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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1-14 19:44: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電子合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電子合同

第1篇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須包括消費者檢測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由于錯誤選擇了某收費項目,但程序應該提醒我,否則我無法知道我做了選擇以及我的選擇是否正確。說白了,網易應該在決定收取我的信息費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確地告訴我,我選擇了某項收費項目。而且,網易的通知不應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選擇后的通知。對于網易的"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條款,這一條款姑且不論是否顯失公平,由于該告知是選擇前的告知,而非選擇后的告知,因此不屬于提供了消費者檢測錯誤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統不僅要提供檢測錯誤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錯誤選擇,我選擇了"非常男女",系統應當提供一次機會允許糾正我作出的錯誤選擇。實際上,系統給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選擇機會,但是我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之后。很顯然,這個程序是存在明顯的人為的設計缺陷。合理的設計應該是選擇"非常男女"的效力產生時間一定要比取消該服務的效力產生時間短。正是由于網易這種設計上的缺陷,才產生了我沒有享受任何服務,網易卻收取了費用。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你選擇了這項服務,我們就可以提供這項服務,消費者在選擇以后又取消的責任不在網易。這種講法是一種強盜邏輯。網易可以提供這項服務,不等于網易提供了這項服務。任何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不允許"強買強賣"。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這種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網易的人為錯誤。雖我不精通電腦技術,但網易既然能夠設計出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后,當然能夠設計出選擇的效力應當在明確提供網民,且征得網民的明確確認以后。這種"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的條款不應是網易設計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釋為"有意為之"。

    再舉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書店訂購一本書,在輸入數字時錯誤將"1"本輸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網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夠支付11本的錢買同樣一本書。而杭州西湖書店肯定給我一次看購物欄和確認支付的機會。

    誠然,對于高科技企業,我們應該扶持她,讓她盡快成長起來。這是我以及中國的網民對于中國互聯網業的態度。但我們同樣不允許"強取豪奪",不允許"坑蒙拐騙",不允許耍"小聰明"。對于電子交易,消費者應該有一次選擇服務項目的機會,還有一次對自己信息確認的機會。這應該成為電子交易的商業習慣。

    在網易事件中,消費者由于無意的操作而選擇了相關收費短信服務,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應費用的損失。雖然消費者在發現自己選擇了本來不愿意選擇的項目后及時刪除了相關服務,但相關費用已經被扣除。這里實際上存在消費者的抗辯權問題。本文試著討論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的問題,筆者借用普通法系國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論基礎進行分析。

    普通法認為,“避免錯誤的發生不能成為廢除合同的一項權利或理由”。網民點擊相關收費項目并確認該選擇,在商家沒有欺詐的情況下,確認行為在到達商家的系統以后,在網民和商家之間就建立了電子合同關系,即所謂的“訪問和同”。結合電子合同的相關判例,“訪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條款,消費者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對“上一步”的確認,這樣一來,商家有權通過移動通信公司扣除消費者的信息費。很顯然,消費者在電子交易中的抗辯權無從得以體現。衡平法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對另一方還沒有造成損害,且該方當事人還沒有從另一方處獲取利益,從公平的角度應當允許錯誤方改正其錯誤以避免錯誤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于網易系先收取費用后提供服務,因此消費者無法引用上述規定獲得法律保護。按照電子交易的特點,結合衡平法的理論,法律應當創設消費者的抗辯權。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英文本附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抗辯權:在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且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消費者有條件地享受抗辯權。消費者享有抗辯權基于如下兩個條件:

    一、消費者在發現錯誤的第一時間將錯誤通知另一方,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務。

    二、消費者沒有開始使用該信息,且沒有從該信息中獲取任何利益,也沒有讓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享受該信息。

第2篇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經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電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七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已規定了有關偽造、變造、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展到電子簽名,利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二、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但我國訴訟法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證據的一種。因其屬于計算機儲

存的能證明事實的數據和資料,對照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被采納,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二)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按照證據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最主要的工作。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證據。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偽造、篡改的等。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以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部分地方法規已有了相應規定。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電子數據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對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

三、認定效力需注意的問題

1.在實踐中,雙方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因為,當事人的承認性陳述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認定,而這種承認性陳述又可被電子證據的內容所印證。

2.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該打印稿不可作為定案根據,因為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這時,不能以對方舉不出反證而確認該證據有效。

第3篇

一、關于涉外電子合同的管轄問題

筆者認為,電子律問題是國內法問題,同時也是國際法問題,而且主要是國際法問題。因為在信息網絡上國界幾乎不復存在。從國際法的角度講,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或其他具有審判權的司法機構對特定范圍的案件受理和審判的權限,是主權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管轄權是審理有關案件的前提條件,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電子合同糾紛的核心問題就當屬電子合同的管轄權問題了。從傳統來看,確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包括:1.地域管轄原則,是指在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司法實踐中,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應該是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地國在地域上的聯系,應該把地域作為確定管轄權的基礎。因管轄權與糾紛涉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在空間聯系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地域管轄的具體形式也不同,其主要有: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營業所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及行為地(包括行為發生地和行為結果地);2.國籍管轄原則,即把當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國籍作為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礎;3.專屬管轄原則,是指有關國家對特定范圍的案件無條件保留受理和作出裁決的權利,從而排除其它國家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4.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擇法院來管轄合同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明示方式選擇哪一國家的法院時,應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但是當事人的意思不能排除專屬管轄。

由于網絡空間的全球性,電子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處于物理空間中不同國家領土的同時,處于不同主權國家管轄下,在這種情況下,糾紛應由哪個國家來管轄呢?傳統確認管轄權的原則是否仍然適用呢?對此問題,學者們一直爭論不休。

目前出現了兩種完全否認傳統管轄權理論的理論——新主權理論和管轄權相對論。新主權理論認為,網絡空間中正在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具有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行為規則,能夠完全脫離物理空間中的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力。這種理論的持有者擔心傳統的國家權利介入會損害網絡空間的新穎性和獨立性,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管轄權相對論認為,網絡空間完全可以形成一個獨立的管轄區域,使用者可以通過自律管理來解決網絡空間中各種電子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論都有缺陷。新主權理論過分的強調了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的約束作用,與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相對比就相形見絀了,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對法律的形成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有時也可能上升為法律,但永遠代替不了法律的地位。管轄權相對論忽視了網絡空間與物理空間千絲萬縷的聯系,單純的技術力量并不能解決技術造成的司法困難,無法保護網絡空間包括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很多合法權益只有在物理空間中實現才能對當事人有意義,因此如果這種相對的理論不與物理空間中的某一主權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相結合,它是沒有任何價值的。

筆者還認為,網絡空間無須形成自己的法律體系,物理空間中管轄權法律規范仍然可以適用,理由如下:1.網絡空間是物理空間中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2.人們在網絡空間的活動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在物理空間中生活的需要;3.用來認定網絡空間中某一行為的性質是否屬于合同行為的依據仍然是物理空間中法律制度;4.糾紛處理結果需要在物理空間中實現,形成當事人之間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是傳統確立管轄權的原則要求具有一個穩定和明確的關聯因素,如當事人的住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但在電子合同中,這些因素有時可能會變得模糊,會導致傳統確立管轄權的原則適用于電子合同糾紛案件的難度。

因此,根據網絡空間的特點,一方面,我們仍然可以適用物理空間中已經發展成熟,形成了完整體系的有關管轄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將其生硬地照抄照搬以適用于網絡空間。為了使網絡空間中的糾紛,主要是電子合同的糾紛得以公平合理的解決,我們必須對現有的確立管轄權規則進行適當的變通,甚至可以進行修改、補充和發展,以適應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

二、關于涉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

電子商務的國際性,容易產生國際糾紛,而國際糾紛即用一個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筆者想澄清一種誤解,即并非說哪個國家的法院對案件取得管轄權,就必然應該適用法院地國的法律。這是國際私法的一個基本原理,對涉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亦不例外,那么管轄法院應該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呢?同樣地,筆者以國際私法中合同法律適用有關規定來分析此問題。

第4篇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__市__實驗中學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市__實驗中學電子監控工程

工程地點:__市__實驗中學校園內

工程范圍:詳見__市__實驗中學監控系統招標文件和投標書

工程內容:監控系統布線、設備安裝及調試

二、工程總價:詳見附件1(工程價格匯總表)

合同金額:人民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281495.00 元)。

注:工程總款中,中標工程總款為264845.00元,后續附加四畫面分割器16650.00元 ,為甲、乙方及江北區電教教儀站認可,為必須附加項,見工程價格匯總表第9項。

本工程在學校監控系統工程招標文件、投標書范圍內采用總價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學校監控系統工程招標文件、投標書范圍內的項目若學校需要增加,由雙方協商定價。

三、產品質量及安裝調試要求:

1、乙方須按附表1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正品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發現有非正品則乙方以一賠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設備有關品質證明書,合格證,說明書,相關軟件等資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內設備應保證產品內外包裝完好無損,若不能達到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更換合格產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在簽訂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負責設備安裝、調試,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線規范,便于使用及維護,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4、由甲方提供安裝場地及電源。

四、技術標準及質量保證

(1)布線標準:乙方監控系統布線施工,嚴格遵照國際《民用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198-94.

(2)乙方所供設備均以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技術資料為技術標準。

(3)乙方保證本項目所品均為合同中指定的產品,且包裝為原包裝。產品進場時提供供貨證明,經甲方驗收后進行施工。

(4)乙方對監控布線、設備質保見附件1(工程價格匯總表質保說明)

五、工程項目建設期限:

合同簽定后5日內進場施工,整個施工工期 30 天。(XX年7月26日開工,XX年8月26日以前乙方按設計要求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務:

1、乙方所提供合同內設備,從驗收之日起,所有產品及零配件質保期按投標書規定辦理。在質保期內,若有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免費更換或維修。質保期滿后,設備維修時,乙方按成本費計算。更換的產品必須是新的,且質保期限從當時算起。

2、凡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各類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報修通知后,在4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內解決故障,若在24小時內不能排除故障的,則應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設備標準的備用產品保證學校的正常行課。

3、在驗收合格后的三年內,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報修通知后4小時內沒有響應或24小時內沒有排除故障且沒有提供不低于原設備標準的備用產品保證學校的正常行課,則每出現上述情況一次扣除乙方合同總金額的0.1%作為對甲方的賠償,直到扣完,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每次售后服務,均要求有甲乙雙方簽字的書面記錄)。

4、乙方向甲方免費培訓1-2名設備操作管理人員,要求達到能正確使用與維護本合同的設施、設備。

七、竣工驗收及付款方式:

項目施工安裝、調試完畢,由乙方通知甲方組織驗收,并提供相應完整的驗收資料。乙方自書面通知之日起,10天內由于甲方拖延不驗收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項目施工安裝、調試完畢后,由江北區電教站與學校一道組織驗收,并簽注驗收結論。自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28149.50),使用一年后(即XX年內無質量問題和用戶投訴的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 %(¥84448.50)(此部分資金不計算利息),使用二年后(即XX年內)無質量問題和用戶投訴的支付合同總金額的60%(¥168897.00)(此部分資金不計算利息),逾期不付按0.1%支付滯納金。

八、約定事項

為確保工期,爭取提前竣工,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工程實施小組。

合同如需變更,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變更事宜,雙方簽章生效,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招標文件、投標書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作為本合同要件,乙方必須遵照執行,否則視為違約。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要求按時、按質(即合同要求的設備的規格、型號)、按量完成供貨與安裝調試完畢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違約,每違約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0.1%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超過1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證按時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如有違約,每違約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條款執行。

十一、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解決,直至提交法院審理。

十二、施工期間出現工傷事故,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執二份(存檔一份,財務一份),乙方執一份,電教站備案一份。

十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貨款兩清后,合同效力終止。

甲方:__市__實驗中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第5篇

賣方: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樹脂(LLDPE)。

2、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優等品質量指標。賣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一級品或合格品質量指標的塑料替代交貨。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布的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執行。

3、商品代碼:_________。

4、數量(單位:批,1批=5噸):_________。

5、買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6、賣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7、交貨價:交貨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倉單品種的市場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貨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GB/T15182-94執行。包裝袋必須干凈、不破漏。每袋凈含量為25kg。

9、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倉庫。

如交貨地點不在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具體交貨地點與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布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貨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在交貨倉庫提前交貨,經市場批準可提前進行交貨。

11、驗貨期限: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

12、相關費用:交貨日(含)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日之后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貨款收付方式:買賣雙方貨款由市場代收、代付,買方貨款分期支付標準及進度按《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及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14、賣方交貨及擔保:賣方須在交貨日倒數第二個營業日開市前,向市場提交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倉單。在提交倉單之前,賣方須為其交貨向買方提供擔保,擔保金由市場代收,支付的標準及進度如下:

(1)首期擔保金標準為_________元∕噸,于成交時一次性支付;

(2)交貨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

(3)交貨日當月第十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

(4)若發生市場結算價高于賣方的訂貨價,賣方須及時補足上述最低金額之外的價差;

(5)如市場調整買方貨款的支付標準及進度,賣方擔保金的支付標準及進度須作相應調整;

(6)交易商的資金余額不足時,其結算結果即視為市場向交易商發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個營業日開市前補足;

(7)本合同解除、終止或賣方將本合同轉讓時,雙方委托市場代收的擔保金在扣減賣方應交的各項費用后退還給賣方;

(8)賣方可用倉單向市場辦理委托交付,贖回相應貨物數量的擔保金。

15、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市場,并委托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6、違約責任

下列行為屬違約行為:

(1)買方未按市場規定的標準和進度及時支付貨款;

(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進度及時支付擔保金;

(3)賣方未按規定時間交付足額倉單及相關憑證;

(4)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出現上述第(1)﹑(2)﹑(3)種情況,即視為違約方中止該合同,并即時委托市場對該合同向第三方進行轉讓。違約方的貨款或擔保金彌補合同轉讓的損失后,余額返還。不足彌補的,守約方將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轉讓在電子交易合同約定的交貨日之前無法完成,即視為違約方委托市場在交貨日(含)起十個營業日內協助購銷相應貨物實現交收,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期間,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索賠標準為:違約數量乘以每個營業日_________元∕噸,雙方均認可由市場代為扣劃違約方的賠償金,并直接支付給守約方。超過十個營業日仍無法實現交收,則在扣劃違約方的賠償金后按守約方的成交價格結算退款或退貨,合同終止。

出現上述第(4)種情況,該部分貨物的處理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市場將該部分貨物的20%貨款作為賠償金劃歸買方,貨物歸買方所有。仍不足彌補買方損失的,買方享有追索權。

17、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市場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時不須另征求對方同意。

18、在交貨日之前,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通知市場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時,買賣雙方按雙方認可的市場價格結算補償費。

買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為(負數為應支付):(雙方認可的市場價―買方訂貨價)÷1.17×數量(噸)

賣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雙方認可的市場價)÷1.17×數量(噸)

19、交貨日前一個營業日市場收市后,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及《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簽訂交貨合同,協調辦理交貨事宜,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時,買賣雙方按交貨價結算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為(負數為應支付):(交貨價―買方訂貨價)÷1.17×數量(噸)

賣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交貨價)÷1.17×數量(噸)

20、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也可向市場申請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引起訴訟,雙方約定由市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1、其它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22、本合同于買賣雙方通過市場的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時視為簽訂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6篇

關鍵詞:網絡銀行;電子合同;電子簽名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一、網絡銀行電子合同概述

(一)網絡銀行基本概念。現在在大眾媒體上經常能夠看到各種各樣關于網絡銀行的描述,如“電子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網絡銀行”等等,可見社會公眾對這一新生事物的關心程度還是很高的。但網絡銀行的真正內涵究竟是什么,目前理論與實務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

我國有的學者將網絡銀行定義為:“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廣義上的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通過電子渠道提供銀行產品和服務,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額業務,也包括大額業務。有的實務工作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通過語音或其他自動化設備,以人工輔助或自助形式,向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他們對網絡銀行的定義所涵蓋的范圍比較寬泛。

國外學者的定義大多采用描述業務范圍的方式,如將“網絡銀行產品和服務”界定為金融機構通過電子通訊渠道提供銀行傳統的以及新型產品和服務。

以上各種定義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都強調網絡銀行的業務是以電子手段和現代通訊技術為基礎的。筆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依托電子計算機技術和信息通訊技術在互聯網上提供傳統的和新型的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者虛擬網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

1、電子合同的概念。目前,學術界關于電子合同概念的表述尚未有一個權威的、公認的定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分別為: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和狹義的電子合同概念。

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通過數據電文交換的方式傳遞信息而訂立的合同。之所以稱這一概念為最廣義的概念,是由于數據電文的范圍很廣泛。

廣義的電子合同,即網絡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因特網等方式訂立的合同。如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政府與公眾之間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的合同等。

狹義的電子合同,即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訂立的合同。與前述兩個電子合同的概念相比,這個概念的外延最窄,沒有電報、電傳和傳真,也沒有電子郵件,只有電子數據交換,所以我們稱其為狹義的電子合同。

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根據,但是本文主要是探討網絡銀行業務中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采用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較為妥當。也就是說,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等方式訂立的合同。

2、網絡銀行業務電子合同的特點

第一,間接性。網絡銀行與客戶的交易不再像傳統金融合同那樣通過面對面接觸的方式進行,交易雙方沒有直接的對話,而是通過計算機和網絡這一科技媒介搭建的虛擬平臺,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完成,合同信息的發送和接收都通過網絡由計算機完成。客戶不論在哪里,只要擁有電腦和網絡,即能同銀行訂立合同。

第二,效率性。交易合同信息通過數字形式傳輸,瞬間即可到達對方。在傳統合同交易中需要面對面簽訂合同,往往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在電子合同中,省了差旅、郵寄等中間環節,使客戶能突破地域、時間的限制,不僅減少費用,而且節省時間,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三,風險外部化。傳統金融合同的風險來源于當事人的信用及不可抗力,電子合同由于電子系統媒介的介入,還有來源于網絡錯誤,計算機設備故障,病毒、黑客攻擊等方面的風險。無論其中哪一環節出錯,都將導致合同訂立、履行上的困難,增大了合同訂立、履行的不確定性。

第四,內容獨特性。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約定的內容獨具特色,多是一些提供如賬戶查詢、集團理財等。

第五,形式格式化。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在形式方面,以格式合同為主,而有的一般電子合同可以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

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分析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適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電子商務等活動,其中涉及到很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都關乎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會財富的增長。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并加以解決。

(一)合同的主體確認存在爭議。傳統銀行業務中合同的主體只有銀行與客戶兩方,而網絡銀行在與客戶的交易中,客戶向網絡銀行發出一項指令,通過互聯網傳輸到銀行,銀行按照指令完成交易后把信息通過互聯網反饋到客戶。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始終參與其中,起著“傳輸媒介”的作用。因此,有人認為網絡銀行民事法律關系包含三方主體,即網絡銀行、客戶和網絡服務商。

然而,筆者認為雖然網絡銀行與客戶間電子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都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商,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應該把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為網絡銀行電子合同的一方主體來定位。其實,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是作為一種“傳輸中介”而存在,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的主體只有網絡銀行與客戶兩方,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能作為參與者在網絡銀行的電子合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網絡銀行與客戶間交易的整個行為中存在兩個合同:一是網絡銀行與客戶間合同關系;二是網絡銀行與網絡服務提供商間合同關系。

(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證上存在問題。格式條款在電子合同中被廣泛采用,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極大的便利優勢以及電子交易本身快速、便捷的特性,使得格式合同成為網絡商家的最佳選擇。肯定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的有效性有利于促進交易,但格式條款下,相對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因為受條款的限制,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的保護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必須對其效力加以規范以保障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其中,各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突出地表現在對不可抗力條款上。幾乎所有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都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沒有執行客戶的指令,可以不承擔責任。

但是,發生不可抗力并不意味著一律全部免責。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對于網絡銀行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責。

(三)電子簽名認證中存在風險。電子簽名及其認證以防范風險為己任,但其本身也往往處于風險之中,這種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技術風險。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必然存在安全上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人、物、事件或行為等各種因素對計算機系統資源、網絡系統資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穩定性等造成的損害,包括來自簽名、認證系統外部的威脅和來自系統內部的威脅。其中安全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外界的非法攻擊,應用技術過失致使認證系統的證書記錄丟失,硬件條件受制于技術因素而影響認證業務的開展等情況。

其次,經營管理上的風險。雖然我國《電子簽名法》對認證機構的準入和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電子簽名認證畢竟是一個新興的行業,這個行業到目前為止還不是很熟,并且經營風險很高,只要認證機構的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證書用戶和信賴者的損失。一般來說,認證機構在經營管理上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錯誤頒發證書、管理證書失誤這樣的情況存在。

最后,法律風險。盡管認證機構經營的風險比較高,但由于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中所處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存在和發展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支持其發展。我國在推動網絡安全機制建立的立法方面已卓有成效,但仍然不盡完善,針對電子簽名認證存在的風險問題,法律法規還沒有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對于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還存在相當大的空白,并且由于在電子簽名認證這個領域尚未出現大的案例,以至于立法對潛在的風險重視不夠,這種法律規定上的不盡完善對于電子簽名認證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構成潛在的危險。

三、我國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國都加強了法律法規建設,利用司法力量規范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目前,我國也急需制定相關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以達到完善相關法律的效果。

(一)建議修改關于網絡銀行主體資格的規定。人民銀行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因特網提供的金融服務。”可見,網上銀行屬于傳統銀行業務的一種制度創新,網絡銀行的資格獲得必須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即必須建有實體銀行。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與虛擬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同時考慮到網絡的飛速發展以及國外已經出現了虛擬銀行,我們在立法時也應該考慮,在時機成熟時,允許虛擬銀行的存在。

(二)建議規定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為了避免風險,銀行在服務協議中設定了諸多免責事由,以減輕自身責任,這些免責事由究竟能否發揮作用,而且在網絡環境中,究竟是否合理,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銀行不應該依據服務協議中的“免責事由”,將責任和損失推脫給顧客,應充分考慮網絡金融交易可能造成的顧客損失,從而減少銀行的免責范圍、降低免責條件,增加銀行完善安全系統的動力,所以應在《商業銀行法》中將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法作出具體規定。

(三)建議完善我國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在電子簽名認證方面,我國借鑒了外國的相關立法,于2004年8月28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對于我國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解決了國內認證機構存在著無法律規定、無標準規范和無主管部門的“三無”問題,極大地促進了電子簽名認證行業的發展。然而,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畢竟是新興事物,相關的立法也還處于探索過程中,很多問題在法律起草、頒布之時并不能被及時發現。其中,在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方面,現有的法律仍然存在著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增加電子簽名認證中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在我國立法中,關于認證機構與主管機關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比較多,而對于認證機構、證書用戶和證書信賴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卻規定甚少。鑒于電子簽名認證行業有其特殊性,我國目前的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立法,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成功的立法經驗,增加對相關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

第二,引入“建議的信賴限度”制度。由于我國國內認證實踐中已出現這方面的措施,即在電子證書中明確規定一個信用等級,并建議證書信賴者在信用等級允許的情況下或不超過責任限額的范圍內進行交易,否則認證機構對違反建議或超過限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加入“建議的信賴限度”這一制度,既為認證實踐提供法律上的承認和支持,也可以防止認證機構利用這個制度損害證書用戶或證書信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參照海商法相關規定,設置一個責任的最高限額規定。采取固定責任限額的模式,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認證機構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以此降低認證機構的責任風險。

第四,引入保險機制,分散認證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電子簽名認證這個行業來說,這才是認證機構解決高風險問題的長遠之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這個領域內開展相關的保險業務,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中構建和完善電子簽名認證責任保險制度,使保險機制逐漸成為承擔認證行業高風險責任的主要手段。

面對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存在的諸多特殊問題,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加強立法,從而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減少糾紛,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繁榮。通過我國的電子合同法律制度不斷完善,電子合同也將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作者單位:大連海洋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新主編.網絡銀行[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2]李.淺析電子合同對傳統契約理論的挑戰[J].法律與社會,2008.6(下).

[3]黎明.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初探[J].法律與社會,2009.10(中).

第7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合作開展_________等電子信息產品(具體見附件:價格表)的推廣應用,甲方作為乙方該項業務的經銷商,該產品的銷售,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遵照以下條款:

1.合同細則

1.1 甲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為乙方在_________地區的授權經銷商。

1.2 自本備忘錄生效之日起,甲方須在合約期間內完成rmb_________元進貨額,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規定之進貨額度,則乙方有權調整價格或調整甲方經銷資格。

1.3 乙方所提供給甲方的價格如附件。

1.4 備貨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來_________個月之_________以利乙方備貨。

1.5 訂貨周期:甲方須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出示書面訂貨單,并預付_________%貨款,余款提貨時一次付清。

1.6 甲方每月的基本進貨額rmb_________元(整機加周邊)。

1.7 技術支持:乙方盡力向甲方提供業務范圍內的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幫助甲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范圍。因之所發生之費用由甲方承擔。

2.違約責任

2.1 甲方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乙方有權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2 除乙方認可或授予信用額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時交納費用時,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業務并有權停止甲方相應產品和服務的使用權,直至取消甲方經銷資格。乙方違反其他依據本合同應當承擔的義務,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3.免責條件

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合同終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 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

4.4 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或以行動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 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4.6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4.7 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5.附則

5.1 本協議同時得到甲乙雙方的完全理解和認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協議,不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網站供甲方下載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寫過程中,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5.2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5.3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續簽本合同;若續約期內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條款,則雙方另簽新合同。上述情況下甲方的業務結算累計進行。

5.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5.5 經銷商手冊中的經銷商政策等文檔與此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關鍵詞】PKI;SIM卡;CA認證;OTA;電子合同

一、引言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B2B商務活動逐漸成為一種主流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最為重要的部分為簽訂合同的過程。確保簽訂的合同安全有效是所有電子商務商戶所共同追求的目標。為保證網上信息的安全傳輸,目前廣泛采用的是公鑰基礎設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技術。PKI技術采用證書管理公鑰,通過第三方的可信任的認證中心(Certificate Au

thority,CA),將用戶公鑰和用戶的其它標識信息捆綁在一起,在互聯網上驗證用戶的身份。

本文所設計的電子合同系統,就是利用SIM卡在移動通信網絡上建立起相應的PKI架構,利用SIM卡的可識別性來實現身份認證服務,確保了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

二、PKI技術簡介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即“公開密鑰體系”,PKI是一種基于公開密鑰體制的密鑰管理平臺,通過采用認證技術確保電子合同的完整性和抗抵賴性,通過對信息進行加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保密性。同時,通過采用基于PKI/CA結構及用戶口令,可有效地對系統中的用戶進行身份認證,防止系統中出現非法用戶和偽造信息。PKI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的核心,也是電子商務的關鍵和基礎技術。其中CA是PKI的核心執行機構,是PKI的主要組成部分,業界人士通常稱它為認證中心。它是保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等交易的權威性、可信任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機構。

三、PKI-SIM卡

PKI-SIM卡通過SIM卡內部提供PKI 相關功能,結合空中下載(Over the air,OTA)遠程管理,從而在移動網絡上建立完整的移動身份認證服務系統。PKI-SIM 卡作為 PKI 體系中的用戶私有密鑰的載體,提供了硬件級別的私有密鑰的數據保密性,并且在卡上實現各種安全算法,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保證密鑰的完整性。

PKI-SIM卡代替了傳統的USB key等其它外持的獨立設備作為認證終端,利用通訊網絡對PKI-SIM卡中的CA認證進行更新和管理。合同雙方能夠通過存放于SIM卡中的用戶私鑰來對合同簽名確認,接收后能夠通過數字簽名技術核實對方簽名的有效性,雙方確認后不能抵賴對合同的簽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即使用戶數據(密文)被竊取,由于沒有存在SIM卡中的私鑰,無法還原為正確的明文,從而保證了數據的安全性。

四、基于PKI-SIM的電子合同系統

1.電子合同系統結構模型。電子合同系統由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運營平臺,認證中心,移動終端和用戶等部分組成。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并將服務的說明信息到電子商務運營平臺;電子商務運營平臺存儲各種服務信息,并且提供服務檢索、合同創建與維護、合同證據的保全等功能;認證中心用來審核CA證書,為移動終端提供經過數據簽名的CA證書下載和審核;用戶通過移動終端的信息確認,登陸到運營平臺檢索服務,簽訂電子合同獲得自己需要的服務。電子合同系統的結構模型如圖1所示:

圖1 電子合同結構模型

通訊終端和認證中心的無線方式交換數據信息,運營商主要負責移動身份認證平臺和PKI-SIM移動終端之間的聯系,為他們之間通信提供了一條通道。其結構如下圖2:

圖2 電子合同系統無線傳輸結構模型

2.電子合同的簽訂流程。合同是交易雙方用來保證各自利益的法律依據,所以電子合同系統的簽訂是系統最為關鍵部分。在簽署合同過程中,需要保證合同的機密性、完整性和抗抵賴性。本系統具體流程如下:

用戶在使用本合同系統之前,需要在運營商處申請數字證書。申請成功后,用戶通過PKI-SIM卡端執行加密,將加密信息上傳到身份認證平臺 RA系統,同時下載CA證書。

合同提供方(甲方)向電子商務平臺的電子合同系統提交意向合同,系統將合同傳送接收方(乙方),乙方根據合同條款決定是否簽訂。如果乙方有異議,返回協商信息給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意見調整合同后再次提交給電子合同系統;如果乙方同意,返回同意簽訂信息給電子合同系統,雙方通過移動通信服務確定合同雙方的身份,如果雙方身份驗證成功,即可簽訂合同。具體流程如圖3所示。

圖3 電子合同系統簽訂流程示意圖

五、結論

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網上訂單和網絡交易越來越頻繁,人們對電子合同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KI-SIM技術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應用有效的保證了網絡商業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交易風險。基于PKI-SIM技術的網絡電子合同平臺,可對系統中的交易雙方進行有效身份認證,保證電子合同的機密性、完整性和抗抵賴性。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消除了人們對網絡商業安全性的疑慮。用戶在移動終端上進行操作即簡單、安全,又方便、快捷,具有巨大的實用價值。

參 考 文 獻

[1]MESSAOUD B.Introduction to the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for the Internet[M].2003

[2]中廣瑞波公司.PKI-SIM安全認證卡系統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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