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03 15:32:3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國際政治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國際法治是多元化法治,其中最主要的體現就是主體多元化。這樣說并不是要動搖國家在國際法治中所起到的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也要充分認識到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治的進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何志鵬教授認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治進程中發揮的作用和影響為:對特定的問題進行研究與教育,進行專門知識和信息的傳播,特別提供和宣傳非政府組織的觀點與思想;從事運作型的發展項目;通過倡議、游說等方式向政府鼓勵在社區水平上的政治參反映公民關心的問題;對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政策和行為進行監督,影響國家行為和認同、幫助監督和執行國際協議;在緊急狀況下進行人道主義救援。①車丕照教授也從國際人權、貿易、環境等領域指出了非政府組織在法律全球化的過程中所起到的推動作用。②另外,目前國際法治只能指的是國際法之治,而國際非政府組織對形成國際法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而傳統上只把國家作為國際法唯一主體的時代已經過去,有很多的專業學者認為國際法主體的范圍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需要而逐漸增加,如Anna-KarinLindblom首先肯定了國家是國際法的首要主體,但是也要注意到非國家行為體在國際法中所起到的作用,國家可以賦予其國際法律主體地位,并且大量存在的條約、判例及國際組織的決議都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確立提供了相關信息。③筆者也堅持此觀點,在不動搖國家作為國際法首要主體的情況下,在一定限度內要賦予特定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在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國際貿易法、國際和平與安全法等領域有大量的實證證明國際非政府組織積極的參與到其中來,并有大量的論文和著作對此現象進行了論述。④國際非政府組織通過造勢、提供信息、使更多的公眾知曉信息、游說等方式使國際法的形成過程盡可能的公開、透明和明確;而通過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國際治理由原來的單一的國家之治轉變為多元化的與多維度的治理,從而達到“全球善治”的狀態。所以,國際非政府組織不僅僅做為國際法治的參與者,而且還是國際法治的促進者。
二、國際法治視野內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內涵的解讀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在國際法治視野內按照上述因素可以把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的概念分別表述為:問責主體為各利益相關者;問責對象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內容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及決定;問責方式為公開透明的多種方式;而問責的目的為使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治進程中起到參與者與促進者的作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在國際法治視野內被賦予了獨特的內涵。
(一)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是一個處于不斷發展的概念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其發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深入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問責才進入到人們的研究視野,人們把問責的對象主要集中到政府和企業,那個時候研究者并沒有把非政府組織的問責納入到研究范圍之內,相反非政府組織憑借其純潔的關注公益的身份作為問責主體而出現。而中國公眾接觸問責一詞是在2003年的SARS事件,兩名中國政府部級官員由于問責被免職,此后雖然有研究者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問責,但是對于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卻鮮有問津。國外研究者也是直到新世紀初,才開始從國際法和國際治理的角度對非政府組織的問責進行探討。對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的研究也經歷了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20世紀的90年代,非政府組織圖西族的盧旺達愛國戰線(RuwandanPatrioticFront,RPT)與胡圖族的政府軍之間發生武裝沖突,造成震驚世界的“盧旺達大屠殺”事件,對于非政府組織在該事件中的表現,公眾對之是非議頗多。國外學者和機構對于非政府組織問責的探討主要集中在“執行力問責(perfmanceaccountability)”,該種探討主要針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究竟做了什么進行問責。這種討論帶來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眾多國際非政府組織制定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援助組織良好行為準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參與災難救助的行為準則》、《透明國際秘書處行為準則》等。①進入新世紀以來,非政府組織開始意識到不僅僅要對他們所做的負責,而且要對其所說的負責,也就開始了對非政府組織“聲音問責(voiceaccountability)”的探討,主要關注非政府組織所說內容的真實性和為什么有權利這樣說。對該種問責探討的白熱化事件是“GitaSahgal被組織免職事件”。②除此之外,也有學者注意到了國際非政府組織作為國際治理“管理者(regulat)”的角色,傳統意義上的國內法對非政府組織的使命問責(missionaccountability)、組織問責(ganizationalaccountability)與財務問責(financialaccountability)存在缺陷,亟需在國際法層面上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進行約束。③而ErikB.Bluemel分析了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治理中起到的促進政策形成、行使管理責任和實施職能等作用后,認為有必要對其問責進行約束。④雖然目前還沒有見到在國際法治視野內探討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的文獻面世,但是鑒于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治進程中所發揮出的出色作用,該問題的探討必將陸續展開。國內外的學者在對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的概念進行深入探討之外,而且對在國際層面上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的機制也有所涉及,如DanaBrakmanReiserandClaireR.Kelly認為國際組織是在國際法領域彌補非政府組織問責缺陷的“守門人(gatekeeper)”,并且分別列舉了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銀行等政府間國際組織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構建所起到的作用。①除此之外,也出現了對通過簽署自愿準則(codeofconduct)的方式對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問責的探討。②
(二)問責對象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概念可以界定為依照國內法建立、由來自不同國家不同性質的成員組成、按照一定的宗旨并懷有公益性目的、有組織性并且獨立解決各種國際性社會問題的非營利組織。通過閱讀大量的文獻得知,眾多研究者并沒有嚴格區分國內非政府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有時他們所研究的非政府組織同時包括國內非政府組織和國際非政府組織。但是本文卻作出了明顯的區別,即把那些不具備國際性的單純的國內非政府組織排除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外。所以,按照這個定義,本文所要研究的國際非政府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征:(1)國際性。筆者認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性主要包括組織目的的跨國性、活動范圍的跨國性、資金的使用具備跨國性和組織成員的國際性。(2)非政府性與獨立性。1952年經社理事會在其288(X)號決議中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為非政府組織”,認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成員主要是個人或者私營部門等,而不是政府,此性質也是區別國際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IGO)的主要標準。但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在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國家發生關系,如接受政府的資助或者與政府進行合作等,這就要求國際非政府組織在運行過程中要獨立于政府,要具備獨立的價值導向、獨立的人事、財政及章程等,不要因為“吃人嘴短”受制于政府。因為堅守自身獨立性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合法生存的首要前提。③(3)組織性。所謂組織性,就意味著一套內部規章制度的設立,有明確的角色與任務的分配,有職權等級體系,以保證使每個成員的行為與組織目標相符合;有交往體系,即體現不同成員之間的相互從屬關系;有目標準則,用于評估和檢查組織的成果以及組織中個體的活動成果。④(4)合法性。如果僅僅從法律的角度去判定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可能是較復雜的,所以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語境下的合法性可能更傾向于符合政治學中合法性的概念,因為“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內心所體現的權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學中所說的合法性”。⑤(5)非營利性。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即非政府組織不把募集資金和投資利潤分配給組織者及管理者。聯合國在1989年的第14.70號運作指令中明確了國際非政府組織“主要是為了促進人類合作和社會公益,而非以商業性任務為目標”。⑥歐洲理事會的《關于承認國際非政府間組織的法律人格的歐洲公約》的第1條也明確規定,該公約約束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首先具備非營利性(non-profit-making)。⑦
(三)問責主體為各利益相關者所謂利益相關者是指可以被組織行為影響或已經被影響到的個人和團體。①《索馬里非政府組織網絡行為準則》規定利益相關者是受非政府組織部門的活動和項目影響和已被影響到的個人、組織或者社區,并且在這些活動中具有管理角色和發展利益。②不同的機構和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認為不同非政府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有不同的范圍,如L.DavidBrown,MarkMoe認為從事救濟和發展工作的非政府組織主要有四種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分別為捐贈者、受益人、職員和合作者。③《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規定利益相關者包括:人們,包括后代,他們的權利是我們努力要保護和提高的;生態,其不能進行自我保護;我們的成員和支持者;我們的職員和志愿者;對財務、貨物和服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合作組織,包括和我們工作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管理機構,我們的建立和運行需要他們的同意;我們意欲影響的政策、項目或行為;媒體和大眾。④而在國際法治視野下討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利益相關者應該為在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活動的國際社區內的,可能或已經受到該組織行為的影響的所有相關者,按照類型主要分為受益者、捐贈者和合作者。而在國際法治進程中的所有行為體都可以擔當上述不同角色,如國家既可以作為捐贈者和合作者,其也是受益者,可見按照這個類型敘述將非常混亂,所以筆者擬對在國際法治進程中可能或已經被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影響到的種類群體加以敘述,主要為:(1)國家。國家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互助合作、制約與管制關系和對立與各行其道。在這些關系的存在中,國際非政府組織必須首先要向國家進行負責。(2)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自與國際聯盟建立關系后,加上《聯合國》第71條關于經社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咨商關系的法律規定更是對兩種國際組織的建立大規模與正式的關系設立了法律基礎,自此,眾多政府間國際組織紛紛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建立各種合作關系。并且在這種關系中通過設置種種義務⑤使國際非政府組織向政府間國際組織負責。⑥(3)跨國公司。由于兩者之間都共同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等。所以兩者之間的關系除了表現為對立與沖突之外還有協商與合作。越來越多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開始與跨國公司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開始接受跨國公司的捐款以實現自己的目標。(4)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參與國際法治的過程中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間主要表現的是合作者的身份。大多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傘式組織(umbrellaganization)的形式出現,如巴勒斯坦非政府組織的傘式組織指的是巴勒斯坦慈善協會總工會、巴勒斯坦非政府組織網絡、巴勒斯坦非政府組織國家研究所及巴勒斯坦加沙非政府組織總工會。(5)個人。個人作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首要利益相關者和受益人,是非政府組織的工作重心和最終著眼點。如《非政府組織參與阿富汗人道主義救濟、重建和發展行為準則》中明確規定:①我們的組織以人為中心:1.關注我們服務的人民:我們首要的忠誠、問責和責任指向我們服務的人民。我們的項目為應對人民的需要被設計和發展。2.自我依賴和所有權:我們幫助人民和社區解決他們自己的問題。我們鼓勵和幫助自我依賴的發展和促進人民完全參與影響他們生活決定的權利。3.人權:我們努力的根據國際法尊重、保護和促進所有阿富汗人民人權和義務的實現。4.信任:我們努力的創建我們服務社區的信任。5.參與和非歧視:我們盡最大可能的在我們目標社區涉及男人、女人、青年和兒童,使他們參與到項目和計劃的形成、實施和評估。我們努力的保證在我們工作社區內所有邊緣化群體的參與。6.尊重當地價值:我們尊重個人的尊嚴和身份,了解土著知識、文化、和價值。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支持貶低任何個人或者群體人權的行為。
(四)問責內容主要為使命問責、組織問責、法律問責由于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參與國際法治的進程中要面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再加上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種類和數量都很多,所以不同學者和機構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內容都作出了不同的解讀。李勇認為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內容應該包括政治問責、法律問責和目標問責。②DanaBrakmanReiserandClaireR.Kelly把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參與國際治理時的問責分為使命問責、組織問責、財務問責。③RobertO.Keohane&JosephS.Nye把問責分為了財務問責、市場問責、監督問責、法律問責、合伙問責、聲望問責及垂直問責等。④Eric.B根據非政府組織問責的目的把問責分為了三種類型,分別為目的問責、行為問責與結果問責。⑤DianaHtsch把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定義為“聲音問責(voiceaccountability)”,這種問責的實質是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組織是否為受影響到的群體和個人發出聲音?⑥KennethAnderson把問責分為內部問責(internalaccountability)和外部問責(externalaccountability)。⑦但是在國際法治視野內與在國內法視野內探討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有很大的不同,兩者所處的法律環境與運作環境都有很大的差異,由于國際法治視野下國際非政府組織所關注的公益性更為宏觀,各利益相關者更為復雜,所以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主要應為(1)使命問責。作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其最終責任都是實現其使命。不同的國際非政府組織所要實現的使命不同,如關注世界和平及安全、環境惡化、生物多樣化、消滅貧窮及人道主義救濟等。這些使命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除了規定在國際非政府組織自身的一些合法文件中以外,還表現在其注冊國國內法和相關國際條約中。他們的使命問責要求國際非政府組織實現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設定的使命,這就要求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使命設定要符合一般法律要求和價值取向,如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要求與自己建立咨商關系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目標和宗旨與聯合國的目標與宗旨保持一致。(2)組織問責。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組織問責衡量非政府組織怎樣全面地實現其治理。這就要求國際非政府組織財務及決策透明,行為方式效率且透明。這就要求國際非政府組織運用書面的治理章程來設置組織和成員的構成、治理機構及其領導者的選任、年度會議的召開、財務的管理和審計、使用資源的程序和方法、人力資源的選任及培訓、能力建設、年度報告、與外部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監督及懲處程序等,最終實現善治。(3)法律問責。法律問責指的是由于國際非政府組織違反了法律義務和契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如果在國際法治語境下討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責,則應為國際法律問責,但是在國際層面賦予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律人格的國際法還沒有真正出現,所以傳統意義上討論的法律問責主要是基于國內法律來進行探討。截止到目前,國際非政府組織還是主要依據國內法進行注冊,但是囿于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往往是不同的,所以在一個國家合法注冊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也許在另外一個國家進行活動的時候就是非法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除了探討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內法律問責之外,還要探討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法律問責。國際非政府組織基于法律或契約已經開始在國際法中獲得一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如歐洲《關于承認國際非政府間組織的法律人格的歐洲公約》;聯合國給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奧委會等觀察員地位;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世界銀行等根據一定的條件賦予國際非政府組織咨商地位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通過自愿的方式加入各種行為準則等,雖然這些事實還存在各種各樣的缺點,但是不能否認其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責中所起到的作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上述三種問責內容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及相互轉化的。如某一國際非政府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不會產生法律問責,但是如果其與捐贈人簽署了一個協議,當該國際非政府組織沒有達到協議規定的使命時,其就產生了法律問責。
(五)問責方式為多種方式究竟用什么方式能夠有效地實現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或者試問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完全有效的方式實現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呢?答案是否定的。鑒于國際非政府組織數量之多及類型的多樣性,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方式必將是多樣的。JeffreyUnerman,BrendanO’Dwyer認為不可能僅有一套問責機制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因為這些機制的效率取決于與非政府組織的每個特點有關的一系列因素。①比如對于小型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說,其活動范圍和活動人員都較少,非正式的問責機制就夠了,但是大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則需要正式的問責機制。同時,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具有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則需要不同的問責方式,有的僅僅需要數字;有的則需要數字和影響;有的需要正式的途徑;有的則僅通過非正式的途徑就可以滿足問責要求;有的需要細節;有的可能只需要主要觀點即可。所以,目前存在著多種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方式,對非政府組織問責的主體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首先,國家。國家對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采用了多種問責方式,如認證,菲律賓政府就委托菲律賓非政府組織認證委員會對非政府組織進行認證。此外還有通過立法對非政府組織進行監控、評估與評級的方式。其次,政府間國際組織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如聯合國大會的觀察員模式、經社理事會的咨商關系模式、①歐洲理事會等區域國際組織的參與模式等。最后,國際非政府組織自身獨特的問責方式,即簽署各種類型的行為準則,如《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新月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參與災難救助的行為準則》、《國際樂施會慈善會行為準則》與《世界非政府組織協會非政府組織道德和行為準則》等。這些問責方式各有各的特點,正在滿足著不同國際非政府組織的需要,實踐也證明這些方式發揮著一些積極作用,如在經社理事會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如果連續三年濫用咨商地位從事與《聯合國》不相符的行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從事國際所一致認為的刑事犯罪,如販毒、武器買賣及洗錢等和沒有對聯合國的工作作出實質有效的貢獻,②將會被廢除咨商地位,這肯定會對愿意在國際社會繼續發出聲音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自身問責有一定的督促作用。
(六)問責的目的是實現其角色在國際法治視野內對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問責,要達到什么目的?這也是其問責內涵中必須要考慮的內容。非政府組織運行環境不同,其問責目的的表現也會不同。如國家通過國內法對在本國行為的非政府組織的問責加以規定,把其納入到國內法治的軌道中來。而在國際層面,眾多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設定各種條件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咨商、參與等關系,是為了利用非政府組織的“軟實力”順利實現自身的任務。除此之外,國際非政府組織通過各種行為準則和道德準則對自身的問責加以規定來達到善治的目的。國內外的研究者也從不同方面分析了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問責的作用,如MichaelSzpluk在文章中分析了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促進全球善治中的作用。③而在國際法治視野內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問責進行考量,是為了通過構建更加有效的方式促進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內部治理和能力建設,使其更有效地參與和促進國際法治進程。
經濟比政治更占優勢,企業對體育的需求比公共政策更占優勢,私有體育利益比公共體育利益更占優勢。很多情況下,體育就是資本主義結合這些優勢而取得成功的彰示物。有關體育的新自由主義思想從不同方面暗示了政治的結束,其原因是作為資源分配者的市場的中心性和公共生活的馴服以及商品化的慣常做法。即使是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并把體育當作有用的輔助工具使用的跨國企業,也承認大體上企業的運營理念還是以獲利為中心的。跨國公司通常意識不到還存在其它可操作的一般體育框架存在。如果市場崩潰,即使是暫時的,又會出現什么情況呢?全球化只代表著加速走向體育界的資本化,而不接受這種類比就是不加辨別地承認推進全球化過程是變異的資本主義,是對公共生活的馴服和商品化的一貫做法。在某一價值層面上,依據新自由主義而留在公共部的服務項目不得不被迫以私有企業的身份自行運營,不同體育領域的作用僅僅是爭奪消費者而已。
在另一層面上,新自由主義還提倡為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經濟融合掃清障礙,前提是貧困國家的政府嚴格遵守自由主義政策。雖然新自由主義是一套理性的復雜知識體系,包含各種各樣的觀點,但它的政治觀點是古樸而簡單的,這是因為政治在市場制定的條款之外就沒什么特殊意義了。接受這種邏輯就是要否認或弱化當代體育呈現出的實現社會改變和變革的諸多機會的重要性,而否認實現社會變革機會的觀點仍然存在,這反映出對當代資本主義身處十字路口這一狀況缺乏認識,全球政治的新標準和社會經濟合作普遍存在。換言之,緩解貧困的政策已經制定并執行,政治理念在日益增加的全球空間中或得到發展或逐漸消失,這個全球空間一方面體現為生態政治,另一方面體現為社會經濟。這兩個方面都是在體育中或通過體育實現社會改變的機會。很多情況下,自由被簡化為買賣的權利,并減少了和私有化的個人主義團結起來的機會。20國集團峰會也旨在成為新社會秩序建立的標志,一種更人性化的資本主義形式,以應對部分由美國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全球貧困危機。美國曾經的不受約束的全球化共識現已過時,現在需要的是用更均衡的方式來調節市場,而不是放任市場。在這一背景下,體育的潛力不能被視為存在于體育提倡的價值中或某種資本主義形式中。
2結語
一、本屆年會主題――回顧與展望
自新世紀以來,中國汽車職業教育走過了十年不平凡的歷程,在教育部“緊缺人才工程”等一系列大政方略的引領及推動下,全國汽車職業教育從規模到水平都邁上了新臺階。與此同時,中國汽車產業經過十年突飛猛進的增長,站上了世界產銷量第一的位置。
最新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未來十年的發展方向做出了宏觀描述;因全球金融危機引發的世界汽車產業新一輪變革必將對中國汽車產業未來十年的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在以上大背景下。中國汽車職業教育領域的各級各類機構如何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正確把握未來。本屆年會將請您與有關領導及業界權威一起“回顧與展望”。
二、年會內容
1、主題宏觀報告(戰略層面)
擬邀請教育部、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領導及相關業界權威專家圍繞以下內容做主題宏觀報告: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職業教育部分解析;
中國汽車產業未來十年展望;
中國汽車科技人才發展研究(制造、維修、營銷三大行業人才需求現狀及未來十年趨勢分析,本科、高職、中職三大領域培養現狀及未來十年趨勢分析)。
2、專題微觀研討(戰術層面)
圍繞“回顧與展望”主題,從汽車職業教育專業建設、教學改革、管理改革等各個方面組織研討。和往屆一樣,研討發言除安排少數專家外,大部分擬從所征集論文中選出。
3、“2010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汽車賽項點評
由教育部等部委主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已成為職業教育界最具影響力的盛事。廣大職業院校關注大賽,積極參與大賽,希望以此推動自身教學改革,提升教學質量。為此,本屆年會將安排相關專家對“2010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高職組和中職組汽車賽項進行點評,為大家解惑釋疑。
4、校企合作項目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調動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而自2007年會推出“校企合作項目”板塊以來,受到了與會代表的普遍歡迎。今年年會主辦方又有新項目推出。
5、書面論文交流
年會將出版論文集及光盤,供代表書面交流。與往屆不同的是,今年的論文集將第一次采取正式出版方式,以雜志專刊形式推出,一方面為論文作者提升稿件價值。一方面進一步擴大年會影響。
6、考察參觀
年會將組織代表考察當地學校,并安排參觀上海世博會。
三、征文要求
1、論文主題
圍繞“回顧與展望”主題,從微觀操作層面闡述汽車職業教育各個方面過去十年的發展歷程及未來十年的發展趨勢;
汽車職業教育師資標準;
汽車職業教育專業拓展;
汽車維修專業實訓教學;
汽車營銷專業實訓教學;
汽車整形專業實訓教學。
2、內容要求
(1)必須結合自身實踐,既有實際操作,又有理論升華。
(2)有關實訓教學的論文應有一定的可借鑒性,論文中應包含至少一個實訓項目教學案例。
3、其他要求
(1)篇幅最好在3000~5000字(包括文、圖、表),圖表要清晰美觀,外交字母大小寫、上下角標及各種符號要書寫正確。
(2)論文書寫順序:題目、作者姓名、作者單位、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
四、征文報送與錄取
1、征文截止日期為2010年9月20日。
2、征文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接收郵箱為。
3、組委會將組成專家組,對征集的論文進行評審,選出書面交流論文和大會發言論文,分別編入論文集和組織在大會上發言,同時評出優秀論文,給作者頒發證書。
歡迎大家積極參與,有問題可與我會聯系。
聯系人:張宏慶、韓偉
電話:010 63345599-870,010-63345599―837
1.培養目標。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所需要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外貿應用型人才,使學生即具有必備的外貿理論基礎知識和專門知識,又掌握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職業技能,熟悉外經外貿行業管理并且具備一定綜合能力和敬業精神的高素質外貿人才。
2.培養規格。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健康的個性心理品質、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銳意進取求實創新的精神,能夠適應外經外貿崗位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掌握國際貿易專業必備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進行國際商務談判能力,草擬和翻譯國際商務函電的能力,起草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的能力,熟練掌握和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法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能力,具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等。
二、課程設置
依據上述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課程設置要按照“寬基礎、活模塊”模式。形成以職業素質和職業綜合能力培養為主線的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
1.隨著培養目標的改變,專業課程的設置也要隨之而變。應在原來的“老三門”: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的基礎上,增設以下課程:國際融資與結算實務、報關實務、報驗實務、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實務、進出口單證操作實務等。通過以上課程的設置,使學生能看懂并分析各類英文進出口合同和信用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能獨立辦理報驗、報關、托運、投保手續等;根據合同、信用證及裝運資料,制作所需結匯單據并送交銀行,其中以報送、繕制單據這兩方面的能力為重點,真正作到“寬基礎、活模塊”。
2.傳統國際貿易方式是一種以紙面貿易單據流轉為基礎的貿易方式。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平均每做成一筆生意需要大約30份紙面單證,全世界每年因貿易活動而產生的紙面文件數額巨大,并且每次重復輸入數據都可能產生錯漏等方面的問題。快速發展的國際貿易迫切要求實現全球運作的信息化、電子化,改革以往以貿易單據流轉為主體的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實現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創新。為了實現這一創新,還應開設計算機類課程,如: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網絡應用,以及電子商務類課程。
3.為了培養國際上通用的國際貿易實用型人才,還應開設大學英語、英語聽力、英語口語、英語泛讀以及外貿英語函電和外貿英語談判等課程,培養出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和扎實的專業知識、又懂WTO規則的外貿專業人才。
三、教學方法的改革
在高等職業教育中,為了更好地貫徹課程設置原則,形成以職業素質和職業綜合能力培養為主線的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必須改革以往普通高等教育中以理論教學為主的方法,把“活模塊”落到實處,在教學中可進行多方面的探索,可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公司教學法和研究性學習方法等。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在教師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的要求,利用案例引起教學活動,激發學生去思考,并組織學生進行學習和研討,是一種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教學的好方法。案例教學法也是一種具有針對性、實踐性、啟發性、研究性和實效性的教學方法,能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提高學生素質。通過外貿案例教學,將學生引進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中,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案例教學能夠鞏固所學外貿理論知識、加強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2.模擬公司教學法。所謂模擬公司教學法,就是在人為創造的仿真商務環境中,由學生自主地組建公司并作為公司成員開展工作。公司的業務,如:商品、單價、經營方式等,可以模擬一家真實的企業來進行。在模擬公司的運作過程中,學生可以進行營銷、財務、金融、貿易、儲運、稅務、海關、商檢、保險等業務過程的模擬活動。這種教學方法體現學生是教學的主體,符“合行為導向“”,能力本位”的教學思想。
3.研究性學習法。研究性學習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從自然、社會和實際生活中自主選擇和確定專題進行研究,并在研究過程中主動地獲取知識、應用知識和解決問題的學習活動。它是一種仿照科學研究過程來學習科學內容的同時,體驗、理解和應用科學研究方法,形成科學研究的一種學習方式。研究性學習的核心是改變學生單存、被動地接受教師知識傳授的學習方式,構建開放、民主的學習環境,倡導積極主動的探究式學習,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學生們畢業后能很快適應外貿崗位的需求。
這幾種方法,都能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把抽象的外貿理論加以演化、通俗化,使枯燥的理論淺顯易懂,有利于培養既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又有比較強的實踐技能的綜合型人才。
四、教材建設
構建一套適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特點的教材體系。在教材建設方面,首先應根據職業崗位的需求,選用或編寫具有高職特色,體現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教材。要優先選用規范的高職教材,注重知識的系統性和實用性。其次,要不斷更新教材,使教學內容始終瞄準世界科技、經濟發展最新動態和本專業學科的前沿知識。再次,在教學過程中還要把書本中沒有涉及的世界科學技術的最新成果,本學科、本專業上最前沿的經貿科學知識、科學技術及時傳授給學生。如:隨著信息技術在國際商貿領域的廣泛運用和發展,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逐步實現國際貿易活動的信息化和無紙化,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大趨勢。因此,在選擇外貿英語函電教材時,內容要包括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幾大部分。在教材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從網絡、電視、報紙和期刊雜志等傳媒獲取最新信息和資料,吸收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跟蹤和瞄準專業學術的前沿問題。我國加入WTO已有好幾年了,可以結合外貿教學的有關內容,舉行WTO知識講座,講解WTO最新游戲規則,使學生獲得最新經貿知識,并能了解國際經貿專業學術的最新動態。配合教學內容改革,有些教材要進行整合、歸類,突出重點,理論上以“必需、夠用”為度,技能上強調“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與此同時,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在教學活動中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組織教師開發、制作計算機輔助教學課件和教學音像制品。
五、改革考試辦法
考核辦法以能力考核為主導思想,每門主干課程都建立科學合理、便于實施的考核大綱和細則。考試改革要實現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實際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要有利于推動教師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要有利于學生學習方法的改變,從而使我們教學工作的重點真正落實到學生能力的培養和素質的提高上來,使學生畢業后很快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在理論課程中可采用筆試、口試、面試等,開卷、閉卷均可:在實踐性課程中,以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以結果考核為主,特別應注重實踐性考試,允許學生多次參加考試,直至達到目標要求。
六、師資隊伍建設
師資隊伍建設要圍繞適應培養外貿應用型技術管理人才的要求進行。構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專業培養模式,主體是專業教師隊伍。在師資建設方面,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教師除應具備各類教育教師都要具有的素質外,還應具備技術應用型人才的各種素質。與普通高校相比,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知識儲備要更為全面,并且有較高的專業實踐經驗和實際操作能力。因此,要盡量吸收具有豐富外貿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充實教師隊伍,作專職或兼職教師,并鼓勵外貿專業教師到實際外貿工作部門鍛煉或兼職,堅持“內培外引、專兼結合”的原則,培養“雙師型”教師,逐步優化“雙師”結構,形成符合人才培養模式的1:1的專兼結合的外貿教師隊伍。只有這樣,師資隊伍的整體教學水平才會不斷提高。
七、依靠行業、企業,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辦出特色,提高質量。
1.成立專業指導與合作委員會。聘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各行業、企業負責人、學者和專家擔任客座教授組成專業指導與合作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請他們來校,對專業改革與建設、課程改革與建設、產教結合、實習基地建設等獻計獻策,參與制定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訂和完善實施性教學計劃。
2.建立穩固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加強學生的技能訓練。技能應用型人才應具備的知識與能力,其中有相當部分只能在實際工作中才能獲得,所以,高職院校應發揮行業(企業)優勢,拓展教學空間,與外貿行業、企業密切合作,建立互利互惠機制,共同建設與國際貿易專業相匹配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簽訂共建協議,確保校外實訓基地的相對穩定,培養外貿實用型人才。在實訓中,使學生直接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熟悉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外貿函電和外貿談判等方面知識,掌握企業商務流程,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水平與能力,實現由“知識型”向“技能型”轉變。
總之,要以轉變教學思想和教育觀念為先導、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為宗旨,以優化課程體系和內容為核心,以強化實踐教學為重點、以“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為關鍵,不斷深化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以“會做人,能做事,有知識,懂技能”為人才觀,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適應21世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外經外貿專門人才。
本文關鍵詞:國貿專業課程體系教學方法
自1990年12月《行政復議條例》的公布到1999年4月《行政復議法》的公布以及2007年5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公布,這一系列關于行政復議方面法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已經初步形成并且在不斷完善與發展。行政復議制度在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糾紛,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地深入以及市場經濟地發展,通過多年的實踐,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據統計,從09年到11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都保持在10萬件以下,但是行政復議案件的維持率卻逐年增高。縱觀世界主要法治發達國家,復議制度都發揮著解決行政糾紛的主導力量,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主力軍”,而在我國,制度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帶有人治色彩的缺乏完整程序性規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卻日益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青睞。我國每年案件的數量遠遠高于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形成了我國“大、小復議”的糾紛解決格局。這種格局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的現實需要,我們必須對行政復議制度進行必要地改革與重構。然而,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紛繁復雜,既有制定之初存在的問題,也有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境,因此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概括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的改革對于改變我國當前復議制度困境有著重大促進作用,故而筆者擬從分析行政復議機關存在的困境,結合我國復議制度的實際,論述改革建議。
二、我國行政復議設置的困境
1.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行政復議機構存在的問題是導致我國行政復議實踐效果不佳的一個重要原因。《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后,雖然對復議機構的職權規定和機構設置有了明顯的改進,但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分析了現行行政復議機構設置與運行中的不足,旨在擺脫當前復議困境,有效實現復議目的。”我國對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主要規定在《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這表明,在我國行政復議案件是由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制工作機構來辦理的。然而,復議機構作為行政機關的一個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在人事與財政上完全受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控制,在組織關系上實際就是行政隸屬關系。這導致在審理具體的行政復議案件時,復議機構受到了巨大的內部壓力,不能有效行使復議權,從而使行政復議流于形式,完全等同于行政辦公程序,背離了復議制度的設計初衷。
2.我國行政復議機構內部組織結構設置的不合理導致其缺乏中立性。西南政法大學王學輝教授指出:“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實現”。但是目前我國復議機構的人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其作出的復議決定就很難保證其公正性,很難被行政相對人接受。法律的核心是公正,如果行政復議制度得不到廣大公民的信任,那么公民就會不接受,進而就容易選擇等方式,給社會的穩定帶來眾多不確定因素。眾所周知,行政復議機關是被申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在具體的實踐中,下級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于要實施的行政活動尤其是一些重大而且社會影響力大的行政活動時,往往都會事先去征求上級部門的意見,得到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才會去進行具體的實施。因此,在進行行政復議時,否定下級機關的行政決定無疑就是否定自己,這種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導致復議機關難以依法公正地進行案件的審議,也違背了自然公正正義原則中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原則。
3.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使行政復議機關在訴訟地位上陷入尷尬境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樣的訴訟責任分配模式給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戴上了“訴訟枷鎖”,限制了行政復議功能的發揮,不利于實現行政訴訟應有價值。
三、完善我國行政復議設置的改革出路
1.深化行政復議委員會改革,提高復議機關的獨立性。當前,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性質其實是一種分散的內部機構,為了解決我國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此種困境,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一致認為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是一種比較成熟可行的模式。2008年國務院了《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通知》中明確將有效集中行政復議權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改革的重點也放在本文討論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設置上,讓其具有行政復議權,同時又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在具體的改革實踐中,出現了兩種對復議委員不同定位的情況。一是將其定位為咨詢機構,如北京市經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在報請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簽發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附送《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從這里可以看出,行政復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僅僅是復議決定的參考并沒有實際的拘束力。第二種做法則是將其定位為議決機構。如《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行政復議試點工作的公告》中就規定了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復議案件的議決機構。對于兩種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筆者更傾向于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定義為議決機構。其一,只有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定義為議決機構,使其作出的復議決定具有現實拘束力,才能真正改變其“審案不決案”的扭曲狀態。其二,如果最終決議權不在復議委員會,那么何談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又何談復議委員會改革。
2.改變行政復議機關內部人員構成,提高復議結果的公正性與可接受性。在審理具體的行政復議案件時,復議機關應該根據本地的復議現狀以及案件的類型,適當引入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在行政復議內部組織中引入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到具體的行政復議審議過程中,改變行政復議機構中的人員成分,采取票決制,從而消除先前復議制度公正性不足的弊端。在具體的人員配置上,筆者認為:對于復議專職人員應該從行政部門法制辦中承擔復議工作超過一定年限具有充足的復議經驗,達到一定法律水平并且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工作人員中擇優選擇。這主要是基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專業性以及公眾對復議制度存在的信任危機等因素而做出的考量。對于非專職人員則可從高等院校、社會相關組織、律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士中擇優選取,具體的選取方式與選取程序可以適當參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和程序。
論文摘要:本文對增值稅轉型和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進行了具體分析,認為當前可以通過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和對中小企業減稅,來進一步擴大內需。
關鍵詞:金融危機稅收政策減稅
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各國相繼出臺了各自的經濟刺激方案。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帶來的沖擊,我國政府也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經濟政策,其中,稅收政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稅收政策調整的背景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我國經濟面臨嚴峻的挑戰,各項經濟指標出現了回落,這是本輪稅收政策調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機的蔓延,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增速放緩,出口下滑,市場流動性趨緊壓力激增,政策取向開始大幅調整,并定位為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從宏觀經濟層面來看,我國經濟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
(一)經濟復蘇之路依然漫長從2009年的各項宏觀數據來看,宏觀經濟還處于艱難復蘇初期:盡管國家對相關行業多次出臺出口退稅政策,出口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大量的貸款投放并沒有使微觀經濟快速復蘇,實體經濟增長的基礎還不牢固;企業的生產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機過后,資產大幅縮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勢難言樂觀出口作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其快速增長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世界經濟增速明顯減緩,盡管出口結構升級和出口市場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外部需求變化對出口的影響,但是較高的出口依存度將使我國經濟在歐美消費持續疲軟的情況下難以獨善其身。
(三)通脹預期不斷增強未來一段時間內,通貨膨脹形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存在強烈的通脹預期,將給財稅政策的具體實施提出嚴峻挑戰。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效應分析
面對復雜的經濟形勢,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政策來提升市場信心、擴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
比如,兩次大幅度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和暫時免征存款利息稅、個人證券賬戶資金免征利息稅、抗震救災及支持災后重建系列稅收政策等。這些惠民生的舉措,受到老百姓熱情贊許。而在稅收政策調整中,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增值稅改革和大范圍調高出口退稅率方面。
(一)增值稅轉型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2008年11月初國務院出臺擴大內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稅轉型方案,這是我國歷史上較大的一次減稅行動,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效應明顯。
基于宏觀層面的視角,此次增值稅轉型有利于推動產業升級和轉型,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和行業因資本有機構成差異造成的稅負失衡,有利于降低資本有效稅負,促進研發投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在出臺時機上,在經濟總體趨緊的情況下出臺這項改革避免了投資過熱風險,也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抗風險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基于微觀層面的視角,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投資成本,增加企業盈利,有利于鼓勵企業增加投資,尤其是機器設備投資比重較高、資產耗損較快、投資回報率較低的行業受益較大。轉型后的增值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更新,將對投資產生明顯的導向作用,而且會使企業的投資周期明顯縮短。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也有利于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轉型將刺激企業增加投資,會對勞動力需求產生影響,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應防止實物資本投入對人力資本的過度替代,以免對就業產生消極影響。
(二)出口退稅率提高是把“雙刃劍”
從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為穩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稅率,將綜合出口退稅率由12.4%提高到13.5%。長期以來,擴大出口一直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導向型的產業結構和經濟政策。近年來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調整,對于優化出口結構,抑制外貿出口過快增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從長遠看,出口退稅率的適當上調雖然對減輕國內就業壓力具有積極意義,但目前對于出口企業的實際影響不大。當前最主要的壓力還是整體的需求在下降,這并不是靠出口退稅就能解決的。以鋼鐵業為例,目前北美、歐盟等地區部分制造業的開工率還不到60%,因而對鋼材需求并不高。對企業而言,退稅政策只能惠及一時,長遠來看,最發愁的仍然是訂單。
而實際上,提高出口退稅率也是一把“雙刃劍”。出口退稅率上調后,外國采購商必然相應降低產品報價,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稅補貼了外商,出口企業的收益反而會小于外商采購商。同時,上調出口退稅率,有可能引發新的國際貿易爭端。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情況下,出臺外貿政策尤其要謹慎和小心。對于政府而言,應抓住時機對稅收政策調整做出理性選擇。應借此機會推進出口稅收支持政策的轉型,按照優化出口產品結構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結合企業所得稅改革,取消針對外商投資舉辦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其納入出口結構優化的調控范圍,消除由此引發的國際貿易爭端。
三、對金融危機下我國稅收政策再調整的建議
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美國、歐盟以及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增長放緩,并伴隨著通貨膨脹的預期,對全球未來幾年的經濟前景形成了深遠的影響。在外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經濟要想保持可持續增長,必須要拉動內需和增強企業的活力。未來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國經濟“滑坡”和防止通貨膨脹之間找到一種動態的平衡。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更多地發揮減稅的作用,同時加大財政對改善民生、自主創新、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目前中國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內需也不足,特別是居民的消費需求偏低。
如果要彌補外需不足帶來的影響,必須要提高內需。光靠投資,持續性不足,故只有擴大居民消費,才是長久之策。而居民消費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擴大居民消費需求”置于結構調整的首要位置,凸顯出國家解決目前投資與消費失衡這一問題的決心。目前我國財富過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這勢必影響民間的投資與消費。因此,“還富于民”將是未來政府必須要著力解決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由于當前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較低、稅率較高,加上實行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基本上落在廣大工薪階層的身上。因此,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將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改為綜合所得課稅與分類所得課稅相結合的征稅模式等措施,將對刺激居民消費產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業稅負目前,我國各類中小企業已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8%,其工業產值、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從就業方面而論,近年來,我國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業機會來自中小企業。
①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是就業和經濟增長的主力軍,把錢留給它們去投資是最理想的。遺憾的是,中小企業長期存在融資難、稅負重的問題,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機和經濟增速放緩,很多已在危機中倒閉。如果能給他們大幅減負,相當于為其提供了一筆難得的融資,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無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將是顯著的。然而,政府實施的5500億減稅方案,中小企業真正從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給中小企業減負,會更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升級,也有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出發,政府應該多給中小企業免稅,這將會明顯拉動就業的增長、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減稅就是減收,在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會擴大赤字。考慮到目前政府擁有良好的財政狀況和良好信譽,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赤字,并且發行成本很低。由政府發債來給中小企業減負,實際上是引導資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時中小企業的存活與發展會擴大稅源。這對于優化當前偏重重化工業、嚴重依賴投資的經濟結構和提升就業有“一石二鳥”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計金標《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稅收政策調整分析》《,財政與稅收》2009年第3期。
(2)安體富、林魯寧《宏觀稅務實證分析與稅收政策取向》,《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2年第5期。
本文作者:種煜暉賈媛媛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的五種糾紛解決途徑中,仲裁與訴訟因其裁決主體、裁決規則、裁決結果等方面的嚴格要求而有著最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且相對于訴訟而言,仲裁方式解決消費者糾紛還有其省事、省錢的簡易性優點。正因為如此,在對消費權益受損后選擇何種途徑救濟的調查中,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消費者比選擇訴訟的還要多(分別是0.3%與0.1%)。總結起來,仲裁解決消費爭議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從消費者的角度評析。對消費者來說,仲裁解決爭議具有廉價、快捷、公正的特點。首先,在仲裁費用的收取方面。仲裁費用相對于訴訟費用來說比較低廉。根據消費者爭議標的額一般較小的特點,消費爭議仲裁案件的收費不宜太高,如浙江省通過人大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小額消費爭議仲裁可以免收或減收仲裁費用,廣州市也在《消費爭議的特別規定》中加以明確,消費爭議仲裁案件收費標準,以50元為起點,并根據《仲裁收費辦法》減半收取仲裁費用,如果當事人確有困難的,還可以申請延緩或免交仲裁費用。其次,在仲裁員的選任方面。仲裁員的選擇可以體現雙方的意思自治,且實行“專家斷案”的方式,有利于保證仲裁程序和結果的公正性。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依賴的、精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德高望重的專家作為自己的仲裁員,雙方還有權共同選定雙方都依賴的第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如果雙方選定的仲裁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或者雙方選定的仲裁員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私下會見、接受請客送禮等現象的,當事人就可以請求該仲裁員回避,另外再換仲裁員。從選任仲裁員的要求上,更具有專業性,更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和結果的公正性。再次,在仲裁程序的效率性方面。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原則,沒有嚴格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當事人可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選擇仲裁機構。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還有抗訴、再審等制度和嚴格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規定。尤其是小額的消費爭議因其標的額較小、案情較簡單,還可以比一般商業仲裁的最長期限(四個月)還要縮短,彈性較大。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消費爭議仲裁辦法〉中規定,7000元以內(含7000元)的爭議在受理后,應在45日內進行調查并仲裁結案。因此仲裁的一般程序相對于訴訟來說普遍比較簡便、靈活,結案迅速,便于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者糾紛。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由仲裁庭對糾紛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要及時裁決。
其二,對經營者來說,仲裁的不公開性對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保護比較有利,能夠減少輿論、行政指導等方面的不利影響,還可以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消費者提請仲裁的目的只是為了解決糾紛,救濟和恢復自己被侵害的消費權益,只要獲得較為公正的解決方案和結果就可以了,并不期待公開的程序或者嚴格復雜的程序。在仲裁中,只要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要求提出具體的答復和處理意見,消費者一般不會擺出對抗到底的姿態,經營者一般也不愿為爭議失去主顧、破壞與消費者的友好關系,更不愿意通過公開的審判程序與消費者對立,可能還會引起輿論的關注,造成更嚴重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損失。這種初衷使得雙方都愿意采用不公開的仲裁程序來解決糾紛。目前,很多省市的仲裁委員會都設立了消費仲裁中心,以快速解決涉案金額較小的消費爭議。如上海仲裁委員會小額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一兩個月就可以對消費爭議做出有效裁決,相對于消協更具權威,相對于法院更加高效,收費也更加低廉。以上海仲裁委員會小額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為例,受理案件每件最高收費不超過800元,爭議金額1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收費僅100元。
目前的證券公司強制退出措施中,有明確法律或規章依據的主要是責令關閉和停業整頓,實踐中還有吊銷證券經營資格、撤銷、托管、行政接管等作法。總的來看,我國目前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比較混亂,概念的運用隨意性較強,缺乏必要的界定,各種措施之間的關系也缺少梳理。更大的問題在于,這些機制缺少《證券法》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規的權威認定,同時又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程序予以配合,難以形成系統化的制度。
由于沒有專門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法律制度,甚至也沒有更寬泛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破產清算法律制度,當下對于經營狀況惡化的高危證券公司主要采取由監管機構主導的、以責令關閉、債權收購/登記和業務托管/轉讓相結合的行政性退出方式。這種方式被形象的概括為“行政破產”,其基本內容和步驟是:(1)由證監會宣布對問題券商行政關閉或撤銷;(2)對個人債權由人民銀行再貸款,同時地方財政做擔保,予以收購;(3)對機構債權包括銀行貸款登記在冊,由新設的實業公司或另一家券商承擔,或者等待清算償付;(4)分割業務與牌照,把問題券商的業務、客戶及牌照分別轉給其他券商。
這種行政主導的退出方式主要著眼于壓縮系統風險,防止危機擴散。但是,這種退出方式是以中央銀行的大量再貸款為基礎的。在鞍山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被陸續撤銷、接管時,為彌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漏洞,中央銀行分別提供了15億、14.5億和80億再貸款;而根據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將系統性的用于補償問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的個人債權人和客戶,預計用于收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再貸款就將達到600億元。[01]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情況下,這實質上是把券商對個人的負債轉變成券商對中央銀行的負債,債務風險從個人轉移到中央銀行身上。盡管從短期看,這有助于壓縮系統風險和保護個人投資者的資產安全,但終非治本之策。在本質上,這種方式只是暫時緩解風險,不斷轉移與積累矛盾,而不是在化解風險。無論是行政接管還是中央銀行再貸款,證券公司現有或潛在的不良資產并未得到徹底核銷,它們仍需掛在賬上等待償還,所不同的只是壞賬從一個帳薄轉到另一個帳薄,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越積越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也越積越高。[02]從長遠來看,證券公司危機中的客戶資產安全不可能一直依賴中央銀行或中央財政來保障,而只能通過合理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機制和相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來實現。
在一定程度上,國務院制定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機制的建立提供了藍本。該條例在現有破產程序之外確立了一套針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程序。所謂撤銷是指人民銀行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并予以解散。在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時,應予撤銷。金融機構被撤銷時,由人民銀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股東的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向人民銀行負責并報告工作。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1)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3)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4)清理債權、債務,崔收債權,處置資產;(5)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經批準的清算方案清償債務;(6)清繳所欠稅款;(7)處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8)代表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參加訴訟、仲裁活動;(9)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對金融機構被撤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10)辦理其他清算事務。在清算期間,清算組可以將清算事務委托給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托管機構)辦理,托管費用列入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費用。金融機構的清算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剩余財產用于清償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債務。[03]
事實上,目前的證券公司退出程序,基本上是《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框架下進行的。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明確規定只適用于人民銀行(現在是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被排除在外,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關閉/撤銷程序雖然可以比照或者類推,但畢竟缺乏依據,亟需正名。第二,既然是“撤銷”,那么這套程序只能由監管機構啟動,證券公司、客戶或其他債權人均無權啟動,因此需要更廣泛意義上的破產清算程序。
金融機構破產是否及如何寫入破產法,一直是新破產法制定過程中爭議的焦點。在起草過程中有人主張金融機構破產不寫入破產法,專門立法調整;有人主張區分類別,有的寫入有的不寫入;還有人主張統一納入破產法,但在是僅規定原則還是以專章具體規定特別程序的問題上仍有分歧。[04]在《企業破產法(草案)》2004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采取的方式是在第163條(附則)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破產時,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換言之,金融機構的破產在基本程序上適用破產法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機制上,如監管機構批準作為前置程序,則留待國務院的實施辦法解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使用了“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表述,而沒有直接列出證券公司。個中原因,主要可能在于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已經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有所規定,[05]而證券公司的破產卻未在《證券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確提及。盡管如此,“等金融機構”無疑也已將證券公司涵蓋在內。
但是,無論是單獨立法還是由國務院制定專門實施辦法,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都需要專門作出規定。鑒于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制度與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的密切聯系,需要結合起來統一考慮。因此,不妨借鑒美國SIPA的作法,將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同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和財產分配統一作出規定,并賦予基金管理機構(在證監會的任何和監督下)啟動、介入和主導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力。
注釋:
[01]參見莫菲:《600億解決“券商原罪”》,載于《21世紀經濟報道》2004年11月24日。
[02]從根本上說,再貸款最終依
賴于中央銀行發行更多的貨幣,從而給國家的支付系統造成壓力。因此,盡管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看,目前以再貸款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是必要的,但這絕非長久之計,也不能成為常規方式。
[03]參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2、5、8、11、23、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