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0 1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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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取得的成就
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20世紀90年代農業發展進入數量安全與質量安全并重的新階段,為進一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我國明確提出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的目標。經過10多年的努力,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總體是安全、放心的。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2001年農業部在全國啟動實施了“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組織各級農業部門以蔬菜中高毒農藥殘留和畜產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高毒農藥、獸藥違規使用和殘留超標問題;以農業投人品、農產品生產、市場準入三個環節管理為關鍵點,推動從農田到市場的全程監管;以開展例行監測為抓手,推動各地增強質量安全意識,落實管理責任;以推進標準化為載體,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管理水平。根據2007年上半年的監測結果,目前蔬菜中農藥殘留平均合格率為93.6%;畜產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類藥物殘留監測平均合格率分別為98.8%和99.0%;水產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為99.6%,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污染監測合格率為91.4%,產地藥殘抽檢合格率穩定在95%以上。2007年8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白皮書,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品牌農產品已成為出口農產品的主體,占到出口農產品的90%。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日益完善,監管能力逐步增強,農業標準化水平顯著提高,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的服務、管理、監督、處罰、應急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盡管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近幾年取得了較大進展,但由于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和難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眾多。部門之間協調不力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眾多,中央一級就有農業部、衛生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環保總局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委,下面還有省、市、縣三級的各級政府以及各部委在地方的延伸機構,數量眾多,結構龐雜。根據職能分工,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主要有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商務、環保、輕工、公安、法制、教育等十幾個部門,每一個部門都是相應環節的監管主體,而這種多主體監管也造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監管主體的缺失。而且,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相互協調機制,常常出現相互推諉、指責和爭奪職能的現象,相互間信息交流、溝通不夠,存在分工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問題。監管主體多,協調成本高,造成聯合監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國家層面上缺乏總體協調,運作效率低,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地方,雖然各地均有相關機構,但卻無統一的專職機構,造成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管理體制不順,難以實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及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是保障我國農產品質量監管順利進行的前提。目前我國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動植物檢疫和防疫方面,農產品衛生管理方面,種子管理方面,農藥管理方面,飼料、獸藥和肥料管理方面等。這些法律法規,在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而且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現行的部分法規也相繼進行了修訂。盡管近年來我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問題上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涉及農產品從生產到市場流通的全過程管理,牽扯面廣,管理體制不順,缺少專門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現行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未能涵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全過程。在管理體制上,尚未形成“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一體化管理格局。
3、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制度存在缺陷
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重要技術支撐的農業標準體系,經過近幾年的發展,不斷得到充實。標準范圍和內容延伸到農業各個領域和環節,初步形成了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骨干、地方標準為基礎、企業標準為補充的農業標準體系。但是,從長期的執行情況看,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存在著眾多的缺陷,主要包括農業標準系統性不強、標準的技術水平相對較低、標準的制定修訂發展不適應時展要求、標準的國際采標率低和標準的實施進程遲滯等。
4、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制度不規范
一是認證品種多,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我國現已開展的農產品和食品認證的形式不少,但形成規模的不多,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由不同部門各自開展的認證在一定程度上還構成了部門間的壁壘。目前,國家正式推出的產品認證形式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和飼料產品認證。此外,國內還存在多個部門的多種產品認證形式:食用農產品安全認證、安全飲品認證、安全食品認證、健康食品認證、方圓認證等。國家已經推出的管理體系認證形式有: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基于HACCP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用于流通領域的綠色市場認證,可應用于農產品和食品領域的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認證等。正在研究和準備的認證形式有:
食品零售商采購審核標準(GFSI)認證等。類似于行政許可的市場準入制度:QS認證。行政審批制度: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批文號,等等。同時存在如此眾多的認證形式,缺乏系統性,不同認證形式之間存在交叉和重復,行政許可和認證的內容存在交叉和重復,企業不堪重負,消費者無所適從。二是認證機構急需培育。在我國加入WTO和我們的企業與產品進入國際競爭的今天,我們的認證機構如仍像過去那樣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機構主體不明確,在發生質量責任賠付時,很可能將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母體單位拖垮。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認證機構特別是產品認證機構應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責任意識。
5、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制度不健全
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國家級、部級農產品質檢中心檢測條件有了一定改善,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人員數量明顯增加,人員素質迅速提高,各級質檢機構的管理也越來越規范,檢測范圍不斷擴大,這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現有的檢驗檢測制度仍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體系不健全。一是檢測機構數量與工作需求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農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等安全類檢測機構的數量和檢測能力還不能滿足需要。二是質檢機構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滯后,縣級基層綜合性農產品檢測機構幾乎是空白。三是現有質檢機構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由于多數檢測機構是按行業、產品或單一功能建設的,因此它們總體規模較小、裝備水平差、利用率低,也不便于管理。四是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從事農業高新技術產品(如轉基因農產品等)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的機構亟待建立。第二,檢測技術弱。一是儀器設備比較落后。二是檢測方法落后。我國還沒有檢測機構擁有一次進行上百種藥物的多殘留分析技術。三是檢測方法的標準化程度低。我國已制定的79種農藥197項限量標準中,只有33種農藥有配套檢測方法。四是標準參考物質缺乏。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試劑盒目前仍很少,或技術水平不符合要求。第三,檢測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6、農產品質量安全科研制度不完善
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科技基礎薄弱,支撐能力不強。對質量標準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的研發、對風險性分析研究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等尚需加強。目前科研和科技推廣隊伍也較為薄弱。二是農業科技投入嚴重不足。從農業科研投資力度來看,各國平均農業科研投資約占農業總產值的1%,一些發達國家已超過5%,而我國只占0.2%左右,不足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1/10。三是農業科技儲備比較薄弱。由于我國農業科技及教育投入不足,農業科技、教育學科專業設置不夠合理,重復、分散研究的現象比較嚴重,協作攻關能力不強,使有限的投入未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四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是一項公益性事業,需要公共財政支持。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財政專項支撐,雖然各地此項投入近年有所增加,但遠不能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需要.專項經費與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差距較大。
7、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對稱
由于對優質安全農產品的宣傳引導不夠細化和深入,加之市場中農產品品種種類繁多、品牌良莠不齊、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經營者對優質安全農產品難以準確辨別,優質農產品難以實現優價,從而影響到生產者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積極性。
8、全程追溯制度尚未建立,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一是農產品生產源頭污染控制不力。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目前主要集中在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標。一方面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和有害激素的禁用、限用監管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高毒高殘留農(獸)藥成本低,生產者很難棄舍,限用農藥由于有其合法性,超范圍使用很難監控,同時,水質、土壤重金屬的污染治理周期長、見效慢,無形中都增加了農藥污染監管控制的難度。二是雖然目前各地也在陸續建立形式多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方法,但都各行其是,多數地區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尚未到位,出現問題難以查清,質量源頭難以溯及。
三、加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治理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出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應當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重點和核心。不僅應對農產品生產的產地環境、投人品的使用和生產行為全過程做出明確規定,而且應對最終產品的上市銷售做出明確規定。雖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應盡快出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在現有農業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強化農業投入品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規定。不僅要嚴格規范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還應建立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定期監督抽查制度,適時淘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危害的高殘毒農業投入品,加快農業投人品的更新換代進程,大力推廣高效低殘留農業投入品。
2、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逐步一體化
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政府應逐步減少管理環節,進一步明確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門的職責,逐步理順農產品質量安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狀況,從而不斷提高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同時,政府部門應轉變管理方式,從偏重一般管理向管理和技術指導、培訓等相結合。
3、大力實施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應因地制宜,加快推行標準化生產。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修訂步伐,逐步實現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諸環節相關標準的配套、統一。加快對高水平技術標準的研制,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適應性。進一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實施力度。農產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應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引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加快各類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標準化生產(養殖)基地的建設。推廣“龍頭+基地+農戶”模式,將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生產(養殖)基地建設與農業科技推廣、無公害生產基地、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及良好農業規范試點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擴大農業標準化生產規模。加強對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的建設和管理,發揮標準化生產的龍頭帶動作用。加快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按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的要求,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體系,切實發揮標準化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秩序和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中的保
障、支撐作用。
4、加強動植物疫病、產地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監管,嚴控源頭污染
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切實加大對動植物保護工程的實施力度,加快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建設,提高區域動植物疫病控制能力。嚴格控制工業“三廢”和城市生活垃圾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背景值普查和定點監測制度,盡快開展農田、漁業水域質量普查監測計劃,摸清現狀,有針對性地加大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整治和凈化工作。對嚴重污染已經不適宜生產農產品的,應盡快劃分為禁止生產區域。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加大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使用假冒偽劣農資的違法行為。加大對劇毒、高毒農藥的監管力度,大力推廣高效低殘毒農藥品種,積極推行配方施肥,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緊緊圍繞生產過程控制,適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確保突出問題能管住、關鍵措施能到位、監管工作有成效。
5、加快農產品質量認證
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對生產管理比較規范、質量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的生產(養殖)基地和生產加工企業。鼓勵進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特別是倍受城鄉居民關注的“菜籃子”產品,應制定激勵政策,鼓勵進行大規模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力爭通過不懈努力,使我國大部分“菜籃子”產品能夠獲得質量“身份證”,逐步實現我國農產品的無公害化、品牌化。積極推進種養殖GAP認證、加工領域HACCP認證及農業投入品認證,逐步形成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為主體,農業投入品認證為補充的認證體系。加快認證國際化,鼓勵開展ISO等各種質量管理認證,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GAP認證試點。
6、加強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強化產品質量安全追溯
建立農產品包裝標識制度,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質量追蹤溯源、落實質量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對農產品傳統銷售方式的重大改革。應鼓勵農產品實行包裝標識上市,讓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品種、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和質量等級等信息。應堅持先易后難、先重點后一般、循序漸進的原則,推行包裝標識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首先進行產品包裝標識;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認證的農產品應努力實行包裝標識上市;大型批發市場和超市應積極推行包裝標識制度。依法加強農產品包裝標識的規范化管理,嚴厲打擊假冒標識行為,切實保護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增強科技服務能力
在引進國內外安全生產技術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農業、海洋與漁業科研院所的技術資源優勢,組織力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環節進行科研攻關。應重點引進和研發高效低毒新型農獸藥、無害化生產肥料、抗病抗蟲新品種;應對土壤改良、漁業水質改善、無公害生產、農產品儲藏保鮮、水產品保活保鮮、包裝、分級分類、儲運等關鍵技術進行研究,為農產品的無害化生產和流通提供技術支撐。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將安全生產的相關技術逐步規范成農業標準,并細化為簡明易懂的技術操作規程,盡快完善農產品安全標準體系。進一步充實力量,加強培訓,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積極為企業、基地、農戶提供技術指導,大力普及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逐步建立產地安全生產信息員制度、漁業工廠化養殖漁藥監督員制度、技術服務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重點企業、基地質量安全監督制度。通過積極有效的科技服務,提高生產經營者開展無害化生產經營的能力和水平。
8、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規范信息
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制度,對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管,尤其應加強對“菜籃子”產品、出口優勢農產品的監督檢測。應依法制定農產品監測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例行檢測和專項監督抽查,并公開監測結果,以指導生產、引導消費。農產品必須監管到企業和產品,防止個別企業、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給全行業、整個農產品供給帶來不良影響,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對監測不合格的樣品應追溯源頭,并依法追究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溝通,做到監測信息共享,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執法。規范信息行為,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制度,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業質檢體系建設,實施好《全國農業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種植業、海洋與漁業、畜牧業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以配備現代化的檢測儀器設備和加強檢測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為重點,補充配套,優化配置,健全完善省級質檢體系,同時加強市、縣級質檢體系建設。力爭早日建成布局合理、職能明確、專業齊全、運行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9、健全執法隊伍,加大執法力度
應適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的需要,全面提高執法能力,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繼續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宣傳、學習力度。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和能力培訓,切實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強化農業各系統的綜合執法,對現有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等執法資源進行整合,分別實行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綜合執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環節多,應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努力形成部門各盡其職、各負其責,部門間相互支持、合力監管的工作局面。
關鍵詞:經濟體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D6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消防產品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安全產品,消防產品質量的好壞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據統計,30%的火災隱患是由假冒偽劣的消防產品造成的。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是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新《消防法》的頒布實施,調整了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監督管理主體和監督管理重點,強化了建筑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有的管理方法已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體系,提高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管水平是當前各級公安消防部門面臨的重要任務和新挑戰。
一、消防產品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消防產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機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
長期以來,消防產品的管理模式經歷了強制檢驗、生產許可證、登記備案制度、質量認證和型式認可制度。這些制度大多以公安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制定,重點是對生產企業的生產資格管理,而取得生產資格并不代表企業生產的每一個產品都能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同時,消防產品從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到使用領域涉及諸多環節,涉及到工商、產品質量監督、公安消防部門。新修訂的《消防法》頒布實施以后,明確規定了消防產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但仍然缺乏一個能將三部門職責有機結合起來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一定程度上造成三部門各自為政,管理不到位,漏洞多,管理機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需要。
2.消防產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動長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新《消防法》將消防產品由公安消防部門一家管理改為由消防、工商、質監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管理,有利于進一步發揮政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為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聯合執法、齊抓共管消防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對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管理以及建審、驗收許可制度的改革,對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實際工作也帶來一定的不利因素,各部門之間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主要表現在:一是消防產品缺乏統一的管理主體。多部門聯合管理會造成各部門之間認識標準的不一致,在對違法行為打擊的徹底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不利于消防部門對制假、售假者的直接打擊。依據《消防法》相關規定,消防部門主要是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查處,而這些單位由于不具備辨別消防產品是否合格的能力,往往是直接的受害者,對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撤換也會導致購買者與生產銷售者之間的民事糾紛,增加撤換工作的難度。三是備案工程存在監管失控風險。新《消防法》對部分工程實行備案制度,如備案未抽中,將會導致這些工程的消防產品失控漏管,這會滋長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給制假、售假者提供了生存空間。
3.對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處罰困難較多,打擊力度不夠
主要是表現在:一是處罰環節多、時間長。對消防產品的查處首先要判明消防產品的質量,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主要是對產品實施抽樣送檢,但檢驗需要的時間周期長,有時就會發生檢驗時間和消防部門審批時限發生沖突。二是消防部門監督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不高。消防產品管理技術性強,消防監督人員大多未接受過消防產品技術方面的培訓,不能滿足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的要求,導致對消防產品不會管、怕管,對產品的監管僅僅停留在檢查檢驗報告、認證證書及標志、認可證書及標志,不能適應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三是質監部門對生產領域內的消防產品質量抽查力度不夠,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和力度,讓不法企業有機可乘。四是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處罰力度不夠,對不法企業起不到震懾作用。
二、工作對策及建議
1.制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消防產品管理法規,完善消防產品管理運行機制
消防產品質量管理作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應完善法規建設,依法管理。要重點解決好4個問題:一是鼓勵產品使用者積極采用技術先進的產品。二是要建立消防產品評價體系,及時更新產品質量標準,制定鼓勵消防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的優惠政策。三是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一經查實,要進行重罰。只有嚴懲不法企業的經營者,才能造就誠信、守法的生產企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四是本著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規范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理順消防產品管理機制,形成服務到位,監督有效的局面。
2.加強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一是要加強與質監、工商部門的溝通、合作,通過召開消防聯席會議制度或成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辦公室,實現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的全程監管。二是提升消防產品在工程審驗及備案檢查中的地位。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產品使用告知和許可把關。要充分告知相關單位選用消防產品的要求,要將消防產品作為“一票否決”,對消防產品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和開業場所一律不得通過相關許可。三是要加強市場檢查,凈化消防產品經營環境。把加強消防產品日常檢查作為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對轄區消防產品銷售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抽查,有效阻止不合格消防產品流入市場。四是推行消防產品使用前申報制度。在消防產品進場后正式安裝前,應要求建設單位主動向消防部門申請監督抽查,幫助建設單位對產品質量進行把關,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到使用領域之中。
3.狠抓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從源頭上把住質量關,防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流入市場
一方面要抓正規生產、銷售、維修企業,另一方面要打擊地下制假窩點。質監、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經公安部認可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對于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消防產品的,依法從重處罰。凡是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僅是罰款沒收不合格產品的問題,而且要停產整頓,對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生產企業要報請公安部消防產品評定中心予以停證處理。因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并在火災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法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4.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宣傳和查處曝光力度
規范和強化對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查處力度,對監督檢查、消防驗收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及其生產、經銷企業要嚴厲查處并予以曝光。對發現的假冒偽劣產品,要予以徹底清查、追繳、銷毀。工商部門在營業執照年檢、日常監督檢查等環節中要落實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銷售現象。消防部門要建立起消防產品信息登記制度,適時公布在建工程消防產品使用的合格情況。同時設立消防產品舉報制度,對查處的不合格消防產品進行定期公布,凈化消防產品市場。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云南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一、切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領導。目前,春節臨近,農產品上市齊涌,反季節蔬菜所占市場比例增加,消費者采購量增大,安全隱患大于露地蔬菜,農產品質量安全又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各級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責任落實到地方、落實到單位、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在保證節日期間農產品充足供應的前提下,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確保農產品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讓廣大城鄉居民過一個安全祥和的節日。
二、重視機構建設,盡快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長效機制。我市農業執法存在政事不分、多頭重復執法的問題,機構建設落后于全省其他市州。機構設置不全,檢測水平落后,農業執法分散在多個單位,責任很難具體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存在巨大隱患。我市作為全省的冬季露地蔬菜供應基地,應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重視機構建設,整合農業執法力量,將分散在多個事業單位的執法權統一起來,市級組建農業執法支隊,各縣(區)組建農業執法大隊,建立統一的農產品監督檢測中心(站),將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起來,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三、創新工作方法,探索農業投入品監管的新機制。農業投入品的經營和使用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甲胺磷等高毒農藥的使用在我市還沒有從根本上杜絕。各縣(區)農業綜合執法部門對甲胺磷等禁用農藥超標情況要徹查源頭,對銷售和使用違禁農藥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杜絕違禁農藥的流通、使用。各級有關部門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創新工作方法,改明查為暗訪,深入田間地頭,從使用環節入手,掌握投入品使用的第一手資料,嚴把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關。同時要加大農藥標識檢查力度,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藥更換包裝銷售的問題,細心核查,發現問題要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切實保證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
四、重視日常監測,加大例行監測頻次。各縣(區)農、畜產品檢測中心(站)要重視節日日常監測,加大例行檢測頻次,重點對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組織抽檢,特別要重視外來蔬菜和反季節蔬菜的抽檢,絕不能因為機構不全、監測手段落后就消極怠工、放任自流。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處理,確保群眾節日農產品消費安全。
關鍵詞:農藥使用;監管;農產品;質量安全
中圖分類號: F32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7.002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關系到人們身體健康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因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進而引起人們對農藥監管力度的重視[1]。農藥的過度及違規使用,是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農民普遍存在農業生產技術知識偏低、食品質量安全素養不高的問題。受利益驅使,導致濫用農藥現象嚴重,大大降低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這一問題也引起相關農業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1農藥使用存在的問題
1.1濫用農藥現象普遍
據調查顯示,農民濫用農藥現象普遍,主要體現在:農民不按照農藥使用方法用藥。有20%的人根本不會考慮農藥使用的安全隔離期,為了保證農產品的視覺效果,部分農民甚至在采收農產品的前一天,對其施灑藥殺蟲[2]。而70%的農民使用農藥后,對包裝或藥瓶隨意丟棄,致使環境被廢棄農藥污染,給人畜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和生存隱患。
1.2農藥市場紊亂,增加了監管難度
近年來,受國家相關惠民政策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同時也促進了農業生產相關行業及產業的快速發展。農藥作為當前農業殺蟲除草治病的重要手段,其市場利潤空間巨大。而目前農藥市場主要是以個體分散經營為主,導致很多的經營者在利益的驅使下,采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通過非法的進貨渠道,采購假冒偽劣農藥進行銷售。主要表現在農藥銷售者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已過期的農藥;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經營的肥料中含有農藥成分及植物生長調節劑,但沒有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分裝農藥未辦理分裝農藥登記證。農民購買這些農藥,施藥效果不顯著,只能再次購買高毒農藥進行補施,不僅降低了農產品的|量,也增加了監管部門的查處難度。
1.3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農民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農民買到假冒偽劣的農藥后,認為農藥的藥性不足導致殺蟲除草失敗,于是便多次使用高毒農藥;二是由于農民的農業科技文化素質不高,對農藥安全使用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預防意識,常常是“見病才防,見蟲就殺”,忽視了農藥毒性的殘留問題,進而降低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2加強農藥使用監管力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2.1健全和完善農藥監管機制
健全監管服務體系,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完善縣、鄉(鎮)、村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體系,全面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職能,強化農藥在田間使用監管。
加強農產品產地的農藥經營和使用管理。在農產品產地,所有農藥經營網點應公開張貼質量安全承諾書,建立健全農藥進、銷臺賬,建立質量安全承諾、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和農資購買索證索票制度;實行農藥經營登記備案制度,建立農藥等主要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誠信檔案系統,實行“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推廣農資連鎖經營和配供配送,建立放心農資核心示范門店;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或專柜銷售,杜絕高毒禁用農藥的銷售和使用。
2.2加強對農民及農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為提高農藥使用的監管及控制力度,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提高,必須加強對農民及相關農業技術人員進行農藥安全使用技術的培訓。一是加大對高毒農藥危害的宣傳,同時對替代高毒農藥的使用技術進行大力宣傳,從主觀意識上引導農民對低毒、高效、安全的農藥替代產品進行使用及推廣;二是加強對農藥精準施用技術方面的培訓,真正實現農藥的效果;三是加強環保理念的宣傳,通過技術培訓,引導農民對農藥廢棄包裝進行收集,并統一焚毀,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2.3加大對農藥市場的監查力度,提升農藥監管水平
對農藥市場的監管,是從源頭保證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必須加大對農藥市場的監查力度,嚴厲懲處制假售假行為。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聯合采取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農業執法力度,加大對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監管力度,依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嚴厲查處假冒偽劣農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加大對農藥的抽檢力度,對標識標簽不規范、添加禁限用物質成分、假冒偽劣投入品、生產不合格農產品和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三品一標”標志等行為,實施檢打聯動。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經營者是否違規經營高毒、劇毒或高殘留的農藥進行全面核查;對市場上存在的銷售、經營假冒偽劣農藥等嚴重坑農害農的惡劣行為進行檢查;對農藥市場內是否建有完整的農藥經營檔案等進行核查[3]。真正做到從源頭處杜絕劇毒、高毒以及高殘留農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及使用。
2.4加強對農藥安全使用及病蟲害預防知識的宣傳
加強對農藥安全使用以及對病蟲害預防知識的宣傳,提高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視程度。例如,印刷《禁用和限用農藥名單》及具體地區相關的《農藥管理條例》,下發到農民手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農藥安全使用知識宣傳,明確指出高毒、劇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和中藥材的病蟲害防治。通過印發《常見病蟲害預防手冊》,讓農民學習掌握科學應對具體病蟲害的方法,減少施藥頻率,真正實現高效的開展農產品病蟲害的治理。
3結語
當前加強農藥使用監管力度,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是保證人們身體健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國家要加強對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認證體系及檢測體系的建設,并加強對農藥市場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為我國農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楊梅燕.加強農藥市場監管 維護農產品質量安全――以文山市農藥使用存在問題及對策為例[J].吉林農業,2017,(03):86.
[2]陳磊. 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政府監管研究[J].吉林農業大學,2014.
(2021年5月8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每批次摻混肥料抽取的總樣本量不得少于4kg,其余種類肥料抽取的總樣本量不得少于3kg。將采集的樣品迅速充分混勻,用縮分器或四分法縮分至約2000g,分裝于4個潔凈、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廣口瓶或塑料瓶中,其中3份用于檢驗,1份作為備用樣品。抽回完整的最小銷售包裝標簽至少一份,與檢驗樣品一同封樣。
抽樣人員應確認樣品類型和等級等信息。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表15。
表1 有機肥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養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質量分數(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NY 525-2012
2
有機質的質量分數(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NY 525-2012
3
酸堿度(pH)
NY 525-2012
NY 525-2012
4
總砷(As)(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GB/T 18877-2009
5
總汞(Hg)(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GB/T 18877-2009
6
總鉛(Pb)(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GB/T 18877-2009
7
總鎘(Cd)(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GB/T 18877-2009
8
總鉻(Cr)(以烘干基計)
NY 525-2012
GB/T 18877-2009
9
標識
NY 525-2012
NY 525-2012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2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腐植酸含量
NY 1106-2010
NY/T 1971
2
大量元素含量
NY 1106-2010
NY/T 1977
3
微量元素含量
NY 1106-2010
NY/T 1974
4
水不溶物含量
NY 1106-2010
NY/T 1973
5
pH(1:250倍稀釋)
NY 1106-2010
NY/T 1973
6
汞
NY 1106-2010
NY/T 1978
7
砷
NY 1106-2010
NY/T 1978
8
鎘
NY 1106-2010
NY/T 1978
9
鉛
NY 1106-2010
NY/T 1978
10
鉻
NY 1106-2010
NY/T 1978
11
標識
NY 1106-2010
NY 1106-2010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3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游離氨基酸含量
NY 1429-2010
NY/T 1975
2
中量元素含量
NY 1429-2010
NY/T 1117
3
微量元素含量
NY 1429-2010
NY/T 1974
4
水不溶物含量
NY 1429-2010
NY/T 1973
5
pH(1:250倍稀釋)
NY 1429-2010
NY/T 1973
6
汞
NY 1429-2010
NY/T 1978
7
砷
NY 1429-2010
NY/T 1978
8
鎘
NY 1429-2010
NY/T 1978
9
鉛
NY 1429-2010
NY/T 1978
10
鉻
NY 1429-2010
NY/T 1978
11
標識
NY 1429-2010
NY 1429-2010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4 農業用硫酸鉀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水溶性氧化鉀(K2O)的質量分數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2
氯離子(Cl-)的質量分數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3
游離酸(以H2SO4計)的質量分數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4
硫(S)的質量分數
GB/T 20406-2017
GB/T 20406-2017
5
標識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GB/T 20406-2006、
GB/T 20406-2017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5 農業微生物菌劑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水分
GB 20287-2006
GB 20287-2006
2
細度
GB 20287-2006
GB 20287-2006
3
pH值
GB 20287-2006
GB 20287-2006
4
糞大腸菌群數
GB 20287-2006
GB/T 19524.1
5
蛔蟲卵死亡率
GB 20287-2006
GB/T 19524.2
6
標識
GB 20287-2006
GB 20287-2006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6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氮含量
GB/T 15063-2009
GB/T 8572
2
有效磷含量
GB/T 15063-2009
GB/T 8573
3
鉀含量
GB/T 15063-2009
GB/T 8574
4
總養分(N+P2O5+K2O)的質量分數
GB/T 15063-2009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09
GB/T 8573
6
氯離子的質量分數
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09
7
標識
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09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7 摻混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氮含量
GB/T 21633-2008
GB/T 8572
2
有效磷含量
GB/T 21633-2008
GB/T 8573
3
鉀含量
GB/T 21633-2008
GB/T 8574
4
總養分(N+P2O5+K2O)的質量分數
GB/T 21633-2008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21633-2008
GB/T 8573
6
氯離子
GB/T 21633-2008
GB/T 15063-2001
7
標識
GB/T 21633-2008
GB/T 21633-2008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8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氮
GB/T 18877-2009
GB/T 17767.1
2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GB/T 18877-2009
GB/T 8573
3
總氧化鉀含量
GB/T 18877-2009
GB/T 17767.3
4
總養分(N+P2O5+K2O)的質量分數
GB/T 18877-2009
GB/T 17767.1
GB/T 8573
GB/T 17767.3
5
有機質的質量分數
GB/T 18877-2009
GB/T 18877-2009
6
氯離子的質量分數
GB/T 18877-2009
GB/T 18877-2009
7
糞大腸菌群數
GB/T 18877-2009
GB/T 19524.2
8
蛔蟲卵死亡率
GB/T 18877-2009
GB/T 19524.1
9
酸堿度(pH)
GB/T 18877-2009
GB/T 18877-2009
10
標識
GB/T 18877-2009
GB/T 18877-2009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9 尿素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氮(N)的質量分數
GB/T 2440-2017、
GB/T 2440-2001
GB/T 2441.1、
GB/T 2440-2017
2
標識
GB/T 2440-2017、
GB/T 2440-2001
GB/T 2440-2017、
GB/T 2440-2001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0 農用碳酸氫銨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氮N
GB/T 3559-2001
GB/T 3559-2001
2
標識
GB/T 3559-2001
GB/T 3559-2001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1 過磷酸鈣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有效磷(以P2O5計)的質量分數
GB/T 20413-2017、
GB/T 20413-2006
GB/T 20413-2017、
GB/T 20413-2006
2
標識
GB/T 20413-2017、
GB/T 20413-2006
GB/T 20413-2017、
GB/T 20413-2006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大量元素含量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7
2
中量元素含量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117
3
微量元素含量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4
4
水不溶物含量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3
5
pH(1:250倍稀釋)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3
6
汞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8
7
砷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8
8
鎘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8
9
鉛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8
10
鉻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T 1978
11
標識
NY 1107-2010
NY/T 1107-2020
NY 1107-2010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3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中量元素含量
NY 2266-2012
NY/T 1117
2
微量元素含量
NY 2266-2012
NY/T 1974
3
水不溶物含量
NY 2266-2012
NY/T 1973
4
pH(1:250倍稀釋)
NY 2266-2012
NY/T 1973
5
汞
NY 2266-2012
NY/T 1978
6
砷
NY 2266-2012
NY/T 1978
7
鎘
NY 2266-2012
NY/T 1978
8
鉛
NY 2266-2012
NY/T 1978
9
鉻
NY 2266-2012
NY/T 1978
10
標識
NY 2266-2012
NY 2266-2012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4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微量元素含量
NY 1428-2010
NY/T 1974
2
水不溶物含量
NY 1428-2010
NY/T 1973
3
pH(1:250倍稀釋)
NY 1428-2010
NY/T 1973
4
汞
NY 1428-2010
NY/T 1978
5
砷
NY 1428-2010
NY/T 1978
6
鎘
NY 1428-2010
NY/T 1978
7
鉛
NY 1428-2010
NY/T 1978
8
鉻
NY 1428-2010
NY/T 1978
9
標識
NY 1428-2010
NY 1428-2010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表15 生物有機肥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有機質(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 525-2012
2
pH
NY 884-2012
NY/T 798-2004
3
總砷(As)(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T 1978-2010
4
總鎘(Cd)(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T 1978-2010
5
總鉛(Pb)(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T 1978-2010
6
總鉻(Cr)(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T 1978-2010
7
總汞(Hg)(以干基計)
NY 884-2012
NY/T 1978-2010
8
標識
NY 884-2012
NY /T 798-2004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2440-2001 《尿素》
GB/T 2440-2017 《尿素》(生產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產品)
GB/T 3559-2001 《農業用碳酸氫銨》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GB/T 20413-2006 《過磷酸鈣》
GB/T 20413-2017 《過磷酸鈣》(生產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產品)
NY 525-2012 《有機肥料》
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T 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產日期在2020年11月1號之后)
NY 2266-20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110-2010 《水溶肥料 汞、砷、鎘、鉛、鉻的限量要求》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GB/T 20406-2006 《農業用硫酸鉀》
GB/T 20406-2017 《農業用硫酸鉀》(生產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產品)
GB 20287-2006 《農用微生物菌劑》
NY 884-2012 《生物有機肥》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關鍵詞:產品質量 安全體系 權益 保障
我國法制對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監管,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為企業制度化管理提出法定要求和指引。不過法律的規定仍然是原則化的,在國家法的框架之中應當填充什么樣的具體制度,由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產品的特點,以及企業所追求的長遠發展目標,予以具體設計和執行。二是,從給企業設定法律責任的角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督促企業運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來保障產品質量,履行社會責任。這樣才有利于形成健全、完善的生產和產品制度體系。
1、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 現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端于英國,后被美國繼受,成為美國侵權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為法院采納,大量適用于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之所以能夠有助于產品質量安全,是由于其具有賠償、制裁、威懾以及激勵四項功能,這些功能可補救傳統補償性賠償之不足又非行政處罰可替代。
1.1賠償功能。
補償性賠償并不能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充分補救,比如在精神損害和在人身傷害很難證明的的場合,以及受害人提訟以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補償。
1.2制裁功能。
補償性賠償在性質上乃是一種交易,等于以同樣的財產交換損失。這樣一來,補償性的賠償對富人難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賠償 法律 為富人所控制。而懲罰性賠償則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
1.3威懾功能,也叫抑制功能。
侵權行為制度首要目的是受害者的救濟這一點毫無疑問,但同時也沒有必要否認其事故抑制功能,可以說反倒應該推進這一功能。然而,傳統侵權責任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和抑制作用,因為對損害的不完全補償會使潛在侵害人對侵害行為采取消極預防,只有適用懲罰性賠償,使損害與賠償相當,才能威懾并遏制侵害行為。威懾有兩類,即一般威懾和具體威懾。具體威懾即防止特定侵害人重復進行侵害行為;一般威懾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類似侵害行為。美國的大多數法院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威懾不法行為。具有民事責任性質同時又不乏威懾力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無疑是現階段強化侵權法抑制功能,實現侵權法發展的最佳選擇。
1.4激勵功能。
消費者維權的訴訟成本往往過高,除了耗費時間、精力外,還需支付進行訴訟所需的必要費用,這些常常超過勝訴所能得到的賠償金額。因此,許多受害者會放棄對加害人的追訴,而這種放棄則導致了加害人以支付金錢來作為侵害他人的代價,形成侵害整個社會的惡性循環。懲罰性賠償的高額賠償正可以從外部克服受害人的這種困境,激勵受害者積極提訟。
2、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法律 《產品質量法》對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和具體指導。首先,總則第3條以明示的方式規定了企業負有建立健全包括質量管理、質量責任、質量監督和質量考核四個要素在內的基本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定義務。第6條以默示方式規定了鼓勵企業進行高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其次,分則從三個層面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具體指導性意見:1.第14條規定了國家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質量管理規章制度是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要素之一,這表明企業建立完善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是國家鼓勵和推行的高水平質量管理的內容之一。2.第27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企業在制定標準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等文件時應加注意。3.第33條規定了銷售者負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內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規和規章 在行政法規層面,主要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等。此外,質監主管部門還了大量部門規章,針對具體產品或者質量監督的具體環節做出規定。
3、企業標準化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標準化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特別是《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對企業如何進行標準化管理做出了非常詳盡的指引,是企業制定標準和標準化管理制度必須仔細研讀的規范性文件。這些企業標準化相關法主要解決以下問題:1.制定標準的對象范圍。《標準化法》第2條明確了哪些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2.國家積極推行國際標準的政策。根據《標準化法》第4條,企業可以結合國際標準,如ISO9000族國際標準,制定適用于本企業的質量控制選擇和使用標準規范。3.企業標準的制定要求和建議。體現于《標準化法》第6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7和19條中。《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更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制定,它們是企業制定標準化管理制度的直接國家法依據。4.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5.企業標準的實施。6.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前述三個事項都由《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專章形式作出規定。7.企業未按要求制定標準的法律責任,即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責令企業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4、企業計量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計量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部門規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法條文解釋》和有關部委就特殊行業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工作的規章。這些計量相關法中規定的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主要有: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4和7條規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企業使用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的必備條件。2.該法第12條規定企業有建立計量檢定管理制度的責任。3.《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企業有強化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的責任。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計量管理制度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計量標準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5.《計量法》第12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了對于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特殊企業,完善的計量規章制度是通過認證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6.《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第四章“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專門就輕工業企業計量管理制度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內容涉及企業計量職能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計量人員的配備和待遇、計量工作在企業管理經營中的地位等,這些是相關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時應當遵循的內容。7.《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則》中的4.1.3“管理制度”,就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的必備內容作了詳盡的指引,是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框架的直接參考。8.其他部委對特殊行業企業計量管理工作的專門規定。這些規章絕大多數都是集中于20世紀八九十年布的,它們是特定行業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的直接依據,對于特定行業企業而言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5、結語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體系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法的重要價值。人之所以需要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乃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中,社會要能正常運行,就必須要有相對穩定的結構、能夠正常施行和維護的社會規范,并且能夠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社會的這種有序狀態和動態平衡就是秩序。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無疑是對社會正常秩序的破壞,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制裁和威懾作用的發揮能夠使不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恢復正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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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聰富.美國懲罰性賠償金的發展趨勢---改革運動與實證研究的對峙[J].臺灣《法學叢刊》第169期
[3]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結構,2000版
[4] 龔益鳴.質量管理學 2004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只有使產品質量得到保證,產品新型競爭力才能得到有效提升,而這就必須完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具體來說,應該具備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監督以及產品質量檢驗,另外還有原材料質量監管等多項制度,外貿產品品牌管理制度具體應該有產品品牌培育、延伸以及維護等多項制度。對于產品創新管理制度,為了實現對外貿易新型競爭力的提升,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貿易產品結構升級、促進對外貿易快速發展,就必須足夠重視產品創新能力這一重要基礎。
基于企業視角的制度安排
中國實施對外貿易新型競爭力發展戰略,必須將企業放在主體地位,企業是新型競爭力發展戰略實施中的最小組成部分,為了實現企業發展創新,促進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必須加強企業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從企業這個視角出發,中國應該從企業低碳環保、現代管理以及自主創新制度幾方面完成制度安排。中國企業要想提升國際競爭力,必須重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具體從企業產權、管理以及組織制度幾方面入手;中國要想提升對外貿易新型競爭力,必須重視外貿企業自主創新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體從知識產權保護、自主創新激勵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幾個制度的制訂入手;中國還必須著重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環保意識的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