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5: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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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農貿市場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1、城區農貿市場監管理念存在誤區城區農貿市場不僅是城市居民購買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場所,而且還是農副產品銷售的重要渠道,在搞活流通、推動市場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城區農貿市場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認為城區農貿市場經營單位出租市場資產并獲取租賃收益,應按市場方式運作。少數政府職能部門與政府官員甚至認為城區農貿市場已收取了市場設施租賃費,足以維持其正常運轉,無需財政投入。事實上,城區農貿市場經營屬于低收益甚至虧損經營的公益事業。同時,農貿市場是各種農產品、副食品、水產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場所,由于經營主體復雜多樣,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識、文明意識等普遍偏低,對食品安全問題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存在躲避和應付的心理,使得城區農貿市場監管人員的監管壓力大,存在畏難情緒[3]。農貿市場商品來源復雜、銷售快捷、銷路多樣等客觀原因使得工商部門事前介入和事后監管的難度增加。而工商部門在監管干部人手方面的缺乏,加之其他監管任務重,不利于強勢的執法合力形成。2、城區農貿市場監管財政投入相對不足工商行政體制改革前,城區農貿市場的建設主要由工商部門自建或與集體、個體聯建,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集資或個人入股等,維修改造資金由工商部門自籌。工商體制改革后,2000年至2008年城區農貿市場的建設及維修改造主要由各級市場服務中心自籌解決,除了相關政策支持外,財政投入較少,由于農貿市場服務中心收益低、包袱重,對基礎設施進行維修和改造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甚至連工作人員工資和運轉經費都無法保證,導致市場破爛不堪。2008年,五十年一遇的冰雪災害造成許多農貿市場的經營大棚倒塌,傷亡和損失巨大。由于各級市場服務中心無能為力,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指派專家組深入農貿市場對毀損設施進行確認、定損,并由財政部門撥付專款對農貿市場基礎設施進行維修改造,以盡快恢復市場經營。自冰災之后,各級政府雖然每年拿出一定的財政資金用于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但因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嚴重缺乏,仍是杯水車薪。由于財政投入的相對不足,市場經營單位無能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不愿投入,導致農貿市場的發展與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同步、不協調。農貿市場的建設滯后于城市建設,不利于城市整體發展。3、城區農貿市場監管執行力弱近年來,城區農貿市場方面的監管制度出臺相對較多,如《市場衛生管理制度》、《市場經營戶管理制度》、《市場治安管理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場秩序管理制度》等,但落實效果不太明顯。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城區農貿市場監管方面人才奇缺,制度落實難度較大。據調查,農貿市場普遍存在監管人員不足的問題,且不重視對市場監管員的管理培訓和繼續教育。同時監管人員的獨立性不強,家族式管理問題突出,絕大多數農貿市場監管人員與市場開辦者都有些沾親帶故的關系[4]。在人才培訓方面,難以進行公平公正的權利制衡機制。因此,即使地方政府熱衷于制定各類農貿市場監管制度,這些制度大多也只能寫在紙上、掛在墻上、喊在嘴上,不能有效地執行,導致城區農貿市場監管效果不佳。4、城區農貿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有關我國農貿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沿用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相應制定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快速發展,這些制度早已不能適應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實際需求,應盡快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貿市場監管法律法規。1996年,國家工商局頒布《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提出對有形商品市場進行市場登記、辦理《市場登記證》等要求。但由于農貿市場管理立法層面的缺失,城區農貿市場的市場準入和主體地位模糊,《農貿市場登記證》與市場經營人員的營業執照不符,直接導致農貿市場開辦單位職責不清、農貿市場開辦者與進場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從而使工商部門無法開展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落實開辦方的違法責任,大大削弱了監管力度。
強化政府對農貿市場監管的對策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
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
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
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
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
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
#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高血壓病是危及人類生命的常見病因之一,而高血壓患者并發快速心律失常則是更加危險的危及危害生命的心血管危險因素。通過對高血壓患者常規經常的心電圖檢查,及時發現高血壓患者并發快速心律失常及其心率變化,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進行調節干預治療,緩解或減少因快速心律失常、心率過快引發的高血壓心血管危害事件具有實際意義。
1 資料和方法
1.1 首先,對高血壓病例進行診斷,即是通過公共衛生體檢及醫院門診或普通病房就診的原發性高血壓(EH)確定為檢查對象。EH診斷符合2004 年JNC 7 診斷標準,并排除心肌梗死、瓣膜性心臟病、擴張型心肌病、心肌炎、甲亢等疾病及其藥物、電解質紊亂等因素影響。
高血壓:血壓升至140/90mmHg以上。
快速心律失常: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加速性異位自主節律(非陣發性心動過速)、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心房顫動、心室撲動、心室顫動、預激綜合征并發快速心律失常。
1.2 病例來源:采用單道12導聯心電圖機進檢測,選擇2009年至2013年4月區域內管理的高血壓患者并符合本文入選病例共723例,年齡49~83歲,其中:男387例、女336例;共檢測到快速心律失常67例,占9.26%,其中發現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33例占4.56%、心房顫動28例占3.87%、加速性異位自主節律4例、預激綜合征合并房顫1例、室性心動過速1例,心室撲動及心室顫動為頻死前心電圖改變,對本文常規檢測無意義。
2 檢測后的干預:
2.1 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頻率在160~240次/分):多見于無器質心臟病者,亦見于器質性心臟病者。對高血壓心臟病者由于可出現顱內壓及眼壓升高,興奮迷走神經的方法最好不選用,可先用普羅帕酮、維拉帕米、洋地黃類、胺碘酮、美托洛爾等。藥物無效可行射頻消融術。
2.2 加速性異位自主節律(非陣發性心動過速):非陣發性房性心動過速頻率在70~140次/分、非陣發界性心動過速頻率在70~130次/分、兩者無需特別處理,僅需治療原發病,如心率過快時最好控制在靜息狀態下的心率為宜。非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頻率在60~120次/分,伴竇性競爭可見室性奪獲與室性融合波。該心律無需特殊治療,僅需治原發病,防治高血壓左心室肥厚的進一步加重。
2.3 心房撲動、心房顫動:60%的房顫和房撲發生在器質性心臟病患者,高血壓是其中一種病因。其治療目的是消除或減輕癥狀,提高運動耐量和生活質量,預防血栓栓塞和心力衰竭并發癥,降低房顫的致殘率和死亡率[1]。藥物選擇:選用維持竇節律的藥物和抗心律失常的藥物,常選用胺碘酮、普羅帕酮、索他洛爾、氟卡尼。藥物無效則行導管消融術。
2.4 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多見于有器質性心臟病,如冠心病心肌梗,亦見于高血壓性心臟病。治療方式是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個體化治療。藥物選擇:常選用的藥物有利多卡因、普羅帕酮、胺碘酮、美西律、索他洛爾、硫酸鎂及β受體阻滯劑和維拉帕米等。但根據CAST研究結果公布后認為,Ⅰ類抗心律失常增加了心律失常的相關死亡和總體死亡率,推薦使用Ⅲ類抗心律失常藥胺碘酮為首先選[1]。
2.5 預激綜合征合并房顫:預激綜合征本身無需特殊治療,但合并快速心律失常時需作治療。當預激綜合征合并心房顫動時在無同步直流電復律設備時可選用普羅帕酮、胺碘酮等,禁忌維拉帕米、毛花甙丙及β受體阻滯劑。當治療不理想時行射頻消融術。
3 心率控制:
在冠心病心率研究中,把患者靜息心率與心率增快對比列為引起心血管不良事件進行了研究,心率越快,引起的心血管事件越增加[2]。而在高血壓并發快速心律失常事件中,抗心律失常及心率控制是不可忽視的。快速的心率加速了血液對血管壁的損傷,并加速了心血管事件的發生。
高血壓是一種以動脈血壓持續升高為特征的進行性的“心血管綜合征”,常累及靶器官心、腦、腎的損害,并產生臨床癥狀,在給高血壓患者控制血壓降壓的同時,以常規的心電圖檢查捕捉快速心律常的改變,使得檢測陣發性房速、房撲、房顫等快速房性心律失常較為方便。
有研究顯示高血壓患者房顫發生率為正常血壓者1.42倍[3],如長期血壓升高未得到控制,左心室負荷加重,至高壓心臟病形成,左室肥厚肥厚,便成為引發房顫的重要始動因素。及時對高血壓伴發快速房性心律失常(RAA)進行早期干預,減少RAA并發癥提供依據,具有實際意義。
《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指出高血壓是我國人群卒中及冠心病發病和死亡的主要危險因素,控制高血壓可遏制心血腦血管疾病發病及死亡。而對高血壓快速心律失常及過快的心率進行干預,及早對所發生的快速心律失常進治療,則是對高血壓控的一項措施。
參考文獻:
[1] 陳灝珠,林果為主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實用內科學》編委會. 《實用內科學》第13版.人民衛生出版社.1409-1418.
關鍵詞: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研究
目前,國際性的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內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為了金融危機擴散的直接途徑。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確定性、虛擬性、杠桿性和復雜性,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機。而我國金融危機的頻發爆發,說明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的監管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深刻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成為了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確定性
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結合目前基礎工具,分析未來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結果所產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確定性,是對未來預測的交易,交易可能產生的結果只有在未來才能得到準確的結果。
2.虛擬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對獨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沒有實際的價值,因此還有一定的虛擬性,獨立存在于資產運作以外的范圍,雖然能給持有者帶來經濟收入,但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脫離基礎工具市場范圍。
3.杠桿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證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快速實現全額的交易,根本不用進行本金的實際轉移。除了以實物進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貨款之外,合約的結算方式通常采用補交現金差價。因此,交易雙方的信譽度成為了杠桿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
4.復雜性
金融工程師通常將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當作基本工具,通過對其進行指數化、證券化、組合、分解和剝離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并且具有獨特的風險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導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風險。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進行合約風險級別、金額、杠桿比率等參數設計,充分發揮保值避險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
1.保護公眾的信心
我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的建立基礎就是保護公眾的信心,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監管才能保證公眾的信息,一旦公眾對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體系就會面臨崩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的破產。因此,維護公眾信心才能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金融監管成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構成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金融權力的制衡
金融監管對金融權力具有很強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險、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調節和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因此會存在一些金融權力因素。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金融權力,強化對金融權力的監管,能夠有效的防止金融權力的濫用,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能夠制衡金融的權力,避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壟斷,使金融市場能夠穩定的發展。
3.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
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逐漸成為現代化市場經濟的核心。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政府的審批,才能獲得特許權,使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主要為了避免獲取特許權的金融機構濫用權力壟斷市場,保護相對不占優勢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衍生品的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
目前,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中,種類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很少有業務往來,監管部門通過分業監管模式進行金融機構的管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分業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適應金融機構的混業發展趨勢,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無法發揮出監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的監管原則,監管主體存在差異性等問題。除此之外,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還體現在監管體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衍生品的創新,部分金融機構采用業務審批的模式進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創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時,協調工作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分的審批才能通過,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優勢性,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監管依靠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法律法規不夠系統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進行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方式和方法,來源于金融監管的管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規定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導致的法律法規不具備科學性、系統性和嚴密性,與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相比而言,的管理規定對于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還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法律監管條例以及相關的細則。在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實踐過程中,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系統和完善,就會導致金融監管缺乏理論依據和操作依據,造成金融衍生品業務操作的隨意性,不僅不利于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還不利于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
3.金融的監管理念沒有重視監管的效率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帶來的金融風險。從目前的形勢上看,金融監管的主要指導思想是“限制競爭,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風險的手段為“控制業務資金的價格、范圍以及市場準入標準”,雖然確保了金融機構能夠穩定的運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導致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效率明顯下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造成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發展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內外的金融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競爭力不利于維持金融機構的長久發展。
4.金融監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傳統的金融監管重視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通常實施現場監管,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增多,金融市場的風險不可控性也在增長,依賴于傳統的監管方法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很難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以及正常運行。因此,金融監管需要創新監管的方式,使金融監管具備合規性、風險可控性,利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現代化的金融監管。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的監管手段應該適應金融網絡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5.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缺乏協調性的問題
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協調明顯有所欠缺,其中“三會”主要通過聯席會議進行相互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現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會議的時間間隔較長,沒有充分發揮協調的作用。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缺乏會議的主導者,對于問題的解決策略等問題,存在監管上的分歧,缺乏執行和相關的操作依據和理論依據,導致協調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另一方面,金融領域的企業債券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服務的管理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門等,并不屬于“三會”的監管范圍。因此,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否則難以解決實際的金融監管問題。
6.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強
根據國際監管的經驗能夠表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統性、科學性是維護金融機構穩定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監管效果不夠明顯,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機構行業的自我管理意識需要加強,結合官方的金融監管制度共同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無論是官方金融監管制度還是行業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7.金融監管相關的人才培養需要加強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相關人員的理論知識不足以承擔金融監管的嚴峻任務,缺乏對金融機構各項指標深層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監管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距離監管的目標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監管需求的綜合性創新人才非常匱乏,通常金融監管需要監管人員具備經濟、金融、英語、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以及技能,面對金融市場多變、復雜的環境,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性很大,具有綜合素質較高的監管人員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風險。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策略
1.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對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金融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的監管理念應該不斷的創新,做進一步的完善和調整。金融監管應該改變傳統的事后處置監管模式,將被動監管變為主動監管,做好金融的風險預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同時,金融監管應該符合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強化金融行業的自律性、強化政府監管的力度、強化社會的輿論監督效力,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管理理念,明確金融風險的控制思路,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與此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競爭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
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如果不夠完善,就會影響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發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通常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應該借鑒國內外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國情,制定出合理、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
3.完善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應該具備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定期進行隨機檢查,通過動、靜態相結合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的效率,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預防和化解金融的風險。首先,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點,改革金融機構的會計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產負債情況。結合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計算機先進技術,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信息輸送到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確保監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實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同步,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管理。
4.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飛速發展,尤其是當跨國銀行的進入,加快了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傳統的分業式管理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成為了發展的主要趨勢。金融監管的模式首先應該考慮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增加監管機構彼此之間的聯系,定期進行協商,指定某個金融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落實協調個機構之間的金融監管行為,組織成立聯席會議,統一監管的目標,逐步實施統一監管模式。隨著監管范圍的不斷擴大,監管部門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斷的完善和加強金融行業的自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職權的劃分情況如下表:
表 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劃分情況
5.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監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監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監管。依據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將金融機構發展成為金融風險的主體承擔者;其次,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治理結構,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使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的控制風險,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機構政府的外部監管無法替代內部管理的監管,因此金融監管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形成能夠強化金融的監管力度,穩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定發展,高素質的綜合型監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強化高素質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不斷加強金融監管者的金融知識結構的建立,培養專業監管人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能力。定期進行金融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專業人才掌握金融監管的最新經驗、理論和技術,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的變化。在培訓的基礎上,監管部門需要完善培訓的管理機制,組合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到先進的監管機構進行進修,使高素質的監管人員能夠具備先進的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英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建立科學的用人管理機制、激勵機制和考核機制,培養復合型的專業監管人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業創新的成果,發展的空間很大,對于國家的市場經濟同樣有促進作用。結合金融衍生產品的特征以及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性很強,政府對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投資教育,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成為了重要的任務,然而金融衍生的監管仍然面臨著各方面的挑戰。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法規、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且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才能從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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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權流轉;監管;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2)12-0207-03
1林權流轉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隨著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南方林權交易所、江南林權交易所、西南林權交易所、華東林權交易所等各地林業產權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我國林權流轉行為得到廣泛重視,林權流轉市場初步形成,雖然目前規模正在逐步擴大,但林權流轉市場還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市場機制不健全、流轉法律法規缺位、市場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對林權流轉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勢在必行。監管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林權流轉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林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林木生長周期長,投資風險大,其交易具有很多特殊性,在林權流轉制度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就會有一些受利益驅使的投機商趁機炒作林地,想方設法從農民那里以低廉的價格將林地使用權買進來,再設法以高價轉讓出去,賺取中間的價差,這種林地投機行為擾亂了林權流轉市場秩序,不利于林權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
(2)林權流轉市場交易形式多樣化,流轉環節多。整個交易過程涉及到很多參與者,包括林權流轉主體、林業主管部門、林權流轉中介機構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管理體制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資金流向不清,監管職能亟需強化。根據是否在林權交易所交易可以將林權流轉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的程序較復雜,需要林業主管部門和中介結構的共同介入,相關部門權力的行使是否得當,關系到農民能否在場內交易中維持其主體地位,影響了其流轉的積極性。
(3)林權流轉市場價格混亂,價格管理工作薄弱。我國林權流轉市價格機制還未建立,影響了林權交易的正常運行。林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在市場上基本找不到同質的替代品,每一塊林地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同的表現特征,林地價格受到太多因素的影響,導致難以形成統一的價格標準。在沒有可供參考的指導價格的前提下,有必要對亂壓價、亂收費的的行為進行監督,規范林權流轉市場價格的形成。
(4)林權流轉操作不規范,引起林權糾紛。一方面,雖然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規章制度和詳細規范的流程圖,但由于操作性不強,加上森林資源遍及面廣,林權流轉工作量大,有些地方的林業主管部門為圖方便,并未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流程圖也只是流于形式,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很多林農認為場內交易程序太復雜,而且小規模林地在林權交易中心難以形成購買意向,通常都是自行尋找受讓方或轉出意向方私下流轉。這種簡單的流轉形式,經常存在權屬不清、四至不明確等問題,容易引起林權糾紛。
因此,對林權流轉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勢在必行,這是保證林權流轉市場健康發展,實現林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保障農民流轉收益合理分配的需要。
2林權流轉市場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1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在林業立法領域存在很多問題,雖然已經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是林改后,林業產業發展迅猛,傳統單一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林業的發展要求,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目前國家對農村土地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里的農村土地雖然也包括林地,但其針對性不明確,基本上沒有涉及到林權流轉,利用管理耕地的理念來管理林地,沒有充分考慮林業的特殊性。
國家對林權有償流轉尚無相應法規,林權流轉監管更是無從談起,導致各地開展林權流轉無章可循,無據可依,國務院及林業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只是以鼓勵性為主,林業部門財務管理混亂,資金流向不清,林權流轉市場調節機制難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2.2監管主體缺位
由于法律的欠缺,林權流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林權流轉的參與主體包括政府主管的林業機關、集體組織、中介機構和農戶,其中中介機構又包括價格評估機構、金融機構、森林保險服務機構等。一方面,涉及的組織機構較多,誰是監管主體,監管權由誰來行使,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管角色沒有定位,易造成各部門推脫責任,監管主動性不強,甚至于各部門都不能有效行使監管權。另一方面,在我國,傳統的監管模式即工商行政監管,強制執行的命令模式居主導地位,因此提到林權流轉監管,大家都誤認為是政府部門和林業機構的事,與自己無關,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更沒有認識到監管的社會性問題。
3構建林權流轉監管制度的建議
3.1建立有效的林權流轉監管體系
監管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不是為了某一個群體的利益,而是從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出發,保證經濟活動有序發展。林權流轉程序復雜,環節多,必須建立多元化、多維度的監管體系。應該充分發揮參與主體的力量,利用各自的優勢分角色監管,實現協調發展。
3.1.1政府監管
產權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是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任務,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林權流轉市場是一個產權交易的市場,對這一市場進行監管,應該在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主導作用下進行,但又不得過度干預,在監管程度上要本著適度監管的原則。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林業法規,建立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在統籌林業大局的前提下,協調各利益相關者共同監督林權規范流轉。
林業主管部門在落實工作責任的過程中,應該自上而下,層層推進,在各鄉鎮設立服務站,成立稅費督查組、勾繪質檢組、材料審核組、明查暗訪組進行多層面的交叉督查指導,落實掛點監督。對流轉合同、權屬變更登記進行審查,嚴格杜絕代簽,減少林權糾紛;監督林權糾紛的處理是否得當,保障林區的穩定和發展。
對各地交易中心的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嚴格制止暗箱操作,控制腐敗;監督流轉程序的規范性,服務費收取的合理性。對林權價格評估部門的監管主要是價格評估的合理性,在目前并無可供參考的流轉價格標準情況下,應該加大科研投入,深入實地調研,盡快建立一套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以發揮價格在市場監管中的優勢。對流轉主體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流轉收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流轉后林地用途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林業的后續經營情況。
3.1.2中介機構監管
林權流轉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林權交易所、價格評估機構、森林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由于不直接參與利益分配,更能客觀判斷林權流轉的合規性。林權交易所對林權流轉的整個過程起到較強的引導作用,貫穿于林權交易的始終,是中介機構中監督作用最強、應該充分發揮事中監管的角色。
林權交易所是林業市場行情、林權交易信息,為林權流轉主體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并引導林權交易的林業綜合服務平臺。省級林權交易所要管理好區域內的交易會員單位,定期到各地進行調查審核,并做詳細的工作匯報,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利用公開、透明化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實現資源共享。林權交易所要規范各種競價流程,制定與市場相適應的管理辦法,對不同的流轉客體要合理引導其適用的交易方式,防止惡意串標、圍標等市場惡性競爭行為。
3.1.3社會監管
林業是全社會的林業,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監督管理。林權流轉社會監督的群體包括媒體、環保組織、流轉主體、山區農民等社會群體。社會監管的作用可以彌補政府、中介機構的缺陷,傳播正確的林權流轉監管理念。通過干預、揭發、檢舉等大眾化的方式,監督政府機構人員、林權交易所工作人員按規章辦事。
媒體可以對林權流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公眾媒介,傳播林權流轉法律知識,糾正錯誤的監管理念。環保組織要保證流轉后森林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威脅到生態環境,監督林木采伐權的使用,使林農在不突破總限額的情況下自主調節采伐量,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流轉主體在加強自律的同時,對流轉過程中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檢舉,維護其在林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山區農民要積極參加村民會議,珍惜投票權,對當地林業政策的貫徹情況予以監督,如惠林政策、稅費改革是否充分落實等。
3.2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監管法律法規
3.2.1完善流轉申報、登記及檔案管理制度
流轉申報制度要規定流轉申報所需要的材料證明,包括書面申請、林權證、受讓方的流轉目的以及流轉后林地的用途等,明確相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爭議的山林產權進行審核。
流轉合同的規范性是完善登記制度的前提,林業主管部門應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的流轉合同應該包括:流轉主體、流轉客體、流轉期限、流轉價款、林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完善登記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規定流轉登記備案必須由流轉主體面簽、鑒證。加強檔案管理,實行專人專機操作和林權檔案專人管理,并規定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對已進行變更、補辦和注銷的宗地申請材料及簽字蓋章的審核表等放到宗地檔案袋內,并逐一分鄉鎮登記,以便查詢。
3.2.2制定監管法律法規
目前,林權流轉尚無法規,各監管主體在實行林權流轉監管中沒有法律支持,嚴重影響了林權流轉市場化的進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實現林權規范化流轉的重要保證,是監管主體實行監管的依據。
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基礎法律,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適用于林地的部分,制定配套性的法律法規,如《林權流轉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制定《林權流轉法》過程中,要堅持把確保農民權益放在首位,以實現林權流轉對林地資源合理配置為價值取向,實施細則應對流轉程序、方式、違規處理、流轉的規范化文本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使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有章可循。將“林權流轉監管”作為一個章節寫入《林權流轉法》中,該章應該包括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等,從法律上賦權給林業主管部門、林權交易所、村民組織以及農民,通過法律法規的作用規范林權流轉行為,只有這樣林權流轉市場才能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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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只是懲罰違法者,對于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
其次,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證券法》未能規范國外證券法和實務中常見的我國外資股發行中已經涉及的概念和行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發行等。對已有的投資基金、國債回購等未加規定,對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必然會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及資產的證券化等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這部法律呈現出階段性的局限。
第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還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因為《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將導致若干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行為,雖然證券監管機構依法追究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應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