優的策略可能就是選擇短期持股。從2001年起就開始提出解決全流通問題,直到2005年5月股權分置正式啟動,期間整個市場主要面臨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決如何進行、何時進行的系統性風險,兩個市場也從2001年指數振蕩向下。2001年~2005年深證成指每年的變動率分別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證指數每年的變動率分別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證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點,上證指數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點⑥。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投資者沒有其它的選擇只是一個短期持股策略,從市場的振蕩中獲得收益。

2.市場對基金經理業績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費提取的方式,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對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參與。(1)基金的本質是受托形式的專家理財,市場及基金管理公司對專家理財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經理行為短期化。一方面,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是以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為主⑦,特別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機構投資者作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時,基金為防范高比例贖回風險,基金的資產配置要具備相當的流動性。另一方面開放式基金按照凈值進行交易,基金的凈值在市場上每日都是公開的,基金的凈值及其基金凈值動態變化情況成為市場及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經理理財業績考核的依據,也促使基金經理更加重視資產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是根據其基金凈值來提取,因此基金經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凈值為目標。目前基金凈值的大小主要與較高的資本利得有關,因此基金對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價的增長率,基金經理人根據市場熱點頻繁調整所持股票,縮短了持股時間,抑制了基金對公司治理的參與的積極性。

3.證券投資基金與持股公司之間可能存在著的利益沖突,抑制了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公司與持股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在兩方面:(1)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成為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參與的障礙。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屬于契約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組織形式,其治理結構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幾方面者的制衡機制,有效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獨立,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發起過程中被選聘為基金管理人,最終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獨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的控股股東主要是證券公司,由于證券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的保薦人、股票的經銷商或包銷商、財務顧問等,勢必會影響在證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投票權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影響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機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資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資對象,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持有基金來影響基金對上市公司的制衡機制。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有效參與的對策

1.改善我國股市的市場環境,促進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其市場披露制度,使市場具備優生劣汰的機能,使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長期持股。隨著股權分置的推進和全流通股的實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的規模效應凸現,一方面要發揮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大股東損害其它中小股東的利益。(2)完善市場交易工具,通過金融工具制衡市場。要盡快推出股票的融資融券業務,積極推出股指期貨、股制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資者可以利用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有效的防范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

2.改變基金經理業績的考核方式,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對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經理層的長期激勵制度,推出適合于基金運作的股票期權計劃,使基金經理行為長期化,同時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市場透明度提高,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會刺激基金長期的持股并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3.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規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機制,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確基金只是委托理財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應基金份額的收益權之外,還有基金資產附帶的投票權、表決權等權利。因此基金對持股公司的有關事宜進行表決實質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決權,基金應向有關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應權利的決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對基金與被投資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沖突(基金與上市公司相互投資)或間接利益沖突(基金的主要股東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上市保薦人、股票承銷商、財務顧問等)的情況,基金應就利益沖突情況和處理方式向市場和基金持有人進行披露。

注釋:

①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即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債、重大資產重組、以股抵債、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等對社會公眾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除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還要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③張東臣,“缺乏充分溝通基金否決三愛富股改引發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別讓壞孩子擋道,大眾網,2006年6月8日。

⑤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一個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⑥資料來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據中國銀行證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統計報告》(中國證券報,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國共有218只,其中開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總量的75.2%,募集資金規模為4067.95億元,占募集總規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資金規模為3367.37億,占開放式基金募集總規模的82.3%。

⑧陸一:“基金業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國證券報,2006年2月18日。

⑨陸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規”,中國證券報,2006年2月24日。

參考文獻:

1.李季,王宇.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國機構投資者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第3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最優套利策略;幾何布朗運動

一、引言

中國投資基金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8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無論是在數量、規模還是在種類等方面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截至2006年8月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已從1998年年初試點時的5家增加到57家,共管理202只開放式基金、54只封閉式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總規模達到4566億份,凈值5307億元。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上已出現不同的特色,除股票基金外,還出現了債券基金、指數基金、傘形基金等新產品。證券投資基金由于具有通過資產組合分散風險、通過專業化管理降低交易費用和投資表現通過基金的價格容易評估的特點,受到廣大散戶及機構投資者的青睞。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仍然相對較小,而且基金的投資表現也不盡人意。常巍、方健雯(2003)利用夏普指數和詹森指數通過T-M模型對市場上的20只封閉式基金的投資績效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從夏普比例來看,絕大多數基金在研究期間并未取得高于無風險利率的收益;從詹森指數看,指數型基金的阿爾法值雖然為正,但并不顯著,說明多數基金未取得超過市場指數的表現,也意味著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并不優異。

造成投資基金業績表現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基金經理風險管理能力方面的原因,也有基金經理需對他們的投資行為負責方面的原因。當前國內對投資基金業績的評價主要集中在事后,而對基金經理投資活動過程的研究很少。正是基于這種情況,通過建立投資者決策過程的模型來說明基金經理如何通過基金交易來取得最大化的投資收益非常必要。

最優套期組合理論是與資產定價理論同期發展起來的。不確定下的最優套期組合理論源于Markowitz(1952、1958)和Tobin(1958)靜態模型。Samuelson(1969)、Merton(1969、1971)利用離散多期模型分析了最優消費和組合選擇問題,并運用連續隨機方法給出了有限期和無限期條件下的解。Cox和Huang(1989)、Karatzashe,Lehoczky和Shreve(1987)運用鞅方法解決了最優消費與資產選擇問題。在這些模型中,利用鞅方法解效用最大化而不需馬爾科夫的其他假設。

Constantinides(1979,1986),Cvita與Karatzas(1996),Duffie與Sun(1990),Shreve與Soner(1994)研究了交易成本條件下的單個消費者的最優化模型。他們的研究結論表明,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在一定環境下,最優交易策略的最優時間間隔可以被任意選擇為固定時間長度。Jouini與Kallal(1995)建立了交易成本條件下的無套利條件,結論表明,這個無套利條件等價于存在一個等價概率測度,該等價概率測度將交易證券的買價與賣價過程轉化四、相關參數對最優策略影響分析

筆者將在這一部分分析各參數對模型的影響,從而考慮參數變動時最優投資應如何改變。

1.δ1和δ2對最優策略的影響。如前所述,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基金經理人將最優持有比例保持在一定范圍之內。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交易費用增加時,基金經理人要在交易費用和進行交易所帶來的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當交易收益大于交易費用時,才會進行交易,否則,即使基金持有比例偏離最佳水平時,交易也不會發生。

2.δ1對最優策略的影響。管理費用對投資者資產配置的影響不同于上述交易費用的影響。它在整個持有期內是固定的,因而,當投資者基金的持有比例偏離最優水平時,管理費用不會對基金交易產生延緩作用,而且,總是保證基金持有比例維持在一個最優的水平上。但由于管理費用會直接降低投資基金的收益,因而,過高的管理費用也同樣會降低投資基金的最優持有比例。

3.aR對最優策略的影響。投資基金的預期收益率aR對最優資產組合有正面的影響作用,其原理等同于管理費用的降低對基金持有比例的影響。

4.σR對最優策略的影響。投資基金收益波動性σR對最優投資策略具有負面影響。原因在于筆者的模型假設基金經理人是一風險厭惡者,在同等收益的資產中,他會選擇風險較小的資產,而且交易費用的存在會加劇這種影響。不確定下的投資決策理論證明,在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投資者會推遲交易,直到不確定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披露時,交易才會發生。不確定性的存在,提高了基金最優投資機會的下界,從而降低了基金持有比例。

5.γ對最優策略的影響。相對風險厭惡系數γ越高,投資者對投資于同等風險的資產要求的收益就越高。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相對風險厭惡系數提高會降低最優投資基金持有比例。但如何準確地確定相對風險厭惡系數的大小并不容易。因為不同的投資者在不同時期、不同的財富水平和不同的基金持有比例等條件下,相對風險厭惡系數會有很大差異。

五、結論

第4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治理結構;內部治理結構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都是采用契約型,李建國、何孝星深刻的談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

(1)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無論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還是經營層內部,都沒有一個明確的主體來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監督職責。個人持股監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車”的心理,和“用腳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幾乎不能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

(2)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規定了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卻將召集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對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規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門檻,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

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基金托管人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職責,但這種監督卻難以實現。這是因為:第一,基金的發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資產凈值0.25%的費率逐日計提托管費的,托管銀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從。另外,托管銀行市場競爭不充分,在12家托管銀行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有了整個托管市場份額的82.85%。

1.3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與基金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基金管理人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風險。這些損害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對市場進行操縱,謀求自己的不當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損害持有人利益,為其大股東輸送利益。對基金管理人激勵機制弱化還表現在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單一、聲譽機制傳導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費用為核心的有形資產激勵。另一方面,以聲譽為主的無形資產激勵。由政府審核代替市場競爭,結果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用賄賂機制代替聲譽機制,因為它更經濟更有效,從而使聲譽機制傳導受阻。

2我國基金的內部結構的優化

2.1加強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

(1)引入授權組織(持有人大會、托管人、基金董事會、獨立董事等),由于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引進“大股東”,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比如引進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發揮大股東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在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并存的基金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比個人投資者更具有實力和能力對基金管理者進行監督。

(2)實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強化對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補救措施。目前,我國《公司法》雖對股東的訴訟權做出了規定,但尚未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存在著“內部人控制”,投資基金中關聯交易現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職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證,大大增加了基金運作的風險,因此在基金治理結構中導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尤為必要。

2.2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

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選擇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其監督軟弱性的根源。要從根本上強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必須改變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辦法。具體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選擇基金托管人,從經濟上切斷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聯系。另一種辦法是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選擇權交由監管機構。

另外,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風險機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獲取了基金投資者給予的基金托管費,就要盡心盡力對基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如果是因監督不力甚至與基金經理人“串謀”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這需要在有關法律方面建立相應的賠償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資銀行作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間的競爭,從而提高托管人的監管效率。

2.3完善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標函數保持一致。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兩個:第一,減少以凈資產值為基數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報酬,增加業績報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更好的與基金業績掛鉤;第二,讓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額,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權并承擔經營風險。為了提高激勵相容程度,應該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嚴格限制其轉讓,盡可能使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風雨同舟。

(2)引入聲譽機制。聲譽機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長期利益的考慮以約束短期利益的沖動,它是維持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者之間不可缺少的機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費和計提業績報酬所做的凈值操縱不會存在,因為這是一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辦法,與基金管人的長期職業生涯相比,一次性的業績報酬是不足道的。

2.4嘗試發展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契約型內部治理結構,而在其他基金業發展已相當成熟的國家,比如美國則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個法人組織機構,它通常沒有自己的日常雇員,只設立一個基金董事會來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董事會由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股東負責,負責決定公司的營業目標,制定投資的政策和戰略,并控制管理目標的實施、監督基金各項運作。基金的各項具體運作事務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顯優點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監督和投票的權力,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3結束語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比較、選擇問題,雖然單純從契約的角度來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優于契約型基金。對于兩種模式的選擇,最好的辦法或許是尊重投資者的簽約權,讓投資者去自由選擇,讓兩種模式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

參考文獻

[1]李建國.基金治理結構[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3-140.

第5篇

證券投資基金可按投資對象分為股票基金、平衡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各基金的情況見表2。

從表1中可以看出:(1)UCITS在歐盟基金業中占主導地位(78.2%);(2)盧森堡、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五國占有主要市場份額(76.8%);(3)盧森堡以較少人口和較小國土發展為世界前三大基金市場之一,證明其致力于發展全球性的離岸基金市場的策略是成功的。

由于增長迅速,證券投資基金在歐盟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占GDP的比例從1995年的23%增長到2000的53%;人均持有基金的金額,從1995年的4000歐元增加到2000年的11600歐元。與人壽保險、養老金這些機構投資者相比,證券投資基金的增長速度最快。如1995年,養老金、人壽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分別為1.23、1.86、1.52萬億歐元,1998年分別增加到1.88、2.92、2.96萬億歐元,其中以證券投資基金增長最快。

表1歐盟投資基金資產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國家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奧地利850411.9%86643-1.8%816564.1%

比利時787701.8%84294-6.6%82280-4.3%

捷克31790.1%285811.2%234835.4%

丹麥386290.9%40875-5.5%379741.7%

芬蘭156890.4%15853-1.0%145078.2%

法國91800020.7%936300-2.0%8754004.9%

德國76833917.3%809508-5.1%796051-3.5%

希臘251050.6%26034-3.6%29074-13.7%

匈牙利34470.1%34260.6%258133.6%

愛爾蘭2930716.6%328581-10.8%2841783.1%

意大利3862528.7%412316-6.3%411667-6.2%

盧森堡88802820.0%967726-8.2%928447-4.4%

荷蘭1063002.4%106300--106300--

挪威162890.4%17413-6.5%16594-1.8%

波蘭35580.1%3752-5.2%33845.1%

葡萄牙247370.6%245950.6%237983.9%

西班牙1757194.0%181743-3.3%179359-2.0%

瑞典619311.4%76708-19.3%74118-16.4%

瑞士956742.2%96222-0.6%927313.2%

英國44961710.1%536452-16.2%529538-15.1%

所有基金4437373100.0%4757599-6.7%4571985-2.9%

UCITS資產347120878.2%3717424-6.6%3585701-3.2%

非UCITS資產96616621.8%1040176-7.1%986285-2.0%

注:捷克、匈牙利、波蘭不是歐盟國家,但屬于歐洲投資基金協會成員,故將其數據統計在內。(1)是截至2002年6月30日各國所占的比重;(2)是2002年6月30日與3月31日的比值;(3)是200年6月30日2001年12月31日的比值。下同。

數據來源:根據上有關數據統計。

表2歐盟投資基金分類及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基金類型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股票基金11963.7%1399-14.5%1358-11.9%

平衡基金47815%521-8.2%521-8.3%

股票與平衡167452%1920-12.8%1880-10.9%

基金之和

債券基金92629%9270.0%8141.4%

貨幣市場基金58018%5623.3%51512.7%

其他基金642%70621.9%

所有基金324434783371-3.7%

由于經濟增長的停滯和股市的下跌,歐盟投資基金的增長近兩年來陷于停頓甚至是負增長。如2000年、2001年、2002年第一、二季度基金資產的總量分別為4.45、4.57、4.75、4.43萬億歐元。總量的相對穩定背后,還有結構的變化,即股票基金資產的減少贖回和市值下降)及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的增加。

這種變化說明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隨市場的變化而改變,追求低風險下相對穩定的回報成為一種全球現象。

歐盟證券投資基金立法

為了統一歐盟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歐盟有關機構從1974年開始就進行相關準備。經過長時間的協調,終于在1985年12月20日由歐盟理事會(TheCounciloftheEuropeanCommunities)制定了“關于協調有關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事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指令”(85/611指令)。歐盟的法律依效力主要分為條約(treaty)、條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決定(decision)。其中又以條例和指令為最多。條例具有直接在成員國適用的效力,在條例生效后,就直接作為成員國國內法的一部分,不再需要成員國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來賦予條例以執行效力。而指令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和成員國在立法方面的協調,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需要由成員國以國內法的形式引進轉化。歐盟條約把選擇實施指令的形式和方法的權限留給了成員國。但成員國必須保證指令得到有效的實施。

歐盟理事會在制定"85/611"指令時,充分考慮了來自歐盟、歐洲議會及經社理事會的意見和建議,主要目的是協調成員國之間在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方面的差異,促進基金之間的平等競爭,充分保護持有人的利益,便利基金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有助于歐盟統一資本市場的建立。為達到這些目標,“指令”就基金的核準、監管、結構、業務等方面制定了統一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實施,可以保證基金在其他成員國按統一要求銷售,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必要的信息,易于行使權利。

“指令”第57條規定,成員國應于1989年10月1日前使“指令”在本國得到實施。考慮到當時希臘與葡萄牙的情況,“指令”允許兩國在1992年4月1日前實施“指令”。根據這一要求,成員國分別制定或修改了本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完成了從“指令”到國內立法的過程。

除序言外,“指令”共11章59條,包括一般規定和適用范圍、UCITS的核準、單位信托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規定、投資政策、信息披露、基金銷售、監管機關等。現將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總則部分

1,“指令”的適用范圍。UCITS只指那些從公眾募集資金、以風險分散為原則、只投資于可轉讓證券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單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回。基金可以根據合同法、信托法(契約式單位信托基金)或成文法(公司型基金)成立。

下列基金不屬于UCITS范圍:封閉式基金、在歐盟內不向公眾銷售的基金、只在非歐盟成員國公募的基金以及投資與借款政策與“指令”規定不符的基金。“指令”要求歐盟委員會在“指令”實施5年后就“指令”適用范圍向理事會提交報告,必要時擴大“指令”的適用范圍。

2,“指令”的管轄原則。以母國為主,東道國為輔。基金以其注冊國或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國為母國。各成員國應要求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位于其注冊地。根據母國管轄為主的原則,在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核準、監管、投資、銷售、信息披露、法律適用等方面,都由母國的監管機關行使管轄權,東道國則可以在基金銷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管轄權。所謂的“單一護照”,就是指取得了母國核準的基金,視同在歐盟其他成員國取得了核準,可以進行跨境銷售。

二、UCITS的核準(Authorization)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

“指令”要求,UCITS必須獲取其所在國(母國)監管機關(competentauthorities)的核準方可開展業務。對于單位信托而言,要求核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規則;對于公司型基金,則核準基金章程和基金托管人。監管機關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履行職務的經驗時,方可給予核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規則及基金章程的改變均要獲得監管機關的批準。

對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與條件,“指令”規定得比較寬松和簡單,基本采取市場化的取向。如對于基金管理人,只要求其有充足的財政資源,可以確保有效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根據“指令”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指令”規定基金資產應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資產保管責任。托管人應確保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基金單位凈值的計算符合法律及基金規則。托管人應為受公眾控制的機構,并有充分的財力與專業人員,保證可以有效履行其職責。成員國應確定何種機構可以作為托管人。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在同一國注冊,如在另一國注冊,應在管理人所在國設立機構。一家機構不能既擔任管理人又擔任托管人。法律、基金規則或章程應規定更換托管人的條件,并確保發生更換時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三、關于投資政策的規定

投資政策是“指令”的重點內容。它包括可投資的品種、投資禁止及投資限制等。

1.關于投資品種的規定。基金可投資于成員國或非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可轉讓證券,或在成員國、非成員國其他有管制的(anotherregulatedmarket)、正常運作的(operatesregularly)、被認可的(isrecognized)、對公眾開放的(opentothepublic)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基金還可投資于近期發行的、已取得許可將于一年內在證券交易所或有管制的市場上市的可轉讓證券。

基金投資于以上規定以外的可轉讓證券,不得高于基金資產的10%;投資于可轉讓的并可確定價值的債券的比例亦不得高于10%。兩者之和也不能高于10%。基金可以獲得為開展業務所需的動產和不動產。成員國可以批準基金在規定的條件與范圍內,以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及規避匯率風險為目的,運用與可轉讓證券有關的技術與工具。

2.基金的投資比例限制與投資禁止。基金投資于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資于一個主體發行的證券超過5%時,該類投資的總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基金投資于一個成員國政府或其地方政府、非成員國政府、成員國參加的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比例可提高到35%。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成員國監管機關可允許基金100%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但在此情形下,應投資于不少于6個主體發行的證券,對每個主體發行證券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30%。基金如擬進行此類投資,應事先在基金規則或章程中披露。基金投資于另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5%。一般情況下不得投資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關聯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投資對象為地區或行業性基金的情形時,可不受此限,但應事先得到批準,并不得收取費用。

基金不得通過取得有表決權股票對發行主體的管理施加重大影響;不得持一發行主體10%以上無表決權股票、債券和基金。但如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則不在此限。基金行使認購權時,可以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

基金不得持有貴金屬或其證書。

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無權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臨時借人不超過基金資產10%的款項。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代表基金貸款或作擔保人。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

“指令”的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要求大致相同,如基金管理公司應公告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報告及其他重要信息。關于申購與贖回價格,規定應至少一個月公布兩次。如不損害持有人利益,監管機關可以允許一個月一次。

五、關于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規定

基金應遵守其他成員國有關不在本指令范圍內的銷售規定。它可以在其他成員國做銷售廣告,并遵守有關規定。其他成員國的銷售與廣告規定不得有歧視。

UCITS還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基金的贖回款項的支付及信息披露符合東道國法律的規定。

UCITS在母國以外的成員國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機關,并向東道國監管機關提供母國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基金規則或公司章程、招募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和半年報告、銷售的具體安排等。

UCITS可以在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兩個月后銷售,除非后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

UCITS在其他成員國銷售時,應使用該國至少一種官方語言。在進行業務活動時,UCITS可使用與母國同樣的名稱;在可能出現混淆的情形時,則應進行解釋與澄清。

“指令”實施后,對歐盟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它很大程度上協調和統一了成員國關于共同基金的立法,簡化了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手續,監管機關的協調、信息溝通等,亦有利于保證基金之間相對平等的競爭。但由于行業的迅速發展,“指令”很多規定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加之“指令”修改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越發顯得落后于時代的要求。

為了修改“指令”,業界和歐盟有關機構作了長期的努力。早在1991年,歐盟就試圖修改“指令”。1993年2月,歐盟出版了建議條文;10月,歐洲議會進行一讀;1994年7月,歐盟提出修正案;1998年7月,歐盟發表了新的建議案,分為產品及服務提供兩部分;2000年2月,新的歐洲議會對兩個議案進行一讀;5月,歐盟提出修正案;2001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二讀;12月部長理事會支持議會修正案,新的指令通過。

“新指令”的主要修改內容

“新指令”分關于產品(“2001/108號”)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業務及簡化的招募說明書(“2001/107”號)兩部分,已于2002年2月13日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公布。這一日期將成為成員國實施“新指令”的參考日期。按規定,歐盟所有成員國必須于2003年2月13日前實施修改后的投資基金“新指令”。

總體上說,“新指令”主要內容分為兩部分:擴大了基金的投資對象,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此外,還就簡化招募說明書、進一步保護持有人利益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關于擴大投資對象的規定

歐盟成員國一直在進行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的創新,但由于原有規定的限制,各成員國的創新并不適用于UCITS的有關規定,因此,這些基金無法獲得“護照”。沒有取得“護照”的基金,不能在歐盟內進行跨境銷售。“新指令”大大擴大了投資的范圍,從而使更多的基金可以取得“護照”進行跨境銷售。“新指令”允許進行下列品種的投資:

1.貨幣市場工具(第1條(9)、第19條(1)h)。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那些通常不在規范的資本市場,但在有管制的貨幣市場交易的可轉讓工具,如國庫券、地方政府債券、存單、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等。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條件是:(1)貨幣市場工具被許可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2)達到第19條(1)h規定的條件,即雖然不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但屬于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投資于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2.投資于基金單位(第19條(1)e)、第24條、第25條(2))。“新指令”對基金投資于其他基金作了一些修改,如投資于一個基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20%。投資于非UCITS基金單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30%,且該非UCITS須受嚴格的監管,并為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護。被投資的基金不得有10%以上資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一個基金不得持有另一個基金25%以上份額。

3.在信用機構存款第19條(1)f)。根據“新指令”,基金可以在信用機構存款,條件是存款可以隨時取回或償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一個基金在同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

4.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第19條(1)g,第21條)。衍生工具的基礎證券包括金融指數、利率、外匯利率以及貨幣。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時,需要受下列限制:對基礎資產的暴露部位不得超過投資限制;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的全球暴露部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暴露部位的計算,將結合基礎證券價值、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變化及清算時間考慮。如果是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則對手需為受審慎監管的機構,品種應每天可以計價,并可隨時以公開的價格作反向交易進行了結;對一個對手的部位不得超過5%(銀行可為10%)。在任何情況下,這些操作均不得偏離其招募說明書確定的投資目標。

5.指數基金(第22a條)。投資于指數是一種特別的風險分散規則。基金投資于指數(即設立指數基金)的條件是:指數應為監管機關所認可;指數代表了交易分散的證券,有合適的衡量基準;指數應公開;持有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

二、關于更加嚴格的風險防范規則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歐盟投資基金指令一直將風險分散作為核心內容加以規定。通過創新,修改后的“新指令”在擴大了投資范圍的同時,亦同等地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維持了5-10-40%的投資比例限制(指數基金除外),并將此規則適用到貨幣市場工具。

2.引入了累積投資限制規則,即無論是投資于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存款,還是因柜臺衍生工具產生的暴露部位,基金對一個機構的投資、存款、暴露部位之和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的20%。如投資于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而投資于多個這類主體發行的證券,比例可達到100%。

3.引入了集團的概念。凡屬于同一集團的組成部分,均視作同一機構看待。如持有集團不同組成部分發行的證券,視為持有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

三、關于擴大基金管理公司業務范圍及其他有關的規定(第5條、5a條)

“新指令”以較大篇幅對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規定。而對托管人的規定則無變化,明顯體現出現代基金管理業中以管理人為中心的趨勢。在增加基金管理人業務范圍的同時,也對其加多了限制,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1.關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規定。除管理UCITS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從事單獨賬戶的資產管理(inaccordancewithmandates,givenbyinvestorsonadiscretionarybasis,client-by-clientbasis)。單獨賬戶可以是個人或者機構的。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提供非核心類業務服務(providenon-coreservices),包括提供投資咨詢以及提供與基金有關的保管及行政管理服務(safekeepingandadministrationinrelationtounitsofcollectiveinvestment

undertakings)。

2.關于核準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管理需經母國核準。母國根據指令所作出的核準在所有成員國均有效。“新指令”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核準:

(1)基金管理公司需擁有至少12.5萬歐元的初始資本(hasaninitialcapitalofatleastEUR125000)。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產超過2.5億歐元時,應追加自有資金,其比例為超過2.5億歐元部分的0.02%。初始資本與追加資本之和不需超過1千萬歐元。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本永遠不得低于其13周的固定費用。50%的追加資本要求可以通過由信用機構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解決。

(2)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主要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的經驗。為此,應將這些人及其繼任人的名字報給監管機關。基金管理業務,至少需有兩個符合此條件的人決定。

(3)申請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核準時,應附上業務計劃,并提交組織結構圖。

(4)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與注冊地應位于同一成員國。監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如果不核準,應說明理由。

遇到下述情形,監管機關可以撤回核準:①取得核準12個月不開業,或停業6個月以上;②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不規范手段獲得核準;③不再符合核準條件;④在從事單獨賬戶資產管理時,不再符合“93/6指令”要求:⑤嚴重或持續違反本指令的規定;⑥國內法規定的撤回情形。

3.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與營運要求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慎監管(prudentialsupervision)由母國監管機關負責。該監管機關應制定審慎監管規則,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長期遵守。主要內容有:

(1)基金管理公司應有良好的行政與會計程序,加強對數據處理的控制與保管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特別包括對員工個人交易、持股的控制制度。

(2)公司的組織架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公司與客戶、客戶之間、客戶與UCITS之間以及UCITS之間的利益沖突。

(3)從事獨立賬戶管理時,除非事先得到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金投入自己管理的基金。

4.關于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的規定

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以提高效率為目的,將其一項或多項職責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delegateoneormoreoftheirfunctionstothirdparties)。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其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不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委托的方式,使自己變為一個空殼(aletterboxentity)。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履行職責應符合以下條件:

(1)以適當方式通知監管機關;

(2)不妨礙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亦不妨礙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3)如果委托進行投資管理,受委托人應就資產管理取得了核準或進行了注冊,并受到審慎監管。此外,委托還應符合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制定的資產配量標準;

(4)如果將投資管理委托給第三國的機構,應保證兩國監管機關有合作;

(5)任何時候均應有措施有效監控被授權人的活動;

(6)授權不妨礙授權人對被授權人作出新指令,或為投資人的利益隨時撤回授權;

(7)被授權人應具備資格并能夠履行所受委托的職責;

(8)招募說明書應列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的規定。

5.關于在其他成員國設立分公司及提供服務的規定(第6、6a、6b條)

成員國應允許經另一成員國依本指令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自由地提供服務。成員國不得就設立分公司及自由提供服務附加要求與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擬在另一成員國設立分公司時,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并提交必要的材料。母國監管機關除非懷疑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架構或財務狀況不佳,否則應于收到材料3個月內將材料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母國監管機關如拒絕將材料交東道國監管機關,則應于收到材料兩個月內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權就此向法院。東道國監管機關在收到材料兩個月內,應做好監管準備。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東道國監管機關的通知或兩個月期限屆滿時,即可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業務的規定與設立分公司的規定大致相同。

6.東道國監管機關對在其他成員國設立而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1)東道國監管機關可以要求所有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報告在東道國的業務情況。為免除責任,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分公司像東道國國內公司一樣報告同樣的業務細節。

(2)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以測定其是否符合東道國的要求。該要求不得嚴于東道國對國內公司的要求。

(3)遇有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停止。如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停止違法,東道國監管機關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后者應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未能阻止違法行為,或這些措施在東道國不適用,則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直至停止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的業務。這些規定不影響東道國監管機關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懲罰違法行為的權力。

(4)前述措施必須理由充分,并通知到當事公司。每項措施都可以向該國法院。

(5)在采取前述措施前,東道國監管機關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預防性措施以保護投資者和其他人的利益,但應通知歐盟委員會及母國監管機關。歐盟委員會在與有關成員國監管機關協商后,可以改變或取消那些措施。母國在撤銷核準時,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后者應采取適當措施阻止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開展業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引入了簡化的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第27條,附錄1表c)

現在的趨勢是各國監管機關對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所披露的信息也越來越多。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專業術語和專業語言,非一般投資者所能理解。美國原證監會主席阿瑟·利維特(ArthorLevett)上任后,按要求應出售股票。他準備購買基金時找來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卻難以讀懂。以他這樣的出身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家都難以理解,一般投資者就可想而知了。故利維特先生在其任期的上世紀90年代大部分時間里,積極推行簡明英語計劃(plainEnglishprogram),提倡以簡明的、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信息披露,如提出使用短句、主動句、易懂的一般詞匯以代替長句、被動句、多重否定句等。關于基金的招募說明書,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簡明信息說明書(additionalstatementofinformation,SAI),將招募說明書的最基本信息放在SAI里披露。

順應通俗易懂、易于投資者理解與閱讀的趨勢,“新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披露簡化招募說明書(simplifiedprospectus)。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基金的關鍵和重要信息,如投資目標、風險特征、目標投資者、費用情況等,并要求以清楚(clear)、簡潔(concise)、通俗易懂(easilyunderstood)的文字表述。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的主要內容有:(1)對UCITS基礎資料的介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注冊地、名稱、托管人、審計師以及發起人的情況;(2)關于投資的信息,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特征、過往業績、免責條款、目標投資者等;(3)關于稅收和費用的信息;(4)運作流程,如基金買賣程序、基金轉換、分紅等;(5)雜項內容,如監管機關、信息獲取渠道等。“新指令”還在進一步保護投資者、促進跨境銷售、新指令實施的過渡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雖然“新指令”尚未實施,但它在促進歐盟基金業的發展及統一的基金管理市場形成等方面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當然,由于尚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加上在文化、稅收、銷售體系、行政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差異,成員國在實施“指令”時,存在一些差別。在跨境銷售方面,目前還存在許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UCITS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如在注冊方面,“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跨境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關,并提供相應資料。但東道國往往要求提交額外的資料,并要求將資料翻譯成一種或多種語言(如比利時要求翻譯為法語、荷蘭語和法語)。又如在注冊時間方面,“指令”規定為兩個月,實際執行時差別很大,從短的幾天到長的16周(西班牙、意大利)。過長的注冊時間有時迫使基金管理公司放棄注冊。許多國家還要求在東道國指定一個當地代表。此外,在會計準則、廣告規則、登記費用、稅收種類及計算、申報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使“指令”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新指令”實施后,還需要再采取一些措施,包括:制定對“新指令”的統一解釋,并采取更加協調的監管行動;以母國為基礎對跨境銷售進行一貫性的監管;實現對UCITS統一的稅制;取消跨境銷售的行政限制;實現真正的“單一護照”——允許基金管理人從事跨境的基金管理。可以預見,真正統一的歐盟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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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拓寬社保基金投資領域的必要性

(一)社保基金存量有必要拓寬投資領域。根據2001年度嘉興市本級社會保障基金決算反映,市本級五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初余額為24428萬元,年末余額為44912萬元(其資金分布情況為:經辦機構支出戶銀行存款13139萬元,財政專戶存款28405萬元,暫付款563萬元,債券投資3888萬元)。從年度社會保險基金存款余額的變化情況看,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存款余額已經走出了前幾年的下降趨勢,并逐年在增加。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2001年度養老、失業基金決算情況》通報反映,嘉興市本級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為15.1個月,高于全省9.9個月和全市13.4個月的水平。從市本級2001年社會保障基金收支情況分析,在社會保險擴覆不開展的前提下,如果從2001年存量資金中留出15000萬元作為2002年的收不抵支部分,留出投資國債和定期存款未到期部分10000萬元,還有20000萬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資。

(二)社保基金增值有必要拓寬投資領域。根據2001年度嘉興市本級社會保障基金決算反映,市本級五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利息收入774萬元,年綜合利率2.23%。從目前我國經濟形勢分析,在積極的財政政策完全淡出前,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走勢預計在三、五年內仍將維持現有水平,目前存貨款利率差在加大。

(三)政府資金經營需要拓寬投資領域。目前,政府一方面要通過建立投資性公司向商業銀行貸款并以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則將大量的社會保障基金存入銀行,以銀行存款利率得到利息。按照現行存貸款三年期年利率進行測算,存款利率3.24%、貸款利率5.76%、差額2.52%,如按5億元社會保障基金存款進行測算,年基金少收入利息1250萬元。

(四)依法參保意識的提高和行政推動力度的加大有必要拓寬投資領域。近年來,省市人大、政府加大了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制意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和社會的監督力度,參保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三個不到位的狀況正在加強或改善。社會保險參保擴覆工作的開展,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參保企業不到位的狀況,使當年社會保險基金達到收支平衡并有結余,使存量資金增加。這就有必要考慮社會保障的投資方向和較大限度增值的問題。

二、拓寬社保基金投資領域的模式選擇

筆者認為: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對中央政府而言,選擇適宜的模式入市至關重要。從允許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股市的國家看,社會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徑為社會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證券市場,即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基金公司,再通過基金公司投資于股市。而對地方政府而言,將社會保障基金拓寬投資領域,除按照規定安排好支出所需的資金和購買分配的國債以外,投資于地方政府承擔最終兜底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切實可行的。一方面,可以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地方社會事業的發展速度,減緩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程度。投資方向可以確定為:市本級的高速公路、杭州灣跨海大橋的建設出資部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的基礎性發展項目,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模式,在現行政策制度不作調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

——委托貸款項目模式。根據商業銀行當前的委托貸款制度規定,資金所有者將銀行存款指定對象和項目,由商業銀行根據規定手續與貸款方和委托方簽訂三方合同,并由商業銀行辦理貸款和結算手續,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委托貸款資金風險。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從社保基盤管理本身來說,其資金反映在銀行存款科目中,因而不違反國家現行對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同時有利于基金的增值;缺點是銀行不承擔風險,同時要向銀行支付手續費。

——直接投資項目模式。這種模式是指在眾多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中。選出發展潛力較大且穩定的項目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對象,由政府組織對項目的政府責任的論證。對于必須由地方政府承擔最后兜底責任的項目,可以確定為社保基金投資方向,由市財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基金投資手續。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在基金增值的同時節約了手續費;缺點是超越了國家現行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

——投資開放式基金模式。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固定,基金單位可隨時向投資者出售,也可按投資者要求買回的運作方式。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投資收益高于國債和儲蓄、低于股票;缺點是投資風險高于國債和儲蓄,同時需支付手續費,而且國家至今末規定可以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范圍。

筆者認為,上述三種模式比較,選擇委托銀行貸款模式較為合適。在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了利息收入,同時又不違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拓寬社保基金投資領域的可行性分析

選擇委托銀行貸款方式拓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領域,筆者分析是可行的。

——從政策角度分析具有拓寬投資領域的可能。(1)綜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其基金結余的投資方式除儲蓄和購買債券外,還有以下幾種:一是投資于國家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交通、電力、通訊等社會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其回收期稍長但收益較穩定可靠,既有經濟效益,又能兼顧社會效益。二是投資于股票市場。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國內或國外股票,以獲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三是投資于不動產及各類貸款,如抵押貸款、商業貸款、住房貸款、個人貸款等。(2)在我國,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規定,“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險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而在按照規定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后,剩余資金則存入銀行。

綜觀上述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方式,按照風險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順序排列是儲蓄、政府債券、基礎設施、公司債券、股票和不動產。總的來看,各國對社會保障基余的投資營運都控制得非常嚴格。儲蓄和購買政府債券是所有國家都認可的投資方式,而對基礎設施、股票、不動產和貸款等風險大的項目,有的國家是嚴格禁止的。不過,從一些國家的統計分析來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股票市場的回報率在各項投資項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股票市場解開禁令。

——從投資對象分析具有拓寬投資領域的空間。“九五”期間,政府對本級范圍內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形式,投入40多億元興建了大量的社會公益事業和城市、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十五”期間,還投入巨資興建文化中心、體育中心、杭州灣跨海大橋等社會公益事業和城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這些項目的建設,均將逐步到達還貸期和貸款期,而已經建成項目目前尚未具備還貸能力,需由政府財政給予支撐,待建項目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才能啟動,這些因素均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渠道的拓寬提供了方向。

——按投資項目分析具有較好的安全性和較高的投資收益。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政府承擔最后兜底職能的社會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交通設施項目,可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時,可以增加較多的利息收入,如按照三年期存貨款年利率計算,社會保障基金年利率可在目前2.52%的基礎上提高到5.58%.如按3億元資金量進行測算,年度利息收入可從存款的756萬元提高到委托貸款的1674萬元。

四、拓寬社保基金投資領域的意見

(一)統一思想、確定投向。由市財政局按照嘉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對文體、教育、交通、建設等部門納入“十一五”規劃的項目進行評估,選擇提出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項目,提交市政府決策。

第7篇

一、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背景

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股權分置改革,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風險集中爆發,狀況十分嚴峻。2004年新出現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新增挪用客戶證券、新增個人債務等違法違規問題,更加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作為綜合治理證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國家啟動了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2005年8月31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63億元。此舉標志著對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不僅能夠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助于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但從目前的實踐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還有很多不足尚需完善和細化。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保護基金公司的成立,解決了如何形成券商有效退出機制的問題,對投資者的利益起到了保護作用。但在現實運作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斷遭遇到源于制度設計缺陷的法律風險,而要化解這些風險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一)管理主體的定位問題

根據上面分析,目前對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是多頭監管,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都有監管權,基金的運作要受到三方的制約。此種管理方式是否合適一直存在爭議。從國外實踐看,基金的管理主體方面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采用美國模式,設立獨立的管制機構,其運作以公司形式;第二種觀點主張設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來負責運作管理這筆資金,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任何機構來管理;第三種觀點主張采用香港模式由證監會實行單一監管。筆者認為前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首先,美國模式不適合我國。在美國的政府架構里有許多獨立管制機構,規范獨立管制機構的制度已經非常成熟,SIPC雖然依照法律不屬于政府機構,但法律賦予它的職權保證了它的獨立管制機構地位。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我國不可能有類似美國獨立管制機構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按照《辦法》第21、22、23、24條的規定,基金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由多個政府機構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而且我國的《公司法》里沒有規定非營利性的公司。其次,設立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模式也不可行。這種觀點是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監管機構喪失了信心而提出的一個方案。該方案從理論上具有誘惑性,但并不具有操作性。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由誰來負責設立?現實的選擇只有三種:要么由私機構來設立,要么由公機構來設立,或公、私機構一起設立,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不可能既不涉及證券公司又不涉及證券監管機構的。如果是私立機構設立,不管是由交易所發起設立,還是由證券業協會發起設立,或者由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聯合發起設立,都離不開證券公司。如果是公立機構設立,不可能離開證券監管機構。

因此筆者認為可借鑒香港模式,由證監會直接承擔管理職能,具體操作時證監會可將管理職能委托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來進行管理。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特別是在交易所市場)的監管權力集中在證監會,由證監會實行一元化的監管。其次,由證監會承擔管理職能,可以減少協調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另外,可以取消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避免出現國家直接救助的道德風險。按照香港模式,在基金公司出現資金困難時,證監會在獲得財政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為了賠償基金的目的,通過提供擔保,向合格的金融機構借款解決問題。

(二)基金來源問題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除了財政部的專戶存款及人民銀行的專項再貸款,主要是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但是目前證券公司每年要上繳的費用很多,在當下行業性經營波動大及未來失去行業壟斷的競爭態勢下,再要求其支付額外的現金,更加重了券商的負擔。盡管規定“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但是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其具體的情形尚無明確規定,在執行時可能會遇到困難;再者,該特別融資究竟是在證券公司面臨困境時采取的救急措施,還是基于公司發展成熟因而進一步放寬限制,從而拓寬保護基金來源所規定的開放式條款也不明朗,需要在以后的實踐中逐漸確立其立法趨向。

是否交得起錢,只是問題的一方面。而即使一些交得起錢的券商,也態度暖昧。有券商認為,自己經營狀況良好,并無破產倒閉之虞,并無義務為其他券商的破產“埋單”,他們沒有或者不愿認識這一機制長遠、整體的意義。意見不統一,這是集體行動固有的成本。另有些券商則認為,自己平時繳費已經足夠多,管理層應當能夠從中分出一塊來作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用,的確,券商繳費并不算少。據資料顯示,歷年來交易所提取的風險基金已達46億元之巨。在這種情況下,有券商人士認為,強制券商再交風險基金,不僅浪費了資金成本,并且加大了券商負擔。姐果交易所與登記結算公司沒有動用過這兩筆盤子不小的基金,而且所有基金都有化解市場風險的作用,能否首先考慮動用現有基金用于保護投資者,等累積資金用完后,再考慮向券商收費。所以關于基金募集的長遠發展還是需要深入考慮的。

(三)基金功能問題

經過一年的運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開始進入到實質性操作階段。但是當前該基金的主要功能還只局限于對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導致的投資者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其功能定位還比較單一狹窄。如果稱其為客戶保證金的風險補償基金恐怕更為貼近些。而證券市場中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多種多樣,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只是其中的一種重大違法現象而已。而目前國內股市的股東訴訟機制還很不完善,投資者通過對上市公司的集體或個別訴訟而獲得最終實際賠償的數量極少,由于問題公司的資產一般普遍處于全面被凍結的狀態,即便訴訟獲勝后投資者也很難得到現金賠償。這就客觀造成上市公司如果欺詐投資者,投資者被騙也白騙的無奈與無助。而如果保護基金能將上市公司各種欺詐股東行為納入實際補償范圍,則能解決非投資者意志所能改變的非正常的市場因素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此外,透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模式,可以看出,高危證券公司仍然是由別人來買單,只不過是由原來的央行變成了現在的基金而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該基金也是在“保護”那些高危券商。投資者的權益是得到保護了,但恐怕無法避免其中所存在的道德風險,而這一點才是應該值得我們警惕的。否則,一旦券商沖破了道德的牢籠,其

風險將會產生放大效應,以該基金現在這樣的規模,同樣也會有不堪承受之重。 三、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方面,券商本身要加強內部治理、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券法》、《刑法》等現有規定,繼續對違規者進行打擊和嚴懲。否則,違規成本低這個幽靈還會攪得市場不得安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會成為高危券商的“保護”基金。證監會及其他監管部門應當盡快出臺針對《辦法》的具體操作規章、執行規定及其他指導性文件,建立起完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體系。

(二)擴大基金的補償范圍

如果把一些市場構成主體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都納入到補償范圍,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將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即查處監督各構成主體損害投資者利益行為的力度及效果將不斷升級。風險補償基金涵蓋的范圍越全面,其征收的渠道也必將更細化。從造成投資者損失最大的綜合因素考慮,上市公司及其內部控制者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數量占據主導地位,在誠信機制靠市場呼吁的自身力量完全不起作用的時候,用經濟手段來加以防范雖屬下策,但可能實際效果是最有效的。

(三)多途徑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借鑒國外的經驗,積極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并獲取收益,實現基金的增值。我國設立這一基金也應考慮其增值性,在堅持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情況下,可購買一些穩健安全的金融產品,實現基金的有效增值。也可根據證券市場行情實行浮動繳納制度,在證券市場運行較好時,可根據情況適當調高繳納基金比例,而在低迷或者衰退期則降低繳納比例。

第8篇

摘要:本文在介紹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并提出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策略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影響;策略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影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

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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