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7 18: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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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調整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蹦敲?,小企業納稅申報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呢?我們認為,作為會計納稅申報人員應從所得稅的計算、納稅調整內容、納稅調整方式及納稅調整時間等諸方面掌握清楚,以期做好納稅申報工作。為此,本文擬對此談一點粗淺之見。
一、所得稅的計算
(一)所得稅的計算原則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確認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計算原則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小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而不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一句話,小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二十二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二是,小企業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即為所得稅費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按應付稅款法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小企業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存在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應納所得稅之間的直觀等額勾稽關系。即“所得稅費用”科目的發生額與“應繳稅費——應繳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相同。
(二)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要求,小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通常可表示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亦即,
納稅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二、納稅調整內容
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小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于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稅法不一致的項目進行調整。具體調整項目如下:
(一)收入類項目的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國稅發〔2008〕101號)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要求,并結合目前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構成小企業納稅調整收入類項目主要有:
1.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小企業的免收收入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
2.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與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稅收優惠措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毙∑髽I減計收入本身,就是減計了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少計所得稅。
3.減、免項目所得。減、免項目所得分為減稅項目所得和免稅項目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扣除類項目的調整
構成小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額的項目主要有11項,具體包括:
1.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小企業當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實際超過14%,則超出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2.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也就是說,小企業當年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實際超過2.5%部分,則在當年將超出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次年,再將超過部分調減次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工會經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該條規定,小企業當年發生的工會經費實際超過2%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且不允許再將超過部分調減次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摘 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調整。稅法條例的施行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對外資企業的極大優惠,對我國的內資企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是順應我國國情的需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對我國企業的生產發展有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一、改變了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擔負全面納稅義務,即該企業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擔負的是有限納稅義務,即該企業只需要將企業在境內或者與之相關聯的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即可,納稅主體的這種改變較大限度的維護了我國稅收權益。
目前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納稅監督,也趨同于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上多數國家也是采用的內外資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法,所以我國這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也是國際接軌的標志。
我國企業的納稅主體全部變更為法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要將經營主體內部的收益和成本費用匯總后再計算所得,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二、稅率的差異
稅率是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前,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不僅僅是納稅主體不統一,并且相同的納稅主體其納稅檔次也不相同,這樣就給企業造成不公平稅負,也給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帶來很多麻煩。
新稅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財政承受力以及類同于我國國情的其他國家的實際稅率,將法定稅率定為25%,這個數值總體上來說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內外資企業的稅負水平趨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業打著“假外資”的旗號來偷稅漏稅??傊缕髽I所得稅法考慮了我國企業的各個階層,納稅人普遍對其表示滿意,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普遍得到了認可。
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有所降低,但外資稅率有所升高。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而言,稅率有所提高,外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會有所升高,外資的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但對外商而言,來中國投資,并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國家優惠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在吸引外資外商投資只是起到輔的激勵作用,外商來中國投資,看重的是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對外資稅率的微調是中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意味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國際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由此帶來的廣大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會更有利于外資的發展。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內外資企業的實行標準相同。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資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指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制度,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
(2)捐贈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只有3%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實行據實扣除辦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納稅額時扣除;
(3)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外資企業抵扣50%,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均按照150%進行抵扣;
(4)廣告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納稅年度的營業收入的,據實扣除,超過的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資企業廣告費實行據實扣除的辦法,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內外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所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也是對外資企業有更大的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的稅前扣除項目,實現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促進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即降低了其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此一來,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利于內資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有利于其發展。
對外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有所降低,及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負,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前項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如此,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項目上的優勢而相對于我國的內資企業處于優勢地位,而必須依靠其自身的優秀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公平的競爭。
四、稅收優惠的差異
原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免征2年稅收,而后按照減15%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則是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有免征稅收,也有按照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整合統一了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到項目,落到實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鼓勵農業,促進技術創新的同時,兼顧小型微利企業、民族地區企業以及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的優惠政策是減免其稅率,高新企業的稅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定為15%,以此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做出了一些調整,調整后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減少了外資的優惠。但從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新老稅法優惠過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對外商投資的稅額,對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有很大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在短期內會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但長期來說,不會對我國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
五、結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項目,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我國內資企業的稅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外資企業的稅負,為我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雖然外資企業稅負增加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對外商投資的吸收,但是我國穩定的政治環境,廉價的勞動力,巨大的市場潛力都在不斷的吸引著外商的眼光,所以,從長期看來,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內資企業的發展和外資企業的投資都有著利好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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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扣除項目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所得,非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如何掌握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關鍵在于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有直接計算法和間接計算法兩種。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間接法,就是利用會計核算的結果,即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前所得)為起點,按照稅法規定去調增或調減某些項目金額,最終得到與稅法規定一致的“計稅利潤”,也稱為應納稅所得額。用公式表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從上述的兩個計算公式可知,如果我們采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一、把握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利潤的概念區別
對于初學者,容易混淆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利潤這兩個概念,實際上,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會計利潤是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出發,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計算出來的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它關系到企業的經營成果、投資者的權益以及企業與職工的利益。會計利潤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經過納稅調整之后的會計利潤才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收入的確認
(一)收入的組成及一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收入的具體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特殊規定
1.自產貨物用于其他方面,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為避免造成貨物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及逃避納稅的現象,稅法將會計準則不確認為收入的一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也要計入收入總額。如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換取固定資產,屬于非貨幣收入,自產貨物應視為視同銷售。因此在實際操作上,視同銷售行為應于貨物移送時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有些收入確認形式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收入,稅法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按照合同因此,在銷售行為發生的當期,納稅申報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而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應作納稅調增處理。3.減計收入的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收入,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如果符合這一條件,則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稅務處理。
(三)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調減處理。
(四)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納稅調減處理。初學者在計算應稅收入時,當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時,應按照稅法規定確認應稅收入。
三、各項扣除項目的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要有相應的支出,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企業發生的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處理,具體分析如下:
(一)扣除項目的一般規定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去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二)按規定標準扣除的有關支出
1.工資、薪金支出?!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判斷,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可享受加計扣除100%,因此,如果企業職工中有殘疾人員,則在間接計算法下,應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
2.三項經費。三項經費是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法規定,計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的三項經費的實際發生數在扣除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利息支出。按照新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因此,如果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支付的利息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部分,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采用間接計算法,則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通過例子加以比較分析。假定某企業本年度有關貸款利息情況及其相關計算見表:
4.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在間接計算法下,要注意該費用在某一納稅年度有無超過規定扣除標準,超過扣除標準則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業務招待費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采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際可扣除額為“兩者孰低”。通過例子加以分析,假設有甲、乙、丙三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及扣除計算如表:
業務招待費扣除計算表 單位:萬元
本例涵蓋了常見的三種情況,采用間接計算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超過扣除部分,應作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
6.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加計攤銷。因此,應作應納稅所得額調減處理。
7.捐贈支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則應作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
(三)不得扣除項目的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發生上述支出,會計上已作營業外支出處理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調增處理。
以上分析中可知,采用間接計算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初學者要特別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方面,企業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是否有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如果有,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對于支出方面,稅法有按規定標準扣除的項目,對超過扣除標準的支出要進行納稅調整照稅;不能在稅前扣除的支出也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參考文獻: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
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籌劃辦法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
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1]肖繼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合理避稅和節稅.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1994-2009.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籌劃辦法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考
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1]肖繼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合理避稅和節稅.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1994-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布實行以來,各地提出一些政策業務問題,要求予以明確。對這些問題,在最近召開的六?。ㄊ校ν舛愂展ぷ髯剷线M行了討論,現對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津貼征稅問題
1、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范圍,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于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訊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2、對由于無償援助或支援派來我國的外國專家、服務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貼或零用金,按財政部財稅字[1980]189號文第(一)項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略)
三、對于中國血統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來華定居,在我國境外、境內取得收入征稅問題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后來華定居,其從外國領取的退休金和在我國領取的生活津貼、工資如何征稅問題,按照國務院批轉僑務辦公室、外交部等部門《對中國血統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來華定居的意見》,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由于過去雇傭關系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退休后仍為國外組織在華機構擔任職務,進行工作從國外領得的報酬,按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不包括退休金、年金),按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3、由我國安排工作,發給工資的,只就每月收入超過8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安排擔任技術顧問等職務,每月發給的津貼,免稅。
四、關于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我國是參加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國家之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三十四條、三十七條規定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四十九條規定,對使館內的其他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家屬),除派遣國在接受所雇人員外,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這一情況,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家屬),除在中國所雇人員外,其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關于對勞務報酬征稅,如何確定發生時間問題
財政部[80]財稅字第179號通知規定,9月10日以后發生的按次征收的勞務報酬所得,按規定征稅。據反映,如何確定發生時間,尚不夠明確。如作家寫一本書,從寫作到出版要用幾年時間。其發生時間是從開始寫作、出版時,還是領取稿酬時算起?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所得稅應在所得實現時征收。而所得實現的條件是指發生了納稅的法律義務。因此,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實現所得的時間應從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時或者是支付單位支付款項時,為所得的發生時間。
九、關于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幾個地方工作如何征稅問題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從外國雇主取得的所得,按稅法規定應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所在地征稅。對納稅義務人在幾個地方工作,應如何征收?經研究,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時間超過90天,其從國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所在地征稅,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勞務地點不只一地,可在稅法規定申報納稅日期內向工作地的稅務機關報繳稅款;也可向工作地稅務機關申請,固定每月在該地繳稅。各有關稅務機關應對上述情況加強聯系,互通情報,防止逃稅。
十、關于退稅問題
為了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嚴格執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對于不應繳納而誤納了稅款的,由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提出申請,或者稅務機關自行發現,經審查屬實,原征稅地稅務機關應給予辦理退稅手續。
十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抵免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持納稅憑證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內申請抵免。抵免的原則如下:
1.納稅義務人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中國申請抵免的,是指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屬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應當由我國征稅。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屬于來源中國境內的所得而在外國納了稅,不得在我國申請抵免。
2.納稅義務人在本國繳納的稅收,在中國申請抵免,只能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如果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不得給予抵免,也不能結轉計算。
3.納稅義務人如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低于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應將差額部分稅款在我國補繳。但如外國所征稅額低于上述抵免限額的是由于生計費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國補繳稅款確有困難,可檢附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但減免稅的金額不得超過其應補繳稅款的差額。
十二、關于代征單位和付給手續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