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24 10:42: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商品經濟社會矛盾的根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學和行本來是有機聯著的,學了必須要想,想通了就要行,要在行的當中才能看出自己是否真正學到了手。否則讀書雖多,只是成為一座死書庫。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高中知識要點歷史,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古代中國經濟的基本結構與特點1、發達的古代農業(一)早期農業生產的出現
1、中國是世界農業起源地之一,距今一萬年左右農業開始起源,距今七八千年時原始農業已相當發達,是世界上最早培植水稻和粟的國家。
原始農業的主要耕作方法是刀耕火種。
2、商周時期出現了青銅農具,但使用并不普遍,農業生產仍以石器、木器、骨器為主;
人們已懂得了開溝排水、漚制綠肥、除草培土和治蟲滅害等技術;西周時后世的主要農作物基本具備;家庭飼養業也得到發展;人們也由經常遷徙走向定居生活。
(二)精耕細作的傳統農業
1、耕作方式的發展:
自春秋戰國至明清時期,鐵犁牛耕成為中國傳統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春秋戰國時期鐵犁牛耕逐漸推廣;西漢趙過推廣兩人三牛的耦犁,并出現犁壁;東漢出現直轅犁;隋唐時期出現曲轅犁,并增加了犁箭、犁評。
2、耕作技術的進步:
①耕作方法:春秋戰國出現壟作法,西漢趙過推廣"代田法"。
②耕作技術:魏晉南北朝時期,北方旱地形成耕耙耱技術;南方水田也采用耕耙技術。
③耕作制度:漢代基本上以一年一熟為主;宋代推廣水旱輪作的稻麥復種制;明清時期,北方黃河流域形成了兩年三熟制和三年四熟制;南方長江流域發展多種形式的一年兩熟制;閩江和珠江流域一些地區形成一年三熟制。
3、水利設施的完善:
著名的水利工程有戰國時期的都江堰、漢朝的漕渠、白渠和龍首渠等;人們還創造和改進了灌溉工具,曹魏時馬鈞改制翻車用于灌溉;唐朝時創造了筒車;宋朝出現了利用水力的高轉筒車;明清時出現風力水車。
(三)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
1、商周時期,土地歸國家所有,勞動者在田間集體耕作。
春秋戰國時期,鐵農具的出現和牛耕的逐漸推廣,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封建土地私有制確立,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逐步形成。
2、小農經濟的特點:分散性;
封閉性;落后性;脆弱性。
3、小農經濟的地位: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在中國封建經濟中始終占主導地位;
小農經濟又是兩千多年中國封建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它是封建王朝財政收入、徭役兵役的主要來源,它的興衰關系到封建經濟的繁榮和封建政權的安危;它長期的牢固存在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緩慢和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4、對小農經濟的評價:
小農經濟下的農業處境有了明顯的改善,擁有一定的土地、農具和牲畜等生產資料,勞動產品除繳納賦稅外可供自己支配,因此他們具有很高的生產積極性。他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術、精耕細作,在較長時期內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和國家的統一。但隨著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性別分工,很難擴大在生產、很難提高生產技術,這就日益阻礙了社會分工和社會交換,從而影響中國經濟社會的長期持續發展。到了近代小農經濟越來越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它成為了阻礙近代中國發展的重要因素。
2、古代手工業的進步(一)素稱發達的官營手工業
1、官營手工業由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作坊生產。
它憑借國家權力,征調優秀工匠,使用上等原料,生產不計成本,產品大多精美。
①商周時代,青銅鑄造進入繁榮時期,展示出輝煌燦爛的青銅文明。②西周晚期中國已有鐵器,人工冶鐵屬于春秋時期,戰國時期掌握了鑄造生鐵技術,發明鑄鐵柔化技術和多管鼓風技術,東漢杜詩發明水力鼓風冶鐵工具--水排,北宋時普遍使用煤作冶鐵燃料,南宋開始使用焦炭冶鐵。③春秋晚期掌握了煉鋼的方法和淬火技術,西漢掌握了炒鋼技術,"百煉鋼"在西漢出現,南北朝有灌鋼法。
2、絲織業:世界上最早養蠶繅絲織綢的國家;
商代室內養蠶很普遍,并出現了織機;西周絲織技術突飛猛進,出現斜紋提花織物;戰國時出現多種絲織品;西漢在長安設東西織室,發明了提花機;唐代絲織技術進一步提高,并吸收了波斯等國的技藝;宋代絲織品種類繁多,織錦吸收了花鳥畫中的寫實風格;明清時期,絲織業的發展進入鼎盛時期,明代中后期,絲織業最早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
3、商代已燒紙出原始瓷器;
東漢燒出成熟的青瓷,北朝燒出成熟的白瓷;唐朝形成南青北白兩大制瓷系統;宋代是我國制瓷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元代燒出了著名的清華和釉里紅,我國進入彩瓷生產時期;明清時期,青花瓷、彩瓷、琺瑯彩爭奇斗艷;江西景德鎮是著名的瓷都。
(二)艱難經營的民間手工業
1、元朝時,民間棉紡能手黃道婆推廣先進的棉紡織技術,棉紡織品產量增多,改變了絲、麻、棉的紡織品比例。
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民營手工業甚至超過官營手工業,占據全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
中國古代手工業享譽世界
2、西漢開始,中國絲綢遠銷亞洲、歐洲,為中國獲得"絲國"的譽稱。
唐朝起,中國瓷器大量輸出國外。
(三)資本主義萌芽
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經濟發達的江南一些地區、一些生產部門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其標志就是手工業工場。除蘇州的絲織業外,在江南的棉布襪制造業、榨油業、礦冶業中也出現了類似的資本主義萌芽。清代資本主義萌芽繼續緩慢發展:手工工場的規模擴大了,分工更細密了;出現的手工業部門和地區增多了。
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稀疏地出現在個別地區、個別生產部門,多為分散的手工工場,發展速度又相當緩慢。微弱的資本主義萌芽始終未能發展到工場手工業階段,其力量還遠遠不足以分解封建生產方式,在全國范圍內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仍占據主要地位。
3、古代商業的發展(一)重農抑商下的古代商業
1、先秦時期:古代商業活動興起于商代,商朝的移民為了維持生計,進行商品交易,周人稱其職業為在"商人";
春秋戰國時期,官府控制商業的局面被打破,城市商業繁榮,商人社會地位提高,各地出現了許多擁有雄厚資產的大商人。
2、秦漢時期:商業初步發展。
國家的統一和農業、手工業的發展推動了商業的發展,但由于重農抑商政策的推行,商業艱難發展。商人經商受到地點、時間的限制,商業總體水平發展不高。
3、隋唐時期:商業進一步發展。
由于農業的發展、手工業的進步,特別是大運河的開通促進商品流通的范圍擴大。都市和鄉村貿易發展起來;柜坊和飛錢相繼問世。
4、宋元時期:商業空前繁榮。
農業和手工業的高度發展,政府逐漸放松了對商品交易的限制,水陸交通便利,促進了兩宋商業的繁榮,出現了紙幣"交子"。商稅成為政府的重要財源。元代交通發達促使商業繼續繁榮。
5、明清時期:商業繼續繁榮。
農副產品大量進入市場成為商品,貨幣的作用越來越大,出現了地域性的商人群體,叫做"商幫"。實力最強的是徽商和晉商。
(二)市的變遷和城市的發展
1、宋朝以前,縣治以上的城市,一般都在特定的位置設市,市四周有圍墻,與民居嚴格分開。
官府設市令或市長,對市場交易進行嚴格的管理。
2、宋朝時,城市中坊和市的界限被打破,市分散在城中,城郊和鄉村的"草市"也更加普遍。
經營時間限制也被打破,早市、夜市晝夜相接,交易活動也不再受官府的直接監管。
3、絲綢之路的開通、大運河的開鑿、經濟中心的逐漸南移等,也催生了一批城市的興起和繁榮。
揚州、成都 成為當時最繁榮的大都會。
(三)官府控制下的對外貿易
1、中國古代對外貿易的發展概況
西漢:陸上絲綢之路、海上絲綢之路的開通,對外貿易逐漸發展起來,主要商品是絲綢。
唐朝:廣州成為重要的外貿港口,政府設立市舶使,專管對外貿易。
兩宋:為增加財政收入積極發展海外貿易,海外貿易稅收甚至成為南宋國庫的重要財源。
元朝:主要的港口有泉州、廣州和慶元(寧波),泉州是重要的對外貿易港口。
明清:對外貿易萎縮。明清兩朝實行"海禁"和"閉關鎖國"政策。
2、中國古代官方貿易的特點及目的
官府控制下的中國古代對外貿易,朝貢貿易即通過朝貢和賞賜完成交易占有重要地位。特點是"厚往薄來""倍償其價"。目的是在政治上宣揚國威,而不是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4、古代的經濟政策(一)土地制度的演變
1、土地制度的演變歷程
(1)原始社會--氏族公社公有制
(2)奴隸社會--井田制。夏、商、西周時期,一切土地屬于國家。國王把土地層層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但不得轉讓與買賣;同時要向國王交納貢賦。那時的耕地,成方成塊,形同井字,被稱為"井田"這種土地國有制度被稱為"井田制"。實質上是一種名義上國有而實際上是各級奴隸主私有的土地制度。
(3)春秋時期--到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秦國的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封建社會--以私有制為主體多種土地制度所有制并存。封建社會有四種土地所有制;①土地國有制:國家政權直接掌握的土地,由國家經營,主要用于封賞和對農民授田。代表性的土地制度就是均田制,即封建國家把控制的土地分給農民使用。②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占有全國大部分土地,并利用政治經濟特權,大量兼并農民土地。③小農土地私有制:廣大農民占有很少土地。④君主土地私有制:君主直接掌握的一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開支。
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地主土地私有制為主體,它在封建社會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
2、土地兼并
①概念:指地主官僚貴族通過各種手段兼并農民土地甚至國有土地,使封建國家、農民控制的土地數量急劇減少,土地逐漸集中到地主手中。其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土地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買賣和轉讓。土地兼并既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封建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②土地兼并產生的影響:在政治上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加劇了社會的兩極分化,導致社會矛盾尖銳;豪強地主勢力的增強影響中央集權。
經濟上造成農民普遍貧困,使之無力購買手工業品,影響了手工業擴大再生產,抑制了手工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它阻礙了中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③面對土地高度集中,歷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以維護小農經濟,鞏固統治。北魏至唐朝前期,政府實行均田制。制定官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額,限制土地買賣。明朝政府丈量全國土地,按照人丁和田畝的多寡收取賦稅。
④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不能成功的原因: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規定土地私有,并可以自由買賣的轉讓;土地是封建社會的主要財富和各種財富的最終歸宿;封建政府是地主階級利益的代表,不可能真正抑制土地兼并。
(二)"重農抑商"
1、目的:經濟目的是保障農業生產,維護封建政權的經濟基礎--自然經濟,確保賦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政治目的是加強對人們的控制、鞏固封建統治;根本目的是維護封建統治。
2、演變過程:
①為保障農業生產的勞動力,禁止農民棄農經商,商鞅首倡"重農抑商"。
影響:保障了農業生產和小農經濟,有利于鞏固封建土地所有制,促進封建經濟的發展;保證賦役的征派和地租征收,鞏固了封建制度和封建統治。
②西漢初年,社會經過長期戰亂,經濟凋敝,富商大賈乘機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漢武帝推行一系列經濟政策,鹽鐵官營,加強對工商業的管理、對工商業征收重稅,這些政策有效地避免了因商人非法牟利對恢復發展社會經濟的阻礙;打擊富商大賈也有利于鞏固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
③明清時期,工商業空前興盛,但封建政府依然固守重農抑商政策。明清兩代繼續實行專賣制度,壟斷鹽、茶等重要商品的經營,而對民營商業,不斷加征商稅,破壞工商業的正當經營,以致影響到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三)"海禁"與"閉關鎖國"
1、明太祖時期,實行"海禁",禁止官民私自下海,對外貿易只能在官方主持下進行。
2、清初,為了對付東南沿海的抗清斗爭,政府厲行"海禁"。
「關鍵詞傳統體系,局限性,經濟法,產生,概念
一、近代法律體系的思想淵源及其基本特征
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經濟法產生于這個,有它的背景和特定的背景。這個特定的社會背景就是:受近代啟蒙和古典經濟學深刻的近代法律體系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已經暴露出嚴重的局限性。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律體系的局限,使法律與已經的社會經濟和已經改變的社會道德觀念重新吻合起來。因此,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法哲學和經濟學以及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石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反思的結果。因此,要把握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我們必須對近代法律體系的理論基礎,以及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近代法律體系的基本特點進行考察:
(一)啟蒙哲學、古典經濟學與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
一般認為,近代法律體系由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域構成。這一法律體系產生的思想基礎是啟蒙運動時期的法哲學思想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學理論。
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時期,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哲學思想,例如他們認為,每一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賦的人權[1]. “人人是平等和獨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權”。[2]在此前提下,“沒有本人的同意, 最高權力不能從任何人那里取走財產的任何一部分”。[3]政府是社會契約的產物, 沒有全體人民的同意,它不可做任何有害于任何人的事情,每一個國民都有權在不損害他人權利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財富和幸福。
這些思想無疑是現代法學思想的哲學源泉,并且,它促成了以建立在人人絕對平等、以保護私權為中心的權利本位的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
從經濟理論上看,古典經濟學家們在對商品經濟內在進行的基礎上,認為自由經濟是秩序在經濟領域中的延伸,是最能實現人類福利的經濟形態。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富論》中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這一思想。他認為:“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以其勞動及資本,讓他采用自己的,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在沒有任何君主權力作用的情況下,必定會給人類的發展帶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帶來的利益。斯密奠定的自由經濟理論,成為資本主義世界普遍奉行的信條。
崇尚個人自由的法哲學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經濟學理論,是現代民主和法律體系的兩大理論支柱。同時,這兩大理論支柱,也決定了近代法律體系的局限性以及20世紀以后的一系列法律改革運動。
(二)近代法律體系的特點
建立在啟蒙哲學和自由主義經濟學基礎之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基于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將法律分為公法、 私法兩大法域。其中,以調整私人關系,保護私權為目的的,為私法;規范國家行為限制公權力擴展的法律,為公法。
(2)在公法領域,在建立現代民主政體的基礎上, 強調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3)在私法領域,基于人人平等、同質的假設, 對民事主體進行高度的抽象,并在此基礎上構筑權利義務體系。
受啟蒙哲學和自由主義經濟學深刻影響的近代法律體系形成于18世紀末,19世紀初。[4]其形成后, 對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其之所以能夠發揮這樣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這種法律體系是隨著當時的時代要求而產生的,它的產生和施行具有與其相適應的社會和經濟基礎。當時的人類社會是一個充滿著小商販、小手者、小作坊和小農產主的典型的小商品生產社會。近代法律體系正是在這種社會模型的假設上設計的。然而,兩個多世紀過去后,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在這種社會模型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已日益顯露出其局限性。
二、近代私法體系的局限與經濟法
深受啟蒙哲學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影響的、近代私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性假設就是一切民事主體絕對的平等。近代民法通過對民事主體的高度抽象,清除了各類民事主體的任何具體的特征,把每一個人都看作是彼此完全相同,完全一樣的同質的人。在這個基礎上,構筑了其龐大的規則體系。一切人都是相同的,法律必須對每一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設置同樣的義務,法律不對具體人格進行幾乎任何程度的識別,僅以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作為近代民法支柱的三大原則,即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或私法自治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無不來源于它對民事主體同質、平等的抽象假設。立法者深信,惟有如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實現人類真正的自由,并在自由的逐利過程中,實現人類的最大福利。
然而,隨著自由經濟的發展,建立在傳統哲學和自由經濟學基礎之上的近代私法體系逐漸暴露出其局限性。首先引起人們注意的是自由經濟發展過程中弱肉強食的現象。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處于強者地位的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奪。依傳統民法的觀念,資本家與工人是完全平等的,因此,他們之間的關系,就只能通過充分體現契約自由的契約法來調整。然而,隨著市場化和城市化的出現和發展,人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剝奪,在城市中生活的工人,除了出賣勞動力以外,便無法生存。而法律卻并未考慮到這個。另外,雇主出賣商品獲得的收入首先由他自己獲得,然后,再發給工人工資,這是商品經濟的交易規則,對于掌握分配權,同時也決定著工人生存命運的資本家來說,他以各種理由扣減工人工資,工人除了忍氣吞聲之外,別無它法,對此,法律也未進行考慮。建立在抽象人格假設基礎上的近代法律體系的局限性首先在社會勞動領域充分的暴露出來。綿延不斷,愈演愈烈的工人運動,無疑是促使人們對近代法律體系的合理性進行反思的一個重要動因。
第二、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剝奪。經濟活動的化,培育了一批又一批財力雄厚、各種專業人員齊備、觸角遍布全球的大企業,與這些大企業相比,作為社會個體的普通消費者根本不可能與之匹敵。隨著現代的發展和城市化生活方式的普遍化,消費者的境況更加惡化,信息的不適當分布,更加劇了消費者的“無知”以及基于這種無知而受到損害的可能性。而近代民法理論認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只能通過契約來調整。“契約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者,如果他們自由自愿地締結了契約,那么,法律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之發生效力。至于當事人一方在經濟上占有強大的討價還價地位,那是無關緊要的”。[5]顯然,面對現實的經濟社會, 對傳統民法原則的固守,只能使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遭受經營者的任意宰割。消費者正當利益的被侵害開始引起人們的日益重視,消費者境況的惡化與消費者問題的普遍化,終于引發了席卷全球、愈演愈烈的消費者運動。
近代民法是對資產階級革命成果的肯定,梅因說,近代私法體系的建立實現了法律發展“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依照啟蒙法哲學和古典經濟學思想建立起來的私法體系,為保障人權,徹底根除封建等級制度,維護自由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人,抽象人格的假設,僅僅是一個假設而已。將每一個人視為同質的、完全相同的人,并在此基礎上設立的近代私法體系的正義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正義,而不可能是實質意義上的正義。由于近代民法的這種局限,故而對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再次調整就成為必然。在經濟生活中,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大致可以分為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自由資本主義初期,這些關系完全通過合同法,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進行調整。進入產業資本主義階段,勞動者地位的日益惡化,工人運動的不斷高漲,民法中基于資本者與勞動者平等的假設而以契約自由為原則調整勞動關系的規則首先暴露出其與現實的矛盾,對民法調整的結果進行矯治的行動首先在這一領域發生,其結果是導致基于對勞動者與雇傭者具體人格識別,并在對勞動者弱者地位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從保護勞動者一方利益出發而制定的勞動法的出現。隨著經濟的發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社會以后,市場結構的變化,特別是壟斷者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一手遮天,公平自由競爭并通過這種競爭將人類引入天堂的夢想已經破滅。為了彌補傳統民法的不足,從而導致了現代反壟斷法的形成。自本世紀以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人類生活的高度城市化,人們對商品的依賴性越來越大,而技術的發展又使人們對商品越來越陌生,加上經濟勢力、交易能力以及商品生產本身所固有的經營者最大化利益追逐動機和信息天然地偏向于經營者一方等等,這些均使消費者的地位日益惡化,消費者的弱者地位同樣使傳統民法陷入困境。故而再次發生對近代民法的修正,其結果便是,基于經營者與消費者具體人格識別而制定的消費者保護規范的大量出現。這些法律規范無疑是今天人們所說的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可見,對傳統民法局限性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對民法調整的結果進行再度調整,是現代經濟法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公法體系家職能的變化與現代經濟法
(一)從消極國家到積極國家
在啟蒙哲學及自由主義經濟學理論看來,國家是一種惡的存在,是不得己之惡,是實現人類自由與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在市民社會中,每一個人以自己的存在為目的,而以他人為手段。[6] 每一個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會自發地實現社會最大的福利。因此,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國家干預,對人的自由的實現,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甚至對人類的公共福利的實現都會帶來巨大的災難。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僅僅在于最低程度的維護秩序的需要,通過它可以避免原始野蠻狀態下的互相慘殺和無休止的爭斗,國家的基本目的乃在于實現理性的人的自由和權利,因此,國家本身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人們正常的權利行使和理性的自由意志的實現。在此前提下形成的國家,完全是一種消極的國家,是獨立于市民社會和市民生活之外的存在。市民社會中的一切皆屬于市民(包括法人)自由意志的空間,國家公權無任何活動的余地,僅當自由和權利受到侵害時,公權才得以發動,以消除對自由的威脅。國家的基本角色是充當市民的“夜警”和“仲裁人”。所謂夜警國家,警察國家,治安國家等等,雖然表述不同,但其最基本的內涵都是強調國家的基本職能在于維護社會最低程度的秩序與安全;同時,對人們在實現自由、行使權利過程中發生的沖突進行調停和裁斷。司法過程本質上仍然是權利和自由的界定和實現過程。
隨著的,各種層出不窮,經濟活動的“溢出”,導致社會環境的日益惡化,無休止的掠奪性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使人類面臨毀滅性的危險;市場自發的資源配置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分配不公現象更加劇了社會矛盾的日益激化;失業、通貨膨脹使已經混亂不堪的社會雪上加霜;經濟危機頻繁地發生并日益加重,更使人們頻于絕望。這一切使人們對自由經濟的消極面有了新的認識。面對日益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問題,人們再次將求援的目光投向了國家,對國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產生出更多的期待,認為國家不應該總是對社會及經濟生活采取消極的態度,而應該為實現公共福利積極主動地干預社會,干預經濟生活,通過其外部引導力量,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國家觀念的轉化,引起了由夜警國家向福利國家,由消極國家向職能國家的過渡。正如英國著名的法學家L?D?韋德所言,在200年前, 人們希望國家不要壓迫它們,在100年前,人們希望國家給他們更多的自由, 而在今天,人們則期待國家為他們多作些事情。在人們的普遍期待中,國家對社會生活的介入逐漸成為普遍的現象。
(二)國家的經濟職能
隨著國家觀念的轉變,現代國家的職能得到充分的擴展。除了傳統治安國家的職能外,其產生的新的職能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管理職能 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相關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公共管理是國家職能轉變的重要體現。在夜警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僅僅在于維持必要的治安的水平上,而在職能國家,國家的公共管理職能進一步強化。它不僅從公共安全的需要出發對社會進行管理,而且從實現公共福利和經濟的宏觀效率角度對經濟事務進行管理。與經濟有關的公共管理職能最重要的具體體現在于對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以及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而對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的限制,為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而對土地進行的管理等。
2.調控職能 即通過國家經濟杠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節和控制。調控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宏觀層次上的結構合理和高效率運行。調控的手段既包括剛性的直接調控,也包括柔性的間接調控。前者通常是指對具體經濟活動主體直接實施的行政指令和行政安排,后者則通常包括對一般經濟主體的政策性勸導和通過經濟杠桿而做出的利益誘導。其中,經濟杠桿的運用是最常見的調控手段。
3.經濟參與 即國家以經濟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經濟活動。但國家的參與并不是直接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的參與至少在兩個方面是必要的:第一,通過國家參與經濟,為一般大眾提供其必要的但是又不能或不宜由市場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第二,為一般民眾的利益,通過經濟參與實現對市場的有效調節,如,為平抑物價而參與某種商品的進口、出口訂購和銷售等。
4.公共服務 即由國家向社會提供各種公共服務。這里所謂的服務,不是國家作為市場主體而提供的商業,而是國家作為公權者而提供的職能性公共服務。如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提供商品服務信息,進行商品質量檢驗,進行消費;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組織就業培訓,提供就業中介服務;為引導經濟活動而提供市場供求信息;為促進經濟發展而開展咨詢等等。
(三)國家經濟職能的實現方式與經濟法
國家經濟職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一,通過抽象的國家行為;其二,通過具體的國家行為。前者,通過一定的規范而實現,一方面,國家通過立法,界定經濟活動主體的活動空間和行為方式;另一方面,當經濟主體活動越出法定的范圍或采用不合法的方式進行經濟活動時,國家公權發動,通過公法責任的追究而迫使其就范。在這里國家的意志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的作用而實現;而后者,則是國家對特定經濟主體的特定事務做出處理的行為。
實現國家經濟職能的兩種方式是互相依賴,相互補充,缺一不可的,但在實現國家職能方面,二者的適用范圍卻是不同的。在上述各種經濟職能中,國家的公共管理職能和宏觀調控職能,可以通過抽象行為而直接實現。在公共管理領域,通過有關法律的頒布可以為被管理者提供行為依據,并以法律上的強制力保證其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經濟活動。在宏觀調控領域,通過在法律中對各種經濟杠桿的確定和利用,使經濟活動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其利益風險進行重新估計,以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于經濟總體結構和宏觀總體運行與發展的行為選擇。同時,在公共管理領域,抽象的法律規制與具體的行政行為并不排斥,一方面,抽象行為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具體行為有其獨立存在的空間;另一方面,抽象行為價值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具體行為的保障。在宏觀調控領域,也不排斥具體行為。如,為實現國家政策而對某一經濟主體進行勸導和在特定情況下的行政指令。
與此相反,經濟參與和經濟服務的職能一般只通過具體行為實現。作為實現國家職能另一種形式的抽象行為,幾乎不能發揮多大的作用。
由于國家經濟職能不可能通過法律這種抽象形式而得到全面的實現,故具體行為的運用便顯得必要,但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行為本身也需要約束,惟有如此,國家權力運用才能取得合法的形式,權利濫用現象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由此,便產生了對另一種法律的需要,這種法律就是規范行使經濟方面的權力的法律。它以國家公權(主要是行政權力)的運用為主要規范對象,故所謂經濟行政法,從真正意義上說,只能包括這一類法律。我們認為,對國家職能實現形式的混淆,乃是經濟法與行政法之爭的根源。
綜合上述,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國家干預經濟的需要,從而導致現代國家經濟職能的產生,經濟法是實現國家職能的一種形式,夜警國家向職能國家的轉換,應是經濟法產生的又一原因。
四、對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再認識
基于以上對經濟法的觀念形成的原因,我們認為,對經濟法概念,應從以下角度來認識:
現有的經濟法大多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某種經濟主體之間的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他們將國家作為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一方,將其他主體作為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另一方。,影響較大的幾類經濟法理論,如經濟管理法論,經濟行政法論,經濟協調法論,宏觀調控法論,等等,都是從這一角度對經濟法進行界定的。其后果便是經濟法無法從理論上廓清與行政法的界限。
我們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和調控經濟的法律。經濟法本身就是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規制和調控,將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家與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的法律,實際上根源于對國家經濟職能實現形式的片面理解。如前所述,國家干預經濟可以通過其實施具體行為來實現,亦可以通過立法這種抽象的行為來實現。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不應理解為它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與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而應理解為它是國家實現對社會經濟干預的法律,國家制定經濟法本身就是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通過經濟法的實施,干預的目的也因此而得到實現。
因此,兩種不同形式的國家干預的區分,是劃清經濟法與行政法界限的基本前提。規范國家通過其具體行為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為行政法(經濟行政法);而國家直接用來規制調控經濟的法律便屬于經濟法。前者調整國家與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其以規范國家行政權的行使為;而后者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二者的區別已涇渭分明,一目了然。
承認經濟法調整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否會引起經濟法與民法的再度爭論呢?我們認為,這也是可以避免的。很明顯,民法是私法,是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它通過財產權的界定,主體資格的確定,基本活動方式的提供和基本活動規則的訂立等等來促進市場的形成,維護市場主體的高度自治,保護私權。民法基于人人平等同質的前提而制定,民法的主體是高度抽象的幾乎沒有任何具體特征的“人”(包括法人),在民法中,不存在享有特殊權利和承擔特別義務的主體。基于這種假設而制定的民法,構成市場經濟中普遍適用的一般規則。民法領域是自治的領域,一方面,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要以當事人主動行使訴權才能實現,實際上,民法規則如何發揮作用,完全要依賴當事人的意思。而與此相反,經濟法則屬于社會法,它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宏觀效率公共福利。經濟法是在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人格進行識別的基礎上而制定的,因此它可以根據不同主體而做出不同的權利義務設定,以實現相互關系中的實質正義。經濟法是強制法,任何主體不得通過協議排除其法律規則的適用。違反經濟法,將受到國家的制裁,這種制裁由國家依職權進行(通常為行政處罰)。由此可見,民法與經濟法在價值取向,法律性質和調整上是完全不同的,從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是市場內部的法律,經濟法則是市場外部的法律。國家通過經濟法作用于市場,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保護市場交易的公正合理,保障宏觀經濟效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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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盧梭。社會契約論[M]。上海:商務印書館。1980.9。
[2]洛克。政府論[下][M]。博登海默。法-法方法論[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51—52。
[3]同上。
[4]王連昌。行政法學[M]。北京: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