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2 14:48: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知識產權保護概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2-180-02
一、導語
數字圖書館作為現代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新產物,在網絡時代能有效提升圖書資源的共享程度,為知識的傳播普及做出重要貢獻,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己成為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一方而,數字圖書館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給讀者的閱讀獲取提供了絕對便利,使讀者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通過網絡獲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另一方而,關于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己成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發展。所以,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過程中,相關建設人員需要將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重視起來,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促進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發展。
二、數字圖書館及其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概述
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發展,必須要充分做好圖書館數據庫的開發利用工作,只有將數據內容進行全而擴充,保證圖書館數據庫中數據的充實,才能真正為實現數字圖書館打好數據基礎。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的建設工作與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發展是息息相關的。所以,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必須做好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證數據庫的良好發展,為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做好基礎保障。
目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學術界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針對此問題形成的看法還存在差異,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不同的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一些專家學者認為要對我國的數據庫知識產權進行全而保護,鑒于我國文獻資料的數量巨大,做好文獻資料的數據保護工作對于提高我國信息資料的安全有顯著作用。還有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對數據庫知識進行產權保護政策落實的同時,重點加強原創知識的產權保護,對一些非原創的內容可以根據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進行簡單管理,以加強數據庫知識的共享程度,提升數據庫知識的質量。此外,還有人認為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可以將原有相關制度規定結合起來,從而創建一種新的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不論對數據庫知識產權采取何種保護模式,都需要相關管理人員認識管理難度,利用好保護技術對數據庫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三、建立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概述
網絡技術和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給圖書館資料的充分共享提供了便利,使社會全而進入信息爆炸時代,通過對電子圖書館數據庫的細致研究,能對圖書館內容中所包含的重要信息進行全而掌控,有利于電子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當前,數字圖書館數據庫作為信息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組成部分,對于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發展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撐。所以,在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的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社會各方而的力量要團結協作,形成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氛圍。
當前,我國在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給我國數據庫產業的快速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數據庫信息資料的重要性將進一步突顯,與國家和社會的經濟發展聯系必將更加緊密。雖然我國在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已經取得了部分成績,但與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異。目前,美國已經開始著手進行圖書館數據庫的保護工作,并在進一步收集整理其他重點圖書館的數據庫資料,在此背景下,美國利用白身發展的優勢,全力推進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我國作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重要成員,如果相關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進行全而落實,必將給我國造成深刻影響。
所以,從多方而因素考慮,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對我國信息資料進行產權保護,為我國在信息時代的發展打好基礎。
四、當前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數據庫版權保護的局限性
我國數字圖書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版權法,但在實際情況中,版權法對于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影響了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根據版權法的具體要求,只有原創內容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造成大量具有實用價值的數據庫,因為內容上不具有原創性而得不到版權法的保護。更重要的一點是,版權法對于數據庫產權的保護,僅僅是對其數據結構的保護,并不是對數據庫的具體存儲內容進行保護,而數據庫的具體存儲內容才是數據庫的價值所在,沒有對數據庫的核心內容進行保護,僅僅對數據庫框架進行保護是沒有意義的。
(二)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庫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目前,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庫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已經成為非原創數據庫的重要保護手段之一,被很多國家所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貫徹公平、公正競爭的理念,通過種種制約手段,對惡性競爭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數據庫知識產權的完整。不論是原創性數據庫知識還是非原創性數據庫知識,都凝結了主創人員的在資料收集、資料編排整理過程中的勞動智慧,應當給予保護,保護主創人員的利益不受侵犯。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還存在一定缺陷,當數據庫知識不被用來進行競爭時,就無法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庫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而且,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數據庫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并沒有確定的標準和嚴格的規定,保護執法過程中人為因素較大,給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困難。
(三)數據庫知識產權的其他保護
除了在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中利用版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合同保護也是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在數據庫沒有得到前兩種法規的保護時,合同保護法就成為保護數據庫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但是,采用合同保護法對數據庫進行保護,當事人的發揮空間大,當數據庫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維權困難。而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過分使用一些技術措施,會大大降低數據庫的共享程度,失去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意義。
五、加強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一些建議措施
(一)盡快加強立法
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沒有一項成型的法律條文可以依靠,這樣給給數據庫保護帶來了困難。所以,我國要從白身實際出發,盡快完成數據庫保護的立法工作,以保證在未來數據庫的保護實施過程中,有相關法律對數據庫保護進行指導。此外,還要重點關注國外的數據庫保護法律條文的建設實施,彌補我國數據庫保護法律條文建設中的不足。
(二)加強道德建設
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全民參與,只有將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進行全而普及,進一步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到數據庫保護中,才能真正將數據庫知識產權的保護落到實處。加強道德建設,是對法律條文的重要補充,數字圖書館可在數據庫知識建立過程中,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加深對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通過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把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落到實處。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 A
一、知識產權和數字圖書館的概述與關聯
.知識產權對數字圖書館的影響有正反兩面,不但只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有促進作用,也有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壓制效果。同樣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有推動與制約兩個方面的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密不可分。以下就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
1、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作品原創者的權益,數字圖書館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數字圖書館建立了目次庫、文摘庫等對象數據和元數據對數字圖書館里的信息做了明確的知識版權分類和詳細說明,為作品原創者的智力和精神勞動成果、權益提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求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同時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讓版權持有人敢于將作品交給數字圖書館,讓數字圖書館在知識來源方面進一步擴大,為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制約
知識、信息在數字圖書館里的流通、共享過程中往往會被修改或者復制,為了確保創造者的精神勞動成果和權力,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明文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國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都對電子化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硬性的保護,明文規定了通過翻拍復制等手段把電子化的知識進行制定的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把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電子知識方面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的保護讓原創作品有了實質性保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抑制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原創作品的對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價的勞動資源交換,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通過數字圖書館瀏覽知識的選擇,同時還增加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成本,很多數字圖書館都會選擇一些不存在版權問題的作品,例如電子期刊、一些古代書籍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發展過程
知識產權保護從以前的不被重視到逐漸走到人們的視線中,越來越多人開始看重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根據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論文的調查顯示,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在文獻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發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關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中的修改權、效益權、發表權作出了明文規定,為版權擁有者的個人權益作出了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方面對促進精神文明還有智力成果的創造,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在實際的社會應用中產生了限制,如果知識版權的永久獨專性繼續存在,那它對于社會文明的進步顯然是無利的,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根據知識的社會需求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數字圖書館打破了傳統的圖書館的運行方式,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作為載體和渠道進行信息儲存、存檔,為社會科研和教學提供幫助。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還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網絡傳輸、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利用和開發數據等環節中都存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2.1在進行網絡傳輸的環節上,網絡傳輸就是指把信息通過網絡信息流通的方法進行共享的過程,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對外進行開發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對于網絡傳輸的信息是屬于傳播行為還是知識產權行為還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的環節上,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是生態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多的一個環節,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矛盾體,目前就存在把館藏的文獻知識資源進行數字模式的轉變,并且通過電子產品進行傳播的過程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現在對這個問題是爭論不休,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
2.3在利用和開發數據庫環節上,數據庫就是一個虛擬的信息聚集空間,數據庫通過內部系統對信息進行處理然后傳輸出去,數據庫的開發必須擁有版權人的允許。
3、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采取的保護方法
數字圖書館在國際舞臺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條件還有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有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在實踐應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是國家公認的先進。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圖書館建設中進行保護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多學習西方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三、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3.1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思想是問題的根源,也是行動的支配點,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思想上的教育對象有立法人員、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讀者、作品原創者四個群體。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對于立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立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對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視,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建立、完善;(2)對于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流通的一個中介平臺,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認識,確保在平常的數字圖書館信息采取、流通等過程中保證合法,保證信息在數字化流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對于讀者的思想教育,讀者是數字化信息閱覽的人員,可以利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流通為主要渠道,平常對讀者進行宣傳工作提高他們對正版的認識,從而阻斷盜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對于作品原創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養原創者在思想上重視自我保護意識,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對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護措施,不能隨便到網絡上。
3.2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完善相關程序
數字圖書館是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實行的參與者,要盡量發揮數字圖書館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首先數字圖書館要主動與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數字化的授權,特別是在文獻資源進行數字模式轉變的環節上,出版社都擁有很多文獻資源的版權和作品原創者的資料,數字圖書館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間搜尋原創者的難度,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利用出版社的反饋信息對知識的更新及時了解;其次,數字圖書館要建立、完善著作權管理機制,對著作權人進行付費和授權等工作,再者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數字圖書館作為一個數字化信息交流的平臺,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警示的義務,一旦讀者對原創作品有復雜、修改等侵權行為時要對讀者進行及時的警示工作,有對信息進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證數字圖書館內的信息不被偷取。對本館自己建設的特色數據庫在各圖書館交流共享中制定相關的版權協議,同時要加大技術方面的投入,做好對數字圖書館內的數據保護,防止在網絡環境下被篡改、盜取等。
3.3國家要在法律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
國家法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渠道,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性條件,國家的立法上必須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以重視,讓知識產權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國家立法前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問題出發,要以社會調查實踐作為了解問題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實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實地了解。
三、小結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現在和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問題,本文從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進行網絡傳輸、利用和開發數據四個方面對問題進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數字圖書館建設、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益君,呂慧平.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若干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圖書情報工作,2005,49(2):130-135.
關鍵詞 情景劇 知識產權法 教學 經濟
第十一次G20峰會于杭州舉辦,其中構建創新被納入此次峰會主題中,成為峰會主題重要的一部分。會議中商討應對全球經濟形勢不穩問題的解決措施,提出構建創新必要性,指出創新將為未來經濟形勢鋪設新的道路成為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在國家加重對創新關注的力度,全民增強創新意識及逐漸提升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背景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正逐年提升,由于知識產權法發展較晚,加之法律條款枯燥難懂的背景下,學生在學習知識產權法時較學習其他法律難度增加。為使學生高效掌握知識產權法,熟練掌握知識產權法中的相關條款,培養社會所需人才,知識產權法教學應在原有模式下進行調整,情景劇擁有自身獨特的魅力,將其融入知識產權法教學已成為形勢需要。而這將對知識產權法教學效果的提升產生積極意義。
一、情景劇與知識產權法概述
情景劇概述:
第一,情景劇的定義。情景劇,因喜劇成分支撐起整部情景劇,故情景劇也有情景喜劇的叫法,發源于美國,情景劇是美國本土劇,因劇情主要以喜劇形式展現,故情景劇又為情景喜劇。情景劇在內容的劃分上歸屬于喜劇。情景劇在劇集的設定上強調單集的獨立性;情景劇的單集演出時長較目前流行的電視連續劇單集播出時長偏短;情景劇在實際的排演過程中,不需繁多的場景變化及鏡頭調度;情景劇在籌建全過程消耗資金較低;情景劇不強調大規模的人員陣勢;實際操作性較強。
第二,情景劇對知識產權法教學的意義。情景劇結合自身喜劇性、單集獨立、展演時間短、場景需求少、資金投入少、可操作性強的優點,融入知識產權法的實際教學中,架起知識產權法實際教學中教師傳授知識與學生吸納知識融會貫通的橋梁,承載著知識產權法的全部內容,擔當起引領學生擺脫學習過程中對于知識產權法畏懼的心理,堅定愉悅地推開知識產權法這扇曾經緊閉的鐵門,邁入其中繼而自由奔跑的任務。意義在于使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變得生動、趣味性增強、調動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增強教學中學生的參與性互動性,鼓勵創造性思維培養,合作意識及強大自我的觀念養成。促進知識產權法實際教學工作效率不斷提升。
二、情景劇在教學中的運用
(一)情景劇的教學設置
1.情景劇孵化期的主題篩選。情景劇雖較電影、電視劇的單集展演時間短,但在排演上仍需嚴格遵照相關流程,確保情景劇最終完美呈現。首先應該關注情景劇主題的選擇。在選擇中應清晰情景劇要對知識產權法的哪部分進行闡釋,目的性明確,避免學生對于情景劇的展示內容,不能清晰理解,不知所云何物的情況發生。像學生可以效仿世界名劇《莎士比亞四大喜劇》對主題進行探究,也可以通過上網搜索電影主題的方式對情景劇的主題進行理解,像愛情主題、探險主題等學生都可進行選擇。且注意,學生需培養觀察能力,用眼睛發現身邊具有意義貼近生活新穎的主題。
2.情景劇孵化期的劇本編寫。劇本就像人的脊梁支撐起整部情景劇,可見劇本在情景劇排演中所占位置之高地位之重。對于非專業劇作創作人員的法學學生,在實際編寫中,不僅要反復梳理知識產權法中的知識點,還要靈活運用其他法律法規的知識點,融匯其中。應該結合學生編寫為主,教師編寫為輔的編寫模式。教師在起到監督作用的同時也保證了劇本的質量,為最終完美呈現打下基礎。
3.排演階段。排演階段是將紙上內容孵化成型的一個重要步驟,此階段如果控制不好直接影響到情景劇最終的呈現工作,學生在大學階段課業較重,所以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工作效率就非常關鍵。所以前期角色的分配,時間的控制,劇中情節的把握都應關注。在學生角色分配,實際分工上可以考慮到學生自身的特點,比如記憶力較強的同學可以承擔臺詞較多的角色,可以把顏值擔當的角色分配給外觀形象較好的同學。
4.成果展示展演后進行知識梳理。情景劇展演階段也是情景劇的最后階段,所有付出都將在此時進行成果驗收,也是體現情景劇自身價值、魅力的時刻。在同學與教師欣賞情景劇的同時,教師要對情景劇闡釋知識產權法時對知識點進行再次梳理,強化學生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解,同時對情景劇展現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點評與指導,在指導梳理知識時要以鼓勵培養學生喜愛情景劇,激發學生對情景劇的創作熱情為原則增加學生對知識產權法的喜愛度。培養學生在編寫劇本時,從知識產權法角度考慮情景劇中情節設置的習慣。使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在運用情景劇這一教學工具后效率有所提升。
(二)通過情景劇中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的交集對知識產權法進行解讀
1.知識產權法與企業法相互影響。知識產權法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制定的,保護專利所有者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不受侵害,而企業法在制定之初也明確制定出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條款,保護企業的持久經濟利益不受侵害,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中,逐漸完善,保護專利持有者、企業法人等專利受益者的經濟利益。
2.知識產權法與合同法的交集。合同法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部分相關條款正逐漸完善。在國際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合同法中針對貿易平行進口問題,增設了部分條款,對相關行為進行約束限制。在全球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下,將對知識產權做出更細致的保護。合同法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法律條款,在對知識產權法起到補充的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威嚴性,更加明晰的界定知識產權保護中侵權行為的有無。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法律應有的作用。
3.知識產權法與保險法的交集。在經濟高效全球化的基點上,人們對于無形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逐漸提升,國家逐漸意識到對保險法的進一步完善將有利于社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保險法逐步完善專利保險內容,增設相關條款,在知識產權法與保險法的雙重保護下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
4.知識產權法與經濟法的交集。知識產權法對專利的歸屬權問題有相關界定,并執行保護、監管、控制等法律職責以求在促進社會穩定的同時,鼓勵創新思維,鼓勵現階段自主創新發表專利,提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全球經濟聯動下的經濟增長,經濟法是以宏觀經濟的角度對國家實際經濟活動進行調控,力求經濟在健康平穩的狀態下增長,只有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才能在持續經濟競爭中立于不敗境地,在解決知識產權涉及財產、經濟利益的領域站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保障國家經濟健康增長的宏觀調控角度下進行干預。兩者互相影響,互相保護。
三、結語
本文對情景劇運用于知識產權法教學進行了研究。通過情景劇的有趣性、喜感性等特點將情景劇應用于實際教學,調動學生積極性,通過將知識產權法以情景劇排演的方式闡釋,加深同學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解,拓寬知識面,希冀此文對情景劇應用于實際教學工作有所幫助。
(作者單位為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字] 農業知識產權農業技術專利知識產權戰略 法律保護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民以食為天”,以糧食為主導產品的當今世界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和經濟實力的競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我國農業的發展也應以科技發展為核心,科技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然而,我國的農業基礎相當薄弱,農業科技整體水平相對落后,與國外質優價廉的同類產品相比處于劣勢地位。因此,加強對我國農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農業知識產權,一般來說是指人們在農業科技領域就其智力創造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非物質信息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來說包括:(一)植物新品種權。截至2008年3月31日,農業部受理來自國內外的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累計達4881件,涉及49個屬、種,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請量占總申請量的90%。(二)農業技術專利權(包括生物技術專利權)。農業科技領域可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主要有:農機具和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可申請為發明專利;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可申請發明專利等。(三)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標權(包括原產地域產品標志或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受自然和生態條件的制約,表現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種的農產品因產地、栽培條件等不同以致品質產生很大差異。同時,由于我國地大物博,名、優、特、稀物種資源豐富,對農產品進行商標保護是合適也是必要的。(四)商業秘密權(包括動植物育種方法、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數據、管理技巧、價格信息等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這在我國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五)農業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農業科技人員、農業企業等對其享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及計算機軟件所享有的權利。(六)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我國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透析上述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我們不難看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我國的法律保護尚未系統化。目前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僅散見于《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部分,而且根據對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種子法》、《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等專門法律加以規定。在實踐上, “西湖龍井”、“紹興酒”、“天津小站稻”等原產地域產品的保護,是依法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之典型。盡管如此,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農業領域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深度、廣度的不斷增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滯后與農業生產貿易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不盡如人意。例如福建農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幾項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只有3項申請了國家專利,12項申請了外國專利。菌草技術已通過各種渠道傳到16個國家,目前僅蘑菇一項的全球年產值就達100億美元,由于專利的地域性,這項發明在別國不受法律保護,被多個國家無償使用。綜觀各地實踐,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從思想上看,我國農業領域相關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由于長期以來重論文、輕專利、重成果、輕市場觀念的影響,農業科研人員對相關農業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主創新數量和質量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農業科研和農業產業嚴重脫節。讓國外很多別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術合作、技術咨詢等方式竊取我國的農業技術成果,以致農業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第二,從立法上看,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狀況較為混亂,尚未形成一個良好有序的體系。盡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規保護,但它的規定僅是部分可以被用來保護農業科技成果,如對于農具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把“齊云山”酸棗糕申請為注冊商標等。從整體上看,我國還沒有建立適應全球新形勢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涉農產品的很多具體問題也和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有某些不協調之處。和工業技術相比,我國農業專利申請量偏少,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農業領域,除了植物新品種以外其它方面的規定較為罕見。
第三,從體制上看,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管理機制不健全。就生物技術而言,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對于干旱、蟲害、鹽堿、有毒重金屬、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職稱晉級等體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術研發人急于把技術公開,卻沒想到去申請專利。國內大多數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沒有專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也沒有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具體管理辦法,未設立專項管理基金,缺少相關管理規定和利益分配辦法,知識產權工作無從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該權屬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被單位職工據為己有,私自轉讓。
鑒于以上分析,要抓好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僅靠現有的法律保護遠遠不夠,結合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點,必須多層次、多領域地對農業知識產權提供全方面的保護,形成一個良好的系統循環和機制模式。筆者認為,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從整體上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專利、農產品商標權、地理標志權等為核心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中央和地方的步驟協調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科技項目列入各級科技計劃。也可以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果和地方政績掛鉤,切實加強保護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學習培訓、普法宣傳、政府獎勵等方式,向人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人才強國戰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科技創新等方面的重要意義。對于農業科技管理干部和農業科技人員,可以組織計劃培訓,介紹目前的相關法律和申報程序。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是提高農業科研單位、農業科技企業與科技人員,以及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和有關專門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要建立和完善適應新經濟形勢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具體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等。完善知識產權體系,把知識產權和農工商產業結合,促進農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農業科研單位和經濟組織的運作機制,使農業知識產權工作落到實處。改革把論文成果和職稱晉級、工資福利掛鉤的制度,完善科技評價指標體系,將科技發明納入對科研單位和個人的評價衡量標準。科研單位可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管理制度,同時設立專項管理基金,制定專利許可合同管理和開發辦法,制定各種獎勵措施,調動廣大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創新產品為基礎的農業產業鏈,制定相關政策保證農業產業化發展。國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創新產品為主的農業企業,在稅收、土地承包和進出口等方面給予優惠,打造一批農業龍頭企業,對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實施轉化過程中的有貢獻者給予優惠政策,農民也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條件,被企業雇傭,繼續在原有的土地耕種,同時倡導科技人員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入股、參股形式,直接實施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同時對企業進行監督和科學管理,加大對優勢企業技術改造、人才培養的支持,形成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系統,包括政府的產業政策、產業環境、基礎研發設施、人力資源等要素,形成這些要素間的良性合作和互動。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建立農業知識產權信息系統數據庫,確保信息暢通,避免重復開發。加快農業專利審批速度,縮短周期,減化手續,調整收費,提高審查人員素質,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創新審查方法。對長期存在的自有資源進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護。這些資源包括基因資源、民間文學藝術、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中藥配方、中醫診斷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規范管理農業知識產權知識機構,包括農業專利、商標機構的規范和完善。通過這些途徑全方位多管齊下,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定能迎來一個嶄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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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大學資源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5―0114-03
一、概述
20世紀末以來,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和商品化市場的高度發達,人類社會已經步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科技資源作為稀缺的和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競爭的焦點。在這種大背景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大力推動形成全球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試圖通過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保持其競爭優勢,限制發展中國家的趕超進程,具體體現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簽訂。TRIPS協議的最終簽訂,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具有強大的話語權,發展中國家目前尚無法扭轉這種現狀;另一方面也迫使發展中國家認清了這樣一個現實,即只有形成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才能夠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權。
那么,如何才能夠在這種不利的“游戲規則”下形成強大的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呢?我們認為,首先要轉變一個觀念,那就是不能因為“游戲規則”是發達國家所倡導的,就忽視對“游戲規則”的研究和運用。目前,在我國仍然普遍存在著漠視知識產權的現象,無論是科技界,還是企業界,相當普遍地認為知識產權是華而不實的擺設,是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為了在不利的“游戲規則”下形成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規則本身以外,還要充分提高科技產出與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報率。當前我國對于科學技術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國有科研院所,如何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就成為提高科技投入回報率亟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科研成果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要對其進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須借助知識產權的形式進行,而知識產權的確立、實施和轉讓等均是以一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依據的,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簽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要符合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要提高我國科研成果的現實轉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實現科技成果這一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最大化的問題。
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與探索
(一)清華大學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轉化的模式方面,清華大學的基本模式如圖1:
清華大學作為國內著名的研究性綜合大學,非常重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知識產權保護作用。1997年清華大學校務會正式通過了《清華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試行)》,明確了科研人員的職務成果的所有權歸學校及其下屬單位所有的原則,并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在體系架構方面,清華的技術轉移體系如圖2:
通過近些年的摸索,清華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清華控股公司的設立和發展壯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注冊成立,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高科技企業孵化、技術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資產運營和資本運作等業務,截至2006年底,清華控股公司的控股企業已經達到33家,涉及信息技術產業、能源環保產業、生命科技產業、科技服務及知識產業等領域,總資產達到280億元,經營總收入達到213億元。
對于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經驗,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在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第二,將核心的知識資產交由校辦企業進行集中經營管理方式能夠快速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進程;第三,如果能夠將技術轉移體系中的相關部門進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報、評估、確權和許可,實施一整套知識產權管理與經營體系,也許會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學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
浙江大學作為浙江省最重要的綜合性研究大學,一直非常重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2004年即頒布了《浙江大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定(試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訂。為了激發科研人員進行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積極性,學校還制定了《浙江大學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對于授權的專利給予發明人一定的現金獎勵。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現實轉化率,學校還規定發明人可以獲得發明實施或轉讓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注冊設立,對浙江大學的科技成果進行統一的管理與運營,公司的具體架構如圖3:
浙江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據統計,2001年至2007年間,浙江大學簽訂的各類轉讓合同為824項,合同金額達到24596萬元,其中專利技術轉讓占到了40%。
從浙江大學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幾點經驗:第一,科技成果作為大學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對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是大學體現其社會價值的必要條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提高對發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第三,對大學的知識產權成果進行集中的管理與運營是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可行措施。
三、國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一)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美國是較早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187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就包含了“知識產權條款”,1790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第一部《專利法》,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確立當今美國技術領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國大學的科研成果轉化情況很不理想,據統計,當時美國大學每年申請的專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擁有的專利權的現實轉化率不足5%。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當時美國政府規定由聯邦基金資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權主要歸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傾向于以非獨占許可的方式實施這部分專利權,因而導致大學的科研積極性不高,而企業也因以非獨占許可方式實施政府專利存在很高的市場風險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1980年美國頒布了貝伊一多爾法案,該法案規定大學可以成為聯邦資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權人,并鼓勵大學以獨占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該法案頒布后,極大地調動了大學的科研積極性,據統計,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間,美
國大學共獲得專利授權2 944件,而僅1992年一年,美國大學就獲得了1557件專利授權。美國各大學為了推進專利實施,成立了專門的技術許可辦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類機構負責提供包括成果申報、技術評估、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許可等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服務,為美國大學科研成果轉化做出了重要貢獻,據統計,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間,美國大學共發放專利許可1058項,而1989年至1990年的兩年間,美國大學發放的專利許可就達到了10510項。
美國的上述經驗對于我們有四點啟示:第一,科技成果作為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需要以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的形式予以保護;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于科研單位或科研人員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調動科研單位和人員的積極性;第三,成果申報、技術評估、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許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體系,應當由單一的機構獨立完成;第四,獨占許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業實施科研成果時的市場風險。
(二)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日本繼“技術立國”之后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的國家發展戰略。日本之所以將“技術立國”取代為“知識產權立國”,正是清楚地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的重大現實意義。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協議于1994年4月15日簽訂后,日本于2002年才開始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此間存在的時間滯后可以解釋為日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重要性的認識過程。那么,作為與中國具有類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能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呢?
日本大學的科研成果轉化帶有很明顯的東方文化特點,絕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過大學的科研人員以“私下”的方式轉讓給企業的,具體包括:“大學教授擔當企業的顧問;企業研究人員到大學實驗室工作,把大學中的研究成果帶回企業;大學畢業生為企業所雇用等”方式。作為轉讓的對價,企業向科研機構提供捐贈資金。這種非正式的轉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業難以從該模式中獲益,而大型企業雖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戰略的考慮往往只會將其中的一小部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樣一來必然會降低科技投入的回報率,影響國家整體創新能力的增強。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日本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于1998年引入了技術轉移辦公室的制度,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鼓勵大學以正式的知識產權許可方式向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遠高于非正式的轉讓方式,再加上大學科研人員自主創業存在很大的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導致該新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認識:第一,非正規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業的創立與成長,進而降低了國家的整體創新能力;第二,應當采取合理的機制鼓勵大學中的科研人員成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進行自主創業,以化解大企業壟斷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權”觀念淡薄的東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別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知識產權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勵企業和個人自覺、自主地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工具維護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喚醒全社會的創新意識。
四、結論
通過分析和總結國內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案例和經驗,我們認為:
(一)在“知識經濟時代”,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科技投入回報率,就應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科技成果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營。
(二)科研人員是科技成果的創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識產權歸屬制度,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之前,往往需要企業對其進行二次開發,因此獨占許可的方式對于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接納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場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于國內高校,通過校辦的企業法人實體對校方的知識資源進行統一的管理和運營的方式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并沒有被納入該模式,而是由校方設立的有關行政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行政管理模式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的作用并不明顯,是否能夠將這種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市場法人管理模式還需要我們做進一步的探索。
關鍵詞:知識產權 運營 技術轉移
近年來,江蘇省的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深入完善,企業專利知識產權環境逐年改善,企業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意識逐漸提高。2012年,江蘇省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企業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發明專利申請量五項指標均為全國第一,其中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發明專利申請量分別占到全國的24.72%、23.21%和20.57%。全省國際專利(PCT)申請達到915件,同比增長41.6%,有效發明專利量45238件,躍升至全國第三位。但從技術交易市場的活躍情況及技術合同登記來看,江蘇省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的現實狀況并不樂觀。2012年全省技術市場共登記技術合同29740項,成交金額531.95億元,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10643項,占合同總數的35.79%,低于全國平均水平(55.31%);成交金額263.94億元,占總金額的19.62%,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56.25%)。
在國際產業轉移的背景下,江蘇省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環境下,對江蘇企業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國內外的實踐證明,知識經濟背景下的知識產權就是金錢,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知識產權運營對企業發展越來越重要。通過分析、總結、探索出一條適合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的道路,變得更加緊迫。
1 知識產權
1.1 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的關于智力勞動成果的權利,也稱為智力成果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技術秘密權等,具有嚴格的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承認知識是一種財產,對其產權進行界定和保護,在知識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制度激勵了知識的再創造,對知識生產資源實現了優化配置,并對知識流通秩序發揮了規范和保障作用。
1.2 技術轉移
國際上,提及企業的知識產權運營,不得不提到“技術轉移”這個概念。技術轉移本身的概念包括國家、地區的企業之間的技術和知識的橫向流動,也包括從技術生成部門(研究機構、大學)向使用部門(企業和商業化經營部門)的技術和知識的縱向移動。國外企業自發進行知識產權運用、保護與運營是一個自發的、良性的行為,而大學所做出的發明及其新技術與企業投入實際運用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時滯,極大的影響到企業及國家競爭力的提高。因此,提高縱向技術轉移的效率,是各個國家政府密切關注的現實課題。
2 國外知識產權運營
2.1 美國
1980年美國頒布《拜杜法案》,其中放寬了許多有限技術許可的規定,借此推動大學的科技成果向企業流轉,推動經濟發展及企業家創新、創業的活動。隨后許多新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在大學相繼成立,大學開始在科技和經濟的互動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情況大為改觀。
美國知識產權運營的過程中,政府通過制度化完善管理扮演了重要角色。通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科技成果進行了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移法》等多項有關聯邦政府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的法律,以明晰知識產權歸屬,建立有效保護和高效利用知識產權的體系。這種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一方面鼓勵企業通過創新和利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競爭優勢,并有利于美國在全球范圍內維護本國利益;另一方面,也保證了美國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在合作過程中有序推進和實現技術轉移。
美國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創造了3種運行模式: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WARF)模式、麻省理工學院首創的第三方模式以及斯坦福大學首創的OTL模式。其中OTL模式是目前運行得最為成功的一種模式,即校方出面申請這些發明的專利,再把專利許可給企業界,給學校帶來可觀的收入。
【案例1】1985年耶魯大學發明了一種治療艾滋病的新技術,并獲得發明專利。1987年12月23日,耶魯大學和美國一家大型制藥企業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簡稱BMS),簽署了專利獨占許可協議,用來研制一種名為“Zerit”的新藥。2000年7月,耶魯大學為了進行項目融資,與Royalty Pharma公司簽訂了專利許可收費權轉讓協議。將2000年9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期間的Zerit專利許可費的70%,以1億美元作價轉讓給Royalty Pharma公司,剩余的30%專利許可費由耶魯大學保留。
2.2 德國
德國經濟在“二戰”后迅速崛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德國企業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和保持其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德國國內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業,技術能力集中度相當高,科技研究和發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門子、拜耳等幾家大公司,大企業間的合作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技術轉移市場的發展。同時,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德國政府更加致力于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政府、企業、員工三位一體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和法律保護體系,積極實施了以企業為主體、以專利為重點的知識產權戰略。
另一方面,經過近20年的發展,德國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已經比較完善,形成了結構合理、服務水平較高的技術轉移體系。其中,既有非營利性的德國技術轉移中心作為全國性公共服務平臺和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場形式的弗朗霍夫協會,彼此在定位和服務側重點上是有明顯的層次和分工。
【案例2】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為純私營機構,宗旨是“企業的伙伴、促進創新的信息和咨詢源泉、技術和知識的中心”。其核心為兩部分,即公益性的史太白經濟促進基金會和專門從事技術轉移、具有非營利性質的史太白技術轉移有限公司。截止到2010年底,其已在50個國家設立了810個獨立核算、自主決策的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分中心(其中2010年新增86個),營業收入1.24億歐元,并擁有眾多附屬機構、風險投資伙伴和項目合作者,各類雇員超過5000名。
史太白的核心業務是咨詢服務,以其強大而又完備的專家網絡為基礎,能夠根據客戶的具體需求,迅捷而又彈性地作出反應,咨詢業務也為史太白積累了大量用戶,是該轉移中心實質性項目的主要機會來源。
2.3 日本
日本是亞洲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非常成功的國家,“知識產權立國”是日本的一項基本國策。在日本,已經形成了融技術發展戰略、信息戰略、組織管理戰略、知識資產經營戰略、國際化發展戰略、訴訟和風險管理戰略為一體的動態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系統。
日本企業非常注重知識產權運用與管理,在吸收、總結美國等國的經驗后,在知識產權運營方面的工作進行了深入與細化。日本企業采取員工培訓與獎勵政策、鼓勵部門之間開展合作等多種措施,制造濃郁的知識產權創新企業文化;公司內部成立具有較高地位的知識產權部門,設有專利信息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動態的對專利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和分析,建設專利數據庫,供公司各部門使用。專利信息管理機構還負責跟蹤、監控競爭對手的專利信息,制作專利地圖,進行專利預警等。為企業的研發、產品投放、專利申請與維護提供決策參考。
【案例3】豐田公司介紹汽車行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布局是:一輛汽車含有多項專利;行業集中度高,與其他行業相比,全世界汽車行業的企業并不是很多,新加入業內的企業較少;環境、安全領域的研究開發競爭激烈。產品是否滿足環境、安全法規的要求,維系著企業的生存。豐田公司專利信息管理機構的工作內容:
①研究競爭對手的專利狀況,相應獲取自己的專利、豐富自己的專利庫,最后靈活運用這些專利,在知識產權上壓迫競爭對手。
②對產品的專利保護提出決策參考,企業保持最先進的開發研究并獲得高質量專利,形成專利池。例如:豐田的專利庫中包括NOX吸藏還原觸媒系統專利308件。
③專利侵權分析,獲取涵蓋競爭對手產品的專利信息;購買對方產品,進行分析、化驗、拆解,檢驗是否侵權;收集文獻、技術信息,準備無效競爭對手專利。
3 啟示
綜合上述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運營概況,有如下啟示:
3.1 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使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化;構建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給知識產權運營提供便利的市場環境和轉化運用氛圍,并在其中做好調控。鼓勵大學設立技術轉移中心,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大學、研究機構與企業合作,將成果轉化納入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績效考核體系,提高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和使用效率。江蘇作為科教大省,高校眾多,科研成果豐富,產學研工作走在全國前列,但仍需在現有模式基礎上進行探索創新,尤其是明確成果產權歸屬,提高發明人成果轉化收益,推動大學和科研機構人員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社會和企業的積極性。
3.2 企業應提高知識產權意識,鼓勵技術研發人員發明創造,采用專利申請尤其是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等一系列方式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打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配套技術。
此外,企業應積極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培育知識產權工程師等管理人才,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既有助于企業專利申報、知識產權糾紛等事務處理,也有助于企業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同時對專利數據的整理分析有助于企業對行業及市場的把握。
3.3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銜接服務體系各環節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我國目前進行知識產權運用與管理的市場環境仍不成熟,江蘇省2012年才成立首個專利運營公司。今后,應加快培育知識產權科技中介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探索不同的專利運營模式,如組建專利運營風險投資公司,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加速市場信息向企業、科研單位的反饋與傳導,提高科研項目向產業轉化的速度與效率,進而提升企業,尤其是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的速度和知識產權轉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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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范 超(1973 - ),女,遼寧錦州人,講師,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問題研究。E-mail:
摘要:TRIPS實施后,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可訴諸到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為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研究提供技術支持。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格局分析表明,知識產權爭端數目發展穩定,是國際貿易摩擦的潛在因素;發達成員間專利、地理標志、版權及鄰接權爭端是主要內容;發展中成員與發達成員間藥品專利爭端尖銳,并興起版權執法爭端;爭端訴因豐富化,重點轉向執法程序;爭端解決以協商為主,更符合發達國家利益。厘清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的特點,有助于理性認識和解決中外知識產權貿易摩擦。
關鍵詞:WTO;知識產權爭端成案;貿易摩擦
中圖分類號:F75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1)06-0101-10
WTO成立前,由于國際裁判機構相對封閉,技術和傳統觀念的限制無法或不愿公開知識產權貿易爭端資料,爭端案件研究存在信息不足的困難[1]。WTO成立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正式實施,各成員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衡量全面履行WTO規則和義務的一個重要指標;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引發的國際貿易摩擦訴諸到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爭端各方、爭端訴求、解決流程、專家組報告、裁決結果及時,從技術上揭開了知識產權爭端的神秘面紗。研究WTO內知識產權爭端的發展,有助于深入厘清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的多變格局,發揮先例作用,分析預測國際貿易摩擦的發展動態,指導中國對外貿易實踐。
一、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成案概述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成案是指WTO成員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TRIPS義務,使其他成員方在TRIPS下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喪失或減損,或TRIPS任何目標的實現受到阻礙,從而向其提出交涉請求而產生的爭端[2]。根據TRIPS協議規定,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分別有1年、5年和11年的實施過渡期[3],因此與TRIPS協議有關的爭端記錄始于TRIPS協議對發達成員適用后。1996年年初,美國針對日本錄音制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提出磋商請求,是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的首例案件。從1995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28日,在向WTO通知要求進行磋商的423件爭端案件中,知識產權貿易爭端共有29件(見表1所示),約占WTO爭端總數的7%。
表1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案件一覽表(1996-01-01―2011-03-28)
資料來源:根據WTO網站數據編輯整理,訪問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二、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格局分析
(一)爭端領域
1.知識產權類型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主要標的涉及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版權及其鄰接權等傳統知識產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計算機軟件及數據匯編等新型知識產權幾乎沒有成案(WT/DS196美國阿根廷專利及測試數據保護措施案只部分涉及了測試數據)。其中,專利保護貿易爭端數額最多,涉案13起,占近1/2,這與專利權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是相符的;5起商標和地理標志爭端案件中,地理標志保護案占4例,說明地理標志保護在商標權保護中逐漸受到重視;版權及鄰接權保護爭端有7起,占1/4多,其中5起案件僅涉及版權保護,其它2起案件同時訴及版權及鄰接權。
知識產權爭端成案不僅涉及上述實體問題,有3起案件還直接指向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即WT/DS124、WT/DS125、WT/DS362分別針對歐盟、土耳其的電影和電視節目版權保護措施和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TRIPS規定各成員應提供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程序和救濟措施,而且要求有效性[4]。
還有的知識產權爭端成案標的是綜合性的,如WT/DS186關于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及其修正案中,涉及專利、商標、版權及鄰接權以及國民待遇原則、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等各種實體和實施要求以及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和國際保護,這種復雜性使此案尚未得到解決。
2.產業分布
與專利有關的13起案件中,有9件涉及藥品和農用化學制品,占爭端成案總數的31%;與版權及鄰接權有關的7起案件中,4件涉及電影、電視節目、錄音制品等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占爭端成案的14%,是比較重要的知識產權貿易爭端領域。
(二)爭端主體
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主要發生在美國、日本、巴基斯坦、葡萄牙、歐盟、印度、愛爾蘭、丹麥、瑞典、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亞、中國、墨西哥、荷蘭等16個國家或地區之間,其中10個是發達成員方、6個是發展中成員方。當事方以外,作為與爭端有實質利益的第三方參加的,除上述國家或地區外還有瑞士、中國臺北、哥倫比亞、危地馬拉、新西蘭、土耳其、韓國、秘魯8個成員方,共同組成了知識產權的爭端主體,見表1所示。
1.申訴方與被訴方格局
從成員類型看,申訴方與被訴方均為發達成員的有18起,占知識產權爭端總數的62%,其中美國與歐盟兩個發達成員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共7起,占發達成員間知識產權爭端的39%;申訴方為發達成員而被投訴方為發展中成員的案件也為7起,與美歐間知識產權爭端持平,占知識產權爭端案件總數的24.1%;發展中成員作為申訴方對發達成員提起磋商請求的有4起,占知識產權爭端總數的13.9%;發展中成員之間尚未提出知識產權爭端訴求,見表2所示。
表2WTO內知識產權爭端的成員類型格局
資料來源:根據WTO網站數據編輯整理,訪問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從國別情況看,美國涉案最多,共22起,占爭端總數的75.8%;其中以申訴方身份參與案件16起,占爭端總數的55.1%,其余6起處于被訴方地位,占爭端總數的20.7%。歐盟〖ZW(DY〗WTO文獻多使用“歐共體”一詞指代歐盟,統計上歐盟一成員就自身利益提出爭端解決不計歐盟爭端中。涉案數目14起,占爭端總數的48.2%,其中1/2都是同美國的知識產權爭端;作為申訴方的有6件,占爭端總數的20.7%,其余8起處于被訴方地位,占爭端總數的27.6%。其他發達國家涉案比重則較低,加拿大涉案4起,占爭端總數的13.8%,申訴方和被訴方地位案件各2起,各占爭端總數的6.9%;日本2起涉案都是作為被訴方,占爭端總數的6.9%;澳大利亞提起申訴案件1起,葡萄牙、愛爾蘭、丹麥、瑞典、荷蘭以被訴方地位涉案各1起。涉案發展中成員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度、阿根廷、巴西、中國和墨西哥等6國,其中印度、巴西涉案均為3起;印度2起作為被訴方、1起處于申訴方地位,巴西則相反;阿根廷涉案2起;巴基斯坦和中國各1起涉案都是作為被訴方;墨西哥惟一一起涉案是主動申訴。
2.第三方格局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多邊形,當一項爭端被提起后,允許涉及實質貿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申訴方和被訴方的磋商及爭端解決程序[2],無論當事雙方是否同意。根據第三方介入階段不同,理論上可以分為磋商程序中請求加入磋商、參與專家組程序和參與上訴程序三種模式,其中由于磋商階段未進入司法程序、上訴階段第三方無上訴權等原因,第三方在專家組程序中的參與相對更為復雜和重要。
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案件中,具有實質貿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磋商的有13起案件(包括WT/DS28、WT/DS36、WT/DS42、WT/DS153、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199、WT/DS224、WT/DS290、WT/DS362、WT/DS384、WT/DS386);第三方介入專家組程序的有10起案件(包括WT/DS50、WT/DS79、WT/DS114、WT/DS160、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90、WT/DS362);只有8起未有第三方參與。
從國別情況看,歐盟以第三方身份涉案8起,巴西7起,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6起,美國、阿根廷5起,中國、日本、墨西哥4起。還有一些成員從未在知識產權爭端中以申訴或被訴方出現、而僅以第三方身份涉案,包括瑞士、新西蘭、韓國、中國臺北、斯里蘭卡、泰國、土耳其、哥倫比亞、危地馬拉、秘魯、以色列、波蘭、捷克、塞浦路斯、匈牙利、保加利亞、馬耳他、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等。
(三)爭端訴因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訴求范圍主要依據TRIPS文本,涉及總則和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可獲得性及范圍和標準、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及效果、知識產權獲得維持及有關當事人間的程序、過渡安排WTO內知識產權爭端關于第65條過渡安排的案件也較多,包括WT/DS28、WT/DS36、WT/DS37、WT/DS50、WT/DS79、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70、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290這14個案件,但由于過渡期安排已無現實意義,本文在此不做分析。和機構安排等方面。爭端訴求內容與成員方加入WTO承諾義務、過渡期間特別履行義務、過渡期后條約義務直接關聯。爭端訴因表現為成員方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空白或與TRIPS及相關多邊協定不一致,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未有效實施或違反TRIPS及相關多邊協定的規定。當然,知識產權爭端成案中,只有極少數案件的被投訴內容是單一的不符合TRIPS法律規定,大多數案件都因多種范圍不符合TRIPS規定而被投訴,明確爭端訴因類別有助于掌握看似形式復雜的知識產權爭端內容的共性問題。
1.基本原則和總則
TRIPS基本原則體現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法理和價值取向,包括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成案訴及國民待遇的有6件,最著名的是WT/DS174、WT/DS290美國、澳大利亞訴歐盟農產品和食品的商標和地理標志權保護案,認為經修訂的歐盟條例2081/92及實施和執行措施未對外國地理標志提供國民待遇,專家組也認為歐盟條例限制了外國人使用歐盟條例提供的地理標志制度[1]。WT/DS186案中,歐盟訴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重要部分違反進口產品享有國民待遇。WT/DS176歐盟訴美國1998年綜合撥款法第211節案中,認為“若持有人因其企業或財產已依據《反古巴法》被沒收而放棄的商標,將不允許美國注冊或續展”、“美國法院此類權利的任何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規定違反國民待遇 [1]。WT/DS28美國訴日本錄音制品案及WT/DS362美國訴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措施案中也涉及國民待遇問題。WT/DS28、WT/DS174、WT/DS176和WT/DS290同時還訴及最惠國待遇。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成案中,有7起與透明度原則有關,即WT/DS50美國訴印度藥品和農用化學品專利保護案、WT/DS83、WT/DS86美國訴丹麥、瑞典影響知識產權實施措施案、WT/DS82、WT/DS115美國訴愛爾蘭、歐盟影響版權及鄰接權授予措施案、WT/DS174和WT/DS290歐盟農產品和食品的商標和地理標志權保護案。WT/DS50的透明度問題爭議比較復雜,專家組認定印度未能履行TRIPS第63條第1、2款透明度義務,上訴機構對專家組報告進行了修正,但并不是關于印度是否違背透明度義務的,而是認為透明度問題不在專家組職權范圍內 [5]。
TRIPS總則體現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取向,基于知識產權保護與行使應有助于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增進社會和經濟福利,促進權利和義務平衡,第7、8條賦予各成員可從公共利益出發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眾健康和營養。知識產權爭端的新近發展WT/DS408、409印度、巴西訴歐盟和荷蘭以侵犯專利權為由扣押在途藥品兩案,就是這一總則精神在實踐運用中的矛盾反映。
2.知識產權保護實體標準
知識產權保護實體標準是知識產權爭端的核心內容,除5個案件外都涉及這一問題。有的訴及成員方法律不符合TRIPS相關條款(如WT/DS37、WT/DS153、WT/DS160、WT/DS170、WT/DS171、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24、WT/DS362、WT/DS408和409);有的訴及成員方沒有相應法律規定提供保護,如WT/DS82、WT/DS115美國訴愛爾蘭、歐盟沒有在過渡期后制定相關授予版權和鄰接權的立法。從知識產權類型看,版權方面主要涉及TRIPS第9、14條,商標方面主要援引第16條,地理標志主要援引第22、24條,專利權主要援引第27、28、33條,工業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只在WT/DS170中分別涉及第26條和第36、37、38.1條,未公開信息保護只在WT/DS196中被援引第39條,對合同許可證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還未被訴及,其中援引頻率最高的是TRIPS第27、28、9、14條,見表3所示。
表3知識產權爭端實體問題主要訴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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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產權執法
TRIPS對成員方的有效執法約束是知識產權爭端的另一項核心內容,涉及15起案件(WT/DS28、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24、WT/DS125、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6、WT/DS290、WT/DS362、WT/DS408、WT/DS409),其中WT/DS124和WT/DS125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執法而提起的。從與TRIPS承諾義務的法律關系上,知識產權執法爭端主要援引第41、42、46、50、61條款,表現為被訴方被指責貿易設置或未實施符合TRIPS相關規定的措施。如WT/DS83美國訴丹麥未在民事訴訟中提供臨時措施,WT/DS125美國訴希臘對電視臺未經版權人授權而經常播放受版權保護的電影和電視節目等侵權行為,沒有提供有效救濟措施,WT/DS362美國訴中國刑法、海關措施不符合TRIPS相關規定等。
(四)爭端解決
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是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進行解決的,它規定了磋商、仲裁斡旋、專家組審議、上訴機構復審、執行監督等司法程序。磋商階段是所有爭端解決的開始,當事方可自愿采取調解、調停程序,若未能通過斡旋解決爭端,則可請求設立專家組繼續進行爭端解決[6],結果是不同磋商案件進入到不同爭端解決程序中結案或擱置(見表4所示)。
表4 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成案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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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結案
WTO內申請磋商的知識產權爭端案件中,13起案件通過斡旋達成和解協議,磋商時間幾乎都超過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期限,有的甚至跨度數年、頻繁磋商。如DS196美國訴阿根廷專利及測試數據保護措施案,從2000年到2002年歷經9次磋商才達成和解。有的在提交專家組程序中還在繼續磋商,如DS36美國訴巴基斯坦藥品和農業化學品專利保護案,1996年7月提出建立專家組的請求,1997年3月雙方達成互諒解決;DS82及DS115美國分別訴愛爾蘭、歐盟影響版權及鄰接權的授予措施案中,1998年1月各方請求設立專家組,近3年后,2000年11月仍以磋商結案;DS199美國訴巴西專利保護案中,2001年2月請求啟動專家組程序,5個月后于2001年7月達成和解。
2.專家組結案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成案中,9起案件進入專家組程序并結案,對于專家組和爭端雙方來說,這是貿易爭端解決中最為艱難的程序。其中7起案件(WT/DS79、WT/DS140、WT/DS160、WT/DS170、WT/DS174、WT/DS290、WT/DS362)都推遲了設立專家組的請求,在請求方再次要求后又都批準設立專家組,負責案件審理并撰寫專家組報告。專家組報告由爭端解決機構審議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有6起完成專家組程序后即結案。另有3起則在專家組報告公布后提出上訴,上訴機構復核審議修正專家組報告后獲得通過。從執行情況看,9起案件中有7起已被執行,還有2起(WT/DS160、WT/DS176)尚在執行之中。
3.尚未結案
知識產權爭端成案中,有7起案件仍處于踐商過程中,其中WT/DS153、WT/DS186、WT/DS224、WT/DS408、WT/DS409案件當事方還處在磋商解決階段;WT/DS384、WT/DS386則進入專家組程序,但當事方暫時擱置爭端,尚未撤銷爭端,也沒有達成一致解決方案,說明還有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
三、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特點分析
上述WTO內知識產權爭端綜述反映了單個指標的靜態結果,若把各指標綜合匯總并置于國際貿易爭端的整體格局中,再加上時間軸反映縱向變化的話,WTO內知識產權爭端分析能更明確地反映出其發展特征和趨勢。
(一)知識產權爭端地位
目前,在WTO不同協議下爭端總量中,知識產權貿易爭端所占比重并不大(見表5所示),僅占爭端總數的7%。但從發展時序看,與GATT時期只有一個案件間接與知識產權有關相比,TRIPS實施的最初幾年,知識產權爭端立即密集起來,1996―1999年平均每年5起。2000年因摩擦形式由國際爭端解決機構轉移到發達國家國內相關機構(美國337調查數量增長)而有明顯下降 [7],2001年僅有的巴西訴美國專利法典案實際是對2000年美國訴巴西的報復;2003年歐盟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案和1999年WT/DS174案是同一個問題,此后連續3年未有向WTO遞交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磋商案件,這一階段可視為知識產權爭端的“靜默期” [1]。2007年后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發達國家的經濟壓力,以及發展中國家在TRIPS談判中維護自身利益獲得的一些成效,WTO內知識產權爭端小幅增加,至今平均每年1―2例。
表5WTO內不同協議下貿易爭端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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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WTO爭端總體結構看,知識產權爭端在各年份發生的比例相對穩定,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國際貿易的一個持續、潛在威脅。從知識產權爭端數目時序變動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變動取決于國際經濟、社會形勢的變化,2007年后WTO內知識產權爭端的復蘇能否預示新一輪爭端浪潮,取決于各種力量對比間的矛盾和解決途徑。隨著知識產權貿易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知識產權意識在全球范圍內加強,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可能會從當前潛在威脅地位發展成貿易摩擦的熱點。
(二)知識產權爭端關系
1.發達國家間知識產權爭端是主體內容
成員類型分析表明,發達國家無論作為申訴方、被訴方還是第三方,在知識產權爭端參與程度上都占有絕對多數。尤其在申訴方地位上,絕大多數都是由發達國家發起,充分說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爭端中占有絕對主導地位,其中美國是名副其實的“第一用戶” [6];WT/DS50案中的第三方地位隨后轉為WT/DS79案件獨立的投訴方,為爭端解決程序中第三方權利擴大和深化開創了先例。發達國家運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的狀態如此活躍,進一步說明知識產權對其重要性,證明了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什么在TRIPS談判過程中那么堅持不懈、不惜代價,也反映了美國為切實發揮TRIPS協議作用、避免成為一個空殼而持續對其他成員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施加壓力的實踐主張[8]。
2.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爭端中開始絕地反擊
由于能力建設限制,利用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身利益缺乏必備的技術和制度基礎,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爭端中處于劣勢或次要地位。迄今為止,只有巴西、墨西哥、印度在4起案件中主動申訴。但動態上看,2007年WTO內知識產權爭端復蘇主要源于發展中國家的參與,亞洲、南美、東歐的一些發展中成員以第三方身份介入知識產權爭端,維護其實質利益;知識產權爭端的最新發起也多是由發展中國家主動申訴,說明部分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主導意識增強。
3.利益集團推動的發達與發展中成員間藥品專利爭端是新焦點
美國、歐盟等發達成員的制藥利益集團利用各種途徑單邊推動藥品專利保護,維護制藥企業的既得利益[9],這與人口眾多、負有較重公共利益義務、具有藥品生產能力的發展中成員發生尖銳矛盾。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發展中成員在TRIPS藥品專利談判中取得一些維護自身利益的成果,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大國開始就藥品專利保護問題主動申訴美國、歐盟。兩類經濟體在WTO內的知識產權爭端與TRIPS談判中發達與發展中成員的爭斗和矛盾如出一轍,說明發達與發展中成員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問題上的分歧長期存在,始終是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的焦點。
4.版權執法是發達國家申訴的關鍵
版權執法成為關鍵問題,緣于版權爭端主要由美國、歐盟提起申訴,美歐在國內立法和國際保護別強調版權保護的執法效果,從而成為版權爭端的核心內容。版權爭端被訴對象主要也是發達成員,不過從時序看,主要發生在1999年前知識產權爭端頻發階段;2007年知識產權爭端再次集中爆發后,WT/DS362美國訴中國版權保護案開啟了對發展中國家版權執法問題的關注。發展中成員版權保護尤其是執法狀況普遍不樂觀,是一個需要關注的現實隱患。
5.爭端解決更符合發達國家利益
大多數知識產權爭端案件幾乎都以申訴方全部或部分贏得訴訟而告終。值得注意的是,發達成員是知識產權爭端的主要申訴方,尤其是美國和歐盟,眾多知識產權爭端都由它們發起;但相對于發達成員申訴勝利一邊倒的結局,發展中成員對發達成員的申訴(WT/DS224、WT/DS386、WT/DS408、WT/DS409)卻全部處于懸而未決的結果。顯然,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更符合發達成員利益,申訴方大獲全勝的局面從某種程度上是發達成員利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約其他成員的合法化武器;被訴方尤其是發展中成員面對發達成員成熟的證據收集和申訴事實幾乎難以反駁,只有承認并切實強化國內立法和執法。因此,有學者將之視為“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尖銳沖突從規則制定階段向執行過程的延伸”[10]。
6.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也存在知識產權爭端
WT/DS170美國訴加拿大專利保護期案,WT/DS384、386加拿大、墨西哥訴美國特定國家原產地標志要求案,WT/DS114美國以第三者身份參與歐盟訴加拿大藥品專利保護案,反映了國際經濟一體化內部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焦點問題上也呈競爭格局。這是知識產權貿易爭端主體關系的特殊問題,是知識產權全球爭端的區域性表現。如藥品專利方面,加拿大因研制力量稍遜,同發展中國家一樣主張“合理使用”,美國對此絕不因更緊密的經貿聯系而姑息,說明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焦點問題上是寸土必爭的。
(三)知識產權爭端訴因的時序變化
1.爭端訴因豐富化
藥品專利保護和版權執法保護一直是知識產權爭端的焦點,但從時序發展看,WTO內知識產權爭端訴因日漸豐富化。首先,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原則和總則的案件明顯增多,表明知識產權爭端不僅包括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標準和執法規范,還包含更宏觀的知識產權保護價值理念問題;其次,包括原產地名稱在內的地理標志保護爭端增多,主要問題是歐盟、美國在確保涉及自身利益的農產品和食品地理標志保護時,歧視性地要求制約其他成員的相應權利。這種爭端不僅存在于發達成員間,也引起了地理標志資源豐富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圍攻,或以申訴方地位直接控訴,如墨西哥訴美國原產地標志規定,或作為第三方參加;最后,爭端訴因綜合化特征加強,涉及被訴方各類型知識產權立法及執法,甚至是TBT、GATT1994、WIPO等多邊國際條約,知識產權爭端案件復雜化。
2.爭端重點從實體規則轉向程序規則
TRIPS過渡期后,知識產權爭端首先集中于各成員知識產權保護實體標準設立和與TRIPS是否一致的問題,以及過渡期內成員方保護標準的一致性問題,如美國訴加拿大專利保護期案。2007年后,以WT/DS362美國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措施案為標志,知識產權執法爭端首次進入到專家組程序,標志著知識產權執法爭端時代已到來。它需要專家組妥善界定被訴方未履行執法義務的程度,具有制度規范模糊和操作困難的問題,對申訴方、被訴方及專家組都提出了更高的證據收集和分析的要求。
(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方式
WTO內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方式多以協商和解為主,有的歷經幾年磋商,有的提交專家組后又協商解決,而且所有提交專家組的請求都被推遲,只有少數案件上訴。表明各成員方從經濟角度希望避免漫長的司法程序、專家組也愿意通過磋商和解方式解決貿易爭端的姿態。總體來說,知識產權爭端解決相對是有效率的。
四、啟 示
第一,WTO內知識產權貿易爭端的穩定發展表明知識產權貿易摩擦是一種常態,是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利益格局沖突的結果。中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斷升級,是與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的全球發展趨勢一致的,是中國深度融入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伴生物。
第二,WTO內知識產權爭端關系和爭端訴因的時序變化體現著全球化貿易摩擦發展的新動向,是理性分析包括知識產權爭端在內的中外貿易摩擦性質和內容的基礎。首先,爭端訴求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專業性使貿易摩擦更有針對性,如藥品專利、電影電視節目和錄音制品行業的版權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爭端,不像反傾銷可遍及所有貨物貿易領域。專業性帶來較高的訴訟成本,動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需要強大的法律服務力量。專業性還增加了爭端解決的實施難度,不像只征收高額關稅那樣相對簡單。其次,爭端各方強調社會責任感,具有名義上的非經濟性特征,這容易導致合理性界限模糊的問題。各方可從不同角度對同一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不同的評判標準,如藥品研制力量強的國家要求以專利形式保護高額收益,維護研制新藥品的熱情,而發展中國家從公民生存權和健康權等角度強調藥品專利的合理使用。歐盟強調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標志保護,而發展中國家則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角度提出要求傳統產品也應納入其中,協調難度增大,易引發長期爭端。此外,爭端訴求領域廣泛,內容更復雜,知識產權國際沖突已不僅是法律范疇的問題,而是事關科技發展、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經濟增長等經濟領域,并繼續深入到政治、軍事、文化等領域,共同執導了維護國家綜合利益和復合競爭力的貿易爭端,其實質是爭端主體間關于發展機遇和發展空間的爭奪戰。
第三,靈活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實踐為利用全球化治理模式解決中外貿易摩擦提供借鑒。首先,靈活化的磋商機制有助于爭端解決。WTO內知識產權爭端磋商中,各方可自主決定磋商時間、地點、內容、希望達成的解決方法,形式保密,不會損害各成員方的利益,即使進入專家組程序,仍可進行磋商解決,磋商結果也比較靈活,可以超越知識產權爭端范圍來達成和解,如WT/DS199案中美國承諾在與艾滋病毒攜帶及艾滋病感染中與巴西進行合作。其次,專家組對相關條款的解釋事實上也是司法解釋。TRIPS一些條款規定不明確,爭端雙方爭議較大,WTO爭端解決機制要求專家組根據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負責澄清,事實上具有先例遵從效力,值得認真研究和分析。如WT/DS36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措施案中,專家組對“商業”、“規模”、“簡單”、“有權”等詞語進行了細致分析和論證,對TRIPS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執行問題做出有益的嘗試。再次,可要求靈活安排審議程序,創造先例。如WT/DS36案中,即使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沒有出現一致不同意設立專家組的局面,在巴基斯坦反對下最終也沒有成立專家組;WT/DS174和WT/DS290兩案由于基本事實相同,首開并案審議的先河;WT/DS115案中美國所涉內容同WT/DS82訴愛爾蘭完全相同,但也同時受理了美國向歐盟的訴訟,提升到歐盟違反義務的程度,意在提高訴訟效率;WT/DS79案中歐盟由WT/DS50案中的第三方轉換成獨立投訴方,開啟了知識產權爭端主體的變革。
當然,WTO內知識產權爭端判決雖然大多比較有效率,但爭端判決和爭端有效解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爭端中訴及的法律政策相關各方接受約束并作出有效修正才是真正解決的結果,是評價爭端解決機制有效性的標尺。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特別強調爭端解決的執行與監督,但有些知識產權爭端中的敗訴方憑借處理中控辯等各種機會拖延執行或拒絕履行 [11]。如WT/DS176美國綜合撥款法第211條案本身并不復雜,但執行建議時間一拖再拖,專家組報告作出后,僅合理執行期限就修改了4次,直至2009年10月美國提交的執行狀況報告中依然未指出確切的執行期限,從而成為程序最復雜的案件,WT/DS160美國版權法第110節第5條案的執行也如出一轍,這種跡象表明WTO內知識產權爭端解決還存在執行力不足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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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in WTO
FAN Chao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Trade,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Liaoning 116025, China)
論文摘要: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起步較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知識產權產業化水平很低,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的意識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資金支持等,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一個國家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的發展。所以,本文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并提出新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這對于促進農村農業發展和加快農村經濟進步以及健全農產品保護法律法制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1農業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
1.1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標志等而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
所謂農業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依法對自己在農業科技領域創造的技術成果和產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它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一是農業文學產權,即關于農業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二是農業工業產權,是指農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農業專利權和商標權。三是植物新品種權。這是一種旨在保護育種者權益的法規,其核心內容是育種者育成的品種被別人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這個品種的培育者交納一定的費用。
1.2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
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有較高經濟效益的農業知識產權成果進行一定規模的專業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的過程,是科技與經濟全程結合的高層次、網絡化的技術經濟活動。它包括三層含義:首先,知識產權成果放在首位,必須具有先進、成熟、能推動農業生產力發展,并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轉化,通過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再次,強調科技融人經濟的技術經濟過程,即通過商品性生產和網絡化營銷,促進科研、生產、市場一體化,科技與經濟結合轉化。以上三層意思,對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來說缺一不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也反映了農業、科技、產業化三個要素的涵義及其相互關系。
2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及其制約因素淺析
2.1現狀概述
首先,隨著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逐步進展,農業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以植物新品種申請為例,截至2005年,我國植物新品種申請總量已經達到了2996件,品種權申請年均增長50%以上,申請地區由1999年的17個擴大到2005年的30個,同時,國內企業和個人申請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總量已達到1113件。年申請數量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前10名。
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最終目的是要將其先進成果應用于農業的實際生產當中,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便是一條有效的途徑。然而,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現狀卻不容樂觀:農業技術產權的轉讓實施率較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為30%--40%,農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為20%,這與我國專利總體轉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環境有著莫大的關系。
2.2制約因素淺析
(1)內部制約因素
①農民文化素質低,影響農業技術的產業化。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比較低,導致大部分農民認識不到使用先進農業技術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術,其較低的科技文化素質也會影響農業新技術應用的效果。
②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較高。由于受白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影響,新技術的應用往往會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致使廣大農戶不敢輕易接受、試用新的農業技術成果。現階段,我國農戶承受風險的能力相當脆弱。
③農業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淡薄,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低。我國廣大科研人員忽視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忽視了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面臨嚴峻考驗,表現為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少,質量差,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成本高昂,農業自主知識產權應對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弱。
④農業企業產業鏈條短,企業產品單一化嚴重。農業企業普遍產業鏈條較短,對于農產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階段,農業企業才是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的主體,主體的缺失必然阻礙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國內大多數農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都比較單一,影響了國家層面上農業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水平。
(2)外部制約因素
①農業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農業專利保護。我國農業科研機構的研究一直存在著與現實農業生產相脫節的現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極大地影響和限制了農業科研人員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
②農業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保護兩者難以兼顧。我國目前的農業科技體系完全是一種偏重推廣的價值引導方向,這使得許多農業科研工作人員陷人農業技術推廣和保護的兩難境地,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
③無法控制農民侵權。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與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同,很多情況下侵權者是居住分散、尚屬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導致廣大農業科研人員從道德上不愿將侵權案件訴諸法律。
④缺乏資金及自主創業融資渠道不暢。大部分農業科研單位科研資金目前還非常緊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資金來進行規模性的試驗和產業化生產,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
⑤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首先,缺少農業知識產權轉化、交易、展示的平臺。農業本身作為一種弱勢產業,其收益相當微弱,所以涉及到農業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產業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體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國內還沒有關于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評估的一套詳細標準,因而對農業知識產權成果的評估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轉化和交易。
3促進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對策與建議
3.1優化內部環境
(1)增加農民收人,擴大農民對農業高新技術的有效需求。
(2)為農戶提供資金支持。
(3)提高農民文化素質水平
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使農民切實感受到使用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比較切實可行的有兩種途徑:
①加強對農民的科學技術知識培訓
由當地政府以及職業技術院校聯手,組織本地農民參加農業技術培訓,使他們掌握一些比較實用的農業技術知識,并及時了解最新的農業技術動向。
②充分發揮示范農戶的帶頭作用
鑒于一些農戶思想保守、不愿學習新知識、不敢采用新技術的現實,可以先組織一批年輕、有一定文化基礎又愿意接受新技術的農民參加相關技術培訓,并采取優惠的價格資助他們采用農業高新技術,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來帶動周圍的農民。
3.2優化外部環境
(1)完善健全相關保護法律法規。利用專利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護育種成果;利用商標法保護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當法保護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項推廣法規政策,為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應運用法律手段,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工作保駕護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和完善示范園區的建沒。由政府牽頭,建立為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示范園區。
(3)促進農業科技技術體系發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技術推廣組織,建立健全縣級技術推廣中心;科研單位要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農業科技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
(4)農業知識產權在抵御風險方面的資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項制度體系,降低農業科技應用中的風險;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產業化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貸款支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基金,扶持農業科研知識產權的申請和開發。
<5)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國家有關立法機構要盡快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涉農知識產權產業化模式探索
4.1涉農專利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專利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雙驅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所謂的“直線雙驅互動型”就是指,以促進農業專利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農業專利權人與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在實現技術和資本對接以后,雙方能夠為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深人合作,如技術指導,聯合攻關等的一系列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機構將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農業專利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農業專利的轉讓形式和轉讓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其三,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與專利權人共同進行專利技術產品開發;最后,農業專利技術產品成熟,適合市場化的條件,達到農業專利產業化的目的。
4.2植物新品種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市場導向型”模式。其結構圖如下:
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在取得品種權的條件下,無論育種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條件允許,完全可以自己去進行品種繁育,進而推廣普及,最終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通過自己找到合適的買受人,經過買受人對該新品種的推廣與普及,從而實現產業化;或者是項目投資人通過自己的社會網絡找到了品種權人,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合作開發的意向,從而實現對植物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通過“中介機構”的品種權人可以通過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上幫助其尋找有合作意向的買受人,通過買受人的資本和市場運作能力將新品種進行推廣和普及,實現新品種產業化的目的。
4.3涉農商標產業化新型模式
結合我國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現狀,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提出“直線互動型”模式。其結構如圖3。
涉農商標不像涉農專利技術那樣,在進行技術對接以后,還有一個較長的產品開發過程,其可以直接被買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線互動型”。所謂“直線互動型”是指以促進涉農商標產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和紐帶,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經過雙方的談判,從而達到涉農商標產業化的目的。這個過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由中介服務結構將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聯結在一起;其二,涉農商標權人和買受人(意向買受人)雙方就涉農商標的轉讓形式和價格進行談判和磋商;最后,達成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協議,買受人(合法使用者)將涉農商標進行產業化使用。
4.4地理標志產業化新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