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57:2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文化的特征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法律英語 英語翻譯 文化差異 法系差異 心理思維差異
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基礎,用以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特點鮮明,在詞匯使用上莊重規范,書面語多,句法結構紛繁復雜,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動語態、綜合復雜句以及虛擬語氣等。法律英語目前已經成為法律與英語中的一門交叉學科,在社會上日益得到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本文主要對法律英語翻譯進行了總結分析,希望能夠對法律英語翻譯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
一、法律英語的特征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也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一種語種。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在詞匯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體的選擇上都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具體來說: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包括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為了清晰地表達句意,法律英語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詞短語來代替從句做定語、狀語或賓語),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語句法的這些特征是我們研究和對其進行翻譯時所必須深入考慮和分析的。
2.詞匯特征
詞匯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分為使用法律專門術語(法律英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個性化色彩的法律語言);拉丁語頻繁被使用(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拉丁語在英美法律實踐中頻繁被使用);相對詞義的詞語大量涌現;普通詞語被賦予法律含義,如Party在法律英語中被理解為“當事人”等。
3.文體特征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對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語翻譯
1.法律英語翻譯的一般原則
法律英語是一種應用性比較強的語言類型,法律英語翻譯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①詞語使用的莊嚴性。法律英語由于其直接鑒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對用詞的準確性要求相當高。這一點是在進行翻譯時必須牢記的。②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③精煉性原則。翻譯法律英語除了準確外,還應遵循精煉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精煉性原則要求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④術語一致性原則。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即使同一詞語多次重復,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后統一等。法律英語的這些翻譯原則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語翻譯是國家間進行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英語翻譯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觀物質世界存在的民族差異性的障礙,促進國家之間的法律交流。根據筆者多年的學習、觀察,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選擇內涵最接近的法律詞匯進行翻譯。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間,有些詞的含義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在這兩種文化之間會存在內涵最為接近的詞匯,這時可以采用而不會導致太大的誤讀。②創造新的法律詞匯。很多的情況之下,譯者們在面臨一種文化中有而另一種文化中無的事物時,會采用音譯的辦法,翻譯法律英語時也需要進行一種創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羅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譯成“法人”,“due procedure”譯成“正當程序”等都是一種建設性的創新。③必要的解釋。由于中西方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異,法律英語中有許多的詞匯如果直接翻譯,就會使它的意義非常不明確,此時,在忠實原文內涵的基礎上做一些人為的增減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語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譯方法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1.語言文化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結構、遣詞習慣及句法層面上相去甚遠。英語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漢語句子則重意合,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從而不利于表達。語言文化背景的差異已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和重視。
2.包括法系在內的法律文化差異
王佐良先生認為:“翻譯工作者處理的是個別之詞,面對的卻是兩大文化。”法律英語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的對譯,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語涉獵范圍甚廣,包括各部門法以及諸多法律邊緣學科,故從事法律英語翻譯的人士須熟悉中英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文化底蘊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識的了解,稍有不慎就會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錯誤。法律文化的差異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3.思維方式差異
中西方由于語言文化習慣、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邏輯思維方式上同樣存在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一方面將影響到其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其理解、翻譯語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說,思維方式的差異同樣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語是法律與英語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非常強的學科。法律英語翻譯之難就在于翻譯的過程要實現法律與英語的雙重要求。區別于其他的英語翻譯,法律英語由于其準確性要求高,法律知識面要求廣,因而法律英語對翻譯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這既對他們是一個挑戰也是一次機遇。希望本文對法律英語翻譯的有關知識點的總結和梳理能夠對我們認識和把握法律英語翻譯,并進而提高法律英語的翻譯質量和水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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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傳統法律文化在清末變法之際,制度層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實質卻仍在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對傳統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釋法律實施的實然和應然的沖突,有利于深刻把握當今法治社會建設實踐。文章從禮法關系變化、法與和諧、息訟、德禮、人情的關系等角度考察、探析傳統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廣狹義之分,最廣義指人類的一切活動及其結果,包括物態的、制度層面的、行為層次以及心態思想層面,而狹義的則僅指心態思想層面。物態層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國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創造的各種器物,物化的知識力量”。制度層面的文化是“各種規范體系”,隨著清末變法、西學東進的熱潮而消逝。但行為文化方面,“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卻隨處可見,如農村結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家產繼承中的出嫁女幾無份額,拒訟,被譽為東方司法獨創的調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為什么是五種而不是更多,甚至 “和諧社會”的提倡,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當然古今對和諧的理解有質的區別)。
但清末至今,眾人對古代法律文化卻大多持批駁的態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標準的社會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學家熱衷于探討中國法學何去何從,選擇本土化還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鑒今。
一、中國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較中產生的,如果沒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會有東方文化,中國法律文化的對稱。“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種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為文化整體下的子系統,從最狹義的定義看,是指一系列行為、風俗中所含的穩定的觀念、心態。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學界主流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與法律相關的行為方式組成的復合體[2];作為人類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內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設施以及人們的行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則上引導或制約它們發展的一般觀念及價值系統[3];法律文化既是一種用文化的眼光認識法律的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種具有實體內容和對象化的文化結構,并且這兩個方面是互相聯系著的[4]。
以上幾種觀點各具獨特的視角,但都體現了以下幾點:一是學科視角的轉變,從文化學到法學。二是研究對象的具體變化。三是研究活動性質的變化,由純對象之爭到方法之爭。
二、禮與法的關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與“禮”這一概念的復雜關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應從法與禮關系的發展來研究法律文化。
(一)禮的起源及含義
中國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禮,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觀念就是“德主刑輔”、“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但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確切地說,由漢武帝尊儒術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議》,發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源頭在周公制禮,周公歷經多次制周禮,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統。
禮一開始就有義和制的區分,前者指精神層面的親親、尊尊(后來發展為忠孝節義),后者指“五禮(吉、嘉、賓、軍、兇)”或“六禮”。此時的“禮”就是現在的“法”,因為其滿足“法”的三大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法的產生和壯大是歷史的必然。儒家重視禮義,法家重制度建設,各有側重,而儒法在漢代的合流,根源在于兩者起源的同一,是歷史發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簡單的反復。
(二)禮與法關系
傳統意義上的法不等同于現今意義上的法,僅指制度規范層面,而不當然包含法的學理學說,這一觀點嚴復有明確的表述。中國有禮刑之分,以謂禮防未然,刑懲已失。而西人則謂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國必從者通謂法典”,并進而指出西方法對應古代中國的不僅是刑律,更有理、禮、法、制之意,簡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規范又有學理學說之意,現代法理學對法的研究就是這樣,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規范,法(確切說是律)的價值剝離為“禮(義)”,禮是中國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標。
三、中國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對和諧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諧指的是一種樸素的自然主義精神,既包括對自然也包括對人。“皇天無親,唯德是輔”,“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就是打亂了整個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這種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在法律上表現為:一是對生態的保護,如秦律中對違天時狩獵的處罰;二是始于漢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斷獄》“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違時行刑,被視為逆天之道,會受到刑事處罰,因為刑殺是剝奪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養,秋清以殺,冬寒以藏”,所以刑殺當在秋冬以與時令相符。三是無訟觀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雖說在任何一種社會形態下,多訟都不是社會的追求,訟作為對和諧、秩序的破壞從來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國似乎更有特點,無訟成為一種形式化的標準。
(二)對道德和禮的追求
這里的禮既有禮制也有禮義。從歷史的發展看,法(刑)的產生即是維護禮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張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中表述,漢武帝至東漢末年,“引經決獄”和研究律學,從解釋法律這種側面迂回實現維護禮治。但此時引經決獄本身即表明禮和法還是分立的。西漢宣帝“親親首匿”入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引經入法”,借立法之機把“八議”(曹魏新律)、“準五服以治罪”(晉律)、“官當”(北魏律)、“重罪十條”(北齊律)入法,禮的內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確認。隋唐承舊制,把禮奉為最高的價值評價標準,凡禮之所認可的就是法所贊同,反之,禮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禮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也”(后漢書·陳寵傳),達到了“唐律一準乎禮”。
(三)法的工具性價值的突顯
中國法在產生時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義的因素,《說文解字》中“??,刑也,平之如水,?D,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就有公平判斷之意。但這種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體系,即人倫道德,經統治者整理后的禮(周公制禮),法的價值就在于禮的實現,法本身沒有產生自己的完整內核,雖然也有公平正義的追求,但公正的標準在于禮,而不是法。簡言之,法在維護“禮”的實現的工具性價值得以充分體現的同時,不自覺地喪失了自身的價值。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禮法之爭”(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和民國時“立憲與共和之爭”都有體現,禮的過分強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進化。
(四)重人情輕“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個法指的是法的價值,是判斷法的標準,第二個法指的是具體的條文,即法條是維護人情的工具,必要時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當法與情沖突時,不能輕易破法容情,而須等到法律的修、改、廢的原則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西方也有宗教規范等與法的權威對抗,猶如禮義與法的對抗,但法的公平正義理念占據了上風。而在中國爭取權威的斗爭中,源遠流長的“人情文化”占據了上風,人情的強大壓滅了法的權威,即使有嚴格執法的個例,但卻不能得到民眾和統治者的認同,因為法本身的價值不是最終的評價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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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系定義;法系劃分;劃分標準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26-03
法系是比較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伴隨著比較法研究的興起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比較法的衍生物,但對其研究卻是最基本的、前提性的。要進行比較研究,對紛繁復雜的各國法進行有效且合理的劃分無疑是必要的,在這情況下研究作為法系的基石的概念和劃分標準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一、法系定義通說
法系作為一個基本概念,不但構成了比較法學的理論基礎,而且為比較法的研究指明了研究的路徑――對各國法進行識別歸類比較,這一點諸多學者在各自的論著中都有闡述,現今在學術界已經形成共識。但法系的概念并不確切,導致對法系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產生不利影響。下面列舉一例,試說明之。
法系的一般定義為:一般是指有若干國家和地區的,具有某種共性或者共同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征等因素的法律的總稱。首先,法系不是指一國的法律,而是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突破了地區的界限和國家的疆界。如:除大不列顛群島以外的歐洲大陸的國家所適用的法律,這一地區的法律統稱做大陸法系。其次,之所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可以劃歸一類,是由于從某一標準上說的,而且這種標準是多元的。最后,一個法系中的任何法律當然是屬于一定社會制度的法律,因為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主要是以不同的生產方式來劃分的。例如奴隸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資本主義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等。所以,確定這種共性和共同傳統的標準必須是統一的,否則就沒有了劃分的可能性和比較的可操作性。
上述概念是關于法系的不完全表述,遺漏了兩個重要方面:首先,上述概念沒有指出作為體現法系所固有的現實基礎和精神內涵――法律文化。其次,上述概念沒有指出同一法系當中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法的關系――“族系”。在吸收和批判上面兩個定義的前提下,較之以下定義較為妥帖、全面。
二、法系定義新探
即在若干國家和地區,人為地按照多元的劃分標準,根據法的某種共性將其識別與歸類,進而形成法律體系以體現特定法律文化(LegalCulture)的法的族系(或法族,LegalFamily)[1]。
分析上述法系的概念,首先,若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系不是指一國的法律,而是數國或數個地區的法劃分為同一法系,它突破了地區的界限和國家的疆界。“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系必須有一種比較的視野”。[2]因此,用比較的方法去研究法系,才能洞見法的異同,從而進行法系的準確劃分。其次,法系產生的人為性特征。法系并非天然的存在物,而應當遵循比較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則,研究者人為地根據其主觀意圖,將世界諸法律進行識別和歸類而形成的帶有某些共性的法的族系。所以,自法系理論誕生以來就帶著鮮明的主觀色彩,隨著研究者的比較視角的不斷轉換而不斷變化。從這一角度可以推導出比較研究的目的論基礎――服務于比較研究。再次,多元劃分標準。之所以奉行多元劃分標準,是因為:首先,單一的劃分標準,不能客觀的反映所有法律的共性,更不能悉數囊括世界上紛繁復雜、形形的法律形態。其次,運用單一的劃分標準,法系的分類必然會流于片面,從而使得劃分趨于偏執和異端,甚至將一些無關緊要的標準考慮到劃分法系的領域內,諸如人種和語言這樣的標準。所以,達維德在《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一書中最先提出劃分法系的多元化標準。第四,體現特定的法律文化。特定的法系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而且必然以此作為繼續生存的土壤。比如英美法系,其鮮明的特征是判例法,由此就產生了一系列體現這一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觀念,譬如判例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大陸法系的訴訟中心主義、注重實體法的觀念等。這些制度和觀念的形成無疑是植根于不同歷史文化傳統土壤之中的。比如:遵循先例、思維的保守性和變革緩慢性、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立法的情境思維。正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才將不同國家、地域的法律根本的區別開來。所以,將法律文化引入法系的概念之中很有必要。第五,法的族系。英文LegalFamily,既然是宗族或者族系,就必然存在繼受和移植關系,也勢必產生母法系和子法系,因此,將母法和子法劃分為同一法系來比較研究,就存在合理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這正是將子法納入比較法研究對象的理論前提。
在對事物進行下定義的過程中,確切地反映著人們對此事物認知的深度和精度。對一事物認知越深刻,定義就越準確,就越能反映事物的本質,最終才能科學地指導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對法系的定義亦如是,將其定義納入法律文化這一宏觀的體系之中進行研究,無疑是洞悉了影響各國法律之異同的內在緣由。基于對此問題的本質認識,得出的法系的定義才是科學的,從而實現了法系定義對法系劃分的宏觀指導和原則性掌控。
三、法系的再劃分
(一)法系劃分的基本原則
法系的劃分絕不能漫無邊際、到處游離,必須遵照一定的劃分原則或準則,以此來框定劃分的適當范圍(不能太大亦不能太小),并體現劃分的主觀意圖――便利于比較研究。劃分法系的基本原則包括:比較原則、劃分標準多元化原則和比較研究便利原則等。
1、比較原則。劃分法系的前提是對我們所要劃分的法進行有效且合理地比較,只有通過比較才能在頭腦中粗略地形成最初的法系劃分雛形,所以比較的原則或方法在最初的劃分工作中顯得格外突出。“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系必須有一種比較的視野”。
2、劃分標準多元化原則。在劃分法系時不能片面地追求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的統一性和單一性,因為這種思維和方法并不能真正反映法系的形態,從而掩蓋了法的真正差異,最終必將造成法系邊界的模糊。只有擎著比較研究的最終目的這一大纛,用多元的劃分標準去界分不同的法才可以得出合乎理論和實踐的結論。
3、比較研究便利原則。自法系理論誕生之初,其目的是為了便于法的比較研究,故不同學者根據其主觀意圖,人為地將世界上的法進行劃分。因此,現今諸學者根據自己的標準提出了形形劃分方法,各持己見爭論不休。筆者認為,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劃分法系的目的性要求,那就是法系的劃分要服務于比較研究,并且以此作為法系劃分的基本原則。比如,劃分法系如若太過瑣碎,那么比較的工作量必然會很大,而且難度也會隨著比較項的數目的增多而遞增,導致在比較理論研究實踐中難以執行,且研究結論也沒有太大意義;若劃分法系太過籠統,就很難看到法的各自特質,導致彼此的差異淹沒于粗略劃分體系的瀚海中,很難為人們所認識和發掘,所以由此產生的結論難免會流于片面或以面蓋全,從而失去其劃分的科學性。綜上所述,劃分法系必須要遵守比較研究便利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引下的比較研究結論才是科學的、合理的且是為人們所普遍信服的。
(二)劃分標準的決定性因素和影響性因素
將法系的劃分標準分為決定性因素和影響性因素,或稱之為:主要因素、非主要因素。決定性因素,顧名思義是指明顯區別于其他法系的固有特征,很少會隨著時間的變遷而發生質的改變,即使改變也只存在量的不同,而不存在質的差異,所以此特征直到現在仍然是很顯著的區別標準,所以筆者稱之為決定性要素。影響性因素,是指隨著時間的流逝或者重大的社會改革或革命而發生改變,但不是根本性的區別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趨同于別的法系,并不能決定其歸宿。比如,意識形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并不能說我國的法屬于社會主義法系,因為,我國的法蘊含著大陸法系的諸多因子,而且隨著對各國法的學習和借鑒,以后會更加接近大陸法系,還有可能存在判例法的成分而接近英美法系,顯然按照社會意識形態劃分法系的做法是欠妥的。
1.法系劃分標準的決定性因素
(1)法律秩序在歷史上的來源與發展。“可以說發源乃是重要的樣式構成個要素的最好證明。”[3]但是,這個標準必須事先預設存在某一法的“家族”,并安排好這一家族中的“母法”之國或者“母法秩序”,然后根據歷史性的、關聯性的因素初選出“子國”之國或者“子國秩序”。這從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法律優越論”的論斷。當然,從法律科學性的層面而言,客觀上存在著優劣之分,但是就法律民族而言,這種標準尚存在商榷之處,在此我仍然將其作為劃分法系的依據之一,是因為研究法系的形成與演化有利于縱向認識和比較法律。在移植和繼受別國法的同時勢必會有意無意的移植和繼受他國的法律文化。所以,在移植別國法的合理素材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滋生此種法律的文化土壤,如若看不到這一層次,移植過來的法一定會“水土不服”,而不符合我國自身的法律實踐,最終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2)別具一格的法律制度[4]。例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院制度。這些獨特的法律制度無不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藉上述英美法系舉例,其認為唯有傳統是優于理性的,而理性卻是一種危險的觀念,所以這種法律基礎思想或者法律文化直接地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取向,尊重傳統習慣便在判例法制度中得以充分的體現。
(3)基于的一定哲學基礎和思想方法。在傳統中國“陽儒陰法、道家調和、眾說混雜”的治國理念的指導下,逐漸形成了強調人治主義、義務本位、集體主義、追求秩序與和諧的價值取向的國家本位主義;而西方則秉持著古希臘哲學和圣經哲學,形成權利本位的觀念,從而形成崇尚個體自由、正義和民主的個人本位主義。這些產生于各自民族文化的思想觀念必定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以此形成一定的法律觀念。在法的制定和法的運行過程中也會凸顯出這些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形成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此外,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思想方法,比如羅馬法系“傾向于法律規范的抽象化”的“體系性思維”,[5]所以德國和法國的法律也具有此特征。英美法系的法律則不同,“用梅蘭特的話說就是理論上的先驗理論,從而沒有抽象的規范。”[6]這些對法律的截然不同的看法(或者法律文化)最終形成了兩種截然對立的法系分野。
(4)法律文化。由此可以看出,基于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形成的法律文化作為區分法系不可或缺的識別地位,筆者遂將上述三點區別標準統一于法律文化這一大纛之下。所以,將法律文化作為法系劃分的決定性因素是有其合理性的。
2.法系劃分標準的影響性因素
(1)意識形態。意識形態這個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直到現在有很多學者仍對其進行不斷的探討,但是很少取得一致性意見,據說對意識形態的定義有700多個[7],這樣就給法和意識形態的關系研究帶來困難,而在現實生活中,意識形態對法的影響確實存在著,因為它直接體現該國或該地區的政治或社會價值取向。基于政治法律關系的二元論學說,法律的發展具有脫離政治而形成其獨有的發展進路,加之由于意識形態的模糊性,在劃分法系之時必定會掩蓋世界諸法律所具備的某些共性。因此,意識形態對法系的劃分而言只能是影響性因素,而并非決定性因素。
(2)民族差異[8]。特定的民族精神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特質,一個追求自由、平等和個體利益且注重實用價值的民族,其民商法一定是發達的;英國人的保守性格或許促成了判例法制度的形成;中華民族卻截然不同,她過分依賴與尊重群體,從而缺乏個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長此以往便形成了國家、集體本位的思想,并且有著強烈的宗法思想觀念,所以,立法和司法必定會本著國家和集體本位去考慮,凸顯出了義務本位的特質。此外,在治理國家的理念中注重禮治,便有了社會心理基礎。隨著法律的移植,民族因素的影響可能趨于減弱,進而消失,但就目前情勢而言,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的影響作用,而絕非決定性的。
除上述四個決定性因素和二個因素之外還有:文明程度[9]、法律技術等劃分方法,筆者認為都存在缺陷,而且有歧視他國之嫌。基于上述劃分標準的分析闡述,筆者將法系劃分如下。
(三)法系劃分
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東亞、南亞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
上述即是通過多元的劃分標準、充分考量比較研究的便利性原則和劃分標準之人為性、目的性要素所做出的各國法的識別與歸類,筆者認為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總之,重新界定法系定義從而廓清法系劃分,最終目的在于對各國、各地區的法進行更確切的比較研究,可以說這正是劃分法系的目的論基礎,不然,各國學者會對此問題糾纏不清、莫衷一是,只能是徒勞無功、浪費人力,最終不利于比較法學理論體系的建立。隨著全球化趨勢的發展,法系必然會有新的定義和新的劃分標準出現,但“法律文化”作為重構法系定義和劃分法系標準之決定性因素,其基礎性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作者單位:寧夏大學政法學院
作者簡介:辛一科(1988―),男,烏蘭察布市人,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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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onstantinesco,supranote8,t.3,p.302etseq.
【關鍵字】藏族傳統法律文化蒙族傳統法律文化價值重塑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的溯源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蒙古族民族法的起源,要追溯到有關圖騰傳說的時代。在中外史料中,蒙古族的起源多為非人格化的動物,如“狼”、“鹿”。自然崇拜與圖騰崇拜一樣,是原始人類最初的一種信仰。而“長生天”是蒙古人“自然崇拜”觀的核心內容。基于這種客觀唯心主義的認識哲學,他們對大自然“逆來順受”、頂禮膜拜。當適應新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時,民族的文化變化很快。①
藏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主要源于有關動植物圖騰和自然現象的神話傳說,以及對生態環境的敬畏、崇拜、禁忌和保護生物物種的生產生活常識。在青藏高原,藏族遠古祖先的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類法”現象,包括生活禁忌和對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盡管在今天,生活禁忌很難納入國家法的范疇,但在法人類學家的視野里,禁忌恰恰是民間法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禁忌是藏族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之一。除此之外,儀式制裁也成為高原遠古人民的一種懲戒措施。②
蒙藏兩族的習慣法及民間法。蒙古人有許多世代相傳的“約孫”。作為蒙古社會古老的習慣,“約孫”是蒙古人調整社會關系的準則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它們曾是蒙古大汗立法的參照依據,是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其中,一部分“約孫”隨著國家的出現和汗權的加強被納入到蒙古成文法序列;一些“約孫”則隨時代延續下來,雖然沒有演變為具體的法律條文,但它們仍有一定的社會調節功能,在社會意識形態領域處于和蒙古法律(扎撒條文)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會真正的“習慣法”。而在藏族傳統法律中,習慣法貫穿其中。赤松德贊時期制定的“公民守則”,內容涉及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相當于習慣法。即使在今天,在國家法無規定或規定不到位的領域,民間通行的習慣法仍舊是最主要的社會規范。在法律制度不發達的古代社會更是如此。吐蕃王朝的習慣法,主要集中于民事生活領域,尤其在物權、財物的轉移規則、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基本上都以沿襲傳統做法為主。從形態和傳承方式上看,原始法較具習俗性特征而不能明確其規范內容。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在歷史發展中的關系
藏傳佛教對兩者法律文化的滲透。涼州曾是佛教文化東傳的重要驛站,也是蒙藏關系發展的重要會談地點。公元1206年,蒙古首領鐵木真稱成吉思汗后,藏傳佛教和蒙古文化有了接觸。涼州會晤時薩班在給衛藏統治者的公開信中說到:“大施主對我言:今我用世法來治理世界,汝用佛法來護持世界。”《蒙古源流》、《十善福白史》等書也把“經教之律”和“皇權之法”相提并論,把前者說成“牢不可解”,把后者說成“堅不可摧”,足見佛教之影響。③而藏族傳統習慣法的所有規范大都是圍繞藏傳佛教而設定,其體系的根本哲學價值觀皆建立在緣起因果業論為根、菩提心行為果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其中緣起性空見宣說了世間萬物的真實規律,為藏傳佛教哲學觀的建立提供了現實基礎。藏傳佛教倫理的具體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刑事習慣法法規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據。到了近代,如《果洛舊制中的部落法規》,④不僅在開篇就提到吐蕃贊普以“十善法”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內部法”中有稱為“四法”的斷訟之準。此外,蒙藏民族在對原始宗教薩滿教和苯教的傳承和發展過程中,意識形態領域不斷相互影響,相互吸收,相互整合,兩者的英雄史詩、文學藝術、建筑、醫學等都留下了藏傳佛教文化的烙印,這對蒙藏兩個民族共同建設文化和倫理道德,充分發揮教規與習慣法的功能,將天人合一的樸素世界觀發展到相對理性的主觀能動性,尤其是在保護環境和民族團結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兩種法律文化的沖突與協調。從總體上說,藏族法典以吐蕃時期的立法宗旨和法律體系為基礎,結合藏區實際,參照蒙古律例構成基本框架,是藏族習慣法律與蒙古法律規范相互影響的產物。這主要體現在蒙古和藏族聚居區,如青海海西、河南、甘南等地。在《衛拉特法典》等法典中刑罰以科罰牲畜為主,極少使用實刑。在婦女權益方面,藏族婦女的社會地位較為低下,夫權社會的特征比較明顯,而蒙古均對婦女、孕婦,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在審判方面,藏族佛教徒等神職人員共同參與有關案件的審理,并采用吃咒、盟誓等神判形式,而蒙古廢除薩滿信仰等崇拜,在案件審理中很少有神職人員參與。藏族法典隨社會發展不斷完善,漸趨成熟。如《十三法典》以《十六法典》為藍本,刪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條,即“英雄猛虎律”、“懦夫狐貍律”和“異族邊區律”,沒有吐蕃政權時期顯示武力擴張的特征,但又增加了處理地界糾紛的內容。蒙藏法典都是各地方政權對佚失在民間的法律條文進行還原與概括的成果。⑤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現代社會功能的重構
在對本土資源傳承與超越的同時致力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中國的法治實現與否,關鍵不在于表層的硬件,而是依賴于國民的自然習性和法觀念。對于法律文化的構建來說,我們可開發利用的本土資源是比較豐富的。蒙藏地區的習慣法有著很強的地域色彩,其內容往往超過正式法律的規定范圍,對于民族聚居地區的社會構造及運轉仍發揮著作用。了解上述民間習慣對于國家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法治的實現不僅靠法學家們制定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反映普通人的生活,加強與社會大眾的互動,要站在平民化的立場上去立法、司法,制定出更適宜于中國人特性的法律。認識不到這一點,無論做多少普法教育,法律也僅僅是脫離人們生活的、脫離鄉土人情的、浮于表面的形式化的法律知識而已。⑥
強化民族法學研究和法制教育以提高蒙藏公民的法律素質。在民族地區,既要堅持國家統一施行的法學常識教育,又要兼顧民族地區的特殊性,要求公民既要繼承發揚傳統又要與時俱進地堅持法制統一,具備自律和他律兩種屬性的法律知識結構。要進一步加強對藏族習慣法的理論研究,重視民族法學人才的培養,為藏區的穩定發展和法制建設提供智力支持。要描述和研究以村落為載體的蒙藏族農牧民權利。除了享有農牧民自治權和民族區域自治權,其社會秩序的和諧運轉還需要提供國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給,形成禁忌、習慣法、村規民約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的法俗文化,建立起國家法和民間法相互補充的蒙藏區村落社會的法治秩序;要從法盲的誤區走出來享受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使蒙藏族農牧民在接觸傳統文化的權利之外,還能自由選擇接受其他現代文化,并擁有開發、利用和保護本民族文化的權利。⑦在少數民族地區執行政策和適用法律上,要注意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對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中發生的案件,要作具體分析。
在文化多元性中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形式。在法制建設的進程中,我們要特別尊重和保護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法律文化。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價值,要在遵守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允許在民族地區適用其特有的法典或習慣,以利于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外在形式,民族地區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把散亂的民族民間習慣和法律性質的條例、規則加以整理匯編,使其更具規范性和可考性,讓蒙藏民族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效用。
從蒙古法典與藏族習慣法的傳統文化特征來看,在藏族古代傳統法律文化受到蒙古法律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同時,蒙古法律也同樣受到以藏傳佛教為主體的藏族習慣法律文化的影響。事實是上,在蒙藏法律文化發展過程中,協調好國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的關系,對外適應,對內整合,自主管理民族事務,有利于各民族的穩定團結與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本文為西南民族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2011度第二批“優秀學生培養工程”項目部分成果)
注釋
①H. Matsumoto, T. Miyazaki, N. Ishida, K.Katayama:Mongoloid populations from the viewpoints of Gmpatterns,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Volume27, No.3,271-282.
②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與成長――藏族法制史的法人類學探索”,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③嘎爾迪:《蒙古專題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30頁。
④張濟民:《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資料集》,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31頁
⑤恰貝?次旦平措:《歷代法規選編》(藏文版),拉薩:人民出版社,1989年;周潤年譯注,索郎班覺校:《古代法典選編》,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4年。
【關鍵詞】中國;西方;法律文化
一、文化與法律文化
(一)什么是文化
從狹義上說,文化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或社會的觀念形態。它包括社會意識和思想體系等等。從廣義上說,文化是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還有一種是中義的文化觀。它是指人類在長期的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
我比較認同中義的文化觀,并把它作為闡述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基礎。因為由于我們研究的是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研究的對象主要是法律現象,法律現象則主要表現為法律意識形態和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等等,而且法律文化的構成內容與中義的文化觀的構成內容相吻合。
(二)什么是法律文化
關于法律文化的界定學術界各持所據、分歧極大。歸納起來,以下幾種最具代表性:
第一種觀點:從三個層面界定法律文化。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和這個價值基礎被社會化的運行狀態。其次,法律文化作為客觀存在物,表現為法律實踐活動所取得的成果。最后,法律文化作為一種主觀的觀念形態。第二種觀點:從方法論角度解釋法律文化。此說認為,法律文化首先應該是一種研究立場的方法。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文化是社會群體中存在的較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
綜上,對于法律文化的定義是,法律文化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意識形態、社會規范、制度和社會心理中涉及法的那一部分形成的一個統一的體系。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及其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
(一)人治精神與法治精神
人治精神是中國傳統法的根本精神。人治精神是指法在本質上所體現的是擁有極權的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意志,從而在政治上構成一種專制的治理模式。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人治精神,而西方產生的是法治精神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西方是以商品經濟為主,而傳統的中國是以農耕經濟。商品經濟是法治的物質基礎,商品經濟社會,每個人要想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必須有規則來進行規制,并且要求體現公平正義。而人都是自私的,所以法律成為必要的選擇。商品經濟形態所需要并決定的法律規則,商品經濟孕育的社會契約觀念、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平等和自由觀念等,是法治的社會文化基礎。以商品經濟關系為內容的民法是法治的法律基礎,民法中的人權、所有權和平等權是近現代公民權利的原型,民法充分體現了法治的價值,民法傳統中的權利神圣和契約自由精神,是和法治的文化源泉。
(二)倫理化與宗教化
倫理化實質上就是禮教化,一堆禮教的精神和原則貫徹到法律中并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進而外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就是實現了法律的倫理化。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因為,作為西方法律文化的源頭的古希臘,其早期的法律和宗教沒有多大區別。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是由于禮教對我國傳統法律的影響,而且是由于在國家產生的早期,我國國家的產生是隨著部族之間的征戰而逐漸成長起來的,這個過程是它不斷地對同一血緣的認定,對異族的否定的過程,血緣是區分的標志。這使得部族內部的血緣關系結合更加的緊密,在部族內部選出統治者,下屬既是臣子又是親屬,從而國家充滿了倫理性。而西方國家的建立是通過氏族之間的戰爭,西方國家的戰爭使血緣關系越來越疏遠,這和中國是相反的,自然倫理關系就不可能受到重視,相反的宗教成為了法律文化的特點。
(三)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
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前者以“義務本位”為其特征,后者則以“權利本位”為其特征。
造成中西差異的原因在于,我國形成公法文化的主要原因就是傳統中國國家權力和國家觀念的發達。我國是君主專制的國家,君主是最高統治者,為了有利于國家的統治,必須要刑法來加以懲罰,自然公法就比較強盛。而在西方國家,早期通過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斗爭成長起來的,斗爭圍繞著“權利”。“法”變具有了平等性與民主性,慢慢轉化為個人本位,個人本位實質就是一種私法文化。
四、結語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時期法律的集合,是非常值得我們重視和學習的。在構建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要做的就是,在充分了解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吸收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并且結合西方的法律文化,真正的構建出適合我國發展的一整套體系,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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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論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淵源,發展過程,以及其所體現的時代價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論的價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求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價值,推進當今司法建設。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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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商務英語 文體特征 翻譯標準
1.前言
商務英語(Business English)是英語的一種社會功能變體,是英語在商務場合的應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增強,國際商務活動日益頻繁,商務信函作為進出口業務進展情況的專業性書面記錄,在國際商務活動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從法律上講,商務信函是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和解決爭端的法律依據。因此商務英語信函從文件角度特別強調準確性和規范性,其翻譯也同樣強調準確性和規范性。本文對商務英語的文體特征和翻譯標準進行了分析。
2.商務英語的文體特征
商務英語是英語語言體系中的一個分支,是為國際商務活動服務的專門用途英語,它基于英語的基本語法、句法結構和詞匯,但又具有獨特的語言現象和表現內容。主要文體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專業性
商務英語的詞匯具有明顯的專業特征。商務英語語境決定或制約著部分詞匯具有特殊的商務語義。譯者應充分認識到商務詞匯對語境的依賴性,不要將其混同于一般詞匯。普通英語中balance和quote的含義分別為“平衡”和“引用”,但在商務語境中,它們卻有著特殊的含義。例如:We strongly demand immediate full or partial payment with a statement of when you will pay the balance.(我們強烈要求你們馬上全部付款或者部分付款,但要說明何時將余款付清。);Their prices are always quoted in dollars.(他們的價格總是以美元報價。)
2.2簡潔性
簡潔性是商務英語的另一個文體特征,從其格式用語的使用即可見一斑,其格式有“if+形容詞(或過去分詞)”或“as+過去分詞”,如:if available,if possible或as agreed,as required等。例如:I am sending a catalogue as required.(我將目錄按要求寄出。);The new car will be launched with a nationwide sales campaign if practicable.(如果可行的話,新型汽車將以開展全國范圍的銷售活動投放市場。)這種格式用語由于其簡潔的形式和其內隱的語言結構張力,使用起來比較靈活,例如,as agreed可以擴展為as it is(was,has been,had been)agreed,因此,可以用于不同時態的語言上下文中。
2.3實用性
商務英語屬于實用性英語,隨著應用的發展,其內涵已包容了與商務有關的所有領域,不再局限于“外貿函電”和“外貿英語”的狹窄范圍,發展成為了包括國際貿易、金融、營銷、管理、電子商務和跨文化交流等在內的完整的商務英語體系。商務英語是中國職員在外企里工作時使用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為重要的工具。受過商務英語特殊培訓的學員,因對企業的商務背景理解更為深入,交流更為有效自由,從而在外企中更能得到認可。
3.商務英語翻譯標準
3.1原文與譯文語義信息的對等
著名英國翻譯家彼特?紐馬克(Peter Newmark)在所著的《翻譯探索》中提出“語義翻譯”與“交際翻譯”標準。他指出,交際翻譯側重信息產生的效果,語義翻譯側重信息內容。語義信息是基礎,沒有語義信息就沒有風格信息或文化信息,因為風格信息和文化信息必須通過語言的基本含義表現出來。語言是信息的載體,語言若沒有傳遞信息,風格信息和文化信息就無從談起。語義信息包括表層語義信息和深層語義信息。表層語義信息指的是話語或語篇的字面意思,例如:If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pt by a party of a proposal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parties have not reached agreement on the choice of a sole arbitrator,the sole arbitrat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譯文:如果當事人一方收到按照第一款提出的建議后三十天內未能就遴選獨任仲裁達成協議,則應由當事人所約定的指定機關指定獨任仲裁員。法律語言所承載的信息就是文字表面所傳達的信息,不存在任何深層語義,不能有任何的引申。深層語義指的是表層語言所蘊涵的意思,這種意思要通過對上下文的理解揣測出來。要了解深層信息,譯者必須運用他在源語社會、歷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知識,去體會和挖掘原文所蘊涵的深層信息。例如:We have the edge you need to meet any financial challenge――The Principal Edge.Whatever path you take in life,you’ll face financial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along the way.With the 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you’ll have all the tool you need to handle them.Each of our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whether for business or individuals,has its own unique advantage built in.That’s the Principal Edge――Financial products that give you an edge.The 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以上廣告配有刀的圖片,若不仔細讀完廣告,會以為該廣告是有關刀具的,其實不然。廣告中最重要的詞是edge,該詞有“刀刃”的意思,另外還有“優勢”等意思。廣告設計者正是利用了edge的一詞多義,將the 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金融公司的服務項目the Principal Edge推出。另外,廣告中的principal一詞也有雙關意義。principal用在公司名稱中,翻譯成漢語用音譯,該詞基本意思有“主要的”、“資本”、“資金”,看到公司名稱為the 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讓英語讀者聯想到該財團資金雄厚,是眾多財團中的主力軍。翻譯時我們應區別對待,盡可能把原文的修辭手法在譯文中再現出來。
3.2原文與譯文風格信息的對等
筆者所指的“風格”,實際上是指不同的文體。風格信息是作為信息的傳遞載體――語言所傳遞的信息之一。風格信息的傳遞在翻譯中不可忽視。翻譯中若忽略了原文的風格信息,不僅會使譯文信息大量流失,而且使譯文顯得不得體。國際商務英語涉及到不同文體的語言形式,如公文、法律、廣告等。所以,翻譯者必須重視不同風格信息的傳遞。例如: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 except that where any of these Rules is in conflict with a provis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from which the parties cannot derogate,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譯文:本規則應管轄仲裁,但如本規則任何條款同適用于仲裁而為當事人各方所不能背離的法律規定相抵觸時,則該規定應優先適用。以上例子,原文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條款,漢語譯文也必須是漢語的法律語言,否則,譯文讀上去不像法律條款。如,“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若翻譯成“這些規則應管制仲裁……”聽上去讓人感到很不自然。另外,“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中的prevail一詞實在不好翻譯,若不熟悉法律語言,則很難找到確切的詞語。一般的詞典所給的釋義是“勝過”、“優勝”、“普遍”等,在此處顯然不合適。
3.3原文與譯文文化信息的對等
不同的地區、民族在文化上存在一些差異,商務英語翻譯者需要了解這些差異,以便通過恰當的方法達到文化上的對等。如:“雄雞牌鬧鐘”原來被譯為“Golden cock”Alarm Clock。漢語中有“雄雞報曉”的說法,以“雄雞”作鬧鐘的商標比喻鬧鐘會像雄雞一樣響亮地報時,同時“雄雞”在中國也是吉祥物。但是,cock一詞在英語中屬于忌諱語、下流話,正式英語中避用該詞。用cock一詞作產品商標必然損害商品的形象,也使國外消費者反感。Golden Cock這個商標在海外的窘境當時引起了中國出口商――天津進出口公司的重視。他們立即更換了商標譯名,把Golden Cock改為Golden Rooster(電影“金雞”獎也用Rooster這個詞),并在當時的《中國日報》上登出啟示。總之,由于中國和英語民族有著不同的歷史背景、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等,只有在商務英語翻譯中準確地找到這種差異,才能在翻譯時做到文化信息對等。
翻譯是人為實現兩種語言間的信息傳遞,損失不可避免。以上三個方面都強調對等,但這里的對等是一種相對的概念。原文與譯文靈活對等的中心是不能拘泥于形式的,對等不是詞語的同一。在保證原文的信息量最大限度地傳遞到譯文中的前提下,譯者可以靈活運用譯入語,達到語義信息、風格信息和文體信息的最大程度對等。
4.結語
綜上所述,商務英語作為一門特殊的專門用途英語,有其明顯的語言特點。只有把握住其特點,了解了國際國內經濟貿易信息,將翻譯方法與商務知識有機地緊密聯系在一起,才能成功地進行商務溝通。只有掌握了商務英語翻譯的方法,才能準確地翻譯好商務英語詞匯,不會造成錯譯、誤譯,從而達到翻譯的最佳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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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曾經盛極一時,影響深遠,囿于其產生于專制主義制度之中、法律與道德的結合等原因不適應現今社會的發展,因而被世人所摒棄。但其相對于當時的社會是進步的,它也是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我們要對其進行客觀分析以取其精華。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對中國人的影響無處不在,在潛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中國人的法律觀,決定了中國人的行為習慣。然而在這種種精巧的制度設計背后,必然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礎做支撐。
一、中國法律思想文化的特征
首先,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是多種法律思想學說競爭與融合的產物,即使是某一種學說在某一時期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其內部也涌動著分化對立的暗流。因此把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歸結于某種特定學說的支配影響,得出某種法律學說思想大一統的結論是需要認真推敲的。在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國傳統學術多元并立、相互滲透的特征。這在中國法律史中多有表現:法家得勢時在追求嚴刑峻法的同時,并未忽視對“禮”的尊崇,其對君主“勢”的強調中正包含著君臣等級高下已分,貴賤不可僭越的觀念,秦代之禮經孫叔通等人之手略加損益,為漢代以后禮制的源頭:董仲舒在鼓吹“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同時,卻用陰陽五行之說為“天人感應”制造理論依據:莊子雖主張清凈無為,卻還是在《外物篇》中承認“謀稽乎玄,知出乎爭”,與法家一樣認識到物竟相爭的現實。這些思想的碰撞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就像馬老師在《禮與法》當中提到的,中國法律制度的精髓是禮治,而禮治又有兩種法律思想路徑作為支撐:一條是儒家所重的“禮義”,強調親親尊尊,追求教化促人內省,從而正人之心:另一條是法家所推崇的“禮制”,主張以外在的風俗制度來規范約束常人之行。二者既相克又相生,今人常常只重一端而妄加評論,自然不能把握禮治之魂。與之相應,如古今文之爭、宋學與漢學之辯、理學與心學之分,旨趣不同,卻常常同出一脈,最終也殊途同歸。正所謂“萬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相悖”,這種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對中國法律制度構建的影響,需要人們細細品味。
其次,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指導思想,與第一點相對應,始終處于變革之中,以圖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同時中國法律思想文化是中國民族品格和民族心理的體現,是中國法律實踐的合理結果,反映了中國的國情,是中國文化這個完整的思想價值體系的一部分,是不能割裂開來進行孤立的分析研究的。這從“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律神秘主義思想向“鑄刑鼎”的成文法傳統轉變,從商鞅“變法為律”所體現的急功近利的法家傳統向強調“親親尊尊”的法律儒家化主張的轉變,從儒家傳統的“德主刑輔”、“先教后刑”等理念向“明刑弼教”思想的變化當中,都得到了映證。而中國傳統法制的解體,正由深受傳統法律思想浸潤的沈家本、張之洞等名儒推動(盡管他們也存在爭論),這都說明了中國法律思想文化的生命力和適應社會變革的能力,這是法制現代化潮流無法割斷的。如果今人不從中國法律思想的整個發展邏輯和所處的社會實際情況出發,片面抽象地割裂剪裁其內容,必然得出偏頗的結論。
最后,法律思想文化與法律制度緊密相連,卻又有相對獨立性和不同步性。法律制度反映了某一時期占優勢地位的法律思想,但這往往不能反映中國法律思想的全貌,也不能完全它的發展方向和趨勢。比如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即已走向成熟,卻在漢代中期為統治者所推崇,而法律的儒家化,直至《唐律疏議》才算最終完成。再比如,由于傳統社會中所謂“皇權不下縣”,正式的國法必須靠宗族的家法做補充,而兩者之間并不完全一致。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民間的法文化(也就是某些學者所說的“民間法”)與官方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存在矛盾比如民間佛道思想的盛行是不會在官方法制中的得到充分反映的。然而這并不意味佛道思想無足輕重,其境遇對人們的要求正是“禮失,求諸野”。總之,對法律思想文化的自足性和獨立性的特點不容忽視。
二、中國法律思想文化的本質.
如上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思想體現多元并立的特征,但異中有同,在學術紛爭的表象有共同的本質,現擇其要點略論:
第一,禮治傳統淵遠流長,強調禮法結合,一準乎禮。“禮”既指具體的禮儀形式,更是抽象的精神原則。所謂“一準乎禮”,據有關學者研究,就是指的是:以“禮”作為法的正當性基礎;以“禮”作為法的原則和精神,凡與之相悖的法無效:當法無具體規定,法官可以以“禮”對案件作出裁判。這體現在中國的傳統法文化并不僅僅注重刑罰,更強調對人的善性的弘揚,比如旌表制度等受到西方啟蒙思想家贊揚的良法美制,頗具仁愛精神。在這種指導思想的背后,反映的是對人的信任和尊重,體現了對正義等美好價值的合理追求。
第二,以宗法家族主義為基礎,構建以義務為本位的倫理法體系。在自給自足的傳統自然經濟條件下,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法制度,有效地將家庭與國家聯系起來,強調家長和國家的權威,有利于建立成熟的慈父般的“家長官僚制”,以實現中華文明的維持和穩定發展。這種倫理法所體現的“義務本位”包含了兩方面的含義:在區分貴賤高低等級的前提下,一方面強調下人對尊長的服從,另一方面強調尊長對下人有保護關心的責任。這種約束是雙向普遍的,反映了中國人注重自律反省的特質。
第三,以秩序和諧為最高的理想價值追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追求秩序和諧為其理想目標,即”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強調人與自然之間、國家民族之間、社會家庭之間的和諧,社會交往講究和解精神與協調一致。這要求國法必須考慮“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國法學傳統中,“法”只是較低層次的規范,“法”上有禮、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們共識的理則和共有的情感,人們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適用于人們的一切行為,人們也心悅誠服,所以被稱為“天道”或“大道”。而天道往往與民情相連,“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公正的法律應符合“天理人情”。這對國家權力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并且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天理人情”作為充滿神秘色彩的權威逐漸淡化,但天理人情的法律體現卻進一步加強,天理人情愈來愈法律化。這表現在中國先賢對“無訟”的追求,以及民間調解制度的成熟與發達等情況當中。這對緩解尖銳的社會矛盾沖突、維持傳統社會的穩定,同時促成中國法制的反省機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三、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文化的正確態度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文化博大精深,然而作為農業社會的產物,必然存在歷史的局限。在當前面對西方現代法律文明挑戰的關頭,我們要防止兩種不良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