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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06 17:05:0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第1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第2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解讀 籌劃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細則已經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精髓,有效規避企業的涉稅風險,是稅收籌劃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新企業所得稅法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新企業所得稅法新增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為稅務機關強化對轉讓定價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3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 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次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反避稅措施等,這些舉措無疑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探討法條中可利用的納稅籌劃空間,設計切實可行的未來經營策略來爭取新的稅收優惠以減輕總體稅負,是企業在新法過渡期的最應該關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改革對企業傳統納稅籌劃方式的影響

1.對納稅人利用外資身份籌劃的影響

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所以歷來有許多內資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轉變為外資身份以圖節稅。據調查,國內著名企業新浪、網易、金蝶、聯通、裕興等公司都是利用國際避稅地注冊經營的典型。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此次納稅人身份的統一即意味著兩者稅收待遇的統一,將使得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都將失去意義。

2.對企業登記注冊地點籌劃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優惠主體包括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所以,新設企業在選擇登記注冊地點時,往往首先考慮這些地區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3.對職工數量籌劃的影響

原有稅收政策要求吸納特定人員就業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求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方能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要求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方能暫免征收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企業聘用規定的特定人員,其所支付的工資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取消了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稅收優惠門檻,企業利用職工數量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也就失去意義了。

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考

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投資產業選擇的稅收籌劃

舊稅法規定,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所得稅;而新稅法對這一規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規定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業設立之初就要優先考慮是否有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可能;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創業投資企業也要優先考慮有投資價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已失去“區域優惠”,如對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林牧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因此,過去企業對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通過公司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來謀求稅負的減輕的方法就不再適用,企業可以積極爭取投資于符合國家鼓勵引導的產業項目以獲取稅收優惠。

3.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并且,新稅法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同時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企業可以通過聘用特殊就業人員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4.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稅,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稅收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在正確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熟練掌握和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林婷.解讀新企業所得稅與納稅籌劃[j].企業科技與發展,2007,(3).

[2]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5).

[3]劉愛明,劉冬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途徑的影響及其對策探析[j].經濟導刊,2007,(10).

第4篇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籌劃 優惠政策 企業戰略

隨著加入WTO貿易保護期的結束,我國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愈加激烈,納稅籌劃作為重要的財務管理方法逐漸為企業所重視。所得稅是最重要稅種之一,對企業的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2007年我國頒布了(以下簡稱新法),新所得稅法與舊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法)在很多方面的規定頗有不同,如何使我國企業在新法實施后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意義重大!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區別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舊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諸多漏洞日益凸顯,制約了我國企業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現行稅法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間稅負不等,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2)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的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3)多重的稅收導向,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職能;(4)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造成企業組織形式的混亂和投資主體的扭曲。據統計,2005年我國實際利用外資603億美元,至少三分之一來源于內資返程投資,部分外資企業優惠到期后“翻牌”注冊新公司,造成稅款的嚴重流失。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新法和舊法的相比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納稅主體和納稅對象界定更為清晰。舊法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內資和外資分別進行界定以便二者可以適用不同的稅制。比如,舊法將內資納稅主體界定為“在我國境內實施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將有外資成分的企業和組織按照經營性質分為在我國界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主體不明確,納稅對象極易混淆,給所得稅的征繳工作造成很大困難;新法則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新法對納稅對象的規定也十分明確,即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統一并適當調低稅率。舊法內資企業法定稅率是3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較低者還有18%和27%兩檔低稅率。另外,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加地方所得稅3%,同時外資企業還有15%、24%的區域優惠稅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較多,也比較混亂;新法統一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法稅率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

3.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舊法在稅前扣除的規定方面內外資有很多不合理的差別。以職工薪酬為例,舊法對于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外資企業則按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再如公益性捐贈,舊法規定內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外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則可據實扣除。這些不平等的政策極大的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負,限制了內資企業的發展,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新的稅法統一和規范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順應了市場公平競爭的趨勢。

4.統一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舊法優惠政策復雜繁瑣,稅收優惠導向不明確,不能徹底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能力;新法的優惠導向十分明確,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舊法稅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同時減少區域性優惠,縮小區域性稅負差距,加大全國范圍內的產業傾斜力度,構建了以產業傾斜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產業政策與地區政策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模式。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方向的轉變

考慮舊法的弊端新法做出了較大調整,使得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

1.從注冊區域籌劃轉變為企業性質的籌劃。舊法規定,只有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方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因此,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通過公司分立或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甚至利用“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來謀求稅負的減輕。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業的納稅籌劃必須從納稅地點的籌劃轉移到企業性質的籌劃上來。

2.從職工數量籌劃轉變為職工特點的籌劃。舊法規定、只有民政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在這一政策引導限制下,普通盈利企業只能在減少職工數量,提高職工勞動強度上進行籌劃;新法規定所有企業只要錄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員工、殘疾人士等并從事國家鼓勵的經營活動都可享受減免稅或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為此,企業應認真策劃,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分析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分析錄用上述人員與一般人員在成本和收益等方面的變化,同時應注意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工作。

[案例1]A公司通過細致的崗位分析,認為包括值班室人員在內的16個崗位工作時間內不需要身體大幅度和長距離的動作,可以雇傭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一般人員每年工資總額為30.72萬元,抵稅作用金額為30.72*25%=7.68萬元。將這些崗位換成符合國家加計扣除標準的員工后,職工薪酬總額保持不變,但是抵稅作用金額上升至30.72*(1+50%)*25%=11.52萬元,相比之下,節稅金額增加了3.84萬元。

[案例2] 援引上例,A公司設立B子公司為母公司的生產提供科技支撐,B公司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為15%。A公司委派10名技術骨干常駐B公司為其提供技術指導。如果這十名職工的薪酬由B子公司發放,年薪總額19.2萬元,抵稅作用只有19.2*15%=2.88萬元。如這10名職工的薪酬由A公司發放,則職工薪酬的抵稅作用為19.2*25%=4.8萬元。二者相差1.92萬元。如果A母公司派出的是國家鼓勵安置人員,抵稅作用將更加明顯。

3.從組織規模的籌劃轉變為組織架構的籌劃。新法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當預計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并據此做出分支機構性質的決策。例如一家公司年利潤1000萬,準備擴大業務在外地開設一分支機構,預計前5年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500萬,-100萬,300萬,500萬。公司為最大限度的獲得稅收利益,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應在前3年將分支機構設立為分公司,抵稅作用總額達到(800+500+100)*25%=350萬,其后便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分支機構性質。

三、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系統論的基本觀點,企業內部經濟活動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交叉重復,且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同樣,經濟社會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也不能用簡單的數學公式予以計量。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部分看來可行的方案可能會威脅到整體的利益。因此在納稅籌劃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籌劃方案應該著眼于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能只就某一個稅種進行籌劃,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某個籌劃方案可能會使某稅種的稅負減輕,但從整體來說可能會使其他稅種稅負變化而實際上使整體稅負增加,此時這個方案就不應被采納;同時,在進行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全面考慮稅收和非稅收因素,考慮籌劃方案將引起的機會成本和非稅收支出,以做出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籌劃方案。

2.納稅籌劃應服從于企業的長遠戰略。納稅籌劃是為企業長遠戰略服務的一種方法與手段,并非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一切的納稅籌劃活動應以企業戰略為最終目標。例如,為了增加稅前扣除項目而增加不必要的經營行為和業務流程;為了享受國家對科技公司的稅收優惠而強行將不可分割的企業實體分立為一般工業企業和科研子公司,這樣做可能導致企業間溝通成本遠比享受的稅收優惠要高;有的納稅籌劃方案會使企業某一時期的稅負最輕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發展。因此對于企業來說,最佳的納稅籌劃態度應該是以企業的整體收益為重,采取適當的籌劃方案。選定方案不一定稅負最輕,但應使企業實現其戰略目標的可能性最大。

3.充分考慮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要求籌劃者必須深入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并擁有一定的財務和管理知識。因此,納稅人應當在經濟活動發生前就全面考慮可能發生的主觀和非主觀因素。即便如此,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出乎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納稅籌劃方案的執行過程中,要對方案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方案本身或方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就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從而避免涉稅違法犯罪風險。最后,納稅籌劃應把握分寸,避免因為過度的納稅籌劃行為而成為稅務機關的稽點。

納稅籌劃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未形成成熟的納稅籌劃思想和技術,沒有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也未將其作為主要業務。我們相信,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和企業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納稅籌劃在我國企業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2007

第5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第6篇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第7篇

經歷了艱辛曲折、一波三折的合并之路后,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人大五次會議獲得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自從2000年財政部著手調研兩稅合并的可行性開始,到2007年被人大正式通過,合并之路整整走了7年。相比較原來的“兩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許多重要變化,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改變1994年分設的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原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33%稅率降低到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改變了過去內外稅前扣除辦法有別、稅收優惠有別的狀況。筆者就這些變化進行解析。

一、界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概念

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實踐中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或公司)作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按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取消了過去內資企業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并明確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法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按照國際慣例,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規范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根據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二、統一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內外兩套稅法的最大差別是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差異極大,如工資薪金,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稅法則是據實扣除。正是由于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不一樣,加之外資企業稅前優惠多,因此雖然名義稅率同為33%,但實際稅率相差很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為11%,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3%,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更高達30%,兩者相差10 多個百分點。因此,新的所得稅稅法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都做了統一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原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只有應納稅所得額的3%。這一扣除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對于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鼓勵企業參與更多公益性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和諧社會構建,為實現社會財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機制保障。當然,與國外相比,這一比例明顯偏低,不少國家甚至沒有規定比例。

三、稅率適當降低

原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的優惠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18%的優惠稅率;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和15%的優惠稅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是統一、公平和效率綜合考量的結果。首先,兩稅合并首先就要統一稅率。為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和營造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盡可能少增加稅負,25%的稅率水平正位于原兩稅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之間。其次,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當今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從1986年到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公司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平均從41%降到32%,下降了9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地方稅率,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平均下降了6個百分點;從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等周邊國家看,其公司所得稅率也下降到了28%至35%之間。再次,稅率是各國吸引外資和稅收競爭的重要工具。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最后,降低稅率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減收也在我國財政承受的范圍以內。

四、稅收優惠更加注重產業優惠

原所得稅稅收優惠方式多樣,稅收優惠政策繁多,主要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稅收優惠地區由于具有競爭資源的稅收成本優勢,從而影響了資源在不同區域的優化配置,人為導致各地區財政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大差異;而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待遇也使內資企業失去了同外資企業競爭的公平起點。更糟糕的是,各種優惠政策到最后甚至已多到難以準確統計的地步,其中僅中央出臺的優惠政策就高達100多項,特殊調節有演變成“普惠制”的傾向,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遭到嚴重破壞。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并體現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通過五種方式對現行原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一是保留了原稅法已經執行的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繼續保留執行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技術轉讓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二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的創業投資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四是改變了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由直接優惠轉為間接優惠。即對福利企業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減計收入,使得稅收優惠更能有的放矢。五是規定了五年過渡期。對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整合,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既照顧了已經設立的老外資企業,同時又突出了科學發展觀和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理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刺激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和公益事業,以及照顧弱勢群體等,都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國家鼓勵類產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

五、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利用各種反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為實現稅收執法公平,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2004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這些針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的立法構成了我國反避稅的主要稅法規范。然而,國家稅務總局所制定的反避稅行政規章,立法層次較低,約束力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其上位級的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條款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改變這種狀況,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單辟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

(一)規范轉讓定價稅制

轉讓定價是企業一種極為常見的避稅辦法,因此,轉讓定價稅制也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以及相關程序規定三個方面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一是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二是肯定預約定價安排可以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重要方法,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三是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如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制定了反資本弱化稅制

資本弱化指由企業在籌資時采用貸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來加大稅前扣除以減少應納稅所得。資本弱化稅制是把企業從股東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已明確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提升立法層次的體現。

(三)制定了防范避稅地避稅的規則

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增加,以避稅港方式進行避稅也日益成為避稅的重要方式。據統計,在我國的投資前十位中,來自避稅港英屬某群島的投資居第三位,這充分說明當前我國避稅港避稅的嚴重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的規則,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的反避稅調整,由此需要補征稅款的,國家除補征稅款外,并按國務院規定加征利息。

六、規范了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8篇

關鍵詞:所得稅;納稅籌劃;新稅法

一、引言

我國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之前的稅法有諸多不同,更加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稅收優惠政策導向更加明確,稅收優惠形式更加多樣化,企業間稅負差異減小。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納稅籌劃方面也相應有了一些新的考慮。例如,舊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但是根據新稅法,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聯系的在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的是25%的稅率,那么這種避稅方法對將公司沒有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但是這是不現實的。稅收優惠的形式更加豐富,這就使得企業可以在更多的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以享受到這些優惠來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由于各類企業的稅負差異減小,減少了來自稅負上的不平等關系,更有利于創造良好的企業競爭環境。

二、新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與稅率的乘積,本文從稅法的計算方法與貨幣的資金時間價值出發,把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計稅依據作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過合理選擇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稅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兩個方面決定,一個是納稅人認定,另一個是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用這個思路進行籌劃的時候,應在選擇企業的納稅主體性質時,同時考慮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二)通過合理安排收入總額構成以及增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要求企業對收入總額和企業所得稅準予扣除項目進行事先的分析和籌劃,以實現需要納稅的收入總額最小化和準予稅前扣除項目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三)利用延期納稅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相對節約稅金。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采用這種方法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會流量,使納稅人本期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于資本投資,從而相對節約納稅金額。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設計

(一)通過合理選擇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稅額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率分為兩種情況,其中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有聯系的在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稅率為25%;其余的非居民企業僅就其來自我國的所得征收20%(實際減按10%征收)的稅率。在居民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規定,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來進行節稅:

在設立企業時,公司所有者需要考慮采取哪一種組織形式。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對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個人所得稅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公司制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如果企業發生大量的研究開發費并且符合稅法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企業應盡量去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這樣將大大降低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隨著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許多企業面臨著并購重組的問題。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被收購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業,而且該企業直接被合并進規模較大收購企業,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確認標準,從而使企業所得稅回升至25% ,當面臨這種問題時要綜合考慮收購企業以及被收購企業的方面情況,在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將被收購的小型微利企業設置為子公司,與收購企業分開納稅,從而可以達到節約稅收的目的。

(二)通過合理安排收入總額構成以及增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由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構成,在總收入的構成上可以考慮免稅收入在收入總額中的比例。例如,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在沒有更好的投資機會時可以考慮把閑置銀行存款購入國債,國債滋生的利息產生的收益是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對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進行嚴格把控。按照最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按照這個規定,如果業務招待費超標的話將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的稅負。據有關調查,大多數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都較高,為了不給企業加重所得稅稅負壓力,企業應對業務招待費進行嚴格控制,保證招待費的60%在當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

例1: 甲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4萬。乙企業年銷售收入也是500萬,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5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甲企業當年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上限為500*0.005=2.5(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為4*0.6=2.4(萬元),所以,甲企業當年可稅前抵扣的所得稅為2.4萬元。乙企業可扣除業務招待費上限也為2.5萬元,但是業務招待費的60%為3萬元,超過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業當年可抵扣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是2.5萬。這就相當于減少了扣抵項目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企業負有對社會的責任,為鼓勵企業對社會做出貢獻,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考慮這一做法,投身社會公益事業時,需要注意稅法里規定的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對象和渠道兩個條件:對象條件是稅法里列舉的公益事業;渠道條件是要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例2: 2012年甲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為220萬元,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5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甲企業當年可以抵扣的捐贈上限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萬元),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20+(50-26.4)-30=213.6(萬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納稅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相對節約稅金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延期繳納稅款處理。所以,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對預繳比例進行控制,盡量使得預繳稅款不超過全年應繳稅額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對多余的稅款進行匯算清繳。根據新稅法規定,發票開出就要確認了收入而收入確認就涉及到繳納稅款的問題。如果到年終企業發現自己多交稅款了,根據規定企業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向當地的稅務主管當局申請退還。但是雖然向有關部門申請了退稅,多繳稅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預繳稅款時進行抵扣。這就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這種情況就相對增加了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因此,企業可以對銷售方式進行合理選擇,例如,可以選擇預收賬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銷等方式以推遲納稅收人收入的入賬時間,從而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在延期納稅的問題上還可以考慮將成本費用前移,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后移,即可實現遞延納稅的目的。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主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選擇問題。我國稅法允許使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沒有初創期優惠的企業,可以考慮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這不僅有利于加速投資的收回,而且使得計人成本的折舊費用前移,應納稅所得額就相應的后移了,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效果。

例3:甲企業于2013年新購入500萬元的生產設備,該設備折舊年限為5,殘值率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業每年計提的折舊額都是95萬元。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舊額依次是200、150、100、12.5、12.5(萬元)。在年數總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舊額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萬元)。可以看出,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在前期計提的折舊額較多,前幾年的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相對減少,也就意味著在前期繳納的所得稅也隨之減少。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選擇加速折舊的方法能夠實現延期納稅的效果。

四、結論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已成為當前納稅籌劃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設計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時,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這個大前提下進行。盡可能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同時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和選擇的籌劃方法之間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業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宜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反而不能充分享受減免稅的優惠。由于國家會根據社會的發展情況對稅法進行一些修訂,所以企業要隨時關注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積極應對合理避稅以達到降低企業稅負和增加企業的效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支雪娥. 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 財會月刊,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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