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18 11:21: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理學分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瘦肉精是食品科技創新的產物之一,早期國外研究發現,瘦肉精對促進動物生長,提高動物瘦肉率和屠宰率有顯著功效,但人體攝入的瘦肉精含量較大時,對心血管系統和神經系統具有刺激作用,會引起心悸、心慌、惡心、嘔吐、肌肉顫抖等臨床癥狀,攝入量過大還會危及人的生命。隨著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相繼發生,各國逐漸對瘦肉精實施禁用和限用。然而在我國,瘦肉精問題已困擾了我國消費者20多年,雙匯瘦肉精事件曝光后,隨著政府監管力度的空前加大,瘦肉精添加一度偃旗息鼓,但最近的事實表明,在所謂食品科技創新的推動下,各種對人體有害的食品添加劑禁而不絕,繼續禍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其主要表現在:
1.有害食物源添加劑的變種在增加
以瘦肉精為例:2012年11初上海市藥監局的檢測數據顯示,生豬養殖中從違禁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的一種)③已經轉向使用萊克多巴胺④等替代品。最能說明有害食物源添加劑的變種在不斷增加的事例,莫過于2012年3月1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新型“瘦肉精案件”。該案源于2011年4月岳陽市云溪區畜牧水產局的一次例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某飼料經銷商產品中附帶小包飼料核心料,當時懷疑是瘦肉精,卻檢測不出是什么物質,送到北京檢測,才發現是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А⑤,一些推銷企業叫它科倫巴胺,以強調這個新產品既有鹽酸克倫特羅的超強效果,又有萊克多巴胺的超快代謝速度。由于這種新型瘦肉精添加劑被單獨裝在沒有廠名廠址的小塑料包里,給豬喂食時摻入一點,就像做菜時放入味精,有很大的隱蔽性。本案查獲的新型瘦肉精添加劑苯乙醇胺А共有127包,如果流入市場,可配成636噸豬飼料。據辦案人員介紹,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А是福建龍海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生產,2010年該公司曾因“風聲緊”一度停產,但在旺盛的市場需求下,很快又重操舊業。值得一提的是“苯乙醇胺А”只是該公司所轄營養研發部研究出來的眾多食品添加劑中的一種新產品。
2.有害食物源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在不斷擴大
盡管早在1997年農業部就嚴禁將瘦肉精作為動物的促生長劑使用,但在某些不良企業和個人的所謂創新之下,通過改進添加劑的配方,使包括瘦肉精添加劑在內的有害食物源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自2011年3月河南雙匯瘦肉精事件后,非法添加瘦肉精被列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但從各方面反饋的情況來看,被瘦肉精污染的不僅僅是生豬養殖。有害食物源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從最初的生豬,幾乎擴大到了所有被圈養的牲畜、禽類和水產養殖。例如,2010年深圳有13人因食用蛇肉導致瘦肉精中毒;2011年被媒體曝光的河北昌黎等地一些養殖戶用添加了瘦肉精的飼料給羊喂食;2012年年初為備戰倫敦奧運會,有關部門對江蘇省體育局訓練中心附近市場上20多種食品做了與瘦肉精相關的抽檢,結果發現牛肉中瘦肉精明顯超標;2012年4月遼寧省有關部門公布了從2011年3月29日起全省開展“瘦肉精”專項整治活動以來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耐人尋味的是,在曝光的11起典型案例中,有10起為牛肉飼料中添加瘦肉精案件[3]。從以上所收集的現實材料來看,許多披著食品科技創新外衣的不法之徒,正以科技的名義行危害人們生命健康之實。對食品科技創新進行法律規制應該說是一項緊迫而又重大的事情。
二、食品科技創新法律規制的應然走向
(一)食品安全應成為食品科技創新法律規制的首要目標
食品科技創新與所有科技創新一樣,需要不斷地超越現有技術,并取得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⑥。然而,對于食品科技創新而言,除了具備一切科技創新的共同品質外,更需要關注人類對食品安全的需求。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理應成為法律規制食品科技創新的首要目標。所謂食品安全,目前在理論上有多種解釋,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包括三方面,一是從數量的角度,要求人們既能買得到,又能買得起所需的基本食品;二是從質量的角度,要求人民所消費的食品不僅營養全面、結構合理,而且安全健康;三是從發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獲取符合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可持續性[4]。第二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對消費者的安全性,即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5]。第三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是指持續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不斷改善環境生態質量,使人類社會持續、長久地存在與發展。它包括食品衛生安全、質量安全、數量安全、營養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續性安全六大因素[6]。無論我們對食品安全作何種闡釋,有一點是得到人們普遍認同和共同承認的,即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制作和實用不能對人體健康造成顯性或隱性的損害,食品安全的核心就是不能對人們的生命、健康造成傷害⑦。將食品安全作為食品科技創新的首要目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從權利角度來看,法律賦予了自然人生命權和健康權,這兩個權利關乎自然人的生存和發展,是自然人最基礎的權利,但自然人生命與健康的質量,皆維系于日常消費的食品質量。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個體生命健康,而且從長遠的觀點來看,還影響到人種的敷衍和質量。因此,對待食品安全,我們應該從保護人權和關注整個人類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它,從這個意義上說,將食品安全確立為食品科技創新的首要目標,也是保障人權,維護人類社會安全的需要;第二,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是我們既定的目標,豐富的物質生活是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這在客觀上要求我們不僅要為民眾的生活需要而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豐富多彩的生活消費品,而且要真正將“食以安為先”落實到實處。為此,為公眾提供衛生安全、質量安全、數量安全、營養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續性安全的食品,理應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需要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食品生產和經營的規范和調整,使用的是“食品衛生”這一概念,但研究表明:“食品衛生”這一概念強調的僅僅是食品是干凈的,未受污染的,且側重于加工、流通過程各環節的監控,基本上將種植、養殖環節排除在外”[7],顯然這并不能確保經營者提供的食品不致危害人體的健康,換言之,衛生的食品并不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因此,如果我們將食品衛生確立為法律規制食品科技創新的首要目標,并不能達到有效避免食品科技創新失控和濫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應成為食品科技創新的法律底線
將食品安全確立為食品科技創新的法律底線,需要正確處理好食品安全與食品科技創新的關系。要正確處理好這二者的關系,需要對安全與創新做到統籌兼顧、不可偏廢。首先,我們不能因強調食品安全而阻卻食品科技的創新。科技是需要不斷創新的,創新是科技的使命和靈魂。科技通過創新在不斷提高自身發展水平的同時,也成為了推動人類不斷進步的強大動力,現代人類所締造的工具文明無一不打上了科技創新的烙印。因此,科技創新作為激發人類創造力的活動,理應是最寬松的、最自由的領域,人們應當給予其最大限制的寬容,法律應當給予最大程度的創新自由,而不是濫加限制和羈束。其次,食品科技創新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制。任何領域的自由都是相對的,不存在無限度、無節制的絕對自由,科技創新活動亦概莫能外。如果我們不加限制地放任科技領域的創新活動,那么人類的創新活動就很有可能反過來成為威脅人類自身安全的一股力量。幾千年來人類在征服自然過程中屢遭重創的慘痛教訓就是最好的證明。隨著食品安全事故的接連曝光,現代科技創新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越來越被人們所認知和了解,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這種人類自身所創造的威脅力量,業已成了人類自身反躬自問的一個“全球性倫理問題”[8]。而對這種現狀,通過法律對人類的科技創新活動進行有效規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十分重要而又緊迫。認識到這一點,對當今的食品科技創新活動的走向具有重大意義。因為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物質載體,是“民之天”,更何況食品科技創新活動具有與生俱來的潛在的風險,因而更不能淪為一種任意性的純粹自由創造活動,而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
正確處理食品安全與食品科技創新之間的關系,歸根結底無非是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同時,繼續保持食品科技創新的活力,要做到這一點,筆者認為唯一的辦法就是法律在對食品科技創新進行規制時,應將食品安全設置為食品科技創新不可突破的底線。因為,一方面在人類解決溫飽問題后,安全往往成了人類第一需要,成了現代社會提供給人類的最低限度的庇護與保障。將食品安全確定為食品科技創新的法律底線,既是食品科技創新活動不能突破的最低限度,同時也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食品科技創新實施干預的最大邊界。因此,它仍然為食品科技的創新自由預留了巨大的活動空間,這樣的法律規制既不會抑制,更不會扼殺人們在食品科技創新領域的活力和動力。另一方面,對食品科技創新設置一條安全的底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食品科技創新活動帶來了些許的羈束,但這是一種理性的限制,因為在食品安全的框架內,食品科技創新活動仍然是自由的,正如我國經濟法泰斗李昌麒教授所言:“事實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僅僅是對自由不當行使的約束”[9]。因此,為食品科技創新設置食品安全的底線,與食品科技創新對自由的訴求并不相悖,這與火車的自由馳騁離不開鐵軌的束縛是一樣的道理,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障食品安全也是實現食品科技自由創新的內在需要。
事實上,安全與創新的關系問題一直為我們所忽視,國家通過法律手段組織和管理科技活動長期以來堅持的是一條腿走路,即熱衷于鼓勵和支持創新,而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缺乏必要的警醒與正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在全部75個條文中涉及鼓勵科技創新和鼓勵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的地方有29處,而涉及科技創新安全的表述沒有任何提及,立法的這種價值取向,既不利于人類科技創新活動的可持續發展,也有悖于法律的內在特性和使命,因為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源于對“發自對人性中或宇宙中與生俱來的種種黑暗勢力的正視和醒悟”[10]。近些年來所發生的每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無不在刺痛善良人們的神經,也使得人們對正確處理好食品安全與食品科技創新二者的關系有了更深切的理解和共鳴,并開始反思我們在利用法律手段組織和管理科技活動中所一貫秉持的態度和立場。法律不僅僅要擔當起推動科技不斷創新的使命,同時也應擔當起規避科技創新活動可能或已經帶來的種種負面效應。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處理好食品安全與科技創新之間的關系,就是法律不僅僅要發揮鼓勵科技創新的引導功能,同時法律也要發揮起控制、懲戒功能,以抑制食品科技創新領域種種惡性的恣意蔓延。
(三)進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當前我國食品領域的亂象尤以生產和銷售環節為甚,申言之,食品科技被用來為惡主要存在于科技成果的應用環節。因此,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該成為食品科技成果推廣和應用具有羈束性的價值指引,進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應該成為法律規制食品科技創新活動中的一個重點領域。
食品科技在生產與銷售中之所以亂象環生,主要原因是對經濟利益的極端追求。毋庸諱言,借用食品科技來提高經濟效益本無可厚非,沒有經濟利益的訴求,科技創新將有被窒息的危險,法律之所以一直高調鼓勵科技創新,個中原因大體就在于此。但在高度市場化的今天,經濟目的至上性和效率優先原則往往會遮蔽人們對科技創新安全的關注,為了個體經濟的增長和財富積累,食品科技的非法濫用將會以常態化的方式與監管部門上演一幕幕貓和老鼠的游戲。要改變這種狀況,除媒體的持續關注和輿論的道德譴責外,以法律為手段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才是我們最可靠的長效機制。為此目的,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風險評估法律制度。建立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意味著任何食品科技在投入生產和流通領域之前都必須進行相關安全性風險評估。該制度的實施將使我們“在保證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成果的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估計和預見其利用的有害結果,以抑制科技活動所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引導科學與法律實現互動”[11],建立完善的食品科技成果風險評估法律制度對于預防和控制食品科技成果的濫用意義重大,它將為抑制目前市場上各種食品添加劑的非法濫用起到一個安全閥的作用,具有正本清源的功能。當然,為了使該評估制度有更高的權威性和可行性,其制定過程應廣泛聽取食品生產者、消費者和流通環節經營者的意見,讓相關的社會成員深度參與其中,使他們充分享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制定的參與權和監督權。
其次,鼓勵食品科技成果風險檢測方法的創新。對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風險的評估,需要借助一定的科技實力作支撐,解決食品科技創新所帶來的安全問題,歸根到底最終還是需要食品科技技術本身的進步來解決,尤其應關注有關食品的安全與控制技術(又稱食品安全的保障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客觀地說,當前我國在食品科技成果風險檢測方面的技術相對比較落后,以瘦肉精的檢測技術為例,目前能快速檢測出的瘦肉精添加劑主要有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種瘦肉精添加劑,而新型瘦肉精添加劑的變種在不斷地出現,例如苯乙醇胺А、齊帕特羅、賽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劑在四川、浙江等地早已面市,在浙江、嘉興等地一次就查獲尚未銷售完的苯乙醇胺А核心料1380公斤,可配成豬飼料700多噸。這些新型瘦肉精添加劑目前地方監管部門很難檢測出來。遺憾的是我們對苯乙醇胺А、齊帕特羅、賽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劑的快速檢測技術的研發工作才剛剛起步,更令人沮喪的是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合成新的瘦肉精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比如把萊克多巴胺的羥基打斷,加上一個亞硝基就能合成萊乙醇胺А,而且原來能檢測出萊克多巴胺的儀器對這種新型的瘦肉精添加劑卻無能為力。
總之,我們在運用法律對食品科技創新進行規制的過程中,決不能忽視對食品科技創新風險檢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的褒獎。否則,我們將在這場圍繞食品科技創新而展開的“道魔之爭”中敗下陣來。
三、簡評《專利法》第22條的立法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的規定,一項科技創新要被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必須具備“三性”,即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專利法》第22條關于專利授予“三性”的規定,在專利領域均具有其特定的立法價值,但在食品科技創新法律規制的視野下,我們重點關注的應該是關于“實用性”的立法價值。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專利法》的實用性定義蘊涵了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科技創新必須符合客觀規律。
關鍵詞: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共同理性;比較;求同
一 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水火不相容”?
西方自然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長期以來都處于論戰狀態,它們對法律的概念、法理學的范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等一系列法學核心問題的看法迥然不同。國內法學界對它們的比較研究重點也偏于突出二者間的差異和分歧——更準確地說,強調二者的“不同之處”,即“辨異”成為國內法學界相關研究的基本視角。如張文顯教授在《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一書中對此二者的相關闡釋就是“辨異”研究的“產物”:首先,張教授分別闡述了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的不同征貌。他指出“理性主義”、“個人主義”、“激進主義”、“分權主義”和“社會契約論”等是自然法學的顯著特征;接著作者認同哈特的歸納,認為重視對法律概念進行語言分析、主張法律命令說、堅持法律應與道德相分離及視法律制度為封閉的邏輯體系是分析法學的主要特點。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指出法與道德有無必然聯系是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長期爭論不休的焦點問題,“實際存在的法和應當存在的法的分離……是辨析實證主義法學和自然法學的基本標準”。然而,與這種細致的“辨異”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于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的共同或相通之處,張著卻幾乎只字不提。而呂世倫教授在對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進行“辨異”研究時則提及了它們之間的某些共通之處,他在《法理的積淀和變遷》一書中寫道:“古典自然法學的主張,在先進國家中已被吸收到實證法律里面”,“其追求的理想(人權、民主、自由、平等)都包含在現行實證法律之中”。然而,通觀全書,此二學派的相同之處并未真正成為呂文有關比較的重點——雖然一本以“法理的積淀和變遷”命名的著作本應對此二流派間的“同”進行重點論述,因為“法理的積淀”必定是法學流變中的不變之處,而這種“不變”只有通過梳理不同法學理論、法學流派間的共同點、共通性才能體現出來,對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價值理念上的一致性的簡單提及只是作者“辨異”研究的點綴之筆。
應該說,以“辨異”為視角對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的比較研究在國內法學界隨處可見。這些論述要么和《法理的積淀和變遷》的處理方式一樣,在重點“辨異”的同時簡單地提及二者間的某種相同之處;要么與《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的思路相似,在強調二者差異和分歧時避而不談其間的相似點。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中的有關比較屬于前一種情形。在書中,可以看到這樣的話:“從‘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這兩個命題的對立性來看,自然法學與分析法學的理論可以說是截然對立的,仍然可以看到,分析法學自然法學劃分良法與惡法的標準都是道德標準”——對于這種共同的道德標準到底是什么,書中未再加以說明;而分析二者的“截然對立”卻占了此書的好幾頁篇幅。由此可見,分析二者共同的道德標準——即在二者間“求同”并非是此書探討的論題,而“辨異”才是它所秉持的基本視角。同樣,葛洪義教授在《法理學導論》一書中雖然指出自然法學的“價值判斷”和分析法學的“實證判斷”“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互補的”,但是,對于二者為什么是統一的,又如何統一,書中并未作出說明。葛著詳細說明的是二者“在思維結構、研究傾向、認識范疇上確有重大區別”。比較而言,后一種情形在國內更為常見。如劉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張恒山先生的《法理要論》、何勤華教授的《西方法學史》等書的有關論述就和《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一書的思路一樣,只分析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的不同之處,對二者相同之處卻絕口不提。長期以來,這種“辨異”研究的“一枝獨秀”使國內法學界對此二流派間的關系形成這樣一些認識:“實證法學的突出特點是對自然法的否定”;“一般法學都排斥自然法學”;“對自然法的拋棄和以‘實證’路徑為代表的研究法律的新路徑的開辟,標志著啟蒙時代的終結和近代法律學說的興起”……這些認識都強調二者間“針尖麥芒”式的分歧。筆者認為,這些認識在一定范圍內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在過于濃厚的“辨異”語境中,這些認識容易被夸大成為有關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之關系的唯一判斷。
也就是說,國內法學只重“辨異”、忽視“求同”,或只“辨異”不“求同,這種畸輕畸重的法學比較研究現狀造成了這樣一種誤導性印象:西方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完全是水火不相容的。這種認識的泛濫導致有學者甚至認為:西方法哲學從自然法學到分析法學的“近現代轉向……造成了西方法哲學史的‘斷裂”’。這種判斷顯然是偏頗的。事實上,在充滿歧見、顯而易見的概念命題之爭的背后,自然法學與分析法學在為數不少的重要問題上存在著廣泛而深刻的一致性,如在思維方式、對人性的理解、對法律的目的和法學的意義的認識等方面都是大同小異的。就其思維方式而言,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都根源并皈依于西方文化頂禮膜拜的理性精神。在“理性”發展的邏輯鏈條中,它們形成為前后承繼的不同發展階段。再者,它們都認為人性在普遍的意義上具有自私自利性,為滿足個人的私欲人們隨時都可能兵戈相向;同時又都承認人性中也存在著有限利他的一面,相信憑藉理性的力量人類能夠謀求和實現秩序與和平。此外,它們都把實現人類普遍的民主、平等、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權視之為法律制度的終極目的及各自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由此一視角——即辨析二者的相同之處的“求同”視角觀之,西方法學由自然法學到分析法學的轉向,與其說是體現了二者間的分歧與對立、一種“決絕式”的“斷裂”,毋寧說是西方法哲學內在的同一連續性邏輯發展使然。
由于篇幅所限,后文擬著重探討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維方式等方面的共通點和承續性,并以此為契機對國內法學比較研究的視角問題作出反思與批判。
關鍵詞:整體法;隔離法;力學
在力學中,解決力學問題時,往往遇到這樣一類情況:題中被研究的對象不是單一的一個物體,而是互相關聯的幾個物體組成一個系統。解這一類問題,一般采用隔離法:即把各個物體隔離開來,分別作受力分析,再根據各自的受力情況和運動情況,應用牛頓運動定律和運動學公式,列式求解。但在這類問題中,往往單用隔離法很難求得結果,解決過程也十分繁復,甚至用隔離法解簡直無從著手。這時,我們不妨試用整體法:即把整個系統當作一個整體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受力分析,再列式求解。這樣做,往往能使原來很難求解的問題簡單化,無從著手的問題也迎刃而解。
整體法是從局部到全局的思維過程,是系統論中的整體原理在力學中的應用。它的優點是:通過整體法分析物理問題,可以弄清系統的整體受力情況,從整體上揭示事物的本質和變化規律,從而避開了中間環節的繁瑣推算,能夠靈活地解決問題。通常在分析這一整體對象之外的物體對整體的作用力(外力),不考慮整體內部之間的相互作用力(內力)時,用整體法。
隔離法就是把要分析的物體從相關的物體體系中隔離出來,作為研究對象,只分析該研究對象以外的物體對該對象的作用力,不考慮研究對象對其他物體的作用力。它的優點是:容易看清單個物體的受力情況,問題處理起來比較方便、簡單,便于理解。在分析系統內各物體(或一個物體的各個部分)間的相互作用時用隔離法。
整體法和隔離法是力學部分常用的解題方法。可以先隔離再整體,也可以先整體再隔離。這就是整體法與隔離法的綜合應用。整體法與隔離法的綜合應用時系統的運動情況通常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系統處于平衡狀態
整體都處于靜止狀態或一起勻速運動時,或者系統內一部分處于靜止狀態,另一部分勻速運動。以上這些情況,整體都平衡,整體內每個物體所受合力為零,整體所受合力也為零。這樣,根據整體的平衡條件,就可以確定整體或某一個物體的受力特點。
例1:在粗糙水平面上有一個三角形木塊abc,在它的兩個粗糙斜面上分別放兩個質量m1和m2和木塊,m1>m2,如圖所示,已知三角形木塊和兩物體都是靜止的,則粗糙水平面對三角形木塊()。
A.有摩擦力的作用,摩擦力的方向水平向右;
B.有摩擦力的作用,摩擦力的方向水平向左;
C.有摩擦力的作用,但摩擦力的方向不能確定,因為m1,m2,θ1,θ2的數值并未給出;
D.以上說法都不對。
解析:這樣類型的問題優先選用整體法,根據整體受力平衡,則很容易判斷水平面對三角形木塊摩擦力為零,且彈力等于整體的重力之和,所以選項D正確。
例2:如圖所示,質量m=5Kg的物體置于質量為M=20Kg的粗糙斜面上,斜面的傾角α=370。用一平行于斜面向上、大小為40N的力F推物體,使物體沿斜面M向上作勻速運動,這時M保持靜止狀態(g=10m/s)。則地面對斜面的摩擦力大小為________N,斜面對地的壓力大小為_______N。
解析:這種類型通常習慣利用隔離法分析,先分析物塊,在對斜面體進行分析,過程比較復雜。如果利用整體法會比較簡單,因為整體都處于平衡狀態,所以合力為零。根據整體水平方向平衡,可以得到地面對斜面體的摩擦力f=Fcosα=32(N),根據整體豎直方向平衡,得到地面對斜面的支持力N=(M+m)g-Fsinα=226(N)。
二、系統處于不平衡狀態且無相對運動
由于系統內物體間沒有相對運動,即整體內每個物體都具有相同的速度和加速度,這時整體所受的合力提供整體運動的加速度。這種情況利用整體法,更容易把握整體的受力情況和整體的運動特點。
例3:光滑水平面上,放一傾角為的光滑斜木塊,質量為m的光滑物體放在斜面上,如圖所示,現對斜面施加力F,若使M與m保持相對靜止,F應為多大?
解析:由于斜面光滑,物塊只受重力和斜面的彈力,而且和斜面一起運動,則先隔離物塊分析受力,計算出加速度a=gtan,方向水平向左,再根據整體法可以求得F=(M+m)gtan.
這是典型的整體法與隔離法的綜合應用(先隔離后整體)。
三、系統內部分平衡部分不平衡
這種情況由于系統內物體的運動狀態不同,物體間有相對運動,通常習慣用隔離法。若系統內兩個物體一個處于平衡,另一個處于不平衡狀態時,也可以利用整體法來分析,有時會使問題簡化易于理解。當然,這種情況整體所受合力不為零,整體所受合力就等于不平衡物體所受的合力,用來提供不平衡物體的加速度。例4:若例3中使M靜止不動,F應為多大?
解析:這就是非常典型的系統內部分平衡部分不平衡的問題,物塊在光滑的斜面上沿斜面加速下滑,處于不平衡狀態,而斜面體在光滑的水平面上由于外力F作用而保持靜止不動,及平衡狀態。這種類型許多學生都習慣用隔離法分別對物塊分析,從而計算出物塊和斜面之間的彈力,然后再分析斜面,根據斜面的平衡來確定外力F的大小。
這種類型如果利用整體法來分析要簡單得多,這里整體所受的合力就等于處于不平衡的物塊所受的合力。當然,這里首先要根據物塊受力明確物塊的加速度,方向沿斜面向下。
整體受力為:重力(M+m)g、地面的支持力N和外力F
利用正交分解法,將加速度分解為水平方向ax=acos=gsincos;豎直方向ay=asin=gsin2,
再根據牛頓第二定律得到:F=max=mgsincos=mgsin2,(M+m)g-N=may=mgsin2
這種方法很顯然要比分別隔離來計算要簡單方便。
例5:質量為M的框架放在水平地面上,一輕彈簧上端固定一個質量為m的小球,小球上下振動時,框架始終沒有跳起。當框架對地面壓力為零瞬間,小球的加速度大小為()。
A.gB.gC.0D.g
解析:這里框架恰好平衡,而小球不平衡,利用整體法,由于框架對地面的壓力為零,則整體只受到重力(M+m)g,合力即為(M+m)g,方向豎直向下,提供小球的加速度,所以(M+m)g=ma,即a=g,所以選項D正確。這一題如果用隔離法分析過程要復雜麻煩。
例6:A、B兩小球分別連在彈簧兩端,B端用細線固定在傾角為30°的光滑斜面上,若不計彈簧質量,在線被剪斷瞬間,A、B兩球的加速度分別為()。
A.都等于;B.和0;C.和0;D.0和
解析:這里在剪斷細線瞬間,小球A仍處于平衡、而B處于不平衡,如果利用整體法,將A、B和彈簧看成整體,則整體受力為,重力(MA+MB)g,斜面的彈力(MA+MB)gcos300,彈簧彈力為內力,整體合力為(MA+MB)gsin300,等于B所受的合力,則B的加速度a=,則選項D正確。
綜上所述,在分析多個物體相互作用時,靈活運用整體法和隔離法對問題的解決將會帶來很大的方便,特別是在教學過程中有意識地培養學生整體法的思維意識,幫助學生能夠更加全面地理解力和運動的相互關系,更加有利于學生思維能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1]梁昆淼.力學,上冊(修訂版).高等教學出版社,1978,12修訂第2版,64.
[2]漆安慎杜嬋英.力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7,1版,222.
[3]中國大百科全書,物理學,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7,1版,1236.
[4]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級中學試用課本,物理,第一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5,1版,109.
案例名稱:黃花獲獎糾紛案 基本理論:
1.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 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稱。
2.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人 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我國著作權法保 護對象包括以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成創作的作品。
3.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法 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民事活動。
4.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 法律制度。
5.監護的職責是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 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被監護人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 向其交付財產并匯報賬目。
6.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有密切關系。法律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作為義務要 求人們必須依法做出一定行為。
分析: 1.黃花學畫三年,參加全國幼兒園繪畫比賽,獲獎金 5000 元,符合知識產權法,黃花的 畫屬于藝術作品,所以屬于著作權范疇,黃花的獎金 5000 元屬于依法享有財產權。 2.黃花 6 歲,屬于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黃花的父母是她的 監護人,可以對黃花的財產及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但是黃花的父母沒有處分其 財產的權利,在黃花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像黃花交付這 5000 元獎金。 3.獎金是對黃花作品的一種肯定,是獎勵作者本人的,幼兒園作為一個教育機構,老師 作為一個教育者,教書育人是他們的義務,所以幼兒園及張老師均無權要獎金。
分析結論: 獎金應歸黃花所有,幼兒園、張老師及黃花父母均不應當得到獎金。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報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報告的基本結構
案例分析報告作為案例分析結果的書面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學術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必須反映案例分析的邏輯關系和分析結果;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學術體的正式書面文書,它又具有一定的規范格式要求和語言文字要求。這種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點和邏輯分析線索;因此,案例分析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內容:標題、摘要、關鍵詞、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問題診斷與分析、對策與建議、結論。按照案例分析論文體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標題
一般案例分析報告的標題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標題,采取中性的寫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組織名稱作為主標題,以案例分析的主題內容為副標題,使讀者能夠從標題中看出案例發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內容。
②摘要。作為案例分析報告,要對案例分析的過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結論及案例分析的意義和作用進行概括性的闡述。
③關鍵詞。按照學術論文的規范與慣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個關鍵詞。 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編寫請對你選擇的案例進行簡要的概述(大約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這是案例分析報告的主體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邏輯線索,案例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問題診斷與分析、對策與建議、結論。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內容絕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著緊密的邏輯關系。案例分析部分要與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應,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對案例正文的基本內容、組織背景和特點、案例的事件及人物關系等信息應該有一個基本的理解和認識;在問題診斷部分,針對案例正文內容中所包含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在對策與建議部分,根據問題的診斷提出對應的解決辦法和對策,最后得出結論。各個部分之間都存在著相互鋪墊、遞進的關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個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對你的理解、問題診斷、對策與建議做出支持性解釋、理論支持及經驗借鑒等理由說明。
(2)案例分析報告書寫的準備與計劃
案例分析包括的書寫準備與計劃工作可以與案例正文編寫的準備和計劃同步進行。與案例正文編寫不同的是,案例分析報告是在案例分析討論交流的基礎上將討論交流的結果以書面的形式表達出來。所以,案例分析報告的資料和素材多數來自案例分析討論的原始記錄、原始資料查證、理論和經驗參考等。在案例分析報告撰寫計劃中,應該按照案例分析學習的基本步驟和過程,確定每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主要內容,并將工作落實到具體的人。同時在每個階段要對該階段的工作進行小結,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報告的起草與修改
案例分析報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討論交流活動結束之后開始。按照案例分析報告(論文)的基本格式草擬一份案例分析報告(論文)的大綱,按照大綱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過程中的基本資料、數據和基本理論框架,逐步撰寫。報告(論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須要進行修改。修改工作與案例分析再一次聯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競爭性思維對案例分析報告(論文)進行批判式討論。如果案例分析的內容能夠經得起這種批評式討論,一一排除競爭性解釋,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說服力。一般這種討論修改需要經過3-5次,最好每一次討論能夠尋找不同的人員參加,可以廣泛聽取意見,使得案例分析報告(論文)更加嚴謹周密。
刑法作為我國最重要的法律規范之一,其研究內容涉及到罪犯犯罪行為的申訴判斷,罪與罪之間的界限以及刑法的適應等各種問題。而對于刑法學來說,其實踐品格為人所熟知。然而,即便是社會對刑法的宣傳力度比較大,人們具備了相應的刑法常識,這并不代表社會各界能夠對其進行深入貫徹。作為一名優秀的法學院學生,不僅需要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知識素養,還需要擁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和知識應用能力。由于我國的傳統教育是以理論知識灌輸為主的教學,過去的刑法教育將教學重點放在了刑法條例的解讀上,對于刑法條例的應用范圍以及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卻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但隨著刑法學教育教學理念的進步以及教學經驗的不斷總結,與刑法學教育相關的書籍陸續面世與出版,這對我國傳統的刑法教學的改革與創新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課堂實踐教學效果等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曲新久主編的《刑法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就是很好的代表。《刑法案例教程》主要分為上下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刑法總則部分,共有十三章,涵蓋了緒論部分、犯罪及其構成相、正當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態、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罪數形態等多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十一章是關于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概述;第十二章介紹了刑罰裁量制度的相關知識點;第十三章論述了刑罰的執行與消滅相關內容,包含減刑的適用條件、假釋的條件和追訴時效的期限等知識。第二部分為刑法分論部分,是從十四章到二十一章部分,涉及到了分論問題的案例分析等內容,而且多是以案例的分析為主要支撐,對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典型事件案例進行了相關的法理分析,真正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讀者在閱讀該教程時,不僅會感受到刑法案例的真實性、針對性和趣味性,還可以降低學習過程中的思維障礙,能盡快形成相關刑法知識的理性認識,所以有助于學生學習效率的提升。這本教材借鑒了當代刑事法治的先進理念,尤其是融入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很好地區別了以前只局限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教材內容體系。從《刑法案例教程》的內容體系來看,該教材的編寫希望能夠為刑法論的學習者和相關法律的適用者提供一些實際參考依據。尤其是對于學習法律的學生來說,可以通過對該書的研讀,從相應的刑法案例中加深對刑法理論的認知,收獲許多新知識,最終以此為依據,去解決法律適用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在“刑事一體化”理念的精神指導下,教程覆蓋了大部分與刑事、法學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內容,并選擇了很多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教學案例,從到裁判的整個過程進行展現和評論,這對學生學習和理解刑法學的相關知識大有幫助。
《刑法案例教程》能夠滿足教師的多種教學需求和學生的多重學習需求,在編寫質量和編寫體例上也有新嘗試。首先,《刑法案例教程》中的教學案例豐富多樣,并且結合案例的分析和講解,對刑法學中涉及到的概念、理論和知識應用等進行了詳細闡釋。案例的導入和分析思路清晰、評析到位,能夠很好地滿足刑法學教師多樣性的教學需求。而且,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表述形式,可以幫助學生更加容易讀懂教材內容,形成對刑法學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升華,最終幫助學生內化為自身的法學意識,這是該教材的一大亮點。其次,本書引入了很多在學術界比較有影響力的文獻著作,為學習者延伸閱讀范圍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便利,增強本書的指導性和通用性。最后,教材植根于我國現有的刑法分則與實踐,對相關的罪名進行了認真地選擇和深入剖析,同時導入了很多最新出現的刑法罪名和具有時代性的教學案例,所以能夠很好地滿足刑法學教學的時代需求,有助于提高學生應用刑法學知識的能力。
總體上,該書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刑法案例教程》的案例非常豐富,而且是比較常見的案例,讓讀者能很快理解并掌握相關法律條文。其次,教程結構體系完善而富有特色,既有理論也有實踐,典型案例的導入讓該書更有可讀性,完全沒有專業書籍的生硬感。再次,該書的內容闡釋通俗易懂,表述形式非常簡潔,學生在閱讀和學習過程中能夠輕松突破疑難困難。最后,該書對相關刑法知識的描述,充分結合了現有刑法的相關規定,所以能夠幫助學生學習刑法、應用刑法。最后,該書還具有較強的啟發性,尤其是書中的典型案例,能夠有效拓展學生的思維空間,增強學生利用教材知識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
(作者系黃淮學院社會管理系副教授)
項目資助:2014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項目“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與流轉機制創新研究”(2014181);中國殘聯2014―2015年度殘疾人事業理論與實踐研究項目“心理健康視角下殘疾人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研究――以駐馬店市為例”(2014&ZZ0004)。
1 案例教學法的功能與作用
1.1 有利于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案例教學法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讓學生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觀察、分析、思考,從而使他們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它既注重理論教學環節,更注意實踐教學環節,以臨床病例情節為線索,使學生自覺地進入問病、查體、設定輔助檢查和治療方案的工作“現場”,運用以往所學知識,結合課堂理論教學的啟示,主動地將收集到的病例資料加以分析、推理、判斷,明確疾病診斷的可能性,促使他們勤于思考、善于決策。變學生被動聽課的過程為積極思考、主動參與的過程,有效地發揮每個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1.2 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臨床案例教學法通過剖析實際病例,引導學生將以往所學解剖學、病理生理學、癥狀學、診斷學等縱向、相關知識主動進行橫向聯系,融會貫通、相互滲透、靈活運用。既鞏固已學知識;又提高學生的綜合運用能力和解決臨床診斷等際問題的能力。學生們通過真實病例的討論,親身感受了臨床分析、思考、推理和判斷的全過程,充分體會到主動參與、探究發展、交流合作、樂觀向上的學習方法帶來的樂趣與幫助。案例教學法為每個學生提供了一個相對個性化的、多渠道的獲取知識的機會,在緊密結合實際的理論學習中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了基礎。
1.3 有利于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采用臨床案例教學法,能促使教師深入到臨床實際工作中廣泛收集各種復雜疑難病例,并對搜集的資料進行科學整理,選編出適用于教學需要的不同案例;同時依據醫學理論的不斷更新和診療技術的發展與變化,及時進行必要的修正、更新,從而使教師的教學、科研水平得到不斷地提高。而教師指導學生剖析臨床病例、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是教師再學習的過程,也會使教師自身的業務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
2 案例教學法的組織實施過程
2.1 選編典型臨床案例
精選和編寫臨床醫療案例是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基礎和前提,案例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教學效果的好壞,所以案例的選擇,應依據以下原則:
一是明確目標,突出主題。一個好的案例,必然表現一個明確的目標和鮮明的主題,至少應該能使學生通過討論加深對課程中的某些重點和難點的理解,并能利用課程中所學理論知識進行橫向聯系,融會貫通。如一例誤診為膽囊炎、膽囊結石而導致死亡的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案例,它所強調的是腹痛的鑒別診斷,在分析討論的過程中凸現急腹癥與腹外疾病鑒別的重要,使學生的臨床思維由局部向整體擴展,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是客觀真實,生動典型。所謂真實、典型即該案例應當是來源于臨床實際,且具有一定的綜合性,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擬學內容的理論體系,并有利于啟發學生的思維。教師應從千變萬化、錯綜復雜的醫療實際活動中,分門別類地選擇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臨床實例,對學生能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同時選擇的案例必須生動活潑、引人入勝,這樣才能引起學生的興趣,以便展開深入的討論。
三是難易適中,信息適量。教學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難度,不可過于簡單。應有意識地選擇一些復雜危重、容易造成誤診的病例,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以及主動探究原因、查閱資料、深入分析的熱情。此外,對于案例中所要反映的關鍵問題,教師要提供條理清晰的相關信息以便于案例的使用和案例教學的開展。漢森等人在談到案例編寫時曾說過:“從案例作者的角度看,我愿意把案例說成是對真實事件的描述,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要能夠足以引起大家思考和爭論的興趣,并且富含啟發性。”[4]
2.2 精心設計問題
問題設計是案例教學順利實施的關鍵。問題之設計,可以是常識性、單一性的,如:右上腹部包含哪些器官?等;也可以是邏輯性、綜合性的,如:結合已有的癥狀、體征和輔助檢查資料推斷最可能的診斷是什么?或者是:該例患者按照膽囊炎治療為什么效果不好?等等。通常情況下,問題的安排順序應該以課程推進的理論體系為導向,由表及里、由淺入深。選擇真實案例時,要特別注意將案例最后診斷結果隱去,尤其是尸體解剖的病理結果一定要隱去,留給學生足夠廣闊的思維空間,以及參與課堂討論的空間。
2.3 案例布置與分組討論
布置案例的目的就是讓學生對案例有充分了解和分析,使學生能更好地主動參與教學過程。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讓學生在課堂上花時間了解案例不太可能,故案例布置應在課前完成。布置時可以通過局域
網(如個人主頁或其他特定主頁) 公布,也可通過印發紙質資料等。一般應在講課前一周左右布置為好。
開展課前的小組討論,對于學生建立自信和掌握教材是一種極其有效的方法。學習小組的建立是要求學生改變以往“單干戶”的角色,在彼此自覺自愿的基礎上形成“學習共同體”,其規模不宜太大,一般4-6 人,不超過10人。小組討論的形式為每個學生提供了參與交流,發表自己見解和主張的機會,培養了團隊合作的精神,增強了案例學習的效果。
2.4 課堂分析與總結歸納
課堂分析應盡量采用討論式分析方法,即由學生唱主角,鼓勵學生充分發言,教師僅作為主持人,巧妙引導討論,適時進行引導性講解或歸納總結。如果教師在討論進行之前要作基礎知識(如概念或內容體系) 講解,則時間不宜過長。如果教師在討論進行之前未作基礎知識講解,則可要求學生在討論時將基礎知識融合在討論發言中。在學生討論時,教師應特別注意討論中顯現的問題以及思想閃光點,以便及時調整課堂教學重點,使教學更有針對性。在歸納總結時,教師除點評學生的討論過程(如觀點、論證方法、存在的問題等) 外,還應注意根據教學內容的邏輯主線提出完整的分析過程和結論,特別是對病例中涉及鑒別診斷的關鍵臨床表現的價值也應作引申講解,以提高案例教學的實際效果。
2.5 課后作業
可就本次討論以作業形式要求學生撰寫書面分析報告,字數在1500-3000 為宜。主要是幫助學生消化本次討論內容,更深入地鞏固所學所想所感,也可以鍛煉未來臨床醫學人才的文字功底。
3 臨床醫學案例教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 把握好運用時機
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必須首先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只有在對理論知識透徹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開展案例的分析和討論,達到教學目的。對診斷學、內科學等臨床醫學的教學,疾病的發病原因、機理、癥狀、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等基本知識的串講是必不可少的,案例教學法的優勢只有在與傳統教學法的相互補充中才能得以充分展示。
3.2 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
俗話說,不打無準備之仗,案例教學也是如此。課前準備是否充分是案例教學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首先教師必須精通整個病例材料,明確教學要涉及的基本理論觀點;其次是預測學生可能提出的思路與觀點,并確定自己介入討論的時機,制訂周密的病例討論引導計劃;三是收集與病例有關的癥狀、體征、輔助檢查等影像、圖片資料,制作多媒體課件。運用文字、圖表、圖像、聲音等多種元素結合的多媒體教學手段,使其仿佛親臨診療現場,更好地吸引學生的注意力。
3.3 掌控好教學節奏
著重強調教學時間、內容與形式的掌控。由于學時數和課堂時間的限制,在案例教學實施過程中,不僅要求教師對整個教學進度安排井然有序,還要求教師具有全盤駕馭的能力。課堂分析時,教師要認真聽取學生對病例分析的討論發言,及時提出關鍵問題,促使學生對問題做更深入的思考,或調整思考問題的方向;適時歸納學生的建議或見解,幫助學生理清思路,把觀點建立在扎實的理論基礎之上。還要在課堂討論出現冷場或過于激烈時,適時介入,營造一種輕松和諧的氛圍;要根據問題的輕重緩急來分配討論時間,運用多種不同的方式有效控制課堂討論的進程,爭取達到預期的討論效果。
4 小結
案例教學法是素質教育改革的成果[4],要想讓它在高校臨床醫學教學中充分發揮作用,有必要結合當前醫改形勢,對臨床醫學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并創建系統、豐富的案例教學資源庫。同時,教師在教育觀念、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等方面也要作相應的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基本功扎實、工作能力強的應用型、創新型臨床醫學人才。
參考文獻:
案例教學法也叫范例教學法、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是在學生掌握有關基本知識和分析技術的基礎上,根據基本法律知識、教學內容和目標,采用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研究、探討,以達到學生掌握基本的教學知識以及鍛煉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的目的。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公民,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了解我國有關經濟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是適應法治社會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一種最基本要求。經濟法課程是法學專業和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公共基礎課程。無論對以后的繼續學習還是就業,經濟法的知識都會提高公民考察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經濟法教學的有機結合,是提高經濟法教學和學習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筆者在講授經濟法的過程中,結合自己的教學體驗,試圖進一步探討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的具體應用。
一、案例教學法的內涵
案例教學法,也叫范例教學法,“案例”一詞來源于“exemplum”,本為“好的例子”、“典型案例”、“典型的例子”之意[1]。一般認為最早在20世紀初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管理課程的教學中采用,它是指以真實的案例為教材,教師采用蘇格拉底問答法,一步步引導學生從矛盾中發現案例中蘊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原則。案例教學通過給學生提供一種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模擬臨戰的機會,使其法律職業的思維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鍛煉。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運用于經濟、管理等實踐性和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教學,案例教學的適用性價值一直體現在對學生分析能力、創造能力、表達能力等諸多能力的培養上,在教學實踐的一線一直得到師生的歡迎,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的來源
案例教學法的來源渠道和篩選過程需要注意,一定要選擇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才具有以一敵百、點石成金的教學效果。所謂典型案例,是指能夠準確說明某個理論問題的案例,或者是與某個理論相吻合的案例[2]。同時還要注意和教學目標的自然融合。在具體的選擇教學案例的渠道來說,有以下幾種:
1、電視媒體
作為公共的電視媒體,都有不可推卸的普法宣傳的責任,告知廣大民眾在從事經濟活動的同時不違背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在正義旗幟下的獲取才能受到人們的尊重等等基本的理念。電視臺作為一個大眾傳媒資訊平臺,是很好的普法宣傳途徑。這方面有很多媒體都做的很好,如中央十二臺的社會與法頻道,其中有幾個很好的欄目:《經濟與法》、《今日說法》《法律講堂》,還有北京電視臺的《法制進行時》等等都是很好的媒介。《經濟與法》是很有代表性的經濟法案例的電視頻道,里面講述的每期欄目都和法學中的經濟法息息相關;《法律講堂》是有各個地方優秀的律師協會協辦,每期主講人均是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律師協會推薦的優秀律師。他們將在實踐中接受的經濟法方面的案例整理歸納,以通俗的語言向大眾播放。通俗易懂,受眾廣泛,在民眾中有一定的口碑。《今日說法》自不必說,央視第一頻道每天中午播放,然后在社會與法頻道中重播,亦有很多經典的案例。當然還有很多地方衛視的優秀普法案例。這些案例稍加改動就可以成為我們課堂上鮮活的教學案例,這些案例一般在互聯網上都能搜集得到,可以讓同學們自己搜集整理案例,讓他們講述,然后師生再共同分析案例。
2、當地法院系統
有些案例是公開的,也有的案例并沒有及時的公布,可以師生一起去當地法院或者檢察院去搜集一些這方面的案例,這些案例作教學之用,法官對此也是理解和支持的。特別是可以讓學生分析法院為什么做這樣的判決,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分析這個問題是什么,還要分析為什么這樣做,讓學生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閱讀卷宗,選擇哪些案例是可以作為教學案例的過程也是提高學生審視和思辨能力的過程。而且,如果以學生自己選擇的案例作為教學案例,可以極大地調動了其主觀能動性,使教學效果最大化。
3、經典案例
教材和教輔中也會有一些經典案例,這些案例是經過法學家和教學專家的一致推薦才進入到教學材料中來的,它們的入選勢必有其法律依據,所以審慎的對待這些經典案例,對我們的教學也是很有幫助的。
4、其他渠道
除去上述的一些搜集渠道,還有一些其他的渠道。例如可以讓學生關注新聞,有些經典的案例在新聞中會有一定的體現,只不過新聞中有的是一帶而過,不是那么詳細,但是只要記住其中的一些關鍵詞,也可以作為搜索引擎在互聯網上搜索。還可以讓學生在自己的家鄉搜集一些經濟法學有關的案例,他們的鄰居、親戚也有可能因為對經濟法的知識不甚了解而觸犯法律,這些案例來自學生的身邊,和學生休戚相關,更具生活氣息,在討論的同時更容易引起學生的興趣,使教學效果出其不意的翩翩而至。
三、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有許多的特點,作為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分析能力為核心、全方位塑造新形勢下法律人才的一種積極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傳統的教師課堂講授法而言有很多無可比擬的特點。另外在案例的收集過程中也要符合案例教學的這些特點,才能在教學的過程中迸發活力,增強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的特點具體在于:
1、實戰性
案例教學可以從目前有關的法律欄目的電視媒體和法院的一些經濟法學卷宗中經過簡單改編、人名地名的匿名就可以用于教學的一線實踐中。這在上述中有所體現,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實戰性,對于法學專業本科生來說,可能一部分人畢業時要進行司法考試,他們要從事律師行業和公檢法部分的相關工作,提前掌握一些實用性較強的教學案例,可以促進他們理解和分析法律案例的能力。對于他們以后的工作來說,不無裨益。學生面對的是事件的真實素材,在真實的案例中進行角色扮演,就如同在真實的案例當中,身臨其境,自然收獲頗豐,教學效果事半功倍。
2、時效性
教學案例都是為了解決一些具體問題而從現實中提取真實的案例,結合具體的經濟法和法律方面的基礎知識搜集整理而成,這些案例活躍在當前的法律實踐中,特別是比較新的一些案例。不過有些案例也只是在一定的法律知識前提下才有意義,隨著時間的推移,教學案例是需要進行不斷的更新、補充和完善才能滿足不斷跟上時代的步伐。
3、針對性
教學案例的選擇和使用性有明顯的針對性,主要體現在教材提供的法律法規基本知識的靈活運用及掌握的能力。毋庸置疑,這些案例也要針對教學大綱和教學目標的要求,而不能沒有一定的限制。教學目標主要是通過教學案例的使用來使學生在掌握教學基礎知識的同時鍛煉對問題的分析能力和領悟能力,達到了這個要求,應該說,這個案例的選擇就具有了一定的針對性。
4、多元性
案例教學的答案、分析過程和結論還呈現出多元的特性,有時候甚至并不需要結論,只注重整個案例的分析過程帶給同學們的思考就夠了。學生在案例的呈現和分析過程中鍛煉自己的理解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通過設計不同的角色扮演鍛煉了自主決策能力。有些案例還可以通過學生收集以及現有的法律基礎知識整理呈現,讓學生在課堂上講述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因此可以說,案例教學不單純是去尋找正確的答案的教學,而是重視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這個思考過程是實現教學目標的重要手段,可以促進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3]。在這個過程中,還可以鍛煉他們在大庭廣眾之下講述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語言的組織和使用能力,還有對現場的控制能力和反應能力。可以說這些能力都是學生在走向社會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
5、新穎性
案例在選擇的過程中,新穎性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如日中天,舉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隱藏著諸多的問題,有些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同時,不懂法不知法,導致出現法律糾紛。不可諱言,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們的教學提供了最新鮮的資訊,具有新穎性。我們現在的本科學生年齡都是80后,喜歡追逐新鮮的事物,這二者不謀而合,無形中對我們的經濟法的教學也平添了很多的時代感。
6、科學性
案例教學法的科學性在教學一線的具體實踐中也可見一斑,科學性是案例教學的基礎,任何案例教學法都具有這一鮮明的特點,這也是案例教學法立足經濟法課堂中的意義所在。
上述幾點是案例教學法在選擇的過程中應該具體的特點,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具備了這幾點,才無可爭議的成為教學過程中的經典案例,達到教授經濟法的最基本的要求。實施經濟法案例教學是現代法學教育的必然要求——經濟法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4]。準確地把握案例教學的內涵、積極地針對案例教學法的特點認真篩選出符合經濟法教學目標的案例素材,對我們提高教學效果、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增強學生的創造能力及分析問題的能力都有益處。
【關鍵詞】利益觀 社會分析法學 和諧社會
一、社會分析法學之利益觀
(一)人與利益
利益自古即為哲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和經濟學等諸多學科所關注,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審視利益,并且用不同的方法界定利益。因此關于利益的定義可謂林林總總,但從根本上說,利益是“人們通過社會關系所表現出來的不同需要”。〔1〕利益是主體對客體的主觀訴求,但這種訴求表現為利益絕不是主體的任性,而是取決于一定的社會關系并且通過其表現出來。這樣看來利益的內容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變化也是毋庸置疑的。
人與利益的關系如何密切極易證明,任何一個個體若想在社會中生存和發展都必須滿足某些基本的條件,個體的生存和發展需求即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利益需求,諸如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等等。人與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有人的存在,就有利益的要求。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人生存和發展的過程就是追求利益 、維護利益的過程。任何一種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都旨在調和與平衡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因此明確利益對于人的重要性,是構造合理的、符合人的需求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先決性條件。
(二)法律和利益
法律是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的一種行為規范,而這種調整實際上就是對人們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這種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即表現為權利,權利是法律的一個核心范疇,是利益在法律中的表現形式,是由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一種利益。法律制度是對相關領域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的確認和保護。利益作為權利的核心內容,通過權利類型及范圍在法律規則中的確定而在相應主體間形成了一種配置機制。“法律從根本上說是調整利益關系的工具 ,利益調節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職能。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2〕因此,利益的需求變化決定著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演變。如果主體新的利益調整需求達到了由法律調整的高度,那么就會產生新的法律制度。
(三)社會分析法學之公共利益觀
社會分析方法是隨著社會學特別是隨著社會法學的興起所產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既是一種靜態的官方文件體系,同時又必須在社會中予以實施,由此造成法律問題的分析,既可以從規范的層面來進行,也可以從社會的角度來進行的交叉現象。當然,是用法學的眼光還是用社會學的眼光來分析法律問題,兩者在前提和結論上并不相同。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當我們用社會法學的眼光去審視分析法律時,它為我們打開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如社會分析法學中“利益法學”學派發揮耶林關于法律是保護“社會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對威脅“社會利益”的個人利益,他們將協調法律秩序范圍中的各種利益作為法官的主要職責之一。而作為“社會連帶主義"學說代表的狄驥的理論則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強調并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以及社會義務。
那么我們又應當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盡管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定義了公共利益,但卻很難對其作出精確公認的分析,只是見仁見智,難以統一。因此我們只能從微觀的角度和不同的方面對其定義進行把握。首先,公共利益須表達一定個人利益的需求,但不可能與所有的個體利益一致。公共利益的一個特征就是它的代表性,如果公共利益不能體現一定的個體利益要求 ,難以稱為公共利益,同時由于不存在唯一被認可的價值觀和標準,亦不可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所有個體的承認。其次,公共利益是一個外延及其寬泛、內涵及其多樣的概念,因此并非都可以由法律手段來調整,還需有習慣、道德等方式來調整。
二、從經濟法的不同范疇看社會公共利益觀
(一)理念
經濟法的理念是體現于經濟法實踐中的最高指導思想、精神及立法宗旨,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范疇 ,但目前法學界的認識分歧較大。結合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存在基礎綜合考察,“平衡、協調”(實質即和諧)是各種觀點都包含的思想。而平衡協調的客體則是各種利益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所隱含著的這種理念就是很好的說明。就經濟法的本質而言,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它所追求的社會效益,不只是局限在經濟利益的范圍之內,同時也涉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 社會性是其本質特征 。它與公共性、公益性、干預性相聯系。它調整經濟關系的最高目標,應當是保障國民經濟能夠平穩持續地發展,即平衡各中利益需求,并加以協調,使得經濟生活中的各方主體利益在其中取得某種平衡和一致,成為經濟發展的調節器和平衡器。但是經濟法又并非不加區別的保護所有的主體利益,它同以保護個體利益為己任的民法的最大區別在于它必須在權衡各種利益的前提下使得社會公共利益的到最優化和最大化。因此,從經濟法的理念來看,保護和提升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必然的使命和職責。
(二)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解決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問題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市場秩序包括經營秩序和競爭秩序,它是公共經濟生活的活動規則,是維系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這一點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共利益本位。盡管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具體的調整對象意見并不一致,但是經濟法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是不容置疑的,即將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是決定經濟利益本位的根本所在當然公共利益本位的確定并沒有使經濟法與其他的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如行政法、刑法等,在利益本位上區分開。實際上,任何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都是維護著公共利益的某一方面。具體到經濟法來說,它維護的是公共利益中的社會利益和公共經濟利益確切地說,經濟法的本位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
(三)調整模式
法律與利益的密切聯系在前文我們已有所闡述,法律作為各種利益的表達方式和手段,一旦形成卻又可能對利益有能動的反作用。只有設置科學合理的法律才能保障法律所追求的利益目標的實現。而這些不同調整模式的區別就在于對權利、權力、義務的不同設置方式,因此,如何設置科學合理的調整模式來實現法律追求的利益目標,是法律也是經濟法實現其社會調節功能的關鍵。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主要利益目標追求,這也就是利益本位問題。經濟法相對傳統的以個人利益本位的私法和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公法來說,其本質特征在于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一點已經成為經濟法學者的基本共識,也被充分論證,在此作為本文以下討論的邏輯起點。社會利益由于具有本文上述的獨特特征,以及對社會利益維護的多層次性決定了經濟法自身的獨特的調整模式:行政權力干預、社會權力實施、個體權利實施三種模式,實現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益目標。
三、和諧社會理念下的經濟法利益觀
社會分析法學派的利益觀之中,社會本位是重要的價值觀之一,用社會學的角度審視法律問題是其重要的方法。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成為我國政府新的歷史任務,而從社會法學派的觀點來看,它與經濟法一以貫之的社會本位理念以及經濟法的平衡協調之功能有著諸多的契合之處。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和諧社會的主題之一。而“以人為本”中 “人”多與 “民”聯系,因此,以人為本理念明顯區別于民法本質中的個人利益本位,而恰恰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相契合。相對于行政法和民法對于單純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保護來講,經濟法所保護的是更廣義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既非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也并不可能永遠與國家利益保持一致,而是將社會上最廣泛的最合理的利益需求作為保護的對象,這與當前和諧社會中所涉及的以人為本理念是一致的。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結合。”而經濟法對于多元化利益的協調和平衡亦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學者們將“經濟法”定義為“協調解決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矛盾以及協調解決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矛盾的法律部門”,其天然的平衡協調之本質決定了其應當責無旁貸地擔負起重任。經濟法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強調社會責任本位的本質精神就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的公認。當前我們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社會結構合理、社會資源有效合理、公民行為規范的社會,而這種理想狀況的實現必須以客觀面對并合理解決社會多元利益、多層次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為前提。但是各個法律部門的個性差異導致其對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而這中間能夠適應調整多元化利益、構建和諧社會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門惟有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平衡協調之功能和和諧社會對于利益協調的要求有著許多天然的耦合之處,和諧社會的精神實質早已從現代經濟法的不同層面和角度折射出來,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必將獲得新生,其發展將會更加科學和諧。
綜上所述,在法學的分析方法中可以看出,人與利益、法律與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而從經濟法的理念、調整對象、調整模式來看,經濟法的利益觀是與社會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是一致的。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歷史背景之下,社會分析法學派的經濟法利益觀又顯示車了更為重要的意義,和諧社會的實現要以經濟法理論為指導。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 、平衡協調功能與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以人為本、平衡和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之間不謀而合,而正是這種天然的契合,決定了經濟法必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途徑和有效保障。
注釋:
[1]《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82年,P483.
[2]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 ,2001年,P65,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