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06 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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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源開發可持續發展金融服務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欠發達地區堅持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僅有利于生態的有效保護和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而且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實現經濟跨越式發展。 尤其是欠發達地區,要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必然要仰仗金融的大力支持。如何更好地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功能,為實現隴南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意義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方式的根本變革。
隴南市屬于典型的欠發達地區,雖然自然資源十分豐富,但經濟基礎十分薄弱。近幾年,隴南的經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資本投入和資源消耗拉動。類似隴南這樣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設置開發利用資源優勢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目標時,必須認真研究如何堅持科學發展觀等基礎上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問題。
二、隴南市資源的基本概況
位于甘肅南端的隴南市屬長江流域嘉陵江水系。
隴南的物產資源包括不可再生資源和可再生資源。除此之外,已探明分布在市內各縣的銻、銅、鐵、錳、硅等其他有色金屬礦體都有較大的儲量。
可再生資源主要有:1、水力資源 ----山高水多這一獨特的地貌特征形成了隴南十分豐富的水資源。有資料表明,隴南的水資源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據有獨特的優勢地位,是隴南重要的可再生資源之一。境內豐富的水力資源為發展電力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2、優質中藥材——是隴南特有的可再生資源。其中:多年來暢銷港臺及東南亞地區的紋黨、當歸等優質中藥材就盛產在隴南的大山深處;3、豐富的林副產品——是隴南獨具特色的可再生資源。4、文縣盛產的“龍井”茶,在省內已被列為珍稀產品; 5、近幾年在白龍江兩岸新開發的油橄欖,已被國家林業部門確定為我國惟一的油橄欖栽培試驗基地;6、豐富的旅游資源——隴南可再生資源的新亮點。
三、轄區金融業積極支持資源開發利用,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
“十五”以來,隴南金融業為支持當地資源開發利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重點支持了中藥材、蠶桑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可再生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為促進隴南資源開發利用和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關于隴南市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建議
經濟發展不僅僅是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物質增長,而且是社會發展的思維理念、制度條件和政策措施的創新。既要借鑒其他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經驗,又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實現經濟協調、快速、可持續發展。
(一)切實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制定發展規劃
經濟可持續發展涉及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與全社會的利益密切相關。對屬于欠發達地區的隴南市,切實樹立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對可持續發展重要性的認識尤為重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總體發展規劃,有重點、分層次的確立發展目標。
(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積極調整產業結構。
1、提高對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使用效率。不可再生資源是有限資源,對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要有長遠規劃,不可“竭澤而漁”。目前,不可再生資源開采業是隴南經濟的支柱性行業之一,建議在對這一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注重兩個問題:一是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奪性開采,對設備陳舊等對生態造成破壞的企業應實行強制關閉。二是應積極推進資源產品深加工技術的研發,努力提高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出效益。
2、積極發展特色農業,建設高效生態農業,努力提高特色農業產業化水平。隴南市是以農業為主的落后地區,大力發展可再生的特色農業,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至關重要。
3、充分利用豐富的水資源優勢,做大做強水資源產業。 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對此深入研究,合理規劃,以實現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最大化。
4、走規模化、集團化、產供銷一體化發展之路。市場經驗證明,產業一旦實現集團化,可以從兩個方面占據優勢:一是在市場上有競爭力,可在市場同類產品中占領優勢地位;二是能拓寬融資渠道。就目前隴南的情況而言,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與規模化、集團化還有較大的距離,核心問題是沒有對資源產品精深加工的企業,沒有形成產供銷一體化的生產經營格局。因此,大力發展資源產品精加工事業,是開發利用資源優勢、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為金融支持隴南市資源開發,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1、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積極創造條件設立更多的農村合作銀行。
2、創新商業銀行貸款擔保方式,有效配置信貸資源。
3、農業政策性銀行應在支持資源經濟開發中發揮積極作用。
4、基層人民銀行要密切關注和認真研究國家對宏觀經濟的政策導向及變化趨勢,使貨幣信貸政策在支持當地資源開發過程中更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效益性。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1日
一、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的必然性
建國以來,資源型城市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并且在區域發展過程中仍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所依賴資源的不斷減少,許多城市相繼進入資源開發的成熟期和枯竭期,同時城市面臨的問題如經濟衰退、環境嚴重污染、失業率高等越來越多,經濟發展逐步陷入困境,因此資源型城市轉型應當盡早,越到后期轉型越困難。
二、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過程中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中央政府主要從體制方面著手,尤其是財稅政策方面制定利于資源城市轉型的政策,對資源城市成功轉型尤為重要。然而,目前我國很少針對資源城市制定特殊的財稅政策。主要問題如下:
(一)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1、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小。由于國家多年以來一直對資源型城市實行原料低價政策以支持國家重工業的發展,形成工業制成品和資源初級產品之的剪刀差,使資源型城市很少能有自身的積累。大多資源型城市經濟實力不強,城市負擔較重,必須國家下大力氣、增加轉移支付力度來促進資源城市轉型。
2、針對不同資源城市特點的財政政策缺乏。我國資源型城市有的正處于資源開采的旺盛期,有的已處于資源枯竭期。針對不同的資源型城市,財政應給予有差別的財政政策,為資源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3、沒有支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對于資源型城市,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只能大力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發展新興接替產業。但是,現行財政政策大部分都是針對現有資源型企業的,對特色產業和新興產業基本沒有特殊的財政支持政策。
(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先前享受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享受過渡照顧。這種過渡實際上是對外商直接投資東南沿海特定經濟地區的區域性優惠政策的保留與延續。這對于亟待轉型資金、需要大量外資投入的資源型城市顯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對資源型城市的特殊狀況缺乏必要考慮,必將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的分配辦法不利于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資源稅方面。資源稅作為針對自然資源開征的專門稅種,直接引導調節企業對資源的開發行為。現行資源稅的稅制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資源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加劇了當地的資源浪費、生態破壞和貧富差距懸殊,迫切需要改革和調整。
3、增值稅方面。由于資源企業沒有“原料”供應,其進項稅額幾乎為零。如果將資源業和制造業實行完全相同的增值稅政策,必將導致資源企業增值稅納稅負擔的增加。資源型城市在增值稅方面分享比例低,不利于優化地方財政,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其他產業。
三、支持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的財稅政策改革建議
實現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是一項長期、復雜和艱巨的工作,應根據資源型城市的現實狀況,反思政策制定的不足方面,繼續探索有效的財稅政策支持,真正實現資源型城市的持續發展。財稅政策方面,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財政政策改革建議
1、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財政專項撥款、財政參股、財政貼息方式扶持資源型城市接續替代產業的發展,促進資源型城市的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加大扶持資源型城市轉型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國家應該提高對采煤沉陷區的資金補助比例,增加對資源地區和城市下崗職工安置的專項資金補助,妥善解決中央煤炭企業下放前的歷史遺留拖欠工資和安全生產欠賬。其次,安排國債和中央預算內資金集中扶持資源型城市,建設一批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并能充分吸納就業和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
2、針對不同資源城市特點制定相應的財政政策。我國的資源型城市發展階段各異,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應有特殊的財政政策。如對于資源開采旺盛期的資源型城市,財政應當給予政策使資源企業減緩對資源的開采,更多進行資源的精深加工。而對于資源枯竭城市則可以出臺政策支持旅游業、綠色農業、林業的發展。
3、出臺支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資源型城市要轉型就要發展接續替代產業,使城市不再僅僅依賴現有資源發展。政府可以采取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資源枯竭型替代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就業結構等跳出資源的約束陷阱,最終實現經濟結構調整,使城市由原來單一的資源型城市向綜合性城市轉變。另外,還應該依據資源型城市特點出臺不同的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的政策。
(二)稅收政策改革建議
1、優化企業所得稅。(1)建議在企業所得稅對老企業優惠的過渡期內對資源型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因特定地區過渡期內的特別優惠對資源企業持續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2)應調整到資源型城市投資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的分享辦法,凡是到資源型城市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企業,所得稅全部留歸地方,中央不再收取提成,這樣能給資源枯竭型城市留下更多的轉型資金,為枯竭城市轉型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幫助;(3)對于一些典型石油、煤炭企業為了資源枯竭后進行轉型而逐步投資于高新技術、環保、資源替代型產品和項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實行減計收入或者實行低稅率優惠,以激發資源型企業進行轉型投資的積極性。
2、改革資源稅。資源稅制改革對資源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至關重要。建議資源稅改革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由礦藏資源擴大到非礦藏資源,以便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地區的林木、草場等重要資源;(2)提高資源稅征收標準,改從量計征為復合計稅。這樣可以保證一些資源地區濫采資源的現象盡少發生;(3)對資源地區處于資源已開始下滑、急需發展后續替代產業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傾斜,適當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
3、給予資源型企業一定增值稅政策優惠。為了減輕資源型企業增值稅負擔,建議在全國實行統一增值稅政策基礎上,在資源型城市試點更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幫助資源企業重振生機。一是可以借鑒國家在所得稅上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相關政策,對關鍵性、節能效益顯著且因價格等因素制約其推廣應用的重大節能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可考慮對資源型城市的企業的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廣告費確定一個合適的扣除比例;二是適當提高資源型城市增值稅的地方分成比例,可將增值稅分享比例由目前的25%提高到30%或40%,增值稅增量返還系數也應適當調整。
主要參考文獻:
[1]許信勝.牛妍.東北地區資源型城市產業轉型問題探析[J].資源與產業,2006.8.4.
【摘要】近幾年,“三農”問題--農業發展、農民創收、農村建設越來越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而農村金融是農業經濟、農村發展的核心和動力源泉。面對農村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實現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對農村經濟形式的轉變、農村企業的崛起與發展等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農村金融發展現狀的分析,總結出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促進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 可持續發展 建議
一、引言
中國的經濟發展呈現了很強的區域特征,城市和農村的區域劃分以及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的推進催生了城市和農村分割發展的二元經濟結構。作為一國經濟的核心,金融的發展也呈現出城鄉二元結構的特征。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明顯慢于城市,農村金融明顯滯后于城市金融的發展,進一步制約了農村經濟。
農村金融體系以農村金融機構為基礎,農村金融機構又以縣級銀行以下的村鎮銀行為核心。農業政策和土地制度的完善促進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中小企業等的金融需求。如表1,2010年至2016年村鎮銀行總數,資產總額在不斷增加,不僅表明金融供給的增加,也從側面反映了金融需求的強烈。
二、農村金融的發展現狀
農村金融的發展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主要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審批流程復雜
廣大農村金融市場一直以公辦金融機構為主流,農戶籌集資金時,經歷的審批程序比城市貸款更為嚴格,審批流程更為復雜,付出了更長的審批時間,更大
的資金成本。審批流程的高復雜性,嚴重削減了農民借助農村金融來獲取資金從事創業開發的積極性,也使得以公辦農村金融機構為主的農村金融組織無法完全融入廣闊的農村資本市場,從而難以l揮農村金融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核心作用。
(二)惠農信息傳遞失效
近幾年,惠農金融政策相繼出臺,這些政策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卻沒有得到充分的接收。各地農村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普遍較為低下,而且農村多地處偏遠山區,信息較為閉塞,無法及時獲取市場的信貸信息,又由于部分農戶沒有很強的金融知識,沒有專業的認識,導致了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惠農政策未得到充分的落實,農戶吸取資金,取得貸款,獲取金融優惠服務存在盲區,創新創業、經濟發展也因此舉步維艱。
(三)信用體制嚴重缺失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信用體制仍未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嚴重缺失。正式金融機構放貸需抵押,且多數限于實物資產。而農村經濟比較落后,有效的抵押物數量較少,借貸人常常將農業工具、土地、房屋等作為抵押物,該類抵押物不僅估值相差巨大,同時還需要花費高昂的處置資金,很多金融機構不愿意接受該類抵押物,最終導致農戶貸款困難。其次,農村金融擔保機構數量少,業務范圍不廣,缺乏對民間金融進行支持的信用系統。近幾年,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迅速增加,由于缺乏金融信用體系支持,農村金融普遍出現惜貸現象,農村貸款比以前的難度更高。
三、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簡化貸款審批程序
一方面便利農村發展,一方面強化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能力,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建立起便利農戶融資、籌資的渠道。例如,創立專項的農戶創業貸款資金、專項的農業規模經營貸款資金等,化解貸款難的錯誤認識,從而提升農村金融效率;同時,簡化審批手續,使農戶、農村企業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貸款,避免繁瑣的手續和不必要的資金成本,擴大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力。
(二)加強金融市場監管
現階段,農村金融市場有效的監管機制可以降低信貸面臨的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第一,政府需派遣專業人員負責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管理。對借款人的動向和資金流向進行實時監管,放貸前需要對借款人及其還款能力進行全面綜合評價,避免因其無法按時還款而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第二,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用信用做名片,對于信譽良好的借貸人可以適當地放大對其借款的數額,或者在還款時間和利率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這在一定意義上能鼓勵其他借貸農戶。
(三)保證資金供應連續
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資金問題的產生,實現供應的可持續性。第一,對于農村金融,建立資金回流制度,將銀行從農村吸納來的資金再投入到農村的建設之中,而非只顧城市;第二,增加資金來源,允許其他資金進入。例如國外的公司、機構以及一些民辦金融機構,以增加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并且貸款公司也可以考慮與農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合作來獲得資金,進一步擴大籌資渠道。
四、結語
當前,我國正處在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階段,而促進農村金融實現可持續發展正是建設農村、發展農村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針對信用體系建設缺失、市場風險較高等諸多問題,政府需要在加強農村經濟建設的基礎上,建立農村金融信用體系,并加強對民辦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和監管,以激發農村金融的活力,為其實現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穩固的基礎。通過強化農村金融市場,逐漸突出城鄉二元金融市場的特點,協同作用于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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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宇鵬.關注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問題[J].商場現代化,2016,(11).
關鍵詞: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對策;影響
一、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涵義
1、城市規劃涵義
城市規劃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居民,保證城市在更好的發展過程中,維護好公共生活空間所進行的科學合理規劃。基于城市規劃的內涵,城市規劃具有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修建以及維護規劃等等。城市規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城市的未來發展趨勢,對于城市布局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2、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
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當前時代下,做好經濟以及文化的快速發展,同時,在發展的前提下,還需要做好未來規劃工作,即不能以滿足當代的需求為目標,而對未來或者將來人們的生活產生負面影響。基于此,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就是既要滿足當代城市發展需求,同時還可以滿足未來城市的發展需要。城市規劃側重于科學化水平、生態建設以及生活空間的優越性等等。良好的城市規劃布局不僅利于當代的城市發展,還有利于未來城市的更好發展。
二、城市規劃存在的問題
1、城市生態平衡問題
城市規劃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整體城市現代化水平,而在實際的城市規劃方面,由于缺乏生態平衡觀念,更加側重于促進經濟發展,從而導致城市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對未來可持續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不僅如此,快速的城市化發展造成城市了一些畸形問題存在,如“城中村”以及“邊緣村”的居住混亂問題,這主要在于城市的規劃側重于局部經濟發展,沒有統籌考慮綜合方面,造成城市原有布局造成破壞,影響市民的生活。
2、缺乏公眾參與渠道
城市規劃的服務對象是城市居民,而在實際的城市規劃設計方面,很少有城市對相關的設計或者布局進行公示或者邀請公眾進行監督和建議。這種獨斷式的城市規劃很容易造成在真正實施過程中困難重重,得不到市民的贊成。
3、城市更新改造問題處理不當
城市發展,難免需要對舊的城市布局進行重新規劃,而在進行拆遷和布局的同時,有些城市因考慮不周全,導致拆遷和布局受到多重阻力,導致規劃工期或者布局設計延誤,阻礙城市更好發展。因此,做好城市發展工作,需要統籌兼顧,做好城市資源分配工作,避免因城市更新改造產生其他負面影響。
三、城市規劃發展的影響
1、正面影響
城市規劃發展的正面影響就是能夠在當前更好的發展城市,服務于當代居民,同時,保持固有的生態平衡,不影響后代人的城市發展。進行城市規劃發展,還有利于更好的進行城市交通布局、建設發展以及城市市政的建設等等。通過科學的城市規劃,可以讓城市保證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得到有效的保護。
(1)城市的防震、消防以及燃氣系統布局以及安全性進行合理設計,提高城市的安全系數,減少事故的發生。
(2)城市的綠地化面積得到有效的提升,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的改善,讓城市居民可以過得更加舒適。
(3)城市的建筑更加安全,建筑密度得到有效的調整、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2、負面影響
(1)舊城遭到顛覆性破壞
城市規劃在進行城市布局設計時,是以舊的城市布局為基礎,并對舊城市布局進行顛覆性設計。因此,在進行城市規劃時,很容易對舊城市建筑造成破壞,如古城的百年樓、寺廟等等,這樣對于遺產古跡的保留產生嚴重的影響。
(2)城市規劃的科學合理性遭到質疑
城市規劃的目的是為了讓居民更好的生活,而城市在進行規劃時,更多的是選擇對當前城市布局或者局域設計進行否定,這樣就無法保證城市規劃是否具有良好的科學合理性。政府對城市進行規劃操作,如果沒有良好的監督以及合理科學考察,只是單純的以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消費支出為理由,這種任意的改造城市,很難對城市的發展做到正確的引導和促進,相反,會對已有的良好布局以及設計進行破壞。
四、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1、做好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需要做好城市的宏觀調控以及微觀的平衡發展工作。
(1)宏觀調控工作
做好宏觀調控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保證城市的生態平衡,合理的進行城市規劃。從整體性出發,充分考慮城市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口變化情況,基于這種情況,還需要對城市的承載力以及綠色生態發展進行綜合性考慮。不僅如此,還需要盡量避免產生“城中村”等畸形問題。在進行城市規劃時,進行全方位的考慮,以發展為中心,做好可持續工作。
(2)微觀平衡發展
城市發展的微觀平衡主要是從細節出發,對各個城市模塊進行細致化分析。如避免城市的發展只讓部分區域或者部分人群受益,讓更多的綠化帶以及城市綠地成為少數人群的私有物。微觀的平衡發展還需要側重于局域性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好共同發展,避免以犧牲多數區域的利益,促進少數區域的經濟發展,造成差距日益擴大。
2、做好透明公開化工作
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其所要實現的宗旨和目標就是讓當代人和后代人都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高品質生活。為了實現目標,減少城市規劃實際操作中所要面臨的問題,在對城市規劃進行可持續發展時,需要虛心向市民請教,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的問題以及結果進行公示,讓市民充分了解到自身生活場所所要發展的目標。讓公眾參與到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中,不僅利于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還體現了居民是城市主人,實現了真正的目標。
3、做好資源規劃工作
進行城市規劃的重要性在于既要保證當前經濟的發展,還要促進未來城市的發展。因此,在進行城市規劃時,需要考慮資源的使用比,如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規模、人口增長系數以及城市承載能力等等。
結束語
城市規劃對于城市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做得不合理,則不但不能對城市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還會對已有城市產生負面影響。為了做好城市規劃工作,同時保證城市的發展不會對后代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需要對城市規劃做出可持續發展,這樣才可以真正的促進城市更好發展。(作者單位: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
參考文獻:
[1] 金平.中國城市規劃的弊病[J].重慶建筑.建筑批判.2006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
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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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人類文明 可持續發展 科技支撐體系 對策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就是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以科技支撐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了全社會的共識。充分發揮科技在區域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支撐作用,就必須增強區域的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建立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科技支撐體系。
一、人類文明與科技的發展互動關系
人類文明標志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水平與人類社會生存方式,是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反映,本質上是伴隨科技發展而發展的過程。
1.人類已經歷的三種文明形態
原始文明是人類最早的文明,此時人類掌握科技的能力極其有限,生產力水平極低,幾乎完全懾服于自然威力之下,是受自然奴役的文明階段。人類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大約距今一萬年前人類文明開始進入農業文明階段,人類開始探索獲取最大勞動成果的途徑和方法。這一時期,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較為緩慢,人類物質生產活動基本上是利用和強化自然的過程,基本保持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
18世紀蒸汽機的發明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宣告了工業文明的誕生。人類運用科學技術極大地提高了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并取得了史無前例的成果。但由此也造成人地關系失衡,對自然界的開發大大超過了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生態、資源、人口等問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嚴重地威脅著人類自身的生存。
2.未來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階段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工業文明的弊端和危害越來越明顯。20世紀80年代初,人們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得到廣泛認同。進入90年代世界各國都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本國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發展模式,人類文明也揭開了生態文明時代。
可持續發展追求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統一,同以往文明不同,它是以尊重和維護生態環境價值和秩序為主旨、以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為著眼點,強調在開發利用自然的過程中,人類必須樹立人和自然的平等觀,從維護社會、經濟、自然系統的整體利益出發,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二、科技支撐體系的內涵與特征
1.科技支撐體系的內涵
國內學者對科技支撐體系內涵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傳統的科技支撐體系是指有科技資源投入,經科技組織運作,產生科技產品的系統。它注重生產要素、生產條件、生產組織的整合,以追求經濟最大化為目標。可持續發展科技支撐體系與傳統的科技支撐體系存在顯著的差異,它同時追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追求經濟目標、社會目標和環境目標三者的協調統一。
綜上所述,可持續發展的科技支撐體系內涵為:以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的,以國家科技政策為指導,以市場機制為協調,由科技資源投入、科技創新主體培育、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環境等子系統組成的有機系統。
2.科技支撐體系的特征
(1)前瞻性。科技支撐體系要能夠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前瞻性科技支撐。主要是根據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規律,通過預測可持續發展中遇到各類經濟、社會、環境問題,進行科技研究與開發,提供支撐其發展的技術條件、技術手段,并預見未來即將出現的對可持續發展有影響的需求。
(2)戰略性。科技支撐體系建設是涉及區域整體發展的戰略性問題,要使其能夠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戰略性支撐。科技支撐體系要從戰略的高度,應對越來越復雜的發展要求,為確定區域發展的整體目標、戰略重點,最大限度發揮有限資源的作用,保證區域發展的可持續性。
(3)基礎性。科技支撐體系要能夠為可持續發展進行基礎性支撐。可持續發展有大量基礎性的共性技術需求,尤其是需要各種循環經濟技術,需要社會各界的相互配合,通過一系列科學發展規劃的實施加以應用推廣,這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的技術基礎。
(4)系統性。科技支撐體系要能夠為可持續發展進行系統性支撐。一方面表現為科技支撐體系要建立一個完整的體系結構,同時還表現為與經濟、社會和環境構成相互協調的系統,保證科技支撐體系滿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科技支撐體系的基本框架
1.科技投入體系
科技投入是促進科技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科技投入體系是以促進全社會科技創新為目的,以資源投入為主要形式的多元化投入體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體系,將有利于發揮科技財力資源的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也有利于發揮科技人力資源的作用。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采取的是以政府直接投入的科技投入體系,在工業化初期,由于科技投入產出的巨大不確定性和企業、社會資本的匱乏,政府利用其調動資本的能力是有效的。隨著社會經濟實力的增強,政府的科技投入從方式、形式到結構就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要盡快從“政府投入推動型”向“政府機制推動型”轉變,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財政投入為引導,以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科研院校科技投入為主體,以銀行信貸、資本市場融資和風險投資為支撐,以引進外資和社會集資為補充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不斷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區域的綜合競爭力,推動區域可持續發展。
2.科技創新主體培育體系
科技創新主體培育體系就是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為目標,在國家創新體系框架內所形成的培育和挖掘企業創新資源的社會網絡體系。隨著國家創新體系的不斷建立與完善,企業對技術創新工作越來越重視,并已經取得了明顯進展。科技創新主體培育要著眼于推動科技與經濟更加有效的結合,使科技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找到結合點;要著眼于依靠科技創造出更多的自主品牌,提高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要引導企業家增強創新意識,把自主創新作為企業發展戰略。
3.科技服務體系
科技中介服務支撐系統是介于科技供需雙方各行為主體之間,以專業知識、專門技能為基礎,提供知識流動、交換、擴散的途徑與平臺,通過市場化手段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系統。科技中介服務系統是轉化區域科技資源的重要載體,是實現政府與其他創新主體間溝通的橋梁與紐帶,對促進科技成果從高校、科研機構到企業的轉化,加強資源流動交流與優化區域內的資源配置,建立公正、規范的區域創新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科技中介服務系統將相關主體聯系起來,有助于促進企業間的分工合作、互動學習和合作創新,創造良好的經濟生態環境,目的是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機制。
4.科技環境體系
科技環境體系是指保障和激勵各類創新主體科技創新的基礎條件和創新氛圍,為創新主體之間的聯系和溝通而建立的網絡系統。科技創新發展的源泉不僅取決于創新資源的投入,還取決于區域創新資源的配置能力,是區域內創新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協同效果。
科技環境體系為資源配置提供基礎性保證,從制度、文化、組織協調和公共基礎設施等諸多方面為其搭建網絡平臺。制度環境是保障、支持和激勵區域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各種政策、法規和制度的集成空間,是科技創新的行動指南和行動規則。文化環境體系是習俗、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準則的綜合體現,是形成區域持續創新能力不可或缺的資源。組織協調是以政府作為調控科技創新的主體,通過積極的制度安排、輿論導向、政策宣傳等措施來構建良好的調控環境,推動創新體系的整合。公共基礎設施對科技創新提供持續保障能力,是開展區域創新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
四、構建科技支撐體系的對策建議
1.切實加強政府對科技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構建科技支撐體系需要提高對科技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政府要建立健全科技支撐體系的協調運行機制,做好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解決構建科技支撐體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
2.制定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科技規劃
可持續發展建設需要建立一種新型技術經濟模式,要以國家制定的技術發展規劃為基礎,立足于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規模經濟、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加快制定區域內的科技發展規劃,把可持續發展技術的研究納入區域科技發展戰略,推動科技支撐體系的建設。
3.建立和完善可持續發展科技政策
充分發揮政府在引導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在科技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內,依據區域可持續發展規劃,制定包括資源循環利用和廢棄物再生產業的技術政策、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在內的產業技術政策。加強科技管理,大力推進產權制度和技術標準制度的實施與落實,依法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
4.加強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深入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吸引國外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在合作項目和合作方式的選擇上加強集成創新。要積極擴大科技合作范圍,提高合作水平,充分利用世界范圍內科技進步的新成果和國際科技資源,共享全球重大科技成果。同時還要利用市場機制,吸引國際上的大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等方式轉讓技術、關鍵設備和管理經驗,更好地服務于科技支撐體系的建設。
5.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對科技創新促進可持續發展重大意義的認識。加強科學技術教育,尤其是青少年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組織開展相關管理和技術人員的知識培訓,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大力普及科技知識,增強可持續發展技術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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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對中國發展帶來的挑戰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消除貧困是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中國經濟仍將保持快速增長,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將有一個較大幅度的提高,能源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可避免地還將增長,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的形象將更加突出,無疑將對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
1.發達國家要求中國承擔溫室氣體限控的壓力增大。京都會議后,一些發達國家試圖以《京都議定書》已規定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為由,集中全力向中國和印度等“主要的”發展中國家施壓。有的發達國家甚至明確提出將發展中國家“有意義的參與”作為其批準議定書的前提條件之一,并與公約的資金機制掛鉤。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減排的理由包括:環境原因、競爭力原因、政治原因等。雖然這些理由嚴重背離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以及公約特別強調的:“發展中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義務,將取決于發達國家對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的有效履行,并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任務。”但從另一個側面,我們也不難發現減輕這種壓力的艱巨性。
2.對中國現有發展和消費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自然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資源的豐度和組合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和經濟優勢。中國人口基數大,發展起點低,到2003年底,仍有59.5%的人口為鄉村入口,面臨著繼續完成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長期發展任務,人均資源短缺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長期制約因素。傳統的消費和生產模式是一種資源耗竭型、不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這種模式已經對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構成了巨大的挑戰。從發展模式的選擇看,雖然各國有權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但在其發展過程中,都遵循某些帶有普遍性的規律,很少有國家發生例外。世界各國的發展歷史和趨勢表明,人均商品能源消費和經濟發達水平有明顯相關關系,可以說,在目前的技術水平和消費方式下,達到工業化國家的發展水平意味著人均能源消費必然達到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沒有既有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費和排放水平的先例,中國面臨開創可持續消費和生產新模式的挑戰。
3.對中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繼續增長,中國能源消費和二氧化碳排放將繼續增加。有關預測表明,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有可能在2025年左右就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十排放大國。盡管中國目前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仍很低,但由于中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年均增長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預計在2030年左右,中國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就有可能超過世界平均水平。中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以煤為主的國家,2002年中國煤炭產量13.93億噸,接近世界煤炭消費總量的30%。同石油、天然氣相比,單位熱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氣分別高出36%和61%左右。由于調整能源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能源資源結構的制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又面臨著技術和資金上的壓力,以煤為主的能源資源和消費結構,使中國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前景不容樂觀。
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對中國能源發展帶來的機遇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給中國帶來巨大挑戰的同時,也給中國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當前國際社會提出的減緩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這些不僅符合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根本轉變的需要,而且其直接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高效能源技術和節能產品更加迅速地向全球擴展和傳播,這一趨勢也將有利于促進中國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結構的優化。我們應當抓住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給中國發展可能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推動發達國家履行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為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技術環境。
1.有利于推進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針對全球氣候變化可能給中國帶來的各種影響,采取適應氣候變化的各種趨利避害措施,如改善中國的生態與環境條件,增加生態系統碳儲量,從而對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在《氣候公約》背景下,制定和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戰略和行動計劃,也可以進一步推動中國在計劃生育、節約和優化能源等方面的進程。
2.有利于獲得先進的節能與新能源技術,加快中國能源結構調整步伐。若發達國家能在國內進行實質性減排,無疑將對世界能源產生結構和能源技術產生重大影響。發達國家有可能由以石油為主向以天然氣為主要能源過渡,各種可再生能源也將得到較大的發展,這可能為中國逐漸將目前以煤為主的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結構轉向以油氣為主要能源提供了機遇。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的這種減排壓力也勢必會促進其在節能與新能源技術上的創新,節能與新能源技術的市場競爭力也會得到加強,氣候變化無疑將為新一代能源技術發展提供機遇。同時,如果發達國家的能源消費受到抑制,將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國未來的發展騰出更多的能源消費空間。
3.采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手段,也有利于減少中國大氣污染。據分析,在中國目前的大氣污染物中,大約75%來自于燃料燃燒,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煤煙型污染。近年來,中國政府在控制大氣污染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采取了法律、經濟、技術等多項措施,但大氣污染問題仍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用低碳燃料或無碳能源替代煤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這不僅是未來中國減緩二氧化碳排放的需要,也是中國保護環境和減少大氣污染的需要。
4.積極開展全球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有利于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中國是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在履約活動中具有較強的國際合作優勢。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活動,認真履行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義務,有利于樹立中國保護全球氣候的國際形象,擴大中國的國際影響,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同時通過開展國際合作,努力推動發達國家履行資金和技術轉讓承諾,可爭取我國所需要的部分先進技術和資金。
三、中國處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中長期戰略框架
1.指導思想。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指導思想應是:堅持以遠促近,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出發點,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生態建設為突破口,堅持不懈地全面推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提高中國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為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和保護全球氣候奠定堅實的基礎。
2.戰略目標。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總體目標是:減緩溫室氣體凈排放增長率取得明顯成效,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不斷增強,公眾的氣候變化意識顯著提高,氣候變化領域的科學研究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3.近期任務。顯著降低單位GDP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明顯提高減緩氣候變化的能力。要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出發點,以提高能源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和加強生態建設為突破口,降低單位GDP的排放強度,不斷提高中國減緩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積極的貢獻。
四、關于未來中國碳排放的幾點對策建議
1.應充分認識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國未來溫室氣體排放增長的必然性。由于經濟結構和用能結構的調整以及能源效率改善等原因,在過去二十多年,中國以較低的能源消費水平,實現了較高的經濟發展目標。但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的人口在未來三四十年里還將繼續增長,影響未來中國能源需求的其他一些主要驅動因子,如城市化、生活質量和人均能源消費水平等目前仍處于較低的水平,未來中國的能源需求將有一個顯著的增長,由此產生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也不可避免將有較大的增長。根據美國能源部信息署(EIA)的統計,從1980~2001年,中國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從3.94億噸碳增長到8.32億噸碳,21年間年均增長速度為3.62%。2001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8.32億噸碳,占世界總排放量的12.7%,在美國之后,位居世界第2位。雖然中國的排放總量大,但人均排放水平還很低。2001年中國人均碳排放為0.65噸碳/人,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1.07噸碳/人)的61%。按照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中國的經濟發展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碳排放也將隨之增加。根據《2020年中國能源需求情景分析》和EIA的情景預測,到2020年,中國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達到17億-18億噸碳,在全球排放總量中所占的份額也上升到18%-19%,仍位居世界第2,但排放大國的形象將更加突出。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情景下,中國2020年人均排放將達到1噸-1.23噸碳,雖然仍低于屆時的世界人均排放水平(約為1.43噸碳),但這將使中國逐步喪失人均排放低的談判優勢。
2.應充分認識到降低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所面臨的壓力與挑戰。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單位GDP的碳排放強度很高,而且在1990-2001年期間,中國的碳排放強度下降了52%,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發達國家拉、壓中國承擔有限的減、限排義務的理由。雖然未來20年內,中國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空間及技術節能潛力,GDP能源消費強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下降趨勢將會繼續。據美國能源部EIA的預測,到2020年,中國GDP--氧化碳排放強度將下降到0.40噸碳/千美元,比2000年下降了47%,是世界上下降幅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但考慮到中國未來的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變化、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與規模、能源資源、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尚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根據《中國可持續發展能源暨碳排放情景分析》的初步研究結果,到2020年,三個情景的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分別為每萬元人民幣0.56噸碳、0.49噸碳和0.38噸碳,比1998年分別下降了51%,57%和67%。即使未來20年中國有可能繼續實現能源翻一番保障經濟翻兩番,但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下降速度將減緩,從1998年到2020年的22年里,中國GDP--氧化碳排放強度的降低幅度將低于1978-2000年的22年,也將低于美國能源部EIA的預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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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充分認識到美國提出的溫室氣體強度目標對中國的影響。美國溫室氣體強度目標不僅使《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和執行效果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而且也使公平、責任分擔與承諾方式成為目前氣候變化爭論的焦點問題。美國溫室氣體強度目標的提出,使目前公約下的減排目標談判出現了制、甚至多種承諾方式并存的局面,也必將對公約未來的走向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中國的履約進程和方式:有可能把中國是否承諾降低排放強度的政治意愿與美國未來減排承諾目標直接掛鉤;也有可能為中國在適當時間承諾適當方式限排義務提供借鑒。
五、關于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建議
1.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要性。首先,《氣候公約》及《京都議定書》有效實施,不僅有利于全球轉向可持續發展道路,同時也有利于中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其次,《氣候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有效實施,可以積極促進世界各國的技術進步,從而有可能開創一種低污染、低資源消費的可持續發展模式。這些技術的擴散,也有利于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此外,《京都議定書》以定量的方式,對發達國家提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減、限排目標,有利于限制少數發達國家對國際能源資源的實際壟斷和進一步瓜分,為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多的資源空間提供可能,也為中國利用世界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我們應對《氣候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積極作用有充分的認識,并利用上述因素,為中國實現三步走戰略目標創造有利條件。
2.應盡快制定在可持續發展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中長期戰略。中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指導思想應為:堅持以遠促近,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出發點,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生態建設為突破口,堅持不懈地全面推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為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和保護全球氣候奠定堅實的基礎。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總體目標應為:減緩溫室氣體凈排放增長率取得顯著成效,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不斷增強,公眾的氣候變化意識顯著提高,氣候變化領域的科學研究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3.以可持續發展政策和措施為基礎,為減緩全球氣候變化作出積極的貢獻。應本著對全球環境負責的精神,在保證長遠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下,抓住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這一新的發展機遇,加快實施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的速度和力度。應充分利用好外國直接投資,加快技術開發和技術引進的步伐,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優化能源結構,最大限度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增長率。應加快退耕還林還草速度,大力加強植樹造林,進一步制止對森林的過度砍伐,充分發揮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巨大潛力。
4.控制人口增強,提高公眾保護全球氣候的意識,建立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中國巨大的人口數量及其過快的增長速度,給能源消費和二氧化碳排放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因此,要繼續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進一步控制人口增長。同時,要努力提高人們的資源環境意識,應利用電視、報紙、書刊、影像等各種宣傳工具和手段,提高公眾保護全球氣候的參與意識,引導公眾建立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如使用較高效率的家用電器、充分利用公共交通設施、購買和使用再生紙以及分類存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等。
5.反對將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作為發展中國家承諾減、限排義務的方式。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既對當今世界高度依賴自然資源發展物質文明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提出了挑戰,又為《氣候公約》未來的談判走向指明了具體方向。由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是第一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長是必然的。在發展中國家,氣候變化并不是優先的領域,而更多關注的是滿足基本發展需求所面臨的挑戰。對于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從發展的目標出發,尋求更加可持續的發展道路,而且這種道路同時也考慮了氣候變化,雖然這是比較容易采取的一步,但這并不意味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必然減少,更不能作為要求發展中國家在下一承諾期接受任何方式減、限排承諾的理由。
六、關于中國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對策建議
1.利用CDM項目的資金額外性準則,促進外資的有效利用。首先,應敦促發達國家嚴格執行COP有關CDM項目資金的相關政策,這是保證CDM項目資金額外性的前提條件;其次,應明確要求發達國家將ODA以及公約資金機制以外的公共資金用于CDM項目活動,這是保證CDM項目資金額外性的前提,至少是用于CDM項目的公共資金應該是額外于目前已達到的0.7%GDP的ODA水平;最后,要求用于CDM項目的私人投資應高于一般商業項目的投資,以克服減排的增量成本,而不能是一般商業項目的“帶帽”。
2.利用CDM項目的技術額外性準則,加速國際技術轉移。首先,應要求CDM項目執行理事會制定一些減排潛力比較巨大的行業技術先進性標準,如火力發電行業等,以確保不同國家或地區同一類型CDM項目技術水平的整體一致性,同時,也可以避免一些技術相對而言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即使是發達國家已經淘汰的落后技術也可以產生一定的減排量的現象,這種規范的CDM技術先進性標準有利于保證真正的減排技術通過CDM項目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其次,由于CDM項目是締約方間的雙邊項目,CDM項目的技術額外性不僅要求發達國家政府通過CDM項目轉移公有技術,也要求發達國家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和措施,鼓勵私人企業為了獲得CERs而轉讓一些通過正常商業途徑無法轉讓或企業不愿轉讓的減排技術,這就要求發達國家締約方政府為了確保CDM項目的技術額外性,必須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并建立具體的機構,促進與CDM有關的技術轉移活動,為這種先進技術的轉移創造良好的環境。
關鍵詞:營林生產;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
營林生產和林業生態的實現主要是依靠可持續發展,因此,首先應該對林業產品的結構進行合理的優化,對林業產品的質量有效的保證,其次應該對科技投入逐漸的加大,使科技人員創新能力不斷加強,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關的工作人員只要將這三個方面的對策進行全方面的貫徹和落實到營林生產中,才會取得相應的成效。
1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林業可持續發展具體包括三層含義,其一,經濟能力———資源、能源和資金的使用率,人均收入和效益等等;其二,生態支持力———生態的還原力和生態的自我調節的能力以及環境資源的承載的能力等等;第三,社會合力———人口總量和人類的素質以及生活方式和文化的道德與體制的建設等等。要想實現營生產和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的發展,就必須要通過對各個方面的關系進行協調,對這兩個方面真正的長遠的發展加以合理的促進。
2營林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和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總體來說,營林生產可持續發展和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之間主要存在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以及相互的制約的關系,但是又逐漸的成為了互相矛盾的辯證的關系。一方面,營林生產是一種主要以獲取經濟收益為主要目的的生產活動,所以就必須要建立在一個良好生態狀態下,才能夠實現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以保障林業生產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有序穩定的發展,對營林生產發展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營林工程要想規模化發展就必須不斷地提高生產效率,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穩定、持續的生產,林業的生態才能逐漸的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營林生產必須要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以實現其可持續發展。只有林業生態實現了可持續的發展,才能不斷的促進營林生產獲取比較高的經濟以及社會的回報。所以,這兩個方面必須要實現良好的互動和循環,才能從根本意義實現可持續發展。
3營林生產和林業生態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注重產業結構的優化。林業生態要想獲得長期的發展最根本的基礎就是經濟不斷的發展,因為林業生態發展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如果當地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林業生態就很難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所以,相關的負責人應該抓住這個機會,對林業產品的結構進行比較合理的調整,也要對林業經濟的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雙贏的目標。根據實際的情況,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第一,要對種植品種進行合理的優化,選擇營林品種的時候,應該充分的對市場做好調研工作,在這個基礎上,還要對先進的種植技術以及其中的生產的經驗進行引進,并且在對品種進行引進和改良的過程中,也必須要全面考慮經濟和生態的價值。第二,要對產品的開發加以重視,營林生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獲得經濟效益,并且為了能夠獲得更大的經濟的效益,相關的人員也應該對產品的開發以及升級重視,從而能夠預防劣質的木材出現。第三,要快速發展林業旅游,林業旅游也是體現營林生產的最終開發價值,在對品種進行優化的前提之下,要做好花卉園藝的培育的工作,使旅游業市場的開發和創造帶來比較有利的條件。
3.2增加科技投入。進入新世紀以后,各行業都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其中林業的產業也是一樣。科技的投入也能夠讓營林生產的規范化和正規化得以不斷地發展。主要針對了以下兩個方面提高科技投入:一是對林業的科技理論的投入不斷的加大,以達到營林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的目的。二是要對科技含量比較高的林業產品進行引進,同時還要對高新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不斷的加大,使營林生產工作更加合理化。
3.3建立健全的相關法律制度。我國目前執行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也對營林生產和林業的生態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在這些法律和標準當中,能夠充分體現可持續發展思想。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的法律來對營林生產和林業生態產業的行為進行合理的規范。另外,還比較缺乏科學林業生態評價機制。因此,如何正確的對營林生產的可持續的發展和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關系進行正確的審視,要從各個方面出發對生產進行合理的規劃,才能夠不斷的實現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強化相關部門人員的林業保護意識。節約資源提倡環境保護,大力開展林業保護宣傳和開展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林業保護意識,使其能夠充分意識到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與自身、社會、國家的發展息息相關,以高度的熱情投入到林業管理和養護中。隨著林業保護意識增強的情況下,各管理部門要正確對待營林與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要從大局出發,了解并解決林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有針對性的對其加以完善,對林業管理和營林生產能夠起到有效地約束作用,促進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綜上所述,營林生產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是其持續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但是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又能對營林生產可持續發展進行不斷的促進,兩者相互促進互為基礎,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協調,從而能夠為早日實現這兩個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做出相應的努力。為了保證能夠讓我國的林業產業獲得長期的發展,就必須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生態機制以及上文主要提出的三項措施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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