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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關于房地產的法律知識

關于房地產的法律知識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0:49: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關于房地產的法律知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制度 房地產 經紀 服務 對策

房地產經紀服務業作為房地產業的下游產業,是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的必需配套行業,成熟規范、良性發展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市場流通、加強市場自我調控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然而,在看到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積極作用的同時,這一行業在客觀上暴露出來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經營行為不規范、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嚴重阻礙了行業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規章旨在從制度層面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為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各級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內涵

房地產經紀是由房地產經紀人(個人或機構,統稱經紀人)完成的促進房地產市場交易順利實現一系列居間、、行紀等經紀活動,是以提取傭金為經營特征,為房地產買賣、交換、租賃、置換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勞務工作的經紀服務。

二、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現狀分析

1997年直轄以來,伴隨著重慶市城市化水平高速發展,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交易形式仍主要采用房地產經紀組織“居間”交易模式,這種相對落后的交易模式存在許多問題。

(一)經紀機構準入門檻低,良莠不齊。因工商注冊不以辦理相關資質為前提,造成規模小、執業風險意識不強、服務質量低的經紀機構大量存在,甚至出現1人公司。在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政策作用下,引發一批小規模的經紀機構迅速關門,遺留問題無人解決,易引發社會矛盾。

(二)經紀機構惡性競爭,缺乏誠信,甚至采取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例如《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規范房產經營收費的通知》(渝價[2000]358號)規定,房屋買賣收費,按不超過成交價的2%計收。而有一些大型經紀機構收費高達3%4%,又有小型經紀機構迫于市場競爭壓力,收費打折到0.5%至1%,造成了同行業不正當競爭;交易活動中還存在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偷吃“差價”、簽訂“陰陽合同”、“一房二賣”糊弄人現象,嚴重擾亂了房地產經紀行業市場秩序。

(三)經紀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故意或無意間造成交易糾紛

1.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房產進行公開掛牌銷售。一些中小型經紀機構的員工在促成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履行合理審查房產證件和賣方授權的義務,利用買賣雙方對房地產買賣流程的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情況,以欺詐或隱瞞的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導致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效,從而損害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引發糾紛。

2.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販賣客戶資料獲取利益。

(四)部分經紀機構內部管理混亂

1.招聘人員素質標準不一。多數房地產經紀機構招聘經紀人員時,對經紀人員沒有資質和學歷的要求,又缺乏系統的培訓,導致大多經紀人員缺乏從業責任心和法律知識,致使不少房地產經紀合同因經紀人員的疏忽不能履行或無效,從而引發糾紛。

2.經紀機構合同往往不合規范。

(五)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加大了此類糾紛事件的處置難度

重慶國土資源房屋評估與經紀協會于2005年制定了《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然而,隨著房地產市場不斷發展,由于房地產商品內在的特殊性和經紀服務的無形性所引起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復雜內涵,以及其業務范圍均早已超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由于行業標準不明晰或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的制度缺失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重慶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規范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對策建議

借簽國內外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先進發展經驗,結合重慶實際情況,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以“五個重慶”、“民生十條”建設為契機,從制度層面著力推進重慶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主管部門及經紀機構方面。進一步明確重慶國土資源房屋評估與經紀協會的職責,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紀機構年檢年審制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提高經紀機構違規成本,從源頭上規范經紀機構誠信、合法經營。建議引入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監督模式和經紀市場競爭對手監督模式,作為政府監督的輔助手段。

(二)職業資格方面。房地產經紀主管部門可借鑒美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嚴格的執業牌照管理制度與教育訓練制度,規定經紀機構的每項成交業務必須由取得資格的經紀人代表公司與客戶簽定成交合同,并且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實行終身負責制,即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并將成交業務量作為各經紀人(協理)執業業績,終身備案登記(經紀人(協理)更換執業機構可據此作為業績證明),從而為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從制度上提供可能。

(三)成交合同方面。取消現狀下各經紀機構各自采用自己訂立合同的現狀,由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規范的格式合同,并且統一編號,由經紀機構統一到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處集中采購(或無償領取)。合同從成交價款、標的、經紀費用取得等重要要素等方面進行統一,從而從合同上規避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行業交易秩序混亂現象,提高行業形象,為房地產經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

(四)客戶宣傳方面。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提高購房客戶的法律意識。很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只是聽取房屋經紀的一面之辭,對房地產買賣交易流程缺乏認識。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報紙、廣播、網絡等傳統方式,結合要求經紀機構門店張貼政府統一派發的流程圖和注意事項的行政手段,提高購房客戶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參考文獻:

[1]任志強.制度改革才能讓房地產業回歸正軌[J]中國企業家,2011,(16)

第2篇

【關鍵詞】 房地產價格 新疆地區 房地產市場

市場分析活動對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房地產價格體系理論和試驗的分析與研究,能夠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更多的參考依據,從而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而對于房地產投資者來說,通過房地產價格體系的理論研究結果,能夠在開發和投資方面具有更加豐富的數據參考。通過對房地產價格的分析來判斷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態勢,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科學的引導和調整,以此促進房地產市場的良性發展,也為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房地產市場的特征分析

1.房地產市場體系

房地產市場,指的是房地產企業開發和經營的,帶有房地產特征的產品或者是服務所形成的市場體系,其中包含了房地產商品交換的全部內容,也包括房地產開發市場、勞務市場以及資金市場在內的綜合運行機制,同時也可以概括為包括房地產開發、生產經營以及流動在內的整體的市場運行體制,其具有較強的獨立特征和專門化特征。房地產市場體系已經成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市場。

2.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性

(1)房地產市場是不完全市場。如果將房地產市場與完全市場競爭相比可以發現,房地產市場是不完全市場,而且其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房地產市場的獨特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房地產的買賣雙方對于房地產價值和趨勢的出發點往往是無法一致的;第二,房地產財產的轉移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要求必須要掌握一般公民不具備的法律知識;第三,房地產是按照不同的單元進行明確劃分,不同的單元具有明顯的獨立性;第四,土地的位置不能進行遷移,所以房地產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正是這些特征的存在決定了房地產市場與洽談的市場存在明顯的差異性。

(2)房地產市場需求呈現多樣性特征。雖然房地產屬于不完全市場,但這并不意味著房地產市場中的供求原理無法起作用,在短時間內房地產市場的供給是相對穩定的,不能根據房地產價格的變動快速做出準確的反應,因為土地這一資源是固定的,不能隨意更改。而從土地開發到房屋供給的實現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就使得短期內的房地產價格會隨著其他市場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就是造成房地產經濟泡沫的一個主要因素。而在長期的市場機制調解下,房地產價格也可以做出一定的餓調整,但是其價格的變化已經不再是市場調節的主要因素,相關的房地產政策的變化也會對房地產的長期供給產生影響。基于此,對于房地產需求的特征進行分析,其應當包括廣泛性、多樣性、長期性等幾個特征。居民對于房地產的需求是長期的,當受到不同的制約條件影響,會對房地產商品的品質有不同的要求,而由于房地產商品的價格昂貴,人們在購買房地產商品時自然不會像購買其他產品一樣的隨意,通常都需要將儲蓄變為消費,這也從另一個側面體現出了房地產的融資性。

3.我國房地產市場特征

我國房地產市場具有明顯的壟斷性、計劃性和競爭性的特征,根據我國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土地是歸國家所有,在土地市場交易活動中的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因此當土地作為一種商品進入到流通領域中時,土地價格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經濟補償。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國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競爭必然會異常激烈。

二、新疆房地產價格體系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新疆房地產市場波動特征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房地產市場具有其自身的獨特特征,而我國房地產市場最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市場壟斷性和房市的二元性。新疆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體系建設的分析,以2000年至2010年的變化特征為研究對象,可以看出:2000年開始,新疆房地產開始出現異常的活躍狀態,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的影響下,也促進了新疆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價格出現了較大的波動;2005年,新疆房地產價格開始出現較大的下降幅度,出現了很長一段時間的萎靡狀態,而由于受到政策和市場的影響,在2005年之后,新疆房地產又開始緩慢回升,在投資、開發以及銷售等方面都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增長趨勢,直到2010年,再次因為政策和市場經濟調整的影響,而產生衰退現象。

2.房地產市場供需與房價決定的結論

本文采用協整假設檢驗方法一一Grange:因果檢驗、雙變量回歸模型以及向量自回歸模型判斷房價與供需之間的關系。最終結論是房地產需求對房價變動的影響是長期的,不僅影響當期房價變化,還會影響未來房價變化;房價變動對房地產需求的影響是短期的,只影響當期需求。房地產供給和房價變動之間的關系要簡單的多,在新疆它們之間的動態乘數為零,不僅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當期影響關系。

三、關于新疆房地產價格體系的思考

在通常情況下,房地產市場價格體系的建設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是市場需求,市場需求與市場價格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第二是房地產市場所表現出來的特征,受到市場因素的影響,在房地產買賣市場、租賃市場中的產生的變化。從新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來說,從房地產投資、開發、銷售等幾個環節的密切程度進行分析,由于國家土地政策的變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和房屋租賃市場變動所產生的影響是十分顯著的,而且也體現出了房地產市場獨立性與市場弱相關的特征。房地產價格體系模型的建立,能夠對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進行綜合的反應,雖然在拐點的擬合程度上與趨勢模型存在著差距,但是其在反應經濟變量對價格體系的影響方面能夠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從這一方面考慮,新疆房地產價格體系的建設與新疆市場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且利用房地產價格體系模型能夠充分反映出新疆房地產變化的特征,在促進新疆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方面有著積極的推動意義。

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對我國房地產價格體系的建設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如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促進房地產價格體系的完善,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一項重要的任務。通過對新疆地區房地產價格體系相關問題的研究可以發現,當前新疆地區在房地產價格變動方面較為頻繁,這與市場經濟和發展等多方面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要從實際出發,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的現狀,促進房地產價格體系的不斷完善,以此促進地方經濟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國柱.中國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數量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 2004.

[2] 傅勁鋒.房地產價格理論與實證研究[D].吉林大學 2007.

[3] 董昔芳.房地產價格波動性研究[D].廈門大學 2007.

[4] 莊彬惠.關于商品住宅價格影響因素的理論研究與數量分析[D].廈門大學 2007.

第3篇

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

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

②降低成本的建議;

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

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

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

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應甲方的聘請,乙方指派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為甲方開發的_________ 房地產項目(下稱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顧問組成員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_________ 律師擔任組長。法律顧問組的聘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本項目結束止。本項目預計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結束。

二、法律顧問組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范圍

法律顧問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起草、修改本項目前期拆遷合同;

2.參與本項目工程招投標事務,審查招投標文件;

3.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設計合同;

4.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談、起草、修改;

5.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6.參與審查本項目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審查、修改甲方采購設備和材料的合同;

8.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

9.協助甲方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

10. 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1. 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12. 代辦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公證事務,辦理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13. 接受甲方委托,辦理本項目其他專項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組的工作方式

1.甲、乙雙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顧問辦理的事務,由甲方填寫《法律顧問組需辦事項》,提前通知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理;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顧問集中辦理的法律事務時,乙方指派專人到甲方處辦公。甲方指定_________ 為法律顧問組的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 為聯系人。

四、甲方為法律顧問組提供的工作條件

在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法律顧問費的收取辦法和結算方式

1.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6 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 元,本協議簽訂時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支付_________ 元。

2.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1-10項服務時,不另行收費;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11項服務時,乙方在國家計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_________ %另行收取費。

3.法律顧問為辦理甲方事務在_________ 市內所需的資料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等項費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 以外的地區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補助費等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雙方責任

1.法律顧問組應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甲方應如實向法律顧問組敘述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法律顧問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本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換法律顧問:

(1 )法律顧問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有意向法律顧問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的;

(3 )甲方累計3 個月未按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的。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本合同時,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本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特聘請乙方為其整個項目經營開發提供全過程的專業法律服務,要求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擔任甲方的經濟、法律顧問,以維護甲方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該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并配之以其他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二、雙方約定:受聘律師須為甲方提供如下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1.根據項目開發進展,完善甲方參與的三方合資合同、章程;

2.參與本工程建設的前期動遷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招標標書的制定,參加甲方審查投標文件并為評標、決標提供法律意見;

4.代表甲方與工程承包方洽談,草擬、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達到可正式簽約條件;

5.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承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6.代表甲方審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及隊伍素質和履約能力,審查、確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分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8.督促、檢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約資料的積累、保管工作;

9.協助甲方審查工程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協助處理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_________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聯系;

10.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協助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上海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聯系;

11.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2.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部分或全部樓宇出售、出租(境內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協調甲方與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門的聯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條件時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簽訂補地價合同;

(2)協助甲方辦理樓宇外銷批準手續;

(3)協助甲方起草《購房須知》、《樓字預訂合同》、《樓宇預售合同》、(樓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維修公約》、《樓宇出租合同》等樓宇預、銷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協助甲方辦理境內外購房銀行按揭手續,起草與此有關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購房業主出具工程進度、質量等符合預收樓款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6)如甲方需要,代為監管預售樓宇價款,使購房業主增強信心,減少風險;

(7)如甲方需要,代辦購房業主的樓宇預、銷售公證;

(8)如甲方需要,購房業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9)協助甲方組織預、銷售展示、交易活動,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1.雙方商定,甲方對上述律師服務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師服務報酬以人民幣支付,支付期限為:

(1)第一次:本合同簽約后10天內,支付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簽約后1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結構封頂后工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內,支付剩余的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構成的各法律關系如遇有爭議并引起糾紛,乙方須甲方全權處理,其費用另行計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師可根據法律服務工作項目及有關要求,安排有關律師或工作人員辦理具體事務,具體工作人員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確保服務質量,確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確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諾的期限內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律師服務收費的10倍即人民幣________元。具體賠償辦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師承辦非訴訟專項法律事務過錯責任有限賠償試行辦法》執行。該試行辦法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須按期支付律師報酬,如支付逾期,以應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應按規定提供各種有關書面材料,如實向律師闡明情況,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虛假不實或有重大錯誤,乙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

十、甲方承諾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中認真負責、確保服務質量,甲方在本合同確定的報酬外,另給以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獎勵。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務時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4篇

第一節相關概念的概述

一、物業管理

“物業”一詞由英語“property”引譯而來,是單元性房地產的稱謂。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物業管理的概念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二、物業管理糾紛

糾紛一般是指爭執的事情。它存在于社會生產與生活的各個領域,只要有人的存在,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產生爭執。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可以說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物業管理糾紛的概念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可以說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關系、行政關系的法律糾紛。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

按糾紛所屬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的差異,可以將物業管理糾紛劃分為四大類

一、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二、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于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

三、行政糾紛

狹義的行政糾紛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爭執及連帶利益(如行政賠償)爭執,廣義還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規范的爭執。在物業管理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有在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

四、刑事糾紛

刑事糾紛是指個人和法人單位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糾紛。有些物業管理糾紛首先表現為民事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但由于未得到及時的解決或未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決,就很容易使當事人矛盾沖突尖銳化、劇烈化,使糾紛擴大化,演變成刑事糾紛,這樣也就使物業管理糾紛的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

第三節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數量激增

物業管理糾紛幾乎涉及到民事、經濟、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而且在物業管理各個階段,涉及到不同的主體,如在物業開發設計階段涉及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等;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涉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在日常物業管理階段,既涉及工商、稅務、物價、房管、規劃、園林綠化等政府主管部門,又涉及供水、排水、供電、燃氣、市政等單位,還涉及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物業管理的主體。因此在物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出多發性的特點。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涉眾性

物業管理是為千家萬戶提供安居樂業的保證,物業管理集分散的社會分工于一體。在物業管理三大服務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涉及全體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絕大多數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因此,有時所發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糾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往往會引起業主們的集體爭執或者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集體訴訟。

三、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十分復雜。案件所涉及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服務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服務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物業管理糾紛具有易發性

物業管理服務大都直接面對業主或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業主或使用人的生活或工作。其服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直接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同時就目前在物業管理中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水平的優劣很難用較為精確的量化指標給予制定和評價。再加之物業管理中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從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出發,很難對服務質量好壞有較為一致的認定。因此很容易導致在物業管理服務中,供求雙方對服務質量好壞的爭執。

第二章、我國物業管理的現狀

在我國,物業管理糾紛通說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互之間在物業管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活動中,因對一項與物業有關或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權利義務有相互矛盾(對立、對抗)的主張和請求,而發生的具有財產性質的爭執”。現代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生行業,在我國將近二十年的歷史,發展勢頭迅猛。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初是物業管理的起步階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是我國物業管理的快速成長階段,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21世紀初是穩中求進。1981年3月10日,我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誕生,標志著我國對物業管理的探索與嘗試的開始。物業管理這種集高度統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市場化經營為一體的管理模式在我國一出現,便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有著十分美好的發展前景。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物業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進入了高效,法制、規范的高速發展新時期。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房地產管理模式,在觀念上、體制上、操作上都存在著與現代物業管理不相適應的地方。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業管理日益成為社會各界認識和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之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許多人對物業管理的模式還比較陌生,觀念還有待于進一步轉變,再加上相應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物業管理行為尚不規范,物業管理糾紛層出不窮。

第三章、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及解決依據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物業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物業管理在我國城市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顯得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普遍,而人們對物業管理這樣一種新生事物認識還不夠全面,從而使得物業管理的糾紛越來越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1.房地產項目開發時留下隱患在現有的物業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造成的。許多物業糾紛是由于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以及無法兌現當初售樓時對購房人的承諾,并采取賣了房子就走人的錯誤做法,于是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便轉嫁成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業主往往因為房子質量或其他購房中產生的問題而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從而引起糾紛。

2.物業服務企業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起步較晚,大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的專業水平較低,專業物業管理人員較少、素質較低,造成物業管理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人們對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于是在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需求渴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現狀之間便產生各種糾紛。

3.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物業管理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到1993年開始才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來調整物業管理,2003年才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的各種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于物業管理的實際發展。而物業管理的各行政主管部門也較多,往往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使得政出多門,責任相互推諉,從而使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導致糾紛產生。

4.業主對物業消費認識不足,缺乏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一方面由于受傳統福利分房制度的影響,一些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有一種抵觸性情緒;另一方面,‘一些業主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略了自己也是義務主體,總是希望盡可能少地繳納服務費而得到更高質量、更高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從而導致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大量糾紛的頻繁產生;其次,業主缺乏法律知識,在訂立各種服務合同時不能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那么在履行合同時就會產生糾紛。個別業主的民主法制觀念淡薄,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導致糾紛產生。

5.有些糾紛當事人確有困難這主要體現在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糾紛上,有些業主確實是因為經濟緊張,但物業公司收不來物業費就不能開展正常工作,這樣就容易使雙方爭執不下,產生糾紛。總而言之,造成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紛繁復雜的。但是,就具體的某一個糾紛案例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只會有一兩個。因此,在處理物業管理的糾紛時,應當實事求是地針對具體原因找出合理妥當的解決辦法,從而保證民心穩定和行業的發展。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原則

對物業管理糾紛,無論是人民調解組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處理時,還是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時,都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規和政策的原則中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所謂“嚴格執行”含兩層意思:凡是法規政策有明文規定的應照文嚴格執行;凡是法規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同樣的,就應嚴格按照法規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公正地作出處理或裁決。

(二)保護合法產權、債權的原則合法的產權通常有房地產權證為憑據,合法的債權通常有合同為憑據。只要誰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某項產權或某項債權的合法屬主且查證屬實,就應當予以確認和給予法律保護。產權和債權是民事經濟活動的兩項維系經濟利益的基本權利,是民事經濟社會活動關系的重要權利紐結,關系社會經濟運行秩序,歷來是國家法律保護的重點對象。

(三)法律政策與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由于物業管理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牽涉面廣,引發原因多樣。因而在具體處理糾紛時,既要嚴格依法處理,也要奉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事實,兼顧社會妥當效果。對于以往已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裁判,若確實有失誤,應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精神,依法予以糾正。

(四)及時原則多數物業管理糾紛最初都是輕微矛盾,但如果處理不及時,矛盾極易擴大、激化,所以及時將物業管理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時原則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受理應當及時;其次,調查取證應當及時;再次,處理決定應當及時。

(五)便民原則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應當隨時考慮到當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則應表現在申訴或投訴的便利。有關單位應在小區設立申訴或投訴接待站,使當事人可就近要求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不因申訴或投訴無門,以致糾紛長期存在,日益激化,影響安定。解決糾紛過程中時間、精力和財力的節約,這也是實際的便民措施,以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在時間、精力和財力上沒有浪費。

(六)合理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必須從團結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公平合理的原則應包括必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和責任;必須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擔責任

方式適當,使責任人心服口服。,此外,貫徹綜合治理的原則和堅持糾紛處理的法定程序原則也應屬于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應堅持的重要原則。

第四章、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研究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原則

一、以人為本:基于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思考

以人為本,既是一種對最廣大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種價值取向,還是一種思維方式,它是時展的要求、歷史進步的結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告訴我們人們的需求是不斷更新的。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滿足了“住”這一基本需求后,又產生了“住得舒適”的新需求,這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滿足居民的新需求,當物業公司滿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的時候,物業糾紛就產生了。社區建設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和全面發展,其出發點和歸宿點都在于人和為了人。所以,我們在構建物業糾紛解決機制的時候,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人為本。

二、合作共贏:基于利益集團理論的思考

隨著外部社會結構的不斷復雜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在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利益集團都不可能獨立完成任何事情,它需要與其它領域的集團進行合作,在合作過程中通過博弈達到“共贏”。城市社區組織結構體系是一個開放、有序、具有多元主體的系統,這就意昧著任何一個組成部分或主體的變動和發展,都會帶來其它部分的變化,也會給與之相聯系的外界環境帶來影響。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也需要各個利益主體相互妥協、相互合作來實現的,社區內各利益主體之間不應該是敵對的關系,而應該是社會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的關系,在實現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時,也考慮一下別人的利益,做出一定妥協,以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共同增長,最終達到各利益主體的共贏。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

我國物業糾紛的解決機制應包含“骨架”和“筋脈”兩部分,這兩部分是緊密結合、互相支撐的關系,其中“骨架”確定了糾紛發生后的基本解決途徑,“筋脈”則為各種解決途徑的有效實現提供保障。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一不可。

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骨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六章,關于爭議的解決的第三十四條有五類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協調;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參考上述法條,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也應有一個梯級層次:溝通協商→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物業管理糾紛發生以后,如果全部都尋求法律途徑的話,由于我國物業管理糾紛數量激增,就目前的法院的現實情況來看,是無法承擔這么重的負荷的,而且會浪費許多法律資源。我們如果按上面那個層次來處理糾紛,會節約許多社會資源,也會提高物業管理糾紛解決的效率。

二、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

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主要指建立起各種機制,比如培訓機制、競爭機制、溝通機制、聯席會議制度、監管機制、預防機制、保險機制、評估機制等等,為骨架“筋脈”的保障作用則貫穿于“骨架”的始終。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節實現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途徑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途徑非常廣泛,從我國民事立法有關規定和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總的說來,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可分為兩類:訴訟方式和非訴訟方式,前述方式除訴訟外,都屬于非訴訟方式。

一、協商

協商是物業管理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自覺履行。協商無須第三者參與斡旋、調停、仲裁或裁判,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省時、省力、省錢,是一種理想狀態的解決方式,關鍵是在運用過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單純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屬于典型的“私了”,通過協商“私了”是有條件的,在條件不具備時,往往難以達成合意,且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力,約束力不足,具有不確定性。

二、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調解可以視為協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調解人)的參與。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等)和訴訟內調解(司法調鰓)。從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出發,本部分內容重點介紹民間調解,而行政調解和訴訟內調解分別在行政處理和訴訟方式中介紹。調解具有如下特點:

(1)調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參與下進行的糾紛解決活動。作為中立第三方的調解人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門機關(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2)調解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

(3)調解具有程序的簡便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糾紛當事人能夠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礎上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達成協議,應該說這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理想方式。

三、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相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理是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途徑,它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強以及效率高、成本低等優點。物業管理行政機關對當地物業管理行業情況最熟悉,掌握當地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便于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妥善處理,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理的形式廣泛多樣,主要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和受理為了解決物業管理的各種糾紛,我國建立相應的投訴、受理制度。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是指業主委員會、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等行為,而向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的上級部門進行口頭或書面的反映。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受理,是指物業管理行政部門接受投訴后的處理程序。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有利于維護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也有利于物業管理業健康發展。這一制度已經納入到物業管理的法律體系中。《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在特定的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具有行政性質。行政機關主持的糾紛調解,與民間調解比較,具有依靠專家判斷、對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權威性和影響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積累政策經驗等優勢。

(三)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是指對于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者所作的處分或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向原行政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復議,維持、變更或撤銷、部分撤銷原處理決定。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中,上級房地產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復議,對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復查,維持正確、合法的行政決定,糾正和撤銷不合法的、不適當的行政決定,這種復查過程,就是實施監督的過程。這樣做,有利于房地產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正確貫徹國家的物業管理政策,正確實施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四、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后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仲裁這一方式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當事人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責任,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以下特點:(1)以雙方自愿為前提;(2)仲裁的范圍一般為民商事糾紛;(3)仲裁有極大的靈活性與便利性;(4)仲裁具有強制執行力。

五、訴訟

訴訟是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當事人或法定國家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訴或申訴,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主要是民事訴訟。司法救濟作為糾紛解決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有其特有的優點,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審判機關,其程序規范嚴密,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所以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通過訴訟外手段難以解決時,最終還是要選擇司法救濟。人民法院的審判,也首先適用調解。《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案件,在審理中也首先應當適用調解,在調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統稱為訴訟外調解)所不同的是,法院調解為訴訟內調解,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并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它與司法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5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發展困境;發展對策

1 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概念與發展現狀

1.1 概念

民間金融在學術界尚無明確的統一界定。本文所研究的農村民間金融主要指與城市相對應的、運作主要依賴于地緣、血緣、業緣、人緣等機制的非正式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地方性、甚至草根性;二是內生性、自生自發性;三是總體規模大、單體規模小;四是小范圍內信息對稱度高;五是金融當局監管難度大。

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運行形式有:(1)農村信用社(現實中屬于國有金融的部分除外):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互助金融組織;(2)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1993年,為規范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被全面取締;(3)合會:合會是一種自發的民間信用互助形式;(4)民間借貸:主要是農戶間個人借貸,一般在親朋好友間進行;(5)私人錢莊:私人錢莊是指沒有經過審批設立的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2002年1月31日,《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發出后被取締;(6)民間集資(7)小額信貸

1.2 發展現狀

1.農村民間金融規模大,分布范圍廣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逐步發展,金融需求旺盛。農村民間金融隨之蓬勃發展,成為農村金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據2005年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地下金融調查》課題組對浙江省五個地區224家中小企業、119個個體工商者的調查得出:在中小企業融資來源中,通過企業間的拆借和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獲取資金的比重分別是24%和14%,兩者合計高達38%,這還不包括其他途徑的農村民間融資;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固定觀察點采集的農戶數據,民間借貸數額占總數50%左右;截至2011年3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3027家,貸款余額2408億元。由此,農村民間金融規模之大、范圍之廣可見一斑。

2.農村民間金融地區差異性大

我國農村面積廣大,風土人情各異,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農村民間金融主要受農民收入水平、政府對農村信貸政策、農村居民消費傾向及儲蓄意愿影響,這使得各地的農村民間金融呈現不同形式、依靠不同信用機制、利用程度不同。從形式看,合會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小額信貸公司數量以、遼寧省、江蘇省、安徽省居多;民間集資則各地都有。從信用機制看,民間借貸多是通過血緣,人緣為紐帶;同業拆借則是以業緣為基礎。從規模看,東部地區農村民間利用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末。

3.農村民間金融適應農村金融需求

據國家統計局初步測算,到2020年,我國新農村建設新增資金需求總量達15萬億元~20萬億元,金融無疑要在其中擔任重要作用。然而,農村正規金融卻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極大地制約了金融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二是商業性金融不愿涉足,直接減少了對三農信貸資金的投入;三是農村資金城市化嚴重,極大降低了支農資金的供應力度;這些問題使得農村正規金融無法滿足農村資金需求。而與農村正規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具有手續簡單、方便快捷、利率靈活的優勢。農村民間金融萌芽于小農經濟時期,當時社會秩序較為穩定,宗族家庭觀念極為濃厚,加上地緣與血緣關系,人們之間的借貸活動成為有無共濟的義舉,一直綿延至今。這形成現今農村民間金融依靠信任和名譽作為信用機制,適合農民缺少抵押物的狀況。農村借貸速度快,一般2~3天就可以拿到貸款。民間借貸的利率靈活,一般無息或是低息,高利貸只是個別現象。根據樣本調查,農戶年平均借入現金為1617 .5元,平均借出現金為1926 .4元,借入和借出的資金比例相當于典型農戶總收入的15%(朱旭東,馬妮,2005)。

2 農村民間金融面臨的困境

2.1 外部環境嚴峻

1.法律地位不明確

農村民間金融在促進農村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使得農村民間金融境遇尷尬。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律管理體系,農村民間金融一直處于邊緣化地位,一些合理、合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農村民間金融成分復雜,在沒有合理的區分標準下,不論是否有益,一般都被劃歸為灰色金融甚至是黑色金融。以小額信貸為例,根據《小額信貸公司指導意見》中相關規定,小額信貸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機構,以有限公司身份從事金融業,使得小額信貸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限制了其發展和轉型;監管上,小額信貸歸當地金融辦管理,但金融辦并沒有成熟的管理體系,容易造成監管不力。

2.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同時,屬于市場的力量不斷增長,這為農村民間金融的生存提供了極大的空間,也對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形成阻礙。現今政府對農村民間金融是持默認而不提倡的態度,這使農村民間金融不僅不能享受政策優惠,還要受到行政嚴格干預;而市場力量的增長又加速了農村民間金融借貸利率的失控。律法規定,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利率市場化受到阻礙;正規金融極少接受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及組織的融資請求,即使接受農村民間金融也不能享受同業拆借利率。

2.2 內在機理缺陷

1.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

一套完善的管理體制是事物持續的必要條件之一。隨著農村資金需求量的不斷增大,農村民間金融發展越來越快。然而,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自生自發性和草根性,農村民間金融沒能夠形成完善的管理體制。農村民間金融的金融交易一般是依靠社會關系網絡,而且大多數農戶文化水平低,管理意識淡,像和會、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多是依靠祖輩積累的經驗行事;農村信用社和小額信貸公司由于組織結構不規整,從業人員水平低、業務流程不健全等缺陷,不僅影響其運作效率,而且容易產生呆賬、壞賬現象,給農戶造成損失。以農村信用社為例,2008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2965億元和7 .9%;2009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3490億元和7 . 4%;2010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3183億元和5 .6%。

2.借貸風險保障低

農村民間金融的產生與發展有其優勢,但也存在短板,尤其是應對風險方面。(1)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分散性與區域性,在應對市場風險時,無法形成一個整體,因此防范市場風險的能力低。(2)農村民間金融基于熟人社會圈的借貸關系以及依靠信任和名譽維持信貸運行的信用機制脫離了金融當局的監管,使得農村民間金融借貸風險大增。(3)農戶的契約意識淡薄,大多數借貸都是在私下雙方直接辦理或在第三方的見證下進行,僅有口頭約定或一紙借條,沒有正式合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還款,則易引發經濟糾紛且難以處理。(4)當借貸范圍擴大時,尤其是存在交易中介時,信息對稱度降低,風險上升。此時,債權人可能難以收回借款,債務人也可能陷入高利貸陷阱。以民間集資為例,近年來,非法集資方式層出不窮,非法集資類案件迭增。公安部數據顯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額高達133.8億元。

3.資金使用結構變化

我國農村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資金農戶借錢一般用于生活消費、生產投資和其他花費,其中生活消費與生產投資占的比例極大。生活消費包括婚嫁喪病、子女教育;傳統生產投資一般是農業投資和個體實業投資。根據李勤和李人慶博士調查的樣本數據顯示,平均每戶一般性生產支出9413 .85元,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2876 .09元,日常生活支出9438 .96元,住房和耐用品支出3894 .92元。近年來,由于農業投資成本高、風險大、資金回收期長,投資增長率正在下降;與此同時,為了高收益,流入金融業、房地產的資金變得越來越多;一些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和組織本身就有隱疾,為了高利潤,貸前沒有詳細調查,貸中沒有實地跟進,對貸款用途不甚清楚,這使那些在正規金融機構得不到融資的、被國家禁止的項目就轉向農村民間金融機構。

3 規范發展農村民間金融的建議

3.1 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出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

需求產生市場,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空間是農村正規金融不能夠滿足農村資金需求而留下的空白。農村民間金融應該起到彌補農村正規金融的作用,與農村正規金融相輔相成。然而,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現今農村民間金融與農村正規金融卻是處于相互對立的位置。為了改善這種局面,應該給予農村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以及足夠的發展空間。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一是相關部門應出臺有關法律法規,正確定義農村民間金融;二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禁止將農村民間金融和非法金融混為一談的做法,保護有益的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利益;三是通過對農村民間金融的詳細調研與考察,制定適合不同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條文;四是修改現有的法律,如《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法》、《民法》等,剔除不合理的法律條文。以合會為例,可以承認組建合會是合法的;規定會首與會腳的權利與義務;為防止重大倒會事件發生,可限制其規模(包括參會人數、各人出資額、總額上限)。

2.適當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初期投入資金,在農村民間金融成熟后適時退出并放開利率

農村民間金融由于地位尷尬而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但農村民間金融要更好的發展,更好的為三農服務是離不開政策的支持的。在初期,農村民間金融并不足于填補農村金融市場空缺,需要政府支持,通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為農村民間金融注入資金。在有嚴格監管的情況下,放寬合理合法的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彈性,使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更加市場化。符合條件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及組織,可許其轉型為村鎮銀行,享受正規金融機構的政策優惠。我國的農村信用社一直向“國有”靠攏,應該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農村民間金融,剝離國家產權,確保其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目的的實現。對于享受政策扶持的農村民間金融,都應該確保它們是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

3.將農村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

農村民間金融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外,不僅增大了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而且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中國農村地域廣大,各地農村民間金融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可由所在地的基層政府組織與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監管。除了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還應在農村民間金融遇到困難時給予幫助。以民間借貸為例,民間借貸是范圍最為廣泛的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在利率方面,既要嚴防高利貸的發生也要使利率低于銀行同期的款項得到保護;在處理糾紛方面,要據實判定,做到合情合理。

3.2 優化農村民間金融內在機理

1.調整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結構,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管理體系

管理不善阻礙了農村民間金融的進步,完善農村民間金融自身管理體系勢在必行。完善自身管理體系應遵循“總結經驗,努力創新,因地制宜,因時順勢”的原則,從結構調整、人員配備、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改良和創新。諸如合會、私人錢莊、民間借貸等傳承久遠的形式,要適應新時代的步伐加以改進。比如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都要培養誠信意識,鞏固以血緣、地緣、業緣為紐帶,以信任和名譽為基礎的信用機制。諸如農村信用社和小額信貸,應對從業人員加以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對業務流程加以設計,做到在貸前收集資料,進行實地調查;貸中實行檔案管理和風險預警;貸后評價或確立追償辦法,使其更具可行性與科學性;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獎罰分明,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2.明辨風險,建立風險保障體系,提高農村民間金融應對風險的能力

農村民間金融承受風險的能力低,恢復速度慢,一旦遭受重大打擊,對農村民間金融將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因而維護農村民間金融安全、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是發展農村民間金融的重要部分。要維護農村民間金融安全,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從理論上看,其一要提高辯別風險的能力,了解風險類別,找出造成風險的顯性因素與隱性因素,這是應對風險的基礎;其二要根據形勢分析影響風險的因素,找出主要影響因素與次要影響因素;其三要抓住重點,通過改進或創新機制與方式,削弱風險。從實際操作看,要增強借貸雙方的法律意識與契約意識,可在農村進行有關的法律宣傳活動,比如在農村宣傳欄張貼相關律法條文、開展法律知識科普講座、進行典型事例分析等;要提高信息對稱度,從國家層面直到各個村莊,建立一個有效信息流通系統;針對不同的形式、層次建立相應的貸款保障機制和追償制度。

3.吸引資金流向農村生產性投資,構造農村民間金融體系

農村民間金融的壯大部分是高利益導向的,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民間金融資金的配置不合理。通過吸引農村閑散資金向農村生產性投資流動,提高投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使農村民間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發展又能夠促進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此外,還應構造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多種形式互相配合形成體系。一個良性的農村民間金融體系不僅能夠滿足農村金融市場需求而且能夠與農村正規金融相匹配,既能促進利率市場化又能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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