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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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學者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Taxation)、綠色稅(GreenTax),我國有學者簡稱為“環境稅”。目前學界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的釋義莫衷一是,筆者將關于“環境保護稅”、“環境稅”、“生態稅”、“綠色稅”等相關定義歸納如下。(1)環境保護稅指“為實現一定生態保護目標而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及破壞程度進行征收的一種稅收”。(2)環境保護稅指“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種稅”H¨。(3)環境保護稅“包括排放污染物稅,以及為了保護特定的環境資源而征收的稅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措施的稅收手段”。(4)環境保護稅指“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程度及其對環境污染的損害程度進行稅款征收或減免的稅收制度’’。(5)環境保護稅指“國家為了調控環境污染的區域范圍、程度,而對那些給環境造成污染的主體征收的一種稅種”。學者之間由于研究視角不一,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從而導致目前學界未形成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概念。對此,有學者提出,“在財稅領域的引入并強化法學分析的維度和視角,對于財稅政策和決策研究至關重要”。環境保護稅既是財稅法學中“稅制結構”下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同時又是稅法學中稅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0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以法學和經濟學雙重研究方法為基礎,側重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以稅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則、權利義務關系為主要內容等法學基本范疇對環境保護稅進行闡述。故,環境保護稅是指為促進納稅人承擔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雙重目標,國家根據一定法律程序,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征收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環境保護稅內容包括:其一,專門性的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用途限于環境治理;其二,資源稅,即國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目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三,其他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
二、新形勢下我國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決定》指出,當前深化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規范的現代增值稅制度,進一步發揮消費稅調節功能,加快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加強和改進稅收優惠政策設定,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笨梢婇_征環境保護稅具備現實的緊迫性,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因此,要盡快將現行排污費等環境污染費改革為環境保護稅,從而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向前發展。
第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經濟因素。黨的十以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成為社會、學界普遍關注的議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內容,即是由不可持續性發展轉變為可持續性發展、由粗放型經濟轉變為集約型經濟、由高碳經濟型轉變為低碳經濟型、由忽略環境型轉變為環境友好型經濟增長。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與生態環境保護是辯證統一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關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稅的引導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有助于推動企業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藝和節能技術的采用,有助于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從而加快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第三,建設法治中國、實現財稅法治化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當今,稅收法定主義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最高法——憲法的認可,在其憲法文本中專門對稅收法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準則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他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贊同”;《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凡作出(不論直接或間接地)以下規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稅收,或者廢除、削減或豁免任何現行稅收者”;“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約旦等國憲法均有類似規定”。除此之外,多數法治國家或者地區、若干發展中國家先后制定了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法律。財稅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和實質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前者強調稅收應當有法律依據,后者關注稅收法律規范的合憲性、正義性等法律價值。故,從法律價值的角度看,通過實施環境保護稅法,明確稅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權利和義務,有助于協調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我國財稅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態文明建設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社會因素。稅收政策作為財政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這一路徑來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其一,改革現行財稅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此外,可以開征必要的環境保護稅新稅種,如能源稅、大氣污染稅(主要是碳稅和二氧化氯稅)、水污染稅、垃圾稅等。其二,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讓環境污染者履行其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自行承擔污染成本,并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調動行為人的環保積極性,從而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奠定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開征環境保護稅能夠籌集大量稅收收入以用于生態環境建設,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雙重目標。
三、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困境
1.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不足第一,現行稅收體系中未規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由此導致我國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缺乏明確性和規范性。國家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目的是將其作為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效財稅手段。相比環境直接管制措施,環境保護稅具備公平、高效、方便、簡潔的優勢,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法治國家所采用。我國目前并未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于其他稅目中,未能建立較為完善的專門以促進生態保護為目標的各稅種要素相互配合與協調發展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第二,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在制度設計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國環保相關產品的消費稅稅率普遍較低,未能發揮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一些屬于限制消費、對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其稅目稅率卻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過低,甚至一些產品未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4(2)增值稅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目減免計算方法過于繁多,在稅收征管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多重減免方式易導致稅收流失。(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卜三條、第三十四條對企業所給予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取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異常苛刻、優惠期限過短、優惠形式單一,且大多限于對排放的廢物利用采取直接減免等優惠形式,而對綠色產業設備的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或免稅政策難以落實。除此之外,資源稅存在一定缺陷.對此有學者認為,消費稅在稅收功能定位上體現出“單一征收范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國目前排污收費制度已不符合社會變遷之需要,存在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費制度立法價值存在錯誤的利益導向,使得一些污染企業和個人認為,只要交納相應排污費后,就可以無所顧忌地排放未經處理過的廢物。其二,排污收費制度的立法依據為《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該規范性文件僅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且排污收費體系極不規范,這降低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其三,排污費征收范圍過于狹窄。繳費主體僅限于企業,使得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被排除在外。在收費項目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項目僅包括污水、廢氣、超標噪聲、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5類113項污染源收費,而未將國際通行的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納入收費范圍,且未將間接污染納入排污收費制度之中。其四,違法法律責任與違法收益不匹配。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一概處以罰款1至3倍,但在現實執法中,由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導致處罰不公。即使相對于3倍的環境污染處罰,企業的違法所得收益仍遠遠高于其處罰,造成大量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寧可認罰也不愿采取切實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費征管難度大。由于排污費征收立法層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強制執行力,導致大量排污企業存在拖欠排污費的現象。
2.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難度大,尤其體現在新稅種的確立上。筆者認為,構建環境保護稅體系必須著眼于當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這一新形勢之下。簡言之,開征環境保護稅,即將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造成負面影響的一切生產經營行為均納入其征收范圍。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環境保護稅這一新稅種的設立,涉及領域廣泛,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巨大,制度設計難度大,環境保護任務艱巨。其次,環境保護稅稅制設計及征收難度大,尤其表現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與社會變遷的契合。目前,學者在討論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時,多從一般均衡模型這一理論層面設計次優環境保護稅率。但是,我們看到環境保護稅在實際征收中還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現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潤與實際負擔能力、環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筆者認為,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來實現環境保護稅稅制的優化,在確保環境保護收入、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減低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最后,我國缺乏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進經驗。當前,我國稅法理論研究多停留在稅收征管機制的完善,以求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和規范化,較少關注國外對稅收款項的市場化運作。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對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統一開征,再納入生態基金或專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方面的開支。
四、新形勢下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首先,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法治范疇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共識?!稕Q定》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由此可見,加快環境治理法制建設,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是構建環境保護稅的邏輯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隨后,我國先后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漁業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30余部有關環境、資源、能源與清潔生產等方面的法律,對控制污染排放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面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迫切需要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環境法治之中。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環境保護稅法治建設。其一,加強立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以構建獨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收法律體系?!董h境保護稅法》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環境保護稅稅收法律關系、環境保護稅法的基本原則、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環境保護稅優惠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環境保護稅法》應當分別確立自然資源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稅法律制度、垃圾稅法律制度、生態補償稅法律制度等其他稅法律制度。其二,修改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相互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筆者認為,主要修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等規范性文件。其三,廢除與環境法治化不符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以費代稅的規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進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1)改進消費稅,發揮其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提高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力度。一是適當提高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的稅目稅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二是適時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以充分發揮其保護環境的作用;三是改進消費稅計稅方式,采用與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價外稅”形式,以加強我國市民的稅收法律意識。(2)改進資源稅,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以實現環境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可以擴大到與自然資源使用與保護息息相關的非礦藏資源,同時提高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從而增加資源稅稅負。(3)簡化《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如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擴大優惠期限、增加優惠形式,從而推動企業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進一步促進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
再次,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已遠遠不符合當前國際環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均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的國際形勢下,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是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制度的必然趨勢。具體而言,我國獨立的環境保護稅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保護稅稅制要素設計。一是征稅對象及稅目。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為大氣污染、廢水、固體污染物、垃圾、噪聲等5大類。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征費范圍為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噪聲等5類。故應將部分排污費直接改制為排污稅,同時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適時、適度地將居民生活廢水廢物納入征稅范圍。二是納稅義務人。污染排放稅由污染行為者承擔,其中主要以企業為主。污染產品稅、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以使用該污染產品者承擔。三是稅基。污染排放稅和碳稅依據實際排放量計稅,污染產品稅依據稅目從價計征。四是稅率。環境保護稅稅率既要體現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對于同一類產品依據環境友好程度區別設計稅率。按照稅收財政學普遍共識,環境保護稅率的最低水平應當維持污染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五是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先進技術或技術改造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對居民垃圾稅實行“階梯價格”,即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計量收取和超定額累進制。(2)稅收征管。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可見,防治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在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筆者認為,為兼顧效率與規范,環境保護稅統一由國稅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企業稅務風險的含義、特點及管理任務
稅務風險是企業的納稅行為未按稅收法律法規正確有效地執行,從而導致企業未來經濟損失,致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使企業名譽受損,信譽下降。其主要表現為企業未充分利用相關優惠條件、涉稅事項管理不合法等行為。稅務風險的特點包括:主觀性、變動性、損害性、預先性、可管理性。稅務風險管理的直接任務是熟悉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防范并降低稅務風險損失。
(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意義
企業財務管理可分為日常經濟業務的分析與管理和納稅業務的分析、籌劃與管理,因此,稅務風險管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強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1)稅務風險管理質量直接影響企業風險管理水平隨著社會經濟不斷向前發展,企業的組織形式越來越復雜,管理層次也越加復雜化,在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觀點指導下,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對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水平要求就越高。作為企業整體風險管理的重要分支,提高稅務風險管理質量有利于降低企業整體風險發生的概率,提高企業整體風險管理水平。
(2)有利于營造良好環境,確保企業正常有效生產稅務風險管理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損失發生,保證企業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可規范企業的各項交易活動及法律行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損失和懲罰,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同時也為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起表率作用。
(3)有利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遵紀守法是企業存在的前提,企業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可保證企業按稅收法律規定正確行事。對企業的納稅義務,正確使用稅務籌劃方法,合理合法規避稅收,降低納稅負擔,而不是違規違法偷漏稅。這有利于促使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同時也為企業進一步發展鋪平道路。
二、稅務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企業納稅指導思想偏離正軌
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盈利,因此,很多企業將利潤最大化作為其財務管理目標。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便以期限最遲、稅額最低作為其核心指導。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逐漸被消弱。從表面看,盡管大多數企業都在依法納稅,但卻嚴重缺乏主動性,而且還常常出現忽視納稅合法性現象。他們常常忽略稅收政策、不重視稅收法規,一切以利潤最大為目標,對納稅缺乏風險管理意識,更不存在有效管理的方針,導致甚至加劇稅務風險發生。這些現象都可能導致納稅行為偏離正軌,嚴重時需要在稅務管理部門監督下按照稅收政策對涉稅事項進行重新核算,額外耗費企業人力物力,增加企業的核算成本,還可能因接受懲罰而增加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二)企業財務管理系統不建全
我國的很多企業沒有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或有財務管理部門,但其財務管理系統缺乏稅務管理職能,不能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更不能對稅務風險進行整體有效的分析。或財務管理系統在稅收籌劃與管理上預警水平較低,稅務風險意識薄弱,難以對稅務風險進行有效的預測與防范。正是因為企業缺少系統的稅務風險管理,稅務風險防范意識薄弱,使風險信息的收集、識別和交流就得不到科學保證,以至于在申報納稅和繳納稅款中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支出。
(三)信息傳遞不及時影響稅收籌劃效率
稅收籌劃需要根據企業具體的業務情況進行全局考慮,這需要各業務部門,特別是財務部門及時傳遞有用的經濟業務信息才能完成。而企業的整體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是稅務風險防范的基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職責分工不明確、管理層次復雜、信息傳遞過程長等,都將導致企業內部控制混亂,影響信息傳遞時間,影響其傳遞及時性。過時的信息往往不能反應現實狀況,導致信息真實性下降,稅收籌劃不正確,甚至可能與實際情況背道而馳,嚴重時可能違背稅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我國目前形式下的很多企業也存在這樣的信息傳遞問題。
(四)部分企業財稅核算人員綜合素質低
(1)對稅法及會計核算法規理解不透部分企業財稅人員對稅法和會計核算法規理解不透徹,致使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有偷逃稅的傾向。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時與法律規定相差甚遠。還有的企業重視其內部經營管理,而忽視對稅收法規的研究,忽視稅務風險控制,致使不確定性的稅務風險隨時可能發生。
(2)專業素質不達標部分企業財稅核算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達標、他們鮮于關注企業經營活動的實際流程,對稅收法規政策的更新變化及會計準則的變化更是懶得了解。企業財稅核算人員這樣的不作為,導致企業承受潛在的稅務風險,這也是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直接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3)職業道德素質低下部分企業財稅管理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低下,為自身或本企業利益,違背職業道德,偽造經濟業務,虛列財務數據,偷、逃稅現象時有發生,逆稅收政策而行,從而使企業陷入稅務風險危機,降低企業信譽,導致稅務風險損失。
三、防范和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措施
(一)修正納稅指導思想,提高納稅意識
納稅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并非矛盾對立的,它們的利益關系應該是方向一致的。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前提條件。因此,企業應修正納稅指導思想,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與納稅目標協調統一,二者并重,提高納稅意識,積極主動依法稅收籌劃,依法申報納稅,樹立良好的納稅品德,才能有效的防止稅務風險,避免稅務風險損失的發生。
(二)建全財務管理系統,加強企業稅務管理
企業稅務管理及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系統的職能之一,建全企業財務管理系統有助于強化企業稅務管理,防范稅務風險的發生。首先,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預測機制,根據其財務管理目標確定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對稅務風險的承受能力、預期稅務風險的來源進行分析。將重要的、影響范圍大、發生程度強的稅務風險設為重點研究與籌劃項目,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其次,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識別與評估機制,用以分析確定新形式下的稅務風險,在稅務風險尤其是重大稅務風險可能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應對和控制,防止風險損失的發生。有的企業由于一般財稅業務處理人員能力限制,對于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等較復雜的經濟業務,企業自身往往不能準確預測其潛在稅務風險,不能很好的進行稅收籌劃,也難以制定出預防稅務風險發生的相關對策。這種情況,需要企業財務管理部門與相關專家、稅務中介機構和事務所聯系,結合企業業務實際共同討論,制定一套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與防范機制,預防和降低稅務風險的發生。
(三)及時傳遞信息,提高稅收籌劃效率
企業業務財務信息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要進行正確有效的稅收籌劃,就要求有適時的、高質量的信息作為保障,這需要企業各部門及時準確的向稅收籌劃部門傳遞高質量信息,以便其作出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避免稅務風險。首先,企業應進行合理的會計制度設計,設置合理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和管理層級,縮短信息傳遞路線,做到信息傳遞“垂直化”,減少信息傳遞時間,保證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其次,會計部門應及時加工整理信息,并確保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保證稅收籌劃依據信息的高質量性。再次,稅收籌劃部門應根據接收到的信息,結合最新稅收法規政策及會計準則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稅務管理目標,進行稅收籌劃,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并及時反饋,提高稅收籌劃效率,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四)加強企業財稅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
(1)加強稅收人員法規政策學習,提高專業素質作為企業財稅人員,既要熟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同時還應重視稅收法規的研究學習,要精通稅收法律法規,特別是與本企業繳納稅項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并能運用自如。當會計準則及稅收法規發生變化時,企業及相關部門應制定相關培訓學習措施,強制會計人員、財稅人員認真學習新準則、新法規,以更新知識,正確理解會計準則及稅收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為正確稅收籌劃、規避稅務風險打好基礎。此外,進行稅收籌劃,防范和降低稅務風險,還離不開企業實際經營業務及流程的分析研究。因此,作為稅務管理人員,還應勤于關注企業的具體經營狀況、業務流程,具體經濟業務及具體發生時間,這些業務應交納哪些稅項等,再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合法稅收籌劃,規避稅務風險。
(2)培養財稅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企業財稅人員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大公無私的精神。為進一步提高財稅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一方面應加強職業道德的正面宣傳和感染力度,培養財稅人員崇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另一方面,應提高社會監督和處罰力度,努力減少有違職業道德的行為發生,對觸犯法律者,給予從重處罰。此外,為規避企業稅務風險,使企業能持續正常的經營,企業管理層除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外,在配備財稅人員時,也應拔高要求;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加大內部監督力度,一旦有違反稅收法律和的損害職業道德的事件發生,則給予相關責任人嚴厲處罰或解聘,從而提高財稅人員對其職業道德的重視,自覺遵守稅收法律和職業道德,以便降低稅務風險。
結論
關鍵詞:稅務籌劃顧問;企業管理;價值最大化;控制納稅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5-0076-01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會計制度的健全,稅務工作在企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目前規模以上企業大部分還沒有配備高素質的稅務籌劃顧問,絕大部分人以為稅收只是財務的事,配備稅務籌劃多此一舉,其實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所以,筆者經過分析認為一定要把稅收和經營結合起來考慮,配備稅務籌劃顧問,可以將相關環節有機結合起來,為企業降低稅收風險。
一、稅收管理的目標
企業的納稅管理就是企業對本單位稅收工作實施有效管控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其根本目標:一是通過節稅達到利潤最大化;二是節稅的同時控制企業納稅風險。
二、 配備稅務顧問的原因
1.企業領導對稅務籌劃顧問的認知程度不夠
企業有了法律顧問還要稅務籌劃顧問嗎?其實法律顧問與稅務籌劃顧問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領域,還有的說,我們有財務部門不需要稅務籌劃顧問等。我們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的避稅?它是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這種行為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稅收政策、計稅方法可供選擇時,納稅人以稅負最低為目的,對企業經營、投資、籌資等經濟活動進行的涉稅選擇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利用稅收照顧性政策、鼓勵性政策進行節稅;(2)在現行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以求節稅;(3)在現行稅法范圍內,在企業組建、投資、籌資等過程中進行節稅的選擇,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案例1:A公司將位于繁華鬧市區價值200萬元的閑置倉庫對外出租,與B物流公司簽訂倉庫租賃合同,租賃期一年,年租金200萬元。計算該公司的應繳納的地方各稅:
營業稅=200×5%=10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10×12%=1.2萬元
房產稅=200×12%=24萬元
印花稅=200×0.1%=0.2萬元
如果按照稅務政策的選擇來修改合同,將租賃合同變為倉儲保管合同,經過與B物流公司友好協商,繼續利用倉庫為客戶存放商品,并將租賃合同改為倉儲保管合同,配備保管人員,為客戶提供24小時安全服務,滿足倉儲保管合同的規定;假定為服務收入仍為200萬元,則其應納營業稅金及附加不變,印花稅不變,而房產稅大大減少,具體計算如下。
營業稅=200×5%=10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10×12%=1.2萬元
應納房產稅=200×(1-30%)×1.2%=1.68(萬元)
印花稅=200×0.1%=0.2萬元
經過比較可知,租賃轉化成倉儲后,少繳稅款22.32萬元,財務部門只是反應稅收,而不能參與整個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2.企業稅務管理崗位人員業務水平亟待提高
案例2:精藝股份(002295)公告,子公司佛山市精藝萬希銅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年末人員變動,公司員工比例未達認定標準規定的“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佛山市順德區國家稅務局要求其按25%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該公司將補繳所得稅款579萬元。
該事例說明稅務人員對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這項優惠政策把握不夠,才造成企業補繳579萬元的稅款。
三、配備稅務顧問的作用
企業控制成本只關注生產及管理環節,而對稅收成本很少研究,不研究稅收政策或者對稅收無知,稅收成本的危害將遠大于經營成本,稅務籌劃顧問的作用就是在企業和生產管理與稅收管理之間搭建一座橋梁,來降低企業稅收風險,使企業效益實現最大化。其作用有以下七個方面:(1)財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咨詢、解釋;(2)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指導;(3)日常購銷、勞務合同涉稅條款的修改與審定;(4)協助企業對其員工進行財稅法律培訓;(5)協助及指導企業進行稅收健康檢查;(6)特定問題、特定項目出具咨詢意見書、論證分析報告;(7)代表企業參與涉稅談判、溝通事宜,進行納稅籌劃。
四、稅務顧問的要求
1.必須受過專業訓練,最好有稅務機關工作經驗,能熟練掌握各種稅收政策。
Abstract: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in our current tax structure, content structure and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conducted legal principle analysis on tax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nd tax law content, and proposed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our tax laws.
關鍵詞: 稅法;立法;程序法;稅法內容;完善措施
Key words: tax law; legislation; procedural law; tax content; perfec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270?7 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3-0298-01
0 引言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的稅法體系。但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復雜多變和不穩定性以及稅收立法的滯后性,現行稅法體系還存在著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還沒有最終達到建立一個完善、科學的稅法體系的目標。
1 法出多門,極易產生法律規范相互沖突、矛盾的現象
1.1 概括起來,這些問題主要是:①名稱混亂?,F行各類單行稅法使用的名稱主要有法、決定、條例、細則、規定、辦法、通知等十余種,有的同類名稱還有多種表達方法,如規定、暫行規定、若干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暫行辦法等。這些名稱既多且雜,從字面上很難判斷出它們的立法主體及其效力等級。②內容表達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法的非規范性內容上,如立法主體、時間效力、立法依據、宗旨、原則、適用范圍等,有些稅法應該規定卻沒有規定;有些雖然規定了,但相互之間卻存在很大差異,缺乏統一的標準。有些條文用詞冗長,表述不清楚,使納稅人在理解上產生差異。如《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和第四十四條關于"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這"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期限是多少?假如下一年度"不超過"當年比率部分可以結轉扣除,如果說又超出當年比率,那么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是否可以自行直接進行調整,又有多長的期限呢?)③缺乏系統化。現行稅法體系中較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這些文件是不同國家機關在不同時期制定,不僅形式多樣,生效時間參差不齊,而且彼此在內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著許多不統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顯得龐雜、零亂,缺乏系統化。
1.2 完善的方法:①建立科學、統一的稅收立法制度,從源頭上保障稅法體系從形式到內容的協調性、完整性和規范性。②應當建立專家立法制度。③最好還要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稅務工作者參與其中,以確保實用性,避免理論與實際操作脫節,及時反饋問題。④具有預見性是保證法律相對穩定的需要。
2 稅收程序法需完善
從國司法實踐來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稅務人員可以對稅法中的某些有選擇性的規范自行選擇適用,即自由裁量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個別規定擴大了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可能過大。要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除在立法中細化自由裁量的規定,明確執法者的法律責任外,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社會監督。如何使自由裁量權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最好的辦法是使自由裁量權受制于稅法的基本原則。
3 稅法中有些內容需完善
3.1 因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的統一,企業在執行中自我對照調整,但有的條款確實很難操作,如《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改變了原來“固定資產認定的標準價值二千元以下,使用二年以內不屬固定資產管理”的標準。而新法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是“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這需要對原用類(低值易耗品費)進行全面調整,對其稅務處理也存在很多不便,有的生產工具由于價格較低,但流動性很大,如扳手、鉗子、磨光機、切割機等這些工具要控制賬戶與實物的一致就比較難。
3.2 又如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實際工作中,對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
3.3 權責發生制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基本原則和處理問題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層面被明確提了出來,但在后續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卻有一些與之不符的聲音,使得權責發生制的落實變得障礙重重,也引發了各界的廣泛爭議。
4 稅收執法需完善
4.1 加強稅法的宣傳 在依法治稅的法治社會,明確稅法的無償征收原則,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加強稅法知識的培訓。
4.2 信息化的稅收監管機制 當今許多國家稅務部門通過同其他各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已形成比較廣泛和嚴密的稅收監控網絡。
4.3 提升服務層次 一方面要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方便;另一個方面要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4.4 努力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考核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法的管理 在抓好稅法人員業務培訓的基礎上,還要在隊伍中培育和增強“三種意識”:①執法風險意識。作為稅務機關,要一手抓內部監督機制,另一手抓執法風險警示教育,通過加強執法風險教育,使每一個稅務人員充分認識到執法風險對個人前途和利益的影響。對稅收事業的危害,從而積極構筑抵御風險的思想防線。②公平辦稅意識。就是要樹立公平執法的意識,不論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規模大小都應該一視同仁,“抓大而不放小”,“大小兼顧”。③創新理念意識。就是要更新觀念、創新手段,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
盡快完善我國現行稅法并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法體系就顯得迫在眉睫。這不僅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實現以法治稅目標的需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通過我們的立法者、執法者、中介機構以及納稅人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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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會計;增值稅會計;財稅協調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4-02
1 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模式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必 要性
1.1 存在的問題
①理論基礎不合理。當前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建立在“增值稅說”的基礎之上。增值稅對流轉環節中的增值額進行征收,明顯的轉嫁性,最終稅負由消費者承擔,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實際上是企業代政府向消費者征收的稅款,企業繳納稅款只是履行征收繳納稅款的義務。增值稅本身并不構成各中間環節納稅人成本的組成部分,在其財務報表中也不表現為支出項目。但是“流轉性”不同于“轉嫁性”,“稅負轉嫁”并不代表“稅負完全轉嫁”,更不能由此混淆“名義稅金”和“實際稅負”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在流轉環節征收只是名義增值稅的實現過程,而非實際的稅負轉嫁過程,稅負最終能否轉嫁、轉嫁多少最終取決于商品的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F行的增值稅會計立意于稅務完全轉嫁,與實際情況不符,且缺乏科學依據。
②與會計基礎不相符。一是違背權責發生制。二是違背配比原則。三是違背可比原則。
③會計要素扭曲化。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銷項稅即滿足收入的定義也滿足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按照規定應并入企業銷售收入的一部分,而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將增值稅作為企業的一種負債“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顯然有悖于會計要素的基本含義。仔細分析,購入資產的成本也是如此,購入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應計入資產購入成本,而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將其作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抵減項,扭曲資產的基本含義。
1.2 改革的必要性
當前增值稅會計模式亟需改革,一方面是由于上述羅列出的種種問題,這是改革的客觀原因;另一方面則是因為自身重要性與制度匹配性的內在要求。增值稅長期以來都是我國最大的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即意味著在將其原來全部納入營業稅范圍的課稅對象改征收增值稅,隨著“營改增”擴圍,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已成既定事實。預計未來增值稅收入將占全部稅收收入的40%左右,繼續穩固我國的第一大稅種的地位,其對經濟影響的廣度和深度將進一步加大。與此同時,營改增后,將對上述的我國增值稅會計模式的缺陷產生放大效應,進一步導致財務會計信息失真,扭曲財務報表質量,降低財務信息的可靠度、可比性,然而,對于企業而言,增值稅在企業稅務會計中占用重要地位,隨著資產市場的發展,企業涉稅信息對于了解一個企業真實財務狀況具有重要意義,是重大事項,應對其進行詳細全面的披露。因此,對我國當前增值稅會計模式存在的缺陷進行改革,構建新型增值稅會計模式,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投資者、政府都具有重要意義。
2 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三種思路分析
2.1 當前主要的稅務會計模式及利弊分析
2.1.1 “財稅合一”模式
財稅合一模式是指財務會計服務于稅務會計,財務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服務于征收繳納稅款,是以稅法為主軸的會計,即在會計核算過程中不允許稅法和會計存在差異,二者完全趨同統一為一體,當稅務和會計存在矛盾時,會計服從于稅法,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核算。主要代表國家為德國和法國。該種方法的主要優點是稅法和會計不存在處理上的差異,簡單方便核算,有利于政府對企業涉稅信息的監督管理。缺點主要是:①扭曲了財務會計的真實目標,縮小了財務信息的使用者,使財務信息變得“僵硬”,降低其價值;②影響財務信息質量,不利于企業經營管理,以稅法為準繩核算財務會計,違背了會計可比性、重要性、配比等基本原則,未能真實公允反映企業狀況。
2.1.2 “財稅分離”模式
財稅分離模式是指將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別建立兩種體系,建立兩套賬務系統,依照各自規則分別進行核算,財務會計信息主要服務于投資者、管理人員,稅務會計信息主要服務于政府。當今世界主要代表有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此模式的優點:①針對不同的服務主體進行核算思路明確,方法和信息有針對性;②承認財務和稅務的差異性是客觀性存在的;③財務和稅務單獨核算,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較少。此種模式的缺點:①稅務會計的基礎仍然是財務會計,財稅分離割裂了財務與稅務之間的關系;②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在內容上有重疊,建立兩種體系進行核算,增加了企業管理、人力、培訓等方面的成本。
2.1.3 “財稅協調”模式
財稅協調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允許稅法和會計存在的差異,這種差異通過一定的手段進行協調,稅務會計以財務會計為基礎,設立一個帳套,稅務會計在財務會計調整的基礎上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進行調整納稅。該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該模式最大優點是體現了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靈活性,即允許二者存在差異又通過恰當的調整方式不影響各自的作用,滿足了政府和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求,銜接了財務和稅法。
2.2 新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思路
增值稅會計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會計模式是增值稅會計在會計范疇中的框架,只有首先明確了稅務會計模式才能更好地設計和把握增值稅會計模式。鑒于上述三種稅務會計模式框架,筆者認為,財稅協調模式既繼承了會計的基本精神又適當地銜接了財務和稅收的關系,是三種模式中最理想的稅務會計模式,也是我國營改增后最應該構建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其理論依據有三:從發展的根源來看,稅務會計是依賴于財務會計發展起來的,即先有財務會計后有稅務會計,稅務會計體系的建設依賴于財務會計基礎之上,無論如何,稅務會計都不可能脫離財務會計單獨存在;二是從財務核算的范圍來看,會計基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稅收也是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是真實存在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此時的交易或事項比較特殊;三是從會計核算的范圍來看,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可用貨幣計量的所有經濟事項,而稅收既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項又能夠用貨幣準確計量,所以稅收會計在財務會計的核算范圍之內。有鑒于此,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不是對等關系,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部分。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要深入理解“稅收作為企業一項經濟交易或事項納入財務會計”的真實內涵。
3 新型增值稅會計模式的體系構建
3.1 新型增值稅會計模式應遵循的原則
①兼顧會計精神和稅法原則。②以會計為基礎,以稅法為規范。③統一核算,協調管理。
3.2 新型增值稅會計模式的設計構想
①確認和計量方面。第一,增值稅在會計范疇中具有費用屬性。因此,在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和購進貨物確認產品購進成本時,將收取的增值稅與支付的增值稅計入收入或成本當中。第二,將企業的購銷活動視為會計核算的一種經濟活動,將由于購銷活動產生的增值稅納稅義務視為另一種經濟活動,二者分別核算,在總量上卻仍然一致。第三,建立與“所得稅費用”并駕齊驅的“增值稅費用”的會計核算雙軌制,營改增后,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通過構建“增值稅費用”準則作為銜接二者的橋梁,核算問題迎刃而解。第四,明確增值稅的費用屬性,增值稅產生的納稅義務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是因為取得收入而產生的納稅義務即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因此,增值稅費用在理論依據上是可以稅前扣除。
②記錄方面??颇吭O置層面。設置“增值稅費用”損益類科目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負債類科目,增值稅會計核算核心公式為:借記“增值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其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核算的是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繳納多少,核算多少,相應計入增值稅費用科目,數據必須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納稅申報的數據相一致。
報表項目設置層面。將現行的我國報表項目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改為“稅金及附加”,營改增后核算增值稅費用、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核算業務處理層面。一是在購入商品時,將實際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入購入產品的成本中,借記固定資產或庫存商品,貸記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購入商品的成本包含為取得該商品而支付的全部價款,即實際支付的金額,而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二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時,將應取得的價款包含增值稅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三是根據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計算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借記增值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期末貸方余額為當期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增值稅,下期需補交,借方余額為當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可下期留抵的增值稅額,實際上也是因增值稅產生的當期增值稅收益,根據權責發生制,并入當期利潤進入利潤表。期末,對相應損益類科目結轉,基本賬務處理完畢。
③報告方面。稅費收支狀況可以反應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于公司而言,屬于重要事項應進行詳細披露。報表附注中應披露如下事項:本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各經營活動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分別披露當期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視同銷售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額等具體涉稅信息。
論文摘要:近年來查處大部分稅收大案要案呈現出由其他違規引發稅務違規或知情人舉報的現,為了適應這種新形勢,企業應樹立納稅遵從意識,在納稅遵從觀下,重視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有效防范企業涉灘吃風險象作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一、引起企業稅務風險的常見問題
(一)稅務風險意識薄弱,納稅存在僥幸心理
有些企業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稅收成本,不惜鋌而走險,采用一些違背稅法規定的手段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無票支出、虛開發票、少確認收入、進項稅不該抵口的抵扣、通過自行取得的發票來報銷交通費和通訊費等。有些企業領導甚至鼓勵、唆使員工偷稅、漏稅,以為稅務不會查到。也有些偷漏稅情況并非納稅人主觀意愿的結果,如停車場擦掛支付給旅客的賠償款、菜市場鮮菜采購、促銷費等,的確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取得發票,但稅法規定,只要是無票支出用作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一經查處,都依照偷稅漏稅行為處罰,不但補繳稅款,而且還要繳納高額滯納金,甚至是刑法處罰,在我國,不乏這樣的企業。
(二)只重視納稅義務,忽略了納稅人的權利
有些企業只意識到自己應該承擔的納稅義務,對稅務機關唯聽計從,把全部關注點放在納稅的及時、準確、全面性,而忽略了納稅人可以行使的權利。近幾年我國相繼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如西部大開發、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大,受益范圍廣,但調查顯示,仍然有很多企業沒有向稅務機關提出優惠申請,理由是怕麻煩、怕忽悠,還有的是對政策不了解,壓根不清楚有這樣的優惠政,自己屬于優惠范圍,也就錯失了很多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造成了稅收經濟風險。
(三)企業對稅務管理環節不重視
表現在一是沒有專門的稅務人員,往往是一人身兼數職,有的稅務環節甚至時經營部門在做,他們沒有進行過專門的業務培訓,一切按照老套路辦事。二是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非常有限。稅收風險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對頻繁變動的稅法和相關政策的認知,對納稅籌劃都是高層次、高智商的活,納稅人員不僅需要具備財稅、法律、會計等多方面知識,還需要了解和熟悉企業整個投資經營活動,在前幾年沒有推行網上報稅時,很多企業認為報稅是極其簡單的跑腿活,經常是交給專業水準不高的員工去辦,這就導致在政策信息的理解掌握、傳遞和反饋方面很不到位,考慮問題沒有敏感性,辦事效率低,事倍功半,特別是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準確計算,該彌補的沒彌補,該調整的沒有調整,加大了企業納稅風險。
(四)不當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有很大的主觀性,企業采取什么樣的方法、如何實施,取決于稅收籌劃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認識,對籌劃條件的認識和判斷,當企業的判斷出現偏差,錯誤的籌劃就是一種風險。例如,企業延遲交稅時間,把握好了,就能利用貨幣時間價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反之,就是故意拖延稅款,接受法律懲罰;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如果不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也是失敗的稅務籌劃。例如,存貨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有多種方法可選,特別是2015年新稅法規定,3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折舊計入成本,企業認為這是一個減稅的好方法,但如果企業當年本來就面臨虧損,那增加成本又有何必要?倒不如直線攤銷到可能盈利年份去。
二、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完善企業內控管理制度
內控管理制度是企業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的重要保障。從供貨商選擇、原始憑證審核、發票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手續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到會計核算和稅款計算的準確性,除此之外,設置專門的稅務模塊和稅務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劃分,不僅可以有效避免無票支出,還能大大降低漏繳錯繳稅款、發票遺失等的概率,從基礎工作中排除了稅務風險的隱患。
(二)加強企業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企業應當重視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鼓勵和支持稅務人員通過自學或者外部培訓的方式,對稅務基礎知識、不斷更新變化的政策法規、規避稅務風險的方法措施進行學習,并應用到實踐當中,從而設計出最優納稅方案,為領導提供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決策。
(三)聘請稅務咨詢機構
由于稅務法規變化紛繁復雜,加之會計法和稅法存在差別,僅僅只靠企業納稅人員的力量,很難做出高水準的稅務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因此,企業可以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作為本企業的稅務咨詢機構,借助其專業隊伍和信息資源優勢,不僅可以進行稅務自查,查缺補漏,還能幫助企業稅務籌劃,有效地提高企業納稅籌劃水平,更有針對性地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監督,并在發現稅收風險后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改進方案。
(四)加強稅企溝通
盡管設置了稅務管理員分區對企業進行管理,但有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暢造成的稅務風險,企業要積極建立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機制,當企業對稅務事項理解有異議時能及時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當稅收政策出現調整時,企業要及時關注稅務官方信息,積極參加稅務機關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和講解,做到統一認識、消除異議。
綜上所述,稅務風險幾乎是所有企業都需要面對的問題,企業要重視稅務風險防范,當發現稅務風險隱患時,能找出原因并對癥下藥,將稅務風險降到最低,避免企業因稅務風險管理失誤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從而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一、職工福利的基本規定及其財稅處理
(一)基本規定
對于職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礎上,財政部和國家稅總近兩年均出臺了相關法規,對其予以進一步規范。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明確要將職工福利費納人工資總額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濫發職工福利而導致的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進一步明確職工福利費的內容,第四條則強調了單獨核算的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括、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兩個文件是相輔相成的。在具體實務操作中,企業的會計處理要執行財企[2009]242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納稅處理要依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盡管文件的規定很具體,但相對于復雜的企業實務來說,還有一些具體實務處理需要探討、明確。
(二)一些具體福利業務的財稅處理
員工在企業享受的福利,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形式:貨幣利和非貨幣利。其中非貨幣利又可以細分為實物福利和非實物福利。
1.貨幣利的財稅處理
對于發給員工的合理(不是統一發放)的貨幣利,依據目前的稅收政策,在工資總額14%以內的,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取得貨幣福利的員工來說,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除了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以及安家費、探親假路費外,一些貨幣福利要并人工資總額納稅。例如,在午餐費補貼方面,國稅函1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屬于福利費范圍,包括自辦食堂或未辦食堂統一供應午餐,則可在福利費列支。但是,對未統一供餐而按月以現金發放發給職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補貼,則應并人職工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住房、醫療補貼方面,財稅字[1997]144號文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福利是否要并人領取人的工資總額納稅,取決于兩點:一是判定該福利是否屬于公共福利,屬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補貼)就不涉及個稅。二是個人領取的貨幣稅法是否認同,領取了稅法認同的貨幣,也不涉及個稅;領取了稅法不認同的貨幣,就要并人工資總額納稅。
2.非貨幣福利的財稅處理
依據《會計準則指南》規定,非貨幣利是指企業把自產產品發給職工作福利;企業擁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車、集體宿合);企業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服務等。
非貨幣福利包括實物福利和非實物福利。對于實物福利,視同貨幣福利,稅法認同的,可以在稅前扣除,并減免個人所得稅;稅法不認同的,一般都屬于超標發放,則要進行納稅調整,計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3號文對此規定得比較詳細,大家可以參照執行)。
對于非實物福利,比如獎勵員工免費旅游等,稅總也出臺過相關規定。《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人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52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實物福利一般都是變相的福利,對變相的福利,稅法是明文限制的,企業發生這樣的費用,應并入個人的工資總額,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超過標準的,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職工福利財稅處理應注意的問題
在職工福利的財稅處理中,還有一些特殊問題需要正確處理:
(一)企業將自產產品當福利發放給職工。比如食品生產企業給員工發放自己生產的食品,這要當做“視同銷售”來進行財稅處理。
(二)企業將租來的房子當福利給員工居住。對于這種情況,盡管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但企業租來的房子,員工居住可以;如果給那些沒有居住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則要并人工資總額計稅。
(三)企業變相福利發放現金。這種行為要計征個稅。例如企業組織旅游,不去的員工可發兩個月的工資。那這工資就應并人員工當月的工資總額計稅。
(四)企業給職工購買保險。這要區別對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不得扣除。企業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依據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的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該文第二條第三款還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
身意外險,如屬于國稅函[2005]318號文規定以外的保險金,應于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福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從任職單位領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職工福利的稽點和節稅建議
(一)職工福利的稽點
財稅稽查的重點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企業職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這其中既存在侵蝕國家稅基和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問題,也存在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發放或支付隨意,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業可著勁發放福利費用,而手頭拮據的企業過年也不發一盒點心。這就拉大了社會收人的差距。據2008年央企財務決算數據反應,中央企業人均福利支出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支出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的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的0.6%。
鑒于職工福利目前存在的問題,其稽查的重點就應該放在企業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稅前扣除是否超標,福利發放是否合理,以及企業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等方面。
(二)職工福利的節稅建議
職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較強,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關政策尤其是稅收法規,把福利費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規規定的標準之內;規避了超標行為,就防范了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