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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司法鑒定申請書

司法鑒定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16 07:05: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司法鑒定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大家好!

我代表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1、年10月,經信息產業部電子十一院副院長推薦,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與園林簽定《會所區市政、山體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240萬元。

2、因各種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園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結算資料,報送金額為403萬元,又由于各種原因,該工程結算一直未完成初審,子公司工作人員最后一次確認接收園林調整后工程結算資料的時間是年8月,本次報送金額為295萬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年3月,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年4月,風險管理部積極組織仲裁應對相關工作:1、請集團紀檢監察部協助提供關于園林向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行賄的證據;2、請子公司積極認真開展結算審核工作;3、請集團審計部協助審核,并出具正在辦理園林終審結算的證明;4、按仲裁程序準備并提交證據、答辯書等。

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年6月,風險管理部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專家共同參加仲裁委組織的開庭調解,我方提交終審結果,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減理由,將結算額從其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們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年12月,領取并復核司法鑒定初稿,由子公司審核,總部成本部復審,并由風險管理部逐項反饋質證意見。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總部成本部及風險管理部共同派員到,與園林和司法鑒定中心一起對工程造價進行三方核對。

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領取裁決書的通知,經反復鑒定,工程造價明確部分為248萬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認價單上明確說明價格含義為由,裁決子公司支付起苗費16萬元,共計264萬元。與對方仲裁申請相比,本次仲裁為子公司減損和節約成本共計103萬元。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3、全面調集支持力量,充分發揮律師和成本人員專業特長,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饋時將結算額從對方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方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做到心中有底,從容不迫。

4、耐心細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撓,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反復提交異議和質證說明,讓仲裁委和鑒定機構充分領教我方的態度和決心,讓對方筋疲力盡,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萬元。

五、管理建議

第2篇

【關鍵詞】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重復檢驗鑒定;問題對策

引言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尸體檢驗、輕重傷鑒定、成傷機制鑒定、酒精含量檢驗、安全性能檢驗、車輛機械事故故障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車輛行駛速度計算鑒定、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面臨問題日益復雜和艱巨。檢驗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辦案證據之一,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司法檢驗鑒定的情況也日漸增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及鑒定人員的素質高低不一,人民群眾對檢驗鑒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時而發生。本文結合檢驗鑒定工作實際,對如何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現狀

司法檢驗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檢驗鑒定的雙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學法則,做到客觀準確,又要遵循交通事故程序規定,做到中立公正。目前,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檢驗鑒定的方式,而并未通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從而造成以下幾種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情況:一是申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條件不滿足;二是傷殘等級適用的標準異議;三是對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提出異議;四是少數鑒定機構為了經濟利益,迎合申請委托鑒定人需求作出打球的鑒定結論,導致相對方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

二、實踐中造成司法鑒定申請重復鑒定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當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從而給相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了正當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即事故后進行傷殘鑒定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后,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時間不明。當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要求,經常在治療未終結前或因損傷所致并發癥治療終結前就向鑒定機構進行委托,給相對方申請重復鑒定以正當理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三)鑒定機構的不負責。司法檢驗鑒定是廣大人民群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事件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檢驗鑒定的公信力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司法訴訟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鑒定機構為追求經濟利益,存在超范圍受理司法檢驗鑒定事項、無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鑒定或按申請委托鑒定人的期盼結論作出打球鑒定結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的問題。另有一些鑒定機構在司法檢驗鑒定活動中,在受理申請委托鑒定人申請時盲目接收,對委托方是否達到送檢條件的審查不認真,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的檢查不仔細,對案件具體適用標準及闡述不清等,因鑒定環節存在的瑕疵而造成申請重復鑒定。

三、解決申請重復鑒定對策

(一)建立交通事故處理聯動機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在事故發生后、病患治療過程中即申請司法檢驗鑒定。針對此類普遍現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動參與,促使當事人一次完成有效的司法鑒定,保障司法鑒定相關程序、證據合法有效,提高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二)嚴把鑒定機構鑒定資質,提高鑒定人員從業素質。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司法鑒定機構時應該嚴格把關,審查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建立定期的學習培訓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國家司法鑒定人的司法檢驗鑒定活動、直至考核合格為止。國家司法鑒定人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本著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對受托鑒定案件進行司法鑒定。

(三)實行鑒定機構等級制度,確保檢驗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目前各檢驗鑒定機構處于平等地位,沒有制約或隸屬關系,以致各檢驗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處于無序狀態。當各檢驗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或發生矛盾時,會造成案件陷入無止境的重復鑒定中,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提高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唯一性,筆者認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可按鑒定機構的規模、設備配備、技術人員數量及鑒定人資質等要素,參照技術職稱評定模式,對司法鑒定機構實行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初級司法鑒定機構的等級管理制度,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初級司法鑒定機構,同等級司法鑒定機構不能受理申請重復鑒定。從而解決申請重復鑒定造成的問題。

(四)完善重復檢驗鑒定制度。一是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出現新的鑒定相關材料;2、原鑒定事項有遺漏;3、其他需補充鑒定或重新申請鑒定情形。筆者認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滿足以上三種情形并有相關證據支持,否則司法部門不予支持。如鑒定結論雖有缺陷,但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仍不能申請重復鑒定。二是建立風險告知制度。司法實踐中,當檢驗鑒定結論無法滿足委托鑒定人預期時,往往會質疑鑒定機構是否專業、是否,主觀上失去對鑒定結論理智的判斷,造成委托鑒定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三是提高重復檢驗鑒定的收費。

科學規范的檢驗鑒定制度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我們應當努力解決司法檢驗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司法檢驗鑒定制度,推動司法檢驗鑒定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發展,達到提高檢驗鑒定效率,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

參考文獻

第3篇

復議人(申請人)___,女,1969年12月16日生,漢族,衡東縣人,住衡東縣新塘鎮廣田村4組

申請執行人___,男,1970年3月17日生,漢族,衡山縣人,住衡山縣開云鎮交通村5組4號。

被執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漢族,衡東縣人,住衡東縣新塘鎮廣田村4組(異議人之夫)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衡山縣人民法院(2010年)山執異字第126號執行裁定特申請復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復議申請人的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并未將異議人列為被告且判決有支付申請執行人___貨款的給付義務,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 輝廣雖屬夫妻關系,但屬兩個獨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經營行為屬于個人負債并非家庭負債,異議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被執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講“可以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也可以不追加為被執行人。”可見執行法院具有極大的隨意性。不能依法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就不能拍賣復議人共有的房屋份額。

二、裁定中所謂的公告形式送達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裁定書,異議人至今未見該案執行的任何法律文書,在2月28日的審理異議聽審會中也未見審判員出示有關文書或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___認可了未寫書面的評估拍賣申請書,未按規定交納執行費用和評估費用,未選擇正旺拍賣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書,只是第一次與被執行人選擇了佳圣公司評估,第二次選擇了興隆公司評估,上述事實有審理記錄證實。

三、12月26日、27日,異議人通過傳真形式發給了人的委托書和書面異議書,執行人員不予認可,請問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當面在承辦案件的法官面前簽名才算合法有效呢?這是在變相限制或剝奪異議人行使權利,對于應當暫時中止的行為而沒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關人員。

四、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選擇的佳圣評估公司,這有監察人員在場見證;而實際上進行評估的卻是易成公司;易成評字(2011)第0803號評估報告顯示其估價作業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評估委托書是7月12日且不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說評估行為在先,委托書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評估公司的評估行為都沒有合法依據,評估人員劉雪梅沒有合法資質,其現場勘察沒有法院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監督,故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畢竟評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執行法院衡山縣法院,而不是司法技術的管理機構___市中院司法技術處。

五、拍賣機構應當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議一致,協議不成的從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選擇確定;而不是唯一確定正旺拍賣公司。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才由執行法院確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對外公告,至于范圍及媒體方式不清楚;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的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本人、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而執行法院未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優先購買權人門面的租賃人羅某和其他優先權人信用社派員到拍賣會場,故正旺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在程序和拍賣根據上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程序上的違法性必然導致執行結果實體上的違法性,將會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拍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司法鑒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裁定所適用法律條款不當,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復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第4篇

4年前,家住江蘇省丹陽市的劉輝之妻生下一男孩,劉輝為其子取名叫陽陽。然而,夫婦倆還未來得及享受初當父母的喜悅,一場飛來橫禍就突然降臨在了全家人身上。因為陽陽系早產兒,且出生時體重偏輕,只有2.3公斤重,為保險起見劉輝當即將兒子轉入鎮江市某大醫院新生兒室進行護理、治療。經過醫院采取保溫、吸氧、補液等支持療法,陽陽的身體狀況日漸穩定,醫院通知劉輝,其子可以出院。出院當天,陽陽將大便解在了床上,護工急忙為陽陽洗澡,匆忙間護工忘了兌冷水,就直接把陽陽放人澡盆中,而盆內全是滾燙的熱水,陽陽一下水就大哭不止,其腰背以下異常嬌嫩的皮膚立刻被燙得通紅。護工見闖此大禍心里非常害怕,為逃避責任,她為陽陽裹好襁褓后又悄悄將他放回了床上。下一班護工接班時見陽陽老是啼哭不止,遂解開襁褓查看,這才發現傷情,此時嬰兒燙傷處已起泡,且部分皮膚與衣服粘連,其狀慘不忍睹。

專家搶救顯奇跡

醫院立即組織醫生對陽陽進行搶救,但經檢查發現該患兒傷勢非同一般,其臍部以下、背部、臀部及雙下肢嚴重燙傷,燙傷面積占身體總面積的60%,燙傷程度為Ⅰ°~Ⅱ°、局部達深Ⅱ。,且患兒出生才13天,燙傷后又未能及時處理,故而搶救成活的可能性極小。醫院將這一檢查結果告訴了劉輝夫婦,并如實告知患兒已病危。這一消息對劉輝夫妻不啻晴天霹靂,劉妻聞聽此言頓時昏厥過去,劉輝也不禁黯然淚下,他們無法想象自己的兒子來到人間僅13天就要匆匆離去,他們強烈要求醫生盡一切可能搶救孩子。

醫院以最快的速度請來上海長海醫院燒傷科專家對患兒進行會診,專家檢查了陽陽的傷勢后也不禁皺起了眉頭,因為患者年齡如此之小,而傷情卻如此之重,專家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病例。即使患兒的燙傷能夠治好,但治療過程中極易引起感染和并發癥,又會使治療效果前功盡棄。專家擬訂了周密的施救方案,對陽陽全力進行救治。在治療中,陽陽身上的創面漸漸愈合,生命體征逐漸平穩,居然活了下來。專家說這樣的患兒能搶救成功,在醫學上簡直是個奇跡。劉輝夫婦原以為孩子已被宣判了“死刑”,未料又奇跡般揀回一條命,自然喜不自勝。

狀告醫院要賠償

但不久他們又有了新的顧慮,因為小孩的燙傷雖然治好了,但身上留下了大量的疤痕和外觀傷,觀之觸目驚心。最嚴重的是燙傷還殃及了小孩的外生殖器,孩子會不會因此而喪失日后的生育能力?會不會落下其他的后遺癥?醫院也承認患兒家長的顧慮是可以理解的,雙方經多次協商達成了一份《燙傷處理協議》,協議中寫明:陽陽被燙傷的責任全部在醫院,小孩是否留下后遺癥等其年滿2歲后由專家進行鑒定,醫院在最終處理時將給予賠償。考慮到這次事故給陽陽及其父母帶來了巨大的痛苦,醫院在簽訂協議時預付給劉輝夫婦30000元賠償費。

陽陽一天天地長大,他身上的疤痕也一天天地跟著增長,蒙在劉輝夫婦心頭的陰影始終都不能消除。他們總是拿陽陽和同齡的孩子相比,發現陽陽比其他孩子長得慢,顯得又瘦又小,會講話、會走路的時間也比其他孩子晚得多(直到現在陽陽說起話來仍然含混不清)。細心的媽媽還發現陽陽小便時尿總是射不遠且尿不凈。夫妻倆不敢大意,帶著陽陽分別到南京腦科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上海仁濟醫院等處輾轉就診。檢查的結果是:“發育性語言表達遲緩、社會適應能力低、今后的生長發育情況難以預料。”劉輝夫婦很自然地將此結果與陽陽的燙傷聯系起來。陽陽2歲后,劉輝夫婦與醫院數次商談賠償事宜,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他們作為監護人以小孩的名義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醫院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12萬余元。

法院判賠近十萬

該案在審理上難度并不太大,因為劉輝與被告之間簽訂的《燙傷處理協議》已明確了醫院應承擔過錯責任,審理的關鍵在于對陽陽的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而這就牽涉到必須對陽陽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劉輝夫婦在鑒定申請書上同時還提出對燙傷是否影響兒子以后也進行法醫鑒定。鎮江市的鑒定機構因無法判斷燙傷對陽陽的生長發育是否存在影響及影響程度的大小,委婉地提出暫時不予鑒定。在原告人的要求下,法院與設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取得了聯系,并向其陳述了案情,該中心表示可以為陽陽進行司法鑒定。這使得本案的審理一下子柳暗花明,案情終于出現了轉機。承辦法官隨即帶領陽陽及其父母奔赴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的三位專家,將陽陽身上的疤痕一一用圓珠筆圈出,并詳細地進行了測量與記錄。

在劉輝夫婦的焦急等待中,一份印有“機密”字樣的鑒定書終于寄到了京口法院。鑒定結論為:陽陽因燙傷引起的損傷構成了五級傷殘,但由于被鑒定人目前尚年幼,故燙傷對其以后的是否有影響需待其發育成熟后才能確定。這份鑒定結論為法院計算賠償數額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京口法院據此判決醫院賠償陽陽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127493元,扣除醫院已付的30000元,醫院還需再給付97493元。

該案宣判后,醫院方不服,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經過市中級法院的數次調解,醫院最終與劉輝夫婦達成了調解協議,將賠償的總費用由127493元降到了110000元整。

結束語

第5篇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3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第6篇

“丟失客戶”引不滿,合同到期未續簽

時光回放到2009年春節,即將職專畢業的谷玉回遼西老家過年期間,經當地媒體得知藍天家政服務公司招聘職員,給出的工資待遇好。谷玉經連續三輪應聘,成功被該公司聘用為客戶聯絡部職員,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當年6月初,谷玉一走出校門就立即來到藍天公司報到,并與公司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即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9日。所謂聯絡部就是尋找、聯系客源,以不斷擴大客戶群來發展公司業務,從而提高公司經營效益。谷玉不僅年輕、形象好,而且通過在某機關工作的父親之關系,很快打通了多家機關事業單位客戶源。為此,谷玉的提成獎金月月都排在第一位。為這,一年合同期滿時,公司當即主動與谷玉續簽了3年期勞動合同,基本工資也由原來的2300元提高至2600元。加上每月實際提成獎金,谷玉每月工資都在3200多元。

2013年年初,伴隨遼西家政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家政服務行業競爭漸漸激烈起來。按常規,每年春天是各機關雇傭家政、清理衛生的旺季,可不知何原因,藍天公司的客戶源非但沒有增加,幾家老客戶也不再與藍天公司聯系業務。此間,已經結婚2年一直未懷孕的谷玉因忙著四處求醫,工作自然受到些影響。此間,有員工向公司反映說,不止一次看到谷玉進出某家政公司。不明情況的公司經理懷疑谷玉吃里爬外,另掙外快。為此,谷玉的3年期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未再與她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因公司效益不佳,2013年年初以來一直未漲工資,谷玉也不想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尋找機會跳槽。可之后的一年時間里,谷玉也未找到如意工作。

防止T工“吃閑飯”,未續合同隨時解除

2014年12月,谷玉懷孕不足2個月時,因身體出現不適情況,醫生建議她停止工作保胎,并為她出具了休息半月的假條。2014年12月5日,谷玉向公司請假得到批準后在家休息。12月17日,就在谷玉準備到公司上班的前一天,公司人力部負責人張先生打來電話,通知谷玉說,公司已經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谷玉假期滿后到公司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公司還通過電子郵件向谷玉發來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書。一夜未睡好覺的谷玉翌日早早趕到公司,提出自己的情況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別是自己在孕期,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單方擅自解除是無效的。而且對于未續簽合同,自己沒有過錯,公司應承擔雙倍工資賠償。公司則認為,在谷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且雙方的勞動合同早在2013年6月已到期,未續簽后,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申請仲裁,一紙合同定輸贏

對公司的說法,谷玉當然不能接受,但考慮到自己也早就不想在公司工作,谷玉提出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必須按法律規定給予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被公司拒絕后,谷玉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院。谷玉的三項訴求是: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2000元(按5年工齡之5個月工資的雙倍標準);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差額工資35200元(11個月的本人工資);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200元。

仲裁審理時,被申請人提供了一份2013年6月雙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從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以此證明雙方已續簽了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已滿,公司不再續簽合同并無不當。同時,該公司還提出,因申請人在公司“丟失客戶”一事上存在過錯,即便申請人在孕期,公司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不給付經濟補償金。谷玉提出雙方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的2013年6月,之后雙方從未再次續簽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提供的這份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勞動合同是假的,上面的“谷玉”二字并非自己親筆所簽。至于公司“丟失客戶”,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給付違法解除合同之經濟補償金。

仲裁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雖然提出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書上的乙方簽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申請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人對“丟失客戶”存在過錯,因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且雙方在最后一次續簽合同于2014年6月10日到期后,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申請人在孕期,被申請人應給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之雙倍經濟補償金。又因雙方系勞動合同到期后解除,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之程序,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不予支持。據此,仲裁院遂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2000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申請。

申請鑒定見真偽,造假敗訴罰款

對于如此仲裁結果,谷玉當然不能接受。遂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谷玉在的同時,向法院遞交了《筆跡鑒定申請書》,提出被告藍天家政服務公司提供的簽署日期為2013年6月10日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是被告偽造的,不是申請人谷玉所簽之鑒定申請。并向法院陳述,之所以在仲裁階段沒有申請鑒定,主要是原告認為,以現有的材料足以看出被告偽造原告簽名的行為;加上原告懷孕后身體不好,一直在就醫,無精力辦理此事。法院經審查同意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選擇鑒定機構,最終確定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予以鑒定。該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該勞動合同“谷玉”簽名不是谷玉本人所簽。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家政公司認為,未續簽勞動合同不同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應給付雙倍差額工資。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見,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仍存在,用人單位無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家政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書上的簽名非原告谷玉本人所簽,對該勞動合同書不予采信,對家政公司請求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因家政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丟失客戶”是原告本人原因造成,故對家政公司請求不應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給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一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僅規定了3種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本案系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之情形,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家政公司支付谷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共計67200元。

同時,由于藍天家政服務公司偽造證據,嚴重干擾、妨礙仲裁院、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為了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法院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

點 評

第7篇

2005 年年初,王宏偉曾多次找到修武縣衛生局負責人,希望能將自己的工作調到縣城。出于好意,衛生局局長徐延成便向他提供縣勞保局診所需要醫生的消息,建議他去試試。隨后,王宏偉便找到當時的縣勞保局副局長岳強,岳強答應他次日即可去診所上班。

上班的當天,勞保局診所負責人便交給王宏偉一些住院病歷:“這些都是已經住過院的病人,你把他們的病歷補一補。”王宏偉看到,所有的病歷上,患者姓名、年齡、單位,以及醫囑單包括病人用什么藥、多少劑量和入出院時間,都已經填寫了上去。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將病人主述、現病史、既往病史以及整個病情發展和治療過程補編完成,在所有醫囑單上“醫師簽名”欄簽上自己的姓名。“從常規上來說,因為對病人查訪、檢查等工作的影響,醫生補編病歷是很正常的事。”王宏偉對記者說。剛開始,他并沒有感覺到什么異常。但后來他發現,住院病人的病歷越補越多,但很少見到有人住院,偶爾有人白天打打點滴而已。“慢慢地我感到心里不踏實,就向人打聽。”一位知情人告訴王宏偉,診所補編病歷是為了騙取國家的醫保金。當他拿著病歷找到內行人詢問后得知,他所編病歷的病人每人每天醫藥費大都在200元以上。

“沒想到問題這么嚴重,我有些害怕,這是在干違法的事兒。”王宏偉擔心自己被牽扯進去,就找到診所的負責人,試探著問:“能不能讓我見見病人?”當時,診所負責人的回答含含糊糊。然而沒想到的是,幾天后王宏偉就被診所無故辭退了。

6 月底,王宏偉離開了工作了6個月零4 天的修武縣勞保局診所。這段日子里,王宏偉每月平均編造病歷20份左右,絕大部分病人的“住院時間”都在20 天以上,簽寫處方達幾十本之多。回到家里的王宏偉寢食難安。思量再三,7 月18日,他向縣衛生局局長徐延成反映了相關情況,并把舉報信交給了徐。但是,第二天晚上,修武縣勞保局副局長岳強就帶人找到王宏偉家,勸阻說不要把事情弄大。

“當時我也不想把事情弄大,但有人對我說,騙取醫保金是要坐監獄的。”王宏偉說,他最初的目的只是想洗刷自己的清白,但有關部門對這件事的處理結果讓他感到心寒。

7 月25 日,王宏偉將舉報材料轉送到修武縣政府主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薛志杰手里。

8 月1 日,王宏偉來到修武縣委辦公室,并給縣委書記魏豐收留下了一封舉報信。一周后,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王宏偉:“魏書記批了,讓縣紀委調查。”8 月27 日,修武縣紀委工作人員通知王宏偉第二天到紀委談情況。但是,當晚就有一陌生的中年女子來到王宏偉家,對他說,“去了以后別多嘴,都是縣城的人,低頭不見抬頭見的,不然對誰都不好。”事實上,從7 月19 日到8 月底,王宏偉家多次有陌生人前去勸告其就此罷休。

9 月13 日,修武縣委辦公室答復王宏偉,縣里已經讓該診所停業整頓。但是,王宏偉對這個簡單的處理結果并不滿意。9 月19 日,王宏偉先后向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檢察院、焦作市紀委和焦作市醫保中心等單位進行了實名舉報,但卻一直沒有結果。

10 月25日,焦作市紀委答復說,該案件已經移交到修武縣,由修武縣紀委核實調查。但是,在隨后的修武縣紀委調查時,王宏偉卻拒絕配合,理由是“對縣里信不過”。因為此前,多次到王宏偉家的那位陌生中年女子曾揚言:“所有的情況,包括你去政府說什么話,我都一清二楚。”

“我患病我咋不知道呢”

11月28日,記者拿到了王宏偉提供的《定點醫療機構病歷審核移交表》(以下簡稱《病歷審核表》)。他說,這個表格是他特意從勞保局診所的報表單上抄下來的,和上報給縣醫保中心的基本沒有兩樣。《病歷審核表》上89名病人的處方單和醫囑單都是診所讓其填寫的,病歷都是他親手偽造的。

那么,修武縣勞保局診所給王宏偉提供的這些病人是否存在呢?11月29日至12 月1 日,記者先后走訪了名單上的多位“病人”。

得知自己患有“高血壓”“冠心病”,修武縣方莊鎮二中的張太平老師感到十分驚訝:“方莊鎮老師中就我一個叫張太平,但我身體一直很好啊。我患病了我咋不知道呢,這肯定是誰瞎編造的。”張太平說,2005 年春天,他曾和勞保局診所打過一次交道,但那是去給母親取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因為帶的錢不夠,他的醫保卡就被“押”在勞保局診所。對于《病歷審核表》上的住院和出院時間“05.4.1,05.4.22”,他感到很荒唐:“我上半年總共請過半天假,你可以查我的考勤表”。

與張太平老師一樣,修武縣方莊鎮二中教師焦小景也對自己患有“病毒性心肌炎”感到不可思議。但《病歷審核表》卻顯示,焦小景老師因患此病的住院、出院時間是“05.4.28,05.5.17”。焦小景老師說,2005年初,她丈夫曾用她的醫保卡在該診所給孩子買過鈣片,可能是錢不夠暫時把醫保卡“押”在了勞保局診所一段時間。但自己絕對沒有患過“病毒性心肌炎”,沒有去那里看過病,更談不上住院。薛載笑是修武縣郇封鎮藍封小學教師。2005 年上半年,他曾因發低燒和腸胃不適到該診所治療過。“我大概打了一個星期的針(點滴),但在中午飯間打完后就回來了。”薛載笑回憶說。但《病歷審核表》卻顯示,薛載笑患“變異性心絞痛”,并住院21 天。

修武縣一中教師黎明(化名)患有乙肝。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卻明確表示,“2005年上半年沒有因為乙肝住過院,可能在那兒住院看心臟病時拿過乙肝藥”。但《病歷審核表》卻注明,今年5 月他因乙肝住院長達22 天。

修武縣縣直幼兒園教師王君曾到該診所看過“頭痛感冒發燒”,而不是《病歷審核表》上說的什么“盆腔炎”。王君老師氣憤地質問道,“頭痛感冒發燒和盆腔炎有啥關系呢?”

王宏偉給記者提供的這個《病歷審核表》的真實程度如何?醫保診所是否真的用這些病歷騙取醫保金了呢?12 月1 日上午,修武縣勞保局醫保中心向記者提供了勞保局診所2005 年1至6 月份醫保結算清單。但是,醫保結算為何身患高血壓、冠心病、動脈硬化的機關干部們都選擇到這里呢?如果醫術實在高明,為何王宏偉整理的病歷中連一個農民的影子也沒有?清單上的單位卻變成了“修武縣燒傷專科診所”。更讓記者感到吃驚的是,清單

上明確顯示修武縣方莊鎮二中張太平老師的醫療費用為3407 元,焦小景老師的治療費為3038.50元,兩人的“出院診斷”均為“病情好轉”。郇封鎮藍封小學教師薛載笑自稱花費了180 多元,但是,清單卻顯示其治療費用為4642 元。清單還顯示,修武縣一中教師黎明的乙肝治療費是3109 元;縣直幼兒園教師王君的“盆腔炎”治療費為1943 元。勞保局診所成了燙手山芋在修武縣,接受記者采訪的數十位居民都認為,勞保局診所就是縣勞保局下屬的醫院,“診所的位置就在醫保中心樓下”。那么,修武縣勞保局診所究竟與修武縣勞保局有什么關系呢?

12 月6 日下午,記者就此詢問了修武縣勞保局醫保中心主任浮艷琴。浮艷琴說,這家診所以前叫修武縣燒傷專科診所,是勞保局下屬商貿公司創辦的,2003 年變更為修武縣人民醫院社區門診。同年5 月,該診所也由原來的醫保定點門診改為了定點醫院。“但我們這里并沒有對它的名稱更改,醫保金結算單上的填報單位仍是修武縣燒傷專科診所。2005 年7 月20 日,停止了對該診所醫保金的結算。”

按浮艷琴主任的說法,該診所應該歸屬修武縣人民醫院。而作為縣人民醫院主管單位的修武縣衛生局卻不這樣認為。

修武縣衛生局局長徐延成再三向記者強調,“這家診所不是私人診所,也不是縣人民醫院的社區門診,而是縣勞保局所有的勞保局診所。”同時,徐延成局長讓該局醫政股負責人出具了勞保局診所申請注冊和注銷的相關手續。記者注意到,相關手續顯示,2003年8 月28日,張娟向縣衛生局提供的《河南省醫療機構分類申請書》,其性質為“集體”,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修武縣勞保局,縣勞保局還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一欄上加蓋了公章。

按照審批權限,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醫療機構不能設立病床。如果設立1 至10 張病床,必須由焦作市衛生局審核批準。但是,醫政股負責人肯定地說“焦作市衛生局就沒有核準過這個診所”。按照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如果勞保局診所開展了住院病人業務就屬于違法超范圍。

2003 年9 月18 日,修武縣勞保局下發《關于張娟同志任命的決定(修勞社[2003]26 號)》,“9 月10 日,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張娟同志任修武縣新興街社區門診部主任,免去王中海同志的診所所長職務。”但是,在2004 年8 月25日,勞保局診所法人代表張娟向縣衛生局提交的《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上,張娟的職務卻是“勞保局診所所長”。

2005 年8 月22 日,修武縣勞保局向縣衛生局提出《關于注銷勞保局診所的申請》(修勞社字[2005]40號)。申請注銷的理由是:“由于經營不善,診所嚴重虧損,加之醫務人員流動頻繁,難以保證醫療質量,因此申請注銷勞保局診所。”記者就上述情況向修武縣勞保局局長呂國平求證。而呂國平局長的回答讓人頗感意外。“縣勞保局與修武縣勞保局診所沒有任何關系,勞保局醫保中心只是把房子租給他們,收取房租而已。”呂國平局長肯定地對記者說,他只知道,那里(勞保局診所)可以刷卡買藥、住院,原來是燒傷專科門診,后來成了縣人民醫院的社區門診。

至于什么時間變成勞保局診所的、什么時間申報的、什么時間注銷的情況,他一概不清楚。呂國平透露說,2005 年6 月,他曾接到過署名為“你的好朋友”舉報信,了解到情況后,7月他就令醫保中心取消了該診所的定點醫療資格。那么,修武縣勞保局下發的《關于張娟同志任命的決定》,作為局長的呂國平是否知情呢?呂國平表示,應該說任命書應有局長簽字,但他本人沒有簽過字,并堅持稱自己不認識張娟。呂國平同時說,文件和任命書都是縣勞保局原副局長岳強偽造的,當時分管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礙于情面便給他蓋了公章。價格奇高的診所緣何顧客盈門?

王宏偉說,勞保局診所的具體管理者是修武縣勞保局原副局長岳強的親屬,而且是承包者,而岳強在2005 年10月份退居二線。王宏偉認為,如果不是岳強的作用,他的親屬不可能承包到勞保局診所,勞保局騙取醫保金的企圖也不可能輕易得逞。

岳強和勞保局診所到底是什么關系呢?

2005 年11 月30 日,就在記者準備聯系岳強時,一位自稱是勞保局診所大股東的陌生中年女子(后來得知此人叫林玉萍――記者注)要求與記者溝通情況。她說,診所前身是一家燒傷科診所,去年她和溫縣籍女子張娟等人承包后,投資了12萬元。其中,她是最大的股東,出資了5 萬元。之所以讓出資1.9萬元的張娟任法人代表,主要是因為“自己生意多,忙不過來”。她說,岳強副局長的妻子曾在診所上過班,但只是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每個月的工資也就一二百元。勞保局診所位于修武縣城新興街西口路南2 號,七八十平米的醫藥專柜、診斷室,加上四五間病房就是它的全部家當了。這樣的診所怎么被定為醫保定點醫院的呢?修武縣勞保局醫保中心主任浮艷琴以自己是2004年3月份剛到任,不清楚以前情況為由,沒有正面回答。

河南省修武縣周莊鄉衛生院原副院長王宏偉但一個公認的事實是,勞保局診所在擁有參保人數僅13400 人的修武縣來說,是惟一被定為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所。其他的定點醫院是三家縣級醫院和四家鄉鎮醫院。

但同時讓人很難想象的是,這個貌不驚人的診所,卻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參保人員樂意前來就診。

耐人尋味的是,在修武縣醫保中心提供的勞保局診所2005 年1 至6 月份醫保結算清單里,記者看到,醫保中心職工薛福琴治療費為3781 元,中心職工宋艷艷治療費是2406 元,中心職工楊云香治療費為2608 元,縣勞動局職工周慧君治療費是3582 元。

那么,是不是因為這個診所的醫術特別高超呢?細讀這份醫保結算清單時記者發現,在100人次的診療活動中僅有3 人出院時為“病情治愈”。其余,均為“病情好轉”。醫術不高超,卻有人愿意前來,是不是因為這家診所的醫療價格便宜呢?醫保結算清單上顯示,100人次合計醫療費近35.8 萬元,平均每人每次治療費用近3580 元。費用最低的要數郇封中心校的王君,他的費用也高達1943元。這家醫術不高、醫療價格又如此昂貴的診所,為何還有那么多的人前來就診?在并不富裕的修武縣,他們究竟是些什么人呢?

醫保結算清單寫得很明白,他們大都是縣直各機關的在職或退休干部。應該說,他們是修武縣生活條件較好的人,即使這樣,難道他們真的愿意每次花費3000 多元,住院20 多天,僅僅圖個“病醫院?調查情好轉”嗎?

更讓記者不解的是,為何身患高血壓、冠心病、動脈硬化的機關干部都選擇到這里呢?如果醫術實在高明,為何王宏偉整理的病歷中連一個農民的影子也

沒有?

所有這些疑問,恐怕不久將有答案。2005 年12 月6 日,記者見到了以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保處處長劉國柱帶隊的省市醫保調查組,劉國柱表示調查組正在調查,如果情況屬實,將配合相關部門對修武縣勞保局診所進行嚴肅處理。

記者同時獲悉,修武縣紀檢、檢察部門已經介入,正在調查取證。

2005年1月和3月,本刊分別報道了《女大學生之死起疑云》、《黃案一審定音》的醫院調查,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日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退還多收患者黃的醫療費5819.55元。1994 年,少女黃因罹患系統性紅斑狼瘡,繼而患上狼瘡性腎炎、尿毒癥。近6 年來,一直在湖北省人民醫院通過透析治療,維持生命。

2004 年5 月13日,已經23歲的女大學生黃因腹部難受被父母送進湖北省人民醫院腎內科就診。6 月5 日因心臟衰竭而病逝。

2004 年7 月12 日,黃的母親陳玉蓮到醫院結算女兒的住院費。陳玉蓮發現,醫院僅以“治療費”“診療費”“處置費”名義收取的費用(5819.9 元)就占到了總費用(19474.52 元)的三分之一,院方還拒絕向患者家屬提供這些費用的明細賬單,黃的父母感到女兒的醫療費有問題。于是,他們對照《武漢市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從醫院的收費單據上查出11 處問題,涉及項目多達40 項,多收費用高達8950.74元。

2004 年9 月8 日,陳玉蓮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湖北省人民醫院退還多收亂收的費用。

經法院公開審理,認定湖北省人民醫院對患者黃的醫療行為,既存在著超標準收費行為,也存在著自立項目的收費行為。依法判決湖北省人民醫院退還多收患者黃的醫療費5629.53元。判決后雙方均不服,遂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8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經濟開發建設及文物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針,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征集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七條文物保護事業可以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事業的捐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開展活動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進行培訓、指導。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條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本條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或者明確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文物保護義務;

(二)監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并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文物保護相關的舉報、投訴;

(五)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文物流通中的執法活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現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的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文物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文物的日常保護、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條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文物鑒定機構,按照其職責負責文物的定級鑒定、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工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文物鑒定組織,受省文物鑒定機構委托,承擔相關文物鑒定工作。

從事文物鑒定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及其鑒定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分別確定為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選擇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時,應當附具說明材料和專家意見。

規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在城鎮房屋拆遷、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二十四個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后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拆除。

第二十條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新發現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予以修改、調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其保護范圍;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必須確保文物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完整,劃定前應當征求文物保護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規劃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批準,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不可移動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與所有人、使用人協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國有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于歷史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具體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進行調查,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

第四章考古發掘

第三十一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勘查發現地下文物情況和有關史料記載情況,確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三十二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占地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發現地下文物,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需要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

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應當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勘探試掘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擴大試掘面積的,必須另行報批。

第五章博物館與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國有博物館以及收藏文物的圖書館、檔案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門的庫房、專職技術人員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館藏一、二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館藏三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參與鑒定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對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記造冊,區別等級,建立藏品檔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一)無專門文物庫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專業人員缺乏或者與藏品保管工作不適應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第四十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因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對館藏一級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

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場館;

(三)有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統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或者財產;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社會力量申請舉辦博物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博物館申請書;

(二)藏品目錄;

(三)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有擬聘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證明;

(七)博物館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準舉辦的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后,方可對外開放。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條對文物的利用實行合理、適度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并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眾開放,其事業性收入用于文物保護事業。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實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拍攝。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的,應當依法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拍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國家和省優惠待遇的非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館在節假日應當開放。

國有博物館應當向教師、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和六十歲以上公民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章民間收藏文物與流通

第五十條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民和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依法收藏文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其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五十二條設立文物商店,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拍賣前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時,對其中的珍貴文物,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并標明文物出境標識。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珍貴文物移交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分別由海關、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指使、強令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文物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負責文物管理協調、執法、咨詢、日常保護的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審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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