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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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 土地規劃 統籌發展
目前我國對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實施分部門管理政策。雖然管理這兩方面的部門的級別相當,但是各自工作互相沒有制約。這樣導致這兩個部門之間聯系很少,使得在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劃。致使兩種規劃之間存在很大異差。不易于整體的建設。還有,有的城市比較注重對城市的規劃,而對于土地的規劃并不十分看重,所以這些地方的土地使用很不規范,土地資源被大量浪費,而真正需要土地時卻沒有空地。對城市的發展方面極為不利。而還要一些城市里,更看重土地的規劃,對城市的規劃卻很少問津。對土地的審批很嚴格,且地價很高。而對城市的規劃卻很雜亂,在該發展商業的地方卻建造住宅,再見在住宅的地方卻大量建造商業區。使得城市建設雜亂無章,這樣不利于城市的發展。因此,如果想要建設一個具有整體性的城市,我們必須要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兩個結合起來,共同考慮。
1、統籌兩種規劃的整體思路。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又是區域規劃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在時間上,兩個規劃要統籌編制,城市規劃的編制要兼顧土地規劃,因為土地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城市的土地規劃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發展的總體標準。在空間上,兩個規劃要互補互利,在城市區域的發展中,必須要堅持城市規劃指導與土地規劃,必須要堅持土地規劃服務于城市規劃,即前者的發展是為后者的發展做鋪墊,后者的發展是為了前者的更進一步發展。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做到彈性規劃。無論是城市規劃,抑或土地規劃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而彈性規劃能夠有效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時期做出適時調整,避免規劃失靈以及出現重復規劃。第二,做到協調規劃。在整個城市區域規劃中,不能片面強調城市規劃,也不能一貫重視城市規劃。兩個規劃不是彼此獨立的,城市規劃必須要做好土地規劃,土地規劃的好壞又取決于城市規劃大局,在城市發展中必須注重二者的協調關系,實現互助發展。第三,做到多元規劃。第四,做到效益規劃。第五,做到整體規劃。
2、統籌兩個規劃的發展途徑
由于我國這兩個規劃屬于不同的部門管理的,由于部門的不同,使得在制定規劃時存在很多差異。他們對規劃的重點不同,規劃的標準和目標通常也有很大差異。而且兩個部門通常交流很少,彼此也不會關心對方的信息。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借鑒對方的技術,也不會根據對方的規劃來合理建設自己部門的規劃。
那么想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將這兩個部門化為一個部門,形成統一的管理。這樣才能將城市規劃和土體規劃充分結合起來。對于城市的建設想成一個整體的規劃。而且這樣還可以使工作的效率更高。
這樣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兩種措施有很多優點。第一、可以是城市建設更加整體化,而減少了由于兩個部門分別管理造成的矛盾。第二,這樣可以更具執行力,是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城市建設更合理。第三,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且做出解決,不會造成問題長久的擱置。還有減少了不合理的重復建設,節省了大量資源。第四,這種結合途徑既兼顧了城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有考慮了局部土地的優化利用,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3、統籌兩個規劃,做到制度創新。
從法律制度上講,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城市規劃已有相關領域的法規――《城市規劃法》作保障,而我國到現在都還沒有為土地規劃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規劃的實施進程中城市規劃比土地規劃更加嚴肅、更加科學、更有可操作性。而從管理角度看,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兩個行政級別對等的管理部門加以編制,這必然導致兩個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溝通,行政指令措施無法進行統一,效率低下、浪費資源。另外,我國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規劃的行政屬性 還相當濃厚,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中 常常忽略市場經濟規律,不考慮客觀的供求狀況,主觀行事,造成規劃與經濟規律不服,與市場經濟脫軌的嚴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種種制度詬病,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一、要創新法律制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要盡快制定《土地規劃法》來為土地的實際規劃保駕護航,使得兩個規劃都有相關法律制度的庇護,為統籌戰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創新管理制度,將兩個制定規劃的部門合二為一,統一政令,增強規劃的執行力度和社會經濟效應,為統籌戰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創新環境制度,要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主導,市場為次的管理方法,堅持市場運行為基礎行政干預為輔助的管理,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尊重市場規律,為統籌戰略提供環境保障。
4、結語
在城市的建設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兩者共同考慮,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個。只有將兩者統籌在一起,才可以實現城市的合理建設。城市的規劃,是不能缺少土地規劃的,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部分。與此同時,土地的規劃也同樣不能缺少城市規劃。只有明確了城市的具體規劃,才能確立土地規劃的方向。
所以,在以后的城市建設當中,我們要將這兩個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制定政策時要將兩個因素共同考慮,不能再各行其是互補相關。只有在土地規劃時考慮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時兼顧土地規劃,才能使城市的建設更加合理,才能跟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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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會刊,1998,(1):29-33.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規劃;思路;途徑;制度創新
城市化發展背景下,房地產行業一派繁榮,寸土寸金形容當前城市土地資源也不夸張。大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規劃及土地規劃利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影響了我國經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這種形勢下,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如何實現統籌發展成為黨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應不斷強化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規劃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做到密切,使城市發展滿足人們和社會需求。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當前工作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不同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兩大行政在行政級別上屬于同級,各行其是,甚少溝通交流,加劇了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之間不可協調性,甚至出現脫節跡象,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不協調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城市規劃、輕視土地規劃,導致城市土地資源利用不合理,土地價格波動較為頻繁,形成不了較為穩定的房地產市場;第二個方面,部分地區重視土地規劃、輕視城市規劃。由于比較重視土地規劃,導致惜土如金,本應建設住宅區的土地卻用來建設商業區,以致于和城市規劃相背離,使得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格格不入;第三個方面,城市規劃主要講究安全、經濟和美學,但是我國城市規劃中老城區夾雜新城區、工業區夾雜居民區,使得城市布局十分不合理,降低了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不利于城市協調發展。因此,城市現代化建設中必須統籌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才能有效提升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推動城市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基本思路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作為區域規劃的重要內容,二者應做到統籌發展。從時間角度考慮,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其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因而城市規劃中必須兼顧土地規劃。同樣,土地規劃中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否者會影響城市的整體發展;從空間角度考慮,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應互補互利。區域規劃中必須堅持用城市規劃指導土地規劃,堅持用土地規劃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使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自身對城市規劃的補充作用。
為了做到這一點,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編制中應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彈性原則。無論城市規劃還是土地規劃都必須堅持彈性原則,為后續發展建設留有一定空間,才能適應城市化快速發展要求,才能避免規劃失靈或規劃重復問題;第二,堅持協調原則。城市全面發展過程中,不能偏重于某一方面規劃編制,一味重視城市規劃或土地規劃并不利于城市的整體發展;第三,多元化原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目標并不是單一的,不僅要重視經濟效益,更要重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多種效益疊加,進而實現城市化發展目標;第四,效益原則。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沒有效益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為此,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中需要堅持效益原則;第五,整體原則。為了實現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統籌發展,必須堅持整體原則,既要做好城市整體規劃也要做好局部規劃,滿足國民經濟的發展需求。
三、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有效途徑
由于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屬不同行政部門,導致相關信息的溝通交流滯后,區域規劃中做不到相互借鑒和相互吸收。針對這一現狀,應加強兩個部門之間的合作交流,及時溝通信息、共同發展,逐漸形成一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規劃管理體系,統一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為了強化該種規劃體系效果,規劃過程中應立足于區域發展實際情況,深入社會廣泛征求各方利益,以便全面分析和統籌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一旦形成這種統籌發展途徑,不僅有利于避免二者規劃時的脫節、不合理問題,更有利于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減少規劃重復、規劃失靈問題,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城市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和價值。
四、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制度創新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要想取得重大效果,要有強有力的、有效的制度做以保障。從法律制度角度考慮,城市規劃已有《城市規劃法》作為保障,但土地規劃方面卻欠缺法律制度,導致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相比更加松懈,操作性和科學性不高;從管理制度角度考慮,分屬不同行政部門的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由于兩個部門各項其是、分別編制,土地資源利用率必然不高、相關政策指令得不到統一落實;從環境角度分析,城市發展規劃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屬性,以致于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比較容易忽視市場經濟規律。這種情況下,由于制度上有所欠缺,應不斷進行制度創新,使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更能滿足于統籌發展的需要。
在法律制度上,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比如,加緊出臺和修訂與土地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便使土地規劃編著工作更加完備、科學與合理;在管理制度上,加強兩個部門合作、溝通,如果可能的話還可將兩個部門合并進行統一管理,強化城市建設統籌規劃的效果,提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之間的可協調性;在環境上,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應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相對降低其行政屬性,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更能滿足城市現代化發展需要。
五、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發展的具體策略
(一)實施總體規劃、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的策略
城市建設發展中離不開房產事業的蓬勃發展,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城市建設規劃應重視城市整體規劃,并以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為目的科學合理編制城市發展的計劃。要想做到這一點、提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之間的可協調性,政府部門必須加強規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加強規劃的審批力度,減少重復規劃、規劃失靈情況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快修改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不相符的政策,使其跟得上時展步伐。除此之外,應堅持工業區、居民區及服務區互相分離原則布置城市空間,進一步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倘若審批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布局的規劃應一律駁回,直到與城市整體發展計劃相符才可通過。
(二)積極推進老城區改革,建設新城區
城市發展中,老城區改造、新城區建設已經成為了其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在改造和新建過程中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應站在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雙層角度上考慮土地利用問題,并盡量利用老城區資源,使其各項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為土地資源節約打下堅實基礎。另外,由于地下土地資源開發相對較少,還可積極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地下商場、地下輕鐵等建筑,提高城市服務功能。
六、結論
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規劃,在于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離不開城市規劃,在于城市規劃是土地規劃的編制依據。為此,盡管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分別屬于不同領域的規劃內容,但在城市建設中二者應統籌發展,才會有利于城市的整體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27(12):6-8.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Tu文獻標識碼:A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與推進,我國城市土地規劃也根據《城市規劃法》等相關內容做出了極大的調整,在進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時,更加貼近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但我國城市土地規劃發展還不夠完善,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受傳統發展理念以及規劃思想的影響,我國城市規劃在土里利用與發展當中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不斷地加以調整和改進。為此本文針對如何有效促進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1發達國家城市土地規劃發展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發達國家的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與發展的繼承來看,發達國家城市化的發展進程先后經歷了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單向型城鎮化”,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農業與畜牧業做出了極大的犧牲。在這一發展階段,土地利用主要以集聚為主。當城市規劃發展到一定的程度,發達國家的城市規劃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即逆城市化階段,城市化發展逐步向農村進行擴散與推移。此時城市土地發展規劃主要傾向于擴散政策,在這一發展階段城市土地城市更進一步的促進了城市與農村的和諧發展,實現了城市土地規劃利用的科學化與合理化發展。
從國外發達國家的城市化發展進程來看,城市化發展與工業化發展時同步進行的,在城市工業化發展的過程中,加大的推進了城市化發展的進程。在城市化發展進程當中,通過科學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城鄉發展的二元結構逐漸被打破,城市的工業文明也極大地帶動了鄉村的發展,城鄉發展間的差距被進一步縮小,最終促進了發達過程經濟發展總體水平的全面提高。
我外發達國家已經伴隨著工業化與信息化的發展進程,實現了國家的城市化,而城市化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其農業發展水平也非常高,由此可見發達國家在進行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充分的體現了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城市土地的利用與發展充分的考慮了對農業發展的影響,發達國家的城市化道路逐步實現了農村、城市之間的復合型發展,土地的利用與發展也實現了集聚與擴散的協調發展。
2西方發達國家土地規劃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的啟示
西方發達國家城市化發展過程中的成功經驗沖的體現了城市化進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巨大的促進作用,通過城市化進程的合理發展預計城市規劃中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極大地促進了城鄉的和諧統一發展,我國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與發展過程中要不斷地吸收國外的成功經驗,并充分的結合我國城市規劃發展的實際情況,促進我國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的合理化發展。
2.1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與發展要強調區域觀念
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要具有長遠眼光,并立足于我國城市發展的整體考慮,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不能僅從促進城市這一單一的主體進行考慮,需要從促進城市區域間的協調發展以及城鄉不同區域之間的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考慮,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利用。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需要編制城市發展規劃,通常情況下城市發展規劃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基本內容:立足于城市區域發展特點,結合國家城市土地利用發展的相關政策,確定土地利用開發的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城市區域發展各種建設用地布局情況;對城市各個區域發展建設所具有的相對發展優勢以及個各種制約性因素進行分析,對城市內部各個區域之間的優勢條件進行組合,提高城市發展的整體實力;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與未來發展的具體目標提出相應的土地利用空間結構重整策略。
2.2土地利用與發展要與社會、政治、經濟的緊密結合
城市發展的內在動力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必須進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研究,才能保證其科學性。我國城市發展建設要緊密結合宏觀區域經濟競爭的要求,對城市經濟發展與城市發展戰略選擇關系的歷史、現狀與未來進行分析和展望,從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對城市的土地利用進行分析,提出構造適應知識經濟的未來發展的土地利用規劃新理念,以求在區域合作、中心城市建設、居住適宜性、歷史傳統保護等方面及相應的土地利用空間重整策略的編制上注重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緊密結合。
2.3生態優先的發展策略
針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不斷下降的狀況,應進行城市的合理容量和城鎮建設的生態適宜性研究,在建設和保護的地區之間,建立起土地要素合理流動的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機制,從而達到控制環境容量小的城市,發展環境容量大的城市的戰略目的;同時應將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區范圍內的用地劃分為城市化發展促進地區、城市化發展控制地區及非城市化發展地區,通過生態限制因素的分析,確定不可建設區及控制發展區的范圍。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中,必須分析各種土地利用結構對環境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以求將土地利用對環境的破環減少到最低限度。
2.4城市規劃中的土地利用要重視實施策略的研究
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應對其實施策略進行研究。針對城市的發展和區域大型基礎設施的調整,根據現行的一系列城市土地利用的空間發展、相關組織機構、資金籌措等的政策,將以往孤立的部門計劃,整合為一個相互配套互為前提的戰略組合,分別從空間結構、產業發展、交通系統調整等方面提出相應的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增加了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可操作性。
2.5把握發展機遇
在對我國城市發展情況進行規劃時,雖然對城市土地規劃利用不進行時間限制,但無論是城市化發展建設還是土地利用與發展都不能忽視各自的時間效率。城市土地資源利用與發展建設仍然需要把握住發展契機,只有抓住發展機會,才能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建設的速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與規劃發展建設的質量,對土地資源的利用作出適合城市土地發展利用的合理化安排。
3結束語
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要充分的吸收借鑒國外城市土地利用發展的成功經驗,同時還要對我國城市發展建設的總體進行進行充分的了解與掌握,在城市土地利用與發展過程中編制出適合我國城市規劃發展的正確方案,通過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方案,對城市土地利用進行科學的指導,在發展過程中還要把握住我國城市化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有利契機,樹立長遠的發展眼光,提高城市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發展能力,提高我國城市規劃發展建設的全面性、系統性與優越性,使我國城市發展戰略的選擇更具理性與說服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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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編制
1 總體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1.1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兩規”)的約束力度不強,政府有關部門均可以根據當地土地性質等進行自我調整。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政府易受客觀因素影響進行大范圍的調整,導致建成建筑與規劃功能、結構嚴重不符。當然,不排除規劃結構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
1.2 兩規的銜接不夠。城市總體規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對城市內的建筑用地結構、布局、功能等進行規劃,可以說僅僅是部分用地的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全面性的,是對該區域內所有土地結構、布局、功能等的規劃,對各部分用地均有規劃、制約作用。兩規規劃時參考的依據不同,在規劃范圍、用地規模、規劃結構等方面具有沖突,銜接困難。
1.3 兩規總體規劃編制審批所依據的規范、標準和程序過于僵化,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例如,以城市人口為參考依據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時,會忽略城市人口的流動、分布、構成等,規劃建筑的設施不能滿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做不到城鄉統籌,在公共設施容易引發沖突。
2 總體規劃編制如何改進
2.1 應滿足社會的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結構重心由農業化變為工業化,對城市以及所屬區域建筑需求增大。城市總體規劃應主要注重中心城市的規劃,然后關注城市周邊及相鄰鄉村的規劃,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是小區規劃及各個小區之間的聯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區域內的所有土地資源應合理規劃,城市、鄉鎮、農村規劃要有一定的協調性,各個區域土地規劃的結構、功能等要關聯和諧,為人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2 增強總體規劃編制的靈活性 兩規編制的審批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受法律法規的限制需要按規定更改,也易被政府審批人員因各種因素打回,而在這期間,區域內的可利用土地資源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需具備一定的靈活性,方便更改。另外,兩規編制的格式、內容等應根據制度、政策的更新,以及城市的發展狀況及時進行修正。
2.3 精簡規劃內容 兩規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城市內、區域內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包括建設的建筑類型、結構、功能,交通道路如何分布,居民住宅建設區域等。例如住宅、辦公樓、公交站、旅游景點是城市的主要建筑,所以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注重這幾點的協調、規劃,對不必要的建筑可以排除在規劃內,在城市內形成住宅、商業集中區,具有一定的結構性,布局合理,做到對城市土地資源的最大利用。
2.4 增強兩規的兼容性 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核心內容是對土地的利用,而且城市總體規劃各項內容落實到實處都歸于對土地的利用。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的建筑用地進行規劃,注重城市建筑的結構,規劃注重細節,有一定的局限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區域內所有土地資源進行規劃,規劃注重大局觀對細節要求不高,而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兼容性強。同時城市總體規劃還應注意對城市內自然資源的保護,發展城市綠色經濟,減少城市內空氣、噪音污染,降低對城市資源的浪費,從細節方面著手構建節能環保城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了要包含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還應注重區域內其他地域的土地資源規劃。
2.5 縮減兩規編制時限 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對城市土地資源的規劃日益嚴謹。我國兩規編制一般以20年為時限,但是20年間社會發展迅速,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結構等適應不了市場的變化,無法順利實行。縮減兩規編制時限,如將時限由20年縮至5年,可確保兩規編制內容在有效時限內均符合市場變化的需求以及法規制度的要求。
2.6 簡化兩規編制的審批
兩規編制的審批機制應該是靈活的、可隨機應變的,以確保兩規編制的適應性。兩規編制的審批程序一直是固定不變的,程序繁瑣復雜,耗時久、效率低,例如鄉鎮的土地規劃除了鄉鎮規劃、審批外還應由市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才可實施,但是經過多級審批耗時久,還易發生變故,但是簡化兩規編制的審批后可以減少審批時間,規避一些因審批人員、時間等引起的變故,為兩規的順利實施提供便利。
3 兩規如何協調
3.1 兩規編制同時進行 城市規劃部門工作人員應與土地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協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制定統一的規劃限期、制度等,使兩規編制同時進行,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對兩規的時限進行統一,兩規同時進行、同時結束,使兩規內容銜接更為順暢。
3.2 對人口調查結果進行協調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規模的預測關系到建設用地規模的預測。兩規編制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人民服務,不管是城市內土地資源利用還是城外土地資源利用,所筑建筑均離不開人的衣、食、住、行四方面,所以,在兩規編制前都需要進行人口調查,而兩規協調也應注重對人口調查結果的協調。兩規調查應在調查渠道、方式、區域等進行協調,確保人口調查結果盡量一致,更有利于兩規編制內容的協調。
3.3 兩規編制目標統一 兩規編制均是對國有建設用地的規劃,兩規編制對規劃用地規模的衡量均是通過人均占有建設用地的面積大小確認的,但是這種衡量方式忽視了城市舊城改造、擴建等因素對兩規編制的影響,達不到兩規編制預定的目標。兩規編制對土地資源的規劃均受到人口調查、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城市總體規劃注重城市內部建筑結構、布局、功能等,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注重城市、郊區、鄉村等區域內所有建筑結構、布局、功能等,但是兩規編制目標是統一的,對土地資源規劃的最終目標都是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
4 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內容雖有所不同,但是基礎內容、規劃重點等卻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規劃的根本目的更是一致的。對兩規進行詳細了解,根據問題提出對策,并對兩規編制進行改革,增加兩規的協調性,可以為城市的建設提供堅實的基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市土地;城市交通;現狀;關系
中圖分類號: P2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城市交通規劃和土地利用的互動關系一直是城市規劃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社會背景對此問題關注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文章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試圖理清我國大城市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之間的協調關系。
二、 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規劃現狀
在我國大多數城市中都是結構單一的中心結構模式,即就是只有一個城市中心,且一般都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帶。由此就造成了城市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以及交通壓力大和環境壓力大的現象。對于這種問題則對整個城市進行多中心布局即可,將城市中心均勻分布在城市的各個位置,從而避免過于集中。在當前中國城市土地利用中還存在城市土地利用不合理,城市規模過大以及基礎設施發展滯后于城市規模,城市土地利用的強度不合理等問題。如今,各大城市都開始在郊區建立新型工業園以及居住用地。同時,在當前城市發展以及城市中心土地價格急速上漲的情況下,城市中心的居住用地會越來越少,而城市中心的居民以及消費者等也呈上升趨勢,則城市交通規劃以城市中心為重點成為必要。
2.1城市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的互動關系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加速,我國大城市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城市化浪潮。城市化水平由1949年的7.3%提高到2008年的45.68%。突出表現在城市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重新調整的城市空間重塑:一個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城中村更新、CBD、TOD城市開發的逐步推進和住房市場化等因素給各個城市帶來了新一輪的機遇。城市化的推進勢必導致城市土地范圍的擴大和土地的再利用,而我國是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大國,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新世紀能源、環境方面的約束等也同時給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一個城市土地利用的充分性、土地利用布局和分類深刻影響人們的出行方式和特點,決定交通量的生成。從需求的角度考慮,交通需求來源與土地使用,從而受城市空間結構變化的影響,因此城市空間結構對于交通流量的空間分配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城市交通系統反過來又會對城市空間產生一定的影響和制約。可以發現,一個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模式和交通系統一起影響著城市人們的日常出行。二者之間的一體化規劃、管理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2.2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現狀
中國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為:工業用地比重偏大,住宅、交通、環境綠化和第三產業用地比重較低。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一般城市用地結構是生活居住用地占40%-50%,工業用地占10%-15%,道路廣場用地占8%-15%,綠地占8%-15%。而據中國55個城市調查,工業用地比例高出上述標準10個百分點以上,住宅、商業服務等生活用地低于上述標準3-10個百分點。
中國正處于工業化過程中,工業產出與占地面積的相關性較高,導致工業用地過快增長。城市交通用地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用地占比例過小,導致城市交通不暢和整體運營效率降低。目前大多數城市都是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擬定的用地布局來進行城市土地分類建設,城市交通系統依據土地布局分類進行供給配置。
2.3我國城市交通發展現狀
伴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城市人口的數量的急劇增加和工業技術的進步,我國城市交通一直處于供給不足的狀態。近年來政府不斷加大對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包括軌道交通、輕軌、市內高等級環路、高架橋、交通樞紐等。
交通供給的不斷增加,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發展了城市活動,但由于我國大部分城市是一種被動的交通供給,是在土地利用布局的基礎上提供的運輸服務。城市的居住密度、就業密度、可達性、鄰里設計和城市居民的整體人口特征、社會經濟狀況、私人小汽車擁有量一起作用于道路網絡和交通服務系統,決定著人們平時的活動地點和出行方式的組合。我國城市土地開發利用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發展布局,沒有考慮其與交通系統的互動性,
三、 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的相互關系
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一種循環的作用與反饋的關系。在認識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的關系時,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3.1 土地利用結構決定交通運輸需求
城市土地開發方式對城市交通的發展有著能動作用,當然,隨著城市的發展,這種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在對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關系的研究中可以知道,城市內部居民的出行方式以及交通量等,基本上是利用空間分布的一個函數。城市中當有新的土地開發時,必然會產生新的交通需求,當然也就改變了原有的平衡,則建設新的交通設施等成為必要。城市交通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狀況,城市土地的利用不僅決定了城市交通源,而且也決定了城市交通量以及城市交通方式。這也就使城市土地利用狀況要求不同的城市交通模式與之對應。
3.2 城市交通的建設影響土地利用結構
交通作為城市的骨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的空間結構。同時城市交通發展的狀況也決定了城市自身的形態以及城市發展方向,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因此,在對城市交通進行規劃時要有長遠的規劃以及眼光。特別是在以往的研究理論像土地規劃和經濟地理中就有提到,地租理論是土地利用量評價的主要方式,規劃依賴于地租價值。
3.3 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之間的相互協調
城市交通與城市土地利用的關系實質上反映了土地利用與交通設施的關系。土地利用決定著出行生成活動,這就使土地利用決定著交通設施的需求。當然,對于城市交通設施的供給,在很大程度上也改變了土地承載的活動,從而改變城市土地利用的狀況。
四、結束語
正確認識以及理解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的相互關系,從而解決城市中的交通問題,同時也要進一步發展以及探索更加有效合理的交通機制,保證城市土地充分高效利用的同時,保證城市交通與城市土地利用的協調發展。當然,這需要建立在對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有著正確認識的基礎上,而在對其關系的認識時可以從土地利用結構決定交通運輸需求,城市交通的建設影響土地利用結構以及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之間的相互協調三種關系著手,從而對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兩者有著正確的認識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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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簡稱“兩規”)
中圖分類號:G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5-0343-01
一、“兩規”需要協調的原因
1由于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都要對未來相應區域的土地利用進行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均為國土規劃專項規劃,因此許多專家學者建議兩個規劃的上一層次的國土規劃基礎下進行協調。
2“兩規”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調整的問題上具有從屬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行政區域內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于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分類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視兩者的差異和關系,將導致兩者在規劃思路和規劃結果上的矛盾。
3“兩規”對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為核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質上是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所進行的一項綜合部署,其中心任務是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達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土地的目的。而城市總體規劃重點是用地規模的確定、用地選擇和用地分類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數量的有限,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兩規”在用地上都要以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核心。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不協調的原因
1“兩規”各自的出發點和目的不盡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積投入的條件下,優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結構,統籌安排各類用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目的是: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綜合部署各項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它側重于規劃的過程,它的結果只是一種預測,強調的是為達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目標而進行的調控過程。
2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較高;而城市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城建部門的統計資料,對用地進行統計時,往往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數據為概查和估算數據。此外兩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有城市總體規劃區的、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人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會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三、“兩規”不協調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分析
1編制不同步,“兩規”城鎮用地規模的規劃結論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由土地部門負責編制的,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始于20世紀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的城市規劃始于20世紀5O年代初期并確立了《城市規劃法》同時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編制過程中,規劃的起點和規劃期限也不同,使得“兩規”在表述城鎮用地規模時明顯存在不同,其結論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影響用地規模的控制效果。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為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和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統的復雜性、規劃基礎條件的欠缺,加之我國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兩規”協調途徑
1實行規劃的同步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建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兩規”編制的基期年和目標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編制,并且其他相關規劃也應在規劃期限內進行編制,不得隨意改變規劃編制的期限。
2人口規模預測的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規模的預測關系到建設用地規模的預測,因此,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首先必須在人口統計口徑上達到一致;其次二者統計的行政區域范圍必須一致,這樣的話,二者所用的數據基礎是一樣的,由此確定的規劃建設人均用地指標也顯得科學合理。
3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統一。在“兩規”的協調中,目前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作為控制城鎮用地規模的標準,但它忽視了城市建設用地擴張原因和影響因素、影響程度的研究,城市與區域之間的關系研究,從而影響了城鎮規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對已有的擴張是否合理進行分析判斷的前提下,針對城市集約利用水平和閑置地、空地情況,根據對未來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區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來城市用地適宜擴張的范圍。顯然,通過上述兩者的結合,將城市現狀、城市用地擴張分析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可確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
4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要使“兩規”在城市發展方向上達到協調統一,必須先確定城市的性質,城市性質的確定對城市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我國的國情,保護耕地應作為城市發展用地時首先考慮的問題,其次結合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在確保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合理的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即向宜建區和基礎設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兩規”實施一致有效。“兩規”只有通過實施,才能夠真正實現其自身的價值。在“兩規”的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對“兩規”的實施予以同等重視。“兩規”的實施都應注重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的綜合應用。此外,應加強規劃宣傳、社會的監督和進行規劃實施評價,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和規劃管理公開,調動公眾的主動意識,促進政府部門的公正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保證規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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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城鎮建設;土地利用規劃;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 F2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前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鑒于我國為農業大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和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的現狀,各地農村小城鎮周邊土地急劇減少,土地資源寶貴,但利用率不高現象普遍存在。鑒此,在今后小城鎮建設中,對土地如何有效、合理的規劃、利用,是本文研探的課題。
2.當前小城鎮建設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農村發展中,小城鎮的建設占據了主要地位,在促進中國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解決農村發展中出現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土地建設等問題,發展小城鎮具有推動的積極意義。但在土地利用方面,存有以下幾個問題。
2.1我國大部分的鄉鎮企業,是靠原來的自然村落發展起來的,這些鄉鎮企業零散分布在農村,有著比較明顯的地域屬性。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我國人口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條件水平的提高,建設用地的劇增,耕地越來越少。小城鎮地少人多土地供應緊張的情況日趨嚴重。
2.2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小城鎮建設日趨加快,而一些歷史久遠的城鎮因居民遷移別處,導致舊城鎮的荒蕪,當然,人產棄舊宅、遷新居的做法,表現一種社會進步,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帶來的問題的是,第一,新的小城鎮不斷擴建,占地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有的小城鎮卻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復墾利用而荒廢,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問題還在于即便這些舊的小城鎮要重新開墾使用,還需要資金、時間和投資人,這都致使復墾遲緩導致耕地面積直接或間接的減少。
2.3每一次小城鎮的擴建,必然殃及到周邊的良田。由于歷史沿革和人類擇居習慣,小城鎮的舊址,一般多地處平川,交通方便,土地肥沃而相對平坦。故舊城擴建被占用的土地多是好地、水地、菜地,復種指數為一年二收或多收,單產水平很高。因此,小城鎮的建設用地不單單是數量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質量方面的問題,這也是導致全國各地耕地質量水平總體下降的因素之一。
2.4 小城鎮的居民點小而且比較散亂,要縮減或者遷并比較困難。我國的城鎮特別是一些自然村落,大部分是在小農經濟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存在著規模小、數量多、零亂分散的特點,受當地經濟水平以及農民戀土情節、第二、三產業發展緩慢以及農村的剩余勞動力低諸因素的影響,小城鎮的縮減或遷并多年進展緩慢,舉步維艱。
2.5建設與糧食難以保持平衡。受經濟利益的影響,各地都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重點發展第二、第三產業,而對農業生產卻重視不夠。所以,在對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首先考慮的是建設用地,使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屈從于地方局部經濟建設。還有一些鄉鎮村干部只顧自己開工廠、辦企業,發展經濟。對當地土地違法不予過問,對耕地荒蕪熟視無堵,對農民不種地、有地不產糧放任自流,廣面影響到國家的糧食安全。
3.小城鎮建設中的土地利用規劃策略
3.1對小城鎮建設進行科學的規劃
發展小城鎮建設要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發展,體現地方特色和經濟效益。在策劃、準備和實施過程中,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部門應共同努力,加強交流,制訂出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城鎮建設規劃以及住宅的建設規劃,其功能分區要合理,對分散建廠和分散建房要有嚴格的控制,要充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并且做到節約用地。
3.2嚴格控制土地供應
要注重城市建設用地存量,鼓勵小城鎮發揮出潛力,對舊城進行改造,對土地進行整理,改善新的城市土地利用的存量。為此,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過程中,應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3.3對小城鎮發展的超標土地進行清查整頓
在進行土地規劃利用時,要積極推動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要堅持貫徹這三個集中政策,緩解土地的供應和需求,以減少對土地不必要的占用,對于所有違法占地,應依法及時查處。國家倡導的行業、項目,應從政策、經濟及用地上予以扶持,這樣,不但可以控制后續的發展,也有利于對土地高效利用。
3.4小城鎮要發揮出建設用地的發展潛力
小城鎮土地畢竟是有限的,但它的發展潛力和空間卻是無限的。對小城鎮的建設用地,要遵循節約、高效,力爭“極限利用”的原則,搞好立體利用。不但在平面上進行開發,還可以進行地面、地下、地上三層的縱向開發,使每平方公里投資強度增加,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
3.5提高土地利用的整體效率
多年來,對鎮的評估,一般的經濟指標就是總量指標,對土地的利用效率很少進行考核,所以,應把建立評價和考核土地指標的體系提到重點。按照產業的合理布局,以提高小城鎮土地使用效率。發展小城鎮需要從土地資源的事實出發,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小城鎮建設用地總規劃和布局進行合理確定,這樣,可以為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城鎮規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要嚴格實行,以確保基本國策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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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制度;規劃編制;規劃管理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國有土地并取得權利的過程。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依法批準的,是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和安置等各項費用之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的形式。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我國近 年中對城市發展和建設產生深遠影響的一項制度變革,是通過國家法律政策對土地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城市土地資源的使用和配置方式由純粹的行政性手段轉向通過市場的運作來進行,改變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形式和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對土地的各種開發活動與方式。城市規劃的作用對象是土地使用,城市規劃的實施也必然要通過對土地使用的調配來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直接影響著城市規劃的過程與城市建設制度的進程,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改變了城市規劃作用機制的基礎和途徑,從而產生了對城市規劃的整個制度體系進行再結構的內在需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解讀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內涵是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
核心內容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地產權的重新定義,二是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的市場化改革。土地產權制度的本質是人們應對土地的使用而由國家或社會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關系,以及其中所規定的有關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規范,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也是土地市場建設的關鍵環節。“兩權分離”的土地產權改革以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兩個核心概念重新界定了土地所有制與資源分配的關系。土地所有權作為所有制的體現和所有權收益的權利載體,土地使用權則成為相對獨立的產權用以實現土地資源的配置。改革的深層次意義在于資源的配置及其方式的變化。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意味著對基于土地使用的一系列權利以及相關收益分配的確認,從而完成了新的產權結構下國有土地資源配置的初始化。而伴隨著土地市場的建立,資源配置的方式也擺脫了以往與所有制形式緊密結合的行政劃撥方式,市場將在資源分配中起到基礎性的作用,權利的分配將更多地根據價值規律的作用,依靠市場的運行來完成。
二、土地使用制度與城市規劃發展的思考
當城市規劃的開發控制要求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出現在招標文件和拍賣文書中的時候,很顯然,城市規劃既決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初次分配,同時也是對開發權的確認。對于這樣一種狀態,由于規劃設計條件已經成為了招標和拍賣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成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件,根據法律界對土地出讓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界定,土地受讓人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進行土地的使用才具有符合法律意義上的被保護的權利。
(一)我們應該看到,城市規劃的任何調整或內容的安排,關系到的不只是土地使用、建構筑物等等物質層面的內容,而是一種權益的變化,也就是說,土地資源配置的本質是權利的分割分配與交易。因此,這種權益的變化,運用技術性的手段是無法得到解決的,而且只會加劇矛盾的對抗,這是當今城市規劃難以執行的一個癥結。從這一點出發涉及到的還有,在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社會中誰有權調配社會利益的問題,城市規劃是否具有這樣的權利。從法律的角度講,政府的規章并不具有調配社會利益的權利,而我們操作性的規劃文件都是由城市政府及其部門進行審批的,在理論上存有明顯的缺陷。相反,如果城市規劃被賦予了這樣的權力,那么在內容上運作方式上、程序上甚至在更為根本性的價值標準上,就會有所不同,美國城市的綜合規劃與區劃法規為我們提供了這樣的佐證。
(二)城市規劃應當很好地探討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方式問題。前面已經提到,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同,如通過劃撥和通過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管理的內容、管理的階段以及管理的方式和程序上都應當有所不同。這里的不同不只是證書多少,或取消哪種許可的問題,而是管理重點的設定。在現在的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將重點集中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以為只要把住最后一道關其他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但在針對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項目管理中,這樣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對于整個規劃管理而言,都需要將管理的重點轉移到對建設項目的選址上,這應當是規劃管理的核心。但這也不僅僅是規劃管理部門所要面對的,規劃編制部門也必須反思,現在所編制完成的規劃是否能夠適應這樣一種管理的要求?規劃編制要面向實踐,首先必須適應規劃管理部門操作的需要,為規劃部門的管理決策提供依據,這里有一個相互匹配的問題。與此相關,在城市土地使用的規劃中,必須明確國有土地即不通過使用權出讓的土地的數量、用途和布局,這既與土地使用權有關,也與公共設施的提供有關。
(三)城市規劃要真正能夠對社會利益進行調配或成為社會利益調配的工具,城市規劃的整體必須法治化,而且這種法治化,既要使規劃的實質內容和程序內容都納入法治的框架,而且要使規劃的所有行為都體現法治的精神。規劃界從規劃實施的角度,經常呼吁要實行和完善法制化,強調依法治市,執行規劃,但在自己的行為中卻時不時地超越于法律的要求。從管理部門角度講,喜歡用行政規章來沖擊法律規定,現在最值得反思的就是所謂的“強制性內容”。
(四)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尊重現實,這還不是我們過去常說的保持社會網絡的問題,而是尊重現有的社會利益問題。在土地使用權制度已經全面推進的狀況下,缺少對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入分析,有可能成為城市規劃失敗的重要原因。社會利益關系不是不可調整,而是這種調整不能僅僅依靠技術手段,對于需要調整的內容,應當充分認知其中的問題所在和需要應對的措施。從另一方面講,規劃的任何一次修編都只應該是一種遞進的過程,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有整體結構的突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