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5:43: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環境污染的危害性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理論爭議及評析
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污染事故損害程度不斷加大,人們越來越感覺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于處罰環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立法逐漸受到學者的重視。筆者通過查閱一些學者的論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認為理論界圍繞環境污染刑事責任主要有三個爭論點:
(一)是否應加強對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
肯定者認為,環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嚴重的特性。在環境污染的調控中,側重于運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抵觸。只有加強對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否定者認為,社會在進步,經濟在發展,這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且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在環境污染發生以后,重點是在補救而不是懲罰,如果過于強調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會使一些企業有所顧忌,導致經濟發展緩慢。追究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如雙刃之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這與刑法所強調的謙抑性原則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否定者的理論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環境確實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一味地強調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可能導致企業發展緩慢,但是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們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利益就犧牲環境權益,應該考慮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不論是公民,還是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都比較薄弱,面對頻繁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單純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經不足以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只有加大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有效地預防環境污染犯罪。(2)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猛發展,環境污染案件也逐漸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案件并不多。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5]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環境污染行為基本上還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來解決。可是,這種解決方式的效果卻遠不如追究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因為,在環境污染案件中,行為人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通常會伴隨著高額的利潤收入。罰款和損害賠償相對于這些利潤而言只是九牛一毛,這些罰款、賠償難以產生威懾作用。在利益的引誘下,一些人仍會以交罰款為代價去選擇污染環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結果已經遠遠超過了民法、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可是處罰時仍然適用民法、行政法,這其實從根本上放縱了環境污染行為。面對如此多的污染環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數被定為有罪,很難實現刑法的威懾功能,也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3)從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只有非法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這與世界各國環境污染犯罪立法的嚴厲程度相比,過于輕緩,這種過輕的刑罰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懾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強環境污染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從根源上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
(二)是否應采納嚴格責任
自20世紀初,英美刑法學界開始突破傳統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納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隨著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學者對環境污染是否應該采納嚴格責任,爭論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肯定說。認為嚴格責任引入對有污染環境危險的特定行業的從業者也是一種鞭策,有助于加強排污者的責任感,[6]從而謹慎從事,自覺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險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說。認為采用嚴格責任違背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8](P200)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勢必會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不利于人權的保障。[9](3)折衷說。認為面對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的環境污染犯罪,單純的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獨適用嚴格責任,又顯得過于嚴厲。應該采取綜合歸責原則,即以過錯原則為基礎,以嚴格責任為補充的綜合責任體系。[10]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價值,肯定者認為,為了保護人類整體的利益及生活質量,適用嚴格責任是必須的。否定者認為,環境污染犯罪中采取嚴格責任固然可以起到懲罰犯罪主體的目的,但是這一原則過于嚴厲,打擊面太廣。對于主觀上并無過錯,或者雖有過錯但已經盡了注意義務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嚴格責任的引入固然可以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時也必然會擴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范圍,有可能造成隨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嚴格責任時,必須對其適用范圍及法定條件進行嚴格限制,有限制的適用嚴格責任。1.適用條件環境具有自我凈化能力,國家也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不超標準的排放廢物,所以針對環境污染行為,不能一概由刑法進行規制,只有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嚴格責任的適用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環境污染行為已經違反行政法規。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也在迅速發展期,而經濟的發展往往會伴隨著環境污染的發生,所以國家根據環境的自我凈化能力,為企業設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過這些標準,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就超過了環境所能承受的壓力,必然會帶來環境污染的結果。而且排放標準是事先設定的,行為人對于超標準排污行為是可以認識到的,主觀上已經存在過錯。(2)環境污染行為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行政法規預先設定了排污標準,對那些超標排污,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傷亡的,由行政法規即可制裁。只有那些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才有適用嚴格責任的必要。2.適用范圍有的學者認為,只有部分環境污染犯罪才能適用嚴格責任,防止隨意出入罪的消極現象發生,但筆者認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均可以適用嚴格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環境污染,才能體現出對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孫后代的生存權、環境權的重視,這是時代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也是當代福利社會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應處罰危險犯
眾所周知,環境犯罪的既遂狀態有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四種。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對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構成危險就可成立的犯罪。其重要特征就是以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成立犯罪既遂的標志。我國的環境污染犯罪沒有規定危險犯。其是否應引入危險犯,有肯定說和否定說。(1)肯定說認為,應該規定危險犯,其主要理由為:環境污染危害持續時間長,波及范圍廣,嚴重威脅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難以恢復的破壞,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結果的出現,提早刑法的介入時間,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懲罰環境危險行為。[12](2)否定說認為,不應該規定危險犯,其主要理由為:很多環境污染犯罪都是企業在追求經濟發展的情形下不小心造成的,如果加大處罰力度,會使一些企業駐步不前,阻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隨著科技的發展,雖然過失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增加,這已經是不可以忽視的事實,但不能指望通過犯罪化來預防過失犯罪,而應該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杜絕過失于未然。
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粗放式發展,不僅導致城市環境污染嚴重,而且也使得農村地區的環境形勢也極為嚴峻。但是,由于在環境污染問題防治的過程中,注意力比較集中在城市地區,反而使得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處置,進一步惡化。尤其在滄州農村地區,近年來為了發展經濟,吸納一批污染企業,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突出,再加上農村地區的生產、生活產生的污染問題,都嚴重危害著農村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本文主要對于滄州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研究,結合具體的情況,提出有效的防治對策。
滄州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
當地企業的污染排放。由于滄州地區位于京津附近,近年來為了優先發展經濟,吸納一批具有一定污染危害的企業,使得當地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變得較為嚴重,尤其是著名的“紅水”事件,揭示出當地農村極為嚴峻的環境污染現狀。例如,近年來,在環保部門公布的幾十家導致地下水污染的企業中,河北省總共有6家企業上榜,而滄州就有兩家。由于工業廢水的污染范圍廣,危害層度高,使得滄州很多農村地區的村莊成為“癌癥村”。同時,在流經滄州地區的河流,由于受到污染,水產養殖業中的魚蝦出現大量死亡,甚至對于渤海口地區的魚蝦產生滅絕性危害。
農村生產中的環境污染。滄州地區的農業發展一直比較迅速,素有京津地區“菜籃子”的美譽。同時,滄州也是河北地區比較重要的糧、棉、油生產基地之一。但是,由于農民在農作物種植的過程中,不懂得相應的科學技術,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不僅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而且農產品中含有大量農藥殘留,以及過剩的農藥進入水源和土壤,對于當地農村的自然環境、人體健康也都構成極為嚴重的危害。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污染問題,危害也是比較嚴重。例如,滄州作為河北重要的棉花生產地區,在棉花種植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白色地膜,從而產生較為嚴重的白色污染,影響土壤的質量。
不合理的生活習慣。由于滄州地區的農村在環保宣傳以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再加上農村地區不合理的生活習慣,導致很多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任意堆積和排放。這樣尤其在夏季,氣候燥熱,垃圾和污水不僅導致大量蚊蟲滋生,而且散發出陣陣臭氣,對于農村地區的環境造成極為嚴重的危害。
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對于滄州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一方面由于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不能尋找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徑解決;另一方面盡管我國目前在憲法和相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面已經逐漸完善。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集中解決的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而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一直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使得很多污染企I和環境破壞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處,這樣就使得滄州農村地區的環保問題尤為突出。
滄州農村地區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防治對策
加強宣傳教育,促進村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對于滄州地區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從人們的傳統思想觀念人手,進行積極的宣傳教育,改善過去的不良生活習慣,這樣才能有效促進滄州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解決。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方面就是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村地區的居民改變過去的不良生活習慣,妥善處理日常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問題;另一方面就是對于農村地區的環保設施基礎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垃圾和污水管理方式,從而有效降低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對于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促進新農村建設取得良好的發展。
實施科技興農,利用科技降低環境污染。由于滄州是河北省重要的糧、棉、油生產基地,每年由于農民在生產過程中,不合理的使用化肥農藥,對于當地的生態環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加大對于當地農業科技的投入,普及農藥科技知識,提升農民的科技生產水平,這樣比較有利于增強農業生產中化肥農藥的使用效率,降低其帶來的污染危害,這對于改善滄州地區農村生態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同時,在面對棉花種植過程中,存在的“白色污染”問題,可以通過政策補助的方式,鼓勵農民使用超薄白色地膜,這樣容易降低地膜對于土壤的危害。當然,在畜牧業以及水產養殖方面,也可以鼓勵當地農民集思廣益,積極采取一些有效的應對措施,降低其對于環境的污染,這樣就能更加有效改善滄州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促進當地建立完善的生態體系。
第一條為加強對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保護內河水域的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漁船和軍隊、武警的現役在編船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可,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外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經船旗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認可,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六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證書、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的作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錄并規范填寫。
第七條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持有有效的職務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任何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進行相關作業的船舶,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載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不得在內河水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
第九條依法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航行通(警)告。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接收及處置設施。
在特殊保護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
第十條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航行于城市市區內河航道的掛漿機船舶,應當將掛漿機置于封閉裝置之內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機器運轉產生的噪聲對環境的危害。
第十一條所有船舶、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內河水域環境的義務,在發現船舶存在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章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相關作業
第十二條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經同意后,方可進出港口。
第十三條托運人交付船舶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確保貨物狀況符合船舶載運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運輸單證上注明該貨物的正確名稱、數量、污染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污染危害性貨物,其包裝與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曾經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空的容器和運輸組件,在未徹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應當按照原所裝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
第十五條交付船舶載運危害性不明的貨物,貨物所有人或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進行貨物危害性評估。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船舶載運技術條件,并明確相應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條船舶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和水上過駁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并會同作業單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裝卸管系及設備,針對貨物特性和作業方式制定并落實防污染措施。有關防污染措施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污染危害性貨物作業規程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從事船舶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船舶、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取得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
船舶從事油料補給服務(作業)的,還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性貨物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干線超過300總噸和其他內河水域超過150總噸的船舶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采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二)散裝比重小于1(相對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三)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其他作業。
布設圍油欄方案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因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適合布設圍油攔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應當將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洗艙水,應由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進入內河水域。
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船舶在港口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船舶排放壓載、洗艙和機艙污水以及殘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殘余物質;
(二)船舶沖洗載運有毒有害物質、有粉塵的散裝貨物的甲板和艙室。
第二十一條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以及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必須采取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記載在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油類記錄簿》中。
150總噸以下的油船和400總噸以下的非油船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記載在《輪機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將有關作業情況記載在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貨物記錄簿》中。
《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條船舶運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時,必須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條總長度為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置統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處罰規定。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須備有符合編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船舶,有關垃圾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于《航行日志》中,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檢查。
《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條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以滿足航行過程存儲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條船舶應當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垃圾處理作業應當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中所規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險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并應當向接收單位提供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客運、旅游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船舶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內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
第二十九條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的標準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標準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條港口、裝卸站應當具備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或者處理能力,滿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裝卸站應當將接收或者處理能力的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艙作業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建立安全與防污染制度。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接收和處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業以及船舶清艙、洗艙作業過程中,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遵守有關操作規程,落實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處理單證,并由船長簽字確認。
船舶憑污染物接收處理單證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由船方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備查。
第三十三條來自疫區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壓載水、生活污水,應當經檢疫部門檢查處理后方可處理。
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船舶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以及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向大氣排放。
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第三十五條在船舶修造及其相關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不得投棄入水。
船舶在船臺(排)修理完畢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應當及時清除相關污染物。
在船塢內進行的修造作業結束后,應當進行塢內清理和清潔,并在開啟塢門或者沉塢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塢清潔報告。
第三十六條從事船舶打撈作業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在申請施工作業時,應當說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有關作業方案,防污染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內河水域內從事廢船拆解作業應當嚴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防止拆船污染內河水域環境。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
第三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第三十九條船舶修造廠、拆船廠和從事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相應的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150總噸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配備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
400總噸及以上載運有毒液體物質船舶,用《船上污染應急計劃》替代《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和《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
第四十二條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單位和船舶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作好相應記錄,并不斷完善應急計劃。
第四十三條港口、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和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適合當地水文條件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四十四條在內河水域內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說明消油劑的牌號、計劃用量和使用地點,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船舶發生污染水域事故,應當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告,同時按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在初始報告以后,船舶還應當根據事故的進展情況進一步作出補充報告。
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沒可能時,或者在船員棄船前,應當盡可能地關閉所有液貨艙或者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相關通氣孔,防止溢漏,并且應當在事故報告書中,說明存油或者液貨的數量以及通氣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程序作出反應。
當污染可能涉及周邊國家或者地區水域時,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國際條約或者雙邊協定的要求,通知周邊國家或者地區的海事主管機關,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動。
第四十七條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環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方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污染事故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設施的名稱、呼號或者編號、國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名稱及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和水文情況;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斷;
(四)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或者預估數量及污染范圍;
(五)已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況;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事故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事故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五十條船舶、設施或者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費用。
第五十一條船舶被處以罰款或者需承擔清除、賠償等經濟責任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有關當事方,必須在離港前辦妥有關財務擔保手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存在污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責令駛往指定水域等強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污染應急計劃或者垃圾管理計劃未得到落實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錄操作情況的;
(二)船舶未配備防污染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機構限期內不予糾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規定配備防污染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裝卸站的。
第五十五條船舶和相關單位、人員有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
第五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失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內河水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不包括漁船和軍隊、武警的現役在編船舶。
(三)作業,是指與船舶有關的作業活動,包括船舶運輸、裝卸、油料補給、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
(四)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進入水域,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體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貨物。包括《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附則I“油類物質名單”、附則II“散載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清單”所列明的物質以及按照附則Ⅲ“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鑒別導則”的鑒別標準確定的有害物質。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墊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體廢物等。包括《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附則V所定義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廁所以及廁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關作業活動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物質,其中包括油類、油性混合物、液態化學品、貨物殘余物、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壓艙水、廢氣、噪聲等。
(八)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九)有毒液體物質,是指排入水體將對水資源或者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者對合法利用水資源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附則II“散載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清單”中列明的物質。
(十)特殊保護區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的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關鍵詞:綠色化學;高中化學;滲透
一、高中化學實驗中滲透綠色化學思想的重要性
在以往的高中化學實驗中沒有積極滲透綠色化學思想,不注重化學實驗所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損害人們的身體健康,沒有運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化學廢棄物,嚴重污染周圍的空氣和環境。學生沒有綠色環保理念,無法實現綠色實驗的教學目標,化學實驗操作流程不規范,所使用的化學原材料很多都具有污染性和有毒性,很容易發生爆炸現象,主要原因就是沒有進行綠色化實驗。針對這一教學現狀,必須要積極滲透綠色化學理念,使學生形成綠色化學思想,自覺規范化、綠色化進行化學實驗,注重選用無污染無毒的催化劑,這樣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生產,避免發生浪費和爆炸現象,采用環保的方法處理生成的化學廢棄物,并運用多媒體播放化學實驗操作流程,降低化學實驗成本,減少實驗反應過程中產生的污染氣體及固體廢物,充分體現高中化學實驗中滲透綠色化學思想的重要性。
二、綠色化學思想在高中化學實驗中的實踐
1.整個化學實驗過程進行綠色化
隨著新課改的不斷深入,對高中化學實驗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整個實驗過程中必須進行綠色化,將綠色化學思想滲透到化學實驗中。以綠色為主的化學實驗,能夠減少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起到控制污染源的作用,實現綠色化學實驗的教學目標。首先,所選用的化學實驗原材料要符合綠色理念的要求,使用可以循環利用的原材料,這樣可以節省實驗材料,由于化學實驗種類很多,為了避免化學反應對空氣造成污染,對現有的實驗流程進行綠色化改造,全面了解化學物質的性質,使用相應的催化劑溶解一些污染性物質,保證所產生的溶劑不污染空氣和水資源,充分體現化學實驗進行綠色化的重要性。其次,采用環保的方式妥善處理所產生的污染物質,以免產生刺激性氣體污染空氣,選用一些無毒無害無污染的溶劑代替強酸強堿的物質,這樣才能控制有害氣體的揮發。例如:在進行“苯和液溴反應”實驗時,將整個化學實驗進行綠色化處理,使用污染較小的溶劑,發揮化學物質的催化功能,迅速溶解實驗反應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質,實現綠色化學理念的目的,從而取得最佳的教學效果。
2.運用多媒體進行傳授
高中化學實驗中教師可以運用多媒體進行傳授,將化學實驗步驟生動形象地呈現出來,加深學生對化學實驗的印象,避免使用一些污染性的化學溶劑,有效保護周圍環境和空氣,控制化學實驗所產生的有毒物質,以免大量的化學藥劑影響學生身體健康。借助多媒體輔助化學教學,將化學實驗的操作流程形象化、具體化展示出來,使學生明確化學實驗操作步驟和流程,學生可以不用接觸有害的溶劑,杜絕出現環境污染現象,降低化學實驗的危害性,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學環境。根據化學實驗內容制作幻燈片,播放化學實驗過程和現象,使學生全面掌握化學反應所需的藥劑。因此,運用多媒體播放化學實驗的操作流程,能夠集中學生的注意力,增強學生對實驗的記憶力,減少使用的化學溶劑,消除化學實驗的危害性,有效防止出現嚴重的污染現象,在播放教學視頻的過程中積極滲透綠色化學思想,在潛移默化中使學生意識到綠色化學實驗的重要性,具備綠色化學思想,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3.嚴格規范化學實驗操作過程
高中化學實驗中要改變以往的教學理念,積極滲透綠色化學思想,嚴控規范化學實驗操作過程,使學生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在進行化學實驗之前,教師要演示正確的實驗操作步驟,并告知學生如果操作不當會引發爆炸,使學生認真操作化學實驗,避免學生因使用一些有害物質造成環境污染或是損傷。與此同時,將實驗室的門窗打開,使有毒氣體迅速排出,使師生安全得到保障。例如:在進行“銅和稀硝酸反應”實驗時,告知學生實驗的基本要求以及應注意的事項和所需要的化學原材料,使學生了解稀硝酸對人體的危害,清楚銅和稀硝酸反應產生的化學物質。然后,引導學生親自準備實驗所用的材料,要求學生必須使用環保無污染的溶劑,將反應實驗產生的有毒氣體吸收到相應的裝置中,嚴格規范學生操作化學實驗的步驟,使學生養成規范化操作流程,并清楚實驗材料的基本性質,學會處理有毒性和污染性的氣體,使化學實驗的各個流程都體現出綠色化理念,從而符合新課改的要求。
4.正確處理化學實驗所產生的廢棄物
為了解決以往高中實驗中存在的問題,教師必須注重滲透綠色化學理念,增強學生綠色化學意識,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實驗所產生的廢棄物,使學生主動保護周圍的環境,并認識到一些有毒氣體和有害物質的危害性。因此,告知學生正確處理化學實驗的廢棄物是十分重要的,以免對大氣和環境造成污染。將綠色化學理念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懂得合理使用實驗材料,并掌握處理實驗廢棄物的方法,針對不同的廢棄物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將一些堿性較強的廢棄物深埋在地下,妥善保管可再利用的原材料,從而進行綠色化學實驗。
三、總結
綜上所述,高中化學實驗中滲透綠色化學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以免學生接觸一些有毒有害溶劑對身體造成傷害,嚴格控制化學實驗的每一步驟,所選用的實驗原材料必須無毒無害,采用環保的方法處理實驗反應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這樣才能有效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進而構建綠色環保的高中化學課堂,使學生具備綠色化學意識,從而形成綠色的實驗環境。
參考文獻:
[1]張和.淺談綠色化學思想在高中化學實驗中的實踐[J].科技經濟導刊,2017,(03):180.
[2]劉潤樞.淺談綠色化學思想在高中化學實驗中的實踐[J].化工管理,2016,(26):48-50+53.
關鍵詞:環境化學;課程思政;教學實踐
一、課程內容與思政教學融合的架構
環境化學是環境工程專業基于OBE①理念課程體系中很重要的一門專業課。目前,全國普通高校建有環境類本科環境化學專業點700余個,每年招收新生數萬人。該課程的質量和內涵建設的推進符合一流本科教育的時代需求及生態文明建設所需高水平創新型人才的國家需求。環境化學雖主要是基于化學的理論和方法,但又有別于傳統化學課程的教學重點。該課程是結合地學、生物、醫學等交叉學科技術,以污染物為研究對象,注重將化學理論應用于解決復雜環境工程問題;研究污染物的甄別與表征、生成與釋放、環境賦存與歸趨、轉化與代謝、毒理效應與健康影響以及污染控制原理與技術的一門課程[4],同時,環境化學也是支撐生態文明建設、保護人體健康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學科,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多介質體系,涉及氣、液、固等不同形態與尺度的污染物;(2)多專業覆蓋,涉及農業、冶煉、化工、交通等不同行業所導致的污染問題;(3)潛在危害性,涉及影響人體及生態健康的污染物的暴露,污染危害性和風險性評價、預測與防治;(4)復合性,資源—經濟—社會多系統融合,復合污染及多樣化解決手段;(5)區域性,污染問題的地理空間差異,區域的環境、生態污染差異;(6)全球性,污染物跨媒介、跨界和跨區域遷移,影響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環境化學以化學理論為主線,涉及普通化學、大氣污染控制、水環境污染、土壤污染、綠色修復等諸多學科與方向,從環境、環境污染問題、環境污染治理三個方面為切入點,培養學生理論與原理的掌握、理論應用于解決復雜環境工程問題的實踐能力以及環境可持續發展思維的培養,這些都為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科學發展觀[5]等思政元素的融入提供了有效載體與實踐途徑。
二、環境化學思政教學實踐
本課程基于“學生為中心”的教學設計,全方位將思政內容融入教學實踐。采取課堂理論授課與學生課外拓展學習并重的模式,將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內涵作為主旨思政內容與環境化學基本理論、原理與方法進行有機結合,實現以下思政目標:首先是在專業理論知識的歷史沿革與發展中體會文化自信;在案例教學和拓展自主學習中了解我國對環境問題基礎理論的持續探索和偉大實踐,深刻體會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專業領域深刻領悟并踐行生態文明建設,培養高度的人類環境憂患意識、環境保護責任感和正確的環境倫理觀;并能夠基于環境化學的新方法、新理論的拓展學習,對經濟—社會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內涵和系統分析,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總結
關鍵詞:化學課堂;化學實驗;課外活動;環保意識
一、化學教育在培養學生環保意識中的重要地位
化學學科的特點,決定了化學教育在培養學生環保意識中占有重要地位。許多污染物的成分、特性、形成過程、對人類生產生活的危害以及如何防治等,都與化學教學內容有著密切的聯系。初中、高中化學課程標準中也明確提出,化學教育應培養學生關心自然、關心社會的情感,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意識的教育。
二、化學教育如何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在化學教育中,化學教師應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在化學課堂教學中,滲透環保教育
中學化學教材中,包含許多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內容,例如:大氣污染物的頭兩號“殺手”SO2和CO,在初中課本和高中一年級課本中都有初步和系統的講解。教師在講授該節內容時,就應給學生講清SO2、CO的產生、特性及對人類的危害,并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講解如何避免化學試驗中SO2、CO的產生及SO2、CO中毒后應如何處理等,并由SO2的特性講解“酸雨”這種污染物的形成及危害。對于大氣污染中的另一“殺手”――光化學煙霧,在高中第二冊(必修本)教材中也介紹過,教師可結合1942年的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給學生講清其形成過程及危害,從而提高學生對環境污染的重視程度。
在學習“金屬”時,提醒學生防止重金屬中毒。“痛痛病”和“水俁病”是在日本發生的工業公害病,這種病是由于含鎘或汞的工業廢水污染土壤和水源,使鎘或汞進入了人類的食物中造成的。“水俁病”是汞中毒,患者由于體內汞超標而使腦中樞神經和末梢神經受到傷害,輕者手足麻木,重者死亡。“痛痛病”是由于含鎘中毒,患者手足疼痛,易發生骨折。得這種病的人一直喊著“痛啊痛”,直到死去,苦不堪言。我們日常生活中用到的電池就含有鎘、汞、錳等重金屬污染物,如果將其丟棄在自然界中,有毒物質便慢慢從電池中溢出,進入土壤或水源,再通過農作物吸收進入人類的食物鏈,它們在人體內長期積蓄難以排除。所以,回收廢電池可以避免一些重金屬污染,防止悲劇重演。
2.在化學實驗過程中,進行環保教育
化學實驗作為化學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有重要影響,并且較之課堂教學更具有直觀性。一方面,教師可以以環境污染物為試驗樣品進行觀察分析與研究,如測定大氣飄塵的濃度、測定雨水的pH值、用SO2形成硫酸的過程等。另一方面,化學教師在自己做或指導學生做實驗時,也可以進行環保教育。如在做有毒性氣體(如SO2、CO等)放出的實驗時,可增加尾氣處理裝置,以減少有毒氣體排放。對實驗結束后的試驗廢液、廢物應放入指定地點,這樣既可減少污染物污染,也教育學生環境保護要身體力行,從自身做起,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環保習慣。
通過對普通塑料袋和新型高分子可降解材料塑料袋的實驗對比,探討解決“白色污染”。隨著塑料制品的廣泛使用,垃圾中的廢棄塑料越來越多。由于這類合成高分子穩定性較高,埋在地里上百年也不會腐爛,已成為嚴重的公害,人們大聲疾呼要消除“白色污染”。目前,對廢棄塑料的處理,通常采用3種方法:生物降解、化學降解和光能降解。為了從源頭上解決“白色污染”問題,現已經合成了生物降解塑料、化學降解塑料和光能降解塑料。
3.在化學課外活動中,加強環保教育
一方面,可以通過化學課外興趣小組開展環境保護活動。如組織學生了解主要大氣污染物: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霧霾天氣的形成原因和防控措施,測定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附近河、湖水的酸堿度,到附近工廠進行污水排放觀察及污水處理參觀,利用節假日到野外收集廢電池等,讓學生親身體驗環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強環保意識。另一方面,要教育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從自身做起,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合理分類、存放生活垃圾(如電池回收、不亂倒污水等),不使用污染環境的物品(如含磷洗衣服,噴發膠等)努力將環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護好我們的家園。
1. 培養學生環境意識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我國的環境狀況不容樂觀。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已經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災害性影響。曾經風景如畫的南京十里秦淮,如今已是垃圾充溢臭氣熏天的“龍須溝”,淮河水無法飲用;大運河魚蝦絕跡;1997年的黃河斷流,1998年的長江洪水,去年的沙塵暴等,其后果是觸目驚心的。至于城市的酸雨、近海的赤潮、湖水的干涸等,早已不是新聞。因此,提高全民族的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擺上了國民教育的重要議程。而中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時期,環保意識一旦形成,對其一生的社會行為乃至對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無疑將產生巨大的影響作用。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是一件事關未來、影響深遠的事情。
2. 化學教育在培養學生環境意識中的重要地位
化學學科的特點,決定了化學教育在培養學生環境意識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同物理、生物等都是對學生進行環境教育的主要學科。許多污染物的成分、特性、形成過程、對人類生產生活的危害及如何防治等,都與化學教學內容有著密切聯系。初、高中化學教學大綱中明確提出,化學教育應培養學生關心自然、關心社會的情感,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意識的教育。
3. 化學教育如何培養學生的環境意識
在化學教育中,化學教師應有意識對學生進行環境教育,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途徑:
(1)在化學課堂教學中,滲透環境教育
在中學化學教材中,包含許多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內容。例如,作為大氣污染物中的“頭號殺手”SO2和CO,在初中教材和高中人教版第一冊(試驗本)教材中都已經介紹過,教師在講授該內容時,應給學生講清SO2、CO的產生、特性及對人類的危害,并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講解如何避免SO2、CO的產生及SO2、CO中毒后如何處理等。并由SO2的特性講解“酸雨”的形成及危害。對于大氣污染中的另一“殺手”光化學煙霧,在高中人教版第二冊(試驗本)教材中也介紹過,教師可結合1942年的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給學生講清其形成過程及危害,從而提高學生對環境污染的重視程度。
(2)在化學實驗過程中,進行環境教育
化學實驗作為化學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擔負著對學生進行環境教育的重要職責,并且較之課堂教學更具有直觀性。一方面,教師可以以環境污染物為試驗樣品,進行觀察分析與研究。例如,測定大氣飄塵的濃度、測定雨水的pH等。另一方面,化學教師在自己做或指導學生做實驗時,可以切身進行環境教育。例如,在做有毒性氣體如SO2、CO放出的試驗時,可增加尾氣處理裝置,以減少有毒氣體排放。對實驗后的廢物應放入指定地點,這樣既可減少污染物污染,又教育學生環境保護應從自身做起,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環保習慣。
(3)在化學課外活動中,加強環境教育
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關系到我國農民的生存、農村的穩定、農業的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各地也在形式上加大投入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但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及其特殊性,分析造成農村環境治理困境的深層次原因,并從行政體制制度、政府環境執法責任、政府執法實踐以及民間環境組織層面對我國現行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立法模式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的構想,以期對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有所裨益。
一、政府環境執法旅行的困境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試圖探索一條城市工業化帶動農村經濟發展之路,但由于社會體制、機制的原因,城市工業化發展受到很大影響。經過50多年的發展,農村工業化取得了較大成就,成為我國工業發展中的重要特征,農村工業化發展,加速了工業化發展的步伐,促進了經濟體制的轉換;轉移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了農民收入;加快了小城鎮建設的進程,對區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成為我國工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但是,長期以來,農村工業產品單一、技術含量低,附加值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率低。由于缺乏長遠的統本文由收集整理一規劃和環境保護制度,以市場為導向的短視效應,使農村工業化過程中導致生產方式上的資源掠奪和環境污染狀況進一步加劇,在某種程度上,農村工業化的高速度增長是以資源高消耗和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的。因此,受發展方式粗放、結構布局分散和城市工業污染源轉移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工業化和保護資源、環境、生態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所面臨的國土、生態、資源和環境帶來的壓力越來越大,直接影響到現代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環境立法和制度的缺陷
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承載主體缺位,我國雖然已經形成了一個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的環境法律體系,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環境治理方面的責任。政府往往只重視自己的環境職權,而淡化自己的環境職責,尤其在農村地區,地方政府更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發展經濟、吸引投資上,無暇顧及環境保護和對污染的治理。另外,環保機關和機構向農村延伸不足。沒有設置專門或者兼職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及機構。我國農村環境監督管理和執法力度薄弱,這種現狀和人員編制不足和設備簡陋甚至缺失直接相關,即將全國大部分地區僅存在與縣級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而且在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對于農村環境保護設備資金的投入甚少,環境保護的技術上得不到支持。
(二)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目前環保執法難現象在農村范圍普遍存在。不法企業利用農村遠離城市,缺乏有效的監管,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惡意偷排、長期超標排放。企業主環保法制觀念淡薄,對環境污染后果的危害性和嚴重性缺乏認識,置公共利益于不顧。另外,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在環保部門在環境污染案件查處中,很多企業采用“賴、躲、拖”的方式和環保執法人員周旋,對環保部門下達的處罰決定想盡一切辦法進行拖延,進而達到逃避處罰的目的。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造成執行周期過長。企業如仍延續其違法行為,環保部門也無能為力。環保部門執法形式也比較單一,難以實現嚴格執法。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除了運用經濟處罰手段以外,不能有效運用環境法律、法規所規定和授予的監督管理權力和其他制裁手段,尤其是刑罰使用明顯不夠,使嚴格執法成為“口號”。特別在執法中,基層環保部門會更多關注執法是不是合法,引用法律條文對不對,但往往對執法程序重視不夠。“由于執法程序不嚴格,被告上法院,最后還是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