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5 16:54:2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電信詐騙的相關法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購買行為必然伴隨出賣行為。“卡農”便專指上述犯罪鏈中出賣自己銀行卡的特定群體。實踐中,“卡農”一般是在“卡販”的指引下,用本人真實信息親自去銀行辦卡,包括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U盾以及開戶申請單四樣,俗稱“四件套”,隨后再以每套幾百到上千元的價格賣給“卡販”,最終為詐騙分子所用。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對于這種單純出賣自己銀行卡的行為,司法實踐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上,還存在相當大的分歧。
據筆者實地調研了解,公安機關目前對于此類行為立案偵查的不多,實際定罪的更少,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在認定“卡農”行為性質上,司法實踐中傾向優先適用傳統罪名,如以詐騙罪共犯論,而成立共犯的條件較為苛刻,通常難以認定。
二是“卡農”群體中相當部分是在校學生或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通常為一些蠅頭小利而出賣個人信息,對于其出賣的銀行卡是否被用于詐騙活動在所不問,導致認定“明知”較為困難。
基于以上兩點,筆者認為,探索《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正確適用,能夠為“卡農”行為提供入罪路徑。
一、針對買賣銀行卡行為的前置法約束現狀
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對個人銀行賬戶實施分類管理,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針對買賣銀行卡等行為予以進一步規制:“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5年屆滿后,若要新辦賬戶,還需經銀行嚴格審核。
作為前置性法律約束,銀行現有的懲戒力度已相當之大,但面對業已成熟且呈鏈條化發展的買賣銀行卡活動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筆者認為震懾作用仍顯不足。據央行統計數據,2019年一季度,我國人均持卡5.57張,發卡量十分龐大。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互聯網公司共同的2019上半年《電信網絡詐騙治理研究報告》所指出的,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具體實施行為,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擁有較為完善的法律適用體系,電信網絡詐騙之所以屢打不盡,與上游黑灰產打擊不力有關,與銀行卡非法買賣依舊猖獗有關。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法初衷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的“主戰場”已至境外,打破了傳統“接觸式”犯罪模式,實際歸案的以從犯居多,比如職業取款人、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人員等,使得調查、取證、固證、抓捕等各環節難度大幅增大。為了更有力打擊新型網絡犯罪活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三個網絡犯罪相關罪名,其中之一便是第287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有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性質,學界早期一直存在爭議,大體上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量刑規則說”,認為本罪雖然有獨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幫助犯的特殊量刑規則,本罪的成立要以正犯構成犯罪為前提,只是成立本罪后,不再適用總則關于幫助犯的量刑規則而已。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是立法上將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典型體現,在認定時不遵循共犯從屬性原則,且本罪罪狀設置的包容性更強,可以彌補刑法規制可能有的疏漏。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首先,本罪有獨立罪名和獨立的量刑規則。其次,最重要的,從立法初衷來看,設立本罪旨在嚴密刑事法網,承載兜底期許。實踐中,許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較難查證或查證后難以到案,若認為本罪只是量刑規則,則背離了立法者本意。若將本罪看作幫助行為的正犯化則意味著:
其一,本罪的成立,不再以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主體是否構成犯罪為前提,即使被幫助者尚未實施犯罪,“只要幫助者提供了相應的幫助行為,并在客觀上產生了可能造成一般人認為的法益侵害的危險,就可能被認定為本罪。
其二,在二者未共謀、信息網絡活動犯罪主體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不需要等到被幫助者定罪處罰之后才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更有利于實踐中打擊犯罪的需要,提升打擊效能。
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卡農”行為之規制
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增設以來,雖然在學界引發激烈探討,但在司法適用中,呈現保守態勢。有學者通過樣本分析指出,在涉及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犯罪時,司法機關往往更傾向援引傳統罪名,且從生效裁判來看,司法機關對于本罪的具體適用上還存在不少分歧。
筆者通過文獻檢索及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部分相關法院判例時也發現,同樣系出賣自己銀行卡的行為,有的案件一審時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改判無罪,有的案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有的案件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筆者認為,與黑灰產業鏈中其他成員相同,“卡農”往往不直接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行行為本身,彼此之間甚至從未接觸過,其單純出賣自己的銀行卡,既未與詐騙分子事前通謀,也未事中參與,僅“因‘明知’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而出賣銀行卡,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了條件,應以電信詐騙犯罪的共犯論處”,恐怕是不妥當的,宜考慮對其單獨進行評價和規制。
筆者同樣以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為基礎梳理發現,因單純出賣自己銀行卡的行為而被法院認定為本罪的,已有數起相關判例,其中浙江省金華市一起案例值得關注。這起案件中有四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王某宏、葉某某此前多次帶人來大陸開辦銀行卡,帶回臺灣使用,根據全國反電信詐騙平臺查詢,王某宏等人以往在大陸所辦理的銀行卡中,曾涉詐騙案件,且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另兩名被告人蘇某某、王某某則是在王某宏、葉某某帶領下,從臺灣進入中國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的,二人明知其所開的銀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仍積極參加,在金華各銀行網點開辦了銀行卡,并開通網銀轉賬功能,當天晚上,四人即被公安機關抓獲。本案中,法院認為,四名被告人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上述案例中,雖然蘇某某、王某某只實施了開卡行為,未參與詐騙行為,與詐騙行為人也不存在事先通謀的情況,出賣自己的銀行卡僅為得到高額回報,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四人剛完成開卡行為即被抓獲,銀行卡還未被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所用,更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即前文所述之情形:被幫助者尚未實施犯罪,但幫助者的幫助行為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危險。筆者以為,本案的認定是符合本罪立法原意的。對于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若事先有通謀,則應視情適用共同犯罪以幫助犯論處,而對于單純出賣自己銀行卡,若主觀上滿足罪狀中“明知”,客觀上未實際參與后續詐騙等行為的,若滿足“情節嚴重”之條件,應以本罪論處。
【關鍵詞】垃圾短信;違法性;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
(一) 垃圾短信的概念
所謂垃圾短信是指:未經接受者同意的、包含違背法律規定或具有廣告信息內容的或以惡意報復他人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寧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信息。①
(二) 垃圾短信的構成要件②
所謂垃圾短信的構成要件是指,某一短信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垃圾短信所應具備的條件。筆者認為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其內容具有違法性或者廣告性
2.未經接收者同意,擅自發短信到消費者的信息終端
3.垃圾短信的違背公序良俗及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
4.垃圾短信造成對公民安寧權、通信自由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的侵犯
二、垃圾短信的違法性分析
(一) 垃圾短信違法性的主要表現形式
1.信息內容違法
對于垃圾短信的內容來說,如果它本身就是違法信息,如黃色、信息,那么,對于這類違法信息者來說,就應該受到國家關于對信息(服務)監管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規制。
2.廣告內容違法
即使垃圾短信作為信息本身并不違法,但是,由于這種短信一般屬于廣告法上的廣告,而從廣告法的規定來看,這類短信在內容上往往違反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如虛假短信本身可以構成虛假廣告等廣告違法行為。
3.制作上的違法
這些垃圾短信廣告的廣告經營者、者不僅不進行相應的審查,而且往往是正在明知是虛假廣告還進行和,因此這些廣告、經營和行為本身也屬于廣告法上的違法行為。另外,對于那些必須經過主觀機關審批方能的廣告,在利用垃圾短信時往往逃避審批,因此,也具有違法性。
4.和傳播上的違法
未經同意擅自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強迫接受服務行為或屬于一種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
5.電信運營商的行為違法
作為為垃圾短信提供傳輸通道的電信運營商未盡應有的監管或合理注意義務。由于所有的垃圾廣告都必須經過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才能發送到終端用戶的手機,而對于一般的垃圾短信,目前的電信運營商在技術完全可以識別出來,因此,應該對此承認應有的注意或監管義務。
(二) 垃圾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權利
1. 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③垃圾短信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包括在通過短信進行財產詐騙型、通過回復短信騙取資費型以及對手機功能的額外使用而造成的財產損害型。
2. 健康權
目前,隨著手機短信的頻發,其中的垃圾短信已成泛濫之勢,形形的不良信息不斷騷擾著人們,干擾著人們的正常生活,已然成為一種新的社會污染。由于這些垃圾短信的到來是不分時間的,所以有時會影響人們的休息,而且有的內容恐怖血腥、低俗不堪,這對于被動接受者來說是一種視覺污染,影響身心,久而久之,會侵害手機用戶的健康。
3. 隱私利益及個人信息保護權
垃圾短信發送過程中對作為個人信息重要組成部分的手機號碼及相關信息的獲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隱私利益。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成為隱私利益保障中的重要內容。
4. 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
通信自由包括權利人進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權利人有權拒絕接受未經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權利人有權保持其通信內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權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者通過竊取他們手機號碼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權利人的通信秘密。
5. 生活安寧權
公民的生活安寧權,所謂生活安寧權,即主體為維持正常、安靜的生活環境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干擾的具體人格權。垃圾短信之所以被稱為"垃圾"就是因為它無孔不入,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比如一天都要收到幾條甚至幾十條垃圾短信,特別是在休息時間收到垃圾短信會讓人覺得不勝其煩。這種行為必然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寧權。④
三、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對策
1、對目前的有關法律進行專門性的修改和司法解釋。
在現行法律條文的內涵和外延允許的范圍內,最便捷最經濟的做法就是對目前的有關法律進行司法解釋,使僵硬的法條變的鮮活,從而可以調整新出現的法律關系。
2、補充相關立法。
我國利用手機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類案件具有隱蔽性強、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等特點。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由于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定,而且,參照國外的立法情況,僅僅對垃圾短信的發送者進行經濟制裁是遠遠不夠的。這類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不動用刑事法律是不能排除其"惡"的。為了從根本上治理垃圾短信問題,我國目前亟待補充相關立法。
3、加快個人信息立法
因為垃圾短信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收件人的健康權和隱私權,或者說是安靜享受生活而不受不正當的干擾的權利。因此以保障手機用戶的財產權和隱私權為出發點制定相關反垃圾短信立法。在個人信息法中應將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都列入法律的保護范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漢華教授領銜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中規定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周漢華教授介紹,根據該稿,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將都屬于法律保護范圍。據社科院的一份資料顯示,近年來,通過手機、互聯網侵害個人信息的現象正在國內大量出現,與此同時,全世界50多個國家建立起了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是否有這部法律甚至還成為一些國家設置貿易壁壘的借口。相關專家呼吁,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意義重大。
四、結語
我國的垃圾短信管理急需有力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慣例來支撐,形成以法律手段為主,技術手段和行業自律為輔的綜合治理多維管理模式,只有這樣,消除垃圾短信才能最終實現。
參考文獻
[1]陳柏安:《手機垃圾短信的法律問題評析》,《法治論叢期刊》,2005年第20卷第6期
[2]劉凱娟、胡林蓉:《垃圾短信民事侵權責任的規范分析》,《法制與經濟》,2008年第9期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安全防范
中圖分類號:TP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7597(2009)1110070-01
一、引言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到信息化時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網絡交易已經滲透到金融、證券、物流市場等各個領域。網絡交易安全作為人們進行網上購物和網上支付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到電子商務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及時分析網絡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并進行安全防范就變得尤為重要。
二、網絡交易存在的漏洞和隱患
(一)人為因素隱患。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普及,我國的網民人數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位,互聯網已經逐步滲透到人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互聯網就象一把雙刃劍,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帶來很多安全隱患。部分網民尤其是廣大青少年,由于相關專業知識缺乏,社會經驗不足,疏于防范,網上購物被騙時有發生,致使個人蒙受了經濟和精神損失。部分網民法律和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在網上購物受騙之后,也沒有及時報警,致使某些非法網站有恃無恐,一直長期存在。網民個人相關知識的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識不強是網絡交易存在安全隱患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技術隱患。計算機病毒,各種木馬程序,通過互聯網或者系統漏洞進入用戶的計算機系統并泄露用戶信息。各種釣魚網站和密碼破解軟件給網民使用的網上銀行帳號帶來隱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創建虛假電子商務網站對消費者實施欺詐。尤其是很多不法網站使用服務器進行網站管理,不斷改變其服務器IP地址,這些都給網絡交易安全帶來技術上的隱患。
(三)不法網站帶來的隱患。在各種電子商務網站中,不法網站也隱匿其中,有的甚至大行其道,而且形式多樣。有的網絡店鋪沒有進行備案,只是購買了域名地址,存在無照經營行為;有的網絡店鋪雖然進行了備案,但從事超越其營業范圍的經營活動;有的網絡店鋪存在網絡虛假廣告。一些不法網站往往以低價吸引消費者。由于網絡交易存在一定的虛擬性,買家很難通過其網頁的外觀或域名地址判斷網站的真實性,從而給進行網上交易特別是買家帶來安全隱患。
(四)制度漏洞帶來的隱患。當前,由于大多數網絡店鋪門檻低、投資小,立法不健全,給了一些不法分子騙取不義之財的機會。在網絡監管方面,存在一些采用不真實的材料進行備案或沒有進行備案的非法網站。金融方面,雖然我國在辦理和使用銀行帳戶時采用了實名制,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漏洞。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來辦理網絡店鋪、銀行帳號、聯系方式實施詐騙活動。由于該類不法網站地址、銀行帳號和聯系方式的不可靠性,工商部門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很難確定賣家主體。銀行部門也無法及時對此類店鋪銀行帳號進行凍結。網絡監管部門接到買家投訴時,往往采取封掉不法網站的IP和域名地址。而部分不法網站經營者往往使用服務,或通過很小代價又重新獲得新IP地址和域名地址,將網站頁面和部分內容進行更換,繼續欺騙消費者。我國公安機關受地域管轄權的限制,而網絡交易存在虛擬性和地域的不確定性,及時破獲此類案件也比較困難。因此,相關法律和監管制度的缺陷,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網絡交易給買家帶來的安全隱患和損失。
三、網絡交易安全相關防范措施
(一)加強安全教育與宣傳,提高網民安全防范意識。由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國家相關部門應加強網絡交易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宣傳,網民也應該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在網上購物時,應盡量選擇一些信譽比較好,專業性的電子商務網站,以免上當被騙。購買物品之前,要對商家的信譽進行仔細辨別。包括商家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上評價等。一般不法商家網絡店鋪資料不全或比較模糊,而在自身的購物網站上發表一些虛假的評論信息。這時網民可以通過百度,搜搜,google等搜索網站來查詢該商家的相關資料,以利于進行辨別。可以通過比較不同的網上商戶,切勿貪圖便宜而上當受騙。網上購物付款時,最好是貨到付款,檢查沒有質量問題后支付。或者通過使用支付寶,百付寶、網絡購物支付卡等第三方支付來完成交易,避免給買家帶來財產損失。買家完成交易后,應當保存相關交易記錄信息。如發生質量問題進行退換貨時,這些記錄會非常有用。
(二)加強對計算機病毒的防范措施。很多網民缺乏計算機安全的相關知識,防病毒意識也比較淡漠。隨著計算機病毒的肆虐,有的釣魚網站使用了木馬程序或者病毒變種,如“網銀大盜”、“灰鴿子”等,冒充合法站點,盜取用戶的個人資料、銀行帳號和密碼、交易號、交易金額等信息資料。這樣網民在進行網上交易時,會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因此網民需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計算機安全和防病毒知識,選擇安裝正版防殺病毒、防殺木馬軟件,并進行及時更新升級。應定期對計算機進行全面殺毒,確保計算機終端安全。進行網上交易時,應該安裝個人防火墻軟件,提高安全級別。要從正規機構的網站下載網上交易軟件,盡量避免在網吧等不安全地方的計算機上進行網上交易。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計算機病毒的危害。
(三)選擇合理的網絡交易交付手段。網民在網上完成交易進行支付時,一般有匯現金、轉帳支付、信用卡支付、通過第三方中介進行支付等支付方式。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如果對方是知名網站,如航空公司,知名公司專業銷售網站并進行確認后,買家可選擇通過網上銀行或通過郵局匯現金來進行支付。而信譽度不高的網店,買家應盡量避免直接匯現金或通過轉帳支付,而應該選擇支付寶、財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避免付款后不見貨,給買家本人帶來財產損失。
(四)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對不法網站的整頓和打擊力度。對于層出不窮的網絡交易糾紛和案件,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電信、銀行、工商、公安、網絡監管等部門的協調。對網絡店鋪的建立和運營,應有權威的認定。不僅對網絡店鋪的銀行帳號、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經營地點等信息,有詳細的備案,還要完善網上店鋪的信用評價體系,盡快建立網絡交易監管體系,規范網絡交易行為。同時,建立專門的網絡警察,對網絡交易糾紛和出現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和偵破。加強對不法網站和網絡店鋪的整頓和打擊力度,對于從事網絡詐騙的網店,應及時進行暴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總結和展望
總之,網絡交易安全是人們進行網上購物和網上支付的重要保證。隨著人們對網絡交易安全的重視、網絡交易支付手段的完善和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網絡交易會更加規范,電子商務和相關產業會更加欣欣向榮,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卓翔,網絡犯罪若干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4-05-01.
[2]路坦,中國電子商務的支付問題研究,北京郵電大學,2006-02-18.
【關鍵詞】商業銀行 信用卡風險 風險管理
一、研究背景
信用卡市場在我國是個人金融服務市場中成長最快的產品線之一,自1985年中國銀行發行第一張信用卡以來,發卡規模不斷擴大,行業經濟效益充滿挑戰,受消費者支出增長的推動,今后信用卡市場空間巨大,使商業銀行更具盈利優勢,有關人士預計到2012年,我國信用卡累計發卡量將突破8億張,可見我國信用卡發展潛力巨大。
隨著宏觀經濟下行,金融業資產風險不斷增大,但社會消費保持持續上升的趨勢,結合這兩點,可以想象與消費密切相關的信用卡業務將首當其沖。首先經濟下滑導致消費者償還能力降低,增加了商業銀行資產回收風險,其次進入移動互聯金融時代,運用高科技網絡技術致使網絡盜刷、電信詐騙等犯罪不斷頻發,新風險不斷出現,最后各商業銀行盲目追求利潤,前期“跑馬圈地”式地大量發卡累積了巨大風險,未來隨時可能爆發。未來幾年將是信用卡風險爆發的攻堅期,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如何有效進行信用卡風險管理,控制風險的同時達到利潤最大化已成為重要課題。
二、相關概念
(一)信用卡風險
信用卡風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一般廣義上來說是在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因各種不利因素導致的發卡行、特約商戶以及持卡人三方受損的可能性;本文研究的是狹義上的信用卡風險,即指因信用卡無擔保循環信貸的產品特性和貸款實際發生的無計劃性、場所不定、授貸個體復雜、金額不定等特點,導致發卡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二)信用卡風險管理
信用卡風險管理(CRM)是指發卡商業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對信用卡風險進行識別、分析、計劃、追蹤、控制和反饋,用最經濟合理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同時追求利潤最大化。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存在問題
信用卡風險管理逐漸被銀行重視,提上日程。但由于初期信用卡發展外部環境不穩定,不成熟,加之銀行內部過于急功近利,管理不全面,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在信用卡風險管理上存在諸多問題。
(一)內部制約
1.對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不嚴格、后續審查力度不夠
在前文已經闡述了商業銀行如果要對持卡人的各種信息進行甄別核實的話,會付出巨大成本,因此很多時候商業銀行并不會花人力物力去做這件事,對持卡人的信息真實性不能進一步核實,導致銀行可能對經濟狀況不好的客戶也發放信用卡。
2.技術設備落后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信用卡業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支持上的,科技不斷發展,設備更新換代快,但是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更換新設備或開發新技術都需要付出巨大時間和金錢,因此商業在還未真正面臨風險造成的損失時并不會主動去改善技術,這給了犯罪分子很多可趁之機。
3.一味追求高額利潤,收益與風險不符
一般而言,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增大市場占有率,往往寧愿承擔高風險。在信用卡發展初期,各個銀行為爭搶這一塊蛋糕,各種跑馬圈地式的發卡,信用卡銷售人員未完成上級分配的任務指標,必然會放松對持卡人的審核力度,已達到多發卡的目的,增大發卡規模的同時卻忽略了這種只追求利潤而將產生的巨大風險。
4.銀行內部員工風險意識與素質較弱
商業銀行不積極向內部員工宣傳風險防范理念,缺乏培訓員工防范風險的工作能力,導致員工往往缺乏風險防范意識,整體素質不高。而風險是遍布信用卡業務的整個流程中,哪一環節出了問題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外部制約
1.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間未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目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僅僅集中在對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以及發展聯名卡,對信用卡風險卻沒有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原因是信用保險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是一塊從未涉及的領域,具有巨大的挑戰性。信用保證類的保險不同于一般風險,有其特殊性,蘊藏著難以控制的心理風險。
2.特約商戶管理欠缺
信用卡市場人員的工作職能是開拓更多可靠的特約商戶,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有時為了完成給定的任務量往往對于一些存在風險的特約商戶放寬條件,為了任務量達標而給商業銀行造成了潛在的風險。特約商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僅僅是業務關系而非從屬關系,商業銀行只能從業務規范方面對特約商戶進行指導,而不能約束特約商戶。
3.缺乏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
我國現階段個人信用記錄分散,擁有信息資源的機構間的信息不能共享,造成小部分人有可乘之機,流動在各發卡銀行之間進行欺詐。對于商業銀行,沒有全國性的個人征信系統,只靠自身掌握的信息去評價持卡人的信用顯然是不完整的,存在很多漏洞,發卡行始終要面臨此類潛在危機。
4.缺乏相關法律
由于我國信用卡業務近年來發展迅猛,出現的問題也越加復雜多樣,急需要大量相關法律的支持和約束,目前我國信用卡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法律單一不全面,法律漏洞也是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因而商業銀行迫切需要有關部門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
四、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策略
前期信用卡的不平衡發展導致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累積了大量風險,隨著宏觀經濟下行,消費者的還款能力受到影響,潛在的風險隨時可能爆發,如何在追求最大化利潤的同時有效控制風險是目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重要課題。經過前文的分析討論,針對目前筆者發現的商業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相關理論和現狀,分別從銀行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提出了可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建議。
(一)完善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對商業銀行的信用卡風險防范,最直接的就是直接從銀行內部出現,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所謂的全面是要求包含信用卡各個操作環節和業務流程,要求涵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由全體工作人員共同合作參與,這不是某一個人或者一個部門的責任。發卡行要建立健全風險內控制度,應從思想層面與制度層面雙管齊下,配合高端硬件設備的運用,才能發揮出內部風險控制的最大作用,具體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完整高效的業務處理流程和嚴格的規章制度;2、引入新技術新設備;3、平衡風險與收益的關系;4、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加強員工培訓。
(二)改善外部環境
1、嘗試與保險公司合作,風險轉移;2、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管理和培訓;3、建立和完善個人征信系統;4、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本文通過對信用卡風險以及風險管理分析的基礎上,運用相關理論解釋了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的產生,發現了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對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不嚴格、后續審查力度不夠、技術設備落后、一味追求高額利潤,收益與風險不符、內部員工風險意識與素質較弱、與保險公司間未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特約商戶管理欠缺、缺乏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在明確問題之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分別從內部和外部環境兩個角度提出了信用卡風險管理的相關對策,從銀行內部主要通過建立完整高效的業務處理流程、開發新技術新設備、平衡風險與收益的關系以及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四個方面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外部環境改善主要通過嘗試與保險公司合作,風險轉移、對特約商戶的管理和培訓、建立和完善個人征信系統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四個方面來控制風險。
最后筆者認為在經濟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不斷發生改變,對信用卡的需求也會增大,信用卡市場還有很大的空間。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信用卡業務存在著隨時可能爆發的潛在風險,為了銀行安全,社會和經濟穩定,商業銀行必須要加強全面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理念,在平衡風險與收益的情況下加強內部控制降低風險。同時我國政府也應積極從外部協助,提高改善信用卡用卡環境,加強消費者的防范意識,在各項制度和體系上進行提高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曹亮.國內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研究[D].南京理工大學,2008.
[2]宋俊芳.中國信用卡風險管理研究[D].山東經濟學院,2010.
關鍵詞:個人信息;犯罪主體;情節嚴重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0-0161-02
1 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并沒有對此直接做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熱議多年但尚未出臺。2013年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對個人信息的內容做了列舉,指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筆者認為,應根據公民個人信息的特點,對公民個人信息做廣義的理解。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個人。個人信息是與個人有關的各種資料,涉及個人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情況。其次,個人信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直接識別本人的個人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等;間接識別本人的個人信息指雖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能夠識別本人的信息,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收入、學歷等。第三,個人信息并不必然為本人所知。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曉的個人信息,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曉的個人信息。第四,個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就此,筆者認為所謂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教育背景、工作履歷、健康信息、財務狀況等任何單獨或與其他信息比對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客觀信息。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疑點及完善路徑
2.1 犯罪主體范圍的界定
《刑法》第253條之一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針對該罪名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條例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只針對利用“公權力”采集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規制,有利于控制打擊面同時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待今后條件成熟后可再將本罪的觸角延伸至一般主體。也有學者認為,不應對該條主體做過于封閉的解釋,既然法條中使用了“等單位”的字眼,表明立法者并未在形式上嚴格限定以上五類單位,已經給予司法者進行裁量的空間。對該罪名犯罪主體的不同理解,直接影響了該法律條文的適用。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首先,從立法背景來看,當時立法機構考慮到具有“公權力”的機構能收集到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因此更易侵害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這樣的初衷是對的,但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以及商品貿易關系的螺旋式擴張,現狀是,除了“國家機關、公安部、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這類具有公共職能的單位外,還有大量的企事業單位能夠輕易地收集到公民個人信息,并且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定的職業操守外,缺少良好的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在各種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很容易出售、非法提供其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其次,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本罪名的表述“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本身便暗含了其他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主體的解釋。對含義不明的“等”字應用目的解釋的方法對其做出說明。目的解釋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更多的則藏于法律規定之后;有的是立法當時的目的,有的則是后來賦予的。刑法修正案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法益,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免受不法行為侵害,而將“等單位”的解釋擴大為一般主體,將保險公司、招聘網站、房產中介等單位作為犯罪主體有利于實現刑法保護的目的。
再次,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現狀來看,很少有國家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如美國《隱私權法》規定“任何由具工作或職務性質所決定……如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無權獲得之個人或機關泄露上述材料,則應被判為輕罪并處以5000美元以下的罰金”,奧地利《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無論何人,如果使用已經被委任的,或者由于專業原因而獲得的個人數據,或者非法獲取數據,并為個人使用或者把這些數據提供給他人或者為營利或致害目的而公開這些數據,除去數據所有人應受保護的利益以外,應該由法院處以1年的監禁處罰,除非另外的條款規定了更重的懲罰。”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才剛剛開始,而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已經實施了數十年,其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將侵害公民信息犯罪的犯罪主體界定為一般主體更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2.2 “情節嚴重”的認定
本罪在立法表述上的另一個詬病是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不清,在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沒有可供遵循的統一裁量尺度,易造成裁判的嚴疏有別。刑法學界對“情節嚴重”的理解有三要素說、四要素說、五要素說和六要素說,參考刑法其他條文對“情節嚴重”的規定,通常是從犯罪行為的次數、被害人的人數、獲利數額、危害后果等方面認定“情節嚴重”。
對“情節嚴重”的認定,筆者認為應從兩方面考慮。首先,本罪的“情節嚴重”是定罪標準而不是量刑標準,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不構成本罪。其次,應對“情節嚴重”采用單一標準和綜合標準。“情節嚴重”的認定應以侵犯個人信息權利的嚴重程度為評價核心。綜合我國刑法的立法模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評價體系,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認定本罪的“情節嚴重”:
(1)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數量。該數量包括信息所涉及的被害人的數量和信息本身的數量。至于數量多少才能達到較大的標準,則應根據實務中出現的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數量,結合相關法條所規定的數量標準,確定一個較為合適的數額。有學者提出應當區分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數量,筆者認為可操作性不強。雖然敏感信息受到侵害的后果比非敏感信息更嚴重,但是在本罪的司法實踐中,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通常達到數十萬條,要從海量的信息中區分是否為敏感信息再進行歸類計算數量,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司法資源,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這里的個人信息數量包括任何與個人有關的信息,而不區分信息的類型。
(2)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次數。行為次數能夠體現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實施的次數越多就說明該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決心越堅定、社會危害性越大,因此要給予刑事處罰。刑法中,多將三次作為多次的起點,本罪也可以參照適用。
(3)非法獲利或出售金額的大小。在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中,行為人多以牟利為目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斷將應予保密的個人信息出售給第三人,將個人信息陷于危險之中。非法獲利或出售的金額越多,個人信息越有可能遭受嚴重侵害。金額的大小應參考每條信息的市場價格等情況綜合認定。
(4)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若個人信息被公開或者傳播后,對被害人造成了難以挽回的重大財產損失,或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致其自傷自殘,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即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
(5)所出售、非法提供的個人信息是否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將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后,他人將所獲信息用以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則屬于情節嚴重。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感慨道,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正逐漸成為一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方便之門。
除了以上的單一標準外,還應對“情節嚴重”設立綜合標準。在現實中,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方式和數量等情況是復雜的,部分情形雖然具備了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但是并不符合單一標準,需要多種情節綜合判斷。
2.3 取證難題的破解
一方面,由于出售、非法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巨大,通常有數十萬條,信息內存容量達數十上百G,這給司法機關的證據認定帶來很大困難。另一方面,從犯罪嫌疑人處查獲的個人信息的數量和真實性還有待進一步確認。獲取的個人信息數量和真實性直接關系到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因素。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所查獲的個人信息數量巨大,且可能涉及部分信息重復問題,無法準確計算所獲取的個人信息數量。另外,犯罪嫌疑人所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真實性的確認看似也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海量的數據和信息僅僅通過司法機關有限的人力和資源進行一一核實是很難操作的。由于信息數量龐大,實踐中一般都是隨機挑選若干信息,通過撥打電話等方式予以核對信息的真實性,從而推定全部信息為真。這樣的抽樣調查并不科學,樣本的真實性并不以同等比例排列,且樣本選取的數量和方式都沒有標準,這樣的隨機挑選不能準確查證信息的真實性。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解決取證難問題,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的確能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化解司法實踐中舉證難的問題,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一種有罪推定思路,由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有違程序正義。遇到新型犯罪取證難題,司法機關不能以犧牲程序正義的方式隨意將舉證責任推卸給犯罪嫌疑人,更可取的做法是提高偵查技術、提升偵查水平,注意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司法機關一是要注重與各大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合作,利用網絡技術追查信息來源;二是要加強與司法鑒定機構的溝通,主動了解信息數量認定的技術手段;三是要加強與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配合,利用單位的數據庫來核實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四是要向社會宣傳保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積極預防個人信息被侵害。多管齊下,破解個人信息犯罪舉證難問題。
參考文獻
[1]慈健.非法提供與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制[J].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
[2]莊曉晶,林潔,白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區域性實證分析[J].人民檢察,2011,(9).
[3]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梁恒.風險·制裁·完善:刑法視域下的個人信息保護[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
[5]利子平,周建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初論[J].法學評論,2012,(5).
[關鍵詞]電信行業;用戶欠費;信用管理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我國市場上的總體信用交易規模在不斷擴大,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也在不斷擴大。自1999年以來,政府開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在2003年制定了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達到降低企業信用風險的目的,最終贏得市場競爭的優勢。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社會信用意識依舊十分淡薄,導致我國整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明顯滯后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信用危機”成為繼“金融危機”后的常見詞匯。
一、我國電信行業消費者信用管理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信行業進入高速發展期,每年以高于GDP增長速度幾倍的速度快速增長。但是隨著電信市場化進程步伐的加快,電信企業對用戶信用管理水平的滯后已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并逐漸凸顯出來,這已成為制約電信行業成長的一大“瓶頸”,并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競爭和發展。
由于我國電信企業提供的是電話通話等信息類服務,所以大多電信產品采取的是先消費后付款的營銷方式,因此,在社會信用意識淡薄的大環境下,在沒有完善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立的條件下,用戶偽造假身份證辦理入網或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入網,以及用戶在住址搬遷后原來的電話號碼不再使用等導致用戶欠費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中國6家運營商目前背負的用戶欠費已遠遠超過2002年統計的200億元。
二、我國電信行業消費者信用管理水平滯后的原因分析
信用管理屬于建立在制度建設上的軟科學范疇,帶有很強的實踐性。我國電信市場存在大量的消費者信用失信問題,導致用戶欠費情況嚴重。在這現象的背后原因比較復雜,涉及企業內部環境和社會外部環境,有自身信用管理的問題,也有辨別消費者信用的問題,是社會大環境下信用體系缺失以及企業內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社會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
我國信用經濟起步較晚,在社會上沒有樹立起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和約束機制。因此,相當多的電信用戶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用各種手段賺取電信企業管理不善的的漏洞,惡意拖欠通信費用。
(二)國家缺乏信用方面的立法機制
信用匱乏、失信行為之所以產生,關鍵在于缺乏相關的法規和準則,讓違約者鉆了空子。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針對失信的立法明顯滯后。同時,無法可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因此,在實踐中失信的成本低,導致了社會信用缺失現象嚴重。
(三)電信企業內部尚未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機制
從電信企業來講,由于受到傳統運營模式的影響,認為投資是取得市場競爭制勝的法寶,誰的投資快、誰的網絡容量大、誰的規模大,誰就能吸引更多的用戶。同時,由于電信企業當前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企業不得不到處尋找可以挖掘的用戶,以市場中得到每個可以得到的客戶為市場經營目標,間接地將風險提高到最大。但是信用管理卻是要減少欠費風險為最終管理目標,兩者顯然相矛盾。因此電信企業為謀求更大的用戶規模,對企業信用管理不重視,表現在大多電信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內部信用管理部門、機構或人員,更談不上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信用管理機制,信用政策單一,根本不能滿足當前控制用戶惡意欠費風險的需要。
三、加快我國電信市場消費者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對策
電信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社會企業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電信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條件,更是實現“電信強國”目標的重要支撐和不竭動力。因此,加快健全電信市場,乃至全社會的信用制度建設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升電信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
(一)重視個人信用道德觀念的培育
對于市場主體來講,信用要成為其進入市場的入場券和無形財富,必須讓失信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不講信用的道德責任。個人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因此要大力加強公民信用道德教育,倡導誠實守信的理念和價值觀,使人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明禮守信的公民”。要加強信用道德建設,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政府和新聞媒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應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須結合實際,選準載體,組織開展好各具特色的信用道德教育和實踐活動。把誠信教育和道德實踐結合起來,突出解決文明意識差、信用觀念淡薄等問題。另一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發揮著日益凸顯的作用,媒體成為新聞輿論監督的最有力代表。如今,媒體在信息傳播、渠道溝通方面的能量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因此媒體要充分發揮應有的傳播作用,從基礎教育、培養公民意識入手加強宣傳力度,營造信用輿論的氛圍,使消費者能自覺注重個人信用道德的培養,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
(二)加快信用制度的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體系
加快信用制度的建立,已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如何建立社會信用制度和電信市場信用體系,這些都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建立信用立法制度,將使最大程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成為可能,同時也可協助企業在經濟交易活動中,能夠及時地辨別交易對方的真實面目,從而保障每次交易都能使交易雙方獲得利益。所以,要通過立法,依靠法律的力量來規范個人或企業的行為。目前,就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一些發達國家有著一套成熟的經驗、做法。因此,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與國際的市場游戲規則接軌,加快信用的立法工作,讓法律法規對電信企業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大的規范和約束。
(三)建立配套的跨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200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信息產業部已聯合發文,就商業銀行與電信企業共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有關問題做出了指導性意見。這已表明手機和固話的欠費信息也將作為個人征信數據的組成部分納入個人征信體系。這在建立全國的征信體系和網絡化的征信數據庫的工作進程中已率先邁開了一大步。但這遠遠不夠,為了保證信用法律的施行,應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業化的手段,依靠先進的信息技術,逐步收集、處理分散在公安、工商、稅務、銀行、電信行業內各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及相關信用記錄,建立配套的覆蓋全國的征信體系和網絡化的征信數據庫,通過依法對信用數據的采集、匯總、整理、保存、評價等環節,實現不同系統之間的資源共享,使分散在各部門的信息源得到歸檔整合,充實完善企業信用數據庫,可以有效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四)電信企業內部要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電信企業要擺脫傳統思想的束縛,重視企業內部信用管理的建設。按照信用管理體系一般建設原則,圍繞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理三個部分,建立和完善用戶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并應由專門設立的信用管理部門來全面承擔信用管理工作。
1.在信用管理和市場營銷中找到平衡點
營銷政策與信用風險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是矛盾的結合體。前者是從市場中得到每個可以得到的客戶,間接地將風險提高到最大;后者是要減少欠費風險,間接地鼓勵壓縮收入。因此,必須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制定完整的信用營銷戰略。將被動賒銷變為企業主動的授信過程。電信企業在制定營銷策略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企業采用信用方式的基本目標是為了建立與重要客戶長期、穩定的關系。只有那些有價值、有潛力的客戶,企業才有必要考慮采取后付費方式或給予相對較高的信用額度。對于高風險的用戶,電信企業可以設計出不同的支付手段對他們的支付風險進行管理,如采用預付費的方式,可以將風險轉移到客戶自己身上。
第二,在行業內存在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信用方式應是企業戰勝競爭對手、取得綜合競爭優勢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企業在競爭策略上,必須對自身與競爭對手間的比較優勢和劣勢做出全面的分析,才能恰當地制定信用政策。
第三,企業選擇信用方式的根本目標在于最終利潤的增長。
綜上所述,電信企業制定營銷政策必須兼顧“促進銷售額增長”和“保持應收賬款合理比重”這樣兩個目標的均衡和一致。偏重一個目標而忽視另一個目標的做法將導致企業利益的損失。
2.重視客戶關系的管理
客戶管理是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的前提。因為每一筆銷售都可能對企業帶來風險,企業必須做到對每一個客戶心中有數,基于此再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這樣才可以保證信用銷售的成功。此外,現代信用風險管理理論中有一條基本的論斷,即通過對客戶以往表現的總結和歸納,可以判斷出其今后付款表現的趨向。因此,為達到信用管理的終極目標——降低企業信用風險,客戶管理的基本內容就應包括如下幾方面:
(1)客戶檔案的建立
通過用戶有效身份證件的核查、系統判斷證件真假以及客服人員回訪或者實地調查,盡可能采集到安全客戶的信息,并按照用戶檔案建立的相關原則完成對客戶信息的收集和存儲。
(2)客戶的評價
客戶信用征信的核心任務就是對客戶的信用風險做出科學的評估和預測。眾所周知,決定或影響客戶信用狀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情況下,電信企業對客戶信用狀況的判斷主要依賴于業務人員或管理決策人員的主觀經驗性評估。這種評估由于主觀因素影響及評估方法不科學,往往會偏離客戶的實際情況。因此我們在給用戶進行信用評級時,在結合經驗、歷史數據等相關數據的基礎上,使用一系列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對客戶信用程度做出較為客觀的判斷。在此基礎上進行用戶的授信工作。
(3)客戶的優化
有了對客戶的正確評價,電信企業就可以對每一筆信用交易中作出正確的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客戶管理的結束,從長期的角度來看,如何幫助企業降低客戶的風險也應是客戶管理的重要職能之一。客戶的優化就是通過對所有客戶進行長期的考查和比較,進而找出企業的優良用戶,并以此為標準來指導進行用戶的開發和篩選,從而使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用戶群。
3.建立完善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
建立完善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是電信企業有效降低潛在欠費風險的辦法之一。電信企業應圍繞“明確目標及時分析研究數據后續執行結果反饋結果處理”的數據分析的原則,建立相應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通過對不同類型用戶數據指標、零次戶數據指標、高話務數據分析指標等相關指標的分析,盡可能地在支持有價值、有潛力的客戶的同時,控制和減少高風險客戶,把壞賬損失控制到最小。
4.建立相應的用戶預警機制
多元化地利用企業與用戶溝通的平臺,如短信平臺等,定期向用戶發送相關用戶須知信息,其中包括及時繳費信息提醒、繳費渠道相關的介紹、計費賬期說明等。
5.加強催欠工作體系的建設
逾期賬款的追收是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體現企業信用管理效果的關鍵步驟。從信用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應更為重視逾期應收賬款,尤其是在形成的初期。如果重視不夠,逾期欠費會很容易轉化為呆賬或壞賬。因此在加強催欠工作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完善企業內部的催欠工作流程
催欠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如果要催收到位,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一定不能馬虎。從催欠人員的培訓、欠費數據的分析、全面欠費原因的分析、拖欠特征的研究、不同催欠方法的選擇,到信用管理部門內部催欠工單的派發等等,都應有制度化的配套工作流程,這樣才能提高催欠的工作效率。
(2)采取催收外包的方式
由于電信行業的欠費具有金額小、欠費用戶多、用戶分散等特點,因此催欠工作會相對復雜。電信企業可以利用社會力量,將催收工作進行外包,這樣可以解決電信企業催欠人員少、精力不足的問題,對催收工作可帶來明顯效果。
[參考文獻]
[1]薛興華.誠實為本信用為先——談培養健康的電信市場體系[J].通信世界,2002,(32).
[2]杜娟.手機欠費信息納入個人征信體系路有多長?[EB/OL].
[3]韓勇.電信業的“信用危機”——實現國內電信企業全面信用管理的建議[Z].
[4]張和,周成國.電信企業CRM征信模式分析[J].通信世界,2005,(46).
[關鍵詞] 網絡團購 欺詐 維權 立法
引言
網絡團購是指通過網絡平臺,將有相同需求和購買意愿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形成較大數量的購買訂單,集體購買,享受集團采購價,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全新的消費形式。[1]在我國,網絡團購是網絡市場的新興產物,近幾年才開始火爆,團購的“主力”常見于年輕人,主要包括大學生和白領等。團購網站的興起和火爆,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價格低廉。團購產品的折扣通常低于傳統購物網站,它們以超低的價格吸引著消費者,一些商家的折扣可以打倒一至四折,更有很多產品達到了一折以下,甚至出現了零元以及負一元的情況;第二,涉及面廣。網絡團購的領域小到玩具、手機、軟件、圖書,大到家具家電、建材、房產等,可謂無所不包,現在更是擴展到了保險、旅游、教育培訓、健康體檢及美容、健身休閑等服務類領域;第三,便捷的電子支付功能。電子支付功能的發展使網上交易越來越簡單、方便、迅速,為網絡團購解除了后顧之憂;第四,年輕人潮流前衛的生活方式。當團購成為一種潮流,今天你沒有團,就落伍了,因此,追求前衛的時尚群體推動了網絡團購的發展。
網絡團購可以給消費者群體帶來盡可能低價的商品,商家則薄利多銷,因此達到了雙贏的效果。從經濟學上講,團購將零散分布的消費需求,集合成一種規模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進消費和生產。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在網絡團購迅猛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導致消費者難以維權。眾多團購者貨款的集合數額較大,這對違法或犯罪分子是很大的經濟誘惑,容易引發通過網絡進行的合同詐騙等經濟性犯罪的發生,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導致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難以取證,投訴無門,維權困難。因此,如何通過法律的力量來規制混亂的網絡團購市場,是非常值得我們思考的。
一、網絡團購的法律問題探析
(一)網絡團購存在詐騙風險
現實中存在某些不法團購網站收取貨款后拒不發貨、發送假貨詐騙團購者的情況,這就導致團購者在參與團購活動時存在著被詐騙的法律風險,而從團購網站的角度來說,也會因為被懷疑詐騙而導致信用度降低,最終影響經濟收益。
團購詐騙主要是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導致的:一是我國的網絡團購業務處于快速成長期,團購網站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入行門檻低,企業啟動資金少,經營者利用團購者對團購網站資信狀況識別能力差及貪圖便宜的心理,哄抬團購數量,造成熱搶的假象,在后臺隨意改變熱賣的數據,把一個東西原價虛高,然后再貌似打一個大折扣,其實比原價優惠不了多少,有些團購網站還會把銷量標的非常高,以此吸引消費者,這樣獲得眾多團購者的貨款,在收到貨款后立即關閉網站;二是有的團購網站由于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維持,公司并未注銷而開辦者卻不知所蹤,收取貨款之后也未按照團購約定發貨,其后也不退還貨款,網站告知的線索并不能使消費者找到網站開辦者。三是百度、360等搜索引擎通過競價排名,把有一些詐騙網站或“釣魚”網站排在前面,由于團購者一般來說更偏向于選擇排在第一位的網站,導致選擇這個網站而受騙。
(二)消費者難維權
針對團購網站上的商家服務縮水,貨不對板,假冒偽劣等行為,由于消費者在網絡團購時支出的金額較小,出現糾紛后大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維權,只好自認倒霉。目前,團購者如果遇到消費糾紛,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正規的團購網站通常有專門的客戶維權中心,在遭遇團購陷阱時,可以向客戶維權中心反映,由客戶維權中心與商家進行聯系溝通,尋求解決辦法。可是若遇到網絡欺詐或者不正規的團購網站,則無法通過客戶維權中心來維權。[2]二是團購者可以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以及地域的限制性,甚至由于管轄權和證據問題,造成法院也很難受理訴訟請求,因此消費者在遇到此類問題是往往投訴無門。
(三)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出臺一部關于網絡團購的法律法規,針對網絡團購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導致大量糾紛無法順利解決,售后服務更沒有保障。一方面,團購產品陷阱、售后無法保障、消費者維權難、缺乏行業規范,亟須相關部門出臺行業規范。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ICP備案和ICP經營許可證制度。特別是申請ICP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之一,要求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注冊資金大于等于100萬元的內資公司,這規定說明團購網站的經營者必須是獨立的經營實體,而不能是個人。而目前,國內大部分團購網站并沒有辦理ICP經營許可證,所以更容易發生欺詐。[3]再加上網絡的虛擬性與寬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部門管理的監管和執法難度。因此,亟待出臺針對團購網站經營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完善網絡團購的法律環境。同時,明確工商管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的主體,也應當對網絡團購市場進行管理。
二、相關國外立法借鑒
(一)美國
美國是最早興起團購網的國家,其對團購網站的準出入也沒有具體規定,但是網站在注冊登記時,需要提供詳細的身份證明、住址、辦公地址、服務類型等信息。同時,在網站的經營過程中,政府會通過信用評級的方式對網站進行嚴格監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費者可以向美國國家職業經理人犯罪投訴中心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共設的美國網絡欺詐投訴中心進行投訴。該中心接受投訴后,由包括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第三方分析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一旦構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網站有可能面臨高達上億美元的巨額罰款。[4]由此可見,美國的網絡團購,在注冊登記、事后監管、投訴處理各方面都充分的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因此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
(二)歐盟
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了《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內容有: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德詳實的信息,多種多樣的選擇以及低廉的而價格。在誠信建設方面,歐盟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數據等方式來達到增強誠信的目的。《遠程銷售指令》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三)德國
德國于19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三、對規范網絡團購市場的建議
(一)完善行政監管制度
在網絡團購市場的準入制度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5月30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已經做出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那么工商部門就應該依據該辦法,認真履行監管職能。
在網絡團購的網絡廣告規范方面,傳統的廣告法對網絡廣告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現在網上虛假廣告泛濫,引誘欺騙著消費者,給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構成巨大的威脅。[5]針對搜索引擎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更應該提出強制性要求,對其進行嚴厲的打擊,因為它相當于收了這些詐騙網站的費用,給它做了虛假廣告。因此要盡快規范網上廣告宣傳的具體法規,如果廣告存在假和違法內容, 給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網站經營者、搜索網站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二)培養安全團購意識
相比其他方法和措施,消費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在網絡團購行業規范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政府和消費者保護協會應該加大對網上團購的安全風險等知識進行宣傳和普及,通過多種途徑向消費者宣傳在團購中應注意的事項,例如消費者在團購時應盡量選擇正規、知名、規模較大的購物網站,在參團前要仔細地查看商家的相關信息并認真閱讀服務描述、消費規則,在支付過程中要對支付頁面、消費時限進行截圖,付款完成后要保留好確認短信、確認頁面,以防以后發生糾紛。一旦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團購中受到詐騙要及時向工商機關、消協和公安機關反映,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立法
要對網絡團購這種新型消費模式進行法律規制,保護團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制定或完善,使團購者在發生消費糾紛后有據可依:首先,應制定針對團購網站的管理規范。可以結合國外立法的優秀經驗,比如,明確團購網站市場準入的統一的注冊的條件、出臺網絡團購所推商品應當符合的產品質量標準,售后服務標準等。其次,應制定關于商家、團購網站、以及消費者三者之間關系的規范,明確團購網站和商家之間的連帶責任,可以加強團購網站的責任承擔,如要求團購網站承擔對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擔保義務等,避免再出現糾紛時團購網站和商家互相推諉。第三,應確立團購消費者受損救濟體系,明確相關的處理程序,供團購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可供選擇。第四,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商家或者團購網站承擔舉證責任,確立有利于消費者的所在地專屬管轄權,以保證消費者訴訟權的實現。
四、總結
隨著我國的綜合國力的提升以及依法治國的精神的逐步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電子商務及網絡團購方面的立法水平也將隨之提高也更趨完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得到更完善的保護。網絡團購得以向正規,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 邵平.淺談網絡團購.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 年4 月號上(總第366 期).
[2] 法橋?互動.法制文萃報. 2011-04-30第14版.
[3] 洪璧.我國網絡團購的現狀及發展對策.現代經濟信息.
移動支付;發展現狀;阻礙;對策;可持續
移動支付是指交易雙方使用移動設備進行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支付交易,其中移動設備包括可鏈接到移動通信網絡并為支付可能的手機、PDA、移動PC等。移動支付將終端設備、互聯網、應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機構相融合,為用戶提供貨幣支付、繳費等金融業務。方便快捷和涉及面廣泛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我國移動支付發展與現狀
目前,我國移動支付產業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價值鏈,主要形成了銀行主導模式、運營商主導模式和第三方支付主導模式、合作模式(運營商與金融機構合作)等運營模式。一般來說有三種形式的移動支付標準:SIMpass、RF-SIM和NFC。
中國移動支付市場發展條件已經具備:銀聯POS機改造過半,超過130萬臺POS機具備“閃付”標志,可以支持移動支付功能;全球NFC手機滲透率快速提升,各大品牌旗艦型號手機多數均支持NFC功能,未來NFC或將成為手機標配。NFC手機的普及有利于移動支付的推廣;三大運營商一致選定國際通用的NFC-SWP方案,手機廠商及SIM卡上擺脫多條戰線同時戰斗,產業鏈將加速成熟。
從目前發展的技術環境來看,中國聯通退出了NFC技術,中國移動適用RF-SIM技術,而中國電信應用SIMpass程序。移動支付雖受專家、企業、銀行、運營商等等的垂青,但大部分消費者仍對其缺乏安全感。政策環境中,從“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可看到如今支付服務獲得多元化的發展,鼓勵整體態勢是為促進移動支付健康發展的。
二、移動支付存在的問題
1.產業鏈利益協調機制:由于每個合作方在其中的角色不同,他們的利益分配、責任、義務、權利、費用等方面的結算存在許多。此外,目前用戶和加盟商家仍然不是很多,各個運營商和金融機構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大部分商家和用戶處于觀望態度,且很多百姓對其相關業務知之甚少,這便導致了產業鏈脫節的現象。
2.行業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問題:我國移動支付目前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統一的標準,導致了資源浪費和合作難通,阻礙了其大規模發展。此外,我國對移動支付缺乏監管和法律約束,對于交易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規定不明確,沒有建立良好高效的解決糾紛的機制,無法有效保護用戶的財產權、隱私權等。
3.安全性問題:安全問題是消費者、商業機構、移動運營商、銀行和支付平臺營運商最為關心的問題,不僅是實際操作中密碼管理、通信安全,更是心理上的安全顧慮。解決實際安全問題,打消用戶心理安全顧慮,是移動支付行業需長期面對的方向。
三、推動移動支付可持續性發展的對策
1.調整產業鏈,加強行業合作:移動支付是一條新興的產業鏈,鏈接多個網絡,包含多平臺。在這個鏈條中,移動運營商提供的是支付工具的通信通道,銀行掌握著大量賬戶、擁有強大的電子平臺和清算設施以及成熟的信用體系,銀聯和非金融支付機構擁有自己的技術優勢,連接著國內大部分銀行。因此,只有構建一個開放與合作的平臺,以移動運營商和銀行緊密合作為基礎,以銀聯和非金融支付機構作為重要補充,整合運營模式,整個產業才不會過度競爭,各參與主體才能充分發揮核心能力,做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2.移動支付立法應對商業機構、移動運營商、銀行、支付平臺營運商和認證中心規定相應的資格,對他們的市場準入做出科學的規定。尤其是嚴格確定移動支付平臺營運商的主體資格。為了進一步開拓和發展移動支付市場,相應的立法不應該完全否定非銀行企業進入移動支付市場,而是規定他們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同時還應加強移動運營商、銀行、支付平臺營運商和商家之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推動移動支付業務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國際統一的法律規則,開拓國際市場。
3.為緩解安全問題帶來的阻礙,首先應重視對系統編制和技術應用方面的投入,減少系統漏洞,立法時必須對有關安全控制技術做出具體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在移動支付中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和財產權,防止犯罪分子進行洗錢、逃稅或賭博;另外,消費者自身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意識,不給詐騙者任何可乘之機。
4.運營商可以在不同的時期推出不同的優惠政策,且針對不同的消費者,采取不同的活動方式,著手于重點對象,贏取他們的好感,轉變他們的觀念。 培養客戶的使用習慣
四、結論
移動支付技術迎合了4G時代的需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其巨大的發展前景必將在信息時代開辟出一片新天地。移動技術、信息網絡的飛速發展,給互聯網公司侵襲傳統金融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銀行和移動運營商合作是有重大意義且十分必要的,也可由國家政府提供指導意見,產生相互性高統一的移動支付標準,優勢互補,金融機構和移動運營商作主要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定位于輔助協調。在統一移動支付標準和技術的同時,在監管、標準、安全等領域的配套技術、制度和規則都需盡快出臺予以規范,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安全穩定的移動支付運營環境,以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洪心.網上支付與結算.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2]王留生.移動支付產業發展路徑.金融電子化,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