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03 22:07:4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安全事故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據資料分析,75家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到期復審率都在85%左右,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培訓、持證上崗和按期復審情況不盡人意。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20*年3月,我市一酒店曾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經調查:酒店使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焊工從事室外裝修工程施工,作業時,電焊作業明火點燃柴油灶油箱內的柴油,引起爆炸燃燒,造成現場作業的4名工人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屬于特殊工種,依法持證上崗不僅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自身保證,也是對他人的安全保護。企業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和到期復審關。
3、安全設備設施疏于管理。主要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包括安全附件)未定期檢測、壓力表超壓運行或損壞、機械傳動部位未裝安全防護罩、乙炔氣瓶未裝阻火器等。安全設備設施管理缺陷,主要是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章不循和違規操作,直接表現為物的不安全因素,它常常誘發發事故的導火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管理,必須在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等各個環節上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建立基礎臺帳,并加強對安全設備設施的日常巡查,督促從業人員規范操作。
4、電氣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為:現場臨時用電亂拉亂接、配電箱無蓋板或堆放雜物、電器開關不符合防爆要求、配電房無防小動物措施等。這些現象多數都是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所致。20*年7月,我市某酒店游泳池機房內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一名在校暑期打工的大學生死亡。經調查:操作人員在潛水泵連接電源時,臨時用電沒有接地線,也沒有任何標識,造成誤操作,導致單相潛水泵通電后脫水空轉過熱而漏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或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處以罰款。電氣管理和使用涉及從業人員多、危險性較大,電氣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規范造成的危害也是人們普遍認知的。但是,由于人們對電氣安全規范的了解程度有限,習慣性違章表現十分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強電氣管理和使用,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巡查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置,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5、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主要表現為:重點部位(如:配電房、鍋爐房、危險品倉庫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儲罐區周圍沒有防護欄、吊裝現場沒有規范的安全行走通道、高空作業出口平臺無安全護欄等。危險作業場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警示措施,有助于提醒人們遠離危險作業場所,防止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警示不明顯造成的人身傷害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應當引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高度關注。
6、違章使用特種設備。主要表現為:特種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未定期檢測、壓力管道泄漏、吊裝現場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氧氣和乙炔氣瓶擺放不符合安全距離、廠內機動車超核定人數違章搭載其他人員等。有一個案例:20*年5月,江都某企業一特種車輛(裝載機)在出廠加油的途中違章搭乘其他人員,司機誤操作,導致車輛翻到馬路下,搭乘人員被事故車輛壓住當場死亡,司機被卡在駕駛倉內,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操作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要堅持“三不傷害”原則,不因特種設備危險性較大傷害自己,不因違章操作傷害他人,不因缺乏自我防范意識被他人傷害。
7、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或使用不符合標準。主要表現為: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不健全;購買和使用過期或不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等。從對企業的檢查情況看,職工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現象比較嚴重,由此造成的人員傷害也較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對不配發或者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不合格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應當依法查處。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特別是從業人員要按照不同崗位的要求,科學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疾病發生。
8、危險物品管理缺陷。主要表現為:劇毒化學品或廢棄化學物品未專庫存放、化學品倉庫未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危險品倉庫無安全警示標志、易燃危險品倉庫未安裝防爆燈或堆放雜物等。危險物品對人的危險較大,管理不到位,可能引發中毒、火災、死亡等事故。1993年8月,廣東某市一危險化學品倉庫發生特大爆炸事故,爆炸引起大火,事故導致15人死亡,25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億元。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未單獨存放,發生激烈氧化還原反應后引起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對危險物品管理缺陷,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引起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危險物品管理的相關程序、標準和要求,認真履行管理責任,把好安全關。
上述所列8種可能引發事故的常見隱患,主要是依據對75家工業企業安全監察后作出的分析,它們的表現方式也不僅限于所列表現。從這些常見隱患和表現方式可以給我們這樣的啟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強化管理和監督,重在落實“兩個責任”:
一是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政府的監管責任要從大處著眼,加強政策引導、完善制度體系、強化監督管理。首先,要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健全工作機制,提供政策支持,加強督促指導;其次,要加強組織領導,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引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推進企業的本質安全度;第三,要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加大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充分發揮綜合監管、專業監察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強化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領域內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第四,要堅持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方針,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構建安全信息、法律、技術裝備、宣傳教育、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支撐體系,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努力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的氛圍
為進一步穩定全縣的安全生產形勢,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規范和明確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安全生產事故上報渠道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上報安全生產事故的主渠道。各鄉鎮、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所發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告,由縣安監局按規定上報至縣委、縣政府和市安監局。
(二)公安機關根據所承擔的職責,將有關安全事故逐級報告至上級公安機關本文來源:文秘站 ,并按本《通知》“確定事故上報等級及時限”中第三款之規定報告縣安監局。
(三)各鄉鎮發生的安全事故,根據事故性質,在報告安監局的同時,各鄉鎮可分別上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情況特殊的事故(指傷亡人員身份特殊或社會和政治影響大的事故,下同),有關部門可專報縣委、縣政府。
二、確定事故上報等級及時限
(一)輕傷事故報至企業單位負責人和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重傷1-2人事故報至縣安監局。
(二)對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一般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按規定及時報告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報至縣政府辦公室和市安監局。
(三)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及安監局,并在事故發生4小時之內,按規定逐級上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
三、明確事故報告簽批程序
按照縣長辦公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實行“一崗雙責”,“各位副縣長按照分工切實抓好分管行業的安全工作”的要求,安全事故報告按以下程序簽批。
(一)對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政府辦公室報請分管該(事故發生)部門和單位的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簽批。
(二)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要迅速上報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分管該(事故發生)部門和單位的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簽批。
關鍵詞:水庫;主壩;除險加固;溢洪道;泄水發電隧洞
中圖分類號:TV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工程概況
某水庫總庫容1.25 億m3,是一座以防洪、灌溉為主,并兼發電等綜合利用的大型水庫。其庫區主要建筑物包括主壩、副壩、溢洪道和發電站等。水庫建成運行以來,在防洪、灌溉、發電和水產養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保證了下游鄉鎮、農田、人口的安全。但是由于受當時建庫條件限制和多年的運行使用,目前水庫主壩防滲墻、泄洪發電隧洞、溢洪道等都存在許多安全隱患,極大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必須采取相應的除險加固措施以消除隱患。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主壩存在的問題
主壩為粘土實心墻砂殼土壩,粘土心墻頂寬3m,底寬25m,壩基設有一道截水槽,共同構成主壩防滲體,在水庫安全運行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當時工程技術薄弱,財力有限,以及建材缺乏,致使壩體建設遺留問題較多,再加上水庫運行年限已久,存在的問題更為突出,嚴重的危及到主壩的安全,成為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的主要工程隱患。
2.1.1主壩壩體不滿足規范要求
(1) 主壩心墻和殼體填筑壓實度不滿足。為查清主壩壩體的填筑現狀,2006年采用鉆孔、探井、物探和土工試驗等多種方法對主壩進行詳細的地質勘察。勘察結果:壩體填筑土壓實度平均值心墻為0.86、壩殼土為0.91,均未滿足規范要求。同時壩體土均勻性差、局部壓實度嚴重不足而引起壩體塌陷,心墻土和壩殼土均為中等透水性和壓縮性,阻水性差,致使水庫運行過程中主壩心墻的滲透比降一直大于其允許滲透比降,滲透變形破壞的隱患一直存在。經滲流分析計算,設計洪水位69.51m 工況下,粘土心墻的計算滲透比降為9.6%。根據粘土心墻室內滲透變形實驗成果,粘土心墻的允許滲透坡降為2.0 左右,其臨界滲透比降達10%左右,心墻滲透比降遠大于其允許滲透比降,滲透穩定不滿足規范要求。由此可見,心墻和殼體填筑壓實度不滿足,壩體滲漏嚴重,另外,下游壩腳反濾排水體被堵塞失效,導至壩體浸潤線明顯抬高,在設計洪水、校核洪水工況下,下游壩坡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能滿足規范要求。
(2)近壩庫岸不穩定。某水庫近壩庫岸邊坡為花崗巖殘坡積和全風化土質邊坡,土體厚度一般大于5m,花崗巖殘坡積或全風化土在庫水的浸泡作用下強度降大,邊坡巖性條件差;壩體建于山丘間低埡處,近壩岸坡基本呈凸狀三面臨水,庫岸地形條件不利于岸坡的穩定。在水庫運行過程中常有發生庫岸崩塌現象,尤其在臺風多發的夏季更甚,可見近庫岸的穩定性差,不但造成庫岸崩塌和水庫淤積,而且還危及壩體的安全。由于壩肩強風化層透水性較大,局部存在松散耕植土層未清掉和局部存在較厚呈中等透水性的全風化層,造成壩肩嚴重滲漏,對壩肩的穩定不利;
2.1.2 主壩壩基和壩肩清基不徹底
壩基巖土體主要為弱風化黑云長花崗巖,局部清基不徹底存在河流沖積形成的粗砂粘土透鏡體;左壩肩頂部表層覆蓋薄層花崗巖殘坡積形成的含砂粘土,中部和下部表層為花崗巖全風化土和強風化層;右壩肩表層為花崗巖殘坡積形成的含砂粘土,局部存在有松散耕植土往下主花崗巖全風土和強風化層。花崗巖殘坡積形成的含砂粘土呈可塑硬塑狀態,中等壓縮性;花崗巖全風化土和強風化層為一般裂隙很發育,巖體破碎、屬碎塊狀結構。通過現場壓水試驗,該層的透水率亦比較大,多數段大于40 Lu。由此可見,壩基和壩肩清基不徹底,存在嚴重滲漏,嚴重不利于大壩的穩定和安全。
2.2 灌溉發電隧洞存在的問題
灌溉發電隧洞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隧洞洞身存在多處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外露鋼筋銹蝕嚴重;②出口處鋼板襯砌銹蝕嚴重,部分鋼板與混凝土脫落分離;③放水塔及其閘門、啟閉設備老化,部分銹蝕,已不滿足水庫運行要求。
2.3 溢洪道存在的問題
溢洪道位于六副壩與七副壩之間,為正槽溢洪道,由進水渠、寬頂堰、泄槽、消力池組成。存在的問題:①進水渠邊墻高度不滿要求,且出現裂縫,堰上跨溢洪道拱橋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存在安全隱患,如出現倒塌,嚴重影響水庫正常溢洪。②溢洪道基礎抗沖性能極差,泄槽陡坡段覆蓋層與基巖接觸帶的粉土受地下水的浸泡軟化,形成相對軟弱的結構面,產生不均勻沉陷;泄槽邊墻及底板均出現裂縫;陡坡段和消力池水流流態很差,消能效果不好。③消力池鋼筋砼面層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消力底板發生不均勻沉降,邊墻及底板出現裂縫;地下水從底板裂縫處滲出;消力池底厚度不滿抗沖要求。據此,2006年安全鑒定溢洪道結構安全性為C級,不具備大量泄洪能力,如強行泄洪將對下游鄉鎮造成嚴重危害。
3 除險加固設計
3.1 主壩加固設計
由于主壩心墻和殼體填筑壓實度不足,壩體滲漏嚴重,滲透變形破壞的隱患一直存在,上、下游壩坡抗滑穩定安全系數達不到規范要求,壩基和壩肩清基不徹底,下游壩腳反濾排水體被堵塞失效,近壩庫岸不穩定等原因,導至壩體不安全,同時考慮水庫在防洪等方面的重要性,主壩必須增設新的防滲體。加固設計進行了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和高壓旋噴防滲墻兩個方案的比較,最終采用主壩全壩線增設塑性混凝土防滲墻方案。由于風化巖層中造孔較困難,故右壩肩壩基5~20m厚風化巖石層采用帷幕灌漿處理。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平行壩軸線,中心線位于原粘土心墻中軸,防滲墻施工過程中不應破壞原有粘土心墻。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全長360m,墻頂高程71.31m,高于校核洪水位70.81m,主河床墻底高程33.21m,最大墻高38.1m。左壩段及主河床段(樁號0+000~0+200)風化巖石厚度很小,塑性混凝土防滲墻應進入弱風化、微風化巖石層(相對不透水層)0.5m。右壩段(樁號0+200~0+360)風化巖石較厚(5~20m),塑性混凝土防滲墻應進入風化巖石1.0m,墻底部風化巖石層采用帷幕灌漿處理,帷幕灌漿采用單排孔,孔距2m,灌漿孔深入巖石弱風化巖層5m,灌漿后風化巖石的單位吸水率小于5Lu。防滲墻設計水頭在37m,取[J]=60(根據國內已建的類似工程經驗,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允許滲透坡降為60~80),考慮到防滲墻深度和現有的施工機械性能,在參照近年來國內已建的類似工程防滲墻基礎上,確定防滲墻有效厚度為0.8m。塑性混凝土防滲墻主要性能指標為:彈性模量小于800~1000MPa,28天抗壓強度不低于10.0MPa,防滲墻滲透系數小于1×10- 7cm/s,允許滲透比降[J]為60~80。
《通知》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事故報告與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各項要求更加明確、可操作性更強,重點從健全制度、強化督導、嚴格核查、落實責任四個方面人手,有針對性地解決了目前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健全制度方面,主要健全“三個制度一個機制”,以加強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全面提高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三個制度一個機制”主要指:
(一)嚴格安全調度值班制度。《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設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調度值班機構,建立健全安全調度值班制度,嚴格實行24小時不間斷崗位值班,確保及時接報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二)嚴格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要嚴格按照事故報告的時限、內容和要求逐級上報:
1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后3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 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煤礦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后7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事故具體情況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可先電話報告事故概況,隨后及時報告文字材料。
3 加強事故跟蹤調度,及時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重特大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續報1次: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要每天續報1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必要時,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情況通報制度。《通知》明確從2010年開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建立每月對各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通報制度,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進行通報。各省(區、市)、市(地)安委會辦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的通報制度,每月對各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情況進行通報,督促各地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故報告工作,全面提高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
(四)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激勵約束機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激勵約束機制,將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納入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表彰獎勵辦法之中,與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控制指標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等一并進行考核。同時,將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作為安全生產評優評先的條件之一,對有瞞報、謊報、漏報或遲報重特大事故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強化督導方面,重點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強事故現場督導,及時有效地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對各個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督導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為: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以下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以及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事故,以下同)(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云政發〔*〕113號)《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云政辦發〔*〕215號)、《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昭政發〔*〕7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涉及云南和毗鄰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事故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昭通市和毗鄰州、市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報省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昭通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1.5工作原則
按照縣政府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縣應急處理指揮部
2.1.1成立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主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指揮部成員:衛生局、廣電局、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農業局、經貿局、工商局、質監局、糧食局、環保局、發改局、民宗局等有關單位主要領導,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相關部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日常工作。
2.1.2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審議批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2.1.3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要在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突發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對重大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參與生產加工、流通環節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經貿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組織對屠宰加工環節以及參與流通領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工商局依法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經營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協助縣衛生局等部門對校園范圍的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因污染環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處置工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保護及秩序維護、涉嫌犯罪案件的偵破鑒定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記者站)負責制定信息方案及對外口徑,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及善后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并積極爭取上級相關部門的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協同相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組織后勤保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受害群眾及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
指揮部其它成員單位及其它相關部門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安排,完成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有關工作。
2.1.4辦公室
(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指揮部下設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農業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的分管領導擔任。
指揮部辦公室人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等指揮部成員部門工作人員、指揮部臨時抽調人員和事故發生地的工作人員組成。
(2)辦公室職責:
①貫徹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②檢查督促各鄉鎮、各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③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④向縣政府、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⑥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1.5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職責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指揮部。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可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組織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及案件查辦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主管部門為主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現場流行病學和致病原因調查,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衛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組
由縣政府辦、民政局、經貿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做好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聯絡及新聞報道組
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廣電局、記者站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
(6)專家咨詢組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家咨詢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7)現場檢測與評估組
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應急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問題;負責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組織編制和修訂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具體職責是:
(1)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
(2)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參與制定、修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全縣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縣農業局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縣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個部門聯合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全縣統一的舉報電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測工作,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系統
3.2.1加強日常監管
縣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農業局、經貿局、環保局、教育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3.2.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范圍
①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①縣級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②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縣政府及與事故有關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③縣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農業局、經貿局、環保局、教育局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風險信息報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險情,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縣政府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報告的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研究防控措施。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根據事態發展程度及時上報縣政府,向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對特別嚴重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應當報請縣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報告制度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
縣衛生局、工商局、農業局、質監局、經貿局、糧食局等食品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報告。
3.3.2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衛生局、工商局、農業局、質監局、經貿局、糧食局等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局、工商局、農業局、質監局、經貿局、糧食局等有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
3.3.5責任報告人
(1)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局、工商局、農業局、質監局、經貿局、糧食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
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
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I級)。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4.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部或上級應急指揮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全縣范圍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救援工作。
(1)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向指揮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縣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及案件查辦組、醫療救治組、后勤保障組、信息聯絡及新聞報道組、專家咨詢組、現場檢測與評估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工作,并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現場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相關機構集中統一協調指揮。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發生后,縣人民政府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成立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上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協調
進入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和主要職責部門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4.2.1縣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決定啟動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單位、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職責監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責任部門、職能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環保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縣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縣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報縣政府及抄送縣級有關部門。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負責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對媒體的信息,要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經縣應急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向社會。
6.2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部門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人員保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4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檢測機構受縣應急指揮部或者辦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民政府財政預算。
6.6演習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縣性和區域性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部門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宣教培訓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身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部門(鄉鎮)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1.1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外省已經發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我省,在農產品生產環節,由于農業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物毒素或者農業轉基因等因素,導致農產品污染突然發生和嚴重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體性健康損害和死亡,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則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者負第一責任,相關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落實各自的職責。
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科學決策、依法應急。采用先進技術,實行民主決策,依法規范程序,確保事故處置的科學、有效。
加強監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日常檢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及時反應、快速行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吉林省農業委員會成立“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省農業委員會主任任組長,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委辦公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政策法規處、發展計劃處、財務處、科技教育處、農業處、園藝特產處、農業機械化管理處、農墾處、鄉鎮企業管理處、監察室、省農業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管理總站(省農產品質檢中心)、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省農產品包裝安全監測中心)等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2.1.2“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省政府和農業部應急指揮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工作部署;
(2)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4)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工作;根據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審議批準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6)向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匯報;
(7)完成“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1.3成員單位職責
(1)辦公室:負責與省應急辦、省新聞辦等部門的聯系和銜接,組織、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協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組織協調;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用車等物資。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應急信息報送,應急動態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農業投入品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發展計劃處:負責協調相關處室編制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方案,積極爭取國家及省發改委追加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投資。
(5)財務處: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處:負責產地環境和轉基因產品突發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7)農業處:負責組織與種植業領域農藥殘留等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8)園藝特產處:負責組織與蔬菜及園藝特產領域農藥殘留等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9)農業機械化管理處:負責組織涉及農業機械管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業機械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0)農墾處:負責組織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1)鄉鎮企業管理處:負責組織鄉鎮企業與食用農產品、加工食品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2)省農業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管理總站(省農產品質檢中心):負責農業品殘留監測、相關技術鑒定等;參與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有關情況的收集、報告等工作;參與農業環境污染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3)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無公害、綠色、有機、地理標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4)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省農產品包裝安全監測中心):參與農產品包裝材料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監察室:負責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2.2工作機構
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辦公室負責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設在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本預案啟動后,負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并負責組織相關工作小組。
2.2.1吉林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主任由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處長兼任。
2.2.2“吉林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應急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各市(州)、縣(市、區)、委內各處(室)及相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應急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1)事故調查處理組
①組成: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環節,明確省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農業處、園藝特產處、農業機械化管理處、農墾處、鄉鎮企業管理處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監察室視情況參與對重大事故的調查。
②職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相應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農產品,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專家咨詢組
①組成:省農業委員會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庫,專家庫由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咨詢組。
②職責:專家咨詢組負責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3)綜合組
①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②職責: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及時組織對外,并視情況通過有關部門向我駐外有關使領館、港澳臺地區通報情況。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2.3地方機構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事故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和事故分級
3.1監測和預警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組織開展日常監測,重點監測農產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農藥易引發急性中毒的違禁藥物。發現問題要逐級上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2事故分級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分級辦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
3.2.1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3.2.2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3.2.3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地)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事件: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4.應急處置
4.1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4.1.1確定事故級別
縣級以上“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該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及評估,確定事故級別,并報告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同級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級別的確定根據本預案3.2的規定執行。
4.1.2分級啟動預案
事故級別確定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建議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接受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4.2報告
4.2.1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1)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產品批發市場;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5)消費者;
(6)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慌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2報告程序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向本部門“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至“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門。
4.2.3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向上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次報告。初次報告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處理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2.4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省農委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工作。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1)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Ⅰ級和Ⅱ級)。
特別重大和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報告“省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2)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Ⅲ級)
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市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積極指導、協助縣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
(3)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 (Ⅳ級)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揮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應急處置,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3.2響應的升級和降級
(1)響應的升級:當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2)響應的降級: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消預警。
4.4指揮協調
4.4.1設立現場指揮部
市、縣“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響應級別,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的(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并指導有關工作。
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吉林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接受工作指導。
4.4.2啟動工作小組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調查處理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要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全力協助事故處置。
4.4.3緊急處置
特別重大和重大(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親赴現場查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調查組赴事故現場組織查處;較大和一般(Ⅲ級和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地級以上市農業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行動,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盡快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對有關產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銷毀、暫停采收等),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
4.5信息
4.5.1“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特別重大和重大(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并向事故有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可能波及地區的政府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4.5.2事故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及非本省生產的農產品,“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生產地的省級有關部門;省內可疑農產品流到外省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流向地的省級有關部門。
4.5.3Ⅰ~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各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日向上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重要信息必須立即報告“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5.4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省人民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批準,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時通報省港澳辦、臺辦或省外辦,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4.5.5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除國家或省政府有規定的外,由“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向社會有關信息。
4.6應急響應的終結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陪工作。
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5.3總結報告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抄送省農委各相關處室。“吉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
6.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高素質的應急處置隊伍,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開展。
6.2技術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據。
充分利用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產品質檢隊伍及涉農科研院校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預測、預警、監測和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術的科學研究,不斷完善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6.3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處置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6.4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
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練。
6.5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附則
7.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特指在農業生產(種植、收獲)過程中發生的或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過標準)造成的社會公眾群體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7.3預案生效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確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⑴特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⑶較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⑴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⑵副指揮: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
⑶成員: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交通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相關鎮人民政府鎮長。
⑷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業務骨干擔任。
2.1.2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⑴研究、審批、組織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協助做好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2.1.3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⑴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⑷向上級機關、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⑸完成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⑴縣公安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陸路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縣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⑶云浮六都海事處負責渡口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⑷縣衛生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⑸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⑹縣交通局負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縣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5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⑴水上搶救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安監局副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縣安監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處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⑵后勤保障組:組長由縣府辦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⑶醫療救護組:組長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衛生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處理組: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各鎮鎮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海事處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或險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3.2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中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同時向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發生(發現)單位可以直接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險情,應同時向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縣、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險情后,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根據險情評估確認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縣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⑵一旦本縣發生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縣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7.2事故通報和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縣或鎮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通報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將調查報告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8附則
8.1責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⑵未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
⑶應急搶救、救援工作中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⑷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⑸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8.1.2各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4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5參加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