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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財稅法制論文

財稅法制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1-24 17:14:0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稅法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財稅法制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水彩畫;融合;發展;創新;文化品格;審美

一、融合

1 中國水彩畫的發展與文化品格

從十九世紀末水彩畫在上海廣泛傳播,到現在也已有一百余年。中國水彩事業經由水彩畫家如李鐵夫、關廣志、李劍晨、潘思同、王肇民等前輩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中國水彩畫的獨特面貌。中國傳統文化對水彩畫藝術的發展影響甚遠,其相對獨立的文化內核和美學思想從意境、氣韻、語言和造型等方面與中國水彩藝術的發展相映成輝。我們只有立足于中國傳統文化思想和審美精神,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國水彩畫的審美屬性和審美品格。我們應當在藝術實踐當中不斷把握心靈世界,沉淀情感,升華境界,崇簡尚意。這種品格恰似一根紅線貫穿水彩藝術發展之路,形成了獨特的中國水彩畫審美意識,并泛化成中國水彩藝術的文化審美品格。

2 水彩畫本體語言的構成因素

水彩畫本體語言由工具材料、表現技法和審美理念三個層面構成。

(1)從媒材方砸來看水彩廁的本體語言

畫種的界定首先在于其所使用的工具材料,不同的工具材料、不同的技巧創造出不同的效果,從而形成風格各異的藝術面貌。水彩畫作為獨立之畫種,不同的材質美感,加上水的流動性、色的透明性、水色交融的偶然性,由此而產生的透明、流暢、輕快、滋潤等藝術情趣,既是水彩畫獨特魅力之所在,也是水彩畫本體語言的首要因素。

(2)從表現技法方面來看水彩畫的本體語言

如果我們僅從媒材特點來看待一個畫種的本體語言,顯然是不夠的。十八世紀以前的水彩畫。多數是在毛筆或鋼筆的素描稿上,用淡彩渲染而成,后來才逐漸發展到用色彩直接描繪,而真正使水彩畫發展成為獨立畫種是通過英國水彩畫家們的努力來完成的。在照相機發明之前,由于用水彩作畫時間迅速而且工具輕便,于是利用它來作收集素材的速寫,或繪制油畫的草圖,例如丟勒、荷爾拜因和魯本斯經常使用此方法。這一時期,水彩畫技法幾乎等同于油畫技法,是油畫的附屬品。然而,水彩畫最終得以成為一個獨立的畫種,就在于其與油畫技法的分道揚鑣。十八世紀時,被稱為“英國水彩畫之父”的保羅,桑德比(PaulSandby。1725--1809)突破了水彩材料之局限,運用干濕不同之筆法,以多種色彩進行點染、薄涂和重疊,賦予水彩畫以新的表現力和生命力。

在藝術逐漸多元化的今天,如何看待水彩畫的本體語言,怎樣重新認識水彩畫的自身語言,對水彩畫的發展是極為重要的。黑格爾曾經說過:“顏色,色彩――這就是使畫家成為畫家的東西”。吳冠中先生亦言:“水彩,其特點就在于水和彩的結合,不發揮水的長處,它比不上油畫和粉畫的表現力強;不發揮彩的特點。比之水墨畫的神韻又見遜色。但它妙在水與彩的結合”。水分、色彩靠筆的帶動而留存在紙上,如果說水分賦予色彩以生機,那么也可以說筆觸給予它們以性格,由此所產生的筆觸其表現力也是無窮無盡的。不僅形體靠用筆來塑造,而且運動感、節奏感、氣氛和情緒的表達都和運筆有關。如徐青先生強調“要通過水彩畫的特殊表現技法,充分體現水彩畫輕快、透明的特色。作畫首先要對對象進行觀察研究,表達審美情調,用什么方法,都要做到心中有數。”他的水彩畫功力深厚,用色鮮明、沉著而不艷俗,筆觸凝重而不凝滯。

(3)從審美理念的角度來看水彩畫的本體語言

感覺,情感,感受力在水彩畫中所呈現出的抽象形式與風格,從審美理念的角度來看具有很強的藝術性和感染力,它們豐富了水彩語言的表現力,使水彩本體語言在原有基礎上得到了更大的拓展。如果說西方水彩畫崇尚“實境”的話,那么在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的中國水彩畫常常處于一種物與境不斷轉化的狀態之中。如李鐵夫先生把中國書畫用筆的方法融入水彩,氣魄雄渾,洋溢著中國民族的藝術風度,從其代表作《瓶菊》可以感受到他的作品“有著印象派繪畫那樣明亮的陽光和流動的大氣,并且是以痛快淋漓的筆觸表現出宏大的氣概”。

二、發展與創新

1 當代中國水彩畫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及出現的問題

中國水彩藝術根植于中國千年文化中,并經歷了百余年的沿革與發展,時至今日,已經形成了空前繁榮的新局面。中國水彩畫家充分借鑒中國畫中大量的技法和文化內涵來豐富水彩畫的語言,例如潑色、轉印及飛白等方法都是在繼承西洋水彩畫的基本特質的同時而又使其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很好見證。對水彩畫來講,獨特的工具使之具有得天獨厚的肌理創造本領,這是其它畫種不可比擬的。我國著名水彩畫家王肇民在作畫時先在畫紙上打上一層粉底,這樣一來使畫面呈現出一種厚重的視覺效果。也正因為受他的影響,后來廣東的許多畫家也十分注重這種技法和效果。當代水彩畫整體水平不斷提高,表現力得以增強,形式也日趨多樣,早已不是當初那種“小畫種”的印象了。但當代中國水彩畫的發展現狀之中亦出現諸多問題。其中主要問題是題材雷同、語言匱乏、精神缺失,這些問題的形成主要原因是藝術家遠離現實生活,以及水彩畫體系本身也不夠完善。著名水彩畫家關維興指出要加強水彩的分量感,就是要加強其內涵。內涵包括主題、畫法、色彩、情趣、制作、構圖、材料等因素的總和,但首推情趣。“很多人誤將趣味當情趣,重趣而輕情。這些人以極大的熱情去追求水的趣味、筆墨趣味、肌理趣味,有時被偶現的漂亮的肌理效果所統治”。所以肌理技法等表現手段最終都是為主題、為內容服務的,根據不同的主題、不同的情感選擇不同的表現手段,也是作品構思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在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相互交融的背景之下,當今水彩畫的發展有了更廣闊的領域。我們正以中國深厚的傳統文化、哲學觀念、生活體驗。來審視當代水彩畫發展的新方向。

2 當代中國水彩語言內涵的延伸

繪畫藝術以創新求變,是一個萬古永恒的主題,當今水彩畫藝術也面臨著發展與演變的許多問題。水彩畫經過幾個世紀的積淀,其材料、技法與藝術性的表現性都已經有了較成熟的發展。目前一些水彩畫家為了探尋水彩畫新的發展領域,對材料和技法有了進一步的拓展。首先從紙材料來說,卡紙、有色紙、高麗紙、宣紙、工業用紙,甚至在木板及各類畫布上,都可能允許進行嘗試。由于這些材料對顏色的附著力和吸水性能各異,以及質 地的粗細不同,別開生面。其次在顏料的使用方面,水彩畫采用一些有利于畫面效果的輔助材料表達到某種特定的藝術效果,例如前面所提到的油畫棒、色粉筆、馬克筆等等。再次,在藝術表現手法方面,水彩畫的操作方式借鑒了大量其它畫種的表現手法,使得水彩畫結合更加豐富多彩。隨著各畫種之間相互滲透和借鑒,藝術的發展已逐漸趨于多元化。這也使水彩畫有了一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3 在創新的基礎上需更加注重審美品格的表達

潘天壽在《聽天閣畫談隨筆》中談到:“畫事須有高尚之品德,宏遠之抱負,超越之見識,厚重淵博之學問,廣闊深入之生活,然后能登峰造極。”而科技發展的今天,照相機的發明,確實給畫界帶來極大的方便,但是把拍照當寫生、臨摹照片當創作,使畫家在舒適方便的同時逐漸削弱乃至完全喪失藝術想象力和創造力,最終使自己與描繪對象在感情上拉開了距離。若不從根本上注重內在審美品格的表達,畫面就會缺少美感,缺乏自身特色,主題和立意空洞、膚淺、貧乏,缺乏思想深度和真情實感。這就要求畫家必須從“源”(具有時代感的人民生活)和“流”(富有民族特色的傳統)上認真地下功夫,也要求畫家要建立作品的精神信念,并注重學養水平和理解認知水平的積累。

第2篇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收入分配改革 壟斷性國有企業 財政稅收

    經濟法作為一個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法部門,其核心是社會本位,這來源于經濟法對實質正義、社會效率、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經濟法的目的、價值觀念、理念和特性,它理應在收入分配改革領域發揮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壟斷和再次分配促進公平方面,發揮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業政策法和財稅法的系統作用,本文也著意從這一方面來展開。

    一、問題的提出

    馬克思曾對分配和生產的關系做過這樣的經典論述,“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于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就是生產的產物”豍.從這一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認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實現首先需要所有制問題的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著的諸多問題會隨著生產力的極大發展而消失。但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生產力不斷提高的現實狀況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擴大的趨勢,收入分配領域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據北師大收入分配與貧困研究中心李實課題組測算認為,201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達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國際上普遍認同的基尼系數等級線,0.40是警戒線,0.50是危機線,0.60是動亂線,這說明我國已經瀕臨危機線甚至實際上已經超過了危機線豎.由此可見,解決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已迫在眉睫,進行收入分配改革、解決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已經關系到了社會結構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

    所謂“頂層設計”,原本是來自網絡工程學的一種說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說在進行一個大系統的建設前,要從頂層開始,由上到下的進行設計豏.因此根據此理論,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就是以怎樣的理念和原則來指引和設計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實踐。

    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是否合理關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敗。基于經濟法的視角,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我們認為對待收入分配改革,應該形成這樣的共識:以制度推進為手段,以有效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為基礎,以壟斷行業改革特別是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改革、財政稅收改革為突破口,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三、如何有效落實我們的分配制度

    落實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是勞動報酬;二是財產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和財產性收入成為了問題的關鍵。

    (一)提高居民的勞動報酬在當前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勞動報酬即工資仍是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資水平的提高來實現的。(1)近幾年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運作,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這是無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來解決的,還要靠工會等社會自治團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鑒于經濟法主體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勞動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NGO等自治組織成為協調政府與企業、個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有效途徑。當然在培育工會等自治組織時,應避免“官辦、官管、官運作”的現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夠真正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和訴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基礎所在,對于保障底層行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體現。在這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政策的推動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氣力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豐.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提出了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決策。但目前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是很不樂觀的,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1)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尤其是在拆遷、征地和征用公民財產的過程中,要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加值權利不受侵害;(2)進一步明晰產權,使之能夠在抵押、轉讓、出租等交易流動中廣泛運用,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動產方面;(3)在動產方面,我們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驗的是居民的理財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機構的努力,拓寬居民金融理財渠道,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規范,確保居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四、壟斷性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領域,壟斷性國企高收入群體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成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乃至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縮影豑.據國家統計局5月3日的數據顯示,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見兩者差距較大。因此,收入分配領域的國企改革對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戰略性的全局意義。但是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籠統的一刀切,我們主要應是針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收入分配進行改革,這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而且單純采取對壟斷性國有企業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減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應堅持擴大體制內競爭和“結構性減薪”并舉的總體策略。具體如下:

    (1)通過擴大體制內競爭來改革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法和反壟斷法的作用。首先通過產業政策立法,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中來,尤其是在我們的電力、電信、石油等壟斷性行業。讓民營企業參與到體制內的競爭,這樣不僅有利于私營企業利潤的增長從而使其職工工資增長,更有利于市場競爭化程度的提高,使國有企業面對充分的競爭而煥發活力,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其次,加強反壟斷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實施,使壟斷性國有企業向著政企分開的現代化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發展,盡最大限度減少某些壟斷性國有企業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并存的現狀,以優化市場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水平。(2)主張對國企職工采取“結構性減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職業和特定崗位的人群實行減薪。首先在國有企業職工群體中,收入較高的是國企管理人員,原因有二,一是這些人員多由行政指派,沒有在其任命上發揮市場的作用,二是這些高管的工資與企業績效關聯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對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嚴格規范國企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原則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堅持市場才是企業家最好的定價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對于企業的貢獻作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對于國企職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對于國企非正式職工,退休、下崗職工而言,要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水平。

    五、財政稅收改革

    如果說初次分配領域的改革是基礎,那么在再分配領域的改革則是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關鍵所在。初次分配領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對于再分配領域來說,則是經濟法特別是財稅法發揮其作用的最好舞臺。財稅法范圍較廣,以下著力從預算法和稅法兩個方面談一下我們再分配領域的改革。

    (一)預算法與再分配預算法是指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是對政府收支活動的控制。近年來政府的財政收入連年增長,有的地方增長率甚至已經超過了15%,大大超過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這些錢,如何讓政府把錢花的更合理,則需要預算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使我們的國家預算更好地服務于收入分配改革,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兩點:(1)促使合理財政支出結構的形成。加大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以及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將財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長上,使社會發展惠及人民大眾。(2)減少行政權對預算權的干預。按照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各級人大行使預算審批權,其他機關不得干預。但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尤為嚴重,尤其是在各級地方。因此必須切斷行政權對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干預,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縛下合理分配財政支出。

    (二)稅法與再分配根據社會契約論,稅是公民從國家獲得的利益的對價,黑格爾也曾說過稅是個人對國家作出的犧牲。從其本質來看,稅收是政府對國民收入進行的二次分配,理應對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發揮應有的作用。稅法與再分配應著力處理好兩點:(1)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即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減輕一部分群體和稅種的稅負水平。尤其是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要合理制定個稅起征點,實行綜合所得制,即對收入總額實行累進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會財產的不公,因此要開征財產稅,即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類稅,包括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許多學者也做過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應盡快做出回應,出臺相關法律,我們認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有助于解決社會成員發展不公的問題。

第3篇

關鍵詞:稅法學;中國稅法;稅收制度;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57-04

稅法學是研究稅收分配規范活動的一門科學,是稅收學和法學有機結合的學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稅收法制建設的強化,中國的稅法學體系如何建立與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并總結出規范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采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于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志,有利于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于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范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并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20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布(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有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權力關系,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后,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系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系,并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后,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并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20世紀50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并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4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我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我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

體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三、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范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系、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并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于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并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系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范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和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本文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和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四、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總體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并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系。財政學是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并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注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系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會計理論和資本運營的研究,并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及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征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五、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采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范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與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并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后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系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于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注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么、為什么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與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于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后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第4篇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新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向;和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和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征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非凡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向,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征。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把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和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目前狀況,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功能,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和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辦法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新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續,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和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和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目前狀況,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新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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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論文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稅收監控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6篇

論文摘要: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管理體系 ,選擇合適企業發展的財務政策,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及經濟效益。從企業財務政策概念及內涵出發,分析財務政策選擇的外部影響因素。

1 企業財務政策概念及內涵

財務政策一般指財務主體利用一定的辦法有意識地改變財務對象,以達到企業理財目標的指針。

就國家主體而言,財務政策是國家以財務規則、制度等形式對企業財務方面所作的規范,它是一種強制執行性的財務政策。其基本目標是作為宏觀經濟政策的一種配合,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規范和限制。從財務政策的內容上看,主要包括資本金的來源形式和管理的規定、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規定、成本開支范圍和標準的規定、利潤及其分配政策的規定等;從財務政策的表現形式上看,主要是《企業財務規則》和各行業的財務制度。

就企業主體而言,財務政策是企業在國家財務政策的指導下,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現實要求所制定或選擇的一套自主的理財行動指南,它是一種自主選擇性的財務政策。其基本目標是配合企業經營政策,調整企業財務活動和協調企業財務關系,力求提高企業財務效率。從財務政策的內容上看,主要包括風險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資管理政策、營支資金管理政策、投資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從財務政策的表現形式上看,它是一套自主的、靈活的內部財務制度。

2 財務政策選擇的外部影響因素

(1)經濟周期因素的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為市場經濟主題的公司被推向市場,不僅要自主經營,同時要承擔盈虧責任。市場經濟不同于以往計劃經濟,她有著一定的周期性,即必然要經歷復蘇、繁榮、衰退、蕭條這四個階段的循環。與此相對應,上市公司在不同階段所選擇的財務政策也不同。一般來說,在繁榮期,市場需求旺盛,市場供給也成上升趨勢,投資政策選擇上應增加投資以擴大生產,同時要在短期內籌集資金來滿足投資需要;在蕭條期,由于整個宏觀環境不景氣,市場需求減少,可能給上市公司造成大量產品庫存,企業現金流不暢,并且難以找到新的可行性投資項目,促使企業采取緊縮的財務政策。

(2)產業政策因素的影響。

產業政策是國家制定的關于產業結構、產業組織、產業發展方針和策略。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上市公司要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這就加快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原有一些受政府保護的傳統產業受到沖擊,而依靠新技術優勢發展起來的高新企業日益壯大,這種產業結構變化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轉移,毫無疑問,不同的上市公司面對這些政策性導向,會選擇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財務政策。一般來說,對于受政府保護的傳統行業,它們積聚了大量國有資本,在政府逐步放開管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融資、投資、資金營運都應采取較為謹慎的財務政策,以便成功適應轉軌時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少經營風險;而對于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的優質企業,應順應國際形勢,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尋找最佳突破點,合理選擇各項財務政策。

(3)金融環境因素的影響。

隨著政府行為的減少,外資金融機構準入限制的逐步開放,上市公司融資渠道、方式呈現多樣化,金融市場,金融貨幣政策、金融體制等金融環境的變化,制約著企業投融資政策的選擇。如作為企業投融資場所的金融市場,其規模的擴大和市場的逐步完善,為企業投融資提供了多種可供選擇的組合方式,上市公司不僅可以在國內市場上融資,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融資,融資工具的日益豐富,既可以單獨選擇股權融資或負債融資,也可兩種融資方式并用。相應的,這就加大了金融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在選擇融資方式時,應對不同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資金成本進行比較,選擇資金成本較低的渠道來融資。當然。除了資金成本外,還應考慮融資渠道的資金潛力、約束條件、風險率的大小以及公司本身的資金結構、投資方向,不要從事高風險的投融資事宜,以免公司資不低債,甚至破產。 (4)財稅政策的影響。

財稅政策作為收入分配政策,對上市公司資金供應和稅收負擔以及生產經營和財務效益有著重要影響,若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稅賦增加,其利潤必然減少,因此財務政策的選擇離不開財稅政策的影響。一般來說,當國家緊張時,有可能會增加稅收,公司就應當采取適當的投資方式和規模,由于無論投資什么形式的公司或是何種項目及業務,都不可避免的要面臨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時上市公司可以選擇投資國債,因為購買國債的利息可以免稅,在融資政策上,可以采取負債融資,因為負債融資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在股利分配政策上,應處理好積累和分配的關系,既要滿足再生產的需要,又能保障股東的基本利益;而當國家財政寬松時,稅收的減少使公司財務政策選擇更為靈活。此外,應根據國家財稅作好納稅籌劃,這有利于選擇出最佳的融資方案、投資方案、資金營運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5)法律環境因素的影響。

法律環境主要是指影響企業理財的各種法律因素。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逐步形成,國家對企業的干預由原來的行政手段轉變為經濟、法律手段,特別是法律手段正不斷增強。如今,我國已制定了很多經濟法規,從各個方面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了規范,同時也為企業正常的理財活動提供保證。因此,在這樣一個法制環境中生存的上市公司,其財務政策的選擇必然受到影響。一般來說,只有充分認識法律環境,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從事理財活動,避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才能使上市公司持續發展。比如稅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公司地處不同的地區,經營不同的產品,屬于不同行業,其承擔稅賦各不相同,如何通過各項融資、投資、利潤分配組合以達到企業稅賦最輕,是進行財務政策選擇時需要研究的。此外,還應不斷增強財務政策選擇過程中法律、法規意識,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其利益。

(6)外部利益相關者因素的影響。

①政府。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公共

規劃、提供優化信息指導、改善生態環境、建立公共設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支持,這就要從企業的剩余中獲得稅收。不可否認,政府是影響企業財務政策選擇的最重要的外部利益相關者。一般來說,企業在選擇財務政策時,除了要實現企業自身的經營目標,還應關注企業的社會效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7篇

關鍵詞:稅收本質;制度分析;公共財政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稅收與產權間的本質聯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啟示

在以交易費用概念為發端的新制度經濟學體系中,產權理論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為產權理論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費用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決定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表明,排他性產權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是實現市場交易進而增進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為主題的經濟學將視角由單純的資源配置層面深入到產權制度層面。在科斯奠基性論文之后,德姆塞茨、張五常、阿爾欽等進一步發展了產權理論。使得產權學派的研究更趨于精細化,在企業理論、產業組織理論、比較經濟體制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但諾思教授則獨辟蹊徑,不僅在長期經濟史考察基礎上突出了產權結構對經濟增長績效的決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產權與國家緊緊聯系在一起,進一步地將經濟學對產權制度的關注引人到對國家及其財政制度關注上。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著在物上的產權的交易,但產權本質上作為一項排他性權利,需要強制力來予以保證實施。由于國家在強制力上具有比較優勢和規模經濟效應,能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更低成本實現產權的界定、保護與實施。因此從效率角度看,國家就天然合理地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并使得國家與產權之間具有了內在聯系:一方面,離開國家我們無法理解產權,畢竟如果沒有國家法律的界定與強制力的保護,產權就是一句空話;另一方面,離開產權,我們也無法理解國家,畢竟國家的法律和權力就是旨在社會范圍內界定和實施一套權利規則。因此,諾思認為,由于國家與產權的內在聯系,國家可視為“為獲取收入而以一組被稱之為保護與公正的服務作交換”的組織,簡而言之就是國家界定、保護產權以換取稅收。筆者認為,雖然新制度經濟學從未對稅收本質予以明確概括過,但這一論述鮮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稅收本質觀,即從規范意義上來說,稅收本質上應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的價格。

新制度經濟學這一稅收本質觀既表明了稅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又劃定了其合法性范圍。由于國家憑其暴力潛能的優勢介入產權時能有效降低產權保護和實施的成本,因而國家征稅有其合理性基礎,而稅收則來源于政府――這一人與人交易所產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倫從無國家的自然狀態到市民社會下國家這一思想實驗即證明了這點。反之。如果國家獲取收入時不是基于保護產權而是剝奪侵犯產權,那這樣名義上的稅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選擇學派布坎南所認為的“只要承認,法律――政府的管理結構――具有生產力,那么就得承認國家有權從經濟中取得部分有價值的產出。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保護所有權并使契約付諸實施,那么國家也就無權來分享總收入”。由此來看,稅收關系著私人產權與公共財政、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間的界限,其與產權問的本質聯系體現在:一方面,征稅作為一個資源由私人產權轉變為公共收入的過程,只有稅收明確了產權才能明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私人產權保護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稅權力,所以也只有產權明確了,稅收才能明確。

二、現有稅收本質觀之不足:制度視角的重新審視

對于稅收本質,長期以來在財稅學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建立在政治經濟學基礎上我國傳統財政理論的稅收本質觀;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經濟學基礎上公共財政理論的稅收本質觀。但從制度視角來考察,兩種稅收本質觀都尚存不足。

我國傳統財政理論沿襲了國家分配論關于財政本質觀的分析思路,明確表達了其稅收本質觀“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同時認為,稅收與政治權力間具有本質聯系,而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則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具體表現。但筆者認為,從制度視角來看,長期以來我國傳統財政學將稅收本質定義為“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取得的財政收入”存在較大缺陷,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缺陷就更為明顯了。我認為,稅收與政治權力之間并無本質聯系。國家征稅固然要靠政治權力,但靠政治權力而獲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稅收,諸如沒收財產、通貨膨脹等都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獲取的收入。即使對其屬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無法與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收入相區別,因為后者在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同時也另具有依據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單方面強調政治權力僅能將稅收與公債、收費等財政收入形式相區別,但卻并不足以真正認識稅收本質。我認為,如果離開私人產權是很難真正認識稅收本質及其契約關系的,因為在私人產權不能確立或受侵犯下稅收的合法性基礎便難以確立。若單純強調政治權力性,則可能導致并非保護而是侵犯產權的國家行為,并由此帶來國家依政治權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規范意義上的稅收。

公共財政理論則承襲了新古典主流經濟學以資源配置為主題的分析視角,建立了以公共產品論為核心的理論體系。近十幾年來,經過我國學者的不斷闡釋和倡導,公共財政理論作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理論,其稅收本質觀的理論邏輯日益清晰。即“稅收是公共產品的價格”。應當承認,從資源配置視角看,把稅收定義為公共產品價格有其合理性,特別在市場經濟下更具有其積極意義。但從制度視角來看,這一對稅收本質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從制度視角看,并不存在公共產品和直接意義上的公共利益。盡管公共財政論列舉了路燈、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費性質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所謂“公共產品”,但從公共選擇的制度過程來看,任何一項支出議案都不可能獲得一致同意,在多數票規則下就必然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強制甚至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強制,由此帶來相應的受益方和受損方。部分人不僅被迫強制消費某種所謂的公共產品甚至還要為此而納稅。產生私人產品市場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費和付費上的強制

性問題。(2)按公共財政論的稅收本質分析,公共產品稅收價格在實質上形成了類似市場的等價交換關系。我認為,政府作為事實上的壟斷組織,其壟斷定價總是在競爭價格和邊際成本之上的,公共產品價格定義未能揭示出國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實,因此實際上并不存在類似于競爭性市場的等價交換關系。(3)公共產品理論的發展。按傳統公共財政論對公共產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車的存在使得市場無法提供公共產品而應通過政府征稅來提供。但隨著公共產品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對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過調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產品概念的燈塔在英國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給。而近年來對公共產品的實證研究特別是實驗經濟學的大量研究更是顯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區、非營利組織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產品。由此表明,政府稅收與公共產品間并無本質聯系,將稅收本質界定為公共產品的價格也有失偏頗。

三、新型稅收本質觀的歷史實證

上述分析表明,國家稅收與政治權力、公共產品間均不存在本質聯系,而與私人產權間具有本質聯系,稅收在實質上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的價格。制度分析視角得出的這一新型稅收本質觀,其理論結論是能得到歷史實證支持的。

考察西方發展史可以發現,凡在私人產權能得以確立的歷史階段就存在稅收關系,反之則不存在稅收關系,產權與稅收間的內在聯系十分明顯。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來看: (1)產權一稅收關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臘羅馬時期。在商品貨幣經濟自發萌芽生成的這一階段,城邦國家財政制度和私人產權制度間內在聯系已開始萌芽生成。特別是古希臘時期的梭倫改革以及古羅馬時期的羅馬法,標志著城邦國家(或共和國)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私人產權制度并予以保護實施。這一時期,就同時產生了對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場稅和財產稅,而奴隸因既沒有自身勞動力產權更沒有財產權,故沒有被征稅的資格。㈣(2)不存在產權一稅收關系的中世紀時期。在中世紀的歐洲,封建莊園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經濟組織和最基礎的制度結構,此時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權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勞動力所有權,由此產生的是農奴與其莊園領主間圍繞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關系。由于產權的不存在性且此時國家并不介入私人產權安排,所以這一期間并不存在規范意義上的國家稅收。國王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其自身領地收入,其不僅不對農民直接征稅,而且對其諸侯領主也只依封君封臣關系而享受一些貢納。(3)產權一稅收關系擴展的市場經濟初期。中世紀之后的歐洲在貿易發展與莊園制瓦解的基礎上,產權制度與稅收制度間的內在關系越來越明顯。這一時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產權逐漸形成,而這離不開國家的努力,各新興民族國家則致力于擴張市場和提權保護。其目的是向以商業資本為代表的新興財富征稅。在此期間確立了包括商品稅、財產稅在內的現代稅收制度,甚至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新型產權形式的出現而開征了所得稅。(4)產權一稅收關系穩固的市場經濟成熟期。在西方市場經濟發展初期階段,國家和產權間的關系是單方面控制關系,即國家既可能出于長期稅收利益而有效地保護和實施產權,也可能出于短期財政租金需要而隨意侵犯產權。尤其當國家面臨即時財政壓力時更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國在歷經道路不同的財政立憲變革之后,在較為有效地保護產權基礎上限制住了國家攫取租金的行為并同時賦予了稅收合法性基礎,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真正發展、成熟奠定了基礎性制度結構。

雖然我國歷史文化傳統與西方社會有很大差異,但回顧我國經濟社會史同樣可以發現稅收與產權間的內在聯系:凡在排他性私人產權難以確立的時期,也就難以存在明確清晰的稅收關系,反之則反是。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來看:(1)自然經濟時期的古代社會。在我國古代社會,國家及其法制從未承擔起私人產權界定和實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產權也從未出現。㈣如作為中國古代最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對其所有制性質雖存在學術爭議,但一般認為并無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排他性產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環境下國家仍然是終極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國有制。在沒有私人產權及國家不介入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就沒有真正規范意義上的稅收,其表現在現實中就是租稅難分。我在中國財稅史中能找到這么幾句啼笑皆非的話“《廣雅》:賦,稅也”、“《說文》:稅,租也”、“《說文》:租,田賦也”、“《廣雅》:租,稅也”。(2)傳統計劃經濟時期。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經過社會主義改造之后確立了全面公有制的產權結構。在排他性要素產權不存在的情況下,也不存在明確的稅收關系。可以看到,這一時期國家主要靠國有企業利潤上繳而獲取收入,稅制曾高度簡化至名義上只存在工商稅這一稅種,但這一稅種在實質上也并無存在意義。因為此時作為國有產權主體的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潤上繳還是稅收只具管理上的意義,此時稅利之分在本質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沒必要區分的。(3)轉軌與市場經濟時期。自1978年市場化改革開始,在以國家主動放權讓利為起點下,市場化改革過程就是一個排他性產權日益形成的過程,也同時是一個國家越來越需要并越來越多地從私人產權而非國有經濟中獲取收入的過程。稅收與產權間的內在聯系已日益明顯,尤其是2004年的私產人憲,在立憲層面上明確了私人產權與公共財政間的內在聯系。

四、確立新型稅收本質觀的現實意義

我認為,明確從產權界定和保護出發來確立新型稅收本質觀,具有如下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明確我國公共財政的立憲實質

經過長期的理論爭鳴,目前我國財政理論界對市場經濟與公共財政間的內在聯系已基本取得共識,實踐中也早已確立構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公共財政改革目標,但在公共財政及其公共性內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經濟學資源配置的視角,主流觀點是從為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彌補市場失效的角度來定位公共財政。但從制度視角來看,市場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資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權利配置,排他性產權的界定和保護是市場交易的前提與基礎。而國家則在其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護產權,也可能出于短期財政需要而隨意侵犯產權,而只有產權通過立憲層面對政府權力施以硬性約束時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產權與稅收間的內在聯系,樹立新型稅收本質觀有利于在制度層面明確我國公共財政的立憲實質。沒有私人領域就沒有公共領域,沒有私人產權保護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稅權力。公共財政以市場經濟為基點,而市場經濟以產權為基石,產權則系于財政立憲,這應是我國公共財政構建的實質內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闡釋我國稅收法治的根本內涵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公共財政是法治財政,

這些都已是基本共識。但對于稅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稅收征納關系法治的功能層面上,而樹立新型稅收本質觀則能從立憲層面上闡釋稅收法治的深層內涵,即要從個人權利對國家公共權力的制約上來闡釋稅收法治問題。我認為,從產權一稅收本質聯系出發,征稅的過程就是一個私人產權變為公共收入的過程。納稅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征納關系上與國家間形成委托關系,其之所以同意將私人產權讓渡為公共收入,是為了換取國家的保護和公正。按照現念,這種保護包括財產權、生命和自由,從而產生一個建立在個人產權(權利)交易基礎上的公共權力。因此,在征稅權力關系上體現的是立憲層面的社會契約關系,并在此契約下形成征納雙方平等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由此構成了稅收法治的元規則,而各項稅收法治的具體規則則奠基于其上,涵蓋了稅收法定主義和受公眾規范約束的預算全過程,也由此才能對國家權力和國家單方面獲取租金的行為作出約束和限制,從而奠定財稅法治的基點。

(三)有利于樹立以人為本的治稅理念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更是當前時期稅務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導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納稅人權利等問題上得到了較多討論。而我認為。新型稅收本質觀從公民權利本位出發有利于在理論源頭上進一步明確以人為本的治稅理念。當我們明確從私人產權界定、保護和實施角度來看待稅收本質的時候,可以看到,一方面個人權利(包括產權)需要國家權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則就沒有產權也不存在市場交易;而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來源于稅收并從屬于個人權利,私人產權開辟了私人領域進而在立憲層面上界定了公共領域和政府權力的合法性范圍。由此可以認為,包括產權在內的公民個人權利具有本源性的終極意義,而國家權力及其征稅權在立憲層面上受限于私人產權,其不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產權,而且必須以公民產權的保護為前提和基礎,以實現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為目的和方向。正是這種以人為本的公民權利觀構成了國家理財治稅的權力基礎和合法性范圍。

(四)有利于構建和諧稅收的制度環境

第8篇

論文摘要: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加強產權市場管理,需要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改進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管,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加速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必須明晰企業產權界定,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構造完整的企業產權交易法律體系。

伴隨著國內外資本并購重組熱潮的興起,我國產權市場開始加速發展。然而,其發展狀況與現實需要卻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適應國有經濟加快實施戰略性重組的需要,也不能適應非公有經濟廣泛參與國民經濟各領域發展的需要。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權力及利益的“條塊分割”直接決定了產權市場的相對割據和封閉性(銀純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區,有些政府部門也只承認本系統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以致企業整體評估時,設備、流動資產以及房地產要有多個中介機構分別評估,造成價值難以準確判斷;同一企業的產權,由不同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相差懸殊,隨意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產權市場的發展和產權市場競爭秩序的規范。尤其是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職工安置、企業后續發展、價格確定、土地處理、金融債權安全、稅務等多方面問題,而政府多個部門(如國資監管、土地管理、勞動保障、稅務、銀行等)之間的相對割據,也嚴重影響到操作的規范和交易的成功(蘇穎宏,2000)。

在西方產權理論中,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力(阿爾欽,1991)。產權不是物品,而是人與人之間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與其使用相關的關系(平喬維克,1995)。產權有諸多屬性,而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擁有產權的所有屬性,因為擁有某些屬性會得不償失(巴澤爾,1997)。產權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外部效應的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行動的動力(德姆塞茨,1991)。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產權交易有可能進入“鎖定狀態”,從而影響經濟資源配置和資源效率的提高。而產權交易中心則可擔負起節省交易費用的重任,從而為經濟發展和制度創新做出貢獻曾小春,2001)。

學術界對產權市場的重要地位(程紅,1996;林凌,2001)、運行機制(郭國慶,2004)、價格發現、規范監管(劉笑萍2001;岳士俠,2002;任鳳珍,2003)等進行了深入研究。有學者指出,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的現階段,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確保產權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產權市場的競爭有序,就必須科學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實施法制化管理(陳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擬在論述產權市場功能的基礎上,對加強產權市場管理尤其是產權市場的法制化管理問題展開深入研究。研究這一問題,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產權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產權市場的功能

所謂產權市場,從廣義上說,它是指全部產權交易關系的總和,是指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圍繞產權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產權市場。從狹義上說,它是指人們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具體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產權交易所、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等以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買賣或有償轉讓為內容的交易場所,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產權交易所。產權市場是多種生產要素整體集合運動的載體,是要素配置市場化的最重要形態,在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功能。

1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

國有資產存量就是國有企業占有并支配進行生產經營的財產。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問題就是資產的“凝滯性”。一方面,許多部門的資產大量閑置或低效率運行,而另一些企業則特別需要這些整體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資產的凝滯性,造成了低效資產無法“退”,高效資產無法“進”,嚴重損害了整個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所以,國有資產存量迫切需要能夠自由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產權市場的產生,為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提供了運行載體,成為國有資產存量進退的通道。發展產權市場,使存量資產自由流動,可實現國有資產“進”和“退”的雙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經營管理好、創新能力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通過購買經營差的企業,實現生產規模的發展;另一方面,那些經營差、長期虧損的企業則通過轉讓產權收回資金,使閑置的生產資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貨幣資金還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業。因此,存量資產的一“進”一“退”帶動了兩類企業,從而在總體上提高了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率。

2產權市場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在部門、行業、地區以及企業組織等結構狀態上嚴重失衡,致使我國的資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場作用難以發揮。存量資產結構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資產存量條塊分割嚴重;②資產存量在部門和行業之間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區產業結構雷同;④企業組織結構“大而全、小而全”。這種失調的存量結構給整個國有資產造成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其一,大量閑置的設備和連年虧損的企業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產資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其二,那些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則無法通過產權交易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因此,需要一個產權交易的平臺來打破存量資產的失衡狀態,推動存量資產的結構優化。

產權市場能夠實現資產的流動,引導資源重組,讓那些閑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競爭力弱的資產流向急需的部門;讓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兼并效益低、競爭力弱的企業,促進社會資源在不同地區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流動,以實現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而且,產權市場還是各種產權信息的集散地,它的這種信息優勢也有利于企業進行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產權交易。

3產權市場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

據統計,2001年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大企業虧損面高達89.9%。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國有企業自身的資金實力來進行資產重組很難達到目的。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來改造公有制。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架起了橋梁,使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實現了多元化。通過產權市場,民營資本可以涉獵更多的發展領域,參與重點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大做強。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的統計顯示,自2002年開始,民營資本購買國有企業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長50%,而且這種趨勢還在增強。民營資本的活躍為產權市場的整體發展制造了“鯰魚效應”,讓整個市場顯得生機勃勃。產權市場還是一個吸引外資的平臺,是一個資本聯合的“婚姻介紹所”。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經常性的招商活動,進行“產權引資”。總之,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提供了運作平臺,是民資的入口,外資的橋梁。

4產權市場能夠提高產權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過去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大多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由轉讓方尋找、選擇受讓方,通過一對一的談判確定轉讓價格。實踐證明,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產生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難免出現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賤賣等問題,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產權市場實行集中交易,引進競價機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成交價格。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價格是買賣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所以一般能比較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了行政手段干預所造成的價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廣州產權交易所1999-2002年間,通過市場機制直接為國家和企業挽回損失達3億多元,所有項目市場成交價比評估價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若干問題

如上所述,產權市場是市場經濟國家促進企業競爭和經濟結構調整從而保證社會資源高效利用的一種有效機制。然而,在我國,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問題上,始終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企業產權主體缺位和虛化,產權轉讓的動力和壓力不足;體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約束等使產權市場交易步履維艱,產權市場遲遲不能迅速發展,沒有對社會經濟起到應有的高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尋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有效途徑就顯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

產權交易需要理論指導,產權市場的建立同樣需要清晰的發展戰略規劃。在產權交易成功的國家中,都已經建立了一個基本的關于產權發展規劃的框架。這個包括:普通法則、經濟觀點、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發展規劃的框架,可以幫助一個新市場構成基礎的建立。但目前,我國產權交易理論還不成熟,市場的發展仍處于無序狀態,需要產權市場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做進一步探討。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根據目前產權交易發展狀況盡快制定全國產權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2創辦全國性產權交易中心和區域性產權市場

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產權市場網絡體系,逐步形成全局統一、縱橫結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國產權交易中心,形成一體化格局。貫徹落實國家對產權交易所實現規范運作,并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大型產權交易活動。其次,在縱向層次上,可以在市場便利、工業發達的地區建立幾個大型的區域性產權市場,負責組織一定區域范圍內產權交易的運作。再次,在實現縱向層次化的同時,還要根據產權交易對象的性質建立各種不同類別的專業易市場,以實現交易市場的橫向專業化。如企業兼并市場、資產拍賣市場、閑置資產調劑市場、租賃市場等。

3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權交易中的引導、規范和協調作用

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并購的政策引導,使產權重組與企業并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長遠發展規劃,引導企業兼并向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方向發展。政府要嚴格規范產權交易主體的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的出售,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針對并購中的職工安置、銀行債務處理以及跨地區兼并中的財稅處理等問題,政府應該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一些優惠鼓勵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發揮組織作用的同時,一是不能直接干預具體的交易活動;二要杜絕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防止官員幕后交易。

4加強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機構明確地隸屬于國家資產管理局一類的政府單位,官辦色彩濃厚。全國有200多家交易所,這樣分散不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場的混亂和無序競爭。因此,需要對已經成立的交易所進行清理、重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為新組建的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經紀公司或股東;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還可以探索跨省區的區域聯盟體形式。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該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嚴禁通過自營和炒買炒賣企業,從中牟取暴利;對其弄虛作假,,,損害交易雙方的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5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

加強資產評估工作,產權交易時的價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雙方的地位,產權市場的供求狀況等。但其底價應是特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結果。必須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對于違法亂紀者要嚴厲制裁。產權評估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對資產的價值,特別是無形資產的價值要得出合乎實際的結果,從而使資產產權的價格切實反映其真實價值。同時我們要切實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國家行政機關不應對其工作進行過多的干預,以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性。

6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

產權出讓收入應按產權主體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分別處理。一種是母公司賣子公司,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方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直接擁有該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產權出讓凈收入應該由該機構或該企事業單位收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另一種是政府賣企業!其產權轉讓凈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的預算管理。方法有兩種:①由同級政府統一安排!將凈收入轉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或增補國有企業的資本金。②國家授權的部門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由該部門提出再投資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資項目,在預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

產權轉讓中職工的妥善安排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因此國家應著手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辦社會”,職工精簡或離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會震蕩。在我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兼并企業應該盡量安置被兼并企業的人員。目前一些地方從實際出發,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職工的措施,例如:①實行一次性買斷工齡,作為自謀職業的費用;②實行待業培訓制度;③鼓勵出讓產權的企業多方安排職工;④對離退休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社會管理。

8積極開辟通向產權市場的渠道

首先,應該容許集體企業轉為職工持股企業,發展股份合作制經營;變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為控股式管理;對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可以實行債券化,對這類企業國家逐步由所有權主體轉變為債權主體,對應的債務主體可以是金融性投資公司,也可以是個體或私營業主。其次,應積極推進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擴大產權交易規模,增加交易品種。但向外商出售國有企業產權需要規范。最后,通過建立產權信息網絡為基礎擴寬產權市場的服務功能。建立規范的交易信息網絡,可以提高產權轉讓的成交率,降低產權交易成本,促進產權轉讓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信息服務,從而有效地防止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三、加速產權交易的法制化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以法律手段為保障。產權交易必須規范進行,既要解決因產權轉讓不規范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又要解決因產權市場發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資產流不動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廣義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體系已初具雛形,但我們不能回避這樣一個事實:現行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還不夠完善,有關產權交易規定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至今未出臺一部產權交易的行政法規。在產權交易的具體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違法行為,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權交易的發展與完善。因此,加強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明晰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有助于培育企業經營者的意識并為實施產權交易創造了前提條件。

產權界定是一種法律行為,即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歸屬是否明確。明晰的產權,劃定了人們活動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調動積極性,減少資源浪費和市場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很多國有或集體企業產權模糊,給改革深化和產權交易留下了很多隱患。因此,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必須用法律的形式明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避免出現“產權殘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

產權交易經紀主體為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目前,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夠準確,主業不突出,資格條件較低,設立過濫。為了確保企業產權交易的健康進行,依法規范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的主體地位及其權責法律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產權經紀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產權經紀公司;另一種是由國資授權控股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以從事系統內部資產交易為主的產權經紀部。兩者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條件,這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是指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擁有經紀資格;第二是指產權經紀機構活動必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頒發的產權經紀資質證。

產權交易經紀法律關系是指產權經紀公司為產權交易主體就產權交易提供居間、服務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產權交易經紀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3深化對產權交易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

產權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產權交易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企業產權。產權交易主體參與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轉讓或受讓其有權支配的產權,都是為了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管理、處置等目的。傳統上我們對產權交易客體的定義過于狹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資源的自由進出市場,從而影響市場分配資源的效率。隨著觀念的更新和市場改革的深化,我們應當認識到包括企業不動產、合約、退休金權等各種各樣的有形的和無形的權利都可以作為產權交易關系的客體用來交易。這就要求法律的規定要順應和符合這種發展趨勢,對產權交易的客體范圍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這樣有利于市場機制的充分發揮和資源的最優化組合。

4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

資產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跨學科、跨部門的邊緣學科和綜合性工作。資產評估工作要達到優質、高效、客觀、公正,必須制定和遵循嚴格的評估程序,這是做好資產評估的關鍵。要為標準規范的資產評估程序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評估程序受到嚴格的監控和規范,保證評估過程的有效和公正。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時,也要本著客觀、公正、獨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受行政機關、經濟當事人、政府的干預,如實反映資產評估的全過程,包括評估依據的條件、資料的來源、評估即價標準、評估途徑方法以及評估結論。評估機構必須樹立獨立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按章辦事,不受外部條件的干擾和影響,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據。

5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

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于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樣重要。我國目前對于產權交易的外部監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職能部門和政府授權的某些公司。這些監督機制在實質上都屬于行政監督機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其中的違規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財產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在向已經登記注冊或運營的私有企業投資的過程中,有大量的公共產權和資金流失到私人企業或其關聯成員中;另一方面,在私有產權社會化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欺詐違規的操作,損害了社會和民眾的利益,阻礙了產權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應該轉換監督方式。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一樣具有保護國家財產的職責,必須依靠法律對產權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借鑒其他國家的市場法治經驗,加強對交易雙方的審核,嚴格規范和監控產權交易的各類市場和平臺,促進產權交易的規范化和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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