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24 1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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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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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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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借用
第一條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二條 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從甲方借調人員到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費。
第四條 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勞務關系。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第五條 借用費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員工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員工的工資。
(二)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商業保險、福利的費用。
(四)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稅收等費用。
第六條 甲方派遣人員的姓名、聘用職務、借用費及其組成在附件1中約定,附件1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的要求推薦人選,與乙方決定借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的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二)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
(四)從借用費中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費后,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福利費用,其中福利及醫療保險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條款、甲方有關派遣員工福利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的規定執行。
(六)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七)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八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三)乙方若無故拖欠派遣員工的工資或借用費,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費用。
(四)派遣員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協助乙方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九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抑,不歧視派遣員工。
(二)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為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由乙方決定。
(五)保證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為借用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乙方的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婚假3天,屬于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規定發給派遣員工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最低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的80%。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女員工應提供合法的醫生證明。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
(七)不得解除或終止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八)不得解除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九)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醫療補助費。
(十)督促派遣員工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稅收法規,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督促派遣員工辦理借用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章制度和協議為準。
第十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借用期限確定:
1.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二)在借用期內,有解除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規定(此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約定。
第十二條 乙方須于當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 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甲方(或乙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員工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 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附件2中約定,附件2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 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 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 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公司網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如下合同:
一、派遣合同期限:
1、派遣時間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派遣人員(名單附后)共計 名;以實際派遣人員數量為準。
3、本合同期限不少于二年,甲方提前終止本合同,導致初始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期不滿二年,由甲方給予派遣人員的經濟補償。合同期滿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員工可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本合同。如合同期滿雙方無異議,則視為該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
二、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崗位及人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附件為準。
三、勞動合同的制訂和執行:
甲乙雙方應共同制訂《勞動合同》,明確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員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四、勞務人員招聘
1.甲方應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勞務人員的條件、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工資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條件。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試的勞務人員須攜帶身份證、學歷文憑、技能證書等證件,人數應多于甲方招用人數(視勞動力市場而定)
3.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同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本企業內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崗位。
4.在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生產需要,與其他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如甲方自行招員工,須以勞務用工的方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5.甲方應與勞務人員簽訂上崗合同并明確崗位職責。
五、勞動保護
1.乙方在派遣前對勞務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等教育。
2.甲方負責入職后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并將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行為規范及違規處理辦法,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人員。
3.甲方應向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防用品。
六、勞動報酬
1.由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調整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工制度。
5.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派遣給甲方的勞務人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簽訂當年的最低收入。
6.甲乙雙方協商約定,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收入由甲方按規定核算并由甲方按約定時間委托銀行及時轉入乙方企業銀行賬戶,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足額將勞務工資發放給勞務人員,甲方應負責代扣代繳勞務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本市戶籍的勞務人員城鎮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其他應繳納的保險金費用。
2.乙方負責對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勞務人員到區社保中心申報繳費手續。
3.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外省市勞務工的綜合保險及社保費用。
4.乙方負責對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來從業人員到區外勞所申報繳費手續。
5.乙方每月按時向甲方報送加蓋公章的《派遣人員參保繳費清冊》(社保、綜保等)
6.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可享受法定的節假日及婚、喪、產、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7.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加班、節假日上班,甲方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8.在新三險實施時,乙方按合同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繳費,若甲乙雙方在繳費發生爭議時作為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工傷處理
1.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時通知乙方到場共同處理。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傷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乙方向勞動及有關部門申報。
3.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配合處理,工傷的醫療費由甲方墊資處理。工傷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生賠付以外的具有法律
依據的相關合理費用(包括醫療、救護、交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甲方與派遣人員除本合同中第十二條中規定以外的將派遣人員退還乙方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律按《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十、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或支付賠償金。
十一、甲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十二、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派遣人員退還給乙方:
1.甲乙雙方派遣合同期滿的;
2.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
3.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使用關系或勞動關系的;
4.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中應有明確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的條款,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員);
6. 如發現冒名頂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證和假的證明或發現簡歷和個人資料與事實不符合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8.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違反計劃生育的;
11.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派遣人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13.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外,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有勞動關系,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擔用工期內的經濟補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責任;需要乙方提供相應證據的,乙方應提供證據。
十三、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1.勞務人員在合同期間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向其支付報酬。
2.乙方應以甲方要求辦妥派遣人員錄用手續,因甲方情況變化取消與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終止與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支付給派遣人員的經濟補償由甲方承擔。
3.因甲方未及時將勞務人員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管理費通過銀行等方式劃入乙方指定賬戶造成未及時辦理招工申報、繳納(社保、綜保)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費用由甲方承擔。
4.因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每月1日至24日雙休日提前)將退工名單書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四、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退工的名單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時辦理退保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時辦理招工申報,繳納社保費或綜保費、勞務人員在務工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及社保費或綜保費和管理費通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及繳納社保費或綜保費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應與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且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五、費用結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幣)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工管理費。
2.本市城保及鎮保員工,甲方還須支付每人每年內檔案管理費100元;及支付社保員工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每人每月實際社保繳費基數的1.6%繳納,由乙方代繳。
3.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社保費、管理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開戶行:
帳號:
戶名:
甲方付費后及時向甲方提供付款憑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正規勞務發票。勞務人員入職后滿 日即產生管理費用,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十六、管理責任
1.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由雙方共同處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工傷理賠等)和家屬工作及外來人員住院理賠工作。
2.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安全意識、遵守用工方的廠紀廠規,并做好對勞務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3.乙方應協調甲方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系,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爭議。
4.乙方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務工期間其他與務工有關的事宜。
5.若乙方有員工離職未提前通知時,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并協助乙方對該員工作相應的處罰,乙方應及時補充甲方空缺崗位上的勞務人員。
十七、合同的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要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若一方違反約定未提前通知另一方,則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該數額為雙方解除或終止合同前6個月的月平均管理費用)的違約金,。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終止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約,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十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上海市法律法規有悖的,按國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規執行。
2.本合同未盡事宜再商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雙方認為需要另選約定的條件:員工合同簽訂時,身份真偽、簽字真偽以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偽的審核,由乙方負責的,乙方承擔相關責任;由甲方負責的,甲方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名單由雙方簽字蓋章的人員明細附件為準)
4.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勞 動 合 同 書
(勞務派遣)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程、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月工資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______×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0天
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國之日起到離開_________國之日止計算。
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帳戶,并按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______國___________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國駐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_______銀行____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______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過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期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_________(貨幣及數量)。
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乙方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十七天。
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
月工資 ______×假期工作天數。
30天
第八條 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______的機票。
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它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___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___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_______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在______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和骨灰運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乙方人員在______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_______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______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服務期為______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滿后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費。
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并在四個月內償還。
乙方人員抵達_________后,______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它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市簽字。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 方(實際用工單位)
地 址: 聯系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協議:
一、 勞務派遣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勞務派遣內容: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關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服務。(乙方具體需求勞務人員條件詳見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相關事宜。
三、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1、勞務費用的構成:
(1)勞務人員的工資報酬(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標準不低于蘇州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勞務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商業保險費: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社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5)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農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2、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實際產生應付的勞務費用等一并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并提供各項勞務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在每月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相關勞務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給乙方。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定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證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甲方在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并提供勞動政策指導服務。
2、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后,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時間為勞務派遣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勞務人員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3、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4、甲方負責定期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工作。
5、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
6、甲方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健康體檢和崗前培訓,取得體檢合格和崗前培訓合格證者方可輸送派遣給乙方,體檢和培訓費用由負擔。
7、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錄用、退工、退保費手續,協助乙方處理勞務糾紛以及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處理勞務派遣人員因在乙方工作期滿或因違反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被終止勞務工作的事宜。
8、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和配合甲方處理。發生的相應費用以及辦理處理手續由甲方負責處理……
9、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應付勞務費用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10、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認定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責任人員負責賠償,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追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明確其告知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3、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相關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勤考核獎懲等綜合勞務考核,乙方可對勞務派遣人員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相關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6、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產需要勞務人員加班的應按有關國家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給予調休。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按照乙方相關規章制度由甲方負責處理后返還乙方。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 元以上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派遣勞務人員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勞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考核,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根據本協議第五項第7條(1)至(5)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應向甲方提供或傳真有關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認定事實材料經甲方確認后處理;根據本協議第7條(6)(7)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處理。
9、除法律規定和本協議有約定外,,乙方不得隨意遣返退回本協議期間的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如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因乙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其他客觀原因乙方的確需要裁減用工或不能繼續用工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確定乙方需裁減或不能用工的,乙方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3、本協議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4、甲方所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在乙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員的體檢費、崗前培訓費、資質證書費、勞務管理費、相關保險費。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鎮勞務人員,有關用工手續辦理等費用,由甲方墊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事務中遇有重要事項需要乙方決定的,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實施。
7、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本協議期滿前,雙方均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是否繼續履行,是否繼續履行由雙方協商處理。
七、協議糾紛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事項:
1、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和勞務費用結算明細內容為本協議有效組成內容部分。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補充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有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3、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青島興邦高級人才評薦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應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一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亦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定人員,經雙方確認后,由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對乙方所派遣的員工,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試用期。
3.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派遣關系并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關系,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國家
和施市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在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員工個人另簽協議并抄送乙方備案。
6.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兩周內,
應做出答復。
第二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尊重員工的人格和合法權益。
2.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和施市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場所與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的教育與管理。
3.對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和崗位工作規范。員工經培訓后,應建立有本人簽字的備檔。
4.嚴格執行國家和施市規定的工作時制。在生產經營和工作必需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時,應按相關規定控制加班時間,并支付加班費。
5.保證員工在派遣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工傷假(含職業?。⒉〖伲ê且蚬へ搨?、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和女員工勞動保護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承擔工資和相關待遇。
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之內,甲方不得解除或終止派遣關系:
(1)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醫務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2)、(3)款派遣期限屆滿的,應順延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
7.員工若非因甲方違背法律、法規提出辭職,乙方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回復乙方。
-1-
第二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甲方要求選薦員工,并為甲方所選定的人員(見附表一)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
2.對員工進行入職基本培訓及教育員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術和商業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協商確定的員工應得工資及相關收入金額,按月以貨幣方式向員工足額支付,并代扣和代繳個人所得稅。
4.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和代繳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手續。
6.為甲方派遣公務出國、出境和赴邊防、特區的員工,辦理出國、出境和相關手續。
7.經甲、乙雙方確認,為解除和終止派遣關系的員工,辦理離職、失業及相關手續。
第四條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員工合法權益之行為,有權進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兩周內,應做出答復。
第三章費用及結算
第五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員工派遣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表一。此附表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
第六條員工加班費計算方法,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屬于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之項目,應交費用按相關部門和單位收費標準,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員工派遣費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應通過銀行匯至乙方帳戶。
第九條乙方每月應按有關部門規定之期限,繳納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甲方或乙方單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關系時,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另一方有權向責任方追索經濟賠償和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響員工工資按期發放或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按期繳納時,其后果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由于甲方或乙方違背法律、法規或政府規定,對員工權益造成損害或導致員工辭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員工派遣關系,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乙
方賠償“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員工解除合同或派遣關系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員工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7項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乙方應向甲方選送新的相應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員工,應由乙方向甲方賠償“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爭議與仲裁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求得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青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導致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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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雙
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之內,甲、乙雙方若同意延續,則另行履行續簽手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勞務派遣)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關鍵詞】: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
勞務派遣作為發展迅速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其他地區的對務工人員的需求,這種新興的雇傭制度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往往勞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等。本文將針對這些不足進行具體分析,從而以勞動合同法視野去進行勞務派遣問題的解決,以此完善勞務派遣的規范性,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一、在勞動合同法視野下勞務派遣的重要內涵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重要的勞務工作形式出現,在勞務派遣中會存在著三方,分別是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個人。這種形式與傳統的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關系有很大不同,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用工單位也與派遣單位簽訂合同,在此時,派遣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酬勞,而用工單位需要向派遣單位支付酬勞。所以在這個過程之中,派遣單位作為一個類似中介作用出現。但是與中介不同的是,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明確的合同關系,這就致使派遣單位需要處理更多的問題,對更廣范圍的事情負責任。于是勞動合同法視野角度就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是為了能更好的處理相應的勞動關系而進行設立的,不僅僅要明確三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也能較為公正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派遣單位的利益,所以在看待勞務派遣問題時,我們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以勞動合同法視野去了解勞務派遣的真正內涵。
二、在勞務派遣過程之中所存在的基本問題
往往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之中會存在一些相應的問題,比如說對于派遣單位而言不能將監督工作落實到位,或者是用工數量超出了規定計劃,出現了“同工不同酬”、派遣務工的勞動者用工混崗[1]等現象發生,但無論是怎樣,這些問題是切實存在的,這就說明在勞務派遣這個方面還是有很多制度上及法律上漏洞的,不能夠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除此之外,勞務派遣單位進入市場的門檻普遍較低,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的數量過多,而且質量往往參差不齊,并不利于國家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管,這樣的勞務派遣單位也不能夠起到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真正作用。
三、如何在勞動合同法視野下進行勞務派遣的具體分析
(一)進行勞務派遣時提高對于派遣單位的要求
派遣單位的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也無法保障相應勞動者的權益,處于多種角度進行考慮,應當在進行勞務派遣時提高對于派遣單位的相應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也進行了關于注冊資本的修改,在第五十七條中,將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提高到“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2]”。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申請相應的行政許可,這些措施都可以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向法律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二)明確勞動關系,規范合同內容
在勞務派遣這一務工流程上,出現了三方,就是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自身,往往在這個環節中我們不僅僅要明確相應的勞動關系,也要對合同內容進行規范,在合同法第六條中也有明確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倍冶仨毢炗啎娴暮贤啪哂邢鄳姆尚б?。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樞紐,是起到收取用人單位薪酬,向勞動者發放薪酬的作用的。所以派遣單位應該承擔對于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相應責任。只有明確勞動關系,規范合同內容,才能對勞務派遣所出現的問題予以責任劃分,防止相互推避責任的事情發生。
(三)勞務派遣范圍內應該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發生
“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這種情況,在合同法中的第六十三條進行了修改,“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有了合同法的支持外,我們還應該注重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確定,對于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做好事后監督工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及時掌握勞務派遣的相應情況,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4],對于各個部門及單位進行用工情況的定期檢查,上交相應的情況反饋表,從而促進勞務派遣的進一步發展。
(四)控制好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
勞務派遣的過程之中,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用工數量往往超出了企業所需要的用工數量的比例,超出了相應的用工數量的限制,所以想要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進行控制,就需要制定相應的用工監察制度與預控計劃,成立勞務派遣用工管控小組,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來計劃相應的用工量,對短期職工及非專業人員進行相應的清退工作[5],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及具體情況,對被清退的人員進行經濟補償,這樣不僅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風險,也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人員的配備情況,從而提高勞務派遣人員的相應質量。
結語:
勞務派遣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務工途徑,發展十分迅速,但是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勞務派遣應該以法律基礎從而解決問題。所以我們要以勞動合同法的視野去看待勞務派遣的發展,往往勞動合同法視野下的勞務派遣呈現以下幾種特性:提高了對于勞務派遣單位的市場準入門檻、勞動關系及勞動合同更加明確、避免勞務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發生及加強對于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相應控制。我們從特性中看到了勞動合同法轉變的趨向,也看到了勞務派遣的發展方向,但是在勞務派遣發展上與相應制度的建立上我們還有很遠的路要走,仍然需要不斷地努力與完善。
作者簡介:譚F,女,漢族,1991年4月生,河南南陽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民商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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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美艷.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問題和對策建議[J]. 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13,01:23-31.
[3] 蘇應生,陳春梅. 淺析《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的影響[J]. 中國勞動,2013,0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