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婷婷激情五月,人成电影网在线观看免费,国产精品不卡,久久99国产这里有精品视,爱爱激情网,免费看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首頁 優秀范文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5:58:3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態勢,已經出臺的、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本文從兩個方面:“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訴訟時效”論述了銀行如何防范債權風險風險,保證債權安全。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本文通過對“按法律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由借款人填寫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還舊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明確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和在合同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等方面論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通過對“起訴、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 申請支付令、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公證催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分析論述了銀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以及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等措施。

關鍵詞:銀行貸款

風險防范

補救措施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態勢,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貸款風險防范及補救措施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明確主體資格,一旦發生糾紛,其債權債務在訴訟過程中應以誰為訴訟當事人,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 借款格式合同一定要由借款人填寫,防止理解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

(三) “借新還舊”借款合同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借款合同履行問題及違約規定。

1、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五) 其它約定事項。《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在于督促怠于行使權利者及時行使相應法律權利,其宗旨無可厚非,問題在于目前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明顯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除銀行自身法律人員配備不足或工作失職以外,訴訟時效規定的欠缺靈活性及明確性是關鍵的一方面因素。

(一) 訴訟時效風險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二) 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方法。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主觀上有催貸行為;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口頭的不易認定)所負債務。這種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中顯得相當不夠細致。在實踐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務單位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無效,但有的方式確實存在爭議,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定義,“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才中斷”去理解,比較穩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問題(最終高院認可)。

3. 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如能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債權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是,法院級別管轄的限制以及申請支付令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制約了債權人對較大標的的債權,通過該方法中斷訴訟時效。)

4. 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通常采用協議抵消,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到期對債務人帳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采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關于公證送達的效力,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原因在于按照公證送達的規定,被送達單位必須有相關人員在場,因此,的問題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送達單位的“相關人員”所指范圍的認定模糊,哪些人員在場才能夠保證公證送達的效力,并且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二是銀行在催收貸款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問題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人員,而且就被送達單位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一)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這種方法是《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4規定的,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三) 關于超訴訟時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當采用獲得催收回執、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對超時效補救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1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2、法定的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

①.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關于審理與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依據來自2001年8月10日最高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實踐中運用該方法對原保證債務的補救,應注意在協議中有保證人明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因為法復[1997]4號文只是對主債務達成協議的解釋。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②. 讓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原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

資料:

1、林培陽 ,建設銀行報,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設銀行法律網站 ,2003.10.16 。

3、元述偉 ,人民法院報,2003.10.5。

第2篇

法務會計是一門新興學科,法務會計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權的特定主體,以綜合運用會計學、審計學、通過對經濟業務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會計糾紛、法律糾紛的會計證據實施搜集、專業判斷并對會計事件進行專業鑒定,進而根據搜集的證據、專業判斷和專業鑒定的結果發表專家性意見及提供訴訟證據支持等相關服務的一種中介活動,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發展起來,并且在訴訟領域中得到廣泛的運用,我國在 20 世紀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開始受理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程序中如何認定同財產報告信息的提供者與信息使用者有關的責任、證據,從而形成法院審判中法官確定訴訟結果的支持證據這一事項非常困難;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涉及會計職業的專業判斷,大大超出了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官的專業勝任范圍,同時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任務非常繁重。

在這種情況下,1985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工作座談會,通過了《關于檢查機關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在省、市兩級人民檢察院中設置司法會計崗位,并且把它納入檢察機關刑事技術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長春市建立了中國第一家司法會計鑒定所———長春市司法會計鑒定所,它的建立標志著“法務會計”在中國的世紀誕生。

二、法務會計在訴訟領域研究的現狀

(一)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內涵和領域。

訴訟支持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并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在訴訟日益增多的年代,會計師事務所咨詢領域的訴訟支持業務也迅速增長。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與訴訟程序相關聯,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個新會計服務領域,它是通過對特定經濟犯罪、經濟過失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會計計量與反映,對特定的經濟事項或案件提供會計分析,從而為法庭對有關經濟案件最終裁決提供重要的依據,它是為法庭和訴訟當事人提供的一種專門服務。也就是說,法務會計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并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

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領域非常廣泛,最初階段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提供的服務和建議主要用于經濟損失量化的問題,現在已經發展到進行復雜的調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訴訟戰略等層面。常見的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的領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補救、股東糾紛、商業估值、保險索賠、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賠、違約、產品責任、建筑索賠、版權事物、法庭任命、損失判決、所得稅糾紛、不正當或正當的解雇等。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領域內的研究現狀。

法務會計在訴訟實踐中的應用方式與一國的訴訟模式密切相關。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設立了處理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鑒定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人員充當會計鑒定人(類似于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鑒定人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而指派或聘請,處于中立地位(即獨立于當事人各方),其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視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鑒定人通常應出庭宣讀和說明鑒定意見或結論,并接受法官、各方當事人或其人的質疑,但一般沒有質證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不同訴訟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訴訟的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可以分為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應用兩個大的方面。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應用。

在我國,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當事人為主的證據收集模式,但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收集證據的權利及其程序保障則未設專門規定。我們在收集證據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客觀性問題。不管采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

2.必要性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3.及時性問題。及時性就是說收集證據一定要講求時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證據不及時,當事人就可能因舉證時限和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敗訴。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審判中證據認定的應用。

法務會計是一項會計咨詢服務,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所得結論可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當前我國法務會計的主要任務:

1.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犯罪中,如貪污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對涉案的會計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做出科學鑒定結論,為司法訴訟、審判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學證據。

2.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經濟糾紛中,需要法務會計對會計事項進行分析鑒定,做出科學的鑒定結論,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

3.為維護企事業單位自身權益提供有力保護。企事業單位在做出重大決策時,有相關法務會計人員參與,就會了解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違法,以避免風險,最大限度維護企事業單位利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的應用。

法務會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由于我國尚無專門的證據法,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法務會計人員可以以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的身份提供訴訟支持。

1.鑒定人。鑒定人的產生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雙方協商確定;三是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人依法出具的鑒定結論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2.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專家證人的主要權利有兩個:一是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并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二是對鑒定人進行詢問。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是結論性意見,除足以反駁外,人民法院應當采信。與鑒定人不同的是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僅是闡釋和說明,幫助委托人弄清專業問題,找出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與對方專家或當事人質證,最終目的是使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達到對專業知識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斷。

四、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與改進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國對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則,只有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法院針對那些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動受理。而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其業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的稅務籌劃等業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務,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僅業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并且業務范圍過窄,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

2.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鑒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于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范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 我國民事訴訟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也沒有確立基本的遵循原則,現有的一些規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發的傳統習慣之上,已遠遠背離了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給司法實踐帶來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公民的訴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正當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護;部分訴訟當事人利用訴訟成本制度的缺陷惡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增加了全社會的訴訟成本總量;申請執行案件增加,執行程序耗費的社會成本急劇上升;正常的社會秩序未得到有效保護,司法機關形象受損。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支持中的改進。

首先,我們應提高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認知度、推進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理論研究、增強法務會計專家支持訴訟的能力、拓寬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業務領域、統一法務會計技術鑒定標準、明確執行訴訟支持業務的法務會計專家的法律責任、構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等,從理論上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正當性基礎進行詳細論述,緊密聯系實際,采用多學科的方法,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進行了詳細分類,并對法務會計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提供的主要服務的具體內容、現存問題及改進意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進法務會計事業更好的發展。

第3篇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基于對問題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現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現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現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總的說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基于利用現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參考文獻

[1][德]烏爾西里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 2004:19.

[2]楊雪冬.風險社會理論述評[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05, (1) :87-90.

[3]梁平, 陳燾.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石、規范協調與多元導向[J].山東社會科學, 2014, (10) :124-131.

[4]張里安, 劉京.醫療領域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構建:理論與路徑選擇[J].蘭州學刊, 2013, (9) :143-149.

[5]江偉, 楊榮新.人民調解學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4.

[6]古津賢, 李博.醫療糾紛第三方解決機制研究[J].法學雜志, 2011, (S1) :376-380.

[7]柯陽友, 吳英旗.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6, (6) :131-139.

[8]陳翰丹.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J].醫學與哲學 (人文社會醫學版) , 2011, 32 (7) :69-71.

第4篇

一、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與本訴有牽連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反請求。(注:姜群、傅文龍:《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遼寧大學出版社,第102頁。)反訴的本質屬性是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所提出的獨立之訴。反訴的特征如下:

第一,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實際上是變更原訴當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變為被告,被告變為原告。反訴與本訴并存于同一訴訟程序之中,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居于原告與被告的雙重訴訟地位。

有的學者主張在本訴的訴訟法律關系中,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是指在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部分或全部權利,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到訴訟中的人。原告提起本訴后,不僅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也可通過提起反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此種說法不準確,不應叫反訴。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不只是對本訴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的反訴。還有的學者主張本訴的被告也可以對本訴當事人以外的當事人提出反訴,本訴當事人外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反訴。我認為這些觀點均不正確,因為都不符合原被告訴訟地位雙重性的特征。

第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但又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即相對于本訴而言,反訴既有獨立性,又有牽連性。所謂獨立性,是指反訴符合訴訟的構成要件,反訴離開本訴也能獨立存在,即使本訴撤訴,反訴作為一個獨立存在之訴仍不受影響。所謂牽連性,是指反訴雖然從訴的角度和請求的內容上看具有獨立性,但它又是與本訴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及其它某種關系的訴。學理上認為反訴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獨立性,但從某種意義上講,牽連性對于界定反訴,確定反訴的構成更有意義。也只有從牽連性的比較中,才能認識其獨立性,只有這樣才能把握住反訴的全部特征。

第三,反訴提出目的的對抗性。反訴是本訴被告為反對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便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為自己爭取到新的權利。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反訴的特征是訴訟主體的特定性和原被告訴訟地位的雙重性;訴訟內容的獨立性與牽連性;訴訟目的的對抗性。

反訴的三大特征使我們能正確地區分反訴與反駁的不同。而在司法實踐中,反訴與反駁很難區別、容易混淆。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訴,是被告根據其與原告存在的法律關系的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對自己承擔義務,以期達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排斥、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反訴與反駁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二是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注:常怡主:《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37頁。)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并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并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于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提起反訴的條件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存在與否而受影響。因此,提出反訴必須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提出反訴的條件應該包括法定條件、程序條件、實質要件。

(一)法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反訴符合起訴條件的規定。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二)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我認為,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證人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二審程序中是否允許提出反訴?我國學術界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我國《民訴法》對二審程序中反訴的處理方式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與反訴設立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二審法院是否有權審理反訴,取決于對反訴的處理方式,這是訴訟程序中的本末倒置。應當是因為二審法院有權審理反訴,才有對反訴的處理方式:發回重審、調解、判決及不予受理等。不是因為有了處理反訴的方式,才有權受理反訴。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程序中反訴的規定,雖然可以解決一定的實際問題,但浪費太大,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我認為,應當在二審程序中規定不允許提出反訴是科學的,因為一審法院是根據一審程序開庭審理中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并適用相應的法律作出裁判。只要一審法院根據庭審中的證據認定事實正確,并且適用法律沒有錯誤,其作出的裁判就有既判力。二審法院應以一審法院的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審理,不得考慮一審判決前未發生或未主張的事實。如果允許二審程序提出反訴,二審法院對本訴、反訴一并處理,其結果就否定了一審法院正確裁判的既判力,從而造成審判的混亂,不利于調動一審法院的積極性,且一審被告易利用二審程序中的反訴拖延訴訟。

(三)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是指反訴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提起反訴的實質條件,是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于反訴范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牽連性,是指反請求與本訴請求有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或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由于這種聯系,反請求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這種牽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反駁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所依據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相同。例如,原告請求給付贍養費,被告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原告、被告的請求依據和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基于同一收養法律關系。

2.反訴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有某種牽連。例如,甲乙兩船相撞,甲請求乙賠償因為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載貨物的損失;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因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身破損、人身傷亡的損失。本訴與反訴基于撞船這同一法律事實。

3.反訴與本訴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是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基于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系提出的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的范圍。之所以把關系也界定為牽連性,其意義是有利于在訴訟中借反訴抵消本訴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復清償活動,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無清償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供乙經營商店,乙沒按期交付房租。甲礙于情面也沒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賒購一批商品抵租金。后來,甲乙鬧糾紛,乙起訴甲要求反還商品價款,甲反訴,要求乙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間請求即非同一法律關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實。乙起訴請求給付價款,甲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貨幣。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大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以吞并本訴;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小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訴請求,使本訴請求部分失去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的抵消、吞并本訴請求的目的。

三、反訴在司法實踐中的積極意義

(一)通過反訴將兩個有聯系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二)通過反訴與本訴的合并審理,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減少分別訴訟的成本。同時解決了兩方面的爭議,簡化了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

(三)通過反訴可以促使債務抵消。反訴與本訴往往是彼此對立的請求,這就為彼此之間債務的抵消提供了條件。(注: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78頁。)

第5篇

欠條和借條及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山東立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山東坤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民族、職業當然還有聯系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等。最好的是雙方互相留下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是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寫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術層面的注意事項了:舉例說130000元人民幣,盡量不要寫成拾叁萬元人民幣,而要寫成壹拾叁萬元人民幣,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萬元人民幣。

以上各項都是為避免法律風險而作的有益預防,當然益一般是有方向性和對立性的,對此方有益對彼方可能是有害或者是不利的。但益和弊是相對的,完善的條據對交易雙方是公平和對等的,能夠達到一種利弊平衡的效果,從而最大限度保障交易的安全,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保護善意交易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事實證明,正因為有了漏洞和縫隙,才滋生、助長了一些人的邪念,所以不論從哪種意義上講,我們都應該寫好條據,不給惡人可乘之機,同時也保護好自己。

四、瑕疵條據的預防和補救

你是否遇見這樣的情況:有時欠條上沒有寫明出具日期,或者沒有寫明欠的誰的錢,或者雖然約定還款日期卻沒有在欠條上體現;有時出具欠條的背后其實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因為婚姻家庭糾紛而不得已出具的;有時寫欠條是因為被脅迫、被欺騙、被誘導等原因而出具的;等等。碰到這些情形,該怎么辦呢?

1、對于條據內容和形式欠缺的補救:

一種方法就是事后以書面形式補正。讓出具人對不完善的事項再出具一張《說明》、《補正》或者《證明》等對錯誤、欠缺或者遺漏的事項作以補充,或者重新出具一份內容完善的條據,作廢掉原來有瑕疵的條據。另一種就是權利人主動補救。如果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這樣的書面材料,權利人就要收集其它證據去完善這些不足,比如對雙方談話、對話作錄音,對能夠反映實體關系的其他證據注意收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測。

2、對背后另有原因的條據的補救:

這樣的條據在出具時往往是在權利人的要求下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所為,事后出具人認為對已方不公,或者情況有變,或者本身就是出于兒戲而反悔。這種條據的補救比較困難,主要是因為對方一般不同意補正并且已經有所防備,但也并非對此就束手無策了。事物的發生總要留下痕跡,真實的事實一定會有較多的證據可以取到并加以印證,而不真實的事實要成立其實也很難。所以碰到這樣的情形其實應該滿懷信心,收集盡量多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真實的情況,真實的事實,真實的法律關系,找出虛假事實的破綻和漏洞,找出對方真實證據與虛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裂痕,中斷證明鏈,堅決斗爭到底,這樣一來,柳暗花明的結果就離你不遠了。

第6篇

一、證據保全公證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民事訴訟法》第75條和《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1項明確規定,在我國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才有證據保全的權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賦予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以證據保全的權力,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7條也對此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訴訟階段一般不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當事人事后不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陷入被動局面。即使是在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時有效地采證。反之,不論當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訴訟,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及時采取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證據保全公證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為當事人凝固有效的證據、保留提起訴訟的權利或使侵權人自動改過。可見,證據保全公證成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二、證據保全公證概念及其作用

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于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有了證據保全公證,可以有效防止證據的丟失,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由于有民法上的規定可以增強其證據的效力,提高證據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涉外貨物買賣活動中達到法院不能達到的國際溝通作用、國際證明作用,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的經濟貿易環境起到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運輸公司將其屬下二間鋪間出租給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繳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為減少損失,該公司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時為防止日后因房內物品不明而發生糾紛,特向我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我處公證員接到申請后,立即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及上級有關《通知》和文件之規定,會同出租方代表及攝影師到現場全程監督對物品的拍照、清點、記錄、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證據保全公(2)

證書。這樣,既幫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鋪間,又保全了滯留證據,一旦提起訴訟,證據早已在握。該運輸公司鄭經理收到公證書后,高興地說:“證據保全公證幫助我們企業解決了一大難題!”又如我處應農行潮陽支行、工行潮陽支行、建行潮陽支行的申請,為銀行辦理了送達催收貸款通知書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債務人簽收、債務人拒絕簽收、債務人親屬簽收、債務人親屬拒絕簽收、郵寄送達、無法送達、超過訴訟時效的送達等七種形式的證據保全公證,為銀行解決了債務人鉆訴訟時效的法律空子來逃避債務及法律制裁的問題,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潛力及業務開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糾紛隨之也日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將更廣,保全對象將更多,這不單表現在對書證、物證保全方面,表現在對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保全方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保全方面,也表現在對行為過程的保全方面。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出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也可以說,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空間、發展潛力很大。處于市場經濟社會,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服務也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據市場的要求,因勢利導,開拓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就成了擺在公證員面(3)

前的一道課題,本人以為:1、應當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臺、電臺、報紙、雜志、網絡等新聞媒體加以推廣,廣而告之,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推波助瀾;2、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房管部門、銀行金融機構、特別是律師事務所聯系,爭取批量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與律師事務所聯系,是因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有“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取證的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師公證聯手,公證書作為證據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為法院及當事人接受;3、爭取得到法院的支持,盡快采納經公證的證據。

四、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須有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可能性依據;

2、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公證處不能主動辦理;

3、須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證人員現場監督辦理;

4、具體操作上應當嚴密謹慎,一絲不茍,記錄應詳盡具體,在場人員要簽名予以確認,最好以聲像形式輔助記錄,有條件的公證處應對全過程進行現場錄像;

5、在證詞上遣詞造句必須嚴密,只能是對具體事實給與固定保存,不宜對有關侵權事實作出認定及判斷。

五、有待商榷的問題:保全時間是否只限于訴前,保全對象是否只限于非訴事項

第7篇

[關鍵詞] ODR ADR 電子商務爭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經濟糾紛越來越多。在鼓勵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同時,各國也鼓勵將網絡技術運用在這種爭議解決方式中,這就給已經萌芽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提供了發展機會。雖然在線爭議解決方式基本上沿用了已有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但是,由于其運用了網絡這一特殊的技術手段而成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爭議解決方式。

一、ADR與ODR之比較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對訴訟以外的其它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程序和制度的總和;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涵蓋所有網絡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

在解決糾紛上,ADR與ODR具有共同的優點:

1.較訴訟程序而言,它們都具有迅速、便宜的特點。

2.就解決方式而言,它們都靈活多樣。從在第三方協助下進行談判到正式的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選擇不同類型的ADR(或ODR),既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通過最適合的爭議解決方式獲得最佳結果。

3.就解決效果而言,它們都能在專家中立者的幫助下,當事人更容易獲得“雙贏”的解決辦法。

4.就解決途徑而言,它們拓寬了獲得正義的渠道。正如美國前任首法官沃倫?伯格說:“我們能夠提供一種機制,使爭議雙方在花錢少、精神壓力小、比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一個可以接受的解決結果,這就是正義。”ADR和ODR就是訴訟外的獲得正義的方式。

5.就社會影響而言,它們維護了個人或組織的聲譽。特別是有名譽、有地位的人或機構,更愿意私下解決,以免有損形象。

與ADR相比,ODR解決糾紛的時間更快捷、規則更靈活、形式更隱秘,這是由其固有的特性所決定的。

(1)ODR程序的在線性。ODR程序的發動以及運作都是以在線方式進行的。傳統的ADR強調當事人通過面對面的溝通、談判、調解等方式以求獲得爭端之解決。而ODR卻通過因特網超越了地域與時空界限,可以使不同地域的當事人異地同時或異地異時的進行虛擬的面對面的協商,當事人不必遵循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訴訟時效規則,節省了解決爭端的費用與時間。

(2)ODR規則的靈活性。在傳統的ADR中,當事人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決定談判的。但在ODR中,由于網絡的無國界特征,當事人無法遇見應適用的法律,使ODR超脫了法院的管轄權以及法律的條條框框,有效避免了上述現象的發生。在實踐中,提供ODR服務的各個網站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網絡法則,用戶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從中選擇適用,并有權自主決定進入或退出ODR程序以及是否接受該規則的約束,充分體現了ODR規則的靈活性。

(3)ODR信息的機密性。目前,ODR主要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以增加機密性:一是在爭端未解決之前,不公布各方當事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得到尊重,同時由調解員負責及時刪除程序中不必要的自動備份信息;二是采用“非對稱秘密系統”,又稱公共密鑰加密技術,該系統采用公鑰和私鑰兩中不同的秘鑰分別用于數據加密和解密,這是目前保證信息加密性的最佳方法。

(4)ODR協議的非強制性。通過ODR達成的協議一般不具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甚至有些在線仲裁規則還允許當事人自己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ODR程序的啟動也不能阻止當事方尋求法院訴訟的途徑以解決糾紛,盡管如此,由于ODR是當事方自愿選擇參加的,故其決定一般易于得到當事方的遵守。

總之,ODR的最大優點就在于高效,這恐怕也是惟一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

二、在線爭議的解決模式

1.自助式ODR模式。自助式ODR模式在解決爭議時不需要仲裁員或調解員的參與,這種模式往往是通過一種計算機程序自動地處理爭議。在程序進行中,雙方的報價和請求對另一方都是不公開的,所以,該模式也稱為不公開報價處理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在解決簡單糾紛時能夠較好地發揮方便快捷的特點,并有較高的成功率。由于該模式沒有調解員/仲裁員的參與,其處理的糾紛也相對較簡單,一般只涉及到當事人雙方對價款的爭議,不對具體責任進行劃分。

2.交互式ODR模式。交互式ODR模式運用現代的網絡技術,把離線狀態的服務運用到網絡環境下,以營造一個虛擬的調解或仲裁場所,解決爭議。它不同于自助式ODR模式,有現實仲裁員或調解員主導爭議的解決,常用的交流手段有電子郵件(E-mail)、聊天室(chat)、網絡會議(web conferencing)、視頻會議(video conferencing)等。該模式常具有案件管理程序,可以讓當事人很方便的進行提交爭議、追蹤案件進展、與調解員或者仲裁員以及其他當事人進行交流等活動。

三、ODR在發展過程中的障礙

ODR帶來的利益無疑是顯著的。但是,目前ODR在實際運用中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其發展會遇到不少障礙。主要有:

語言障礙。現階段在線爭議解決方式絕大部分是用英語進行的,而電子商務的參加者卻來自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收費過高。由于在BtoC電子商務過程中,單筆交易的金額通常不會太大,如果爭議解決費用與爭議金額不成比例,消費者即使勝訴也是得不償失,自然就不會選擇這種爭議解決方式。

缺乏廣泛性。有的在線爭議解決服務只針對有限的一些企業。

缺乏強制力。由于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對爭議解決結果的遵守仍成問題。目前還沒有特別有效的方法可以保證當事人遵守所達成的協議。

缺乏透明度。由于ODR注重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這同時也造成了爭議解決結果的透明度不夠。公眾無法了解已有的先例,因此也不敢貿然嘗試這種嶄新的爭議解決方式。此外,消費者認為,在ODR過程中幫助解決爭議的官員的資格也不夠透明,消費者無法詳細地了解該官員的背景。

缺乏代表性。在ODR服務提供者的領導層中,缺乏消費者的代表。

ODR制度是一種錯綜復雜的系統工程, 其有自身存在的價值和缺憾。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可以肯定,這類在線糾紛解決網站在我國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四、ODR未來發展展望

ODR作為解決全球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糾紛的新方式,正成為在網絡環境下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電子信任”的重要機制,成為各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和歐盟都是ODR的積極倡導和推動者。亞太經合組織電子商務指導小組也于2000年7月20日在曼谷召集了一個消費者保護的論壇會議,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就是:通過有效的消費者保護立法和建立自律規定,提供消費者處理爭議的救濟手段,包括ODR手段,以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信心。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尚處于初級階段,信用體系很不完善,缺乏實踐經驗,不規范的做法在所難免,再加上費用低廉是ODR的特點,因此僅靠用戶的交費也難以使ODR機制建立之初就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需要政府適度介入,并進行宏觀規劃和指導,從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導,并加大宣傳力度,喚醒公眾的ODR意識。同時盡快發展ODR的服務網站,建立國內的電子商務網站也是當務之急。只有加強對ODR的研究與實踐,建立以本土資源為基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我國的ODR才有可能得到重視和發展,為整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客戶;抵銷權制度

Abstract:Manycustomersseeminglyhavetheequalrightwithcommercialbankinjudicialpractice,buttheylieininferiorplaceinfact.Somecustomers’legitimateinteresthasbeeninfringedforthedeficientlawsystem.Atypicalcaseistherightofsetoffofcommercialbank.Byanalyzingthetheoreticalbasisoftherightofsetoff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bankandcustomers,theauthordiscussestheproblemsofbank’srightofsetoffandthesystemofsetoffofourcommercialbanksafterreconstruction.Theauthortriestofulfilltheaimofprotectingcustomers’legitimateinterestwithoutdamagingthebank’sclaims.

Keywords:commercialbank;customer;rightofsetoff

在一國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是資金融通的樞紐,而且是與貨幣相關的眾多中間業務的提供者。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目前仍以貸款業務的收益作為主要利潤來源,因此如何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便成為銀行界最為關心的問題;法律也為有效降低信貸風險作了很多努力,抵銷權制度的設計便是其中之一。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立法與應用在國外已較為成熟,但我國的現行立法對該制度的規定還很粗糙,實踐中大量存在商業銀行借抵銷權之名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本文在簡要介紹抵銷權基本理論的基礎上,探討了商業銀行適用該制度時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而提出重新建構我國的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力求在有效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同時更好地保護客戶地合法權益。

一、抵銷權的基礎理論

所謂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的場合,得以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1]。依產生根據的不同,抵銷權又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又稱合意抵銷),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時,一方當事人可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權;后者是指抵銷合同或條款約定的特定事由出現時,一方當事人可依據該約定向對方主張抵銷權。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的最大區別在于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嚴格規定了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的給付種類和品質相同,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等條件;后者對這些條件的要求則較為寬松,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時也可以抵銷。

有關抵銷權的規定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2],但由于商品交易的不發達,作為債權消滅方式之一的抵銷權制度在古代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逐漸被各國政府所采納,債權法憑借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成為顯學,作為債權重要組成部分的抵銷權制度也因此受到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一般來講,抵銷權制度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平受償。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一方當事人主動清償了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卻因資信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這對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抵銷權制度恰好能夠回避這種不公平。

2.方便債務履行。任何一項債務的履行都需要成本,如果當事人能夠合理運用抵銷權制度,不僅可以降低自己的履約成本,還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符合市場經濟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點。

3.擔保功能。利用抵銷權,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資力不足的情況下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所以說抵銷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擔保功能。例如,某銀行擁有某企業的一項貸款債權,同時對該企業負有一筆存款債務,在企業的存款債權被扣押或轉讓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定抵銷或是約定抵銷條件則可以將此債權債務予以抵銷,從而使銀行自己的債權受償,如同為自己設立了擔保一樣[3]。不過該擔保明顯缺乏公示,在學理上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該問題的理解直接關系到銀行與客戶{1}之間是否存在抵銷權以及銀行在多大范圍內享有抵銷權。

對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系,學界有幾種不同的認識,主要包括:信托關系說、保管關系說、關系說和債權債務關系說。在筆者看來,理解銀行與客戶間法律關系的關鍵是把握好存款合同的性質,因為銀行提供所有服務的前提是客戶在銀行存有款項,即開有帳戶。這里需要說明一點,賬戶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會計文件,是銀行與客戶雙方債權債務的一覽表,但就其實質而言,它是一種合同,是銀行與客戶之間合同法律關系的體現[4]。單就客戶將錢存入銀行即喪失其所有權來看,信托、保管、的說法均有不周延之處,債權債務關系說似乎更符合存款合同的性質。當然,銀行業務具有多元化特點,銀行與客戶之間也存在信托、保管、等其他法律關系,但它們應當居于從屬地位。所以,筆者認為,銀行與客戶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是一種以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合同束,該合同束基于客戶在銀行開辦業務的多少不同而繁簡各異。此觀點從歷史的角度可以得到進一步佐證,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現代商業銀行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一開始銀行從業人員僅從事保管、匯兌等與貨幣有關的業務,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一些銀行發現:雖然每天都有人存款、取款,但銀行總能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貨幣余額,因此有了放貸業務的出現。在市場的需求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出了銀行卡、基金托管、理財等中間業務,銀行與客戶間的關系也逐步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形成一張復雜的關系網絡,即上邊提到的合同束。

銀行對客戶享有抵銷權,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二者之間的債權債務具有相對性,即銀行與客戶間存在相互的債權債務。具體來說,在存款法律關系中,銀行是客戶的債務人,客戶對銀行享有存款及利息的支付請求權;在貸款法律關系中,客戶是債務人,銀行對客戶享有償還貸款及利息的請求權。顯見,銀行與客戶在這兩個基礎法律關系中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由此構成了債權債務的相互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銀行帳戶都可以抵銷,如信托類、保管類的帳戶就不存在抵銷的問題,因為此類債權債務不具有相對性。

三、抵銷權在商業銀行中的適用

抵銷權是我國合同法中的基本制度,并不針對商業銀行而設計,但實踐中銀行卻是使用抵銷權制度最頻繁的主體之一,甚至出現了“銀行抵銷權”的專有名詞。下面針對抵銷權在銀行中的具體應用做一些探討。

(一)商業銀行抵銷權的特點

商業銀行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抵銷權不同于普通抵銷權制度的眾多特點:

1.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權債務具有特殊性。法定抵銷權能夠成立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如同一標號水泥、同一型號鋼材等,但實踐中普通企業之間能夠達到這一要求的情形并不多。銀行與客戶間的債權債務恰恰相反,因為借或貸的標的物都是貨幣,而貨幣在種類和品質上沒有什么差異(指同一國貨幣),這也是抵銷權被大量用于銀行業的重要原因。

2.銀行抵銷權的行使具有單方性。普通債權債務中,雙方當事人都可能享有抵銷權,但在銀行與客戶間,銀行可以行使抵銷權,客戶往往不享有該權利[5]。這主要是因為合并帳戶的主動權掌握在銀行手中,客戶經常處于被動地位。

3.銀行的先天脆弱性決定了立法者對銀行抵銷權的包容態度。眾所周知,銀行是一個高風險、高負債的行業,不良資產的大量積累容易引發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產生擠兌風潮,危及國家經濟安全。為了使銀行債權能夠便捷、高效的實現,立法者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設計過程中往往有偏袒商業銀行的傾向,這也使從維護客戶利益的角度出發重新審視銀行抵銷權成為一種必要。

(二)我國商業銀行抵銷權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對銀行抵銷權的規定可以歸納為兩個層面的立法:一是基本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釋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規章。前者的規定構成了抵銷權的基本法律框架,立法層級較高,但針對性不強;后者是對前者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操作性較強,但立法層級較低。

在基本法律層面,199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前一條規定的是法定抵銷權,后一條是約定抵銷權,兩者共同構成了我國抵銷權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200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則對破產抵銷權做了進一步規定,該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在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方面,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中規定:預付款人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后,即喪失了該款的所有權。因此,該款被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扣劃還貸后,預付款人無權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請求返還。在預付款人訴收款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也不應將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里的“扣劃還貸”實質上就是指銀行的抵銷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通過的《貸款通則》和2000年通過的《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銀行的約定抵銷權和法定抵銷權。

四、重構我國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

筆者認為,銀行與客戶之間權利義務失衡是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所在,因此,從維護客戶利益的角度出發重構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已是大勢所趨。本部分將圍繞該問題展開論述。

(一)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所在

商業銀行抵銷權存在很多問題,有制度層面的,也有監管層面的,但歸根到底源于一個問題:客戶在事實上處于弱勢地位。表面上看來,銀行和客戶都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實踐中這種平等性被嚴重扭曲,客戶往往處于有求于銀行的狀態,因而只能眼睜睜看著一些合法權益被侵害。表現在抵銷權制度的適用中,就是抵銷債務的范圍和數額被無限擴大。

客戶的弱勢地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首先,銀行的經濟實力在總體上明顯優于普通客戶。經濟的高端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往往是掌控著大量資金的商業銀行,銀行的放貸在某種程度上會決定一個企業的命運。當然,筆者也承認有些大型國企的地位遠在銀行之上,但那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客戶(尤其是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處于追逐銀行的地位而不是被銀行追逐。經濟實力上的差異從根本上決定了客戶很難同銀行平起平坐。其次,客戶對金融業的熟悉程度有限。所有客戶都知道有了錢存到銀行,需要錢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真正精通銀行業游戲規則的人并不多。很多人是被莫名其妙扣款之后才知道有抵銷權這回事,這使得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反思商業銀行抵銷權成為一種必要。再次,資金的稀缺性迫使客戶“委曲求全”。無論哪種社會,資金都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稀缺資源。企業啟動時可能僅僅需要一個好的團隊,但隨著規模的擴大,對后續資金的要求會越來越高,這時銀行作為間接融資主體的地位得以凸顯。有些企業為了保持同銀行的合作關系,只能被迫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最后,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格式條款增加自己的權利,加重客戶的義務。市場經濟中,追逐利益是所有商業主體的共性,銀行自然不例外。在抵銷權問題上,商業銀行往往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1}的機會擴展抵銷權的適用范圍,確保自我債權的實現,客戶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被無情蔑視。

(二)重構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一些探討

由于實踐中銀行抵銷權的適用情形紛繁復雜,而社會又處于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所以很難用高度抽象的法律語言描述重構后的制度體系,因此筆者退而求其次,針對重構后該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一些探討。

1.抵銷通知應當是抵銷權生效的必要條件,而非免責條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對于該通知的性質學界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是抵銷權生效的必要條件,銀行未履行通知義務則意味著抵銷權自始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有人則認為通知是免責條件,即銀行不履行通知義務須承擔因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但抵銷權的效力不受影響。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清楚的認識到:在銀行與客戶的關系中銀行處于明顯的優勢地位。更何況在互負債務時只有銀行能夠行使抵銷權,客戶并不享有該項權利,這事實上已經將《合同法》中設計的抵銷權制度作了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變更,如果再視銀行的通知義務為免責條件,那對客戶來講未免太不公平。將通知義務視為抵銷權生效的必要條件還可以給客戶一個緩沖時間,使客戶盡早得知存款被抵銷的事實,進而采取應對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

2.超過訴訟時效的銀行債權原則上不得抵銷。對該問題也有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抵銷,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只表明勝訴權喪失,并不意味著實體權利消滅,而抵銷權本身是一項實體權利。在筆者看來,在銀行債權未超訴訟時效而客戶債權已超訴訟時效的情況下,銀行固然可以主張抵銷權;如果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則無論客戶債權處于何種狀態,銀行原則上都不得主張抵銷權。從法理上看,訴訟時效設立的初衷是督促當事人盡快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實現權利的前提是對方當事人認可該權利并主動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此處的抵銷權本質上屬于形成權,銀行主張抵銷權時不會也無須征得客戶的同意,如果允許銀行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仍享有債權抵銷權,則無異于強迫客戶履行自己的義務,這與通常意義上超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實現債權是兩回事。

3.銀行抵銷權的適用范圍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專屬于客戶自身的債權不得抵銷,如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等。我國現行法律對該問題尚無明確規定,但對專屬于客戶自身的債權給予特殊保護,一方面有利于彰顯“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切實保護弱者利益,一定程度上調和銀行與客戶之間不平等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從其他立法例中也能推導出類似的立法理念,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不得向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張代位權。其次,已設擔保的存款不能被抵銷。如果客戶已將某項存款向第三人設立質押,則銀行不得再主張對該存款的抵銷權。根據《物權法》相關原理,物權優先于債權,所以第三人的質權優于銀行的債權,在質權尚未因債務履行而消滅之前銀行無法對該項存款主張抵銷權。最后,銀行不得對一些特別帳戶主張抵銷權,如信托帳戶、合伙帳戶等。這些帳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往往很復雜,客戶與銀行之間并不是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例如信托帳戶中的信托財產就有很強的獨立性,它的所有權并不屬于受托人,如果銀行單方面對受托人主張抵銷權則勢必會損害到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3]崔建遠,韓世遠.債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p367,p368~369.

[2]周枏.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p844.

主站蜘蛛池模板: 涩涩电影网站 | 久久综合亚洲 | 五月亭亭激情五月 | 久久婷婷五月综合色丁香 |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电影 | 九九99热| 日本中文字幕不卡 | 亚洲色图激情文学 | vr专区日韩精品中文字幕 | 国产乱视频 | 你懂的免费在线观看 | 999国内精品永久免费视频试看 | 夜久久 | 亚洲高清中文字幕精品不卡 | 黄色天堂网| 日本国产欧美色综合 | 欧美日韩成人高清色视频 | 六月丁香综合 | 丁香婷婷综合五月综合色啪 | 婷婷综合缴情亚洲五月伊 | 精品国产96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 99小视频 | 免费一区二区三区毛片10分钟 | 欧美激情综合亚洲五月蜜桃 | 久久免费视频播放 | 四虎亚洲 | 精品人成电影在线观看 | 久久99精品一久久久久久 | 免费观看男女羞羞的视频网站 | 久久国产免费福利永久 | 五月欧美| 激情影院在线观看十分钟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色吊丝永久性观看网址 | h小视频在线观看 | 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子伦 | 久久福利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免费影院 | 久免费视频| 国内a级毛片免费··· | 亚洲色欲色欲综合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