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25 14:56:5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發醫學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剖宮產術,癲癇大發作
胎膜早破珍貴兒 IVF-ET 乙肝大三陽”,患者在整個孕期曾兩次因“先兆早產”住院行保胎治療,現精神過度焦慮、緊張,過度擔心胎兒的安危問題,入院后因“珍貴兒”強烈要求立即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
術前檢查:ECG,血常規,血凝,肝腎功無明顯異常,一般情況尚可,ASA1級,脊柱無畸形,入室后測BP:120/80mmHg,HR88次/分 RR18次/分SPO2100%L2-3椎間隙行腰硬聯合麻醉SST穿刺,硬膜外給3%的氯普魯卡因5ml后,常規消毒、鋪巾、上臺,因患者精神過度緊張,臺上與其及時談話以分散其注意力消除其緊張情緒,平臥5分鐘后,因患者仍感覺疼痛明顯,給以3%氯普魯卡因5ml約幾秒鐘后,突然出現牙關緊閉、全身高張陣攣驚厥,后出現有節律的肌肉收縮和緊張,上瞼抬起,眼球上竄,上肢自上舉,轉變為內前旋,面部充血口吐血沫,意識喪失,持續約十五秒鐘后,抽搐停止,間隔約30秒后上述癥狀重復出現,氣管分泌物增多,瞳孔散大,呼吸暫時中斷,血壓正常,立即給以吸凈分泌物并氣囊面罩吸氧同時應用咪唑安定3mg,地塞米松10mg靜脈滴注后,抽搐停止,監護見呼吸心率正常,血壓平穩,患者進入昏睡狀態,立即給以剖宮產術,剖一男嬰,一分鐘apgar評6分,經面罩吸氧吸痰后5分鐘評10分,術后患者頭疼,全身酸痛,對抽搐全無記憶。術后再次單獨追問病史,避開其丈夫的前提下,其自訴家族中父親有癲癇病史,但不讓其丈夫知情,患者自幼有突然停止目前活動,兩眼凝視不動呼之不應約幾秒后恢復的病史醫學論文醫學論文,但不知是病,未診治
討論
本患者麻醉后立即出現上述癥狀,術前詢問病史,(在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否認有精神病史及家族史,否認有癲癇病史,無明顯外傷史,同意手術,無抵觸情緒,初疑可能為麻醉藥物中毒,但麻醉藥物中毒表現為:惡心,嘔吐,頭疼,視物模糊,顏面肌肉振顫、抽搐,晚期全身肌肉痙攣、抽搐、驚厥,嚴重者可發生昏迷,且麻醉藥物中毒多是由于突然增加注入速度及注入量增多引起,該患者發作時有意識喪失,咪唑安定注射后癥狀消失,但其癥狀與麻醉藥物誤入血管產生的抽搐及驚厥有明顯的區別,故診斷不成立。術前血鈣未查,但與低血鈣抽搐也不相符,與椎體外系癥狀有關論述也不符。經結合臨床表現及病史,可以診斷為癲癇大發作,且術后單獨追問患者病史,其家族中有癲癇病史,患者也有失神發作的病史,因不影響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且發作頻率較少,未作正規診治論文格式模板。孕婦因該次懷孕為IVF-ET,精神高度緊張,擔心術中手術風險及胎兒的安危,害怕疼痛等一系列的因素,導致孕婦發生癲癇大發作,所以接診醫生詢問病史時詳細一些,要講究技巧,尤其對特殊患者,最好單獨仔細地詢問,有助于保護患者的隱私,更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其既往病史,以防醫療過程中意外事故的發生。同時也要注意:孕婦體內的高孕酮可以加強對細胞膜的抑制作用,從而增強麻醉藥的敏感性和毒性作用,所以孕婦用藥的危險性高于未妊娠婦女。癲癇大發作一旦發生應立即停藥、吸氧、保持呼吸道通暢,經地西泮,甘露醇,地塞米松等藥物進行搶救等對癥處理,由于抽搐影響氧的吸入,也影響胎兒的氧供應,增加氧耗與體內酸性代謝產物的濃度,只要循環不遭受抑制,保證氧氣供應,在生命體征穩定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時剖出胎兒,以防胎兒宮內窘迫的加重。由于抽搐,給氧以面罩法為宜,急忙中插管不僅耽誤給氧時機,宜可帶來意外損傷。
1 醫學論文的基本要求
1.1 創新性 醫學論文的創新性是指文章要有新意,要發展醫學成就,破解醫學問題。醫學論文有無創新,選題是關鍵。選題創新是醫學論文寫作的靈魂,是衡量醫學論文價值的重要標準。可體現在:①理論方面的選題應有創新見解,既要反映作者在某些理論方面的獨創見解,又要提出這些見解的依據;②應用方面的選題應有創新技術等,也就是要寫出新發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的關鍵,或揭示原有技術移植到新的醫學領域中的效果;③創新性還包括研究方法方面的改進或突破。
1.2 可行性 所謂選題的可行性,是指能夠充分發揮作者的綜合條件和可以勝任及如期完成醫學論文寫作的把握程度。選題切忌好高鶩遠,脫離實際,但也不應過低,影響主客觀的正常發揮,降低了醫學論文的水平。影響選題的可行性因素有:①主觀條件,包括作者知識素質結構、研究能力、技術水平及特長和興趣等;②客觀條件,包括經費、資料、時間、設備等。
1.3 實用性 撰寫醫學論文的目的是為了交流及應用。要從實際出發,選擇夠指導科研、指導臨床、造福人類的主題,因此,選題的實用性尤為重要。
1.4 科學性 醫學論文是臨床和醫學科學研究工作的客觀反映,其寫作的具體內容應該是取材客觀真實、主題揭示本質、科研設計合理、論證科學嚴謹、表達邏輯性強、經過實踐檢驗。所以,嚴格遵守選題的科學性原則,是醫學論文寫作的生命。
1.5 前瞻性 要選擇有研究價值及發展前途的主題,應積極開發研究新領域、新學科和新理論。
2 選題的基本方法
2.1 根據課題研究的結論來確定主題 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為:①以科研的結論或部分結論作為醫學論文的主題;②科研結果與開題時預測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后,再尋找主題;③科研達不到預期結果,可總結經驗,從反面挖掘主題。
2.2 在科研過程中選題 醫學科研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意外的現象或問題,作者如果能夠細心觀察、及時發現,可以在這些偶然中獲得新的選題。
2.3 在臨床實踐中選題 臨床工作是醫學論文寫作取之不盡的源泉,作者在臨床中會經常遇到許多需要解決的實際應用問題或理論問題,對此,只要從本學科實際出發,用心思考,會從中產生很多好的主題。其包括:①探討發病機制與預后情況;②分析臨床癥狀與表現;③研究診斷方法和治療方法;④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2.4 從文獻資料中選題 醫學文獻是人們長期積累的寶貴財富,是醫學論文選題的重要來源。閱讀最新文獻資料,可以了解當前醫學科學研究的進展情況,開拓思路、激發靈感,從而挖掘提煉出好的醫學論文主題。
3 醫學論文的一般體裁
3.1 實驗研究 一般為病因、病理、生理、生化、藥理、生物、寄生蟲和流行病學等實驗研究。主要包括:①對各種動物進行藥理、毒理實驗,外科手術實驗;②對某種疾病的病原或病因的體外實驗;③某些藥物的抗癌、抗菌、抗寄生蟲實驗;④消毒、殺蟲和滅菌的實驗。
3.2 臨床分析 對臨床上某種疾病病例(百例以上為佳)的病因、臨床表現、分型、治療方法和療效觀察等進行分析、討論,總結經驗教訓,并提出新建議、新見解,以提高臨床療效。
3.3 療效觀察 指使用某種新藥、新療法治療某種疾病,對治療的方法、效果、劑量、療程及不良反應等進行觀察、研究,或設立對照組對新舊藥物或療法的療效進行比較,對比療效的高低、療法的優劣、不良反應的種類及程度,并對是否適于推廣應用提出評價意見。
3.4 病例報告 主要報告罕見病及疑難重癥;雖然曾有少數類似報道但尚有重復驗證或加深認識的必要。
3.5 病例(理)討論 臨床病例討論主要是對某些疑難、復雜、易于誤診誤治的病例,在診斷和治療方面進行集體討論,以求得正確的診斷和有效的治療。臨床病理討論則以對少見或疑難疾病的病理檢查、診斷及相關討論為主。
3.6 調查報告 在一定范圍的人群里,不施加人工處理因素,對某一疾病(傳染病、流行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的發病情況、發病因素、病理、防治方法及其效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給予評價,并對防治方案等提出建議。
選題既包括科學研究課題的選擇,也包括論文題目的取舍,選定了課題,就確定了研究方向,擇定了論文題目,也就決定了文章的內容。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或選取何種內容,都要注童其報定造題的要求必須具有特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新”、“好”。新,包含兩個意思:一是創造性研究,也就是要選擇開拓性的課題,這些題材沒有借鑒前人的經驗可供參考,難度較大,并有失敗的可能,但其學術意義大、實用價值高。
二是發展性研究,這些題材雖有前人或他人曾涉足研究過和探討過,但作者在此基礎上對此又有新的啟迪,有所創新、有所前進,也就是選題有其新異之處,這類科研和撰稿的效益雖有局限,但困難較小。
好,就是指比同類的學術文章具有較高的質量,調查分析和經驗介紹均有較好水平,對別人在基礎醫學論文或應用醫學上皆有可資借鑒之處,因此,實用性強,研究方法有供別人吸取推廣的價值。
選題要揚長避短,充分發揮作者自己的特長,要與自己所攻讀和從事的專業對口,深知自己的業務能力,對基礎理論扎實者,可側重于理論性探討,對操作技術熟練者,可選擇臨床分析或流行病學調查。
例如在基礎研究方面,選題新、方法先進,有新發現,新觀點;在臨床研究方面,病例更多,觀察更深,診斷治療方法有創新,效果更好,提新見解等等。創,多指前人沒做過或沒發表過的,即“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凡達到國際水平、國內首創,即符合創造性。新,指非公知公用,非模仿抄襲。如果是模仿和重復已有的,要仿中有創,推陳出新,即從新的角度闡明新的問題(如老藥新用、古方今用)
引言(前言) ,引言是醫學論文開篇的一段短文,主要介紹本文的背景、理論依據、論文的范圍目的與工作的收獲、結果、意義等。可根據論文的需要或長或短。要求言簡意賅,點明主題。
臨床資料是論著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驗對象、器具、采用什么方法、多少病例(男多少、女多少)、如何分組、診斷手斷、依據、治療方法、療效標準、觀察及隨訪時間等等。應說明資料來源的時限、年齡、性別、職業的可比性。
學術論文作為科研成果的表現形式,既體現科研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也反映高等學校的科研與教學力量,是衡量高校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
1. 評價學術論文的意義
評價是一種高層次的學術規范,它對學術系統的運行起著關鍵性的控制和指揮作用。論文評價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能否公正客觀地進行論文評價關系到廣大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和學術的健康發展。因此,制定學術論文評價標準,應該把握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以達到激勵科研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增強學校的科研綜合實力,提高學校學術地位的真正目的。
一直以來,我國學術評價體系主要是采用量化(等級化)考評制度,主要看論文數量及發表刊物的等級,卻忽視了對論文本身質量的評價。這種貌似公平的量化考核機制,使有些專業人員如同戴上了“緊箍咒”,急于求成,學術精品減少、庸品激增。這種“一年磨十劍”的后果自然是成果質量大幅度下滑、各種學術不端行為屢禁不止。王綬等35位院士聯合署名發表的文章《正確評價基礎研究成果》一文中明確提出:“對研究論文或著作的評價有質和量兩方面的問題。總體說來,首先應考慮的是質,其次才是量”。
2.評價學術論文的方法
近年來,我國科技水平不斷提高,學術研究與國際接軌,一些國際通用的論文評價標準也逐漸被采用。目前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核心期刊論文、三大檢索論文、期刊影響因子、論文被引次數。本文簡要介紹目前常用的論文評價方法。
2.1核心期刊論文數期刊是學術論文的載體,根據出版地域可將學術期刊分為國內和國外兩種。國內期刊又存在核心與非核心之分。所謂核心期刊是指那些刊載某學科文獻密度大,文摘率、引文率及利用率相對較高,代表該學科現有水平和發展方向的期刊。目前核心期刊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應用較廣的主要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版、《中國科學引文索引》(CSCD)版、中國科技論文與引文數據庫(CSTPC)版、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版。尤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確定的核心期刊目錄影響最為廣泛。考察核心期刊論文數的方法,主要缺陷在于不區分論文本身的質量、不區分核心期刊刊物間的質量差異。這有可能從政策層面鼓勵了科研人員為了多發論文、快發論文,選擇一些質量較低、影響較小但容易發表的核心期刊。因此,不能簡單地把期刊水平等同于論文水平,由于種種原因,核心期刊中也有低水平的論文。
2.2 三大國際檢索系統論文數三大檢索系統是指SCI、EI和ISTP。SCI是《科學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簡稱,是由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ISI)創建。按照SCI源期刊數量的不同又劃分為核心版SCI和SCI E。核心版SCI是指源刊約為3 600種的SCI印刷版或SCI光盤版,這些刊物亦被稱為SCI的核心刊物;SCI E(SCI Expanded)是SCI的擴展版,收錄了約5 600種源期刊。SCI涵蓋學科超過100個,包括生物、醫學、農業、技術和行為科學等自然科學,側重于基礎科學研究。所選用的刊物來源主要有美國、英國、荷蘭、德國、俄羅斯、法國、日本、加拿大等,也收錄一定數量的中國刊物,如《中國科學(英文版)》A、B、C、D、E輯、《中國物理快報(英文版)》、《科學通報(英文版)》、《理論物理通訊(英文版)》、《中華醫學雜志(英文版)》等。核心刊物圈中的論文一般全部被收錄,而非核心刊物的論文需經專家評議后有選擇性地收錄。SCI源期刊的信息可通過ISI免費網站(省略)及SCI印刷版每期A、D分冊的來源出版物目錄中查找。同時,中國許多高校圖書館網站上都會報道SCI收錄期刊目錄作為免費資源供讀者共享。
SCI被公認為世界范圍最權威的科學技術文獻的索引工具,能夠提供科學技術領域最重要的研究成果。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收錄或引用的數量,已被科學界作為評價其學術水平的一個重要標準。SCI適合評價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基礎研究工作。對應用研究成果和開發研究成果的評價則不能借助SCI,而應該以專利的數量以及成果轉化后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來評價。
EI是《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的簡稱,由美國工程索引公司編輯出版,其中文網站為省略.cn。EI的源期刊分為三個檔次:①擴充期刊(EI page one),有2 800種以上,只收錄論文的題錄,不進行深加工,近年開始收錄文摘;②選擇性收錄期刊(EI compendex),約1 600種,其論文有選擇地收錄,收錄論文的題錄、摘要、主題詞和分類號,進行深加工;③核心期刊,約1 000種,其論文全部被EI compendex收錄,屬于該數據庫的核心領域。EI的信息源包括期刊論文、會議文獻、學術專題報道、科技圖書、論文集、學位論文、標準、政府出版物等。EI覆蓋生物工程、土木、地質、環境、礦業、石油、冶金、機械等所有工程領域,通過它可以了解當今世界工程技術的發展概況。對數理化、生物學、醫藥、農林等學術理論論文和專利一般不予報道。
ISTP是《科技會議錄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的簡稱,由ISI編輯出版發行的關于國際科技會議錄索引的出版物。利用ISTP可以快速地檢索到科技會議的內容和會議錄。ISTP是查詢世界科學技術會議文獻的最重要的檢索工具之一,它所收錄的國際會議種類和數量多,信息量大,且報道速度快、檢索途徑多。
應該注意的是,三大檢索系統都是國外的檢索工具,其收錄的期刊能否反映中文期刊的水平值得商榷。社會、人文、經濟等學科的收錄率相對于理工科較少,學科差異巨大。刊物之間的質量差異明顯,SCI收錄期刊同樣存在質量較低、影響較小的刊物。過分強調三大檢索論文數,也會出現在政策層面鼓勵科研人員在收錄刊物上多發論文,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論文的質量。
2.3期刊影響因子 為了客觀評價期刊的水平,自1975年開始,美國ISI在SCI的基礎上發表上一年度世界范圍的《期刊引證報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給出了影響因子(impact factor,IF)的概念。按照不同學科將SCI所收錄的源期刊進行分類統計。IF是一個相對統計量,即該刊兩年發表的論文在即年的被引次數除以該刊在此兩年發表的論文總數。可以通過查詢JCR數據庫來獲得期刊的當年IF。在網上訪問ISI(省略)能免費得到相關的最新信息。此外,國內許多高校圖書館網站上也提供SCI每年收錄源期刊目錄以及期刊IF。
IF是國際上評價期刊的重要指標,可以讓人們清楚地了解到在某種學科內何種期刊的影響力最大。在學科范圍內進行IF高低的比較,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際意義。目前國內高校也將其作為論文評價的硬性指標。需要注意的是,刊物的IF并不代表論文的水平,一些IF較大的期刊也會發一些水平較低的論文。因此,期刊的IF是否能代表期刊的影響力也存在爭議。
2.4論文被引次數目前,論文被引次數常被用作評價論文水平。通過SCI檢索系統、引文索引數據庫以及部分檢索系統如《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生物醫學文獻數據庫》可以很方便地得到被引用的信息,根據被引次數的多少評價論文影響力的大小和質量的高低。但是,在針對某篇論文的引用次數上,要考慮自引、偽引的問題。自引就是自己引用自己的文章,而偽引則是轉引、代引、批評性引用、功利性引用等因素而導致引文與引文基本假設不一致的引文現象。一些學者為提高自身論文的引用率,大量引用自己曾經發表的論文,但被別人引用的次數卻很少,造成其論文水平較高的假象,這一點也逐漸引起學術界的關注。
Jorge Hirsch在2005年提出了一種定量評價科研人員的學術成就的新方法――h指數(high citations index),即高引用次數指數,指一個人至多有h篇論文分別被引用了至少h次。例如,某教授的h指數是40,這表示他已發表的論文中,每篇被引用了至少40次的論文總共有40篇,但該指數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沒有考慮到自引和他引的因素。
2.5 同行專家評議 同行專家評議是由部分同行專家對科研人員的論文進行審核、綜合評價,最終確定優劣。從理論上講,同行專家評價法是最科學的方法。因為同行專家的觀點代表了相應學科的權威觀點,同行專家對相關論文學術觀點、方法意義、理論意義最具發言權。只要專家本著客觀、公正的立場,并且專家的人數適當,專家的評價是可以反映學術論文的實際學術水平的,評價結果是可信的。但這種方法存在諸如花費時間較多,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以及人情票、跨學科評審等問題。
以上是目前常用的論文評價方法。應當說,任何評價方法的優劣都有其相對性。公正客觀的學術論文評價體系對于科研學術工作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學術論文評價體系應該是發展的、科學的、合理的,真正發揮其正確的導向作用,促進整個國家的科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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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對法理學重要性的認識
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和核心,法理學“通過捕捉和表達所處時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為當時的法律體系、法學體系的建立尋求思想基石,或者為法律制度和法學的變革提供精神推動力量”[3]63。這說明法理學對法學學生來說,既提供專業基礎知識,又培養法學價值觀念。如果沒有法理學基礎知識的學習,部門法的學習勢必舉步維艱;而缺乏現代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的法科畢業生會欠缺法律信仰和法律思辨的能力,即使其從事法律工作也至多是個法律操作者,對待社會法律問題不能把握其深層次的價值觀念,體現不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情懷,往往被媒體或權力所左右,最終不是把法律作為信仰而只是作為一種謀生的職業。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蘭克指出的那樣,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須具有哲學家、歷史學家和先知的素質[3]19。而法學本科新生剛剛從高中進入大學,對于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剛剛開始接觸,他們的法律意識往往比較簡單、淺薄,需要教師去進行啟蒙,為一張白紙畫上基本的框架,法理學作為專業基礎課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成功的法理學教學可以為他們灌輸基本的法治理念,培養法治信仰和職業法律精神,塑造理想的職業人格。這樣就能及早確立學生的職業意識,明確學習方向,同時完善學生的人格,培養其理性、堅毅、熱愛自由、維護正義的職業特質。不成功的法理學教育,則是缺乏價值支撐的應試教育,將有趣的法學教育變成了枯燥的法條機械記憶,因此,應提升對法理學的重視,真正保證法理學的核心地位,在課時、師資和教研方面凸顯其重要性。
編寫獨立學院適用的法理學教材
針對目前獨立學院法理學教材比較混亂的情況,獨立學院應明確人才培養的目標,統一規劃法學專業本科教材,因為法理學是大一新生最先接觸的一門課,教材的好壞直接影響學生對法學的印象和學習法律的興趣。適用于獨立學院的法理學教材,至少應符合以下兩點:首先,作為獨立學院法科學生使用的法理學教材,應當有針對性地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的學生進行量身定做,要通過教材改變學生那種以為法理學知識枯燥、空洞、無用、低級、遠離生活、不著邊際的錯誤印象。這就需要教材編寫者既要吸收鮮活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和深刻的法哲學成果,完整、準確地展示法理學的真實面貌,讓教材所傳授的知識是權威的、經典的和有實踐意義的;其次,鑒于獨立學院學生的層次與母體學校以及高職高專有別,教材要深淺適度,既要完成法理學的使命,向學生傳授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又要避免理論過于復雜和難以理解,同時要突出實用,對相關的社會現實法律問題有所體現,增強教材的現實性和趣味性。為達到這種效果,應用于獨立學院的法理學教材可以考慮多增加法律歷史典故、法學家介紹、法理學經典案例和法律故事,并做到教材能夠和社會熱點事件問題結合、和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實際結合,因為法學專業涉及到的是社會問題,而社會問題來自于社會現實,只有理論能夠為社會實踐服務,才能增強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
法理學課程分兩段教學
依據認識的規律和法理學的基本特點,應該分階段教授法理學:一是在大學一年級法科學生開設法理學基礎理論課,主要包括法學導論、法的本體和法的運行,教學內容完全是知識性的,重在讓學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側重于學生法學知識的“入門”引導,解決目前法理學教學中因學生剛進入大學即學習此類抽象理論知識而不能很好接受的問題,為今后分門別類地學習法學其他學科奠定專業基礎;二是在大學三年級開設法理學原理課,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法的一般理論和方法論,內容應包括法的價值、法的起源與發展以及法與社會,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之所以要提倡分階段教學,是因為這符合認識的規律。把法理學這門理論課放在大學一年級開設,就是遵循演繹法的學習方法,其優點是能夠為初學法律者系統地提供一整套法學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和價值觀念,但法理學特點是以理論闡釋理論,對于獨立學院的學生來說,這確實有點勉為其難,因為其本身理論水平的欠缺,加之法理學的抽象性和大學一年級學生對法律的知之甚少,許多法理學知識很難理解,但是如果不放在大學一年級開,而放在大三甚至大四開設,遵循著歸納法的認識規律,先讓學生學習具體的部門法,再學習法理學,學生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和不能熟悉許多法律術語,在其部門法學習中需要另外補充許多法律概念,也不能理解其他部門法背后的支撐原則和理念。所以理想的方法是大學一年級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這樣在學習部門法時就有了一定的專業基礎;同時大三的學生經過部門法的學習,獲得了具體的法律認識后,對部門法有了基本把握,對其進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訓練就成為可能,在此基礎上涉入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等技術層面和法學方法的內容,再總結法律背后所滲透的價值和理念,可以使法理學知識更加生動具體而容易理解,正如霍姆斯曾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4]同時這也有助于高年級法科學生的考研、司考和做畢業設計。
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
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以向學生灌輸確定性的知識為特征,針對獨立學院學生的實際情況,我們還應該堅持這種教學方法,同時要結合其他教學方法,提高法理學的課堂生動性,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首先,在課堂講授方面,宜以一本教材為主,便于學生依托教材自學。理論講授應深入淺出地精講,教學內容要重點突出、詳略得當,要積極結合社會熱點問題,注重對一些重點疑難問題的分析和挖掘,并適當介紹國內外理論界對重要法理問題的研究現狀,以培養學生的學習和研究興趣,開闊視野。其次,教學中盡量多采用案例教學,使抽象問題生動化。法理學需要用案例來闡釋,在缺少合適的典型的而又真實的案例的情況下,需要教師下工夫收集、整理教學案例,并逐漸形成教學案例庫。再次,借助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手段,如多媒體課件、視頻、圖片等增加教學的直觀性和生動性,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改善教學效果,解決法理學內容抽象枯燥的問題。比如,可以將《大家看法》節目中一些鮮活、生動、有說服力的相關案例的視頻穿插于多媒體課件中,教師進行點評式教學,或者組織學生觀看法制電影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要求學生寫出觀后感,以培養學生的法治理念和現實關懷。還可以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法,通過討論,讓學生有思考、發言和論辯的機會,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同時鍛煉口頭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也可將教材教學與閱讀經典相結合,教師在講授教材內容時,穿插相關經典著作的背景和內容介紹,引導學生去閱讀經典,激起他們對經典的興趣;同時給學生開出經典書目,供學生選擇閱讀,如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等,經典教學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的理論思維和法理感悟能力,增強學生的歷史感,提高其理論素養。最后,在法理學實踐教學方面,可以引入診所式教育,包括法律咨詢、模擬法庭,庭審觀摩,社會調查、實習等。“診所法律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是一種由學生親自擔任法律關系中的某一角色,具體參與法律實踐來思考法律問題的活動[5]。例如對重要案件的庭審觀摩和模擬法庭,要求學生寫出評論報告,以此來培養法律技能和分析現實問題的能力。這不僅給予學生法學技能方面的訓練機會,進一步增強對法理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同時也著重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增強其關心社會的情感和適應社會的能力,培養具有綜合素質的人才。
1.1循序漸進,選取合適的藝術形式
學習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有些藝術形式采用的法語詞匯全面,語法復雜,比如一些經典文學作品,有些則較為簡單,容易為初學者接受,比如兒歌、動畫片等藝術形式。因此,在選擇材料的時候,要注意把握難度。初級階段:根據二外法語的課程設置,學生最初面對的難題就是語音知識。法語的發音規則復雜,并且十分嚴謹,如果此時被困難嚇倒,以后的單詞不會標注音標,那么學生將不能自如地閱讀交流。此時最好是引入法語歌曲和簡單的詩歌朗誦兩種藝術形式。例如:《j’aienviedevivreavectoi》,這首詩歌發音簡單,內容多處重復,便于一定階段的法語語音知識學習后,進行的復習練習,且內容溫馨,便于記憶,激發學生的背誦熱情。而《jem’appellehélène》《lavieenrose》這兩首歌學生都耳熟能詳,能夠哼唱,加上歌詞簡單,單獨加以發音訓練,便可以輕松吟唱。初期的語音教學如果加上這樣的藝術形式,就能讓學生在愉快的氛圍中,感受法語的語音魅力。中級階段: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后,學生掌握了基本的場景交流,就可以引入一些簡單的戲劇表演形式,或者讓學生自己編寫場景對話,也可以采用給動畫片配音等方式增強學習的趣味性。比如原版教材《reflet》,里面類似電影的課程設計,可以讓學生自由組合,完成不同片段的演繹,加上道具和臺詞,學生的參與感增強,團隊合作下,經筆者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學習效果。還可以讓學生根據經典童話,將之改編成戲劇,比如《小紅帽》等,然后參與表演,培養學生的寫作和口語表達能力。中高階段:隨著法語水平的提高,可以適當選擇只有法語字幕的電影,進行分段賞析。比如經典的《天使愛美麗》《放牛班的春天》等法國特色影片。除了電影藝術之外,還有浩如煙海的法國經典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賞析。此時根據學生的法語水平,可以選擇相應的法語文學作品經典選段,從簡單有趣,發人深省的《小王子》,到風格純粹,內容溫和的《你好,憂愁》,再到語言精練,內涵豐富的《包法利夫人》等等,不一而足。或者可以引入一些藝術家及其作品的文字或視頻介紹,這樣可以了解法國藝術的同時,擴充專業詞匯量,提高閱讀和聽力水平。當然,也可以加入新鮮的文化資訊,了解報刊文化。
1.2結合教材,圍繞主題選擇多樣藝術題材
在選取藝術題材的時候,盡量跟隨教材的腳步。一般而言,每隔幾個單元,都有一個鮮明的文化主題,就《簡明法語教程》而言,就出現了法國地理、法國飲食文化、法國節日、法國醫療等主題,這個時候,我們可以根據教材涉及的詞匯、語法難度,選取相應的藝術形式,可以是一則笑話,也可以是一個短小的視頻,一首歌,或者一個人的生平介紹。
2藝術形式導入課堂對學生有哪方面能力的提升
2.1法語語音、詞匯,閱讀以及交際能力
此前提到的很多藝術題材都來源于對話形似,比如電影和戲劇,在學生進行自主的戲劇表演訓練,或者場景對話的訓練之后,無疑會提高其交際能力,因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交際習慣甚至不同的思維方式,都體現在了不斷的交流和融合之中。而歌曲,詩歌,文學等藝術形式帶給學生更多的是詞匯量的擴展和語音語調的糾正。
2.2團隊協作能力和思考能力
【關鍵詞】: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責任依據
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認為:“中止犯在整個犯罪論中或許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現在也并非特別緊急的問題。但是,中止犯集中體現了犯罪論的各種論點。犯罪論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才能科處刑罰,而中止犯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減輕或免除刑罰,可以說,這是‘反過來的犯罪本身’。”正是因為犯罪中止理論中的許多問題與刑法學的根基和本源緊密相連,所以多少年來它一直是刑法學領域中一片極具吸引力和爭議性的園地。本文擬對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
一、各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概覽
(一)外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簡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處理,在處罰上也不做任何特別考慮。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有大約半數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許被告人把非外來障礙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在美國尚有一個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確否定犯罪中止可作為辯護事由。但已有九個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認了中止犯的可免責性,其中最著名的一個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鐵路橋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過橋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婦女,告訴她如果不出聲就不會受到傷害,為了使自己不受傷害,這名婦女只好不情愿的隨他走到鐵路橋的盡頭,并被推進橋旁邊的一個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訴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隨即他脫下自己的褲子,并開始脫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證自己絕不會叫喊后,受害人告訴他她正在懷孕,并懇求他放過自己,否則會傷害自己腹中的孩子。聽到她的懇求后,被告人用手撫摸了她的腹部,并將她拉到屋門口的光亮處,這時他發現受害人確實穿著貼身的孕婦裝。在警告被害人不要報警,否則他會殺死她后,被告人隨即讓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辯稱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沒有充分根據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機會和受害人發生關系的前提下停止了這種努力,其次,導致他放棄自己意圖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懷孕,這一因素不應被視為外來障礙,他中止犯罪的原因來自他的內心。被告人的辯護理由最終未被法庭認定,他被判處不多于15年的監禁。LeBarron提出了上訴,但仍被上訴法院駁回。
在大陸法系國家,最早規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國刑法典》該刑法典是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未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的,并確立了中止犯免罰的處罰原則。該法對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至今,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將中止犯納入未遂犯的規定之中。對待未遂犯的態度和處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幾種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論。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2條規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為并繼之著手實施,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況,而中止或未產生結果者,以重罪論。”這條規定中雖未明確規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論,但從該法中沒有中止犯的規定和處罰原則,而該法又奉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立場看,當然可得出上述結論。新修訂的法國現行刑法仍然沿襲了1810年刑法的傳統,對中止犯不以犯罪論。法國的司法機關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2.規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為或結果構成其他犯罪時才以其它罪加以處罰。1929年《蘇俄刑法典》第19條規定:“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實施,是由于打算實施這個犯罪行為的人自動放棄實施的時候,法院應當依照未遂犯或預備犯實際上已經完成的行為,來決定適當的社會保衛方法”。該條規定有兩大特色:一是未將中止犯規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將其獨立規定為一種犯罪未完成形態,中止犯的范圍,不僅包括已著手實施犯罪后自動放棄的情況,也包括在犯罪預備階段放棄犯罪的情形。這一規定對我國的刑事立法產生了影響。二是對中止犯的處罰,不是作為一種未完成罪處理,而是按犯罪行為構成的其他既遂罪處罰。如自動中止婦女的,因其中止系為己意,故不構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猥褻婦女罪,故應按猥褻婦女罪的既遂處罰。對此種處理模式,我國學者曾提出如下意見:以實際危害結果認定中止犯性質之所以不正確,主要是(1)它違背了認定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對中止的處罰是對其中止前危害社會行為承擔責任,先前行為是在原來的犯意指導下進行的。行為與犯意的性質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過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結果確定犯罪性質,必然會產生客觀歸罪的弊端。(2)它會使有些中止犯無法處理而寬縱犯罪分子。就有損法律的尊嚴,也是罰不當罪的表現。
3.規定中止犯可減輕處罰。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條款規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處罰。”該法第22第2款規定:“行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結果之發生,或阻止其結果發生者,得減輕其刑。”
4.規定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日本刑法典》第4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刑罰。”《韓國刑法典》第26條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5.規定中止犯免除處罰。如《德國刑法典》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繼續實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處罰。”
不難看出,不僅兩大法系對中止犯的態度迥然不同,大陸法系不同國家的刑事立法對中止犯的構成條件和處罰原則的規定也存在重大差異。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態
據學者們考證,自唐律以來,我國刑法中已經有了近似現代刑法中區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規定,卻惟獨未有犯罪中止形態和處罰的明確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紀初葉,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時,由其主持修訂的《大清暫行新刑律》第18條規定:犯罪已著手而因己意中止者,準未遂犯論,得免除或減輕本刑。這一規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將中止犯規定為未遂犯中的一種特殊形式,而未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建國后,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該大綱第14條第2款規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為或防止結果之發生者,為中止犯,免除處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第6條規定:“不論什么犯罪,在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行為的繼續進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發生的可以免除處罰。”該條規定將犯罪中止限定于“實行犯罪的過程中”,這一點于德日刑法的規定極其相似。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我國1979年刑法第21條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與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規定無任何差別。1997年3月14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后的刑法第24條對1979年刑法第21條做了兩處修改:一是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改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動,避免了在同一法條中相同詞語語義上的不一致,從語言學上講無疑是成功的。二是對中止犯的處罰,由籠統地規定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一規定既是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同時也使司法實踐中對中止犯的處罰有了更明確的標準。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說:
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刑法對中止犯的態度和處罰原則表現出較大差異。但是,對中止犯的成立條件的表述大部分國家的刑法規定較為一致,構成中止未遂一般來說應具備如下條件:(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覺地否認了其犯罪意圖。(3)未發生侵害結果。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實行終了時停止行為的繼續實施,或在行為實行終了后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上述三個條件,因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給實踐中在認定中止犯時為其所面臨的重重復雜情形提供明確的判斷依據。對中止犯的成立條件,在刑法理論界最具爭議性的問題是如何認定犯罪人是否自動中止犯罪。對于判斷犯罪人“自動中止”的標準,在刑法理論上有四種學說:
(1)主觀說此說以犯罪人對妨礙其犯罪得逞的客觀障礙的認識作為判斷標準。其依據便是采用了德國學者弗蘭克提出的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屬于中止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時,屬于障礙未遂。”根據該說,如果犯罪人放棄犯罪是因為他主觀上認為存在妨礙其行為得逞的客觀障礙,即使這種障礙并不存在,仍不能認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動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觀上并不認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停止了實行行為或防止了結果發生,即便客觀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圖無法得逞的障礙,仍應認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動機是什么,則非所問。雖然有權威學者和判例采取主觀說,但是主觀說還是受到批判。對該學說的批判主要是通過批判主觀說的基準--弗蘭克公式來體現的:第一,弗蘭克公式中的能與不能是一種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兩個意義上作出解釋,其一是倫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兒子決意殺害父親,已經向父親瞄準了,但沒有開槍。如果單純從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開槍是可能的,但從倫理的角度而言,開槍是不可能的。于是,適用弗蘭克公式時會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結論。因此弗蘭克公式并不能準確地區分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將弗蘭克公式中的能與不能限定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問。例如,甲將丙誤認為乙,以殺害乙的意思對丙實施刺殺行為,但馬上發現對象弄錯了,便立即停止了繼續刺殺行為。如果單純從能達目的而不欲的基準來判斷的話,甲的行為屬于中止未遂,但這種結論是有疑問的,在這種場合必須分析行為人不欲的動機。從上可以看出主觀說對自動性的認定并不明確。
(2)限定主觀說該說認為只有在犯罪人放棄犯罪系出于慚愧、內疚、同情、憐憫等廣義的悔悟時才成立犯罪中止。該學說只是把主觀說中的能與不能限定于倫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觀說的主要缺陷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自動性和倫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的界限,對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要求,實不可取;二是將廣義悔悟作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沒有法律根據;三是過于縮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圍。如平野龍一指出:限定主觀說將中止犯視為責任減少或消滅事由,其結果導致即使既遂也應以中止犯論處,這與現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視了獎勵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沒有將廣義的悔悟規定為中止犯的成立條件,故限定主觀說縮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圍,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
(3)客觀說其基本觀點是,對于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原因,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客觀評價,若該原因在一般經驗上對行為人的意思沒有產生強制性影響,而行為人放棄犯罪時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斷基準是:如果當時的情況對一般人不會產生強制性影響(或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放棄犯行時),而行為人放棄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當時的情況能給一般人產生強制性影響(或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犯行時)行為人也放棄犯行的屬于障礙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經驗上是否產生強制性影響作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標準,顯然導致刑法所規定的主觀要件失去了意義。
(4)折衷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認定是否基于自動性時,必須考察行為人對外部事實是如何認識的,再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行為人的認識,探討外部事實對行為人的意志是否產生了強制性影響,如果產生了強制性影響就是障礙未遂;如果沒有產生強制性影響則為中止未遂。其判斷基準是,雖然認識到了外部事實,但根據客觀標準想實施的話仍然可以實施時成立中止犯;認識到了外部事實,根據客觀標準想實施也不能實施時成立障礙未遂。上述觀點較之于單純的主觀說和客觀說,其優點是很明顯的,我們不妨認為,這種折衷表現了現代刑法學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種虛無飄渺的正義,而是意識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環境,總要帶上時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說得到了廣泛的認同,更具前瞻性和發展動力。
(二)我國刑法理論中犯罪中止成立條件問題
我國學者對中止犯成立條件的論述,雖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異,但基本內容并無太大出入。根據我國刑法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中止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為在犯罪過程中,但對于什么是犯罪過程并沒有立法上的明確解釋。“犯罪過程是一個總概念,這里指的是犯罪行為過程也即在犯罪準備或著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已達既遂,或者在有結果的犯罪中,危害結果已經產生,那就不可能發生中止的問題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預備過程和著手實施犯罪但沒有達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階段和犯罪既遂的情況下,都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的情況。有學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上,“有一個誤解應該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論著在論述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時,總是慣于強調中止犯發生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這一提法不夠確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時間界限。中止犯只能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確的結論。犯罪既遂與犯罪結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條件,如陰謀犯、行為犯、危險狀態犯等,未發生犯罪結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經完成。如果對于這些犯罪形態的中止也以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終限時間,則意味著在犯罪完成以后還可以成立中止犯,這是不合適的。”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刑法中的確存在以法定結果是否發生來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況,如結果犯。對于這種犯罪而言,結果發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實際上并沒有錯誤。關于犯罪中止時間性的爭議突出表現為危險犯與間接故意的中止形態認定問題,后面將就此加以詳細闡述。
2.必須是自動中止。關于判斷犯罪是否系自動中止的標準,筆者國刑法學的通說是主觀說,但我國刑法理論上對于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動機,何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是處于行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絕對自動論。認為自動放棄必須是在沒有任何外界因素影響的情況下,自我主動放棄犯罪。如認為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是指“人們的活動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響。”因此,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別人的規勸下停止犯罪活動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內因決定論。認為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對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種條件因素,而最終決定放棄犯罪活動的還是行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觀上存在影響犯罪進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責、呼救、認出犯罪人等),只要行為人事實上放棄了犯罪行為,仍應當以中止犯論。(3)主要作用論。認為各種外界因素對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響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為人停止犯罪,有的卻不能改變其犯罪意圖。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為人主觀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確判斷犯罪的形態。(4)無意義論。認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對于中止犯的成立沒有意義。犯罪意圖的產生與消滅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打消犯罪意圖,客觀上放棄犯罪活動。至于促使行為人打消犯意、放棄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綜合考察論。認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場合,判斷犯罪沒有完成或危害結果沒有發生,究竟是行為人被迫停止犯罪,還是自動放棄犯罪,既不能純粹從外界因素方面著眼,單純考慮外界因素的影響而不承認行為人主觀上的決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強調行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視外界因素的強制作用,而應當根據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情況,結合外界因素的性質及表現形式,分別不同情形,加以認定。
我認為,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促使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種觀點所指出的,并不影響犯罪中止“自動性”的成立。但是,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事實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是由于行為人自己“想象”而決定的。即使是由于行為人在準備犯罪過程中或已經著手實施過程中的良心發現而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阻止結果發生的,就不能說不是因為行為人由于受到某種教育這種客觀因素的影響?事實上,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的意志,包括決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人的意志活動雖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動性,但這種自主性和能動性是建立在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所起的影響作用是沒有道理的。所探討的問題只是在決定停止犯罪行為的當時有無客觀因素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正是因為如此,不考慮外在客觀因素對于行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只要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實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樣是不科學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筆者認為第五種觀點要求具體分析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意志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將其作為認定自動性的標準是比較合理的。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觀上徹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徹底放棄了自以為可以完成的行為,或防止了侵害結果的發生。凡意圖暫時擱置犯罪意圖,停止犯罪行為而待將來繼續進行的,不論處于何種動機,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徹底放棄犯罪是針對所實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徹底放棄所有犯罪意圖,決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對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這一特定的時空條件之后,通說認為,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筆者認為,從法律關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規定而言,雖然在尚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只要出于行為人的本意放棄實行行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沒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后才能實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例如,故意殺人已經致人重傷,如果不搶救則可能造成死亡,行為人只是消極的放棄故意殺人行為,但不予以搶救是不行的,必須實施積極的搶救行為才能阻止死亡結果發生。在該種情況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屬于這種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認為,只要是在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就應當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須限定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后結果尚未發生之前。
對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實施的積極的作為是否只限于行為人本人的行為的問題,我國刑法理論上同樣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必須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阻止結果發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雖然想阻止結果,但結果是因他人的行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沒有發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為人采取的積極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則應當構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種觀點認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作為即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以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為目的的積極作為,努力避免犯罪結果發生,而事實上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行為人的積極努力與犯罪結果未發生不具有因果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結果發生而不采取有效行為的,均不足以構成犯罪中止。第三種觀點認為,阻止結果發生的措施必須有效,但是,阻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則并非只能由行為人一人實施,第三者與行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結果發生的,行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為人的阻止行為對于防止結果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就可以認定行為人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了結果發生。即對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機械地理解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事實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數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單憑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難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協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實意地想放棄犯罪,并且確實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幫助,也不影響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國刑法的規定,要求行為人采取的措施須有效地阻止結果的發生,這是我國學者一致的觀點,但在是否要求必須是由行為人本人阻止結果發生,從設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義上看,我認為以更為寬松的態度對待這一問題,更有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種觀點是合適的。
三、犯罪中止形態的若干具體問題研究
(一)間接故意犯罪中有無犯罪中止問題。
對這個問題,我國刑法學界鮮有持肯定態度者,理由是“間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觀特征所決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這些犯罪停止形態。先從主觀方面分析:間接故意犯罪主觀要件的特點,是表現為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即聽之任之,發生與否都可以的心理態度……根本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談不到這種追求的實現與否。而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的行為人,原本都存在著實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與追求心理。可見,間接故意犯罪主觀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主觀特征的;再從客觀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態,由于行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狀態下。間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觀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觀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狀態,因為客觀上出現的此種狀態或彼種結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這種案件是應以行為的實際結局決定定罪問題。這樣間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沒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學者認為“間接故意犯因無犯罪意圖可言,若認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棄了犯罪意圖,自然不發生間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問題。
但所謂中止犯罪,應理解犯罪人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應限于犯罪意圖。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導致某具體法益處于危險狀態,不采取措施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時,若犯罪人此時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結果發生的,應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為人在山上打獵時,看到野獸旁邊有牧童貯立,基于一種放任心理,行為人開槍朝野獸射擊,結果竟將牧童打傷,生命垂危,此時行為人積極采取搶救措施,將牧童送至醫院搶救,而使其脫險的。若否認間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對行為人只能視為無罪。這樣處理顯然寬縱了不法行為人。故愚以為我國刑法界通說在間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問題上所持觀點不妥。”筆者認為,如果肯定論者同意我國刑法理論對放任心理態度的界定,則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理由是:(1)間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認識到的可能性應當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發生這種結果,也可能發生那種結果,也可能不發生任何結果,這都在其認識之中。正因為如此,在沒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前,行為人在實施其“放任”行為而沒有發生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其行為還不能說就是犯罪行為,何以認為其心理活動就是間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據什么事實可以得出在發生傷害結果時,實施的搶救行為是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論和實踐中,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發生的結果被認為是“放任”發生的結果。只有在該種情況下的心理態度,其犯罪心理的間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論者如何得出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那時那刻的心理活動就是“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可能是“傷害”的間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殺人”的間接故意,又不是“傷害”的間接故意?間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經發生的結果而言是“放任”發生的,即最終的結局是何種犯罪結果,該結果才能被認定為“放任發生的結果”。就肯定論者的例子而言,結局是被害人傷害的結果,應當構成的就是出于間接故意的故意傷害罪,如何能夠得出“如果行為人不是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來認定就是被認定為是無罪的”這種荒謬結論呢?(3)按照論者的觀點,行為人不犯罪或者放棄犯罪的心理“是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謂的犯罪心理,作為“罪過”的同義語,是應當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過失犯罪心理在內的。既然認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過失的犯罪心理,如此,過失犯罪理所當然也應當存在犯罪中止形態,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嗎?顯然論者對此是持否定態度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肯定說的觀點于法于理都是難以成立的。
(二)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侵害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一般刑法論著中,對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下定義的不多見,通常是就下列情況而言:“行為人射殺一人,第一次沒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殺的可能,但行為人卻放棄了繼續射殺的行為。”對此是定犯罪未遂還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學界意見不一。我們認為,在討論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屬于犯罪未遂還是屬于犯罪中止之前,應先搞清楚其成立條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觀上,首次實施的侵害行為未能發生預期的危害結果,同時必須存在著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這里所謂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繼續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復實施行為的環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較大殺傷性且能夠反復予以利用,如使用槍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實施一次侵害即足以達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問題。所謂再度重復實施行為的環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觀上存在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如侵害對象、時間、空間、無關系的第三人以及行為人本人生理等條件,不存在足以影響行為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二是主觀上,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必須清楚認識到自己本來是可以重復侵害,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而不再繼續實施。這里的認識,應當全面包括了諸如對侵害對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實的認識,只有在這種認識下而放棄本來可以重復,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有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發生的可能。如果行為人是由于某種認識錯誤而所謂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一般都不可能構成重復侵害行為,而應當按照主觀上的認識錯誤的理論和實踐來對待。同時,這里的行為人的認識,理應包括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沒有完成這一事實而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如果行為人不管是正確或錯誤地認為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那么,行為人既不可能繼續進行犯罪,也不會發生放棄重復侵害的問題。
從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這些條件和特征出發,我們認為,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應當屬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棄重復危害行為完全符合自動中止的條件。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動性、時間性、有效性的條件。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以侵害行為有重復的可能性和現實性為條件的,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而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無論從什么角度看,自動性是十分明顯的。同時,從時間上看,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是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過程中。另外,從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徹底性上看,行為人是在實施一個或數個行為而未達到結果時,在可以繼續重復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徹底放棄侵害行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可見,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與犯罪中止的條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復侵害行為是在出于一個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實施數個同態動作之間所形成的統一連續過程。我國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某個具體犯罪行為,往往不是指的一個動作而是數個動作的過程,或曰數個動作的連續與統一,既然如此,在這種作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可以重復的侵害行為,并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視為犯罪中止無須置疑。而認為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話,就等于把動作的過程分割了開來,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槍未逞為一個殺人未遂,打二槍未逞又為一個殺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數彈都未逞,則要構成數個殺人未遂了。這顯然是荒謬的。第三,承認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犯罪中止,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將其視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覺得第一槍未射中,但自動停止下來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還不如繼續犯罪,如果最終仍未能殺死被害人也還是犯罪未遂。而事實上,這兩種未遂在主觀惡性上是具有本質區別的。如此做不利于貫徹我國關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區別對待犯罪人,也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打擊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減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關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員中止犯罪的界定問題。
有學者認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棄犯罪行為外,還應說服其他犯罪人也放棄犯罪行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為從主觀上講,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犯意聯系,從客觀上講,其犯罪行為相互支持,故每人對全體成員的行為都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一人徑自中止了犯罪行為,若其他人仍然將犯罪實施完畢,因為犯罪已達既遂,故對獨自中止犯罪行為者也無認定為中止的法律依據。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上述要求對欲中止犯罪的人來說過于苛刻,而主張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參與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帶來的有利影響,即應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如:兩人相約同去盜竊,一人入室盜竊,一人在門口望風,望風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棄犯罪,不在為其望風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殺人,另一人為其準備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將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視為已脫離了共犯關系。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但需要強調的是,對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組織策劃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說服他人放棄了犯罪意圖,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發生的,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
生物教學不能脫離實際,將生物知識與日常生活聯系起來,學生會覺得生活中處處有生物。例如,在講解生長素知識時,教師給學生列舉將幼苗橫放一段時間后,為何會出現根向地彎曲生長而莖背地彎曲生長的現象時,可以讓學生課下用豆芽等植物自己設計實驗體會,這樣,學生結合實際和已有的知識很容易得出答案,對生長素的生理功能就記得比較牢固。
二、生物教學中常用的簡單記憶法
(一)趣味記憶法
興趣和識記具有密切的關系,學生感興趣的東西,樂意學,學得也快。例如,在學習“遺傳和變異”的知識時,說說生男生女的奧秘和用大腸桿菌制造人胰島素的原理和方法,學生都能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和極大的求知欲望。
(二)口訣記憶法
對于一些內容較多較復雜的知識通過分析,抓住重點,編成口訣來記憶。如原核生物的種類可編成“藍色細線支毛衣,再加立克次氏體”這樣的口訣,簡潔明了,重點突出,記憶方便且深刻。
(三)濃縮記憶法
將一些較長的、復雜的知識提煉、濃縮后再記憶,可取得較好的效果。如在學習細胞器的知識時,學生很容易將幾種細胞器記混。因此在教學中,教師可將細胞器的知識濃縮為分布、形態、結構、功能、簡圖這幾方面。這樣學生思路清晰了,記憶起來也容易,明顯提高了記憶的效率。
(四)比較記憶法
對于一些相近或相反,容易混淆的知識,可采用對比的方式來記憶。如DNA和RNA、染色體和染色質、有絲分裂和減數分裂、和卵細胞的形成過程、有氧呼吸和無氧呼吸、光反應和暗反應等,都可采用列表或其他的方式來比較記憶。
(五)形象記憶法
在教學過程中正確運用比喻將有關的知識形象地表示出來,這種方法對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加深學生的記憶有很大的好處。如神經元的結構可用手勢表示出來,手心可看作細胞體,五個指頭可看作樹突,胳膊可看作軸突。
(六)提綱記憶法
提綱記憶法就是指通過總結歸納學習材料,使之條理化,并編寫成提綱而記憶的方法。最精練的提綱莫過于生物教科書的目錄。提綱記憶法用得很廣,大到教材的一章一節,小至某個知識點,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掌握。
(七)聯想記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