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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優勢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6 17:13: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合伙企業的優勢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合伙企業的優勢

第1篇

一、現階段國有企業工會在行使職能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由于國內國有企業具有比較特殊的歷史發展過程,相較于私營企業來說,國企工會無論從組織機構以及工作開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優勢,相關的體系和制度建設都比較完善。但是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使得國企工會在新形勢下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

第一,國有企業人員成分復雜化程度變高。

目前,隨著國有企業現代化變革的不斷進行,企業內部職工的成分也由之前的單純變味了復雜。同時,職工群體也走向了分化。生產層、管理層在勞動強度、薪資結構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不同。這與之前計劃經濟時代的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工會服務的職工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需要面對不同的職工群體提供不同的服務。工作難度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工作方法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做出相應的變化和革新。如果國有企業工會不能適應這種變化,就不能有效地維護企業職工權益,使工會的協調和維護功能降低。

第二,國有企業工會在企業內部地位以及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

在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各類企業工會的組織機構和發揮的職能在一定時期內受到了擠壓和縮減,很多公司不再專門設立專職的人員來負責工會工作,而原有的工會工作人員也進行了分流和合并。所以工會組織無法拿出精力和人員來進行現管工作的組織和開展,同時企業追逐利益的目標也使無法產生可見經濟效益的工會組織受到了邊緣化的對待,工會組織從事的工作和相關的權利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新時期國有企業如何創新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權益

第一,明確職能、強化體系建設。

為充分發揮工會職能,必須下大力氣在國有企業內部進行工會組織的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這不僅是工會正常運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的現實需要。所以說,國有企業應該充分重視企業工會的組織建設和體系搭建,樹立為職工服務的終極理念,在新的發展時期更新自身工作觀念、強化對職工的服務職能,確保工會在企業內部的獨立存在

第二,創新工作重點,切實推進工會職能發揮。

充分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國有企業工會進行日常工作的一種主要內容,也是工會參與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一個介入點。在改革開放繼續深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認真調查企業內各個職工層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科學總結出各自之間思想上、利益收入上以及基本生活中的最主要訴求,既要了解到企業內部各個群體的個性情況,同時還要了解到不同職員所面對的問題和尋求工會幫助的困難,工會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讓企業內部各群體都把工會作為解決自身需要,維護自身群益的有力工具。同時,工會也應該充分認識到自身的優勢和職責,要勇于和善于協調不同層次員工之間的矛盾,使各方面之間的矛盾得到有效地緩解和解決。

工會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明確處于國有企業內部最基層的員工是工會工作開展的重要陣地,只有充分的解決了他們所面臨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在和諧發展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創新公會工作內容,與員工同行。

新時期工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應該充分與時展思路所同步,關注企業員工的日常生活工作,監督企業嚴格執行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包括確保職工帶薪休假,做好職工的療養,在日常工作過程中關心困難職工的生活,開展扶危助困活動、關心患病員工;同時,還要在企業內部積極的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生活,使員工放松身心,以更加飽滿的精神和態度面對工作;為員工提供各種培訓和學習的機會,幫助員工實現自我價值的提升和專業技能的培養,提升員工的理論和實踐能力,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有選擇性的開展職工技能大賽,使職工不斷探索更加靈活更加有吸引力的學習方式,激勵員工在創新學習中不斷超越自己;積極征求合理化建議、職代會提案,讓員工參與企業管理,出謀劃策影響企業決策,推動企業經營管理的進步與發展。

三、結語

第2篇

[關鍵詞]旅游中小企業;生活方式型企業;動機;目標;大理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0)02-0047-07

旅游小企業已發展為旅游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成為了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標志。旅游小企業的類型眾多,大多數學者認為與旅游服務相關的小企業都屬于旅游小企業的范疇,涉及住宿、餐飲、紀念品商店、旅游交通、旅游租賃等。國外早期研究大多集中在傳統旅游小企業,即企業以盈利和擴張為主要目標,內容涉及較為全面,但自從威廉姆斯和肖(williams&shaw)第一次發現在旅游小企業中存在生活方式動機后,近期對于旅游小企業的研究越來越多涉及生活方式目標,并發現這類旅游企業給目的地帶來了創新產品,創造了細分市場,構成了獨特氛圍,使目的地表現出休閑、活力、多元等特點,促進了目的地健康發展。因此,在目前國內對旅游小企業研究較為薄弱,更缺少對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研究的情況下,本文是一個嘗試。

1 研究進展

當前,國外旅游小企業的研究范圍較為全面,涉及旅游小企業界定、特征分析、經營、企業主、影響等多個方面。但相對于旅游學的其他研究領域而言,旅游小企業研究時間較短,還處于發展階段。就整體而言,理論研究較為薄弱,多以描述性研究為主,且在空間上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如英國、新西蘭,而對發展中國家旅游目的地關注較少。近期有關旅游小企業的研究數量沒有大的增長,2000年前后仍是研究高峰期,但出現一些研究熱點,如創新和企業家精神探討。在將傳統的旅游小企業研究模型應用于基礎和大范圍研究時出現了困難,研究者開始關注旅游小企業中存在生活方式動機。而動機和目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企業主的個性特征,是小企業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威廉姆斯和肖在康尼遜(cornish)的研究中第一次發現一些非經濟目標,如喜歡目的地、半退休,即生活方式目標,促使一些旅游小企業主離開以前的工作。該研究認為,對一些小企業主而言,旅游企業家精神可以視為是一種消費,而并非生產,從而模糊了消費和生產的關系。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生活方式動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經濟動機中,這兩類動機是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的。丹斯特(Dewhurst)的研究也指出任何企業目標可能都是多樣和變化的,旅游小企業可能也不例外。在此基礎上,丹斯特和豪瑞賓(Dewhurst&Horobin)嘗試將這些動機放入管理模型中,并通過聯合主觀目標模型和管理模型將生活方式目標和商業目標進行統一,并強調了企業主的個人特質,從而提供了新的分析視角。

摩爾森等人(Morrison,et al.)認為“英國的大部分小企業都可以被視為生活方式型企業”,他們的主要動機是為了維持生存和保證足夠的收入來持續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樣,企業家精神中的生活方式動機被認為是旅游小企業的重要特征,它們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不傾向于擴張,這類旅游企業家普遍關注企業的生存和維持足夠的收入來保障自己及家庭可以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因為很多企業家通過一種選擇的生活方式來追求個人實現,他們并不追求企業的快速和持續的成長,所以利潤和雇員人數的增長并非他們關注的焦點目標。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在旅游目的地占據了相當的比例,通過進一步深入研究,學者發現這類企業容易在家庭接待業、藝術品商店等中出現,并開始關注其長期生存,但還沒有出現專門研究。

國內進行旅游小企業研究的學者較少,邱繼勤的博士論文《旅游小企業發展與影響研究――陽朔西街案例》第一次對旅游小企業進行專門研究,它明確提出旅游小企業這一概念,并較為全面地概括了陽朔西街旅游小企業的發展狀況,指出旅游小企業對于目的地發展就有積極影響。此外,現有的文獻中,有一小部分的研究是涉及到旅游小企業的,這樣的研究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諸如家庭旅館業、民居旅游、鄉村旅游和農家樂的研究,另一類是關于大理、麗江等旅游小企業聚集地的研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類似,旅游小企業在中國的研究較為缺乏,而對于旅游小企業中的生活方式動機則沒有涉及。

總之,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是旅游小企業中比較新穎的類型,在發達國家已經出現較多相關研究興趣點的基礎上在發展中國家對其進行專門研究具有較大的意義。

2 研究方法和案例地

由于對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研究涉及建立、發展和影響,較為全面,既需要從企業主角度分析,也需要從雇工和當地居民等角度分析,因此采取了質性研究方法。本研究在獲取資料時,主要采用深度訪談和二手資料分析。

①深度訪談。訪談對象以企業主為主,雇工和當地居民的訪談是為了輔助獲得相關資料。在主要調查地大理古城,筆者于2008年9月15日到9月30日,通過“滾雪球”的方式進行調查,與25家旅游小企業主進行面對面的結構式訪談,樣本被編號為01~25,其中涉及的生活方式型企業有24家。結構式訪談以邱繼勤的訪談提綱為基礎,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涉及7大部分的內容:企業概況、企業啟動情況、企業經營情況、雇工情況、其他概況、雇主調查和個人資料。在主要案例地調查之前,該訪談提綱在安徽西遞、宏村的預調研中通過與5位被調查者面對面的訪談而得到檢驗。在訪談期間,筆者與企業主建立了較為良好的關系,經常參與他們的活動,并在閑暇時主動到其店里聊天,試圖融入他們的社交圈子,為訪談資料的真實性提供了有利的保證,并使得補充調研更為便利。

②二手資料分析。本研究通過查閱政府部門制定的與旅游小企業相關的政策法規、大理學院以往有關大理古城的研究以及相關的網絡資源來輔助分析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特征、經營及影響。

大理古城是我國較早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旅游發展處于較為平緩的狀態,進入成熟期,商業環境好,旅游企業可進入性強,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就可開業,容易吸引企業家進駐。此外,洋人街經過較長時間的發展,已經形成旅游小企業密集的狀態,而在古城內部,則有更多的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分散其中, 目前在人民路下段較為集中,博愛路和護國路也有分布。所調研的樣本均集中在這些區域。

這類企業有別于洋人街上的偏重盈利性質的旅游小企業,企業主更多地為了追求自己的生活,享受目前的生活狀態,更接近旅游者和當地居民,更能夠提供個性化產品,使市場在一個多元化的狀態下發展。這類旅游企業的存在對當地旅游者而言意味著選擇的更加廣泛和個性的更容易被滿足;從市場角度看,注重創新,不傾向擴張,更能夠為旅游目的地提供足夠的競爭空間;從資源的角度看,更注重維持資源原貌,體現當地文化,使得社會資源能夠更加被合理地配置。

3 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分類

根據動機和目標的不同,對旅游小企業的研究其實可以從盈利和擴張這兩個維度進行。一般的旅游小企業普遍以盈利和擴張為主要動機,管理經營上也圍繞這兩個目標進行,但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創辦動機和經營目標存在多種維度,并非只有盈利和擴張兩種維度。如果依據這兩種維度對旅游小企業進行相應的劃分,會發現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處于其中不同的位置(圖1),它們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類生活方式型、生活方式進取型、生活方式保守型。

圖1從左到右、從上到下可分為9個象限,第二象限的樣本包括13、15,屬于類生活方式旅游型企業;第五象限的樣本包括03、05、07、11、12、19、20、21、24,屬于生活方式進取型旅游企業;第七象限的樣本包括01、02、06、14、18、23,第八象限的樣本包括04、08、10、16、17、22、25,它們同屬于生活方式保守型旅游企業;而第三象限的樣本09則屬于傳統的旅游小企業,調研目的是為了同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進行有效的對比。其中保守型和進取型旅游企業是調研的主體樣本。

4 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動機及發展特征

4.1 類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

類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包括13和15兩個樣本,兩家提供的服務類似,包括交通預訂、遠足、租賃等簡單旅游服務,都由大理本地人創辦,建立企業的原始動機是為了維持生計,加上本身對旅游行業有一定的興趣。

“兼顧自己興趣吧。以前中學在大理古城內讀,大學畢業后在古城賓館打工,后來空閑的時候就帶朋友出去玩,再后來就去考了導游證,空時帶團賺取費用,慢慢積累了經驗,也變為了自己的興趣。后來就干脆開了個店從事訂票服務,一方面是為了維持生計,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自己喜歡這個工作。”――(13)

“興趣愛好。以前在大理古城念中學,對古城本身印象比較好,挺喜歡這個地方。后來畢業后就在附近找工作,先是在賓館里面做,后來做得不是很開心,就自己開店了,混口飯吃,比在店里打工看別人臉色好多了。這個店歷史很長了,1992年就開業了,在博愛路、人民路上換過兩個地方,主要是因為原來的鋪面漲價。又租不到好的鋪面。”――(15)

經營這類旅游服務的企業建立時間較長,達到十余年,企業主通常是大理本地或附近的居民。出于對大理古城的喜歡,想要在此生活,他們從學校畢業后就在古城內或附近找工作,加上對旅游行業的興趣以及旅游行業相對較低的從業門檻,使得企業主大多具有旅游行業的從業經驗,以此為基礎再開始建立自己的企業。這類企業主到了中年的時候,迫于生計壓力和此前沒有較為滿意的商業經歷,希望可以通過擴張本企業,并涉足旅游行業的其他服務,來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自己的生活水平。但是受到資金和政策等影響,這類愿望往往很難實現。

“以前覺得開這個店沒有什么目標,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做喜歡的事情就足夠了。但現在有了小孩子,以后要供他讀書,花費還是很大的,所以希望這個店能夠將生活擺平。但是現在旅游不景氣,生意越來越淡,尤其是今年基本上沒什么游客。以后的話還是想要開客棧,覺得提供成套服務會好一些,但是資金成問題。”

――(13)

“景點都是國家壟斷,自由度下降,受控制比較大。但想要發展客棧、酒吧、戶外設施用品的專業店,希望發展健康方面的業務。個人目標就想要把旅游業務做大、做深、做廣,想要與國外旅游公司合作。小店想要擴大其他業務,但是失去機會,現在大部分的業務都已經被政府控制了,有機會希望在山區投資學校。”――(15)

所以綜合來看,類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在其發展初期的時候屬于保守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但是隨著企業主年齡的增加和對家庭責任的加重,他們普遍希望通過企業擴張,涉足旅游業其他服務來提高盈利能力和自身生活水平,這個時候如果條件允許,這類企業會轉變為傳統的旅游小企業,將盈利放在首要位置。而現實情況往往是這類企業想要發展,卻得不到資金或政策方面的支持,仍停留在較小的規模。由于企業提供的旅游服務較為簡單,通常企業主并不是很享受目前的生活方式,但企業的存在又使得他們可以繼續留在大理古城內生活。所以從目前來看,他們處于一種僅僅為了生計目標而經營企業,這類企業也由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轉變為類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

4.2 生活方式進取型旅游企業

生活方式進取型旅游企業包括03、05、07、11、12、19、20、21、24共9個樣本,這類企業經營時間長短不一,最長的達8年(20),較多是剛剛接手或自己創辦。

生活方式進取型旅游企業的建立動機較為特殊,通常都是由于想要在大理長期生活并圍繞興趣愛好而建立企業。這類企業主普遍是外地人,他們年輕,擁有相對充足的資金,自身經歷較為豐富,喜歡大理,想要在當地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并長期停留,普遍長期居住在當地,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是他們的主要動機。他們想要通過企業經營來實現自己的夢想,享受目前的生活狀態,并有將自己的興趣愛好持續擴充發展的趨勢。

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是來了大理幾次后,感覺越來越好,并長期停留下來,這期間會尋找合適的店面開始經營。還有一些人是第一次來這里停留了較長時間后,愛上這里,想要在這里長期生活,就將純生活轉變為經營企業并兼顧自己的興趣愛好、特長。

“以前的時候在香格里拉開過店,但是那里氣候條件不好,太冷,后來轉移到麗江,但當地惡性競爭比較多,看到我的店經營得比較好,就有其他公司想來收購。我沒有同意。他們就抬高租金,這樣逼迫我不得不搬出麗江尋找合適的地點再發展。我自己比較推崇生態旅游,以前開的店也是和生態旅游相關的,主要是給旅游者以及當地的居民提供一個生活、交流的地方,同時結合自己的興趣加入藝術和音樂的元素,在實踐中推廣生態旅游。一邊旅游一邊尋找生活,我去過中國的很多地方,2005年來到大理,發現這邊人文氣候環境特別好,就想長期在這邊待著。以前自己也開過店,對這方面比較熟悉,所以就注冊了公司,開了現在的店。”――(03)

“我是2005年4月1日第一次來到大理,以前 在昆明讀書,但沒來過大理,就覺得大理挺好的。也許是緣分,也許是命中注定,來了之后覺得這個地方似曾相識,是到過的地方中最喜歡的地方,就想在這里停留下來。在這邊留下來其實也是對自己夢想的一個實現,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自己比較注重健康,喜歡服務別人,也喜歡文藝、教育等,開店算是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05)

“2002年第一次來大理,回去之后就想再來感受,覺得這里是天堂,當時當地居民都很淳樸。來大理后,幫朋友開了蝴蝶吧,當時是他想開酒吧,我們幫他做起來。2004年自己在人民路上段開了另一家類似的酒吧,叫“可以的家”,開了兩年多。當時的經營想更加家庭化,做封閉庭院式的經營小店,但是沒有成功,就回老家成都玩了。后來由于朋友邀請,再回大理,當時想將這邊特色的東西,比如圍巾、工藝品等,帶回成都開一家居家個性的店,剛好碰到朋友要轉手這家店,就接下了。主要還是讓朋友有一個可以坐的、喝喝茶的地方,而且自己也喜歡這個地方,覺得是自己的一種生活狀態,來經營蝴蝶吧就是為了延續它的生命。”――(07)

這類企業家普遍到過很多地方,他們的旅游方式不是一般的大眾觀光旅游,而更類似于度假旅游,在目的地停留一段時間,再去往下一個目的地。但這種旅游方式又帶有生活的成分,他們似乎是在尋找一個可以長久停留的目的地,過一種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經過多方比較后,有些人選擇了麗江,有些人選擇了香格里拉,有些人選擇了大理,當然還有國內的其他旅游目的地。在大理停留下來之后,他們的身份也完成了一個轉變,從旅游者變為了當地居民。但他們所過的生活又有別于當地居民,是一種城市化的生活方式。

在大理停留的這類企業家普遍年輕,單身或是年輕情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不愿意受常規生活的約束。他們想要通過經營企業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又想通過企業來實現自己的興趣愛好,來完成自己的夢想。這類企業的存在通常和企業主的興趣愛好緊密結合,他們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也是他們一直向往的生活方式。在這樣的生活中,他們覺得自我價值得到實現,自我夢想得到完成。同時,如果條件允許,他們也會想要擴展現有的經營范圍,或是發展相關新的興趣愛好,來更好地實現經營或迎接新的挑戰。

“自己原本比較喜歡音樂,但不是很精通,現在碰到志同道合的朋友,所以目前店里主要想把音樂的主題做好,讓圈內人都知道和喜歡,以后想要往現場音樂的主題酒吧發展。對于自己而言能生活就可以了。”――(12)

“店里應該就是自己的一種生活方式。自己想要實現夢想,喜歡畫畫,希望可以辦展覽。維持現狀就可以了,自己很喜歡目前的樣子,也會有一些小的計劃,比如風格的改變。如果自己不開了就把它關掉,不會轉給別人,因為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樣,很有感情。”――(20)

“店里就維持目前的現狀。未來自己想要做一個客棧,形式是家庭客棧,比這個更加家庭化,大家以朋友的方式相處,有點收入可以維持生活。”

――(21)

“自己喜歡音樂,開酒吧可以做音樂,也是一種生活。希望經營就像生活一樣,朋友來一起玩,是朋友交流音樂的地方,大家可以一起來做音樂,感覺很好。大理氣候好、氛圍好,適合我們,和我們的性格很像,想在這邊生活,以后不想轉讓,可能會增加一些新的元素。”――(24)

他們中的一些會在當地利用自己的專長和興趣獲得其他的收入來源,企業經營只是作為一種興趣和生活的狀態。而普遍來看,現有的經濟基礎會保證他們享受舒適的生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這類企業主通常有一定的計劃和目標來實現自己這種生活方式,他們也許沒有具體的發展計劃來將自己束縛(講目標是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主最尷尬的話題),但是他們有長遠的發展方向,知道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具有相對穩定的心理,在短時期內不會轉手或放棄企業。

4.3 生活方式保守型旅游企業

生活方式保守型旅游企業數量相對較多,而它們又可以分為兩類:純玩型和需要維持生計型。前一類企業包括01、02、06、14、18、23共6個樣本。這類企業主具有相對穩定的其他經濟來源或是相對雄厚的經濟基礎,企業收入極不穩定,經營企業對于企業主來說只是給自己待在大理找到一個理由,再結合特長、興趣。這類企業主通常不長期居住在當地,他們在一年內會在大理停留一段時間,而在其他時間內會從事自己的工作。在此期間企業會交由朋友幫忙打理或轉手、關閉。這類企業主通常不穩定,沒有明確的目標,大理的企業經營只作為生活的一種補充,借以緩解城市工作的巨大壓力。這類企業主從事的工作形式大多不受約束,如自己創業、網絡經營等,這保證他們有一定的時間可以在大理生活。當然大理也并非他們終極的理想停留地,當發現更喜歡的地方,他們會立即離開大理而到達其他目的地開始這樣的生活。

“2000年從北京過來大理旅游,覺得這個地方環境很好,那時候在這呆的時間不長,后來回去了就想著下次再過來看看。2001年又來了一次,呆得時間比較長,有半個月左右,也交了一些朋友。就想在這個地方待得更久一些。但是如果什么都不做。呆在這邊又覺得挺不好的,所以就找了店面。開個店,其實是為了給自己一個待在這邊的理由。加上自己也比較喜歡書,就開了書店。”

“以前是做外貿的,現在也還在做,公司在北京,每年都會回去,處理完那邊的事情就過來,大概每個地方都會待半年左右。”――江江(01)

“2007年的時候第一次來到大理,主要是為了尋找安靜的生活。在這之前也去過很多地方,在來大理前先去了昆明,聽朋友介紹說這邊比較好,然后就過來了。先是在蒼山邊租房子住了一個月,后來覺得整天玩挺無聊的,就找了個店面,開店,也算是為了自己能住著,待在這里不那么無聊。”

“我的工作主要是在網上做批發,淘寶、ebay上都有批發CD給別人,還有一個自己的網站,在百度搜索上排第一。網站有一個合伙人,他在汕頭,主要負責客服和發貨,我則負責技術方面的事情。”

――老貓(02)

“以前想要賺點旅行的費用,現在沒什么目標。自己就當是體驗生活。沒什么計劃,可能找個便宜的房租繼續做,可能就不開了,也可能網上開店。”

――朱(06)

后一類的企業包括04、08、10、16、17、22、25共7個樣本。這類企業主通常沒有其他經濟收入,他們需要經營企業來維持生計。這其中有大理本地退休老人經營的家庭旅館,也有厭倦城市生活的年輕人,還有一些滿足于現狀的年輕人。他們共同的特點是不想擴張企業,認為維持目前現狀是最好的狀況。他們通常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沒有目標,認為能維持經營維持生計就可以在大理長期居住下去,至于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說。

“開店就是希望可以過自己比較理想化的生活,大家可以一起玩。自己喜歡旅行,夢想能夠建立一個有愛的家庭,讓每個人都快樂地生活。以后沒 有什么打算,現在弄好這個小店就可以了。也不想再擴大,自己以前就是開廣告公司的,覺得業務做大了有很多事情需要操心,沒有必要在這里還過得這么累。總之自己開心就好,不用管別人怎么想。”

――(04)

“自己有房子,就開家庭旅館了。一開始設施比較簡單,后來配了電視、電話,功能比較齊全。就這么幾間房間,也沒想到要繼續擴大經營。而且現在生意越來越難做,就更不可能去擴大規模了。再說就我們兩個老人在打理旅館,小孩子都在外面工作,規模再大的話也忙不過來。目前經營比較困難,你看,都沒有生意,我這里又不是標間,現在的人都比較講究享受,很多客人一聽就不愿住了。希望以后標間設施上去,能夠吸引散客,但規模太小,不好做。過幾年可能就關了吧,也不知道會怎么樣。”

――(08)

“2006年第一次到大理,之前一直在全國走,因為在內蒙古對花粉過敏,就在全國尋找適合居住的地方,覺得大理環境、氣候都很好,自己對戶外旅行很感興趣,喜歡玩自行車,就在這里開店生活。目前生意也不太好,就僅能夠維持生活吧。以后沒什么打算,在這里生活也挺好的,可能就先待著吧。”

――(16)

總而言之,生活方式保守型旅游企業由于目標的不穩定性,容易發生變化,尤其是其中的維持生計型的企業主,隨著年齡的增加,很容易向類生活方式型轉變,進而轉變為傳統旅游小企業。

5 結論

本文從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定義出發,通過對大理古城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的調查,并依據生活方式型旅游企業定義中的兩個重要指標――盈利和擴張可以將現有的企業劃分為3種類型:類生活方式型、生活方式進取型和生活方式保守型,其中生活方式保守型又可以分為純玩型和需要維持生計型。

不同類型之間表現出一定的共性,建立動機大多是為了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享受目前的生活狀態,發展過程中缺乏明確的目標,傾向于維持目前現狀,不愿意進行大規模的擴張。企業經營的業務大多圍繞企業主的興趣,表現出多元性和創新性。企業主集中在具備一定資金、知識的外地年輕人和當地年長退休者這兩類群體,年輕人經營酒吧、工藝品店居多,年長者則較多經營家庭旅館。

第3篇

關鍵詞:有限合伙;風險投資;優勢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193-01

有限合伙是合伙企業中較為特殊的一種。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首次對“有限合伙”進行法律肯定和規范。它必須包含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投資在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成思危先生看來,“是把資金投向蘊藏者較大失敗危險的高新技術領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可見它是一種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具有高風險和高潛在收益的經濟活動。

1 有限合伙在風險投資中的應用優勢

(1)企業設立程序寬簡,內部組織形式靈活。

我國對于公司設立具有嚴格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額為3萬元,一次性繳納。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額為500萬元,要求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為5年)。法律還規定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必須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設立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等。而這些都不是合伙企業所要求具備的。首先合伙企業沒有最低注冊額,符合風險投資投資周期長、資金需要量大的要求;其次我國《合伙企業法》在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信用和勞務形式出資以外,允許合伙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能力等有形或無形的財產作為出資。最后有限合伙企業沒有要求必須設立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設立程序的簡易性以及運作機制的靈活性使其進入市場受到制約少,理所當然成為風險投資的首選。

(2)拓寬融資途徑,完善退出體制。

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一般有: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銀行信貸、政府支持等。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僅使原有的融資渠道更暢通,還拓寬了融資途徑。例如:商業銀行在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保證下,放寬了信貸條件。并且更能吸引其他企業的投資和民間閑散資金。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條明確表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單純地作為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活動。投資對象的增加進一步擴大了資金來源。法律還規定風險投資者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在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有權隨時將持有的股權進行出售轉讓退出投資活動。在不影響有限合伙的繼續發展和運營的前提下,切實保證了投資者的自由選擇權。

(3)良好的激勵機制,科學的約束機制。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資額通常只占總出資額的1%左右,在每年獲得總投資額1%~3%的管理費外,還享有20%的投資收益。高額回報率使既是經營者又是投資者的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緊密相連,消除了“內部人控制”問題,激勵管理者認真負責,極大調動了經營者的積極性和熱情。在橋接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合伙協議”中,對有限合伙的續存期、投資者分期投資及停止投資、管理者的投資限制等問題做了明確且靈活的規定。協議中的“報告制度”和“投資者優先回報”條款,不僅保證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權,也有利于約束管理者的權限使用。風險投資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資活動信息可能只在合作的一方掌握。而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結合,規定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獲得高額利潤分配,給其帶來壓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動力,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避免一些職權濫用現象,使投資活動更順暢。

(4)降低運營成本,避免雙重納稅。

管理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有限合伙的組織內部結構簡單,沒有復雜的層級限制。靈活的組織形式能為制定投資戰略目標提供便捷的溝通渠道,有助于盡早達成一致意見,在高風險投資中抓住機遇迅速采取行動。高效率的運作能幫助減少開支,削減浪費,降低經營管理成本。國家明文規定,對有限合伙企業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我國除對公司的企業所得額按33%的稅率(對小企業另行兩檔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還對獲得公司股息的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所得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合伙企業稅率相對較低,且單收個人所得稅,給企業儲備資金進行投資創造了有利條件。

(5)投資者可以分段注入資金,企業經營活動更具保密性。

分段投資,是指投資者對投資活動的資金注入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分批進行。這樣利于保障投資者放棄追加資金的權力和隨時退出的自由。而資金的實際操作者由于受到有限合伙基金的續存期(一般為3―7年)的限制,往往對持有資金謹慎運用,力求降低投資風險獲得最大收益。根據規定,凡是公司都必須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即公司企業必須定期按時將其自己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相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但在《合伙企業法》中,并沒有對合伙企業的信息披露做過多要求,僅以滿足合伙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風險投資是一項在高新技術領域冒險進行投資的活動,擁有核心技術是吸引投資的首要條件。寬松的限制,有利于保護高新領域的技術知識產權,更利于企業進行自主經營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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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曉純,沈浩.論有限合伙在我國風險投資領域的制度價值[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9,(11):72.

[3]劉曉純,趙珍.論風險投資領域的有限合伙制[J].科技信息,2009,(13):414.

第4篇

關鍵詞 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 特殊普通合伙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一、有限責任在我國《合伙企業法》中的體現

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而普通合伙中又包括特殊普通合伙。由此,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形式從單純的無限連帶責任,轉變成以無限連帶責任為原則,以有限責任為例外的形式。法律雖沒有從根本上解釋清楚何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卻指出了二者所具有的最大區別,即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形式,是單純的無限連帶責任,還是承擔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相結合。

我國立法對合伙企業中有限責任制度的規定還是比較保守的,無論是特殊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至少有一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人。在我國的合伙企業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一直以來中國理論界把承擔連帶責任看成是合伙人人格與合伙企業人格相依存的表現。

二、有限責任制度基本理論

(一)有限責任的概念。

根據袁碧華的定義“有限責任就是在商業活動中,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或原則。有限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或者說是民事責任在商事領域的運用和發展。”為了概念的明確統一,本文所要討論的也按照此定義展開,即合伙企業中的有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所負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中的“有限”意味著投資人風險的明確可控,無論企業對外承擔多大的債務,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換句話說投資者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最大的損失是其出資額,而不牽涉其個人的其他財產。

(二)有限責任制度的正當性與適用條件。

首先是自己責任原則,各國民法多規定,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直接承受自己的行為后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來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作為一個在某種程度與投資者相分離的獨立法律主體,也應承擔自己的債務。

其次是有限責任本身的價值,如果說制度能創造價值的話,有限責任制度創造的最大價值就是鼓勵更多的人去投資,增加社會財富。有限責任以債權人的某些權利為代價換取更多的投資,符合商法的效率原則,因此也就獲得了認可。

然而,有限責任制度而適用是有條件的,若在不具備前提條件的情況下,適用有限責任將會造成對債權人權益的侵犯。有限責任其獨立的最基本適用條件是投資者財產與企業財產的相互分離,準確的說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與投資者所有的其他財產的分離,只有企業擁有獨立的財產時才可能獨立承擔責任。

三、有限責任向合伙企業的擴張及基本理論

(一)有限責任向合伙企業擴張的表現。

有限合伙也稱限制合伙,是現代合伙企業中的一種重要形態。有限合伙企業形態要求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以及一個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合伙企業。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普通合伙和公司相比,這種制度具有一定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對有限合伙人風險明確,并可以分享利潤,組織靈活,單一稅收。因此“當代知識經濟的或新經濟的發動機——風險資本或創業資本,主要采取了有限合伙的的法律形式”豍。

我國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將有限責任合伙稱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避免與有限合伙混淆。該制度起源于美國,主要用于一些特定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特殊性在于其合伙責任的分配上,《合伙企業法》第58條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在合伙企業中的作用,既保證了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亦可以使善意的合伙人免于損失,改變了單純的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確定責任的簡單做法。投資者只是對企業債務中某些特殊性質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除此之外的債仍然承擔無限責任。

(二)有限責任在合伙企業的擴張的正當性。

盡管我國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相對獨立的準法律主體地位,在合伙企業中擁有財產,并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可以應訴。其次,有限責任價值同樣也適用于合伙企業,只不過其價值有所改變,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結合可以積聚資本和鼓勵投資,更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而有限責任與合伙企業的結合責任為了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著眼于合伙人公平的實現。有限責任的擴張并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的結合并沒有取代原來的無限責任,合伙中至少有一個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作為市場主體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市場上是隨時互變的,都受到有責任保護,而且交易之前是雙方自由選擇的。

四、我國有限責任在合伙企業中的不足與完善

(一)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關系處理不當。

“按照傳統有限責任的‘兩權分離’的適用條件,作為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合伙責任的對價,有限合伙人喪失對合伙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權。”豎從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來看,我國也繼承了這條原則,剝奪了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務的管理權。雖然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限合伙人濫用有限責任保護,然而“兩權分離”不是有限責任適用的必要條件,一人公司的就是例證,應尊重合伙人之間的自治,不應絕對禁止。

為了避免責任承擔方式混亂有失公平,應當完善有限合伙人的無限責任制度,應規定在有限合伙人從事合伙企業經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時,應承擔無限責任。還要明確誰有權授予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權。

(二)對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制度規定不全,應予以完善。

有限合伙的主要意義在于吸引投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出資的性質、作用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差異。對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到位時間、出資形式、出資的轉讓條件以及違反這些所應負的責任作出具體的規定。

(作者:山東大學法學院09級法學專業本科學生,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赴臺灣大學交流學習)

注釋:

第5篇

關鍵字:合伙企業;利益;信用

自90年代以來,我國的合伙企業的發展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合伙企業的比重不斷降低,從1990年41%下降到5%,我國目前合伙企業12萬多家,約占各類私營企業的18%;另一方面合伙企業壽命有逐漸變短的趨勢,調查顯示,中關村每天新誕生20家公司,但同時又有至少2家公司歇業或散伙。另外,根據國外一家研究機構對100家成長最快的小公司所作的調查,也發現其中有50%的創業團隊無法在公司的前5年中順利存活。這種現象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探討合伙企業發展的持續性,對完善我國多種經濟發展形式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合伙企業的定義和特征

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對企業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有其自身的優勢,它可以弱化風險,增強人們的投資信心;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增強人們的信任能力;可以提高合伙企業的競爭能力,增強企業擴大和發展的可能性。

根據定義,可以看到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主體地位,只是自然人企業,企業本身不是民事主體,出資人是民事主體;(2)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責任。在企業合伙中,如果企業財產不足清償企業債務時,各合伙人對不足的部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3)合伙企業生命的有限性。如果合伙人一方終止合同,或者第三方加入企業,或者合伙一方死亡,合伙關系終止,合伙企業也就消亡了;(4)合伙人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形成利益共同體。

任何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合伙企業也不例外。合伙人從合伙到散伙,要經過以下幾個流程:

在流程圖中,利益分配與合伙企業散伙處于一個直接聯系的階段。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利益分配不合理一直都是我國合伙企業散伙的重要原因。因此,從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合伙企業的存續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從利益分配解析合伙企業散伙原因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合伙企業無論在比重上,還是在數量上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根據工商聯和中央統戰部在1993年、1995年、1997年、2000年和2002年所做的五次全國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主抽樣調查,我國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變化如下: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到,近年來我國公司制企業增幅較大,獨資和合伙企業均呈現下降趨勢,和獨資企業相比,合伙企業下降趨勢更為明顯,從1990年41%下降到5%,呈現出直線下降的趨勢。

詹森和麥克林在1976年中對合伙制企業的產權結構進行了系統分析,他們認為,要想保證合伙制企業具有高效率,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合伙人就分享剩余收入達成彼此滿意的協議;二是每個合伙人的監督工作都是認真完成的,并且可以毫無代價的加以觀察。在這兩個條件下,合伙制的產權結構將是增進企業生產力的理想制度。但是,一旦這兩個條件不能滿足,就會在合伙制中出現偷懶和“搭便車”行為,這樣合伙制企業就會難以維持下去。根據詹森和麥克林的理論,我們不難發現以下幾個信息:(1)剩余索取權的分配要公平合理;(2)雙方合作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監督成本;(3)合伙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從詹森和麥克林的理論出發,假定第二個條件是充分的,我們從第一個條件探析合伙企業不能持續的原因。從企業剩余索取權分配解釋企業存在的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以利益為核心,合伙人之間進行三種力量的博弈,一是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博弈,二是資本投資不同項目之間的博弈,三是合伙人與他人之間的博弈。這三方面的博弈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合伙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經營。

構造模型如下圖:

(一)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博弈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合伙企業的損益如何分配完全是合伙人自己的事情,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合伙人不可能在合同初期把損益分配完全用合同的形式界定。損益分配公平程度如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風險承擔與收益是否成正比。在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合伙人在家庭財產、出資數額等方面存在不同,合伙人承擔著不同的經營風險。對于承擔責任較大的合伙人來說,投資風險在收益中應該體現出來。②投資數額與收益是否成正比。資本在市場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推動企業前進的劑。在我國的合伙企業中,許多合伙企業是通過親情或友情的連接方式成立,合伙人往往忽略資本參與收益分配的重要性。資本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參與利益分配是市場經濟發展成熟的重要表現。如果合伙人采取平均主義的形式分配收益,合伙人之間必須要達成協議:利用合同的形式規定無論合伙人投資多少,利益分配均采用平均分配的形式。如果存在上述情況,根據“經濟人”假設條件,那么所有投資者的選擇會有兩種,或者投入同樣的資本份額,或者不進行合伙。③奉獻與收益是否成正比。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效益與公平,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遵循的分配原則,而且也應該成為合伙企業分配的重要原則。在合伙企業中,不僅存在投資數額不同及風險承擔能力承擔不同的現象,而且存在著許多合伙合同中無法規定的情況。體現在企業經營方面,包括決策制定、監督實施以及組織管理等等,這些工作對企業的作用是不同的,如何正確評價這些工作對組織的奉獻,并在此基礎上實施不同的獎勵,是非常重要的。奉獻與收益不成正比,合伙人之間容易出現矛盾,從而容易導致合伙企業的散伙。

(二)合伙人投資不同企業的博弈

奈特的研究表明,不確定是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正是因為不確定性的存在,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一不小心,企業就有倒閉的危險。對于合伙人來說,承擔合伙企業不確定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對機會的選擇上,即資金的機會成本價值。“經濟人”假設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表現為趨利避害,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資本投資不同的項目,收益會存在很大的差別,合伙人力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資本投資有不同的偏好,影響企業的存續性。假設存在一個項目需要投資,項目的決策模型如下:

合伙人是否繼續經營主要在于兩者所獲利益的對比,如果資本投資現有項目的收益大于潛在項目的收益,合伙企業可能繼續經營下去;反之,企業面臨散伙的危險。

(三)合伙人和其他人之間的博弈

根據假設思維的有關研究表明,同樣大小造成的損失造成的后悔,由“做”引起的后悔強度要大于“不做”引起的后悔。在不確定條件下,人們的偏好是由財富的增量而不是由總量決定的,所以人們對于損失帶來的敏感程度要高于收益帶來的敏感程度,從而造成的個人后悔程度相對較高。對于不同項目帶來的不同收益和損失,如果合伙的收益相對于其他人在同樣時間內增量太少,合伙人往往表現出后悔行為,經常會發出“如果…就好了”的感嘆,這種后悔心理會嚴重影響合伙經濟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益分配不公是導致合伙企業散伙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實現利益分配公平,是合伙企業必須敢于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三、合伙企業持續性途徑分析

(一)構建合理的制度安排

制度是保證組織正常運轉的基礎,合理的制度不僅僅發揮著約束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起著激勵的作用。它在保障合伙人潛力得以較大發揮的同時,也可以減少由合伙人行為帶來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合伙制度的合理安排,具體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產權制度的清晰。在合伙制度中,由于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緣故,原本清晰的產權制度往往變得不再清晰;一方面是建立合理分配制度。包括資本投入與收益分配的合理,風險與收益分配的合理以及奉獻與收益分配的合理。

(二)強化信用體系建設

由于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著以上三個方面的博弈,每個合伙人都圍著自己的利益來設計工作,合作人之間彼此間的信用程度也大大減低。松下幸之助說過“對正經的商人而言,信用就是生命”。在信用缺失的大環境下,由于固有傳統的影響,很多合伙企業呈現出“窩里斗”現象,合伙人之間互不信任,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對付人的謀略上,缺乏團隊作業的觀念,“寧為雞頭,不做鳳尾”,稍有條件就喜歡另起爐灶,沒有將企業共同作大、作強的意識。信用體系的缺失帶來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經濟學家告訴我們,市場經濟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信用經濟,信用體系不健全,加大了交易成本,嚴重威脅著合伙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言而無信,行之不遠”,合伙企業如果要長期的生存下去,必須彼此之間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

(三)及時向現代公司制轉化

現代公司有著合伙企業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一方面具有清晰的產權,另一方面只承擔有限責任。相對于合伙人,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選擇什么樣的企業制度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可以說任何時候都不存在一個適應。一切企業的、規范的企業制度,每個企業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時改變。無論從法律上,還是現代管理的角度上,現代公司制度有著合伙企業無法比擬的優點,是合伙企業發展的必然之路。

總之,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合伙企業的持續性發展,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伙企業雖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只要采取正確的措施,相信合伙企業必然有其發展的廣大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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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百忠,商如斌.合伙企業與其存續關系研究[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06(2).

第6篇

一、外商投資合伙的法律適用和依據

從“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的性質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以《合伙企業法》為其上位法,但因外商投資的特殊性,我國現行利用外資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規定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同樣應當適用。值得指出的問題是: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制企業,而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條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九章“關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中外合作也可以設立非法人制企業。這兩種“非法人制企業制度”該如何銜接呢?由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與合作法中的非法人制企業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不應該適用于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二、外商投資合伙的審批與產業政策

(一)設立與變更審批。由于現行外資準入制度、外匯管制以及公平性等因素,目前還是應該參照對“三資企業”的外資管理制度,要求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重大變更需要經過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機關”)審批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而一般事項的變更則需辦理備案手續。

(二)產業政策的限制與把握。現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某些產業規定了“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等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上的控制,這些表述從本意上看主要是針對股權式比較明顯的企業(公司制企業)而設定的。如何體現在“合伙”這種特殊形態的企業上呢?第一,“限于合資、合作”從表面上可以理解為“從事‘限于合資、合作’產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必須有一名以上的中方合伙人”。至于中方是否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加以限制。第二。如何體現特殊產業對“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對控股”的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控股”地位理解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以及分紅比例。即表述為,從事叫,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產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中方合伙人對于《合伙法》第31條所規定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應當具有決定權。從事“中方控股”產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方合伙人分配比例之和為51%以上:從事“中方相對控股”產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方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國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筆者認為,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控股”地位理解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是可取的,但與分紅比例沒有必然聯系。理由是:首先,合伙企業是一種個體權利的聯合體,原則上每個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事項享有決策權。同時,針對合伙制企業的特點,《合伙法》第31條設計了“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的條款,賦予企業各種事項、包括第31條所列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選擇自由權。因此。針對外資特殊產業政策的限制,可以要求從事“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產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中方合伙人對重大事項具有決定權(當然,不是決策權)。其次,從分紅比例來看,依《合伙法》第33條之規定:利潤分配完全可以由合伙人之間自由協議約定,若強制要求中方占分配比例的優勢無疑會大大挫傷外方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務的積極性。最后。從產業控制的目的看主要是考慮我國產業、經濟的安全,其關鍵在于掌握好企業運作管理的過程,而不是企業運營的利潤和分配結果。“中方合伙人對重大事項具有決定權”才是對“過程”的有效掌控。

三、外商投資合伙人的主體資格

(一)中方自然人主體資格問題。

現行中外合資、合作法中排除了中方自然人的資格(通過并購變更的除外)。在合伙制企業中,以自然人作為合伙人較為常見(原合伙法也只規定了自然人作為合伙人的情形)。在外商投資合伙中,中方自然人理應具有投資主體資格,否則將大大限制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發展。

(二)外方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按照《合伙法》第14條第(一)款、第48條第二款、第50條第三款及第79條之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針對外方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是否應作出特別規定呢?有一種意見是,外商自然合伙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不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只要允許外商有限合伙形式的存在,就應該承認外方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將違背《合伙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平原則。尤其將無法適用《合伙法》第48、50及79條所規定的有關情形,就造成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明顯沖突,企業將無所適從。

其二,從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看,各國民法雖均以是否成年為標準(智力、身體等條件正常的前提下),但也是有區別的,該如何認定呢?如,法國、日本、瑞士等國民法規定為20歲,英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民法規定為18歲,還有些國家可以依法律程序宣告成年,等等。至于哪些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各國民法規定的情形又有較多不同,與我國的規定也有不少區別。介于外商在我國境內投資應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我國民法規定的條件為準。但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符合我國民法規定條件的外商自然人在其本國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一位19歲的日本普通合伙人),當其所投資的合伙企業因債務問題而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時候,是否會增加難度呢?筆者認為此時應當按國際通行的有關監護、責任的一般原理處理

其應承擔的債務。

(三)是否應設定外方合伙人消極資格的規定?有意見認為,對外方合伙人應設定諸如“因經濟犯罪被國內外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外國人不得設立合伙企業”,或“外國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作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應具有良好信譽,并且沒有受到過其所在國行業協會的處罰。”等類似的消極資格。筆者認為此類規定涉及我國對外國司法審判的承認等復雜因素,而且無法窮盡、無法有效審查,因而不具可操作性。當然,為盡可能過濾不安全因素,可以參照2006年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委”《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有關規定。要求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審批、登記時,外方投資者應提交其合法身份的公證和認證文件。

四、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出資管理

由于合伙屬于非法人企業,其本身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因此,合伙制企業不存在“注冊資本”、“最低注冊資本”等概念。綜觀《合伙法》關于出資方面的規定(第14、16、17、64、65條等),可以概括為這樣幾個原理:合伙人有出資的義務但沒有最低限額要求,合伙人必須有認繳或實繳的出資但沒有強制規定出資期限和驗資,合伙人非貨幣出資方式靈活多樣且未強制要求評估,等等,充分體現了合伙制企業高度自治的特點。在外商投資合伙人的出資管理中,是否要作出特別規定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是否援用“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制度?現行三資企業規定了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制度,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是否需要援用這一制度呢?筆者認為已沒有必要。因為合伙企業本身投資不需太大,出資總額的多少就足以體現企業的實際規模,也足以滿足外方投資人的外匯需求。

(二)非貨幣出資是否必須評估作價?有意見認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這樣的考慮是由于外方合伙人境外非貨幣出資估價的種種復雜因素,可能會給中方合伙人帶來不利。但合伙制企業本來就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高度信任基礎上的。非貨幣出資的價值如何確定完全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來自由約定,如強制要求評估就違背了《合伙法》的基本法理。

(三)是否規定出資期限并強制要求驗資?我國對合伙制企業沒有設定出資額的最低門檻,對出資期限的規定也交給了合伙協議來約定,合伙人可以視企業運行的實際需要而按協議要求逐步投入出資。當然,合伙人出現違約出資情形時。可以按《合伙法》第17、65條等規定由合伙人之間按約定程序處理。由此可見,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也沒有必要明確規定出資期限和強制要求驗資。

(四)是否允許外方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由于《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是否也應允許外方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呢?筆者認為目前還不能放開,理由是:外國居民若通過自己的勞務出資成立合伙企業,就完全可以以“投資”的名義在中國就業,外國居民會借此變相在中國境內“就業”,甚至“勞務移民”:而且還會與中國在WTO規定下的“自然人流動”的嚴格規定產生矛盾。因此,應明確禁止外方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以更符合我國當前國情。

(五)是否需要審查和登記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財產?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財產很可能都在境外,肯定會給經濟交易安全帶來更大的風險。因而有一種觀點認為:外方普通合伙人應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其投資、不動產及其他主要財產清單及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并在財產發生重大變化時將該變化向審批和登記機關備案,便于交易相對人獲得關于外國普通合伙人償債能力的信息。這樣的制度設計對交易相對方雖然會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一方面會大大增加審批和登記機關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無法掌握“財產權屬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且財產權是一種處于經常變動狀態的權利,投資方將因此而怠于履行申報之義務,最終會造成這樣的規定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既然普通合伙人是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殊普通合伙除外),其財產狀況究竟如何并不能改變這一基本原則;而且,按《合伙法》第91條、92條之規定。即使合伙企業清算注銷、被宣告破產后,普通合伙人仍不能逃避這種責任。同時,即便是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財產在境外,債權人也可以按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通過司法協助的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外方普通合伙人債務清償問題可以由屬于“私法”領域的民事法律來調整。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幾個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合伙人的資格問題。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作為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時,應適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的規定;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合伙人時應按設立內資合伙企業的規定辦理,并可以參照執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中關于產業政策的特殊要求。

第7篇

關鍵詞:有限合伙企業 創業投資 利弊

創業投資的投資對象是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的、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的公司,投資目的是為了取得少部分股權,通過資金方面的援助,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使得公司更好地運作。一旦公司發展起來,上市之后,便通過在股票市場出售股權,獲取高額回報。目前創業投資企業組織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一般有限合伙適用于風險投資。

一、有限合伙形式的創投企業在風險和管理上的利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創業投資的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主要是有限合伙。

風險的可控程度不同。不同的組織形式投資人承擔不同的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但從管理角度來看,公司型的不能有效解決內部人控制、大股東操縱公司的問題,而有限合伙企業分為管理合伙人和非管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的責任不同,因此管理合伙人是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經營管理合伙企業,如果合伙企業虧損,管理合伙人將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企業資不抵債,管理合伙人必須以自己的財產彌補損失,這就能使管理合伙人與企業命運與共,構成強烈的約束,使之真正對企業的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而非管理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一般按出資份額分享利潤分配,而不參與管理公司,即使參與管理也沒有決策權。同時有限合伙管理模式比較簡單,一般管理合伙人是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者個人,管理合伙人可以不受外界的干擾依照自身的判斷力進行有效的管理。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在高風險高收益為特征的風險投資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優勢。

二、有限合伙形式的創投企業在稅收上的利弊

根據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中一個條件:經營范圍是否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一般為法人,前面文件說明的是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的創業投資企業是否可以享受這一政策?在2015年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例1:甲公司屬于有限合伙企業A的有限合伙人,持有51%的合伙權益,49%合伙權益是普通合伙人。A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B公司,投資金額為700萬元(已滿2年),占B公司的股權比例為10%。假如A合伙企業全部轉讓B公司的10%股份,獲得的轉讓價格為2000萬元,假定不考慮A企業層面的各項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等,甲公司當年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700)×51%=663萬元。但是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后,甲公司當年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700-700×70%)×51%=413.1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股息、紅利所得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視為居民企業之間的免稅股息處理(滿足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例2:事實同例1,有限合伙企業A收到B公司的股息紅利80萬元,那么甲公司分到的80×51%=40.8萬屬于免稅股息,而普通合伙人的80×49%=39.2萬應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8篇

[關鍵詞] 有限合伙 風險投資 應用障礙

有限合伙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必須包含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它是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為一身的較為特殊的一種合伙企業。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也稱為創業投資,是指向科技型的迅速成長的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它具有專業性、長期性、高風險性和高潛在收益性,對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加快生產力的發展以及提高國家綜合國力都有巨大的推動作用,被譽為“經濟增長的發動機”。

一、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有限合伙在我國的應用

風險投資起源于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上世紀 80年代在我國萌芽,以其高額的投資回報率吸引了大批投資者。1985年1月11日,全國第一家專營新技術風險投資的金融性企業――中國新技術創新投資中心在北京成立,拉開了風險投資在我國發展的帷幕。截止2008年底,我國風險投資機構可用于投資中國內地的風險資本總額高達2506.16億元,是2007年底風險投資資本總量的2.08倍。一般認為,有限合伙制的雛形是中世紀歐洲的康孟達(Commenda)契約。當時教會仇視商業投機,禁止放貸生利,但聰明的商人們為了規避教會法和減少經營風險,就與合伙人簽訂康孟達合約,規定一方負責經營并承擔無限責任,可獲取1/4利潤;另一方只出資并按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獲得總利潤的3/4。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康孟達契約逐漸演變成為今天的有限合伙制。我國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首次對有限合伙進行了法律規范,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在我國的合法地位。

二、有限合伙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應用障礙

有限合伙的正式確立,促使風險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紛紛轉向有限合伙制,主要原因有:有限合伙制企業設立程序寬簡、內部組織形式靈活、市場準入條件寬松;具有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能夠減少道德風險;避免雙重納稅,降低營運成本;西方發達國家風險投資企業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并取得較好效果等。但一物有其利必有其弊,有限合伙在風險投資實踐中發揮優勢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與風險投資結合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風險投資市場不健全

(1)缺乏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和專業的機構人才

風險投資是一項涵蓋科技和金融的投資活動,其中涉及評估、審計、融資、企業管理、市場開發和高新技術專業知識,對投資機構和人才素質要求很高。風險投資在我國起步較晚,相關工作人員數目較少、從業年限較短、工作人員知識背景復雜、實踐經驗不足等原因直接導致風險投資家匱乏。目前,我國從事風險投資工作的相關人員為博士以上學歷的不足9%。人才的匱乏直接造成風險投資機構缺乏專業性、規模普遍偏小、實力較弱、缺乏示范性。據2008 年調查顯示,我國風險投資機構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下的所占比例最大,為39.44%;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機構僅占13.38%。

(2)缺乏富于冒險和創新精神的社會環境

理想的投資環境除了有一批值得信賴的專業風險投機構以外,還需要大量敢于冒險追求高額收益的投資者。風險投資在我國發展短短二十幾年,對于很多人都還是一個新鮮的概念。由于缺乏正確引導,大家對風險投資沒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歷史文化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國內大多數人都保持“安分守己”“腳踏實地”的態度;加上風險投資市場管理不規范,存在一些欺詐等違法犯罪現象,致使很多風險投資者都望而卻步。創新是促進科技發展的強大動力,擁有核心技術也是吸引風險投資的關鍵所在。由于缺乏冒險精神,很大程度阻礙了創新意識的培養和創新成果的研發。諸多因素共同作用,嚴重制約著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

2.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不完善

(1)有限合伙人數受限,企業籌集資金受阻

風險投資是一項需要大量資金進行科研開發并將科研成果產品化的活動,投資期一般為3―7年。它不僅要求資金充足到位,還要求資金供給連續及時。我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明文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對于該項規定,我國普遍存在兩種觀點。贊成者認為:對于人數的限制有利于避免企業進行非法籌資,便于管理。在反對者看來,該條規定是企業融資道路上巨大的絆腳石,阻礙企業擴大規模追求更好更快的發展。筆者認為:雖然我國明確表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單純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活動,看似增加了融資對象,事實上國有企業虧損較多,資金供不應求;民營企業“壽命短,融資難”自身難保;金融市場缺乏健全的擔保機構和監管部門等問題嚴重制約著融資的進行。由于人們對風險投資的認識存在偏差,給廣泛吸納民間閑散資金帶來巨大壓力,而有限合伙人人數的限制無疑是給原本就融資困難的企業雪上加霜。

(2)權限管理不科學,合伙人信息不對稱

我國《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雖然條例中列出了有限合伙人有權參與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權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有權獲取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等八項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但對于復雜多變的風險投資來說,該項規定過于抽象。有限合伙人權利界限較為模糊,對于不確定的權利有限合伙人不敢擅作主張,對于已經明確的權利,往往基于高昂的訴訟成本以及缺乏訴訟擔保機制也難以切實履行。法律還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限連帶責任,理論上是一種良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可以幫助削弱道德風險。但真正發生風險債務時,無限連帶責任的承擔卻沒有想象中那么順利。首先,普通合伙人作為技術性人才出資額通常只占總投資額的1%,個人經濟實力不強;其次,我國目前缺乏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個人財產的清算和統計沒有完善的制度規范。因此對于無限連帶責任的承擔事實上難以落實。法律中沒有對普通合伙人的義務做出詳細規范,僅僅要求管理者合理運用資金和權利,避免損失。合伙雙方權利不平等,降低了合伙人之間的信息透明度,造成信息不對稱,大部分關于企業投資活動的信息由普通合伙人掌握。信息交流的不暢通或不及時,既影響投資活動順利進行也制約有限合伙人權利的發揮。這樣惡性循環必將嚴重影響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

(3)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法律規范制度不嚴謹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必須設立健全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等,但對有限合伙制企業不要求。這對企業降低營運成本,提高決策效率有一定的幫助。但是簡易的內部層級模式導致企業在決策、執行、監管職能方面沒有嚴格科學的組織分工,對于項目的投資決策較為輕率且具有一定盲目性。普通合伙人作為風險投資家通常是技術性人才,要求他將投資、管理、決策和技術開發有機結合并且取得收益具有很大難度,而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建議權往往杯水車薪。可見,有限合伙制企業的管理體制實質上是一種高度集權缺乏分權制衡的企業。

“合伙協議”在有限合伙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它是合伙人之間的利益紐帶和制度規范。但合伙協議不可能面面俱到,相較于法律規范協議缺乏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協議內容的履行多半靠人們的責任感和道德感,不僅增加了道德風險也給風險投資活動帶來了額外壓力。《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但還是對企業的商業秘密有一定掌握。核心技術是風險投資的第一推動力,如果有限合伙人擅自利用所掌握的商業機密自營謀利或者參與其他與該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加上有限合伙寬松的退伙制度和風險投資者簡易的退出機制,勢必給本企業帶來風險造成損失。《合伙企業法》沒有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資額或出資比例及全額繳納的時限作出明確嚴格的規定,只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資金應補繳。缺乏嚴謹性的規章制度給融資平添了障礙,影響了風險投資活動的開展進行。

三、推進有限合伙在我國風險投資行業運用的對策

1.創造良好外部環境,培育高素質專業人才

政府在風險投資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當協助風險投資企業樹立正確的風險投資思想觀念,引導人們進行適當的風險投資。加大宣傳力度,營造“鼓勵大家勇于投資”的社會氛圍,為推動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外部條件;風險投資機構應加大培育職業風險投資家的力度。可從現有人員中選派一些人才到國外進行實地考察和學習,或邀請國外的一些成功機構和人士來做交流和技術指導;還可建議一些專家、成功機構代表舉辦講座或開辦培訓班,力求培養一批扎實掌握科學技術、審計、管理、投資等相關知識,有事業心、責任感、敏銳的商業洞察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

2.取消有限合伙人數上限,明確最低出資額或出資比例

有限合伙本身對風險投資具有很高的制度價值,但現有一些法律條款卻影響著某些制度價值的發揮。因此,結合風險投資的性質以及在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有限合伙相關法律條款做出適當調整:首先,取消有限合伙人數上限。有限合伙人不得超過50人的上限規定給籌集資金造成一定阻礙。風險投資是將資金投向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資金對于企業來說是生存和發展的保障,對出資人人數過于狹窄的限制,不利于籌集資金。充足的資金是企業取得發展的前提,資金不足將導致企業運營受阻甚至半路夭折。取消有限合伙人數上限有利于企業廣泛吸納閑散資金,加快投資進程擴大投資規模,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資額或出資比例及繳納時限做出具體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投資公司為五年)內繳足。結合風險投資自身特點進行適當調整以規范有限合伙人的出資義務,例如規定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總出資額的30%,且須在三個月內繳清。立足實情,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借助國家強制力促進企業順利取得資金,保障企業正常運營和發展。

3.增加普通合伙人的義務,適度約束競業自由

在我國,存在普通合伙人權利和義務失衡現象。主要的企業控制權和籠統的經營義務使得普通合伙人權力多義務少,不利于有限合伙人權益的保護。美國2001年的《統一有限合伙法》規定普通合伙人承擔對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的受信義務,包括注意、勤勉和忠誠義務等。我國可以借鑒其成功經驗規定普通合伙人有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匯報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義務。適當地增加普通合伙人的義務,既可以減少合伙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又可以維護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競業自由雖然能起到降低投資風險的作用,卻給保護合伙人合法權益和企業利益來了壓力。因此對有限合伙人的競業自由做出適度約束和限制,是為了保證其他合伙人及企業的利益。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人競業自由的范圍、活動內容、地域和期限,盡量在保障有限合伙人該項權利得以實施的基礎上減少與本企業發生沖突。保護商業秘密,避免有限合伙人與企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風險投資作為經濟增長和科技發展的推動力量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許多問題。有限合伙制2007年才得到正式肯定和規范,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風險投資企業在選擇有限合伙制時應全面考慮,既看到有限合伙在風險投資中的應用優勢,又要積極應對有限合伙給風險投資帶來的不利因素。只有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揚長避短、客觀權衡、適時調整、合理應對才能使有限合伙發揮有利效用,使風險投資得到快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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