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2 08:56: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學本科教育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面臨危機暴露出法學院本科教育上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院培養人才結構趨同,普遍檔次不高
在清華大學執教的香港學者何美歡認為,中國大學法學院還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產品只能囤積在中下檔次[3]。其所謂高端法律人才是指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國際化的法律人才。雖然她對法律高端人才定義似乎過分狹隘了一些,但其關于我國法學院本科法學教育層次的評價還是比較中肯的。就目前國內各著名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輸出人才結構來看,基本是趨同的。高端的上不去,低端的下不來。法學院本科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普遍都存在高不就,低不成的尷尬局面。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個學校課程體系安排、教育方法、教學手段基本上完全相同,沒有明確的市場定位,沒有自己的特色,拉不開檔次。
﹙二﹚法學本科教育注重知識的灌輸,而不注重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
從能力培養的角度來說,法學院本科教學任務不應是將一切現存內容傳授給學生,而是裝備他日后終身自學。由于只注重知識的灌輸,而不注重持續學習能力的培養,所以學生課堂學習到的知識總是做不到與時俱進,學完了一門課程,其掌握知識相對速發展經濟社會而言也可能已經過時了。可目前,所有大學法學院以教授法律知識最大化作為教育目標。這表現在本科課程體系安排上,注重數量,而非注重質量。基本上國家立一個法,就開一門課,甚至一門課分拆成為多門課,學生永遠有選不完的課。整個本科教學活動就是上課、考試、結業拿學分。所以,基本上未等到學生出校門,學生就把其在學校學到的東西全部都還給學校了,而學生則養成了被動接受灌輸的惡習,缺乏獨立思考和積極學習能力,所以,在用人單位面試時,一遇到自己課堂上沒有學到的,就一問三不知了。
﹙三﹚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空泛,不切實際
從以下三所著名高校法學院對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描述可以看出,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目標非常空泛,不切實際。三所高校法學院都提出,要在法學本科階段讓學生打下堅實﹙或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又要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實務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實踐證明,在法學院大學本科階段,學生根本就不可能達到這樣的水平。這就是目前許多用人單位不接受法學本科,而教學科研單位也不接受本科生的原因,即便是某些教學科研單位接受法學本科,也沒有一個將它們放置在科研單位的。由于目標定位就偏離了社會需求,所以各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普遍缺乏明確的目標和方向,自然在課程體系規劃上也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滿足社會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目標導向,我們教授給學生的東西嚴重背離了社會需求,脫離了實際。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教授就指出,目前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已經很不適應中國市場經濟和世俗化的社會需要;二是不適應中國農村社會的需要。“我們講的、傳授的仍然大多是書本上的知識,大多隔離了或過濾了現實中的復雜。我們對社會中的許多新問題缺少研究,盡管教授的頭銜可以使我們有身分在這些問題上侃侃而談。我們的許多法律命題仍然是無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較成熟的法律領域也還是比較脫離實際的,更不用說另外一些所謂法律理論學科了。”[4]三所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比較上述問題在學校課程體系規劃與設計上體現出來的病征就是:1.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設計、安排與社會需求脫節,課程體系設計缺乏明確的目標指向。學校學科建設、教學設施、師資配備與教學目標制定、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安排等缺乏一個系統的規劃與協調,相互脫節,導致本來稀缺的教育資源大量浪費。如圖書館每年采購大量新書,但教師科研、備課、學生自學卻難以找到可用的資料;有的學科師資冗余,為滿足學校教學量考核,教師之間為爭課上而明爭暗斗;而有的課程老師奇缺,無足夠師資開課;把學術上門派之爭帶入了課程體系安排,本應屬同一門課程,分別有好幾個學科重復開課,各取所需,從而導致知識和技能訓練支離破碎。2.老師開課與學生選課都具有很大隨意性和盲目性。課程體系設計上不協調、不系統;就老師而言,開課隨意性很大,備課具有盲目性;而對于學生來說,缺乏明確的職業發展目標和學習目的,選課和學習都具有很大盲目性,難以根據自己興趣和職業發展規劃接受到系統訓練和基本素質與能力的培養。3.盲目追求特色而忽視了各個學校教學資源稟賦。學校培養目標定位上沒有結合社會需求和自身資源稟賦,在學校學科建設、師資配備與課程體系設計上缺乏連貫性,盲目追逐時尚。所以,法學院學生大多數呈現一個奇怪的知識結構:一方面能對“前沿的”、深奧的東西如數家珍,滔滔雄辯;另一方面對基本知識卻只有單薄的、貧乏的認識[3]。4.課程體系設計是靜態的、僵化的,脫離了社會需求實際。1995年參與教育部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規劃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感慨說,法學院專業課程、教學內容的研究報告中所列舉的所謂法學院應設立的核心課程就完全忘記了“農村”[5]。實際上,所有法學院法學本科現行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都是閉門造車弄出來的,而且幾十年如一日,沒有根據社會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
二、問題的癥結
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問題既有體制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認識上不足的原因:
﹙一﹚教育資源配置上“計劃經濟體制”導致各高校法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目標設定與規劃更多的是取悅上級主管部門的評比,而非滿足市場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學院輸出本科畢業生看作是“產品”,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輸出,我們就可以看到整個生產過程根本就不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而且真正的生產者———教師在整個生產環節上也只充當一個裝配工的角色。法學院招生計劃與規模的制定、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的安排、培養目標的確定以及教師考核等都是由國家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但在一線生產者和市場需求方卻沒有參與教學目標制定、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人才市場需要多少法律人才,需要什么樣規格、品質的法律人才,不同需求客戶對產品或服務有什么樣的偏好和特殊需求,管理部門根本就無從獲得準確的需求信息,而一線產品的開發者和生產者﹙教授﹚既沒有參與市場調查,也不參與產品開發與設計,上什么課、怎么上,都是管理部門說了算,管理部門對教授們工作考核也是采取機械化的量化指標,如發表了多少論文,上課多少節課時,指導了多少學生等,部分學科不分專業,整個學校完全一致。生產與需求脫節是學校生產產品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設計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實務技巧教育。自稱對中國法學教育觀察了十幾年,且親身歷踐投身于大陸法學教育的香港學者何美歡教授指出,中國法學教育的嚴重缺陷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因為教育界都將法律專業技能教育簡單地等同于“律師技巧課程”、“案例課程”、診所教育等。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技能與知識的區別、智能技能與實務技能的區別。這表現在法學院培養出來學生缺乏兩種重要技能,一是只懂得背誦理論而不懂得活用理論;二是只背得法條,不懂得分析、歸納和評價法律,只會陳述法條和復述別人的觀點,不懂得識別及組織不同的觀點來形成新觀點[5]。2.將通才教育等同于教授的法律內容最大化。高校法學院普遍將傳授法律知識最大化作為目標,課程開設越來越多,教材也越來越厚,而學生自學和研讀時間卻越來越少;另一方面,老師課時考核量不斷增加,而課外輔導以及師生互動的教學方式卻缺越來越少,老師疲于應付不斷增加的課程和完成不斷增加的課時工作量,授課質量提高方面所下的功夫也就自然越來越少,老師完全變成作業線上的操作工,自然無暇顧及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教學上的創新。3.把專才教育等同于專業知識教育。其結果是學科劃分越來越細,而學生能力越來越弱。這表現在學生普遍高分低能,學校出具給學生的成績單在社會上公信力日漸下降,從而導致用人單位在招錄畢業生時普遍采取成本非常昂貴的海選方式,學生求職應聘成本也不斷增高,匹配成功率非常低,學校在人才市場的品牌始終無法樹立起來。
﹙三﹚行政主導自上而下,課程質量評價體系脫離社會實際和社會需求,導致學校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上浮華之風盛行。目前,各高校精品課程評比等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門主導下進行的,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這樣評比導致了一種高校在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浮華之風盛行,學校資源和老師精力大量投入到各種各樣評比上,而不是用在課程質量和改進上,這進一步助長了高校法學院在課程體系設計、安排與評價上嚴重脫離實際,背離社會需求的傾向。
三、改進的策略與措施
長期以來,高校法學院都把法學本科教育與我國法治建設崇高使命緊密聯系起來,法學院要把培養“法治”“衛道士”,所以把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拔得非常高。即便是學生畢業走向社會,面臨就業困難,學生和學校總是以我國法治水平不高,用人單位還沒有認識到法律專業人才重要性等來安慰自己。對于畢業學生在基層用人單位表現不盡人意,學生和學校總是以基層缺乏法律專業人才用武之地來為自己的自尊“解套”。面對目前法學院本科畢業生就業困境,許多法學院都以學生不愿意到基層,或基層沒有為法律專業人才提供就業環境而為自己開脫。上述這些似是而非的開脫都不能回避一個殘酷的現實,那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培養出來的人才必須要接受市場的檢驗,如果我們輸送出去的畢業生不被社會接受,法學院存在的合法性就理應受到質疑。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們教育理念、培養目標以及課程體系設計都進行全面檢討,只有培養出來的人才在人才市場上具有競爭力,教育才能稱得上成功。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蘇力指出:“中國的法學院教育也正處在一種知識轉型時期,正從一種‘大詞法學’轉向更為實證的法學,從意識形態主導的法學轉向更為技術化、社會科學化的法學。法學院在許多部門法的教學上,無論是課程、教材、教授方法,都正處在一種新的重建階段。現時法學院的教育,包括法學院自認為最擅長的理論教育,無論是對于在校的本科生還是對于接受培訓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識的吸引力,也缺乏實踐的操作性。無疑,缺乏智識吸引力也許與法官的文化知識偏低有關,但必須承認,更可能與法學知識的陳舊有關,與法學教授的知識老化和講授方式死板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目前法學院傳授的知識僅僅是不適應中國發達地區和工商社會的需求;應當說,我們的法學教育傳授的知識同樣不適應中國廣大農村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需要。事實上,盡管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大國,然而我卻真的不知道我們目前的法學教育究竟適合哪個地方的需要。”可目前我國許多高校法學院都還沒有真正意識到我們處在一個轉型時期,甚至從心理上拒絕接受這樣的客觀現實。從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的法學院的本科教育必須修正自己的目標取向,即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來規劃法學院本科教育目標、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設置,相應法學本科教學質量評價體系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正如朱蘇力教授所說:“我們還應當調整法學畢業生的標準,把培養適合中國社會需要的合格法律和司法人才作為法學教育的重點,以市場﹙包括法律實務和法律學術的市場﹚作為合格與否的標準,以能否解決中國的問題作為合格、不合格以及優劣的標準,而不是以某種抽象的概念作為標準。也許我們的法學院還應當注意吸收法律實務人才進入法學院的教學隊伍。”[4]為此,在不觸動現有教育體制的情況下,法學院本科教育改革應當首先轉變教育理念,法學院培養人才策略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從本科課程體系設計著手,進行改革,尋求突破,作為當前深化法學教育改革的進路,具體而言,筆者也認為,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在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上,充分讓需求者參與,或通過適當途徑充分了解和反映社會需求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制定法學院招生計劃、課程體系設置、教學目標,配置教育資源,使學校課程體系安排、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選擇能夠充分與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需求匹配起來。在目前情況下,學校應該有專門部門對社會需求進行調查,對往屆畢業生去向和在單位工作表現進行跟蹤反饋,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法律人才需求做出預測,并對我國現行學校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進行評估與檢討,結合本校教學資源稟賦設計本科課程體系,配備教育資源,改進與完善教學工作①。
﹙二﹚充分尊重教師在課程體系設計上參與的權利和話語權,讓教師全面參與到學校培養方案制定、課程體系安排與設計、教學目標制定與考核體系制定。教師參與是集體參與,而非個別參與,要通過教師全面、全程參與,培養教師團隊精神、協作精神,整合師資,促進課程之間相互銜接、協調,使本科教學課程體系安排系統化、集成化,在學生知識的傳授和能力培養上能夠系統、循序漸進,不斷深入,避免開課上的隨意性和學生選課上的盲目性。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行教學管理體制,充分尊重老師在教學上的主體地位,讓老師成為成品設計者與開發者,而不是生產線上被動接受指令簡單重復執行的操作者,同時也要改變目前教學注重量,而不注重質量的考核體系,注重教學質量提高、教學方法改進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能夠更多通過與老師互動方式掌握學習能力、思考與解決問題能力,而不是被動接受知識灌輸與傳授。
關鍵詞 司法考試 法學本科教育 良性互動
中圖分類號:D926.1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7.05.091
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是當前法學專業的學生熱議的話題之一,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試與我校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情況及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的良性互動,課題組于2016年對我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發放了調查問卷,通過調查,了解我校法學學生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改革提出的要求等問題,以便為我校的法學本科教育如何適用司法考試改革,司法考試改革如何促使法學本科教育提升創造良好的環境。
1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良性互動研究調查對象
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改革提出的要求,課題組成員對我校法學專業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具體調查對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計224人,我們發放調查問卷120份,收回調查問卷118份,占98.33%,調查問卷的發放占總人數的53.57%,其中民族學生76人,發放調查問卷40份,占人數的52.63%,漢族學生148人,發放調查問卷80份,占人數的54.05%,應該來說面還是比較廣的,基本能夠反映同學們的心聲。
2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調查分析
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調查問卷總涉及20個問題,其調查具體情況匯總如下:
(1)當問到你是否準備參加司法考試時,106人選擇“是”,占89.83%,12人選擇“否”,占10.17%,絕大多數學生準備參加司法考試,說明同學們參加司法考試的愿望與積極性挺高。
(2)當問到你認為司法考試通過率的高低能否證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水平的高低時,62人選擇能,占52.54%,56人選擇否,占47.46%,基本上各占一半,說明同學們對司法考試通過率與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水平聯系比較緊密。
(3)當問到你認為衡量高校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最重要的客觀指標是什么時,45人選擇司法考試通過率,占38.14%,3人選擇研究生考試升學率,占2.54%,70人選擇大學生就業率,占59.32%,說明同學們在對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最重要的客觀指標上認為還是就業率的問題,但是研究生考試升學率比較低這一點應該值得我們思考。
(4)當問到你認為司法考試通過率高低對大學法學專業的聲譽時,90人選擇影響很大,占76.27%,26人選擇影響較小,占22.03%,2人選擇沒有影響,占1.7%,說明司法考試通過率對法學專業的聲譽影響較大。
(5)當問到你認為通過司法考試與否對法學專業本科生的就業情況影響如何時,94人選擇影響很大,占79.66%,23人選擇影響較小,占19.49%,1人選擇沒有影響,占0.85%,說明司法考試對法學就業情況影響很大,這是由專業就業的特殊性決定的,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司法系統的一道門檻。
(6)當問到你認為老師應該對于學生中間普遍存在的“一切為了司法考試”的現象持什么態度時,3人選擇不聞不問,占2.54%,24人選擇積極配合,鼓勵同學們“一切為了司法考試”的行為,占20.34%,91人選擇提醒同學們注意培養理論修養,亦鍛煉實務能力,占77.12%,說明大部分同學還是愿意提醒注意培養理論修養,亦鍛煉實務能力,不是一味“一切為了司法考試”,這樣能加強提高學生的理論與實踐能力。
(7)當問到你認為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是什么時,94人選擇注重法律規范的實際應用,占79.66%,24人選擇注重法學理論的抽象思考,占20.34%,應該來說,現在的司法考試越來越注重法律規范的實際應用,為此我們不僅要注重法學理論知識,更要注重法律規范的實際應用,提高我們運用相關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8)當問到你認為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是否應向司法考試靠近時,87人選擇應該,占73.73%,31人選擇不應該,占26.27%,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司法考試還是比較重要的,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應向司法考試靠近,司法考試的改革也要順應法學本科教學,兩者應該做到良性互動。
(9)當問到你認為是否應該改善與司法考試有關的教學條件時,106人選擇應該,占89.83%,12人選擇不應該,占10.17%,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應該改善與司法考試有關的教學條件,改善條件,為司法考試提供更好的平臺。
(10)當問到你認為學校是否應加強教學管理中與司法考試有關的相應方面時,108人選擇應該加強,占91.53%,10人選擇沒必要加強,占8.47%,說明大部分同W認為應加強教學管理中與司法考試有關的相應方面,加強管理,為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提供條件。
(11)當問到你認為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應否考慮司法考試因素時,109人選擇應考慮,占92.37%,9人選擇不應考慮,占7.63%,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應考慮司法考試因素,這在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師教學里面已經有所體現。
(12)當問到你是否了解司法考試的側重點和命題規律時,48人選擇了解,占40.68%,70人選擇不了解,占59.32%,說明大部分同學對司法考試的側重點和命題規律不了解,這一點在低年級體現尤為突出。
(13)當問到你覺得在司法考試復習中有報輔導班的需要嗎時,90人選擇需要,占76.27%,28人選擇不需要,占23.73%,說明大部分同學在司法考試復習中還是愿意報輔導班。
(14)當問到你認為學校是否應組織在校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時,98人選擇應該組織,占83.05%,20人選擇不應該組織,占16.95%,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學校應組織在校學生參加司法考試。
(15)當問到你認為學校是否應該提供司法考試輔導書時,97人選擇應該,占82.2%,21人選擇不應該,占17.8%,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學校應該提供司法考試輔導書。
(16)當問到學校如果提供司法考試輔導,應以什么形式提供司法考試輔導時,53人選擇正式課程之外開設輔導,占44.92%,51人選擇選擇納入學校正式課程,占43.22%,14人選擇其他形式,占11.86%,說明同學們對正式課程之外開設輔導和納入學校正式課程的比例基本一致。
(17)當問到你認為進行課程內容改革,應該注重下列哪些(多選)方面的改革時,100人選擇增加相關司法考試的內容,占84.75%,101人選擇增加培養學生素質方面的內容,占85.59%,108人選擇增加實踐教學內容,占91.53%,29人選擇其他方面,占24.58%,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課程內容改革要在增加相關司法考試的內容、增加培養學生素質方面的內容、增加實踐教學內容等方面都有改革的必要。
(18)當問到你認為在本校的教學內容上是否應突出司法考試的知識點時,102人選擇應該,占86:44%,16人選擇不應該,占13.56%,說明學校教學內容上應突出司法考試的知識點,使同學們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知識點。
(19)當問到你認為老師在授課過程中是否應該貫穿司法考試相關試題的案例時,110人選擇應該,占93.22%,8人選擇不應該,占6.78%,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老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貫穿司法考試相關試題的案例。
(20)當問到你是否認為專業課老師應當研究司法考試趨勢并在授課的過程中有意指導時,100人選擇是,占84.75%,18人選擇否,占15.25%,說明大部分同學認為專業課老師應當研究司法考試趨勢并在授課的過程中有意指導,只有老師研究司法考試趨勢并在授課的過程中有意指導,才能使同學們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試趨勢,同時法學大部分人的目標就是過司法考試,所以應該將重點放在上面。
3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改革提出的要求分析
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改革提出的要求調查問卷總涉及10個問題,其調查具體情況匯總如下:
(1)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改革現有的司法考試制度時,95人選擇同意,占80.51%,23人選擇不同意,占19.49%。大部分同學們認為改革現有的司法考試制度是社會的需要,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在考試題型,考試的報名條件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司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法律素養較低,司法考試難度的提高和形式的多樣性是有利的,改革統一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和進門的標準,保證法律從業人員的基本素養,有利于推進我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法治化進程。
(2)當問到你是否認為司法考試報考條件設置過低時,54人選擇是,占45.76%,64人選擇否,占54.24%。認為非法學學生法學涵養不足,多數沒有法律思維,但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這不僅無法保證法律從業人員整體法律素養的提高,也對法學專業的就業產生一定的沖擊,不利于法學的發展。
(3)當問到你是否同意將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的報名條件限定為法科畢業生時,102人選擇同意,占86.44%,16人選擇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學認為法科畢業生相比非法科畢業生而言在理論與實踐方面受過系統的學習,具有一定的法律素養,甚至懂得更多的法學理論,經過專業學習專業性更強,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能力更強。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處理起法務事務的效率更高,結果也更好,這樣對選取具有法律素養的人才有利,有效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法律素養,有利于法律隊伍的壯大,有助于職業化、特定化。
(4)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改革減少司法職業準入的不合理障礙時,102人選擇同意,占86.44%,16人選擇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學認為既然是不合理障礙就應該清除,這樣有利于法律人才培養,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就業,促進法學的發展。
(5)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時,83人x擇同意,占70.34%,35人選擇不同意,占29.66%。大部分同學認為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自己就有機會通過,但也有少部分認為寧缺毋濫,一旦提高通過率那司法考試通過也就失去了意義。
(6)當問到你是否同意統一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時,70人選擇同意,占59.32%,48人選擇不同意,占40.68%。大部分同學同意統一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但也有近一半的同學不同意,認為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師資力量不同,教學條件不同,教學質量有差異,學生的水平有差異,分數線設置也應該有所不同。司法考試合格線有一定的區分度,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成績拿到相應的合格證書,并且司法考試難度本身就大,統一分數線對于考生無疑于雪上加霜。
(7)當問到你認為司法考試內容是否科學時,88人選擇科學,占74.58%,30人選擇不科學,占25.42%。大部分同學認為科學,法律基礎考察力度大,案例靈活多變,對培養法治專業素養水平意義重大。
(8)當問到你認為司法考試方式(閉卷、筆試)是否科學時,99人選擇科學,占83.9%,19人選擇不科學,占16.1%。大部分同學認為科學,但也有少部分認為不科學,他們認為考試方式局限于知識點背誦,而忽略實踐能力的提高,局限性在于對記憶力好,筆試技巧多的學生有利,但不是真正培養出了具有嚴密法治思維的法律人。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司法考試
中圖分類號:G6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6-0091-0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點》第10項明確提出:啟動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與政法、司法部門緊密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標準,探索“學校——實踐部門共同培養”模式,加強國際法律事務高端人才培養;建設一批特點鮮明的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全面推進法學教育改革。2012年8月份,教育部組織評審了首批60家實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22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教育基地、12個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標志著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已經正式開始實施。從上述行動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間,法學教育改革的重點在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該計劃基本精神甚為明確:即加強法律職業人才和國際法律事務高端人才培養。從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的主管部門高教司看,該計劃的定位主要應是針對普通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如果這一定位準確的話,現行本科法學教育的一些基本問題便需要重新探討:法學本科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重在素質教育還是職業能力培養?法學本科教育應統一培養規格還是分類培養?
一、法學本科教育定位:以素質教育為主的職業前教育
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應當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這個事關法學教育基本定位的問題隨著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實施,應當再次引起我們的關注。但是,自2000年以后,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定性為素質教育而非專門的職業教育,已成為主流觀點并得到官方認可。例如,2003年9月19日至21日在重慶召開了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2003年年會暨“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學術研討會上,時任教指委主任委員曾憲義先生和副主任委員會張文顯先生聯合發表的《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關于我國現階段法學本科教育之屬性和功能的認識》一文,明確提出“參照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實踐和法學教育進一步發展的目標,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本質上屬于素質教育,而我們所理解的素質教育是以人文教育為基礎、包容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在內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定向的教育模式”,在實踐層面,各高等院校的法學本科教育也基本上按這一定位,設計和開展法學本科的教育工作。但是,近幾年,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定性和定位,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應當轉向為“職業教育”。賈宇教授認為,大學的法律教育,應當以法律職業為基本的目標導向。一些大學的法學院也已開始進行這種教育轉向的嘗試。例如,中國政法大學自2008年開始,經教育部批準啟動“六年制法學教育改革試點”工作,并于當年9月進行了招生培養。2011年教育部啟動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工作,提出“加強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似已代表官方確認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轉向。但是,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真的應當從素質教育為主轉向職業教育為主嗎?適合轉向嗎?筆者的觀點是:在不改變我國法學本科四年基本教育體制的前提下,法學本科教育應當是素質教育為主的法律職業前教育,不應當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理由有二:
1.法學本科教育不可能達到完整法律職業教育的要求。法律職業教育,就是培養職業法律人(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教育。這種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一個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職業倫理、專業知識、實踐技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職業教育屬于精英教育。無論是職業教育還是作為精英教育,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教育都無法達到其目標。①從學生和學制角度看,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是以高中起點為基礎的四年制的大學本科教育。這就決定了如果大學本科階段作為法律職業教育,必須完成三個方面的教育:對學生的通識教育、法學專業理論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現行的法學本科教育將教育任務定位于前二方面的教育,如果在本科階段再加上法律職業技能教育的內容,顯然是現行的四年制所無法完成的任務。②從師資角度分析,我國大學法學師資力量主要是從事理論研究和理論教學的,多不具有法律職業實踐的經歷,從事法律專業理論的教育是基本勝任的,但是,從事職業技能教育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把職業技能教育也放在本科階段,則大學的師資力量必須加以重大的改進。改進的辦法無非兩種:一是讓教師從事較長時間的法律實務工作,取得法律職業教育所必須的經歷;配備一批具有長期實踐經驗的法官、律師專業從事法律職業技能教育。師資的改進雖然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師資都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卻是不可能的。
2.法學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完全法律職業教育。法律職業教育是培養法律職業人的教育,即專業從事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傳統上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也包括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人員。但是,培養職業法律人并非法學教育的唯一目的,尤其在現代社會中,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技能人員,無論是普通的公務員還是從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都有助于其職業的發展。①從社會需要角度看,社會對職業法律人的需求數量有限,但對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的需求是無限的。社會并不僅僅需要職業法律人,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如果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僅限于培養職業法律人,現有的法學本科教育規模顯然過大,遠超社會的實際需要。近幾年,我國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就業困難,多數人將其歸結于法學專業學生招生過多,這或許是原因之一,但是,對于法學專業學生就業觀念和就業市場的理解過于狹窄也不無關系。②從法學教育的現實角度看,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現有的法學本科專業如果定位于職業法律教育,專門培養職業法律人,不僅不可能,而且是不現實的。法律專業研究生的數量完全可以滿足職業法律人的培養要求。因此,法學本科專業畢業生的出路實際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繼續接受研究生教育,最終成為職業法律人;選擇其他職業,成為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職業法律人。筆者簡要結論是: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定位于以素質教育為主,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培養法律職業人和非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前教育。
二、法學本科教育內容:以綜合及法學專業知識為主,職業技能為輔
在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以素質教育為主、職業教育為導向的前提之下,本科階段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應當是綜合知識素質和法學專業知識及素質教育為主,法律職業能力和法律職業素質教學為輔。在四年制的法學本科教育中,筆者認為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基本是合適的。即一年左右的通識和素質教育,二年左右的法學專業知識教育,一年左右的職業準備教育。通識和素質教育中,素質教育的目標是使學生首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思想素質、道德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學會學習,學會做事,學會做人。素質教育的途徑和方法大體上是:立足于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進行課程體系的建構和與時俱進的改革;開設文化素質教育專門課程;組織高水平的學術活動;開展優秀的、健康的校園文化活動。法學專業知識教育,是本科階段法學教育的核心內容。專業知識教育的目標,是讓法科學生系統了解和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法律基本制度,為將來從事法律和非法律職業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能力支撐。本階段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以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所制定的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的學習為全部內容。學生不分專業,所學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應當是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的。職業準備教育,是本科階段的輔助教育內容。學生經過素質和法學專業知識學習后,根據本科畢業后的基本職業取向,可以有選擇的選修部分與自己的職業取向相關的課程和知識。對于準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進行短期實習,對該法律職業獲得一定的感性知識,對于不準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可以進行其他職業方面知識的技能的訓練,例如,準備普通公務員考試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學習和訓練等。
三、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統一規格教育為主,特色教育為輔
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采取統一的教育模式還是由各法學院選擇不同的教育模式,理論上也存在不同的見解。有主張為保證法學教育質量,應當統一法學本科的教育要求,包括課程設置、師資力量、教學條件等方面應有全國統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有主張基于各法學院不同條件和不同人才培養目標,各法學院的辦學模式應當具有自己的特色。筆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應當以育為主,特色教育為輔。各法學院可根據不同情況,創立和增強其法學教育的特色。首先,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標準或最低標準應當全國統一。即應當由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統一制定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標準,包括開辦本科法學教育的基本條件(師資力量、圖書資料及其他條件等)和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材使用、教學管理、質量考核等的基本要求。制定實施統一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基本標準,是保證和評估法學本科教育培養質量的要求。近幾年法學本科教育的迅速發展,大量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立,導致法學本科教育質量下降,畢業生就業難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統一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標準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立缺少嚴格的準入標準,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缺少統一的培養標準和要求,導致法學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既無法客觀評價,也無法對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進行監督和調控。如果建立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基本標準,對于達不到標準的法學院予以取消或限制其招生,對于保證和提高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有重要作用。制定實施統一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基本標準,有利于國家法治建設的統一。法學院培養的法律專業的學生,無論其最終成為法官、檢察官等職業法律人還是成為從事其它職業的人,統一的專業法學教育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一致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維和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法治統一實行。統一法學本科教育規格,可以以現行的法學專業教學指導大綱確定的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為基礎,使用統一編寫的教材和教學大綱,對各法學院本科專業的評估也以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的教學情況作為主要的評估內容,制定相應的評估標準。本科階段的特色教育,必須以完成法學專業的育規格為基礎,在此基礎上,各法學院可結合自身特點,在選修方向和選修課程的設置上,突出自己的辦學特色,例如,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在選修方向上可以適當突出財經法學教育的特色等。但是,應當明確的是,法學本科教育,首先不是創造特色,而應是以完成基本法學教育任務和目標為目的的教育。對各法學院本科教育的評估,也應以是否完成統一法學專業教育的目標為評估基礎和評估目標。
四、影響法學本科教育的幾個外部因素及解決對策
1.司法考試制度。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巨大,可以說已成為多數法學院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所有教學活動都圍繞司法考試進行。現行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本科專業教育既有積極的影響,但也存在較大的負面影響。主要有兩點:第一,影響素質教育。司法考試是一種職業資格考試,并不涉及學生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素質教育。第二,影響法學理論教育。司法考試的重點偏向于現行法律知識的運用,導致學生為通過司法考試,只重視一些主要部門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而對一些法學基本理論和與司法考試關系不大的一些部門法的學習重視不夠,導致法學基本理論和系統法學知識的欠缺,與法學本科教育的厚基礎、寬口徑的要求不相符。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現有的司法考試制度進行改革。筆者建議主要進行以下兩方面改革:①司法考試學習德國模式,分兩次考試。第一次,理論考試,側重考察考生的法學基本理論和系統法學知識。第二次,技能考試。側重考察考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兩次考試全部通過的,才能進入法律職業,擔任職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本科階段,只允許參加理論考試。在法科碩士畢業后,才允許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②考試內容改革。理論考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另一部分是法學專業知識,其中以法學專業知識的考試為主。技能考試,以法律職業倫理和職業技能的考試為主。以上這種改革有兩大優點:第一,與法學分層次教育有效銜接。法學本科教育,作為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專業教育和素質教育,重在綜合素質和法學基本知識學習,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和非法律職業提供基礎。第一次司法考試,可以有效推動法學本科教育階段的目標實現。法律碩士教育,在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上,側重法律職業技能的教育,是一種典型的法律職業教育,第二次的司法考試,可以有效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第二,與法律職業和非法律職業有效銜接。法學本科畢業的學生,從其實際的就業情況看,并非都選擇從事典型的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也有相當一部分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試,類似于現行公務員考試(筆者建議對法學專業本科生用第一次司法考試替代公務員考試),適應非典型的法律職業選擇的需要。法律碩士畢業后才允許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適應典型法律職業要求。對于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典型的法律職業,要求有高度的法律職業倫理和法律職業技能,必須在接受完法律碩士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國家的二次司法考試才能勝任。
2.職業準入制度。職業準入制度,對于法學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影響。現行的職業準入制度,沒有考慮不同職業對法科畢業生的不同需要和法學教育的不同情況,基本上都按典型的法律職業的準入制度標準,要求學生都要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這使得法學本科專業教育都在圍繞現行司法考試進行。這導致法學教育無法有效分層進行,本科生、研究生都以通過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為目標,導致法學教育資源無法有效利用,也導致法學教育無法根據不同職業的需求有針對性的培養人才。改革的辦法,筆者認為應根據不同職業需要,建立不同的職業準入資格制度。對于典型的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其職業準入資格要求應提高。典型的法律職業,其職業準入資格應包括兩方面:第一,學歷層次要求。典型的法律職業,應當限于碩士以上,且本科或研究生必須有一個層次是法律專業,經過系統法律專業學習和訓練,對于沒有經過系統、正規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習和訓練的學生,可以進入非典型的法律職業,但不準進入典型的法律職業從業;第二,通過兩次(理論和技能)的司法資格考試。對于非典型的法律職業(政府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等),其職業準入資格應較低,一般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或公務員考試(對法科學生強烈建議合并為一)即可。這種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改革,既符合法學教育分層次教育的需要,也符合不同職業對不同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可以對法科學生的就業進行合理的引導,避免典型法律職業就業擁擠的現象,是一種合理可行的措施。
3.創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其定位應當是覆蓋法學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兩個層次的人才培養計劃,重點是培養優秀的職業法律人,因此,其定位不應只限于法學本科階段。如前所述,法學本科教育,是以法律職業教育為導向的法學專業教育和素質教育,法律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是碩士階段的任務,因此,完整的法律職業教育,應當是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兩個層次教育的共同任務。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要從法學本科教育開始,延續至研究生教育為止的全過程的法律教育培養計劃。
要實現上述任務,應當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的有效銜接和協調。在已開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法學院,可以實行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本碩連讀,從本科招生階段到整個培養方案,建立一體化的招生培養機制,分階段完成基本素質、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職業技能的教育。也應當鼓勵參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法學院之間,實行研究生階段互相保送,實現優質資源互享;同時,教育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司法考試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改革,以保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能夠得以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曾憲義,張文顯.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關于我國現階段法學本科教育之屬性與功能的認識[J].法學家,2003,(6).
[2]徐顯明.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與改革任務[J].中國大學教學,2009,(12).
[3]賈宇.改革開放三十年法學教育的發展及其當前改革[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6).
[4]鄭成良,李學堯.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銜接——法律職業準入控制的一種視角[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1).
[5]徐衛東.中國高等法學教育三十年發展回顧[J].當代法學,2008,(1).
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教改課題組 楊 芳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為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給未入圍“培養基地”的地方高校帶來挑戰。地方高校應地方高校應遵循國家“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所指引的方向,挖掘自身比較優勢,創新教育模式,改革教學方法,與入圍“基地”的高校開展差異化競爭,獲得生存空間,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法學教育;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5)20-0009-02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4年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立項課題“行政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和創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編號:ZLGC2014JY3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根據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要求,教育部決定在高等學校分批建設“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在2012年計劃建設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中,本科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占一半以上。不難看出,培養法學本科應用型法律人才,是此次國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主要內容。對于全國各高校的法學專業建設而言,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條件和辦學特色的本科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機制,是提高辦學質量,達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標準,躋身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在競爭中生存發展的必經之路。本文結合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法學專業近年探索本科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實踐。
一、完善師資結構
1.落實“雙師型”的師資理念。師資結構是整個卓越法律人才計劃的核心構成要件。針對目前法學專業師資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必須著力完善師資結構。首先從落實“雙師型”制度入手。雙師型這個提法已久,許多學校也按照此目標在努力,但實踐中還是有所偏廢無法落實。實踐中老師忙于科研和職稱的晉升,個人學術水平在不斷提高,但實務能力相比理論水平明顯不足,無法勝任卓越法律人才計劃下培養應用型人才的任務。卓越法律人才模式下的教師必須在學術的基礎上兼具實務才能實現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要求。具體做法有:一是多渠道接受法律技能方面的專門培訓;二是兼職從事律師實務,掌握律師執業技巧;三是兼職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裁判獲得大量案例素材和審判技巧。理論和實務兩者結合才能形成科研促進教學、教學反哺科研的良性互動機制。
2.加強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受各種因素制約,完全依靠教師的實務技能去完成對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培訓并不現實。聘任實務部門的法律人為學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是建設“雙師結構”的便捷途徑。但這種聯合培養機制的有效實施需要進一步的探討。課題組認為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尋找實務人員培訓法律技能的合理方式。實務人員受自身工作、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教學技巧的約束難以獨立承擔一門課程,因此需與院校教師共同合作完成課程,但為避免課程的連貫性和可能的重復,應由專業老師為主導,根據課程內容來合理安排與實務老師之間的分工并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互動。二是解決實務人員參與院校教學的動力不足的問題。院校教學需要實務人員參與實務培訓,因人事關系的問題導致實務部門人員可能沒有合作的意愿或者動力。這需要設立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雙向互聘制度正是解決這些難題的有效方法之一。高校和政法部門的法律人才進行互聘,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到高校法學院系兼職或掛職任教,高校法學專業骨干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兼職或掛職。既可以幫助高校教師獲得法律實踐經驗,用法律實踐經驗反哺課堂教學,有效提升教學質量。而優秀政法干部走上講臺,能給高校課堂注入新鮮血液和活力。他們不僅有扎實的理論知識,還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結合自身的工作經歷授課,形式生動活潑,內容新穎有趣,深受學生歡迎。日前,本校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合作互聘,實現了法律實務工作與法學理論教學研究的緊密結合、相互促進,以期望培養更多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轉變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應該是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不同種類法學院校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就課題組所在的院校而言,課題組所在的學校屬于獨立學院,學校有著與普通高校不同的個性特點,學生的理論學習能力不足而社會活動能力強,對專業學習興趣不卻是愛好廣泛。因此,本著因材施教的原則我們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定位為以職業教育為重點,實施分類培養。結合學生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幫助。獨立學院的學生大部分理論功底不高,沒有升學需求的應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能在大學畢業后迅速就業,因此在校期間應結合實踐教學內容培養其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根據需要選擇提供跟就業方向相吻合的實習機會。而小部分有志繼續求學的通過設立專門的導師制度進行引導。
三、改進教學目標和方式
1.優化課堂教學目標。卓越法律人才計劃下的課堂教學應設定為以下兩個基本目標:其一,告訴學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內容,包括法律規則及相關術語;其二,教會學生象律師一樣思考,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關法律規則,將其應用于實際事件,解決法律問題。法律內容作為法律學習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個人研讀積累獲得,教師給予的幫助在于督促。目前傳統的考試方式就是在檢閱學生們對內容的掌握而忽略其技能的習得。法律人思維方式屬于經驗理性是需要在不斷的磨礪和學習中獲得,需要老師在教學過程中的精心設計和引導才能幫助學生們建立起來。雖然培養的法律職業人才不限于律師,但可以借鑒這種思路,讓學生不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也要讓他們學會像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一樣思考問題。
2.多樣化開展實踐教學。豐富實踐教學的教學方法,首先要轉變實踐教學中教師和學生的位置。與理論教學不同,在實踐教學中學生應該是實踐的主角,教師只是導演。作為實踐課程的導演,應當設置多樣化的場景,且讓學生盡可能多地扮演不同的角色,體會法律職業中不同角色的思維方式和實踐技能。比如,課題組在開展的模擬法庭課程中,讓學生們分組提供一份15分鐘左右的視頻,由學生親自參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犯罪分子、證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等角色),既能達到介紹案情的目的又能培養其從不同角色來分析和理解案件的能力。
四、改革教學投入結構
與理工科的專業實驗相比,法學專業的實驗并不是在一個相對固定的場所進行。除了法學專業的實驗室除了學校的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實驗室等之外,還包括不確定的當事人所在區域的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機構。因此,專業實踐常常是在動態或者流動的情形下完成的。差旅經費成為桎梏實踐教學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教高[2005]1號)規定,調整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實踐教學工作的經費投入,切實保證教學工作必需的各項經費。目前我校對于課外專業實踐的經費使用問題已經解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教師可以在開課前通過填寫經費預算計劃獲得學校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教師開展實踐活動的積極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1]夏錦文.司法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學教育[J].法學家,2005,(6).
[2]孟祥秀.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0,(2).
案例教學的目的在于,啟迪學生的思維,增進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學生獨立思考、分析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其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具有以下意義:
第一、案例教學有助于加深學生對法學知識的理解,提高學生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在以教師講授為主的課堂教學中,盡管學生通過專心聽講也能夠掌握和記住所學的知識,但是由于對這些知識缺少實踐的操作和運用,學生的掌握往往還只是停留在對書本知識的理性認識階段,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并不深入。而在法學教學中實行案例教學法,將具體、生動的案例展現在學生面前,使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讓學生運用從書本中獲取的理論知識去分析討論實踐問題,則不僅能進一步加深學生對法學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具體制度的理解,而且還能提高學生在實踐中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具體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案例教學有助于增加學生對法學的學習興趣,增強其學習積極性。法學學科的實踐性和理論性都很強,教師如果只是用理論去講理論,單純地去講述、解釋法律原理和法律條文,學生就會覺得難以理解并對法學學習產生厭倦情緒。而在傳統講授的基礎上進行案例教學,通過具體、生動的案例將學生與司法實踐聯系起來,則會使課堂教學變得活潑起來,趣味性增加,從而激發學生對法學的學習激情,增強其學習積極性。
第三、案例教學有助于師生教學互動,增進師生間的交流。在傳統的講授法教學中,教師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學生只是被動聽講。而實行案例教學,在繼續保持教師主導地位的同時,還能夠充分發揮學生在課堂上的主體地位。在對案例的討論過程中,教師可以就案例闡明自己的觀點,學生也可以就案例發表自己的意見。教師和學生之間,學生和學生之間均可自由討論、辯論,雙方都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這樣,通過案例教學法在師生之間形成了教學互動,師生之間的交流也在不知不覺中得到了增進。
二、法學本科教育中課堂內的案例教學
法學本科教育中的案例教學有課堂內的案例教學和課堂外的案例教學兩種模式,而課堂內的案例教學具體又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列舉法
列舉法就是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舉出一些案例去說明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這種教學方法以教師對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的講授為主,在講授過程中插入一些簡單、短小的案例去對上述內容進行例證和說明。
(二)討論法
討論法通常是在教師對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完整講述之后進行。一般是在課前由教師選取篇幅較長,有一定的深度和難度,涉及多個法學原理或多項具體法律制度的案例,設置某些問題,然后在課堂上組織學生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討論,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評述。
三、法學本科教育中課堂外的案例教學
法學本科教育中最為常見的案例教學模式就是上述在課堂教學中引入典型案例進行教學,但案例教學法并不限于此,其還包括課堂外的案例教學,具體又有兩種形式:
(一)觀摩庭審案例教學法
觀摩庭審案例教學主要是由教師組織學生對法庭審判進行觀摩,之后由學生進行討論、教師總結講評的一種案例教學方式。此種教學事先需要同法院取得聯系,選擇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件,然后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在法庭觀摩活動結束后,教師要及時組織學生結合所學知識進行分析、討論,教師最后還要進行點評。通過這種對法庭審判的現場觀摩,可以讓學生更直觀地了解法庭審判的程序和有關實體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特別是在經過教師點評后,學生對于從書本中學到的有關法律的具體制度和具體程序問題將會有一個更深入的理解。
(二)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
模擬法庭是大學法學專業普遍采用的具有法律實踐性質的教學輔助方法。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是通過選用一個真實的案例,由學生飾演訴訟中的各種訴訟主體,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實踐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要求學生按照法庭設置的要求布置法庭,統一著裝,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和實體法的規定對法庭審判的全過程進行模擬。由于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具有實踐性、參與性強的特點,所以通過該教學法,既可以增強學生對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內的法學知識的理解,還可以提高學生對法庭審判技巧的駕馭能力。在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活動中,教師主要是為學生提供全面指導、資料幫助,分析案情、解答問題并在模擬法庭結束后進行總結和評價。事實上,模擬法庭案例教學這種師生雙向互動式的實踐教學活動,可以使學生在對法學的學習中兼顧理論與實踐。
四、法學本科案例教學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法律教育;司法考試;精準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1)05-0096-06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發展方向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是素質教育(或稱通識教育、學術性教育),強調培養具有一定學術背景的法律人,同時為法律高級人才的培養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職業教育(或稱應用性教育、精英教育),強調應當讓學生獲得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這種能力對于法官、律師、法學研究工作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兩種觀點的取舍在法學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各有一批法學家和法教育機構支持,從而形成了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不同模式。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之一是有職業傾向的基礎型法律人才,這種職業傾向應當是多元化的。從社會需求來看,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大體上有三類: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即實踐型法律人才和復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輔助類法律人才,主要是輔助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工作。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種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而非任職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是法學畢業生邁向法律職業的第一道門檻。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特別是在考試的形式、科目、內容以及考試的通過率等方面,都會對法學教育產生影響并提出挑戰。本文結合筆者個人的教學經驗,談談民事訴訟法本科教學如何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進行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的教學改革。
一、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所應具備的法學專業知識、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文書撰寫、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它向法學教育界傳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教育是應用教育,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對此,有學者提出法學教育不是職業教育、法學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依據是:其一,法學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學教育是理論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實踐教育;其三,法學教育是關于法學領域中的“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關于法律領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學教育要培養的是法學研究工作者,而法律教育要培養的則是法律工匠。其言外之意是我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素質教育、人文教育,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教育則是一種低層次的職業培訓教育、法律工匠教育。從教師“愿意把最好、最有用的知識傳授給學生”的職業角度,從個人潛心學習法律多年并形成的一些粗淺理解來看,筆者同意這種觀點。但是,換個角度,學生如何看待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呢?
按照現行制度,法學院本科生在三、四年級就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假如司法考試合格率像日本曾經堅持的那樣壓得很低,只有2%-3%,那么只有極少數非常自信的學生才在本科階段參加司法考試,不會對教育產生太大的影響。但目前中國司法考試合格率已經達到20%以上,躍躍欲試的本科生會不在少數,其影響就不能忽視了。在我國多年來就存在著法學本科生“招生熱、就業難”的問題,而通過司法考試,必然能增強法學畢業生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目前社會上司法考試輔導班的質量參差不齊、良莠不分,并且價格高昂。為了“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許多學生會選擇參加“全封閉班”、“保過班”,其動輒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學費成為家長一筆不小的“就業準備經濟支出”,而輔導班的學習環境、居住安全等也存在著一些隱患。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中應該增加以司法考試為參照的學習內容。
二、民事訴訟法本科教學課程計劃的修改
民事訴訟法本科教學,以理論性和程序性的知識點講授為重點,著重研究民事訴訟理論和民事訴訟程序,培養學生運用訴訟手段保護合法權利的能力。從教學內容來看,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內容和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基本一致,分為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當事人理論、管轄理論、證據理論、程序理論、執行理論、涉外民事訴訟理論等幾部分內容,這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和司法考試對民事訴訟法的考察具有一致性的特點。
但是由于司法考試側重案例考核,民事訴訟法的教學中需要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目前,以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為例,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授課時間為48課時。在短短的48課時里講解22章的內容(涉及上百個知識點),而且要做到內容講解全面,知識點講解透徹,每堂課的內容安排都非常緊湊。為了滿足加大案例教學的需求,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是增加現有課程的課時量(例如,海南大學的民事訴訟法課程,其本科教學學時為72學時),將課堂講授課程分為民事訴訟法理論課和案例討論課兩部分,兩部分的課時比例可以在2:1到1:1之間,其中,民事訴訟法理論課的比重較大。案例討論課上可進行學生討論、案例競賽、課堂辯論、習題講解等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的探索。二是開設專業課和選修課來分散課程內容。在某一門課程內容太多的情況下,可以將該門課程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課程來加以講解和學習。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中,民法、商法、經濟法等課程已開設專業課和選修課。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開設證據法、ADR、仲裁法等課程。但是,在進行課程劃分的時候,有兩個問題需要考慮:(1)民事訴訟法的各部分內容之間聯系性較強,如果強行分割會破壞學習的連續性;(2)民事訴訟法的各部分內容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獨立的國家立法。這兩個問題無疑是制約民事訴訟法課程劃分的重要因素。
三、民事訴訟法本科教學應突出“精準教學”的特點
本科法學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側重于法學理論,而司法考試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方式看,則比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這些知識的掌握和能力的培養,顯然不是目前大學法學教育所強調的。另外,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要求答案的唯一性,“準確性”是出題者對考生的基本要求和答案的評判標準。為了能夠準確地回答問題,學生必須做到準確地記憶法條、準確地辨析概念、準確地判斷程序。因此,民事訴訟法理論教學方式中應突出“精準教學”的特點。
(一)概念的精準辨析
進行概念的精準辨析,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過程:
1.概念層級分類。即區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采用層級的方法,將概念進行歸類和比較。以管轄制
度為例,如果將管轄作為上位概念,其下面可以有三層下位概念:第一層下位概念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的下位概念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的下位概念為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級別管轄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地域管轄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協議管轄。
將概念進行層級分類,其目的是幫助學生在頭腦中形成諸多概念的結構梳理,并不能直接回答司法考試中的試題。為了準確答題,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概念的細節比較。
2.概念細節比較。即將同一層級的概念之間進行區分比較。例如,級別管轄的下位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四級法院的管轄范圍屬于同一層級的多個概念,為對其進行準確區分,可進行“三步比較法”:第一步比較,依據級別管轄的一般準則和特殊準則,得出基層法院管轄與另外三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差異――審案件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審理一審案件。第二步比較,依據法院的主要工作職能,得出中級人民法院與另外兩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差異――中級人民法院仍以審案為主,在某些情況下會審理一審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職能是指導監督下級法院的案件審理。第三步比較,依據是否重大案件以及是否對自己認為應該審理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得出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差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但對自己認為應該審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自己認為應當審理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經過“三步比較法”,可以清晰得出四級法院管轄范圍的區別(見圖1),也可以直接解答司法考試的試題。
這里以司法考試中的一道單項選擇題為例來進行1分析:
(2009年卷三第35題)關于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
B.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全部屬于中級法院
C.高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僅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將題目的選項與上圖進行比較,發現A選項正確,符合級別管轄的一般準則和特殊準則;B選項錯誤,不符合中級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職能;C選項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權管轄自己認為應當審理的案件,高級法院無此職權;D選項錯誤,最高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和自己認為應當審理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概念精準辨析的方法在應對辨析型試題時發揮的作用較大,在應對案例式試題時發揮的作用較小。
(二)案例分析教學法中的精準法條記憶
1.案例分析教學法。案例分析教學法是對“滿堂灌”的教學方式的一種改進。“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在目前的法學教育中非常普遍,基本采用老師講解、學生聽課做筆記的授課方式。這種教學方法不利于促進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獨立思考和判斷,與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極不相符。而案例分析教學法能使教師和學生在課堂內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案例分析教學法始于哈佛法學院,即教師根據教學內容選取真實判例或虛擬案例,讓學生從分析個案中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引導學生自主探究性學習,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在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確實有獨到之處,并被譽為掌握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技術的新型的最佳教學方法,目前已成為美國法學教育中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稱為哈佛模式。
回答案例分析題,首先要求學生要有能力分析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關系;其次要求學生知道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內有哪些相應法律規定。筆者舉一個合同案件的管轄的經典案例來分析: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于1996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食品袋購銷合同。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代辦托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合同簽訂后,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并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陳某咨詢。最后提出:“怎么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打官司。”現問: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合同案件的協議管轄、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侵權案件的管轄。其中,關于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和侵權案件的管轄,法律條文中規定的非常明確,學生在精準記憶法條的前提下即可準確答題。確定A縣法院、C縣法院、D縣法院、E縣法院、F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本案的難點。
2.引入“記憶口訣”輔助精準法條記憶。對任何知識的考察,都必須以知道該知識為前提,因此對知識的記憶是掌握知識的一個必備前提。雖然法學教學的內容應注重學習方法的傳授、法學思維的培養,但是結合法條的講授更有針對性。精準法條記憶并非意味著就是死記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記憶,是能夠靈活運用的記憶。精準法條記憶本身包含靈活的應用能力。為了進行精準的法條記憶,可以引入“記憶口訣”(例如,民事訴訟之地域管轄歌)等輔助手段來減輕學生的“背書”負擔。需要注意的是,“記憶口訣”只能輔助教學,不能替代法律條文的講授。“記憶口訣”文字簡練,具有方便學生記憶的優點,同時,其文意晦澀、不易明白,教師在講解“記憶口訣”時應多下功夫,可考慮以結合法律條文的方式(類似于語文老師講授文言文時,逐句將文言文翻譯為現代文的方法)進行講授。
3.法條深度學習。通過精準法條記憶法,學生對于中等難度的案例分析題應該可以做到輕松面對,但是遇到綜合性較強、難度較大的案例分析題尚有困難。為了幫助學生順利解答司法考試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題,有必要對重點法條進行深度學習。以上文提到的案件為例,合同案件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兩種管轄制度,涉及法律條文多,法律關系復雜,回
答困難,具體分析思路如下:
合同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從時間、條件、形式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1)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管轄的法院,那么在該協議管轄生效的前提下,可以排除特殊地域管轄在該案中的適用。(2)協議管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的形式選擇唯一的法院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3)在協議管轄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從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這五個地區的法院中選擇一個法院進行管轄。(4)協議管轄不能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5)當協議管轄無效時,合同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6)如果合同已經履行,需要區分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和約定履行地。在兩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由實際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7)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則在約定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8)如果合同沒有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見表1)。
將案例中的多個法院進行分類整理,A縣是案件的被告所在地,A縣法院具有管轄權;C縣是合同的簽訂地,同時,C縣法院也是協議管轄中雙方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但是由于雙方當事人選擇了兩個法院進行案件管轄,違背了協議管轄的條件,故協議管轄無效,C縣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同理,E縣法院也不具有管轄權;D縣是合同的約定履行地,但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為F縣,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情況下,實際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因此,D縣法院不具有管轄權,F縣法院具有管轄權。至此,該案例分析題回答完畢。
(三)精準程序判斷
如果將法律進行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之列。民事訴訟法的英文表達為civilprocedure law,直譯即為民事程序法。以民事一審普通程序為例,該訴訟程序具有合議審判、審限較長、糾紛復雜、程序嚴格等特點。時間的先后性、訴訟環節的銜接性形成訴訟程序“獨一無二”的魅力,證據、訴權、審判權等內容在訴訟程序中的穿插豐富了訴訟程序的內涵。為了對訴訟程序進行精準判斷,可以分三步驟進行教學:(1)程序圖,即先以程序圖的形式向學生展示一審普通程序的訴訟脈絡,幫助學生形成訴訟環節存在“時間先后性”的認識,強調訴訟程序的“一維”屬性,即時間的不可逆轉性。(2)三階段集中講解,即對一審普通程序分成審理前、審理中、審理后三個階段集中講解,強調訴訟程序中的重點和難點,可結合司法實務來講解訴訟程序。(3)訴訟理論的對號入座,即將程序公正、訴訟效率、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訴訟理論穿插到一審普通程序的講解中,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通過以上“三步驟”的教學,讓學生在準確把握訴訟程序的基礎上,還能對司法改革、訴訟公正等問題進行思考,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
參考文獻:
[1]霍憲丹,王紅,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律教育的改革[J],法學,2001,(10).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法理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6)01-0042-02
一、基于法理學開展刑事訴訟教學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法律人才培養因此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更是任重道遠。本科教育作為這一培養計劃的起點,或者直接為國家和社會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針對后續的法科研究生培養提供優質生源。這便需要該計劃實施下的本科學生要夯實各法律部門的基礎知識,能夠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能夠準確地運用各法律部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等進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夠恰當地運用法律思維。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作為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實現前述目標,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刑事訴訟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在處理國家與個人關系時會隨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取舍時有所側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環節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既要講授刑事訴訟的普適性原則也要講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學的知識與方法巧妙地組織材料,使學生運用學過的法理學知識與方法消化吸收,最終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二、基于法理學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規則詮釋現實的刑事程序
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解,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設)、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規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規則;規則的前兩項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項也應是有效的”[1]。
除了基本原則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規范,便是上述法律規則的直接體現,它們的邏輯結構也應該遵循上述規律。可是我國建國后較長期內由于受階級斗爭觀念的影響,將刑事訴訟視為階級斗爭的一種途徑,重視打擊犯罪,重視刑事審判后的定罪與量刑,忽視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忽視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國家立法確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僅得不到客觀的對待,而且還被作為資本主義立法的虛偽性加以批判,最終導致它們為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吸收的事實無人問津。隨著國家全面撥亂反正,近2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理論研究已經走上正軌,但是由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傳統的歷史延續,盡管域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立法逐步認可,但也存在著吸收不到位的問題,除基本原則之外的刑事訴訟規范(對應著法律規則)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后者說到底便是法理學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的缺失,這一問題早已為訴訟法學者所關注,認為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共同構成的。前者指的是“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則丙’”,后者指的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誰來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給出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條件”,后者“則具體規定了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方式或程序”[3]。我國以往的問題是,2012年以前刑事訴訟立法中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均不完善,如證明
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承擔,這是明顯的實體性規則的缺失。又如刑訴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訴人供述源于刑訊,那么該供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立法語焉不詳,是明顯的實施性規則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訴法第二次修改后,實體性規則的不完善有所改進,但實施性規則的不足或缺失問題仍懸而未決。
鎖正杰博士的研究結論,對于分析和改進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本科教學也應該讓學生認識到這一問題,但是按照“實體性規則”、“實施性規則”的界定深入淺出地講述出來并非易事,甚至會占用大量課時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解,將“實施性規則”的缺失與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規定的缺失相聯系,說明當下我國大多數刑事訴訟規則存在著“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訴訟立法予以完善,便會實現法理學知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靈活運用,起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終實現學生對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實然與應然的總體性把握。
(二)運用反思法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
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后來,張文顯教授又提出了部門法哲學研究的三種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語義分析方法是作為實前述證研究方法之一介紹的,這樣僅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沒有涉及的,這一方法說到底也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為域外法理學教授所認可,也為我國學者的論文所闡發,對于理解我國當下的刑事訴訟問題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為作為思考的對象。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無論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還是價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4],這對于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發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學習興趣,也能促進對這一學科基本問題的理解,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能理解為什么。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使用的教材是陳光中先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專門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本科教材編寫之前,這一教材用于該計劃下的本科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因為它是由全國知名高校的資深學者撰寫的,能夠隨著學術研究的進展、立法的進展不斷修訂,做到與時俱進。不過,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內容的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之處,越是這樣的地方,越需要讓學生以反思方法進行追問,因為“反思方法也是一種追問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反思就是追問”[5]。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是什么之后,追問為什么立法這樣規定沒有那樣規定,不同訴訟原則之間、同一訴訟原則之下的各個訴訟制度之間有沒有矛盾,不同的訴訟理論之間的分歧是什么,分歧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樣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入,有助于推進刑事訴訟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
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但上述教材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卻并不是很清晰,因為該書第五章“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第一節概述中一共講了方面內容:一是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二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三是我國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到第十五節分別敘述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是,既然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有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6],那么我國的13個基本原則與這6個原則又是什么關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沒有國際社會已經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沒有說明了什么問題,原因何在?我國今后刑事訴訟立法需不需要確立這樣的通行原則,我國現有的13個原則又該如何定位,與通行原則的契合之處與差異之處分別在哪里?這一系列的追問,便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前世、今生、來世在學生強烈的求知欲驅使下問題化了。
當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這樣的問題還很多,如我國的檢察獨立、審判獨立與域外的司法獨立之間的不同點在哪里,我國對程序性爭端處理中的決定與域外的“準抗告”程序之間的差異何在,為什么存在這種差異,等等。通過一系列追問,學生便會拓展思考空間,拓寬知識面,更好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也只有這樣,這一計劃培養下的學生才能對教科書的內容有準確的理解,又能在重要問題上超越教科書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礎上進一步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關注,最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崗位才會“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維系著法律公正和社會良善”,“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分辨是非、判斷利弊,合理推論、作出處斷”[7]。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學習與其他學科類似的學習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落到實處,使未來的法律人擔當起國家法治建設的大任,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目標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編
寫組.法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鎖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
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9-44.
[4][5][7]張文顯.部門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16-18.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技能;法律思維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1-0301-02
法律職業所肩負的特殊使命決定了其從業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識,又要養成法律思維,熟悉法律職業技能。國外法學教育對其與法律職業的關系有著較為清晰的認識。中國現在法學教育中,存在著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與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不足,這與中國法學教育研究的不足有著密切的聯系。本文通過對國內外法學教育研究的比較,指出中國現行法學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決途徑。
一、國內外相關研究現狀分析
1.國外的研究。在西方,法學教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師徒口耳相傳的傳授方式。到中世紀,法律首次被作為一種獨特的和系統化的知識體,即一門科學來傳授,但其時,法學教育僅作為一般性的人文科學教育,而非法律職業性訓練,法律技能的培訓和法律思維的養成,受到忽視甚至抹殺。直到20世紀初,才逐漸有學者認識到單純把法律作為科學并不全面,認為法律不僅僅是科學,同時也是一種職業。而法科畢業生的實際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越來越突出的差距則直接促成了西方法律職業界人士對學院式法學教育的反思與矯正。從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于西方法學教育中形成了一股技能性與實踐性教學模式的強烈之風。
2.中國的研究。中國法學教育基于國外法學教育改革的啟示及當前法學教育中嚴重的弊端,也開始關注法學教育及法律思維與法律職業技能養成的內在關系。經過學者的多年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出版了一些較有代表性的專著或文集,如北大教授賀衛方主編的《中國法律教育之路》、耶魯法學碩士楊欣欣主編的《法學教育與診所式教學方法》、中政大法學教授霍憲丹的《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與轉型》及廣東商學院教授房文翠的《法學教育價值研究》等。但中國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從中外法學教育比較及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角度闡述,真正就法學教育與法律思維、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內在規律的研究尚屬鳳毛麟角。可以說,中國目前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亟待提高
二、中國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技能與法律思維培養存在的問題
法律思維是一種依循法律邏輯,依據法律方法根據法律進行思考,法律思維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模式,法律職業技能作為一種將法律知識運用于法律實踐的能力,是法律職業從業者勝任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法學教育對法律人士培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養成法律思維,改善法律職業技能,為法律職業輸送合格的人才。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脫胎于蘇聯模式,片面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和學術培養,而忽視法律職業技能的訓練和法律思維的養成。
1.法學教育中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濃厚。中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中,講授的內容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法條、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盡管案例教學法、討論課、實習等教學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仍然存在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模式。在司法考試的沖擊之下,這種現象被更加強化。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教學,使法學本科教學更多地接近于一種學歷教學,從而使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與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受到忽視。
2.法律的應用層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講授中忽視如何發現、證明和重構事實,忽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現象的相互關系等等。法律實踐是一種創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簡單的邏輯推理過程。這種創造性工作,更主要體現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與法律職業技能。從抽象的正義到個案的具體正義,從普適性的法律規則到具體事實中的應用規則和法律結論都需要創造性的努力,而我們的法學培養方案中并沒有多少課程致力于這種能力的訓練和思維的培養。
3.教師法律實務經驗欠缺。中國法學教育經歷了一個規模快速擴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師資力量沒有得到加強。有的學校甚至勉強拼湊教師成立法學系或者法學院。一些本科院校的法學老師中,大部分教師缺乏法律實務經驗。這使得在教學中,更多的是傳授概念。這無疑也是造成法學教育中不能較好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
4.學生社會經驗不足。中國現行的招生體制中,進入法學本科學習的學生,絕大部分是應屆高中畢業生。這些學生一直處于緊張的學習中,缺乏相應的社會經驗。這造成在法學教學中,學生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在實踐中的作用,不能形成正確的法律思維能力,同時也使得學生不能較好的提高自身的法律職業技能。在中國現階段的法學本科教學中,更多的是一種學歷教育。學生關注較多的是如何順利獲得自己的文憑,與國外一些法學院校相比,不適應法學學習的學生不能被淘汰。這無疑使得中國現階段法學本科畢業生中,沒有良好法學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學生數量增多。
基于上述不足,探尋本科法學教育中,如何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無疑對促進中國法學教育工作,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與深遠的現實意義。
三、法學教育中實現法律思維與法律職業技能養成的途徑
法學教育天生就有內在的二重性,即職業培訓性和學術研究性的二重對立,并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學教育理論、目標、模式、內容和方法。法學教育的目的不僅在于向學生灌輸盡可能多的法律系統知識、原理和制度,更在于培養學生的一般職業動手能力,培養學生的批判性和創新性的法律思維,這種法律思維決不能滿足于職業者的匠氣和定勢思維,而要使其建立在更加廣闊和堅定的人文理論和科學的基礎上。同時,法律教育應當與法律職業的關聯性 [1],決定了法學教育不能完全脫離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針對中國現行本科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高學生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完善法學本科培養方案。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經歷了式的發展,但是對于本科教育的培養方案并未有較大的改善。在法學核心課程中,還未將法律社會學列進去。將來在完善法律本科培養方案時,應當將法律社會學列入教學課程中。以拓寬學生視野,避免法條教學的不足。同時培養方案要加強對學生實踐經驗培養的關注,改變現行畢業實習走過場的局面。同時,法學本科培養方案應當賦予高校的自,讓學校結合自身實際做出調整,使高校培養出具有自己特色的畢業生。
2.開展診所教學。診所法律教育主要通過指導老師培訓和指導學生進行法律實踐來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實踐能力,同時,通過學生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來培養學生作為法律人的職業使命感和正義感。診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和成就已經得到了實踐的充分證明,也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2] 。中國法學教育界對此也有較多的探討,但是在法學本科實踐教學中,開展診所教學還處于起步階段。要加大對診所教學的研究,向國外先進經驗學習,提出適合中國模式的診所教學。診所教學的案源可以來自于法律援助、社區服務、診所接訪等。診所教育的核心是保證學生的法學實踐,與法學理論學習和法條學習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在診所教學中要注意保護學生自身的權益。
3.強調模擬法庭的建設。在模擬法庭具有提高學生法律職業技能,提高學生法律職業道德以及社會認知的能力 [3]。同時,筆者認為,通過模擬法庭的教學,可以培養學生學習法律的自豪感。通過精選的案例,讓學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明確各自的分工,對于學生熟悉訴訟程序,學習各種法律文書的寫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調查中發現,一些學校設置的模擬法庭設備簡陋,有的學校甚至沒有模擬法庭。建議各學校要加強模擬法庭的建設,為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提供必要的硬件。同時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在具體的教學中,要改變模擬法庭走場的形勢。在模擬法庭的教學中,應當將學生按照扮演角色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組別,使更多的學生參與到模擬法庭中來。使更多的學生能在模擬法庭中得到鍛煉。
4.限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限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看似與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沒有相關性。但是目前中國法學教育中,為了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使學生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單純的追求司法考試的通過率,而采取法條教學和習題教學,從而忽視了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提高。這方面和中國司法考試通過率逐年提高,報名中允許其他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報考有關。在國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只能由法學院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的學生才能報考。中國現行司法考試對非法學專業的報名條件限制過低。司法考試對現行法學本科教學的沖擊是巨大的。甚至有將法學本科教學演變成司法考試教學之憂。
四、結論
中國的法學教育從規模上來說,經歷了一個跳躍式的發展。基本上所有的本科院校都開設了法學專業。要實現法學教育的目的,培養具備法學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合格人才,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顯然,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周學峰,王偉.美國法律教育的經驗與啟示[J].山東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