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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思政課;問題分析;教學效果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1422(2015)06-0064-03
思想政治理論課是高職院校大學生的必修公共課之一,思政課在現實教學實施過程中的規律性、有效性、科學性一直是關注及研究的重點,如何實現突破與提升,始終是思政課教師需要面對的難題。我們從教學實踐出發,緊密聯系高職思政課的實際,認為要重視通過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切實把握問題的基本脈絡,以此來強化思政課的教學效果。
一、認識問題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必要前提
教育部2006年16號文件進一步指出高職院校要加強素質教育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效果也正是素質教育改革結果的一大體現。然而,如何把這門課程開設好,如何讓學生充分地意識到這門課程的重要性以及這門課程的價值所在,這需要教師緊緊把握住認識的根源,這也是組織實施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必要前提,即學生對課程價值及意義的認識問題。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采集學生問題
目前,高職院校面對的群體基本上是90后的青少年,這一代學生的成長與我們國家社會的發展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青年大學生的思想教育顯得尤為重要,其中,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對青年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的正確形成更是有著舉重輕重的作用。若要把思政課的理論知識牢牢烙印在學生的心里,就必須追本溯源,回歸到教學對象即學生本身。為此,思政課教師應該立足于實際情況采集學生相關的信息,經過分析進行處理,使課堂教學做到是“有備而來”。一般而言,思政課教師可以運用查閱相關資料、檔案了解學生的情況;運用直接觀察法,觀察學生的日常行為、學習態度,掌握他們問題所在;運用相互交流法與學生直接進行溝通,傾聽學生的心聲,并予以足夠的尊重和耐心;運用分類整理法,將每一個現實的學生現實的問題分門別類規整好,以便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運用問卷調查法,從總體上把握學生問題的趨勢。
(二)建立問題體系
基于思政課教學有效實施的需要,教師要想切實地提高教學效果就要事先建立問題體系,這樣將更有助于課堂上教師的“教授”與學生的“學習”,也有助于在教學過程中發現新的信息與新的突破。針對建立問題體系的需求,可以從時間維度和教育對象這兩方面來考慮。首先,從時間維度看,分為“結束性問題”“現實性問題”“發展性問題”。“結束性問題”通常指學生在已有結束的成長、學習過程中所表現的思想、行為等狀態;“現實性問題”通常表現在處于現實社會與校園環境之中,當代大學生思想行為方面呈現出來的思想、行為等狀態;“發展性問題”主要是指大學生在未來即將面對的成長過程中,以個人發展為主旋律的相關問題。其次,從教育對象視角來看,側重大學生現實、學習生活的“橫斷面”,突出表現在:學生的生活狀態如何、學習態度如何、與人相處如何、家庭關系如何、還有諸如如何看待社會不良現象、如何面對時尚潮流、如何有效利用網絡、如何確定未來人生目標等,這些都將是建立問題體系的依據。對思政課教學對象的問題有了基本認知之后,要落實的是如何有效建立問題體系。主要著重三點:第一,要充分利用采集的問題;第二,要將所發現的問題,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第三,建立問題檔案,形成規范的問題庫,便于系統加以解決。
(三)了解教育對象問題現狀
思政課教師應根據已經建立的問題體系,按問題的類別了解學生問題的現狀。重點掌握問題的現狀:涉及哪些方面、嚴重程度如何、關鍵影響因素有哪些、存在形式以及學生問題的發展趨勢等。教師只有對學生存在問題的現狀做到心知肚明,區分主次,抓住重點,才能切實增強高職思政課教學的實效性。
(四)確定解決問題的目標
高職思政課教學要確定清楚解決問題的目標,教師要知道根據所講的教學內容是旨在解決學生身上的哪些問題,有哪些層次,對這些問題的解決都必須依托于講授、引導的內容。確定問題解決的目標通常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在認知上,大學生往往存在對事與物,乃至整個世界混沌的感覺,教師則應該積極幫助學生、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認識;二是在情感上,在教育對象具有了一定認識的前提下,應努力促使學生從不愿意向愿意、從不相信向相信、從不喜歡向喜歡、從不參與向參與的方向產生漸進性的轉變,歸結為個人心態反映程度的調整即是情感的轉變;三是在行為上,當大學生以消極的態度去思考、處理問題及事件時,思政課教師則要盡可能通過課堂教學轉化他們的思維模式,進而讓他們能夠以一個陽光、積極的態度去面對與處理,并且應鼓勵他們積極付之行動,學會改變,學會參與,學會實踐,以堅定有力的行動來承擔與改變,挑戰自我,不斷進步。
二、分析問題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施關鍵
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施過程中,教師對學生群體各種問題的發現正是實施“問題意識”教學的起源,成功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亦是基于對教學對象各類問題的有效分析。
(一)認識“問題”的起源
從對學生問題的采集、了解到學生問題的現狀來分析,表明其問題不是從來就有的,更不是憑空而降的,它是切切實實跟每一位學生的現實緊密相關的,而且,每一位學生主體不同,問題的源頭和形式必定不同。這需要思政課教師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方法來解決每一個具體問題。
指出:“大家明白,不論做什么事情,不懂得那件事的情形,它的性質,它和它以外的事情的關聯,就不知道那件事的規律,就不知道如何去做,就不能做好那件事。”思政課的教學亦是如此。面對高職學生的教學,教師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立足于“每一個現實的個體”即每一個現實的學生,將他們作為教學的主體,充分地了解學生的個性與特點,進而來準備思想政治理論的實踐教學才更有針對性。因此,教師應該從“學生問題”的起源出發,從學生自身出發,要盡可能地了解學生主體曾經的成長環境、現在的生活狀態以及思想狀態,以便更好地引導學生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
(二)分析“問題”的構成
從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實施來看,“學生問題”主要基于大學生成長、成才過程中涉及到的三大問題:歷史問題、現實問題和未來問題。
首先,從歷史問題的角度來看,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師,面對的是思想“半成熟”的大學生,他們的所想、所思以及最后的行為定向始終是來源于曾經的生長及學習環境。作為教師,更應該盡力著眼于學生家庭背景;著眼于學生在曾經的學校受到過哪些思想的影響;同時不可忽視學生在他們當地的地區又有著怎樣的一種社會生活氛圍。通過以上分析,教師應該把握多方信息,確定教學內容及目標“定位”,幫助學生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其次,從現實問題的角度來看,教師應該認識到自己授課的對象高職學生屬于一個特殊群體。作為一名合格的思政課教師,更要盡量走進學生的內心,盡可能地去了解他們的期待與愿望。再次,從未來問題的角度出發,思政課教師的責任遠遠不止在于幫助學生解決過去存在的問題、澄清認識所關注的現實,而在于從更深層次視覺來引導學生思考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從容地面對成功與失敗;如何做到始終如一地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如何能夠正確地處理個人與集團的關系,旨在幫助他們實現未來的更好發展。
(三)明確“問題”的環境
通過分析學生問題的構成,可以發現學生的成長環境對學生的影響重大。由此可以明確地得出,家庭熏陶、社會影響與學校教育都對學生具有深刻的影響,一定意義上可謂同等重要。
首先,家庭教育對人的影響是長久而深遠的,但是,在父母與子女的溝通中,往往表現出差強人意的地方,有些家長總是以一種高高在上的態度與子女溝通,無形之中加深小孩排斥的心理,甚至是害怕的心理。久而久之,孩子習慣性地偽裝自己,把自己封閉在一個自我的世界中,問題逐漸形成。
其次,社會環境的影響也不容忽視。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負面的信息。高科技的電腦、手機似乎成了主宰、支配學生的工具,一些學生并沒有充分利用發達的技術產品來更好地完善自己的學業,反而沉迷于網絡游戲之中,或者把大量的時間花費在網上進行交友聊天。另外,社會上的不健康的思想無形之中侵蝕著他們,致使他們追求錯誤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最后,學校環境對學生也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分別體現在校園文化上、教師的教學模式上和學生的群體的影響上。
(四)界定“問題”的狀態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學生問題的狀態一般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要么自卑感強,要么過于自信,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強;第二,情緒波動大,難以控制;第三,意志力、自我約束力不強;第四,日常生活習慣不良;第五,對學習興趣度不高,學習能力低下。
從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施過程中來看,把握核心“問題”已無形之中成為大學生成長與發展的生命之樹,思想政治理論課開展得好與壞,直接影響著當代大學生今后步入社會的發展。高職院校乃至高校的畢業生從學校到社會的角色轉換,他們應該如何盡快地從容適應,以及他們面對當今復雜的國際形勢,又該如何理性、冷靜地看待問題,這些都需要思想政治教師認真思考、總結。
傳統的教學中,強調的是以教師為中心,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而這樣一種教學模式往往會導致學生處于消極的學習狀態,久而久之,使得他們失去學習興趣,甚至喪失思考問題的能力。現在大力倡導在教學過程中應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這樣學生蘊藏的知識才會得到釋放,能力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三、解決問題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現實要求
思政課需要具備創造力的教師,要更加注重教學內容、方法的設計,借以有針對性地解決教學環節中若干“問題”。
(一)主題講授以“理”服人
思想政治理論課在大多數人看來是一門比較枯燥、乏味,理論性很強的課程。然而,事實并非如此。這門課程是緊緊圍繞當今時代正在發生的社會現實,運用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在這樣的一個傳授過程中,就需要教師做到“真心、真信、真懂、真教”,明確教學主題,掌握教學“事理”,靈活地運用教學方法。例如,選用案例教學法,通過形象生動的案例讓學生由外及內,促成內心認同,接受教學內容及要求。哈貝馬斯指出:“認同歸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識、彼此信任、兩相符合的主觀際相互依存。認同以對可領會性、真實性、真誠性、正確性這些相應的有效性要求的認可為基礎”。所以,在主題講授的過程中,要針對當代大學生的問題焦點多列舉事例,依據事實,講授道理,進而引導學生,做到循序漸進。
(二)互動答疑以“誠”待人
與傳統教學相比,現代教學更加注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更加注重學生的參與度。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實施中,討論式教學法將可以更好地啟迪學生的思想。然而,這樣一個雙向互動的教學模式對教師有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即必須以最真誠的態度面對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本身就是一門與時俱進的課程,應當與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技、生態是緊密相連的。作為教師,對于知識的掌握必須是相當寬廣而豐富的。但是,在如今正值信息化的網絡時代,學生接受知識、資訊的渠道十分廣泛,極大地擴展了學生的視野與思維。不可避免地出現學生對教師提出的問題超出了教師的掌握范圍之內,此時,教師誠懇的態度顯得尤為重要,要體現出真誠、真實、真心,絕不是強加于人,而是共同探討。
(三)課堂歸納以“悟”導人
如果在思想政治理論的課堂上,教師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抽象地闡述概念,三尺講臺之下將會是死氣沉沉、學生昏昏欲睡。如果教師能夠結合知識點恰當地創設情境模式,在情境之下實施啟發式教學,讓學生在教師有意識的問題建構中搭建起知識的模型,使其身臨其境有所感悟,對教學內容及問題有所認知與領悟,以“悟”導人。但是,這種教學過程對教師的要求極高,教師要充分把握思想政治課程的要點,也要細致入微的觀察、分析每一位學生的特性,把握住問題的核心,有效準確歸納教學關鍵點,設計出一個個有目的教學單元,以此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情感,進而促進培養學生健康成長。
(四)項目實踐以“行”化人
當今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內容是偏理論性的,即使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設計多種教學方法,盡量與學生進行互動,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所謂“如果所溝通的知識不能組織到學生已有的經驗當中去,這種知識就變成純粹言語,即純粹感覺刺激,沒有什么意義”。由此,思想政治課教學還應該設計實踐教學的環節,豐富理論課堂。讓實踐豐富與支撐理論知識,力求學生動之以“行”,以“行”化人,達到體驗學習的目的,讓實踐豐富學生對感知世界的認識。
參考文獻:
[1].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71.
[關鍵詞] 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理論基礎
【中圖分類號】 G6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2-171-2
一、行政過程信息的內涵及分類
行政過程,從字面意思看,可簡單解釋為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一般來說,行政過程的功能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領導、行政管理、行政決策、行政監督、人事管理等。有的學者認為政府行政過程是行政主體與其他行政參與者(如立法機關、媒體、公民等)行使各自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最終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過程,是指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行政活動的活動方法、活動步驟、經過環節所組成的狀態就是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執行、行政控制等環節。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過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過程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權力配置、實施與受監督過程中與其他主體產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狀態;狹義的行政過程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權力的配置、實施與受監督過程中和行政相對人發生的相互關系在時空上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狀態。以上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行政過程作了不同的解讀,但有一共同點是學者們對行政過程是從宏觀、整體的角度去定義,所以行政過程是一個特別大的概念,涵蓋內容非常廣泛。本文所指的行政過程,是一個狹義具體的概念,僅指行政機關作決定之前的準備過程。而行政過程信息,即決策信息,指行政機關在作決定之前準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
行政過程信息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劃分。
(一)按照行政過程信息獲得的來源不同可以劃分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自有的信息(以下簡稱自有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自有信息是基于職權擁有的信息,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是記錄的信息,如處罰單、調查報告、會議記錄等,或是行政部門之間相互傳遞的政府信息,如下發通知、意見、決定、審批,提交申請、匯報等。他人提供的信息是指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的信息。如個人信息,主要包括年齡、性別、家庭住址、聯系電話、郵箱、婚姻狀況、學歷、收入、身份證號碼等,企業信息,主要包括注冊資金、股東、專利、經營狀況、納稅證明等。
(二)按照政府提供信息的主動性程度,可分為政府主動公開的行政過程信息和公眾或單位、社會組織依申請公開的行政過程信息。前者是政府主動公開行政過程信息的行為,是積極行為,政府負有主動公開的義務,如果不予公開法律明確規定應予主動公開的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后者是政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審查,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行政過程信息的行為,屬于消極行政行為,若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則無需公開,一旦申請人提出申請,政府就必須受理并審查該申請是否屬于公開范圍,并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三)按照公開的內容是否完整可以分為局部公開(也稱部分公開)和整體公開(也稱全部公開)。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過程信息都可以全部公開,有時可以,有時不可以,當行政過程信息有一部分內容可以公開,一部分內容依法律規定不能公開時,那么,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那部分內容,即為局部公開;當行政過程信息的內容可以全部公開時,應當公開全部內容,即為整體公開。這類劃分有助于提醒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待行政過程信息時不能一刀切,不能以部分內容不能公開為借口,拒絕公開其他應公開的信息,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權。
(四)按照過程信息內容的主客觀性可以分為主觀信息和客觀信息。主觀信息主要指主觀性材料,比如相關官員或專家發表的觀點、意見、建議、方案;客觀信息主要指純事實材料,比如調查報告、統計資料、事實描述、數據等純事實性的資料。
二、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
政府信息公開有著廣泛、深厚的理論基礎,如人民理論,社會契約論、知情權理論、行政控權論、經濟學理論、行政平衡理論、人權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等等,這些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推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必要性。行政過程信息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一部分,理所當然與其有著共同的理論基礎,本文主要從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角度闡述與其關系最密切、最直接的理論基礎。
(一)理論基礎之一――知情權理論
知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包括政府和非政府信息,即國家機構的信息、平等主體間的個體信息均屬于知情權的內容,其主體既可以是平等主體,如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社會交往活動中獲取對方信息的權利,也可以是不平等主體,如公共管理活動中,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狹義的知情權僅限政府信息,不包括非政府信息。
知情權作為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思想萌芽最早出現在英國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關于國家行為應當公開的論述中,他指出“無論國家采取什么形式,統治者都應該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進行統治,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進行統治,只有這樣,人民才能知道其所負責任,并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安全與保障,并將統治者限制在適當的范圍內。”作為法學概念的“知情權”,最早由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提出,當時美國聯邦政府內部有消極對待政府信息公開,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傾向,庫柏呼吁公民應當享有更加廣泛的知情權,如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在一個國家乃至世界上便無政治自由可言。之后,隨著民主制度的發展,知情權的內涵逐步得到深化和豐富,發展成為一項備受重視的基本人權。一些國家通過立法確定公民擁有知情權,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美國《信息自由法》等。相關國際法也肯定了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有主張和表達的權利、有通過任何方式尋求、接受、傳播消息、思想的自由,如1946年聯合國第59號決議、《世界人權宣言》。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但有關公民行使參與權、管理權、表達權、監督權、救濟權的規定,都是以知情權為基礎和前提的,暗含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如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管理,顯而易見要先知悉、了解國家、社會各方面的的信息,否則管理無從談起,這些相關規定都構成政府信息公開的憲法基礎。
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知情權需要具體化的制度保證其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無疑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主要途徑和保障,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沒有出現知情權的字樣,但是,以目的解釋的方法對整部法規進行分析,其保障知情權的作用難以否認。而建立行政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擴大公民的知情權的必然要求。行政過程信息公開能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使公民對政府的行政過程充分地了解,進而有效參與政府決策,公眾的民利才能得以真正實現。知情權理論既是政府信息公開也是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核心理論基礎。
(二)理論基礎之二――程序法治論
法治包括實體法治和程序法治。實體法治從各社會主體之間所具有權利義務角度建設實體性法律;程序法治著重程序性法律建設,主要從程序規則對權利、義務的行使過程的約束、規范角度出發建設正當法律程序,即首先必須有程序法律制度,用以規范權利、義務的行使過程,其次,該法律程序本身是正當的法律程序,兼顧、平衡各種利益,各種不同的意見、主張、批評可以充分地表達,體現了程序法本身所追求的正義、公平、公開、自由、尊嚴、參與、效率等崇高的價值,而這些價值正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內容,程序法治既是法治的核心內容,也是實體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實現正義的過程。
西方國家極為重視程序正義,相比之下,我國長期重實體、輕程序,這與我國長期處于君主專制統治的封建社會不無關系,在封建社會里,地方長官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兩種權力,行刑不分,這種制度本身就難以保障過程公正,而官員們往往追求的只有實際結果的公正,忽視獲得結果的方式,哪怕過程是違法的,老百姓則不問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只看結果是否公道,這樣一種法律運行模式的長期存在,使程序性法律一直處于弱勢,在法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當代法治的建設和發展。當代世界各國經濟、文化、政治的相互滲透,中國民主、經濟、社會的發展,推動著中國程序法治的建設,一大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相繼實施,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礎。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將為程序法治的發展提供更大的推動力。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建設法治政府,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這必將為強化程序法治觀念,推進程序法治建設的步伐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
程序法治的范圍相當廣泛,要求權力、行政、司法機關都要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來行使權力,行政行為程序法治化是其核心內容之一,用當代法治的精神來規范、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是程序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決策作為行政機關重要的行政行為之一,其決策過程必然也應納入法治建設的軌道,而行政過程信息公開,是行政決策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決策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是有關過程信息在何種范圍內公開,什么時間公開,怎樣公開的程序規范,這套制度能具體指導實踐,規制、約束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決策前的行政行為,從而,增強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對于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度,促進公眾參與決策,提高行政效率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從以上可以看出,程序法治理論以程序、過程為視角,追求公開、公平、參與、平等、自由等價值,其基本精神與內涵貫穿于行政過程信息公開之中,為行政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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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政府規制理論;中國;啟示
一、政府規制
政府規制或政府管制,源于英文regulation,不同譯者依據側重點不同給出不同的譯法。政府規制理論產生于20世紀60至70年代的美國,研究的對象是行政對市場和社會的規制。
在1970年以前,政府規制的研究側重于公共事業的定價和進入的控制,即政府對公共事業的規制。1970年以來,政府管制的更多的轉向環境保護、產品安全和工作場所安全。卡恩1970)對政府規制所做的定義:政府規制的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經濟績效,其實質是一種制度安排,是行政命令對市場競爭的取代。卡恩基于對公共事業的管制經驗對規制的定義并不能一般化的擴展到其他管制領域。最廣為接受的是斯蒂格勒對管制的定義:“作為一種法規,管制是產業所需并主要為其利益所設計和操作的”。斯蒂格勒1956)對管制的定義更強調政府管制的強制力,側重管制的起源。植草益1992)根據金澤良雄對規制的定義指出“政府規制就包括已經說明了的、全部與廣義的市場失靈相關的法律制度法律和政策)。我國學者王俊豪認為,政府規制即是規制者在一定的法律法規下對被規制者的管理與監督。
以上對規制的定義歸納起來:政府規制的主體是行政機構;政府規制的客體是各經濟主體;規制的目的是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政府規制手段是各種規則,限制或者引導被管制者的決策。
二、關于政府規制的各流派觀點
政府規制理論在研究的過程中先后形成的主要理論流派有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制俘虜理論、放松規制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等等。
1、公共利益規制理論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市場失靈和對政府的矯正是政府規制理論研究的主題,在此背景下,芝加哥學派提出了公共利益規制理論。一直以來,公共利益理論作為政府規制理論重要的理論依據同時也政府規制理論發展的邏輯起點。公共
[HJ16mm]
利益規制理論的基礎是福利經濟學和市場失靈理論,其中市場失靈是政府規制活動的動因。公共利益理論認為,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應保護經濟人利益,提供規制以矯正不公平和低效率的市場活動,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公共利益理論具體說來包含兩個方面,對市場失靈的認定和探索矯正市場失靈的途徑。對市場失靈的認定,即壟斷、外部影響、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導致市場運行低效率,從而使政府規制的出現成為必要。針對市場失靈現象,如對外部經濟進行補貼,對外部不經濟進行征稅,對壟斷行業實施價格或進入限制,這些規制措施有利于糾正市場失靈導致的低效率。總之,市場機制存在失靈的領域,政府規制在理論上可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整體社會福利水平。
然而,在實踐中,政府規制的效果不僅遭受實證方面的質疑――政府規制的動因不僅僅是市場失靈;規制政策的無效;而且受到規范方面的質疑――政府規制不完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規制俘虜理論
一直以來,公共利益理論受到質疑和批判,同時,一些研究者在質疑和批判中發現,政府規制往往傾向于維護生產者利益,規制實踐常常是提高了廠商的利潤率。在對這些規制實踐的觀察中產生了規制俘虜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規制最初的發動者是產業組織,而不是政府。產業組織,尤其是規模較大的產業組織,往往能為政治集團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并且有為取得政治支持花費資源的能力。產業組織對規制的需求促使政府規制的產生,或政府規制機構逐漸被產業組織控制,規制機構和產業組織雙方謀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對于增加社會整體福利而言,政府規制更傾向于增加影響力較大的產業組織的利益,即規制機構被利益集團所俘虜。在規制實踐中,與公共利益規制理論相比,規制俘虜更符合事實。佩爾茲曼、貝克爾等經濟學家對規制俘虜理論進行發展完善,但規制俘虜理論依然存在明顯缺陷。它沒能對規制被利益集團俘虜的機制作出詳細的解釋,也沒能解釋在眾多的利益集團,如勞工組織、廠商和消費者中,為何規制更傾向于增加廠商的福利,而非其他。
3、放松規制理論
由于政府規制失靈現象日益明顯和對規制理論研究的深入,政府規制理論研究領域出現了新的研究趨勢――放松規制,并形成了新的理論流派:放松規制理論。該理論出現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經濟性領域,規制失靈和可競爭市場是其主要的理論依據。政府行政人員具有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不代表或者不完全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另外,由于規制成本的膨脹、信息不透明等因素,從而導致規制失靈。可競爭市場是一種有效配置資源的市場類型,在市場的競爭力作用下,參與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被充分發揮,資源實現最優配置。政府規制反而會擾亂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規制多余。可競爭市場理論作為放松規制的理論基礎也提供了放松規制的理論方向:政府規制應充分保持行業內的潛在競爭壓力。但是,市場機制和政府規制的效率,二者哪個更高,市場和政府的邊界究竟如何界定,成為放松規制理論研究的難題。
4、激勵性規制理論
對上述規制理論各自存在的問題的探索,尤其是放松規制理論研究的推動,另外在規制實踐中激勵問題的出現,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激勵性規制理論產生。激勵性規制理論的內容是:規制主體通過規制政策,如稅收優惠和成本補償等,正面誘導經濟主體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利用產業政策保持行業內潛在競爭壓力,促使經濟主體主動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效率。激勵性規制在實踐過程中需保證規制客體有一定的自,規制主體對規制客體的信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并明確規制政策實施的目標,這樣,規制政策才能促使規制客體發揮自身優勢增加更大范圍內的社會福利。然而,規制主體往往難以掌握規制客體的真實信息,規制政策的目標通常又是多重的,在不完全信息的情況下,多重規制目標的實現極其困難。
三、政府規制理論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作為一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轉型國家,從計劃經濟過渡而來的政府規制日趨法制化和規范化,但也存在明顯的問題。就規制主體而言,政府既作為規制者和監督者制定和監督實施規制政策,也是利益所得者經營國有企業。這種政企不分,尤其在自然壟斷行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導致規制決策有失公正,規制實施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就規制對象而言,我國政府規制面對的主要是行政壟斷問題――競爭性領域的壟斷,并因行政審批不斷強化,而非西方政府規制中的自然壟斷和外部性等問題。
目前,我國正處于雙重轉型時期,政府規制作為一項政府職能,既要立足于中國的基本國情,又要積極面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既要與世界接軌,又要整頓治理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還要克服規制過程中產生的“越位”和“缺位”的難題,最終在保護我國幼稚產業和新經濟生產點以及加速市場發育基礎上形成統一、開放、有競爭力、有序的市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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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外;人力資源;激勵機制;核心競爭力
知識經濟時代下,不論是國與國之間綜合國力的競爭,還是企業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誰把握了人才,就相當于掌握了致勝的關鍵武器。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具有豐富人口資源優勢,但另一方面來看,如何把豐富的人口資源優勢轉化為強大的人力資源優勢,實現我國向人力資源強國的轉變,則是擺在我們國家和企業面前的重要課題。其中,對于企業來講,如何通過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途徑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調動企業人力資源積極性和潛能的最大發揮,是直接關系到企業正常運作和長遠發展的重要問題。
當前,從企業發展的具體實踐來看,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仍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問題,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有些問題的產生具有其深層次的原因,企業作為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直接開展者和實踐者,企業要積極發揮其主動能動性,推進人力資源激勵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
一、國外人力資源激勵機制的成功經驗分析
(一)重視戰略性人力資源激勵機制管理
國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能不僅僅只是單純的局限于企業員工的招聘、記錄、薪酬的發放等具體的事務性操作,而是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發展策略的制定與形成過程,同時基于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形成人力資源激勵機制的有效規劃及具體措施安排,是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管理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相比之下,我國企業中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不論是職能還是其地位都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未受到企業經營管理者的重視和關注,更談不上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長遠發展及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持續不斷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重視人力資源主觀能動性和潛能的發揮
從國外人力資源激勵機制例子可以看出,企業與員工間更傾向于是一種同呼吸共命運的雙贏合作關系,兩者具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更能積極主動地發揮其應有職能,如通過各種方式的交流與溝通,了解員工、關心員工、引導員工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例如,微軟研究院對于人才管理的獨到之處就包括對于研究人員進行積極的引導,但不控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員工的主動能動性的發揮。具體到我國,由于我國仍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轉型時期,受原有傳統慣性思想和整體社會氛圍的影響,我國企業激勵機制主動能動性的發揮效果并不佳,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難以真正地調動和激發員工的潛能。
(三)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培訓
美國等發達國家企業都將企業人力資源的培訓開發看成是促進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手段,愿意投入和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各種方式對企業人力資源進行培訓,包括成立開辦企業自身的學院及大學等。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企業人力資源的培訓開發工作已經是培育、獲得和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項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活動,并越來越受到密切關注。另一方面,我國大部分企業為中小型企業,受自身管理理念和實力的影響和限制,在認識上對于員工培訓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有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甚至認為對員工進行培訓是浪費企業資源。不難看出,如果企業只是一味地強調對員工的使用,而忽視員工對于培訓活動的需求,那么不僅會導致人才的潛能得不到進一步的挖掘,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企業員工的流失。
(四)注重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及完善
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是企業有效激勵員工、留住人才的關鍵。國外企業在企業人力資源激勵和約束機制建設方面具有相對完善的激勵約束的理論基礎和支撐,尤其文化層面、制度層面、技術層面等三層面激勵約束的系統性結構建設的推進,使得企業對于員工的激勵與約束不斷地提升到全新的高度。具體來講,如充分利用員工工資福利因素,通過靈活、有效的分配制度調動員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更加投入的態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其中,包括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工資標準的科學性、公平性;合理拉開員工的收入差距;通過量化的考核標準體系對員工的成績進行衡量和確定;注重給予員工的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的結合等等,促使員工自覺主動地不斷提升自己綜合能力以尋求更好的發展。 轉貼于
二、國外人力資源激勵機制對我國企業的啟示
當前階段,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與國外企業先進的人力資源激勵管理理念理論和成功經驗來比,仍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健全完善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為企業實現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核心競爭力提升提供堅實的智力保障,具體來講:
第一,轉變觀念,更新理念,從思想上更加重視企業人力資源的激勵管理工作。從國外成功企業發展的例子都可以看出人力資源的激勵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直接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國企業在推進人力資源的激勵工作的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提升企業人力資源的激勵管理的地位,將人力資源的激勵管理工作置于關系企業未來發展的戰略高度。尤其是在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制定和規劃的過程中,人力資源部門要積極主動進行參與,同時相對應地進行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發展戰略的制定,使人力資源的激勵管理活動與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給予積極的配合和協調。
第二,以人為本,改變傳統觀念中將員工等同于其他物化資源的觀念,將員工真正地看成是企業最具活力、創新性和價值的核心性資源,在員工具體的激勵管理實踐中,更加重視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特殊要求,通過有效的雙向溝通渠道,主動對員工進行了解、關心、愛護等,理解員工、尊重員工、信任員工,重視情感交流的積極作用,真正地提高員工對于企業的歸屬感和認同感,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積極推進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三,企業經營管理者要不斷地改善和升級自身的員工激勵管理理念,尤其是在對于員工培訓開發方面要轉變觀念,從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角度出發加大對員工培訓的投入,重視培訓工作的開展,豐富培訓內容和方式,力求通過廣泛的人力資源培訓,如常規教學、研討會、案例研究、工作轉換等不斷地提高員工綜合素質,為企業發展提供更為優秀的人才支撐。同時,在加大培訓力度的同時,為企業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提供專業化的指導,實現員工自身可持續發展與企業發展的相互協調和促進。
第四,重視企業激勵文化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通過企業激勵文化的培育、強化,為企業員工的成長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圍;同時將企業激勵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和理念貫穿于人力資源管理的所有環節和過程中,既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果,同時也大大強化了企業文化,為企業文化導向、凝聚、激勵等作用的發揮創造更好的條件。
第五,結合我國企業具體發展的實際狀況,從技術性、制度性、文化性等三個層面逐步加強和繼續完善我國人才激勵和約束機制建設,重視企業人力資源個體效能的充分發揮和人才的個性。具體包括,結合市場、行業和企業內部因素,設計合理的薪酬激勵體系,提高企業工資水平的市場競爭優勢,加大企業吸引優秀人才的力度;在滿足企業員工對于物質要求的基礎上,雙管其下,通過提供培訓機會、晉升等獎勵調動和激勵員工,促進和幫助員工的自我價值實現;加強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建設,尤其是員工績效考核標準的量化和科學化,為企業員工的發展提供公平公開的良好環境,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化;另外,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要做到獎罰分明,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企業激勵機制的環境。
參考文獻:
1、何勤,劉宇霞.精細化管理彰顯企業精神——國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啟示[J].人力資源管理,2009(9).
2、雷宇,龔曉華.國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及其啟示[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7(10).
摘 要:國有企業作為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它的發展及運營形式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實行,國有企業的發展被遠遠的甩在市場經濟的后面,而作為企業每個企業都應用的激勵理論,國有企業在應用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這也是導致國有企業發展緩慢的原因。
關鍵詞:激勵理論;國有企業;思想政治
一、國有企業利用激勵理論的現狀
激勵理論是行為科學中用于處理需要、動機、目標和行為四者之間關系的核心理論。行為科學認為,人的動機來自需要,由需要確定人們的行為目標,激勵則作用于人內心活動,激發、驅動和強化人的行為。激勵理論是業績評價理論的重要依據,它說明了為什么業績評價能夠促進組織業績的提高,以及什么樣的業績評價機制才能夠促進業績的提高。
國有企業在經過近幾年的幾次改革后,經濟活力有了一定的增強,但與民營企業相比,國有企業的整體效率依然較低,國有企業激勵不足是最大的原因,主要體現在在員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沒有貫徹激勵理論。現有的國有企業,平時給員工以物質激勵為主,通常就表現在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但是職工通常在滿足了物質方面的需求之后,就會想到精神方面的需要,而國有企業沒能滿足員工的精神需求,這就導致員工沒有積極的工作狀態,工作效率降低,阻礙了企業的健康發展[1]。國有企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設,大多國企沒能在思想政治建設的過程中注重激勵,這就是為什么現在很多國企都發展緩慢,甚至有的國企管理層都走錯道路的原因。市場上相同企業的產品一年更新幾次,而國企的產品更新速度緩慢,跟不上市場產品的更新速度,究其原因,員工工作是沒有足夠熱情,領導可以適當提升自己在工作中的帶動力,整個企業都缺乏活力和創造力。
二、國企在思想政治中利用激勵理論的必要性及意義
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證明,人在滿足了一定的物質需求后會關心自己的精神世界,國企從開始到現在只關注物質的激勵方式顯然從根本上能滿足員工的需求[2]。思想政治工作是國有企業的政治優勢和光榮傳統,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經濟發展,越要堅持和發揮這一優勢和傳統。企業的活力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企業的創造力,如果員工在企業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思想上得到了滿足,員工首先每天工作的工作狀態好,創造力會提升,這對企業的發展無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的情況,大家都普遍認為國企的工作相比其他工作比較穩定,但是究其本身,在國企工作的員工卻因為精神方面不愉悅,工作意愿不強烈,這樣一來,員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缺乏主動性,對企業的發展不但起不到積極的作用,甚至還會讓企業發展的腳步滯后,這是國有企業在思想政治建設中存在的弊病,也是急需要改善的問題。
(一)有利于提高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各種競爭利益關系復雜,國有企業青年職工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正在發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如果不能正確的引導、規范這些變化,青年員工的思想行為將會阻礙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企業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讓國有企業青年員工培養高尚的理想信念、自覺科學的去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式,調動青年員工的生產積極性,保障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的社會主義方向,從而更好的促進國有企業經濟效益的快速增長。
(二)有利于國有企業自身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進入新的改革發展、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考驗,影響著企業自身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青年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溶化在具體實踐工作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具體化、實踐化。同時要開展職業道德教育,要把青年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與理想前途教育融為一體,開展端正工作作風和家庭美德教育等具體活動。樹立一批扎實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的好典型,積極正確的引導青年職工,使他們能夠增強工作和家庭的責任感,進一步增進企業自身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
(三)有利于培養和造就國有企業的一代新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青年后備干部的素質決定著企業的發展和未來。培養后備干部,首先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在培養青年員工的后備干部中讓他們有過硬的思想政治素質。在培養選拔用人的過程中,思想道德素質、業務素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又要建立健全培養選拔機制,在廣大青年員工中選出優秀的后備干部,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培養和造就一代新人。
三、激勵理論在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合理運用
(一)激勵機制的完善
要想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合理的應用激勵理論,就得先深悉激勵的具體概念。所謂激勵,就是對人的行為進行的一種獎賞,是對一個人做對事的肯定,激勵的方案的實施,可以促使人做正確的事,激勵理論的正確應用可以加強企業的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國有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殊的代表性企業,在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激勵機制,慢慢的提升員工的精神修養。
(二)積極性的調動
國有企業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通過貫徹激勵理論,可以更好的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提升員工的能力和素質,使企業發展壯大,增強國企與其他企業的競爭力,可以激發員工的創新意識,提高創造力,推動國有企業的發展,可以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給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可以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增強國有企業的凝聚力。
(三)激勵并優化企業文化
企業的文化建設是企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思想政治建設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中之重,國有企業想要在在日常的思想政治建設中合理利用激勵理論,首先,就要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機制,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評估體系,把思想政治工作從無形做到有形,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對于工作做的好的優秀員工,要進行及時的獎勵,要在思想政治建設中積極運用激勵機制。思想政治工作說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國有企業必須清楚這點,并且要堅持以人為本,如果員工可以在企業的激勵措施中的到自己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的建設就會容易很多。思想激勵是十分重要的激勵手段,它通過滿足人們的社交、自尊和自我實現等需要,在較高的精神層次上調動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它的激勵深度大,維持時間長,對員工激勵發揮著非常關鍵和重要的作用。尤其對缺乏積極和創造性的企業來說,更需要精神激勵來為其注入活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的效率一直是近幾年存在的大問題,它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其原因還是國有企業沒有解決好員工的激勵問題,在平時的思想政治建設過程中沒有合理的將激勵機制融入到一起,國有企業想要增強自己的實力和競爭力,就該逐步完善這方面的工作,從根本上合理利用激勵理論,逐步優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作者單位:東北石油大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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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個人來文
承認個人人權包括在國際法的中,承認國際審判或監督機構可以受理個人關于人權受到侵犯的申訴,是長期以來意識形態領域、和政治領域演化的結果。1977年成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是這種演化中的里程碑。 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設立的條約監督機構,自成立以來,在促進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過對個人來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約》沒有授予人權事務委員會進行管轄的強制權力,沒有對其做出的裁決賦予有拘束力的性質,使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個人來文機制中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
一、個人來文機制的概況
《公約》任擇議定書規定了個人來文制度,個人來文制度是締約國政治妥協的產物。但只有締約國加入《議定書》時,委員會才有權受理聲稱該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護的個人權利的來文。議定書條款在規定該制度時采取了審慎的態度,采取“來文”的措辭而不是“申訴”,對委員會就來出的決定只是“意見”而不是“判決”,表明了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也不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職權。根據議定書第1條,委員會有權接受并審查締約國管轄下的個人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來文。如果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的個人不能自認自己是或適當代表依《公約》所享受的權利遭到侵犯時,該來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號來文(Tadman訴加拿大)正是基于這項理由而被宣布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況下,聲稱權利受到侵犯的個人并不了解向委員會申訴的程序和格式,這就需要律師的幫助。這點委員會是允許的,但律師必須證明他們得到真正受害者請其作為代表的授權或有具體情況證明阻止律師得到此種授權,或鑒于律師過去與據稱受害者之間的密切關系,可以正當地假定受害者實際上授權律師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當然,人不一定是律師,如果聲稱受害的人不能親自提交來文,委員會可以受理由另一個人代為呈交的來文,但必須證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凡與聲稱其權利受到侵害者無明顯聯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來文。 委員會收到個人來文后,6個月內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應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說明原委。《公約》第3條規定,如果被認為是濫用此項呈文權、或不符合公約的規定者,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為了防止有人濫用來文機制,《議定書》規定來文應具名。根據《公約》第5條,委員會不得審查任何個人來文,除非已斷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審查之中或該個人對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拖延的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委員會應舉行非公開會議審查個人來文,他們的來信和委員會關于個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審查過程中,委員會參照該個人及關系締約國所提出的一切書面資料并把提出申訴的個人和被指稱侵害這些個人權利的國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機會對方的論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尚不具備獨立的實情調查職能,但委員會有義務審議當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員會認為:對個人的人權受到侵害的申訴只作籠統的駁斥是不夠的。在審查各方提交資料的基礎上,委員會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發表意見。到為止,委員會在審查個人來文時,沒有尋求以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的口頭辯論形式來補充書面材料,更沒有證人證言。議定書對個人來文的程序及委員會如何處理可受理的個人來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受理個人來文后,委員會必須決定公約締約國是否侵犯了公約項下的權利并向關系締約國及該個人提出其意見。對于委員會應采取什么樣的形式提出其意見及這些意見的地位如何:建議性的還是有拘束力的,議定書沒有相關規定,更沒有受害個人如何獲得補償的規定。盡管如此,議定書確立的個人來文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對締約國的監督力度。從個人來文機制的建立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許多公約締約國畏懼并排斥此機構的建立,所以《公約》本身條款沒有建立個人來文機制的規定,而是規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議定書。因為議定書是任擇性質的,所以締約國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議定書,只有當來文指控的國家是《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時,人權委員會才可以接受和審議這類來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國,如,美國等不是議定書的締約國。毫不奇怪,只要參加議定書是完全自愿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會有所改變。
二、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及目的
(一)、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
個人來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員會的來文所涉及的已經經過國內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處理。因此議定書規定該來文者必須用盡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的拖延國內補救辦法。但委員會處理個人來文決不是國內司法或其他救濟程序的延續,它是獨立的程序。盡管委員會在它的處理意見中可能會要求關系國對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合理的補償,但它不會再把案件發回關系國,也不會把它的意見直接送給關系國的國家機關,它只把處理的意見直接交給關系國。《公約》及其議定書沒有在締約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間建立組織上的關系,同樣其他人權條約建立的監督機構與締約國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隸屬關系。這些獨立的監督程序與傳統的審判或法院組織機構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首先從委員會的委員選擇標準來看,《公約》第28條規定,委員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僅僅是建議締約國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加委員會的有用性,但事實上委員會基本是由從事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員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為期三周的會議日程外,委員們一般會繼續從事他們初始的工作。盡管他們被要求是以個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從事工作,但從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委員會成員還同時在其政府部門中擔任職務。所以委員們或多或少還是會受到本國的一些,在具體的工作中可能維護其本國的利益。
委員會只接受書面形式的個人來文及關系國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的書面資料,盡管從議定書第5條(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頭程序的結論。 根據議定書第5條(3)的規定,所有審查個人來文的會議都是不公開的。審查個人來文時的程序過程,被委員會視為機密 ,盡管委員會在隨后的“意見”中會對此詳細敘述。委員會秘書處首先做出“意見”的初稿,然后交給會前工作組,工作組在修改后把它交給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委員會18個成員應全都出席會議以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有的成員確實不能到會的話應寫出書面的贊成或反對意見。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意見”對締約國的法律效力和救濟措施。所有對委員會及其職能的條款規定都與國內法院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鮮明對比,如委員會審查案件的不公開性。盡管委員會與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顯,個人來文程序也是做出裁決的一種形式。從本質上說,它是獨立專家裁決個人對締約國侵犯條約規定的個人權利的控訴的過程,委員會專家依據個人來文中列明的事實和國家提出解釋或聲明中的事實或本委員會發現的事實,運用公約對有關權利的規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決。委員向關系締約國提出裁決“意見”并提出對其侵犯公約權利所造成的傷害進行適當補償的建議。但對具體人權問題缺乏后續行動。近二十年來,委員會為了使個人來文機制更接近典型的裁決體系而不斷地對公約及議定書進行解釋,如委員會認為,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對個人來文處理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并不意味著締約國可以自由選擇遵守或不遵守委員會的決定。締約國有義務提供委員會決定中建議締約國采取的補救措施,這一義務來源于公約和議定書的規定。是否能通過對議定書的修改的方式來規定委員會的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以彌補議定書的不足,至少在目前還不能確定,因為這要取決于締約國的意愿。
(二)裁決的目的
委員會通過個人來文的裁決程序要達到什么目的?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可以考慮一下國內裁決程序設立的目的:法院可以提供非武力解決爭議的方式,可以使受到政府或其他個人濫用權利傷害的人獲得補償而且通過法院解決爭議促進社會發展等等。當然,人權事務委員會不能實現上述任何目的,它不是國家體系的一部分,事實上與國家司法體系也沒有關系。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職能是對國家侵犯公約權利的行為做出裁決。無論如何,它僅能處理一小部分案件。在國家法律體系內,只有歐洲國家的的工作更類似于委員會的工作。從委員會成立的目的來看,委員會可以行使其他類型的裁決機的三種功能的任何一種:(a)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案件做出公正判決、解釋法律原則 (b)保護公約項下的權利(c)解釋公約以使委員會與締約國、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開展有效的對話與合作。雖然委員會與法院有根本的區別,委員會也可以像歐洲和美洲人權法院一樣為人權法的解釋與發展做出貢獻。如前所述,委員會對人權案件的裁決很類似于歐洲國家的,然而,不同的是委員會缺少正式授權和聲望地位,基于此,它對普遍人權發展的作用會相應減弱,但這種差距會逐漸縮小。提高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可以提高它的裁決的影響力。公約及議定書都沒有規定委員會的裁決對締約國的拘束力,但由于委員會是公約的唯一監督機構,它的主要三個方面的活動也只與公約有關。即使是把公約納入國內法的國家法院也不能像委員會一樣對公約做出引起國際關注的解釋。作為解釋公約的一種形式,裁決比“一般性”意見更有優勢,因為它來自于具體的爭議,而“一般性意見”則很抽象。
三、委員會在個人來文機制中的作用及當前面臨的挑戰
委員會在促進和實施《公約》規定權利方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呢?委員會步履為艱的實踐表明:在《公約》及議定書的起草階段,起草者應該明確賦予委員會履行不同職責的權利并確定這些職責的目的。而且在敘述委員會的職責時應采用更強有力的文字,例如,《公約》可以規定授權委員會對締約國依具體的方式“適用”公約,“實施”或“”公約規定的權利,也可以規定委員會可以通過在審議締約國報告后作出的意見、向所有締約國做出一般性意見及審查個人來文后的意見的方式詳盡地解釋公約規定的權利。事實上,起草者們沒有這么做,導致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時常陷入困境。實踐中,委員會解決困境的方式就是盡可能地少做評價,在必須做時就以極其謹慎的態度,采取謹慎的措辭。《公約》第40條以蒼白無力的語言規定了委員會的功能和工作的程序。根據第40條,締約國的定期報告交由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應“”本公約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并應把它自己的“報告”以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建議”送交各締約國。《公約》議定書中有關個人來文的規定更能說明以上的。議定書第1條和第5條規定,委員會有權“接受”并“審查”個人來文;委員會舉行“不公開 ”的會議審查個人來文;委員會應向關系締約國提出其“意見”。但議定書的序言中明確地表明為了《公約》達成的目標和實施《公約》各項規定,授權委員會接受并審查個人來文,筆者認為由于議定書具體條款對委員會審查個人來文的規定限制太死,委員會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公約》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目的是有疑問的。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也不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職權,它就個人來出的決定只是“意見”,對締約國沒有約束力。 人權事務委員會也沒有自己的執行機構,這些意見要通過成員國得到落實。遵不遵守委員會的“意見”,完全取決于關系國的自覺,議定書本身沒有規定任何防止關系國不遵守“意見”的有效措施。相比較《公約》規定委員會職責的無力的措辭,《公約》在規定締約國的義務方面采取了強有力的語言,規定了直接的強制性義務。如,《公約》第2條在規定締約國的義務指出:“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步驟,以采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保證合格當局在準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然而,如果締約國違反它應承擔的條約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通過人權事務委員會還是由公約其他締約國采取措施?《公約》沒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盡管人權事務委員會是監督《公約》實施的機構,但由于委員會本身性質的局限性,它在強制締約國履行義務方面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外,其他公約也有類似情況存在,即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嚴格義務,而監督公約實施的機制卻在真正促進公約實施方面軟弱無力。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實現《公約》規定的個人權利,防止締約國違反《公約》規定的義務,應加強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監督力度,在一定情況下賦予人權事務委員會采取制裁措施的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成立的,它的三個方面的活動沒有涉及其他人權公約及習慣法,但考慮到《公約》規定的權利范圍和它的締約國數目,它們并沒有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范圍。《公約》規定的權利范圍主要反映在五個大類的權利,締約國對這五類的侵犯權利可能會通過個人來文的方式呈送到委員會。這五大類的權利是:第一:個人人身的權利,如生命權、免受酷刑、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第二:逮捕或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應符合合法的程序及剝奪個人自由時司法的公正。第三: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平等保護的原則。第四: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權持有主張、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對這些權利的限制僅限于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第五: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公約》還有些條款不在上述歸類的范圍內,如《公約》第1條規定的“民族自決權”,委員會在其 “意見”中指出此權利不在個人來文的范圍內,以及《公約》23條規定的有關家庭關系的權利 和第 27 條規定的基于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等。多年來,“自決權”等上述權利在國際和國內社會引起了包括政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及學者、非政府組織等在內的廣泛討論,它們主要強調了實施這些權利的困難。其中大部分的困難也是實施其他權利所面臨的問題。人權條約和各國憲法規定的權利范圍,對確定一個社會的性質有重要作用。在這些條款中,它們以莊嚴的形式表達了人類崇高的理想。但是由于語言、文化的差異,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對這些權利時可能會有不同理解,這些權利自身產生矛盾或與政府言論矛盾就不可避免,如隱私權和言論自由、公正審判和新聞自由、平等保護和宗教自由及保護國家安全等。為了更好地實現公約的目標,統一解釋各項權利的含義和它們之間的界限是有必要的,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在解釋這些權利的同時還應該擴大締約國在尊重、保護和促進這些權利的義務。當然,這些解釋的工作應該由國際社會而非各締約國國內程序來完成。長期以來,國際法從國家實踐中發展了很多與大部分國家利益和行為有關的法律原則,如,外交特權與豁免、公海及專屬區的航行權等。但國際人權條約及相關的國際法如維護和平的原則、武裝沖突中的人道主義規則等的發展卻與國際法發展的一般不一致。對大多數國家來說,人權條約規定的權利是它們追求的夢想,而不是它們現在的成就。它們的理想不是置身于政府行為之中,而是超越政府行為以上。
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及各國文化的差異是人權目標實現的障礙。國際裁判機關不可避免地對這一差距和它產生的緊張局勢反映敏感。即使是擁有自由與民主傳統的國家在,法院在判決涉及個人權利的案件時,也很少能得到政治支持。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也相應地受到限制,至少是在做出指責和規制政府行為的判決時是如此。 與國內法院比較起來,國際人權機構面臨更難以克服的文化和傳統的差異,就這些差異的問題在國際社會中引起了文化的普遍性與相對性的討論。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來說,它包括了從締約國一致同意的禁止酷刑的條款(事實上很多國家都存在違反此條的行為),到爭議激烈的權利條款,如男女平等或信仰平等,對言論自由或結社自由的限制,有關家庭的權利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等。這正是《公約》給人權事務委員會帶來的挑戰,締約國對一些權利的爭論和理解的不一致,使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處理個人來文時面臨很大困難。《公約》個人來文程序的嚴格性也說明了這一問題。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成立后的15年里,共處理了有關36國的468件申訴,接受率僅為3%,而歐洲人權監督機構接受個人申訴的比例為50%. 另外,隨著來文數目的增加,處理來文的專業人員的減少;越來越多的來文是以現有專業人員無法掌握的文字提交的;工作人員抽不出人力來尋找資源和人力支持委員會對違反行為的案件采取后續行動等等都是委員會在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雖然國際社會已制訂大量的人權文件,但在人權規范與人權理想的實現仍取決于政治意愿的今天,這些普遍性的文件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但可喜的是大部分國際人權公約成立了監督機構,這是半世紀前人權運動的成果。盡管這些機構有自身的不足,但起碼比僅靠宣言性的文件來保護人權的方式更進步,為我們促進人權發展提供良好開端。隨著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的國家數目日益增多及締約國對委員會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力完全有可能具有普遍性。通過公約的解釋和加強與締約國的對話與合作,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將會在保護公約權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書目:
1:楊宇冠著: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杰克。唐納里:《普遍人權的與實踐》,中國社會出版社2001年版,
3: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二卷(文件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UN Human Rights Facts Sheet (1991) N0.15 on ICCPR and the HR Committee
6:Opsahl.T,“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Oxford, 1992,
【關鍵詞】典籍;概念體系;佛經漢譯;圣經
中圖分類號:H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217-01
文化交流傳播中,經典典籍的翻譯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我國典籍傳承了中國五千多年的悠久歷史,記載了古人對于宗教,哲學等文化現象的思考。對于我國典籍的英譯有利于西方世界了解中國,建立一個更加和諧的世界。雖然人類基于相同的人性,相似性大于相異性,然而由于地理環境,語言習俗的不同,東西方人民在認識模式,思維模式上都存有著一定的差異。這些差異在東西方文化典籍中呈現出來,造成翻譯上的困難。而要解決這個困難,完成中西典籍中的概念體系建構是不可逾越的一步。
一、中國“禮儀之爭”的啟示
明朝萬歷年間,基督教隨傳教士來到中國。如何向中國人民傳授耶穌福音,如何翻譯基督宗教中的一些宗教名詞引起了傳教士內部的一些爭議。為了便于傳教,利瑪竇引用中國人熟悉的概念“天”“上帝”來翻譯God;而利瑪竇的繼任者龍華民認為中文中的天是“義理”,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一詞也不是代表創造萬物的主宰,因而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靈魂”等詞,一律采用音譯,主張將God音譯為“陡斯”。正式由于對于中國文化和基督教中概念體認的不同引起了雙方的爭議。
二、佛經漢譯的啟示
佛教作為一種外來宗教,經過兩千多年的傳播,已經融入為中國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佛教思想作為潛意識已深深地植根于每一代中國人的頭腦中。佛經的翻譯在佛教在中國的傳播過程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公元148年安世高譯出《安息般若三昧經》到北宋1111年大規模的佛經漢譯結束。這900多年間,佛經漢譯也是在實踐中一步步發展完善,在中國文化中建立起自己的概念體系,使漢譯佛經成為我國宗教,哲學和文學藝術典籍中的瑰寶。
佛經漢譯的活動走過了一條歸化―格義―會通―異化的歷史道路。在佛經漢譯初期,佛經的翻譯經常是節譯,譯者主要為外國來華僧人。對于佛經的翻譯,他們往往比附道家的概念術語。這種附會法機械套用中土的名詞概念,追求形式上的對應,并未經過深層次的佛理考究,時常貌似而神離。隨著佛經翻譯規模從節譯到全譯的擴大,概念術語的數量也在不斷地增加。由于附會法對于佛教義理的歪曲,這是大多數佛經譯者都摒棄了以往比附道家的習慣,開始采用格義法翻譯佛經中的概念術語。格義法不拘泥于文辭層面的對應,而是以義理詮釋的高度尋求兩種文化的契合點,使兩者融通交匯。而由于格義法多糾纏于局部概念,常常違背佛理的本來精神,導致理解上的障礙。到鳩摩羅什時期,為求得原初義理,羅什放棄了格義法,創設了許多佛教的專用語匯,極大地增強額漢語的表達能力,并深刻影響了后世的文學創作。
三、《圣經》翻譯的啟示
西方《圣經》的翻譯也經歷了由直譯到意譯,再到直譯,意譯相協調相統一的過程。最初額圣經翻譯就是以直譯為主。基督教神父認為《圣經》是上帝的默示,為了避免在翻譯中的主觀隨意,譯者就只好在詞序和措詞等方面采取死譯,字字對譯。到公元5世紀,在羅馬教皇達馬蘇一世的授命下,哲羅姆分別從希伯來文和希臘文本把《舊約》和《新約》翻譯成了拉丁文《圣經》,成為了拉丁文讀者的標準《圣經》譯本。在哲羅姆的翻譯中,他認為各種語言在用詞風格,表達習慣,句法以及語義內容方面都互為區別,因此不能采用逐詞翻譯的方法;同樣他也認為宗教經典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還是以直譯為主,但不絕對排除意譯的成分。
16世紀英國宗教改革者威廉.廷代爾是《圣經》翻譯中采用意譯的代表人物。廷代爾的《圣經》譯本兼顧學術性,簡明性和文學性各方面的需要,以通俗易懂為重點,盡量采用大眾化的英語詞匯和普通人敘事表情所慣用的主動而又具體的表達形式。這種翻譯方式的轉變是于翻譯目的和對象有關的。宗教改革運動促使普通大眾也有權利閱讀學習《圣經》,為了讓教義被大眾所理解,必然要采用人民大眾的語言。美國翻譯學家尤金.奈達認為現代的《圣經》譯者們在下列翻譯原則方面達成了共識:
1.采用希伯來語和希臘原本。
2.根據最佳的學術判斷確定釋義。
3.譯作應能被目標讀者聽懂并接受,達到既定的使用目的。
4.不把背景信息省去或寫入譯本中,而融入注釋,導入和詞匯表中。
四、構建典籍英譯概念體系
綜合中西佛經,《圣經》的翻譯史可以發現,典籍翻譯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無論是佛經漢譯之初的附會,還是《圣經》翻譯肇始的直譯,譯者不是采用了歸化的翻譯方式就是以宗教神啟的名義采用異化的方法。隨著文化交流的加強,譯者對源語和目的語的語言知識及宗教,哲學等文化概念有了深層次的了解。典籍的翻譯也逐步走上了正軌,建立了雙語對應的概念體系。隨著中國社會的日益強大,中國典籍的英譯也呈現了蓬勃發展的趨勢,要讓中國文化更好地被世界人民所理解,首先要打好典籍翻譯的基礎,即構建漢英概念體系,樹立典籍概念體系英譯意識,編纂相應辭書,確定文化承載詞的確定釋義,減少一詞對應多種譯語的混亂現象。
參考文獻:
[1]任繼愈.中國佛教史(第一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1.
[2]馬祖毅.中國翻譯簡史[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公司,1984.
關鍵詞: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影響;政府管理;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F0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9-0047-01
1 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意義
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財政資金主要通過征收和預算單位設立多重賬戶分散進行繳庫和撥付的方式,有利于財政性資金按規定程序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規范運作,有利于收入繳庫和支出撥付過程的有效監督,有利于預算單位用款及時和便利,解決了財政性資金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
2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政府管理模式的影響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管理制度。尤其是財政、金融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全面實施對政府管理模式產生了廣泛和深刻的影響,集中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政府管理更加科學。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將所有資金集中起來,并通過集中收繳和撥付實現對預算單位的控制。政府尤其是財政和金融部門對預算單位控制方式實現了行政干預為主到制度化管理為主,預算制度、國庫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一系列財政管理制度成為政府管理具體單位的主要方式,政府管理模式適時順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2)政府管理更加法制化。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修訂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如修訂《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條例》、《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稅收征管法規、《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相應制定《國庫收入管理辦法》和《收入退庫管理辦法》、《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等。
由此可見,以上方面的落實將使得政府管理法規細化,這不僅提高了法制化水平,而且有力促進政府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
(3)政府管理更加信息化。
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資金集中、收繳集中、撥付集中,必然要求手工處理業務轉向計算機處理業務,相應地促使各部門、單位以及相關崗位要實現信息化。
建立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庫管理操作系統是政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內容,包括:
①預算編制系統和預算執行管理系統,保證預算資金的撥付符合預算安排和支出進度要求;
②收入管理系統,監控稅收和非稅收入征收情況;
③國庫現金管理系統,及時反映國庫每天的收支和平衡情況;
④國庫收支總分類賬系統,做到所有收支賬目在一個系統中反映;
⑤債務管理系統,全面反映國債發行、償還和余額情況,通過以上管理系統使各類收支實現高效和安全運行;
⑥建立健全現代化銀行支付系統,可有效縮短資金撥付到賬的時間,提高賬戶清算業務的效率。
因此,要求財政、國庫、稅務、人行等部門計算機聯網,以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共享。
(4)政府管理職能分工更加合理化。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前提是要合理界定財政、人行、稅務、預算單位等部門的職責,并加強監督制約機制。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銀行實為一家的狀況被打破,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管理財政制策、政府資金、政府債務、國外援助和國有資產等;中央銀行一般負責管理貨幣政策、貨幣發行、外匯儲備、匯率和幣值穩定。
在加強監督制約機制方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單位資金使用的監督,認真審核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和資金使用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要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定期對相關業務進行內部審計;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銀行的監督,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的監管作用;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檢查,促進政府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3 建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1)國庫集中支付以明確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級政府支出部門根據年初預算合理確定所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或者他們所需調撥的資金數額,而制定預算計劃本質上就是決定政府的支出安排。這種支出安排的范圍應主要限定在政權機關和那些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領域和事務,包括政權建設、基礎教育、基礎科研、環境保護等。因此,明確政府職能和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是實行國庫支付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2)國庫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門預算為先決條件。
國庫集中支付與部門預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預算編制只有采取部門預算的方法,國庫集中支付才能付諸實施,因為集中支付制度下的分類賬戶本身就是安政府各支出部門設置的,各支出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編制好的部門預算來確定用款項目和用款時間,并通過單一帳戶進行資金劃撥,這有利于預算的執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預算執行中的不規范做法,便于預算審查和監督。另一方面,國庫分類賬戶和政府財務信息系統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門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預算執行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預算的方法重新編制新的部門預算。
(3)國庫集中支付以建立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核心內容。
國庫單一帳戶體系主要有一下部分組成:
①財政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的用于記錄、核算、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資金的國庫單一賬戶;
②財政部門按資金使用性質在商業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用于預算資金的日常支付和與國庫單一帳戶清算的零余額賬戶;
③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預算外資金賬戶;
④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預算單位的小額零星支出的小額現金賬戶;
⑤經國務院批準或授權財政部批準開設的特設賬戶。
國庫單一帳戶集中了所有的財政資金,并且只有財政國庫部門才可以簽發支付命令。
(4)國庫集中支付以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控制體系為重要保障。
完善責任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是有效發揮國庫職能的重要保障。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發揮其強化預算約束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離不開嚴格的管理、監督執行機制,包括政府財政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專業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資金和財務的監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等。這是國庫集中支付體系順利進行的一個關鍵環節。
(5)國庫集中支付與政府采購制度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