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03 17:00: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證券交易市場的特點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場外交易市場資本市場運作模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Market)又稱柜臺交易市場,是指不同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集中交易,而是通過另一種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的資本市場形式。廣義的場外交易市場是指除了證券交易所以外的所有的證券交易市場,即證券商之間或證券商與客戶之間在證券商柜成證券買賣。
在當今嚴峻的金融形勢下,需要完善資本市場,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如果把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比作金字塔,那么場外交易市場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層,是整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基石。為了提高全社會資金和資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場外交易市場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
1.場外交易市場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由于我國主板市場的高門檻,中小企業很難獲得上市,融資需求很難得到滿足。場外交易市場適當降低了中小企業進人資本市場的融資門檻,可以讓更多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發展資金,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擴大直接融資比重的提高,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問題。
2.場外交易市場促進證券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場外交易市場作為一種主要的金融創新工具,在制度上允許企業根據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的不同入市門檻進行轉市場掛牌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上市的企業當其發展到一定程度而滿足場內交易市場的入市條件時,經監管部門核準后可以進入場內交易市場進行掛牌交易。反之,當場內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不滿足上市條件后,經核準后將進入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這樣既保證了場內市場的高質量上市資源,又使得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有了合適的退出市場,為企業的風險投資提供了多層次的退出渠道,規避了流動性風險。從而場外交易市場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使場內場外市場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運作模式
隨著2008年3月天津OTC市場的獲準籌建,我國場外交易市場建設將進入一個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1.場外證券交易市場理論上講由以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一是市場參與者(證券交易的買賣雙方和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二是制度環境(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三是技術物質基礎。即充分利用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通訊技術手段,建立一個全國聯網報價、分散成交、統一規則、統一托管清算、統一監管的電子化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市場。主要為不符合深滬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并為從交易所退市的企業股票提供交易平臺。
2.交易機制。做市商制度是世界各國現代場外交易市場普遍采取的基本交易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具有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特許證券交易商,他們就某只或某些證券向公眾投資者連續地提供雙向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委托,以自有的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做市商正是通過買賣報價的價差來實現一定的利潤。引入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場外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在做市商制度下,場外交易市場模式實質上是一個由眾多做市商構成的全國聯網的股票電子報價系統,投資者根據這個報價系統提供的報價信息,向做市商提交交易訂單,做市商與投資者作為交易對手完成訂單交易。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場外交易市場將呈現多種交易制度并存的局面。
3.信息披露。信息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的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為提高場外交易市場的信息透明度,我們要建立一個專供場外市場掛牌企業和做市商進行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這個專門的網站可供各類交易者查閱相關信息。掛牌企業要建立完善而適當的公司治理結構,充分制衡董事會、股東、公司之間的關系,合理保護股東權益。充分吸收和借鑒目前深滬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經驗,對場外市場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實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監管制度。同深滬交易所市場相比,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由于企業上市門檻低、交易分散、做市商報價等特點使得場外市場的運作風險更加突出。為確保場外交易市場高效安全運行,有必要對市場要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和完善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體系。
5.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的產權交易也存在很多問題,譬如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沒有確定、交易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現行政策導致產權交易市場流動性差,以及產權交易地域限制等。因此對場外交易市場給予法律層面上的清晰界定與支持是必要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明確規定針對場外交易市場掛牌公司的監管規則、自律規則和交易規則。
參考文獻:
[1]馬達: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成因、功能定位及發展趨勢分析[J].經濟理論研究2008,(6)
關鍵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公司法修改,證券法修改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協議轉讓程序及規則做出相關規定,并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其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相關規定又于12月31日出臺,宣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從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
表面上看,關于非流通股轉讓一系列規定的出臺有助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活動。然而,系列規定除了被市場認為可能具有“新設C股市場”以及“全流通先兆”的政策含義[1]并引發股市恐慌性下跌[2]之外,還給理論界帶來了理解上的障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進行,而此前國資委明令涉及國有資產的股權[3]轉讓必須在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是否有必要進行協調?嚴禁證交所之外的“場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應如何解決?諸如此類問題的答案由此顯得愈發模糊。
一、基本概念: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的出臺并非股票市場管理層的突然之舉。早在2001年10月,中國證監會就頒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在叫停了當時火爆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拍賣之后,針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也被稱作上市公司法人股拍賣)在2000年8月18日這個“吉利”的日子形成“噴發行情”。當日,在由法院委托上海東方國際拍賣公司舉行的一場法人股拍賣會上,100多個競買單位和個人的追捧使東方明珠等四家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均拍出歷史高價。每股凈資產為2.60元的東方明珠法人股以每股12.60元的價格成交,法人股拍賣市場被迅速激活。此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市場越來越熱。除司法強制拍賣之外,出于上市流通的預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委托拍賣的案例也逐漸增多。據一項不完全統計顯示,全國僅上海一地每月就有平均超出30場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2001年1月至5月,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拍賣總成交金額超過5億元。
然而,隨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市場的火爆,一些不規范的拍賣活動逐漸產生。出于規范市場的目的,中國證監會2001年10月頒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叫停了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活動(司法拍賣除外)。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指出,“前一段時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又有所抬頭,不少地方出現了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活動(以下簡稱場外股份拍賣活動),且參加人數眾多、交易金額巨大,事實上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場外股票交易市場。有的拍賣機構甚至擬通過電腦撮合系統以集合競價的方式拍賣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被我會派出機構及時發現,予以制止。”
“場外股份拍賣活動與國家關于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法律規定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場所的決定精神相抵觸,危害性極大,必須堅決制止,否則將會誘發新的金融風險。”
“中國證監會重申《公司法》、《證券法》確立的關于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基本原則,即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唯一合法場所。”
由此看來,證監會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事出有因。然而,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活動約束在證交所,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明確兩個概念——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
通說認為,股票交易根據交易場所的不同,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市場中發生的股票交易;而場外交易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交易。這里的“場外”指的是證券交易所之外。廣義的場外交易市場主要包括店頭市場(也稱柜臺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在店頭市場上從事上市股票交易的市場)和第四市場(投資者不經過證券商直接進行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場)。[4]
依照這種概念定位,學者們對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就交易場所區分,場內交易市場通常是有形且相對局限的,而場外交易市場則是無形且相對無限的;就交易機制來說,場內交易市場采用的是集中競價[5]的方式,而場外交易市場采用做市商制度或一對一協商交易制度;就交易股票而言,場內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是依法獲準上市的股票,而場外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卻并不以此為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票均可進行場外交易;就交易參加者來說,場內交易市場的參加者必須辦理一定的手續,如開戶、在賬戶內存入一定的交易保證金等,而場外交易市場的參加者并不受此限制;就交易時間來看,場內交易市場的交易時間相對固定,而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可偶然發生;就證券交易成本而言,場內交易市場的股票成交價格包含了傭金等,因而成本較高,而場外交易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一般按凈價交易,因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人甚至得出了“場外交易是股票交易的初級形態,場內交易市場是股票交易的高級形態”的結論。[6]
綜合來看,由于受限于當時的研究水平,學者大多對股票市場的了解程度不夠,其后隨著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學界逐步對以上的概念界定和分析提出種種疑問[7].不過盡管如此,因循對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思維定勢輪廓,卻可以發現立法者在是否發展場外交易的問題上存在頗多顧慮,以至于這些顧慮最終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相關法條出現了理解上的差異。
二、一字之差: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場所
《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這即是股票市場管理層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主要依據之一。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唯一合法場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由此可見,證監會和證交所均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場所等同于證券交易所,而將證交所之外的股票交易稱為場外交易。這與通說界定的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概念不謀而合。
然而,從字面上不難發現,“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交易所”之間畢竟有一字之差,后一概念顯然是前一概念的子概念,可為何證監會和證交所卻將二者畫上等號呢?本文認為,除了證監會和證交所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誤讀之外,《公司法》《證券法》中存在的一些“硬傷”也不可忽視:
其一、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尚未失效)早已明確“證券交易場所”不僅包括證券交易所,還包括證券交易報價系統。因此,證監會和證交所將證券交易場所唯一限定為證券交易所是與這一法規明顯沖突的。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9條規定,“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該機構現已變更為中國證監會,本文注)批準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該法規第81條又補充解釋說,“‘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準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報價系統。”結合從當時的立法背景來分析,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除了滬深證交所之外,還包括STAQ和NET兩大證券交易報價系統。
STAQ和NET這兩大法人股交易報價系統分別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開始運行,由于在交易過程中,相當數量的個人違反兩系統規定進入市場,導致兩系統流通的法人股實際上已經個人化。為實現規范管理,1999年9月,管理層宣布兩系統停止交易。
表面上看,兩大證券交易報價系統的終止,意味著證券交易場所的概念已經只剩下證券交易所這唯一內涵。但是兩大證券交易報價系統的“死而復生”卻又為自己的后來者取得了證券交易場所的合法身份。
2001年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對證券公司代辦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股份轉讓服務業務做出了具體規定。從而宣告兩大系統的11只股票[8]又可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管理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也稱“三板”)交易,實現了證券交易職能的對接。
其后,隨著市場的發展,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除了承接原STAQ和NET系統的掛牌公司之外,還肩負了接受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9]的重任,因此,從理論上分析,盡管屬于“場外交易”,但事實上執行股票交易平臺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應該被立法者認可為證券交易場所。只不過,從交易標的上區分,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內進行交易的對象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10]然而,證監會和證交所顯然對此結論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其二,《公司法》第144條本應成為對股份轉讓的原則性規定,但該條規定卻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前加上了“依法設立”的限定,這一“硬傷”正是造成理解困難的關鍵因素。
《公司法》第144條的具體內容為:“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要明白該條文是否是對股份轉讓的原則性規定,解讀《公司法》第143條至關重要。
《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即是表示,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毫無疑問,這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而更為重要的是,該條同第144條共同出現在《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第二節 股份轉讓”之中,卻并非出現在《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 上市公司”的專門性規定之中,因此,第144條作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的含義不言自明。
那么,為什么《公司法》第144條通常被看作是“場內交易”的重要依據呢?最重要的一點是,第144條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前加上了“依法設立”的限定。
眾所周知,股東轉讓股份的方式具有多樣性,因此,證券交易的場所顯然具有非唯一性的特點。通過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區分來看,能夠上市流通的股票通常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場內交易”,而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的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司法拍賣、委托拍賣、質押、繼承、贈與以及持有人因喪失法人資格而進行股份過戶等,通過這些方式達成交易的場所各不相同,而《公司法》更有關于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轉讓方式的區別[11],因此,通常很難對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限定。
然而,在《公司法》第144條對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了“依法設立”的限定之后,從嚴格意義上講,符合這一條件的證券交易場所就只剩下證券交易所、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及產權交易所了。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 “證券交易場所”必須具備“經批準設立”這個關鍵條件早有規定,而《證券法》第95條更是明確指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因此,證交所是依法設立的毫無疑義。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第82條規定,“本試點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從理論上分析,認為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也并無不可。此外,由于產交所事實上執行了國有股權轉讓的職能(詳見下文分析),因此顯然也應歸入“依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的范圍之內。
當然,正如前文分析的一樣,由于證監會和證交所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合法身份并未加以明確,而產交所又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排除在外,依據《公司法》第144條的“硬傷”,證監會很容易就得出了“證券交易所”等同于“證券交易場所”的結論。
其三,對《公司法》第144條的“硬傷”進一步演化,可以發現,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制在證交所內掛牌交易將在《證券法》上得出自相矛盾的結果。《證券法》第32、33條也有“硬傷”。
依照證監會和證交所的認識,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都應當發生在證交所,因此無論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12]的,都應當在證交所進行交易。《證券法》第32條規定,“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看起來就是這種理解的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再進一步追問什么是“掛牌交易”的話,矛盾就出現了。
從《證券法》第33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的規定來進行邏輯推理,只要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都應當實行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而從我國證券市場尚未實現“全流通”的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包括俗稱的國有股、法人股)因受到自身性質的限制,既不可能掛牌上市,更不可能集中競價交易,因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根本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條件。換句話說,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證券市場沒有實行“全流通”的情況下,不能采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掛牌交易,而只能采取在代辦股份股份轉讓系統由證券公司進行集合競價[13]或者通過協議轉讓[14]、司法裁決或者仲裁裁定等場外交易方式進行轉讓。
由第33條和第32條的邏輯關系可以看出,《證券法》第32條實際上也應當是關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規定,但這條缺乏彈性的條文不僅將自身限制在上市公司流通股的領域內,也讓證交所的一些交易制度創新暴露在法律沖突面前[15].
基于這樣的前提,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證券法》并沒有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做出規定。也即是說,《公司法》沒有解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問題,在《證券法》中同樣被回避。
綜合來看,證監會和證交所出臺關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規定是對《公司法》第144條和《證券法》第32、33條存在的“硬傷”加以發揮的結果,而證交所在“權力擴張”過程中忽視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所具有的合法身份。因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系列規則表面上看似能在《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找到依據,但實際上這些依據存在的問題也是較為明顯的。
三、市場定位:證交所VS.產交所
此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委)明確規定,國有產權交易必須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且必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由于國有產權交易自然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這一當然內涵,因此,對這一規定的通常認識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也應該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然而,事實是否果真如此?
國資委2003年12月31日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似乎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當無條件適用該辦法的結論。然而,該條卻存在但書。該條第二款規定:“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即是說,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顯然不屬該辦法適用的范圍之內。[16]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滬市上市公司南京新百在國有股權的轉讓過程中就出現了較大的爭議。2003年6月13日,南京新百公告稱,公司大股東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南京新百的56382626股國有股份(占公司總股本24.49%),將于同年6月17日在南京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雖然這一度被認為是國有股減持的“破冰”之旅,頗具有改革試點的意味,但這種“掛牌轉讓”的公開行為還是被證監會緊急叫停。南京新百2003年6月17日公告稱:“本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接中國證監會南京特派辦寧證監公司字2003118號文‘關于規范你公司國有股股權轉讓行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接此通知后,本公司立即向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作了匯報,政府有關部門已按照通知要求,不將本公司國有股股權在南京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
實際上,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頒行之前,《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行為早已明確了監管主體。
《證券法》第16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同法第167條又進一步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從業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等,因此,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中國證監會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唯一合法機構。也即是說,只要關涉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有關的活動都應受到證監會的依法監管。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非流通股股權)轉讓都應在證監會的監管框架之內。
由此看來,產交所不應具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平臺的職能有其合法性。那么,進一步而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只能由證交所完成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權分置”[17]的現象,因此包括證監會在內的各種市場主體一直致力于解決這一難題。從長遠來看,只要今后股市向全流通——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所有股票在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理論上都可以流通——這一成熟市場的股票流通模式發展,則現在在A、B股市場之外的交易所架構內另辟一個所謂的“C股市場”先行“價格緩沖”,日后再進行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的并軌,似乎是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思路之一。
同時,如果讓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產交所也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職能的話,在以后仍要完成向證交所過渡的步驟,因此在證交所的體制內兼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產交所的有關股份掛牌、代辦轉讓等交易手段,與其說是一種創新,毋寧說是一條捷徑。當然,這條捷徑到底走不走得通,還要看套措施的完善程度,以及市場各方的認同程度而定。[18]
但前已述及,由于證監會和證交所出臺相關規定的理論準備尚不充分,因此,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限定在證交所存有法律依據上的疑點。需要補充的是,此問題并非沒有解決辦法,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顯然可以彌補以上不足。
四、發展場外交易和《公司法》《證券法》修改
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產交所和證交所之間關系的問題,可引申出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場外交易的問題。由于《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回避了關于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問題,因此,即使證監會和證交所解決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問題,數量巨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轉讓的問題仍然需要得到解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公司法》第143條原則性規定股權可以轉讓,現有規定顯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雖然事實上該系統僅限于轉讓原STAQ和NET系統的股票和從主板退市公司的股票),產交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但實際上,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包括非上市公司的非國有股)是無法通過相對有形的市場進行交易的,這顯然不利于股權流動為股東、公司乃至社會形成財富增值效應。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讓《公司法》《證券法》為證交所之外的場外交易的發展,并進一步為我國構建多層級證券市場的目標[19]預留足夠空間。
首先,應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產交所納入證券交易場所這一范圍,并可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產交所的證券交易職能范圍,如目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內轉讓的股份僅限于股份轉讓公司在原交易場所掛牌交易的流通股,這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繼續分割交易的問題可在新的規定中通過“全流通”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產交所也可進一步明晰非國有股權轉讓的職能,使除上市公司股權之外的所有股權都可在其范圍內進行轉讓。與此對應,《公司法》第144條的原一款的規定可修改為,“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產權交易所等。”需要補充的是,雖然股權的協議轉讓、司法拍賣、委托拍賣、質押、繼承、贈與以及持有人因喪失法人資格而進行股份過戶等“場外交易”方式使證券交易場所的界定較為困難,但本文認為,在相對集中的場所進行證券交易有助于監督和管理,因此并不主張證券交易可以隨意進行,對證券交易場所的定義拓寬即可。
其次,應將《證券法》第32條和第33條同時進行修改,加入關于非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證券法》第32條可考慮修改為,“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可通過證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合法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證券法》第33條的規定可考慮修改為,“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這樣規定,一可將現已實施的大宗交易、主交易商(做市商)以及可能實施的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包括在內,二也是為今后證交所進行業務創新留下空間,畢竟證交所才是證券交易一線監管和直接監管的責任主體。
從長遠來看,發展場外交易并不限于發展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產權交易所,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只是第一步,細化完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產權交易所甚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定,也將是制度保障必不可少的步驟。
注釋:
機遇與挑戰并存
國際化進程提速所帶來的劇烈競爭將對尚不成熟、有待規范的中國證券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與挑戰。中國證券業不僅會受到成熟、規范的外資機構的擠壓,而且還要面臨國內其他金融企業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以及網上證券交易快速發展帶來的挑戰。第二,加入WTO將加劇中國證券業組織結構的凋整。未來5年內,合資證券公司與臺資基金管理公司將大量涌現,國內證券公司也將引發大規模兼并、重組,組建實力強大的大型證券集團(或金融控股公司)以應對挑戰。第三,加入WTO將對中國證券業監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入WTO后,具有混業經營背景的外資機構通過QFll(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組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外資并購國有股權等管道紛紛進入中國市場,創新金融產品將明顯增加,證券市場將更趨復雜,監管難度加大。
但從長期來看,加入WTO將有助于改善中國經濟基本面,從而支撐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有助于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并最終推動其深化發展;有助于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改革、監管和立法行為將更加透明、規范、國際化,為市場的長遠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大量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將為中國本土券商和中介機構學習國際先進管理和技術提供渠道,中資機構競爭實力將在同外資機構的合作與競爭中得到明顯增強。
應戰國際化:對策與建議
發展證券交易市場體系
從世界范圍來看,全球證券市場呈現出4個趨勢:交易市場的多層次化、交易所的公司化、交易市場的一體化和交易市場的無形化。
具體而言,交易市場的多層次化包括縱向層次的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共同發展,橫向層次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與衍生金融產品市場協調發展,交易場所層面的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并存,地域層面的全國性市場與區域性市場相輔相成等特點。世界范圍內廣泛出現的交易所公司化及其發行上市改革,是交易所治理結構的重大轉變,有助于解決會員制當中的委托問題、提升應對外部競爭的能力、滿足發展過程中對新資金的大量需求等。交易市場的一體化是指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證券交易所在各自國內和國際層面上進行整臺、集中,交易所數目在減少但規模在擴大。交易市場的無形化是指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電子化、網絡化進程迅速加快,引發了證券市場信息傳遞技術和交易手段再次革命,創造了網上交易服務、獨立電子交易系統和網上虛擬交易所等形式。
中國證券市場在縱向上只有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主的主板市場,場外證券市場除銀行間有限的場外交易外,其他場外市場均因《證券法》第32條規定而被禁止。橫向角度看,中國企業債券市場萎縮,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缺位。在地域上,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外,曾出現過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場所,如天津、武漢等23個證券交易中心,但是目前這些區域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已被禁止。中國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是有中國特色的會員制,是一種明顯有別于國際典型會員制交易所的政府直接領導模式(均受中國證監會管理),導致在中國出資者創辦交易所的主要目的在于盈利,政府直接插手交易所內部事務,會員由于不是出資者和受益主體,因此對交易所管理和運作漠不關心。
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應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化的交易市場。從長遠來看,隨著中國金融體制與國際金融體制接軌,證券交易所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最終將實現所有權社會化,實現交易所由會員制向公司制的變革。此外,滬深交易所的整臺可能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方向,但整臺的時機取決于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程度以及國內證券交易所之間競爭所導致的邊際效率提高的程度。中國證券市場應緊密跟蹤國際上先進的交易技術,不斷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統,同時進一步發展網上交易,為將來建立獨立電子交易系統或虛擬化的交易所奠定基礎。
改革證券交易制度
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單一的集中競價方式,缺乏柜臺交易與協議交易機制所具有分散股權的功能,與鼓勵公司收購、鼓勵大股東長期持股的立法精神相矛盾。在未來股份實現全流通之后,希望獲取公司控制權的機構投資者成本增大,必然引起廣泛采用對敲對倒等方式從事的不正當證券交易行為。此外,單一集中競價制度也與鼓勵要約收購的精神產生矛盾。中國證券交易在法制上是禁止期貨交易和信用交易的。現貨交易使得金融衍生品缺乏法制基礎,期貨期權被禁止,從而使中國證券市場成為單邊市場,缺乏避險手段。
此外,中國上市公司收購在實踐中往往采取有諸多不規范色彩的協議轉讓。股權結構割裂為流通和不流通兩部分,以及A、B股之間的差異,造成市場上對同一公司存在不同的價格信號和不同的評價機制。中國證券交易中的持續性信息披露也存在諸多缺陷,在出現問題時較多地運用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對于投資者而言更為有效的民事救濟手段卻很少運用,證券民事訴訟機制缺乏可操作性。
證券交易制度進行改革概括而言有以下5個方面。
首先,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增多以及證券市場規模的發展,我們必須積極推進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反映了大宗交易人正當的交易目的和需求,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增多,如能對此種交易輔之以有效的權益披露規則、持股期限規則,則可降低大宗交易對市場價格的沖擊,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穩定性。大宗交易還為兼并收購的實施提供了便利,從而提高證券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第二,必須大力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引入賣空交易機制,以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興旺與現貨市場的繁榮是相輔相成的。引入賣空機制對于影響投資行為、提高市場流動性以及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抑制操縱市場具有重要作用。中國未來應在推出賣空交易機制的基礎上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恢復國債期貨、發展可轉換債券市場。
第三,完善協議轉讓和要約收購制度,以健全上市公司收購兼并的法律保障體系。要約收購既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的典型收購方式,也是各國證券法調整的核心內容。要約收購制度有助于推動實質性資產重組,并已收購過程中的非市場化因素減弱,有助于提高資產重組的規范化和市場化程度。但是要約收購環節繁多,操作程序復雜,收購成本較高。由于中國特殊的股權結構特點,中國上市公司收購實踐中往往采取存在諸多弊端的協議轉讓。當務之急是改革協
議轉讓制度和完善要約收購制度,包括:針對現有協議轉讓制定可操作的法律實施細則;加強協議轉讓中的信息披露監管;弱化政府在協議收購中的行政參與作用,提高市場化程度;規范收購方的關聯方聯合持股規則;強化收購目標公司董事會的責任;明確強調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情形;完善征集委托投票權制度等。
第四,逐步改革現行的國有股、法人股不流通和A、B股分割制度,徹底解決中國證券市場歷史遺留問題。與之相適應的改革舉措還應包括協調目前B股交易制度與外國證券經紀制度之間的差異,建立第二上市和跨市交易制度等。
第五,完善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證券交易中的持續性信息披露責任及國際合作,健全相關的民事訴訟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生成、披露和審核的規則體系,加強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加強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加強信息披露的國際合作等。此外,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
完善證券發行制度
現行證券發行制度帶有強烈的行政性和計劃性色彩,未來改革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著手:
完善證券發行與定價技術。中國證券發行方式走的是一條逐步市場化的改革道路。證券發行方式的改革要以多元化創新為核心,促進市場的完善與發展。具體包括:全面推行股票交易實名制,采用和完善國際市場普遍采用的公開發行與私募配售相結臺的發行方式,引人國際通行的收款銀行制度,引入并推廣“超額配售選擇權”制度等。對于發行定價機制,也要進行多元化與市場化的改革,逐步減少政府對股價的行政干預。
完善證券發行核準制度。要繼續完善發行核準制度,減少政府控制,將進人市場的選擇權更多地留給市場。此外,中國證券發行的所有制傾斜問題應予改正,并取消證券發行與上市審核的聯動機制,加強發行中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推薦作用和法律責任。
完善證券發行中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包括證券發行披露制度、持續性披露制度和法律責任及救濟制度。未來應借鑒英美成熟做法,明確發行人、發起人、以及其他主體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及免責事由。在上市公司信息的網絡披露中,要強凋上市公司的更新義務、注意黑客入侵問題以及在未來的私募當中協調網絡披露之廣泛性與私募本質之沖突。
證券發行的國際化白品種創新。目的中國證券發行國際化的方式主要有:境內上市外資股模式,境外上市外資股模式,間接境外募股上市模式,存托證境外上市模式,國際債券模式,國際基金模式等。未來會有更多中國企業利用國際市場籌資,外國的企業也會進入中國證券市場。
調整證券監管體系
中國證券市場的開放將使證券監管面臨3個方面挑戰:國際化的挑戰、銀行和證券業的臺作或綜合化的挑戰、金融創新的挑戰。中國未來證券監管體系具體的變革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分業監管對綜臺金融的適應和調整。綜合金融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在當前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們建議先設立一個松散型的臺作監管機構,待時機成熟,再向統一監管的模式變革。同時要積極推動現在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第二,監管組織體系的調整。要加強證監會的獨立性;充實有效監管所需的適當資源;建立監管政策制定的協商機制、評價機制,保證監管的透明度;強化證券交易所應有的自律性監管功能;加強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功能;加強傳媒的外部監管力量以及對傳媒的監管。
第三,一般監管行為的調整。包括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完善和對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評級機構、證券清算結算系統監管的完善等內容。此外要強化中介機構的自我監管功能和法律上的約束,建立中介機構的保險制度或建立風險賠償準備金制度。
第四,監管法律框架的調整和完善。首先要對《證券法》進行調整和完善,尤其要建立證券訴訟的辯方舉證制度以解決證券民事訴訟的舉證困難問題,完善證券投資者賠償制度,建立中小投資者集體訴訟機制,完善證券法與公司法、臺同法、破產清償法、競爭法等法律的配臺實施,以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
關鍵詞:創業板;信息披露;退市制度;保薦人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6116(2012)05—0098—07
一、我國創業板市場歷史沿革、現狀及問題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是專為暫時無法滿足主板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我國創業板從醞釀到推出歷經十多年時間,歷經各種坎坷。早在1998年12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便向國務院提出“盡早研究設立創業板塊股票市場問題”。深證證券交易所隨后于1999年1月向中國證監會呈送《深證證券交易所關于進行成長板市場的方案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實施方案。2000年5月16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設立二板市場有關問題的請示》意見,將二板市場定名為創業板市場。深證證券交易所設立了創業板市場發展戰略委員會等職能部門,并于10月28日順利完成了創業板技術系統全網測試。
正當創業板呼之欲出時,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以納斯達克為代表的全球各國高科技板塊開始經歷單邊下跌行情,科技網絡股泡沫破滅。2001年11月7日,主管部門指出要吸取香港與世界其他市場的教訓與經驗,把主板市場整頓好后再適時推出創業板市。2002年11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給中國證監會《關于當前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思考與建議》的報告中,建議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推進創業板建設。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復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標志著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
2007年8月22日,國務院批復《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草案)》,意味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方案獲得國務院批準。2009年3月,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并于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8月,中國證監會首屆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北京成立。10月30日,首批28家公司掛牌交易,我國創業板正式推出。
我國創業板的目標企業主要包含以下幾類:即以信息化、軟件、互聯網、自動化為代表的新經濟類;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環保節能、航天航空、海洋、現代裝備等為代表的“中國創造”類;以商業連鎖、高技術服務、中介服務、專業服務為代表的“中國服務”類;以及文化創意、現代農業和新商業模式等為標志的不同類別創新企業。以上方向可以簡括為“兩高六新”,“兩高”即高成長、高科技;“六新”即新經濟、新服務、新能源、新材料、新農村和新商業模式。
我國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對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截至2011年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共受理創業板630家企業IPO申請,完成審核442家;召開發審委會議220次,審核企業376家,通過企業314家;上市企業281家,市值7 433.79億元。創業板已上市企業共融資1 959.13億元,具體數據見表1。
當前,我國創業板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主要面臨著三個問題:一是市盈率過高。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最高達到100多倍,相對于其他國家估值過高,這也加大了市場潛在風險;二是投機炒作程度大。由于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普遍市值較小,方便投機資金炒作,股價波動非常大,進而增加了市場風險;三是退市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創業板市場還沒有建立健全一套與創業板市場定位、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等制度相協調并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
要解決我國創業板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必須借鑒世界各國發展創業板的成功經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世界已先后設立過近80家創業板市場。其中,德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創業板市場已關閉。當前世界主要創業板市場基本情況如表2所示。
二、世界主要創業板市場發展特點及經驗
(一)美國NASDAQ:最為成功的創業板市場
美國納斯達克(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簡稱NASDAQ)是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創建的自動報價系統,于1971年2月成立,旨在為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及風險投資產業提供融資平臺。目前,NAS—DAQ已經成為國際上最大也是最成功的創業板市場,成功地培養了蘋果、微軟、英特爾等大批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公司。
NASDAQ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NAS-DAQ以“及時、完整、準確、公開”為原則,實施非常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退市制度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二是NASDAQ具有自我調整和變革機制,增強了自身對經濟形勢變化的適應能力。如2006年,NASDAQ進行市場重組,將原有的全國市場和小額資本市場分為全球精選市場(藍籌股)、全球市場(原全國市場)、納斯達克資本市場(原小額資本市場),明確各板塊的市場定位和上市標準,調整上市公司行業分布,提高了市場抗風險能力;三是NASDAQ采用做市商和指令驅動混合式交易制度,不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更有效提高了市場流動性和穩定性。
(二)日本JASDAQ:在本土激烈競爭中成長的創業板市場
原日本JASDAQ(日本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系統)證券交易所是東京證券會館內的一家證券交易所,于1998年成立,旨在為日本國內的風險企業和一些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平臺。它是日本模仿美國NASDAQ在日本店頭交易市場(OTC)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2010年4月,大阪證券交易所與原JASDAQ證券交易所合并,新JASDAQ以相互信任、創新、國際化為原則,旨在為新興產業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平臺。2010年10月,大阪證券交易所把新JASDAQ劃分為兩個板塊,分別是以擁有一定資產及利潤的企業為對象的“Standard”(原大阪證券交易所創業板Hercules市場Standard板塊和原JASDAQ整合)及以具有一定技術特色、經營模式和成長潛力的企業為對象的“Growth”(原大阪證券交易所創業板Hercu—les市場、Growth板塊和原JASDAQ證券交易所創業板NEO市場整合)。至此,日本共有5家創業板市場,分別是東京證券交易所Mothers市場、大阪證券交易所JASDAQ市場、名古屋證券交易所Centrex市場、札幌證券交易所Ambitions市場以及福岡證券交易所Board市場。其中,前三者占據了全國99%以上的成交量。
目前,新JASDAQ已經成為日本國內最大的風險投資企業融資市場。日本JASDAQ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日本創業板市場競爭激烈,不斷推動JASDAQ改革與發展;二是JASDAQ明確了Standard和Growth兩個板塊市場定位和上市標準;三是JASDAQ實施嚴格、分類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例如Growth板塊要求企業3年中期發展規劃、每年舉辦企業說明會等;四是JASDAQ實施流動性提供商制度(LP),充分保證了市場競爭性和流動性。
(三)韓國KOSDAQ:知識密集型創業板市場
韓國KOSDAQ是韓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授權科斯達克委員會和科斯達克證券市場公司管理下的資本市場,于1996年7月成立,旨在為知識密集型、創造高附加值的高科技新型公司以及小公司提供融資渠道。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生物工程、娛樂文化等領域。
韓國KOSDAQ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韓國政府實施一系列如稅收優惠等高新產業推動政策,有效地推動了KOSDAQ市場發展;二是KOS-DAQ采用多元化上市標準,將企業劃分為四種類型,即風險企業、非風險企業、共同基金和國外企業,增強其對市場需求的適應和調整能力;三是KOSDAQ引入做市商機制,承銷機構承擔部分做市商責任,提高了市場流動性和透明度;四是KO—SDAQ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以及懲罰機制,保證了市場整體質量。
(四)加拿大多倫多創業板(TSX—V):服務風險資本的創業板市場
2002年,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TSXGroup)收購CDNX作為加拿大多倫多證交所的創業板市場,并將其更名為TSX-V,旨在為國內以資源和科技行業為主的中小型新興企業提供融資平臺。其上市公司被歸劃分為科技或工業、采礦、石油及天然氣、地產及投資、研究及開發等五類。由于對上市公司管理層高素質和好創意的獨特要求,TSX-V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真正意義上的風險資本股票市場,其交易量在北美排名第四位。目前,其上市公司數量僅次于美國NASDAQ,市場規模位居世界前列。
加拿大TSX—V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TSX-V對上市公司沒有運營年限和業績盈利要求,但必須擁有良好的管理運作團隊和創新項目;二是TSX-V根據公司財務情況和所處發展階段對上市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并采用“升降級”機制,保證了TSX-V市場整體質量;三是TSX-V上市方式靈活多樣,包括買殼、借殼上市,資本庫模式(CPC Program,創業資本融資公司計劃),首次公開發行(IPO),直接轉板等,提高了TSX—V市場的吸引力和知名度;四是TSX-V實行“小額持續融資”制度,允許企業進行簡易私募融資,有效適應了高風險和成長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五)臺斯達克(TAISDAQ):OTC演化形成的創業板市場
中國臺灣證券柜臺買賣市場(OTC)是由臺灣證券交易所(TSE)、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TSCD)、臺灣證券商業同業公會(CSA)合作設立的完全采用電子交易的場外交易市場。OTC于1994年11月成立,以“服務、效率、創新、開放、信賴、競合”為理念,旨在成為亞太最具特色的金融交易服務中心,為臺灣中小科技企業和新成立公司提供融資平臺和風險投資退出渠道。2000年5月,臺灣將柜臺買賣中心更名為“臺斯達克”(TAISDAQ)。
中國臺灣TAISDAQ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60多年的臺灣證券市場歷史積累,為TAIS—DAQ成為優秀的創業板市場奠定了良好組織基礎和經濟基礎;二是TAISDAQ形成了“上市”、“上柜”和“興柜”不同標準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有效適應不同層次企業的融資需求和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三是TAISDAQ實行創新的交易制度,除保留原來自營商營業部議價制度外,自營商或經紀商可使用“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計算機自動成交系統,有效地提高了市場便利性和流動性。
(六)英國替代型投資市場(AIM):實行“終身保薦人”制度的創業板市場
英國替代性投資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Market,簡稱AIM),是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創業板市場,于1995年6月正式成立,旨在為全世界各行業處于發展階段、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的融資渠道。AIM是歐洲成立的第一家創業板市場,已成為全球領先、極具特色的創業板市場。
英國AIM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AIM上市公司多元化行業結構,提高了市場抵抗風險能力;二是AIM實行“終身保薦人”制度(NominatedAdviser),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增強了投資者投資信心;三是AIM上市標準較低,上市程序簡易,增加了市場規模和吸引力;四是AIM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包括“繼續交易會損壞市場聲譽”等停牌準則和“停牌超過6個月或無保薦人的時間超過1個月”等退市標準,保證了市場規范運作和整體質量。
(七)香港創業板(GEM):尋求轉型的創業板市場
香港創業板市場(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簡稱GEM)隸屬香港聯合交易所,成立于1999年11月,旨在為香港、內地乃至國際具有增長潛質的企業提供融資渠道。香港創業板擁有獨立的運作權限和管理體系,實行一切風險由投資者自擔的“買者自負”和“市場決定”原則。香港創業板市場當前面臨著一些挑戰,如市盈率低,交易不活躍,呈現邊緣化趨勢。香港創業板正在謀求積極轉型。
香港創業板轉型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對香港創業板造成了巨大沖擊;二是香港創業板上市企業資源匱乏。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統計資料顯示,香港注冊企業數量僅為20多萬;三是香港創業板指令驅動交易制度導致市場流動性不足;四是香港創業板規模較小,上市標準較低,既沒有盈利要求,也沒有凈資產要求,市場投機炒作程度高。
(八)新加坡凱利板(CATALIST):亞洲高效率的創業板市場
新加坡凱利板(Catalist)于2007年11月成立,前身是新加坡股票交易自動報價市場(SES—DAQ),是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開設的創業板市場。凱利板旨在為本地和國際處于成長階段、盈利規模較小的企業提供融資平臺。
凱利板也采用英國創業板AIM的保薦人制度,即由保薦人決定企業能否上市以及上市后監管。凱利板發展有著自身的特點:一是新加坡作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為凱利板穩健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凱利板實行嚴格的保薦人審批和管理制度,有效保證了市場整體質量;三是凱利板上市程序簡易,6個星期便可快速上市,增強了市場吸引力;四是凱利板注重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例如要求公司“董事會需設置至少兩名獨立董事,其中一名常駐新加坡”,切實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凱利板與我國創業板同樣起步較晚,其發展經驗對我國創業板市場穩健快速發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九)德國新市場:遺憾的創業板市場
自19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上成立的70多家創業板市場中有將近一半已被關閉。如德國的Neuer Market、南非Development Capital Market、澳大利亞Pacific Exchange、冰島Alternative Market等等。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德國創業板市場的關閉。
德國創業板市場(Neuer Market)于1997年3月在法蘭克福成立,旨在為創業初期的IT企業提供便捷的融資平臺。德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總市值曾一度占據整個歐洲二板市場上市公司市值總額的50%。但隨著全球網絡泡沫的破滅,德國創業板在成立6年之后于2003年6月5日正式關閉。
德國創業板關閉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20世紀末全球網絡泡沫破滅對德國創業板造成了巨大沖擊;二是德國創業板上市標準較低,相關部門審核和監管過于寬松;三是新市場上市公司行業結構很不合理,缺乏足夠的抗市場風險沖擊能力:四是新市場一直沒有推行合理科學的退市制度。
三、世界各國創業板發展經驗對完善我國創業板制度的啟示
(一)努力構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美國NASDAQ、日本JASDAQ、韓國KOSDAQ等相對成功的創業板市場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它們實行非常完備、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緩解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了市場風險。
美國NASDAQ信息披露的主要特點是“及時、完整、準確、公開”。NASDAQ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定期提供完整的經營、財務、公司發展計劃等方面的報告,并且按臨時、季度、年度等時間安排定期披露公司財務指標和經營狀況。日本JASDAQ信息披露的主要特點是“及時、分類、公開、適當”。JASDAQ要求及時公開公司發展方向和經營狀況重大變化的信息,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面向投資者的企業說明會。監管部門對違規公司口頭給予注意等警告提示,督促上市公司及時披露信息。韓國KOSDAQ信息披露的主要特點是“及時、權威、公開、透明”。KOS—DAQ實行“不誠實信息披露法人”認定和“罰分制”,將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客觀化、定量化、公開化,并納入退市條件中。我國創業板應積極借鑒美國NASDAQ和日本JASDAQ信息披露機制以及韓國KOSDAQ“罰分制”,進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堅決推行創業板退市制度
英國投資咨詢公司Grant Thornaton指出38個全世界新興資本市場中,美國納斯達克、韓國科斯達克是給投資者帶來真正價值的新市場。這與美國NASDAQ、韓國KOSDAQ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密切相關。
韓國KOSDAQ的退市制度保證了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KOSDAQ規定了23種公司退市情況,涵蓋主營業務、銷售額、凈資本、信息披露、流動性等方面,同時將高風險公司或違規公司確立為“投資者關注的公司”和“被監控公司”,并向市場公布,情節嚴重的將被暫停上市甚至予以摘牌。英國AIM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包括“繼續交易會損壞市場聲譽”等停牌準則和“停牌超過6個月或無保薦人的時間超過1個月”等退市標準,保證了市場規范運作和整體質量。德國創業板的關閉與其一直沒有推行合理科學的退市制度有很大關系。德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只要沒有破產,便可以持續上市。于是,大量垃圾股充斥整個市場,導致投資者對德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質量失去了信心。
我國創業板市場應該盡快健全完善退市制度。首先是增加退市條件,除了出現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等原有退市條件外,還可以考慮設立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多個方面的退市條件。其次,還應該加快退市速度,縮短退市時間,提高創業板市場的運行效率。此外,還可以考慮將退市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通過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三)積極推進保薦人和做市商制度改革
英國AIM、日本JAsDAQ等成功的創業板市場有賴于科學的保薦人和做市商制度,兩者均有利于提高創業板市場透明性、流動性和穩定性。
英國AIM和新加坡凱利板實行“終身保薦人”制度,并將其納入停牌和退市條件。該制度要求由保薦人決定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上市,并承擔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責任和義務,直至其轉板或退市,增強了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日本JASDAQ創新指令驅動交易制度,實行連續競價拍賣的交易制度,允許(機構)投資者和流動性提供商(LP)共同參與市場交易,仍遵循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同時,這種制度還通過其交易量來確定市場交易手續費分紅百分比,使LP獲得較高報酬。因此LP不會故意影響股價,有效提高了市場流動性和穩定性。
我國創業板應積極借鑒AIM“終身保薦人”制度和日本JASDAQ流動性提供商制度(LP),深入推進保薦人和做市商制度改革,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審核和監管力度,保證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和運作規范。
(四)逐步降低融資門檻
目前,我國創業板上市標準嚴格,對上市公司凈利潤和銷售收入規模要求較高。國際各創業板的門檻普遍低于我國創業板,我國可以逐步降低融資門檻,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功能。
英國AIM不僅對上市公司營業記錄、最低市值、公眾持股量沒有要求,也無需在英國進行注冊、公布歷史財務狀況,除必備“終身保薦人”外,只需要公司擁有充足的資金以支持未來12個月的運營。新加坡凱利板上市程序簡易,6個星期便可快速上市,增強了市場吸引力。加拿大TSX—V將創業板與風險投資密切結合起來,形成風險投資一技術創新一資本市場的良性循環。我國創業板發展應該適當降低上市門檻,更好地為新興戰略產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功能。
(五)加強創業板與場外0Tc市場的對接
【關鍵詞】資本市場 OTC市場。
一、我國的OTC市場的發展。
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OTC)市場一詞來源于美國早期的股票和債券交易,因其主要在銀行柜臺交易而得名,又名店頭市場。
我國長期以來對場外交易市場沒有嚴格統一的定義,本文內的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市場)指我國大陸內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類證券交易市場的總稱。相對于場內交易而言,場外交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場外交易不是通過集中的交易場所進行,是通過面對面,或通過電話、電傳,或通過經紀人的中介分散地達成的交易。而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大廳內集中交易的。
第二,場外交易不是以自動撮合的方式成交。而交易所采用集中競價、自動撮合的方式成交。
第三,場外交易在交易前知道交易的對方。而交易所的交易不知道交易對方是誰,在交割和精算時,交易所作為交易的對方出現。
第四,場外交易的雙方可以就交易條件進行討價還價。進行證券場外交易時,交易雙方可以就交易價格、交割時間、付款時間等交易條件進行討價還價。而進行場內交易時,交易雙方發出的交易指令一般不能更改,交易雙方更不能進行討價還價。
而目前存在的自動報價系統雖然把分散的投資者集中起來,但其交易機制仍不同于交易所的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只提供證券的報價,并不從事實際的證券交易,客戶通過計算機終端取得交易的信息,然后用電話通知在不同地方的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進行有關交易。因此,自動報價系統仍屬于場外市場的范疇,實際上是典型的現代意義的場外市場。
二、推進中國OTC市場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1、有利于滿足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求雙方的多層次化的要求。從資金需求方來說,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規模的、不同風險狀況的企業對股權融資的需求不盡相同。對于大規模、穩健型、成熟性強的公司,由于其發展歷史相對較長、業績穩定、經營穩健,可能吸引大批投資者來購買它的股票;但對于中小企業,特別是處于創業階段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由于其規模小、產品不夠成熟、風險性大,通過主板市場進行融資是不現實的。但受諸多因素影響,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出現了高度集中化的傾向,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排斥一部分融資者而向具有優勢的融資者傾斜。特別是在為國企服務的主導思想下,市場必定只會為大企業服務而將眾多的中小企業排斥在外。目前還在建設中的二板市場雖然增加了交易層次,但其附屬于交易所的性質決定了其滿足融資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從而造成了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困難。
2、有利于提供優化準入機制和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市場篩選機制。一方面,在下一級市場上掛牌交易的企業經過培育,將會有優秀企業脫穎而出,從而進入上一級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對于長期經營不善,已不符合某一層次掛牌標準的企業,則通過退出機制,退出到下一級市場交易。這樣形成一種優勝劣汰機制,既有利于保證掛牌公司的質量與其所在市場層次相對應,又能促進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具體操作中,OTC市場可以承接從主板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成為一上市公司必要的緩沖地帶,使主板市場的投資者有一個退出的機會;其次,具備一定條件但尚未達到上市要求的中小企業的股票也可在OTC市場流通,一旦達到上市標準即可升級進入場內交易市場交易,作為未達到上市要求公司上市的熱身區。正樣,目前以滬深主板、籌建中的創業板為場內交易市場,加上OTC市場——包括一級半市場、柜臺交易市場及產權交易市場,就可以形成我國多層次的證券交易市場體系。
3、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國的金融風險。直接融資有利于分散融資風險,能有效地避免風險向金融系統集中,從而降低金融系統性風險。從國外經驗看,在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中,一旦經濟實體發生嚴重問題,就會導致大量銀行壞賬,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往往將經濟拖入長期不振的境地。當前,中國的融資結構仍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比例還較低。因此,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通過改善上市公司質量、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吸引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額度,從而降低金融風險。而且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規模的擴大,直接融資比重的提高,會逐步形成風險程度存在明顯差異的子市場,風險承擔主體呈現多元化,有利于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
4、OTC市場是資源配置的重要場所。通過公開的OTC市場,社會資源朝發展最快的部門聚集,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目前產權交易中存在的黑箱操作、灰色交易等問題,通過市場競爭,真正選擇經營好、業績優的公司上市,有效實現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同時更有利于市場投資觀念的培養。增加了新的投資場所和品種,促進國內資產證券化。為廣大社會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場所和眾多的投資品種,可以有效提高大批民間資本的利用效率,而不是在銀行里閑置。因此,發展我國OTC市場也必然促進我國居民資產證券化。從國外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看,資產證券化能夠使經濟健康合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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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小企業融資; 私募融資; 資本市場; 多層次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是提供中長期資金供需的場所,為適應各種不同性質的資金需求,采用了各種不同性質的中長期籌資工具。投資者和融資者在資本市場根據各自的需要進行運作。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上市融資的步伐也隨之加快,市場規模繼續擴大,但對于我國中小企業來說,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其難以進入這一市場,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資金不足而又難以在資本市場融資等問題依舊難以得到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銀行貸款則是中小企業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銀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動資金,很少提供長期信貸);中小企業廣泛采用私募融資、親友借貸、內部集資以及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工具。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權益資金的來源極為有限。對中小企業開放資本市場的大門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的步伐、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建立和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完善的資本市場應具有適應我國不同類別企業需求的市場。特別是要建立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資本市場。隨著我國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迫切性增強以及眾多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不斷增強,對私募融資和股權融資的需求正日益增加。由此看來,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已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私募融資
隨著我國經濟連年持續高速增長,吸引了不少國外資本對我國企業的私募融資意愿,目前是以收購優質企業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標的國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長勢頭,這一事實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國內企業對私募融資的需求非常大。從企業的數量看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超過1000萬家,這些企業大都面臨融資難問題,資金需求量大。從現實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國非常需要發展自己的私募融資制度,加快和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私募融資市場,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有序建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所作的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報告,當企業出現資金緊張情況時,樣本企業均主要采取向銀行借款的方式來緩解資金困難(占比62%),23%的樣本企業會采取向內部職工、親友及其他企業等借款的方式籌集資金。如果取得銀行貸款較為困難,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從而形成資金需求缺口,就會使得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極為突出和集中,此時,私募融資和民間借貸成為銀行貸款的一種補充機制。其調查表明,無論是過去的投資還是新的投資,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籌和銀行貸款兩種方式,這既說明資本性融資與債務性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重要性,又說明企業融資渠道過于單一。中小企業要在加強管理,提高自我積累能力的同時,致力于拓寬融資渠道。除銀行貸款外,企業債券和股票等其他融資方式所占籌資比重依然很小,在樣本企業的融資結構中仍然是明顯的弱項。中小企業資產規模的大小是決定其能否獲得銀行借貸以及長期債務資金的決定性因素,其最大的障礙在于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中小企業的不動產是唯一被銀行等貸款機構認可的抵押物,如果銀行借款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將會影響到中小企業的正常運轉和發展。
私募融資是指通過非公共市場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策略價值的股權投資人,是面向特定投資者、在特定范圍內發行股權或債務并且其股權或債務主要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融資制度,私募融資是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私募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最具有效率和效益,他們在信息、評價、風險承擔和收益分享合約安排和監控等方面比銀行更有效。私募融資的領域主要集中于大部分高增長型中小企業,這類企業的融資受制于商業銀行貸款規則而不能實現,同時又達不到債券市場投資等級要求和上市條件。但這些企業中有部分企業具備了成長為大企業的條件,而私募融資正好適應了這類企業的需要,既可以為他們帶來資本又為他們的發展帶來管理和發展經驗。
二、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證券交易的場所,證券市場的本質功能是優化資源配置。檢驗證券市場功能效率的標準是:所有企業是否有均等的融資機會和盡可能低的融資成本。從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來看,我國現有的證券交易所無法達到這一目標。這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特別是沒有從制度上確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及股票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地位,致使除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公開上市公司外,絕大多數企業缺乏正規的股權融資渠道,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債券市場及信托基金融資規模也有限。這一現狀顯然不符合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關于大力推進自主創新以及推進風險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的戰略需要,同時也制約了資本市場自身的發展,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中一個重大基礎性制度缺陷。因此,從現實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國非常需要發展自己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和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積極發展場外交易市場,促進我國層次資本市場的有序建設。
由于受交易技術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約束,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數量必然會受到限制,而且所有需要融資的企業也不可能都達到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從各國證券交易所的情況看,一個證交所容納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數量約為2 000到3 000家左右。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大約有2 800間公司;納斯達克市場約為3000家;日本東京證交所約為2 300家;英國倫敦證交所約為2 900家;目前,在滬深兩家證交所上市的公司有1 462家。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超過1 000萬家。顯然,僅靠我國兩家證交所的場內資本交易市場是不能滿足這些企業融資需求的。
三、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是針對中小企業和創業性企業的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和創業性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股票的流通。由于中小企業資本規模小,盈利能力不穩定,處在發展初期,因此,在場外交易市場的上市的條件要低于主板市場,在場外交易市場上市的企業由于具有規模小,增長潛力大的特征,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場外交易市場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有高度集中的業務范圍、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等特征。由于場外市場的上市標準低于主板市場,上市費用也較低,因此成為中小企業、創業企業股份的流通場所。場外交易市場為這類企業的股份提供了流通場所,提高了這類企業股份的流動性,對改善這類企業的融資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總之,分層次的證券市場結構不僅適應了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融資需要,而且保證了公司質量,從而奠定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場外交易市場還具有融資速度快、再次融資成本低的特點。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正式批復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中小企業板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設立的一個相對獨立與主板的中小企業板塊即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的板塊。中小企業板塊為業績突出和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平臺。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一個重要步驟。自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證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展,但結構性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市場層次結構單一,難以適應企業和投資者多層次的投融資需求。在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圍地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利于優化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結構,是在現有條件下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體系建設的現實選擇。對推動中小企業發展、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小企業板塊自2005年開始建立以來,到目前為止已經發行上市了約一百家公司左右,中小企業板塊被認作是主板市場的一個子板塊,沒有改變其按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標準,只是把符合主板市場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中規模較小的企業劃分到中小企業板塊,仍按照主板市場的要求條件在運作,僅從制度安排上可以看到它似乎在獨立運作和以代碼獨立和指數獨立與主板市場相區別,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際上并沒有達到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目的。由此看來,構建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首要任務是制訂和完善中小企業準入要求和建立分級監管機構等,盡管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制定了相應的《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但我國絕大部分中小企業難以達到其規定,對此,我國不少中小企業遠赴美國的OTCBB市場尋求融資,由于對國外市場的了解程度和維持成本等因素,融資效果受到影響。如何盡快構建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已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問題,發達資本市場的經驗已給出了一些參考依據,首先,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必須具備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是由投融資雙方的特性所決定的,能滿足不同投資者和融資者的需求。因此,對于深圳中小企業板這類在同一交易所內設立,在上市標準、交易制度、監管標準上應具有差異性,沒有差異性則不能認為是一個區分資本市場層次的做法。建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目的是應能滿足各層次投融資方的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四、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標準
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機制應建立在能滿足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市場上市和融資這一目的上,降低中小企業入市的門檻是其首要條件,使大部分一般的中小企業能達到在其市場上進行股票交易的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中建議,場外交易市場以股東在200人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掛牌交易的基礎條件,并實行合格機構投資者(QIB)準入制度。場外交易市場是主板市場的補充,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條件應較主板市場更為寬松,由于中小企業在企業管理、財務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加強中小企業管理的水平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愿,要求中小企業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則是其具體要求之一,對此,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標準可定義為:具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執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健全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具有較高的業務增長潛力、有高度集中的業務范圍、周全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業務發展戰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企業達到這些標準后就應允許其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上市。
對比國外的資本市場結構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有本質差別的,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公司上市標準不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首次上市對有形凈資產的要求為600―1800萬美元,而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的要求為500萬美元(企業滿足下列條件可向NASD提出申請升入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一是企業的凈資產達到500萬美元或年稅后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5000萬美元;二是流通股達100萬股;三是最低股價為4美元;四是股東超過300人;五是有3個以上的做市商等),在OTCBB(針對中小企業及創業企業設立的電子柜臺市場)和粉紅單市場掛牌則沒有財務要求。
交易制度不同:證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競價的拍賣制,場外交易市場采用做市商造市的報價制,更低一級的市場(如四級市場)則采用一對一的價格談判制。
市場監管要求不同:對于不同層級的資本市場,監管對象、范圍和嚴格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國對證交所場內交易的監管最為嚴格,其監管對象囊括了與上市證券有關的各個方面,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和公司董事、證券承銷商以及會計師和律師等等。美國監管當局對交易所內交易活動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確保其實施。而在納斯達克市場,監管重點主要是會員和做市商。盡管近年來針對OTCBB市場買殼交易暴露出來的問題,美證監會對其監管趨于嚴格,但相對于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而言,對OTCBB市場的監管要求還是寬松得多。至于粉紅單市場,只要在每天交易結束時公布掛牌公司報價即可。
上市成本不同:在小額資本市場掛牌的公司只需要交納很少的掛牌費用即可交易。
上市風險不同:由于小額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像主板市場那樣嚴格,因而投資者的風險也要高于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五、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
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首先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與政策條款。中小企業融資難只是個現象,其本質在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的不發達,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不發達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建立相應的法律約束和監管政策約束,在企業成長過程的初期由于經營風險比較大,財務風險承受能力低,融資來源主要是私募風險股權資本,在2006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證券法》中,雖然兩法修訂仍未對私募發行及場外市場進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經把公開發行的投資者人數明確界定為200人以上,并將股份公司設立的最低出資額由1000萬元下調為500萬元,同時將專利權等非現金出資的比例提升至60%。還有,發改委制訂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以及正在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實質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融資形式。這些事實都說明,私募融資已經引起了法律和管理層的高度重視,這些規定無疑為建立私募發行制度和場外市場打開了制度空間。
從監管角度看,私募融資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在供求關系、親緣、地緣、人緣方面內在的經濟、技術、社會聯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對稱優勢和利益關聯優勢,離開了特定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這些優勢也就不復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場監管的核心,也就是對特定發行人和投資者范圍的界定,即將私募對象限制在具有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的機構投資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資者,從而既充分發揮私募方便快捷的優勢,也能防止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從我國情況看,對私募融資對象資格的界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首先,私募對象作為財務投資者,其負債率不能高,要用自己的錢而不是銀行的錢去投資,保證其能夠承擔財務風險;其次,私募對象作為戰略投資者,還應在技術引進、產品創新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有別于一般的“有錢人”,能夠在上述方面給私募發行人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當然,不同目的的私募,對投資者要求也不同。如果僅僅是儲蓄替代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那么有財務投資能力就可以了。但如果是產業型的私募投資基金,或是對特定企業的投資,就要二者兼備。
我國建立私募融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能夠促進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以非上市企業產權和債務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而不是目前市場廣泛存在的、以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民間私募基金。
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是提高全社會的資金配置效率,促使資金向最有效率、最有競爭力的企業流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資本市場發展戰略、市場組織和市場結構、市場運行規則以及監管體制,都應以培育規范的、無歧視性的、高度競爭和高效率的資本市場為目標。調整資本市場的監管模式也是重要方面,由集中監管轉向分層監管,由單一監管轉向多元化監管。美國市場監管模式就是一個實例,美國證券市場實行分層監管,最頂層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整個市場進行監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權威;各州也設有市場監管機構,在其轄區范圍內對證券業進行監督;中層為自律組織――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其他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各清算公司等――監測市場的交易并監督其成員的活動。自律組織所作出的規則修訂須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上市公司的監督部門、證券中介機構及社會輿論構成這座金字塔的基礎,監督公司與公眾的交易,調查客戶申訴。隨著層次的降低,來自外部的監管力度也逐級下降。納斯達克市場主要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監管,除對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監管側重于做市商;OTCBB則主要對做市商的報價信息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沒有掛牌要求,監管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國證監會提交財務報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紅單市場則幾乎沒有來自政府部門的監管,基本上依靠行業自律進行治理。這種分層監管體制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用于保證對最有可能影響公眾利益的市場的監管能力。盡管某些市場幾乎沒有任何具體的監管,完全依靠市場參與者的自我約束來維持交易秩序,但在嚴格而完整的法律體系特別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掛牌公司、證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行為還是得到了有效約束。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分層監管的體系,證券市場的監管責任幾乎完全由證監會承擔。受監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層不得不對開放新的市場領域十分謹慎,從而進一步固化證券市場的畸形結構,使得中國證券市場長期僅有交易所一個層次,不僅降低了資本市場的融資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場風險。
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監督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相關市場監管的法律和規定,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加強在證券市場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制定《證券監管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對證券市場從業人員要有相應的規范,規范證券市場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是保證市場穩定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的監管模式,即由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范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應建立分層監管體系以促進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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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系健全的美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構架。美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主要包括:(1)全國性集中市場(主板市場):有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NASDAQ三個全國性市場。其公司上市條件依次遞減,公司依自身規模、特性選擇融資市場。(2)區域性市場:有太平洋交易所、中西交易所、波士頓交易所、費城交易所等地方性市場。主要交易區域性企業的證券,同時有些本區域在全國性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也在區域性市場交易。(3)“未經注冊的交易所”,指由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豁免辦理注冊的小型的地方證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地方性中小企業證券。
(二)美國資本市場與風險投資的關聯性分析
1.美國資本市場與風險投資的關聯性分析概述。美國資本市場體系龐大、條塊結合、功能完備、層次多樣。既有統
一、集中的全國性市場,又有區域性的、小型地方交易市場。使得不同規模、不同需求的企業特別是風險投資企業都可以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風險投資的對象主要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企業,這些企業的發展一般要經過種子期、開發期、成長期和成熟期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呈明顯的遞進性。而由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場外市場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可以完全吻合風險投資的這一階段化特征,從而形成有機的聯系與互動。(1)場外市場則基本取消了上市的規模、盈利等條件。把市場監管的重點從企業上市控制轉移到以充分信息披露為核心,以管理從業券商為主要手段,以會員制為主要形式,以券商自律為基礎的監管模式。主要對應與服務于處在種子階段和開發階段的風險資本籌集問題及相應的投資價值評估、風險分散和股權流動問題。(2)創業板市場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它的上市標準要比集中市場低,主要對應于開發階段中后期、成長期與成熟期初期階段的風險資本籌集、風險企業評估、風險分散與股權交易問題。(3)主板市場即全國性集中市場主要是為大型企業融資服務的,主要對應于成熟期的企業規模擴張問題。
這種多層次市場體系同樣具有遞進性特點,呼應了風險投資的遞進性特征,使之相輔相成、互通聯動。創業企業在場外交易市場上經過培養后,當經營規模、經營業績、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等條件達到創業板上市要求時,可以轉到創業板市場交易。同樣,創業板市場企業經過培養成熟,符合主板市場經營規模、經營業績、資產規模、財務狀況及其他方面上市條件時,亦可申請轉入主板市場交易。反之,當層次較高市場交易企業其上市條件喪失時,則依次退入次一級市場交易或摘牌。這種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克服了市場斷層,承上啟下形成了不同層次市場與不同階段風險投資的互動互補。
2.美國納斯達克市場與風險投資關聯性的描述。納斯達克市場由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于1971年設立,是世界第一家、也是目前最大的電子化證券交易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多層次的證券交易市場。它由全國市場、小盤股市場和OTC市場三部分組成,是一種典型的實行多軌制的孿生型多層次市場。在OTC上市的企業無須資產要求和盈利記錄,只要有業績活動記錄和主營業務計劃,且有2-3個做市商愿意對之公開交易即可上市,因而人們習慣于稱之為零資產包裝上市。OTC的市場行情媒體由納斯達克提供,經OTC培育后的企業,如果達到了如下標準:年銷售額超過75萬美元,股價超過5美元,擁有400萬美元資產,200萬美元凈資產,則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小盤股市場,無須任何審評程序;同時,若納斯達克小盤股市場上的企業達到了主板市場的標準,也可以升入納斯達克全國市場或紐約證券交易市場。反之,則存在退市與摘牌機制。
二、我國資本市場結構現狀分析
(一)主板市場對風險投資業的支持
1.上市公司從事風險投資活動,為風險投資提供部分資金來源。目前,上市公司從事風險投資活動日漸模糊,所有的高新技術上市公司均存在風險投資行為,其他上市公司基于企業發展戰略的考慮,也都在積極涉及高新技術領域,因而也或多或少存在風險投資活動。因此,上市公司參與風險投資實際上已悄然展開,只是參與的形式、深度等不同而已。有的上市公司參股或控股專業的風險投資公司;有的上市公司建立內部風險投資基金或公司,如廣州控股獨資設立了廣州發展信息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有的上市公司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成立高新技術開發或風險投資聯盟,如巴士股份投資2650萬元與上海大學組建上海上大巴士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等。總之,上市公司已成為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一支現實的、重要的主力軍,在支持和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同時也促進了自身的發展。
2.風險企業借殼買殼上市。主板市場對風險投資支持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風險企業借殼、買殼上市。公開上市已被公認為是對風險投資支持的最佳方式,在創業板、場外市場尚未開通的情況下,實現國內上市的唯一選擇是主板市場。然而風險企業想通過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幾乎是做不到的,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除了浙江省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的“浙江浙大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IPO上市外,很難找出第二家IPO的風險企業實例。因此,風險企業或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只能走借殼、買殼上市之路。
(二)深圳中小企業板的發展現狀。2004年5月17日,深圳的“中小企業板”獲準設立。設立將近兩年來,上市公司達到50家,融資額120億元,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績。中小企業板的推出是謹慎的,但是,中國的資本市場是經濟體制轉軌背景下的新興市場,市場機制尚不健全,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發展還存在諸多結構性問題。目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企業除了盤子小于等于3000萬,其他標準與主板完全沒有區別。也就是說,持續3年盈利等條件同樣適用于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這類股票比真正的創業板股票風險小,但從其前幾年連續經營已有的業績增長情況基本上可以推斷今后的經營情況,這樣想象空間就不大,成長性也不會像真正創業板的股票那樣高,因此,對待中小企業板的股票更多的是要像對待主板的股票那樣而不能像對待創業板的股票。所以,深圳中小企業板的推出并非是創業板,只是中國二板市場的萌芽。
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二板市場的培育。對于風險資本來講,風險資本一級市場好比是“進口”,風險資本二級市場就是“出口”,有進有出,市場才具有流動性和吸引力,才成其為一個完整的市場。我國風險投資之所以十年來沒有取得大的發展除了一級市場資金制約之外,更重要的一點是風險資本沒有“出口”,能買不能賣,能進不能出,使風險投資功能喪失,阻礙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三)場外交易市場的現狀。目前我國的三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包括“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地方產權交易市場。1990年深滬兩交易所相繼掛牌開業以后,與之對應的證券場外交易建設或明或暗從未停止過。特別是在1992年北京開通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后,各地在爭辦第三家交易所的同時,為滿足眾多地方中小企業的上市要求,開始自發地探索證券場外流通渠道。
1.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發展。2001年6月29日,為了解決原STAQ和NET系統掛牌公司和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問題,中國證券業協會開辦了證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它是目前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外唯一可辦理股份轉讓的柜臺交易系統。2006年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代辦系統的功能雖然有所拓展,但股份代辦轉讓業務的啟動與運行為未上市的風險投資企業的股份轉讓與流通提供的市場化渠道非常有限。
2.產權交易市場的制約。目前,全國各類產權交易市場超過200余家。這些市場的組織形式各不相同,有的注冊為事業法人,有的注冊為公司法人。在隸屬關系上也各不相同,分別隸屬于經貿委、國資局等。全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參差不齊,個別市場的交易規模較大,經營狀況較好,絕大部分的市場規模小、收入低,相當數量的市場處于虧損狀態。一些產權交易所變相進行股份的拆細或連續交易,但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格,蘊涵著巨大的風險。
目前,我國場外市場發展中出現的“亂辦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管理上的松懈。組織無序的“金融超市”,放任自由,場外市場必然成為雜亂無章的“金融垃圾場”,不但不能發揮對風險投資的有效支持,反而會擾亂風險投資的市場秩序。
三、建設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風險投資業發展
(一)繼續發揮主板市場(集中交易市場)功能。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依然是我國大中型企業上市融資的主要市場,但這個市場要有相當一段時間的調整,同時也需要在發展思路和戰略上進行反思。從總量與規模上看,滬深市場依然是未來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積極推出二板市場。深圳中小企業板已經開始運行,但從規模和功能來分析,還遠沒有到位,另外在規范上還存在許多問題。而從市場的需求和決策層面的情況看,中小企業板市場是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板市場的定位為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型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提供了上市融資的便利,同時也為投資于這些高風險、高收益企業的風險資本提供了一條正常的退出通道。建立活躍的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是較好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政府應從各項政策與制度上大力支持。創業板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借鑒和吸取海外創業市場發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
沒有風險投資,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中小風險企業的發展是困難重重的。而沒有健全完善的退出渠道,風險投資是沒有發展前途的。穩步推進二板市場的建立,才是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根本之路。
(三)健全場外交易市場
1.大力培育產權交易市場,以推動風險投資業的購并和回購。目前,全國共有140多個地市級產權交易所,彼此孤立,未形成適應市場需要的全國易平臺,產權流動范圍受到很大限制。此外,目前我國在投資活動方面,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已不安于本地本土的再投資,日益增多的資本急需沖破行政區劃的疆域界限,在流動中找到新出路。但不同地區間在產權交易存在規定和規則上的沖突,客觀上造成了產權交易的效率低、成本高,為異地重組和跨地區并購帶來障礙。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2009年10月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啟動。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于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的搖籃。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