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28 16:43:1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執法風險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藥品研發;風險控制;策略
近年來,隨著我國醫藥產業的不斷發展,其正在逐步實現由“仿制為主”向“自主創新為主”的戰略性轉變。藥品研發是醫藥企業提升行業競爭力的關鍵,其具有周期長、投入多、風險大、收益大等特點,整個研發過程需經歷合成、提取、篩選、臨床前試驗、穩定性試驗、人體臨床試驗等諸多流程,在此過程中,處處存在風險[1]。因此,藥品研發過程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策略,加強風險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1當前藥品研發風險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藥品研發所面臨的風險因素較多,積極控制風險對于醫藥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但目前,很多醫藥企業缺乏對藥品研發風險控制的重視,尚未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即使是制訂了相關的風險控制流程,但落實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藥品研發的質量。同時,風險控制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風險評估缺乏科學性,評估指標缺乏統一標準,往往以個人經驗制定,風險控制流于形式。另外,缺乏對藥品研發技術人員和風險控制人員的業務培訓,導致目前部分人員風險控制意識淡薄,控制技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無法有效規避風險。
2藥品研發中的風險控制研究
針對新藥的研發,現有的研究資料和相關知識越少,研究開發的風險越高。新藥研發過程中的基礎研究階段、新藥臨床前研究階段和新藥臨床試驗階段等都存在一定的技術風險。針對藥品研發的不同階段,可采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研發風險。
2.1新藥基礎研究階段的風險控制
化合物活性篩選是創新藥物研發的基礎性工作,為準確定位研究目標,化學結構的大量篩選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研究人員對新化學實體的具體情況難以準確預測。一般情況下,研究人員平均需要篩選5000~10000個化合物才能篩選出其中一個新化合物獲得批準上市。因此,為加強基礎研究階段的風險控制,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對化合物活性篩選的廣度和力度,增加可預先排出的藥物結構,提高篩選的科學性。另一方面,應做好藥物合理設計與篩選工作,將藥物設計、化學合成、生物篩選三者密切結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以減少化學合成和生物篩選的工作量,提升成功幾率。為此,我國國家新藥篩選中心通過技術集成,構建了一個以高通量分子篩選模型為初篩,細胞、組織、器官和動物篩選模型為復篩的國家新藥篩選體系[2]。但是,目前而言,我國新藥設計和篩選的基礎仍然比較薄弱,為改變這一現狀,建議采用“仿創結合”的方法,在科學分析利用已知藥物的化學結構、作用機制和構效關系的基礎上,進行該藥物的衍生物、結構類似物和結構相關化合物的研究,以提高研發成功率。
2.2新藥臨床前研究階段的風險控制
新藥療效、新藥安全、新藥質量、新產品和技術的出現等因素都增強了新藥研發臨床前研究階段的風險。為加強新藥臨床前研究階段的風險控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貫徹落實:第一,研究人員應充分利用新技術實現傳統的藥物工藝改造,借助藥代動力學進行新型制劑開發,重視藥品研發的的先進性、科學性、適用性、經濟可行性等,有效提升藥品質量,降低治療周期成本,最大程度的減少或避免藥物不良反應,以提升新藥的競爭力。同時時刻關注新藥研發的相關學術信息和競爭信息以及醫藥同行的研發進展,以有效規避新藥研發技術風險。第二,建立和完善風險評估控制體系,首先應建立風險評估表,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所使用原料及輔料、工藝流程及參數對產品關鍵質量特性的影響;設備及生產場地;市場分析;成本分析;臨床研究的可行性;專利是否侵權以及預期的專利保護分析;藥物工藝流程中是否有環境污染和職業健康危害的風險及控制措施。以上評估內容應確定相應的風險系數,利用以上風險評估表,可對藥品研發的立項階段、小試完成階段、中試完成階段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后的分值可作為準入下一階段研發的重要參考依據,建議遵循“寬進嚴出”的原則,即在立項階段的準入分值上限最高,接著依次為小試完成階段、中試完成階段。第三,藥品研發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容易出研發過程變更的情況,即新藥研發偏離原定的試驗設計,在此情況下,有必要科學分析變更引起的影響,并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將后續的研發風險降到最低。
2.3新藥臨床試驗階段的風險控制
新藥在進入臨床試驗前,雖然研究人員經過了多項試驗和驗證,且藥品管理部門對新藥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也做了嚴格的把關,但由于人體試驗的不可預知性,新藥的不良反應無法預測,新藥臨床試驗階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應加強新藥臨床試驗階段的風險控制,密切觀察新藥有無可疑不良反應的發生,如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應果斷停止試驗,減少后續費用的產生。另外,可借鑒ICH的DSUR(研發階段安全性更新報告)制度,即要求臨床試驗方提供一份年度報告,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總結目前對新研發藥物的觀點及對單體及潛在風險的管理;②描述可能影響臨床受試者安全的新因素;③驗證之前的有關藥品安全性的認知與所收集的安全性信息是否一致;④對臨床研究/發展提供更新計劃[3]。這一制度始終貫徹“風險管理及評價”的思想理念,要求試驗者以報告為基礎對試驗計劃及安全性評價進行更新,可對新藥臨床試驗階段的風險控制體系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有利于加強新藥臨床試驗階段的風險控制。總之,藥品研發過程中面臨諸多風險,為確保新藥研發的成功,必須科學識別、評估研發風險,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規劃,采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實施連續性的風險監控,最大限度的降低研發風險,提高風險控制水平,以提高藥品研發的成功率,促進醫藥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馮茹 單位:石家莊創建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汪平中.淺談藥品研發中的風險控制[J].化工管理.2015年第21期.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可見,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詞】納稅籌劃 風險 應對策略
一、納稅籌劃和納稅籌劃風險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
納稅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活動時,由于各種難以預料或控制的因素產生的使企業通過納稅籌劃活動得到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出現偏差,從而導致納稅籌劃收益的不確定性。
納稅籌劃風險分類納稅籌劃風險是伴隨著納稅籌劃而產生的,納稅籌劃的前瞻性、主觀性、條件性等特性,這就決定了其具有如下風險:
(1)政策風險。納稅籌劃必須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合理合法的節稅,因此,納稅籌劃必須具有非違法性,而遵守法律法規就是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否則就會產生政策風險;另外,稅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對于法律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局限也可能使企業遭受政策風險,這部分風險稱為政策變化風險。
(2)經營風險。納稅籌劃是一種符合法律政策的預先謀劃,具有較強的事先性、計劃性、及時效性。一方面,納稅籌劃是對企業未來所處環境的一種預測,如果這種預測和未來實際環境不相符,便會容易導致納稅籌劃活動的不成功。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是對不相同的稅收政策進行選擇和靈活運用的一個活動。納稅籌劃一經選定某項稅收法律和政策,企業以后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所選稅收法律政策的要求,才能夠享受該項稅收法律政策的優惠待遇。一旦經營活動本身發生改變,就很可能會失去享受優惠待遇必備的特征,因而可能無法達到預期的納稅籌劃目標,而且還有可能加重稅收負擔,最終導致納稅籌劃的失敗。
(3)執法風險。執法風險一般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完善可能會引起稅務執法部門稅收政策的執行偏差。由于很大部分稅收政策都只關于其基本層面做出了相關規定,具體的稅收條款和設置卻不完善,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一稅收政策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異。二是一般情況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會留有一定的可變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稅務執法機關則擁有了裁量權,這也為稅務執法的偏差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稅務執法人員對企業納稅活動有抵制心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偏見。四是原本被政府默認的避稅方式突然被查處和抵制,致使企業納稅籌劃的失敗。
(4)制定和執行不當風險。制定和執行不當風險指納稅籌劃在具體制定和執行環節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一是納稅籌劃方案本身存在一定問題,導致相應執行結果只能是失敗;二是在納稅籌劃方案執行的過程中,有些部門和人員合作工作不協調也會產生納稅籌劃風險;三是納稅籌劃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的半途而廢或不徹底,及執行手段不合理,都會導致納稅籌劃活動失敗。
二、納稅籌劃風險的應對策略
1.內部環境。風險應該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種理念,而且企業必須確定它的容量。人及其所處的經營環境是企業的核心之一,內部環境為人們如何看待和控制風險確定了基礎。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對企業內部環境有所了解。
2.目標設定。一切活動都是圍繞目標展開的,納稅籌劃活動也不例外。企業風險管理部門要確保管理層通過合適的程序設定目標,并保證所選定的目標是支持相關主題的,并使其銜接,而且與它的風險容量適應。
3.事項識別。企業必須識別未來可能影響納稅籌劃活動的潛在事項,包括表示風險和表示機會的事項,還有二者兼有的事項。
4.風險評估。對于識別出的風險要應進行分析和衡量,以確定其管理的依據。風險存在于納稅籌劃過程當中,并對企業納稅籌劃的結果產生影響,企業應盡可能確定風險是怎么影響目標的,因而對風險的評估是對其進行防范的前提活動,風險評估可以采用定性法和定量法及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5.風險應對。企業對識別及評價的風險所采取的應對措施有降低、承擔、分擔、回避和利用。企業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使納稅籌劃風險與相應的風險容量相適應既要使納稅籌劃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又要盡可能使風險與收益相配比,并尋找有利條件利用風險發展企業。
6.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必不可少的,制定和實施相關程序使納稅方所選擇的風險應對策略得以有效實施。對已經產生偏差的涉稅事項,企業要立刻做出反應,重新確定目標和任務,及時做出和確定新的納稅籌劃方案,對納稅籌劃的整體目標進行調整,在這個過程當中,要注意目標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及時效性,盡可能的扭轉因風險會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支持企業納稅籌劃活動。
7.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要求企業內部各層級之間,以及企業與稅務執法機關保持穩定溝通。
8.監控。企業要確保納稅籌劃活動始終處于監控之中,及時發現其脫離預期的跡象,使納稅籌劃活動順利進行。
三、結語
總體上來說,納稅籌劃活動是一個動態過程,納稅籌劃風險的產生有來自企業外內部的原因。分析企業及管理人員所處的整體環境,運用相關管理理論和方法對在征納中的各相關主體情況進行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稅籌劃進行評價與監控,盡快采取應對策略,保證企業利益和發展。
參考文獻
[1]朱淑珍.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理論分析及應對策略[R].首都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關鍵詞】反洗錢 可疑交易 報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來,順應國際反洗錢發展趨勢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標準的變化,作為我國反洗錢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提出了“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機構啟動了“可疑交易集中處理”試點,這對當前金融機構雙向報送的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帶來了挑戰。新形勢下,如何構建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處理質量和效率,更好的發揮對打擊洗錢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銀行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當前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雙向報送不完全適應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要求
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采取基于“規則為本”的雙向報送模式,即金融機構按照確定的標準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和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近年來,雙向報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金融機構以合規標準篩選出海量可疑交易報送給反洗錢監測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大多成為垃圾數據,反洗錢監測中心不得不花費大量資源進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費。二是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具有區域局限性,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帶來履職風險。重點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國多個省市,僅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的客戶信息和交易情況難窺全貌,造成重點可疑價值被人為降低,影響了挖掘利用。同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接收的重點可疑交易如認為價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對可疑交易質量的研判沒有統一標準,一旦退回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牽涉案件,將帶來履職風險。
在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模式下,帶來兩方面變化,一是法人監管更多強調金融機構的法人責任。從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看,金融機構法人要切實承擔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這要求金融機構要理順內部關系、統一內部操作,客觀上需要取消雙向報送,實施單向總對總報送。二是風險為本模式下,人民銀行將逐步取消客觀標準,主要由金融機構自主判斷來報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沒有了一般可疑和重點可疑之分,使雙向報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礎。
(二)在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集中處理模式下,雙向報送成本更高
當前,工商銀行在全國開展了可疑交易報告集中處理試點,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積極開展可疑集中處理準備工作,可疑交易集中處理已成為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趨勢。如工商銀行的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一般設置在二級分行或省分行,在設立集中處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職能。招商銀行擬設立專門歸總行管理的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集中處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擔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處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機構繼續按目前的雙向報送模式報送,則需要向不承擔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這就需要其總部對已經集中分析的數據進行二次分離,并按地區篩選出重點可疑交易反饋當地分支機構,由當地分支機構再上報當地人民銀行,這將進一步增加報送成本,使金融機構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離,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處理”降低金融機構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當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基層金融機構人力資源配備難以切實保證重點可疑交易分析質量
從人民銀行層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設立專門的反洗錢科室。以山東省為例,全省17個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中,11個沒有專職的反洗錢部門,6個設立專職反洗錢部門的中心支行,人數多在4-5人,人力資源明顯不足。另一方面,隨著風險為本監管思路在人民銀行的逐步貫徹,風險評估工作將全面展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承擔風險評估、分類監管和重點檢查等繁重職責,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愈發突出,將進一步影響對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質量和報送數量,雙向報送模式難以適應最新的反洗錢監管要求。
從金融機構層面看(以商業銀行為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分析職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擔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職能,可自行決定是否將可疑交易上報給總行和將重點可疑交易報給分行,由分行報當地人行。由于商業銀行基層支行人員配備、技能儲備明顯不足,報送的重點可疑交易質量較差,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隨著人民銀行推行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金融機構推行“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以往雙向報送模式難以有效開展。
三、發達國家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借鑒
(一)美國
1.接收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有關組織及職能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負責反洗錢情報收集、處理和分配,根據“以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為主、可疑交易報告為輔”的要求,綜合金融機構報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數據庫,結合其他政府部門及公眾的信息提供情報報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饋給相關部門而設立并運作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主要任務一是存儲和分析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以各種形式提交的可疑行為報告和現金交易報告;二是為偵辦案件提供情報和分析幫助,向政府部門提供數據接口服務,供司法部門調查人員和監管部門管理人員在其權限范圍內查詢可疑行為報告和現金交易報告。
2.信息收集與使用
FinCEN實施入門(Gateway)計劃,將反洗錢情報在相關部門間傳遞和共享,使各種反洗錢力量有機結合在一起,從而以情報為紐帶組織起部門間的合作。每一個加入這一計劃的聯邦、州和地方執法機關都需同FinCEN簽訂一個協議,經授權后,該機關及其人員就可以借在線訪問FinCEN的數據資源。計劃提供了專門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詢請求的同時,也自動將請求中的信息要素與已有的案例或其他執法機構的執法庫的索引進行匹配,找出相關信息,滿足執法部門的情報需求。為確保金融情報信息數據庫安全,FinCEN與342個外部使用者簽訂了備忘錄,明確責任,確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國
1.接收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組織及職能
英國“打擊嚴重有組織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負責收集分析與洗錢和恐怖融資有關的可疑交易報告;識別犯罪資產;開展對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動的先期調查,并對有組織犯罪威脅開展評估;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并提供協助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活動;偵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稅收追回;負責對經濟金融調查員開展培訓等職責。
SOCA在其犯罪資產部內設立英國金融情報中心(FIU),負責收集分析與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資有關的可疑交易報告,識別犯罪資產,開展對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動的先期調查,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并提供協助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活動。金融情報中心同時還承擔反假幣的職能。
2.數據收集與使用
英國情報中心(UKFIU)網絡數據庫(ELMER)收集信息報告主體報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對可疑信息自動實施搜尋情報調查、匯集、分析處理,由聯絡中心對ELMER中搜尋到的可疑信息進行分析,將不適合的可疑報告信息返回給報告主體,適合的則向執法機構提交推薦及建議。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準許其他執法機構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并鼓勵充分使用。SOCA與多家執法機構訂立合作協議,準許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截至2010年末,英國已有78家執法部門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使用可疑交易報告數據來開展工作。
從發達國家可疑交易報送模式來看,反洗錢可疑交易報送均由金融機構總部報送至監管機構總部,監管機構總部統一進行分析研判,并根據情況反饋至下級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時可疑交易報告僅有一種類型,無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和重點可疑報告的區分。
四、構建我國可疑交易報告新模式的設想
根據風險為本監管要求,借鑒國外工作模式,本論文提出“金融機構總對總報送、監測中心縱橫向反饋,人民銀行階梯式使用”報告模式設想。
(一)“總對總報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雙向報送模式,由金融機構對經分析甄別的可疑交易直接總對總報送至反洗錢監測中心,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質量直接由金融機構總部負責,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職能。
(二)“縱橫向反饋”
即借鑒發達國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數據庫、最大限度發揮金融機構情報價值需要,由反洗錢監測中心向人民銀行開放數據庫。考慮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員配備,并與反洗錢法規定的行政調查權由省級以上人民銀行承擔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反洗錢監測中心可疑交易數據庫反饋至總行反洗錢局和省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兩個層次。對總行反洗錢局,建議中心反饋全部可疑交易數據,對省級人民銀行則反饋本轄區數據。
(三)“階梯式使用”
按照總行、省級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個級別,有側重性的分級使用數據。下級機構可根據需求向上級行提出數據使用申請,由上級行可臨時賦予數據查詢、數據下載權限。上下級機構在分析使用數據時進行有效聯動,總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從全國層面進行分析考慮,分支機構從轄區角度進行分析,并承接總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協查等工作任務,上報分析成果,確保分析質量。
1.統籌使用反饋數據進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
人民銀行總行側重分析數額大,影響廣的案件線索或可疑交易;省級分行側重分析監測涉及本轄區金融機構和客戶的數據,在分析轄區可疑線索基礎上,積極配合完成總行布置的可疑線索,并向總行上報有價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側重現場檢查領域的使用,以涉案線索進行回溯性檢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評估中的作用
總行可在法人監管中著重考慮金融機構總行(總部)的反洗錢系統建設、董事會重視程度;省級分行可根據可疑交易報告情況,重點關注金融機構部門配合、業務風險防控情況,同時可對總行(總部)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履行人總行監管職責;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據可疑線索倒查一線業務人員履行反洗錢義務狀況,同時可對總行(總部)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五、政策建議
為適應本論文提出的新的報送模式,建議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并出臺相關指引,明確標準,規范操作。
1.確定新的可疑交易報告標準
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金融機構報送可疑交易的主觀判斷要求進行規定,為后續深入開展集中報送試點和推行全面總對總報送提供制度支撐。
2.在反洗錢監測中心向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反饋數據時,應明確定位、加強管理
一是制定數據反饋及使用辦法,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數據利用方法及獲取程序。二是升級系統數據庫,使反饋數據、數據下載及使用的痕跡都在系統中有日志記錄,規范數據傳遞和使用流程,嚴防泄密風險。三是重新修訂行政調查管理辦法,對分支行行政調查及資金監測工作重新定位。
3.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法人監管”和“總對總報送”模式下的反洗錢監管責任
一是對轄區有法人金融機構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全面實施管理,可對其外地設置的“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進行延伸管理,以體現法人監管工作思路。二是在當地有“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當地人行在反洗錢評估、風險監管和現場檢查時,可以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分析內容。三是對當地無“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日常監管中可不予考慮金融機構操作層面的可疑交易報告情況,側重評價其內部控制、上下級可疑交易報告流程等機制建設方面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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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金富.銀行業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培訓手冊[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辭舊迎新之際,絕大多數中國人都為去年祖國的繁榮昌盛而歡欣鼓舞。惟一有些愁容的可能就是股民了
2004年最后的一天,滬深兩市雙雙下挫,上證指數與深成指數分別報收于1266.50點和3067.57點。股價跌破面值的兩支“毛股”也在歲尾首度“亮相”:ST達曼跌停于0.91元,ST猴王跌停于0.97元
人們不明白:中國經濟是世界經濟的引擎,中國的證券業怎么就成了老牛破車?
勿需隱諱,2004年是我國金融,特別是證券市場積累多年的問題和風險全面釋放的一年。證券公司的危機,莊家時代的終結,以及上市公司違規違法現象都集中暴露出來。一次次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引發的一次次危機,給中央添亂,讓百姓受損,不但國家一回回拿出巨資去“填窟窿”,而且帶來局部的社會動蕩
一些專家、學者分析其原因時指出,我國金融證券市場違規違法成本過低,闖禍者眾,受誅者寡,制度的缺陷有時使膽大妄為者反而得到了實惠。嚴峻的現實告訴人們,這種局面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含笑以赴去“觸雷”
國內的上市公司和券商在惹禍,海外上市公司也屢有“麻煩”。創維數碼的董事長黃宏生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資產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保釋后今年3月將開庭受審。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炒石油期貨炒出了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有“打工皇帝”之稱的陳久霖亦被新加坡當局扣留,要求協助調查。這些事件都為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帶來負面影響。
“棉花棍子”無人懼
專家指出,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制,自律維持公信的時代已不復存在,這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但在中國的金融證券業“公堂”上,獨獨缺少的就是具有震懾力的“殺威棒”!
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消息表明,通常情況下,上交所對違規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嚴厲處分就是公開譴責,雖然近幾年來公開譴責了477人(次)之多,但這種道德層面的懲治卻根本震懾不了不法分子。作為最高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也鮮有有效的懲戒手段。今年下半年因“虛假陳述”和“虛增利潤”而分別受到處罰的ST啤酒花和原民族化工兩位董事長,不過是每人罰款30萬元,這對他們非法獲得的利益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更讓股民難以理解的是,像ST達曼這樣的公司,至今沒有公布2004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報告,在披露自查資產負債情況時竟強調“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層不能保證財務情況的公允性”。記者真不明白,這樣一個公司為什么不讓它立即退市?假如一個出租車司機告訴警察:我不能保證駕駛證是不是真的,交通警還能讓他繼續開車嗎?
更要命的是,由于體制、機制及其他復雜原因,有時候舉起的“棍子”不知往哪個屁股上打。據央行調查,在國有商業銀行歷史性不良貸款中,由計劃和行政干預造成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占30%,銀行自身管理問題占20%,國家安排的關停并轉等結構性調整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力的占10%。打誰都屈得慌,最后只能不打了之。證券業人士水皮在媒體上披露,臭名昭著的億安科技操縱股價一案,證監會雖然開出了8.98億元的罰單,但根本找不到執法對象,當事人已逃之夭夭
下決心創建良性金融生態
與這些國家不同的是,為了化解金融風險,我國采取了財政“埋單”的方式。國家曾發行2700億元特種國債,補充國有銀行資本金的不足;國家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曾一次剝離國有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國家曾用現存資金進行不良資產的損失類核銷;國家曾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注資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也花費了國家一定的資源。為了彌補不法券商留下的“窟窿”,國家也是一次次當“冤大頭”。很多人質疑:用守法公民納稅的“銀子”替不法券商送葬,合適嗎?反過來,小股民炒股賠得“跳了樓”,又有誰來為他們“買棺材”?況且,這些不法券商都有白骨精的本事,會不會真的壽終正寢,會不會借尸還魂,誰也說不準
總之,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創新、法制不保障,政府的好心未必有好報,弄不好會造成“漠視風險——國家埋單——再生風險”的惡性循環。而且這種政府為不法券商“埋單”的做法也頗遭詬病。一位著名經濟學家就警告說,為了建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國家對每位農民每年補助10元錢,8億農民也就是80億元的實惠。而為了一個券商,動不動就拿出中央基礎貨幣幾十億上百億,這是無法向人民群眾交待的事!
論文摘要:文章重點論述了醫院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職責時要樹立風險意識,對造成風險的主客觀因素加以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審計范圍不斷擴大,審計工作面臨的情況也愈來愈復雜,審計的風險性也隨之增大,由于審計不當而導致訴諸法律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正確認識醫院審計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是目前醫院審計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下文就醫院如何強化風險意識、規避審計風險問題進行闡述。
一、醫院審計的作用與意義
風險就是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所謂審計風險,就是由于從事審計活動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發表了不恰當意見,而使審計主體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不僅包括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同時也包括審計過程之外的,非主觀因素產生的風險。當前,由于受市場經濟影響,醫療行業中的個別不正之風不但存在,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忽視全局、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造成衛生資源浪費。醫院審計面臨新的形勢與任務。醫院內部審計可以促進社會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為衛生事業的宏觀管理及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發揮監督和促進作用。過去我國醫院經濟管理部門因種種原因,風險意識一直淡薄,如今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但社會對審計期望卻提高了,審計風險在升高,我國醫院的經濟管理部門必須提高風險意識,控制審計風險。這是因為:
1.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審計環境變化很大且日益復雜。各種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也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競爭激烈,破產、兼并、重組的現象時有出現。經營風險如此之大,必然導致審計風險增加,醫院單位也不例外。中外許多審計訴訟案都是經審計認定持續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不久便宣布破產。因此,加強醫院審計有利于其適應復雜的競爭環境,提高其生存能力,避免審計風險而沒有“近憂遠慮”。
2.醫院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其性質決定了需要加強審計監督。醫院的宗旨是醫治和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其性質是社會主義事業單位。因此醫院的改革必須把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放在首位,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更重要的注意要提高社會效益。因此,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審查、監督和評價,以促進醫院的健康發展,保障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3.從我國立法、執法情況分析,加強醫院的審計監督,可以促進健全經濟法制。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尚處在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階段。在財經法紀方面更是如此。一方面,因為我國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滯后、執法不嚴的問題,違紀現象嚴重。另一方面,國家諸多法律中對審計的法律責任逐漸明確,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認識和對審計人員可控制的因素導致的問題的關注越發提高。在某些醫院里,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不同程度地滋生和蔓延,如在醫院中屢禁不止的“紅包”問題。通過有計劃的、有步驟地開展審計監督可以完善國家的法制和管理體制,維護財經紀律。
4.為促進醫院工作管理改善,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審計監督也十分必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的會計業務水平不高,責任性不強和管理人員經驗不足等原因,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常會出現賬目混亂、財產不清、賬實不符、成本不實、濫用資金、不講效果等問題。如某市某醫院,在2005年就暴露出在醫院擴建中的貪污收受賄賂等問題,影響醫院的管理。因此,只有通過審計加以監督,可以促進改進工作。
二、醫院審計存在的問題及風險成因分析
結合審計風險的含義,分析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審計環境、審計地位和內部控制局限性易形成審計風險。審計工作是醫院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職能,是控制手段,作為擔當醫院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要想完全獨立于自身所處的環境之外,幾乎是不可能的,它難以跨越這種環境障礙,其行使的職能極易為環境所左右。在各類審計活動中,某些醫院管理人員出于對本位利益和外部競爭壓力的考慮,往往不能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工作、不能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不能如實反映醫院真實經營情況。企業內控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和程序。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容易產生作弊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內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將導致不能杜絕一切重大差錯和舞弊;二是內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形同虛設,如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管理人員責任心差導致控制系統失效,管理者對控制制度不重視,內控系統不能發揮作用等。這些都使得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業務時增加了工作難度,易受到環境制約而不能作出準確判斷,增加了審計風險。
2.審計項目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實行多種形式的重組、兼并等資產結構調整。在資產結構調整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醫院改制時要進行清產核資,審計人員要對醫院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避免在醫院改制過程中某些人乘機轉移、隱匿、貪污國有資產。如果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未能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就有可能造成醫院資產流失,損害了醫院的利益,也同時出現了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機構成立的時間短,無論是審計理論,還是審計實踐方面都不十分成熟,特別是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醫院內部控制與質量管理方面沒有完整的管理體系。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和重視不夠,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外審計機構缺乏對審計人員的約束監督機制,不能嚴格執行審計法,按審計法的要求去履行責任,甚至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等原因形成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該具有審計準則所要求具備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審計人員應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相關專業水平、具有較高的綜合分析能力、判斷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與溝通能力,才能夠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客觀公正、認真負責、清正廉潔,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由于目前審計人員大多是從財務專業轉崗而來,大多不具備審計專業學歷,缺乏企業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三、防范和控制醫院審計風險的對策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由于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對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深度及廣度進行準確的預測。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就是和損失相聯系的一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管理職能的角度,審計風險管理是整個審計管理的具體化和進一步深化。但審計主體可以通過經驗和積累,預測方法和技術的改進等主觀努力,把握審計風險的規律,降低審計風險的這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減小審計風險,降低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對經營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容易產生風險的環節做到了如指掌,并要求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風險的環節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及時反饋信息,分析可能產生的原因。無論是哪種主體風險,通過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都可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引發審計責任,最終將客觀審計風險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具體言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合理設置內審機構和人員,內審機構及人員保持相對足夠的獨立于他們所審計的經濟活動之外,以確保內審部門有較高的權威性,保證其對該經濟活動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同時,要合理分配人員。不同的審計項目,每個項目中不同的工作對審計人員都提出不同的要求,衛生系統內審人員結構應逐步形成從單一的財會人員向以財務、經濟、工程、機械、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結構轉變,既要熟悉所屬單位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又要掌握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只有這樣才能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金運行情況實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內審工作的質量。
2.加強內部審計督導,防范審計風險。加強審計監督,是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首先,加強審計監督,是科學管理的內在需要,是建立科學、合理、規范、高效的管理體系、經營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防線。第二加強審計監督,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醫療行業要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在經營生產過程中,使國有資產不斷地保值增值。
3.加強審計質量考評控制。要科學考評內部審計質量,應建立健全一個內部審計質量的指標體系。該體系是由很多具體指標所構成的,包括定量、定性兩方面指標。定量指標包括審計覆蓋率、審計計劃完成率、被審計單位違紀問題重復發生率和審計處理落實率等。定性指標一般包括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能否勝任審計監控工作,審計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是否及時、正確處理已查證的各種問題等。考評審計工作質量時,需將各類各項指標有機結合起來,作一整體予以運用,以得出正確結論。科學考評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效果是進行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內容。通過內部審計工作效果的考核和評價。可以從總體上了解內部審計的最終結果,才能了解過去、分析現在、預測未來,才能總結和掌握有用的內部信息,發揮內部審計提供信息的參謀作用。
4.努力提高內審隊伍素質,注重衛生系統審計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培養和提高,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學習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選調一批政治思想好、業務技術精、工作作風正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使內審人員既能當好“警察”又能當好“參謀”、“醫生”。做一名合格的內審人員應取得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在日常工作中正確地運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辦法,妥善地處理可能遇到的紛繁復雜的問題;正確運用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去認識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失誤或偏差,并通過必要的調查得到合理的解決辦法;正確運用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去了解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記錄及報告;對金融、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與經濟相關的法律等知識具備基本的了解,以便適應可能涉及到這些領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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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知識服務社區服務復合型消防服務理念
近年來,消防行政執法實踐的“服務理念、“服務”類別以及“服務”模式一直是業內交流的熱點,呈現出緊密貼合工作實踐和大幅延伸研討廣度的特點。外部環境的變化和內部規范的完善使不同層級區域的執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差異性與動態特征,消防工作流程正在逐步形成涵蓋“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知識服務、社區服務”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服務理念
1復合型服務理念簡析
1.1消防行政執法的人性化內涵:社會服務l951年,社會服務這一學術詞匯被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管理系的教授理查德·蒂特姆斯首次提出。社會服務也即人身社會服務(Personal Social Service)(英國)、社會關照服務(Social Care Service)(北歐),指群體或個人通過協助來滿足社會或他人需求,是社會化發展到較高程度時群體或個人行為的外在表現。消防力量作為部隊體系中社會化程度較高的分支,其行政執法目標與具體任務本身即具有極強的社會服務要求,不論是消防救援還是消防監督,其主旨都是為有所需要的個體提供差異性的“幫助”行為,以此來維持社會結構的平衡與和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服務是消防行政執法實踐中蘊含的人性化屬性。
1.2消防行政執法的內隱特征:公共服務與社會服務相比較,公共服務更側重于“政府”對服務行為的理解及實現途徑的選擇。從各個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都經歷了從經濟性公共服務到社會性公共服務的拓展和轉變。不同國家的公共服務也具有差異性特征,不同的公共服務模式源于各個國家政府作用、市場作用和社會力量相對關系的區別。從消防行政執法隊伍的構成來看,公安消防部隊這一主體充分顯示出政府行為的作用,而多種形式的輔助力量則集合了市場、社會組織等的參與在消防行政執法體系中,通過行業發展“時序”的縱向對比和各支隊伍業務實踐的橫向比較,部隊建設穩健、工作扎實有效的部門或基層單位,其領導行為往往具有更強的人文素養與公共服務動機,更加注重公共性、公共精神、公民權利、公共利益以及社會責任等價值觀的滲透。“發達”與“先進”的概念界定早已超越單一的經濟效益尺度,轉而追求更高層次的社會目標。
1.3消防行政執法的先進導向:知識服務
從世界范圍來看,諸多走在發展前列的行業或領域已經呈現“從信息服務向知識服務轉型”的跡象。目前,我們常常僅把從事消防技術研究的專業人員列為“知識型”人才;結合新的對“知識經濟”、“知識服務”要求,我們時常忽略對傳統消防常識或消防業務知識進行編排輸出的基層工作者。實踐證明,參差不齊的消防工作對象常常無法接受過于專業化的知識,缺乏恰當的傳輸渠道會滿足不了消防行政執法對象的個性化需求,而使他們出現阻抗心理。因此,一方面,在范圍圈定上應當采用廣義標準,專業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從事整合傳播消防知識、技術的人員都應納入知識服務型人才的行列;另一方面,應拓寬知識服務的內容和形式,充分展示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的知識含量。
1.4消防行政執法的依托平臺:社區服務
良好的消防社區服務能實現“消防部門管理、街道科室管理與社區自治管理”的對接與融合,消防部門是否以居高臨下的姿態進入社區、是否具備集聚社區力量與整合社區資源的能力、是否能對社區的需求變動怍出快速反應則會使消防工作實效出現巨大差異。在揉合了“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知識服務、社區服務”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服務理念中,社區服務是這一創新服務理念的檢驗平臺,是“社會服務、公共服務與知識服務”理念的最終落腳點。
2堅持復合型服務理念容易出現的兩個極端
2.1過分貶斥消防行政執法“公共服務”的“自利”動機
從經驗主義層面來看,公共服務與公共服務倫理、公共服務精神密不可分,公共服務者“應該”具有無可辯駁的奉獻精神,公共服務行為失敗或出現漏洞的主觀原因常常被歸結為徹底的自利行為。狹義界定的“自利”動機往往會使我們忽視行業或部門中大量存在著公益精神。
(1)如何看待“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人們參與公共服務或社會服務、社區服務、知識服務,一方面是受到公共制度或組織動機的驅使,另一方面是人們渴望消除自身心理匱乏或滿足其心理需求。因此,公共服務動機包括理性動機、基于規范的動機和情感動機三類。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服務的動機可細化為對規范的遵從、為社會利益服務的愿望或義務、對政府的忠誠、社會平等信念、在特定社會背景下的情感反應等,其中,最容易引起他人“自利性假設”的動機可歸為出于個人認同而參與、對特殊利益或個人利益的追求,換句話說,即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出現曲解的根源大多在于對“認同”和“利益”的物質化歸因。
(2)正確理解“內在報酬”與“外在報酬”。有學者應用“報酬偏好”問卷研究表明,當詢問“是否愿意從事公共服務”時,“公共服務部門管理者的評價顯著高于私營部門管理者"。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的訪談發現,消防組織和混合型組織(例如社會化部門)的服務動機更傾向于幫助他人和參與社群服務,而其他私營組織的管理者更偏好高薪酬、地位或聲望。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的報酬偏好可以概括為兩類,即內在報酬和外在報酬,“對社會有用”、“幫助他人”、“成就感”屬于“服務取向”或內在報酬;“穩定的工作”、“高工資”、“晉升”、“績效獎勵”屬于“經濟取向或外在報酬,實際上,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的服務動機與內在報酬呈現正相關,與外在報酬呈現負相關。
由此,我們應該正確理解“自利”概念的涵義,不應草率地將“失利”的服務行為狹隘地歸結為“外在報酬”范疇內的某一個或幾個因素。偏狹歸因不但會降低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的自我認知水平,弱化“服務取向”動機;還會形成相對固定的輿論定勢,對內部人員形成負性熏陶或誤導公眾對消防行業的理性認知。
2.2刻板強調消防行政執法“社區服務”的“平等”精神
l971年,英國政府建立希波姆(seebohm)委員會來檢查社會服務,倡導進行遠遠超越僅對現有事故災難進行救助的探索,而要致力于整個社區的福祉,讓絕大多數的個人能夠參與相互間置換的給予和獲取服務。社區服務觀念正在經歷由“健康照顧”到“社會照顧”的轉變。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在體系結構、消防工作原則、行政許可、公安派出所職責、安全責任主體、行政處罰種類調整等方面出現了大量新的變化和舉措,其中涉及到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新推行的內容,即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所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有社會管理的功能,可以通過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及時化解火災后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從而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目前,“社會穩定”、“消防安全”的概念外延在不斷擴大,政府的風險轉移機制為基層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社區消防服務的難點在于實施對象境況的多樣化與復雜化,本著提供人性化服務、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應該立足實際,重點突出,適度加大對社區內弱勢群體的關注,積極減少、消除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風險,縮小安全隱患“貧富差距”,實現“社會照顧”,保持社區穩定。
3堅持復合型服務理念的幾點建議
(1)重視激發消防行政執法體系中的“個人”服務動機,加深對復合型服務理念的理性認知。具體地說,需要有針對性地、區別性地激發消防行政執法體系中不同層級個體的服務意愿,即涵蓋了消防部門、政府部門及社會組織的決策層面個人與實施層面個人的服務意愿。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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