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21 22: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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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超級秘書網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模的日益擴大和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所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學校在出現了學生傷害事故后常常表現出不知所措,要么為了息事寧人而以犧牲學校或教師合法權益為代價,要么不恰當地維護學校或教師權益而導致事態難以收拾。學生傷害事故日益成為困擾學校工作和阻滯學校發展的嚴重問題。如何從法律視角探析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于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與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勞動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絕大多數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系;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4、教育經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類傷害結果是指身體的直接創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為,既包括學校領導、教師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也可以是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的行為,同時,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不應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范疇。另外,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以及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是不是屬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學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這類事故屬于一般的人身傷害事故,而不應該列入學生傷害事故范圍。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對于以積極或者消極方式實施了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的主體,都可能涉及這三類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但是,相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或者說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這里著重論述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如何認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或者其它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僅指人身權而不包括財產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當中,依據已有法律的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最高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法》第73和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教師法》第37條等等,都有類似于過錯責任的規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在《辦法》有關條文中明確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辦法》把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分為三類,即學校、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第三人,并分別規定了三類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1、學校責任
學校責任是指由于學校或者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直以來,由于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于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盡善盡美”所致,并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范圍作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臺后,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依據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較大改善,從而有利于學校的生存與發展。
2、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于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②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③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④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⑤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⑥學生自殺、自傷的。從法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于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于發生事故后責任的認定,有利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另外,某些學生傷害事故既不是學校造成的,也不是學生方面或校外主體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對抗性或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無法律責任可言,在這種情況下,既不適用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擔。學校如果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幫助。
3、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于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人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于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其責任并非一定是某類責任主體單獨承擔的,也可能是兩類甚至三類主體共同承擔。這就涉及到責任的有無及責任的大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三類主體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及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來分擔。其他主體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及其行為有過錯,就成為自己法定的減責或免責條件,即法律責任免除的合法條件。對于其他主體的減責或免責條件這里不加贅述,作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體即學校而言,其減責或免責條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過錯。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的依據是,讓人們承擔與其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僅對責任的承擔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積極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構成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學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同時表明學校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條件。對于這類事件,學校盡到合理注意也難以預見到。因此,學校沒有過錯,可以使其免除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學校和受害學生之外的第三人,對學生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例如,學校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玩耍時被打傷,作為打架一方的肇事學生就是第三人。在這類案件中,第三人的過錯是減輕或者免除學校責任的依據。
三、學生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對策
不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學生傷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過錯造成的。既然存在過錯,就存在減少甚至消除過錯的可能;即使是沒有過錯方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發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學校事故的防范舉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當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夠大、傷害事故防范知識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實踐中對自己權利義務的界限認識模糊、教育監督不力等缺陷,導致法律的導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偏低。教育執法機關面對學生傷害事故,在善后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賠償途徑等等一系列問題上,也經常顯得茫然和消極。因此,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學生傷害事故時的困境,就成為當務之急。
(一)堅持以防范為主的處理方針。鑒于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對學生本人及學生家庭所帶來的巨大不幸和對學校、對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一定要把立足點放在事故的防范上,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具體對策包括:1.要在學校、教師、家長中大力強化事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很多事故的發生,都與學校的設備陳舊有關。然而解決這一問題,只有通過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決。3.加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二)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律基礎,但這一法律關系性質爭議頗大。主要有四種不同觀點:一是監護關系,認為未成年學生與其父母之間存在著監護關系,但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生實際上處于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監護關系,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觀點一直以來都占居主導地位但又同時引發出諸多爭議,隨著《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出臺,這一觀點應該可以退出歷史舞臺。二是準行政關系,持此觀點者提出,學校對學生承擔著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這是一種社會責任,在由國家提供經費的義務教育階段,這一責任的社會性尤為明顯,類似于行政管理,屬于準行政關系。三是民事關系,因為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關系應為民事法律關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認為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我們認為,第四種觀點是科學的,它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相對而言爭議較少,也越來越被社會各方所接受。
(三)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應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處理原則。如前所述,學生傷害事故難以避免,一旦事故發生后,在處理過程中只有堅持一些基本原則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決,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影響。首先是依法處理原則,依法處理是當今社會處理一切事務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做到客觀公正、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責任承擔、賠償標準、處理方式等等,我國的教育法、教師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等都有相應的或類似的規定,《辦法》的出臺更為事故處理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二是客觀公正原則。即事故處理要求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認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在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之時也不能要求學校履行法律規定以外的職責。應實事求是地評價學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和學生自身的行為以及第三人的行為。三是合理適當原則。主要是指在賠償問題上,要根據責任認定依法賠償,不能脫離損害后果的實際需要而提出不切實際的巨額索賠,也不應超出責任方的實際能力。四是及時妥善處理原則。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要及時救治受傷害學生,把傷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時處理事故善后。久拖不決,只會增加事故處理難度,不利于恢復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受傷害學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爭取社會支持和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學校事故的發生以及不能妥善處理,有時也與社會對學校的關心、支持程度有關。如學校的周圍環境不當,就很可能會引發事故;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消極介入甚至坐視不管,會給事故的解決增加難度。在事故發生前與社會各方面充分溝通預防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后及時溝通以防止事態擴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學校一直以來辦學經費都比較緊張,而有些學生傷害事故所引發的巨額賠償直接影響到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的生存與發展。因此,有必要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把由于學校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學生的人身損害,在法律上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轉移學校教育風險,是走出學校面臨的學生傷害事故困境的一條出路。
與學生傷害事故有關的法律問題還有許多,比如,學校為了預防事故發生而做出許多限制性規定與學校工作正常開展及學生受教育權和自由權的矛盾如何解決;有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受害方沖擊學校給學校教育教學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其他方面損害如何計算賠償問題;學校在需要承擔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其賠償金的來源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有的是屬于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有的屬于立法部門的問題,這里不再一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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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健詞:注冊奮計師法律責任成因防范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電益與風險并存,地位與責任并重,可以說注冊會計師從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負走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沮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解決好掃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不僅會影響社審計的質量,決定審計職業社會地位的低,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也將起到不可估量配作用。
一、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范圍
我國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規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個方面。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其執行業務、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發生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或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成因
1、會計目標多元化,審計風險增加
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會計主體目標由單一的經管責任向多元化發展,既為經管責任服務,又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聲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討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同時,市場經濟斗經管責任的關系人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也成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系,這利平等權利,既給了受托方自主處理會計信息的機遇,也增強了委托方要求獲得合理保證的會計信息的需求。這就給會計信息的理解沖突埋下了伏筆。
2、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法律責任
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的關系變得不確定,雙方的關系是否建立與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會計信息的反映內容。因此,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勢必會引起相關的審計法律問題。
3、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強化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與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經濟權利。當對會計信息的理解發生沖突時,雙方不再依據行政權利與級別,而更多的是依據原先制定的“游戲規則”一一法律條文來處理有關的爭議。由于權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衛的勇氣與能力。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會計信息處理與理解的沖突,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最為常見的手段之一。
4、注冊會計師的不規范行為最終導致法律責任的承擔
由于專業勝任能力、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道德意識的差異,導致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風險防范意識問題,以及某些注冊會計師為個人謀取私利而不惜挺而走險等問題導致過失與欺詐等違規和犯罪行為的發生,使承擔法律責任成為必然。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防范措施
1、嚴格執行審計準則
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有故意欺詐或過失行為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熟練掌握準則的各項規定及其操作辦法,嚴格依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準則規范,不從事不能勝任的委托業務,不對未來事項的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2、不代行委托單位管理決策的職能
注冊會計師不得以被審計單位一名管理人員的身份開展工作,不得代行管理決策的職能。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從事相關業務,是運用自己專業和經驗的優勢,指導被審計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或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建議或方案,對其經營結果進行鑒證,而不是代為行使相關職能。
3、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質量控制不嚴,很有可能因某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證明報告而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法律訴訟。因此,會討一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切實落實到每個人、每個部門和每項業務上,加強逐級復核力度,以降低執業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審計犯罪行為。
4、加強后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在開展德育工作時,班主任應當采用多種方法來開展德育工作。例如對于后進生來說,可采用說服法或者榜樣示范法等來引導他們。后進生雖然數量不多,但可能會對班級的穩定性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班主任應當全面地了解這些學生,為轉化工作做好準備。由于后進生的成績較差,在班級中經常得不到教師的關注,久而久之就產生了厭學心理。針對此種情況,班主任應當以情感人,關注并重視這些學生,與這些學生建立起情感的聯系,多鼓勵這些學生,使學生樹立起信心,積極地面對人生。在開展德育工作時,班主任不僅要關注后進生,還應當關注優秀學生與中等學生,多多培養優秀的學生,多多幫助成績中等的學生樹立信心,運用綜合手段做好德育工作。除了開展說服式教育外,教師還可多開展一些課外活動。課外活動也是開展德育工作的關鍵,且學生大都愿意參加課外活動,因此班主任可通過課外活動來開展德育工作,這不僅能夠激發學生的興趣,還能夠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提高學生的責任感。
二、開展德育工作時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與個體差異
想要做好德育工作,除了為學生創造良好的環境,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與個體差異外,還應當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德育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塑造學生品格的過程,良好的品德通常是由道德以及思想等諸多因素共同構成的。高中班主任要想提升德育工作的時效性,就必須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首先應當尊重認知的發展規律。學生的品德與認知有一定的關系,認識程度與學生的品格有必然的聯系。其次應當尊重意志的發展規律。意志即道德意志,是一種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高中階段的學生自控能力已經得到了提升,但仍舊需要班主任的指點。在此過程中,班主任不能強制約束學生,應當尊重學生的發展規律,引導學生學會自我約束。最后是尊重行為的發展規律。行為在這里是指道德行為,道德行為是衡量一個人道德修養的標志,同時也是德育的最終目的。在以上規律中,班主任應當做好引導工作,注重德育工作的多端性,從多方面入手,提高學生的道德水平,最終達到全面提高綜合素質的目的。高中階段的學生較為敏感,班主任的教育方式也應當因人而異,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在高中階段時,學生較容易表現出叛逆且煩躁等情緒,對于許多事情的認識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假如班主任強行干涉,不僅無法引導學生走向正道,反而容易激發學生的叛逆心理。此時班主任就應當耐心地勸解學生、關心學生,逐漸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除此之外,還需要讓學生明白自己的責任。無論身處怎樣的地位,責任是人們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是做好每一件事情的基礎。只有樹立良好的責任感,學生才能夠擁有正確的判斷,明確目標,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實現德育工作的目標。
三、總結
關鍵詞:單位犯罪;自首制度;罰金刑;直接責任人員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由單位直接負責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1987年我國首次在《海關法》中確認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1997年在刑法全面修訂中,單位犯罪作為一種與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種類被正式確立。鑒于單位犯罪在當時是一個新課題,所以在制度構建方面基本上沿用了關于自然人犯罪的相關規定,這勢必會引發一系列理論爭議和實踐困惑,本文所涉及的自首制度即為其中一例。
一、單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確立依據
(一)兩種不同的理論主張
關于單位犯罪能否適用自首制度,單位自首和自然人自首有何差別?目前現行刑法并無明確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那么,單位能否成為自首的主體,經過近年來學界的熱烈討論,基本形成兩派觀點:
肯定論者贊成在刑法中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他們認為,刑法并無明文規定單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其對自首制度的有關規定應對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①單位犯罪作為一種法定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罰處罰,同樣也應享有自首從寬的權利與機會,單位自首同時也體現出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自首的主體。與此相反的是,否定論者認為法律上規定自首的主體是“罪犯”,故自首很難直接適用于犯罪的單位。②從刑法的相關條文規定來看,對自首者的稱謂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此,現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針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作為無生命特征的單位,單位本身不具有思維特征,既不可能自動投案也不可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因此單位根本不可能實施自首行為,無法認定單位構成自首。單位無所謂自首,因而研究單位自首問題毫無意義。
(二)確立單位犯罪自首的理由
自首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自然人犯罪所設立的,單位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既不可能自動投案,也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單位犯罪不能簡單適用自然人的自首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否定論者的觀點不無道理。但是盡管刑法條文及其現有的司法解釋并未提及單位犯罪自首,這并不表明單位犯罪就不存在自首,這也正體現了法律與事實之差別。那么,成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有何依據?筆者認為有以下三個方面值得考慮:
首先,單位犯罪自首貫徹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刑法沒有提及單位犯罪自首,從另一個角度我們可以理解為自首制度的規定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即它不僅適用于自然人,同樣也可以適用于單位。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既然刑法也承認了單位可以作為犯罪的主體而存在,那么,根據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對單位犯罪后有自首情節的當然也應該從寬。正因為對犯罪自首制度的狹義理解,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犯罪自首行為如何認定,量刑如何操作卻總感覺無法可依,因此,我們迫切需要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做到罪刑相適應,才能真正體現國家關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其次,確立單位犯罪自首是犯罪偵查工作的需要。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相比,它們往往有一層“合法的外衣”來從事生產經營,有著更強的隱蔽性,因而偵查機關的辦案周期更長,難度更大。通過設立單位犯罪自首立功制度,可促使單位相關責任人員認識到單位的犯罪行為,從而減少偵查機關的工作量和破案難度,節約偵查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再次,確立單位犯罪自首也是預防單位犯罪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單位犯罪在短時期內有上升的趨勢。如何控制、預防單位犯罪的發生,單純依靠刑罰打擊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應對單位犯罪加以區分,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單位犯罪,應從寬處罰,體現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立法精神。從而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教育、爭取了絕大多數,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后,單位犯罪自首制度已為司法解釋所確認。盡管學者們對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者的稱謂尚存在疑義,刑法總則也有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從現有的司法解釋來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在特定領域已經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例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聯合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辦理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③
二、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要素
單位犯罪,是基于單位意志而實施的行為,單位自首作為單位犯罪后的懺悔行為,當然也是基于單位意志而實施的。那么由誰決定單位的自首意志呢?筆者以為,必須是單位的決策層通過決策慣例形成并以一定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才能代表單位意志。如果只是一般的涉案人員哪怕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首行為,只能認定是個人自首,而不是單位自首。這也是單位自首與個人自首的本質區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做出的決定,該如何認定呢?筆者以為,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做出的自首,原則上也應當認定是單位自首。因此,認定單位自首,須將單位犯罪與自首制度結合起來,單位自首兼有這兩種制度的特征,因而對它的認定有所區別于對一般自然人自首的認定。單位犯罪是由單位與單位中的自然人一體化實施的,單位自首的認定也應當體現一體化的特征。概括而言,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首行為,一般可導致對單位自首的認定。因此,需要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主動投案
犯罪單位在實施犯罪之后至歸案之前,出于其集體的意志主動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該單位實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審判的行為。由于犯罪單位本身無法投案,因此,犯罪單位主動投案只能由代表單位的自然人進行。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既然刑法將上述人員的有關犯罪行為作為單位犯罪處理,其自動投案行為實質上也代表了單位。
(二)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
代表犯罪單位主動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必須將單位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實交代,而不是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如果能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在接受有關機關的調查詢問,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單位犯罪事實的,也應認定為單位自首。
(三)以單位的意志實施自首行為
單位意志是指,經犯罪單位集體研究做出的決定或者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做出的決定,并且向有關機關投案。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即可以代表單位意志。關于單位意志的認定是單位自首之關鍵所在,它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即以單位的名義,且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如果單位內部在自首問題上有異議,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認定。在認定單位犯罪自首時應注意,在判決書中應明確記載成立自首的是單位而非自動投案人員,以示與自然人自首的區別。
三、單位犯罪自首的適用情形
結合單位自首的成立條件,筆者將單位自首的常見情形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單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單位犯罪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不予認定自首。
第二,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后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則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
第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四,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第五,如果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單位犯罪,該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且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其個人也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后來翻供,其個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④
四、單位犯罪自首的例外情形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據此,我們同樣可以對單位犯罪的例外情形做如下理解:
首先,犯罪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個人自首,但不影響同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自首成立與否的認定。
其次,如果是同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跑或翻供的,對這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個人自首但既不影響本已成立的單位犯罪自首的繼續認定,也不影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個人自首的認定。
再次,對其中翻供的,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同時能夠供認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的,應認定個人自首,對其中有其他同案犯的,還應當供述其他同案犯所參與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才予認定個人自首。
第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只能認定其個人自首,不影響對單位和其他人員的自首認定。
第五,除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決定并實施單位犯罪行為,如果直接責任人員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自首。
最后,對存在同案犯的,如果直接責任人員中主犯逃跑或翻供,不能認定單位自首和主犯個人自首,但不影響從犯個人自首成立與否的認定。對其中翻供的,如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同時能夠供認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的,應認定個人自首,對其中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當供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參與實施的全部罪行的才予認定個人自首。
需要說明的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于對事實和法律的認識錯誤,將本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并供述所謂的犯罪事實,由于缺乏犯罪這一基本前提,當然也不能認定為單位自首或個人自首。⑤
注釋:
①葉巍,汪敏.自首制度新視界.審判研究.2000(9).第24頁.
②薛進展.單位犯罪刑罰的適用與思考.法學.2002(9).第32頁.
③張震宇.結合一起濫伐林木案談單位犯罪自首問題.檢察實踐.2004(4).第74頁.
關鍵詞:綠色經濟;社會責任;問題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通過企業制度和企業行為所體現的對員工,商業伙伴,客戶,消費者,社區,國家履行的各種積極義務和責任,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更確切的講,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企業財富來自社會財富再分配,企業壯大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離不開與員工同步的發展。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細胞,保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就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使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相結合,達到企業,員工,社會共贏的局面。
二、發展綠色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一)發展綠色經濟,企業責無旁貸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資源與環境壓力,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中國企業的重大歷史任務,更是企業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和使命。在推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國外企業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諸多有益經驗,我國企業應積極借鑒、迎頭趕上,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作積極貢獻。
(二)發展綠色經濟,企業面臨良機
綠色經濟是關于經濟發展理念與模式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伴隨綠色經濟的發展,包括生態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應用等一大批新型綠色產業將迅速崛起,低碳技術將蓬勃發展,這無疑將為企業帶來新的市場機遇與成長空間。而且,綠色經濟發展理念在企業內部的生根發芽,也必然構成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的強大動力,推進企業積極轉變傳統粗放的經營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能否緊緊把握住綠色經濟發展潮流帶來的歷史性機遇,不僅決定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也決定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成敗。
(三)發展綠色經濟,企業大有可為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強力支撐。應積極探索以綠色發展帶動綠色投資、以綠色投資帶動綠色生產、以綠色生產帶動綠色消費的發展新模式,引導資源配置向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領域流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其經營活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全社會共同利益。但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視甚至逃避社會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泛濫、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員工利益受損等諸多社會問題,有些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企業社會責任日漸引發公眾的關注。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的一些企業卻仍然為追求利潤而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礦難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等事件,使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公民”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是企業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對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精神實質的詮釋和體現。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紛紛從國家立法、行業規范、企業評價標準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扎實的實踐。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1971)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多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并要求公司付諸實施。
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遠遠不夠,并且,我國已有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的、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樣的評價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
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只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對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西方許多企業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實現企業好公民形象的條件,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專門的負責部門、一定的經費保障和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據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約有60%、歐洲約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設有專門的倫理機構和倫理主管,負責處理各種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提出的質疑,使用各種社會責任履行計劃、系統項目設計、科學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與控制系統等手段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當今世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正在由單純的硬實力向硬、軟兩種實力協調并重的方向轉變。軟實力,主要表現為企業社會公信力、品牌影響力、產業凝聚力和供應鏈控制力等。擁有這些能力的企業,在資源配置、開拓市場、獲得貿易機會、低成本融資等方面會處于優勢地位,而這些都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分不開的。這就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依靠人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來提高企業的效益,不能再走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老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綠色經濟的幾點做法
國外企業的實踐表明,推進綠色經濟發展,利國利民利己。我們欣喜地看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過企業積極投身于綠色經濟發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局限性,我國企業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方面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歐美先進企業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為此,我國企業可著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傳統理念,轉變經營方式
從通用電氣的“綠色創想”戰略到本田公司的“綠色事業整體觀”,從IBM的“綠色創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級環保工廠”,國際先進企業非常注重發揮理念在促進自身綠色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我國企業只有覆傳統展理念,加快轉變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綠色發展道路。
(二)強化環境管理,落實節能排
據相關部門統計,近5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年均發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億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品質造成巨大損害。加環境風險管理,堅決落實節能排,不僅是企業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經營風險、實現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
(三)增自主創新,加快產品升級
這既是企業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自身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制造企業美國3M公司積極開發綠色環保產品,從毫不起眼的便條紙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從玻璃隔熱帖膜到電視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數萬種綠色環保產品,其中,僅電視增亮膜每年可為全球節省575億度電,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
(四)倡導低碳辦公,營造綠色氛圍
招行在綠色低碳運營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號召企業努力做到節約水電、雙面列印、下班熄燈、最低室溫、爬樓運動等,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環保、節能。
(五)加強國際交流,借鑒外經驗
傳統個人金融業務使用的是紙質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傳統法律也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帶來了挑戰。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換性為基礎的,以特定主體的特定交易為前提的傳統民法,由于金融電子化的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法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平等主體、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如銀行與客戶)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許權即行業壟斷權,以致客戶不得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傳統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陸法系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約、承諾為核心內容的合同法規則。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中,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這種嚴格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屬于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金融領域的法律規則。
許多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交易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EDI),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EDI電腦網絡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各國傳統的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的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因特網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臺,形成金融虛擬市場全球一體化。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定地和履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的管轄權而在選擇準據法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金融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的規則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同時,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趨勢也為金融立法的全球化、國際化、一體化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國外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法律規制
個人電子銀行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新的形勢。同時也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制,才能嚴格把好從事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新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嚴厲打擊破壞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保證個人電子銀行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同時也只有通過制定全球一體化的法律,才能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全球化、網絡化的要求,確保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保護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金融業的成長。基于上述原因,各國及聯合國均對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立法十分重視且作出了積極不懈的努力。
在美國,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立法分為調整小額電子資金劃撥和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小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貸誠實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電子資金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在英國,調整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紀中期的商業管理和調整紙面工具的支付系統的法律之上的。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銀行薄記證據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證據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貨物和服務供應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間團體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訂的《銀行業慣例守則》(CodeofBankingPractice)。《銀行業慣例守則》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國在進行電子資金劃撥立法時參考。此外,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還通過《電子貿易示范法》,WTOl32個締約國簽署了《電子商務宣言》等國際公約和慣例。超級秘書網
三、我國現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立法滯后制約
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人類知識的增長、信息交流的便利,以及科學共同體的開放態度,使得交叉學科(或跨學科)的研究越來越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趨勢。與此同時,關于交叉學科或跨學科觀念、理論和方法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學術界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對交叉學科研究的認識論基礎和方法論問題的探討,更是幾成顯學。對于以人文學科、社會科學為中心的交叉學科的認識論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間的相互作用的認識論的理解構成了本文的主題,文中的討論將在科學哲學和知識社會學的范圍內進行。
一、交叉學科的本質及研究意義
在剖析交叉學科現象的本質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交叉學科的定義。按照我國著名科學家、交叉學科研究的倡導者路甬祥的說法:所謂交叉學科,就是指兩門或兩門以上學科融合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綜合理論或系統學問”[1]。應該說明的是,這種學科之間的交叉或融合并非簡單機械地拼湊,而是依據學科間存在的內在邏輯關系而聯結和滲透的結果。一言以蔽之,是各個學科間“有機的融合”。一般說來,學科交叉過程中的諸學科都是要納入到特定的社會化的科學結構里的。現代科學結構包含了傳統的基礎科學(如物理學可分為原子核物理、高能物理、凝聚態物理、等離子體物理等)、綜合科學(如哈爾濱工業大學的優勢學科———空間科學、材料科學、能源科學、資源與環境科學、建筑科學、災害科學等及其衍生科學)、橫斷科學(如控制論、信息論、復雜性科學等)和在上述三類科學基礎上形成的交叉科學。通常交叉學科有不同的分類標準。但大體上可分為“大交叉”和“小交叉”兩大類:前者指學科親緣關系較遠的學科之間的交叉,比如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之間的交叉;后者是指學科親緣關系較近的學科之間的交叉,如自然科學內部、技術科學內部或是人文科學內部、社會科學內部各學科之間的交叉。當然,這都是相對而言的,在歸納時切不可過于拘泥學科的性質。著名刊物《第歐根尼》中所選論文就屬于人文科學、社會科學間的學科交叉,以及人文學科、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間的研究(涉及哲學、經濟學、歷史學、文學、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與生態學、地理學、建筑學、環境科學、交通科學、計算機科學、醫學、計量學等傳統學科及相應的交叉學科)。具體說來,當代學術界的交叉學科群落既包括諸如文學哲學、文學人類學、歷史社會學、哲學社會學、社會人類學、城市美學、犯罪心理學、開放經濟政治學、政治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國少數民族美學、文藝法學、知識管理學、虛擬人類學、國際經濟學、技術經濟學等“小交叉”研究的論文,也包括像經濟物理學、時間經濟學、視覺人類學、工程法學、社會工程學、科學社會學、工業設計、環境藝術、城市生態學、空間法學、媒體藝術、生態行政學、知識計量學、計量經濟學、社會運籌學、網絡社會學、航天醫學工程學、電子政務學、交通美學、古生物考古學、神經語言學、認知心理學、石油金融學、世界睡眠醫學、藥物經濟學、技術管理學、社會統計學、環境社會學、市政工程學、生物信息學、水文社會史等具有“大交叉”特征的邊緣研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科學發展高度分化和整合的今天,交叉學科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這種因交叉學科或交叉學科群的衍生而導致的學科進化的趨勢里,包含著深刻的科學意蘊和時代精神。從本質上說,學科交叉現象的背后隱藏著一個規律性的問題。那就是世界萬物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而這種事物的演進過程中,還存在著動態性的“無序”或“涌現”現象。科學哲學家勞丹認為,科學或學科發展的“無序”性是普遍的、永恒的,有序是暫時的、個別的。“無序”的根源就在于科學研究“從本質上是解決問題的活動”[2]。換句話說,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依賴于單一學科的研究,而且更寄希望于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學者的共同努力和學術突破。學科的界限并不重要,關鍵是問題的提出和解決的過程是否具有原創性和富有成果。因此,這就是科學自主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動力所在[3]。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研究領域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關乎學者所采用的研究路徑。美國科學學專家夏皮爾提出的“域”理論模式對于我們理解交叉學科的性質很有助益。夏皮爾認為,三個世紀以來,我們的科學研究的主要路向就是將特定的對象孤立起來加以考察。他把這種特定的、孤立的研究專題稱之為“域”(domain)。這種“域”大體相當于學科研究的領域或跨學科的領域和研究課題。因而,所謂的科學發展就表現在各個學科領域的增加減少或刪除合并的變化上。領域的變化往往會引發學科交叉現象的產生。科學也由此被內在地劃出大小不等的界限來[4]。科學史上的范式革命也常常產生在交叉學科叢生的科學領域里。這一點已得到了證實。通過對百余年來諾貝爾獎的分析發現,該獎普遍存在著學科交叉現象。如果以二級交叉、三級交叉為標準的話,那么,幾乎所有的物理學、化學、生理或醫學獎都是學科交叉的產物[5]。這些原創性的重大成果大都集中于量子力學、基因工程、超導物質與理論、化學熱力學、電化學、化學動力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遺傳工程學等跨學科的領域及相關的基礎學科中。可以說,未來的中國科學界和教育界在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也必須將發展交叉學科視為國家和一流大學發展的戰略。時至今日,交叉學科研究的意義已無須贅言。
二、人文—社會認識論
眾所周知,人類的認識歷程是跟人類知識的發生與增長的過程相應的。從中國的先秦思想家(如孔子、老子、墨子、公孫龍子等)、古希臘哲學家(如泰勒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畢達哥拉斯等)直至西方近代以來的思想家(康德、休謨、笛卡爾、培根、盧梭、孟德斯鳩、孔德、斯賓塞、馬克思、涂爾干、韋伯、維特根斯坦、海德格爾等),都曾經為提出和完善古典認識論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進入20世紀以來,卡爾•波普爾、托馬斯•庫恩、保羅•費耶阿本德、漢斯•萊辛巴哈,以及狄爾泰、伽達默爾、舍勒、曼海姆、舒茨、卡爾納普、德里達、巴恩斯、布魯爾等人則為認識論做出了新的智力工作。應該說,他們的認識理論在試圖解決現代知識增長問題和科學精確化以及跨學科研究等方面都是非常有價值的。因此,批判地考察上述認識論理論資源和成果將是有意義的,同時也對我們深化認識交叉學科的本質不無益處。所謂“人文—社會認識論”是指在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領域內的認識論取向。它對解釋和理解在人文學科與人文學科間、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間、社會科學與社會科學間的三組跨學科研究的認識過程及其本質,具有預設的認識論價值。這是一個筆者首次提出的將人文認識和狹義的社會認識融合或整合起來的一個新概念,比以往的“社會認識論”提法更接近于人文社會的事實,具有更突出的人文性和社會性的二元合一特質。從學科發生和發展的規律及知識點的分布來看,諸如文學批評、藝術理論、歷史學、文化研究、元哲學、人類學、語言學等人文學科都存在著不同于一般社會科學學科的特質。但是,長期以來或者不很認同人文學科的科學性,或者將其簡單地歸并于社會科學范圍之內。實踐表明,這樣做的結果一定有助于人文與社會科學的邊緣研究。瑞士兒童心理學家皮亞杰,曾經在《人文科學認識論》一書中提出了“人文科學認識論”的概念,并指出人類和社會科學研究將出現融合發展的趨勢。他對于人文(社會)科學認識論所做的思考,直到現在對我們還很有啟發意義。當然,以其發生認識論為理論基礎、拓展其整個認識論的邏輯,也有其明顯的局限性。他反對在“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之間做出本質的區分,因為在他看來,一切社會現象都取決于人類的生理、心理和社會過程。這種看法帶有強烈的發生心理學的味道。為此,他將人文科學簡單地分成四種類型:一是“正題法則科學”(即探索“規律”的科學,如科學心理學、社會學、人種學、語言學、經濟學、人口統計學等);二是“人文歷史科學”(主要是以重現和理解時間長河中展開的人類社會發展史、生活史為中心的歷史科學);三是法律科學;四是哲學學科[6]。以人類學為例,它也必須遵循人文科學認識論。比如,人種學和認知人類學以及文化技術學都可以視為特定意義上的人類認知領域的學問[7]。盡管在一般人看來,屬于比較認識論的范疇。人文科學還必須具有一種能把科學領域的理論與關于理論的知識聯系起來的主題意識,這一點不容忽視。毫無疑問,社會認識論的主題意識乃是指向社會認知過程的。它的核心議題是根據某些社會科學學科和社會認知科學而分析出的社會文化語境中的社會知識與經驗。俄羅斯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社會認識論研究室主任伊利亞•卡薩文教授認為,現代社會認識論植根于康德、恩格斯、卡爾納普等人的認識論思想,其知識要素是由社會客體、社會主體和社會認知條件三者所決定的。每一個因素都具有社會知識來源的作用。古典認識論突出了社會客體,將知識置于研究的重點。相反,對來自于主體的知識或者視為一種阻礙,或者視為主體的基礎[8]。誠然,作為一種社會決定的現象的知識問題,其在人文與社會科學及其交叉學科的發展過程中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在文化與人類學、傳播與符號學、社會與制度等社會文化語境的社會認知模式中,都存在著強烈的人類社會本質的影響。其中,也包含了知識社會學和社會建構理論所關注的意涵。這一切在維特根斯坦、巴赫金、曼海姆、舍勒、米德、默頓、普里查曼、格爾茨、加芬克爾和盧曼等人的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的跨學科研究中,都有全面的展現。
三、科學—技術認識論
這里的科學—技術認識論,是將科學哲學界的科學認識論和技術認識論融合或整合起來的結果。一方面,可以避免筆者不喜歡使用的“科技”一語;另一方面,則可以將技術納入到科學的“大家庭”里,以及將科學視為一種技術的“物化”過程的科學基礎。其實,從本質上來說,科學只有一個,就是“科學”。科學是科學,技術也是科學。我們發現,諾貝爾科學獎中有90%以上的獎項授予了基礎理論方面的重大創新科學成就,而極少給予技術產品的發明人。比如,世界著名的卡文迪什實驗室之所以不斷獲獎就是因為它始終處于分子生物學的基礎理論研究的國際學術前沿位置上,并在此基礎上將生物學、物理學、化學、醫學、數學和工程學緊密地結合起來的多學科研究結果。學科交叉的絕對性和現代性,使學術研究呈現出“去單一化”的態勢。交叉性、邊緣性已成為科學難以拒絕的選擇。“元科學”與交叉學科的融通,已變成學者的一種基本責任。縱觀20世紀以來的科學技術哲學,我們很容易看到,它正是科學認識、技術認識變革的理論基礎,是人們認識世界的方法論變革的前提和基本路向。科學認識論,可以說是始于古希臘哲學家、科學家亞里士多德的歸納解釋法和英國哲學家休謨的懷疑主義的[9]。但歸根結底,我們了解到的科學認識論的基礎就是歸納法和演繹法。這一點幾乎是不容置疑的科學和技術認識論的鐵律。應該說,人類對科學技術的認識過程是十分漫長的。近代科學技術興起至今,已經歷了至少五個世紀的時間。直到波普爾、庫恩、費耶阿本德和海德格爾等人為止,才算是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圖景。根據波普爾的觀點,科學知識表現為某種關于世界、世界的秩序、規律和規律的理論或描述。在他看來,只有理論知識才能發現真理,才能實現對世界(即客觀物質世界、主觀意識世界和客觀知識世界3個世界)的具有真正價值的猜測。然而,理論知識永遠不可能被證實或確認是真實的,盡管它可以接受嚴格的批判性檢驗。科學發現的邏輯就是,科學發現始終得到理論的指導,而理論卻不是由于觀察而得到的發現。說起來這似乎像是一個科學認識的怪圈,但事實上科學發現的過程的確是異常復雜的,對其本質的認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與波普爾不同,庫恩則認為,科學知識的作用是在一種總的觀點即一種世界觀的范圍內形成一種觀點,這種觀點知道我們如何看待現實,各種理論可以接受或摒棄的標準是什么,或者什么時候可以認為理論是可以被證偽的。科學界的這種觀點是由各種實例和各個學科間的矩陣形成的。前者是被科學界視為范式的解決各種問題的具體方法;后者則是“科學共同體”的“普世”基礎或共同義務、信念和價值的觀念[10]。按照庫恩的思想,科學的變化過程基本上是革命的和不連續性的,會帶來深遠的認識論后果。由此,他將科學分成正常的科學和特殊的科學。交叉學科很類似于這種可以隨心所欲地研究的特殊科學,它不需要受到更多的學科矩陣的約束。在科學認識論和技術認識論上,費耶阿本德和海德格爾分別強調“怎么都行的”科學經驗主義及技術異化論。人類科學技術史表明,科學(基礎科學)理論的提出和完善對技術發明及應用往往會產生基石的作用。沒有基礎科學理論的突破,就談不上普遍的技術進步。反之,如果一直缺乏技術上的支撐,也不會進一步為基礎科學理論的創新提供“人工物”或技術實踐上的驗證。這是現代科學技術認識論的本質特征的體現和互動規律。理論化知識和技術性知識的相互作用,不僅可以避免科學進步的停滯不前,而且也可以促進新穎、創新的方法論的被采用,從而有助于實現破舊立新和建立科學技術新秩序的根本目標。科學技術的跨學科研究作為一種知識增長的方法論選擇,其合理性也將隱藏于上述目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