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1 16:48: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自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各種歪風邪氣明顯收斂,民眾普遍感到干部作風轉變、社會風氣好轉帶來的實際成效。但要在改政風上形成總體效應、取得總體效果,還要進行全面系統的改革,形成各領域改革的聯動和集成,要圍繞黨、國家、社會各項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做文章,要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現代政府。
現代政府必須是廉潔政府,是法治政府。廉潔是公信力的基石,法治是廉潔的根本保證。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管權、管錢、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貪、不敢貪的反腐機制;另一方面,辦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范圍,法律的約束應如影隨形。
建設現代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點轉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職能。凡不利于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體制束縛、法律架構和思想觀念,都將是深化改革的對象。
改政風是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這首先意味著要破除一些妨礙改革發展的思維定式。面對新情況新問題,很多地方的干部深感新辦法不會用、老辦法不夠用。可是,在怎么改、怎么完善的問題上,一些人、一些地方卻習慣于“刻舟求劍”。見到他人的好東西,不問是否為現代國家治理所必需,只打著民族特色的旗號,拒絕改變;原則上講改革,現實中要么等待觀望、不愿先行先試,要么對中央精神一知半解、斷章取義;面對一些應該改的、能夠改的“老問題”,中央催一催、民眾推一推,才動一動,否則就“掛空檔”、改改停停。
其次,必須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黨和國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并明確了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會管理創新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推進,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個是方式方法上的轉變。當前社會管理的方式存在一個顯著的矛盾性發展,即管理設備與技術越來越先進,然而管理手段卻依然像過去那樣粗放與粗暴,暴力執法經常被人們所詬病。究其原因是,雖然社會管理設備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們在社會管理理念上卻沒有與時俱進,作相應的調整與轉變。如,我們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執法者缺乏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把法律當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對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則要依法執行,如果對己不利則放置一邊。他們仍然沒有從最為根本的觀念上進行轉變,對社會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諸多誤區。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維武裝領導干部和管理者的頭腦,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會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時更新,尚未來得及對社會管理法治的支撐要素做出相應的調整。而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時更新,則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動力與引導,促成社會管理創新內外部動力的一種及時回應,這種回應反過來又會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穩步推進。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先導
前已述及,我國現階段社會管理創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會管理方法與方式的轉變。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這是因為理念更新是行動創新的先導,人們的思想和眼光決定人們的行為選擇。一個沒有法治思維的領導干部,很難想象他在解決所遭遇的社會管理問題時會想到用法律解決問題;人們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會對社會管理中的問題與做法有不同的認識,就會形成不同的法治實踐效果。在目前社會管理創新不斷推進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維與眼光來體察社會,認識自己,以避免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發生重大偏差,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實現民主和善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為此,我們必須要嚴格依法辦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會;而這需要一種全新的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①換句話說,政府必須要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其社會管理的權限和職責必須由法律授予,在社會管理過程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怠行職責;要形成“權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以及權力的行使由人民進行監督的意識與氛圍。如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還固守原來的理念,如“權大于法”、“把法律作為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國家”、“不嚴格依法辦事”等,將會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無法達到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需要
社會管理政策的決定者和執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權力,因而存在著社會管理權力侵害相對人權利的可能性,這已被現實中大量實例所證明。因此需要對社會管理權力進行必要的規制,其實規制也是一種保障。為達到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目的,需要進行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社會管理人員進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確的法治理念能夠武裝其頭腦,使社會管理者樹立依法行使權力和注重保障相對人權利等正確的社會管理的法治觀,遠離與排斥超越職責范圍行使權力、濫用權力、侵害相對人權益的行為。二是將正確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體的社會管理制度和機制中,使社會管理的各項制度與決策能夠體現現代法治觀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權利。對社會管理相對人而言,具備正確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要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這當然要求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活動時依法而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對人對法治理念的接受與理解,才能在權益被侵害時具有依法維權的意識,能采用合法方式維權,這樣才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四、市民社會的良性成長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與社會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發展是日新月異,社會結構日益多元,人們的訴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國家權力逐漸從一些領域退出,逐步構建起職能范圍適度、組織規模適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導、指導與服務。
五、政府職能轉變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國傳統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采用強制命令等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攬,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應負責的公共職能卻長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擔一些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社會事務,另一方面應該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會管理職能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說明倚重行政手段的傳統社會管理模式是弊端叢生。經濟市場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會的生成與發展等社會結構的變化促使政府要轉變職能,要求變革傳統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發號施令、群眾被動接受的單向管理方式;我們要順應社會結構發生的新變化重新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維、社會協同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參與管理,服從管理,并從中受益的格局。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權、不能濫權、更不能怠行職責。公民需要依法參與管理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最終,在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民主,使社會管理成為政府與公民之間雙向的互動的活動,政府與公民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作。
六、結語
11月18日下午,**市第四人民醫院召開全院中層干部會議,我認真參加學習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全文)”。以下是本人對這次會議的感想: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吹響了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的號角,我個人總結了六大亮點:
一是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和偉大成就,并要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強調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化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
二是改革是長期的政治任務,必須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進而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體制;
三建設法制國家,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和文化生產經營體制,建立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四是明確了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五是明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
黨的十以來,中央多次強調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實際上已經體現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會公報多次提到了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等概念。
二、“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
“摸著石頭過河”,是在勇敢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的一種形象說法。自以來,中國形成獨特的漸進式改革模式。目前改革進入新的深化階段,需要全局角度的頂層設計。將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結合起來,才能更好適應改革的關聯性、配套性和復雜性。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了“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這是此次公報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個方面。
三、“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的十三大指出,私營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黨的十五大確認“非公有制經濟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次將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列入同等地位。
四、“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黨的十四大提出,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黨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黨的十七大提出“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黨的十在此基礎上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涵進一步拓展為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從“基礎性”到“決定性”,更加凸顯了市場的作用。
五、“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把財稅體制提到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新高度。在黨和國家的文件當中第一次提到。
六、“改革稅制、穩定稅負”
這在黨和國家文件中首次提到。權威人士對該提法的解讀是:營改增的全面推進已開啟了中國新一輪財稅改革,下一步稅制改革還應包括優化政府收入結構與稅制結構、完成增值稅改革、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強化房地產稅等多個方面。穩定稅負指的是穩定宏觀稅負,由于經濟總量的增加,要穩定宏觀稅負就需要繼續進行結構性減稅。兩者是齊頭并進的。
七、“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從“財力”到“支出責任”這一提法的改變,說明黨對財政問題進一步強調了在事權落實過程中責任的重要性。
八、“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黨的十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九、“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從強調建立健全制度到突出制度的改革,提出“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任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新提法。權威人士指出,下一步制度建設工作重點將圍繞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
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黨的十六大把社會保障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黨的十七大要求“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黨的十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十一、“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
關鍵詞:社會管理;法治化;路徑
一、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
(一)加快立法,彌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會管理立法要從我國現實出發,做好立法規劃,循序漸進地展開。為了保證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對當前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分析,明確問題的主次和輕重緩急,立足長遠,將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立法結合思考。在社會保障法制領域,應先行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礎和框架工作,繼而針對框架內的空白制定相關規范,充實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促使其結構完整、功能齊備,既能覆蓋全社會,又契合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現狀;在公民社會培育發展法制領域,要制定公民結社法或社會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過基本法明確社會組織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正確界定社會組織與政府的法律關系,保證各社會主體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管理工作。
(二)及時修改滯后的法律規范,確保法律規范與社會管理需求相適應
立法并非一勞永逸之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也隨之變化,這就對立法提出了與時俱進的要求。對于已經制定的法律規范,不少都存在著滯后于社會管理的弊端,對于此,就應根據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對滯后的法律規范及時修改或廢止,體現法律法規的實效性和進步性。譬如在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法制領域,及其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整合各類繁雜的解決機制,構建起多元化的解決機制,確保矛盾糾結能夠徹底解決,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強化社會管理執法機制
(一)更新執法理念
當前執法中,執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特權思想,將權力置于崇高位置,執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現象突出。執法機關尚未從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嚴重背離了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對于此,必須更新執法理念,由管制式執法向服務式執法轉變,切實踐行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將科學執法內化為執法機關的自覺行為。
(二)重塑程序規則
現實中,我國并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絕大多數的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程序性規則。為了規范執法,保證執法效果,約束和監督執法機關的肆意執法和不當執法行為,必須重塑程序規則。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確執法的步驟、方式以及時限,嚴格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另一方面,要強化執法人員的程序規則意識,將依據程序規則執法內化為執法人員的自覺行為,避免隨意執法現象和不當執法行為的產生。
三、最大化發揮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體制,保證司法獨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關鍵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與否,針對當前的司法腐敗和司法受縛現象,必須深化司法改革,明確司法機關與執政大、人大和政府的關系,打破行政對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過度行政化,保證司法的獨立性,確保人民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能夠獨立行使檢察權,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擾,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二)尊重司法裁決的終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機關無論是裁決任何案件,都必須做出明確的裁決方案,避免因裁決方案的缺失而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要堅持一事不再理原則。司法機關的判決一旦生效,對于當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約束力。此時對于權益爭議,必須依據判決執行,非依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再行啟動司法程序,再次審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樹立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強法律信仰
(一)加強法律宣傳,強化法律認知
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必須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營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而這就需通過大力的宣傳,積極送法進社區、進工廠、進學校,使社會公眾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確自身權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維護自我權益,真正契合法治社會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義
法律工具主義的不僅存在泯滅了法律的人性溫情,還澆滅了公眾對于法律的熾熱情感,使得法律難以成為公眾所認同、尊重和信仰的對象。針對此,必須徹底摒除實踐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要將法律視為最高權威,通過法律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通過法律使公民意識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堅持依法治國、執法為民,體現法律的實用性和價值性,使得法律成為公民擁護和尊重的對象,在社會管理中樹立起法律的至上威嚴,建立廣泛的法律信仰。
[參考文獻]
[1]劉旺洪.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J].法學,2013(10).
第一,要實現政府管理觀念的四個轉變。
一是從傳統的“父母官”到現代“公仆”的轉變。我們正在走向公民社會,現代政府是公民的一種選擇,政府官員是為人民服務的公職人員,再不能有父母官的情結和思維。
二是從“全能主義”向“有限責任”的轉變。對照現代國家對政府的基本功能預期,應負有保衛功能、輔助功能、管制功能、服務功能。我國各級政府的職能也已被十六屆三中全會概括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現代政府著重依賴稅收和公共性收入,承擔社會再分配的職能,這是它在社會管理體制中的主要角色。
三是從“人治”向“法治”轉變。讓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按法律制度,加強協商民主程序,改變傳統人治做法。政府規章要公開透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并接受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四是要從“劃槳人”向“掌舵人”轉變。政府不再是社會管理的唯一“劃槳”主體,而是在眾多“劃槳”主體中起舵手作用。社會管理要從政府“統治”向多元主體的“共治”轉變——建立“善治結構”。黨和政府是一個公共治理機構,才能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第二,需要建立一個與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相適應的,以人為本的現代政府管理模式。這就是管理創新。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這四大“加快”的要求,就是政府現代化轉型中的管理模式創新。
根據這個要求,要理順行政關系,收斂政府對社會部門的行政化覆蓋,減少行政審批和管制,讓社會有更多的空間,明確社會建設的核心是建設“社會”。要把黨政內部的“大聯勤”與“分工合作”拓展到黨政部門和企業與社會公眾的聯合與合作,做到政府與社會的共建共治,實現真正意義上社會管理的“綜合治理”,共享繁榮與和諧。
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也是建立現代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一環。需要對全國公務員進行一場“國家與公民”的教育,切實改變工作作風和語言習慣。要盡快制定《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行政倫理法》等。
第三,要改革政府的運行命脈——財稅制度。這是現代政府轉型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
十報告要求“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與監督”。我國社會主義的公共財政收入包括三個部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政府依法利用權力、信譽、資源和特定的公共服務提供的財政性非稅收入(通常所說的“費”);國有資本投入市場運行的利潤。長期以來,對政府財政進行的人大、政協等程序性審查與監督僅停留于政府稅收部分。這些年來,對政府非稅收入的使用和監督越來越受到關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交通路橋收費和罰沒經費(上海、廣州等地還有汽車牌照拍賣費收入等)。而對國有資本投資利潤的回報“分紅”,基本處于空白,沒有受到監督。
我們一直把“國有企業”看作“公有制”,其實要體現“國有”資本的“公有”性,必須使政府掌控的國有資源和國有資本的回報,有法可依地向社會公開,惠及全社會。如果國有企業利潤歸企業自己支配,那就和私有企業無異。所以,國家和各級政府對數額巨大的國有資本,以及對土地、礦產、江湖海洋的實際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就兼具了經濟“投資人”和稅收“負債人”(要把這部分的紅利歸還給社會民眾)的雙重角色。所以政府要意識到自己是欠債人角色,如果政府不轉型,隨意占用,權貴主體必然會濫用公權力為部門或掌權者私人利益服務。這是現在公權力腐敗現象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轉型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問題非常突出,這就是經濟增長后的國民收入分配,一直是政府拿大頭、企業拿小頭、居民拿零頭。拿“大頭”的政府,用于社會再分配和公共服務支出的比重又大大低于一般現代國家的政府;而政府自身開支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又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我國行政財政總是大大高于民生財政。所以,財稅方面的改革勢在必行。要按以下原則方向進行改革:
(一)薄賦輕徭,藏富于民。改變政府稅收以間接稅為主的狀況,逐步有序探索增加直接稅的比重。要完善個人收入累進制稅收改革,探索以家庭為單位綜合扣除制度。適時建立現代國家普遍施行的各種直接稅,如房產稅、公共資源使用稅、遺產稅、特種消費稅等,用于再分配。
(二)一體化布局城鄉勞動力市場,調節收入分配。依法加大對市場初次分配的監管力度、對困難群體實行再分配的輔助力度。爭取盡快使全國農村扶貧標準達到2008年聯合國修正后的每人每日不低于1.25美元的新標準。(我國目前的標準仍是每人每天不低于1美元。)
(三)加大財政對社會建設領域的投入,改革投資方式。緊縮財政預算需要著眼于調整投入結構(農村基礎設施、科技、民生),而不是一刀切地減少各部門百分比。要有計劃地提高用于公共服務和管理領域的財政支出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努力達到國際上現代政府一般比重(50%~ 70%,我國目前為20%左右)。同時切實制止當前政府部門的奢靡之風,著力減少政府自身開支成本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國際上發達國家平均為6%,我國目前匡算為30%左右)。
(四)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向社會領域產業轉移。要把國資投向教育、醫療、公共衛生、環保、養老安老、公共住房等事業上來,推動公共消費。這樣,可以讓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內生性生產力要素。建立國有資本投資利潤回饋社會建設和社會保障開支的制度。央企的國有資本利潤要定比例回饋國家扶貧與國民保障計劃,而地方國企的資本利潤要定比例用于地方居民“分紅”、發紅包。
第四,深化社會事業體制改革,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非營利部門“三元共治”、合作共贏的公共服務體系。這是現代政府轉型的另一項重要制度創新。
一、以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為主線,努力構建統一的刑罰執行及教育矯治體系
刑罰執行及教育矯治體系主要包括刑罰執行,即監獄監禁刑罰執行、社區矯正非監禁刑刑罰執行,以及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等。一是積極推動政法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互幫共建機制。加大監地、所地對接,推動建立政法部門間的聯席會議制度,在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特殊人群管理服務等方面,在親情幫教、技能培訓、心理矯治、困難救助等領域,實現機制聯動,資源共享。二是把安全穩定作為重中之重。把持續安全穩定作為構建統一刑罰執行體制的重要基礎,確保實現監獄、戒毒系統場所管理安全、生產安全和隊伍安全。三是堅持把改造、矯治罪犯戒毒人員作為中心任務。統籌使用好懲罰和教育兩種手段,既發揮懲罰功能,讓罪犯有切實的刑罰體驗,消除再犯罪思想,又發揮教育改造功能,讓罪犯改惡從善,重新做人。樹立大教育的理念,把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教育、勞動教育、出入監教育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統籌安排,統一組織實施,切實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完善適合社區服刑人員特點的集中教育、個案矯正、社區服務、心理矯治等教育矯正措施,增強教育矯正效果。要善于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一步擴大社區矯正覆蓋面,提高社區矯正質量,發揮好這一制度在促進服刑人員改過自新、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戒毒教育矯治,根據戒毒人員吸食的種類、成癮程度、心理行為特征等,創新教育矯治方式方法,豐富教育矯治內容,加強戒毒醫療和康復訓練,努力提高戒斷率,降低復吸率。
二、以大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質量為重點,努力構建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法律服務體系主要包括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人民調解、公共法律服務、涉外法律服務以及社會法律咨詢服務等。一是緊跟服務“龍江絲路帶”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重大決策部署,開展法律服務專項行動。著力打造具有黑龍江特色的全方位、多層次、復合型的互聯互通法律服務網絡。組織法律服務人員進企業、進園區、進產業,搭建律師、公證、司法鑒定服務項目建設新平臺,通過法治手段幫助企業提升抵御風險能力,為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法律支持,促進市場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公平交易,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作用。二是在構建外向型法律服務體系上下功夫,吸引、培養、留住高端法律服務人才,積極服務我省企業走出去,為開展國際經濟交流合作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三是全力抓好《全省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大力推動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讓政策發揮作用,惠及群眾。細化“互聯網+法律服務”內容,進一步完善服務網絡,著力建設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積極推動法律服務向基層延伸。四是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著眼就業、就醫、就學等民生領域,圍繞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人、軍人軍屬等重點人群的法律訴求,努力為基層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繼續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基本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普遍納入補充事項范圍,將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上接8頁)群體。五是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優化法律援助辦案流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建立質量檢查和通報制度,努力為困難群眾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
三、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為目標,努力構建有效的法治宣傳體系
法治宣傳體系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法學教育和對外法治宣傳等職能和工作。一是認真做好全省“六五”普法總結,有序推進“七五”普法工作全面展開,推動法治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突出宣傳憲法,系統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力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投訴、調解等法律法規,引導人們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抓住“關鍵少數”,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遵法、守法、學法、用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切實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積極推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保證在校學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識教育。二是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積極推動《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立法,進一步落實“誰執法l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三是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要進一步深化地方、部門、行業依法治理工作,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法治單位創建活動,建立科學完備的創建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推進法治創建制度化、規范化。
論文關鍵詞 社會管理創新 檢察機關 法治保障
一、檢察職能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關系
(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要求
1.檢察職能的定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百三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國家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即將法律監督職能最大限度的體現,主要通過四個途徑:一是職務犯罪偵查權,即由檢察機關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以保證國家權力機關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實施權利的合法性;二是審查批捕權,即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批捕權,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防止權利的濫用,正確地履行監督職責,以實現社會的穩定;三是公訴權,即檢察機關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對違反法律的行為提起控訴,并在審判時出庭支持其主張的權力,以修補被損害的社會秩序,解決社會沖突;四是訴訟監督權,即檢察機關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以保障國家法律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全過程中得到統一正確實施。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上述途徑,立足于行使法律監督權,依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檢察機關本身就屬于社會管理的職能機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是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
2.社會管理創新離不開檢察職能的發揮。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體制的日益進步和完善,社會管理的主體呈現多元化,方式多樣化,范圍普及化,現階段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系統工程,任何主體越位、錯位、缺位,任何范圍被漠視、遭冷落、被替代,勢必影響創新工作的實現。只有在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相互協調,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才能有序進行。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使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沖突得到緩解,保證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廉潔性,保障公民權利的順利實現,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為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檢察職能的本質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的職能在于懲治犯罪、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本質是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引導群眾以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并且讓創新工作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歸根到底是為滿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是開展創新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因此,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與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
二、發揮檢察職能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社會管理主要面臨如下形勢:(1)社會結構急劇變動積聚的社會矛盾類型多元化;(2)社會利益階層的表達和潛在的利益沖突有加劇的趨勢;(3)普遍存在的諸多的社會矛盾中,黨委政府及國家工作人員已經成為這種社會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對這樣的社會背景,檢察職能的發揮應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原則下,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不相適應的執法理念
1.監督能動性不強。在檢察機關業務部門和案件承辦人中,普遍存在著重配合、輕監督的傾向,注重與公安、法院搞好關系,忽視監督的力度,往往以口頭糾正的方式提出監督意見,不能引起被監督者的重視,損害檢察機關的權威性。
2.維權人民性不夠。表現在告權不及時、忽視被告人的陳述權、辯解權和要求提供法律幫助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還不深入;對辯護人有冷漠、拖延的現象。司法實踐中,檢察人員往往持有強烈的犯罪控制觀,決策部門與公眾輿論也更加傾向于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特別是犯罪率的不斷上升,社會各界要求嚴懲犯罪的呼聲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則有所忽略。超期羈押、影響被告人律師會見權等現象頻頻出現,嚴重影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維護,給檢察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同時重查處、輕預防,大部分檢察人員存在就案辦案的思想,不重視預防犯罪、綜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將辦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強調訴訟結果,忽視訴訟效率。檢察機關大多數案件以處理結果來衡量工作業績,不少檢察干警存在過分追求訴訟結果的觀念,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效率的降低。
(二)不盡全面的涉及范圍
隨著信息化的加速發展,人流、物流、資金流不斷擴散,犯罪的動態化、智能化、組織化程度明顯增強,跨區域犯罪、流動犯罪日趨突出,檢察職能未延伸至社會的各個層面,深入開展檢察職能的范圍狹窄,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出現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特別是目前我市外來人口眾多,城中村的治安亂點等問題未得到解決,滋生了各類犯罪及其他社會問題,給社會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1.廣度不夠。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范圍僅限于訴訟活動,而大量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的社會矛盾糾紛,由于不經過檢察機關參與審查,很難進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尤其是行政執法機關,代表國家管理方方面面的社會事務,掌握國家最活躍、最全面、最具體的行政執法權,關系到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各種利益,本應成為檢察監督的重點,但由于法律規定的缺位,使檢察監督出現了“空白”,致使違法行政,損害公民的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是有發生。
2.力度不夠。目前,檢察監督僅僅是一種訴訟程序的監督,只能對公安、法院等司法機關及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法律并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實際處罰權,使檢察監督權變得軟弱無力。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有的單位雖然覺得有道理,但就是不采納、不落實,檢察機關催促也無濟于事,對法院判決的抗訴法院拖延再審,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案件,公安機關立而不查,怠于取證,致使案件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結而不訴,檢察機關也缺乏相應的手段。
3.深度不夠。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只局限與已經暴露出來并已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問題較多、突顯社會矛盾糾紛的一些領域卻缺少具體的監督依據,造成苗頭性問題未能在萌芽狀態得到解決。
三、檢察機關實踐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探析
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上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存在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必須把社會管理創新作為提升檢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為此,我們需要在發揮檢察職能下從幾個方面大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
(一)緊抓檢察職能,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1.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作為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與時俱進的檢察職能,適應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應該改變以與公安、法院搞好關系為重的工作作風,加大力度,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在實踐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長效的監督機制。如立案監督方面,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對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監督,堅決糾正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偵查監督方面,及時發現漏犯要求公安機關追捕,強化對訴訟活動中嚴重違反程序、侵犯人權問題的監督,堅決糾正濫用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的現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審判監督方面,加強對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判無罪案件的抗訴,重視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工作,注意糾正違反法定程序、侵犯訴訟權利等問題。執行監督方面,監督糾正判決后不依法交付執行和以錢抵刑等問題,注意保護當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權益。檢察人員應當立足于刑事訴訟中的這幾個環節,牢固樹立法律監督的意識,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合法行使職責。
2.加強能動司法觀念,監督社會管理。隨著社會民主法治的推進,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對司法公平、公正、公開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要正確履行檢察職能,提高執法水平,必須要有創新的能動司法理念。這要求我們執行人員不能只著眼于辦案,還應當著眼于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不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還要服務于大局、服務于政治、服務于人民,在服務大局中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樹立便民、親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同時,我們必須堅持用科學的發展觀去解決問題,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權益,這樣才能有效監督、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在法治保障的大環境下開展。
(二)延伸檢察力度,強化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積極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多種方式來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相當一部分社會矛盾還原到社會解決,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努力構建司法與行政相銜接的格局,注重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工作交流機制、職能互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的工作聯系,及時給予指導,齊心協力推進社會管理;著力建立特殊人群幫教機制,對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涉案未成年人、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群體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工作,探索具有檢察特色的模式,有效維護社會管理;重視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時間前移,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促進社會管理。
(三)加強檢察調研,落實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1.建立風險評估分析制度。檢察機關要通過加強對各類犯罪案件情況的綜合調查研究,廣泛收集第一手資料,深入分析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完善對社會問題所產生的危機信息進行預警工作的機制,為黨委、人大、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前瞻性、有價值的參考。要切實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別是審查矛盾比較尖銳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做到事先研判,準備在前,應對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當影響社會矛盾化解,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