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3 17:12:3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務一體化監督建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國地稅合作;稅收
稅收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征管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稅務部門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承擔著重要職責。深化國地稅合作,不僅是逐步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稅收征管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不斷提升稅收征管能力、降低征納成本的關鍵環節。自《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規范》出臺以來,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地稅局康巴什分局通過聯合國稅部門共建辦稅服務廳、互派干部掛職、聯合稅法宣傳、聯合檔案管理等舉措,不斷整合資源,降低納稅成本,逐步解決了納稅“難點”、“痛點”和“堵點”,提升了納稅人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一、康巴什國地稅合作已取得成效
2015年,康巴什地稅分局和康巴什國稅局通過在雙方辦稅服務廳互派工作人員、互設辦稅窗口,邁出了合作辦稅的第一步;2016年6月,雙方實現同址共建辦稅服務廳;2016年8月,聯合辦稅服務廳正式實現了“一窗一人一機雙網雙系統,國地稅業務通辦”的辦稅模式。
(一)秉持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推動服務深度融合
1.“同址通辦”共建辦稅服務廳,實現辦稅場地、人員、業務“一體化”。目前已實現了納稅人到任一窗口即可辦理國地稅任何業務,同時國地稅共建聯合網上辦稅服務廳,實現實體辦稅與網絡辦稅同步,給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辦稅平臺。
2.“線上線下”聯手開展納稅服務,實現稅收宣傳和輔導培訓“一體化”。國地稅借助稅企QQ群、稅企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流行媒體元素,“線上”國地稅共同宣傳最新稅收政策,在線解答納稅人涉稅疑問;“線下”國地稅共同開展面對面咨詢輔導服務,確保了納稅人開票和申報工作的順利開展。
3.“共評通用”聯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實現評定和結果運用“一體化”。國地稅聯合確定評定范圍、評定指標、公布評定結果。同時與銀行聯合開展“銀稅互動”合作,助力小微企業破解“融資難”問題。
(二)秉持執法為民的理念,推動執法適度整合
1.聯合開展風險監控。成立國地稅聯合評估小組,建立聯合評估制度,開展共管戶的納稅評估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采集涉稅分析數據,推動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
2.聯合加強稅種管理。國地稅通過數據傳遞、信息交換、聯合會審等形式,共同對個體工商戶納稅人進行定稅典型調查,實現稅種核定共同管理、共同公布、共同送達。
(三)秉持信息管稅的理念,推動信息高度聚合
1.聯合做好稅源管理。一是共同開展戶籍管理。雙方定期對稅源管理信息數據進行比對,對異常信息雙方共同開展清理。二是共建征管資料檔案室。深入開展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國地稅征管資料檔案室,國地稅雙方共享“電子化信息+紙質化檔案”。
2.聯合開展稅收分析。一是共同建立稅收分析制度,聯合重大政策{整、重點行業、區域和領域的分析報告。二是共享分行業、分稅種的數據信息和雙方認定的重點企業財務信息、稅種申報信息等數據,為雙方開展稅收微觀分析提供資料。
二、當前國地稅合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地稅合作深度不夠
受到技術、部門機構設置和人員等因素的制約,目前對國地稅合作中的一些事項,還只停留在表層,只實現了淺層次的合作,如聯合稅法宣傳、聯合納稅人培訓,只在稅法宣傳月和重要宣傳活動日開展聯合宣傳,沒有建立深入宣傳合作的長效機制,另外有些合作事項有流于形式的現象,如聯合國地稅聯合執法、國地稅聯合風險評估,沒有從深層次挖掘合作事項。
(二)國地稅合作銜接不足
在國地稅合作中,部分科室業務配合不夠緊密,數據傳遞不夠及時,存在國地稅業務銜接不足現象。
(三)國地稅合作效率不高
國地稅雙方部分業務、流程沒有進行深加工,只是將原屬國地稅業務簡單相加,沒有真正達到到征管流程和工作方式的優化整合,信息聚合、共享能力不足,合作效率不高。
三、下一步國地稅深入合作的建議
(一)建立國地稅合作的長效機制
進一步提高國地稅合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明確合作目標,落實管理責任,加強過程監督。在國地稅管理體制差異客觀存在的情況下,要建立健全國地稅合作的長效機制,著力解決各業務辦理沖突、矛盾,不斷深化國地稅在全方位、多領域、深層次的戰略合作,形成國地稅合作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有效利用“互聯網+稅務”
推進國地稅合作,就是要整合服務資源,加強服務聯合,拓展服務領域,解決當前涉稅辦理中存在的“多頭跑”、“重復報”等問題。國地稅合作要依托“互聯網+稅務”優勢,創新合作方式,給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樣的服務,提高合作質效。同時互聯網平臺將更方便納稅人公開監督,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從而達到“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的效果。
(三)實現人力資源和空間資源共享
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目前正在推行“前臺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辦稅模式,下一步要把涉稅審批事項、稅法輔導、咨詢等后臺工作前移至辦稅大廳辦理,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即可辦結全部涉稅事項。
參考文獻:
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有必要將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之中,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科學完善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其核心是將征管系統、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出口退稅系統等數據系統進行整合,將分散在各個不同系統、不同業務模塊中的查詢功能按照“一戶式”的要求進行整理、篩選、歸并,實現對納稅人信息“一戶式”查詢、管理和存儲。評估人員通過對這部分數據的分析,對納稅人稅收發展的趨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納稅遵從狀況給予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評估和判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過程進行實時、有效、科學、嚴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在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嚴防出口騙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2征、退稅納稅評估的現狀與問題
近年來,稅務部門推行在專業評估、分析、監控、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對出口貨物的征退稅一體化綜合管理工作。為更加符合增值稅鏈條管理的要求,也為實現征、退稅部門統籌共管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嘗試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將退稅評估有效地融入過往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為加強征退銜接和推進征退查一體化發揮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目前“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一戶式”評估體系不完善
當前,一些納稅評估人員雖然開展了納稅評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缺乏準確的理解。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內涵理解不足,對如何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體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將退稅評估與納稅評估看成是兩個并列的概念,未能認識到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納稅評估體系中必須有效地融入退稅評估。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作用和價值認知不足,部分評估人員往往認為“一戶式”納稅評估僅僅是一件案頭的稅務審計工作,只是簡單地核對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而不能予以認真的分析,并通過邏輯上的兌契關系發現相關疑點。同時,退稅評估人員由于身兼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或審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為由而不進行實地核查,未能獲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納稅評估工作雖然名義上已經開展,但實際中發現問題有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其次,“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執行標準。目前,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缺少科學、規范的工作指引,納稅評估工作常常無章可循,變得比較隨意,在增加了評估難度的同時,也讓評估人員對退稅評估工作產生了畏難情緒。
2.2退稅部門開展的退稅評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之中
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征稅和退稅部門同樣各自為政,分別從自己的專業立場對出口企業開展評估業務,而不能借助對方的力量,通盤考慮問題,造成了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影響了評估的質量,大大降低了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質效。因此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退稅評估的拳頭必須和征稅評估的拳頭綁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納稅評估人員專業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門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稅業務復合型評估人才
納稅評估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只有具有豐富經驗和嫻熟業務的稅務人員才能勝任。而目前由于稅務機關人力資源緊張與高速增長的業戶數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評估人員往往需要兼任稅源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同時大多數評估人員稅收業務知識掌握不全面,征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缺乏對出口政策的學習,對出口退免稅業務有畏懼心理,其納稅評估往往不能從征退一體化的角度來考慮;退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長期從事退稅業務,對相應征管業務的了解也極其欠缺,無法從林林總總的涉稅信息中找出蛛絲馬跡,從而發現疑點挖掘出深層次的問題,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強稅務機關的人力資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對“一戶式”納稅評估人才的培養,建設精通征退稅業務的“納稅評估人才庫”。
3整合退稅評估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建議
出口退稅評估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管理方法,要運用信息化的、科學的分析方法,來比較、分析、論證、測算及評估出口企業各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從而實現對出口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預防出口騙稅案件的發生。因此,把出口退稅評估整合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當中,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在整合的過程中,筆者建議應該遵循“兩個體系、兩個整合、兩個建庫”的工作思路。
3.1形成和規范“信息收集體系、分級預警體系”兩個體系
(1)信息收集體系。評估綜合管理人員在已確定的評估項目基礎上,借助“一戶式”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對個案納稅人通過監控指標進行具體分析預測,去偽存真,篩選判別,對有疑點問題的,確定為評估對象。建立信息收集體系,有利于及時了解出口貨物(特別是異地收購貨物)出口額增長過快、價格變動較大、貨物國內流向異常、新增出口貨物金額較大、出口貨物中以“四小票”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產品等情況,深入分析、評估,從宏觀上把握本地區出口退(免)稅的發展態勢。
(2)分級評估預警體系。運行模式為:一是根據預警系統信息,確保完成預警信息調查核實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確定評估對象,增強評估工作的針對性。如:對應退(免)稅出口額變動連續兩次預警、生產企業免抵退比例異常預警等項目,必須作為評估對象,通過評估程序對企業進行退(免)稅評估;三是根據預警企業評估情況,確定重點評估行業,并以重點行業評估為突破口,發現出口退(免)稅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從而提高出口退稅管理水平。
3.2將退稅評估的指標和方法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中,使兩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過把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之中,將退稅評估和征稅評估管理辦法整合為“一戶式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實現對出口企業納稅評估的一體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相關崗位設置,建議稅務機關設置納稅評估分析崗、評估處理崗和評估復核崗,有條件的還可以設置退稅評估機構。在確定崗位人員職責時,規定相關崗位人員不得兼職。加設評估復核崗位,對結論需要整改及相關指標異常的設置復核時間,定期跟進,對評估結論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進問題的被評估企業作暫緩退稅或移送稽查處理。這樣做,一是保證退稅評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執法機制。
(2)信息的整合。稅務機關內部應建立科學完善的信息共享體系。稅務機關通過現有的CTAIS平臺或設置“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相應信息,方便評估人員及時、便捷地獲取。評估人員通過全面的分析平臺中出口企業的征、退環節的各項數據,發現疑點環節,做出相應的評估方案。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到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了解情況,查看賬冊憑證,認真記錄調查核實情況;然后針對每戶評估企業制訂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業基本情況表、評估指標分析表、評估報告等。再將評估結論反饋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中,分享評估結果,方便征、退稅管理部門了解出口企業的最新動態。
3.3建立有效的資源庫,夯實“一戶式”納稅評估的物質基礎
(1)建立出口退(免)稅評估人才庫。人是生產力的重要因素,對評估工作要高度重視,在人、財、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對從事這方面工作的專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認真開展此項工作。
關鍵詞:企業避稅;反避稅;建議
1. 引言
我國的反避稅起步較晚。三十幾年來,我國在反避稅的道路上走的異常艱辛和曲折。2008年,中國稅務總局頒發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較全面的規范了反避稅工作,標志著中國將反避稅工作納入了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反避稅工作全面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但是,我國在反避稅工作上仍然比較薄弱,存在著很多迫切的需要解決的不足。
2.避稅與反避稅綜述
2.1避稅的動因
2.1.1主觀原因。即大部分納稅人想要逃避稅負的強烈愿望。納稅代表著利益的減少,避稅行為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實現少繳稅的目的,因而受到納稅人的熱捧。
2.1.2納稅主體概念的模糊性。我們對納稅人的界定理論上涵蓋的范圍與實際存在差別。若納稅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某個稅對應的特定納稅人,就可以不繳納該稅種。利用這種漏洞,可以規避某些特定稅種。
2.1.3起征點和各種稅收優惠的誘惑。起征點之下不需要征稅,因此納稅人在申稅時會將課稅對象的金額定在低于起征點的范圍,減免稅額。且稅收中有很多優惠政策,納稅人會因為這些優惠政策而爭取盡量符合優惠政策的條件。
2.2避稅的主要方式。主要有轉讓定價避稅、資本弱化避稅,還有利用納稅主體避稅。
2.3反避稅。反避稅指國家采取積極措施,對國際避稅加以防范和制止。這是對避稅行為的管理。廣義上,反避稅主要是財務管理、納稅檢查、審計以及發票管理;狹義上,就是通過在稅收稽查上的加強,彌補稅法上因避稅產生的漏洞。
2.4反避稅的意義
2.4.1.反避稅可以保證國家利益。積極采取反避稅策略,可減少稅收收入流失,稅收權益分配上沖突的減弱,維護國家利益。
2.4.2.反避稅可以保證公平原則。反避稅工作的開展的真實意義,不單純只是為了稅務機關找回稅收上的損失,也是為了國家在利潤分配上實現公正,創造出并維護好一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與社會環境,充分實現稅收的公平的原則。
2.4.3.反避稅可以保證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稅收的目的是調控和引導經濟。國家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是為了吸引外資,加強本國經濟建設。只有重視起反避稅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避稅的危害,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
3.我國反避稅情況
3.1.我國反避稅工作取得的成效。自從我國開始進行反避稅工作特別是2005年開始,成績更加顯著,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
我國的反避稅立法日趨完善。我國的申報納稅與稅務登記制度也更加嚴格。且稅務機關被授予了檢查權與監督權。在國際合作上也更加深入。到目前,我國已經與70多個國家在雙邊稅收協定達成了締結關系。在稅收協定中,也逐漸出現了一些條款以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我國反避稅的工作機制逐漸得到補充完善。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建立了針對案件的專門的監控管理系統,在立案和結案的環節,監控指導著全國性的案件。同時實行了一體化的工作機制。即一個交易,從其申報開始一直到立案審查、結案、后續關注整個過程實行一體化管理,并且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有針對性的確定各自反避稅工作的重心,在全國對反避稅工作作出統一籌劃部署,合力打擊避稅。
3.2.我國反避稅工作面臨的困境。
3.2.1稅法的權威性受到稅收立法的影響。我國正式頒布的稅收法律僅三部,現行的主體稅種都在國務院的暫行條例中得到定義解釋。暫行條例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超過期限自動失去效力。可目前暫行條例實行年限長達十幾年,稅收法律少于行政法規,立法級次偏低,執行需要借鑒大量文件,透明性和可預見性較缺乏,稅法的權威性受到挑戰。我國的大部分稅法規范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占80%,很多法規已不適應新形勢,稅法的滯后性、質量低等問題日漸突出。稅法的訂立滯后于改革進程,出現的新情況未在稅法上加以規范。
3.2.2反避稅條款針對的面較窄。首先,反避稅工作只是由稅務部門開展,外商企業是反避稅的主要針對對象。這是一種誤區。其次,反避稅法規不夠具體細分化。現行條例做出的約束只針對轉讓定價,可現實中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采取的避稅方式很多。我國反避稅立法對于外資企業所做出的其他的避稅行為以及逐漸增加的內資企業等納稅人的避稅活動沒有能夠及時的作出補充,制定針對性的條例。反避稅的面過窄會使納稅人轉變手段,改用其他方法避稅以達到目的。
3.2.3各地政府不積極開展反避稅工作。雖然反避稅可以查補很多損失的收入,但某些當地政府會認為反避稅工作的展開會減弱投資人的積極性。若是積極開展反避稅工作,會將投資者推向其他地方,影響當地的經濟與發展。企業鉆稅法空子所損失的利益相比這種損失微不足道。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對反避稅工作持中立態度,甚至干預。
3.2.4辦案人員情緒受打擊,積極性減弱。避稅是不違法的甚至是合法的,國家強制性差且難度大,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多。即使在計稅依據上做出調整,但是直接追繳的較少,大多都是后續的稅款,使得反避稅工作更難執行。投資者可能會以撤資相要挾。且搜集資料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職業秘密等限制。也種種困難下,辦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會越來越弱。
3.2.5征管制度不完善。稅務部門不嚴格依法執行征稅。雖然稅收政策相同,但是由于時期不同,區域不同,各地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執行不同。稅務的執法在實際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外部干擾,打亂原則性,不能公平對待企業。因此,避稅情況日益加重。
4.對我國反避稅策略的建議
4.1完善稅法制度。首先,明確而全面詳細的對稅法作出規定。在納稅人、課稅對象以及稅目、稅率等方面作出明確而合理的剛性的規定,使一切都有法可依。稅法中的一般性條款的文字要使用精準。對于容易避稅的項目,要專門進行針對性的分類列舉。其次明確規定納稅人具有舉證責任。
稅務部門將舉證的責任轉交到納稅人手中,如果納稅人提供不了合理的證據來反對稅務部門的決定,則無條件執行繳稅,而不需要稅務部門再提供任何資料證明。
4.2完善反避稅稅法。我國為了解決外資企業避稅的問題,實施了一系列的反避稅的法規以及文件。隨著新企業法頒布,很多的規定、文件法律上已經失效,因此我們需要將以前的法律文件歸納整理,明確仍然有效的文件,清除失效的法律文件,避免以后解決問題時產生沖突與歧義。
4.3健全反避稅體系。首先,在全國統一建立反避稅系統。我國需要一個國際國內的市場價格、資本報酬率等都涵蓋的詳細的數據庫,及時更新補充,為稅務人員的反避稅調查提供可靠的資料。其次要加強部門間的協作。
4.4加大避稅處罰力度 。目前我國稅務部門一般只要求對避稅行為進行調整并追繳稅款,而很少罰款,納稅人在避稅時不會產生畏懼的心理。因此加強對避稅行為的處罰十分必要。
4.4提高稅務人員素質。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更深層次的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專業素養。要組織稅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讓稅務人員掌握國際稅務的最新動態,掌握最新的知識,有助于提高其工作能力。(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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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觀上說,個體經濟存在偷逃故意,經營者明知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受到利益的驅使,存在僥幸心理,在沒被稅務機關檢查到并納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稅務機關管理;從客觀上說,也存在由于個體工商業戶,開停業頻繁,企業或者街道門市分布區域廣、稅務工作人員少、稅法宣傳滯后等原因,導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時到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雖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但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和如實申報納稅,對稅務機關的登記管理和申報納稅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廠中廠、店中店及一些掛靠業戶形成的漏征漏管現象。由于這些業戶在日常經營中很難被發現,稅務管理人員容易忽視,而稅務機關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時,由于時間短也容易讓他們蒙混過關。
(三)、采取更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等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為了達到偷逃稅目的,一些個體業戶利用稅務機關不同管轄區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經常變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利用中午、晚上及節假日時間進行經營活動,與稅務人員打游擊,逃避稅務機關管理。
(四)、利用國、地稅機關管征范圍不同,逃避納稅義務。如各種建筑公司對外經營部的倉庫、各類中介機構或辦事處、中轉站、賓館、酒家內小賣部等。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搞虛假下崗職工、虛假殘疾等手段偷逃國家稅收。
二、對個體經濟產生漏征漏管現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長期人們思維定勢,造成稅務機關個體經濟控管重視不夠,而個體工商業戶也缺乏主動納稅意識。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發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稅和關系稅的制約,出現漏征漏管現象也就難以避免。
二是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滯后,造成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控管的隨意性大,缺乏剛性。目前,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額管理辦法,雖然新《征管法》明確規定對不建帳的業戶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營業額,但在實際操作中稅收核定工作依據不足,測算方法也不是很嚴密科學,導致稅率雖高,而實際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
三是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銜接不緊,控管不嚴。個體工商業戶一般都從事投資少、見效快的行業,船小好調頭。所以一部分個體私營業戶成立的快,注銷的也快,且流動性大,這也給我們稅務機關管理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征管法》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但是不少個體工商業戶只注重工商營業執照,對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缺乏足夠認識;再加上稅務工作人員疏虞管理、檢查不夠,致使納入稅務管理的渠道不暢、效果不佳。?
四是相應征管機制不健全。
對一些零散和行業稅收,如運營車輛營業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應納的稅款等,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代征。但由于現行的征管機制不健全或者不到位,不同程度地造成稅款的流失。
三、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有效的稅法教育機制,特別是要在中小學增加稅法教育課程,依法納稅教育要努力從學生做起。
(二)、嚴格執行定期定額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建帳管理辦法。將個體私營的稅收征管引入正軌,減少偷漏稅現象發生,建帳是有效途徑。
(三)、加強以票控稅管理。對使用地稅發票的餐飲業、服務業、小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個體工商業戶,在嚴格遵循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對發票的請領、發售、使用、繳銷和管理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嚴防大頭小尾票和虛假報稅現象的發生,堅決打擊混用發票和假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問題。
(四)、實行公示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利用辦稅服務廳的辦稅公開欄、電子觸摸查詢系統及縣電視臺“信息欄目”,將個體業戶停業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在申請停業的個體業戶經營門市櫥窗顯要位置張貼征管業戶停業標志,請社會監督。
(五)、進一步完善協、護稅和綜合控稅體系。稅務機關應與工商、國稅、公安、技術監督、銀行等部門建立聯合控稅機制,特別是國、地稅、工商之間應實現信息共享,對稅務登記、定額核定、停(歇)業、貨物運輸發票、稅務違法違章等情況適時進行網絡監控。做到監控、查處、清理、建檔、管理一體化,讓漏征漏管問題無處可藏。
(六)、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加大嚴厲打擊偷漏稅力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起舉報中心,完善舉報制度。同時在查處舉報案件中要依法辦事、嚴厲打擊,增強透明度和暴光度。
(七)、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稅務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以納稅人滿意為我們的最高服務標準。努力構建一個文明征收、優質服務、秩序正規的辦稅環境,讓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真正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進一步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觀念。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六)采用申報激勵措施,促進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人稅款申報過低或申報過高均屬未依法申報,申報的正確與否能極大地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我國對未申報以及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依法、如實申報者卻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這一點,可以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經納稅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批準,即可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者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可享受一系列的優惠待遇。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年可享受10萬日元的扣除額。相比較而言,那些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者,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進行申報。白色申報者不僅得不到藍色申報者享受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日本藍色申報制度的成功之處就在于處罰與激勵巧妙配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國不妨對財務制度健全、正確置備賬簿、依法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申報待遇,給予一系列申報程序以及稅收上的優惠,這對于申報意識不高的現狀也許有較大的改進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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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少英著《中國稅法問題研究》,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版。
【關鍵詞】稅收成本 征收成本 稅收管理 依法制稅
一、稅收征收成本內涵
稅收成本從理論上講是在實施稅收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有形無形的耗費,通俗的講就是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費用支出。從它的影響范圍考慮,可分為廣義的稅收成本和狹義的稅收成本。
廣義的稅收成本是指一國的稅收征納雙方因稅收存在而發生的征稅成本、納稅成本以及因課稅對經濟運行產生的負效應即稅收的社會成本之和。狹義的稅收成本,是指稅收征收成本,即為制實施稅收政策、組織稅收收入所支付的費用總和。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狹義的稅收成本,即稅收征收成本。
二、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的現狀
(一)征收成本普遍偏高
據有關數據資料表明,自2000年以來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率雖有所下降,但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較高水平。截止2005年,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率是它們的的2至6倍;從人均稅收貢獻看,盡管人均征稅額總體是上升的,從1996年的90.75萬元增長到2005年的361.32萬元,前后增長了3倍,但同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按照2006年的平均水平測算,我國稅務人員人均征稅額是48.6萬美元,而美國的人均征稅額達到2777萬美元,是我國的57.1倍。假如按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成本水平匡算,征收成本率在現有水平上降低一個百分點,達到印度、巴西的水平,我國全年稅收征收成本將節省大約400億元。
(二)征稅成本在國稅、地稅系統存在差異
從稅種構成看,地方稅種多而小,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征收難度大,需要聘用協稅人員,因此征收成本高。據了解,房產稅、自行車的車船使用稅、屠宰稅直接成本已高達20%-30%。一般而言,地稅系統的稅源零散的特點,決定了地稅系統的稅收成本高于國稅系統,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的資料表明:1994年至1998年,該省地稅系統征收成本率比國稅系統平均高2.53%。從全國看,地稅系統征收成本率高出國稅系統近1倍。
(三)征稅成本的構成不夠合理
在稅收成本的分類構成中,用于基本建設(主要是住房、辦公樓建設)和招待費等消耗性的非直接稅收成本比例明顯偏高。而直接用于征稅的科技、人才的投入卻明顯偏低。從有關部門的一份對湖北省天門市、潛江市、荊州市沙市區、石首市、公安市、松滋市、宜昌縣、株歸縣、宜都市、五峰縣等10個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的調查資料可以看出,征稅成本三分之一以上的部分用于基建支出,而用于增加科技投入和人才培訓等業務費支出的比例很低。
三、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現狀的成因分析
我國稅收征收成本與國外比,明顯偏高,全國不同地區和同一地區的不同區域之間稅收征收成本差異較大,一些地區稅收征收成本構成不合理的現象也比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稅制設計不盡合理
(1)稅收政策缺乏相對穩定性。由于制度設計者對經濟形勢估計不足,缺乏深入地調查研究和論證,稅制的調整和改革頻繁。而每一次稅制的調整、改革,不僅使稅務機關的稅收調研成本、稅收立法成本〔法律草擬)以及新稅制出來后的宣傳成本支出大大增加,也使納稅人為理解和和執行新稅法的財力、精力和時間花費大大增加,從而使稅收成本大大提高。
(2)稅法條例不明晰、不具體,導致執法隨意性較大。我國稅收立法檔次低,大多以單行稅法條例規定(行政法規層次),法律效力不高;且稅法條例一般都很概括,不得不用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加以解釋,形成內部通知多,理解解釋及執法隨意性大,再加上手續繁雜,不僅納稅人搞不清楚,許多稅務人員也弄不清真正是怎么回事,導致稅款流失很大,稅收征收成本不斷上升。
(二)稅收法治化程度不高
依法治稅是保證正常稅收分配秩序的需要,依法治稅的基本要求是:一要有健全的稅收法律可依,二是征納雙方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規定行使征稅權和履行納稅義務,三是對稅務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嚴厲地制裁和處罰。而我國目前稅收法治化程度還不高,中國長期以來人治帶來的慣性作用仍有極強的影響力,導致稅務稽查威懾力的下降,在政府部門的說情庇護下,人情大于法,稅務部門的執法難度很大,社會上偷逃稅情況更加嚴重。這一方面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影響了稅收的正常分配秩序,在社會上形成不良的風氣,另一方面,稅務執法部門的權威性也受到很大影響,征稅難度大大增加,從而加大了稅制執行的成本費用支出。
(三)信息化手段的作用未充分發揮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都不惜重金配備了相當數量、較高檔次的計算機,初步建成了一定規模的計算機局域網絡、廣域網絡。但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沒有很好地考慮稅收業務和征管改革的需要,沒有考慮各地經濟水平、現代化管理水平的差距,盲目建設計算機網絡,結果造成資源浪費及閑置,使用率較低,既增加了成本,又影響了工作效率。主要表現在:一是信息化建設一體化的要求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二是數據質量不高;三是信息應用機制尚不健全。新征管模式中的管理信息化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四、優化稅收征收成本的思路與途徑
(一)發展經濟,涵養稅源
稅收征收成本是一個相對概念,只要設法增加稅收收入或減少費用,都能導致稅收征收成本的降低,而可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最重要的方法在于發展經濟,豐富稅源,增加稅收總量。因為經濟決定稅收,經濟發展總規模和速度制約著稅收增長;而稅收增長的規模又直接影響著稅收征收成本率。因此,稅務部門應主動為各級政府當參謀、提建議,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作用,促使經濟的蓬勃發展,為增加稅收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經濟,涵養稅源。
(二)優化稅收制度
進行制度改進,優化稅收制度,是稅收成本最小化的基礎。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適度改革和完善,使稅收制度不僅與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和能力相適應,還與廣大納稅人的理解程度相適應,這是提高制度效率和行政效率,降低征納稅成本的一個重要途徑。第一,簡化稅制,應盡量采取低稅率、低負擔、寬稅基、嚴管理、易征收的稅收制度,減少人們對偷逃稅的利益誘惑;第二,在稅收法規、稅收規則的制定上增強嚴肅性和連續性,力求稅法規定、稅收規則明確、具體、詳細,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應將目前稅法體系的各種條例、通知、批復、規定等進行裁撤、歸并、完善、整理成系統完善的稅法,提升稅收立法的級次。
(三)強化管理,提高稅務經費使用效益
科學、合理編制年度稅收征收成本預算,增強稅收支出的計劃性、針對性,避免開支的自目性。實行“有保有壓”的稅務經費管理方針,優化稅收征收成本支出,提高稅務經費使用效益。第一,建立基本支出經費最低保障線制度,保證稅務人員工資福利性支出,保證日常稅收征收支出;第二,厲行節約,盡力壓縮諸如接待、會議、水、電費等行政費用支出,增加稅務教育、信息化建設、稽查等方面的投入。第三,努力推行政府采購,通過競標,降低設備費用支出。
(四)改善稅收環境,做到依法治稅
一個依法治稅、依法納稅、廣大群眾自覺協稅護稅、具有嚴密稅收司法保衛體系的良好的稅收環境是降低稅收成本的重要保障。第一、創造一個依法治稅的良好環境,形成良好的納稅秩序,加大稅收政策和稅收法治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各級政府部門都能夠理解、配合、支持稅務部門的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第二,堅持“嚴管重罰”的思想,強化稅收征管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使偷逃稅者選擇一種謀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博弈,當絕大多數人都做出同樣的選擇時,就會造成一個人人受益的制度環境。第三、建立多層次的監督制約機制,以切斷利用權力尋租設租的條件和環節,提高稅收執法的透明度,保證稅收行政行為的公平、公正、公開,加強社會對稅收執法的監督。
(五)推進稅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是稅收征管手段改革的必然選擇,從長遠看,稅收工作的信息化必然帶來征稅成本和納稅成本的大幅度降低。以信息化技術為支撐的新一輪征管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最大程度地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以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目前,系統與系統之間、內部與外部之間信息聯通、信息交換、信息共享的進程仍然比較緩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省、市、縣四級縱向骨干網和各級內部的橫向網絡的建設速度,盡快完成全國稅務系統“一體化”的計算機網絡體系,加速社會各部門的網絡聯系,逐步實現與財政、工商、銀行、統計、國庫等相關部門的網絡連接,最大限度地實現信息共享,大力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
參考文獻:
1.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需要。稅務征繳與社會保障機構征繳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懾”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防止偷、漏、拖欠繳納等問題;二是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和個人采取一些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征管。
2.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當前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管理的現實選擇。要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障機構成為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來承擔的收繳任務必須分離出來,由其他機構收繳。與成立新的征收機構相比較,稅務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經驗豐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贏利情況,更容易掌握企業的歷史資料,實行稅務征收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
3.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十五”計劃強調,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企業仍然是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沒有從企業中分離出來。一方面,造成許多國有企業這方面的負擔越來越重,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大瓶頸;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完全解決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失業人員增長和退休人員增多等社會問題,沒有為國企改革提供一個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此外,社會保障因企業性質不同而差別較大,而且呈現固態化,不利于不同企業、不同行業間人才的流動。這些都不利于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不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帶來的挑戰。因此,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將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分離出來,當前迫切需要社會保障基金通過稅務機構實行社會化收繳。
社保基金稅務征收實現的幾大轉變
1.“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轉變。原來實行的“差額繳撥”,就是企業應該上繳的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機構應撥付給企業的社會保險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業,差額上繳;收不抵支的企業,差額撥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質而言,收繳和發放的責任和壓力都在企業。這樣,一方面造成國有企業的讓會保障負擔越來越重,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難以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人員流動和社會動蕩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下為企業挪用、擠占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發放拖欠嚴重,嚴重影響到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原來的差額收繳模式,因為種種原因,社會保險資金的征收日趨困難,社會保險機構難以征繳足夠的收入滿足其發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實行“差額繳撥”,這也是權宜之計。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將企業的收繳責任分離出來,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落在稅務機關身上,而發放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使發放機構不能以發放促征繳,更有利于實現了“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徹底轉變。
2.收繳責任由企業向政府的轉變,是健全政府職能還出的重要一步。原來的征繳模式下,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責任存在兩層關系:一是政府與社會保險機構的關系,政府委托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繳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發放是硬的,一旦發放出現什么問題,受保障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時政府就會給社會保障機構施加壓力,但其征繳社會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軟的,只是收費的形式,缺乏相應的法律與制度建設,缺乏強制性,它的權利和責任是不對稱的,難以全額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障機構為了完成職責,只好轉移壓力,就是第二層關系,社會保障機構和企業的關系。由于沒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業的重要手段就是社會保險金的發放,于是你社會保險基金收繳不上來,我也沒法發放給你,只好采取“差額繳撥”的辦法解決,把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的壓力推給企業。實質上說,企業收上來就發,收不上來就發放不了,社會保障的責任最終還是落在企業身上,使社會保障的功能大大減退,讓會保障的本來意義受到嚴重的扭曲。
實行稅務征繳以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在稅務機關,發放的責任落在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企業的收繳責任實現了向政府的轉變。企業既不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也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任務。社會保障機構不再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專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實現這種責任轉變以后,企業分離了社會保障職能,社會保險機構消除了收繳的壓力,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但是壓力轉移到稅務機關,也就是說政府承擔起了社會保障的籌資工作,承擔了原本就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健全了政府職能。
3.社會保障資金實現由收支一體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轉變。原差額繳撥的模式下,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兩個層面上存在缺陷:企業的層面上,除差額繳撥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會保障資金都是由企業收繳、企業發放的,也就是說企業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業在收繳時因為困難收繳不足,保證不了發放;或者企業收繳的資金難以用于發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養老金發放拖欠嚴重,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險機構的層面上,社會保障機構也是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監督,致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流失。
實行稅務機構征繳以后,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轉變。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由稅務機構承擔,收入上繳財政。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依靠財政撥款。企業已經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和發放沒有直接的組織責任關系,沒有掌握和挪用資金的渠道。社會保險機構只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組織社會化發放,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關系,也難以挪用社會保障資金。這樣,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就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試點情況看,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較之原來的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1.實現了全額繳撥。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金,改變了與繳撥單位的基金繳撥方式,即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杜絕了“協議繳費”等不規范作法,做到收支分開、帳實相符、真實準確。
2.提高了征繳率。實行稅務征繳以后,許多省市的收繳率達到或超過了90%,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差額繳撥、全額記帳情況下歷年的征繳率。同時,地稅部門更加具有優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借助對欠費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客觀掌握,加大了清理企業欠費的力度。
3.促進了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工作的開展。地稅部門全額征繳養老保險費,為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試點地方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60%,個別地市基本實現100%社會化發放。而且,這項工作的推開,有利于促進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4.促進了“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目前試點省市初步形成“稅務收、財政管、社保用”的基金運行管理體制,從而在機制上保證了基金的規范、安全運轉。
5.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通過實行地稅部門全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了征繳率,提高了基本養老基金的負擔能力,有利地促進了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有效地促進了“兩個確保”的落實。
(二)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較之以前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傳統體制及現實國情等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問題。就其試點情況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基礎數據不夠完善。目前社會保障稅務征繳最大的障礙就是基礎數據和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數據,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據,不利于社會大眾對其的有效監督,致使在征管過程中漏繳、少繳的情況難以有效遏制,嚴重阻礙了社會保障管理社會化的進程。另外,改革必然帶來部門利益的調整,使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地稅部門對基本養老金基數的確定存在意見分歧,地稅部門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掛鉤成績,存在人為減少繳費基數的情況,導致繳費基數不統一。
2.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仍設“收入過渡戶”。財政部與勞動保障部聯合頒發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實行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設“收入過渡戶”。但絕大多數試點地區仍舊設立“收入過渡戶”,有悖于財務規定,增加了社會保險費的運行環節及在途時間,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3.稅務征收權不完整。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主要依據的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規,在強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對延遲繳費的加收滯納金,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逾期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而實行稅收保全、強制扣款等稅務部門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則缺乏法律依據。在征收程序上,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計劃和緩交審批均由經辦機構認定,地稅部門處于“代征”的地位,難以發揮地稅部門“依法征費”的作用。
4.稅務機構職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稅務征繳職能末完全到位,關系未完全理順,收繳工作還是由社保機構、稅務機構兩家管理,繳費單位既要經辦機構確認,又需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交納的工作量,延長了交納時間,有些出現“壓票”現象。另外“收入過渡戶”的存在,稅務收繳的社保費沒有直接上繳財政,導致使資金劃撥周轉環節過多,影響資金劃撥效率和管理。
進一步完善稅務征繳的建議
(一)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短期建議。
1.規范、細化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操作辦法。目前,許多省市實行了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一些地方正在積極醞釀實施。但是,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地稅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僅在有關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則規定,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辦法。針對這種情況,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交流征繳情況,進一步總結經驗,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規范和細化的具體辦法,要點是:第一,各級政府年初要確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預算一經確定,地稅部門就根據確定的基數、費率等相關政策具體實施征收;第二,企業按地稅部門的征管程序辦理繳費業務;第三,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不設“收入過渡戶”;第五,經辦機構建立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資料檔案及臺帳;第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等。這樣,使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操作、健康運作。
2.賦予稅務機關完整的征收權。從法律法規、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使稅務機關能夠旗幟鮮明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征收的全過程包括繳費基數和人數的核定、征繳入庫、處罰、催繳等全部由稅務機關依法完成,同時,也要明確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與稅收責任同等重要,增加稅務機關的收費意識和壓力,力爭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3.理順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機構的關系,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社會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進入各級財政的社會保障預算,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負責發放。形成稅務管征繳、財政管資金、社保管核撥、銀行郵局管發放的機構體系,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4.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增大,其監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方法編制社會保障預算,將所有社會保障的收入項目都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規范管理,避免社會保障基金的浪費、流失,對于強化社保基金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中長期建議。
1.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依法確立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等要素,統一社會保障社會統籌項目,納入稅務征管范圍,并通過立法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征收的規范性和強制性。這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養老金的融資體系,保證養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國家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有步驟地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擴充社會保障基金;三是將利息稅、遺產與增與稅等的收入,專向用于社會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辦法,比如可以考慮發行社會保障基金專項債券和彩票等。總之,要積極開辟融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礎數據體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企業應該交納社會保險金的人員的資料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并且隨著“金卡工程”的推進和工資社會化發放普遍推開,及時與銀行的工資發放系統聯網,多方配合核實,促進征管基礎數據體系的真實性、可靠性,建立稅務征管的數據基礎。這樣,才能為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依據,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證;這樣也可以與社會化發放的數據庫聯網,促進社會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
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現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