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16 16: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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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己經不僅僅是一項重大理論問題,而是一項越來越緊迫的實際問題。我國現在雖然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但為此做出的積極努力已達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險課題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展開;時至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的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必要性,并詳細闡述了所要重點研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存款保險的基金來源、最高賠付限額、費率制度安排等細節問題。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被納上議事日程。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這一制度的成本和風險;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這些都表明,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都已具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在參加2008年11月26日舉行的“第十四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已經上報國務院……估計將于2009年推出。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選擇
理論研究和國際經驗共同表明,存款保險這柄雙刃劍實際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與降低市場約束之間權衡的結果,既有明顯優勢、又存在負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適得其反。顯然,在目前復雜的國際宏觀經濟形勢下,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時機。因此,在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際,還必須仔細斟酌,周密論證,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險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參保前,參保時和參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面臨如下現實選擇:
1、參保前的現實選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愿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前風險越大的銀行參與的積極性越高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是強制性存款保險。這樣既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預期負擔的減小,也有利于強化參加存款保險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眾信心,并直接強化銀行業競爭,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參保時的現實選擇——保險額度與費率斟酌?,F今,金融風暴席卷全球,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健全的國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這時因為其國家的全額擔保形式而有利于維持公眾信心,促進金融穩定。與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過程相反,我國存款保險的施行,并非為原本暴露的儲戶風險引入新的擔保機制,而是將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隱性存款保險顯性化,并逐漸把無限的國家責任變成一種內容與邊界明確的、由獨立機構承擔的有限民事責任。因此,今天儲戶對于銀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對國家擔保的信任,這一責任不可輕易放棄,所以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初期,還應延續以往的政策,進行全額兜底。在經濟形勢明朗后,資金開始從銀行流出尋找投資渠道時,再逐漸過渡到分級兜底。這樣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單一費率可能引起的銀行追逐高風險項目行為,應對不同風險的銀行征收差別保費。這種差別保費是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安排的核心內容,它要根據每家投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資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調整,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對問題銀行進行及時處置。
3、參保后的現實選擇——風險識別與有效監管。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后的銀行可能從事風險較大,利潤較高的項目而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還需加強對銀行的審慎性監管并督促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促進銀行業內外兼修,降低由此引發的風險。因此,穩健的會計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與保險機構共保都是必須的,他們可以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有效提高市場約束,減弱道德風險。
一般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與否與存款保險機構能否有效識別參保者的風險狀況緊密相關。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識別及預測未來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也使得風險識別更為艱難。即使風險被識別出來,如何讓金融機構相信其存在的問題也會讓政策當局大傷腦筋:控制經營已明顯惡化的銀行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經營良好、能承擔其從事的風險行為且仍有盈利的銀行糾正其風險行為、調整其經營策略卻相當困難。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和理性而強勢的監管干預將是存款保險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結
目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并輔以適合中國現階段國情的條款,不但有利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而且順應了中國金融機構所有權結構變化趨勢,是符合中國實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舉措。因此,適時地出臺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經濟四面楚歌之時提升公眾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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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存款人利益
隨著金融市場化步伐的加快,中國銀行業多元化競爭格局的形成,金融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在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現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等),打破了銀行不會破產的神話,給我們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了較大危害。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明確指出,將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國家金融體制中設有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凡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強制或自愿地以繳納存款保險金的方式投保,當投保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特別是發生擠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該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是一種事前危機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險制度則可以補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不足,可把銀行倒閉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其基本目標卻是相同的:(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設立對出現嚴重問題或面臨倒閉的銀行的合理處置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穩定。
二、我國存款保險現狀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1、我國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一直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國家信用的擔保。這一存款保險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維持了我國居民對現有金融體系的信心,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對經濟的穩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其濃厚的行政色彩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
首先,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相配比,銀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國家幫助其處理經營風險的收益,這將使銀行無視風險,而從事高風險業務,以期取得高額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著政府會對其存款保護的預期,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加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因而,現行的隱性存款保護方式破壞了金融領域活動參與者的風險承擔機制,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運行。
其次,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信用擔保是國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規模,這就給予了政府一個相機抉擇的空間。相對于小銀行,國有大銀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這樣,存款者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往往會注重銀行的規模,這勢必造成銀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競爭,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財政和中央銀行負擔,導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影響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政府救助問題銀行,通常的辦法有二:一是用財政資金償付公眾存款。但財政資金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增進社會福利的重要職責,以財政資金彌補銀行的支付缺口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二是中央銀行增加貨幣供應量償還銀行支付缺口。但這會造成貨幣超經濟發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有悖于中央銀行實行幣值穩定和經濟增長的貨幣目標。
因此,國家信用擔保這一隱性的存款保險方式,扭曲了對經濟主體的激勵機制,阻礙了現代銀行制度的建立,助長了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態勢。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改革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開的、明晰的、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金融業深化和發展關鍵時刻,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為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框架的構建設想
1、保險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政策機構。從世界范圍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建立,二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三是銀行獨自出資建立。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金融機構的行為也不規范,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組建一個由人民銀行負責,由政府、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的,非贏利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督。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完善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具,又可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具備以下三個職能:(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機構應不定期的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2)援助職能。對處于困境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對其發放緊急貸款、購買其資本、或暫時接管等方法,幫助銀行擺脫困境。(3)破產接管職能。對破產的投保銀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現金兌付的形式給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資支持經營良好的銀行對破產機構兼并收購,從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投保機構的范圍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以保險對象的確定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來界定投保機構的范圍。按照這一原則,存款保險對象包括本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而不包括本國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其資產質量低下,難以承擔金融風險的沖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規模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險對象應包括以上兩大類金融機構。
3、投保標的
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與定期儲蓄存款、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占銀行全部存款負債的70%以上,對其實行了有效的保護,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減輕倒閉銀行的壓力。至于各種形式的高息儲蓄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企事業單位存款、同業存款以及財政性存款可暫時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增強,再將它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最后把保險范圍擴大到國內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一般有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兩種形式。強制投保的優點在于它能夠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其缺點是它剝奪了銀行是否投保的選擇權。自愿投保的缺點是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風險偏好型銀行參保意愿會更強。對于我國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還不夠健全,行業自律性比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許多銀行有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那么存款保險制度就失去了意義。存款保險涉及到的社會公眾面廣,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讓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內金融機構都參加存款保險。
5、投保費率的選擇
保險費率分為統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統一費率的優點是操作簡便、易于實施,但因為其保費支付與投保銀行資產風險相脫節,這種費率制容易導致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引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的優點是將銀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資產風險狀況相聯系,能減少銀行的逆向選擇。但由于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地把握投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這種方法的實務操作困難較大。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實現差別費率尚需一定的過渡時間,而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實行等級費率,依據金融機構的類型來確定其適用的保險費率。這種做法可以適當降低國有銀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投保的問題。而對于中小規模的金融機構,雖然保費率相對高些,但因為有了存款保險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將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對他們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險程度
存款保險的賠償有兩種方式: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的優點是公平、高效,其缺點是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部分保險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會造成銀行的恐慌,因為未被保險的那部分存款還是容易會引發銀行擠兌現象,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針對目前我國儲蓄存款的現狀,秉著保護小額存款、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我們可以采用部分保險、共同擔保的方式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同時又不增加銀行道德風險的最佳額度作為存款保險的最高全額賠付額。例如,如果將最高全額理賠度定為10萬元,則在這一額度內給予100%的賠償,超過10萬的增加額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付與部分賠付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戶監督銀行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從外部督促銀行業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增強銀行的競爭力,促使其穩健經營。
7、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及運用
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有足額的支付能力來維護其信譽,這就要求其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可包括:(1)資本金。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注冊資本金可通過股份形式籌集,包括:財政撥款、中央銀行、發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機構按一定比例認購股份。(2)保費收入。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穩定的收入,也是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費率應根據公平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制定。(3)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為了保證保險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資于風險小的項目,如國庫券等。(4)特別融資。在存款保險公司遇到特別風險時,應賦予其向財政、中央銀行或社會公眾融資的權利,以保證其不至于因一時大量的存款賠償支付而出現資金困難的狀況。
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應主要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1)存款保險賠付;(2)對經營困難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支持;(3)投資低風險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8、法律體系建設
存款保險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組建公司的實施順序。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再通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法應包括: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組成和職能、投保范圍和投保標的、存款保險費率和保險程度、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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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銀行業面臨利差收窄,與互聯網金融和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我們更需要關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商業銀行有哪些影響和針對其帶來的消極影響銀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國即將施行的款保險制度分別對我國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建議。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直以來,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由國家提供隱形擔保,擁有良好的信譽度,但是由于承擔著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資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務,造成了其經營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資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國家信譽將從這一擔保中退出,國有商行將作為一般的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競爭,這對的國有商業銀行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短期內對國有商業銀行最直接的影響是國有商業銀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費支出。雖然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差別費率會相對較低,但是國有商行的存款基數大,也會有一筆不少的保費。并且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場化會逐漸放開,按照其他國家地區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小型銀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銀行100-120基點。在競爭的壓力下,大型銀行將不得不增加挽留舊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資壓力增加,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充足率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國有商業銀行自身償債能力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并且資本金是否充足將會影響國有商業銀行信譽的,這給國有商業帶來了融資壓力。第三、競爭更加激烈,以前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非國有商業銀行,這對非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造成了不平等,現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法律上對不同類型的銀行提供了平等的保護,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競爭更加激烈,這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帶來了挑戰。針對存款保險制度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一系列影響,現有以下建議:第一:完善組織結構、加強內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發展新業務、多開展中間業務、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對沖成本的增加。第二: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民間資本,實行員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資本金補充渠道,滿足資本充足率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風險管理現代化,變革經營目標,追求可持續利益最大化,以多種金融資產和負債為經營對象,成為具有綜合功能的金融企業,從根本上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的實力,使國有商行在國家信譽退出的環境下平穩、健康運行。
(二)對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相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以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市場競爭力弱、信用度低攬儲困難。存款保險制度施行之后,營造的公平競爭環境為中小商業銀行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第一,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的信譽度,同時也增強了存款人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銀行與國有商行的公平競爭。第二,中小商業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等特點使其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低,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強了它們抗金融風險的能力,可以將資金投于收益好、利潤高的行業,提高營業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險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更傾向于總體信用度和規模水平更高的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波動從而導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儲戶將會成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對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產品種類、服務管理水平等市場化要素方面面臨著考驗,提升自己在中小儲戶方面的競爭優勢。由此可見,要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激烈的銀行業求得生存,必須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營效率,發揮自己業務靈活性的優勢,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以客戶為主導設計有針對性的理財產品,擴展表外業務增加其他服務的營業收入,轉變發展方式,成為符合了市場個性化發展的中小商業銀行。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影響和建議
(一)美國的研究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美國研究者認為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及降低銀行系統爆發危機的概率影響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對參保銀行與未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得出的結論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還將新參保銀行納入實證分析研究,對參保銀行、未參保銀行和新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動態比較,結果發現新參保銀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過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論是:競爭激發銀行的冒險經營,冒險經營的銀行特別是新銀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獲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續的存款保險體系設計的障礙。
(二)加拿大學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學者對本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得出與上述相似的結論: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易增加銀行機構的非系統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也更強烈地刺激銀行選擇開展風險性高的業務,試圖將風險轉移,從而逃避對存款人的責任。
(三)國外研究者關于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為降低道德風險,美國、日本及歐洲的一些國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監管規則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核心是按照風險程度制定保費標準,并且隨時根據風險變動情況來調整保費,以減少逆向選擇所帶來的體系風險。
(四)國外關于基于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和對銀行監管以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內容更多的是各國側重于存款保險形式本身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研究綜述。近二十來年國外也不曾間斷對涉及到如何根據具體金融環境和監管環境發揮存款保險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險的透明度、保護程度、可計算性及道德風險指數設計等,旨在將顯性存款保險與銀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證銀行有效防范道德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與道德風險產生的現實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客觀分析我國銀行業在隱性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和將要推出的顯性保險可能增加的道德風險。
(一)傳統金融體制下隱性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我國銀行全額存款保險的隱性保護機制一直是我國銀行體系安全保證要素之一。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三十年,商業銀行出現的問題,都由國家財政買單,施以對存款人利益保護。在國家信用支撐下的銀行機構、存款人對自身的潛在風險是輕視的。因而幾十年來銀行倒閉案例發生廖廖,即使偶發銀行風險,存款人利益也沒受到絲毫損失.
(二)現代金融體制下隱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壓力和經營風險增大,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誘發的道德風險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首先,長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形成銀行、存款人對存款安全保護意識放松,存款人根本沒有自己的存款與銀行共存亡的憂患意識,在對此類問題的隨機采訪中,存款者的態度大多是不屑??梢钥闯觯婵钫咭呀浶纬闪藝液豌y行的安全是合而為一的思維定式,即使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中也難以制約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壞了銀行的公平競爭。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國有控股型大銀行的隱性保護來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銀行卻來自于地方政府,資金支撐力量的不均衡助長了中央政府保護下的大型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規模和概率,同時也為大銀行實施激進的經營策略,取得市場先機創造了條件,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不公平。
(三)現代金融體制下顯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我國正面臨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轉變的格局。理論上講,這一轉變可產生對銀行道德風險降低的預期,實際有推高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原因是:一是與利率市場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增加銀行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可能。二是我國銀行業仍處于低水準的成本管理階段。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導致銀行通過增加高風險資金業務的比例來增加收益,彌補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初有可能導致銀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發對存款人利益的忽視。
三、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及維持存款保險體系的安全三者間找到有效的均衡點,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全面借鑒國外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內容設計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存款保險制度無非包括投保機構、保費、被保存款類別等要素。其中投保機構的投保資格及保費確定對銀行道德風險約束效力較大,這兩個要素的確定需要更謹慎些。第一,投保機構確定。我國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第二條中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實施細則確定時應該設立銀行機構投保的門檻,如對風險大、債務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應排除之外,以利于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由于我國居民高儲蓄率,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銀行壟斷,在設定銀行投保門檻時應該慎重。第二,差別費率確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了費率是:“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雖然借鑒了國際經驗考慮了風險差別費率,但風險差別費率制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確定時要保證在對銀行各類指標評估準確、真實基礎上體現出差別,才能促進銀行控制風險。由于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最初實施一步到位的差別費率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應把握好實施費率差別化的節奏,不能因一種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種安全隱患。
(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環境的創建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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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德釗.淺議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J].廣西金融研究,2005.2.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新生事物,隨著金融風暴的來臨受到我國金融界的關注,在未來的金融改革過程中,必將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的設立必須考慮中國國情,在投保形式、賠付方式和融資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確的選擇。
[關鍵詞]存款保險投保形式融資方式賠付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處于發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剛剛起始,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但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雖然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影響有限,還不足以令存款保險制度直接發揮作用,但是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面臨的破產危機已經給我們足夠的警示:我國要發展和完善金融,必須正視存款保險制度,將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倒閉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作為保險的一個特殊品種,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賠付方式、融資方式等多個內容。作為我國金融新領域,我們有必要在這些方面逐個分析。
一、我國存款保險投保形式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力,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在兩種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慮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目標,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加保險,使得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這種逆向選擇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國,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方案更為妥當。
二、我國存款保險的融資方式選擇
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一般有兩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風險準備金,二是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保費收入。關于保費收入的收取方式有兩種:
第一,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采用存款保險基金方式,需要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費。要求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保費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險費率的設計有固定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費率操作簡便,而且避免了實行差別費率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間“存款大搬家”,因為對一個金融機構收取高費率就在向金融市場傳遞其經營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但這種模式漠視了各家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水平、資本實力、風險程度等方而的差異,是一種欠公平制度安排,會助長經營較差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差別費率方式避免這種弊端的出現,但差別費率向市場傳遞的金融機構的管理質量、風險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會因此而轉移存款,造成社會轉賬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這種方式由于其實行事后核算和資金融通的方式,融資成本可能會隨著金融機構的破產而導致融資困難,最終將風險轉嫁給政府。這一模式將逐漸被淘汰??傮w上看,存款保險機構通過收取保費方法實行事前融資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在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初,由財政或人民銀行再貸款建立金融危機準備基金形成存款保險機構的創始資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險機構設立后,由保險機構再通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機構收取保費作為機構日常經營費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費收取方式上,應在選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正。因為我國大型國有銀行管理水平和資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營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后者恰恰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弱者,需要國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費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后者要有適當的補貼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別費率方式。三、我國存款保險賠付方式選擇
理論上講,存款保險機構對存款人的賠償方式有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兩種。但是由于實行全額賠償不但需要籌措大額資金,由于風險幾乎全部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存款機構由此會降低風險控制而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這種賠付方式已逐漸被淘汰。
【關鍵詞】銀行業;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一、引言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保證存款人利益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該存款保險制度即所謂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自1933年美國首次使用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該制度很快風靡全世界:20世紀60年代有8個國家創建了存款保險制度:70年代增加了9個;80年代頻繁爆發的銀行危機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存款保險的行列中來,十年間就有19個經濟體建立了該制度;90年代由于銀行問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問題繼續惡化,因此約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在該時期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共有3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該制度。截至目前,全世界大約有120多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梢姡@性存款保險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認可和支持。而我國目前仍然徘徊隱性保險制度上,在該制度下,我國商業銀行就像生長在溫室里的花朵,從不經歷風吹雨打、日照雨淋,一切由政府母親精心呵護和細心照料,已經出現了“銀行虧損,政府買單”的局面。目前我國已有個別金融機構因經營管理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比如大鵬證券破產、德恒、恒信、中富、漢唐等證券公司被托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和150多家城市信用社的關閉破產和停業整頓。在處理這些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時,由于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給存款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成本較大,效率低下,給政府帶來了重大的經濟負擔。隨著我國加入WTO深入,國外在華的金融機構也越來越多,他們以更加優質的服務和卓越的管理不斷沖擊著這顆稚嫩的花朵,我國很可能有更多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破產和倒閉,因此我國政府是時候放棄隱性保險制度了,讓我國商來銀行在顯性保險制度下經歷風雨,這不僅有利于我國與國際銀行業接軌,而且可以提高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市場條件
(一)國外商業銀行在華的發展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銀行業WTO五周年過渡期宣告結束,銀行業進入了全面開放階段,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再受地域和業務上的限制,從而完全享有國民待遇和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自從我國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后,外資銀行就利用其在銀行管理方面的經驗優勢與我國銀行業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如在銀行客戶方面,外資銀行利用在本土化過程中風險管理經驗,首先聚焦高端客戶,匯豐銀行“卓越理財”賬戶為客戶提供全球身份認可等專業服務,渣打銀行“優先理財”和“創智理財業務。當然中資銀行面對外資的競爭并不是束手待斃,而是積極應對,中資銀行推出了“金葵花”、“天璣財富”等多個品牌,并且還為擁有一定金額標準的金融資產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截止2010年7月末,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36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分行212家)、2家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6家,附屬機構1家)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4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銀行在華設立了90家分行;45個國家和地區的190家銀行在華設立了223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已在43個城市設立營業網點,已覆蓋內地27個省(區、市)。其中,在中西部和東北部地區,外資銀行一共設立了78家分支機構。目前,外資法人銀行資產已占外資銀行資產的85%,成為在華主要經營形式。在業務幣種方面,外資銀行提供的人民幣業務已占其資產總額的60.3%,進一步顯示出了本地化的發展趨勢,這些都為外資銀行在中國競爭提供了基礎條件。與些同時,外資銀行還積極入股我國商業國內銀行,與我國國內商業銀行進行合作。如2007年7月,意大利聯合圣保羅銀行以每股2.6元人民幣入股青島市銀行,投入資金約1億歐元,占青島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19.9%。2007年10月,馬來西亞豐隆銀行投資19.5億元人民幣收購成都市商業銀行6.5億股,合19.99%的股權。2008年1月,香港恒生銀行和永隆銀行分別作價8億元人民幣和2億元人民幣入股煙臺市商業銀行,共持有24.99%的股權,恒生銀行因此成為煙臺市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
(二)當今我國商業銀行狀況
我國銀行業股份改制業績斐然。自從2003年起至2009年1月15日,隨著農行完成股份制改制,我國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順利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國有商業銀行除國家持股外,國有法人持股,其他內資持股、外資持股、公眾自然人持股也占有相當比例。從國有5家商業銀行各銀行持股的前十名股東的分布情況看,除農業銀行的前十大股東沒有外資持股,其他幾家四家國有銀行前十大股東都有外資持股。如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設銀行的股權多達19.05%,此外,美國銀行持股也多達10.95%,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為5.650%,這三大外次金融機構持建行股份分別列二、三、四名;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工商銀行的股權高達20.511%,高盛集團持股為3.946%,美國運通持股為0.191%;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中國銀行的股權更多,達到27.933%,Li Ka Shing持股為1.208%,亞洲開發銀行持股為0.200%;在交通銀行的前十大股東中,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行的股權多達20.317%,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股17.263%。與此同時,中資銀行也加快了拓展海外市場,截至2009底,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在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設有91家一級境外營業性機構;收購或參股5家境外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有5家在境外設立了分行、代表處或開展了境外收購。如工商銀行已在全球2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23家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總數達到了162家;中國銀行在中國香港、澳門及29個國家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農業銀行在外也設有分行和代表處其中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東京代表處、紐約代表處、法蘭克福代表處等;建設銀行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東京、首爾、紐約、等處設有海外分行;交通銀行也在香港、東京、首爾等處設有分行。 除我國國有五大商業銀行成功完成股份改制,我國中小股份制銀行也紛紛引進境外投資者,截止到2010年11月,除了渤海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浙商銀行、恒豐銀行沒有完成上市,其它8家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完成了上市。其中在這8家上市銀行中,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各銀行前十大股東外資銀行持股情況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上市的8家中小股份商業銀行,只有深發、興業、光大銀行這三家銀行的前十大股東沒有外資入股,其它5家銀行都不同程度的有外資銀行入股,并且入股的數量相當大,除了浦發銀行外,其它4家外資入股比例都超過15.00%。除此這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也都在積極尋求股份制改制中,爭取完成上市,如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早已成功完成上市?!氖澜绶秶鷥茹y行產生及發展的歷史考察發現,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的資本組織制度始終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從世界上第一家現代意義上的銀行英格蘭銀行的誕生,到當代國際性大銀行的組織制度實踐,表明股份制度造就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現代銀行。而在股份制度下,公司是一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因此公司的破產倒閉也就在所難免,這就是我國銀行業當前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有必要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三)我國各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持續增加
“靜以修身,儉以養德”,勤儉節約一直是我國國民的優良傳統,在我國采用隱性保險制度,一切虧損都有政府買單,這就決定了居民把錢存入銀行當作保值最安全的渠道,這種高儲蓄傾向無形種掩蓋了銀行體系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這種虛假繁榮現象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將給政府帶來不給估量的后果。截止到2010年9月底,我國各項人民幣存款總額已經達到701024億元,各項外幣存款總額也達到了2298億美元,以下圖一是我國近幾年來各項人民幣存款總額變化圖。
由上圖一分析可知從2002年底到2010年9月底,我國商業銀行人民幣儲蓄存款一直保持這高速的增長,從起初的170917億元增長到目前的701024億元,增長了4.12倍,可見,我國儲蓄存款增長只能用神速形容,并且一直呈現出增長趨勢。如此巨大的儲蓄額,迫切需要一種制度來保護廣大儲戶的切身利益。
從以上三種發展趨勢分析可知,首先從國際銀行業發展看,世界各銀行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區域經濟的危機就有可能給世界經濟帶來巨大的影響,導致世界各國銀行的連環倒閉,這種金融業全球化趨勢不可逆轉。如美國2007年次貸危機的“蝴蝶效應”給世界經濟的發展以重創,我以前本來是以出口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的,受此次危機影響,不能不依靠擴大內需來刺激經濟發展。同時由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持有大量的美國的次級房貸,在此次危機中也損失慘重。從國內銀行的發展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制,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12家也是8家成功完成上市,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業商業銀行也都在積極籌備上市中,由此引發各商業銀行在服務和客戶資源上將展開更加激烈競爭,在我國倡導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上,金融機制的破產和倒閉難以避免,而我國國民受傳統思想影響較重,儲蓄存款居高不下,客觀條件要求我國構建一道金融安全網來保護儲戶的利益不受侵害,從我國當今金融機構發展的市場條件和各國銀行業的發展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最佳選擇。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構建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存款保險制度宗旨為:要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的衡量標準參加存款保險,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金,當任一家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發生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都給予提供一定的援助或宣告其破產,優勝劣汰,從而可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建立銀行各金融機構間公平的競爭環境。由我國金融業當前所處的國際環境可知,我國金融業正在走向世界,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逐步進入我國,而外資銀行大部分都是私有銀行,個別金融機構的倒閉,很可能給全球銀行業帶來巨大影響,而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已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本國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從這一點講,為了與國際銀行業接軌,我國銀行業也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我國儲戶的利益,使國有銀行、外資銀行、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它中小金融機構的商業信譽處于同一水平,而不是如今的參差不齊,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公平的競爭環境,使他們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二)有助于防范銀行業存在的道德風險
我們知道,我國采用隱性保險制度,當我國金融機構出現破產時,一切有政府買單,由政府承擔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損失,這不僅助長了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行業,同時也弱化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而減少了對存款金融機構有效監管,這就引發了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于隱性保險制度而言,顯性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風險水平。首先,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有效地監督金融機構從事的經營活動,強制商業銀行按時進行信息披露,對于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給予警告或吊銷其營業執照。與此同時,存款保險機構規定一定額度的保險限額,對于超過該額度的存款人不予保險,這樣不僅可以使大多數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護,而且還可以警示部分存款人要有風險識別意識,有效地監督金融機構從事的商業活動,從而進一步防范了銀行業存在的道德風險。
(三)有助于提高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效率
當我國商業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困難時,存款保險制度有明文規則與程序,保險基金來源事先有保障,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手段來有效地處理危機中的金融機構: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制度的宗旨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發現銀行有違規經營行為、經營管理不善或資本充足率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有權提出指導意見,并要求其改正,從而避免是金融機構的危機進一步深化。2.保險救助職能。當金融機構出現虧損或資金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動用保險基金對出現清償力危機的銀行進行救助,防止銀行出現擠兌風波、破產倒閉以及防止銀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3.接管破產銀行職能。如果援救失敗,有問題的金融不得不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接管破產銀行的資金,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重組,從而使危機中商業銀行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以避免因個別銀行破產導致整個銀行業危機以及盡可能提高處理危機銀行的效率和減少處理危機銀行的成本,而隱性存款保險事先無資金來源,處置結果具有無法預見性,常帶有任意性和臨時性。
(四)有利于減少政府的財政預算壓力
隱性存款保險保障當銀行出現危機時,由政府提供協助,要么政府撥付給其巨額的貸款以就對其渡過危機,要么宣告其破產或重組,儲戶的損失全部由政府承擔,這樣銀行從隱性存款保險中只獲取收益,而不承擔任務成本,實質上政府給銀行的一種無償補貼,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政府財政的預算壓力,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處理好危機,很可能演變為金融危機,諾貝爾獎獲得者保羅克魯格曼也曾把東亞銀行享有的隱性保險制度作為亞洲金融危機的根源。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制所有銀行交取一定保費,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逆向選擇,而且可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當銀行出現破產危機時,最終以保費的形式轉嫁給銀行,政府的財政預算壓力也在無形中消失。
四、結語
國外一些學者,如麥金農和肖等人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資產單調、金融機構形式單一,過多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效率低下等現象,直接抑制了該國經濟的發展,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一個的金融體系是越來越開放的。從我國經濟這幾十年的飛速發展可以看出,我國對金融業是逐步放松管制,金融業的全球化已成為了不可逆轉的趨勢,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在所難免,優勝劣汰,這樣才符合事物的一般發展規律,怎樣處理好破產銀行是我國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從1933年美國首先采取存款保險制度至今,目前該制度已得到了120多個國家的認可和支持,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已作為第三金融安全網為銀行健康穩定的運行提供了保障,這也就是寫本文的意義之所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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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彼益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年老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實施之初就不該設置門檻、把一部分農民拒之門外,而是役蓋所有農村人口。但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待遇應該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另外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農民的收入情況存在差別,從而參保的承受能力各異,所以決定了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實現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收人較高,農民具有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橫崗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已達96.2%.,其中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占70%,集體補貼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地俄,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供款能力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長期以來,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農業為工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上世紀的半個世紀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資金積累為10000億,極大地促進了工業現代化的發展,目前工業回報反哺農業應是理所當然的,在億萬農民步人老年時,應該由政府從稅收收人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給一子相應的社會保障,改變目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財政今后增加的社會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農村社會保障。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國際經驗來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給予的財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啟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由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因而舉步維艱,有的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由于政府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溫克勒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余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它方式來補貼”。例如,德國和奧地利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賬戶,是指農場主社會養老計劃,也叫收人穩定賬戶,每一個參加人都有個人NISA賬戶,包括基金1和基金2兩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進去的款項及保險費,基金2是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與個人相同數額的配套款項作為保險補貼。日本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份額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趨勢。波蘭政府也負擔農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擔負起經濟責任,并拿出相當的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支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國將進人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人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一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萬一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政府的財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經辦機構的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把農民的“養命錢”還給農民;二是政府從每年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補貼,以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三是從政府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中,提出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基金,以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四是調整扶貧資金的使用,將扶貧資金按適當比例提取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性”、“福利性”。 轉貼于
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
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再不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立法,就會貽誤大事。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間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擬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權利、義務。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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