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25 15: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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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中,政府是主要負責方,企業作為社會主要力量之一,是危機治理層級網絡中的重要一員,掌握大量社會資源,無論是作為災害源頭方,還是災害波及方或災害協助方,其能否有效參與都直接關系到政府應急管理的成效。
政府和企業協調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已取得的成績
在SARS、松花江水污染、2008年雪災、汶川地震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爆發與應對中,企業的角色受到了關注。為更大程度地發揮企業作用、更快更好地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各級政府不僅加強了相關的制度建設,而且還積極推進制度的落實。
制度建設。盡管目前政府協調企業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但相關的規定也能從各類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文件中找到。目前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政府與企業協調主要體現在以下13個方面:一是工作原則方面,即強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充分動員和發揮企業單位的作用,通過聯動協調機制,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二是預案體系方面,即企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構成地方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镀髽I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對企業制定適合自身實際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作出了要求和規定。三是預警方面,主要包括整合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監測信息資源,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廣西);定期調點企業、分析重點問題,并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甘肅);倡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舉報各類危險源和災害災難隱患,并予以表彰或獎勵(重慶)。四是先期處置方面,事發地企事業單位必須快速反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委、專項應急委報告(湖南)。對于駐地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由其先期處置,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其主管部門負責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參與先期處置和應急指揮工作(山西)。五是信息協調方面,主要要求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并定期更新(海南);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甘肅、海南、湖南等);企業單位有義務按照省應急辦要求向社會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云南)。六是人力資源方面,即在政府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基礎上,動員企業單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同時企業也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裝備水平,建立聯動協調機制。企業救援力量必要時能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援(內蒙古、貴州、海南、江西、青海等)。七是財力保障方面,即在實施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基礎上,國家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企業應當設立本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湖南);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湖南、江蘇等);進而為此建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基金(云南)。八是物資保障方面,即政府可調集征用企業單位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主要涉及企業儲備臺賬、應急保障服務協議、專項物資調度制度、生產潛力儲備制度、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動態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儲備保障機制等。九是科技支撐方面,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江西、寧夏),加強應急管理人才培養,建立完善應急專業人才的激勵機制(寧夏)。十是善后處置方面,即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憮恤、補助或補償,因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導致傷殘或死亡的,其撫恤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一是保險方面,一方面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北京),政府支持各保險公司推廣針對應急工作的險種(湖南);另一方面,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上海、四川)。十二是教育培訓方面,即企業單位應當根據政府要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十三是責任追究方面,規定企業單位等需對突發公共事件應對中出現的不聽從調遣等違法違規承擔責任(海南、湖南)。
制度落實。從目前看,國家和各省市一方面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業協調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注重通過現實演練來磨合相互行為??傮w來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方面。隨著國家對應急工作的重視,國有企業、高危行業企業在政府的督促下基本上都建立了企業應急總體預案和適應于企業自身的專項應急預案,健全企業內部災害管理機制和制度。為了檢驗企業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及時完善修訂應急預案,國內許多大中型企業均成功開展了應急預案演練。例如:2005年6月10日,國家電網公司與北京市政府聯合舉行了全國首次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北京市電力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聯合演習”,全面檢驗了政府部門與電力企業相互配合的聯動機制。第二,企業應急隊伍建設方面。國家在建設政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力量技術裝備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的同時,也在推進形成由國家級基地、骨干救援隊伍和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組成的礦山、?;仍犖轶w系。天津、河北、浙江、山東、河南、云南、青海等地積極探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模式,采取建立專業救援隊伍、依托消防隊伍調整整合、與企業協議共建等方式,大力推進救援基地建設,救援力量總體規模、分布種類都有積極進展。高危行業(領域)的絕大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加大了對企業專職救援隊伍的資金投入力度,裝備水平有了明顯提高。第三,企業安全生產方面。在國家嚴格行政許可,提高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市場準入門檻,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等多方面工作的壓力下,企業災害事故隱患情況得到改善,減少了突發事件的發生。第四,企業資金保障方面。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礦山(煤礦除外)、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一定標準繳存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為徹底解決“老板賺錢、政府埋單、群眾受害”的不正常現象,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在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昆明等省市開展了試點工作,如無錫市已在江蘇省內率先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并推動藍星化工等25家企業參加投保。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新保險業務也逐步開展起來。第五,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方面。國家已經初步建立以物資儲備倉庫為依托的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國家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正逐步完善。目前,全國設立了10個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并不斷建設完善中央級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森林防火物資等物資儲備庫。部分省、市、縣建立了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抗災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初步形成,并通過與生產廠家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等方式,進一步完善應急救災物資保障機制。第六,教育培訓方面。在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辦法》的推動下,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業務培訓。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全國環境應急管理師資培訓,也為企業應急人才的培訓提供了渠道。
政府和企業協調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存在的問題
目前,盡管我國政府在推動企業參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方面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政府和企業預案體系的協調性較弱。當前,除自然災害、社會安全外,食品、高危行業企業是我國暴發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源頭之一。但目前大部分地區僅大型國有企業、高危行業企業和地方重點企業編制完成了企業應急預案,中小企業應急預案制定情況不容樂觀,“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仍未完全形成。地方各級總體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企業應急預案等不同層次方面的預案體系協調性仍然缺乏,企業較少能參與到主管部門、上級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中,地方政府也較少能切實地全面指導企業制定應急預案,備案和檢查制度并不能根本解決預案體系的協調性問題。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先期處置的靈活性,削弱了政府和企業的快速聯動反應能力。而且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省屬國有企業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之間還存在溝通與協調問題。
政府和企業的協調平臺建設不充分。一方面,政府與企業應急機構和機制銜接不充分。部分縣級政府和中小企業仍未建立應急常設機構,已經建立的存在人員少、活動開展少、應急管理能力低等問題。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業生產運營情況的信息平臺。雖然部分省市通過摸底統計,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社會物資統計數據庫,但該監測系統仍集中于主要應急資源,不能全面涵蓋所有社會資源種類,亦不能及時更新社會資源分布,而且基層政府的資源普查工作仍不容樂觀。同時,企業風險排查不全面、不徹底。除安監系統進行高危行業重大危險源普查外,自然災害、公共安全、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業的風險排查尚未展開,如企業破產可能引發的。
企業參與應急管理的政府動員機制缺乏。由于缺乏長效的政府動員機制,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中,往往存在“政府急,企業不急”的難題。一方面,目前政府安監等部門的監查行為尚不能有效遏制企業違法行為,難以促使其自覺遵守相關制度,主動承擔違法成本,不容樂觀的安全生產現狀使政府的監管工作量和壓力增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外資企業,當前國內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普遍不強。盡管特殊的社會地位和行政隸屬關系迫使國有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承擔應急救援的責任,但在平時的安全生產方面卻并未起表率作用。民營企業家普遍未能認識到參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對政府的應急救援呼吁置若罔聞。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專項調查顯示,全國上千萬家企業里,有過捐贈記錄的不超過10萬家,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慈善捐贈。而且部分捐贈企業還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承諾捐助金額出現不到位情況。在政府鼓勵企業捐助方面由于企業稅收減免的優惠措施不力,抑制了企業捐助的積極性。
政府和企業應急資源儲備方面協調性不夠。首先,目前的應急資源儲備大多局限于地方事故易發領域,政府對罕見災難中應急資源的種類和數量估計不足。近年來多次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均暴露這一問題。其次,企業儲備應急資源的積極性不高。一方面,政府和企業在應急資源儲備的種類和數量方面缺乏深入溝通,造成主要由政府部門推動的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應急資源須由民營企業提供,而現有政府補貼不足以激勵這些企業嚴格遵循儲備要求,關鍵時刻未必能解政府燃眉之急。再次,應急資源的動態儲備制度仍是擺在政府和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
災后賠付中政府和企業的協調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廣泛存在“老板賺錢、政府埋單、群眾受害”的不正常現象。盡管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出臺文件指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并在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昆明等省市試點,以推進企業為安全事故負責,但截至目前,由于政府支持力度小,只有平安、華泰、人保等部分保險公司設立類似險種但未全面推廣,參加保險的企業還不多,覆蓋面較窄,起不到分散風險的效果,而且風險識別和量化的困難也降低了參保的積極性。此外,政府在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臨時征用企業物資的程序尚不規范,補償機制也不健全。
政府指導企業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不足。目前,政府指導、培訓企業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主要由各專業部門承擔,如安監、環保部門各自開展培訓工作,部門之間缺乏整合,政府應急辦公室的協調職能亦未能充分發揮,這無形中增加了企業參與培訓的成本,降低了企業積極性。而且,由于政府部門資源的有限和關注點的局限,政府尚未能對所有企業開展指導和培訓工作,現有的指導和培訓既缺乏系統性,又浮于表面,未能做到深入細致。
政府和企業協調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目前,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政府和企業協調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原因造成:
傳統行政方式的延續。盡管行政體制改革已進行多輪,但政府權責結構、政府職能及其實現方式等仍未得到徹底變革,行政命令方式仍是目前政府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國家和社會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政策和政府對社會資源的調控。這種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及處理方式也全面體現在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中,政府幾乎全盤包辦,但模糊的權責結構阻滯了政府協調聯動的速度,固有的信息不對稱也會使政府缺乏足夠的能力成功應對。
政府資源和技術有限。資源和技術匱乏是目前政府難以有效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直接原因。這里的資源不僅包括了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還包括信息、權威和制度資源。從目前看,后者更為重要,特別是制度和信息。應急管理中,資源的有限加大了協調的難度,同時也使得政府協調的重要性大大增強。而造成目前資源匱乏更為深層次的原因是傳統行政體制未將應急管理整合到日常行政管理中,歷史欠賬太多。
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目前企業未能積極參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企業家缺乏社會責任意識。這里的社會責任意識包括企業守法運營的責任和慈善捐助社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主要是因為缺乏動力和壓力。在企業運營方面,由于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以及法律、行政的約束力較弱,企業缺乏足夠動力遵紀守法。在慈善捐助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國缺乏慈善捐贈的傳統和氛圍,使企業家缺乏社會壓力;另一方面也因為我國慈善捐贈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使企業家難以放心捐贈;同時,企業捐贈中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不到位,也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
國內應急市場相對有限。企業是市場主體,其參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主要以市場方式進行,以取得利潤為目標,但目前國內應急市場尚待開發,尚未形成有效的產品競爭市場,而且國家法律法規的缺乏也使市場容量和產品市場前景不大明朗,地方政府的某些考慮也會減緩應急市場的成熟,這就客觀造成企業缺乏動力參與應急管理。目前,環境污染責任險推進緩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政府和企業協調系統的建議
國內外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和教訓表明,企業在公共危機中的正、負作用不容小覷,需要通過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以系統調用。
發揮市場機制功能,轉變政府應急管理職能和方式。政府應以應急管理職能建設為契機,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方式,弱化命令行政,強化依法行政,調整政府與市場關系,發揮市場機制功能,著重推進應急協調和服務能力建設。政府應急管理應充分借助于市場機制,合理引導企業資金和資源配置,最大化整合社會資源,這不僅有助于減輕政府部門工作量和壓力,而且還能有效調動企業自覺參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積極性。政府還應調整當前在日常行政工作之外單獨建設應急管理體系的方式,通過加強平戰結合、寓應急管理于日常行政,來緩和資源有限的困境,減少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政府應急服務應著重于企業環保、安全等方面面臨的難點,解決企業現實問題。
建立應急預案模塊系統,全面整合政府和企業應急預案。政府應急部門應研究確立應急預案模塊結構,以便政府部門或企業制定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的制定過程中,建立預案的制定方與有關政府部門或相關企業的溝通協調機制,聽取對方意見,充分關注預案所涉單位的權責邊界,為日后應急合作奠定基礎。駐地央企和省屬國有企業應特別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的溝通。預案制定完成后,按照應急預案模塊結構,政府應急部門全面整合所轄區域內各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政府和企業共享的人機互動型應急預案模塊系統。
強化風險排查工作,共同推進社會風險評價體系。風險排查有助于政府和社會全面掌握社會風險源,為災害預警和應對提供基礎信息。目前,針對企業的風險排查工作應在日常行政和專項工作中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大類系統推進,轉變企業作為災害源頭方的傳統認識,客觀定位其災害波及方和災害協助方的角色及功能。在風險隱患排查中,為促使企業自覺行動和動態更新風險源數據庫,福建泉州的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價制度值得借鑒推廣。與此同時,國家須加強對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風險評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此外,我國還應借鑒美國國家基礎設施保護計劃,推進國家基礎設施風險評價和保護工作。在建立有效風險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各地政府應急部門應完善預警機制,通過綜合政府部門和社會信息,及時向公眾和有關單位發出預警并提供應對建議。
健全公私合作機制,形成應急資源動態儲備體系。在應急資源儲備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應因地制宜,在確立專業應急物資和基本生活物資目錄的基礎上,通過完善公私合作機制,建立多元化儲備渠道,確保應急物資準備充足、及時到位。在公私合作中,政府應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基礎上,監察和審計部門應通過有效的監管機制,確保應急物資儲備到位。同時,政府應規范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物資征用程序、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
【關鍵詞】校企合作 應用型本科人才 實習保險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2)03C-0161-03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高教界逐漸形成了一股新的潮流,即普遍重視實踐教學、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國內的諸多高校近年也紛紛在教育教學改革的探索中注重實踐環境的強化,因為人們已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學生社會職業素養和就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一、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培養對校企合作的實踐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應用型本科重在“應用”二字,要求以體現時代精神和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觀、質量觀和教育觀為先導,以在新的高等教育形勢下構建滿足和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的學科方向、專業結構、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教學環節、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全面提高教學水平,培養具有較強社會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要求各專業緊密結合地方特色,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人才,從教學體系建設體現“應用”二字,其核心環節是校企合作的實踐教學。為適應人才培養觀念的創新,目前國內各應用型本科院校積極開展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通過建立和健全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努力促進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是對傳統教育教學體制機制的一種改革與創新,特別要在校企合作教育的模式下,設計培養方案及其實施辦法。在課程體系、教學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按照應用型人才的成才規律安排和組織實施教學,主要在產學合作、教學方法等方面實施重點的改革和創新。
校企合作是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和特殊的組成部分。需要由學校和企業高層領導出面,成立相應的合作組織機構,并將雙方合作的日常工作落實到雙方的具體部門。形式可以是一(校方)對多(多家企業),或一(校方)對一(每一家企業)。
首先,學校應在培養目標、培養標準、課程體系構建、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尋求企業的全面合作,特別是應聘請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學校教學建設與改革工作,使其在直接承擔教學工作、成為學生在企業的導師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其次,在真實的環境下學習是應用型人才培養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對學生在企業學習(實習)階段的安排給予特別重視,并注重實效。
二、應用型本科院校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構建是校企合作有效化的重要保障
應用型本科院校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使命,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此,決定了應用型本科院校需要貫徹“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方針,大力推行“產學研合作、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及時調整教育教學內容,突出實踐教學,積極推進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努力形成以學校為主體,企業和學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訓練學生的實踐教學模式。
作為一種實踐教學制度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進行專業實習和頂崗實習,是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也是今后學校教學改革重點加強的方面。隨著高校學生實習規模的擴張,實習功能的變化,實習形式的多樣化,以及實習傷害事故的不斷出現,實習制度面臨嚴峻考驗。實習對學校、實習企業、學生三方共贏的積極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旦發生實習傷害事故,不僅牽涉到受害學生和學校,還牽涉到提供實習場所或崗位的企業,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公正,不僅遭遇實習傷害之痛的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地維護,而且會影響到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會嚴重挫傷企業接收學生實習的積極性,阻礙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制度健康、有序地推進,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在實習生這個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法規的缺位?,F階段我國還沒有完善的關于學生實習的法律制度。對于實習學生合法權益保護仍是空白。由于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被安排到實習企業實習的在校學生與實習企業之間并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因此,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也就是說,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所以不能通過工傷賠償來獲得救濟。由于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基本身份還是學生,實習期間并不與實習單位構成正式勞動關系,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處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由此不僅給受到侵害的學生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造成困難,也給提供實習機會的企業單位和學校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因此有必要構建實習保險保障機制來保障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實習傷害事故。
對學生而言,建立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梢允箤W生在實習期間得到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保障。學生到企業真實的工作崗位頂崗實習,其工作環境的安全風險較校園而言會有所增加,一旦發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以后,及時治療及經濟的補償是必不可少的。頂崗實習期間學生由于兼具學校學生和企業實習生雙重身份的特殊性,因而由學校還是企業來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難以界定明確,一些學校和企業原本良好的合作關系可能會因為一次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傷害賠償問題而陷于停滯或中斷,影響校企合作的長效化。
對學校而言,建立頂崗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是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化、長效化的重要環節。目前,諸多院校的頂崗實習活動還存在保障機制不夠完善的問題,尤其是保險保障機制上的缺陷。大部分院校只是通過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或者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真正發生學生的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時,往往只能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由于沒有形成制度化的文本,缺乏統一的事件處理標準及流程,通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與實習單位談判。
對企業而言,目前接納大學生實習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校的請求,二是企業為節約成本。而在接納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中,企業始終是作為享有更多主動權的一方,學校和學生更像是“弱勢群體”。對于第一種情況,企業原本對畢業生的需求欲望并不強。出于人情的因素接納了學生實習,一旦發生實習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企業不僅要承擔經濟損失,而且還會影響安全生產技術指標,久而久之,企業與學校合作就失去了興趣,形成了校企合作“一頭熱”的現象。而對于第二種情況,一些企業為降低用人成本。主
動找學校聯系實習學生,但實質上,這種校企合作的出發點更多是企業出于成本考慮,因此,一旦發生實習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也就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常常會出現實習單位推脫賠償責任或拖延賠償時間、減低賠償金額的情況。
三、大學生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構建的實踐
以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為例進行探討。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作為一所以工科為主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基于長期堅持的“崇尚實踐、知行并重、堅持走實踐育人之路”的辦學傳統,已經形成了比較鮮明的“實踐育人”的辦學特色,在工程教育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學校緊緊抓住教育部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試點的契機,進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的工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從而實現辦學理念、模式、特色、聲譽的進一步提升,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合格工程技術人才。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根據教育部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試點有關精神,密切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級工程技術人才的需求,遵循“解放思想、開放借鑒、校企共贏、精心組織、持續改進”的原則,深化工程教育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進一步深化“互利雙贏”的校企合作,在企業深度參與下,以實際工程為背景,以工程技術為主線,著力提高學生的工程意識、工程素質和工程實踐能力,培養適應企業一線需求的高素質工程師。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充分保障學校、企業、學生三方的權益,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施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將商業實習保險引入實踐教學過程中,建立實習保險保障機制。
學生實習過程中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是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實習所不可回避也無法抗拒的一個現實。而一旦發生實習傷害事故,作為實習學生組織管理方的實習企業和學校都將無可避免地卷入侵權責任認定和賠償責任承擔的旋渦之中。這必將直接影響到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實習活動的積極性,同時也將毫無疑問地削弱用人單位接收實習學生的意愿,而這又將對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陀^地說,實習傷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不單是事故責任不清晰,學校、實習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其責任能力的有限性,確實也難以承擔動輒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費。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有效地救濟與保障實習事故中受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同時又可使實習企業和學?;砻庥诔林氐氖鹿是謾噘r償責任?
針對實習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害事故,一些院校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商業保險角度分析,實習責任保險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現階段我國在處理實習學生傷害事故中常用的兩種保險形式。但他們針對的是不同性質的學生傷害事故,因而保險性質也有所不同。實習責任保險設立的基礎是實習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權行為,屬于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學校是被保險人,實習學生是保險中的第三人。實習學生人身健康安全受到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害,保險人則以賠償者的身份代替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彌補學生因企業及學校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以學生自愿參加為原則,是學生及其家長在審視學校實習環境、實踐教學設施等外在因素之后,經過考慮決定是否投保。在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中,學生身兼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重身份,學校只是為學生及家長購買該險種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并不是保險的當事人。該保險的目的在于使學生在遭受意外傷害后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以減輕學生及家長的經濟壓力。此種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且其賠償限額往往極其有限,不能滿足重大傷亡事故中學生的賠償目的。實習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在校學生在實習過程因實習企業及校方的原因導致實習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企業及學校承擔的部分或全部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實習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于實習企業及校方依法對實習學生應負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學校參加實習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轉移這方面的風險,從而有精力從事正常的教育活動中。因此。實習責任險范圍應該具有更大的空間。
實習責任保險是以實習企業及學校侵權責任為要件,借以拓寬企業及學校賠償途徑。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不完全以學校的侵權責任為要件,無論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只要發生意外事故,并引起學生疾病、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都應當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一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形式,針對所有的學生意外傷害。實習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習學生傷害事故可以預防,但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因此,實習責任保險對當前應對企業及學校侵權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國內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最初是為解決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而設立的,也稱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2006年年底,根據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推薦,教育部職成教司委托相關機構,就如何開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保險產品,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進行調研。2008年9月,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主辦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研討會在大連召開。與會代表們針對設立“學生實習責任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充分的研討和論證,并一致認為應盡快推行這一險種。2010年初,國內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幾家規模較大的財產保險公司試探性地推出了這一商業險種,主要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這一險種的突出功能在于將實習企業和學校的事故責任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實現了事故責任承擔的社會化,構建了實習傷害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社會承擔”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