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24 1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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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我國投資體制改革以來,外商投資項目實行了核準制度,對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加強宏觀調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著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失當的問題。有的外商投資項目未經核準即已開工建設,有的未嚴格按照核準內容進行建設,有的投資者借國際資本市場波動、我國匯率政策調整之機,采取虛假合資、虛報總投資、設立空殼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調入資金,并將資本金結匯挪作他用,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帶來潛在的風險。為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防止外匯資金異常流入,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委第22號令)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投資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要堅持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防止設立空殼公司。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購并境內企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含通過境外上市而轉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和再投資項目等,均要實行核準制。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審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時,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核定項目總投資,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注意把握并監控境外資金的流向,嚴格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資本金的差額管理,落實融資方案,需要對外舉債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的審查,對背景不明、資信達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嚴格審查,防止無真實投資背景的外匯資金流入。
三、落實外商投資項目分類分級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嚴格各項項目核準條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64號)精神,嚴格規范新開工外商投資項目條件。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涉及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的,應附送相關文件。有關文件辦理事項,要執行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要嚴格限制嚴重污染環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資源消耗大的項目,未按要求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和節能評估等文件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委第22號令)核準要求的項目,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核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外經貿)、外匯管理、海關和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健全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聯動機制。
五、加強對已核準項目的監督檢查。在做好外資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的同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對于未經合規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或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或不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已調入境內的資金不用于建設項目的,應及時糾正,嚴重違規的,可依法撤銷項目核準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存有上述問題的項目,一經發現,不得享受采購設備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對其上市或發債的申請不予支持。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統一認識,自覺維護國家宏觀調控的大局,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對外商投資項目的管理。同時,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維護投資者的正當權益。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要求的項目,要積極給予指導和支持,盡快辦理各項手續,主動幫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引導外商投資投向國家鼓勵的產業和地區,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各類投資主體也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項目核準程序,自覺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一條為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5〕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市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和《**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市、縣發改委、區經發局負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核準。
市、縣經委、區經發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
第五條其他涉及這項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建立聯動的企業投資項目服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第六條按照國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由縣區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縣區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市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條項目申請報告一般應委托資質單位編制(外商投資項目按《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選址、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項目申請人在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2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需要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辦理服務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項目《服務聯系單》,幫助項目申請人聯系其他行政許可和審批部門。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公眾利益關聯度大的項目,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工程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公平競爭,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委托時限提交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議,或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包括公開聽證。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三)地區布局合理;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不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內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以并聯方式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由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準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第十六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原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以上的;
(五)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機關的。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范圍、條件、內容、程序、效力以及變更等,依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執行。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市發改委、市經委主要負責跨縣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擬建地所在的縣發改委(經委)和區經發局負責備案。核準目錄外的屬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中明確規定的限制類項目,須到市經委或發改委備案。擬建在市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加油(汽)站建設項目、市場建設項目、現代物流項目、資源綜合利用回收商貿項目須到市發改委備案。擬建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可自行選擇到市級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或吳興區備案。
第十九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遵循誠實守信、就地受理、并聯服務、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條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項目業主按照備案規定到指定的場所,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材料,并出具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項目業主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諾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行業準入標準;
(四)不屬于政府核準的項目。
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的備案條件,備案的方式、內容、申報材料和備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業查詢和下載。
第二十二條備案場所統一設在市、縣、區政府行政服務中心。
第二十三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文件。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自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金融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備案項目實行并聯辦理許可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備案項目并聯許可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項目,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辦理。整個并聯許可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已備案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發改委應當會同市經委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協調,定期召開備案項目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備案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和解決備案項目存在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項目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建設規劃、安全生產、企業設立、設備進口減免稅等手續。
有關部門在審查或辦理相關審批或許可手續過程中,發現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項目,應當中止辦理行政許可,并及時告知原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均自核準、備案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重新備案的,原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市發改委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投資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發改委、市經委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綜合和監測分析,準確、全面地反映企業投資情況,向社會相關信息。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將企業投資項目的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給市發改委和市經委。
第三十條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業主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備案辦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條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所有新開工項目,都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按照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用地、環評、節能、招標采購、建筑工程施工等審批和許可手續。各級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新開工管理規定,實現對新開工項目的聯動管理。
第三條各級發展改革和經信部門要發揮投資管理的主導作用,按職能分工負責對新開工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至開工前的跟蹤指導,監督和協助完成各項審批或許可手續。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程序分別如下:
(一)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規劃、國土和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正式供地手續,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單位依據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施工招標手續。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
(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規劃、國土和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經營性出讓土地除外)、用地預審(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環評審批等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經信部門報送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經營性出讓土地除外)、用地預審(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環評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正式供地手續,應招標項目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招標手續。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經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準予備案后,分別向規劃、國土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用地和環評等審批或許可手續。
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要嚴格遵守有關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以下情況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一)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經營性出讓土地除外)、用地預審(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經信部門不得予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二)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國土、住建、規劃、環保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信、規劃、住建、環保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項目單位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辦理核準手續。
(四)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招標手續,住建等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五)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或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或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制度。各級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國土、住建、環保、統計、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各級統計部門。發展改革、經信部門在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要隨批文一道出具新開工項目信息登記表(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格式設計),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時必須填寫相應內容和依序流轉。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
第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許可后,將新開工項目信息登記表逐月送交出具新開工項目信息登記表的發展改革、經信部門,同時送同級統計部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便于統計數據庫的信息核對。
第七條建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各級發展改革、經信部門要為本級行政區內所有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市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具體信息逐月抄送市發展改革、經信、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
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單純購置土地、房屋、設備、以及征地拆遷、裝修等)項目:
(一)市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
(三)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國有投資公司借貸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土地使用權出讓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含中央、省國債資金、貼息補助資金、各種捐款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二、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廣電、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五)市政府明確規定的其他項目。
三、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在下年度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應于上年度10月份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將申報項目匯總后,會同市財政局銜接預算,組織咨詢論證,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新增。特殊情況確需新增的,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市人大監督。(2007年度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申報,表格見附件。)
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規定程序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采取組織咨詢評估、聽證會、征詢會、公告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五、政府投資項目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前,必須由市財政局審核資金來源落實情況。凡是項目資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資金來源不落實的,市發展改革委不予批準項目建議書。
六、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資金限額設計。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項目概算由市財政局審查或評審,評審結果作為市發展改革委核定項目總概算的重要依據。經批準后的項目概算作為擬建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項目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按照批準后的初步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
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市發展改革委批準:1.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2.超過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3.市政府另有規定的。
七、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標底(或投標控制價)。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標底(或投標控制價)的審查工作,經審查后的招標文件、標底(或投標控制價)作為工程招標的重要依據。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的項目,各方資金必須同步到位。
八、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變更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當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查審批:1.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2.超過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3.其他超過項目投資概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分別下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64號,陜政辦發〔〕1號,以下簡稱《通知》),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開了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為全面準確理解、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通知》以及五部委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把國家、省要求與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起來,努力做到既服從大局、又促進發展,既規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重要意義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經濟由偏快轉為過熱具有重要作用。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是國家嚴控投資盲目過快增長、實現“雙防”宏觀調控任務的重要舉措,是促進我市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維護投資建設秩序、規范投資行為的重要環節。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五部委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改變單純依靠投資拉動經濟的發展思路,更加重視消費和出口的作用,促進投資、消費、出口協調拉動。要對投資盲目過快增長的負面影響和危險性有清醒地認識,把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當前各級政府宏觀調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指導投資工作,維護投資項目建設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市區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一)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四)各級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省政府已決定從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通過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認真搞好年以來新開工項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在年3月31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近期進行復查,我市將配合省上進行該項工作,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切實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進一步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懲處。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新開工項目過多,特別是一些項目開工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加劇了投資增長過快、投資規模過大、低水平重復建設等矛盾,擾亂了投資建設秩序,成為影響經濟穩定運行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
第四條國外貸款屬于國家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五條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
第九條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并報批。
第十條原批準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準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劃的落實。
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
(二)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包括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
(三)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
(四)貸款使用范圍,包括貸款用于土建、設備、材料、咨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
(五)設備和材料采購清單及采購方式,包括主要設備和材料規格、數量、單價;
(六)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
(七)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評估報告。
(三)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時,如項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四)申請使用限制性采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采購比例、設備價格等比選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利用國外貸款的政策及使用規定;
(二)符合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三)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四)國外貸款償還和擔保責任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落實;
(五)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貸款已初步承諾。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準后,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等發生變化的,須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采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未經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議和合同,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項目未簽訂國外貸款轉貸協議的,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監督有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外貸款項目出現余款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余款取消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如將余款繼續用于完善原項目建設的,應當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由各級政府負責償還國外貸款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轉貸機構原則上應當按貸款方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轉貸。如以規避外債風險為目的需對上述項目轉貸條件進行調整的,轉貸機構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項目用款單位要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
項目用款單位要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準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及管理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為確保對外還款,防止逃廢債務,尚未償還全部國外貸款的項目用款單位,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變更或破產申請前,應當事先征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并將有關結果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八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投資項目;審計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2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迅猛發展,政府逐年增加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政府的舉措即拉動了其他相關行業的發展,也使社會和公眾對它有愈來愈高的關注度。因此,能否妥善安排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提高政府投資的利用率,妥善管理和利用好資金,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長期的建設過程中,政府積累了大量的投資項目管理經驗,但管理過程中影響因素很多,造價控制管理和審計機制仍不健全。為不斷規范和改進,有必要做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一、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
1.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現存問題
(1)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制度
項目的效益甚至成敗主要由項目的決策機制決定,如果決策機制不健全,將會對項目決策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近年來,我國開始意識到政府項目決策機制的重要性,對此非常重視,可惜的是尚未摸索到一套可行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體系,在處理重大項目時仍按照一般程序操作,無法充分發揮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在對城市發展、經濟社會進步的效益。此外,政府投資決策機制的不健全直接影響到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2)工程設計管理體制對造價管理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現有的設計管理體制下,控制設計工作是有效監管工程項目造價的重要環節,但是設計單位不會主動加強對工程經濟指標的控制,從根本上講這種狀況使得設計單位對項目造價的控制產生負面效果。設計過程中,設計人員往往忽略設計方案的經濟型,不嚴格按照概算文件進行最優化設計,而是注重設計方案、功能和外觀等方面的對比選擇,設計過于保守使得產品存在大量的“基礎厚、鋼筋密、肥梁胖柱”等問題。
相關部門對造價管理的協調溝通和監督管理不夠。建設項目業主負責制使得工程造價的管理能更充分的發揮建設系統內各部門的作用。項目實施過程中,財政部門對招投標、合同、聯系單等過程一一審核,這種提前管理和監督資金的做法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發改委主要管理投資計劃。另外,基層預算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業主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此外,現行監管機制中,政府對質量和進度的控制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系統,而造價控制體系一直不健全,造價失控即沒有建立問責制度,也沒有健全后評價體制。如果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違規操作,也沒有監理明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體制。
2.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的策略
(1)完善項目審批程序。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將單一的項目審批改成三種不同的管理方法,即審批、核準和備案,并制定了顯影的辦法規范管理。這三類項目管理辦法應注意:應區別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政策界限和項目管理辦法。企業對重大投資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準制,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他項目不管規模大小都改為備案制。審批制,政府需要從多個角度(管理者和投資所有者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核準制,政府只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
(2)加強招投標全程監管。公開招標能充分調動市場競爭,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工程成本。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招投標文件的法定期限和程序,必須及時公布、嚴格遵守,繼續加強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并且適當引入邀請招標等競爭性招標,嚴禁各種違規招標行為。對那些不遵守招投標合同和評委獨立評標的違規行為要嚴格查處,力保招投標各環節有序運行。通過公開招投標選擇合適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政府行業部門不可以干涉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和招投標,只能按職責加強行業規范指導和行政管理。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努力維護市場秩序,杜絕倒手轉包等現象。評標工作是選擇承包商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從現有招標配套設施入手,查漏補缺,保證施工質量、工期和造價。
(3)培育成熟的咨詢服務行業。加強招投標工作中的中介機構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清單編制質量,對招投標有促進作用。長遠考慮,工程造價管理結構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和咨詢市場來協同完善,從而使政府投資項目能享受到高質量的造價管理服務,真正發揮中介機構聯系政府、市場、企業的紐帶作用,進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建設行業關系極其復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工程造價管理對建設領域管理科學化、資源利用合理化、市場秩序規范化等具有重要意義,是建設行業中非常重要的工作。
(4)強化合同管理。監督建設和施工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盡量控制合同變更,依法履行合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妥善處理工程款的撥款和索賠,根據合同規定的撥款形式支付工程款,認真分析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方案,判斷其合理性及合法性,校對金額是否正確,處理索賠各項事宜。與此同時,積極利用合同對承包商進行反索賠,進而有效控制項目投資。
(5)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手段。相關的職能單位和部門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力爭做到管理時即防止交叉又避免空缺。事事落實,一旦發現問題,能追查到具體的部門和單位,追究其責任。與此同時,根據責權對等的原則,分配給各個部門相應的權力,確保政府投資各環節正常運轉。
二、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研究
1.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原則
(1)必須要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運用審計的方法可以使得項目決策更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可以使得概算及預算具有準確性,可以使得決算更具有真實性,可以使得項目資金運作更加規范、安全和有效,從而有效增加項目投資的實際效益。
(2)必須要遵循依法審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管理制度,嚴格從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竣工決算、后續運營等各個方面進行審計。
(3)堅持遵循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對于那些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投資項目,尤其是對社會經濟和城鄉經濟發展有益的項目,如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等同的,那么就需要更加關注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4)豎持國家政策導向的原則。在審計過程中,政府投資的項目,要以國家政策為標準,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立上,鮮明的區分政府鼓勵和限制的產業、產品。
2.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內容
我們要嚴格審計政府投資的項目,審計活動要貫穿項目的前期、建設期、竣工運營期等各個期間。
(1)項目前期審計。就是預算項目的投資前,對該項目對社會產生的各種效益進行分析、評估,如經濟、財務、生態環境等。用來判斷該項目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效益能達到多少,可能遇到什么風險等。
(2)項目建設期審計。就是在項目建設期間,檢查、分析、評估項目的工程和財務管理等方面是否正常。我們需要對投資概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財務會計核算, 建設工期、施工管理,洽商變更簽證情況,各項合同執行情況,建設資金是否使用和管理到位,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工程進度、工程的質量等方面進行審計。
(3)項目竣工運營期審計。就是在項目建造完成后,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經濟效益,以及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分析、評估。我們還需要從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產生的經濟效益,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進行審計評價。
3.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
在對政府投資的項目進行審計的過程中, 合理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的方法,并盡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明確項目所要達到的、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評分依據。我們可聘請相關權威機構的專家對項目進行定性分析。總的而言,審計評價指標可以分為: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定量指標又可分為:個性指標、一般性指標。個性指標是指一般性指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和目標所設計的審計評價特定指標。一般性指標可分為:資金使用指標(建安工程費用增減率、建設投資增減率、設備購置費用增減率)、工程質量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包括工程質量優良品率及工程質量合格品率兩個方面)、實際達到能力年限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來源指標主要包含財政資金依存度及資金到位率)、建設工期指標(建設工期指標主要包括工程提前時間或工程延期時間等)、社會效益指標(環境影響指標、資源利用指標、就業效益指標)、實際單位生產能力投資、財務效益指標(財務凈現值、財務內部收益率、實際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凈現值率、實際投資回收期、實際投資利稅率等適用于審計評估公共支出項目的指標。定性指標是指只能對項目進行客觀描述、分析,而不能進行定量測量的指標。
建立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于審計部門的審計工作而言,即是重點也是難點,是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關鍵之一。應和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根據各行業特點進行分類,建立可擴充的、動態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評價指標應隨著不同評價內容和不同項目變化。
4.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評價的實現方式
(1)項目投資審計評價。對項目全過程或項目實施的某個階段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對單個項目投資控制、工程造建、設成本價等方面進行審計評價,為以后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等提供參考依據。
(2)項目執行審計評價。審計評價的內容包括:設計能力、實際運行能力、項目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差異分析、建設項目達產能力等。項目執行審計評價主要的目的是憑借實施過程和結果審計評價項目的建設具體有效性,另外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審計評價結論還可分別作為有關部門監控資金撥付或者審批同類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3)項目后審計評價問題。項目后審計評價主要就是說項目生產完成或正常使用一定時間后還要對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對比分析項目實施后終期效果與項目決策初期效果是否一致。對建設項目投資所產生的一切效益與影響進行審計評估、評價,如經濟、生態環境、社會、財務及可持續發展等方面。
(4)項目審計分析。主要是審計分析項目對經濟社會影響及項目財政性資金效益和使用情況。對于那些定性指標,不能直接計量出其效益,我們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抽樣調查與此項目資金來源、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大體相同的,建設類型也大體相同的項目進行比較分析,然后根據比較的結果對這個項目的效益高低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結語
總之,只有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審計才可以有效加強對項目資金的全過程的嚴密監管,也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加強項目投資的預算管理,才能逐步實現從注重管理項目資金投入到注重管理項目資金支出效果的方向轉變,因此說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審計是當前審計部門需要完成的一項重要的任務。從這個角度講,當前的各級審計部門都必須要做到大膽實踐,認真總結審計評價,仔細分析審計結果,細致撰寫審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完全發揮出項目審計對財政資金的積極作用,才可以真正實現促進提高項目決策的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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