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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30 03:02: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1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規范廉租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域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含新建、改建)和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房源,應以保證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通過新建、改建和購買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計劃的編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及租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租賃的申報、審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條發改、國土、財政、規劃建設、物價、民政、地稅、總工會等部門及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或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

第八條廉租住房租賃收入與支出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管理。租金收入,存入縣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維護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免征稅費。

維護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十條租金的使用實行申報審批制。具體使用由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編制預算,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再報縣政府審批后納入預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規模,將根據縣政府財力、住房保障實際需求及城鎮統一規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的建設主體為廉租住房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紅線外基礎設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優先安排,切實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主導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購符合標準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購以置換方式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房改房;

(四)將改制企業閑置房產改造成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模式,應在“政府主導、多點建設、分步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下,實施“四統一”,即“統一規劃、統一戶型面積、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以下。具體建設標準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條件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城鎮常住戶籍人口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縣民政部門公布的當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間是撫養或贍養關系。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標準,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住房水平的提高,經縣政府審定后適當調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只能享受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中的一種,不得同時享受。

第五章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賃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定價依據為:

(一)全縣經濟發展水平;

(二)市場租賃房屋的平均租金;

(三)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

具體標準由縣物價、住房保障管理及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上述原則提出方案,并報經縣政府審定后,于每年11月底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應當交納的住房租金。

第六章廉租住房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需優撫、救助的家庭,經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后,可優先租住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租賃實行準入和退出機制,按照動態管理原則,采取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戶籍以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應提交經年審有效的《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4.家庭現有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現住房租賃證明、房產證或無房證明)。

5.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雙困戶”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要實行代辦制,竭誠為“雙困戶”服務。

(二)初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民政部門及工會配合,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并在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轄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復審: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經復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四)備案: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建檔。

第二十二條符合租賃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管轄區域內可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通過排隊輪候、搖號或其他隨機方式確定承租人。對確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維護和租金收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出租前,應將房屋的水、電戶頭開通,并做好房屋住戶交納水、電費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入住前應與負責廉租房管理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交納租金和有關費用,入住后須嚴格遵守租賃合同要求及廉租住房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讓、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租賃采用動態管理,實行每年申請審查制。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每年定期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續租。對不按規定申請審核的住戶,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其租賃關系。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資產狀況進行復核,對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賃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在3個月內收回廉租住房。退房確有困難的,根據房源情況可適當延長,租金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

第二十八條已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因死亡或外遷,同時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要繼續承租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續租廉租住房條件的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規定及時退出廉租住房后,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達到或超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確系住房有困難且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以在6個月內按當年公租房租金標準承租廉租住房,6個月后必須無條件收回廉租住房。

(二)承租人已另有住房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加層、修改房屋設計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連續6個月未交納租金的。

如承租人有以上情況且拒絕退回廉租住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隱瞞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計入不良信用記錄,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違反資金管理規定,對已租賃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縣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2篇

一、實施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必要性

1.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上級文件精神的要求。建設部2006年出臺的《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如何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并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

2.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關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廉租住房檔案是廉租住房管理的基礎,真實記錄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實情況,反映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狀況。完整齊全保管利用廉租住房檔案是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切身利益的關鍵,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戶將不再享受政府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3.廉租住房檔案是住房保障動態管理的基礎。廉租住房的管理是動態的過程,我們需要經常性制度化地開展對每個承租戶定期巡訪,對其收入、住房狀況、人員入住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收入變化等情況,對不再符合規定的承租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回廉租住房。上述情形的管理工作,是以廉租住房檔案為依據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檔案顯得尤為重要。

二、實施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1.明確專兼職檔案員。在廉租住房業務部門設立專兼職檔案員,認真規范落實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檔案技術規范,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利用,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2.確保歸檔內容齊全完整。廉租住房檔案內容應收集齊全完整,包含規定要求的全部檔案資料,主要包括承租戶的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原居住情況、申請情況,承租戶后續管理情況的變化等。廉租住房檔案內容具體包括:一是保障住房數據信息,住房保障對象信息,包括保障對象的姓名、身份證、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電話、戶籍、住房情況、收入、財產等;二是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包括受理、核查、初審、初審公示、登記等過程信息;三是住房保障房源信息,包括廉租實物配租住房的房屋坐落、面積、戶型、配套情況、平面圖、房型圖等房源信息;四是住房保障資金信息,包括廉租租金、配租資金等發放情況。

3.從廉租住房實施初期階段抓建檔工作。廉租住房建設從2007年開始全面實施,至今工程建設實施4年時間,各地成規模的首批廉租住房小區將相繼建成。由于廉租住房建設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現處于廉租住房實施初期階段,并將長期落實下去。廉租住房檔案的建檔工作正處于摸索完善階段,從初期階段重視建檔工作的開展,打好扎實的基礎,無疑是快速提升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水平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以避免走彎路。

4.嚴格規范管理檔案。依據《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完善 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5.建立一戶一檔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的方式,接收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程序,確定申請對象承租資格,建立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已租房家庭的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并協調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建好檔案管理系統。

一是建立動態檔案系統。為了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每年開展對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的調查,建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動態整理檔案,并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實行一戶一檔動態管理,為科學制定住房保障規劃提供有力的事實依據。

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租住進退機制。讓真正住房困難家庭能夠及時進住,讓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能夠及時退出。首先是全面排查,建立“候住庫”。就是建立等候住房家庭的信息庫,經過全方位的調查核實后,對所有符合租住條件對象的信息資料建立檔案。其次是全面公示,排定入住座次。每批廉租房建成后,將分配原則和方案向社會公示,再從“候住庫”中按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擬發租住戶排定座次,作為安排廉租房的順序。再次是動態監控,確保適時退出。管理部門建立完整的租住戶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實地動態核查,確認原住戶的真實性,對擅自轉租、轉借及改變住房用途的,一律予以收回,對謊報住房和收入狀況騙取廉租住房的,除收回住房外,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收入狀況好轉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責令退回廉租房。所有收回的房屋,應按排定的座次另行發租。

參考資料:

[1]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2]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住房[2007]162號.

第3篇

第二條文登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發改、財政、民政、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監察、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具體實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應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條新建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應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實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一致的政策優惠。對收購舊房屋、接受捐贈房屋作為廉租住房及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機構行使出租人職責,負責出租、維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籌集,包括以下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貨幣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文登市市區居民戶口3年(含)以上;

(二)屬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規定程序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雖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而無房居住的,經民政、房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十條低保家庭應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應為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體資格認定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門應加強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資格審核,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以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檔案記載、調查核實情況為準。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以戶為單位實施。家庭成員的確認應以戶口簿和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情況為準。

與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分立戶口后,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標準按每戶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

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狀況的不同,實行分類差別補貼。對低保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全額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對低收入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75%補貼。

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可根據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選擇和租賃適當的住房。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狀況,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戶主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四)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受理機關)提出。

受理機關可委托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進行現場調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現場調查完成后,受理機關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并張榜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復審,復審時應征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組織受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在15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于收到準予登記的通知15日內,持承租住房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第五章復核和退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自準予登記之日起1年內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持民政部門確認有效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按原申請程序提出復核。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受理機關進行復核后,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家庭繼續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期滿未提出復核或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一條保障年度內,保障對象更換承租的廉租住房的,應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交驗新的房地產租賃契約。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等證件、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對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停發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限期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4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條市(含市內五區、高新區,下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執行此細則。

第四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負責對全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內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轄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第一責任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及辦事處、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區紀檢監察、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搖號、系統打分、按序選房的原則;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的原則。

第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是指市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購買或已拆遷安置房屋面積超過保障面積且未辦理產權初始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二、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三、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18周歲以下孤兒。

第八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過公開搖號方式,將保障房源依照各區保障戶數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區依據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戶口年限等狀況綜合評分排隊、按序配租。

第九條實物配租工作分批次進行,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特困職工、一二三級殘疾人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人物、65周歲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簽訂社會租賃實物配租協議等無房戶家庭優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無房戶指的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為零的家庭。

第十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計50分,家庭收入計40分,家庭成員戶口年限計10分。對特殊困難的家庭另行加分(實物配租評分辦法見政發〔〕29號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總分數相同,則依次按照孤老病殘、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排序。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會上購買的符合標準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申請審批程序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審核打分、區級公示、確定選房順序、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具體操作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

凡要求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廉租住房保障證》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填寫《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

(二)審核打分

1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住房保障系統調取申請人資料,實行電腦打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打分結束后,由社區居委會對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分數進行第一次核對。申請家庭原申請內容發生變化的補交相關材料,進行分數調整,核對無誤后,由申請家庭確認。打分情況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通過軟件系統提交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打分情況和提交資料進行第二次審核匯總后,通過軟件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第三次審核。

(三)區級公示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況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各區按照市下達的實物配租任務指標,根據軟件系統的打分情況,依次確定享受實物配租家庭名單,并通過軟件系統上報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將擬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電腦搖號的方式分配到各區。

2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區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評分排隊情況進行配租,并通過住房保障軟件系統將配租情況及時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

4申請審批及配租資料,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及時存檔備查。

(五)合同簽訂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工作。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戶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按區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按時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前,應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誠信承諾書”

第十四條已經確定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合同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會上購買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時,由市保障中心通過住房保障系統的打分輪候情況直接配租。

第十六條進入配租范圍內的家庭,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配租的申請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在兩年內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第十七條對于進入配租范圍的下肢和視力一二三級殘疾、精神類疾病等特殊情況且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優先照顧低樓層。

第十八條市保障中心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文本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分配各區指標有結余的必須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資格進行動態管理,如發現廉租住房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配租資格。對已經騙租的廉租住房,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清退并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房源數量超過申請實物配租家庭數量時,超出部分可轉化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據本細則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或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5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建設部及民政部等九部門聯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建設部及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22號)、《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政發〔〕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規劃區內的應山、街道辦事處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將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年度計劃、工作目標和措施,每年由相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保障城區內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低廉租金的住房。無房戶是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戶是指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

第五條市建設局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民政、國土資源、物價、規劃、稅務、金融、統計等部門及應山、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以貨幣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為輔,優先保障無房戶,逐步保障缺房戶。

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關單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殘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經濟困難、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實施管理,并會同市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制定和定期調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價格和租金補貼標準,并通過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八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著城鎮住房發展和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狀況等適時予以調整,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

第九條對獲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自批準的當月起定期發放補貼。保障家庭月租金補貼額計算公式為:月租金補貼額=城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城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保障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人數。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人數,以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上登記的人數為準。

第十條對獲得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月貨幣補貼額,1人戶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補貼;2人戶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補貼;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補貼。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對獲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積為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際配租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應配租面積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城區土地出讓凈收益按10%提取的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房、普遍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的方式優先保證供應。按照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要求,滿足基本使用功能,達到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住房或資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業。

市政府或經市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保障條件

第十七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養或離婚5年內的除外)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應、城區非農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應、城區非農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員戶口遷入須滿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門發放的有關低收入證件;

(三)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員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及殘疾人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條保障家庭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及優撫對象、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特殊困難家庭在未取得實物配租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租金補貼。

第二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或已經貨幣補償的原被拆遷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轉讓的住房(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房屋轉讓且滿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貨幣化分配對應的住房面積;

(六)尚未依法拆除違章建設的住房;

(七)應核定為保障家庭現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條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以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上登記的人數計算,但《低保證》上未登記的下列家庭成員應計算在內:

(一)現役義務兵;

(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勞教或者服刑人員;

(四)屬農業戶口且無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

(六)申請人戶口落戶在子女或父母處滿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積小而實際在他處租房居住的,應與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積和人口合并計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特殊情況家庭可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低保證》、低收入相關證件及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居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及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借住證明;

(四)住房保障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成員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舉報電話等內容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區組織居民代表評議。將評議結果、社區、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通過存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審核意見,并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和《中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然后核發《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訴。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告知書》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廉租住房資金、住房籌集情況、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情況,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依次提供保障。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后,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對象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準予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市廉租住房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和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保障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和居住需要,選擇適當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租賃合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因家庭特殊情況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門可先予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狀況、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期限騰出原有住房,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受實物配租資格,市住房保障部門可視情況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障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將核實情況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會同民政部門采取定期走訪與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城區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并按照檢查結果對保障家庭的保障資格、額度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和管理。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承租家庭應當負責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三十二條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一)未如實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民政部門終止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鎮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結構、用途的;

(五)轉借、轉租廉租住房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實物配租家庭應當在取消保障資格后3個月內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及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必須全部用于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八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返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房租。

第三十九條市住房保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6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城鎮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者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第三條區內的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區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區內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必須符合我區保障性住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在立項時,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需將項目占地面積、安置戶數、建設周期等相關資料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在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城(棚)改辦、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新出讓或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改項目,分別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按照市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辦法:

(一)項目實施單位選址后,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分別將相關書面材料上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二)經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區委、區政府審批;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情況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

(四)備案后,項目單位即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各項手續,手續齊全后方可開工建設;

(五)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監督項目建設,確保項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兩種:

(一)發放住房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

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其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第九條申請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城鎮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障標準(現階段標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足9.8平方米)。

第十條符合條件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住房證明。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調查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后上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查后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經市房管局最終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經批準取得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按年度計劃和規定標準,每季度發放一次補貼。區財政局應按照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上報的補貼發放金額,及時審核撥付。

第十四條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

(三)無房戶家庭。

實物配租申請程序與租金補貼申請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為了確保市上下達我區廉租住房年度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各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區住房保障中心機構設置的通知》(灞編發〔2007〕19號)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機構,明確1名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的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與各街道辦事處簽訂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將完成情況納入街道辦事處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全區廉租住房管理檔案,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進行書面通知,停止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7篇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細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運作由*區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房委會)統一領導,區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區房管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規劃、民政、財政、物價、公安、審計、土地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資金籌集由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委辦)、財政局負責,房源籌集由區房委會負責,配租及經租管理由區房管處負責,區總工會、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實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區房管處實行專戶儲存管理,專款用于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以及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區房委辦會同區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含原有住房面積):

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夫妻雙方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待遇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五年以上(含五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居住在本區城鎮;

(二)家庭住房面積未達到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

(三)已領取由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區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已領取區總工會核發的《*區特困職工優惠證》(以下簡稱《職工特困證》)的特困家庭。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且戶籍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內。

實物配租原則上配租給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家庭,烈屬、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優先照顧。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家庭成員在臺州市區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各種名義將本人原擁有的私有住房轉移給他人的,視作為擁有私房;

(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戶籍證明、身份證;

(三)現有住房情況證明(含住房租賃證或產權證);

(四)《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

(五)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或批地建房等享受住房優惠待遇證明;

(六)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且屬烈屬、殘疾的申請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七)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

(八)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書中明確其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形式。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程序為:

(一)申請

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領取《*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并提出申請。

2、申請人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批

1、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房管處。

2、區房管處應當在自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由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在7個工作日內審定后交回區房管處。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工作日。

3、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在其居住地以及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4、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發給《*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簡稱《資格證》)。

(三)輪候

1、對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視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2、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給予實物配租批準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該家庭可以自行租賃住房,由區房管處按照本細則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3、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房管處申報,由區房管處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4、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憑《資格證》和通知書,向區房管處辦理承租手續或租金核減手續或住房租賃補貼手續。

5、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保障方案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應按時繳納租金,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的保障面積的部分租金,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物業管理,實物配租家庭應服從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應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十五條住房租賃補貼發放

區房管處核定的住房租賃補貼每半年發放1次(每年的1月和7月)。實際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實發放。租賃補貼劃入指定銀行,由銀行代為發放。

已取得《資格證》的家庭,且已承租區房管處管理的公有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核減保障,其廉租住房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劃入區房管處公房租金專戶。

第十六條己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每兩年復審一次,并實行及時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期滿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向區房管處遞交《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由區房管處核查住房情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保留保障資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實物配租的家庭在3個月內騰退出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的家庭,即時停止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

騰退廉租房期限之內按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區房管處依法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的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區房管處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十八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房管處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區房管處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和房屋養護修理等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各級部門應當按規定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建設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房管處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8篇

第二條本市城市范圍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直管公房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發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規宣傳、廉租住房計劃安排、配租對象申請受理、審查、公示、批準、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二種方式。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向社會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規定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至少一人屬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是指相互之間有扶養、撫養、收養、贍養法定義務的成員。申請人家庭各成員必須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請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

申請人的住房(全市范圍內)包括申請人家庭祖傳、自建或購買(受贈)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請人家庭5年內出售的房屋。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以內。

申請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勞務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請人家庭原擁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積住房,因各種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內原則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條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領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和收入情況,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

申請人填好審核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收入與住房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蓋章;對家庭成員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非農業戶口的,需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分別進行公示。

在鎮鄉、街道審核的基礎上,由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送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請后,會同民政、國土資源、房改辦等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成員是否有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審核,在審核表中注明,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況進行審核,在審核表中注明,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市房改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成員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情況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在各相關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建立檔案。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三)公示

市房地產管理局將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在《*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舉報、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最后的批準。

(四)批準

經公示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到市房地產管理局填報審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現住房屋租賃合同(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的租賃證)或有關產權資料;

2、市房地產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審批表15日內做出批準決定,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書面或電話通知當事人。

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申請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租;否則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準、地域范圍及計劃對被批準家庭安排輪候配租。

(五)簽約

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協議》,按補貼協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申請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六)實物配租或發放貨幣補貼

進入實物配租的申請人家庭實行幢、單元、房號抽簽定位后,領取房門鑰匙,交接房內設施。申請人無正理由拒絕接受實物配租住房層次、戶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對申請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簽訂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補貼。

第八條輪候順序

符合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按以下順序輪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記條件的老、弱、病、殘的家庭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優先安排,原則上實行實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標準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準日期的先后,分別按家庭人均收入從低到高確定順序。同等條件的,按抽簽確定順序。

3、對在農村或城區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戶主年齡4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則上實行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九條復核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并將核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十條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對象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的,其戶主或家庭成員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主動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告。自發生變化當月開始取消保障資格。

(二)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資格、停止發放貨幣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申請人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2、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4、經相關部門復審,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5、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做出書面通知。

原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要求其在3個月內遷出廉租住房,搬遷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保障對象從當月開始停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一條參與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依法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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