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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11 20:35:3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外匯市場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外匯市場論文

第1篇

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于全球貨幣交易市場基礎之上的各國政府債券市場、區域貨幣市場和全球股票市場日趨繁榮,成為債務和股票資本的重要來源。

外匯市場所具有的深度、流動性和透明度使得投資者能夠在外匯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發現眾多的跨境投資機會,政府和企業則能夠以合理的成本舉債和獲得權益資本,這促進了尚處于早期階段的國際投資的繁榮。

除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外,各類全球性投資者諸如養老基金、共同基金、個人投資者和公司的財務部門也已成為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在內的各交易所的客戶。這些客戶業已成為外匯市場創新的重要推動力,并將繼續決定全球外匯市場的發展趨勢。

二、客戶是創新的驅動者

20世紀70~80年代,外匯市場客戶對于交易的三大要求是:價格的品質(買賣價差小和流動性高)、價格的連續性(在市場劇烈波動時仍保持價格品質),以及定價的速度(客戶希望在30秒內即通過電話獲得銀行或經紀人的報價)。

20世紀90年代,我們目睹了外匯期權市場的發展,該市場使用了成熟的實時計算機風險管理系統和全球指令傳送體系。同時我們也見證了主要由路透和EBS提供的外匯電子經紀系統的擴張。這一時期外匯市場形成了一種重要的趨勢,并已蔓延至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就是創建一個更加迅速、低廉和安全的市場的趨勢。從總體看,這是一種尋求更高的市場效率的強勁趨勢,電訊、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則加速了這一發展趨勢。

我將闡述我們認為對市場參與者具有推動作用的三類效率:成本效率、風險管理效率和資本信用效率。

(一)成本效率

20世紀90年代,一些大型的跨國銀行建立了能為其全球分支機構的外匯期權投資組合提供24小時風險管理和定價服務的網絡交易系統,這樣一來,不但使人力資源成本下降,更重要的是使風險管理者能夠受益于大數法則,因為投資組合的對沖服從概率分布模型。隨著這些全球范圍的投資組合的增長,跨國機構的收入流更加趨于可測。

這些網絡化期權交易系統的演進,使得銀行通過自動交易屏幕進行的期權銷售面值總額可達500萬美元。其結果是既提高了定價速度,又使銷售人員和交易員更具效率。

到2000年,客戶要求銀行進一步簡化交易程序。大多數投資者和跨國公司都享有在交易前指導其獲得幾個有競爭力的價格的特權。他們不希望有一些員工專門等在電話機旁邊以從彼此競爭的銀行那兒獲得最佳價格。1996年,StateStreet銀行開發了外匯交易聯接系統(FXConnect),這是第一扇開啟的“銀行之門”。2000年,這扇大門對其他銀行開放其平臺,由此變成一個“多銀行電子系統”,使買方客戶能看到35家外匯交易銀行提供的價格,并能夠以這些價格執行交易。

與此類似,7家主要銀行于2000年決定采用新興的、相對低廉的互聯網技術來解決競價問題。他們聯合推出了被稱為“FXall”的互聯網“多銀行電子系統”。在FXall,所有7家銀行和成員銀行能在同一時間競價,并能確保其客戶通過競爭獲得一個最好的價格。今天,FXall有43家銀行為超過500家客戶提供市場服務,這些客戶每天的即期和遠期互換交易將近160億美元。這種趨勢在諸如Currenex等私人擁有的系統里也同樣存在。Currenex對銀行間貨幣市場和外匯交易參與者而言就象一個網上交易所,交易者進行電子化報價,通過雙邊授信安排進行結算,并且享受到稱之為“直通處理(straightthroughprocessing,STP)”的另一項提高交易效率的創新,STP使得交易在被執行的同時就能將情況報告給后臺和風險控制系統。

2001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采取了降低客戶成本的措施,同時把一天的交易時間延長到幾乎24小時,在其Globex電子交易系統上,在技術上推出了專門滿足外匯交易市場需求的撮合引擎。這一技術允許CME的銀行客戶、機構客戶和公眾通過使用一個標準的電子交易界面或連續不斷地向CME進行報價的自動交易系統來執行交易。自動交易系統減少了差錯風險,并能連續不斷地以一定的速率報價,這比任何一個交易員更富有效率。CME還通過VPN(虛擬私人網絡)提供互聯網聯接。為降低電信費用,有些客戶已用每月僅需費450美元的VPN來代替每月要花費3500美元的T-1線路。

由于銀行和交易所通過自動化技術降低了內部成本,他們對其客戶就更具吸引力了。根據一個大型國際銀行估計,在過去的十年里,他們每筆外匯交易的成本已經從13美元跌到1美元。

近期,CME也通過花旗銀行和CLS銀行聯接了“持續聯系結算”(CLS)來降低成本。比如,通過CME的CLS方案,一家銀行先前為交割4000份歐元期貨合約也許要支付1萬美元的費用,但現在只需25美元。

總之,近期出現的外匯交易創新決定著未來潮流,這些創新包括:使用互聯網以降低電信成本;使用“多銀行電子系統”把多家銀行的報價集中在一個屏幕上;使用自動交易系統以快速、連續執行交易以及利用STP減少后臺和風險管理差錯并降低處理成本。

所有這些都是重要的新趨勢,并將為外匯交易市場下一輪的發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風險管理效率

風險管理領域最重要的發展涉及為管理外匯交易期權投資組合而開發的實時風險管理模式以及外匯電子交易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O‘Connor&Associates與瑞士銀行(SBC)合作為其系統內數以百計的外匯交易員和風險管理顧問安裝了期權定價軟件。在1993年SBC收購O’Connor時,這一軟件升級為可供全球交易所和交易室及客戶端使用的前臺交易機制。客戶獲得期權價格的時間顯著縮短,而且,銀行的風險管理人員也能對全球的投資組合有一個實時的了解。

在路透和EBS交易平臺上,即期外匯的電子經紀速度縮短為0.2秒左右,進一步提升了風險管理的效率。

2001年,CME在Globex上推出了一個一天23小時的外匯產品,使交易時間從2秒下降到不到0.2秒。CME同樣允許自動交易系統進行指令輸入,這種鍵入自動交易指令的功能是外匯交易的一個新趨勢的開端,它使在CME進行自動化套利交易的銀行將有可能進行外匯期權的自動交易。

幾年來,風險管理效率方面的另一個重要創新是STP的發展,通過使用行業標準TOF軟件,STP首先在路透交易系統上得以實現。今天,當即期交易在路透或EBS上執行時,他們不但被自動地發送到前臺交易系統,同時被立即發送到了后臺以便風險監測、支付結算和總帳更新。這一方面通過減少輸入錯誤提高了操作效率,同時也通過允許銀行的風險管理者實時掌握其全球外匯頭寸,提高風險管理效率。

自動交易和STP將極大地提高銀行交易組織的能力,并使其在未來幾年里的支出持續減少。

(三)資本及信用效率

安然事件以后,外匯交易客戶和他們的銀行及投資銀行正在尋找創造資本效率和減少對手風險的方法。各銀行認為他們無法進行無限額無抵押的雙邊對手授信。現在,他們正在探索一些復合的解決方法

,類似于多年來由交易所提供的集中對手清算方法。這種復合解決方案已經在一級經紀業務中應用,在此情況下,銀行同有其雙邊授信的客戶進行交易,有時銀行也進行EFP交易,通過把即期交易轉換為期貨交易的方式,將即期風險轉化為交易所清算風險,由CME的清算部管理客戶質押品并實施逐日盯盤。然而,多數一級經紀商自行制定客戶的質押標準并實施逐日盯市。

近來,一級經紀業務在向EBS經紀系統或類似于FXall的多銀行系統集中。在EBS系統,一級經紀銀行把他們的高信用級別租給其客戶—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這種安排使得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能看到“內部價格”,每筆交易完成后,低信用等級銀行除向EBS支付傭金外再向一級經紀銀行支付一個差價。

另一個外匯交易信用領域的重要創新是CLS銀行。數年來,49家主要交易銀行投資于并支持CLS銀行的發展,創造了一個在交割時即解決清算風險的方法,其目的是要避免“赫斯塔風險”。今天,CLS銀行每天通過執行10萬余份的支付指令進行1萬億美元的清算,盡管CLS銀行尚處于發展初期,但已經在信用和支付效率方面顯示出了優越性。

三、未來外匯交易趨勢設想

第2篇

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3篇

論文摘要:隨著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原有的外匯信息系統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匯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議。

外匯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規范、高效、誠實、信用的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對于提升我國信用等級,提高我國國際地位和形象以及促進我國對外開放向縱深發展都有重大意義。建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外向型經濟發展要求,外匯局對應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等相應開發了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匯兌業務統計申報系統、銀行結售匯管理系統等十幾個應用系統。這些系統的運用,增強了監管的時效性,方便了涉匯主體的外匯收支活動,為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擴大,以及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這些信息系統在數據共享、預警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遠不能適應外匯管理的需要。

一、當前我國外匯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

1.外匯信息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數據共享性差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是在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項新的外匯業務就要增加一個系統或報表。外匯管理的外匯業務信息應用系統已有十幾個,基本覆蓋了外匯局所有業務領域,但由于每項外匯業務需求的提出時間先后不同,指標設計口徑不一,各個應用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無法充分發揮子系統有機整合后的整體優勢,對于有效利用外匯數據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有著一定的制約作用,而且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益擴大,資本賬戶的放開以及證券、保險和服務業的進入,為了保證有效監管,每項業務都要增設新的系統,那么,外匯管理的信息系統要以成百上千計算。

2.外匯信息系統數據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對外匯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數據的采集方式和統計監測系統的綜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現行的統計監測系統游離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之外,以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為例,客戶國際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雖已存在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中,但在進行申報信息的報送時,銀行仍須將這部分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既加大了銀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錄入錯誤的可能。目前,外匯局與銀行、企業的信息傳導載體還主要是紙質報表,大部分數據采集來源于手工臺賬登記,然后手工匯總后通過專門的統計程序上報。這種數據采集方式不僅會發生因填報人在統計內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導致人為統計錯誤,還會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導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滯后性。加入Wl''''O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增長迅猛,跨境資金流動日益頻繁,新的交易種類不斷涌現,跨境收入金額迅猛上升近10000億美元,如此大規模、高頻率的跨境資金流動,如果都要用手工臺賬方式統計匯總,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匯信息監測系統缺乏有效的預警、預測機制高效的外匯流動預警、預測機制是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標的設置必須體現管理者的意圖,從目前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和其它系統看,還停留于信息的采集、匯總階段。僅局限于對各類具體業務的事后統計,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饋機制特別是缺乏對異常信息的的監測、篩選以及對外匯流向的事前預測,加上外匯信息的流動渠道不暢,信息反應遲緩,所以對違規、違法的外匯流動的監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應機制,對決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匯信息監測系統不能反映涉匯主體的交易全貌賬戶是統計的基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雖然已在全國推廣實施,但該系統不能反映全部企業或企業全部的外匯收支活動。一些對公單位的結售匯,如出口結匯、捐贈結匯、進口購匯及其相應的收支等,可以不通過外匯賬戶進行收付,致使外匯賬戶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匯單位的涉外經濟活動。特別是作為對銀行外匯業務監管的主線的結售匯未能在該系統得到體現。另外,該系統還未含銀行自營外匯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賬戶,企業開證付匯保證金賬戶等,因而導致外匯管理部門在對企業外匯收支活動監測中,沒有目標、沒有重點,使企業的一些外匯違規行為因賬戶系統的局限性沒有及時暴露和制止。

二、構建我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思路

外匯市場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規范的行政執法和內控制度,暢通的政策宣傳和反饋渠道,高效的外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互通互聯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統,科學的信用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等。其核心內容是高效的外匯市場信息管理系統。雖然外匯管理已經建立了十幾個信息系統,但是由于這些系統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外向型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有著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這些信息系統已難以適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建設外匯市場信用體系,首要任務就是對相關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1.更新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理念2006年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提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外匯管理工作應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轉變,實行平衡管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匯管理經歷著從事前審批向事后監管、現場檢查向非現場核查、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在新的形勢下,如果再延用過去那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行政管理思維方式,顯然是難以解決復雜和深層的問題,外匯管理的有效性越來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價越來越高,并且我國現在外匯資源已由稀缺轉為相對過剩,因此,必須轉變管理理念。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思路也必須隨之轉變,并且應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統計指標和統計內容的設計上,應緊緊抓住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的主要指標和重要內容。徹底摒棄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國際經濟的交往相比國內經濟有著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如何在這紛繁復雜的國際經濟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個復雜的問題,盡量簡單化。這也是對我們的管理能力的一個考驗。

2.建立以外匯賬戶系統為主軸的信息監測系統賬戶是統計的基礎,是資金流動的“中轉站”和資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監管分析資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個高效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必須以改革現行的外匯賬戶系統為著力點。指導思想:只要有外匯收支行為的單位都必須開立外匯賬戶,凡未開立外匯賬戶的單位的外匯收支行為,銀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匯收支都必須在外匯賬戶中反映(其中:包括銀行結售匯業務)。具體思路:以時間劃分:賬戶可分為長期賬戶和臨時帳。以業務性質可分為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和特殊賬戶。經常項目賬戶為長期賬戶,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經常賬戶,賬戶的發生額原則上只能是貿易項下的,外匯局通過經常賬戶的發生額與海關出口或進口報關額核對,數據相差太大,外匯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匯核銷系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資本賬戶的一般為臨時賬戶,可根據外商的進資計劃確定賬戶有效時問,并根據外商的投資額確定賬戶的最高限額,上述只要有一項指標達到,賬戶自動關閉。同時,以賬戶系統為主軸、根據不同的外匯業務性質開設不同性質賬戶,并根據賬戶性質設立不同的子系統。

第4篇

論文摘要:國際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極其復雜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結果、狀況直接涉及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影響一國內外均衡。在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轉型中,各國均經歷過或正在經歷著金融市場由管制到開放的過程。許多國家實踐表明資本市場過早開放使得國內經濟潛在和積家的矛質在宏觀經濟出現問題時徹底地爆發出來,釀成經濟危機。在實施漸進式改革和開放的指導思想下,我國在金融市場開放中,實際上形成了符合中國實際的開放路徑:設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領城、規模—逐步增強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場性—逐步實現涉外金融交易向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轉變。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構成金融交易的基礎要素有三個:籌資人、投資人、交易貨幣。一般意義上,一國金融市場(完全)對外開放與一國建立(與國際接軌)國際金融市場在概念上具有等價意義。當一國金融市場未完全開放時,客觀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與國內金融交易不同,也與國際金融交易不同。

關于什么是國際金融交易,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可被稱為“市場論”,其劃分標準是資金是否跨境流動;另一種觀點可被稱為“要素論”,劃分標準是金融交易活動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場論”認為國際金融交易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可以下圖表示。

在上圖中,①屬于國內金融交易,②③④屬于國際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論”認為,將構成金融交易的基礎要素:籌資人、投資人、貨幣進行組合,可產生以下幾個不同的結果:

1.投資人以其本國貨幣貸款給其本國居民;

2.投資人以外國貨幣貸款給其本國居民;

3.投資人以其本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4.投資人以外國貨幣(第三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5.投資人以外國貨幣(籌資人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第1種情況是100%的國內金融交易,但若擔保人為境外機構,或資金被用于國際貿易,這種交易可能被認為是國際金融交易。

第3、4、5種情況,無論按“市場論”或“要素論”的標準,都是國際金融交易。

第2種情況,按“市場論”應為國內金融交易,按“要素論”應為國際金融交易。在我國現行規章制度管理下,這類交易被稱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匯貸款,’(外匯貸款屬于“涉外貸款”,涉外貸款包括:外匯貸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外貿貸款)。

此外,還有人從國際收支統計口徑出發,以交易結果是否引起國際收支變動乃至是否影響一國外債而判斷是屬國內金融交易或屬國際金融交易。筆者認為,應該將涉外金融交易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

在上述五種組合中,除第1種以外,其余四類都應界定為廣義的涉外金融交易(廣義的金融交易包含國際金融交易);界定狹義的涉外金融交易標準應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國家金融管制。在2、3、4、5種組合列中凡以市場機制為主要調節機制的金融交易應定義為國際金融交易;凡以國家金融管制為主要調節機制的金融交易應定義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國際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極其復雜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結果、狀況直接涉及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深層次地影響一國內外均衡。因此,在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轉型中,各國均經歷過或正在經歷著金融市場由管制到開放的過程。

二、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路徑

如果將金融市場“對外完全開放”和“對外完全不開放”作為一數軸的兩端,在“完全不開放”端點附近,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屬于涉外金融交易,相應的金融交易處于國家較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中;當向另一端移動時,意味著出現了國際金融交易與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國家金融管制趨于放松。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開放都是必需面對的重大間題。對于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過快開放資本市場導致的金融經濟體系的波動成為一個共同面臨的問題。墨西哥于1993年實行資本項目自由兌換,1994年徹底開放資本市場,允許51家外國銀行、證券、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進人。

資本市場的過早開放使得國內經濟中潛在和積累的矛盾在宏觀經濟出現問題時徹底地爆發出來,釀成1994年12月的經濟危機。韓國的情形與此類似,1996年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許企業自由借款的條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韓國也在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卷人嚴重的經濟危機。日本作為延遲推進資本市場開放的另一類范例,同樣值得關注。日本1964年承擔IMF第8條款開放經常賬戶義務,1984年對《外匯及其外貿管理法》進行修改,放松了對資本項目的管制,這一過程用了20年時間。并且至今依然保留著許多限制外資進人,以及對國內金融機構進行保護的措施。對于金融市場的過度保護,使得金融體系始終缺乏足夠的競爭力,這可能是導致日本經濟近年來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綜觀各國金融市場開放的過程,都存在著如何防范金融風險的問題。因為防范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這樣在一國金融開放的過程中存在著雙重目標統籌協調問題:實現金融開放和防范金融風險。為此,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強化管制,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控制金融產品的價格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通常采取的做法。這種做法會導致金融業競爭力低下,實質上是以犧牲金融市場的發展為代價。并且由于強化金融管制產生了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金融市場開放后,往往長期聚集起來的金融風險在出現導火索時驟然爆發了。另一種做法是:放松管制,通過強化金融市場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與金融業的發展。這種方式大體可分為兩種:休克式和漸進式。前一種方式往往導致一國出現若干年國民經濟的衰退,社會和政治領域經歷較長的動蕩和混亂,社會發展在歷史的軌道上轉向。后一方式現在得到較廣泛的認可,認為在這種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過程中,由于金融風險會不斷暴露和釋放出來,在應對風險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有利于金融安全。當然,這種方式由于金融市場開放歷時較長,可能使金融領域的不確定性增加。如果在這一過程中對國內機構保護過多,會使金融體系缺乏競爭力,日本就是例證。因此,在金融市場開放過程中,必須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順序、路徑和節奏。

以往,我國金融監管較多地傾向于不斷強化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得到應有的發育,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相對較弱。但是在實施漸進式改革和開放的指導思想下,我國在金融市場開放中,實際上形成了符合中國實際的開放路徑:設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領域、規模—逐步增強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場性。這實際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為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一個操作平臺(盡管在改革的歷史進程中,這一路徑是在為了解決當時宏觀經濟所面臨的問題而形成的)。根據中國的承諾,加人WTO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大幅度對外開放。在開放的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將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靈活的經營手段和先進的管理水平,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外部的金融市場動蕩將如何影響我國金融運行的安全和穩定,取決于國內金融機構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競爭和外來沖擊。又由于任何金融開放都是一種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存在著路徑依賴,因此,總結分析以往的金融開放路徑,探討如何為今后的金融開放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臺,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外匯體制改革:從涉外金融交易向國際金融交易轉變的制度演進案例分析

中國自1978年一2002年,進出口貿易增長了1748.73%。外匯體制改革是過去這20年推動中國出口成長的一個重要因素。改革開放以來,對外貿易嚴格按照中央計劃部門制定的進出口計劃經營。國家計劃委員會制訂計劃時,首先開列一份必須進口的物品清單,然后根據所需款額,找出國內能夠出口以換取這筆外匯的物資。由于當時匯率對外貿水平和進出口貨種的影響甚微,當局遂參照旅游業、華僑匯款等少數非貿易性活動可能受到的影響以制訂匯率。主要根據中國一籃子消費品與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對價格而做出。由于中國不少消費品定價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幣。

1998年,中國決定開放經濟、拓展外貿。隨著外貿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業,匯率由原來制訂外貿計劃時的會計手段,變成推動進出口決策的重要信號。最初出臺的措施,主要是為了抵消匯率偏高而對出口的抑制。其后,為進一步推動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多項改革:

第一,逐步下調官方匯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漲的影響。

第二,實施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出口企業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匯收人,以滿足自身進口需要。

第三,開放外匯調劑中心,讓出口企業可把外匯留成以較為有利的匯率折換成人民幣。在隨后的十多年中,國家以貶值為基本措施,來刺激對外貿易的發展。第一次貶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幣對1美元為內部結算價(創匯成本)。制訂內部結算價時,管理當局以賺取1美元外匯的平均成本為基數,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潤”率。這次貶值是中國外匯政策的一個轉折點:主要根據創匯成本,而非國內消費品相對于海外的價格而制訂匯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間,由于創匯成本在這期間內不斷上漲,當局不斷下調匯率,使出口較為有利可圖。這期間,人民幣先后六次貶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由2.8:1調到5.32:1。19叫年1月1日匯率并軌,官方匯率更一舉下調到8.7:l水平。當年,出口、旅游和外來直接投資增幅分別高達31.9%、56.4%和22.7%。外匯儲備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別增長114.5%和42.6%,1998年5月達到1409億美元。由于外匯供應增加,官方匯率逐步輕微上調。1998年4月后,官方匯率大約處于8.28元人民幣對1美元的水平。貶值基本上是在市場“倒逼”下實施的,因此,貶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對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業自1978年起獲準留成外匯。其后,留成的比例顯著提高。1979年規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獲準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獲準的外匯留成已不少于出口總額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達出口總額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權利,必要時得以調劑價收購企業30%的外匯收人(1994年統一匯價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銷)。留成制度實施后不久,出口企業和地方政府獲準將外匯配額轉售給需要外匯作進口用的單位。這一來,企業與企業也就能夠在市場上兌換外匯。持有配額的單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匯留成,拓展出口的積極性更高。除了用來進口產品設備,出口單位還可以以高于官方的匯率換取留成的利潤。留成制度擴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規模,引人了市場機制。如同留成制度,外匯調劑市場事實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規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場的機制。

1950年,中國銀行廣東分行率先開辦外匯調劑服務。有關業務迅即擴至內地12個大城市。早期的交易價是3.08元人民幣對l美元。1985年,深圳設立第一家官方的外匯調劑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進。再一年后,同類中心擴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匯調劑中心只對中外合資企業提供服務,國內企業不得參與。1987年,國內的輕工業公司、工藝品公司和服裝業也獲準在調節市場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國內企業都獲準在調劑中心上出售留成。外匯管制放寬后,外匯中心的數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國有100多家調劑中心,交易額達到250億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國性的銀行同業外匯市場取代了調劑中心,并實施外匯結售制度。出口企業所有外匯收人按規定一律須出售給指定的銀行。對進口企業而言,企業只要向當局授權的銀行出示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簽發的付款通知,即可換取外匯。

以上措施,從一個角度看,實際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對涉外金融交易的嚴厲管制。1994年以來,最根本的變革也許是撤銷調劑市場,在國內設立統一的全國性銀行同業外匯市場。

在新制度下,國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外經貿部實施的行政控制來維持匯率的穩定性和經常賬差額,而非借著對經常賬的來往實施外匯管制。在新的制度下,匯率不僅影響進出口,還通過各種市場和機制間的聯系,對經濟造成廣泛的影響。因此,制訂匯率不再只是貿易和經常賬的問題,必須同時考慮到宏觀經濟的穩定性、各種不同利益團體的平衡、貨幣及財政政策等廣泛的問題。由于中國對內和對外經濟部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制訂匯率時,也就不能只是為了促進出口。事實上,經過1994年的改革,中國基本上不再以創匯成本來制訂人民幣匯率。從1994年到1997年,中國的一般物價水平漲幅約50%,創匯成本也顯著上升,但由于外匯供應增長,人民幣匯率反而輕微上揚。人民幣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加大,中國經濟對內和對外部門之間的聯系加強,匯率的影響擴散到外貿以外的部門。中國利用匯率政策以促進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長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長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雖然出口部門力促人民幣貶值,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實現國民經濟內外均衡,仍然保持匯率穩定。2002年初,國家進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和人民幣外匯市場交易制度,提高外匯指定銀行周轉金額度,降低進口企業設立外匯賬戶門檻;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業售匯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當局又批準四大國有銀行開展外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經常賬戶項下,人民幣與外匯間的兌換(交易),在市場機制對管制的替代過程中,不斷向市場化方向演變,現在離進出口企業完全意愿結售匯越來越近。

筆者認為經常項下外匯市場的開放,客觀地看,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是比較成功的。資本市場的開放應遵循著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規模和逐步放松對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開放資本市場。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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