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6:10:5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的理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行為金融學,金融危機,金融監管
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研究的深入,人們發現金融市場中存在很多不能用傳統金融學解釋的“謎題”,如股權溢價之謎、反應過度和羊群效應等等,這些現違背有效市場假說。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傳統金融學理論,其內容將人看作是理性人,即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總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但理性人的假設與現實中人的決策行為有一定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了個人的認知程度上,所以人們開始關注人類行為及心理在決策中的作用。運用心理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金融問題,行為金融學應運而生。從而金融學的部分研究開始從“市場”轉向“人類行為”研究。
行為金融學的出現迅速在國內很多領域展開了應用,在證券股票方面,陳偉(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會出現異常報酬率;宋軍(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應;陳驥(2003)認為我國的大多數投資者有認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銀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對稱信息下的羊群效應,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中小銀行貸款都集中投向大企業,中小企業卻無人問津,反映出不對稱信息下的羊群行為等。在國外,部分學者應用行為金融學理論對金融危機的成因進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運用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對金融危機的產生及潛伏時間進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機仍然影響著人們的經濟生活的觀點;Hirshleifer(2009)從心理導向角度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了剖析,解釋了“有效規則和無效使用者”及“無效規則”兩種方式下的金融監管情況。但從國內來看,利用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對金融危機的成因及金融監管的研究不多,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數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圖通過行為金融理論對金融危機及金融監管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從新的視角審視危機及監管疏忽問題產生的根源,從而為抑制及應對危機提供可參考依據。
二、行為金融學的主要理論
行為金融學是一門將個人行為與金融市場上的投資決策相關聯的一種研究方法,認為人的決策受到個人認知、心理、經驗、能力各方因素的影響,最終反映到決策行為上,從而違背了傳統金融學中“理性人”假設的學科,是現代金融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
1、認知偏差致投資者產生錯誤判斷
按照認知心理學的實驗解析,個體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個體的判斷和決策因此都會產生偏差,用一種依賴有限理性的決策方式來替性決策過程的思維主體,并據此來節約思維成本。因此,人們習慣性產生思維定勢或者經驗至上的問題,從而容易以樣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現的概率,以經驗作為判斷的重要組成,金融類論文產生錯誤的決策。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無法把握事物發生概率
“過度自信”源于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們過高估計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準確性。認知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容易對不切實際的正面評價進行認同,產生自我膨脹。因而“過度自信”在行為金融學中被用來解釋各種投資者的行為及現象。過度自信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人們估計的置信區間太小。二是人們估計事件發生的概率不準。
3、反應不足或過度致投資者信息處理不當
投資者在事情發生之前,通常不對信息作出反應,當趨勢十分明顯時又會以累積的方式對所以前的信息作出過度的反應,從而產生錯誤判斷的情況。
4、從眾心理產生效仿效應,影響投資者判斷
從眾心理一種典型的心理學在行為上的反映,投資者在自己決策的時候很大部分上會受到同類人的影響,從而進行效仿或者攀比,影響了自我的判斷。在行為金融學領域也被稱作羊群效應。
5、好益厭損使投資者有失客觀
投資者在面對收益和損失同樣的情況下,往往會覺得損失比收益更難以接受。在同一風險下,人們更愿意追求收益時的風險而厭惡損失的風險。
三、行為金融學對金融危機及金融監管的解釋
近年來,伴隨全球一體化的發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也頻繁爆發,不同的學者對金融危機的產生持有不同態度。Wolf(2008)認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導致危機產生,Krugman(2007)則認為是金融過度創新,金融市場無法承擔而使危機爆發,Henderson(2008)則認為,政府金融監管不足,需為危機承擔責任,Astley etal(2009)認為全球經濟失衡等等,本文將通過行為金融學對危機的原因進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為例。
1、認知偏差使投資者及監管方對風險認識不足
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上,存在明顯的認知偏差。首先,其青睞于低利率的環境,高估了房地產價格的走勢,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將房價飆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資者對金融創新性產品的風險及收益認識不足。投資銀行將資產證券化,以債券形式在次級市場出售,購買者只關注于這種產品的高收益率卻忽視了其極低的違約率。再次,證券市場上的產品越來越復雜,投資者無法完全確定這些信用產品的風險,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驅使下購買。
監管部門認知嚴重偏差,對系統性風險認識不足。第一,監管機構采取“單體審慎監管”,確保單個 金融機構審慎經營。但近年來,單個金融機構危機爆發,蔓延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時有發生。其金融危機均源于信貸和資產價格狂飆的影響下,金融失衡,系統風險不斷擴大。因此,采取“單體審慎監管”不足以防范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第二,監管部門過分強調了金融體系的順周期特征。這種對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導致金融同質化趨勢增強,強化經濟主體的順周期行為,不斷推動了金融失衡。第三,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常出現“舍小求大”的內化目標,從而導致監管過度或監管不足。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和監管方處于非理性氛圍
從投資者來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過度自信的認為流動性的市場可以永久的持續下去。美聯儲為了刺激經濟,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利率調至1%,這種歷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但這種持續的增長在4年內漲幅達到了50%,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的狀態,投資者也越來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貸款發現機構對利率及房價的增長趨勢過于自信。對購房者的能力評估減弱,并出現大量無抵押大款。第三,投資銀行過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銀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時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購買者也過度相信銀行,配置這種高風險產品,導致這種經濟的“定時炸彈”不斷傳遞。
從金融監管機構來看,其和投資者一樣,容易產生過度自信。危機爆發前的經濟上升期,企業和金融機構均有相當好的業績,不僅能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還能為宏觀經濟增長貢獻出力量,這使監管機構對政策有效性產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監管。同時,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們過度的忠于“市場自然淘汰”的規律,沒有及時的轉移和控制風險。
3、損失厭惡使系統風險擴散加劇
危機爆發后,損失厭惡心理使整個金融市場崩潰。投資者由于損失影響,停止交易,市場流動性缺乏,信用產品定價更加困難。定價困難致使交易困難,市場交易量下降,整個金融體系收縮。金融機構及個別投資人均收回流動資金,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驟降,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使系統風險逐步擴大。對于監管當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對損失的厭惡,危機過后監管過緊,使危機不能被市場有效調節,導致危機惡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標驅使,對于小的金融機構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時,進一步增加了系統風險。、
4、從眾心理致使危機影響翻倍
危機發生后,恐慌情緒在不同投資人之間互相傳遞和影響,使個體之間相互刺激,情緒承螺旋式擴張,從而由由情緒引發的行為也不斷升級,使危機的影響翻倍擴散。
四、結論及建議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自由化;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2008)10-0041-04
一、離岸金融市場面臨的主要風險
風險防范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離岸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其運作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諸多種類的風險,對它的監管過程相對復雜,操作難度很大,各國政府、金融組織對此一直非常謹慎。
(一)信用風險
長期以來,信用風險是離岸金融市場最主要的風險形式之一。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機構服務,所處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樣,其主體廣泛的外延性使得銀行更是難以深入、全面、迅速、準確地把握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及所屬產業的資信狀況,征信過程涉及不同的國情民風,既增添了經濟主體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難度;既增大了預測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計劃工作的難度,更增大了經濟主體的決策風險。總之,信用風險增大了離岸金融市場經營監管的成本。
同時,信用風險也會降低離岸金融業務的預期收益。因為信用風險越大,則風險溢價相應越大,于是,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投資的凈現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別代表離岸金融資產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風險溢價,Co為離岸資金投資額。顯然,Pt越大,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確定性的凈現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則相反。
(二)市場風險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修正案》,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于銀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離岸金融作為金融創新方式,是一種以全球為市場,自由化程度很高的業務,其具有的市場風險更加明顯,尤其加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的加速,金融脫媒和混業經營的趨勢的加強,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離岸金融業務的產生與發展,使銀行面臨的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日益復雜,市場風險逐漸成為銀行業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
(三)資本外流風險
離岸金融業務有可能推動資本外逃規模的進一步膨脹,進而對人民幣匯率的安排和貨幣政策的運作產生重大壓力。外逃資本是國際游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來源,2002年下半年以來,國際游資大規模內流對人民幣匯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壓力,并嚴重干擾了人民銀行遏制信貸規模增長失控的貨幣政策。雖然我國采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分開的謹慎做法,但金融經濟內在的關聯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導致離岸市場資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國內又可從國內流出。國內貨幣供應量在離岸市場的資金流入國內時增多,在從國內向國外時減少,進而產生信用擴張或信用收縮效應,會引發一定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此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在某種意義上使得洗錢活動愈演愈烈。
(四)監管法律風險
離岸投資者的投資目的雖然有個體差別,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國稅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異去維護個人財產的保值與增值。
離岸金融市場與母國及東道國的法律和監管架構產生矛盾,離岸資本流動把各個國家都聯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國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與國際金融市場平穩對接的機制,有可能使國際資本流動與本國經濟政策和規章制度處于摩擦狀態。大量資本市場離岸交易和網絡交易與國際監督和風險防范措施的不力產生矛盾,金融產品的離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脹,使得習慣于集中管理的監管當局和監管制度更難以實施。隨著網絡化交易的迅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區傳導,使得監督當局在突發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隨著其自身及整體金融環境的發展,進一步加速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術的日新月異,使當今離岸金融機構處于更加錯綜復雜、快速變化的經營環境中,來自人員、自動化技術、電子商務以及支付清算軟件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也會給其穩健經營帶來潛在風險,業界將這些風險歸結為“操作風險”。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
(一)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原則
1.適度性原則。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遵循離岸金融業發展特有的經濟規律,其監管行為盡量不要干涉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自,而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跨境金融業務得以穩健經營,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中獲得良性發展。只有當離岸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能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金融監管不能取代市場作用。適度監管原則含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之意:依法監管是指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使監督管理權,合理監管就是指要合理運用金融監管中的這種自由裁量權。
2.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以離岸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正確的離岸銀行業監管應該著眼于度量整個中國銀行體系中的離岸金融業務風險頭寸,并進而決定銀行體系離岸賬戶的總最優風險頭寸。而從微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每家銀行都處于安全狀態才是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的充分必要條件。離岸金融監管應以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出發,進行監管,離岸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則。從廣義的角度看,離岸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一方面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即離岸金融監管應通過鼓勵、引導、規范和監督管理來提高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體效率,而不應導致離岸金融業務效率的喪失,不應壓制自由離岸金融業務間的正當競爭。另一方面也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以盡可能少的成本支出達到離岸金融業務監管的目標。相反,若監管成本超過從安全保障模式中所獲取的收益,限制了離岸金融業務收益的實現,那么監管行為就成為行業競爭的障礙,可能會使離岸金融業趨于萎縮。因此,離岸金融監管者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離岸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達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具體監管模式
1.監管主體方面。離岸金融市場要同時接受貨幣發行母國與市場所在東道國的雙重監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們僅就中國自身應承擔的監管責任談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我國政府、中央銀行及外管局等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三方共同進行,以有效控制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第一方,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市場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觀調控角色,既規范又寬松的政策環境是發展良好離岸市場的根本動力之一。中國政府應充分運用法律這個“有形的手段”,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環境下健康有序發展,在穩定和繁榮的宏觀政治經濟環境下,提高離岸投資者的信心,進而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不斷前進;第二方,我國的中央銀行及外匯管理局等機構在恢復離岸金融業務后,要嚴格規范銀行從事離岸業務的批準事項,注意風險分散,分別在多個城市中建立離岸銀行,摒棄十多年前把五家離岸銀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幣離岸交易中心勢必會建立發展起來,著手加強境外人民幣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規定離岸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及其資產負債比率的限定,協調不同城市間的離岸金融銀行的發展,共同促進全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第三方,我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業務中應該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在岸與離岸業務實行分離類別管理,早日完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對離岸業務謹慎而行,制定“共同業務守則”,加強離岸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
2.監管內容方面。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它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
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建立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加強市場主體的規范,有關管理當局應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和設立離岸銀行的中外資銀行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一是要將所有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嚴格把握對象的“非居民”性,具體是指境外(含臺、港、澳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合同契約等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并要求其證明資金來源,在貸款時同樣要求出示抵押和擔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二是把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嚴格分類,發給不同性質的營業執照,明確規定各自的營業范圍。三是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規定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償債能力必須以其總行償債能力為后盾,包括外資在內的總行機構不能逃避其設在離岸市場的分行離岸賬戶一切可能破產的風險。
我國要使離岸金融市場能長期健康發展必須重視對離岸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現階段離岸金融的監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國主張“內外分離型”賬戶管理是正確的,應嚴格區分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一套記載國內金融交易,另一套記載離岸金融交易,要盡可能避免或降低離岸業務向在岸業務的滲透和沖擊國內經濟的金融風險;考慮到國內利用離岸資金的需要與可能,可以建立離岸資金轉化為在岸資金的機制,可在離岸與非離岸賬戶之間設立一個單向的過渡科目,作為離岸資金流入的必經賬目,人民銀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審批該科目的設立,并切實加強管理。二是要主動使利率和匯率逐步向彈性化方向發展,縮小離岸與在岸市場上該兩種變量的差距,從而避免離岸市場上這二者的變化對在岸同類變量產生影響,危機國內金融穩定與宏觀調控能力。三是減少從離岸賬戶流向在岸賬戶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以免金融資產價格過分膨脹,產生泡沫經濟。四是實施離岸金融業務及其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對離岸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對離岸金融機構定期報送的各種報表及其它資料加以分析,或通過監管人員的實地調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標考核離岸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資產管理,提高全面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法律規章。離岸金融的國際性、資金的頻繁流動和對客戶信息的高度保護為國際金融犯罪提供了溫床。因此,目前國際組織在打擊金融犯罪領域正積極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錢領域和避免偷稅漏稅領域制訂了較為完善的指導建議。我國也應該參照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指導意見和行動守則制定相應的法律,積極參與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合作。
3.監管方式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從傳統的基本規則的監管逐步朝面向過程的監管轉變,從事后的靜態風險管理轉向事前的動態風險管理。監管機構應定期對離岸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估,不定期地檢查離岸銀行等的賬戶及各項統計數據,切實起到對于離岸業務的全面及時的審查稽核作用,加強對離岸金融市場各項風險的提前識別與預防能力。
4.監管依據方面。進一步完善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規還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1998年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法規是針對國內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的規范性條文。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在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時應受哪些限制,僅在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有一些粗略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細化,是未來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還應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國內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或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會計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在岸市場有它特殊的風險因素,我國應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規支持、在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下,三方積極努力發展我國的離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謹慎風險。
參考文獻:
[1]連平,《離岸金融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12月。
[2]許明朝,《離岸金融市場監管之特殊性》[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5期。
[3]John Christensen and Mark P.Hampton,THE E-CONOMICS OF OFFSHORE?押WHO WINS,WHO LOSES,The Financial Regulator Vol.4,No.4,March 2000。
[4]Jesus College,University of Cambridge Great Britain,TWENTY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ON ECONOMIC CRIME[R] September 2003。
[5]Michael Foot,Banking supervision in a smaller fi-nancial centre-problems and recipes for success,省略/1358-1988.htm。
[6]Salim M.Darbar,R.Barry Johnston,& Mary G.Zephirin,IMF:《加強對離岸金融中心的監管》,金融與發展,2003年9月。
[7]朱明,《中國離岸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探討》,《浙江金融》,2006年第08期。
[8]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海南金融》,2006年第09期。
關鍵詞:供應鏈金融 信用問題 管理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界興起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屬于金融創新業務。隨著現代物流業發展對金融服務創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務于生產、流通和銷售的供應鏈金融服務創新業務實踐越來越多,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問題成為供應鏈金融業務創新發展的瓶頸問題。
一、供應鏈金融的創新業務實踐
在我國,對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的探索,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物流銀行”的設想到“融通倉”概念的提出;第二個階段,從“倉單質押”業務的嘗試到“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第三個階段,從“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到供應鏈金融戰略的提出與實施。…在供應鏈金融創新的實踐發展上,我國形成了兩條業務發展的主線模式:
其一是基于傳統的商業銀行貿易融資,結合生產貿易企業的業務特點和實際需求,由商業銀行創新業務而提供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業務模式。該業務模式通過貨權質押、信托收據、保險及公證、貨物監管、提貨通知、貨物回購、資金專戶管理、期貨保值等一系列結構化設計來掌握貨權、監控資金,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為一體的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應鏈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物流企業(3PL),創新出來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融通倉等供應鏈融資模式。這種業務融資模式比結構性貿易融資模式更創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應鏈金融的思想,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專注于對企業本身信用風險的評估,轉變為對整個供應鏈及其交易的評估,這樣既真正評估了業務的真實風險,同時也使更多的企業能夠進入銀行的服務范圍。
二、供應鏈金融的信用管理問題
目前國內外關于供應鏈金融領域的研究和實踐都比較活躍,特別是在國內,供應鏈金融創新實踐在不斷進行嘗試。隨著業務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的信用問題凸顯出來,信用管理問題阻礙著供應鏈金融的創新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銀行為主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是基于所謂的核心大企業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這在中小企業的融資中表現得很突出。即需要銀行融資的中小企業必須和一家值得銀行信賴的大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從而得到“某種資格的認定”或者借用大企業的信用,使其達到銀行認可的資信水平。實際上是中小企業利用大企業的良好信譽與實力以及和銀行穩固的信貸關系來為其提供間接的信用擔保,從而獲得銀行的融資支持。雖然在發展中,通過供應鏈管理建立了諸如“1+N”或者“N+1+N”這樣的業務關系,然而這種融資組織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資源向那些核心集團性企業歸集,通常會將核心企業的信用放大,用以對供應鏈上的企業進行更大的授信來支持該業務的創新開發,這樣,信貸風險的聚集擴散效應往往會擴大。因此,僅僅依靠這種信用替代來發展供應鏈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最終阻礙了供應鏈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國,供應鏈金融創新模式主要是基于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業務模式和基于供應鏈管理中銀行通過與第三方物流企業(3PL)合作的供應鏈融資模式。雖然這兩種創新模式解決了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中的許多問題,但目前也顯現出發展創新動力不足的態勢。在目前的融資模式中,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就需要了解企業抵、質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銷售市場和銷售對象以及承銷商的情況等,還要查看各種權利憑證的原件、辨別真偽。這些工作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銀行的日常業務與專業范疇。另外,目前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還超過不了傳統銀行業務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銀行為核心的供應鏈金融創新模式是動力不足的,很難成為銀行的主流業務。
第三,技術手段的局限。目前供應鏈金融僅僅停留在銀行和企業的層面上,供應鏈管理所依賴的網絡信息技術目前在銀行和企業中很難同步發展,網絡信息技術的落后會造成信息不完整準確、業務銜接不順利流暢,往往還會引致風險的發生,供應鏈金融信息技術基礎的創新問題亟待得到解決。由于供應鏈管理數據庫對于整個供應鏈上的企業和產、供、存、銷、資金具有實時監控的功能,需要具備處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滿足多方面查詢的要求。因此,技術創新問題的解決是供應鏈金融創新得以順利發展的關鍵,而目前的技術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組織的局限。目前的供應鏈融資僅僅局限在作為銀行對傳統業務的一種創新與補充。實踐證明,在供應鏈金融組織中,銀行為主體的融資組織形式是有極大局限性的。供應鏈融資往往會比傳統的貿易融資具有更大的風險,傳統的貿易融資強調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環節供需雙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和貿易的真實背景,而供應鏈融資不但要強調這一點,而且更加強調整個供應鏈風險的監控與防范,對供應鏈各個環節潛在的風險都要加以識別與控制,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從目前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模式來看,供應鏈融資中的存貨大部分是中間產品,具有很強的專用性,不易通過市場來評估其價值,也不易在市場上變現。因此,供應鏈金融的風險控制更加復雜、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組織形式很難滿足供應鏈金融發展的需求。
三、供應鏈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設
目前建設好信用管理體系是促進供應鏈金融創新業務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供應鏈金融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
(一)必須加快供應鏈金融管理環節中的信用制度建設
【論文關鍵詞】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傳統的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信貸、投資、結算、外匯買賣、黃金買賣、保險服務和證券交易等金融業務。伴隨著新一輪全球性經濟衰退,各國對游資監管力度加大,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前景逐漸黯淡,離岸金融業務也積極尋求著轉型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相關研究更顯必要、緊迫。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宏觀環境
(一)天然優勢的地理區位
海南省位于華南和西南陸地國土和海洋國土的結合部,內靠我國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外鄰亞太經濟圈中最活躍的東南亞。海南省獨特的地理區位優勢對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資金及金融服務的支持,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能有效滿足此類需求;其次,毗鄰香港有利于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加快發展,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興起能有效輔助、鞏固香港確立全球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與祖國大陸間的天然屏障可以作為防范省內與大陸境內金融系統協同干擾的“防火墻”。
(二)增長迅速的國民經濟
海南省2010年國民經濟總值達2064.5億元,同比增長24.8%,增速位居全國首位,同年地區產業產值均達到歷年來的最高點,且第三產業增加值達953.67億元,同比增長27.1%,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發展迅猛的金融行業
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2010年末,全省銀行類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4217.3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2.8%。金融機構效益顯著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5470.36億元,比上年增長32.8%。證券業發展勢頭強勁,全年通過發行、配售股票共籌集資金122.14億元,比上年增長8.16倍。保險業務規模迅速擴大,全年保險機構承保金額21727.19億元,比上年增長23.9%。實現保費收入47.95億元,增長45.0%。
(四)持續加快國際化進程
隨著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海南省抓住與國際市場、機構、法人等接觸的契機,推動海南省產業升級轉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斷強化自身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核心地位,加強與東盟國家在旅游、交通、商貿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尋求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旅游、金融、環保等領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現有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難發現海南省省域內要素不滿足內外一體型關于區域建設環境的需求。而避稅港型模式本身即為了讓離岸公司機構規避母國關于稅收等非運營支出而誕生的一種形式,且隨著近年來全球性受游資沖擊而導致的全球、區域性金融危機頻發,黑市洗錢現象不絕,現階段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國聯盟加強對此類模式地區的監管,從而使得一些區域離岸市場“形同虛設”,不僅如此,海南省較其他避稅港型地區并不具有明顯橫向競爭優勢,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不適宜避稅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兩模式后,本文側重與海南省選擇以內外分離型為基礎的適用性模式。首先就內外分離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現階段國際旅游島建設亟需相應配套資金的支持,據中國發展改革委員會相關專家的測定,海南省國際旅游島至少需要15萬億元資金的注入建設,而相對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財政資金而言,數目之龐大猶若星河,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應采用單向滲透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OUT IN),即允許離岸市場內資金有限滲透到在岸市場的模式。但受限于現階段海南省金融軟硬件實力,初期階段仍以內外分離型模式,待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檔次,再權衡利弊適當沖破“屏障”,施行有限滲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為核心
必須遵循關于“十二五”時期的規劃路線,從而進一步助推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等改革目標的實現升華規劃中關于相關產業發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經濟、產業發展的可行域,創造海南省與國際優秀產業、高新技術接觸的契機,爭取將海南省提升為“離岸金融-旅游服務”復合型海島特區。
(二)開展以境外人民幣離岸業務為內容
人民幣國際化是指人民幣能夠跨越國界,在境外流通,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計價、結算及儲備貨幣的過程。盡管目前人民幣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幣已經國際化了,但人民幣境外流通的擴大最終必然導致人民幣的國際化,使其成為世界貨幣。
(三)形成“港瓊”離岸金融犄角為目標
香港作為全球范圍內重要的國際化金融中心,離岸金融業務規模大、服務水平高、市場監管有效性強。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就其本身規劃而言,具有濃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內“業務池”構建,且海南省離岸金融的發展可以有效減緩香港受指向性游資的沖擊,發揮犄角規模優勢,有效規避相應風險。
五、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內容框架
(一)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品種遴選
1.銀行類離岸金融業務
一是離岸存款業務。可接受開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幣等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存款賬戶,亦可接受開立人民幣非自由兌換貨幣存款賬戶。
二是離岸結算業務。海南省可以依托離岸金融機構為平臺,開展一系列如客戶辦理匯兌、接受和開立信用證、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單托收等業務。
2.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
海南省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也應選取金融機構債券、利率掉期(SWAP)等為主的相對低風險性業務為主,從而做到降低風險,有限提升市場流動性。
3.保險類離岸金融業務
開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產業發展的船舶險種,根據海南省特殊海洋、漁業狀況,推陳出新具有離岸屬性的創新型保險品種。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監管體系
1.離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
海南省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應遵循“機構規模優先、良性內控優先、業務面廣優先、效率服務優先”等原則,準入機構在進駐省內以前應具備外匯匯兌、業務辦理、業務結算等基礎性資質,并在此基礎上報備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關機構審批、備案等基本程序。
2.離岸金融業務范圍約束性
主要監管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五項原則主要:一是審慎性原則,以風險相對較易控制的業務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則,即以簡單可行出發,以傳統業務為主;三是靈活性原則,在監管下適度放寬業務選擇的區域;四是鎖定交易性原則,通過賬戶的分設和嚴格管理,確保離岸業務的有效監控;五是差別監管原則,對外資銀行及中資銀行進行區別性管理。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內外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海南省實際,對在離岸區內開展離岸服務外資金融機構,可考慮在2020年以前按10%稅率減征所得稅,免征印花稅,對風險較大的離岸貸款實行專項貸款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申請,報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同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金融機構高管個人所得稅按三免兩減半征收。
研究金融監管就必須首先明白什么是金融監管。所謂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范圍涵蓋狹義和廣義兩個部分,狹義來講,金融監督是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的監督管理,這種監督管理包括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所有的業務活動等方面;廣義來講,金融監督就是在狹義理論的基礎上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另外一種對金融監管的通俗解釋就是應對金融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保護金融交易雙方權益,維護金融安全的一種制度安排,其內容涵蓋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規范。
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具有重要的意義。1、首先是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金融監管能夠有效地保證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從而能夠有效地避免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的動蕩,保證各個金融機構進行有序公平的競爭,降低金融業的從業成本,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效率,為社會的經濟發展提供更好的人性化的服務。2、有效的金融監管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有力途徑。因為證券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存款人和銀行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就有必要保證存款人、證券投資者獲得足夠的信息。所以根據這方面的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保證投資人和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機構的管理能力,內部控制,資產運用和資本狀況。3、金融監管能夠強有力的維護信用與支付體系的穩定。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是金融,在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能夠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調節資金短缺的狀況。所以對金融機構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不但能夠維護信用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還能夠化解金融?C構的風險,保證社會經濟正常運轉。
二、金融監管的研究現狀
目前,《金融監管研究》發行量約為1.5萬本,被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評為重要轉載來源期刊,在中國知網公布的《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金融類期刊中綜合影響因子排名第三,在學術界、政策層和金融業形成了較強的影響力。
圍繞當前國內外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和政策實踐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金融監管研究》2017年將主要刊發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2.實體經濟去杠桿率與金融風險防控3.資產價格泡沫和房地產金融風險防控
4.金融周期與金融風險防控5.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與宏觀審慎監管
6.金融監管改革與監管有效性
7.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發展、風險與監管
8.金融市場化改革和金融結構優化
9.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債券市場風險、影子銀行風險、政府債務風險等專項風險防控
內容摘要: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協調是會計準則改革的新特點。而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對金融工具減值使用預期損失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做出妥協,這破壞了準則本身的獨立性。本文以預期損失模型為研究對象,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互分離進行了理論分析,并提出了協調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若干途徑。
關鍵詞:預期損失模型 會計準則 金融監管
預期損失模型的提出及含義分析
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合)的初始賬面金額,應在初始確認時即估計其未來存續期間的預計信用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值進行修正,由此產生的金融工具賬面差額計入損益。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為基礎,以金融資產整個存續期間為時限,在相關減值跡象發生之前,預先估計并確認損失提取減值準備,因此稱為預期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模型與現行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因此在應用中不但可能因過于復雜和主觀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亂,甚至導致對信息操縱的縱容。這一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以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妥協,因此該模型在理論上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而非會計概念框架,這意味著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原則受到破壞,一旦采用將會對現有的會計基本理論體系造成沖擊。
預期損失模型引發的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的理論分析
(一)強調金融監管的需要而背離會計的客觀真實性目標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其核心在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會計信息應真實公允、客觀公正。而金融監管盡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側重點與會計目標明顯不同。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其目標強調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作為監管的基本要求。會計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為了滿足不同的目標,二者需要分離。從這個意義上,預期損失模型明顯背離了會計目標的客觀真實性要求,而為服從金融監管需要導致的這種背離,可能使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證,引起會計理論的混亂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二)與現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相沖突
預期損失模型以對未來信用損失的預計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顯然與會計普遍應用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相沖突,而且這一沖突影響的并不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構成對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沖擊,從而產生財務會計究竟是面向過去還是面向未來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概念將面臨嚴峻挑戰。另一方面,預期損失模型以金融資產在存續期內的預計未來信用損失來實現減值的提前確認,也可以在后續期間改變預期,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符。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企業對減值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在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之后。然而,預期損失模型中減值準備計提自由度過大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對內外部環境要求較高帶來更多的實施成本
金融機構對預期損失的估計是建立在同類或類似貸款的現金流量和信用損失歷史數據基礎之上的。目前多數金融機構面臨著用以預計損失的歷史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所以其預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時,由于采用預期損失模型不再需要減值證據的支持,而是要求主體根據自身會計職業判斷預估信用損失,這也會增加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和管理預期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此外, 盡管預期損失模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自身的角度設計,但模型的可操作性還依賴于是否存在一個穩定可靠的軟件系統,能夠獲取必要數據以應用預期損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尚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估算預計損失對其軟件系統和數據基礎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實施成本,阻礙了模型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四)增強了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
預期損失模型要求報告主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在需要修訂時計入利得或損失,這會增加報告主體的工作量。該模型還要求披露大量的會計信息,包含金融資產信用質量、壓力測試等敏感信息,提高了報告主體的操作難度,這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改革目標背道而馳。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對預計損失進行估計、現值計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種利率、匯率等專業金融知識,遠遠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難明白財務報告中相應數字的含義,更難以增強投資者自身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理論基礎
(一) 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
金融監管者不僅利用會計準則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監管需要借助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信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僅僅依賴金融監管的力量,難以維持金融穩定,而高質量會計準則為市場約束力量的發揮提供了基礎條件和重要標準。此外,無論是在金融穩定期還是金融危機時期,會計準則都是金融監管者維護金融穩定、提升市場信心的重要工具,這也間接地促進了會計準則的完善。因此,對于金融監管來說,會計準則既是金融監管的標準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是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二)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統一性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在諸多方面存在著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了統一性。首先,兩者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兩者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并發展起來,都是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盡管會計準則作為一門科學有著嚴密的理論基礎,但會計準則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金融市場失靈、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兩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兩者都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方式,都是為了彌補公共產品市場失靈而采取的措施。第三,兩者目標具有統一性。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金融監管,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較高的統一性,并且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穩定影響程度的提高,這種統一性特征也越來越明顯。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若干途徑
(一)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
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來自于會計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客觀公正,具有較強的專業獨立性。在現有條件下,以投資者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會計目標最接近這一要求,滿足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滿足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盡管受到了來自銀行業和監管者的大量質疑,但最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沒有被廢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須在尊重會計準則獨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金融穩定。
(二)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
會計監管規定具有基礎性和權威性,在認可這一前提的基礎上,金融監管可以與會計監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時金融監管可以根據自身的監管特性,在通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增加特定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會計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撥備計提等,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可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從而體現其特殊的審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時又不與會計監管出現矛盾。具體到金融資產減值方面,會計準則以發生資產減值跡象為依據,針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既不推遲也不預計,可以采用已發生損失模型;而金融監管出于資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審慎性不足且容易導致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預期未來損失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而確定監管資本。
(三)積極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
首先,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力度,提高運用會計準則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通過規范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三,根據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從金融危機的產生的根源來看,復雜衍生金融工具的過度使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創新,是導致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金融創新及時改進金融監管,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至關重要。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加強合作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兩者具有較高程度的統一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應加強合作,共同促進金融穩定。兩者應加強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會計準則專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監管關注于所有有助于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兩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補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兩者應加強合作發展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加強合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非常復雜,公允價值的確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就這些重大問題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加強合作。
結論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差異性,也存在統一性。IASB提出的預期損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監管主體提前估計損失、多提準備以保證資本充足,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審慎性”要求。然而,這很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資者難以了解企業資產、負債的真實質量,無法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需要適度分離,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保護存款人權益。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協調的基礎,能夠保證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影響程度的提高,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也越來越明顯。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司振強.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協調發展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2009
3.劉玉廷.金融保險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定的分離趨勢與我國的改革成果[J].會計研究,2010 (4)
4.鄭偉.預期損失模型缺陷與會計監管獨立性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10(5)
5.司振強.后危機時代銀行監管與會計準則協調研究[J].金融會計,2010(6)
6.彭南汀.關于IASB的金融資產減值“預期損失模型”的分析[J].金融會計,2011(1)
7.龔玉姣,馬廣奇.引入預期損失模型對我國銀行資產計量的影響[J].財會月刊,2011(11)
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監管;外部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1-0042-04
一、農村金融監管的趨勢與現狀
金融監管包括金融監督和金融管制兩層含義。金融監督是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使之合規合法;金融管制是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行為制定規則,以實現監管者的目標。從邏輯上講,應先有金融管制的規則,再按規則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金融機構活動和金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然而,金融監管理論到目前還未形成體系,所謂的監管理論一方面是用經濟管制的一般理論來闡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從金融體系的特殊屬性中探究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一般的管制經濟理論包括公共利益論、管制供求論、公共選擇學派的管制學說等管制理論,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理論基礎上的公共利益論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論。該理論體系認為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趨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對社會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無代價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應。因此,為糾正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適當干預。這些理論為我國農村實施廣泛的金融監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論依據。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具有人密度低、市場隔離、風險高和季節性因素導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傳統的抵押品、收入波動較大、分散風險機會有限等特點,這些特點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場,亦使得以利潤為導向的商業金融機構望而卻步,紛紛脫離農村金融市場轉而進入城市金融市場,甚至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也不得不收縮機構,信貸業務逐漸轉向城市。世界銀行的研究認為,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市場不能有效運行,存在普遍的市場失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先天發育不良,在放寬農村金融限制的條件下,金融機構的信貸分配方面容易產生失控或營私舞弊等現象,情況嚴重時會使許多金融機構喪失清償能力并面臨破產威脅。因此,實施必要的金融監管非常必要。
(一)農村金融監管工作日趨規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國成立了專門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成立銀監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水平。具體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轄區136縣(市)共有銀行類金融機構5919家,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的縣監管辦事處為133家,專兼職人員為485人。現階段監管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風險、合規性監督檢查。
銀監會成立以后,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但是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銀行加強對涉及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信貸投放的指導和監測。通過支付結算系統、信貸登記系統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涉農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加強監測,提高了農村信貸資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積極引導郵儲機構與農村信用社按照商業化原則辦理大額協議存款,促使農村資金回流;同時搞好旺季現金調撥和供應。最大限度地保證春耕備耕的信貸需求,大力促進“三農”經濟的發展,很好地發揮了窗指導作用。
(二)證券、保險業監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監局集中開展了產險、壽險、中介、統計四項專項檢查。依法查處了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對銀行保險、商業車險等開展了常規現場檢查。加大舉報檢查力度,監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于縣域地區的監管,則尚不盡如人意。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許多保險公司均在縣域設立支公司,大力拓展農村業務。但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機構僅設在省級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設立,監管在這些區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服務組織監管剛剛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規農村金融,即民間金融主要有小額貸款公司、扶貧社、貧困村村級互助發展合作社這三種模式。其中廊坊、張家、唐山、邯鄲、石家莊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貧困村村級互助發展合作社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貧社為主要模式;滄州、秦皇島、邢臺目前尚未成立小額信貸組織。
1.對廊坊霸州、三河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是由縣一級成立的“小額信貸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組成。領導小組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認縣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方案和監管辦法,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進行批復。而在實際上,領導小組只側重準入監管,對其業務層面的管理,現階段僅僅是當地人民銀行對其進行一定的業務監測,而對其業務的合規性、利率執行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及處罰,目前尚未有機構介入進行。
2.對保定扶貧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內部管理,外部監管缺失。
3.對武邑、圍場貧困村村級互助發展合作社的管理。這類組織是由當地縣扶貧辦與財政局共同主辦成立的。由縣政府牽頭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扶貧辦,具體負責互助資金的執行與監管。以圍場貧困村村級互助發展合作社為例,2006年圍場縣扶貧辦公室和財政局聯合出臺了《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建立了由主管縣長為組長、扶貧辦主任和財政局主管農財的局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和鄉鎮為成員的“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扶貧辦主管主任具體負責、扶貧辦計劃股與縣財政局農財股共同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試點工作。在縣扶貧辦公室成立了互助資金項目管理股,專門負責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層面的監管,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扶貧社以及貧困村村級互助發展合作社組織尚不完全具備合法地位,所以銀監部門尚未對其實施相應監管。
二、農村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主體自身缺陷
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僅就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看,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主體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體缺位。首先,銀行業的監管主體在縣一級實際上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銀監會的縣監管辦事處缺乏獨立監管權,其大部分監管權上收,由地市以上監管局統一調配人員和組織專項檢查,它對于本轄區出現的違規行為和風險隱患缺乏及時、有效排除的能力。作為人民銀行縣支行,現階段其監管權主要集中在存款準備金率管理、人民幣管理、金融統計、貸款卡管理、國庫經收、清算管理、反洗錢等領域。但其監管權是殘缺不全的,如有的僅保留檢查監督權,而無處罰權(人民銀行縣支行僅在存款準備金、人民幣、清算管理上有獨立的處罰權);有的則有檢查權而無調查權。再次,目前我國保險業和證券業在縣域缺乏監管主體。因缺乏監管,農村保險市場秩序甚為混亂。河北省大部分縣都存在非法保險機構,這些非法保險機構內部管理混亂、會計制度不健全,惡性競爭。
除此之外,社會監督體系發展滯后,外部審計服務機構行為不規范,輿論監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農村金融機構監管的缺陷。
(二)監管基礎薄弱
完善的銀行監管制度必須同時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方法,而這需要一定精通監管理論和業務的監管人才來實施。以銀監會縣監管辦為例,其狀況令人堪憂,僅有的3-4人的監管人員,尚難應付轄區內已有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更何況在農村金融準入門檻放寬后,諸如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再加上小額貸款公司、扶貧經濟合作社等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設立,面對著數量龐大、地域分散的監管對象,縣監管辦將更加難以為繼,監管效果與效率可想而知。
(三)監管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監管合力
銀、證、保三大監管機構從央行分離后,各監管機構的設置雖然有所調整,但明顯缺乏整體性的監管政策框架,而且監管機構的職能和監管權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機構之間難以進行有效協調,監管信息也難以共享,監管措施相互重疊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據新修訂的《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清算的行為監督檢查,而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的日常監管和處罰則由銀監部門行使。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對清算管理和支付結算管理的概念難以界定,各監管主體對其監管職責的劃分不甚明確,監管存在交叉。如銀行壓票、壓匯的違規行為就處于監管模糊地帶。
(四)監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監管理念早已越過行政管理和合規性監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涵蓋從準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監管內容和體系,即預防性為核心的事前監管、金融稽查或檢查、維護性的事后救助監管等完善的監管內容和體系。而現階段農村金融監管理念還基本上停留在機構的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經營的合規性,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后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注意得不夠,金融檢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種合規性檢查,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風險監管。
三、加強農村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構建針對農村金融體系的多元監管體系
在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監管體系。一是加強金融監管主體獨立監管權。從維護金融穩定大局出發,應擴大人民銀行縣支行的監管職能,賦予其在相關領域的獨立監管權;銀監會應加強基層監管力量的建設。對一些管轄地域廣、人多且金融較為發達的縣監管辦,擴充編制,加強一線監管隊伍建設;保監會、證監會按照分業監管原則,可采取延伸監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管方式,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險類機構,強化對農村金融風險的控制和處置,構建完整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三是引入社會監督,增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可以通過加強公眾金融法律法規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的宣傳;還可以充分發揮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標準,以更好地反映銀行風險。
(二)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作體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各監管機構應在各自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人民銀行、銀監會、存款保險機構、保監會、證監會共同參與的協作機制,嘗試賦予省級政府對各監管機構的統一協調權,以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協調解決各監管機構監管交叉和遺漏等問題,承擔綜合監管職責,達到信息共享、相互協作、密切配合,確保農村金融監管的暢通和有效。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隨時化解風險;鼓勵農村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范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范能力;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各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四)針對民間金融,探索建立差別監管模式和風險監控體系
探索針對農村金融的差別監管模式和風險監控體系。由于非正規金融在規模大小、業務范圍、市場定位、財務狀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因而金融監管對不同區域的農村金融應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有針對性地實行差別監管。如對于經濟相對欠發達的農村,農村經濟的基本單位是那些中小規模的農戶及中小企業,非正規金融交易規模較小,參加者相對比較分散,交易方式較為傳統。根據情況,按交易金額、地域范圍和參與人數等標準設置非正規金融交易的規模邊界,對低于邊界規模的非正規金融交易實行自由登記制度,而超過邊界規模的非正規金融交易都必須實行登記制度,訂立契約文書,以解決非正規金融交易因為規模擴大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及交易者出現搭便車問題所導致的風險。而在經濟相對發達農村地區,非正規金融的交易規模已經較大,參與者的組織化程度也較高,資金的逐利目的明顯,交易方式較為規范。這類農村非正規金融已具備正規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管理,在逐步規范后,納為正規金融組織,接受金融監管。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做好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有法難依的問題。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重中之重是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機構破產方式的立法也應當提上工作日程,盡早出臺。
參考文獻:
[1]李偉、張樂柱.《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與治理對策》,《山東經濟》,2007年第4期。
[2]莫易嫻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方式趨勢》,《華中農業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3]史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博弈分析》,《中國集體經濟•下半月》,2007年第8期。
[4]趙天榮.《農村金融監管的理論必然與現實制約――基于我國農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中國農經信息網,2007年11月7日。
[5]《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新知稅收網,2005年9月2日。
課題主持人:邵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