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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2-02 10:03: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

第1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則

所謂農業保險是指保險人為農業生產者(投保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自然生產與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風險管理方式。農業保險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從事廣義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農場上的其他物質財產的保險。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一般采用狹義農業保險概念,而將廣義農業保險涵蓋在農村保險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僅限于狹義農業保險。

近年來,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的終結,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作用日益突出,農業保險也受到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關系到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乃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1農業保險的特征。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準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和高賠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這就使得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筆者認為,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險目的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建立的,而商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

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其次,保險方式的特殊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一定的強制性。而商業保險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再次,經營主體的特殊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等)經營,而商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廣泛(包括多種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責任),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風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可以營利。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僅存的一點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規定散見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內容過于原則、籠統,導向性、提倡性多,實體性規范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只好運用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進行規范,而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征,因此,應該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

2制定農業保險法的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三農”保險業的中國保監會長春特派員劉德江說,“農業保險之所以舉步為艱,并不是沒有市場,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制約了國家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

首先,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制定農業保險法有利于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穩定下來。“三農”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我國經濟也發展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而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轉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規范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的體系,將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為國家的職責,將有助于國家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的穩定化。

再次,適應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法。在WTO框架下,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增加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國家可運用財政收入誘導和激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和投保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的立法構想。

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導致我國的農業保險已不能適應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充分吸收國外立法成果和借鑒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立法原則、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政府扶持體系、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體制等問題。現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3.1立法目標。

立法目標是農業保險法律的宗旨和靈魂,是農業保險的首要問題,在農業保險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在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不同看法。我國目前的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實施農業保險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人多地少,環境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現有的財力物力有限,農業保險的經營水平不高,這些都決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既不能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也不能作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增長的政策。所以,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該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主,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輔,逐步發展過渡到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成熟階段。

3.2立法原則。

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及轉型期的現實,農業保險立法除應該遵循一般保險的一些立法原則外,還應體現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是指對特定承保范圍內的險種采取強制保險,對特定承保范圍以外的險種采取自愿保險。法定強制保險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農民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承保。農業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基于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卻又是弱質產業,還面臨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經濟雙重風險的經濟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要確定一個能基本保障農民恢復生產、國家財力又許可的保險金額,以免出現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國家補不起的局面。

鑒于此,我國應當堅持基本保障原則,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

3.3經營模式。

各國采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前蘇聯的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歐的政策優惠模式;三是美國的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模式;四是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的日本模式。這些經營模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國地域廣大,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農業風險差異性大的特點,現階段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于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將會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

3.4政府扶持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政府的扶持就成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因素。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不能采取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必須建立保費補貼、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多層次扶持體系。

第一,保費補貼。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和高保費率的特征,僅靠保險企業市場化經營,往往虧損以至無力繼續經營。

因此,提供農業保險補貼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補貼也符合WTO規則的“綠箱政策”。

因此,我國在制定《農業保險法》時應當根據不同險種建立保費和管理費的分級配套財政補貼制度。

第二,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是各國扶持農業保險的通常做法。我國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以外,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筆者認為,為了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機構經營成本,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民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保險機構更優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與保險都是農業生產的助推器,在我國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積極的金融政策又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第四,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險,可以達到分散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險業務鏈中,再保險處于最高端。我國唯一的再保險組織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卻很少涉足農業再保險業務,導致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撐。

第五,巨災準備金制度。農業生產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多通過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國財政設立巨災基金有困難的前提下,通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發行巨災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鑒的辦法。

4余論。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屬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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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關鍵詞】保險負債;經營風險;負債經營

一、保險負債的特殊性

由于保險行業本身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保險負債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之處。對于保險行業經營的主要不是流通的商品而是保單,一種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保險標的或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人負有賠償或者給付的義務,保險業務實際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因此保險負債主要是是基于保險合同的形式產生的。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對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合同是這樣一種合同,在這種合同下,一方(即保險人)承擔保險風險(insurance risk),同意在特定的不確定未來事項發生時,對另一方(保單持有人)做出支付”。因此,可以這樣說保險負債是就是發行保險合同的保險企業需要承擔的保險責任,其表現形勢主要為各種儲備金和責任準備金。一般企業的負債即為債權債務引起的現實負債,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是確定的,對極少數或有負債,企業只需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保險負債則是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產生的負債,其來源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未來索賠權益的一種估計,具有不確定性嚴格的說這更像是一種或有負債。但是基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需要,就不得不用一定的技術盡可能精確的將其數額確定,從而將該項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保險負債是基于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保險負債直接與保險風險相關聯,從某中意義上講保險負債取決于保險風險,風險的計算靠過去的歷史經驗數據以及針對當前情況的預測,因此保險負債的計量就會比較復雜,需要基于一定的精算技術。正是保險負債計量的概率性使得其計算的主觀成分較大,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將導致不同的收益損失結果,這直接影響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和決策,所以保險負債的計量顯得尤為重要。

二、保險合同負債確認的現狀

FASB在其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AFCS No?5)――《會計確認標準》定義的“確認”為:確認指是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過程,確認包括以文字和數字來描述一個項目,其數額包括于財務報表合計之內”,確認還包括對項目嗣后發生變動或清除的確認。根據這個定義,符合會計確認的標準有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確認標準還要遵從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險人即負有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具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其在向保險受益人支付賠款或給付之前,這項內容實質上就構成了保險公司的一項負債,由于保費通常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年齡之前收取的,而賠償或給付是在此之后這就給保險負債的確認提出了問題,一般的確認方法很難使保險負債的確認符合確認的標準定義條件。

對保險合同下產生的負債的確認,主要有遞延配比法和資產負債法。遞延配比法是根據傳統會計概念中的配比原則,是以保險成本和保險的收入配比確認利潤的方法,這種方法主要出于權責發生制考慮,收到保費并不立即確認為當期收入,而是將其中的未到期保費遞延,作為一項負債,在合同期內確認為收入。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要確認保費不足準備;并且將取得成本同時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合同期間配比。在該方法下會計的確認符合傳統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則,且具有相對穩定性。資產負債法的出發點是關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利潤是通過資產負債的變化結果來體現。此種方法要求資產負債的確認要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對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不予計量,按照保險負債的定義為保險人剩余理賠以及相關風險邊際的價值而非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因此不該采用遞延配比法。在資產負債法下,保單銷售時,就需確認資產和負債,同時相應的確認收益和費用。

針對以上兩種確認方法的特點,早在1997年IASC啟動的保險會計準則項目所成立的指導委員會就開始了對以上兩種確認方法的探討,在財務報告的假設中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獨立的,根據IASB對傳統的資產負債的定義,在保單簽訂時就可以確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而且利潤可以通過資產負債的變化體現出來,而且資產負債法確認更符合保險行業的負債的特點,更具有保險業商業模式的相關性和交易的經濟學實質,所體現的會計信息更易理解符合決策有用性的會計目標。因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頒布IFRS4中明確規定保險合同的確認應該采用資產負債法。但由于保險行業監管會計計量確認的保守觀,以及保險負債計量的不確定性因素,目前很多國家還采用遞延配比法或者是以上二種方法的結合。遞延配比法更符合傳統的配比原則(基于歷史成本),而資產負債法關注的是資產負債價值的匹配,更符合當前IASB的資產負債的概念框架。但基于世界經濟形式的發展,會計計量國際趨同的的要求,資產負債法的應用將會成為未來的趨勢。

三、當前國內外保險負債計量的現狀

關于保險負債的計量規范,我國從1984年2月最早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開始,沒有把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的特性表現出來,在財會制度上也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隨后才逐步確認了會計要素體系,規范了核算體系和核算原則。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于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要求,第一次確定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2008年8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2009年1月保監會了《關于保險業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計原則下的準備金評估標準,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就保費收入確認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相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時的規定雖然由于當前的條件所限有其欠缺,但毫無疑問其體現出了國際趨同性和發展創新性。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IASC)1997年啟動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項目并成立了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認為以保險合同組為單位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估計,當有關未來現金流量的假設發生變化時,委員會建議重新開始估計負債。2001年6月保險會計指導委員會向IASB提交了一份《原則公告草案》,初步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定義,對保險負債的計量具體采用公允價值還是特定實體價值尚未有定論,2004年3月在2003年第5號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IASB正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IFRS4》明確了保險合同的定義,規定保險負債可以繼續在未折現的基礎上計提負債,不過一旦采用折現計提不可變更為非折現計提,2004年開始IASB已展開了多次討論2007年5月推出其階段性的意見稿《討論稿――保險合同初步意見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并公開發表中期意見稿,其主要內容是關于保險負債的計量問題,保險資產大多已作為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因此保險負債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IASB給出“三要素”法計算負債的公允價值。2008年IASB舉行一系列的討論會議討論保險負債各類公允價值的處理方法的異同,此時美國FASB也加入到該討論項目中來。2009年IASB繼續討論各類計量方案,并確定了其他的關鍵問題如公允價值計量中的邊際計量問題。

綜合中國當前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國外的形勢我們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法是當前的大趨勢,筆者認為保險負債的計量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法。

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其必要性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關于公允價值的表述,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那么根據定義對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即是評估日在公平、公允的情況下參與者對于保險負債價值合理的共同認定。結合公允價值的衡量標準對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其必要性表現為:

1.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是基于決策有用性的需要。雖然以基于靜態假設條件下的特殊價值計量在作為一種特定的計價方式具有很強的可靠性而且比較容易核算衡量,這樣有利于明確各利益主體權利義務的界限,所提供的會計報告信息具有相對可靠性便于監督機構的監督,這種根據已取得的保費收入的遞延來計量保險負債一直是保險負債會計計量的主要方法,但是隨著大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以及市場經濟各類危機頻出,使得該種計量方法的的缺陷尤為突出,其主要依賴已取得數據而忽視現實的價值和未來現金流的計量從而使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缺乏相關性,例如,再保險定價決策中當牽涉到投保人的退保期權、保單貸款期權等因素時。傳統的定價方法一般反映不出這些內含期權的價值,而使用公允價值能夠減少保險公司的定價風險并能削減頻繁變化的市場利率的影響。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計價方法違背決策有用性。因此,這種方法下在開放變化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不利于風險的防范,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化的不斷發展,以及信息不對稱性問題的緩解,會計人員素質的增強,合理監督機制的建立,以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最終將在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中擔當重要角色。近幾年公允價值的計價在會計界以及精算界都得到了普遍認可。所以說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助于會計目標決策有用性的實現。

2.保險合同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是實現資產負債配比的需要。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產結構也有其特殊性,其投資資產占有很大比例,可以說保險公司主要資產是金融工具資產,根據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大多數主要的金融資產實行公允價值計價,假若僅僅對保險公司投資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負債采用歷史成本或攤余成本進行計量,那么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損益而金融負債并不發生變動,無疑會加劇所報告盈余和權益的波動性的風險,并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和負債的匹配管理。同時金融機構僅僅報告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而忽略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那么就會扭曲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從而據此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可避免地會誤導信息地使用者。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有助于解決會計計量的資產負債錯配問題。會計錯配(accounting mismatch)是指如果經濟狀況的變化對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相同,而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并不對經濟變化做出同等的反映(彭玉龍,2005)。會計錯配不真實地反映保險人實際的經營活動,它向報表使用人提供扭曲的會計信息,既不具有相關性,也不具有可靠性,消除會計錯配是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制定者極其重要的目標。對于消除會計錯配解決方法如下,其一建立完美的精算模型,這種方法要想實現其成本很高,目前這樣的模型是很難建立的。其二是使得資產負債的計量方法一致。對資產負債同時使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計量的反映市場形式的變化合理的作出調整有不失為解決會計的錯配問題的好方法。

3.采用合理的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有助于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各項資產在舊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資產按特定的歷史價值計量,保單負債的計算也相對受到監管部門、法規的限制,其二者在賬面上都相對的穩定,其評價的標準基本是基于保費的凈流入量分析的,但隨著市場條件的變化,以及經濟形勢的發展,這種計量方法顯然已經很難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要求,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大量的金融資產開始按公允價值計量,其使得財務信息反映的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償付能力更為切合現實,更具及時性和時效性。保單負債的計量方法上引入公允價值的思路,要求精算的參數假設隨市場及公司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同時資產和負債的波動性也會增大,這樣就會促使保險公司從資產負債觀出發,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進行全面匹配,統籌管理,降低其對所有者權益和償付能力的影響,統籌協調業務發展、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從宏觀層面上看,保險公司的投資資產直接影響其償債能力保險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就更有利與和投資計量相匹配使風險管理更有理性。在微觀層面,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價要求保險公司要豐富和完善管理的技術手段,通過定量分析,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技術的進步,歷史經驗的積累。

五、結論

通過上文的論述分析可以看出,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經濟國際化的日益加劇,對于保險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這個問題的研究無論理論上還是實務處理上已經上升到了國際層面,目前,國內外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基于資產負債觀的確認原則和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已經得到初步的認可,逐步成為一種國際化的潮流,但尚處于基礎的探索階段尚未形成定論,雖然對于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還存在太多的不確定性,但可以確定一個基本的思路就是基于各類風險假設采用未來現金流的折現來計量,我們相信經過不斷地探索實踐未來的保險負債的會計計量會得到不斷地完善。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在保險業內的應用和推廣是一項艱苦的事業,它需要學術研究、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會計實務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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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窘境;政府支持;財政補貼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7―0073―03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窘境及原因

(一)我國農業保險窘境――“供求雙冷”

農業保險是農業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面小,保險能力低。伴隨著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市場化的進程,我國農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以來,一度得到較快發展。1982―1992年,農業保費收入由23萬元增加到86190萬元,年均遞增12%,但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業務則迅速萎縮。隨著農業保險業務的萎縮,地方農業保險機構普遍被撤銷。在2004年以前只有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兩家公司繼續開辦農業險。而且作為經營農業保險主力的中國人保,自2003年以來,已停辦了很多虧損嚴重的農業險種。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新設的分公司也都沒有開展農業險業務。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數據,從1982年開始,22年來農業保險累計賠付73.9億元,實際上處于嚴重虧損狀態。2004年中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37700萬元,占同期產險保費收入的0.3%,僅相當于1992年的43.74%,比2003年減少8800萬元,繼續呈負增長,降幅達18.8%。而在農村,隨著農業的發展,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加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據統計,全國每年平均有3億畝農作物,2億多農業人口受災,財產損失約600多億元。可見,我國農業保險潛在市場巨大。但限于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業經營規模小,農民收入低,在農業保險商業經營的模式下,尚不能構成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出現農險供給與有效需求的“雙冷”局面,使我國農業保險陷入困境。

(二)我國農業保險陷入窘境的原因

1.農業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的可保風險――農業風險具有相當的特殊性,難以滿足理想的承保條件。“理想的可保風險”要求風險發生的偶然性、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事件或風險單位的獨立性和無巨災損失的發生。然而農業風險是一種具有特殊性的風險。首先,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大。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差,自然條件某一方面的異常變化,都會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例如,農業保險標的可能會遇到洪澇、干旱、病蟲害、霜凍、雹災等災害的襲擊,遭受損失的概率比其他行業要大得多。其次,農業風險具有系統性和高損失性。由于自然災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地域的遼闊性、時間的同時性,在同一風險事故中(如旱災),許多投保單位發生損失以及損失的程度具有高度的相關性。這使農業風險很難在投保人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致使農業巨災損失無法避免。再次,農業風險程度及損失發生程度的可測性差。由于農業生產經營對象千差萬別,不同地域所面臨的風險大小程度也不盡相同,有關農業風險損失的歷史數據也不夠完整準確,難以科學計算出能客觀反映各地、各類保險標的分類費率。同時,對農業產量及災害損失程度的測算較為復雜,目前世界上也沒有權威的損失計算標準和方法。

2.我國農業保險出險率高。據有關專家統計,我國自然災害的平均損失率:糧食為6.5%、經濟作物為6%、大牲畜為10%,如果按照這樣的損失率來收取保費,費率之高是令農民難以承受的。農業保險風險集中,商業性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經濟效益,很難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3.我國農民收入低,風險意識淡薄。目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且大部分收入被生活品、子女教育、生產資料等項目所占據,農民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根據保險業發展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以及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4.農業保險費率厘定存在困難。首先,保源不集中使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開發興趣下降。由于保險經營需以大數法則作為建立保險基金的數理基礎,只有單個或少量標的的危險是不具有此基礎的。在大量危險事故的基礎上,保險人才能通過大數法則進行保險經營,計算危險概率和損失程度,并確定費率。而許多地區農業保險的投保面積占當地農田的比重極低,有些地區甚至不到1%,這勢必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控制和對保費的正確厘定。其次,歷史數據的積累相當缺乏,保險公司無法確切地對與農業相關的種植和養殖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確定相關農業保險的價格。

5.道德風險阻礙農業保險經營。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在承擔和理賠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就不可避免。這是農業保險經營中最大的風險,也是國內外農業保險經營的共同難題。因為農業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事先確定,其標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們的生長,飼養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管理照料的精心與否。因此農業災害損失中的道德風險因素難以分辨。據某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反映,少損多報、輕災重報、爭賠款、要照顧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理賠中平均每年約有10%以上的受災戶弄虛作假,以獲取更多的保險賠款。同時,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在我國的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業保險理賠款30%以上。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對待農業保險業務非常謹慎,不敢輕易接受投保。

6.政策環境尚不完善。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體系極其薄弱,還沒有一部關于農業保險方面的法律。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直到2002年修正后的《保險法》第155條中也只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業法》第31條同樣泛泛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對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同時,除免征種養兩業農險的營業稅之外,對農業保險沒有其他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哪些農產品保險需要補貼,如何補貼,補貼多少,費率如何確定,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界定,地方政府也沒有制定相關政策。

7.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不足。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為確保和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迫切需要農業保險。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國農業也將逐步進入適度保護時期,“三農”問題比任何時期都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但實際上,政府對農業的補貼主要是價格保護等直接補貼方式,利用農業保險這種“綠箱政策”的補貼方式很少。除上海等少數地方外,總體上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相反,從國外情況來看,由于農業風險大,政府普遍利用農業保險對農民和農業進行補貼。1947至1977年,日本中央政府30年間所積累的總補貼額,占總保費收入的59%,

政府補貼水稻保費的50%到60%,麥類保費的50%到70%。20世紀80年代,美國農業部以各種形式對農業災害的補償資金約為250億美元,其中用于農作物保險的資金為60.4億美元,占總支出的24.2%。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農業風險保障法》,進一步提高政府對農作物保險保費的補貼比率,在75%的保障水平下,保費的補貼比率達到55%。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政府責無旁貸

(一)農業保險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穩定器”的作用

一是穩定了農民基本生活水平。農業保險能夠改變農民“一次重災,即刻致貧”的困境。比如2005年,在“麥莎”臺風中,上海交信農業保險公司賠付8000萬元,與地方政府下撥的救災款相當,有力地支持了當地農村抗災工作;在江蘇淮安,保險公司一年中為1.4萬畝受災農田賠付152.1萬元,是農民所交總保費的1.3倍。投保農戶和企業切身感受到了保險的好處,投保積極性大大提高。二是提高了農業再生產能力。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及時賠付和預付,使農業發展擺脫了“一年受災,三年難翻身”的局面。同時,針對農民缺乏有效抵押物難以獲得貸款的情況,農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貸款提供了保障。

(二)農業保險屬準公共產品

與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較,農業保險產品具有以下準公共品的基本特征。

1.效用上不可分割性。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保險產品保障了農業和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它為農業分擔風險,并能夠動員全社會分擔農業風險。在農業保險的護佑之下,農業發展了,農村穩定了,農民富裕了,其受益者不僅是投保的農民,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因而農業保險產品的效用是不可分割的。“誰種田誰承擔風險”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2.消費上非排他性。一般來說,“誰投保,誰直接受益”。因此,農民在投保農業保險時都比較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但是在消費過程中或者在經營的一定環節上,如防災防損、風險管理等方面,都不具有排他性。

3.取得方式上非競爭性。從市場競爭性方面來說,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不具有競爭性。事實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既不可能有有效需求也不可能有有效供給,僅依靠市場競爭機制難以實現農業保險資源的有效配置。

4.生產經營上的規模性。農業保險的小規模經營難以分散風險,因為農業風險單位大,水災、旱災、風災等農業風險多為數省一個風險單位,小者一省也不過幾個風險單位,因此有一縣、一地、或一省經營農業保險,風險很難在空間上分散。

三、政府在推動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應堅持的原則導向

1.政府有限參與原則。農業保險之所以成為政策保險,不僅取決于農業生產的國民經濟基礎地位,更因為農業生產過程和農業所面臨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農業保險涉及的范圍大、受多重風險制約、保險經營投入大、賠付率高。經濟落后的農民保險意識相對淡薄,經濟承受能力較弱,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模式展業難度大。政府不得不通過相關政策法規的扶持,來直接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但是,政府也應該全面考慮對農政策,在政府救災等方面要與農業保險建設協調起來,該進的進,該退的就要堅決退出來(庹國柱,2006)。

2.試驗引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盡管我們先后對農業保險已經試驗了好幾十年,但是以前的試驗基本上都是保險公司在商業性保險的框架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問題。在現有農業保險制度建立之時,還需要先在該制度框架下試驗,進行“定向”推進,為農業保險的大規模實施積累經驗。要避免在沒有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就貿然發動保險公司和各種組織廣泛參與。

3.農民自愿和政府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應該提倡在市場經濟的架構下,將政策性保險的經營商業化,盡力將自愿性與強制性巧妙地結合起來,避免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農業市場經濟成為“兩張皮”。美國的農業保險原則上實行自愿保險,但由于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日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中國農戶的經營規模非常小,這種超小經營規模的農戶本身就有良好的化解風險的功能,俗話說:“船小好掉頭”,他們可能根本不需要農業保險的支持,自身的農業生產能力仍然可以得到恢復。中國的農業補貼只是近幾年才進行深入討論的,其他需要補貼的項目和內容非常多,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暫時還不能排在前面。另一方面,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工業化的中期,財政資金短缺的局面依然存在,尤其是廣大中西部地區地方財政能力還很弱,所以農業保險的實施和推廣要結合本地區農民的需要和財政能力進行,不能攀比,更不能搞“一刀切”。

(二)我國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具體措施

1.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制環境。通過制定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來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與規范農業保險經濟行為,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應充分借鑒國際農業保險立法的經驗,以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立法進程和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實際上是一部商業保險法,而農業保險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經營目標大相徑庭,用現行的《保險法》指導農業保險會存在許多問題。由于無法可依,農業保險中的許多情況都存在法律真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不明確,即便政府積極參與和推動,也缺乏法律依據;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也缺乏法律保護和約束。立法的直接目的,應當是建立中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構建統一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解決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的困難。立法應著重解決政策扶持問題,明確相關部委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責與分工問題等。目前,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已經納入了2007年國家立法計劃。農業保險的立法正式啟動。

第4篇

論文內容提要:作為國際銀行業發展主流模式的綜合化經營,是我國商業銀行實現經營模式戰略轉型的關鍵路徑。根據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環境,以及國內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目前較為可取的模式。綜合經營可以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協同效應、多元化優勢等戰略優勢。在金融業全面開放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拓寬業務范圍,加快向綜合經營的轉變,提高核心競爭力。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直接融資的快速發展和金融業的全面開放, “金融脫媒”現象日益嚴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中資商業銀行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實現經營模式戰略轉型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選擇。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重點是向資本節約型經營、收入多元化和差異化競爭等模式轉變,其中的關鍵是綜合化經營。作為國際銀行業發展主流模式的綜合化經營,不僅可以提高服務效率,還能有效地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最終增加盈利。

一、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經營的模式選擇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綜合化經營大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德國、瑞士、英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該模式下,銀行可以全面經營存貸款、證券買賣、保險銷售等業務。二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該模式下,由金融機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并購或投資控股獨立的子公司分別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金融業的逐步開放,為了謀求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近年來國內一些商業銀行開始突破分業經營的界限,通過戰略聯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開展綜合化經營的探索與實踐。從國內實踐看,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綜合化經營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淺層次的業務合作,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基金、保險、信托共同開發綜合性產品并銷售;二是大型企業集團組建控股公司,集團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而由其控股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多個金融子公司分別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保險集團模式;三是合資模式,如建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成立投資銀行——中金公司;四是境外機構并購,如工商銀行通過控股工銀亞洲(香港),并通過工銀亞洲控制太平保險,滲入投行和保險業,開展綜合化經營;五是設立專業性公司如基金公司,進入其他金融領域。這些做法對于推動綜合化經營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已不能滿足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需要。

根據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環境,以及國內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目前較為可取的模式。這種模式下的子公司事實上仍實施專業化經營,而在集團層面是“全能”的,這既沒有打破分業經營的大原則,又可以達到綜合化經營的實際效果,較大限度地減少了對我國當前法律環境及監管體制的沖擊。

關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途徑問題,可以在堅持市場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多樣化的探索。就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而言,以商業銀行為主體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應當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或現實選擇。也就是說,建立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以商業銀行為母體或核心,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應以輔助角色進入金融控股集團。因為中國的金融企業,以商業銀行的資本實力、信譽、穩健性、品牌、風險管理機制等方面都較其他金融企業更為顯著。這一點,從國外金融控股集團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國外金融集團大都是以銀行為核心來組建的,如花旗集團、瑞穗金融集團、瑞士銀行集團、匯豐集團、荷蘭銀行集團、德意志銀行集團等國際有影響力的綜合性金融集團,都是以商業銀行為核心進行運轉的。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多元化經營企業,不僅具有一般企業多元化經營的基礎,而且由于金融業本身的一些特性,比如各種業務、資源之間強烈的相關性,從而使得金融業能夠以更低的成本獲得協同效應,獲得比一般企業多元化經營更多的收益。而且金融業自古以來就有混業經營的內在沖動。金融控股公司在銷售渠道、信息資源共享,分散并降低風險,節約管理成本,更充分地發揮品牌效應,增強總體創新能力和競爭優勢,綜合產品定價等多個方面潛力巨大。

二、商業銀行實現綜合經營的近期策略

在金融業全面開放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拓寬自身的業務范圍,加快向綜合經營的轉變,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一)發展投資銀行業務

隨著資本市場業務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傳統的以大中型客戶為貸款導向的信貸盈利模式受到直接沖擊,以承分銷為代表的投資銀行業務和資金投資業務將面臨巨大的發展空間,這不僅有利于增加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和投資收益,還能改善當前商業銀行以貸款利息收入為主的單一收入結構,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商業銀行應當改變觀念,積極拓展資本市場業務,主動出擊投行業務。當前可以開拓的業務領域包括:(1)融資及財務顧問業務。依托銀團貸款等結構化項目融資業務,發展融資及財務顧問業務。通過參與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積極介入到政府財務顧問和大型國企財務顧問市場,利用銀團貸款與證券承銷操作程序的相近特性,積累商業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的承銷經驗。(2)業務。利用資金匯劃和清算系統券商結算是商業銀行依托健全網絡的優勢業務。同時,還可利用機構網絡優勢開展銷售證券、基金和保險產品與服務。(3)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業務歷來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表現競爭與合作關系的主要業務領域,商業銀行利用掌握著不良資產和優質住房按揭貸款資源的優勢。通過不良資產和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實現處置不良資產、盤活長期資產、提高資產流動性等經營目標,同時積累投行業務經驗。(4)創業板市場業務。主要是針對具有核心技術優勢和較好管理水平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期進行扶持、包裝、推介等一系列融資顧問服務。

(二)積極推進產品創新

綜合化經營的著力點,就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通過為客戶提供不斷創新的綜合化金融產品,來提升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

商業銀行不僅要在傳統銀行業務領域如票據業務、消費信貸等方面不斷推出新的創新產品,而且要積極探索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資產證券化、企業短期融資券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非銀行金融產品,為綜合化經營的開展創造必要條件。在這方面,商業銀行應該加強跨市場性產品的研發和交叉銷售。

(三)提高非利息收入業務的比例

近期商業銀行進行全面的綜合經營將面臨較大的體制風險。但當前商業銀行可以在不違反現有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和客戶的需要,選擇重點發展中間業務品種,加強相互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加大業務創新的力度,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例,推進綜合化經營。重點發展以下幾個方面的業務:一是由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等所組成的政府債券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商業銀行運用巨額資金的重要渠道;二是商業銀行有其他機構所不具備的網點優勢,是品種日益繁多的基金、政府債券、保險等金融產品的重要代銷渠道;三是證券市場機構投資數量的增加、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和商業保險的發展將會使銀行在證券投資基金、QFII投資、社保資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等金融資產的托管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四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和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進,防范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利用利率、匯率波動進行投資的衍生業務將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五是企業資金管理、投融資需求的高漲和購并活動的增加將推動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現金管理、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業務的發展。

(四)拓展個人銀行業務

國外發達國家的銀行個人銀行業務是在80年代前后逐步興起的,短短十幾年間,個人銀行業務得到迅猛發展。目前國際上許多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利潤已占利潤總額的30%~70%,成為最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如匯豐控股的個人金融服務、消費金融和私人銀行業務利潤貢獻占到60%以上。

拓展個人銀行業務關鍵是要求商業銀行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服務客戶為出發點,使其滲透到銀行工作的各個環節;樹立起市場觀念、客戶觀念和營銷觀念,增強“市場和客戶需要什么就生產什么”的理念,加強產品創新,向客戶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務,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戶的滿意度,從而留住客戶,擴大優質客戶群體。

(五)構建金融機構之間的戰略聯盟

戰略聯盟是指企業之間為實現戰略目的而達成的長期合作安排。戰略聯盟有合資企業式、功能協議式、股權參與式和寬框架協議等具體形式。通過戰略聯盟,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形成長期的戰略合作關系,從而獲得綜合經營功能。此外,通過合作,還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減低成本和分享客戶基礎,從而擴大各類金融機構本身的地理、產品服務及客戶范圍。目前,中國人壽、平安、新華、太平人壽在內的國內各大保險公司已和十幾家商業銀行普遍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這些都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與境內外保險、證券公司戰略聯盟的實質性啟動,開創了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新模式。

(六)加快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進程

所謂綜合性金融控股集團,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從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為綜合性銀行,又能適應分業管理的要求。

(七)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儲備

人才是競爭的關鍵。國際上實行綜合化經營較好的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擁有一批適應綜合化經營的跨領域、復合型人才隊伍。與之相比,國內商業銀行還存在很大差距。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國內商業銀行將因人才不足在綜合化經營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同時也面臨著人才流失的危險。 因此,商業銀行應盡快著手,按照綜合化經營的需要,超前制定人力資源規劃。一方面,選拔一批優秀員工到國外綜合型商業銀行培訓學習,培養一批既精通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各項金融業務又擁有法律、管理等多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另一方面,應通過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薪酬和激勵制度,在國際金融人才市場上,引進一些優秀的復合型金融骨干。

(八)建立綜合化經營的信息技術平臺

先進的信息技術平臺,是實施綜合化經營的技術保障。目前,商業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都是在分業經營框架下建立起來的,綜合化經營后,原有的業務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系統已經無法滿足多元化業務需求和風險控制的要求。

因此,要實現綜合化經營,必須盡快著手更新或升級現有的信息技術系統,建立起多元化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系統、復合型產品創新和銷售的信息技術平臺以及滿足客戶多樣化需求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這一點對今后實行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更為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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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小憲. 努力構建股份制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平臺[J]. 中國金融,2006(12):16-18

第5篇

【摘要】自主創新是中國保險業做大做強的保證,但保險企業創新動力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政府應從制訂合理的產業政策、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面來加強對保險業自主創新的激勵。

1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

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

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其二,實行適度稅收優惠,增強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若干意見》中提出:“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對創新型保險產品,尤其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實行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新型壽險產品投資收益的營業稅、部分減免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創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能夠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

其三,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為創新型保險產品提供生存和發展空間。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對養老金產品保費稅后列支的做法,實行國際上通用的稅前列支政策,可以極大的增強事業單位和個人對補充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需求,從而拉動保險企業開展這些領域的創新。再如,改變目前分紅型保險的紅利來自于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而投資者所獲紅利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課稅的作法,也可以為分紅型產品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提供“公共產品”。通過為保險企業創新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來激勵創新,既能有力推動保險企業的創新活動,又有利于保險新產品、新技術在行業內推廣。我國保險業要加快創新步伐,政府必須加大對創新的投入,廣泛利用行業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為保險市場主體提供從事創新活動相關的“公共產品”。具體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業力量,為保險創新提供技術支持。從保險經營的技術角度看,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組織。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只有積累大量的經驗數據和風險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質風險標的,才能降低承保風險的不確定性,穩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而單個保險機構受業務范圍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對新的風險領域常常是無能為力的。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應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集合產、學、研等多方力量,大力開展保險應用型研究,為保險經營提供更多、更好的技術支持,為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公共產品”服務,如壽險行業經驗生命表的編制、重要險種保險標的風險因素信息庫建設、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等等。

其二,加強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增加創新型人才的供給。保險創新需要大量高素質、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才,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依靠單個保險企業也是難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增加人才供給成為了當務之急。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供參考思路有兩條:一是,由中國保監會或保險學會出面采用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在國內高校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若干個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基地,增加專門人才的供給;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通過國際間的人才交流,進一步提升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

其三,建立創新風險的補償和轉嫁機制。創新本身蘊涵著風險,特別是的創新的失敗將給創新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創新者寧愿放棄創新,以規避創新可能失敗的潛在風險。所以,創新的動力需要一定的激勵和保護措施作為保證,以使創新者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稱。創新風險的補償機制的設想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稅收優惠,使保險企業創新的成本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二是由各保險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創新風險補償基金,對因創新失敗導致虧損的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三是大力發展再保險市場,鼓勵再保險公司開發各類承擔財務風險的再保險產品,從而為保險公司創新風險建立轉嫁機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說的稅收政策與提供公共產品之外,政策還可以利用其他多種政策手段來激勵保險業自主創新。這些措施包括:①對政策性保險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為鼓勵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產品的創新與發展,政府應當加強對這些險種的財政支持力度,必要時可以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②推廣法定責任保險。政府以立法強制的方式推廣責任保險,如公共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既有利于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也為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從而有利于激發保險企業創新的熱情。③政府采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本身對保險也存在較大的保險需求,通過保險的政府采購行業,尤其是對一些新型的保險產品(如新型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采購,既有利于節省財政支出,也能對公眾的保險消費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金融混業經營金融監管

面對經濟全球化趨勢,出于競爭和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動了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和金融監管改革。本文擬就我國金融業混業趨勢和相關的監管問題作膚淺探討。

一.混業經營的界定及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一)對混業經營的界定

綜觀全球的混業經營,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1.商業銀行在其法人實體內部設立非銀行金融經營部門,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2.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其投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是母子關系,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業務,母公司是金融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與其它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我國光大集團,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該模式。

嚴格來講,第1種混業是絕對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型銀行;而第2種混業含有分業的性質,從機構上體現出分業的跡象,如英國、日本,我國的中信也是第2種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第1和第2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第3種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混業經營。第2種和第3種模式又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三種不同模式的混業經營對宏觀金融監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國金融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分業經營仍將是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金融業混業經營將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為金融業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創新,能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服務于投資者和社會大眾,從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企業開拓市場,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目前又即將加入WTO,金融業的國際接軌勿容置疑的決定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

然而,金融業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兩面性,金融混業經營相應地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混業經營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較高的金監管水平。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長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尚不成熟,分業經營仍將是現階段的政策選擇。主要因為:1.宏觀監管環境方面:(1)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實行混業經營不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扮著"救火隊"角色,監管還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監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還帶著深深的"計劃"印記,監管手段也顯得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監管的需要;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形成了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但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不能適應混業要求。隨著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全面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當局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

(2)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較低,其中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還不成熟,投機性仍較強。加上,實行混業經營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目前,盡管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還只是粗線條的,亟待進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也是混業經營。到1992年下半年時,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就是一個教訓。

2.微觀主體制度基礎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往往"形同虛設"。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較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三)混業經營在我國初露端倪

1.政策轉變:全球性金融創新的推動著金融的全球化,我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混業經營勢不可擋。面對新形勢,中央政府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適當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互相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

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十分重要的"三著棋",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面終于被打破了。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直接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意味著貨幣市場的需求將會增加,這不僅會活躍銀行間同業市場,使商業銀行增加資金運用渠道,而且還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控市場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由于保險公司的資金是長期、低廉的資金,保險資金進入股市,使得證券市場增加了一個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為股市增加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也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而滿足了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需要。允許券商向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間接進入股市,也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現:目前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此外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去年12月15日,該集團又宣布與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聯手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團就是在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著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外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旅游以及貿易等幾乎是全方位的行業。

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的平安保險公司可全資控股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國尚很不規范,但卻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混業經營指出了一條路子。

3.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筆者以為,鑒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業本身的發展規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面對日益加大的混業經營趨勢,盡管總體上我國金融業尚不具備條件,還是應該在堅持整體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大膽試點:選擇內控制度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少數金融機構以適當的混業模式試點。鑒于我國當前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將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模式為宜,即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服務,通過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從事金融服務的法人)來達到一個集團的混業經營,實現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和實業機構,以及實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資本融合。通過這兩類模式,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目前有關部門正加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貨商場或全能化銀行的模式已屬真正的混業經營,該模式要求微觀市場主體和宏觀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只能是我國混業經營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后的趨勢,因為從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出發,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需要一個條件的創造過程。

二.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混業經營趨勢又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

:(一)混業經營加劇金融風險。

混業經營趨勢源于金融創新的需要,混業經營趨勢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金融創新能力的提高將加劇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的產生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身競爭能力及逃避金融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于金融創新的關系本質上是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最優化問題,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金融監管代表宏觀面,它尋求的是穩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創新則代表了微觀面,它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從短期內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從長遠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發展史表明,創新與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由此推動金融業的不斷向前發展。混業經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增強了競爭能力,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的頻繁動蕩,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風險,越來越大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難點和重點。當然,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營造一個創新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我們不能單純為了防范風險而犧牲效率。金融監管要有應變能力,適時跟蹤金融創新活動;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樣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這就提出了監管的適度性問題。

否則就會對金融創新和資源配置產生負面影響。

(二)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例如,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在華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并分別由人行和證監會監管,但兩機構同屬一個集團,兩機構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這種外資合業經營而我國分業監管的模式使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彼此間難以共享信息,對外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有效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靈活性。

三.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

英國的大衛·盧埃林(David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即全能型監管)的模式過渡。那么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改革的趨勢究竟是部分混業監管抑或是全能型監管呢?讓我們簡要考察幾個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一)英國監管機構改革: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局面,特別是1986年的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大*"("BigBang")式的改革,使銀行業可以從事其他業務,如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更是加劇了這種趨勢。但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以至發生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自此,英格蘭銀行開始注重對銀行業全面業務的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而是迫于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戰,英國政府1997年在勞工黨上的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負責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其任務是執行貨幣政策,發展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充當最后貸款人以及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英國開始正式實行全能型的混業監管模式。

(二)臺灣的一元化監管改革:臺灣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混業經營。但過去長期存在著金融管理規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機構多元化等問題。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臺灣各種國際金融業務規范和金融管理機構出現了整合的趨勢。1997年11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改進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將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監理事務,其目的在于改變以前各自為政的狀況,力爭做到金融檢查的一元化。

(三)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99之前美國金融監管是一種二元多頭制模式,其銀行可在聯邦或州政府注冊領照,聯邦和州有各自的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也可同時在聯邦和州注冊,接受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4個:一是貨幣監督官,二是聯邦儲備體系,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四是州金融監管機構。面對金融業新形勢,因監管機構的重疊設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簡稱《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滲透,為保證金融監管的健全性,《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改革。按《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FRS)繼續作為綜合管制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另外由金融監理局(OCC)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業監管,因而采取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該模式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金融服務領域的全面統一監管,避免了舊監管體系按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弊病,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的發展趨勢。盡管美國金融監管與英國有較大差異,但可以看出全面監管的必要性。

此外,德國是實行“全能型銀行式”混業經營最成功的國家,其金融監管也相應地極為續密。德國銀行監督局依據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對銀行的各種業務經營進行全面監督,以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四.幾點結論:

從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出:

1.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是各國金融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同時受制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制度,文化傳統等。另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也應該隨著金融業的不同發展水平適時作出調整。因此,面對混業經營趨勢,事前設定一成不變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是不切實際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應該根據混業經營試點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逐漸調整成熟。

2.從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監管機構改革看,筆者認為,業務統一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的統一。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業監管趨勢是以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全能型混業監管,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傾向于集中單一。這是各國宏觀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結果,也是真正混業經營下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然要求。

3.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混業經營的試點模式,仍應將堅持分業監管原則,但應進一步加強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由人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舉措。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應為過渡到全能型混業監管早作準備。

與此目標相適應,建議將政府監管機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可考慮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建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局。由于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來全面放開混業經營之前,金融監管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但賦予它較大的自和較強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仍保留"金融監管"這一職能部門,其主要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金融監管局的職責是:(1)負責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2)對金融控股公司試點中出現的監管真空履行職責;(3)金融控股公司各下屬子公司依據各自的主營業務分別劃歸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在三個監管機構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由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管,比如研究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允許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控股子公司從事的某些業務;會同財政部研究確立控股公司內各公司會計報表的并表原則。涉及境內外企業的,要考慮不同國家的會計制度差異和會計年度的差異;研究實施對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包括資本充足率要求、流動性要求、監督大額內部交易、防止集團內不良關聯交易等。

待混業經營條件成熟,金融監管局再從人民銀行獨立出來,集中全面地行使金融業監管職能。

參考資料:1.《英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徐忠/中國改革報20000年8月14日

2.《金融控股公司:分業/混業難局下的現實選擇》夏斌2000年8月16日

第7篇

1.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模式

(1)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政府主導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健全的農作物保險的法律法規。農民均是自愿投保,對投保的農作物僅支付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政府認捐農作物保險公司相當數額的資本股份,并負擔一切經營管理費用,對其資本、存款、收入和財產免征一切賦稅。除政府的農作物保險公司外,其他私營、聯合股份保險公司、保險互助會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框架下經營一切農作物保險。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這種模式政策性很強,國家通過立法對關系重大的農作物和動物進行法定保險。直接經營的機構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民間保險合作會社,而政府所承擔的主要責任是進行監督指導,為農業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通過大藏省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3)前蘇聯模式——政府壟斷模式。前蘇聯在將近60年的實踐中,創造出一種比較獨特的農業政策性保險模式,這種模式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和強制保險,但同時也開設自愿保險項目。政府為農業保險提供一大筆基金,并補貼一大部分經營管理費,保費收入全部免稅也不上繳財政,支付賠款和防災費用及小部分管理費用后全部留存作為準備金積累,以應付巨災賠款。

(4)西歐模式——民辦公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流行于一些歐盟國家,如德、法、西班牙、荷蘭等,其特點主要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而是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他們一般只經營雹災、火災或其他特定災害保險。投保都是自愿的,農民自己支付保費,政府也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目前,歐洲國家也正考慮改變這種模式,建立類似美國、加拿大的模式。

2.發展中國家的農業保險模式

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斯里蘭卡、泰國、印度、菲律賓、孟加拉等,主要采取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這些國家的農業政策性保險主要是政府或國家保險公司專門提供,參加保險多是強制性的(孟加拉除外),由于多是試驗,主要承保農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而且農作物也只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水稻和小麥,其目的是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上都各有其不同的特點。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分析

目前,只有人保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在我國基本上是按照商業保險模式經營的,未享受任何政策性的補貼,嚴重影響了人保經營的積極性,造成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不高,只有上海和新疆是發展得比較好的地區,其發展模式與其他地區不同,因而現主要分析這兩個地區的發展模式。

1.上海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

上海農業保險的改革一直走在國內前列。1991年,人保上海分公司開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管理、經營模式是:各級政府推動、人保上海分公司代辦、結余積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財政在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時給予一定補貼,并免征農業保險營業稅。具體操作方法為:人保從保費中收取8%的費和15%的管理費(1994年修正后的比率);盈余和虧損由縣市兩級政府分擔;市和區(縣)建立農業風險基金,用于以豐補歉;地方政府有權減免營業稅,1991年起就對農業保險免稅;以險養險,通過其他險種(建房險、壽險等)的收益來彌補農業保險的虧損。為推動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上海市又在1994年及2000年進行了機構改革。但是基本上仍是按照商業化保險方式運作,尚未形成與一般商業保險相區別的政策性保險制度。2003年,人保上市進行轉制時,上海市政府終止了與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協議。2004年3月,中國保監會正式批準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建,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性的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安信農業保險公司是在原人保上海分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基礎上籌建的,原班人馬整體移植,但經營方式有所調整。新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將以各區(縣)政府為投資主體,以歷史積累的保險風險基金為單位進行參股,其股份比例將由現在各區(縣)基金數額作為標準,新的股份公司將在逐年積累的基礎上,按其參股基金數進行適當分紅。由于種養兩業的風險較高,因此,新的農業保險公司將堅持“以險養險”的經營思路,拓寬業務范圍,但會確保種養險種的保費收入不低于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60%。上海市政府也表示將不斷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范圍和比例,并在出現大災時給予可靠的財力支持。

2.新疆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人保新疆分公司連續7年農險業務總量居人保各省區分公司首位,其農業保險改革力度在國內一直處于領先地位。目前,新疆除了人保分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外,民政部門也開始涉足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市場極為活躍。人保新疆分公司于20世紀90年代初逐步走上軌道,險種逐步多樣化,保費收入在經歷了起伏后維持在1億元左右,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拓寬。作為對農業風險損失進行事后補償的一種手段,農業保險已經成為新疆農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是人保新疆分公司經營模式的一大特點,具體表現為:①對農業保險免除稅費。②一些有財力的地方政府為個別險種提供保費補貼,如烏魯木齊的菜籃子工程,保費曾經由市、縣、農民各承擔三分之一。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是我國較早試辦經營農業保險的一家綜合性的、區域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自1986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建立以來,已經在新疆兵團范圍內連續試辦經營農業保險18年之久。該公司主要是利用兵團特殊管理體制對全系統內的糧、油、棉等主要作物實行長期、全面的統保,使得農險業務達到了相當規模。但在新疆農業保險推行過程中有“三低”原則:低保額、低保費、低保障,農戶和保險公司均無政府補貼。

3.上海和新疆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比較

(1)上海和新疆農業保險的發展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上海的經濟比較發達,政府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要遠遠大于新疆。(2)上海的農業保險具有高保額、高保費、高保障的特點,而新疆的農業保險具有低保額、低保費、低保障的特點。(3)上海農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普通的農戶,而新疆農業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產建設兵團的農場及其他農業企業。

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具體采取什么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

1.政府主辦、政府經營的農業保險公司模式

目前,上海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該模式是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農業保險經營,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第一,農業保險本身作為準公共產品,比較適合由政府來辦,在進行政府壟斷性經營的同時,可以糾正市場作用偏弱的問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第二,政府運用其權威和國家管理的職能在農村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比較容易推行和為農民所接受。第三,可以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推廣,從而分散風險,提高償付能力,降低經營成本。但這種保險模式也有弊病:①由于是國家投資,經營由政府補貼,使國有獨資的政策性公司在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都比較困難。②農業保險虧損的可能性比較大,這種虧損由中央政府負擔,或與地方共同負擔,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農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不好協調。第四,作為一家國有獨資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政府的干預可以有效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

2.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就是說,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個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在政府支持下,由商業性保險公司來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如下優勢:第一,商業保險公司原本就有經營保險的技術和專業人才,政府能大大節省制度建立的成本。第二,商業性保險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補貼,還可以開發農村保險市場,對經營政策性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性。第三,商業性保險公司信譽好,從制度到技術都比較規范,容易獲得農民的信任。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更有精力搞好監管工作。但是,這種模式的主要弊病在于:①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在很大程度上會困擾決策者,無論過多還是過少都會使政府受到指責。②如果沒有很好的機制和方法解決基層政府對農業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支持與協助,投保農戶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都難以防范。③如果沒有很好的機制和方法解決基層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的支持與協助問題,該種模式在操作上仍有較大的難度,特別是法定保險項目。

3.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模式

該模式是由各級政府幫助組織和建立以被保險農民為主體的民間農業保險合作組織或農業保險相互會社。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第一,由于保險合作社是社員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農業保險組織,因此,其經營靈活,可因地制宜設立險種,保險費不會很高,同時在保險費收取、防災防損、災后理培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險企業和組織不具備的優勢。第二,由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集中于一身,利益高度一致,信息比較完全,可以有效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發生。但是,這種模式的弊端也很明顯:①由于農業保險合作社規模一般較小,風險比較集中,保險補償能力有限。②由于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合作社在經營管理方面會遇到很多的障礙,資金籌集也會相對困難。③由于受經濟、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我國很多地方的農民缺乏合作傳統和意識,也缺乏自我組織的能力,因此,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比較困難。

4.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第8篇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可見市場之廣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

(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現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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