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6:08: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檔案法律法規的含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及有監督權的媒體、社會公眾對于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和督促,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1]
而關于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檔案界并無完全統一的界說。有學者認為:“所謂檔案執法監督,是指對檔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它既包括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區域內的檔案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貫徹實施檔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也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察機關、黨團組織、社會團體、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依法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是否符合檔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體制改革進行的監督檢查;還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人大、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檔案機構對本系統或者所屬單位的檔案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2]
也有學者認為:“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檔案法律、法規,執行檔案行政決定和命令,維護國家檔案的完整、安全與有效利用的情況而實施的監督和檢查,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人民群眾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進行的監督。顯然,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含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所聘任的檔案執法人員以主動者的身份和地位對檔案工作進行的督促和檢查活動。二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接受其他有關機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以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執法違法行為,它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府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群眾監督以及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受上級的監督等內容。兩者合二為一,籠統稱之為‘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3]
還有學者認為:“檔案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監督。對抽象檔案行政行為的監督。是指對除檔案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檔案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的審查。近年來,隨著檔案工作法制化進程的推進,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檔案規范性文件,并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為防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與國家檔案法律、法規性文件不統一,甚至相抵觸的現象,檔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這類文件的審查。對具體檔案行政行為的監督。具體檔案行政行為即執行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職能就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作出具體檔案行政行為。具體檔案行政行為不當,會引起行政糾紛,導致復議、訴訟和賠償,因此,在加強對抽象檔案行政行為監督的同時,必須加強對具體檔案行政行為的監督,兩者相輔相成,才能真正發揮檔案行政執法監督的作用。”[4]
上述幾種觀點,都將“檔案行政執法”和“對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兩個方面歸于“檔案行政執法監督”的范疇。個人認為,這種認識不夠準確。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及有監督權的媒體、社會公眾對于檔案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和督促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這種“監督”并不是我們常用的、一般意義上的“檔案行政執法”活動,而是對“檔案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檔案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可以分為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兩種。檔案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就是對執法權的內部制約和監督。包括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相互監督、下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三種形式。外部監督包括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
2檔案行政執法監督現存的問題
2.1內部監督有名無實。主要表現在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對同級部門的依法行政情況失于監督,比如,對檔案館接收檔案時間、時限、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檔案館是否按期開放檔案,檔案鑒定,提前或延后開放檔案是否向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對下一級檔案館提前或延后開放檔案請求是否給予審批等方面。一些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只重視抓對其他單位及社會單位檔案執法情況的督促檢查,忽視對自身檔案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有些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領導還有本位主義思想,對本單位檔案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不是捂住,就是蓋住,推脫應當承擔的責任。對檔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爭議,由行政執法部門自己判別,對與不對,是否符合辦案程序,均由辦案者自己說了算。這種自己管理自己行為、自己監督自己工作、自己判別自己對錯、自己糾正自己問題的檔案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基本沒有作用。
2.2人大監督薄弱。人大的監督相對于其他監督而言,是最具權威性、效力最高的監督。但是,由于對人大監督的內容、程序沒有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因此,不少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檔案行政執法中,往往喜歡與同級人大一起進行。這樣做,一方面使檔案行政執法主體發生了錯位,將本應由檔案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的檔案執法工作,轉移給人大;另一方面,將人大本應該對檔案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變成了人大參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所轄區域內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
2.3司法監督空置。司法監督空置,一是指司法監督機構對檔案行政執法行為沒有具體的監督內容,沒有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納入其監督的范圍,二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沒有接受司法機關監督的意識與準備。
2.4輿論監督作用有限。在我國,由于檔案工作的相對滯后性,傳媒對檔案工作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活動關注度相對較低,且檔案部門更是擔心輿論監督的報道,對本來就“難做”的工作造成影響,傳媒對檔案工作,包括對檔案行政執法的報道,多以正面報道為主。這種情形下的輿論監督及作用非常有限,給檔案執法機關帶來的影響和壓力也十分有限。
2.5社會與公眾監督乏力。就社會與公眾對檔案行政行為的監督而言,由于社會及廣大群眾的檔案意識相對淡薄,監督意識不強,法律素質不高,他們或不知道有權監督,可以監督,或不想監督,不愿監督,或不敢監督,不會監督。又由于對檔案行政執法監督的渠道并不順暢,有些群眾因個人問題到同級或越級檔案行政部門投訴,得不到認真受理,或處理不及時,使他們失去了對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信心。
3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點
3.1劃分層級職能,完善內部監督。鑒于實際工作中,同級內部監督不好操作,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從可操作的層面考慮,明確劃分各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不同的行政執法監督權限,將對某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交由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即由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一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所屬部門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督。雖然說,上述內容,在理論上要求了,制度上設計了,但許多單位并沒有真正去執行、去實施、去落實。分級負責,完善內部監督,關鍵還在落實上。
3.2明確執法主體,突出人大監督。在檔案行政執法工作中,必須明確不同的執法主體及其職能。檔案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各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而非各級人大。人大不應參加,至少不應過多地參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日常的行政執法活動。人大的任務是對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程、程序、內容、方式和結果進行監督。人大執法監督的對象,是檔案行政執法的主體——檔案局,而非檔案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從這角度講,各級人大如參加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應該監督的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本身主體、手段、程序、依據等是否合法。
3.3嚴格依法行政,強化司法監督。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權予以撤銷。并且判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法院、檢察院對檔案行政執法情況知之不多,有些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部《檔案法》,司法機關對檔案行政執法的監督勢必受到很大的制約。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要主動與司法機關聯系,宣傳《檔案法》,并請教司法監督的內容、方式、手段,共同將司法監督引入檔案行政執法中并強化之。
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執法;業務指導
1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沿革
在計劃經濟時代,檔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檔案行政管理的職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檔案業務指導來實現的。不可否認,指令性的業務指導行政管理模式在計劃經濟時代,對檔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那時,雖然稱之為“業務指導”,但這種“指導”帶有指令性,這種指令性具有行政強制性,因而,它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須堅決執行,檔案工作和業務建設主要是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業務指導強制執行的。這并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獨有的特征,而是計劃經濟時代,一切行政機關共有的行政特征。
隨著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發生了改變。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漸漸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對于這種變化,應該說檔案部門還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轉變的初期,就制定頒布了《檔案法》,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轉變管理職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礎。
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由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依法行政為主的管理模式轉變,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也由業務指導一個部門分為業務指導和法規兩個部門。但是,受傳統思維和習慣的影響,這種轉變基本上停留在口頭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層,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簡釋
檔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必須明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只能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活動,凡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檔案行政權力和檔案行政行為都是非法和無效的。因此,正確理解和行使檔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職能尤為重要。對縣級以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檔案法》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八條又進一步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對這些職能可歸納為兩種行政行為:一是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二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即對有關部門監督、指導、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這里的“監督”,是指通過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督促有關方面依法做好檔案工作。“指導”是指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政策的闡釋,使有關方面做好檔案工作。[1]作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具體的檔案行政行為來說,“監督”指的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指導”指的是檔案行政指導,而不是指令性的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
檔案法規規定的檔案行政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職能,還有一層含義,就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職能。這里的“監督”,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的一種內部監督的法定職能。這種職能就是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它的實施是多樣的,常用的有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執法爭議協調、行政執法檢查,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等,其中,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是最重要的檔案行政行為之一。但它不屬于行政執法,而屬于行政監督。這里的“指導”則仍是行政指導,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指導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檔案法規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下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能。
檔案法規還規定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些具體的行政職能,如,對出賣、轉讓、贈送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等,對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行為的處罰等,這些具體的行政職能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
3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
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是有限的,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是有邊界的,超出這個范圍就有違法之嫌。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就是《檔案法》中規定的檔案范圍,《檔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也就是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檔案范圍是“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檔案法定定義,不同于檔案的學理定義,它比檔案的學理定義的范圍要小。二是如何確定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范圍。按照《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那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由國家檔案局或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制定具有規章性質的辦法與標準,明確這類檔案的具體范圍。如,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及附件《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等,國家檔案局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等。對于非國家所有的檔案具體范圍的確定,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具體劃定本地區非國有檔案的范圍。如,《江蘇省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辦法》等。
由于檔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圍只在“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產生和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才是檔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范圍。這個范圍說明不是所有的產生檔案的領域和這些領域產生的所有檔案都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行使職能的前提,這個前提必須清楚。對超出這個范圍而行使的檔案行政行為要慎重,否則,就有違法之嫌。
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辨析
4.1檔案業務指導職能辨析。檔案業務指導職能是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管理模式的產物,隨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檔案依法行政職能。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已經壽終正寢,尤其是在檔案法規已經明確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情況下,按照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就不再是合法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如果還要堅持行使這種職能,就有違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基本上包含了檔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職能,包括制定標準規范、監督、指導和執法等職能。依法行政下的檔案業務指導實際是行政指導,其內涵縮小職能弱化,檔案行政指導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指導主要是業務上的輔導、咨詢和政策的闡釋,對被指導單位不具有任何強制性,被指導單位沒有義務必須服從檔案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表現出來的更多是服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依然盛行,尤其是對檔案業務指導和檔案執法的含義的理解上。檔案業務指導依舊是指令性業務指導的含義,要說有變化只是把執法的內容分了出來,而執法卻被理解為單純的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錯誤的觀念與認識。有檔案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平行說、[2]檔案執法是業務指導保障說、[3]檔案業務指導是檔案執法基礎說,[4]硬是將檔案行政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這兩個不是一個歷史時期的問題、不是同一性質的管理模式問題拉到一起。在檔案行政執法是檔案業務指導保障的思想驅使下,使檔案行政執法職能淪為保障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實施的輔助手段,使檔案行政執法失去了本來面貌,失去了應有的職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從《檔案法》頒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完全實行行政職能的轉變。
4.2檔案行政執法職能辨析。轉變職能,就是檔案行政管理職能要轉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執法。檔案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學的說法,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檔案行政執法,就是檔案行政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為,既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即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權利、加重義務的行政處理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狹義的檔案行政執法,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強制性行政行為。而檔案界一般認為的檔案行政執法,則僅指對具體違法行為的查處。此認識顯然有誤。
檔案行政指導必須堅持合法、準確的原則,不能把檔案行政指導變成檔案行政誤導,檔案行政指導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產生檔案行政誤導,造成行政相對人受損害時,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3檔案行政管理監督與指導職能的辨析。《檔案法》中規定的“監督”和“指導”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職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做不做的問題,解決這些機構必須依法建立檔案工作、歸檔保存應當保存的檔案、確保檔案的安全等,解決“面”上檔案工作最基本的問題,是最低要求。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會不會做、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對于會不會做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提供多種檔案管理方法供其選擇而不能強制實行。檔案行業標準基本上都是推薦性標準,如《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就是推薦性標準。對于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實際是解決“點”上的問題,通過如機關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認證等辦法來實現,起示范引導作用,是最高的發展方向。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強制實行。
4.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越位”和“缺位”現象。由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實現職能轉變,也沒有厘清職能,造成履行職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現象。表現為:其一,對于民生、專門、民營企業、農村等檔案工作,一方面,在檔案業務指導管理模式下,對做好這些工作顯得力不從心,舉步維艱。另一方面,對這些檔案工作,國家、國家檔案局和有關部委頒布了大量的法律、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據對《法律圖書館》()的不完全統計,從《檔案法》頒布至今,國家檔案局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36部,國家檔案局與各部委合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頒布的行業檔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專門檔案范疇的。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也是監管的內容。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通過自己或者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等職能的方式來督促做好這些檔案工作,但是,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其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這種行政執法檢查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并促進其依法行政的實施。但是,這方面也幾乎是空白。其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責。但是,這方面的檔案行政執法還幾乎是空白。如果說,“局館合一”的體制是造成對同級檔案館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對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就沒有理由了。面對如此多的空白,頗值得深思。
5對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能劃分的思考
要實現依法行政職能的轉變,最終要落實到調整、厘清、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職能上。
5.1在現有的機構內按照依法行政的職能重新劃分職責。現在,大部分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都內設有業務指導和法規部門,業務指導部門最好改變名稱,可改為“檔案管理指導處或檔案指導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培訓、宣傳教育等職責,主要行使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法規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職責,負責制定檔案業務標準、規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強制性的行政職能。
訴訟一詞古已有之。《周禮·秋官·大司寇》稱,“爭罪曰獄,爭財曰訴”。獄指刑事案件,訟指民事案件。元代《大元通判》第十三篇篇名即為“訴訟”。訴訟作為民間解決糾紛的方式古代已廣泛應用,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能活動源遠流長。
清代許慎所著《說文解字》定義:“訴,告也”:“訟,爭也。”中國古代漢語對“訴訟”兩個方塊字的解析,言簡意賅,相當準確,其本義沿用至今,并擴大演化出許多新含義。在現代漢語中,訴,可作告訴,申訴、訴說、控告、進讒言、毀謗等多種詮釋;訟,可作訴訟、為人申冤、爭論是非、責備、公等多種詮釋。訴訟演化出來的引申意義,已經蘊含了現代訴訟追求的社會正義、司法公正、法官居中裁判等司法理念。
現代訴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訴訟是指由國家司法機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按照法定程序、原則和方式,以國家法律為依據,應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和糾紛的全部活動。
狹義訴訟是指一方提出告訴、申訴、控告和主張,另一方提出爭辯的事實、理由和主張,法官居中裁判,解決雙方當事人訴訟的審判活動。簡言之,狹義訴訟是法院依法解決各種訴訟案件的專門審判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訴訟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的不同和訴訟形式的差異,訴訟一般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
刑事訴訟是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偵查、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審判,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案件的司法活動。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法是《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被告定罪量刑的實體法是《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為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就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方面爭議和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規范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解決民事訴訟糾紛而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商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規范行政訴訟的程序法是《行政訴訟法》,為解決行政訴訟而適用的實體法是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并可參照行政規章。
除上述三大訴訟法所規范的三種訴訟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有許多不同類型的紛爭需要解決,但法院通常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不會主動去尋找訴訟糾紛來進行審判。國家和社會一般是通過法律法規調整社會關系,用行政手段解決矛盾,以民間調解、仲裁等方式處理糾紛。這些都不是我國三大訴訟法界定的訴訟,也不是本文所論述的訴訟檔案的范疇。
二、檔案的定義
檔的本義為橫木框格;案的本義為長方形桌子。以乎與我們現在所稱的檔案相去甚遠,但并非風馬牛不相及。從詞義的演變和檔案歷史淵源方面考證,選擇檔案一詞,并賦予它現代含義,是歷史的選擇,反映了中國方塊字強大的生命力。
檔案一詞,在我國歷史上,各朝各代有不同稱謂。商代稱檔案為“冊”,據郭沫若考證,早在甲骨文中已有“冊”字,是連結木牘竹簡的象形字。我們至今仍將檔案、圖書以“冊”為計量單位,是沿用其義。周代叫“中”,即官府的簿書。“治中”即整理案卷,也是一個官位的職稱,“史”字就是史官右手執“中”寫史的象形字。秦漢時代稱檔案為“卷”,卷是簡牘和縑帛沿左右或上下軸曲卷起來保存的意思,我們今天仍將檔案、字畫以卷為保管單位,蓋出于此。漢代以后稱檔案為“案”,人伏于桌子上書寫文件,稱為“伏案”寫作,“伏案”一詞,沿用至今,仍然新鮮活潑。唐宗以后,檔案多稱“文案、”“案卷”、“簿書”等等。
檔案二字組成聯合詞組,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大融合的結果。明末清初,滿人入關前,用木片作文字書寫材料,文案處理完畢,橫豎成行掛在墻壁上,叫“牌子”、“檔子”。滿人奪取政權,建立大清帝國后,雖改木片材料為紙質材料書寫文件,但仍習慣稱“檔子”,而廣大中原地區的紙質文件材料,則稱為“案”或“案卷”。因此,滿漢融合之后,便把辦理完畢保存起來的本質和紙質文件,稱為“檔案”,一直沿用至今。
到了近現代,人們又賦予“檔案”新的外延和內涵。我國有關方面的學者對檔案定義進行了長期不懈的研究探討,也有各種不同模式和表達方式。
1937年何魯成所著《檔案管理與整理》表述為:
“檔案者乃已辦理完畢歸檔后匯集編制留待參考之文書”。
1960年《檔案工作》雜志第1期社論表述為:
“檔案是本機關在工作和生產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字價值的,并且經過立卷歸檔,作為真實的歷史記錄集中保管起來的各種文書材料。”
1980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辭海》表述為:
“凡具有查考使用價值,經過立卷歸檔集中保管起來的各種文字材料,包括收發電文、會議記錄、電話記錄、人事材料、技術文件、出版物原稿、財會簿冊、印模、照片、影片、錄音帶,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
1985年國家檔案標準局的《情報與文獻工作詞匯基本術語》和《檔案著錄規則》表述為: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經濟、科學文化等社會實踐活動直接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形態的歷史記錄。”
1987年9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表述為: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象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1988年吳寶康主編的《檔案學概論》表述為: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保存備查的文字、圖象、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為了簡便起見,也可表述為:
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檔案工作基本術語》對檔案定義的表述是:
“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2001年,馮惠玲、張輯哲在《檔案學概論》中表述為:
“檔案是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固定的原始記錄作用的固化信息。”
以上幾種,是常見的有關檔案的法律、法規、專著和有關文件資料對檔案定義的不同表達形式,各種不同定義,反映了不同歷史條件、社會背景、觀察角度和側重范圍。表述方式,各有千秋,異同互見。但都分別反映了檔案定義的基本要素,概括了檔案定義的內涵和外延。集中突出了檔案的來源和形成的原因,是人類在實踐活動中形成的;突出了檔案之所以需要保存的因素和范圍,是那些有保存價值的物質存在;突出了檔案的主要特點和基本性質,是廣義的文書、文件、信息、信息資料的歷史記錄、真實記錄、真實歷史記錄、原始記錄、原始的歷史記錄、固化信息等等。
三、訴訟檔案定義
訴訟檔案,即訴訟案件檔案。給訴訟檔案下定義,必須明確訴訟檔案的內涵和外延,揭示訴訟檔案的本質屬性,把握訴訟檔案與其他相關檔案的聯系和區別。
建國以來,我國檔案界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著作和文件,對訴訟檔案定義分別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研究和概括,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
“訴訟檔案是由訴訟文書轉化而成的。任何一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整理工作,作為歷史記錄而歸檔保存起來,就是訴訟檔案”。
-摘自陳兆、沈正東主編《最新檔案工作實務》,中國檔案出版社,1996年版。
“訴訟檔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訴訟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并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集中保管起來的訴訟文書材料和聲象材料。”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檔案處《訴訟檔案講義》,宇航出版社,1990年版。
“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完成基本職能任務,進行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
-摘自祝銘山主編《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行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案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法辦發(1991)46號《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法辦發(1991)46號《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更加深刻確切地揭示訴訟檔案的本質屬性和內涵與外延,對訴訟檔案定義還可以進一步表述為:
訴訟檔案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立卷歸檔保存的原始信息記錄。
確立這一定義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從訴訟檔案管理學角度出發,以我國實體法、程序法、有關司法解釋和檔案法為依據,以《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關于訴訟檔案的定義為基礎,參考借鑒前述訴訟檔案定義中的精華,吸收法學、檔案學研究的最新成果,適應審判實務和訴訟活動的新發展,力圖全面準確地反映訴訟檔案本身所具備客觀屬性。譴詞造句盡量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標準提法保持一致,但在訴訟檔案的外延和內涵上,對前述定義有所突破與創新,表述方法亦略有變通。
本定義與過去所有關于訴訟檔案定義最顯著的不同之處,在于貫穿了現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觀念,首次將法院與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并列,在訴訟活動主體上,適當淡化法院的職權主義,適當突出當事人主義。因為如果沒有原告與被告,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無所謂訴訟。沒有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則法院審判活動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訴訟活動就難以進行或不能進行。所以,使用“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表述,這是在前述定義基礎上有所突破與發展的新觀點,也與有關法律規定一致。
本定義所稱“法院”,指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海事、鐵路等專門法院,即泛指全國各級各類法院。之所以用“法院”而不用“人民法院”,是因為“人民法院”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而“法院”則沒有歧義,也不致引起誤解,其準確性與簡約性不言而喻。
本定義所稱“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指依照法律規定和訴訟需要參加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和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提起公訴和抗訴,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訴訟參與人。但它在訴訟中相當于原告的地位和作用,與公民、法人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根本區別,因為控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本定義所稱“訴訟活動”,就是法院通常所稱的“審判活動”,嚴格限定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界定的訴訟范圍之內,即狹義的訴訟活動,不作廣義解釋。
本定義所稱“原始信息記錄”,主要指法院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文書材料,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制作或提供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訴狀、證據材料(包括實物)等,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圖象、聲音、數字化磁盤、光盤等,就其物質形態而言是廣義的。排除了不屬于上述三大訴訟法界定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
四、訴訟檔案概念的基本含義
訴訟檔案概念的基本含義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訟檔案產生于法院的審判權。只有法院才具備產生、收集、立卷、保存訴訟檔案的國家權力、法定資格和必要條件,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資格和條件。許多法人和自然人收集保存的檔案門類可能比較齊全。如行政文書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等等,各個機關單位都能夠產生和形成,事實上許多單位大都建立了一個門類比較齊全的綜合檔案室,但唯獨產生不了訴訟檔案。全國唯有法院一家因行使國家審判權而產生訴訟檔案。公民、法人因參與訴訟活動所形成的自已保存的訴訟文書材料,可以稱作訴訟檔案,但不是本文討論研究的范疇。
(二)訟檔案來源于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國家審判權,但首先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檔件,才有法院審判活動,否則既無訴訟也無訴訟活動,談何訴訟檔案!訴訟檔案的來源實際上由兩大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法院產生的訴訟文書材料,一部分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訴狀和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機關,雖然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也產生司法文書材料,這些司法文書材料,只有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以后,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才能最終成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
(三)訴訟檔案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直接形成的。依法,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訴訟檔案產生和形成的必要條件。依法訴訟,依法制作、依法使用,依法產生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依法按一定規則立卷歸檔,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
(四)訟檔案是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有具體個案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一個具體訴訟案件,一般分為告訴、申訴、公訴、抗訴、收案、立卷、證據交換、庭審、合議、宣判、執行、送達等程序,訴訟活動展開的過程,就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產生和記錄的過程。法院收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狀并決定立案,標志訴訟活動正式開始。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收到法院的裁判文書,并將送達回證退回法院,標志著一個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結束,原始信息記錄到此為止,且不能更換、修改或丟失。凡事后編寫、添加、修改的,都不是原始信息記錄。諸如案例匯編、裁判文書匯編等等,都不具備訴訟檔案必備的基礎要素,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違法的和虛假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也有可能依法定程序而產生,并轉化為訴訟檔案。但卻由于其信息記錄的原始性,確保了“違法的和虛假的”真實性,即訴訟檔案的原始信息記錄,維護和再現了違法的真實和虛假的真實。
(五)訴訟檔案是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有沒有查考利用價值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能否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基本標準。并不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原始性信息記錄都有查考利用價值。如法官辦案的工作日記,法官擬制的各類訴訟文書提綱,未成形也未報批的各類訴訟文書草稿,合議庭因分析案情需要勾畫的涉案人物關系或事件因果關系的草圖,庭審法官`主持庭審所列提綱或爭議焦點,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的發言提綱等等,雖然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但有的不具有查考利用價值,有的已通過別的形式,如裁判文書、庭審記錄等,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文書材料,所以,不必將它們轉化為訴訟檔案。
(六)訴訟檔案是經過立卷歸檔保存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依照法律法規立卷歸檔,集中保存,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必然要求。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經過有機組合、立卷歸檔、集中保存起來之后,與訴訟活動過程中的原始信息記錄有了很大區別。它們發揮的作用在立卷歸檔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零散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立卷歸檔前,屬于訴訟文書材料;按照一定規則立卷歸檔后,成了訴訟檔案,其稱謂和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辦理移交歸檔手續后,保管單位發生了變化;如果當事人上訴或檢察機關抗訴,一個一審案件的訴訟檔案,全部成了二審案件訴訟活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一個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是該案的訴訟文書材料,一旦立卷歸檔入庫集中統一保管后,則成了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五、訴訟檔案與相關檔案的聯系與區別
檔的本義為橫木框格;案的本義為長方形桌子。以乎與我們現在所稱的檔案相去甚遠,但并非風馬牛不相及。從詞義的演變和檔案歷史淵源方面考證,選擇檔案一詞,并賦予它現代含義,是歷史的選擇,反映了中國方塊字強大的生命力。
檔案一詞,在我國歷史上,各朝各代有不同稱謂。商代稱檔案為“冊”,據郭沫若考證,早在甲骨文中已有“冊”字,是連結木牘竹簡的象形字。我們至今仍將檔案、圖書以“冊”為計量單位,是沿用其義。周代叫“中”,即官府的簿書。“治中”即整理案卷,也是一個官位的職稱,“史”字就是史官右手執“中”寫史的象形字。秦漢時代稱檔案為“卷”,卷是簡牘和縑帛沿左右或上下軸曲卷起來保存的意思,我們今天仍將檔案、字畫以卷為保管單位,蓋出于此。漢代以后稱檔案為“案”,人伏于桌子上書寫文件,稱為“伏案”寫作,“伏案”一詞,沿用至今,仍然新鮮活潑。唐宗以后,檔案多稱“文案、”“案卷”、“簿書”等等。
檔案二字組成聯合詞組,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大融合的結果。明末清初,滿人入關前,用木片作文字書寫材料,文案處理完畢,橫豎成行掛在墻壁上,叫“牌子”、“檔子”。滿人奪取政權,建立大清帝國后,雖改木片材料為紙質材料書寫文件,但仍習慣稱“檔子”,而廣大中原地區的紙質文件材料,則稱為“案”或“案卷”。因此,滿漢融合之后,便把辦理完畢保存起來的本質和紙質文件,稱為“檔案”,一直沿用至今。
到了近現代,人們又賦予“檔案”新的外延和內涵。我國有關方面的學者對檔案定義進行了長期不懈的研究探討,也有各種不同模式和表達方式。
1937年何魯成所著《檔案管理與整理》表述為:
“檔案者乃已辦理完畢歸檔后匯集編制留待參考之文書”。
1960年《檔案工作》雜志第1期社論表述為:
“檔案是本機關在工作和生產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字價值的,并且經過立卷歸檔,作為真實的歷史記錄集中保管起來的各種文書材料。”
1980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辭海》表述為:
“凡具有查考使用價值,經過立卷歸檔集中保管起來的各種文字材料,包括收發電文、會議記錄、電話記錄、人事材料、技術文件、出版物原稿、財會簿冊、印模、照片、影片、錄音帶,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
1985年國家檔案標準局的《情報與文獻工作詞匯基本術語》和《檔案著錄規則》表述為: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經濟、科學文化等社會實踐活動直接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形態的歷史記錄。”
1987年9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表述為: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象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1988年吳寶康主編的《檔案學概論》表述為: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保存備查的文字、圖象、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為了簡便起見,也可表述為:
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檔案工作基本術語》對檔案定義的表述是:
“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2001年,馮惠玲、張輯哲在《檔案學概論》中表述為:
“檔案是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固定的原始記錄作用的固化信息。”
以上幾種,是常見的有關檔案的法律、法規、專著和有關文件資料對檔案定義的不同表達形式,各種不同定義,反映了不同歷史條件、社會背景、觀察角度和側重范圍。表述方式,各有千秋,異同互見。但都分別反映了檔案定義的基本要素,概括了檔案定義的內涵和外延。集中突出了檔案的來源和形成的原因,是人類在實踐活動中形成的;突出了檔案之所以需要保存的因素和范圍,是那些有保存價值的物質存在;突出了檔案的主要特點和基本性質,是廣義的文書、文件、信息、信息資料的歷史記錄、真實記錄、真實歷史記錄、原始記錄、原始的歷史記錄、固化信息等等。
2、訴訟檔案定義
訴訟檔案,即訴訟案件檔案。給訴訟檔案下定義,必須明確訴訟檔案的內涵和外延,揭示訴訟檔案的本質屬性,把握訴訟檔案與其他相關檔案的聯系和區別。
建國以來,我國檔案界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著作和文件,對訴訟檔案定義分別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研究和概括,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
“訴訟檔案是由訴訟文書轉化而成的。任何一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整理工作,作為歷史記錄而歸檔保存起來,就是訴訟檔案”。
-摘自陳兆、沈正東主編《最新檔案工作實務》,中國檔案出版社,1996年版。
“訴訟檔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訴訟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并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集中保管起來的訴訟文書材料和聲象材料。”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檔案處《訴訟檔案講義》,宇航出版社,1990年版。
“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完成基本職能任務,進行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
-摘自祝銘山主編《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行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案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法辦發(1991)46號《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法辦發(1991)46號《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更加深刻確切地揭示訴訟檔案的本質屬性和內涵與外延,對訴訟檔案定義還可以進一步表述為:
訴訟檔案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立卷歸檔保存的原始信息記錄。
確立這一定義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從訴訟檔案管理學角度出發,以我國實體法、程序法、有關司法解釋和檔案法為依據,以《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關于訴訟檔案的定義為基礎,參考借鑒前述訴訟檔案定義中的精華,吸收法學、檔案學研究的最新成果,適應審判實務和訴訟活動的新發展,力圖全面準確地反映訴訟檔案本身所具備客觀屬性。譴詞造句盡量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標準提法保持一致,但在訴訟檔案的外延和內涵上,對前述定義有所突破與創新,表述方法亦略有變通。
本定義與過去所有關于訴訟檔案定義最顯著的不同之處,在于貫穿了現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觀念,首次將法院與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并列,在訴訟活動主體上,適當淡化法院的職權主義,適當突出當事人主義。因為如果沒有原告與被告,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無所謂訴訟。沒有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則法院審判活動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訴訟活動就難以進行或不能進行。所以,使用“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表述,這是在前述定義基礎上有所突破與發展的新觀點,也與有關法律規定一致。
本定義所稱“法院”,指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海事、鐵路等專門法院,即泛指全國各級各類法院。之所以用“法院”而不用“人民法院”,是因為“人民法院”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而“法院”則沒有歧義,也不致引起誤解,其準確性與簡約性不言而喻。
本定義所稱“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指依照法律規定和訴訟需要參加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和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提起公訴和抗訴,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訴訟參與人。但它在訴訟中相當于原告的地位和作用,與公民、法人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根本區別,因為控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本定義所稱“訴訟活動”,就是法院通常所稱的“審判活動”,嚴格限定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界定的訴訟范圍之內,即狹義的訴訟活動,不作廣義解釋。
本定義所稱“原始信息記錄”,主要指法院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文書材料,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制作或提供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訴狀、證據材料(包括實物)等,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圖象、聲音、數字化磁盤、光盤等,就其物質形態而言是廣義的。排除了不屬于上述三大訴訟法界定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
3、訴訟檔案概念的基本含義
訴訟檔案概念的基本含義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訟檔案產生于法院的審判權。只有法院才具備產生、收集、立卷、保存訴訟檔案的國家權力、法定資格和必要條件,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資格和條件。許多法人和自然人收集保存的檔案門類可能比較齊全。如行政文書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等等,各個機關單位都能夠產生和形成,事實上許多單位大都建立了一個門類比較齊全的綜合檔案室,但唯獨產生不了訴訟檔案。全國唯有法院一家因行使國家審判權而產生訴訟檔案。公民、法人因參與訴訟活動所形成的自已保存的訴訟文書材料,可以稱作訴訟檔案,但不是本文討論研究的范疇。
(二)訟檔案來源于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國家審判權,但首先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檔件,才有法院審判活動,否則既無訴訟也無訴訟活動,談何訴訟檔案!訴訟檔案的來源實際上由兩大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法院產生的訴訟文書材料,一部分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訴狀和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機關,雖然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也產生司法文書材料,這些司法文書材料,只有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以后,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才能最終成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
(三)訴訟檔案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直接形成的。依法,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訴訟檔案產生和形成的必要條件。依法訴訟,依法制作、依法使用,依法產生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依法按一定規則立卷歸檔,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
(四)訟檔案是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有具體個案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一個具體訴訟案件,一般分為告訴、申訴、公訴、抗訴、收案、立卷、證據交換、庭審、合議、宣判、執行、送達等程序,訴訟活動展開的過程,就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產生和記錄的過程。法院收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狀并決定立案,標志訴訟活動正式開始。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收到法院的裁判文書,并將送達回證退回法院,標志著一個具體案件訴訟活動結束,原始信息記錄到此為止,且不能更換、修改或丟失。凡事后編寫、添加、修改的,都不是原始信息記錄。諸如案例匯編、裁判文書匯編等等,都不具備訴訟檔案必備的基礎要素,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違法的和虛假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也有可能依法定程序而產生,并轉化為訴訟檔案。但卻由于其信息記錄的原始性,確保了“違法的和虛假的”真實性,即訴訟檔案的原始信息記錄,維護和再現了違法的真實和虛假的真實。
(五)訴訟檔案是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有沒有查考利用價值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能否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基本標準。并不是所有訴訟活動的原始性信息記錄都有查考利用價值。如法官辦案的工作日記,法官擬制的各類訴訟文書提綱,未成形也未報批的各類訴訟文書草稿,合議庭因分析案情需要勾畫的涉案人物關系或事件因果關系的草圖,庭審法官`主持庭審所列提綱或爭議焦點,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的發言提綱等等,雖然是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但有的不具有查考利用價值,有的已通過別的形式,如裁判文書、庭審記錄等,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訴訟文書材料,所以,不必將它們轉化為訴訟檔案。
(六)訴訟檔案是經過立卷歸檔保存的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依照法律法規立卷歸檔,集中保存,是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轉化為訴訟檔案的必然要求。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經過有機組合、立卷歸檔、集中保存起來之后,與訴訟活動過程中的原始信息記錄有了很大區別。它們發揮的作用在立卷歸檔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零散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立卷歸檔前,屬于訴訟文書材料;按照一定規則立卷歸檔后,成了訴訟檔案,其稱謂和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辦理移交歸檔手續后,保管單位發生了變化;如果當事人上訴或檢察機關抗訴,一個一審案件的訴訟檔案,全部成了二審案件訴訟活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一個案件訴訟活動的原始信息記錄只是該案的訴訟文書材料,一旦立卷歸檔入庫集中統一保管后,則成了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4、訴訟檔案與相關檔案的聯系與區別
(一)訴訟檔案與偵查檔案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和意見書,通過檢察機關依法進入法院訴訟活動并在訴訟活動結束后,轉化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法院稱其為“偵查卷”或“公安卷”。未進入訴訟活動的偵查文書,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也不能稱作訴訟檔案。
(二)訴訟檔案與檢察檔案
檢察機關的檢察文書,主要指書、抗訴書、證據材料等,依法進入法院訴訟活動,并在訴訟活動結束后,轉化為訴訟檔案的一部分,法院稱其為“檢察卷”“卷”或“抗訴卷”。未進入法院訴訟活動的檢察文書,不能轉化為訴訟檔案,也不能移作訴訟檔案。
(三)訴訟檔案與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
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主要指涉案標的物鑒定文書檔案。包括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等訴訟證據鑒定活動中產生的原始信息記錄,它與訴訟檔案屬于不同門類的檔案,應當單獨分類立卷歸檔。但與訴訟檔案有密切聯系。訴訟證據鑒定文書檔案是鑒定結論的原始依據和憑證,而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意義,屬于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是當事人的呈堂證據,也是法院審判、執行的依據,經過庭審質證、認證后,成為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的一部分,應列入涉案訴訟文書材料,隨卷歸檔。
(四)訴訟檔案與法醫學鑒定文書檔案
法醫學鑒定文書檔案,是按照法醫學鑒定程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為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提供科學證據的原始性真實記錄,它與訴訟檔案屬于不同門類的檔案,以活體檢驗、尸體檢驗、文證審查、物證檢驗、現場勘驗等為類別,按年度和一人(件)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歸檔。199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法醫學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對鑒定文書材料的收集、排列、編目、卷宗裝訂、歸檔的原則和方法作了明確規定。法醫學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意義,是法院和法官辦案的依據,屬于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應列入涉案訴訟文書隨卷歸檔。
(五)訴訟檔案與法院行政文書檔案
法院行政文書檔案,是指法院訴訟文書以外的各種行政文書(含黨、政、工、團等文書)。凡是反映法院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司法行政文書材料,均必須立卷歸檔。它與訴訟檔案屬于不門類的檔案,單獨分類立卷歸檔。許多行政文書涉及訴訟活動的決策部署、督促反饋、總結報告、調研成果等等,雖與訴訟活動密切相關,因不具備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這一本質特征,仍屬于行政文書。但部分行政文書也同時被列入訴訟檔案的副卷歸檔保存。如:有關案件的請示、批復,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對案件的批示和監督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案件的書面建議案、提案、意見、建議,以及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辦理報告和答復函等等,依照《人民法院行政文書立卷歸檔辦法》應當歸入行政文書檔案;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應當歸入訴訟檔案,這樣的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它們同時具備了上述兩種檔案的屬性。將這些行政文書歸入訴訟檔案,是因為它與案件有密切關系,可能對案件的訴訟活動或裁判結果產生影響。
(六)訴訟檔案與審判委員會記錄
審判委員會記錄,是最高權威的訴訟活動原始信息記錄,理所當然屬于訴訟檔案應當立卷歸檔的范圍。審判委員會原始記錄必須保持其連續性和完整性,而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不止一件,將原始信息記錄歸入訴訟檔案存在工作上和技術上的不便。因此,在審判實務操作上便出現了多種不同的技術處理辦法。一種是將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數件案件的全部原始記錄復印或復制數份,分別存入本次會議所討論決定的案件案卷歸檔;第二種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除會議記錄之外,同時請所討論案件的法官或書記員到會另行單獨記錄,再由書記員入卷歸檔。第三種是審判委員會每次會議都保存一套完整的原始記錄,以保持審判委員會記錄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并作為訴訟檔案的一個獨特的類別單獨立卷歸檔。同時以該原始記錄為準,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每個案件的結論,按照固定格式和規范程序,經全體委員簽名或經會議主持審簽后復制數份,加蓋審委會印章交由案件承辦人或書記員作為辦案依據入卷歸檔。筆者認為前二種辦法,各有弊端,不宜采用,第三種辦法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簡便易行,應予推廣。
摘要:隨著我國新課改內容的不斷落實,這使得現階段我國的高校檔案管理更趨向于科學化、合理化,但是,在實踐發展的過程中仍舊存在諸多的問題亟待解決,筆者基于這一情況,對處于知識管理背景下的高校檔案管理方式進行了切實的分析和研究,而后提出了切實的高校信息創新管理措施,以下為詳述。
關鍵詞:知識管理理念;高校檔案;信息服務;創新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21-0029-02
現階段我國各高校在檔案管理的過程中,都會不斷地更新管理方式,一般情況下,檔案的管理內容包括:圖片信息、視頻影像信息、文字信息以及圖表信息等資料。高校在對學校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越發地關注到檔案管理工作以及經營的重要性,檔案管理與經營是高校的基A管理內容,將高校檔案管理落實到實踐過程中,可以使學校管理效率得到很大程度的發揮,還會對學校的發展和進步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所以,要想發揮高校管理模式的優勢,就要將高校檔案的管理內容落實到實踐中,這樣才能科學、合理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而且也能對學校日后的各類檔案應用工作提供準確的資料參考。那么高校在檔案管理的過程中究竟怎樣才能將知識信息時代的要求落實到實踐中,并促進高校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呢?筆者針對這一問題首先概述了檔案知識管理的含義,而后提出了提升檔案管理工作效率的切實建議。
一、對于知識管理理念下的檔案管理的含義概述
1.關于知識管理的闡述。知識管理的相關理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它提出了新型的管理方式以及戰略性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而且在這一理念問世后,很多的專業學者以及企業的領導者都認同這一管理方式。知識管理與一般的管理內容不同,將它落實的過程中,更多的是以知識的管理模式為基礎實施管理的,在應用知識和組織知識信息的過程中更加強調創造性的思維,由此可見,這樣的管理更具策略性和科學性。[1]
2.對于檔案知識管理的含義分析。現階段,高校在進行檔案管理的過程中,更多的是將管理活動以及經營理念落實到實踐過程中,并且已經逐漸地更新了舊式的管理模式。而在舊時的檔案管理過程中,更多的是將檔案管理重心落實到知識系統的構建上,逐漸的落實服務內容并架構起服務體系。所以,現階段檔案管理的過程中,要加強檔案管理人員的管理力度,在管理重點轉向檔案知識管理過程中,逐漸建設一個系統的檔案知識庫,最終將傳統的管理模式過渡到知識的管理層面中。[2]
二、對于高校檔案知識管理創新研究的具體建議
(一)檔案流程的策略管理建議
在當前知識管理理念下進行高校檔案管理的過程中,要想將知識的管理模式有效地融入,就要逐漸地將現階段的管理模式更新,并在檔案管理的過程中注重檔案知識管理的導向性,注重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知識管理效率,在這一管理基礎上,逐步完成檔案管理制度的更新和調整,最終將檔案內容的收集和管理科學化和細致化。在檔案管理的過程中,很多高校檔案管理員不僅僅要注重檔案文件的搜集,還要逐漸地轉移管理重心,將舊時的管理模式轉移到知識管理的模式,豐富學校學生以及教師的檔案管理內容。另外,在進行高校檔案管理時,還要將檔案的文件信息明確并熟練的掌握,而后再由檔案的使用者將其反饋落實,力求將檔案管理工作科學化,逐步地構建起一體化的管理系統。除此之外,在組織高校檔案知識管理時,還要切實地將檔案知識的管理落實到組織實踐中,提升主題管理法的應用,與此同時,還要盡可能地降低分類法的應用,提高檔案管理的科學性。[3]
(二)健全并完善高校檔案的管理制度
高校在進行檔案管理的過程中,應當在構建知識管理的基礎上,充分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內容,并將此作為檔案管理的基礎和前提,相關的高校領導也要重視檔案管理的作用,提升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督促他們科學地、合理地完成開發、收集以及獲取檔案等工作內容,促使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做到有章可循。當前,我國為了將高校的檔案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逐漸地依據實踐管理經驗頒發了《高校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檔案法》,在此基礎上,很多學校的相關管理人員在進行檔案管理時,應當遵循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逐漸的將檔案管理內容趨向于合理、真實以及合法,相關的領導在進行檔案管理的過程中也要履行自身的職責,對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范疇明確的規劃,使檔案管理有法可依,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杜絕檔案管理的數據信息泄露現象。[4]
(三)提升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創新管理工作
將高校檔案管理的工作內容落實到實踐程中,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對檔案管理系統進行整合和規劃,從而滿足用戶的使用需求,提升用戶的工作效率。所以,要想提升高校的檔案管理質量,還要重視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因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決定了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所以除了對檔案管理人員定期培訓外,還要在日常的工作實踐過程中,不斷地滲透檔案知識管理的重要作用,并定時安排切實的任務給檔案管理部門,通過任務的落實和完成,逐漸提升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除了重視提升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約束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提升管理人員工作效率,防止出現工作懈怠、懶惰的情況,這樣不僅會營造出良好的檔案管理工作氛圍,還會使相關的檔案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逐漸意識到檔案知識管理的重要性,逐漸轉變管理方式,提升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另外,在進行檔案管理的過程中,相關的領導還要注重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配置和協調,這樣不僅可以將檔案知識管理內容逐漸的更新,還可以轉變老員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思維,為現階段的高校檔案管理注入新的動力,除此之外,還可以為新員工提供加薪和升職的機會,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更新檔案管理模式,為檔案管理注入活力。
(四)構建切實的評估制度,提升檔案管理的效率
從知識管理的角度來講,切實的落實評估機制是保障管理工作實施的基礎,也是重要的環節,所以,在高校檔案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將評估的內容落實到管理工作中,并將評估作用和優勢最大程度的發揮,這樣才能為高校檔案知識管理的創新發展提供切實的監督保障,保證檔案知識管理真正的落實到實踐過程中。從另一角度來講,如果高校在檔案知識管理的過程中,不具備科學的評估機制的保障,將會致使高校的檔案管理無法完成信息反饋,最終使得檔案的知識管理無法體現實際的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的高校在進行檔案管理的過程中,更多的關注知識以及信息的理念的融入,當前的管理手段如果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腳步以及社會的發展趨勢,將會使得檔案管理面臨遭受淘汰的威脅,所以,高校在管理檔案時,應當力求將知識、信息理念融入其中,并將管理模式創新化,不斷地創新管理手段和管理理念,摒棄舊的檔案管理糟粕內容和環節,并使現階段的檔案知識管理趨向于科學、系統、合理,這樣才能提升學校的檔案管理層次。高校要想將自身的發展與時代的發展相契合,就要充分地將知識的管理理念融入其中,在不斷發掘具有參考價值檔案資源的基礎上,整合更具價值的檔案資源,并對其實現創新管理,只有最大程度地提升高校的師生檔案應用效率,才能將高校的檔案知識管理豐富、創新以及體系化。
參考文獻:
[1]包海峰.高校檔案館組織結構優化研究[D].南京:南京大學,2010.
[2]肖文.知識管理理念觀照下高校檔案信息服務研究[D].哈爾濱:黑龍江大學,2015.
[3]王鳳秀.淺析基于雙向視角的高校檔案管理[J].華章,2014,12(10):334-334,336.
[4]褚延紅.淺談高校檔案室(館)與圖書館的協同工作機制[J].山東檔案,2016,41(3):13-15.
收稿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