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16 0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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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業務現狀
在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真正起步的標志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出現。隨著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保險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保險業務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最為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對提高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滿足個人多元化理財需求、提供投資渠道以及拓寬保險公司經營渠道,擴大業務規模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產品種類的不同,保險公司一般支付給銀行2.5%~15%的手續費。由于收益豐厚,自2002年郵政儲蓄機構開辦保險業務以來,各家銀行業機構紛紛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業務進展迅速。以濟寧市為例,截至2008年末,濟寧市10家銀行業機構中已有8家554個營業網點開辦保險業務,占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總數的75.4%,年均提高9.8個百分點。委托業務品種原來由1家保險公司的1種產品發展到29家保險公司的65種產品。
依托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點多面廣的優勢,保險業機構保費收入持續攀升,銀行業機構中間業務收入也隨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濟寧市銀行業機構保費收入12.45億元,比2007年增長48%,達到全市保險業保費收入的35.24%;實現手續費收入4686萬元,比2007年增長67%,手續費收入占到中間業務收入7.83%。有的人壽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量占比高達60%以上。
保險業務隱含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制度缺失風險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關保險業務雙方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目前主要依據銀保雙方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但是,幾乎所有銀保雙方簽訂的《保險業務協議書》都沒有明確規定銀保雙方在反洗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沒有建立有關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沒有明確劃分銀保雙方客戶身份識別責任,對必須留存的客戶身份信息也沒有制度性要求,銀保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是簡單履行經辦、復核及核報等程序,多數沒有盡職地去審核客戶身份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履職真空風險
一方面,保險業機構認為反洗錢責任在于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普遍認為,在保險業務中自己不直接面對客戶,對客戶真實背景不了解,加之購買保險產品的客戶都是銀行客戶,保險業機構無法也不需要重復識別,更談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別。另一方面,銀行業機構認為保險業機構是主要責任人。銀行業工作人員普遍認為,保險業務只需按照反洗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報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戶身份信息,至于對所銷售保險產品的可疑交易報告屬于保險公司職責,加之銀行代銷人員對保險產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點不了解,難以對有關可疑交易行為做出正確判斷。銀保雙方相互依賴導致保險業務面臨履職真空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違規操作風險
銀行、保險機構配合不默契、違規操作、管理松懈等諸多薄弱環節,為洗錢活動提供了溫床。一是業務交易資料移交不及時,蘊藏著洗錢隱患。銀保之間交易資料移交、保單核對不及時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沒有開通“銀保通”的機構,開出的保單一般要等到保險機構計算手續費收入時方能核對并進行交易記錄移交,時間最短的1天,最長的達1個月,延誤了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別、上報。二是客戶身份資料保存不全,難以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調查發現,部分代辦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審核投保單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等個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基本信息,對留存20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而對投保人的職業、投保動機、資金來源、財務狀況等情況一無所知,無法有效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保險業務存在人員技能欠缺風險
保險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業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素質。從反洗錢角度來看,客戶身份識別方面與銀行業務具有明顯的不同。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委托協議規定,銀行業機構和保險業機構對保險業務人員均負有培訓義務。但據調查,大多數保險業機構均未對銀行保險業務人員開展相關培訓活動,銀行業機構盡管開展了反洗錢知識培訓,但培訓的針對性不強,培訓人員范圍偏窄,培訓內容缺少保險業務洗錢
風險防范方面的知識。培訓不到位導致銀行人員對保險業務中洗錢風險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議
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法律法規。做好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工作,首先必須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此,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或者出臺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指引,明確規定保險業務雙方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
健全委托機制,規范保險業務的管理。保險業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測、預防,制定嚴密的防范洗錢的處理程序。在委托銀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制定相應的合同規范文本,并自上而下與商業銀行總行簽訂全面的委托協議。協議不僅要約定雙方代收保險費、代付保險金、保費結算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要明確反洗錢管理義務,明確雙方反洗錢培訓、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以及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職責,確保保險業務雙方將反洗錢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健全內控制度,完善保險業務操作規程。商業銀行要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和協議要求,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保存等內控制度,有效防范保險業務存在的洗錢風險。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員工行為,培養和造就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主、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四條 公司建立以崗位需求為依據的員工準入機制,逐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應按照公司定崗定編規定,統籌規劃使用人力資源。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人力資源現狀分析報告和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提報的人力資源現狀分析報告和需求計劃,統籌安排人力資源的使用、調劑和招聘。
第六條 公司堅持人員內部調劑的原則,內部無法調劑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的招聘與錄用按照《公司副科以下人員招聘與錄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七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終止、解除等事宜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若公司有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以《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單》書面征求員工的意見。員工必須在收到通知單后的10日內明確答復,并將本人意見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回復。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公司或員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或員工答復不明確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
第九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調出或自愿離職的,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離職手續清單》,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辦理離職手續。
與公司另有約定的人員,必須按協議履行完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專項協議(培訓、借調、保密等),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員工的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建立員工教育培訓制度,員工培訓按《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執行。新錄用員工必須進行崗前三級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員工考勤制度,員工考勤管理按《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或《子公司考勤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員工薪酬、績效管理等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立員工考核評價機制,為優秀員工成長提供平臺和晉升機會,具體執行《公司員工崗位定職、改職、提職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在公司的統一安排下,員工有權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員工定職及在公司內崗位變動調整,應按《公司員工崗位定職、改職、提職管理辦法》程序執行。
第五章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員工的權利
1.享受由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各類社保及其它福利待遇的權利。
3.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的權利。
4.享有國家、自治區政府規定的節假日休假的權利。
5.有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有權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對各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有監督權。
7.對公司公布的信息有知情權。
8.對違法違紀的行為有制止和檢舉權。
9.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八條 員工的義務
1.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員工應愛崗敬業、履行職責,全面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3.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調動。
4.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
5.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秘密。
6.發現隱患或事故,應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7.以公司利益為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公司實行精神與物質相結合的獎勵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第二十條 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改革創新、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辦法執行《公司科技創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與安全有關的獎懲事項,按照《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等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生產經營中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有效預防各類案件和事故的發生,按照公司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獲公司評選表彰的各類先進,享受規定的物質獎勵。
員工有其他先進事跡或重大貢獻,獎勵由公司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獎勵程序
1.由員工所在單位、職能部門、子分公司提出獎勵申請,并附有關事跡材料,報相關部門審核,提交公司審批。
2.對員工的獎勵決定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獎勵決定生效。對獎勵有爭議的,由公司工會牽頭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審定。
第二十五條 對員工的懲戒
對員工的懲戒按照不同程度錯誤分為批評教育、待崗學習、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三種。其中待崗學習分為:待崗學習1個月、3個月、6個月。對待崗不足1個月的懲戒由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自行安排。
一、批評教育:由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進行。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各項規章制度,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待崗學習
待崗學習應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由所在單位安教科負責組織相關培訓、考試??荚嚭细窈髨笕肆Y源部備案并安排相應崗位。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1個月:
1.違反公司的勞動、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2.6個月內工作出現2次及以上差錯(不含安全責任),不能勝任本崗位要求的;
3.泄露公司信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在1000元—2019元的;
4.一個考勤月份內,曠工半天者;
5.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各種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造成損失在1000元—2019元的;
6.酒后進入工作場所滋事,影響他人工作的;
7.在明示危險場所違反規定的;
8.經查實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制造事端者;
9.其它違規行為公司認為須待崗學習1個月的。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3個月:
1.待崗學習1個月期滿后,對所犯錯誤認識不到位、態度不端正,一年內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損失2019元—3000元的;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正常工作,造成損失2019元—3000元的;
4.在工作場所聚眾賭博、斗毆、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
5.經查實對同事進行惡意誣陷的,制造偽證的,故意制造事端的;
6.曠工1天的;
7.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各種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且造成損失在2019—3000元的;
8.故意損毀文件、毀壞公物者;
9.其他較大違規行為公司認為須待崗學習3個月的。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6個月:
1.待崗學習3個月期滿后對所犯錯誤認識仍不到位、態度仍不端正,一年內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假借職權,損公肥私,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數額在3000—5000元的;
3.損壞、侵占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數額在3000—5000元的;
4.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且造成損失3000—5000元的;
5.故意損毀公司財物,致公司受到損失3000—5000元的;
6.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損失3000—5000元的;
7.玩忽、擅離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3000—5000元的;
8.連續曠工天數超過1天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9.其他嚴重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的;
(二)按國家《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懲戒的程序
一、待崗懲戒程序
(一)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負責調查,寫出查證材料經當事人簽字認可后,提出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初審。公司按照懲戒審批權限作出懲戒決定。對員工的懲戒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示。
(二)對員工的懲戒決定用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記入檔案。允許受懲戒的員工申辯,員工對所受懲戒不服,可以向工會申訴。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辦理程序:
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調查核實相關事宜并提出意見報公司。公司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決定前,應事先將解除事由告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合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公司在研究工會意見后,作出解除決定。解除決定應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懲戒期滿,由其所在單位、部門、子分公司按管理權限會同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決定,考核合格的,安排重新上崗或另行安排崗位。員工重新獲得崗位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與其他員工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八條 待崗學習期間及期滿考核合格上崗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各級人員弄虛作假、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的,從嚴懲戒。
第七章 員工內部退養
第三十條 員工內部退養政策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在內退期間的待遇
1.內退期間,公司予以發放內退生活費。內退生活費標準按離崗前本人崗位正崗工資標準的60%+工齡津貼支付,內退后不再享受績效工資、其他獎金、交通補貼及生活補貼。
2.內退期間,公司按規定繼續為內退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年金。
3.內退期間,取暖費等按當年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發放。
4.內退員工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1.已辦理內退的人員,在內退期間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2.內退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與其解除內退協議, 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要建立員工檔案并實行分類管理。員工檔案由人力資源部嚴格按照公司《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文本,應保存備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以上條款未盡事宜,按國家、自治區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寧東鐵字〔2019〕16號文件同時廢止。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 、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3 、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競爭 4 、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 、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 、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系中,若發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污。
六、保密義務: 1 、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等。
第二節 行為準則
一、工作期間衣著、發式整潔,大方得體,禁止奇裝異服或過于曝露的服裝。男士不得留長發、怪發,女士不留怪異發型,不濃妝艷抹。
二、辦公時間不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活動,不準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
三、禁止在辦公區內吸煙,隨時保持辦公區整潔。
四、辦公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話期間注意使用禮貌用語。如當事人不在,應代為記錄并轉告。
一、單選題
1.我國多個五年計劃(規劃)中均提出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是:
A.“八五計劃”
B.“九五計劃”
C.“十五計劃”
D.“十一五規劃”
2.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法律
B.《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
C.《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是部門規章
D.《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是規范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來源于境內所得的是:
A.英國母公司技術總監喬治兼任境內子公司技術專家,未入境履行職務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資
B.居民張某在境內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發放的工資
C.居民李某從非洲分公司回國就職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間的獎金
D.居民王某將其擁有的一項發明授權某外國企業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費
4.關于財產轉讓所得的稅務處理,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王某先后兩次按照不同價格購買某企業股權,轉讓部分股權時按照“先進先出”法確定轉讓原值
B.徐某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8萬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始憑證,徐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6萬元
C.孫某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確定其轉讓所得時應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確定轉讓原值
D.史某轉讓股權應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有關情況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掛牌,2019年5月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及掛牌后該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轉股。關于上述股票轉讓行為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權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B.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證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6.2019年6月,小馬以一項生物醫藥新品種投資入股到L公司(境內居民企業),交易對價全部為股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若選擇享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
B.若選擇享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遞延期間L公司在境內上市,小馬持有的該股權轉為限售股
C.若選擇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分期繳稅期間小馬轉讓部分股權取得的現金可暫不繳納分期繳稅未結清稅款
D.若選擇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小馬應以申請生物醫藥新品種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自然人劉某和乙公司各出資500萬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創投企業甲。2017年1月,甲企業投資1000萬元到初創科技型企業丙。2019年2月,劉某從甲企業分回收益600萬元,假定當年其無綜合所得和其他費用扣除項目。下列涉稅業務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劉某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350萬元
B.劉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80.95萬元
C.劉某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額,不得結轉至以后年度抵扣
D.甲企業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5年內不能變更
8.小趙登錄個人所得稅APP時發現其受雇單位一欄中出現某某人力資源公司,小趙從未在該單位工作過。他進行異議申訴的途徑是:
A.單位——申訴——曾經任職
B.單位——申訴——從未任職
C.單位——冒用處理——曾經任職
D.單位——冒用處理——從未任職
9.根據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和專項附加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C.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D.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10.曾某是一家公司的營銷主管,2018年12月取得工資收入6000元,當月參加公司組織的國外旅游,免交旅游費20000元,另外還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張。曾某12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190元
B.720元
C.3390元
D.4995元
11.楊某為某個體工商戶業主。2018年度該業戶全年生產經營利潤20萬元,無納稅調整項目,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690元,楊某無綜合所得和其他經營所得。楊某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17500.75元
B.20200.45元
C.28591.25元
D.25200.25元
12.納稅人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時,下列信息不屬于必填項目的是:
A.小王申請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子女受教育階段信息
B.小張申請繼續教育附加扣除,其職業資格繼續教育類型信息
C.小秦申請住房貸款利息附加扣除,其首套房住房坐落地址
D.小馮申請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其住房租賃合同編號
13.下列關于企業重組中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有限公司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其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B.乙公司被甲公司合并,其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C.A公司以定向增發方式收購B公司股權,B公司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D.自然人在債務重組中,以低于債務原值的現金償還債務應繳納稅款
14.下列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事項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代扣代繳非居民個人湯姆工資時應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B.居民個人李某在甲、乙兩地分別取得工資所得,李某應自行申報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C.張某從其經營的兩家商店(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可匯總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D.非居民個人齊某在中國境內取得未扣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應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15.以下納稅人2019年3月發生的涉稅業務,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正確的是:
A.吳女士領取單位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單獨計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440元
B.陳先生提前5年退休,從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5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400元
C.楊女士依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補償金32萬元,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1340元
D.鄭先生以60萬元購買所在單位一套建造成本75萬元的住房,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080元
16.2019年9月,甲公司(非國有企業)向稅務機關遞交了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資料。該資料顯示的部分情形中,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是:
A.激勵對象為董事會決定的技術骨干
B.甲公司為我國境內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
C.甲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通過
D.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該股權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17.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下列關于部門與信息對應關系表述錯誤的是:
A.教育部門——有關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B.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C.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D.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18.無住所個人約翰為境內M公司總經理,同時在英國T公司任職。M公司、T公司每月分別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2萬元、3萬元。假定約翰2019年在境內累計居住80天,11月在境內工作18天,在英國工作12天。不考慮稅收協定,約翰11月應在我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954元
B.3590元
C.1590元
D.861.6元
19.某個人獨資企業2019年全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成本費用79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廣告費23萬元、與家庭生活難以劃分的費用10萬元),可扣除的相關稅費150萬元。該企業投資者當年沒有綜合所得,2019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20.4萬元
B.17.6萬元
C.16.9萬元
D.16.2萬元
20.某企業職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資2.3萬元,個人按企業年金計劃繳納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2萬元,該企業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4.8萬元。如僅考慮基本減除費用,李某本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675.6元
B.516元
C.525.6元
D.2094元
21.居民個人李先生2019年全年取得工資200000元,6月取得勞務報酬30000元。從1月開始每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繳納“三險一金”2300元。若無其他扣除,其全年應納稅額為:
A.17560元
B.9320元
C.8720元
D.7680元
22.居民個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資收入30萬元,稿酬1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10萬元,勞務報酬5萬元,繳納“三險一金”6萬元。本年度李某綜合所得收入額為:
A.50萬元
B.47.6萬元
C.41.6萬元
D.35.6萬元
23.居民個人杜某2019年3月新入職A公司,6月首次向單位報送4歲女兒相關信息。7月A公司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杜某累計可扣除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24.居民個人馬某2019年3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獎金36500元,當月工資4500元。馬某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其應納稅額是:
A.1080元
B.1095元
C.3440元
D.3890元
25.居民個人劉某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假定其次年1月出院并結清費用,其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則該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申報時間是:
A.2019年11月
B.2020年1月
C.2020年3月至6月
D.2021年3月至6月
26.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該期限是:
A.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
B.季度終了后2個月內
C.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
D.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27.居民個人洪某2019年5月底與任職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400000元,其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6000元/月。洪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是:
A.7880元
B.15880元
C.19880元
D.63580元
28.居民個人孫某2019年2月受某公司邀請講課4次,每次獲取報酬4000元,該公司應預扣預繳其個人所得稅稅額是:
A.2560元
B.1790元
C.640元
D.320元
29.下列關于納稅人2019年領取符合規定年金的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老馮按月領取的年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B.老金按月領取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納稅
C.老張按季領取的年金全額適用月度稅率計算納稅
D.老錢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領取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納稅
30.非居民個人邁克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其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是:
A.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
B.取得所得的季度終了15日內
C.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31.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中,個人所得稅APP端(WEB端)注冊碼的發放渠道是:
A.APP端
B.WEB端
C.稅務局端
D.扣繳客戶端
32.外籍個人約翰辦理自然人實名認證時,下列證件中不能用于實名認證的是:
A.外國護照
B.外國人出入境證
C.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D.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33.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判斷居民個人為某公司在職員工的字段是:
A.人員狀態
B.任職受雇從業日期及離職日期
C.任職受雇從業日期及人員狀態
D.任職受雇從業日期、離職日期及人員狀態
34.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判定自然人身份的四要素是:
A.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
B.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銀行賬號
C.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地區)、姓名
D.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地區)、銀行賬號
35.自然人在個人所得稅APP端辦理業務時,可對有疑問的信息發起申訴。以下不屬于可以發起申訴的事項是:
A.收入納稅明細
B.任職受雇信息
C.授權辦稅信息
D.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36.因對某條工資收入數據有異議,居民個人張某在個人所得稅APP端進行了申訴。關于該條數據的處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該條數據從收入列表里消失,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B.該條數據從收入列表里消失,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C.該條數據仍在收入列表里,但顏色變灰,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D.該條數據仍在收入列表里,且顏色不變,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37.A公司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申報扣款后,因系統提示“繳款狀態不明、請確認賬戶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請稍后重試”,需稅務機關在稅務局端操作的模塊是:
A.申報作廢(ITS)
B.申報錯誤更正(ITS)
C.單筆交易處理(ITS)
D.銀行端、POS機繳稅憑證處理
38.關于自然人并檔的后續影響,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被并檔案的納稅人識別號繼續有效
B.主檔案及被并檔案下的納稅記錄分別顯示
C.主檔案納稅人識別號可以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D.被并檔案下采集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自動帶到主檔案下
39.關于稅務機關向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送達電子稅務文書,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向趙某送達電子《阻止出境決定書》
B.向錢某送達電子《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C.向孫某送達電子《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D.向李某送達電子《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40.某個體工商戶2019年適用核定征收方式,應稅所得率為10%,本年度取得收入30萬元,通過市教育局向教育事業捐贈2萬元。假設無其他所得項目,其2019年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是:
A.500元
B.1050元
C.1400元
D.1500元
41.居民個人李某2019年度工資收入13萬元,稿酬收入2萬元,個人繳納三險一金2.6萬元,10月通過市民政局向貧困山區捐款3萬元,無其他所得和扣除項目。李某年度匯算時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
A.13200元
B.16560元
C.30000元
D.55200元
42.鄭某2019年度取得工資收入12萬元,發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6萬元。年底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5萬元,其全年綜合所得收入額為:
A.20.36 萬元
B.15.36 萬元
C.23 萬元
D.18萬元
二、多選題
1.王教授2019年10月出席國內某教育峰會作主題演講。以下與王教授有關的收入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有:
A.作主題演講取得主辦方支付的報酬2萬元
B.將演講內容在報刊上發表取得收入0.2萬元
C.因發行教育演講視頻光盤取得收入5萬元
D.取得某網站因侵權播放其視頻支付的賠償金2萬元
E.粉絲將王教授親筆簽名文字手稿拍賣取得收入5萬元
2.孫某2018年8月發生如下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以自有房產投資入股甲公司獲得股票20萬股;以其個人所有的某專利技術入股乙公司獲得股票10萬股。關于孫某上述投資行為的涉稅處理正確的有:
A.對投資甲公司的行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對投資甲公司的行為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在2023年8月前分期繳納
C.孫某2019年1月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萬股,獲得的現金應按比例優先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D.對投資乙公司的行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E.對投資乙公司的行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在5個納稅年度內分期納稅
3.蔣某所在A公司對蔣某以股票期權進行股權激勵,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股票期權時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
B.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C.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可以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D.若A公司是新三板掛牌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參照上市公司執行
E.若A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非新三板掛牌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可以選擇遞延納稅
4.張某投資某合伙創投企業,出資占比20%,合伙協議約定張某的分配比例為25%,該企業設立基金A、B。2019年,基金A、B分別取得股權轉讓所得100萬元、-300萬元以及股息紅利所得20萬元、10萬元,企業其他支出100萬元。對上述情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張某從A基金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萬元
B.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張某從B基金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
C.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B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小于零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D.若合伙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張某2019年在該創投企業無所得,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E.若合伙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合伙企業年度虧損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5.2005年,魏某購入非上市A公司股票10萬股,價款20萬元。2009年12月,A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當日開盤價10元、收盤價13元。2018年12月,魏某購入A公司流通股10萬股,每股14元。2019年1月,魏某將持有的A公司10萬股轉讓,每股12元。不考慮其他稅費,以下涉稅處理正確的有:
A.魏某轉讓的股票,按加權平均法計算股票原值,每股8元
B.魏某轉讓股票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C.扣繳義務人計算預扣預繳魏某個人所得稅稅額為22.1萬元
D.魏某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20萬元,并按規定辦理清算事宜
E.證券機構應在2019年2月15日前,將有關信息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
6.自然人張某及親屬2019年發生若干房屋轉讓、贈與事項,以下屬于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有:
A.張某因父親去世依法繼承一套房產
B.張某姐姐因放棄繼承得到張某現金補償
C.張某妹妹將自有房產贈與張某的兒子
D.張某將自購房產無償贈與自己的兒子
E.張某在離婚以后轉讓離婚析產的房產
7.位于甲省的A建筑公司在乙省B市有一建筑工程。關于該建筑項目有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A.A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技術人員在乙省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A公司預扣,并向B市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B.A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A公司預扣,并向B市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C.A公司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B市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D.A公司已經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B市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甲省稅務機關需要掌握B市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B市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
8.張某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在河北省經營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甲。以下關于張某2019年經營甲企業有關事項的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有:
A.8月份,轉讓注冊地址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向創新企業在境內的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應在天津市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D.辦理甲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河北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選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9.S國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并生效,協定約定了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比例上限,但沒有董事費條款。S國居民喬丹在我國境內無住所,2019年境外母公司任命其擔任境內子公司某職務。下列關于喬丹納稅義務的說法錯誤的有:
A.若喬丹擔任境內子公司總經理,即使喬丹沒有來我國境內履職,喬丹也須就境內子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在我國納稅
B.若喬丹擔任境內子公司總經理,來華履職,當年居住天數100天,喬丹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內支付的部分須在我國納稅
C.若喬丹為子公司一般技術人員,未來華履職,通過網絡開展工作,喬丹無須就境內子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在我國納稅
D.若喬丹為子公司一般技術人員,來華履職,當年居住及停留天數超過183天,喬丹僅就境內所得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E.若喬丹當年居住天數超過183天,在境內取得特許權使用費,喬丹可以不將特許權使用費并入綜合所得
10.A縣居民劉先生在B縣經營一家合伙企業甲,因業務需要到境外開展經營,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關于開具該證明的處理表述正確的有:
A.劉先生應作為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B.甲企業應作為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C.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D.A縣稅務局為受理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
E.B縣稅務局為受理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
11.國務院常務會議11月20日對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出部署。稅務總局王軍局長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全力做好相關工作。應做好的主要工作包括:
A.簡化匯算清繳辦稅流程
B.優化匯算清繳納稅服務
C.廣泛深入開展匯算清繳政策宣傳
D.應保持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長期不變
E.做好做細免除中低收入人群匯繳補稅義務工作
12.近期,稅務總局提出了各級稅務機關應抓緊做好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主要工作。這些工作包括:
A.緊盯扣繳申報質量管理等重點工作
B.無需開展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模擬工作
C.全力做好宣傳引導、服務咨詢的準備工作
D.制定切實管用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方案
E.抓緊做好稅務干部全員特別是一線人員的培訓
13.居民個人李某的母親2019年滿65歲。下列關于李某申報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確的有:
A.李某為非獨生子女,約定分攤每月1200元
B.李某為獨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定額扣除
C.李某為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定額扣除
D.李某為非獨生子女,其可扣除標準為每月2000元
E.李某為非獨生子女,其分攤的額度不超過每月1000元
14.劉某和金某夫婦婚前均未購房,2019年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下列關于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確的有:
A.劉某和金某可以同時扣除
B.劉某和金某約定,由劉某扣除
C.若貸款人是金某,只能由其扣除
D.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E.實際享受扣除后,扣除方式不得變更
15.A公司員工寧某取得的下列各項收入中,不屬于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有:
A.實報實銷的差旅費補貼
B.按規定發放的托兒補助費
C.按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
D.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
E.公司發放的優秀員工績效考核獎勵
16.居民個人尹某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包括:
A.自行到辦稅服務廳填報
B.自行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
C.自行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填報
D.通過12366熱線轉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E.提交給扣繳單位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填報
17.香港居民梁某持港澳居民居住證,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時,需要填寫的信息包括:
A.性別
B.籍貫
C.出生日期
D.首次入境時間
E.港澳居民通行證號碼
18.扣繳義務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申報成功后,其預扣稅款的繳庫渠道包括:
A.可由扣繳單位辦稅人員前往大廳繳款
B.可由居民個人通過自己的銀行卡繳款
C.可由扣繳單位通過銀行端查詢繳納稅款
D.可登錄客戶端通過企業簽訂的三方協議繳款
E.可登錄WEB端通過個人簽訂的三方協議繳款
19.在某些情形下,居民個人樸某需要在2019年12月登錄個人所得稅APP端操作處理后,才可一鍵確認其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這些情形包括:
A.同一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復采集
B.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不在有效期內
C.已從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單位離職
D.同時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信息
E.同一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指定了不同扣繳義務人
20.自然人選擇除居民身份證以外的證件類型注冊個人所得稅APP后,可作為賬號登錄的有:
A.中文名
B.英文名
C.登錄名
D.手機號碼
E.電子郵箱
21.A公司因相關人員忘記本單位扣繳客戶端申報密碼,需要重置密碼,則該公司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重置密碼的途徑有:
A.由辦稅員登錄APP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B.由法人代表登錄WEB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C.由財務負責人登錄WEB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D.由財務負責人登錄APP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E.通過稅務局端“個稅代扣代繳申報密碼發放(ITS)”重置
三、判斷題
1.因股權分置改革,A公司代張某持有原由其個人出資的限售股。2019年依法院判決,A公司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其代持的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張某名下,上述情形應視同個人轉讓限售股。
2.林某2019年9月以A市一棟寫字樓投資B市某企業,獲得該企業20%的股權和100萬現金,該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應由林某向B市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3.居民個人陳某于2019年5月1日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了入職手續。試用期結束后,A公司在2019年8月1日向其一次性發放入職以來工資1.8萬元。在計算預扣預繳稅款時,陳某可在稅前享受的基本減除費用為2萬元。
4.李某為甲企業員工,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標準的“三險一金”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業統一為員工購買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如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1月應預扣預繳李某個人所得稅為330元。
5.內地個人投資者張某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某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基金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該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居民個人張某于2019年9月入職A公司,10月份取得首筆工資,A公司應當按照張某提供的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基礎信息,在實際支付所得時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7.律師丁某在A律師事務所從事兼職律師工作,2019年1月從A事務所取得兼職工資8000元,A事務所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
8.個人投資者羅某和A公司各收購B公司50%股權后,B公司將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如羅某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則對羅某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9.2019年3月,A合伙創投企業以1000萬元現金直接投資于B企業(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A企業應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并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10.無住所英國人詹姆斯2019年1月1日受聘到中國境內工作,2019年2月1日回國探親離境,2019年3月1日下午再次入境工作,2019年8月1日上午離境到美國工作。假設其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入境中國并不再離開,則詹姆斯2019年度為我國居民個人。
11.非居民個人大衛2019年度在中國境內同時為A公司、B公司提供設計服務,但兩公司均未扣繳其稅款。大衛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分別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12.張某于2019年6月轉讓一套自有經濟適用房,其支付的該住房裝修費用,可以在房屋原值15%的最高限額內扣除。
13.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預扣預繳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
14.王某參加某空調專賣店購物活動,因購物滿4000元獲得消費券500元和100元非現金網絡紅包,并獲得一次性抽獎機會,抽得廠家自產空調一臺,成本價1500元,同期市場價格2000元。王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元。
15.2019年5月,甲公司從公司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趙某現金獎勵10萬元,可減按50%計入趙某當月工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16.保險營銷員李某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稅傭金收入10000元,應按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可扣除的展業成本為2000元。
17.2019年9月,英國人歐文與境內A企業簽訂任職協議。根據中英稅收協定,歐文如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辦理自行申報,A企業代扣代繳稅款時暫不考慮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18.A創投基金2019年度選擇按照單一投資基金核算,該基金應于2020年3月31日前填寫《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為其個人合伙人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申報。
19.李某2019年度無工資收入,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勞務報酬10000元,全年符合規定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0元。李某可在預扣預繳環節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子女教育支出相關信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0.居民個人張某在A上市公司就職,2018年1月因表現突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第一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權激勵所得12萬元;2019年10月第二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權激勵所得25萬元。2019年度張某應就股權激勵繳納個人所得稅42560元。
21.居民個人武某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并需要補稅的,可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轉賬方式繳納。
22.居民個人李某為A公司員工,李某如需辦理匯算清繳,可選擇自行辦理,也可以選擇由A公司代為辦理,但不得委托其他個人辦理。
23.居民個人方某選擇由其任職的甲公司代辦匯算清繳,方某應及時提供本人除甲公司以外的2019年度其他各項所得的收入信息。
24.居民個人袁某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并申請退稅,可提供其在澳門開設的銀行賬戶獲取退稅。
25.居民個人周某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其2019年度在深圳某公司任職,年終周某可以選擇在北京或深圳自行辦理匯算清繳。
26.居民個人林某2019年度僅取得勞務報酬100000元,年內繳納的符合條件的“三險一金”12000元,當年無其他綜合所得。如林某申請退稅,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27.居民個人錢某如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清繳,應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28.2019年6月,居民個人張某為A公司提供設計服務獲得勞務報酬5000元,A公司未扣繳稅款,張某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內辦理自行申報。
29.居民個人徐某年度匯算清繳應補退稅額不超過400元,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30.2019年,居民個人俞某一家三口發生的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醫療費用分別為:本人10000元,妻子20000元,未成年女兒30000元。假設全部由俞某申報扣除,則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20000元。
31.英國公民詹姆斯于2019年3月1日入境,并與A公司簽訂3個月的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延期至12月15日離境且預計不再入境,則其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匯算清繳。
32.居民個人宋某2018年起在B公司工作,2019年3月離職,10月重回B公司就業,則B公司11月份預扣預繳宋某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的累計減除費用為2.5萬元。
33.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以前年度如有欠稅的,應一并在匯繳時結清。
34.非居民個人湯姆2019年12月取得一筆勞務報酬800元,則湯姆當月就該筆勞務報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5.居民個人佟某在甲公司任職,同時兼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子公司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佟某的個人所得稅。
36.居民個人馬某需要查詢2019年度勞務報酬收入信息,可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選擇“我要查詢”—“收入納稅明細查詢”—“2019年度”—“勞務報酬”進行查詢。
37.居民個人李某選擇簡易申報方式辦理2019年度匯算,可自行手工填寫納稅數據后進行申報。
38.居民個人齊某2019年度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收入3萬元,勞務報酬3萬元,稿酬1萬元,已預繳稅款,齊某可以通過簡易申報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39.居民個人葉某2019年度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正確,如其2020年繼續享受相關扣除,由系統自動推送或經葉某在2019年12月確認過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均可在2020年度生效。
40.居民個人鐘某選擇由其任職的A公司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后,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則鐘某應要求A公司為其辦理更正申報,不得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41.居民個人梁某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或修改其任職的A公司已向稅務機關報送的任職受雇信息。
42.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可點擊“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查詢”進行修改和作廢。
43.居民個人陳某如需在綜合所得預扣預繳時享受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由扣繳義務人在減免稅事項報告表中填寫相關信息。
44.若居民個人肖某2020年從兩家企業取得工資,3月發生兩筆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則肖某可以分別在兩家企業扣除上述捐贈支出。
45.A單位開通匯總申報后,將影響該單位的明細數據申報,明細數據不能按照原來的方式直接申報。
前不久,筆者到日本、新加坡、中國香港參訪學習,初步了解了部分銀行(金融機構)對當前全球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的感受,也知悉了這些銀行對公司治理與董事會建設方面的一些最新進展和改革走向,對重新認識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長短得失不無裨益。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進步明顯
截至2009年1月底,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六大銀行”,并分別以工、農、中、建、交、開行稱謂)已經全部實現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并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結構。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成為規范的國際上市銀行,而開行、農行股份公司則只有半年左右的歷史。但是,六大銀行不僅在經營業績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在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等方面進步也相當明顯。主要表現在:
公司治理從一張白紙到逐步成型:從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架構開始,六大銀行中最早的銀行也僅僅不過五六年時間,但這幾年正是大型國有銀行起步、轉型、豐收甚至躍居國際銀行前列的五六年。除開行、農行外,到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按其股票市值均已進入全球最大十家銀行的行列,其中工行、建行還分別位列前兩名。在公司治理方面,四大上市銀行從一張白紙開始著墨,如今已逐漸成型地勾勒出了自己的運行軌跡和成長歷程,多家銀行在國內、亞洲甚至國際媒體組織的評獎活動中,獲得了最佳治理、最佳管治、最佳銀行等稱號和獎項,頗受社會關注。
董事會結構漸趨合理,獨立董事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工、中、建、交行的董事會結構中,董事會成員在15―17人左右,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大體各占1/3,執行董事雖不到1/3,但相對居于領導位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均屬于執行董事),故執行力、控制力較強。獨立董事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幾乎每個銀行的獨立董事中都有50%以上的外籍人士(有的銀行外籍獨董比例高達80%左右)。
非執行董事的專業性、獨立性、盡職水平逐步提高:在幾大上市銀行中,差不多都有6名以上的非執行董事,他們主要由控股股東推薦,但都經過中國銀監會核準任職資格,專業性水準符合任職要求。尤其自2008年以來,非執行董事已逐步由清一色的國家機關公務員轉變為既有國家公務員,又有熟悉銀行業務的專家、學者。有的銀行還引進了由控股股東按公開程序招聘的專業人士擔任非執行董事。
這種類似于“摻沙子”的結構化轉變,或許會為董事會帶來專業性、獨立性、建設性、有效性、盡職性逐步提高的良好效果。在工作方式上,這些非執行董事幾乎是“全天候”在任職銀行上班,這種非執行董事“坐班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管理層)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局面,也有助于他們把全部精力專注于對任職銀行重大決策事項的了解、思考、決策和監督等,其自主參與董事會議案的決策能力不斷得到增強。應該說,這種非執行董事“坐班化”的工作模式,是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一大創新,假以時日并不斷改進、完善,或將成為引領上市公司董事會運行管理的成功經驗或主流模式。
公司治理和董事會的制度建設基本規范并趨于健全,在形似與神似方面都有提高:在改制上市之初,涉及公司治理和董事會、監事會等管理制度建設等,基本上都是從官方文件、書本教材或其他版本上“復制”過來的。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和研討,上市銀行對最初的《章程》和內部運作的制度體系,都已作出較大程度的更新、補充,可以說已經從“萬里走出了第一步、第二步”進步到“走出了第三步、第四步”。形似的成分不斷增多,神似的成色也在提高。這是我國上市銀行公司治理建設的基本面,對此必須充分肯定。
如今,四大上市銀行已經進入全球大銀行之列,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大型銀行已經取得的進步。但是,我們也沒有理由自認為在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方面,也同樣取得了與股票市值指標等比肩的社會地位。顯然,現在還遠不是說我們已經勝利完成“萬里”的時候。筆者認為,從體制、機制、管理、系統、流程、人才、產品、結構、文化、理念等諸多方面來看,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還有不少發端于行政機關或國有企業的固有缺陷和薄弱環節,盡管在業務上有了做大做多的身胚,但做強做好的根基還不夠穩固,手段還比較匱乏。在董事會建設方面,遠看似乎“形神皆似”,近看則會發現還有很多地方形神皆有不足或不似。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表層的現象如:股東大會中的“一股獨大”、控權不放或過度放權;董事會中“一人獨大”或以少數人為中心的“內部人控制”;董事會議案全部由管理層掌控,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作用受限;有的獨立董事不夠盡職勤勉獨立,仍有“裝飾性”較重之嫌;非執行董事意見不太受重視,甚至被質疑“作用不大”;監事會也有內部化傾向,對董事、高管監督乏力;管理層權限集中,決策強勢,有時存在選擇性披露;有的外部審計已與管理層形成“默契”,獨立性、監督性有所減弱等。
或許正是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抑或其他原因,在第五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獎”名單中,筆者遺憾地沒有發現幾大上市銀行的名字。把視角放寬一點看,也許這些問題不獨幾大銀行有,國內上市公司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上述問題雖不能主導幾大上市銀行的主流前進方向,但是會潛移默化地延緩其前進的步伐,如果不認真解決,也許就會集現象為病灶,集小患為重疾,最終成為影響公司治理科學完善的阻礙,并把已經取得的一些進步和成就遏制在搖籃之中。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大牌銀行曾經一度輝煌,不可一世,早些年它們也是我們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楷?!被颉皹藯U”。但一場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把它們打回了原形,有的甚至已經關門解體。這說明,我國大型銀行在建設良好公司治理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任重道遠,步履艱辛。
參訪公司的治理特征及與我國銀行治理的比較
全球公司治理尚無最佳模式。簡單地照搬照學所謂美歐模式,或許是削足適履,或許是南橘北枳。我國應同時將完善治理結構、構建風險文化、合理選人用才等提上議事日程
筆者在香港訪問時了解到,摩根大通銀行在本輪金融危機中雖未能獨善其身,卻是美國本土銀行中受金融危機沖擊最小的銀行之一,該行由于沒有進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融資,沒有進行選擇性可調息房屋抵押貸款(ARM)交易,在危機爆發初期大幅削減次級房屋抵押貸款敞口,避免涉足結構性債務抵押證券(CDO)業務,沒有過分提高資本的杠桿水平,從而在大批華爾街投行、商行倒下的時候,該行還有充足的現金收購其他面臨倒閉的金融機構(如貝爾斯登和互惠銀行)。
這或許得益于該行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使風險管理成為每個人的職責”――以及公司治理。據介紹,該行董事長比較開明,本人管理很精細,也善于聽取不同意見,該行董事會提倡不同意見的爭論,并要求管理層中必須每個人都說實話,不能有個人崇拜,而且不能有壓制性的文化等。
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和應用必須與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相結合,同時需要有董事長(CEO)個人的人格魅力、聰明才智和民主作風等。我國商業銀行在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體制時,也需要同時將完善治理結構、構建風險文化、合理選人用才等提上議事日程。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避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內部化”或被內部人控制。要增強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專業性,充分發揮對重大事務的決策和監督雙重功能
在日本我了解到,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但來自公司受聘員工的內部董事(相當于我國銀行的執行董事)就有14名,占80%以上。該行監事會的8名監事中,內部監事(員工監事)也有4名。由于董事會中內部董事比例過高,又掌握公司經營的實權,監事會地位在董事會之下,內部監事比例也占50%,這就使得該行的決策、監督、執行功能幾乎均可由內部董事直接掌控,而外部董事、外部監事實際上處于弱勢、邊緣或陪襯地位。據了解,三菱東京的這種董事會、監事會結構模式目前仍是日本金融機構(株式會社)的主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一人控制”或“內部人控制”可以合理、合法地實現。筆者認為,這或許正是日本經濟和日本金融機構雖歷經上世紀本國經濟泡沫、亞洲金融危機和10多年沉淪仍未能走出困境的原因之一。
我國商業銀行應充分汲取日本這種公司治理模式的教訓。雖然我國銀行的執行董事比例不到25%,但其決策、管理、經營的強勢程度均不弱于日本的銀行。從形式上看,我國幾大銀行由控股股東(如財政部和匯金公司)推薦的非執行董事比例雖占1/3左右,但因諸多內外部條件不配套、信息不對稱、個人能力不足、自主決策有局限等原因,他們在董事會中的聲音也十分微弱,往往不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加之“國內獨立董事制度裝飾性過強”,并存在“獨董無權、熟人、一人多任三大弊端”,他們在董事會中不免會處于陪襯、協從和幫腔的地位。有時即使提出一點不同看法或建議,也難免有隔靴搔癢或 “小罵大幫忙”之嫌。這也是業界詬病獨立董事反對票、棄權票“一票難求”的一個原因。
基于同樣的原因,董事會對高管層和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管層的監督職責也就難以“較真”了。筆者認為,對這種現狀不能認為是體制之必然,更不能認為是和諧之必需,銀行決策層、管理層、控股股東、投資者等應引起高度重視,從形式與實質、硬件與軟件、內因與外因、選人與用人等的結合上,增強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專業性、公信力,充分發揮他們對重大事務獨立決策和有效監督的雙重功能。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一個強大的董事會,并授權其專門委員會必要的決策和監督職能
在新加坡星展銀行我了解到,該行董事會由10名董事組成,除1名執行董事擔任執行總裁外,其余有7名獨立董事,2名由控股股東推薦的非執行董事,其中董事長則由股東推薦的非執行董事擔任。此外,該行還在董事會內設立了5個專門委員會,其中信貸委員會由4名董事組成,董事長任信貸委員會主席,所有超出董事會授權管理層審批范圍的信用風險敞口,均須交由該委員會批準。2008年,該委員會共召開了18次信貸委員會會議。
與我國幾大銀行比較,星展銀行規模雖然不算很大,但其公司治理比較健全規范,國際信貸評級均高于我國的商業銀行。盡管在我們拜訪期間,其執行總裁(執行董事)美國人施瑞德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但在該行未發現有任何散亂或運行不正常的跡象。
該行負責人介紹了他們總結的良好公司治理的十大元素,包括:最高管理層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分配與職權的平衡,沒有任何人能獨攬大權;董事會能有效地領導和監督公司;董事會具強大與獨立的元素,沒有利益沖突;董事會對企業策略提供適當的監督管理;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供全面性及定期策略性問題的報告,并公開討論;合格的獨立董事必須盡責審核集團的財務報告以確保其完整、透明與準確;定期召開董事會,其中包括管理層人員不出席的會議;以正式和具透明的程序決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津貼與各方面的長期表現掛鉤,為管理層提供適當的激勵;對董事會整體的效益,以及每位董事對董事會有效運作的貢獻進行正式評價;禁止管理人員及董事于公布業績前買賣股票。
這十大元素既是星展銀行的經驗之談,也是他們正在從事和不斷豐富、完善的實踐,對我們很有啟迪價值。比如,董事長不作為執行董事,專注于公司治理建設,并履行對執行總裁的監督職責;董事會對執行總裁既有明確的業務授權,但又不把所有信用審批權限全部授權給管理層,從而確保了董事會(信貸委員會)對重大信用風險敞口的審批權、監控權或否決權;董事會(或下屬委員會)可以召開沒有管理層人員參加的會議;對獨立董事專業性、獨立性、公德性及履職性的要求很高,似乎沒有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表決的規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之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我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仍任重道遠
日本的公司治理比我們時間要長,但該國大多數上市公司至今仍維持其以內部董事為主的董事會結構,盡管日本政府于2002年對有關法律(如商法)做了修改,倡導日本公司借鑒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即引進更多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內設專門委員會,不再保留監事會等),但到2009年3月底,接受這種美國模式的上市公司僅有73家,占日本4000多家上市公司僅不到2%??梢?,一旦習慣模式形成,要改革變化是多么艱難!
我國幾大銀行實行公司治理也只是近五六年的事,無論我國商業銀行在業務績效上取得了多大成績,也不能妄言在公司治理方面達到或實現了最佳或領先水平。
事實上,我們在經濟順周期環境下取得的某些進步和成果,在經濟反周期(逆周期)環境下未必能夠取得,如果決策不當甚至有可能得而復失。因此,在當前全球經濟處于反周期(逆周期)的困難階段,我們需要抓住機遇,對已經走過的公司治理之路進行“回頭看”,重點查找問題和不足,不能“以己之長比人之短”而沾沾自喜,當然也無須“以人之長比己之短”而妄自菲薄。
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有異曲同工之處,就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對商業銀行來說始終是一項永恒的事業,而且是與國情、文化、人才等相伴而生的事業。在未來的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可能還會碰到許多問題需要回答,比如:
如何應對經濟反周期(逆周期)的挑戰?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是否正在趨同?
如何治理資產龐大、關系復雜、擴張勢頭強勁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
商業銀行的綜合化、國際化道路究竟如何走?
是否大銀行就可以無所不包、無所不做甚至都要做大做強?
合格董事和良好董事會的標準是什么?
如何提高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與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和道德水平?
中國商業銀行董事長可否由非執行董事擔任?
如何確定國有控股銀行各類董、監事和高管們的薪酬,及由誰來確定更加合理有效?
如何防止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授權過度或授權不足,及對授權權限的適時、有效監督?
如何延聘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的任職期限及對其支付報酬?
如何確定外部審計師的期限及實行定期更換?
……
對上述問題,都需要進行更廣闊、更公開和更務實的探尋、思索與實踐。
筆者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能產生和停留在學者的書齋或官方文件上,而應成為商業銀行持續遵循并結合時代變遷和市場發展改革的具體實踐。誠如有學者所說的,治理公司沒有一個正確的方法,卻有許多錯誤的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改革需要堅持的方向
筆者認為,以下四點需要堅持:
在本輪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中,結合國家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革除殘留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和“官本位”晉升通道,真正按照上市商業銀行法規治理商業銀行。
在總結近幾年對控股商業銀行進行股權管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對各國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具有國際視野和我國自主創新特色的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商業銀行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法律地位、管理權責和社會義務。
關鍵詞:行政執法;法律風險;人民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5)-0085-05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目標和要求,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的制度體制機制,嚴格規范行使法律授予的執法權力,促進了中央銀行職責的高效履行。但是,由于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執法人員在操作上的不規范、以及個別人員素質不高等主客觀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風險。筆者在充分調研和多年關注的基礎上,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存在的法律風險點進行了梳理歸納,分析了產生風險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政策建議和對策。
一、行政執法及其法律風險的界定
對于行政執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行政執法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此處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依法進行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全部活動;狹義的行政執法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和特定事項處理行政事務,并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為。本文采用狹義的理解,將行政執法界定為人民銀行在履職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調查、行政復議等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風險,也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風險即為后果的不確定性;另一種理解為,一定的行為做出后產生負面結果的可能性。從指導實踐的實際效用和通常的語境來分析,筆者認為第二種理解更符合人們對風險進行研究和探討的本意。因此,筆者將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界定為:由于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而導致人民銀行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比如引發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二、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表現
通過對各類執法行為和出現的執法糾紛的分析,筆者將人民銀行執法中的法律風險大致分為四類,即制度風險、操作風險、人員風險、體制風險。
(一)制度風險
1、制度缺失。舉兩例加以說明:一是履行金融統計職責缺乏完整充分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關于人民銀行的“三定”方案,人民銀行負有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但該法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資料的強制性規定,對其他金融行業以及企業和個人沒有剛性要求,從而很難保證人民銀行從證券業、保險業和其他行業及時、完整、準確獲得所需的統計資料,使得目前開展頻繁的各類專項調查活動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難。
二是人民銀行對部分人民幣違法行為沒有處罰權。人民銀行雖然具有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權、監督管理權和大部分的行政處罰權,但《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非法裝幀和經營流通人民幣以及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等三類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而這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業務,他們對處罰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通常都是由人民銀行主動登門邀請工商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才能有所推進。這種行政許可權、監督管理權與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分離的情況使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管理工作受到影響。還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合理的券別調劑要求、金融機構繳存款質量差、流通券與殘損券相互夾帶等違規現象時,人民銀行只能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的方式要求金融機構予以糾正,《人民幣管理條例》及其他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對此處罰的條款,導致屢查屢犯的情況時有發生。
2、制度滯后。比如1988年制定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已經暫行了20余年,明顯滯后于經濟金融的發展。一是管理主體發生變化。該《條例》中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開戶銀行是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者,賦有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各開戶銀行已成為以追求最大利潤作為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再由開戶銀行實施管理和處罰的在法理上有沖突。同時,出于自身業務發展和競爭需要,開戶銀行往往把方便的現金支付作為競爭的一種“服務手段”,缺乏進行積極管理的內在動力。二是現金使用范圍條款涵蓋面窄,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在8種情況下使用現金,難以適應目前種類繁多的經濟往來結算需要,導致單位和個人不得不借用多種名義套取現金。三是結算起點低,該《條例》根據當時情況規定結算起點1000元,至今沒有進行調整,已不能滿足當前大額現金支付的需要。四是法律責任條款不完善、操作性不強,《條例》中“法律責任”條款對開戶銀行不履行職責應承擔的責任和應給予的罰則過于原則化,如在1999年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九條中,對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但《條例》中有關超限額的處罰不明確,使處罰缺乏可操作性。五是不適應日益現代化、科技化的現金結算方式,在自動取款機提取現金游離于現金管理制度之外,形成制度上的漏洞。
1983年制定頒布的《金銀管理條例》也已經實施了26年,26年來我國黃金市場的體制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有些條款已經過時,可以說該《條例》更多地表現為和市場發展本身背道而馳。比如,第三條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而在2001 年,“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就被宣布停止。又比如,第四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 而該審批制也已經被核準制取代(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委2001年10月31日下發的《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黃金市場越來越多市場化,人民銀行作為黃金市場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也發生了轉變,但《條例》一直沒有修訂,執法部門僅僅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來作為執法依據,位階過低,而且在內容上大大突破了上位法,成為依法行政中的一個不正常的現象。
3、部分制度規定在欠發達地區難以貫徹執行。主要是部分行政處罰額度設定過高,導致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執行起來有一定的現實困難。
一是《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對金融機構不履行特定反洗錢義務時的罰款只規定了兩個檔次,最低起點為20萬元,對于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中小金融機構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中小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因此,在執法過程中,通常是人民銀行千方百計的為金融機構尋找理由減輕負擔,要么牽強的用其他法律依據進行較小額度的罰款,要么就是將違法事實輕描淡寫僅僅要求責令整改,使得反洗錢執法力度弱化,且帶有一定的隨意性,造成執法風險隱患。
二是《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行為的罰款數額是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實踐中真正惡意透支簽發空頭支票的情況還是少數,但該《辦法》既沒有違規情節的檔次劃分,也沒有處罰金額的檔次劃分,使得很多首次、偶犯的企業,特別是票面金額大、透支金額很少的企業處罰過重。被處罰企業要求以透支金額作為罰款的計算基數導致了被處罰單位缺乏主動繳納罰款的積極性,罰沒款的入庫率受到影響。
4、部分制度之間存在沖突。例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與《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相沖突。首先,主體資格沖突。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定,行政許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由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而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并不直接向人民銀行提出開戶許可申請,而是向銀行提出,銀行經審查后報人民銀行進行核準。由于銀行屬于金融企業,且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而不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如果申請人依據《行政許可法》對此提出置疑,人民銀行將處于被動地位。其次,程序規定沖突。(1)受理環節在“銀行”進行,人民銀行并不參與,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使開戶申請受理環節的4個行政許可格式文書沒有使用的現實條件;(2)準予開戶和不予開戶的操作程序中經辦人員獨立操作完成開戶許可證的核發程序,不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當場準予行政許可并制發行政許可證件以外,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應報本行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審查批準的規定,導致對經辦人員缺乏必要的制度約束,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3)開戶許可證正、副本上均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的規定與《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要求在行政許可證件上加蓋行章的規定不符;(4)由銀行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由行政機關送達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由人民銀行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格式文本的規定,而且銀行是否及時送達申請人,人民銀行無法了解和控制。
5、制度操作性較差。主要是法律法規缺少配套、細化的操作規則,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偏差和隨意性。
比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因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賬戶時應出具哪些資料、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保管方式、存款人辦理臨時賬戶展期應出具哪些資料、銀行向人民銀行報告存款人變更信息應提交的哪些資料、銀行向人民銀行報送存款人開銷戶資料的時限規定等沒有配套的規范性文件來解釋辦理這些業務的具體操作要求。
又如,《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級國庫有權督促檢查國庫經收處和其他征收機關所收稅款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發現拖延或違法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由于細則沒有對“及時查究處理”的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基層國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后,除了有權反映和拒絕辦理外,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置手段。
(二)操作風險
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是由具體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的,執法行為是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具體運用,在操作層面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1、反洗錢調查的授權風險?!斗聪村X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只有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才具有反洗錢行政調查權。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反洗錢行政調查權的濫用。但在反洗錢業務開展初期,部分省會中心支行采取行政授權的方式,將反洗錢行政調查權下放到了地市州中心支行的情況。更有甚者,有些地市中支的同志認為,中支可以繼續授權給縣支行。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行政法原則,即使省一級派出機構要授權到地市一級,其授權行為本身也是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關于授權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并沒有規定大區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對地市州中心支行授權。因此,如果被調查單位據此對調查主體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被授權的調查單位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
2、違反執法程序帶來法律風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人民銀行的部分規章中都規定,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在基層人民銀行部分業務處理中執行得并不到位,比如在在貸款卡發放的行政許可、假幣的收繳(授權金融機構代為行使)和沒收(人民銀行在回籠貨幣時行使)的業務處理中通常沒有相關權利和救濟渠道的告知環節。行政相對人若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人民銀行的執法行為進行質疑和責任追究,在法理上成立的。
3、執法檢查方式存在瑕疵。如基層人民銀行在檢查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假幣鑒定、收繳、管理規定的時候,一些單位采取由檢查人員持假幣到商業銀行網點存儲的暗訪方式進行檢查,據此來確定商業銀行是否嚴格執行《人民幣管理條例》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并以此為依據對金融機構實施處罰。以這種方式驗證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做法并不可取,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二現場檢查操作不規范(如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事實確認書等文件制作不規范,現場檢查檔案不完整)以及現場檢查取證不規范(現場檢查中未能有效固定證據,不注重取證程序和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對取得的證據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4、忽視程序。在基層行的執法活動中,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的問題比較普遍。如在現場檢查中要求有工作底稿、取證記錄、事實確認書,但部分執法人員認為環節太繁瑣,對查出的問題只在工作底稿和事實確認書上反映,而對取證記錄這一重要環節進行了刪減,造成執法過程不嚴密。
(三)人員風險
執法行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最終都要落實為執法人員的具體行動,這就必然會受到執法人員個人能力素質、思想道德等主觀因素的影響,給基層人民銀行執法帶來一定法律風險。
1、部分執法人員工作能力和素質造成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對法律法規的認知能力不強,對執法依據理解不準確,或者業務能力不強,調查不深入細致,最終導致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準,處罰不當,造成執法失誤。例如某中心支行在對一家企業進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時,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理解為人民銀行作出正式處罰決定的時限,在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后5天內就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導致當事人向其上級行提起了行政復議。
2、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自己的判斷,運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在對一個具體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和認定就必然帶有執法人員的主觀因素,對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就決定了罰與不罰、罰多和罰少的最終結果。在基層行的執法中,存在著相同性質、情節類似、程度相近的案件不同的處罰結果的情況,給“人情執法”、“關系執法”留有空間。
3、執法人員道德風險。由于能力素質的差異導致的執法風險是“無心之過”,個人道德風險則是“有意為之”。總體上說,人民銀行有一支過硬的執法隊伍,但也存在個別工作人員為個人利益或他人請托而隨意執法。比如因個人感情和關系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當罰的不罰,消極的不作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從重、加重處罰,“積極”的亂作為;甚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越位執法,給人民銀行的正常執法帶來風險隱患。雖然這種風險表現出來的案例不多,但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也應給予關注。
(四)體制風險
1、基層人民銀行與同級外匯管理機構的關系。從行政法律性質上來講,國家外匯管理局是由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具有行政法上相對獨立的主體地位。但目前的體制下,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都是與當地的人民銀行合署辦公,各級人民銀行的行政領導兼任外管局分支機構的行政領導。外匯管理中的行政執法事項比較繁雜,特別是行政許可項目數量很大,而且外匯管理有一套相對獨立的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性文件多,各項政策變動頻繁,其中蘊含的行政執法風險也不容忽視,一旦出現行政糾紛,雖然可以以外匯局的名義來應對,但當出現不利的法律后果時,尤其是出現行政賠償等實際損失時,當地人民銀行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在分析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風險時,對外匯局系統的執法行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的關注。
2、人民銀行與征信中心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人總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與征信管理局承擔的征信行業管理職能不同,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統一負責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目前在全國共設立了36個征信分中心,與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征信管理處合署辦公,征信中心的文件在各分支機構通常都是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轉發。征信管理是人民銀行一項新興和發展中的業務,而且涉及到幾乎所有社會公眾和企業,目前,因為征信信息異議而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雖然大多是以民事訴訟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要求人民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風險在形式上有些類似于外匯局的行政執法風險,雖然可以以征信中心的名義來應對訴訟,但由于基層征信中心人員和經費上的不獨立,如果有賠償損失等實際的負面后果,依然要由基層人民銀行來承受。
三、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一)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法規體系
人民銀行應成立金融法律工作小組,負責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整體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應充分發揮總行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對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查漏補缺,及時修廢。要分清輕重緩急,抓緊落實。編制立法和修法規劃,制定時間表,將急需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規規章早日提上立法日程,從結構和內容上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各項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構建起科學合理、操作性強、協調統一、體系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完備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加強金融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
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金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教育培訓,不斷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增強其執法能力。培訓應突出針對性、實用性,緊密結合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風險點學習法律法規規章,準確把握相關條文內容和操作程序。重視以案說法,提高培訓的實際效果;培訓應高質量、高層次,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盡量避免對法律的不準確理解,比如由總行或者分行定期組織召開行政執法交流和培訓,對從事反洗錢、現金管理、人民幣管理等各類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在制定人民銀行培訓計劃時,應該把法律知識培訓與人事部門的干部培訓、業務司局的業務培訓整合起來,發揮培訓工作的整體效益。
(三)完善人民銀行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強化對金融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準入”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由人事部門會同法律部門進行法律考核,確保執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激勵先進,懲戒落后,并允許進行一定數額的淘汰,將不適應工作要求的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發揮執法監督部門的作用,由法律、監察、內審等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對金融執法活動進行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嚴格依法追究違規違紀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積極防范執法風險。
(四)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法律工作部門的作用,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健全各級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機構,為人民銀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從而確保依法行政工作有領導、有組織,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有監督;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分支機構法律工作部門的功能和作用,全面提升人民銀行依法行政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穩步、持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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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Risk of PBC Branche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XIN Yu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