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9-02 05:00: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體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制度是以中央財政領導為主,地方財政更多的接受中央的管理,并聽從上級指令后定期向中央財政部門報告稅收情況,存在高度集權的現象。財政收支的高度集中導致很多分稅制度得不到很好的實施,加上財政是不允許搞平均分配,致使地方財政收入也無法進行合理的劃分;[1]一些資產收入和國有資源的非稅收收入,往往沒有納入財政收入的管理體系范疇,使得財政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稅種中沒有包括僅稅負增收的范圍,喪失了財政對社會分配的調配功能。
(二)財務預算和核算缺乏真實性
不少財務部門在制定單位年度預算和經濟核算中存在虛假信息,其核算結果的真實性有待提高。當前,偷稅、漏稅、避稅的情況普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大量的偽造、虛開、代開增值稅的專用報銷發票,且涉及的數額大,這樣必然使國家大量的稅收流失;[1]加上很多部門在財務核算中有很多的人為干擾,對成果進行干預和控制,從中獲取一些虛假的經營指標;不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建立起兩套賬目,設立明賬和暗賬,或者說在核算中混入一些虛假的信息來掩蓋真實的經營情況,在稅金的計算和經營成果的上報上有一定的水分存在,財務監督行為存在缺失。
(三)財務監督和管理上存在功利性
許多稅收單位的領導對國家財政稅收管理制度的執行力不夠,工作的責任心和認識還不到位。認為稅收是國家用于整個國民經濟建設的,與本單位沒有直接的關系,在經營上淡薄了管理意識;有些領導在向上級匯報稅收情況時有一定的弄虛作假現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徇私枉法,偷稅漏稅;[1]有的單位沒有把稅收的收取和支出情況進行公開,在記錄方面多是人工記錄,甚至不記錄;也有管理者同納稅人員達成私人協議,對偷稅漏稅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從中謀取利益。這些不該有的做法加上缺乏有效的財務監督和監管,使許多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對國家財政稅收工作極為不利,大大減少了財政稅收。
(四)傳統財政稅收管理模式存在弊端
隨著國家財政稅收改革和發展任務的不斷深化,傳統的稅收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時展的新要求,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在財務管理方面不能有效的進行管理,也無法對稅收改革進行有效的控制,甚至出現無視法律存在的行為,一些違法亂紀的事件頻頻發生。[2]當然,在改革中也遇到許多同經濟發展及社會要求相沖突的情況,在結構方面存在失調的現象,不少財政稅收領域自身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在公共服務上,一些地方政府經常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基層組織建設得不到有效的財政保障,上下級之間的矛盾凸顯。
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創新探索
財政稅收體制改革關系到經濟體制改革,也關系到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能否持續穩定的前進,亟需找到自身的突破口以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國家可嘗試改變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的職責權利過度集中的體制,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二者在財政體制改革中的關系;可以實行分級分稅的財政體制,優化產業結構,讓分稅制度改革在資源配置上起到優化的作用,也在經濟發展中起到促進的作用。[3]這樣既可體現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又能激發地方政府的活力,建立起比較穩定而增長的經濟體制,在壯大整個國家的財政實力上能收獲較大的成效。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要針對當前財政稅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明確改革的目標和創新方法,對暴露的問題逐一解決并深化。在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控制上下功夫,在監督監管和民主管理上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3]可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吸取其中有利于我國改革的部分為我所用,加上結合國情和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協調好財政稅收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建立起滿足于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決策機制。特別是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要相匹配,中央在給地方政府劃分財權責任上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權壓力,同時也要給地方政府必要的權利,能自己根據自己的省情來制定符合地方發展的財政稅收體制,優化財政體制上預算和支出的完成,實現財政稅收體制的轉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三、新形勢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創新的實施途徑
(一)建立分權、分級的財政體制
中央要在保證經濟增長穩步推進,財政稅收不斷增長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和彈性,適當的給地方政府下放權力,特別是在財務融資權、稅收減免權等方面讓地方政府有實權去操作某些活動;[1]要優化產業結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對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收入進行合理的劃分,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前提,優化和促進地方產業升級,在保證財政支出合理劃分的基礎上,地方財政可以由中央財政或者省級財政負責,確保地方經濟也能得到又快又好的發展。[4]政府在加大基礎設施的同時,也要加快基礎事業建設的步伐,使得產業結構的經濟鏈能串聯起來,進而提高整個經濟的質量,讓財政和經濟二者的關系得到有效處理。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財政稅收體制
要實現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就要建立健全基于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財政稅收體制,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強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力度,一定范圍內可征收物業稅,要對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征收稅收;二是正對地方區域經濟發展的實際,結合省情和國情以及當地對外開放的程度,在稅收的優惠政策制度制定上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三是要調整好直接稅收和間接稅收的比例,改變過去以間接稅收為主的體制,加大國家稅收中直接稅收的比例;四是要對個人所得稅以外的稅收適當的減少。
(三)加強財政預算和監督管理
在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要對涉及到資金財政收支的各部分內容都統籌到預算管理范疇內,進一步擴大國家財政的預算管理體系范圍。對一些復式的預算體系包括國家社會保障財政預算、資本性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內容也要進一步的完善,對一些非短期的經費預算要結合國家中長期的發展規劃來進行,保證二者的協調統一和同步發展。對國家重點建設的項目要加大財政保證力度,對教育、科技、社會保障、三農等問題上也要加大財政支出。[4]此外,要加強財政監管監督力度,在制定財政稅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那些偷稅漏稅、的行為決不手軟,要加大審查力度,一旦發現就要嚴懲不貸。在財政監督上也可采取滾動式、流動式的監督機制,可以委派專人進行不定時、不定點監督。
(四)健全財務轉移支付制度
對財政體制改革,應根據主體功能的劃分,對區域進行統籌發展和協調安排,對基本公共服務應采取均等化的政策,促進財務轉移支付制度的建設,以緩解財政稅收不足的問題。可成立轉移支付的資金機構,確保資金的來源,從中央到地方鄉鎮都可以逐步加大轉移支付的監管力度;可不斷改進轉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比例,提高支付的有效性,使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出更大的經濟作用;[4]對轉移支付專項管理制度要合理的改善,提高轉移資金的利用率,避免資金流失;對財政稅收體制的主體功能區也要合理的劃分,在完善主體功能區的基礎上上,促進轉移支付體系的完善,切實解決財政稅收不足的問題。
(五)加快財務人才隊伍建設
論文關鍵字: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責任感
所謂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是指稅收管理員貫徹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完成預定工作目標的操作能力。本文通過分析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和強化責任感來提升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
一、當前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職務內容多,管理的重點不明確。目前基層稅收管理員承擔的職務內容非常多,戶籍管理、資格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納稅服務以及上級布置的各類事項性工作,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稅務部門幾乎所有的工作事項和涉稅行政責任都向基層管理員傾泄。同時,基層單位稅收管理員普遍緊缺,動輒人均管理幾百戶納稅人,同一業務重復處理量也很大。因此,我們經常發現稅收管理員手上同時在處理十來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該以哪一件事情為重,最后應付了事,影響了執行力。
2.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難推進。以信息化為依托的稅源管理是我們的發展方向。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知識結構和職業技能偏單一,在征管一線的一部分稅收管理人員已無法滿足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雖然后續培訓不斷在加強,但管理員隊伍年齡趨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熱情,不思進取、安于現狀、無功無過心態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現為隨波逐流,應付心理強。目前稅收管理員中能應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稅源分析并進行納稅評估的不多,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并查賬的,僅占稅收管理員總數的40%;兩者都不具備的占20%;余下的40%稅收業務水平都不高,多數人不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稅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3.績效評價機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權過大和激勵措施不足現象并存。目前基層稅收管理員的績效考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評價內容過于籠統、量化的績效考核少;二是考核的方法不夠科學,目前稅收征管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設置的多項考核指標和過錯行為,只能解決稅收執法中的程序、時限、權限問題,不能有效地反映稅收執法過程的全貌,在現實的稅源管理過程中,特別是納稅評估等深度管理過程中,稅收管理員仍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考核激勵先進的效果不明顯。考核結果只對個人經濟起一點很小的作用,與職位升降、評先評優掛鉤不明顯,稅收管理員對考核結果不重視,一些考核采取“扣分制”,甚至出現多干多錯的反激勵現象。
二、強化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建議
1.實施目標管理,突出管理員工作重點。(1)目標管理的概念。目標管理(ManagementObjectives,簡稱MBO),它是美國管理學大師德魯克提出的一個很有影響力的管理學概念,他認為管理首先必須確定目標,管理人員應該而且能夠在目標的指引下控制好自己的成就。目標管理的最大特點在于它能使人們用自我控制的管理來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發人們發揮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2)目標管理的優點。目標管理與傳統管理方法相比有很多優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責任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管理員找到工作重點;三是有利于調節人們的工作強度。(3)目標管理的具體應用。目前,縣(區)局對基層稅源管理單位已有目標考核,我們認為必須將基層稅源管理單位的目標進行有效分解,轉變成各管理員團隊以及每個管理員的分目標,基層稅源管理單位可依據分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管理員團隊或管理員個人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例如稅收計劃任務、征管質量指標、依法治稅水平指標都可以按照各管理員片區的稅源構成進行分解成分目標,按年下達,分季考核。
2采取管理員團隊作業,融合不同素質管理員的共同力量。鑒于以下原因,本文認為管理員應采取團隊作業:一是現行管理員隊伍年齡趨于老化,一部分年齡較大的稅收管理員不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稅收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新充實到管理員隊伍的大學畢業生缺乏實際的管理經驗;丈是自由裁量權等行政執法權在團隊作業時能夠相互制約。(1)團隊的人員組成。團隊中應該包含多少位成員?人員結構如何配比?按照國際管理經驗,團隊人數通常最多不超過五六個人,三到四個人效果最佳(管理的實踐),結合工作實際管理員團隊可以采用人制:1個稅收分析員和3個片區管理員。(2)團隊成員的職責劃分。將現行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做進一步細化分工:稅收分析員負責轄區內稅收分析管理和納稅評估管理,并對組織分配的事項性任務按片區進行分解落實和匯總上報;片區管理員負責轄區內戶籍管理、資格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稅源分類管理和納稅服務等日常性管理,并對轄區內稅源的納稅評估負協辦責任。(3)團隊的運作方式。每一位團隊人員都對團隊的目標任務負責,大家集思廣益,但負責的領域各有不同。稅收分析員應加大綜合征管軟件V2:0信息資源的應用,加強對稅源監控分析和稅收征管質量深度分析。通過開展稅負、稅收彈性和同比、環比等趨勢分析,研究地區稅源發展情況以及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3引人質量管理的“戴明環”,強化管理員的7一作質量監控。PDCA循環是能使任何一項活動有效進行的一種合乎邏輯的工作程序,在質量管理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PDCA四個字母所代表的意義如下:(1)P(PLAN)計劃。計劃包括確定方針和目標以及制定活動計劃。(2)D(DO)執行。執行就是具體運作,實現計劃的內容。(3)C(CHECK)檢查。檢查即對改進的效果進行評價,用數據說話,看實際結果與原定目標是否吻合。(4)A(ACT)處理。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肯定成功的經驗并予以標準化,或制定作業指導書,便于以后工作時遵循;也要總結失敗的教訓,以免重現。對于沒有解決的問題,應提出給下一個PDCA解決。
PDCA的特點是大環套小環,企業總部、車間、班組、員工都可進行PDCA循環,找出問題并尋求改進;階梯式上升,第一循環結束后,則進人下一個更高級的循環;循環往復,永不停止。
關鍵詞: 稅收執法責任制;問題;對策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稅水平的必然要求,對推進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按照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與稅收執法責任制相應的配套機制,包括內外監督制、行政管理責任制、執法激勵機制等。本文將對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差距。
(一)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
2、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對稅務機關來說都是意義重大,常此影響,為了不影響大局,稅務機關變通執法也就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3、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 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
4、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過硬, “人性化”執法過濃。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偏差。
部分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要求,對程序法、實體法不能熟練運用,“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還有的稅務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違規執法;在法律、法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比例不高,且年齡呈日趨老齡化。
(三)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
如果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在各地是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等,一律追究稅務人員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干部,過錯也難以徹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稅務機關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
從領導層面上看,有些領導沒有能從依法治稅的高度理解與認識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認為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一場內部的革命,會削弱自己的權利,會縛住自己的手腳,同時也怕得罪人,怕過錯追究影響形象和穩定,從而被動應付,消極敷衍,存在“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從干部層面上看,基層執法崗位人員業務量大、工作繁重,特別是強調精細化管理之后,沒有適當考慮到一線執法人員的勞動強度,各項工作各項管理要求,通常超過一線執法人員的負荷,出現了忙碌中出錯的現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錯愈多。因此有人認為,一線執法人員付出或貢獻大,可以彌補執法中的過失。也有些人認為,稅收執法責任制追究的是執法崗位人員,而行政管理人員卻相對超脫,沒有這種責任風險,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認識上不到位,有的稅務機關對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只停留學習文件的形式而已,沒有很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方式,也沒有很好的開展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和過錯責任追究。
三、崗責設置不合理,權責不對等
(一)由于執法崗位職數的定位與現有的在編人數不完全相一致,難免存在“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的問題,在人員配崗中由于考慮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員工作量不等、忙閑不均,出現做多錯多,被追究責任多的現象;
(二)在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單位,領導為了工作好開展,在人員配崗中容易對會做事的人安排在執法崗位、多安排崗責、安排重要的崗責、安排責任風險大的崗責,而對不怎么會做事的人,則安排次要崗責、不容易出錯的崗責,因此容易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打擊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崗位設置過多、分工過細、程序繁瑣、流程太長,與征管改革和高效優質服務不相適應,影響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門間合作與協調不力,工作扯皮現象不斷。
四、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國稅系統主要是以人工考核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時、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學,主觀性、隨意性較大等弊端。在當前尚不能實現對執法質量“自動考核”,而須實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測評、考核審核,工作量相當大,要保證考核質量也無從談起,考核將最終流于形式,走過場。
(二)評議考核的對象不全面
評議考核的對象主要針對執法崗位人員,對非執法崗位人員缺乏明確的崗責要求及具體的考核指標,這種失衡造成部分執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動。
(三)基層國稅機關沒有專門的考核組織機構,執法責任制日常化考核沒有辦法落實到位。
特別是基層分局工作千頭萬緒,要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執法考核,難度很大,逼緊了,必然會馬虎應付、草率了事;執法責任制考核人員也多是臨時從其它部門抽調組成,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等參差不齊,不能有效保證考核質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標難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崗責體系中個體稅收管理崗比企業稅收管理崗工作量相對較少而且發生的執法差錯會相對較小些,被責任追究的次數也要少,但兩個崗位的總分值相同,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現象發生。
(五)考核結果的使用上,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收執法責任制要求相對應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實績(即工作差錯率大小),而目前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關系不大,責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相反還要承擔執法過錯的風險與責任,從而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一)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由于基層稅務機關之間工作條件、工作人數、工作任務等均有所不同,考核計酬系數大小也不一樣,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只是整個考核中的一個部分,整體統一難,部分統一就更難;
租稅國是指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稅收,企業和公民在納稅之外沒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負擔的國家。租稅國的概念,系相對于所有權者國家或企業者國家的概念。古代國家以所有權人身份,于其領土之內行使統治權,對于一切經濟財具有獲取、分配及使用之權,故稱為所有權者國家。企業者國家是將生產工具收歸國有,獨占企業經營權,并以其收入作為財政主要來源。相對的,租稅國家則承認: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費而不生產的。正是個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學者指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行租稅國體制,表現為無產國家,意指國家無產、而私人有產,國家藉由征稅分享私人之經濟收益以為國用。 而這種租稅國體制是資本主義法治與自由的基礎,被稱為憲法國體。
租稅國概念最早由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與奧地利財政學者Rudolf Goldscheid論戰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對一次大戰后奧地利的財政困境,提出了是國家資本主義?或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問題,他認為:對于戰爭所帶來的財務負擔,國家的租稅制度已沒有能力承擔,需改造公共財的秩序,另外尋求一套財政系統,即在公共財政學的領域,必須將公共財 (public property)的理論發揮到極致,進而成為法律秩序的基礎,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財,并提高其生產能力。此外,Goldscheid還認為,從財政社會學的觀點來看,社會自然發展的結果,將會是國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趨減少,而給予人民者,卻愈益增加,因此一個規劃完善的公經濟體系,對于全體社會的所得來源而言,將是必要的。針對以上觀點,熊彼特認為,一戰后德國的財務危機是戰爭所引發,并非租稅國的危機,租稅國的體制,并不會因戰爭,而暴露它在本質上、結構上的缺陷,頂多只是突顯租稅國家受到了外在的沖擊而已。租稅國家在面對危機時的處理方式,自然是透過租稅的方式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經濟自由度的確保,主張運用租稅國家的體制,即足以應付得宜;反之,倘國家欲侵入私經濟領域攫取財貨,反而可能破壞市場機制,使經濟發展趨緩。
依德國學者Isensee的分析,租稅國的特征與要件主要包括:(1)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實物給付之義務。現代國家為信用經濟,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租稅國租稅繳納,以金錢給付為原則;(2)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勞務給付義務,金錢給付乃以定期、規律性之收入為標準;(3)就現代國家而言,由于國家支出持續增長,為滿足不斷之國家財政需求,只有租稅才能負擔之。因此,租稅乃成為現性國家之特征;(4)租稅乃現代國家主權之表征。租稅國乃基于單方、強制、高權之命令。就民主國家而言,租稅非僅為政治上現實,而實寓有憲法上理念:租稅象征主權,乃確保多數統治與代議意思之形成;(5)租稅義務,乃與納稅義務人之對待給付無關;(6)取得財政收入為租稅之唯一目的(目的稅、規費、受益費為其例外);(7)國家不從事經濟活動,而留予社會去開發,國家僅對社會無力進行之經濟加以參與。租稅不僅系負擔,同時也是經濟自由和職業自由之保證;(8)租稅國家乃以國家社會二元化為前提。國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組織的統治機關,社會是個人或團體向其自我目標自由發展的領域。國家擁有課稅權,課稅的客體(所得、不動產、營業),其處分權歸諸社會,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稅自身具有法則,不容違反,否則租稅制度與租稅國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則是:課稅平等原則及稅源保持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與租稅本是同根生,租稅負擔須在各國民間公平分配,國民在各種租稅法律關系中須受平等待遇,納稅義務應普遍適用各國民,租稅客體的選擇及稅額的裁量均受該原則拘束,平等要求須與社會潮流相配合,并與具體正義相協調;不得過度征收。租稅國須仰賴國民經濟支付能力供應,故不得摧毀其支付動機,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稅國須尊重納稅人之納稅意愿,并保持其經濟能力。否則,超過此限制,納稅意愿及納稅能力減退,則租稅之源泉,勢將枯竭,而租稅之基礎,勢必崩潰。
abstract: tax accounting is a new arising interdispline which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ccounting but also different from it. influenced by it,/ tax account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but it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financial accounting in principle,checking. it has a shor會計專業畢業論文t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perfecting in practice.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稅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受財務會計影響的同時,稅務會計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質,在準繩上、核算辦法上,論文明顯區別于財務會計,在我國開展時間比擬短,在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時在理論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區別
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為根底,以稅法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根本理論和辦法,對征稅人的征稅活動所惹起的資金運動停止核算和監視,維護國度和征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1]。目的在于征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足額精確及時向稅務機關交納稅款的同時,經過合法謀劃使征稅人獲得合法利益,公平稅負以確保企業涉稅零風險。
稅務會計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稅雙方都必需承受稅法的標準和限制,稅務會計在一切稅款的核算和交納過程中,必需嚴厲根據國度稅收法規請求辦理,當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則不分歧時,必需依照稅法的請求停止調整。稅務會計是融稅收法令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種會計。隨著我國經濟開展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不時完善,稅務會計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是必然趨向,稅務會計固然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與財務會計有著實質的區別,但在本質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絡,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兩種會計核算辦法既有聯絡又存在著一定區別。
一、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絡
稅務會計脫胎于財務會計并依賴于財務會計運轉中的眾多環節和內容。
1. 二者效勞的運營主體相同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是籠統理論意義上的概念,而是詳細理論操作的部門和人員,其效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處于效勞于同一主體時,才具有實踐的關聯意義。
2.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工作核算內容相同
以財會中的會計分期( 時間性) 、貨幣計量( 數量性) 、持續運營( 持續性) 為根底,共同施行對效勞主體的效勞。
3. 工作準繩根本分歧
以財會工作中的核算辦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為權衡規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內容根本相同
以財會的憑證、賬簿、報表為參照,除征稅報表以外,無需另設會計報表,更無需設置特地稅務會計機構,畢業論文稅務會計的全部核算融于財務會計之中。但這種高度類似性和關聯性并不能消弭現代經濟開展過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別離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實質上的區別。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準繩上不分歧
1. 相關性區別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準繩,請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運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運用者對企業過去、如今和將來的狀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強調的是“有用性”; 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準繩重在計算所得稅時,強調同期扣除的費用要與同期的收入相關聯,二者字面上同屬于相關性準繩,卻有實質的區別。
2. 配比性區別
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準繩突出表如今費用確實認上,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的產品,需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匯總歸集,然后在不同的產品之間停止分配。而稅法中的配比準繩思索的是,對不同的稅收項目停止分類配比,比方,稅法規則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應征稅所得額,那么境內的投資損失與其消費運營無關,也不能在當期應征稅所得額中扣除,只能從投資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稅法對財務會計上的配比準繩持認可態度,允許征稅人將發作的費用,經過合理配比在征稅的當期扣除,同時為了避免稅款的流失,稅法對征稅人稅款的申報做了嚴厲的限制,不允許征稅人在一個征稅年度提早或滯后申報征稅費用的扣除[2]。
3. 本質重于方式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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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重于方式準繩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準繩,請求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買賣或者事項的法律方式為根據。一項買賣或事項的本質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現方式有時是不分歧的。比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售后回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編制兼并報表等問題都屬于本質重于方式的運用,這些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規則[2]。財務會計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依托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別,稅法對征稅事項確實認依托的是法律根據,不能靠經歷估量,必需有據可依,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表現的是“本質至上準繩”,目的為了避免征稅人應用《企業會計制度》允許的估量偷逃稅款。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征稅人向稅務會計的信息運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稅務會計信息運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它們依據此信息停止稅款征收、檢查、監視,并作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根據。其次是企業的運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他們依據此信息理解企業征稅義務的實行狀況和稅收擔負,以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和投資決策。同時,論文這些信息也是企業停止稅務謀劃必不可少的根據。而財務會計則是經過對經濟業務事項確實認、計量記載和報告提供真實、精確、牢靠的會計信息。向信息運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3],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義務實行狀況,有助于會計信息運用者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
2. 根據不同 &nbs會計畢業論文范文p;
財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是《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原則》,力圖會計信息真實、有用、完好。稅務會計根據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稅務會計給予確認,但凡不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不給予供認。正由于兩者核算根據不同,致使會計利潤與稅法上的利潤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財務會計收入減去本錢費表現會計利潤,而稅務會計必需依據稅法請求停止收入和本錢費用的列支,超出稅法規則的收支項目即使在財務會計上得以表現,稅法也不允許列為征稅所得的構成要素。
( 1) 收入確認上二者的處置不同: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財務會計作為投資收益記入收入,而稅務會計不把國債利息收入列為收益,不作為應征稅所得額的構成要素。征稅人在根本建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運用本企業商品的,或將企業自產、拜托加工和外購原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以及以非現金資產賠償債務,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列為相應支出,而稅務會計均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
( 2) 本錢費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財務會計可據實列支而稅務會計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征稅人的消費、運營因違背國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超越國度規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一切這些支進項目是稅務會計所不供認的,稅務會計規則了嚴厲的列支規范。關于超出的局部作為調整事項,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征稅所得額。
3. 根底不同
財務會計采用的是權責發作制,強調的是收入的實踐發作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已確認的收入并不代表實踐的現金流入量,實踐發作的費用也不代表現金的流出,會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稅務會計由于本身強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權責發作制與收付完成制相分離的核算辦法,在實踐核算中常呈現與財務會計相偏離的現象,給征稅人形成不利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采用的權責發作制是樹立在應收對付根底上肯定當期收入與費用,應收對付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收入、費用、會計利潤; 而稅務會計即使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在實踐的核算過程中依然以會計要素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權責發作制,這里的收付完成制與權責發作之間產生差別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稅務會計在我國還屬于一門新興學科,處于初級階段,稅務會計還要依賴于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征稅核算的主要根據,如今的會計人員同時統籌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任務,擔負著多項職能,由于缺乏系統的稅務學問,對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著偏向,經常在稅款的計算和交納申報時呈現少繳或多繳的狀況,給征稅人和征收機關形成不用要的損失。
其次,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脫節,1994 年 1月 1 日開端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置的暫行規則》只是相對的調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會計原則,使財務會計曾經成為獨立的體系,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導制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多,這種差別表現在所得稅前調整項目日益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人本錢的支出。
再次,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度稅收的完成,卻無視了征稅人的實踐支付才能,稅務會計當期的收入不思索實踐現金能否流入,均計入應征稅所得額,當企業賒銷業務量大的狀況下資金周轉不暢通,形成征稅艱難[4],許多企業為了征稅以至要舉債,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本錢,企業的營運才能降低,這種惡性循環限制著企業的開展。
四、處理財、稅會計體制問題的開展思緒
以稅法為根據樹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是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根據,包括資金運轉的全部過程,稅法是稅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核算的也只是涉稅事項,這些經濟事項也作為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只是并不詳細,在制定稅務會計的核算辦法時應加以補充,稅務會計的記賬憑證、賬簿與財務會計根本分歧,兩者能夠共用,稅務會計只需單設應交稅金和差別額賬簿。同時要經過培訓考核進步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作為一個合格的稅務會計,只要控制稅收法律法規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負稅[5]。
一
--> 個新興學科降生之初必然會存在著許多缺乏之處,這顯然不順應經濟高速開展的需求,但還要看到它的開展將來,置信經過不時的變革和完善,一定能樹立一套獨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更好地效勞于企業、國度經濟的開展。
參考文獻: 會計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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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國際比較
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
√
√
EEE
EET
√
ETT
√
√
TTE
√
√
ETE
√
TET
√
√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朱銘來:保險稅收制度經濟學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P148-149.
2 彭雪梅: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研究[N],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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