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8 17:06: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地質災害治理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為了對重慶市5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進行土地整治、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編制了《重慶市五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于2007年2月出臺了《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此外,重慶市還建立了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惡化趨勢,加強了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初見成效重慶市陸續開展了許多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給當地的社會、生態和經濟帶來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龍坡區華巖鎮云峰村廢棄工礦地土地復墾項目的實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緩解了人地矛盾,并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再就業機會,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梁山四方井礦區的植被恢復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改善了礦區的生態系統;北碚區三匯二礦和三匯三礦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護了矸石山對面的大片茶園不遭破壞,保證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矛盾依舊突出重慶市礦山企業95%以上為鄉村集體或私營小型礦山,這些礦山企業普遍存在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問題。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不足重慶市礦業開發歷史悠久,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新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點多面廣,有的甚至十分嚴重,目前還缺乏治理資金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導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欠賬太多,資金缺口較大。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制度不健全雖然重慶市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制度。
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有待提高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礦山開采方法、廢渣、廢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復墾與還綠工程先進技術與方法推廣不夠,礦區的開采與土地復墾不能實現同步;三是缺乏專業的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待進一步查清目前,重慶市仍有很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未進行實地調查,因此,還有待開展系統的基礎調查工作,全面摸清礦山地質環境狀況。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關法律和規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礦山環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協調發展,使礦山環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統、科學的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全市礦山生態環境綜合防治規劃,并納入當地社會和區域經濟的計劃中,重點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礦產利用開發方案中也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努力使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對策
中圖分類號:TE08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由于人為的過度開發和不妥善的治理使得我國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不斷惡化,不僅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同時使得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人類的生命財產都受到了損失,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一 我國礦山地質存在的環境問題
這些年隨著國家政府和人民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越來越多的企業因為生產方式不科學、生產技術不達標而勒令停產整頓,并對大多數不合理的礦山企業進行封閉,使得礦山地質環境得到了一定的整治和處理,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是在工作中因為未曾徹底實施相應的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要求,使得往年的廢棄巖石沒有得到及時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惡化。
1、 破壞了自然景觀
就我國礦山企業工作現狀進行分析,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礦山都分布在風景名勝區周圍,受到礦山企業大規模開采和生產的影響,使得整個風景區的交通受到嚴重的影響,同時對風景區環境更是產生了重大危害。
2、 形成礦山地質災害和隱患
露天開采是當今礦山企業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在開采工作中對于廢棄物堆放的不合理而導致的礦山邊坡失穩問題時有發生,不僅造成嚴重的滑坡等地質災害,同時也影響到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特別是那些個體私營的礦山企業,因為企業規模小、分布廣且開采力度大等特點,使得整個礦山地質災害更為突出。
3、地面出現嚴重的沉陷、塌方問題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礦山內部會形成很多的采空區,隨著礦產資源開發進程的不斷加快,采空區的面積也會隨之不斷的增大;當其內部巖層大面積的時,會出現嚴重的彎曲斷裂現象,以至于采空區巖層、地表間會形成連續性變形與彎曲,進而出現較為嚴重的塌方現象。一般而言,地表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時,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現象,即地面塌陷會導致大面積的嚴重積水現象,而且耕地面積也會隨之減少,甚至出現絕產、地表農耕地大量沉陷等問題。
4、礦山地質資源開發中的固定廢棄物處理問題
礦山地質資源開發過程中,通常會產生大量的廢棄物,造成嚴重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礦山開采過程中,通常會伴隨著很多的廢渣產生,比如煤矸石、尾礦等廢棄物,因其長期堆積和存放,會占用大量的土地資源,一旦遇到陰雨天氣、廢棄物中的重金屬酸水等,會隨著雨水逐漸滲透到土壤中,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 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對策建議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實施
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環境問題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強法治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各項管理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結合本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其立法和監督管理應該貫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從礦產資源的勘查、規劃、項目設計、開采或加工直到礦山閉坑和生態恢復等各個階段,為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同時,要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落實管理規章責任制,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能很好地預防地質災害事故發生,制定和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制,依法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要加強對礦區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理。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必須始終以法律為依據,依法辦事,依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是礦產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協調的重要保證措施之一。
2、技術措施
① 清潔生產。最有效的環境治理就是從源頭上進行遏制,所以,對礦山環境的保護、治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利用清潔生產技術,盡量減少“三廢”的產生。常用的清潔技術有離層注漿、鉆孔溶解開采、原位浸出開采以及無尾礦選礦等技術。
② “三廢”治理。“三廢”是礦業活動對環境的直接污染物,包括固體廢棄物、廢水、廢氣。對于固體廢棄物,可以使用多級利用,反復提取有用物質,以減少環境污染。礦業活動中的廢水可以利用高技術,對其進行凈化,反復利用,使礦區用水得到有效的改善。對于礦業生產制造的廢氣,則可利用種植物吸收以及路面灑水等對其處理。
③ 廢棄地生態恢復。我國礦山地區生態恢復主要采取回填方式并結合利用動植物改變土質的方式進行,其中,土壤環境的恢復是基礎,主要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的獨特作用,對廢棄地進行修復,如植物提取、植物降解、植物穩定化等,同時還可以用灌溉、施肥和化學有機物對廢棄地進行恢復治理。
④ 礦山開采中產生的廢水治理
因礦山環境污染發生地質災害的主要因素是水土污染,這是礦山開采過程中非常普遍的問題。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主要來自礦坑積水、冶煉廢水及尾礦池水等。要將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后再實施排放,以避免當廢水排放量增大時,大量廢水滲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⑤ 廢石、廢土、矸石等固體廢棄物的治理
化工、黑色金屬礦山中,尾礦的量要占礦石量的50%~80%;有色金屬礦山中,尾礦量則要占到70%~95%;而在黃金、鉬、鎢、鉭、鈮等稀有金屬礦山中尾礦量更是占到99%以上,幾乎可以說是來多少礦石就得丟出去多少尾礦,尾礦量是十分巨大的。礦山尾礦的綜合利用首先就是尾礦的資源利用、開發。尾礦作為一種原料、材料已得到一些實際利用。用作建筑材料,尾礦作為建筑材料需要非常慎重的考慮,要對尾礦的化學成分進行詳細分析,看是否存在對人體健康不利的物質。利用尾礦作為礦山井下充填的材料,現在已經取得很多成功的經驗,許多礦山都在應用。這使礦山的尾礦資源利用程度和開采率大大提高,減少了尾礦的堆存量,同時又將尾礦這一資源保存在地下,以利今后重新開采、利用。
利用尾礦進行造地、復墾造田,對于在含有一定有害物質的尾礦上種植作物,主要是針對不同的尾礦,采用不同的化合方式、生物分解方式等多種方式處理,消除尾礦中的有害物質,使之變有害為無害,然后進行農作物種植栽培。
綜上所述,我國是礦產資源大國,每年由于地質災害造成的礦山開采事故,給國家一級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加強對地質災害的了解與掌握,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對我國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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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四五”普法規劃的實施,我局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明顯增強,為開展“五五”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搞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學法、用法、守法上下功夫,我局把本文來自文秘網站的領頭羊“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納入每年年度工作計劃,并認真抓好落實,使全局上下認識到: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是實施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是實現“富民強縣,加快發展”的重要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同時,作為法制社會,不學不行,本職工作要做好,不學也不行,嚴格依法辦事不學更不行。由于認識統一,我局干部職工學法的自覺性、責任性得到提高。
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1、制定普法規劃。“五五”普法啟動年初,我局就深入基層就如何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制定了《*縣國土資源局“十一五”依法治局規劃》和《關于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同時,我局還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制定普法教育各項工作計劃,做到年度有計劃,年終有總結。使依法治理及“五五”普法工作規劃得到具體落實,全局的普法活動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
2、加強組織領導。一是成立“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制定了由黨組書記任組長,局其他班子成員為成員,為“五五”普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二是建立“五五”普法聯絡員,專門負責“五五”普法工作的聯系和協調。三是成立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全面負責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3、保證普法經費。局在每年的財務預算中均將普法經費落到實處,確保“五五”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硬件的添置。同時規定,五五普法宣傳材料、宣傳用車、普法培訓班等工作,做到優先安排,為保障普法工作的落實提供了有力地經費保障。
4、狠抓制度落實。根據“五五”普本文來自文秘網站的領頭羊*法的總要求,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普法和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計劃,通報工作開展情況,確定重大法制學習教育活動安排,分析矛盾糾紛隱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見和建議。同時,每年都及時征訂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書籍和報刊,要求大家以集中組織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普法學習與實際工作業務學習相結合,做到定期檢查,督促落實,確保普法工作不走過場,扎實有效開展。
(二)突出重點,形式多樣,做到學習教育和宣傳活動落實
幾年來,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的總體要求,我局“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領導組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結合本職工作,重點舉行了《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知識學習。并邀請縣法制局、縣黨校等單位有關同志進行輔導和講解。二是積極參加市、縣級組織的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班學習,領導帶頭,全員參加。
(三)圍繞中心,堅持標準,做到各項工作落實
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從并服務于全縣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出發點。近年來,我局圍繞地方經濟這個中心,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1、堅持“五五”普法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教活動相結合。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領導聯系點,全面負責“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五五”普法教育相結合,努力提高廣大干群的理論和法律素質。通過“6.25”全國土地日開展“送法下鄉”活動,發放“五五”普法宣傳材料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1400余冊,幾年來,接待群眾法律咨詢近千人次,較好地推動了本文來自文秘網站的領頭羊*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全所人員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理論文章,學習了文章,緊密聯系自身的工作和思想實際,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做到警鐘長鳴,筑牢拒腐防線,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業務知識,努力做到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同步提高。認真學習了國土資源鄉鎮管理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活動的教材,積極參加市局組織的各項培訓,切實提高工作業務水平。
二、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各項工作
(一)利用多種形式,認真開展國土資源宣傳教育活動。
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對于推動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依法行政、構建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提高資源對經濟社會的保障能力、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地實際,緊緊圍繞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認真開展了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災減災日、“6.25”全國土地日為契機,和鎮政府辦公室、司法、綜治、民調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宣傳力度,懸掛橫幅,發放宣傳材料,開展專題咨詢活動。緊緊圍繞“五五”普法規劃,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作為普法的重點,堅持廣泛深入地宣傳,確保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扎實有效推進。
其次,注意把普法宣傳與日常工作結合起來,在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國土資源案件的解決、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土地登記預審、土地調查之中,一邊解決處理問題,一邊宣傳法律知識,收到了良好效果。另外,我們還有重點、有區別的加強普法宣傳工作,對于鄉鎮村社干部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法律知識普及、對中小學師生加強了地質礦產科普知識的講解,對采礦業主加強了礦產資源法的宣傳普及,這種有針對性的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的舉措,受到了群眾的普遍好評。通過進一步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了全社會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和資源保護意識,為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轉變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建立制度,落實責任,認真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一是認真編制全鎮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明確了年度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任務、責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在主汛期來臨之前,各村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地質構造復雜的建筑物、交通線路、水利設施進行一次現場實地檢查,對各隱患點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作出分析評價,提出具體防范意見和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落實群測群防責任制。
二是成立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鎮政府鎮長任組長,分管副鎮長、國土所長任副組長,人武部、派出所、水管所、安監站、財政所、民政所、衛生院、電信所、供電所、黨政綜合辦公室、村鎮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建立健全“統一管理、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使之覆蓋到有災害隱患點的每一個行政村。各村均確定了一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信息聯絡員,建立健全橫向縱向完備的群測群防體系。對規模大、危害嚴重的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組織實施重點監測,發放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明確地質災害防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定監測責任人及日常監測措施,落實群測群防責任制。
四是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建立了汛期值班制度、災情險情速報制度、汛前調查制度、汛中巡查制度、汛后復查制度。對全年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了認真細致的計劃和安排。規定了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點的監測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檢查。在出現突發性地質災害時,迅速、準確、及時上報有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聯系,為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準確依據。
五是開展地質災害知識的科普教育,加強對群測群防工作的指導,提高群眾的防災水平和自救能力。重點加強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宣傳普及。利用座談或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認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環境關系和社會關系,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構筑創新、文化、生態、富裕、和諧,根據區委區政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局業務工作,特制定我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主題,以實現國土資源保護與開發并重為目標,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用地、用礦服務,推動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環境關系,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服務目標
通過維護企業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活動開展,進一步推動我區企業和人民群眾更好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用地、用礦行為。加強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對企業使用國土資源進行監管,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合理開采礦產資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防止資源流失;發揮國土資源部門職能作用,為企業發展提供用地用礦服務;依法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企業生產與環境協調,共建和諧社會,共謀企業發展,共享發展成果”的目標。
三、服務內容
1、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法制日”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地災防治知識;堅持與區廣電局聯合舉辦《國土風采》欄目,常年在區有線電視臺黃金時間滾動播出法制宣傳標語,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開展現場咨詢、進村入戶宣傳、以案釋法等活動,提高企業依法用地、依法辦礦意識,防止企業因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而影響發展。
主辦單位:監察大隊、監察室、辦公室、各國土資源所
2、保障企業發展的用地用礦需求。加快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修編,樹立超前意識,以科學發展的眼光,充分考慮擴大內需、重點項目建設和未來經濟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高科技產業、礦產業、生態旅游業、生態房地產等用地,以及新增投資項目、提前實施項目和擬新上項目的用地規模與布局,科學合理預留必要的發展空間。抓好項目用地報批工作,對重點項目和擴大內需項目用地報批,做到先期介入、先期指導、主動對接、跟蹤協調,及時提供咨詢和指導,確保符合要求的項目用地順利獲批。引導工業向園區集中,優先安排納稅大戶、招商引資項目以及成長性好、產業新的項目入駐。
主辦單位:規劃科、用地科、地籍科
3、引導企業科學利用資源。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地價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資源節約和環境改善。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政策執行,抑制部分產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敦促企業嚴格執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提高單位面積投資密度和畝均土地產出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全面完成地籍實地核查任務,深入開展國土執法動態監督管理,嚴格依法規范用地秩序。
主辦單位:監察大隊、用地科、地籍科
4、維護企業、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土地開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源管理過程中,重視保護基本農田、引黃入清水調蓄區和重要水源涵養區。嚴格控制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采礦活動,保護好地質環境;深入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培訓,提高群眾防災意識。抓好征地補償工作,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和聽證制度,嚴格執行征地工作規范和審查審批條件,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及時足額到位,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切實抓好移民后扶工作,認真組織實施道路、飲水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移民村“家園清潔”活動。
主辦單位:監察大隊、用地科、室、各國土資源所
5、強化土地、礦產資源監管。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進一步完善動態巡查、舉報制度,充分發揮村級協管員和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和12345市長熱線的作用,實行“全員監管”、“全程監管”、“聯動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認真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及時打擊未批先占、批少占多、越界開采等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主辦單位:監察大隊、用地科、各國土資源所
6、提升服務企業發展能力。要以建設“學習型、服務型機關”為主線,在全分局開展“嚴要求、齊努力,共建務實高效工作作風”活動,牢固樹立服務發展、服務大局的意識,把服務放在首位,把服務貫穿于所有工作的全過程,在執法中搞好服務,在規范中提升服務,全方位提速、提質、提效。要進一步深化和鞏固“破解熟人經濟、提升服務水平”專項教育活動成果,繼續深入開展系統糾風工作,推進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推動廣大干部職工不斷增強責任心和主動性,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執行力。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扎實開展工程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完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對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土資源審批、財務收支等重要環節、重點部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效果。
主辦單位:分局各科室、各國土資源所
五、幾點要求
1、強化輿論宣傳。切實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配合,加強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宣傳,強化總結推廣協調維權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堅持多形式、多渠道、多層面、全方位加大宣傳力度,創造宣傳新特點,營造全區和諧發展的良好氛圍。
關鍵詞:深井灌注、環境保護、法律
深井灌注技術簡稱UIC(Underground injection Control Industrial Waste)技術, 是通過井將液體污染物(灌注液)注入地下多孔的巖石和/或土壤地層的污染物處置技術。該技術將灌注液排放到地下飲用水資源下面一段距離的深地質層,由于有巖石層隔離,灌注液不會污染地下飲用水層。地下灌注技術是一種新的污水處理技術,實踐證明,同其它處理技術相比,具有污染風險小、處理成本低的特點,可以作為工業、城市處理、儲存液體污染物的手段。[①]但是,由于該項技術并不能完全避免污染風險,仍需加強和完善相關的立法,通過對該項技術的引導和規范,防范在技術運行中存在的風險。
一、環境法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調整與規范的必要性
通過環境法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調整和規范是十分必要的,這不僅因為深井灌注技術必然對地下環境產生現實的影響,而且還因為深井灌注本身也是一種污染防治的措施。
地下環境包括水、礦產資源、地下巖層等環境要素,地下巖層和地下水、礦產資源一樣,都應該納入到法律調整范疇。因為,人類地質活動早已深入地下深層,大規模的地質勘探開發已經使人類對地下巖層的狀況有所認識,只不過限于技術的發展,人類有關地下巖層的活動一直停留在科學研究的層次。隨著近幾十年深井技術的運用,人類正在對地下巖層的實用價值予以重視,考慮到巖層良好的隔離性和防滲漏性,將巖層深處作為廢棄物的存放場所已經變成現實。美國是最早利用深井進行廢液灌注的國家,時至今日,每年有超過7500億加侖的廢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數量也已超過65萬口,這樣大規模的灌注活動,必然會對地下巖層乃至整個地下環境產生影響,這就產生了法律調整客觀需求。自1961年美國德克薩斯州成為第一個實施深井灌注法律的州開始,美國當前有關深井灌注的法律可謂完備,一切UIC技術均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條不紊的運行。雖然我國現階段的環境立法沒有對地下巖層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第2條有關“環境”的定義中指出,“本法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由此可知,這種定性界定的概念,對于“環境”的理解將會隨著人類活動的發展不斷擴充內容,地下巖層也必將會包括在其涵義當中。
就深井灌注技術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利用地下巖層的隔離作用,將灌注的污水等有害廢棄物與周圍的環境安全隔絕,以達到廢棄物處置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但盡管深井灌注技術在污水等廢棄物的處置方面具有自身的優越性,然而從環境科學的角度來說,其存在的潛在風險也是非常明確的,因為,“對地球科學家來說,隔離能夠永久性地解決環境問題是毫無事實根據的,任何被隔離存放的廢棄物總會在將來的某一時刻發生泄露,因此只有在所處置物質隨時間自行喪失其毒性的情況下,或者因為還沒有可利用的合適環衛技術而作為一種暫時性措施時,隔離才應予接受。”[②]這就充分說明,深井灌注技術作為一種污染防治措施,需要通過環境法針對性的調整和規范,降低和防范技術運行中的風險,確保該項技術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
我國現階段的環境立法規范沒有對地下巖層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第2條有關“環境”的定義中指出,“本法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由此可知,這種定性界定的概念,對于“環境”的理解將會隨著人類活動的發展不斷擴充內容,深層地下也必將會包括在其涵義當中。當然,這也是基于法律滯后性特點而采取的權宜做法,更根本的,應當是根據實際適時修改法律,將地下巖層明確寫入法律條款當中,以便彰顯法律的確定性。
我國環境立法對“污染”的界定同樣遵循著抽象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現行環境保護法列舉的環境污染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危害。[③]深井灌注是人們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排放廢棄物的活動,應該屬于環境保護法中所指的環境污染行為,并受到排污許可制度、現場檢查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嚴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轉嫁制度的規范。但是,由于該行為運用先進的污染物處置技術,相關法律制度的運作實施應該符合該行為的自身特點,并做到掌控適度,確保這一行為的自身生存和未來發展。
二、美國深井灌注法制實踐
美國有關深井灌注的立法管理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規管理逐步演進到建立一套全國性的監察程序。1961年德克薩斯州成為第一個擁有深井灌注法律的州。從那時起,全美各州結合自身的實際,相繼制定各自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規,初步確定了法律控制標準。但是,由于各州對水質級別標準以及地下水保護要求方面的不統一,使得各州對于深井的管理有著極大的差異。隨著深井數量的增加,這種沒有統一標準進行管理的局面引起了美國環保署的擔憂。但是,由于深井灌注避開了廢物的地面處理,導致聯邦當時的現行立法不能對其加以規范,環保署遂于1970年決議,闡明地下排放廢液必須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的政策。隨后,這一政策在1972年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和1974年的《安全飲用水法案》中得到了支持,特別是《安全飲用水法案》(SDWA)對地下灌注問題做出了專門的規定,內容涉及到了所有類型的灌注井,從而解決了深井灌注行為缺乏有效法律調整的時代。
依據《安全飲用水法案》的授權,1980年,美國環保署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統一標準,并由各州執行,這一標準使各州將深井灌注活動的技術風險降到了最低。此后,1984年有害和固體垃圾增補法案,以及禁止土地處置法;1988年美國環保署關于無轉移豁免法規;1996年土地處置計劃適應性法案;2001年關于土地處置計劃,向國會提交的報告-與地下灌注井有關的風險研究,均使得美國政府有關深井灌注管理的制度得到加強和完善。
三、現階段我國對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
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立法,現階段我國對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第二,環境影響評價、水污染防治、礦產資源法、水資源、地質災害防治等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所包含的一些與深井灌注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基本法律原則與制度
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制建設和完善確立了基本的框架。其中,基本的法律原則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則規定了環境法應調整和規范的主要方面和領域。因此,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一般性規定,是在環境保護工作開展過程中都必須予以遵守的。
深井灌注是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進展和技術進步而出現的新問題,雖然目前對該問題還沒有專門的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但對它的規范和調整無疑需要將其納入環境法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所確立的法律框架之中,今后針對深井灌注技術所進行的專門性立法更多地應表現為對環境法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的細化和具體化。就目前的情況來說,一方面,在目前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對深井灌注技術的調整和規范應首先符合環境法中有關法律原則和制度的一般性規定,這也是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基本功能所在;另一方面,環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應成為深井灌注技術立法發展和完善的基本起點和重要參照,這一點對于保證整個環境法律體系內在邏輯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二)環境保護單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相關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雖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性規定,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所包含的一些規定,在實際上與深井灌注的問題卻有著很強的相關性。
第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據此原則性的規定,對深井灌注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應該從兩個方面展開:其一,把深井灌注工程作為建設項目,在實施前充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其二,對于擬定建設包括深井灌注項目在內的政府專項規劃,也應該事先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作為審批機關批準的必要條件。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關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中專設有“防止地下水污染”一章,該章中對利用隔離地層輸送、存儲有毒廢液和污染物、地下工程設施以及地下勘探和采礦活動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有關規定,應該可以適用于對深井灌注行為的規范。實際上,可能對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是深井灌注技術的主要風險所在,因此,結合深井灌注的特殊需要,對《水污染防治法》及時進行針對性的完善,是今后在深井灌注方面進行立法的重點所在。
第三,《礦產資源法》中的有關規定。深井灌注技術最早起源于礦產資源開采中的深井作業,到目前為止依然和各種地下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這一規定,實際上就為深井灌注技術運行中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據。
第四,《水法》中的有關規定。《水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在深井灌注運行中可能對地下水或水工程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遵守《水法》的有關規定。比如《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安全生產管理法》中的有關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規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定。深井灌注是以地球化學過程中的隔離作用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環境技術,而且其前提是必須首先進行具有一定深度要求的鉆井工程,這個過程必然會對工程所在地的地址狀況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存在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針對這個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也作出了一些原則性的防范規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第三十五條還規定:“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明確了有關的法律責任。除此之外,還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針對鉆探工程的基礎要求、地質環境監測等方面的一些專門的規范性文件。至于由于地質災害所引發的深井灌注的廢液等廢棄物泄露而導致的污染事故,則完全可以適用《環境保護法》中有關污染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及時作出針對性的調查和處理。
四、我國深井灌注立法發展和完善的優先領域
任何方面的立法都必然是一個不斷發展、逐步完善的過程,針對深井灌注的立法完善也應當遵循這樣的規律。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立法,在這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明確立法的優先領域,勾勒出深井灌注立法的大致框架,然后逐步地由粗到細,不斷增強在該領域立法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以下幾個方面是我國今后有關深井灌注立法應首先引起重視的問題:
(一)有關管理體制的問題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從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這種管理體制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一些問題,突出表現為統管部門和分管部門之間的權力沖突與矛盾。而對深井灌注活動的管理,必然會涉及到環境、水行政、地質礦產、土地、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現有的環境管理體制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這些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關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雖然海洋環境問題表現多樣而且涉及部門眾多,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堅持統管和分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了分類,并將不同類別的海洋環境問題的管理權限明確地在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海洋管理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之間進行了分配,較好地解決了統一主管和分工負責的權力分配問題。在深井灌注技術的管理體制構建方面,有必要參照《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問題
對深井灌注行為必須適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為了更好地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深井灌注活動中的貫徹和實施,需要及時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所確立的法律框架的基礎上,根據深井灌注技術的特點和要求,起草和制定專門的有關深井灌注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在《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法律體系中,這個環節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目前已經存在的有關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鐵路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這種配套法規的建設是一個逐步豐富和完善的過程,但對于后來出現的新的評價對象,技術層面法規的及時形成的確非常重要。
(三)污染防治立法的針對性完善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風險防范與控制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在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有一些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規定,與深井灌注的風險防范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并不充分,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另外,在我國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確立的一些主要的管理制度,比如征收排污費制度、污水的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制度等,這些制度是否要適用對深井灌注活動的規范和管理,必須結合深井灌注技術的實際情況,重新進行評估和論證。從本質上來說,深井灌注活動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一種排污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環境保護措施,應該受到肯定和鼓勵。但另外基于技術本身存在的風險及地球納污資源的有限性,還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深井灌注并不等同于單純的排污行為,那么對深井灌注活動的法律控制,也必須對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進,對這個問題應當在充分考慮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屬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的專項研究。
(四)加強對深井灌注活動的許可管理
許可是我國在環境管理領域廣為運用并卓有成效的一項管理制度,大多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對該項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許可制度不僅有效地加強了對有關方面的資質管理和市場準入管理,而且也在根本上體現了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深井灌注技術復雜而且要求高,技術運行的潛在風險大,因此,必須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規定,并充分考慮深井灌注技術的特點,對深井灌注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及時建立和完善專門的深井灌注許可制度,是將深井灌注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途徑。
(五)有關標準的問題
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中一個非常特殊和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針對已經出現的環境問題,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環境標準體系。對于類似于深井灌注這樣的在環境保護工作遇到的新問題,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制定針對性的標準,相關標準的出臺和完善,不僅是有關深井灌注立法制定與實施的重要基礎,而且也是在對深井灌注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過程中,對與深井灌注活動相關的各種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的基本參照和依據。標準的問題必須引起充分的重視,就美國在該方面的成功經驗而言,正是因為美國環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統一標準,使得各州將深井灌注活動的技術風險降到了最低。
(六)有關分類管理的問題
深井灌注本身是一個概括性的說法,但若具體到管理而言,則有必要將特定的與深井灌注有關的管理對象進行細化,分別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鉆井的深度不同,對地下環境產生的影響程度也不一樣,管理措施當然應該有所區別;又比如,灌注廢液的毒性和危險性不同,發生泄露對地下環境形成污染的風險程度必然也會不一樣,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風險防范措施。在美國,根據鉆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對深井灌注活動進行分類管理,是對深井灌注一種基本的管理方式。
(七)有關防止污染轉嫁的問題
深井灌注技術屬于國外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發達國家單純將該技術(國外已成功實施)轉讓給發展中國家,不會出現污染轉嫁問題。如果是技術轉讓的同時,伴隨實施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排污行為,而且這種技術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減輕排污的危害,顯然也是應予肯定的,但應加強法律的規范。如果國外廠商以幫助發展中國家開發此項技術為條件,在發展中國家設立企業,從事污染嚴重的生產活動,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利用深井技術直接排入到企業駐在國地下,廉價掠奪并大量占用了發展中國家的深層地下的納污資源,這就產生了污染轉嫁的可能性。針對這個問題,需要通過《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單行法規,以及我國參加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賽爾公約》當中有關污染轉嫁的專門規定,嚴格執法,杜絕與深井灌注活動有關的污染轉嫁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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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布魯斯·J·科比爾斯基: 地下灌注控制(UIC)計劃, 中美地下灌注與監控技術研討會專家報告集,2004。
[②] 王燁等:《地球化學工程與環境保護》,載《地質地球化學》2002年第3期第85頁。
一、強化領導,完善預案,應急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
黨委政府對應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視,適時調整領導機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和預防處置機制。一是成立了以黨委書記為首的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調整充實了應急管理指揮部、應急救援隊伍,各村(社區)、各單位均成立了相應的應急工作小組,并在民兵巡防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應急救援小組。二是完善了《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我們修改完善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建立了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地質災害等子預案,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應急處置機制。三是配備必要的應急管理物資。鎮政府配備了扁擔、鋤頭、撮箕、鐵鏟等80套,編織袋1000個,救生衣、雨衣、雨鞋各5件,黃泥200方,沙石100方。各村均建立了防汛預警系統,并指定鎮內中小學、醫院、敬老院、鎮政府駐地為突發事件緊急避難所:。
二、強化培訓,廣泛宣傳,應急管理意識進一步深化
我們深知應急管理責任重大,涉及面廣,需要全鎮上下同心協力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盡量減少損失”的工作目標。今年來,我們致力于建設一支過硬的隊伍,并廣泛宣傳發動,統一思想,有效提高了全民應急管理意識。一是召開專題黨政聯席會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各村(社區)、各單位分別召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應急管理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宣傳。二是組織開展撲火隊培訓、民兵巡防隊點驗及應急管理工作人員、信息員培訓,有效提高骨干隊伍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管理意識。三是全面開展應急管理宣傳。圖文電視進行了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滾動播出宣傳,市直鎮屬各單位、各村(社區)制作橫幅24條,書寫標語165張。鎮領導親自帶隊組織公安、食品安全、衛生等部門在集鎮商業中心設立了宣傳點,發放宣傳資料,工作人員現場傳授施救方法。
三、強化協作,齊抓共管,應急管理措施進一步落實
為確保應急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我們實行統一調度,責任分解的管理辦法,以鎮黨委政府為核心,充分調動各職能部門積極性,在集中力量突出抓好重點隱患治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同時,將責任落實到單位、到人,做到既分工又協作。一是集中治理牛兀嶺山體滑坡隱患。牛兀嶺山體滑坡隱患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涉及的工程量大,危害性高,鎮黨委政府召開專題黨政聯席會進行了研究,并積極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隱患具體情況,得到了市政府高度重視,市政府辦組織召開了專題部署會,成立了專門班子進行治理。與此同時,我們制定牛兀嶺山體滑坡隱患治理專門方案,采取了設置警示牌,查處非法采石取土行為等措施,聘請專人進行24小時巡查值班,配合市政府開展控制和治理工作。二是今年3月的霜凍災害應急處置。我鎮3000畝烤煙育苗基地在霜凍災害中受損嚴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煙苗供應緊張和煙農恐慌情緒。對此,我們一方面組織調集煙苗確保供應,另一方面組織對育苗大棚進行24小時值班,并主動上門做好煙農思想工作,確保了全鎮2300畝烤煙如期順利移栽。三是快速反應處置突發事件。今年3—4月份,鎮應急救援隊、撲火隊迅速集結,及時趕赴現場,撲滅山林火災1起,火警3起;綜治辦、派出所、民兵應急分隊及時制止田溪村群體性斗毆事件1起。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時,我們注重信息搜集和上報工作,扎實抓好了值班備勤。各村信息員充分發揮作用,及時發現應急突發事件,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嚴格按照值班巡查制度落實輪流值班和重點時期、重點部位巡查。鎮政府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兩會”、防火、防汛等特護期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黨政領導、二名干部職工值班,建立了專門值班室,要求值班人員住鎮值班。鎮應急管理辦公室建立了突發事件信息臺帳,及時搜集整理應急管理信息,并書面報告市應急辦,今年已報送3起信息材料。
四、對應急管理“十二五”規劃制定和下一步工作的建議
1、建議上級設立應急管理專項經費,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更新機制,防止應急物資老化、失效,確保應急物資儲備數量充足、質量合格。
所謂地陷,主要有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兩種表現形式。地面塌陷屬于急劇性地災,一般是單一塌陷坑,直徑幾米到幾十米不等。地面沉降屬于緩變性地災,是指大面積、地帶性或區域性的地面發生沉降的現象,年沉降率一般是毫米級的。近年來,小范圍的地面塌陷呈現集中暴發態勢,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地陷現狀如何
當前,地陷在我國各地都有頻繁表現。2012年2月,由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會同發改委、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編制的中國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11年~2020年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獲得國務院批復。
《規劃》指出,全國遭遇地陷災害的城市超過50個,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0個省區市,全國累計地面沉降量超過200毫米的地區達7.9萬平方千米,并呈不斷擴大態勢。其中長三角、華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最為突出,其地面累計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分別接近1萬、6.2萬和0.7萬平方千米。
《規劃》同時指出,為應對我國某些地區日趨嚴重的地面沉降災害,我國將實施地面沉降調查、地面沉降監測、地下水控采與超采區治理、地面沉降防治技術創新等四大工程。根據《規劃》,我國到2015年要初步建立主要地面沉降區監測網絡,2020年完成全國地面沉降調查并建立全國監測網絡,使地面沉降惡化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地陷危害幾何
地面沉降是一種累進性地質災害,會給濱海平原防洪排澇、土地利用、城市規劃建設、航運交通等造成嚴重危害,其破壞和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危害表現為:地面標高損失,繼而造成雨季地表積水,防泄洪能力下降;沿海城市低地面積擴大、海堤高度下降而引起海水倒灌;海港建筑物破壞,裝卸能力降低;地面運輸線和地下管線扭曲斷裂;城市建筑物基礎下沉脫空開裂;橋梁凈空減小影響通航:深井井管上升,井臺破壞,城市供水及排水系統失效:農村低洼地區洪澇積水使農作物減產等。
如今的城市求美。馬路舊了可以封路數月重修,使之寬敞、氣派;樓房建筑跟不上時代潮流了,可以拆了重建,使之卓然挺拔:路面或空中的管線有礙觀瞻,就把它們藏于看不見的地下。總之,城市的外表一定要好看。可是,這樣反復開膛破肚追求來的外表美是真美嗎?
一座城市好比一個人,也是有生命的。地上和地下、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共同構成這個完整的生命系統,缺一不可。為了表面好看,忽略地下系統的負荷能力,甚至把潛在的問題轉移到地下,這樣的城市會健康嗎?能持續發展嗎?地下水超采、污染、地面塌陷等一系列問題或許就是最深刻的答案。
然而,類似這樣的地陷在全國各大城市并不罕見。記者發現,從2012年11月以來,不到3個月的時間里,出現在媒體報道里的突然塌陷就有數十起。
城市規劃不能忽視地質環境考量
北京市地質調查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呂金波認為,城市地陷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因素。雖然各地情況多有不同,但目前絕大多數發生在城市的地面塌陷都可以追溯到城市的前期規劃。“一直以來,城市規劃主要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主持制定。實際上,合理穩妥的城市規劃應該有地質部門的參與。不考慮地質背景做出來的規劃,對任何一座城市而言,都存在極大的隱患。”
以北京為例,京城所在地是由永定河和潮白河兩大洪積扇組成的,北京中心城市大部分位于永定河洪積扇。河流搬運泥沙的過程中,較粗的沙礫留在扇頂,隨著水流搬運能力向邊緣減弱,堆積物質逐漸變細,粉砂、黏土等便沉淀在扇尾部分。受沉積構造影響,洪積扇頂部承載力高,受力較好,如北京的西城區、石景山就處在永定河洪積扇扇頂,地基相對穩固。而東部地區,如朝陽、通州,由于處在扇尾,地下多為細沙堆積,土質較軟,對建筑物的承載力較差。
“在規劃建設時,就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例如,東部地區樓房不宜過高,一定要建高樓時,必須做好地下的地基建設,減少對地下環境的影響。”呂金波說。另外,北京雖處平原地帶,但其地下基巖(松散沉積物之下)構造如連綿山峰,有隆起,也有凹陷。目前以紫禁城為中心呈環狀放射的城市布局就沒有考慮到地下特殊的環境條件。城市快速發展,樓房激增,高度不減,備受干擾的地下地質環境系統在不堪重負時,勢必會有暴發的一天。
“地表有環境,地下也有環境。城市要發展,不能忽視地下。”呂金波強調:“包括淺層松散沉積物、深層基巖等,都有它們自己的規律。人類只有充分認識這些規律,順應自然,才能將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小。反之,忽略地質環境、違背自然規律,只能加重災害影響。”
勘測和施工處理到位是關鍵
施工不當包括前期勘測不到位、施工區不做截水措施、地下輸排水管道年久失修出現破裂、濕軟地基處理不當等,這些都是誘發地陷的因素。
除去城市規劃的因素,施工不當是誘發地陷的直接原因。呂金波告訴記者,一個建筑項目要正式開工,必須有前期勘測。目前,大部分勘測都只局限于一個點,而科學的建筑勘測應該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確保一定范圍內的地質條件都滿足開工要求。
“上海在這方面做得不錯。”呂金波說:“上海地處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基質多為細沙軟土,地質條件比北京差得多。面對承載力較差的地質條件,上海的高樓大廈卻毫不遜于其他城市,原因就是勘測及施工處理得好。上海的高樓地基要比普通地基厚得多,并且輻射范圍較大,盡可能地減少了樓高對地面的壓強,這對地下環境也是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