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8 16:53: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法規意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前言
近幾年,在旅游規劃開發力度的不斷增強,諸多旅游景點及相關主管部門的一系列違規違法行為也是層出不窮。法律法規雖然充分強調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但當前還沒有之相適應的保障制度,這也是導致公共利益的維護一直局限于口號層面的重要原因。
一、我旅游規劃現狀分析
首先,在環境破壞、污染上。旅游也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會產生相應的三廢垃圾,若未做出科學的旅游規劃與妥善處理,會對其景點周圍的水體、大氣環境方面造成嚴重污染。再加上我國旅游業起步較晚,為了快速追趕上國家旅游潮流,很多旅游區都在不斷拓展一系列新型項目,且經常會在未充足準備的基礎上就盲目實施,進而給環境環保遺留了諸多安全隱患。
其次,在減損自然人文景觀價值上。當前,大部分旅游管理人員的環保意識都有待提升,再加上利益的驅使與管理上存在的失誤,各種旅游服務設施的過度修建,經常會導致自然景觀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損害了景觀本身具有的獨特人文價值,也會對景觀真實性、完整性帶來嚴重破壞,這些都侵害了公共利益。
最后,景點周圍的破壞性建設上。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很多旅游景點都在盲目的進行各項開發與建設,而一些違法用地、占地行為,不僅會對自然景觀的持續性、完整性造成破壞,給環境帶來嚴重污染,也會給公共利益保護工作的開展增加一定困難,
二、旅游規劃公共利益保護實踐探究
在現階段的旅游規劃開發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不重視、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我國憲法、旅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雖然都對公共利益保護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但是由于操作規程不夠具體、完善,因而一直都難以獲得理想保護效果。
首先,對于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來講,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都出臺了明確的制度,尤其是在旅游規劃方面,擁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內容。比如,針對日本富士山來講,其要高于我國的泰山、黃山等諸多游覽勝地,但是其不僅未進行纜車設置,即使是上山的公路也僅僅修到兩千多米就結束了,剩下的路不論地位、資產高低,都要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則自己去爬,甚至連臺階都未修筑。其實這就是對富士山本來面貌能夠做出的最大限度的保護。
又如,作為世界生態旅游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哥斯達黎加始終堅持“無人工痕跡”這一理念來進行旅游市場的拓展,也真是這種理念使其在旅游業的聲譽不斷提升,同時也帶來了更加客觀的經濟效益。再如,美國國家公園的營地通常都會在其邊緣的森林中進行設置,而來往游客的垃圾也是自覺分類后投入到相應鐵箱之內的,且會將產生的食物殘渣清理的干干凈凈等等。這些發達國家在旅游規劃開發方面的種種做法,不僅值得我們學習,也能夠為我國該方面公共利益保護制度的構建,以及各項保護工作的具體執行提供豐富參考依據,以及優秀的保護經驗,對此,相關主管部門應給予充分重視,并在全面考慮我國國情基礎上,做出科學恰當的引進借鑒,以此來不斷強化各項公共利益保護工作的執行操作。
其次,除了要積極吸取國外發達國家的優秀保護經驗外,我國也應在現有基礎上,對各項保護措施、內容做出不斷完善。比如:針對紫金山最高峰頭陀領建設會對相應盡管產生破壞的“觀景臺”一事,某大學兩名教師就向南京市中級人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要求其市規劃局將其規劃許可撤銷,而針對相關規劃法律、以及風景區管理有關條例來講,頭陀嶺修進行觀景臺的修建屬于違法行為,且還會對山體輪廓線造成嚴重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南京市規劃局將其天文臺主動拆除了,所以原告也就此撤訴了。這一案件雖然由原告車速而結束了,但在訴訟方面卻拓展出了新的空間,其具有的重要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同時,我國江蘇、云南等地區也陸續開設了相關環保法庭,對此,為了真正實現公共利益保護目標,相關主管部門應在現有經驗基礎上,緊跟時展步伐、積極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保護經驗,對現行保護制度做出進一步優化,加大執行力度,并在具體操作中做出進一步優化,以此來構建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公共利益保護體系,尤其是這對旅游規劃開發方面,盡可能的去消除一系列違規違法行為,大力推動生態旅游業的高速發展。
三、結語
《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吃海鮮不當會中毒,《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對于如何預防食用海鮮發生中毒,做了明確的規定。
《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是這樣定義的,水產品是指供食用的魚類、甲殼類、貝類等鮮品及其加工制品。根據《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同的水產品預防中毒的方法不同。
一、鮮活水產品要保鮮銷售
1、《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黃鱔、甲魚、烏龜、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種貝類均應鮮活銷售。”以上凡死亡的水產品不能銷售、加工銷售、不得食用,否則有中毒的危險。
2、含有自然毒素的水產品必須去除含毒素的臟器,經特殊處理后,才可小心食用。《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鯊魚、鲅魚、旗魚必須去除肝臟才能食用;鰉魚必須去除肝臟、卵才可食用。”
3、特殊含有劇毒的水產品未經處理不準流入市場。對此《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因特殊需要進行加工食用的,應在有條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處理前必須先去除內臟、皮、頭等含毒部分,洗凈血污,經鹽腌曬干,安全無毒后,方可出售、食用,對于其加工的廢棄物應當妥善銷毀,以免毒素滲透彌散和誤食中毒。”
4、某些魚類要特別注意必須是極新鮮的,才能食用。《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凡青皮紅肉的魚類,如鰹魚、參魚、鮐魚等出售時必須注意其鮮活質量。”
二、腌制、冷凍、淡干水產品加工方法應符合法規要求
1、以鹽保質的海水魚,《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9條、第17條規定:用鹽量不應低于15%,鰹魚、參魚、鮐魚用鹽量不應低于25%,腌制用鹽應清潔無異味,不能用乏鹽腌制,并應注意觀察腌制過程中,鹽液的狀態,如發現有變質的情況,應及時處理。遠銷的腌制魚應注意其包裝內應加裝10%的包裝用鹽。
2、對于海蟄的加工,《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應用清水沖洗漂凈,再經鹽礬混合腌漬3次,成品應瀝干水分后方可包裝運輸。
3、速凍魚的加工用魚質量要求更為嚴格,《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速凍魚應符合各品種魚一、二級鮮度標準,應在24小時使魚塊中心溫度降至零下12℃,冷藏溫度低于零下18℃。
4、對于淡干水產品制品,《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應符合該品種魚鮮銷水平,淡干制品成品含水量不應超過17%。”
三、以下2種魚根本不可食用,《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5、6款分別規定了,凡蟲蛀、赤變、脂肪氧化漫及深層的水產品不得食用;凡因化學物質中毒致死的水產品不能食用。
《蜂蜜衛生管理辦法》
蜂蜜具有滋補的功效,但如果儲存不當會產生毒素。
《蜂蜜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接觸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裝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嚴禁用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裝,并明確指出不能用鍍鋅、鐵皮制品及回收的塑料桶盛裝。
[關鍵詞]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立法現狀;侵權行為;立法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52-0048-03
1 我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立法現狀分析
1.1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
惡意訴訟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惡意提起,意圖使被告在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由于程序本身而受到不必要的侵害。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將惡意訴訟作為侵權的一種類型,如在英國,惡意訴訟被歸之為濫用法律程序。
惡意訴訟在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均有體現,在刑事司法領域中有惡意控告行為,而在民事司法領域則充斥著各個角落。在知識產權案例中出現惡意訴訟的情形在西方已經較為常見了,而在我國卻還只是剛剛開始;近年來濫用權利的情況日益頻繁,可以預料。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將快速上升。
所謂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在筆者看來,是指行為人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外在理由而利用知識產權訴訟來毀損被告的聲譽、拖延時間、消耗被告的精力和金錢,從而使被告的合法理由遭受不法侵害的行為,其可以分為惡意提訟程序和濫用程序權利兩種情形。行為人提訟是出于訴訟之外的目的,即以訴訟為手段來達到其他不正當目的。
1.2 我國關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立法現狀
自2003年全國首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發生以來,類似案件不斷涌現;由于知識產權自身獨特的性質,因此行為人所發起的惡意訴訟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
惡意訴訟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外對于惡意訴訟就沒有涉及。即使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因表述過于隱晦而難以適用。
《民事訴訟法》對于惡意訴訟也未作任何的規定,無法限制行為人以合法的訴訟形式去掩蓋不正當的訴求目的。在具體制度方面,也未規定程序權利行使的條件,而有些規定則比較模糊甚至缺失。由于《民事訴訟法》對于權的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回避權的審查、上訴權的審查均未作較為嚴格的實質性規定,行為人可以輕易地利用這些法律規定提起一系列的異議、申請、上訴等程序,從而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
在知識產權諸法中,隨著2001年加入WTO,為與世界接軌,《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俱已修改,并添加了訴前禁令規則,如修改后的《專利法》第61條規定,“之前,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利益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其實質上就是訴前禁令規制,是一個較大的進步,可以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然而同時也可被惡意訴訟的原告濫用,以此作為限制被告資金、產品流動的一項重要措施。
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比如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權并不實行實質性審查,權利可能存在缺陷和瑕疵,很容易為行為人所利用申請專利,并以此來對其他合法權利人或者競爭對手進行。受害人往往很難舉證證明行為人的惡意確實存在并且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相關的證據類司法解釋也沒有對此做出相應的規定。綜觀之,我國法律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定整體上是法律漏洞性質的缺陷,該類缺陷必須迅速予以補救,這樣才能較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從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宗旨。
2 國外對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立法對策分 析
惡意訴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重要表現形式是騷擾對方當事人的正常運營,以保護自己知識產權之名來行使“搗亂”之能。因此,對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主要是通過民事法律來進行,下面主要介紹發達國家關于此類問題的民事立法規定。
2.1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情況
大陸法系自羅馬法到法國法、德國法,衍生出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根據的惡意訴訟制度。它的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最早產生于羅馬法,在德國法、法國法中,有的對惡意訴訟直接加以規定,有的并沒有直接地進行規定,而由他們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推導出來,視其為一種侵權行為。德國法對惡意訴訟的規范源自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擴大適用。德國民法規定,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當事人因達到伸張權利或防衛權利之目的而支付的全部法定費用,包括差旅費和誤工費、律師的法定報酬和其他費用支出。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當事人的訴訟真實義務,當事人必須完全且真實地就事實上的狀態做出陳述,若有惡意陳述虛偽事實,或妨礙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出無理爭辯及不必要的證據時,法院可以處以罰款。由于“真實義務”成為對訴訟行為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判斷的標準,這就意味著德國對濫用訴訟權利的認識具有了程序法上的獨立意義。《德國民法典》第226條和第242條則對“權利濫用”作了禁止性規定。
法國沒有明確的惡意訴訟概念,法國訴訟法領域原則上承認任意性和自由性的訴權,但訴權的行使須基于“合法的利益”。法國法有“濫用權利”的說法。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權利被引入訴訟法領域,形成濫用訴訟權利的概念。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他人利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防止因濫用訴訟權利使得訴權的使用被限制得過死,法國判例對濫用權利規定的比較嚴格,訴訟權利的行使僅僅在蓄意、惡意或等同于欺詐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才構成權利的濫用。法國主要以罰款的方式來制止拖延訴訟或以濫用訴權的方式來進行民事訴訟,并且罰款不影響可能請求的損害賠償,對構成惡意訴訟只需要有簡單的過錯行為表現即可。
2.2 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狀況
與大陸法系的做法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都對惡意訴訟作了具體規范。《美國侵權法重述》在實體上對惡意訴訟行為作了系統性的描述,它規定了三種具體模式:惡意刑事訴訟、惡意民事訴訟和濫用程序,對三種模式的構成要件進行了十分具體的描述。惡意民事訴訟是惡意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領域的發展。相對英國而言,美國的惡意民事訴訟的范圍要寬于英國,即使相對人沒有受到實際損害,也可以針對惡意訴訟行為人提起惡意訴訟侵權之訴。
英美法系的程序法對惡意訴訟進行的規制的法理基礎是“正當程序”理論,可直接對各種惡意訴訟行為作評價。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專門增加了針對濫用訴權行為的
制裁,如果法庭經一方當事人動議裁決對方構成濫用訴權,則判令濫用訴權的一方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在訴訟費用方面,雖然原則上由當事人各自負擔律師費,但是故意折磨人的訴訟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對于敗訴方承擔法院費用的原則,如果一方濫用訴權,法官也有權裁量作出例外決定,而直接判勝訴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雖然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與我國有很多區別之處,但是在針對濫用訴權、惡意訴訟這一方面還是頗為值得借鑒的,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技術性強并且較為靈活。
3 我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立法對策分析
在借鑒西方國家對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立法對策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立法現狀之缺陷之處,結合學者們的理論與司法界的實踐工作,筆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3.1 民法之完善
盡管民法典尚未出臺,但是在民法中對于惡意訴訟予以規制已是世界各國的共識。我國兩個民法典學者的建議稿對惡意訴訟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規定。在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582條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1863條對惡意訴訟均做出明確規定,且比較成熟。筆者認為,在民法典中明確制定關于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定已勢在必行,然而尚有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3.1.1 對于“惡意”的確認條件
從惡意的認識要件和意志要件來看,惡意的認識要件應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不具有實質上的可訴性;而惡意的意志要件筆者認為是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或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人的“明知”可以從行為人的專業背景,比如行為人的從業時間、行為人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業地位以及行為人的行為來判斷。惡意訴訟行為人未必從該訴訟中獲得了不法收益,訴訟中被告也未必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行為人進行惡意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通過遏制、毀損被告的聲譽,利用知識產權訴訟的臨時救濟措施來使得被告在一定時間段內不能擴大生產、降低銷售能力。損人不利己者就是惡意的一種變相表現。若被告遭遇原告明顯無合法、正當理由且原告利用訴訟而拖延、牽扯原告,那么則可認定被告是“惡意”。
3.1.2 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
惡意訴訟不僅對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且對相對人的精神和聲譽也會造成莫大傷害。盡管我國現行民法不支持對間接損失的補償,但訴權被濫用所造成的惡劣后果、知識產權產品的特殊性以及相對人所受到的突發性、有預謀的侵害,使其無形中失去的交易機會、產品的聲譽以及市場占有率等損失更大, 未來出臺的《民法典》應規定惡意訴訟行為人應當賠償間接損失。此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人身性質的民事責任方式也應予以適用。
3.1.3 “懲罰性”賠償的應用
傳統的補償性賠償的民事救濟對當事人難以舉證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并不能起到充分的救濟作用,因此,在適當的時機引進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就成為了迫切的立法要求。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種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日益增多,不管是非法侵權人還是惡意訴訟提起者顯然對法律的規制并不如何敬畏,甚至甘冒被法律規制鋌而走險,那么適當的加大懲罰力度是應當而且必要的。
3.2 民事訴訟法之完善
3.2.1 建立濫訴賠償制度
惡意訴訟本身即是濫用訴權的一種情形,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濫用訴訟權利規定在所必行。因此,《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惡意訴訟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由于原審法院對案件較為熟悉,為節約司法資源應規定該損害賠償之訴向原惡意訴訟受理法院提起。筆者認為,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之訴,不必等惡意訴訟案件完結之后才能提起,在達到一定的時間或者經歷一定的程序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基本清晰之后即可提起,因此原審法院也可將案件合并審理。
3.2.2 建立審查制度和上訴審查制度
在設定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比如規定低于一定金額的債務請求的訴訟不予受理,又或沒有真正利益僅是希望以訴訟擴大影響的案件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法中設立審查制度和上訴審查制度,也能適當地減少惡意訴訟案件的發起。
3.2.3 對積極參與惡意訴訟的律師應予以一定的懲罰
律師的職業道德以及相關的律師法均要求律師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因此律師不應介入濫用程序權利、惡意訴訟的案件之中去,更不能在惡意訴訟中表現出過分的熱情。對于積極參與到惡意訴訟案件中的律師應當根據律師法給予相應的處罰,并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的上述行為設定罰款規則。
3.3 知識產權法之完善
3.3.1 建立訴前臨時禁令的聽證制度
由于訴前臨時禁令的裁定一旦作出,便隨即產生被申請人的生產、營銷等相關行為必須立即停止的法律后果。如果錯誤作出臨時禁令裁定,將給被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筆者以為,在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后,法庭應在48小時內立即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并在聽證時間內暫時執行對被申請執行保全人的保全措施,但是如果被申請保全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則可以暫不執行。
在聽證過程中,法庭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權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說明,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對比文獻等抗辯證據及理由進行質證,并充分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雙方當事人對于聽證的結果不得提起復議。在聽證程序通過后,如果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得以正式執行,那么申請人需提供適當數量的擔保金,以防范申請人惡意提出保全措施申請。
3.3.2 復審制度的完善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件中,由于對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爭議,行為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確權,甚而還會對確權宣告提訟,把相對人牢牢拖在不必要的訴訟之中,相應的確權宣告費、鑒定費也較高,對相對人來說也是一種負擔。筆者以為,可以對復審程序設定一定的門檻條件,比如明顯超過專利權保護時間,明顯不具有新穎性、獨創性的申請在復審確認之后不得提訟,或者規定如果不服確認決定而敗訴的,須承擔相應的鑒定費、復審宣告費等費用,這樣也可以較好地阻止部分惡意訴訟人的惡劣行為。
由于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本身即處于多向度、多層次、多級別的法律調整之下,因此,綜合運用各項法律制度的合力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人予以規制,方能遏制其投機心理,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保護公共利益的基本宗旨,在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和濫用訴權之間尋找動態的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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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避是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重大問題,協調法律之間的矛盾,成立獨立CPA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避提供了組織保障。應積極建立關于完善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體系,加快推進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的轉變,結合合伙制與有限責任制的優點,進行制度創新,更好的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有關CPA的法律、法規。明確界定CPA的法律責任
1.協調法律條款之間的矛盾,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公司法》、《刑法》與《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及《獨立審計準則》之間的矛盾,CPA和CPA協會應積極主動地爭取立法機構對《公司法》與《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或頒布相關司法解釋確贏《注冊會計師法》及《獨立審計準則》為判決與CPA有關的法律訴訟的法律依據,其他法律與之沖突的應以《注冊會計師法》及《獨立審計準則》規定為準,使相關法律協調一致,從而避免在法律訴訟中對法律依據的分歧與爭執,減少由法律依據而引起的CPA法律責任風險。完善與CPA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條款,使CPA的刑事與民事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CPA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它應該成為法庭判定CPA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目前司法人員在審理CPA法律責任的案件時,主要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獨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CPA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即CPA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但審計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時小應承擔法律責任,使之既有法律約束又有法律保障。
3.增加保護條款,免受無謂訴訟。《注冊會計師法》應當將已存在于《獨立審計準則》中保護CPA的條款補充進來,在法律責任方面就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序給予明確規定,以保護CPA免受無謂訴訟的騷擾。
(1)就責任對象而言,應當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確定審計受益第三人的范圍,限定CPA承擔法律責任的第j人的具體對象范圍。即將第三人細分為直接第三人、應預見的第j人、可預見的其他第三人。犯有普通過失的CPA只對委托人直接第三人和應預見的第三人負責:而犯有重大過失和欺詐時,應對上述所有第三人負責。
(2)就責任范圍而言,當務之急是建立有關“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和“欺詐”的判定標準,并從有利于我國CPA事業長遠發展的角度出發,在《注冊會計師法》中明確規定,CPA僅對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欺詐”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
(3)就責任程序而言,應該在《注冊會計師法》中有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強調CPA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然后可借漿美國司法中的“比例責任”,減輕CPA的責任程度。
4.成立獨立CPA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處理CPA法律責任的重要形式,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強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鑒定。例如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界定這項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還是過失,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借鑒西方經驗,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CPA法律責任的界定機構,其出具的鑒定報告應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二、加強對CPA和會計事務所的管理。減少法律訴訟
1.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CPA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CPA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CPA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在于CPA是否遵循了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于避免法律訴訟或在已提起的法律訴訟中保護CPA是非常重要的。
2.建立、健全會計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會計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因某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操作失職而導致會計事務所的信譽掃地。
3.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責任。《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CPA承辦業務,會計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CPA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照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4.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深入了解委托人的情況,不接不能勝任的委托業務。中外CPA法律案例告訴我們,CPA欲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CPA,使CPA落人它們設定的圈套。北京中誠會計事務所就是在長城公司非法集資出現危機之時輕信長城公司謊言而被卷入的。這就要求會計事務所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歷史情況有所了解,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執行特殊目的的審計業務時更應如此。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訴訟案,都集中在宣告破產的被審計單位。
5.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在西方國家,投保充分的責任保險是會計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了會計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6.聘請熟悉CPA法律貴任的律師。會計事務所應盡可能聘請熟悉相關法規及CPA責任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遇重大的法律問題,CPA應同本所的律師或外聘律師詳細討論所有潛在的危險情況并仔細考慮律師的建議。一旦發生法律訴訟,也應請有經驗的律師參與訴訟。
7.建立有效的同業復核制度。同業復核首先應用在美國,1974~1975年,普華和安達信先后聘請杜羅斯會計公司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檢查,由此揭開了同業復核的序幕。美國同業復核制度在改善會計事務所質量控制系統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我國也可以考慮引入同業復核制度,對于提高CPA行業的執業質量和社會可信度,進而促進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三、法律責任體系的創新
1.建立以民事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追究模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啟動了我國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責任追究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CPA要真正承擔起年報審計的民事賠償責任仍然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新的突破。
當前亟須解決的是:(1)結合行業的特點明確相關民事訴訟的受理和裁決程序。(2)明確民事賠償的歸責及賠償金的認定方式。可借鑒美國《私有證券訴訟改革法令》中的做法,采用“根據責任主體過錯承擔相應比例賠償責任”的原則,明確CPA承擔的會計信息造假的連帶賠償責任:盡快實施細則對上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是健全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關鍵。
2.積極推進有限責任制度向有限合伙制的轉變。
1998年以來,我國大多數會計事務所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少部分是合伙制)。而這兩年行業中新出現的一些事件,使得有限責任制的弊端逐漸暴露,長期以來的掛靠制使得會計事務所的風險意識很低,CPA的職業道德也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如果再不讓它面向社會承擔無限責任,那么它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機制約束和保障。考慮到公平和效率的問題,我們認為在現階段,我國CPA行業應選擇有限合伙的機制。合伙制通過使CPA對其行為所導致的事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增加了CPA在執業時的壓力和風險意識,然而,它也讓沒有欺詐或過錯的CPA因合伙關系而承擔相同的責任,有失公平。而有限責任合伙制(LIP)是會計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各合伙人則對個人執業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彌補合伙制的缺陷。在有限合伙制會計所賠償責任方面可以分別情況規定如下:若屬會計事務所經營管理工作造成的,每個合伙人都應以各自的財產對會計事務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屬合伙人個人職業性違規造成的,有過錯的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無過錯的合伙人不必承擔連帶責任,只需就其出資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既加大了對違規CPA的懲罰力度,也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無過錯合伙人的利益。
一、遷知識,促建構
知識遷移,是孩子們學習新知的一種基本過渡方式,它存在新課導入或是練習中,孩子們可以通過舊知喚醒新知的學習欲望,同時還能為新知學習鋪路搭橋。比如在教學《分數乘整數》一節課中,我是這樣導入新課的:出示6+6+6+6+6=,并提問學生“你是怎樣很快地算出得數的?”在學生回答的基礎上出示整數乘法的意義――求幾個相同加數和的簡便運算。接著我又出示了++++=,提問學生“可以寫出什么樣的乘法算式?為什么?”從而將整數乘法的意義遷移到分數乘法上。同樣,在練習中有這樣兩道習題:+++=( )×( )與++++=( )×( ),這里有悖于上面乘法的意義,需要孩子們結合意義調整算式。其實,這兩題都是由整數乘法遷移而來,比如在二年級乘法練習中會出現2+2+2+4,我們可以寫成2+2+2+2+2=2×5,再如4+4+4+4+
8,我們既可以寫成4×6,也可以寫成8×3。因此,任何新知都是在舊知基礎上進行的,從舊知遷移到新知,既可以復習舊知,還可以聯通新知,促進知識網絡的建構。
二、遷方法,促完善
方法遷移,是解決問題的一條途徑,在新知尚未掌握前,我們可以借助已有的方法解決新問題。再如《分數乘整數》分數乘整數的計算探索中,讓孩子在作業紙上畫一畫、涂一涂、算一算,于是就有了折紙、畫圖、加法、轉化成小數計算等方法,這里的方法都是孩子們已經具備的,對于新問題的解決,信手拈來其中一種都可以解決。方法遷移,可以使孩子們輕松面對新問題,當孩子發現已有方法不能解決所有新問題時,新方法便應運而生。因此,方法遷移是解決問題的必要手段,從已有的方法遷移到新方法,既可以鞏固已有方法,還可以探究出新方法,促進方法完善。
三、遷經驗,促累積
經驗的形成和知識、技能、思想的形成同等重要,我們能否在教學中也遷移孩子們已有的活動經驗,促成新活動的開展,形成新的活動經驗,并不斷累積經驗?比如《分數除以整數》計算方法探究過程中,因為孩子們已有了分數乘整數的探究經驗,因此,這里自然而然地想到了轉化成小數,畫圖,折紙等已有的活動經驗,正因為此前的相關活動,許多孩子想出了兩三種解決辦法,也有些孩子在這些經驗之上,又想到了將升換算成800毫升,再平均分給2個人,每個人分得400毫升;也有孩子想到將分數除法變成我們熟悉的整數除法,于是便有了(×5)÷(2×5)=4÷10=。當然,通過觀察,孩子們發現計算分數除法,即將之轉化成分數乘法。經驗之多,搜索速度之快,源于孩子們已有活動經驗的遷移,因此,經驗遷移,是快捷解決問題的保證,從已有經驗遷移到新經驗,本身就是一個經驗應用并累積的過程。
四、遷策略,促發展
策略和知識、能力、經驗一樣,是孩子們必不可少的,同時,策略的學習也是螺旋上升的,比如,畫圖的策略,早在原始社會就出現,人們借助畫圖來記數。剛上學的孩子,在未接受老師輔導的情況下,也能借助畫樹棍來表示物體,從而幫助解題。接著,隨著年齡的增長,知識、能力、經驗的不斷累積,畫圖的策略也逐漸在豐富,從線段圖到表格再到思路圖……無一不是在此前策略的基礎之上再學習,再發展。這個學習、發展過程,其實就是一種遷移的過程,這是同一種策略的遷移,在不同策略之間也可以進行遷移。
比如,蘇教版第十一冊教材中《解決問題的策略――假設》一課,這是傳統的雞兔同籠問題,是以往奧數教材中的內容,如今卻引入到人人必學的教材中,對學生來說是一個難點,如何降低這個難度,使學生能夠接受呢?在沒有任何相關聯的知識及背景可以遷移的情況下,運用遷移進行學習可謂是“空中樓閣”。黃曉旦老師,卻出奇出新,在學生已有策略基礎之上教策略,此前一課,學生們已經學習了替換策略,黃老師將假設策略重組并命名為“替換和調整”,并將策略的學習付諸在動手操作中進行,實在是高超且巧妙地遷移!
五、遷思想,促升華
與其說是遷思想,不如說是將已掌握的知識分類遷入對應的思想之中。也許知識、方法、經驗、策略會隨著時間有所遺忘,但思想會印刻在腦海之中的,因為數學思想是對數學知識提煉之后的總結與上升。數學思想大致有以下幾種常見思想:化歸思想、類比與歸納思想、方程思想、函數思想、算法化思想、數形結合思想……當孩子們接觸新知識的第一時間,會去腦海中搜索相關或相似類型的習題,并將這類型的解題方法拿出并“套用”到新練習,這里,數學思想就好比一個個抽屜,而數學知識就好比一個個物品,只有當物品分類到各個抽屜中,才便于孩子們“存儲”知識,也更方便孩子們在應用時,及時取出相應的思想,并運用之。因此,遷移思想是解決問題的最高級階段,也是最有效的,再用升華后的思想解決問題,會使解題能力得以提升。
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的意思是負責全行合規守法監督檢查、信貸經營和審批責任認定及反洗錢等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與總行合規部對應的職責。合規是銀行業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健全、有效的合規風險管理機制,是實施以風險為本監管的基礎。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常規醫療行為;義務
《執業醫師法》是執業醫師準入制度的基本法律規范,它規定醫師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可以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行為,這些行為一般被稱作常規醫療行為。我國的《執業醫師法》將上述常規醫療行為規定為醫師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在勞動法律關系中還是在醫患法律關系中常規醫療行為都體現出義務的特征,而不具備權利的屬性。
1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常規醫療行為”是醫師的職責而非權利。
1.1一個自然人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后,受聘于醫療機構和注冊,就與所在醫療機構之間建立起了被管理和管理的勞動法律關系。醫療機構都規定了醫師從事診療活動所應當遵守的原則,并且規定了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做什么和怎樣做。醫師從事醫療常規的一切行為都要符合醫療機構的規定,如果醫師違反了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則要接受處分或處罰。由此可見,在勞動法律關系中醫師的“常規醫療行為”是職責,不具有權利的任何特征。
2在醫患法律關系中“常規醫療行為”是醫師的義務而非權利。
2.1患者一旦掛號或就診,就與醫療機構成立了醫療合同關系。根據法律的規定和醫療合同的要求,患者有權要求醫務人員向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醫師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并根據醫學科學的要求向患者提供合格的醫療服務,如果提供醫療服務不正確的,醫師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2在醫患法律關系中,醫師必須對患者施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給其出具醫學證明文件以及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醫師在這一過程中付出辛勤的勞動,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服務患者,為患者解除病痛,使其早日恢復健康,因此醫患法律關系中的患者方是“常規醫療行為”的實際受益者。
3.常規醫療行為符合法理學意義上的義務特征
在醫患法律關系中,法律明確規定了常規醫療行為的內容。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施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醫學證明以及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等行為,其行為必須符合醫療操作規程的要求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醫師實施 “常規醫療行為”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內容上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
首先是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沒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為或不為,醫師的整個診療活動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和醫學科學的原則來進行,對患者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規范規定的醫師就必須作為,對患者不利并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醫師絕對不可以為。
其次是沒有放棄的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醫師卻不能放棄這些“權利”,患者與醫院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一旦成立,執業醫師就必須向患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符合醫學科學原理的對患者恢復健康有利的醫療服務,也就是必須向患者提供常規醫療行為規定的內容。如果不正確及時的實施常規醫療行為就有可能給患者造成不良后果,醫師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顯然這與法律規定的“權利”的特征相違背。只有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4正確理解和把握上述特征,對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4.1執業醫師在診療過程中,必須樹立以患者為本位的思想,將“常規醫療行為”作為義務來履行,按照患者合法合理的意思表示來提供醫療常規行為,而不是把它作為權利來行使。如果醫師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隨意行事,堅持向患者提供其不愿意接受的醫療常規行為,勢必構成對患者權利的侵犯,不僅不利于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而且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2雖然《執業醫師法》將常規醫療行為表述為權利,但是如果醫師在醫患法律關系中真正把“常規醫療行為”當做權利來行使,必將觸犯法律規范的規定,不僅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而且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基于此醫師只能將常規醫療行為作為自身的工作職責和法律義務來履行。因此,常規醫療行為只能作為醫師的義務而非權利。
綜上所述,《執業醫師法》所規定的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醫學證明文件以及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等行為,是醫師勞動義務的表現形式。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它是醫師的職責。在醫患法律關系中,它不僅是而且僅僅是醫師的義務。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夫妻協議;道德;法律
隨著2004年重慶市首例夫妻“空床費”索賠案件的出現,諸如此類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涌現,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引起極大的爭議,至今在法學界沒有定論。
一、夫妻協議的概念和內容
本文所闡述的“夫妻協議”是一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涉及婚姻生活各個方面具有廣泛內容的協議。其內容可以涉及夫妻婚后財產屬性、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以及夫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關系等各方面。夫妻雙方為了保衛婚姻,會在夫妻協議中進行各式各樣詳細而全面的約定。為此,筆者將“夫妻協議”定義為:“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約定的,以保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違反約定的夫妻財產、忠誠為目的的,以違約金或賠償金為責任形式的有關人身關系的協議。”
二、夫妻協議的效力分析
從夫妻協議的簽訂時間和涉及的內容來看,以一刀切的方式說明夫妻協議有效還是無效是不能明確闡明的。因此,本文分類予以闡述不同夫妻協議的效力。
(1)婚前約定婚后夫妻財產的夫妻協議效力。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認可依法或依約定設立夫妻財產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適用效力上有約定從約定,約定財產制在通常情況下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只有在夫妻未就夫妻財產關系做出其他約定或約定依法無效、約定被撤銷或終止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只有當夫妻未作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適用法定財產制。可見,各國對于夫妻婚前約定婚后財產的協議均持有一致承認的態度,只要該協議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即可。
(2)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的夫妻協議效力。對這類夫妻協議的效力,也就是被熱議的“忠誠協議”的效力存在著針鋒相對的觀點。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第一,忠誠契約不具有可執行性,并且在舉證過程中會涉及到對第三人隱私權的侵犯。第二,夫妻之間忠誠的問題屬于道德范疇,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不具有可執行性,“應當”只是一種價值提倡,“應當”不等同于“必須”。第三,因忠誠契約涉及到人身權,而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契約加以限制,忠誠契約的有效缺乏正當性依據。第四,忠誠契約中絕大部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是一種虛幻的允諾。持肯定觀點的則認為:第一,忠誠契約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第二,忠誠契約非但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在婚姻法里還有明確的依據,是將婚姻抽象原則的具體化;第三,自由可以通過法律加以限制;第四,婚姻的本質就是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