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2 17:09:2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征管的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對策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歷經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國稅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對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收入、改善征管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現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工信部數據表明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整體市場交易額突破3.4萬億,較2008年增長40%以上,未來10年中國將有70%的貿易通過電子商務來完成,可見電子商務時代即將到來。尋求有效的稅收征管方法既能夠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解決稅收流失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 對稅務登記的影響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后必須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稅務機關以此確定納稅人以及對納稅人進行監管。而我國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具有虛擬性和無限性,交易主體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權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
2 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以審查企業的各種票證和賬冊為基礎,并以此作為課稅依據,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信息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電子數據具有隨時被修改且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就使得稅務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實物性憑據,稅務部門難以利用傳統的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著手點。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真實的合同、發票、憑證等進行審核,而電子商務方式下,沒有發票、賬簿等作為檢查依據,以網頁形式存在的財務信息可以輕易變動,這就為交易價格的認證帶來困難,特別是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不要發票的共識,以降低各自成本,這種無賬可查的狀況,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同時,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網絡交易無法追蹤,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另外電子商務的交易環節減少,很多中間環節被省略,這就使得傳統的交易方之間代扣代繳更為困難,代扣代繳所發揮的避免偷逃稅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為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二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改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
我國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針對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法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傳統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訂,比如“居民”、“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需要進行準確界定,以便于明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等要素,從而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確界定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所得類型,明確不同類型應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主要稅法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切實納入稅收征管體系中。最后,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交易還應開征新的稅種,如對電子商務以字節數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等,否則勢必造成對某些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或漏征的情況,稅收的中性原則、公平稅負原則也不能得到體現。總之,通過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使稅收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理可循,減少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與矛盾,使得稅收工作規范化,也將有利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
一方面,稅務部門應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條款。聯合信息產業部門共同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為以后的交易納稅活動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網銀賬號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同時稅務機關對填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另一方面,作為稅務機關,也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設計稅務登記密鑰管理系統,保障納稅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遺漏,最大范圍地將網上交易納入稅收管理中。
2 研制開發電子發票
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因此傳統的發票、憑證只有實現電子數據化,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可以考慮研制開發電子發票,每一筆交易達成后,必須開具電子專用發票,通過網絡發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如同傳統發票一樣,電子發票的發行權應掌握在稅務部門手中,為保證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須對電子發票進行數字加密。納稅人可以在其硬盤上保存電子發票,作為完稅憑證。這樣,每一筆交易都有處可循,電子發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但與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研究明顯滯后,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上有很大的空間。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建立完備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要明確電子商務與稅法體系中的一些法律格式、法律概念,如電子數據、電子賬簿、電子發票等。這些內容是順利完成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不可或缺的東西,同時也為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時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目前通過立法對含有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納稅憑證做出法律效力規定的歐美等國已經做出了表率。應重新解釋和修訂一些稅收概念,明確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納稅地點和納稅稅種等。應通過立法來明確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監管方面的權利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稅務登記上應盡的義務,從而使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無序狀態得到根本改變。
(二)加強電子商務征稅的登記與管理
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制度,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具體細致的審核,而在可以正式進行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該提供計算機的密碼備份資料,以免其對電子賬簿隨意進行修改。納稅人在完成上網交易手續后,應開具專用電子發票,并將該發票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往銀行,從而完成電子結算,同時納稅人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做到詳細的資料統計,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和管理工作,以便隨時查詢他們的資料,掌握這些網絡貿易納稅人具體活動的情況以及詳細記錄。
(三)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協調
由于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紙化、無國界性、虛擬性等特性,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務機關能夠獨自掌握納稅人所有的交易信息。為了給各國實施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提供支持,應在互惠互利、維護稅收的前提下,加強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協調。一方面,各國盡量保持在稅收制度上同其他國家的協調一致,加強在關稅、所得稅以及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以及其他國家銀行、商戶等全面鏈接,從而建立一個全球性的電子稽查系統。
(四)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稅務機關應繼續積極推行稅收管理“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建立溝通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網絡與上述部門之間的聯系,特別是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另一方面,因電子商務的貿易過程包含許多環節,稅務機關在加大研究開發高水平的應用軟件以及加強在線監控方面就勢在必行。稅務機關只有在網絡建設、微機配置等方面提供硬件支持,才能為開展網上辦稅、推行網上申報納稅、實現網上劃轉稅款和電子稅務稽查奠定基礎。此外,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稅務部門需要獲取一些特殊的檢查權,特別是在網絡檢查方面賦予新的稅收檢查權,為打擊電子商務偷稅、欠稅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持。
【關鍵詞】電子商務 信息技術 C2C 稅收征管
電子商務一般指企業或者個人利用國際互聯網絡,依托信息技術,借助一定的交易平臺進行商務活動的一種商業行為。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不足20年,但它在整個商務市場中已經占據著重要地位。根據資料顯示,2013年,網購已經達到了3.02億,網絡零售交易達到了1.8萬億,就C2C交易量來說,大概達到了8000億元,跨境交易量也達到了2萬億。面對電子商務的如此龐大的交易量,我國對其的稅收征管仍然處于建設階段,相關的稅收征管開展具有一定的難度,而稅收關系一個國家的民生大事,因此,建設一套切實可行又能維護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征管體系勢在必行。
電子商務按照買賣雙方不同的性質,一般可分為三種模式,一是企業內部網絡直接與客戶相聯系的B2B模式;二是B2C模式,是企業傳統業務范圍的擴充,如蘇寧、京東、天貓等;第三種是C2C模式,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模式,以淘寶為其代表。筆者以稅收的公平有效為前提,并結合電子商務自身的特點,以C2C模式為例,提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稅收征管體系,并提出解決途徑。
一、電子商務基本特點及稅收征管體系的現狀
C2C模式的電子商務,是指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的電子商務行為,具有周期短、交易次數頻繁、交易金額小、市場準入門檻低等特點。淘寶是C2C模式最為杰出的代表。盡管C2C模式的買賣雙方均是個人,但是其實在現行的淘寶平臺上,企業和個人一樣進行著電子商務行為,并且,有的淘寶店的交易金額巨大,相當于一個小型的企業,同時,還存在大量的跨境交易;其納稅身份的模糊,主體的虛擬化,支付工具電子化不再憑借紙媒,稅收征管環節的設定上均給稅收機關和海關的監管帶來了難度。迄今為止,所有C2C平臺上的交易,我國都沒有開展稅收征管,并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繼續觀察。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
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是“以票控稅”,即根據對發票和企業賬薄的監管來征稅;根據資料整理顯示,傳統的征收監管流程大致如下:納稅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評估、稽核和審查。審核過程與對賬信息緊密結合,做到監管有據可依。這一套傳統的征稅方式對于實體企業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就難以實施。這種流程、審核方法甚至計稅方式都將于電子商務的虛擬、便捷、跨區域的特性產生沖突。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體系,既要針對電子商務的涉稅特點制定,又要不脫離原有的稅務基礎,和傳統商務稅務基礎保持一致,不和我國稅法相悖。只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稅收體系,才能保證稅務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經濟的穩健發展。
傳統商業模式下的稅收征管體系盡管已經發展到一定的階段,但仍然存在著缺點;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征管體系,不僅存在著原有的稅收征管缺點,還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稅收征管的難度變大,表現為:①概念模糊,征稅主體認定不明。②無實體店鋪,稅源難以監控。③無形產品的計稅發生混淆不清或不明晰。④納稅地點有沖突,管轄權歸屬權問題難以劃分。⑤中介不明顯。⑥核查困難。稅收工作必須面對這些新的問題,考慮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的現實需求,找到合理的解決路徑,設計出一套切實可行的稅收征管體系,并根據實際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保障我國的稅收制度。
三、稅收征管總體系分析
稅收征管體系的設計應該基于電子商務這個大環境下,考慮到質量和效率,而進行必要的系統分析,弄清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從而做到全局觀和重點把握。稅收征管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功能,一是基礎的功能要素,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流程的處理。二是體系的輔助功能要素。基礎的功能要素主要體現整體結構系統功能結構,系統輔助功能要素是對基礎功能要素的補充,如法律法規等制度政策上的支持,是實現基礎功能要素的重要保障。
結合電子商務自身的特點,得出體系的關鍵要素為以下三點:
(1)電子對賬單。和傳統的對賬單相比,電子對賬單是通過網絡平臺形成的包含日常交易信息的電子信息形式的對賬單;存在于銀行的系統中。早在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就公布了《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管理辦法》。通過實踐證明,電子對賬單能很好的監控和核對稅收征管中的相關資金數據,加強了財務稅收與銀行賬務系統的關聯和規范。
(2)電子發票。2013年,我國成功發行了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問世,對我國信息化稅收征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電子商務信息化下的基礎構件。圍繞電子發票而進行改進的一系列措施,提高了納稅效率,也規范了納稅行為。
(3)資金流。在電子商務環境下,資金流是值得關注和管理的一大類重要信息資源。稅務機關可以和銀行緊密合作,監控和審核企業在銀行賬戶的資金流;這同時也要求銀行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管理體系,數據信息的實現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稅收征管體系的建立健全,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C2C環境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對策
淘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C2C電子商務模式,因此,以淘寶為例來分析相關稅收征管體系。
(一)淘寶征稅的理論依據
根據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僅僅只算天貓店鋪的總量就已經達到了137734家。2014年,僅雙十一一天淘寶的成交金額就達到了574億元。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指出,在中國境內銷售商品或貨物的企業和個人都需繳納增值稅。淘寶網上盡管是虛擬店鋪,但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因此也應該繳納增值稅。但是現有的稅收制度和管理水平難以對所有賣家進行監控和管理,而且也沒有制定統一的稅基標準。如果貿然征稅不僅會打擊賣家的積極性影響經濟的發展,還會造成許多監管漏洞和制度的混亂。
可見,建設電子商務信息系統下的稅收征管體系需要全面考慮,并從細節入手。
(二)我國個人網店征稅的設想
我們可以從開網店的基本流程分析,找到征稅的條件和方法。稅務機關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式,進行個人網店稅收的記錄和收取。
以淘寶網為例,當地政府可以事先和淘寶賣家協商,規定凡是達到一定交易額、交易次數的賣家必須提交營業執照。淘寶網中。買賣雙方的資金不是直接劃轉的,而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平臺―支付寶來進行支付結轉的。稅務機關可以和具有資信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銀行等合作,以此來監控和挖掘淘寶賣家的資金數據,從而建立“以票控稅”這樣一個電子稅務信息系統;對電子發票進行在線處理和管理,對電子賬務進行準確的核算,對資金流進行嚴格的監管。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幾點完善措施:
(1)在第三方的協定下確定納稅人,消除納稅主體模糊或者監管不清的情況。
(2)第三方代報代繳納稅。由于淘寶的經濟業務多且復雜,單獨納稅申報成本過高,因此可以借由有資質和信用的第三方平臺來統一的代報代繳,實現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納稅效率。
(3)第三方保存登記資金流,以方便稅務機關的稽核和審查,消除稅源隱蔽和監管不利等問題。
圖1 個人網店稅收征管體系設計流程
1概念及特點
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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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稅法完善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完善,傳統的商業運作有相當一部分被互聯網取代,傳統的水手怔管模式不再適應電子商務條件下水后管理的發展需要。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問題已成為各國稅收法律制度嶄新而迫切解決的課題。我國目前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證管法律上幾乎是一個空白如果不及時指定相關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手段,以明確納稅對象或交易對象,必然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抑制經濟發展的步伐。
電子商務( Electronic Commerce) ,是基于國際計算機互聯網絡(主要是Internet 網)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 EDE) 、電子郵件( E - mail ) 、瀏覽萬維網(WWW) 、電子資金轉帳(EFT) 等方式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一定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按照交易內容,電子商務可以劃分為三個顯著成分:首先是使用因特網來做廣告和出售有形產品;其次是使用電子媒介提供服務;第三是把信息轉化為數字模式,并對數字產品加以傳送。90 年代以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貿易方式興起于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其作為21 世紀的主流貿易方式,給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帶來巨大變革。電子商務的出現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政策、國際稅收規則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樣,電子商務對中國現行稅收政策和法律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理論的挑戰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稅制能夠對電子商務征稅,網絡交易的虛擬化、非中介化和無國界化的特點使得傳統稅收理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難以界定,有些還應該被賦予新的內涵。
(一) 交易主體身份難以確定
目前,上網建立主頁進行銷售和交易,沒有置于法制的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賣方在網上交易僅以網址存在,其真實名稱、地址在網上并不明顯出現,或者此網上的經營活動沒有進行稅務登記。任一主體只要擁有一部電話、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就可以隨意隱名埋姓不斷改變經營地點,將經營活動從一個高稅率地區轉移至低稅率地區,這就為認定納稅人的身份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立法難題。
(二)“常設機構”概念的爭議
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在聯合國和經合組織(OECD) 分別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中都確立了“常設機構”原則,根據兩個《范本》5條1 款之規定,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應具備的本質特征包括:有一個受企業支配的營業場所或設施存在,這種場所或設施應具有固定性;企業通過這種固定場所從事營業性質的活動。然而電子商務卻打破了通過固定場所進行營業和銷售的模式。其不僅使企業的運作場所變得虛擬化,而且交易的過程也轉變為無紙化的電子交易,嚴格依賴地緣屬性才成立的“常設機構”已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此外,對于非居民的跨國獨立勞務所得征稅的“固定基地原則”與“常設機構”十分相似,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嚴重沖擊。在此不再詳述。
(三) 關于收入所得性質
有關傳統的稅收所得的定性分類,是決定對納稅人適用何種納稅方式何種稅率征稅的重要概念,也關系到稅收協定中何種所得課稅權沖突協調規則應予適用的重要問題。但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稅務機關在對某一課稅對象征稅時,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財產的使用都有嚴格區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交易對象都被轉化為:“數字化咨訊”,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在跨國電子商務中,這就使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區別卻難以確定。特別是對于客戶購買的是數字化(digitized) 的產品或網絡服務(例如軟件、電子書籍報刊雜志、電子音像制品、遠程教育、網上尋呼咨詢等) .網絡服務還是能確定其收入所得性質,但數字化產品的銷售所得性質卻模糊不清。最為典型的是目前計算機軟件交易。從傳統經濟理論的觀點來看,它是貨物銷售。但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來看,軟件銷售一直被認定為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根據國際稅法的通行法則,課稅對象性質的不同會導致稅率稅種及征稅權的不同。對收入所得性質的定性差異必然引起征稅適用的混亂。
1.1 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 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 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 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 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 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 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稅收原則常設機構稅收征管體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帳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此外,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下將日益激烈。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是不可能的,確定納稅人也變得相當困難。
5、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inter網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inter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6、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就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愿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的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于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網上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是嚴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們認真對待,從容應戰,就能夠制服這匹來勢兇猛的“野馬”。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雛形,加緊采取措施和對策還來得及。
二、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在繼承和發展斯密關于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
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與中國人民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金融專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甌ǖ繾用騁鬃柿稀?nbsp;
4、堅持國家稅收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亦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于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的賬戶,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三、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回顧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也日漸豐富。網絡技術的進步使得電子商務活動成為現實,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方興未艾,各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財政利益的沖突也就產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將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領域,必然成為各國納稅人、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關心的焦點之一。
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準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網站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2、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絡貿易的出現與發展,對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源流失,就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收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
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于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么。
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
3、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互聯網;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改進網絡建設”和“加強財稅改革”。2013年3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這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理論研究上邁出了關鍵一步。
一、電子商務涉稅特點及發展現狀
電子商務是通過互聯網構擬的空間和媒體,以數字的形式表達各種信息而進行的商務活動。主要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三種形式。具體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虛擬化。傳統交易中,稅務機關依靠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業務,這是國家加強稅源監控的一個舉措。而電子商務的交易虛擬化、無店鋪經營化使稅務登記的效力大大減弱。第二,零售擴大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國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稅”的管理辦法,而網絡交易中,生產商可以直接零售給最終消費者,消費者基于自身利益,為了得到更多優惠而不索取發票,這樣就瓦解了現有征管體制的計稅依據,成為偷漏稅的根源。第三,產品無形化。當下的消費者利用網絡不單單是購買有形產品,更多的已轉向電子讀物、信息服務、軟件、音樂等無形商品,這種方式下對于稅種的甄別帶來很大困擾。第四,支付電子化。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支付脫離了銀行的監控,財稅部門更是很難獲取納稅人資金流信息,從而助長了企業偷漏稅的氣焰,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資金流監控的缺位。第五,資源信息化。電子商務是基于信息技術的貿易活動,是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來實現貿易全球化的,它不僅對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沖擊和挑戰,也對全面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帶來了發展機遇,推動了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
我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傳統企業開始大規模入住網絡市場,網絡消費者也已經成為我國網民新的主體。
從數據看,我國互聯網應用整體顯現出網絡消費快速發展的顯著趨勢,根據商務部的《電子商務十二五規劃》,到十二五期末,我國網購規模有望達到三萬億元,約占零售市場總額的10%。從國際角度看,2012年中國網購比例與美國、德國、法國相近,美國電子商務滲透率從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時間,而中國從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時間。可見,我國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和增長空間。與此同時,與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法律的制定則相對滯后,這個巨大的交易市場還未納入國家稅收征管體系,出現了稅收管理的缺失,導致經濟發展與稅收發展極度不協調,網絡交易稅收嚴重流失。電子商務猶如一把雙刃劍,給人類經濟社會帶來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對它有效監管,使其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國際貿易間的交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稅收要素難以確定。首先,常設機構不清晰。按照國際慣例,企業只有在某個國家設立常設機構,并取得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以認定為從該國取得的所得,從而由該國對此企業進行征稅管理。電子貿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體的虛擬性使得納稅主體不夠清晰,并且郵件地址、網址與產品供應商未存在必然聯系,難以根據地域管轄權進行判定。其次,交易發生地不確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由于網絡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間限制的特點,致使交易發生地的確定產生困難。最后,課稅對象不明確。我國現行稅制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實體商品的勞務收入、銷售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均規定了不同的稅種。而網絡交易通過互聯網將交易信息以數字形式傳遞,省略許多傳統貿易中的紙質憑證和單據,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愈加模糊。
2.稅收管轄權模糊。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地域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網絡貿易使跨國經營收入征稅問題不單單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集中到對交易所在地難以辨別的問題上,容易使各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上發生爭議。
(二)電子商務稅收執行困難
1.傳統稅收管理難以執行。首先,稅務登記與之不相適應。網絡貿易中,眾多企業為了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辦或不辦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源管理的缺失,導致整項稅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計稅依據難以確定。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類報表、憑證、賬簿為基礎,由于因特網的廣泛應用,使得傳統稅收工作所依賴的紙質文件銷聲匿跡,原有的審計方法無所適從,導致傳統的稅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據;最后,傳統對外貿易稅制不適用。在我國,進口貨物需要報關查驗客戶身份及商品詳細信息,出口企業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優惠政策。如若按傳統方式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管理,極易造成逃避進口關稅,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2.傳統稅務稽查難以實施。按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有效地合同、票據、賬簿、單證等為計稅依據,但是網絡交易為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難題:首先,收入難以界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需要通過發票、賬務、會計憑證來計算,而在電子交易中,買賣雙方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而這些數據可以修改,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造成大量稅款的流失。其次,隨著電子銀行支付手段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導致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來隱藏所有信息,這使稅務部門搜集信息更加困難。
(三)國際避稅問題嚴重
互聯網以其便捷性、高流動性的特點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對跨國公司內部價格轉移的監控變得更加困難。跨國公司通過因特網可任意選擇在低稅國或避稅港設立服務器站點,進行銷售定價,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嫁到低稅國和免稅國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同時,隨著銀行網絡化、電子貨幣及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跨國公司內部網絡給稅務部門確定某項交易的內容和性質增加了很大難度,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以判斷一項跨國網絡貿易的真面目。
三、國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經驗借鑒
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已引起全球廣泛關注,世界各國和各種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都展開激烈的討論,并出臺了各自政策。
(一)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歐盟認為稅收體系應具備法律確定性,為了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和避免不公平競爭,不應承擔附加稅收,應不斷完善現有稅收征管系統,促進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協調發展。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了極為寬泛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三)新加坡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新加坡明確對電子商務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方面的主張。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內運營的企業或個人均應繳納所得稅;無論其銷售方式是何種形態,只要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經營人員,均應征稅;凡在本國登記的經營者,除了提供零稅率的勞務外,一律按3%的稅率繳納貨物勞務稅。
總體來看,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各個國家、組織或多或少地在這種開放性經濟結構中獲益,但由于各區域間、國家間的經濟發展差距過大,即使在同一個稅收政策原則下對各國也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各國基于本國國情,對原有稅收分配結構做出適當調整。發達國家作為技術產品的主要輸出國也出現了不同態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也達成一些共識:保持稅收中性原則;加強國際間溝通交流;避免多重課稅,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等。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尚未構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盡快完善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首先,建立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相關部門應在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稅法條文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以稅收基本法為基礎,以各項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為主體的稅收法律體系。其次,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稅法中涉及電子商務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對網絡環境下電子稅務登記進行明確規定,建立科學有效地納稅申報方式。再次,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實施細則。對“電子貨幣”、“電子賬簿”、“電子發票”等網絡經營方式有明確規定,為網絡貿易的交易行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強國際合作,協調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制定,防止發達國家利用經濟優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構建全球電子商務稅收和諧發展的新環境。
(二)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適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間應遵循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的便利、節約和高效,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因此,在兼顧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基礎上,可以針對企業通過網絡提品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單獨核算的業務,制定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稅納稅起征點、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加大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等,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三)加快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傳統稅收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需要,電子稅務作為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應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和管理電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稅務機關創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選擇。第一,實現信息化發展步伐的統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投入,實現工商、財政、稅務、國庫、海關、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先進、可靠的部門間信息交換系統,進一步增強涉稅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及時性和連續性。第二,統一稅收征管流程。實現相對合署辦稅,建立國、地稅之間業務溝通協作的長效機制。第三,盡快研發出與電子商務管理相關的技術平臺,完善電子稅收系統,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養“網絡時代”復合型稅務管理人才
首先,構筑科學的人才整體配置體系。根據人力資源評估和不同崗位需要的工作量,從全局觀念出發,注重整體利益和各層次功能的有機配合,使其類型互補、才能互補、知識互補、性格互補、年齡互補,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寬用人渠道,增添隊伍活力。在挖掘現有人力資源潛力下,積極探索聘用制、雇員制、合同制運行的經驗和作法,為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緩解稅務系統高層次人才緊缺的壓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勵機制。在提高稅務人員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養。使組織目標和個人目標趨同一致,讓干部職工能看到自身價值和責任,提高工作積極性。最后,建立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的長遠規劃,做到只能讓人等工作,不能讓工作等人。總之,稅務部門應依托互聯網時代,加大現代化科技投入,培養既熟悉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外語及電子商務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將我國稅收事業帶入嶄新的“電子時代”。
參考文獻
[1]許國柱.電子商務實務[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